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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护理精品(七篇)

时间:2023-05-29 16:16:50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非全日制护理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非全日制护理

篇(1)

社会保险滞后与就业者权益的保护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滞后,影响了非典型就业的发展,特别是在老年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兼职就业和家政就业方面,由于制度发展不均衡,这些非典型就业行业的发展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存在不均衡的问题。

1.老年就业者目前,我国有许多超过退休年龄但仍受雇从事社会劳动的人员。①按照是否已经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可以将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分两类:享有社会保险待遇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和不享有社会保险待遇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由于两类劳动性质受社会保险和劳动关系紧密联系原则的影响,其性质认定仍存在一定的误区。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一规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应“按劳务关系处理”。从本质来看,用人单位和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从属性的关系,实际上其与适龄劳动者没有本质的区别。第二,用人单位招用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应该按劳动关系处理,还是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最高院对此未置可否,实际上是放手来让各级法律或者劳动仲裁发挥能动性。这样实际上会破坏司法的统一性,消减司法的严肃性,加剧社会矛盾。第三,将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雇佣关系仅因其超过退休年龄就定性为劳务关系,会带来多方面的负面作用:(1)用人单位会倾向于雇用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为这样可以节省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造成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挤占适龄劳动者劳动岗位的现象。(2)如果按照最高院的解释,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不构成工伤,这就加大了劳动者的劳动风险,如果用人单位对于伤害的结果没有责任,则可能无法获得补偿。

2.非全日制就业者我国将非全日制定义为每天工作一般在4小时之内,每周在24小时之内的为非全日制。国际社会的一般标准是,每周工作35小时之内的为非全日制,而日本的标准为工作时间低于全日制的就是非全日制。〔7〕目前主流观点认为,非全日制的用工形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能够促进就业,这一点也为我国立法者所认同,《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也提出非全日制用工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目前《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非全日制用人的规定,主要有这样几个问题。第一,规制的不适当会对下层劳动者构成压制。虽然有研究者提出,非全日制用工有四个方面的优点:增加劳动者收入,降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随时终止用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助于充分利用稀缺人才的特殊才能,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助于使劳动者得到多方面的锻炼,成为复合型的高素质人才。〔8〕但只有高端的劳动者才能获得这些益处。此外,我国现有的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容易造成变相“鼓励”用人单位采用这种“成本低、责任少”的用工形式,进而危及到原本应当实行全日制用工的岗位。〔9〕第二,目前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社会保险制度的设计不合理。对用人单位来说,选择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一个重要因素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节约了社会保险成本。而目前来说,规定要求劳动者自己购买社会保险,大多数非全日制工人从事的是低收入岗位,如果劳动者因收入较低无法购买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险问题仍然是将来要解决的社会问题。有研究者提出,在社会保险待遇方面应当平等对待从事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只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切实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参保缴费提供便利条件,采取灵活的缴费办法,保证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接续和转移手续即可。〔10〕第三,随时解除劳动关系权的规定没有合理基础。对于劳动者而言,拥有一份工作不仅首先意味着经济来源有保障,往往还与其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实现紧密相关。虽然法律允许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其中的任何一个劳动关系都可能对劳动者意义重大,而且劳动者完全可以选择只和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11〕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也不利于其及时招募替代劳动者,不利于用人单位经营的顺利持续。

3.兼职就业者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兼职限制较少,现有的限制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司法上对特定身份的劳动者兼职的限制;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对特定的劳动者通过协议进行兼职限制。此外法律没有限制。但如果允许一个人工作时间超出法定劳动时间,一方面,会损害该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尽管该劳动者为了获得收入自愿超时劳动),另一方面,这样会导致占据岗位过多,挤占社会就业总量。法国规定,一个劳动者只能从事一个全日制工作,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每周总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我国也需要设置类似的规定限制,保护劳动者和促进就业。不同的兼职类型与其所涉社会保险问题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是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这里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劳动者在原单位从事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或者在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又在本地从事第二职业。这时劳动者拥有两个劳动关系,但因社会保险是属地管理,所以仅能缴纳一个社会保险。二是劳动者在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下,其在统筹地区外就业。这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再获得一份社会保险,但由于劳动者难以将两个社会保险合并,所以很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不要保险而获得工资上的优待。第二是既在事业单位工作又在企业就业的劳动者。这种情况下,事业单位的劳动者在事业单位有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的保障,但是由于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险与企业之间的社会保险并没有关联,很多地方不向兼职的人员办理企业社会保险,即使给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劳动者也难以将两个保险待遇合并。第三是在校生的兼职就业。其中从事兼职就业的主要是大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对于大学生勤工助学,我国有关部门认为“倡导和组织大学生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取合法报酬,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举措”①。但是对大学生从事勤工助学岗位工作和为社会赢利机构工作应加以区别。如果在校生为社会赢利单位工作构成全日制标准,应当认定其为全日制劳动者,构成非全日制标准的,应认定为非全日制劳动者。

