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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贸易的结算方式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一、汇付结算方式的风险和防范
汇付,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以汇付方式结算买卖双方债权债务时,买卖双方基于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提供信用和融资,提供信用方将承担较大的风险。汇款方式在支付类型上主要分为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其中,对进口贸易商来说预付货款风险较大。
预付货款主要适用于进出口双方关系密切,相互了解对方资信状况,进口方相信出口方能够按照自己的要求发货。但是进口方也有的风险,将来如果不能如期收到货物,或货物与合同不符,将遭受损失或承担风险;货物到手前付出货款,可能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及利息损失。因此,为了有效规避风险,进口商在采用预付货款的结算方式时,应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应充分了解出口商的资信状况;其次,在合同中规定收到出口商提交的商业发票、出口许可证明或出口无限制声明以及银行预付款保函后再行支付。
二、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和防范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当今国际贸易中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3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开证申请人是进口方,开证行是进口地银行,受益人是出口商。当出口商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时,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信用证业务以单据为准,不以货物为准。银行处理的是单据业务,而不是货物,对货物质量优劣、途中受损、是否达到目的地概不负责,只要客户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银行就必须对外付款。
因为信用证具有开证银行承担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独立于所依附的合同之外、业务处理是有关单据而不是货物等特点,对于进口方来说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1.即使出口方提交了与信用证一致的单据,也不能排除其在发货的数量与质量上与合同的要求不一致,数量短少和以次充好的现象以前时有发生。
2.出口方因各种原因延迟交货,迫使进口方对信用证的装期和效期进行延展,贻误进口方对商品最佳的销售期,使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开证银行只能根据出口方所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与信用证要求是否一致来决定,而不能以出口方违约的客观事实为由拒付。
3.由于国际贸易项下商务合同内容不同,条款各异,所涉及商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各不一致,进口方对商品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商检证书无法保证能够满足进口方对各类不同商品的特殊要求。
4.由于海洋货物运输条件改善,使现在货物抵港时间缩短,或者是出口方所在国家距离进口方国家较近,而信用证业务单证流转程序太慢,往往货已到港多日,正本提单还未到开证人手中,由此产生的货物压港,会增加进口商的额外支出。同时,由于市场变化较快,如不能尽快提货卖出,可能会遭到重大损失。
5.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最常见的是出口方以假单证特别是提单行骗。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相关规定,银行仅机械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即支付货款,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是否仿造等概不负责”,这对进口方是很危险的。
从开证行方面来说,如果买卖双方互相勾结,虚构本不存在的交易,或签订高价购销合同,骗取银行开立信用证,然后双方伪造全套单据,通过议付诈骗银行资金,待银行发觉,诈骗者已携款逃跑或宣告破产,即使银行拥有物权,也因货价高估,无法抵付已付出的款项。
(二)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防范
1.信用证单证的风险防范
(1)严格执行操作规范。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必须认真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交货的价格条款。要谨慎合理地制定信用证条款。合同的货物与信用证记载内容要一致,信用证条款不能与合同矛盾,但可以相互补充。在实际中,可以在不违反合同基本规定前提下适当增加若干条款。如为防止国外出口商以次充优,可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对方出具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SGS检验证书或对方国家官方机构检验证书,证明内容包括货物品质、数量、包装等。为了防止出口商短装货物,还可以要求对方出具的检验方证书必须是在装船时进行的。在信用证审核过程中,要按照“单证、单单”一致的严格原则,采用纵横审单法仔细审核:即先将信用证从头到尾阅读一遍,每涉及到一种单据,立即与那种单据核对,以达到“单证一致”(横审);横审完毕后,再以发票为中心,与其他单据逐一进行核对,特别注意各单据签发日期的合理性及共有项目的一致性,确保“单单一致”(纵审)。审核过程中,每发现一个不符点,应立即进行记录。如果存在不符点,只要其不损害进口人利益,或不违反“合理、公平、善意”的概念也可接受。
(2)针对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第4种风险,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的时候,可以在合同条款中善意地要求出口商在发货后先将1/3正本提单快递给自己,其他单据可交银行议付。这样,进口商即可凭此正本提单背书后到船公司或船处及时提货。
(3)要及时索取提单并查询提单信息的真实性。若遇到假单欺诈的情况,争取有利时机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启动请求“止付令”程序,以挽回损失。
2.信用证与其他结算方式组合的风险防范
在国际贸易结算领域,银行保函以其信用程度高、运用范围广泛、针对性强等特点越来越受到贸易双方的青睐,而且,如果信用证与银行保函方式相结合,可以降低结算风险。因此,要最大限度的防范风险就必须做到:
(1)签约前,进口方要谨慎审核国外出口方的资信 。
(2)合同签订后,由出口方向进口方出具预付款银行保函,作为交货保证,否则退还预付款项。
(3)进口方收到预付款保函后,向出口方支付预付款项并及时开出以出口方为受益人可接受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合同金额的80%,并要求出口方提供保证按时发货和进行保证设备安装调试正常的银行履约保函作为信用证下单据之一,这样就可以促使出口方按时交货和设备的安装调试,同时也保障预付款项的安全。如果出口方违约,进口方可根据预付款保函索回预付款项,还可凭履约保函要求担保银行进行赔偿,以保障进口方的利益。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形式;防范对策
1 引言
信用证在本质上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是现代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信用证的产生,本身就是因为异地异国间的贸易中存在着欺诈的可能性。而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然而,信用证方式本身并未消除国际贸易中欺诈的各种成因,同时由于信用证交易的复杂性以及信用证制度本身只关注单证相符而不去考虑其它因素的特点,导致信用证欺诈的频繁发生。信用证欺诈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对世界各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本文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从信用证欺诈的产生原因入手,通过分析信用证欺诈的各种形式提出了信用证欺诈的一些防范对策。
2 信用证欺诈的防范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大陆地区目前还没有关于反信用证欺诈的专门立法。刑法中虽然有信用证诈骗罪及附带民事救济问题的规定,但这对于实施欺诈的不法分子来说,恐怕鞭长莫及。而《刑法》第195条第4款有关“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规定很不明确,这不仅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容易导致实践中对一般信用证诈骗行为与信用证犯罪行为的认定不清,而且增加了法院和其他刑事侦查机关干预信用证机制运作的可能性。
