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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税是企业中发展资金链的核心,所以财税计算与企业资金命脉有关,更与企业的形势走向有关,甚至决定着企业的一切,所以对财税计算的控制以及管理是中小企业未来发展形势走向的必然性、客观性要求。中小企业是一个融合着众多中等以及小型公司的企业群,在社会中占据重要地位,对社会经济有着特殊的影响。但是在中小企业中,由于体制方面的不足,发展以及管理仍然是非常不健全的,内部责任归属混乱,牵制条例实施度很弱,这将是造成中小企业之中的财税不能合理计算的基础因素。此外,会计核算不严谨,对财税工作缺乏分析,也是导致财税计算在中小企业之中不能科学计算,最终致使发展出现弊端的一大诱因。对中小企业的体制进行分析,发现财税计算或者财务监管在中小企业之中的问题是非常多的,本文针对财税计算或者财务监管在中小企业之中的问题实施分析,详细解决措施以及探讨如下。
一、财税计算或者财务监管在中小企业之中的问题
财税计算或者财务监管在中小企业之中的问题较多,例如:内部责任归属、牵制条例实施度很弱;会计核算不严谨;对财税工作缺乏分析;对财务、资产以及资金的管控杂乱无章;财税的内控程度低,管理者的家族化;对财务计算的监督体制也较为缺乏等。
1.内部责任归属、牵制条例实施度很弱。中小企业有着多种特性,例如:人员少、资金量少、管理弱等,企业之中的职位常会出现“一人多职”的现象,财务以及会计、出纳常都是一人兼职;财税票据混合一起,不分管,无保管企业之中的空白凭证的管理条例;内部责任归属、牵制条例等实施度很弱;记账凭证不科学等,这些都会使财产损失,导致中小企业破产。
2.会计核算不严谨。中小企业内部对管理条款等的编制并不重视,更无财税计算监理制度,由于缺乏监督,致使会计工作懒散,严谨度低。纵然一些中小企业之中设置并规划了审计部门,但是应尽职能并未发挥,受贿现象屡次发生,更有私吞财产现象,以虚假的发票谋私利。
3.对财税工作缺乏分析,对财务、资产以及资金的管控杂乱无章。中小企业中绝大部分无管理理念,由于无管理意识,不知道财税内控的重要性,因此轻视对财税计算的控制,对财税工作缺乏分析,对财务、资产以及资金的管控杂乱无章,最终导致漏洞频现,例如:资金链出问题、财务困难、资金紧张、工作懒散、管理不力等。
4.财税的内控程度低,管理者的家族化。财税计算的管控在中小型企业之中,不仅有资金管理类的管控,还有收入规划、分配类的管控。此外,还有企业计划类的管控、预算类的管控、成本管控、财务分析管控等,但是在中小型企业之中,这些并不完善,只是片面的做出管理。再加上中小型企业中的“家族化”现象严重,常导致制度无力、决策失衡、管理失效、制度漏洞等问题。
二、促进中小企业之中有关财税方面的管理内控得以强化的措施
之所以要对中小企业之中的财税计算实施内控,是因为内部控制对中小企业之中的财税计算很具意义,能促进中小企业中的各种方针、条例的实施,能减少资产金额的损失量或者浪费量,能规避漏逃税款等不法行为。
1.树立对财税的正确内控观、认知观。任何一个中小企业若想取得经营发展,都需要各种方针以及条例作为后方支撑,并且企业只有对财税计算进行良好、稳固、科学控制,方可使企业中的方针以及条例等政策得到执行,进而才可使财务得以维持一个良好的形势或者状况,进而使员工的工资以及福利受到保证,最终使企业得以朝着更好的方向以及形势前进。因此要树立对财税的正确内控观、认知观,提升对财税实施内部控制的力度。
2.创建完整的财税相关体系,创建责任、牵制条例。倘若企业之中的财税计算出现弊端,那么经济将会因此大量的损失,例如,签字报销不合格等现象,这将会使企业走向亏损的边缘,将会使不法人员变本加厉,增长侥幸心理,最终发生违规违法状况,致使企业效益下滑。因此要创建完整的财税相关体系,创建责任、牵制条例,对财税计算所实施的内部控制理念予以更新,进而使财税计算在中小企业之中得以完善发展。倘若企业之中的财税计算得以稳固、健全控制,那么会计工作者将会严于律己,进而减少亏损与违规行为,最终使企业之中的资金额减少损失量,促进资金量、利润度在中小企业之中的提升。
3.开展学习制度。开展学习制度,促进中小企业上下员工的齐发展,规避“家族化”现象,客观对待员工,展开集体型的学习,提升对财税内控的认知力度。若中小企业之中有关财税方面的管理内控得以强化,那么“钻漏洞”、“偷取利益”的现象将会受到遏制,不法分子将不会再猖狂,企业中的财务将会走上正轨,社会也会因此增加安定度。
三、结语
本文分析了财税计算或者财务监管在中小企业之中的问题,并提出了促进中小企业之中的财税核对以及财税计算得以管控的措施。要想促进中小企业之中有关财税方面的管理内控得以强化,必须树立正当的财税内控观、认知观,提升对财税实施内部控制的力度,创建完整的财税监控体系,创建责任、牵制条例,对财税计算所实施的内部控制理念予以更新,开展学习制度,促进中小企业上下员工的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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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33.117
1 中国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现状
1.1 个体经营模式,决策缺乏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在我国的中小企业中,经营者往往就是最大的股东。自己出资,自己经营,从而导致了企业经营权利和企业所有权相结合的不良情况。所有者具有资金优势,但是在企业管理方面缺乏工作经验,无法充分的考虑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所有者的个人管理能力成为影响企业财务管理的唯一因素,容易造成决策武断性和任意性,决策结果缺乏专业性和全面性的考虑,决策缺乏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1.2 市场竞争压力较大,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弱
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呈现出繁荣的局面,其中的中小企业的数量众多,经济基础薄弱,发展历史较短,生产规模小,生产链不够完善,不少企业仍贯彻着经验主义的经营理念,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中小企业在面对激烈市场竞争时较差的抗风险能力。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不断推进,国外企业的涌入也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危机。
1.3 经营方式的灵活性和易变性
中小企业小规模、专业化的生产模式,便于上下级之间的任务和直接管理,对企业内部的整体控制具有较强的优势,可以实现控制的可行性、实用性、有效性,促进企业内部的稳定。
2 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2.1 企业管理体制陈旧
当今我国企业的管理体制参差不齐,大型企业管理机制更新速度比较快,引起新思路多,能达到较为完善的地步。中小企业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管理体制陈旧与落后,造成管理财务情况混乱。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机构及基本的岗位设置不健全,执行人员和监督人员之间的权责不明确,出纳会计和账务核对人员的职能交叉,会计核算中要求的相互监督不到位,岗位任命不科学。