4.家政劳动者根据市场中的分类,家政工一般分为三类:一是家庭保姆(分为住家型和非住家型);二是月嫂;三是钟点工。这三种类型的家政工按照其和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来分,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家政工和雇主之间直接形成传统的民事法律关系;二是家政工与家政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由家政公司指派到雇主家庭工作。这种法律关系的形式称之为劳务派遣形式的家政工,但从实质上考察,他们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家政工还是有区别的。②目前我国仍采取传统的思路,没有将家政劳动看做一种新的行业。地方立法大多在家政行业实行员工制,但从调查情况来看,员工制的家政工还很少。

平衡保护与非典型就业的保障

在国外,非典型就业的根本原因在于产业结构的变化和服务业需求的不断增加。其原因在于:(1)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增加了对服务产品的需求,在基本的物质需求得到满足之后,为实现自身价值或自我发展的服务需求将不断产生,例如旅游、高等教育、休闲、健身等。随着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用于此类消费需求的收入比重会有较大幅度的上升;(2)城市是服务业发展的集中地,城市人口居住相对集中,从而为服务行业的产业化经营奠定了基础,居住在城市中的人口除了收入水平较高、具备消费水平较高的服务产品的需求能力外,城市居民也改变了传统的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生活方式,其日常生活所需要的物质产品和服务产品都必须通过市场或交换来得到满足。〔12〕因此,我国从现实背景来看,正面临着第三产业发展的时期,也同时面临着更大的就业压力,需要将两者结合才能释放就业压力。在第三产业中,服务业是非典型就业的主要领域。要发展非典型就业,就要优化非典型就业的法制环境,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非典型就业的发展。在德国的非典型就业保护中,其规定了平等保护的原则。〔13〕但就目前的情形来看,非典型就业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就业平衡保护问题。就业自由和就业促进要建立在立法平衡保护的基础上,只有各类劳动力直接的、法定的使用成本是均衡的,劳动力才能均衡地、自由地流动,在此基础上才能实现就业增加,否则,便不能达成促进就业的目标。这里所说的平衡,一是指成本的平衡,即,对用人单位来说,无论其雇用的是哪一类非典型用工,无论是雇用的典型用工还是非典型用工,其成本的构成应是一样的。这样,用人单位便不会尽量用一种低成本形式的用工去否定高成本形式的用工,人为地造成用工的不平衡;二是指社会保障的平衡,即,对劳动者来说,无论是从事非典型雇用还是从事典型雇用,均能获得同样的保障,这样,劳动者才能在各种不同的用工形式中自由地流动。这种流动是基于自由意志的流动,而不是被动地在被挤压状态下的流动。就目前的典型就业和非典型就业的关系来看,以上两个方面的不平衡的同时存在,造成了以下的问题。

第一,由于非典型就业在社会保险方面的缺陷,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签属上,多倾向于把典型就业非典型化,这就人为地挤压了典型的正规就业。由于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需要自理,且解雇方便,无需理由,无需提前通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签属后,用人单位把处于模糊地带、性质不明、以前作为全日制就业对待的就业,以非全日制就业加以明确。这使非全日制就业增加,全日制就业减少,在就业总量并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劳动者所获得的社会保障则变少。这主要表现在一些特别的岗位,如清洁工、送报员、送奶工等岗位。