我国信用证的立法与实践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司法解释效力不高,内容不够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反信用证欺诈的指导性意见,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局限性和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第一,它不是通过正式立法途径实施的,只是一个司法解释,立法层次及法律效力很低,这难以保证其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效力不高,还存在着做出的判决不被外国承认和执行的可能性。第二,缺乏任何认定信用证欺诈的具体规定。第三,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它只提及中国银行,因为当时只有中国银行开办信用证、外汇结算业务,时至今日,在我办理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己非中国银行一家,这一规定就显得很不妥当。综上所述,由于我国信用证法律不完善,各级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中许多不规范和混乱的做法,不仅在国内,在国际上都造成了负面影响,损害了中国法院的形象。随着今后国际贸易的大幅增加及外国银行的进入,尽快建立我国的信用证法律体系,完善信用证欺诈立法已迫在眉睫。
3 信用证欺诈的防范对策
3.1 进口方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3.1.1 慎重选择贸易伙伴,深入进行资信调查
防止欺诈的关键是要“知道信任谁,信任到什么程度,应在某情况下跟谁打交道”。信用证支付项下,卖方是否按约履行交货义务取决于卖方的信誉。因此,进口方对出口方信誉进行深入缜密地调查,成为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前提。实践中,可以通过出口方所在国的资信评估机构、行业协会等渠道,对外商资信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并建立完备的供方档案,慎重地选择交易对象。总之,进口方在交易前的谨慎行事能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信用证欺诈的发生。另外,在信用证中要求出口方提供由进口方指定的信誉卓著的商检机构出具商检证明,这是一有效的方法。
3.1.2 订立合同条款要严谨,并采用有利于己方的信用证方式
进口方可采取签订严谨详细的合同来限制对方,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对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质检证书等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防止出口方针对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单据而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此外,买方应当尽量争取在合同中使用FOB价格术语。根据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买方“有责任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另外,签约后应及时索取提单并鉴别提单信息的真实性。若遇到假单欺诈的情况,争取有利时机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启动请求“止付令”程序,以挽回损失。
3.2 出口方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交易会或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选择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交易。了解对手比了解信用证更重要。在订立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作出正确的选择。另外,还要注意开证行的资信状况,最好选择世界知名银行或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或与其有良好行关系的银行。以免出现开证行故意找出“不符点”拒付,使买方不付款提货,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必须时可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
3.3 银行的防范
一般而言,银行信用较之于商业信用更为可靠,但只有资信好的银行才有这种可靠的信用。信用证支付的出口商所在国通知行负责审核开证行的资信,通知行应协助信用证贸易的出口商了解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在实务中,如果开证行资信不佳,甚至倒闭,受益人就要蒙受损失。正如国际银行安全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Banking Security Association IBSA)在一份报告中说:“如果一家组织机构脆弱,管理混乱,就很容易成为作案者的目标”,信用证欺诈的受害者往往在欺诈发生后才能找出自己所犯的错误。如果管理上不出问题,且管理更加规范、科学、有效、合理,很多信用证欺诈是不可能成功的。内部制度的建立健全,严格按制度、规定办事,是防止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措施。
4 结论
在国际环境复杂的今天,外贸企业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一些心术不正的企业在结算环节想尽办法不付款以致出现了许多问题。尽管风险存在,但我国的外贸企业也想方设法地对此进行防范,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得较好的成绩。由于目前中国正处于转型期,许多国家都利用这一时期“钻空子”,让我国的外贸企业困难重重。不过,换个角度想,多解决一次风险问题又能使我国的外贸企业经验、能力都更上一步,也更能提高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当然,在“商场如战场”的格局中,企业前进的道路是曲折的,对于潜在的风险外贸企业也只能见招拆招。通过不断的磨练让我国外贸企业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使我国的经济与经济强国抗衡,同时,也让我国的外贸企业更具竞争实力。
参考文献:
[1]于强.UCP600与信用证操作实务大全[M].经济日报出版社,2007:3-4
[关键词]国际结算方式 选择 组合
国际结算是指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由于各种经济交往而产生的以一定货币形式表现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通过一定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进行偿付和清偿的行为。在国际结算的研究领域中,主要包括国际结算工具、国际结算方式、国际结算单据、以及国际结算惯例。其中,国际结算方式是最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内容。所谓国际结算方式是指收付货币的手段和渠道,同时,国际结算条款也是进出口买卖合同中最为重要的条款之一。因此,对于广大的出口企业而言,如何正确认识各种结算方式,并根据自身需要作出适当选择,以及利用各种国际结算方式的优劣进行不同组合,是企业降低收汇风险、减少结算成本、扩大利润,增加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一、主要国际结算方式的特点及应用
国际结算起源于国家间的商品买卖,并随着国际贸易和其他国际交往的扩大而不断发展。国际结算经历了从现金结算到非现金结算,从直接结算到间接结算,国际结算方式也呈现多样化。目前,根据国际结算方式的地位和作用,可以把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本结算方式,另一类是从属性结算方式,。本文重点介绍主要结算方式的特点及使用情况。
1.汇款(Remittance)
汇款又称为汇付,是指进出口双方交易达成以后,买方主动通过银行将款项交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汇款结算的特点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手续简便,费用低廉,但是资金风险负担不平衡。在国际贸易中,汇款的应用主要有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情况。如果使用预付货款方式,即进口商先将全部或部分货款通过银行支付后,出口商按合约备货发运,此种方式对出口商最为有利,因为进口商的资金被占用,还承担了出口商不按时按质按量发货的风险。另一种是货到付款,即出口商先将货物发出,进口方收到代表物权的单据或货物后再付款。很显然,出口商若选择这种结算方式会非常被动,需承担货物已经出运,且货款无法收回的风险。鉴于汇款结算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只按汇款人要求传递款项,不承担任何担保付款或担保发货的责任,因此,在进出口双方资信良好,相互了解,互相信任的情况下,可考虑使用汇款结算方式。