2.2 现代企业制度比较落后
我国中小企业因为财力和物力低下,往往没有能力在制度上打好基础,财务制度落后。企业的财务制度贯彻着经验主义的经营理念,采用简单核算方式,财务管理水平无法提高,在很大的程度上限制着企业科学化财务管理模式的形成;企业财务核算无法适应市场的变化,可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3 企业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混乱
很多中小型企业没有自己完整的规章制度,没有自己完整的奖惩措施,出了错误找不到相应的责任人,导致最后相互推诿。企业在生产,供应,销售和财务约束上没有任何章法,这些都是制度不完善造成的漏洞。
3 改进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对策
3.1 建立一个全新的管理体制,发挥国家监督作用
科学管理体制的建立,既是增加国民经济和加强政府税务管理的保障,也是提高小微企业的资产利用效率、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手段。企业的领导者应该树立长远的战略目光,认识到企业财税管理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建立有效有规划的激励机制和监督体系,强化对中小型企业经营者的经常化,明确投资者和经营者两者之间质的差别。国家加强监督,国家政策法律要不断更新与改进,政策要从外部把握,企业要从内部警戒,员工要从自身素质考量,这样国家企业员工三者之间的利益才能更加完善的制衡。
3.2 加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企业本身的规定强制约束企业员工和领导,促使中小型企业整个体系沿着正确的经营轨道健康良性的发展。中小型企业因为结构混乱,常常导致内部监督管理不够,所以如何加强企业内部的监督管理也是一项必不可少的任务。强化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能作用,不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进行阻拦,企业内部管理也是企业发展不可缺少的后盾,要把企业管理理论与企业发展实践经验相结合,实现企业管理的科学化,可行化,规范化。所以好的机制也是企业成功必不可少的利器,企业要在这方面扎稳脚跟。
3.3 加强人才培训工作,规范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防止财务会计人员为了利益的诱惑或者为了其他目的造假账,造坏账,才是企业管理人员和决策者应该重要考虑的东西。促进人才培训,需要国家加强对财务部门在岗人员的从业资格和职业道德审查,通过专业院校和会计机构的辅导,进行人才数量和质量的保证,从整体提高我国小微企业的会计部门执业质量。同时企业要做好在岗培训工作,利用人才作为加强企业内部财税管理的保障,适时调整企业的战略方案和财务计划,抓住机遇,发展自身。
中小型企业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构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促进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小型企业不仅可以解决我国面临的巨大就业压力,还可以促进落后地区改变现状。中小企业应狠抓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职能和作用,促进自身的发展。
财务外包
20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然而,绝大多数公司因为人力和财力的限制,并不具备完备的财会能力,无法独立地完成本企业的财会工作。出于成本控制和工作效能优化角度,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通过委托,将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工作交给记账公司打理,自身只设立出纳人员,负责日常的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
会计外包的趋势促进了从事会计记账公司的兴起。从事传统财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纷纷开辟了代账业务。王久立也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走出了体系,创办了自己的记账公司,主要从事中小企业的税务顾问和审计工作。截至2003年底,公司客户饱有量超过100户。为了更好地服务客户,提高送、取票据的效率,王久立按照传统的做法区域性地服务客户,前后在北京开设了包括金融街和CBD在内的4个办公场所。然而,不断攀升的成本抵消了业务规模增长带来的利润。与此同时,北京的记账公司已由2000年的不足200家发展到了上千家,竞争开始白热化;而相对“富矿区”的二三线市场,则苦于地域因素无法涉足。如果没有突破创新,公司的境遇如同逆水行舟。
《世界是平的》一书向世人展示了外包的魅力。对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来讲,创始人通常是核心的研发人员、举足轻重的销售市场人员或者顶级的技术工程师,在财税方面大都不擅长管理或不具有比较优势。选择财务外包,则可以帮助企业将资源集中在效率高、效益好、有发展前途的业务中,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利用外包商在财务专业技能上的优势。
传统财务外包主要是将整个财务管理活动根据企业的需要分解成若干模块如总账核算、往来账款管理、工资核算、固定资产管理、报表系统、纳税申报等模块,将这些模块中的部分外包给专业的机构来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IT技术=在线会计服务
2004年,中国著名的互联网公司携程在纳斯达克上市。这让王久立受到了深深的启发,觉得记账公司的行业形态和旅行社很贴近――每天都会面对来自四面八方的散客的无数零碎化需求。而携程网利用在线模式削减了航空票务网点的驻店成本,将客户需求集中在线处理并进行产品的动态管理。王久立想,可不可效仿携程,将传统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和互联网相结合,解决远程办公和异地经营的问题――会计人员可以通过互联网接收客户的票据信息,在统一的办公地点记账;同时,客户也可以通过传真或网络把票据信息传给会计师事务所。这样会所就能为更多、更远的客户提供服务。
但是,借助当时传统的记账软件很难支撑王久立的新想法。当时,传统的C/S结构(C/S代表的是传统意义上的拥有客户端和服务器端的网络软件或系统)的记账软件很难达到预期效果,王久立又寻求过一些小公司B/S(B/S代表的是服务器端由Web服务器发放,客户端由浏览器接收的系统)架构平台,收效仍然不理想。2005年,在得到金蝶、用友的战略合作支持后,王久立开始着手自主研发基于互联网操作的财务在线运营平台(SaaS型在线财务系统),并成立了名为“华财在线”的在线财税服务公司。