第二,劳动派遣中的缺陷,使非典型用工代替全日制用工。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劳务派遣。由于派遣可以异地进行,而各地的社会保险缴费最低基数不一,发达地区高,不发达地区低。这样,一些劳务派遣机构在不发达地区注册劳务派遣机构,再和发达地区的用工企业联系,使其将原本直接雇用的劳动者转化为派遣工,从而达到替用人单位节约成本、劳务派遣赚取费的目的,但这样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种现象产生于制度设计的缺陷,亟待有关部门加以规范。

第三,由于制度设计未考虑均衡的因素,导致以所谓的“劳务关系用工”代替劳动关系用工的现象出现。这表现为,一些用人单位愿意使用退休职工、在校大学生、在校高职生等代替正规的、需要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使用这些用工,不仅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不用适用劳动法。然而,从劳动者保护的角度来看,这使得不属于待业的人员占用了待业者的劳动岗位,而且还可能导致工伤等社会保险问题难以适用劳动法来解决。以再就业的退休人员为例,从其本质属性来看,除了具备退休人员身份外,在劳动过程中,其劳动和其他同事的劳动没有任何区别。但如果其工伤要按民事法律的过错责任来解决,则有悖公平公正。

第四,社会保险制度的滞后对新型的社会化岗位的发展已构成障碍。以家政工为例,在社会劳动模式的变迁下,家庭用工已经从传统的保姆和佣人,变成了新的社会背景下的产业工人,是家政行业的劳动者。而从目前的制度设计上看,自雇型和中介型的家政工目前均无法纳入我国现存的社会保险制度,员工制的家政工不到家政工总数的5%。这种现象一方面抬高了家政工的价格,阻碍了更多的家庭使用家政工,另一方面也阻碍了这一行业就业的快速发展。对于非全日制用工,一是在社会保险方面完全可以按照“百分比参照全日制的数额”来缴纳。在社会保险上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账户,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比例缴纳。如果劳动者在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不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将社会保险费缴纳到劳动者账户上,在劳动者的账户中表明哪一用人单位缴纳即可。此外,相关的配套制度也需要完善,一是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①,二是在解雇保护上加大平衡保护制度的设计。

对于退休工和在校生等应依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果顶编顶岗地从事有收入的劳动,则本质上属于劳动关系。在立法上应以平衡保护理论为指导雇用此类人员,虽然受雇人士身份特殊,但用人单位不能因此特殊对待。从平衡保护的成本来看,在雇用退休工(包括享受退休待遇的和不享受退休待遇的退休工)和在校大学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费。和事业保险制度的要求相同,农民工不缴纳失业保险金,但用人单位不能因雇用的是农民工而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仍应按照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以免用人单位为节省成本而挤压对于城市工的雇用。在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给予退休工和在校生以适当的保障,具体而言,如果退休劳动者和在校生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应给予他们以工伤保险待遇。理由有二:(1)他们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劳动关系,具有劳动关系所具有的本质属性———从属性;(2)用人单位已经就他们的雇用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未享受退休待遇的老年劳动者,在其结束在用人单位的受雇时,用人单位应将因其雇用而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中形成的劳动者个人保障金一次性地返还给劳动者,以补贴其生活。

篇(2)

我们致力于与各行业建立稳固的合作关系,在企业的指导下不断更新我校的教育和培训内容,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各种岗位要求。我们努力提供有价值的知识和有效的实践经历相结合的机会,这是全省、全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内企业所最需要的。

学校校训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理工学院(BCIT)作为一所全省乃至全国范围的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等学校,专门从事先进技术的教育及培训,注意增强本省的经济实力、提高企业业务水平并为促进公民就业和再就业贡献力量。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理工学院(BCIT)将:

* 通过提供全日制与业余学习课程来为社会储备具有活力的、高技能的劳动力。即:技术与高等职业技术课程证书、毕业证书和专科、本科学位的学习;行业委托培训与提高课程。

* 通过与行业合作并得到资助,努力开展技术创新和应用研究,推进商业化的技术转让。

学校简介

不列颠哥伦比亚理工学院(BCIT)位于温哥华市,是一所综合性公立学院。学院现有学生5万人,教师2000多名。学校遵循以就业为导向的教学原则,向国内外学生提供大专文凭课程和专业培训课程。学生毕业后可以就职于跨国公司或私人企业。学院帮助学生在职业技能上与国际技术发展保持同步。