2.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指出口商(委托人)在货物装运后,开立金融票据或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委托银行(托收行)通过在国外的联行或行向进口商(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出口企业使用的跟单托收根据交单的条件不同可以分为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写为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简写为D/A)。总的来说,对出口企业而言,选择托收方式能通过控制单据来控制货物,以交付单据来代表交单,而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条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风险,但是托收结算方式仍然属于商业信用,出口商资金负担较重,特别是如果进口商不付款或不承兑,或承兑后无力支付货款,出口企业损失会很严重。因此,在对进口商资信状况、进口地贸易政策及交易习惯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作为一种增加出口竞争力的手段,出口商可适当考虑此种结算方式。
3.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国际商会在UCP600中,对信用证的定义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简单而言,可以理解为银行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第三者(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信用证与前面两种结算方式相比,其最大的不同的就是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这使得我国大部分出口企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优先选用此种结算方式的主要原因之一。出口商凭收到的信用证出运货物后,只要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及相关惯例一致,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责任。
二、影响出口企业国际结算方式选择的因素
通过以上论述,汇款、托收、信用证这三种基本结算方式对出口企业而言各有利弊,没有所谓最完美的结算方式。因此在每一笔交易中,出口商必须针对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交易对象进行全面衡量,做到既要发展业务,争取市场,又要保证收汇安全。出口企业对结算方式的选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进口商的资信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首先应根据交易对手资信状况选择支付方式。一般而言,在签定合同时,必须首先作好对国外客户的信用调查,交易对手的资信情况对交易的顺利进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这是选择结算方式成败的关键和基础。如果对进口商信用不了解,如初次交易,或通过调查结果表明其信誉不佳时,出口商尽量选择风险较小的支付方式,如预付货款,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多种方式并用等。而当对方信用好,交易风险较小时,即可选择对交易双方都有利的手续少、费用少的方式,对于加强和巩固老客户的关系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2.合同中的贸易术语
在国际商会编写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共例举13种贸易术语供交易当事人选择。每个术语都有各种的特点、适用情形,特别是涉及风险、费用、责任的划分差别较大。我们可以按照交货条件的不同将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象征货和实际交货。如果使用实际交货的术语,卖方以直接向买方交付货物的方式来履行其交货义务,买方只有在实际收到货物之后才有义务付款,这种情况并不适合托收或信用证这种凭单付款的结算方式。若使用象征货术语,转移货物所有权以单据为媒介,出口方可以选择信用证,若进口方资信好时,也可考虑托收。
3.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出口商的重要单据。在不同的运输方式下,运输单据的性质不完全相同。由于有些运输单据是物权凭证,而有些运输单据是非物权凭证,所以运输单据的性质对于结算方式的选择也产生的影响。如果货物通过海上运输或者多式联运,出口商装运货物后可得到海运提单或可转让的多式联运提单。只要出口商能控制单据,货物所有权就能得到有效控制,可以选择信用证和托收方式结算货款。如货物通过航空、铁路邮包运输时,出口商得到的单据一般为非物权的航空运单、铁路运单、邮包收据。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选择托收结算方式,即使是选择信用证,大多规定单据直接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以便银行能控制货物。
此外,在选择结算方式时,还应考虑进口国国家或地区的商业习惯、商品竞争情况、交易数额大小、货币因素、出口方在销售地点是否设有代表机构等因素,以减少风险。
三、结算方式的组合使用
在国际贸易中,一笔交易通常只选择一种结算方式。通过以上分析,没有任何一种结算方式是最完美的,都存在利弊。因此,出口商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有时应该合理运用不同的结算方式组合,确保安全收汇,加速资金周转和达成交易,下面列举几种比较典型的结算方式组合形式。
1.信用证与汇款相结合
这是指部分货款用信用证,余款用汇款方式结算。采用此种结算组合方式,主要适用于允许交货数量有一定幅度的某些初级产品的交易,如粮食、煤炭、矿石等。在具体操作中又可以有三种形式:①信用证与装船前汇款相结合;②信用证与预付款结合;③信用证与装船后汇款相结合。对于出口方而言采用第②种形式最为有利,因为买方部分预付款可以有利于出口商的资金周转,另外,买方预付款后,往往由于担心收不回此笔款项而不会故意挑剔单据的不符点。
2.信用证与托收D/P相结合
这是指部分用信用证支付,部分用托收方式D/P结算。此种结算组合方式的通常做法如下:出口商发货以后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付款,托收方式下则随附全套单据,在进口方付清发票的全额后才能交单。此种方式实际上就是光票信用证和跟单托收的组合形式。对于出口商而言,因有部分信用证的保证,且信用证规定单据跟随托收汇票,开证行须等到全部货款后才能交单,所以收汇比较安全。
3.跟单托收与汇款相结合
这是指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商要求进口商以汇款方式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或押金作为保证,在货物装运后,出口商可从货款中扣除已预付的货款,剩下的金额委托银行找进口商给付资金。此种结算方式的组合,能大大降低在托收交易下出口商交易的不确定性及风险性。因为,买方已经支付的订金,多数为20-30%,一般不会拒付托收项下的货款,否则,订金将无法收回。再者,如果由于买方自身的经营状况下降或进口国的法律政策风险导致被拒付时,出口商可以将货物返运回国或另卖他国进口商,订金将用于支付往返运费。
总之,在国际贸易中,结算方式的选择和组合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关系到交易各方的利益,也关系到交易的成功与否。不同的结算方式涉及不同的信用,对双方当事人的风险有明显的区别。出口商在选用结算方式时,如前文所述,应在贯彻我国外贸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确保外汇资金安全、有利于扩大贸易和资金周转的前提下,结合费用负担、汇率风险等综合考虑,这样才能使各种结算方式充分地发挥其功能,也才能对交易当事人真正有益。
参考文献:
[1]华坚.国际贸结算[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
【关键词】国际结算;汇款;托收; 信用证;组合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5-0359-01
从进出口贸易的角度讲,国际结算就是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过程,是国际贸易的重要一环。常见的国际结算方式主要有汇款、托收、信用证、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国际保理业务等多种形式。基本结算方式对交易双方而言各有利弊,没有所谓最完美的结算方式。在具体一笔国际业务中究竟采用哪一种结算方式,往往取决于贸易双方对自身收益以及风险偏好的衡量,此外,还与贸易货物的特点、贸易地区的交易习惯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