华财在线的产品投放市场后,客户可以通过自身的接口,利用互联网进行在线记账,更可以将外包模应所对应的原始会计票据进行上传,委托给华财在线的专属客户经理进行电子凭证处理,从而全面实现账务、凭证、报表等会计业务日常处理及财务分析。和传统会计软件相比,在线会计有便捷凭证管理、自动同步处理、实时提供报表、报表自动、强大跟踪分析能力的特点。可以解决异地财务人员操作、节省大量的凭证递送成本、便于保存和调阅查找往期的数据。
作为财务外包的高级形式,华财在线的这种网络财务外包模式很快得到了市场的认可。以北京一家餐饮老字号为例,这家拥有4家分店连锁机构,各个门店每天打烊后都要各自记账,然后将票据分头递送给总部汇总。由于各店的做账标准并不统一,企业往往不能精确地进行成本收益的核算。在发生了一次票据丢失事件之后,企业决定将财务外包给专业的财税机构。华财在线在了解客户的需求之后,为客户量身定制了解决方案。设计了线上虚拟处理中心,为每家门店都配备一个票据上传端口,当日凭证当日扫描上传给虚拟处理中心,避免递送过程中的遗失。针对餐饮企业的营业时间特点,华财在线于T+1日的上午8点集中处理前日传单。等企业十点半上班时,已经可以看到整理好的账务。华财在线根据企业每年年初的财务预算进行月度的分解执行,还会在线监测所有分店的异常财务数据。自2008年初次合作至今,这家企业已经成为了黏性最高的客户之一。
在线业务推出之后,王久立如愿将华财在线的服务范围辐射到了全国,并先后在全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上海、杭州、大连、天津、南京、南通等地设立业务代表处。目前,华财在线的客户饱有量超过2000家,员工人数近300人。
在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之后,王久立还在内部管理上进行了进一步优化,将代账工序的流程化处理,每个人负责一本账的不同部分,在不同岗位的协作下完成整本账。“流水线作业”的办法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还降低了人力成本。
2005年,财政部修改了记账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在法律上记账作为一种服务的方式,受到国家的保护。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发表了关于个体工商户建账的管理办法,在这中小企业里面绝大部分是个体工商户,但是个体工商户没有能力建账。所以这意味着代账公司的巨大市场。
代账的长尾
华财在线服务的企业当中,有相当多处于创业时期的中小企业。华财在线的代账业务看起来很小很基础,但引发的长尾需求却非常可观。伴随着企业成长期,还会产生诸如审计、年检、税务、投顾甚至上市指导等附加值更高的财税需求。更重要的是,代账使得华财在企业的草创就阶段就得以建立起双方的合作伙伴关系,以专业服务赢得企业的信任,为后续合作的深度和广度打下良好基础。
为了增加客户黏性,华财在线希望在企业的创业阶段就成为其财税服务机构的不二选择。基于这种考虑,华财在线和中关村海淀园、望京电子城、杭州萧山轻纺城、南通如皋软件园等高新科技园区、创业孵化器等保持密切的联系,并以创业配套服务机构的身份进驻园区。
关键词:企业纳税管理;经济性分析;问题;解决策略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8-000-01
一、引言
从经济性角度分析,企业纳税管理主要任务就是使得企业尽最大努力节约税收成本,使得税收支出缩减到最低。根据调查归纳就可以知道,我国企业纳税成本支出主要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必须上缴的税金,还有与之相关的人力物力财力。那么由于纳税管理出现失误而导致的税收支出我们主要考虑到两个方面,一个是企业未按照我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定期定时缴纳税金,有意或者是无意的偷逃税金等一系列的不正确纳税行为从而受到了主观税务机关的罚款,补交税费并且还要缴纳相应的滞纳金,这一经济性的支出是企业没有做好纳税管理的显性税收支出。另一个方面主要是企业应该享受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由于自身纳税管理水平比较低,没有享受,给企业造成了税收支出的隐形成本。做好企业纳税管理工作,将能很好的避免上述两种不应该的税收成本支出。企业通过建立相应的纳税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系统不但会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还能够提高企业对外部风险的防控能力。
二、从经济性角度分析企业纳税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纳税管理观念意识不正确,重视度不够
企业涉税事项是重要的经营业务之一,是任何企业避不开也绕不过的重要经济事项。但是由于我国税政事项发展历史制约,一些企业经营管理者也没有认识到税务管理对于企业的重要意义,也没有安排专业人员负责涉税事宜。对于企业税务关系最多就是关心一下相关税负。而关系到重大税负事项时,企业管理者往往想着“找关系”,或者采用一些不正确的行为以降低企业税负,没有认识到纳税是企业的重要义务,也没有考虑到税务风险对于企业未来长远发展的风险。当然,由于企业自上而下对纳税管理不够重视,也导致具体税务经办人员不仔细进行业务办理,不注意涉税风险的控制,由于工作失误,造成的企业税金浪费也没有及时的给与惩处。这样整个企业的纳税管理氛围非常不利于企业的正常运营。
(二)企业纳税管理财务人员水平比较有限
目前,在我国很多企业中,并没有设立专业的税务会计岗位。财务会计把企业的会计工作全部承担,在涉税事项的管理上,企业财务人员水平比较有限,影响了企业的纳税管理质量。在经济转型期,国家也完善、出台了若干税务法规、制度,以及对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由于企业环境、人员意识等方面的原因,也没有钻研与学习,导致企业无意中违反了国家的税收法规。同时由于不了解、不清楚相关的涉税优惠政策,也使企业交了“学费”、“冤枉税”。同时,企业虽然注重员工业务知识、专业技能的学习,但对于财税方面的培训明显重视不够。企业通常不会安排财税人员专门进行专项、长期的涉税培训,财务人员由于工作繁重也很少能抽出时间去进行专项的培训与学习,导致了企业在税务理论方面缺乏必要的经济与精力投入。所以在涉税事项的管理上,企业纳税管理人员的处理水平还比较有限。
(三)企业纳税管理过程中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不及时
无论企业大小,所处的行业和环境,其纳税管理都需要和当局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协调。但是在我们的观察中发现,部分企业纳税管理人员根本不考虑主管税务机关的看法,只是在企业内部进行一系列的税收筹划,但是往往到最后都不能通过税务机关的要求,前期的纳税管理工作也都不了了之,不但没有为企业节约纳税成本,相反却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整出了一整套不合时宜的方案。在企业纳税管理过程中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不及时还体现在当企业出现纳税困难或者报税问题时,不能够及时的和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导致了企业在纳税时的被动,更严重的企业还要支付罚款和滞纳金。
三、提高企业纳税管理水平的经济性策略
(一)强化企业纳税管理整体管理意识