学院倡导终身教育,人们在这里可以活到老,学到老,有250多种全日制、非全日制、函授和远程教育等专业课程,颁授不同层次的会员证书、职业证书、专业文凭、大专文凭和学士学位证书等。学院与加拿大和美国大学就许多课程有转学分协议,并与两国的相关行业协会有协作关系。

学院的实验室以及课程设置在工业领域里可谓先进和前卫,学生使用学校先进的电子技术和通讯设备进行电话讨论、对话式录像培训和在线因特网课程等。

学院为公司和企业制定培训标准,学员根据公司的要求发挥个人最大的作用,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益和生产利润。学院的技术图书馆、书店、托儿所、停车场、加油站、咖啡馆等公共设施,为学生提供生活的便利,主院及分院均有设备先进的体育馆、大操场、网球场、健身房等,学生业余时间可放松心情锻炼体魄。

国际生服务中心:提供接机服务,住宿服务,学院数量有限的单人宿舍备有学生生活必须的物品。

校园活动:学院的学生联合会组织各业余爱好俱乐部开展课外活动,如主持人活动等。学院国际生服务中心还举行各种文化和社交活动,组织学生购物,了解加拿大文化和民俗。

学年安排:大专课程开学为每年1月和9月,大多数课程全年接受学生入学申请。

学科/专业

学院下属有8个分校。

工商管理学院――高级商科研究(由OPEN UNIVERSITY提供的工商管理学士学位)、无线电广播、广播新闻、电视、电子商务、工商管理、财务、人力资源、通讯、国际贸易与运输、市场营销

计算机信息技术学院――计算机系统、软件系统、因特网与多媒体、网络技术、电脑制图、电子商务(计算机为重点)

建筑工程与技术学院――建筑工程技术、土木结构工程、环境工程、室内装潢、建筑管理、建筑工艺

电气电子技术学院――电讯、纤维光学、网络、自动化与仪表、计算机工程技术

健康卫生学学院――生物医学工程、特殊护理、医学成像、电子神经生理学、环境卫生健康、医学实验科学技术、医学放射、核医疗技术、护理技术学士、职业健康与安全、弥补矫正技术、放射治疗技术

制造与机械技术工艺学院――CAD编程、工业维修、技术工程、塑料模具设计、木制品制造、工业自动化、机械与制造工程、工厂运作加工

能源与天然资源学院――生物工程、化学科学技术、食品技术、地理信息系统与地质力学、食品技术、公园技术、林业学、矿业与石油工业、再生能源

运输学院――自动服务技术、航空、机动车、重型机械、海运、国际贸易

过渡课程――学生必须申报一门专业后接受英语分班考试,取得成绩1-3级者参加英语课程,4级者参加英语课程并选修2门专业课程,5级者参加英语课程并选修4门专业课程,5级成绩在75分以上者有资格申请大专和大学本科学分课程。

入学要求

完整地填写入学申请表

TOEFL 550或WTE 4.5或学院英语5级(大专课程)

留学费用

报名费:200美元

学 费:4300美元/学期

备 注:有退款和撤消政策

如何申请

篇(3)

新西兰是一个发达的国家,医学也是一个很发达的行业,因为新西兰人口仅300多万,国土面积却相当于英国和日本,致使在护理专业方面的人才紧缺,护士在新西兰是非常受人尊敬的职业,且薪水也很高,每年在4万至4.5万新币之间。

在新西兰,护理专业的毕业生往往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很多该专业的学生还没有毕业就被用人单位雇佣。在其他专业受经济形势的影响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护理专业的就业形势则一直较为平稳,处于供方市场。

新西兰共有8所公立大学:奥克兰大学、奥塔哥大学、梅西大学、坎特伯雷大学、维多利亚大学、林肯大学、奥克兰理工大学、怀卡托大学。他们当中,奥克兰大学最著名,在过去的10年,奥克兰大学始终排名在世界的前30位。另外,最大的梅西大学,最古老的奥塔哥大学以及素有“南部哈佛”之称的怀卡托大学等,都是世界公认的著名大学。毕业于这些大学的学生根本不用担心其证书的含金量。