在最初的贸易中,我国的企业通常只采取一种结算方式,但是,随着我国经济越来越多地融入到世界经济的版图,国际贸易的数量逐年递增,单一的结算方式已经不能满足贸易多样化的需求,灵活的国际结算方式组合正成为如今国际结算的主流。灵活利用不同的结算组合方式,可以促进贸易的达成,确保安全收汇,加速资金周转,减少结算成本。各种国际结算方式可以灵活组合,下面列举几种比较典型的结算组合方式
一、托收与汇款的组合
简单的说就是进口方先电汇一部分定金,一般为合同总金额的20%-30%,余额由托收方式收款。对出口商而言,托收方式最大的风险就是,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口商不去银行赎单,趁机要求降价或者拒收货物。如果采取托收和汇款结合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种风险。因为进口方已经支付定金,只要市场不出现剧烈变动,进口方是不会选择宁可损失定金而不去银行赎单的。
二、信用证和汇款的组合
信用证和汇款的组合,是指在同一笔交易中,部分以汇款方式结算,剩余部分采用信用证方式的结算,这种组合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前T/T,剩余部分信用证。 例如,某商品的生产周期比较长,而且价值比较高,可以让进口商在合同签订几日后,先支付一笔订金给出口商,金额可以是货物总值的10%-20%,而随后的信用证金额,可以开成合同总价减去预付款部分的金额。这种组合对贸易双方都有好处,出口商得到预付款,加快了资金周转,同时减少了收汇的风险;对进口商来讲,由于支付了定金,可以在货物生产周期末期开立信用证,不需提前缴纳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第二种方式是先信用证,后T/T。当进行大宗货物交易时,如粮食、铁矿石、煤炭等,对水分含量、有效成分、杂质含量难以把握,待验收后,才能确定准确的计量数量,这种情况下,可将90%的合同项做信用证结算,余款在货物验收后,做汇款处理。
三、信用证与托收的组合
信用证与托收的组合是指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的结算,是一种将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相融合的结算方式。通常做法如下:出口商发货后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的货款部分凭光票付款,托收方式下的汇票要随附全套单据,在进口商付清发票的全额后,才能放单。对出口商来说,部分采用信用证方式,因为有银行信用,可以有效降低收汇的风险,至于托收部分的金额,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单据随托收汇票,银行必须收到全部发票金额后才能交付托收单据,也可起到保证收到全部货款的作用。对进口商来讲,减少开证保证金,减轻企业流动资金压力,降低了财务成本。
四、汇款和银行保函的结合
汇款是最简单的国际结算方式,是指付款人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汇款分为前T/T和后T/T两种方式。前T/T就是预付款,这种方式对进口方来讲,资金负担太重,增加财务成本,一旦付了款就失去了约束出口方的条件。后T/T就是货到付款,这种方式对出口商来讲,风险太大,完全失去了对货物的所有权控制,有钱货两空的风险。因为汇款的风险性最难以控制,所以虽然操作简单,手续费低,非信誉良好和熟悉的老客户一般不使用。但是如果能和银行保函结合使用,就可以将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结合,降低交易的风险。
银行保函,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保证,对当事人在第三者不履行合同的条件下,见索即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因此,银行保函的开立行,可以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在国际业务中采取前T/T和银行保函组合,可以这样操作:进口方在付款前,要求出口方开具银行预付款保函,保证出口方不履行合同时能够将进口方预先支付的货款返还给进口方。保函要在预付款汇出之前开出,但在保函中要规定只有预付款到帐后该保函才能生效。后T/T和银行保函的组合适用于日常消耗品的贸易以及分批出货、分期付款的情况。保函在出口方装船前开立,通常规定凭发票、提单等商业单据远期付款,一般有提单日后30天T/T,60天T/T,90天T/T。如果进口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付款,出口方可以启动保函索汇程序,要求开立保函的银行支付货款。
五、托收与银行保函的组合
托收是商业信用,与银行保函组合,就具有了银行信用,如果进口商不付款赎单,出口商可以凭借银行保函向银行索汇,收回货款。具体这样操作:出口商在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银行保函后,可凭光票和进口商拒付声明向银行收回货款。操作时要特别注意,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必须晚于托收付款期限一段时间,以便出口商能在进口商拒付后,有充足的时间向银行办理索汇手续。如果进口商付款赎单,银行保函可以备而不用,美国的法律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出具保函,而是将保函称之为备用信用证。
六、汇款方式的灵活应用,前T/T和后T/T组合
一、引言
国际结算是整个国际贸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结算是由国际贸易引起,国际贸易发展的规模及速度影响国际结算的变革,而国际结算的变革反过来又促进国际贸易进一步发展。在当前全球一体化的进程中,只有将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变得更为安全、有效和便利,才能使国际贸易的发展更上一个台阶。
国际结算是指在不同国家之间发生的货币收付的业务,而发生在国际货物方面的结算即为国际贸易结算。国际贸易结算是国际结算的核心部分,它主要涉及支付手段、结算方式和主要以银行为中心的划拨清算的过程。资金在银行间的划拨路线和方式也成为国际贸易关注的主要问题,因为它涉及到国际贸易结算的效率和费用。
最原始的交易结算方式是在交易发生的地点和成交的同时,交易者之间直接以货易货。19 世纪中叶,在英国出现了凭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货运单据付款的方法,并逐渐形成以货运单据为标的CIF 贸易习惯,随后银行信用介入其中,最终产生了以单据为对象、以银行信用为特征的现代信用证制度。信用证在全球的推广应用,不仅克服了进出口各方之间互不了解、互不信任的矛盾以及资金周转的困难,更为银行信用保证和押汇融资提供了条件。同时,有许多企业采用跟单托收和少量的汇付来进行贸易结算,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
从长远来看,各种支付方式结合使用和互惠互利的国际保理和“福费廷”业务是国际结算发展的新趋势。通过采用以上几种结算方式的结合,进出口商克服了单一支付方式的缺陷,并控制了交易风险。同时降低了交易成本。此外,国际保理和“福费廷”都以国际融资为主要目标,达到双方“双赢”的局面,现在逐渐成为许多中小企业热衷的国际结算方式。
二、 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的优势和风险分析
国际贸易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除了价格竞争之外,选择结算方式也成了一种重要竞争手段,且每一种结算方式都有其潜在的风险和“陷阱”。一方面,买卖双方要考虑收汇的风险和资金的融通,另一方面,又要考虑结算和其他相关成本。现就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的优点和存在的风险作进一步的分析。
(一) 国际贸易中使用汇付的优势和存在的风险
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也是较简单的结算方式,是通过银行电汇T/ T或票汇D/ D 实现货款的转移。其优点是结算程序最简单,仅仅涉及款项的转移,银行的手续费也最少,只有一笔数额很少的汇款手续费。而且,货到付款因其相对于买方有绝对优势,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上使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采用汇付方式,对贸易双方存在以下一些风险:(1) 如果采用预付,进口商的资金占有时间较长,并将承担几乎所有的风险;(2) 如果货到付款或者赊账O/A,风险将由出口商承担,其经济负担同样较重;(3) 在使用票汇时,如果信用不好,可能会使用假汇票或者变造的汇票,导致钱货两空;(4) 在使用电汇或者信汇时,汇款人可能将办理好的汇款手续的银行电汇或者信汇的收据传真给出口商后,再在款项解付前向汇付行提出撤销汇款的要求。
(二)国际贸易中使用托收的优势和存在的风险
相对于信用证,托收的成本相对小了许多,因此,进口商更加倾向于使用这种结算方式。在实际业务中,使用较多的是该项业务中的跟单托收,因为其附带商业票据更为详细和安全。