强化企业纳税管理意识重点要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国家或者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可以通过设置培训班等形式,给企业传达纳税管理的重要性。让企业管理者意识到只有提高纳税管理水平,才能够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别是财税机关要加强相关的检查,转变当前停留在事后稽查等模式为事前提醒与告诫相结合的模式。其次,企业要认识到纳税管理对于企业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企业管理层对于企业纳税管理的重视度,在提高企业管理者纳税管理意识的基础上,建立企业纳税管理体制,做好企业纳税管理制度安排,明确相关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统筹整个企业的纳税行为。最后,培养企业纳税管理人员的整体管理意识,意识决定行动,只有正确的纳税管理意识,才能做出正确的纳税管理行为。积极引导企业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为企业节约隐形的纳税成本,全面提高企业的纳税管理水平。
(二)加强企业涉税管理人员税法知识的教育
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涉税事项管理水平,加强对涉税人员的税法知识传递。我国很多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都是朝令夕改,所以需要企业纳税管理人员不断的进行自我完善,建立一套适合自己的继续教育途径。并把新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分析企业比较新的纳税环境,只有这样企业涉税管理人员才能够准确的处理涉税事务,做好本企业的纳税管理工作。奖励一整套的企业纳税管理奖惩方案,对于企业员工积极利用剩余时间学习新知识,为企业纳税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与及时的奖励,在企业内部形成比较良好的学习氛围。
(三)加强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及时沟通
当企业在纳税管理过程中和主管税务机关存在差异时,要及时沟通、协调。企业要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因为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比较灵活,对于税法的解释不同,对于同一问题的处理方式口就有可能不一样。所以良好的税企关系有利于企业纳税管理,为企业节约不必要的纳税成本支出。在税企关系的维护上,并不是要企业一味的送礼等,需要企业对税法知识的熟悉掌握。只有企业有底气有理由的情况下,才能够平等的和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交流,争取更多的企业利益。
参考文献:
【关键词】财务管理 税收风险 纳税筹划 前瞻性
税收风险管理成为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根据财经法规制度,按照财务管理的原则,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目前,企业普遍具有只重视财务管理,不重视税收管理的现象。认为企业税收管理都是放到财务部门的,只要财务能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缴税,税务机关查不出问题,就说明财务工作管理得好。否则,则说明财务工作上有失误。有的企业甚至将税务查账结果与财务人员的奖金挂钩,试图通过这些管理方式来避免税收风险的发生。这些做法一方面充分体现税收与财务工作的密切关系,另一方面也说明大家对纳税形成的误解很深。所以可以说,纳税管理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企业面临的风险很多,有宏观风险、行业风险和微观风险,有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有经营风险,更有税收风险。尤其像中小企业,一个风险处理不好、一个决策定得不好、一笔业务做得不好,就可能引来灭顶之灾。经营失败的原因可能很多,但是因为纳税问题一蹶不振或濒临倒闭的不在少数,而税收风险又是最容易应对和控制的。
税收风险,从征税机关、税务机关角度讲,是指在征税过程中,由于制度方面的缺陷,政策、管理方面的失误,以及种种不可预知和控制的因素所引起的税源状况恶化、税收调节功能减弱、税收增长乏力、最终导致税收收入不能满足政府实现职能需要的一种可能性。从纳税人、企业角度讲,税收风险是指由于故意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引致税务机关追缴并处罚款和罚金,或无意(也可视为无知)导致纳税人多缴税款造成企业利益受到损失的一种可能性,也称为纳税风险。如果是前者,那是偷逃税款,属违法行为;如果是后者,那就是企业管理失职,财务管理缺失的表现。
税收种类简称“税种”(tax type),是指一国税收体系中的具体税收种类,是基本的课税单元。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可将税收划分成不同的种别,我国税种大体可分为五类:
一是对流转额的征税,简称流转税,或商品和劳务税,是对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流转额征收的一类税收,征税范围十分广泛,流转税的计征,只问收入有无,而不管经营好坏、成本高低、利润大小;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二是对所得额的征税,简称所得税,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的合法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法定允许扣除的其他各项支出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税。所得税按照纳税人负担能力(即所得)的大小和有无来确定税收负担,实行“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的原则。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是对资源的征税,是对开发、利用和占有国有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税种主要有: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四是对财产的征税,是对纳税人所拥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数量或价值额征收的税。税种主要有:房产税(外资为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外资为车船使用牌照税)。五是对行为的征税,也称行为税,一般是指以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收。税种主要有: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以上税种,除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由于涉及的纳税人有限或者税负相对较轻,牵扯财务管理的精力较少外,流转税是企业只要开门营业,有收入就必须缴纳流转税;所得税中,因为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较高(25%或20%),是企业利润的直接再分配,与企业的直接利益密切相关的,是财务管理的重点和纳税筹划的重点。