新西兰还有25所理工学院,提供学科广泛的专科及本科教育,其范围包括学校训练证书到专科证书与学位课程,而且提供大学类似的课程及学位(包括学士,硕士学位),每所学校都有附设的语言专业供留学生学习英语。这些理工学院由政府管理,其文凭与学位都由新西兰资历鉴定局所认可。理工学院的课程都是为工商业界提供其急需的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所以其毕业生很受社会欢迎。

在这些大学和学院中有很多都设有护理学、保健学方面的专业,而以这类专业为强项的则要数奥塔哥大学和怀卡托理工学院了。

设有护理专业的新西兰高校的情况为:

1、奥克兰大学(The University of Auckland)

奥克兰大学始建于1883年,是新西兰拥有专业最多的专业设置最全大学。它不仅历史悠久,而且拥有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教学方法。奥克兰大学还是全球性的从事研究工作的大学组织Universitas 21的成员,同时也是太平洋周边大学协会(Association of Pacific Rim Universities)的会员,该协会由亚太地区主要的国家级大学组成。学校在校生人数为27,000人,本科生20,000人,研究生7,000人,其中有960名留学生,来自世界63个国家。此外还有1,200名教职工。

学校设有护理学士、应用健康科学学士课程,护理学士的学制4年,应用健康科学学士的学制3年,学费均为15,500美元/年;完成护理硕士的课程需2年,学费为25,500美元/年。

2、梅西大学(Massey University )

梅西大学始建于1927年,是新西兰学生人数最多的大学。在校的33,000学生中,有900名来自世界60多个国家的留学生。70年来,这所国立大学一直得到世界的认可,在各学科领域的教学和研究上取得了很高的成就。

梅西大学的护理专业设学士与硕士学位,学制、学费与奥克兰大学相同。

3、联合理工学院(UNITEC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联合理工学院是新西兰第二大高等理工学院,拥有17,000名学生,来自40多个不同国家。学校的教学方法是将大学学术上的标准和理论与高等理工学院的技术与职业优势结合。

相关课程设置为:健康学学士和护理学学士课程,学制均为3年,学费15,300新元/年,每年2月入学,入学要求为IELTS 6.5,TOEFL 575。

4、奥塔哥大学(University of Otago)及奥塔哥理工学院(Otago Polytechnic)

奥塔哥大学位于丹尼丁市,建于1860年,是新西兰最早成立的大学。目前在校生达13000名。大学拥有一所医学院,是新西兰仅有的两所医学院之一,还有一所全国唯一的牙医和药理学院。奥塔哥理工学院与奥塔哥大学共同讲授的科目有保健学、护理学、助产学、职业病治疗学、理疗学等,均授予学士学位。

5、怀卡托理工学院(Waikato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怀卡托理工学院建于1968年, 是新西兰第五大理工学院,作为怀卡托地区教育联盟协会的会员,可跟其他院校资源共享。它位于新西兰北半岛的中心地带――汉密尔顿城。作为新西兰最大的理工学院之一,它拥有超过14,000名全日制和半日制学生。

在该校开设的150个学士课程中,助产术学科和护理学被列在其中。该校与新西兰国际交流中心合作,联合推出中国护士留学、就业、移民综合项目,为已有中国三年护理大专学历并持有中国护士注册证书者,经过在怀卡托理工学院完成一年的护理专业学习后,可获得该校学士学位和新西兰护理委员会颁发的注册证书。

6、中央理工学院(Central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中央理工学院(CIT)是新西兰第一所国家级的理工院校。建校以来一直以提供高质量的教育与培训而久负盛名。学校向学生提供各种学习证书、专科学习、毕业文凭及学位课程,包括商业学、工艺学、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

该校设有卫生保健科学(护理学)及相关学士课程。

设有护理学本科课程的学校还有:

7、尼尔逊理工学院(Nelso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成立于1904年的尼尔逊理工学院拥有3个校区,配套设施齐备,艺术氛围浓郁。自1972年起发展成为一所科目齐全的高等技术院校,所有课程享有新西兰资格认证委员会的认可。目前注册的全日制及非全日制学生总数达9000人,平时在校生人数约有2000人。其中大约有400人来自世界各国的留学生。

除了3年制护理专业外,该校还设有1年制的幼儿教育与护理专业课程。

8、曼努考理工学院(Manuka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学院建立于1970年,是新西兰一流的教育和培训机构。学院有18,000名学生,学习的科目很广泛。学院有400多名留学生。他们来自35个不同的国家。

曼努考理工学院提供一个很灵活的学习环境。可以从任何学习阶段开始,也可以在任何学习阶段结束。学校设置不同阶段的文凭和学位课程以鼓励学生参加适合他们自己情况的课程并达到他学习的目的。

9、基督城理工学院(Christchurch Polytechnic)

拥有近百年历史的基督城理工学院位于环境优美的基督城中心。学校为不同年龄的学生提供内容丰富的课程。在校师生数超过18000人。

该校尤其注重实际经验与知识的应用能力,由当地的商贸和各行业组成的顾问小组与学校教员紧密配合,共同开发及改进课程。这样可确保课程内容与实际应用紧密相关,即富有创新精神又紧跟时代,使学生毕业时所学到的技能既有实用价值又能满足社会的需要。

10、奥克兰理工大学(Auckland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奥克兰理工大学成立于1895年,原名为奥克兰理工学院,2000年经批准列为新西兰八所公立大学之列。该大学的在校学生有25000人,其中留学生有750人,分别来自世界52个国家。奥克兰理工大学根据学生的需求为不同学历背景的国际学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课程,个性化的教育是奥克兰理工大学的宗旨。

篇(4)

关键词 教育资助 助学金 勤工助学 贷款

中图分类号:G649.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x.2015.07.005

Comparison of Domestic and Foreign Financial Aid System for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and Enlightenment

GENG Yumin

(Zhejiang A & F University, Linan, Zhejiang 311300)

Abstract Students Grants system helps students successfully complete their education and enjoy equal opportunities of education and try to strike a balance between efficiency and equity in higher education. Through analyzing and comparing U.S and British funding system of higher education, we draw on useful experiences for our country ,and provide some measures to improve financial aid system for college poor students.

Key words education subsidies; grants; work-study; student loans

1 高等教育资助体系的内涵及方式

高等教育资助体系是指政府和高等教育机构对接受高等教育有经济困难的学生所提供的一系列资助制度和措施。资助贫困大学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一方面采取奖学金、助学贷款等方式,激励大学生的学习热情,同时通过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的方式,培养当代大学生独立自主的精神;另一方面针对家庭贫困学生的困境,建立多元、人性化的教育资助体系,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使受教育机会在全社会范围内达到均衡分配。如何构建切实有效的资助体系,成为目前高等教育发展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伍德霍尔在《国际教育百科全书》中概括了当前国内外普遍采用的十种教育资助方式:

“(1)政府或其他教育主管机构拨给学校专款,支付讲课的直接费用,以此减免学费;(2)政府或其他教育主管机构无条件向所有大学生提供助学金;(3)政府或教育机构按学习优秀程度有选择地发放奖学金、助学金或津贴;(4)政府、教育机构或金融机构按经济需要有选择地向学生发放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而定的助学金或奖学金;(5)向学生提供来自公共基金的助学贷款,其利率低于市场或无息;(6)由政府担保,由银行或其他私营机构提供学生贷款,政府贴息使学生贷款能低于市场利率发放;(7)付报酬给学生的课余工作;(8)提供食宿以及低于市场价格的交通费优惠;(9)给学生特别是研究生以税收上的照顾(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免税);(10)给学生家长以税收上的减免照顾。”①

2 国外高等教育资助模式

2.1 美国的多样化资助模式

美国的高等教育水平位居世界前列,同样高等教育成本也极为昂贵。由于美国崇尚独立自主、个性自由的社会文化,家长对孩子18岁后的就学费用不再承担,一般大学生需要自己想办法解决学习生活费用。因此美国的高等教育体系基于学生的需要提供各种灵活多样的资助项目。美国大学生教育资助的主要方式是联邦学生资助项目,实行以助学贷款为主,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混合资助的模式。