但托收在实际使用中,存在诸多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尽管相对于货到付款,对出口商的风险已经降低许多,但托收方式仍属于商业信用性质。卖方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信用,比如有些信誉不佳的买家在货物行情下跌的情况下拒付或者要求折扣。因此,实务操作中采用托收方式收取货款,对卖方来说仍有较大的风险;(2)托收往往受到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动荡的影响,而且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托收的做法也往往不同。在南美一些国家,由于当地的一些习惯做法,他们在实际操作中,将D/P方式等同于D/A的方式,在这些地区使用D/P方式同时不了解这些习惯做法,可能导致收汇失败。
(三) 国际贸易中使用信用证的优势和存在的风险
信用证的最大优势在于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因而一直被视为是一种安全可靠风险相对较低的结算方式。然而,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信用证同样存在许多风险,主要方面如下:
(1) 从效率方面来讲,其机械刻板的一致性原则,常为不法商人所利用,一旦其中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即使是很细小的问题,当事人一方也可能蒙受巨大损失;(2) 从功能方面讲,信用证的作用在于风险规避和结算两个方面。相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范围,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除承保进口商的商业风险之外,还要承担政治、战争风险;(3) 从实效方面讲,信用证程序繁杂,对于提交的单据要求严格,与托收相比,出口企业制单、议付行和开证行审单三个环节上至少要多花费5-6个工作日,在需要转开证或限制非所在地银行议付的情况下,需要更长时间。
以上这些问题,对出口商即时安全收汇埋下风险隐患,对进口商来说也是即费钱又费时。
(四)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的比较
通过下表1,我们可以发现:作为国际贸易的双方――买方和卖方,一方的有利点往往是另外一方面的不利点,即卖方收汇的安全系数增加会引起买方收货风险的增大。尽管双方都希望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的利益,但是现实中又不存在绝对的“双赢”。不论是哪种结算方式都可能对一方或者双方产生相关风险,如何促使双方在“保护自己”和“对方接受”取得一种平衡就显得十分重要。
表1 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比较
注:数字越小其选择的偏好率越高
三、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风险的防范和规避
在具体一笔业务中,我们采用哪一种结算方式,往往取决于各当事人自身收益衡量与风险偏好基础上的博弈,此外还与贸易货物的特点、贸易地区的交易习惯和有关法规有关。为了减少给不法商人欺诈的机会,在实际业务中,必须灵活选择结算方式,使用组合策略取长补短。根据不同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具有一定针对性和可行性的防范措施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汇付方式下对风险的防范和规避
实际业务中汇付的使用主要集中在电汇的小额贸易中。由于除了前T/T之外,其他任何一种结算方式都不能保证100%安全收汇方式。
因此,对卖方而言应该尽可能选择预先支付的手段,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考虑采用其他的汇付方式:而对于买方,在确定卖方有极高的信用的情况下,可以采用T/T的方式进行交易。
(二)托收方式下对风险的防范和规避
1.调查对方信用,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出口商在交易前要慎重调查合作伙伴的资质,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即使是多次打过交道的客户也应仔细调查和考察其资信状况和经营作风。对客户的调查范围主要应包括:经营范围、经营能力、产品的市场行情、以往的资信状况(通过有关商务部门或者驻外机构)等等。
2.了解出口国的有关贸易条例和法规。由于各个进口国的贸易管制条例和法规不尽相同,因此,在和一个实行严格贸易管制的国家的进口商打交道时一定要谨慎。比如有些国家规定进口方在进口某种商品时必须事先获得进口许可证,因此出口商在装运货物之前必须收到进口商寄来的进口许可证副本或取得进口许可证的通知电报后再发货。有的国家规定进口要取得外汇许可,因而出口商也要了解对方是否申请到外汇,否则,出口商的收汇将无保证。
3.尽量选用即期付款交单。由于D/ P远期付款方式的具体掌握方法在国际上尚无明确的规定,各国的处理方法也不同,因此,D/ P远期托收还存在许多争议,因此出口商应慎重使用。如果使用,特别要对期限加以控制,一般应掌握在不超过从出口地到进口地的运输时间。另外,在与欧美及拉美国家的进口商打交道时,尽量不要采用D/ P远期方式结算,因为这些地方对D/P作D/A的操作方式。
4.选择信誉良好的代收行。在出口业务中经常有一些进口商,他们同意D/ P支付方式,但提出由自己来选择代收行,这时一定不能贸然答应他们的要求。因为进口商既然特意指定代收行,就说明他与该行具有良好关系,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情况下很可能凭借自己与代收行的特殊关系提前借出货运单据提货,货到手后再找借口拖延支付货款,这时,即使出口商想追究代收行的责任,也常常由于地域的问题不能取得理想结果。因此,应该通过驻外机构了解对方所在地的代收银行的信用,确保收汇的安全性。
5.出口合同争取使用对自身有利的术语成交。对于出口商而言,采用CIF术语较为有利,因为在CIF 术语下由卖方自办保险。出口业务采用托收结算方式时,可能会因为进口商破产或拒付以及其他一些政治上、行政性上及商业上的原因不能收回货款,如果出口商事先投保,就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6. 交易前找可信的商。托收业务毕竟是一种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出口商在采用这种方法回收货款时要作最坏打算,要考虑到因种种原因会导致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使已发运到目的地的货物将面临无人提取从而变质丧失效用的局面。这时如果出口商在托收合同中规定了国外的“必要时”,就可以由其去代收行取单、提货、存仓、保险甚至寻找新的买主,这样会使出口商的损失降到最低。
(三)信用证方式下对风险的防范和规避
1.做好客户资信调查。客户资信调查主要包括对方的经营状况、清偿能力、经营规模、经营业绩以及产品的市场价格情况等,通过信息机构获取有关资料,对以往交易情况做出分析。通过调查研究,选择资信可靠、经营能力强的客户进行交易,为交易成功奠定良好的基础。
2.加强对开证银行的资信调查。信用证属银行信用,因而开证行的信用至关重要。实际业务中,一些资信不良的小银行与进口商勾结开出信用证后,又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使出口商遭受损失。为防范这一风险,出口商应事先了解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金融状况以及当地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做法,在订约时具体规定信用证的开证行,并要求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对该证进行保兑。
3.认真订立买卖合同。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合同是信用证的基础。因此,应该预先在买卖合同中对信用证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以免日后产生争议。信用证有多种类型,各自有自身的优势和风险,买卖双方应该慎重进行选择。比如,对于买方而言应该争取使用远期信用证,这样可以缓解资金压力,加快资金的使用效率,便于生产或者销售产品,如果卖方有欺诈行为,可以有一定的时间让买方向法院提出解除贸易的命令,降低自身的损失。对于卖方而言,应该争取对方的开证行开立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增加信用证的使用安全。
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简称T/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TestedCable/Telex)或者通过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给国外汇入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结算方式。又据其性质,分为“前T/T”(PaymentInAdvance)和“后T/T”(DeferredPayment)两种。
所谓“前T/T”,即“预付货款”,就是卖方在发货前即已收到货款,然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买方的一种结算方法。所谓“后T/T”,即“延迟付款”,是在签署合同后,由卖方先发货,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