应对税收风险需要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等进行周密筹划、实现纳税最小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济行为。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的,是整体财务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①本质上就是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在守法的前提下,谋求最大限度的“省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了税务机关独立执行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利,明确了税收强制执行中税务机关的主体地位,除非生产经营纳税人的强制执行措施和行政处罚等少数行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外,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拥有广泛的强制执行权。这就是国家强制力。
因为税收的国家强制力,税收风险之于企业更具杀伤力。目前税收筹划的出现,一方面是企业越来越意识到税务管理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对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进行纳税管理的主要措施
实际上财务管理中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处理税务的问题,甚至有一种错误的观点认为“交税是财务的事”;从表面上看确实是这样,是财务人员决定企业缴税的税种、税率和税额的,是财务人员定期到税务机关缴税的,但是税款的形成决不是财务能决定的事,企业业务形成的过程就是税种、税率形成的过程,最终到达财务人员这里的时候只是一件事件的终结,前因已经形成,后果无法改变,这时候财务人员能做的只是按照税法的规定,按照适应的税率计算应缴税额,然后进行纳税申报办理缴款手续而已;企业应缴税款实际上从经济业务发生一开始,就已经形成了。因此,财务人员要想做好企业税务的工作,必须进行税务筹划,进行纳税管理,至少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积极学习掌握税务知识和政策,了解税务政策的最新动态。国家税收政策在不断变化,企业也必须适应这些变化,努力跟上政策的节奏,否则就会吃亏。根据税法内涵,多缴税与少缴税同样都是错误的;财务管理所要做的,或者税务筹划所能做的,就是时时关注和学习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的财税文件,这些文件可能涉及减免税优惠;掌握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国税函发文件,这些文件可能是关于某些税务政策的详细解释或一些税务政策的变更。财务人员应该做的是,了解与掌握征税的标准和纳税义务形成的过程,以及征税尺度的变化,照章纳税,不少交也不多交。
因此,对于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的运用,要求会计人员在纳税筹划的时候,不能仅仅站在会计的角度片面看问题,还要会从税收的角度看问题,既要注意细节,同时还要通盘全局。从某个角度讲,税收筹划就是利用税收政策与经济实际适应程度的不断变化,寻找纳税人在税收上的利益增长点,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
财务管理税收筹划的时间起点要前置,并具有前瞻性。如果财务人员仅仅将其了解和掌握的税务知识税务政策,运用于经营活动结束之后的会计簿记工作,不能称之为财务管理,也不能称之为纳税筹划,充其量只是税收计算过程的演示。
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按时间顺序上讲,实际上就是先期制定制度、规章和要求,以方便单位各个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过程中,按照制度、规章和要求取得记录日常经济活动和相关业务活动的证据,也就是原始记录凭证,至于这些原始记录凭证是否合规和合适,一方面看制度规则要求是否详尽、明确、合理,还要看各个部门与财务相互之间的沟通情况。实际上就是制定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规定能做什么,限制不能做什么,遇到什么情况应该怎么做,常规业务怎么做,特殊情况怎么处理;标准详细的业务操作流程,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摩擦,而且有助于在关键控制环节设置结点,提前防范风险,做好风险应对。
如果费用已支出,采购已完成,合同协议已签订,剩下的,财务人员能做的就是根据各部门报上来的原始单据,按照《会计法》、《会计准则》或者行业会计等结合各行业的特殊情况,填制记账凭证记录相应的会计科目,收入、支付现金或支票,月底根据明细账生成总账,根据总账形成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相关会计报表,然后可以进行相关财务比率分析,比如:计算资产负债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天数、权益乘数[权益乘数=资产总额/股东权益,或者权益乘数=1/(1-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然后与去年同期进行横向比较,与同行业其他单位进行纵向比较,了解截止那个时点的财务状况,了解当期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这时财务人员的工作只能是一种事后的簿记、事后的分析管理工作,企业的经营风险、税务风险已经形成,并且可能已经体现在报表数据上了;如果财务管理工作不能够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不能够提前介入业务形成的各个环节,它的工作是不完整的、不科学的,是失败的也是失职的。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19号)1明确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对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委联合了财税[2009163号文(以下简称“63号文”),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与管理事项进行了规定,为有关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铺平了道路。从总体上看,有关的政策内容基本沿袭了此前江苏苏州工业园区的试点方案,但在一些细节方面略作修改。