显而易见,“前TIT”,是一种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品种。因为,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等于得到了进口方的信贷,其出口的风险程度得到了控制;而“后T/T”则相反,是一种比较有利进口商的结算方式,出口商货款的收回,需要等到进口商收到货物的一段时间之后,实际上等于出口方给予进口商信贷,出口商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从某种程度反映了企业乃至整个地区外贸进出口的特点以及风险偏好。
国际结算方式的变化已经有着几十年的历史。在20世纪60—70年代,世界贸易的85%以上采取信用证方式。进入90年代以后,信用证使用的比例迅速下降,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电汇结算方式比例大幅度提高。根据表1的统计,21世纪初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企业使用信用证的比例已经下降到10%—20%,企业的出口结算方式主要采用商业手段,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信用证使用仍然保持较高的比例,但除中东地区以外,也已经下降到50%以下。
上海从2002-2007年期间,出口增长率多数年份均高于全国同期平均水平,表现出了良好的上升态势。在上海外贸出口迅速增长的背景下,通过分析其结算方式的构成,可以反映出上海出口企业的结算特点和偏好。
表2反映了3种出口结算方式在E海外贸业务中所占比例:电汇占到了50%以上,托收的比例在5%以下,而信用证使用比例介于32%到37%之间,即约1/3。显然,电汇方式已经成为上海出口结算的主流方式。必须指出的是,上海进出口企业采用电汇的实际比例应该比统计数据还要高出一些,因为根据了解,有部分属于贸易结算的外汇,由于种种原因,在电汇方式下直接汇入了个人账户,而按照银行统计的口径,这部分金额无法统计在贸易结算项下。
上海是全国的窗口,上海外贸结算方式的现状可以基本反映出我国,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外贸结算方式使用的基本情况。
二、电汇方式与信用证、托收方式相比较的优势
电汇方式之成为对外贸易结算的主流方式是同其具有的优点分不开的。与信用证、托收方式相比,电汇方式具有其显著的优点。
1、风险比较信用证方式虽然风险较小,但也并非是一种无风险的支付方式。进口商或开证行可以利用信用证的“软条款”造成出口方难以履约或单证不符而无法收汇。当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市场风险出现时''''甚至可以利用单证、单单“严格相符”的原则,以一些非实质性不符点为借口,拒付货款,逃避付款责任,而出口方还要承担信用证的通知费、电报费等额外费用。
托收方式和T/T一样,也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在托收方式下的出口方与银行属于委托关系。所以,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收汇客观上存在较大风险,如进口方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出口方则可能收不回货款。在进口人拒不付款赎单后,除非事先约定,银行没有义务代为保管货物,如货物已到达,还要发生在进口地办理提货、交纳关税、存仓、保险、转售以致被低价拍卖或被运回国内的损失。在D/A条件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手续,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就是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款两空的严重损失。同时托收方式也不利于出口方的资金周转。在托收方式下,出口方的收汇时间晚于L/C(即期),尤其是D/P(远期)和D/A方式,更不利于资金周转。实质上等于出口方向进口方提供了无偿的信贷。由于收汇的期限较长,在汇率波动的情况下,出口方还有可能因合同货币贬值而带来损失。
电汇作为一种商业信用,对出口商虽然具有较大的收汇风险,但在我们出口实际中其风险仍然处于可控状态。例如,在出口结算方式大多数以电汇方式的情况下,上海保持了较高的外贸出口结汇率,根据上海外汇管理局的数据,2004~2007年的出口结汇率分别为:98.93%,99.03%,100.12%,99.99%,上海出口收汇的坏账比例最高年份的2004年也只占1.07%,而2007年仅有0.01%,总体上与发达国家差距不大。换言之,对于上海出口企业而言,选择TFF并没有增加收汇风险,实际上是增加了企业的贸易机会,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2、费用比较信用证方式费用较高。信用证的相关费用不仅有显性费用,而且还有隐性费用。显性的费用是指与非证结算方式相比需要额外支付的银行费用,包括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电报费、保兑费等。在带不符点出运情况下,需要支付开证行的不符点费、电报费和单据处理费,一般一个不符点需花费的整体费用在150—200美元之间。隐性的费用是指进口商借用银行信用需要承担的资金成本。隐性费用高也是进口商不愿采取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主要原因。
在托收方式下,进出口双方达成D/A方式付款的话,出口方还需要承担货币贬值所带来的隐性费用,增加机会成本。同时,在D/P条件下,进口人在未付清货款前,不能取得货运单据,无法提走货物,货物的所有权仍属出口人,但如进口人到期拒不付款赎单,出口人虽然还可把货物另行处理或运回来,但需要承担一笔额外费用及降价处理等损失。电汇方式由于不经过银行处理单据,其费用相对于信用证要低很多,与托收方式相比较在费用上也有较大优势,这是人们愿意采用电汇方式的重要原因。
3、手续和时间的比较电汇方式最大的优点就是汇款手续简便,速度快,一般3个工作日内可以到账。而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立信用证的手续繁琐,银行力、理程序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工作效率低,且只负责单据表面与信用证严格相符,不涉及货物。而在托收方式下,出口方需要先将货物和全套跟单汇票通过托收行和代收行交由进口人手中,如果在D/A或是D/P远期的条件下。出口人还需等到汇票到期日才能拿到货款,因此在时间上并不占优势。同时在上述两种条件下,进口人还要在汇票上承兑,力、理相应的手续,因此在手续上也比较繁琐。笔者在对上海10多家进出口企业的调查中发现,选择以T/T为主要结算方式的企业中,有约半数的企业结算期限在0-30天内,其余约半数的企业其结算期限则在90天之内。然而,以L/C为主要结算方式的企业其结算期限均超过90天,由此可见,使用T/T方式可以大大缩短结算期限,从而提高资金的周转效率,顺应了现代物流的要求。
从以上的比较分析中可以看到,不管是从费用方面还是手续方面,T/T是在这3种结算方式中手续最简便,速度最快,费用最低,在实际业务执行中其风险也并不大。这无疑是进出口商比较愿意采用电汇结算方式的主要原因。
三、电汇方式的风险及规避方法
综上所述,电汇方式具有汇款手续简便,汇款速度快,汇款费用低,占用资金少,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便捷的一种方式。然而由于它属于商业信用,因而仍具有较大的风险。对于进口商而言,在“前T/T”方式下容易产生损失预付款的风险,而对于出口商而言,在“后T/T”方式下容易产生收汇风险。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因采用电汇方式而遭受货款损失的案例也时有发生。所以,在对外贸易结算中选择电汇方式时必须注意风险的控制,采用有效手段来降低风险。一般来说,选择这种支付方式的前提是买卖双方都具有良好的信用,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和经历。规避电汇方式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利用运输单据规避收汇风险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出口方通常即可获得提单等全套运输单据。但是为了规避收汇风险,除非进口方有足够的信用,出口方不应立即将正本提单交付给进口方,防止进口方在获得物权象征的正本提单后,逃避付款责任。出口方的做法是:可以先将提单副本交至进口方,证明货物已经按照合同规定装运。在获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方电汇货款的收据以后,再将正本提单等全套运输单据交付给进口方。出口方还应该注意的是:在获得进口方传真的电汇收据与交付正本提单或指示承运人放货之间应有一定的时间差,以保证银行将款项汇出,从而规避进口方在获得正本提单后立即向银行撤销汇款的风险,因此,最稳妥的方法是汇款到账后再提交提单正本。
2、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控制收汇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是在商品出口中发生的、保险人(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向国外买方提供信用的出口商或银行)签订的一种保险合同。根据该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赔偿保险合同项下买方信用及相关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有两种:一种是承保出口商的国外风险和对出口信贷的保险;另一种是卖方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免除买方不付款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使出口人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时不必承担这些风险带来的损失,达到推动外贸出口、减少出口企业收汇风险的目的,同时,投保后可提高出口企业信用等级,有利于获得银行打包贷款、托收押汇、保理等金融支持,加快资金周转。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可为企业提供客户信用调查、账款追讨等其他业务。但是,由于出口信用保险的责任范围是因买方破产、拖欠货款、拒收货物等的商业风险和因买方所在国家动乱、或政府法规变动等的政治风险而导致卖方无法收汇的情形。只有当出口业务因这两个风险导致损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才给予赔偿,任何因第三方责任而引起的损失均在其免责之列。所以,并非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即可万事大吉。
我们在合理利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时还应注意:(1)应充分了解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内部规定的年度保底保额,投保人只要年度投保金额能达到双方协议规定的要求,对出口收汇有保障的定单(如T/T结算,并已收取定金,且进口国政治稳定)就可以不必投保,以减少保费支出。(2)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按“保险单明细”如实申报,如有遗漏,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补报;货物出口后,若要更改收汇方式,应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否则,一旦出险,相关的损失只能由投保人自己承担。尤其不能为吸引客户,而听信客户的口头承诺,擅自改变收汇方式,从而引发收汇风险而得不到保险公司赔偿的严重后果。(3)合理利用信用保险进行融资业务,即可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而及时得到银行的融资,从而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4)可以利用信保公司发达的业务网络较全面地调查客户资信情况,从而避免出现欺诈等难以预料的严重后果或不必要的贸易纠纷。
3、通过选用适当的电汇方式控制风险国际贸易的每一种货款结算方式都有其利弊,进出口双方必须权衡利弊,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同时进出口各方也需要做出适度的让步,以实现利益的平衡。由于电汇结算方式为一般商业信用,企业在使用这种支付方式时,应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以控制风险。电汇方式按汇款时间分为“前T/T”方式与“后TT/T”方式两种。在基于商业信用基础上的T/T方式下,不同的电汇方式下进出口双方需要承担的资金和风险是不平衡的。所以,如果在进出口贸易中单纯使用“前T/T”方式或者“后T/T”方式对于交易双方都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在买卖合同下的贷款,50%采用“前T/T”方式,50%采用“后T/T”方式,那么,买卖双方在资金占用上就处于公平的状态。从承担风险的角度分析,由于进口方付款在先,风险略大于出口方。所以,在贸易实践中,进口方通常以降低预付货款的比例来减少风险。电汇方式下预付货款与延迟付款的比例由买卖双方磋商决定,主要依据双方的信用度、信任度及资金状况和谈判桌上的实力对比。但是,如果进口方为新客户且资信度一般的情况下,采用完全“前T/T”方式比较妥帖,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收汇风险。而对于比较熟悉且资信比较好的老客户,采用“后T/T”方式(如T/T30天或T/T60天)可能更容易被客户接受。
摘要:本文论述了电汇方式是当前进出口贸易结算中的主流方式,分析了电汇方式与信用证及托收方式相比的优点,提出了使用电汇方式的风险及规避风险的方法。
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简称T/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TestedCable/Telex)或者通过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给国外汇入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结算方式。又据其性质,分为“前T/T”(PaymentInAdvance)和“后T/T”(DeferredPayment)两种。
所谓“前T/T”,即“预付货款”,就是卖方在发货前即已收到货款,然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买方的一种结算方法。所谓“后T/T”,即“延迟付款”,是在签署合同后,由卖方先发货,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
显而易见,“前TIT”,是一种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品种。因为,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等于得到了进口方的信贷,其出口的风险程度得到了控制;而“后T/T”则相反,是一种比较有利进口商的结算方式,出口商货款的收回,需要等到进口商收到货物的一段时间之后,实际上等于出口方给予进口商信贷,出口商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从某种程度反映了企业乃至整个地区外贸进出口的特点以及风险偏好。
国际结算方式的变化已经有着几十年的历史。在20世纪60—70年代,世界贸易的85%以上采取信用证方式。进入90年代以后,信用证使用的比例迅速下降,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电汇结算方式比例大幅度提高。根据表1的统计,21世纪初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企业使用信用证的比例已经下降到10%—20%,企业的出口结算方式主要采用商业手段,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信用证使用仍然保持较高的比例,但除中东地区以外,也已经下降到50%以下。
上海从2002-2007年期间,出口增长率多数年份均高于全国同期平均水平,表现出了良好的上升态势。在上海外贸出口迅速增长的背景下,通过分析其结算方式的构成,可以反映出上海出口企业的结算特点和偏好。
表2反映了3种出口结算方式在E海外贸业务中所占比例:电汇占到了50%以上,托收的比例在5%以下,而信用证使用比例介于32%到37%之间,即约1/3。显然,电汇方式已经成为上海出口结算的主流方式。必须指出的是,上海进出口企业采用电汇的实际比例应该比统计数据还要高出一些,因为根据了解,有部分属于贸易结算的外汇,由于种种原因,在电汇方式下直接汇入了个人账户,而按照银行统计的口径,这部分金额无法统计在贸易结算项下。
上海是全国的窗口,上海外贸结算方式的现状可以基本反映出我国,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外贸结算方式使用的基本情况。
二、电汇方式与信用证、托收方式相比较的优势
电汇方式之成为对外贸易结算的主流方式是同其具有的优点分不开的。与信用证、托收方式相比,电汇方式具有其显著的优点。
1、风险比较信用证方式虽然风险较小,但也并非是一种无风险的支付方式。进口商或开证行可以利用信用证的“软条款”造成出口方难以履约或单证不符而无法收汇。当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市场风险出现时''''甚至可以利用单证、单单“严格相符”的原则,以一些非实质性不符点为借口,拒付货款,逃避付款责任,而出口方还要承担信用证的通知费、电报费等额外费用。
托收方式和T/T一样,也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在托收方式下的出口方与银行属于委托关系。所以,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收汇客观上存在较大风险,如进口方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出口方则可能收不回货款。在进口人拒不付款赎单后,除非事先约定,银行没有义务代为保管货物,如货物已到达,还要发生在进口地办理提货、交纳关税、存仓、保险、转售以致被低价拍卖或被运回国内的损失。在D/A条件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手续,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就是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款两空的严重损失。同时托收方式也不利于出口方的资金周转。在托收方式下,出口方的收汇时间晚于L/C(即期),尤其是D/P(远期)和D/A方式,更不利于资金周转。实质上等于出口方向进口方提供了无偿的信贷。由于收汇的期限较长,在汇率波动的情况下,出口方还有可能因合同货币贬值而带来损失。