・63号文明确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
63号文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由此前苏州工业园区试行方案中的五大类归并为以下三大类,并对其中某些类目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调整: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63号文以附件的形式明确了每一种类型服务的具体范围。总体上看,可认定的技术仍集中在信息技术与软件、数据处理与管理、研究与开发、业务流程设计等领域,但比之前的试点范围略有扩大。比如,在ITO服务的信息技术研发服务项目中,增加了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服务;在KPO服务中,明确提出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亦在适用范围之内。
・63号文的政策内容
将江苏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上述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苏州工业园区原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后,按63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标准有所放宽
63号文也基本参照了苏州工业园区试点方案的有关规定,但具体标准有所放宽,如先进技术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为50%以上,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而此前的试点方案中,这两项的标准均为70%。
在认定与管理的具体程序方面,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将根据63号文进一步制定当地的具体管理办法。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市)有关部门初审后,由省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后予以认定。
・企业可采取的应对策略
1,相比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在知识产权、研发投入等指标方面的要求显得较为宽松,而且从事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的收入还可享受营业税的免税优惠,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尽早申报,积极争取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节约税务成本。
2,相关企业可对照有关标准,认真检视自身的业务状况以判断是否属于政策惠及范围。对于个别条件不符合的企业,可考虑是否需要通过重组等方式达到相关标准。由于文件规定标准仍存在不清晰之处,比如企业在示范城市之外的分公司取得的部分业务收入是否应分区域划分收入以计算相关的量化指标,哪些国际资质认证可以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等等,且63号文对具体业务适用范围的描述较为笼统,因此可能某些企业尚无法准确判断其是否符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条件,可以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确认有关部门的理解和判断,并据此准备相关的申请文件或考虑进一步的应对措施。
3,审批与认定通常都有一定时间期限,企业需密切关注相关省市出台具体管理办法的时间,及时提出申请。需要提醒的是,和企业所得税不同,营业税是分季或分月缴纳的税种,企业越早取得有关认定,可越早享受离岸业务的免税优惠,因而申请与认定时间对企业的营业税可能会有较直接的影响。
4,即使企业取得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一旦该企业不再符合有关条件,有关仍可暂停或取消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因此,企业需要始终保持对自身业务状况的关注,保证企业有关指标满足认定条件。
(财税[2009]63号;2009年4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实务中,企业如何才能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国税函[2009]212号文作了进一步规定,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需要具备的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技术转让所得规定的业务范围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一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的时限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
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境内、外转让备案资料不同
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国税函[2009]212号;2009年4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21号文是针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中关于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明确了计算预缴与汇总清算企业所得税税额的方法、适用税率、二级分支机构的认定等问题。
・明确了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竟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步骤
第一步: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步: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步:分别按总、分支机构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第四步: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未按以上方法计算预缴税款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将税款差额在总、分支机构中补缴、扣减。
企业所得税汇缴时,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因素计算确定。
・企业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1,除《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有关规定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按照上述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二级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加强审核,并作为对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和应分摊入库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的依据。
3,对应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而未执行或未正确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预缴另一方(或几方)少预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分配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预缴数中扣减。
4,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企业不适用本通知规定,即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5,本通知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目前对于企业进行2008年度汇算清缴是否适用,各地税务局做法并不一致。企业需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国税函[2009]221号;2009年4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已实施,根据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反映的情况,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二、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三、四条中的“企业”,是指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三、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行政性调整和划转”,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划转。
四、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财税[2008]175号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征收契税。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八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9号)自文件之日起执行。
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于2008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相应停止执行。
(国税发[2009]89号;2009年4月2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规定,现就企业清算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9]60号:2009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为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备案:
(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税发[2009]87号:2009年4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税[2009]62号;2009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在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列人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拥日、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
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国税函[2009]255号;2009年5月1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税[2009]27号;2009年6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关键词:大宗货物;增值税;问题;措施
近几年来,国内外经济环境发生诸多变化,许多企业集团为抵抗经营风险纷纷调整业务结构,或单一业务拓展为多元经营,或若干企业合并为更大的企业集团。而这些企业集团开展大宗货物购销业务非常普遍,典型的有生产企业、项目建设投资,还有利用自身资金优势等开展购销业务。企业随着成员单位数量、经营范围扩增,大宗货物购销已成为日常业务,大额增值税也成为需要面对的日常事项,企业感受到相伴而来的增值税纳税风险对生产经营的直接影响不容忽视。于是,很多企业通过设置税务专员以应对纳税风险,但因缺少系统的纳税管理而发生重大经营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例子仍屡见不鲜,因此,增值税纳税管理被越来越多企业列为经营管理的重点之一,且迫切需要提升自身的纳税管理水平。[1]
一、企业大宗货物增值税纳税管理常见问题与分析
(一)发票问题引起纳税风险1.取得发票不及时引起多交税因增值税进项发票取得不及时引起的多交增值税的情况很常见。比如生产企业销售产品,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当申报期已至却仍未取得或未足额取得与销售情况相匹配的进项发票进行抵扣,造成多交增值税。2.取得发票不合规引起多交税企业取得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中“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的内容,超出供应商营业执照中登记的经营范围,造成企业进项税发票认证异常无法抵扣,造成多交增值税。
(二)购销业务“三流”管控缺失受票方纳税人企业在购销业务开展过程中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不符合“三流合一”的原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2]规定的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情形,未能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多交增值税。