电汇作为一种商业信用,对出口商虽然具有较大的收汇风险,但在我们出口实际中其风险仍然处于可控状态。例如,在出口结算方式大多数以电汇方式的情况下,上海保持了较高的外贸出口结汇率,根据上海外汇管理局的数据,2004~2007年的出口结汇率分别为:98.93%,99.03%,100.12%,99.99%,上海出口收汇的坏账比例最高年份的2004年也只占1.07%,而2007年仅有0.01%,总体上与发达国家差距不大。换言之,对于上海出口企业而言,选择TFF并没有增加收汇风险,实际上是增加了企业的贸易机会,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2、费用比较信用证方式费用较高。信用证的相关费用不仅有显性费用,而且还有隐性费用。显性的费用是指与非证结算方式相比需要额外支付的银行费用,包括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电报费、保兑费等。在带不符点出运情况下,需要支付开证行的不符点费、电报费和单据处理费,一般一个不符点需花费的整体费用在150—200美元之间。隐性的费用是指进口商借用银行信用需要承担的资金成本。隐性费用高也是进口商不愿采取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主要原因。
在托收方式下,进出口双方达成D/A方式付款的话,出口方还需要承担货币贬值所带来的隐性费用,增加机会成本。同时,在D/P条件下,进口人在未付清货款前,不能取得货运单据,无法提走货物,货物的所有权仍属出口人,但如进口人到期拒不付款赎单,出口人虽然还可把货物另行处理或运回来,但需要承担一笔额外费用及降价处理等损失。
电汇方式由于不经过银行处理单据,其费用相对于信用证要低很多,与托收方式相比较在费用上也有较大优势,这是人们愿意采用电汇方式的重要原因。
3、手续和时间的比较电汇方式最大的优点就是汇款手续简便,速度快,一般3个工作日内可以到账。而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立信用证的手续繁琐,银行力、理程序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工作效率低,且只负责单据表面与信用证严格相符,不涉及货物。而在托收方式下,出口方需要先将货物和全套跟单汇票通过托收行和代收行交由进口人手中,如果在D/A或是D/P远期的条件下。出口人还需等到汇票到期日才能拿到货款,因此在时间上并不占优势。同时在上述两种条件下,进口人还要在汇票上承兑,力、理相应的手续,因此在手续上也比较繁琐。笔者在对上海10多家进出口企业的调查中发现,选择以T/T为主要结算方式的企业中,有约半数的企业结算期限在0-30天内,其余约半数的企业其结算期限则在90天之内。然而,以L/C为主要结算方式的企业其结算期限均超过90天,由此可见,使用T/T方式可以大大缩短结算期限,从而提高资金的周转效率,顺应了现代物流的要求。
从以上的比较分析中可以看到,不管是从费用方面还是手续方面,T/T是在这3种结算方式中手续最简便,速度最快,费用最低,在实际业务执行中其风险也并不大。这无疑是进出口商比较愿意采用电汇结算方式的主要原因。
三、电汇方式的风险及规避方法
综上所述,电汇方式具有汇款手续简便,汇款速度快,汇款费用低,占用资金少,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便捷的一种方式。然而由于它属于商业信用,因而仍具有较大的风险。对于进口商而言,在“前T/T”方式下容易产生损失预付款的风险,而对于出口商而言,在“后T/T”方式下容易产生收汇风险。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因采用电汇方式而遭受货款损失的案例也时有发生。所以,在对外贸易结算中选择电汇方式时必须注意风险的控制,采用有效手段来降低风险。一般来说,选择这种支付方式的前提是买卖双方都具有良好的信用,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和经历。规避电汇方式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利用运输单据规避收汇风险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出口方通常即可获得提单等全套运输单据。但是为了规避收汇风险,除非进口方有足够的信用,出口方不应立即将正本提单交付给进口方,防止进口方在获得物权象征的正本提单后,逃避付款责任。出口方的做法是:可以先将提单副本交至进口方,证明货物已经按照合同规定装运。在获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方电汇货款的收据以后,再将正本提单等全套运输单据交付给进口方。出口方还应该注意的是:在获得进口方传真的电汇收据与交付正本提单或指示承运人放货之间应有一定的时间差,以保证银行将款项汇出,从而规避进口方在获得正本提单后立即向银行撤销汇款的风险,因此,最稳妥的方法是汇款到账后再提交提单正本。
2、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控制收汇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是在商品出口中发生的、保险人(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向国外买方提供信用的出口商或银行)签订的一种保险合同。根据该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赔偿保险合同项下买方信用及相关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有两种:一种是承保出口商的国外风险和对出口信贷的保险;另一种是卖方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免除买方不付款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使出口人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时不必承担这些风险带来的损失,达到推动外贸出口、减少出口企业收汇风险的目的,同时,投保后可提高出口企业信用等级,有利于获得银行打包贷款、托收押汇、保理等金融支持,加快资金周转。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可为企业提供客户信用调查、账款追讨等其他业务。但是,由于出口信用保险的责任范围是因买方破产、拖欠货款、拒收货物等的商业风险和因买方所在国家动乱、或政府法规变动等的政治风险而导致卖方无法收汇的情形。只有当出口业务因这两个风险导致损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才给予赔偿,任何因第三方责任而引起的损失均在其免责之列。所以,并非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即可万事大吉。
我们在合理利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时还应注意:(1)应充分了解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内部规定的年度保底保额,投保人只要年度投保金额能达到双方协议规定的要求,对出口收汇有保障的定单(如T/T结算,并已收取定金,且进口国政治稳定)就可以不必投保,以减少保费支出。(2)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按“保险单明细”如实申报,如有遗漏,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补报;货物出口后,若要更改收汇方式,应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否则,一旦出险,相关的损失只能由投保人自己承担。尤其不能为吸引客户,而听信客户的口头承诺,擅自改变收汇方式,从而引发收汇风险而得不到保险公司赔偿的严重后果。(3)合理利用信用保险进行融资业务,即可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而及时得到银行的融资,从而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4)可以利用信保公司发达的业务网络较全面地调查客户资信情况,从而避免出现欺诈等难以预料的严重后果或不必要的贸易纠纷。
3、通过选用适当的电汇方式控制风险国际贸易的每一种货款结算方式都有其利弊,进出口双方必须权衡利弊,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同时进出口各方也需要做出适度的让步,以实现利益的平衡。由于电汇结算方式为一般商业信用,企业在使用这种支付方式时,应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以控制风险。电汇方式按汇款时间分为“前T/T”方式与“后TT/T”方式两种。在基于商业信用基础上的T/T方式下,不同的电汇方式下进出口双方需要承担的资金和风险是不平衡的。所以,如果在进出口贸易中单纯使用“前T/T”方式或者“后T/T”方式对于交易双方都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在买卖合同下的贷款,50%采用“前T/T”方式,50%采用“后T/T”方式,那么,买卖双方在资金占用上就处于公平的状态。从承担风险的角度分析,由于进口方付款在先,风险略大于出口方。所以,在贸易实践中,进口方通常以降低预付货款的比例来减少风险。电汇方式下预付货款与延迟付款的比例由买卖双方磋商决定,主要依据双方的信用度、信任度及资金状况和谈判桌上的实力对比。但是,如果进口方为新客户且资信度一般的情况下,采用完全“前T/T”方式比较妥帖,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收汇风险。而对于比较熟悉且资信比较好的老客户,采用“后T/T”方式(如T/T30天或T/T60天)可能更容易被客户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