(三)未建立健全相应制度相应管理制度缺失或不完善,直接影响购销业务开展未得到统一规划,业务流程、过程管控、工作质量要求、责任考核等不清晰,容易造成业务实施混乱,重要风险环节管控缺失进而出现重大管理漏洞,责任不清互相推诿,增加税务风险。例如A企业已开展购销业务一年却未制定相应制度,购销业务的开展往往仅凭会议纪要,还未签订合同就进行,开具销售发票的时间由客户说了算,而正式合同常常在货物交接及增值税申报已完成后一、两个月仍未签订,当出现市场价格波动大、相关人员变动、货物质量问题等情况,客户违约事件时有发生。而A企业已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款却未能从客户收回,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和人员互相推诿责任,极大损害了企业利益和士气。
(四)业务开展前未进行纳税测算企业集团具有下属企业多、经营规模大、业务发生地分散等特点,业务开展前未总体测算纳税期间涉税金额大小,各项购销业务进行过程中无法掌握纳税节奏,待纳税申报期来临,容易顾此失彼或发生纳税损失。例如,A企业采购和销售部门各自独立且分别与客商洽谈采购、销售合同,却从未进行动态的进项、销项税汇总匹配测算以指导商谈与增值税有关的合同条款;当月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发现进项税远小于销项税,急急忙忙要求供应商开发票,但因未达合同约定开票条件无法取得进项票,引起多交税款。
(五)缺少业财综合人才很多企业虽设有税务专员,但因税务人员对购销业务流程缺少深入了解、对大宗货物购销财税政策理解不透、工作态度马虎、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等也会增加纳税风险。比如实操经验不足无法发现问题;涉及不同税率货物销售未分开核算,造成从高征税;相关收入、成本的原始凭据残缺不全,帐目混乱难以核查被税务机务处罚等。
二、大宗货物增值税纳税管理改进措施
(一)注重增值税相关税法的学习与宣贯企业经常组织购销业务流程涉及的岗位人员学习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使其充分了解增值税相关政策、计算方式、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及可抵扣进项税的内容等。尤其注意学习税法原文,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使相关人员认识到,实务中应税销售行为发生的时间不仅是开具销售发票的当天,企业在收讫销售款或与客户确认销售结算表单的当天也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又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再结合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使相关人员明了应取得怎样的进项税发票为有效。
(二)建立健全购销业务管理制度大宗购销业务属“三重一大”事项,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建立和完善购销业务管理制度,确保业务开展有充分的制度保障。例如A企业集团为改善纳税管理状况,组织总部各部门和各所属企业,深入调研企业特点和市场环境,建立起相应购销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方案审批办法、购销合同管理办法、业绩考核办法,这为开展购销活动明确了操作流程、审批权限、岗位职责、考核方法等,使企业的纳税管理有了制度保障和工作指引。
(三)纳税管理贯穿购销业务全过程相关人员要合理充分参与到整个购销业务流程中,使纳税管理落到实处,发现问题得到及时反馈和解决,有效避免纳税风险,经常总结经验和不断优化纳税管理工作。例如B企业为极具水、陆运输优势且现金流充足的大型物流企业,其下游某客户为大型制造业企业且对煤炭长年有采购需求,B企业利用物流优势对该客户开展煤炭购销业务,结算方式为,货物验收后B企业先开出销项发票,并给予该客户一定账期;上游供应商为若干中小企业,结算方式为,货物验收后B企业先付款后取得进项发票。B企业将与该客户的合作作为一个项目进行整体管理和项目纳税管理,并根据与客户每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金额,灵活与各供应商约定交货和取得进项发票的时间。这使增值税的销项、进项高度匹配,且每月进行项目纳税情况分析和总结。B企业纳税管理贯穿购销业务全过程,不仅其增值税税负合理,还促进上下游整个供应链的良好运转,为自己和供应链中各企业赢得了更多商机。
(四)充分利用信息系统作为纳税管理工具,提高企业管理质量和效率1.选择适合业务特点的系统例如A企业针对其购销业务分布在若干地区、办公地点不集中的特点,选择了钉钉与简道云系统相结合,经办人员在电脑或手机上操作业务都非常便利,可将全部采购和销售业务录入特定数据库管理,实时掌握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匹配情况,在进行购销业务洽谈时,即可对企业一个纳税期间增值税的税负情况进行模拟。购销、财务、内控等部门和企业领导能在线同时获取同样的信息,快速与客商协商、调整购销方案和做出决策,不但大大提高了购销合同达成效率,还有效避免了企业内各部门之间、企业与客商之间的纠纷。2.充分使用公开的信息系统了解供应商税务情况例如对供应商开展尽调时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信用信息查询工具了解其营业范围和法律诉讼情况;通过国家税务局网络纳税平台,了解供应商发票种类、每月最高领用发票数量、单份发票最高限额等发票信息及其纳税信用评级。如此可助力企业快速决策选择哪些供应商合作、决定采购订单的金额和采购频次等。
(五)关注增值税政策变化,及时与客商沟通近几年我国增值税政策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并举,重点降低制造业和小微企业税收负担,对激发市场活力是重大举措。企业应抓住此利好政策,积极组织相关人员研究企业和客商具体情况,将原合同涉税条款及时与上下游客商进行沟通,就增值税税率变动、如何开具发票、合同金额变化等问题提前协商解决,推进合同继续顺利执行和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顺利过渡,保持与客商的良好合作关系。
(六)及时对增值税纳税管理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增值税纳税管理的效果进行综合或专项考评,及时总结经验。比如每月纳税申报期进行一次综合自评,找出预算与实际情况的差异;每年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专项纳税管理风险审计,出具纳税管理建议书。通过内部和外部考评,深入分析增值税纳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及时完善相应制度;给予获评优秀的项目和人员专项奖励并推广经验和方法,促进企业不断提升纳税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