通过贷款计划,本科生可获得每年最高4000美元资助金额,研究生可获得每年最高6000美元的资助金额,还款期限为10~25年。贷款学生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选择不同的还款计划,如标准还款、延期还款、按收入比例还款。另外政府通过法律和市场一方面补贴银行津贴以调动银行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加大对借款违约者的处罚力度,如降低拖欠或违约者的信用等级、失去申请贷款和延期还款的资格等,降低贷款学生的违约和拖欠率,分散学生贷款的风险。

联邦勤工助学计划的受众范围扩延至本科生和研究生、全日制以及非全日制学生。此计划由参与计划的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负责管理,提供的勤工助学工作岗位既包括校园内的,也包括校外个人非营利性或公共服务岗位,而且政府规定这些工作必须与学生所学课程相关。学生要按照勤工助学计划中的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不能自主延长工作小时数而影响学习。

2.2 英国的收费加贷学金资助制度

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前一直实行“为学生支付学费加生活助学金”的教育资助体系,90年代开始收取学费,为贫困学生提供贷款资助。2004年,《高等教育法案》的通过标志着英国政府开始改革高校学费政策和教育资助方式。首先,将学生划分为依赖家庭和独立生活两类,以此为依据将学生划分为免收学费、交纳部分学费以及交纳全额学费三种情况,制定不同收费标准。其次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向困难学生提供助学金,有三分之一的大学生可以领取1000英镑的全额助学金,十分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部分助学金。另外,大部分学生可通过贷款解决学费问题而不致影响在校正常学习,还款期则可以从学生毕业之后年薪超过1.5万英镑时开始计算。

另外,英国大学教育资助体系还为有特殊困难学生提供人性化资助,学生可依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相应合适的资助项目,如特别支持助学金、儿童护理助学金、父母学习津贴、成人依赖助学金和伤残学生津贴等。

教育资助项目大部分是由专门管理英国大学生教育资助的学生贷款公司负责管理。学生贷款公司隶属于英国政府,在教育资助方面与高校和其他相关机构保持着密切联系和合作。学生向学校或政府申请贷款后,便有学生贷款公司接管,负责款项的支付和账户管理,以及后续贷款的偿还、学费支付、奖学金等其他资助项目。

2.3 美英高等教育资助体系的有益借鉴

美英两国高等教育资助体系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资助经费来源广泛,政府专款资助力度大,并有专门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保证资助项目的持续性和正规化。第二,各项资助项目从学生的实际需要出发,尊重学生的主体性,结合学生所学和能力提供有偿资助。第三,信用体系相对完善,相关法律及法律机关严厉处罚还款拖欠和违约者,法律约束力强。第四,资助覆盖面广,资助对象也并非仅针对贫困学生,凡是有需要的学生均可申请,有利于学生自力更生、自主完成学业。第五,助学贷款偿还期限长,一般在十年以上,还款政策较合理、人性化,贷款学生选择余地大、还贷压力得以有限度缓解。

3 我国大学生教育资助体系的现状

3.1 资助力度差异大

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对教育影响颇大。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不仅经济对教育投入总量偏低,政府和社会为受教育者分担的教育费用也十分有限,从而出现大量贫困生。另外,由于学校知名度、所处地域以及收费各有不同,导致了大学生获得资助的机会和额度存在着较大差异。

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例。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的是与商业银行合作,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商业贷款模式。这种信用贷款根据学生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批学生贷款申请,需要学生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银行对贷款学生的信用约束不强,拖欠和违约还款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无疑增大了银行放贷的风险。此外,由于不同地域经济和财政情况的差异,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推行国家助学贷款项目的积极性也参差不齐。所以,就国家助学贷款的推行效果来看,重点院校好于非重点院校,经济发达地区好于不发达地区。

3.2 资助受众面小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学总体规模快速增加,其中贫困大学生的数量也相应增加。但由于资金配给、社会各部门间协调、资助机制运转等问题,接受教育资助的学生人数很有限。目前“奖、贷、助、减、补”的教育资助体系的资助对象是在校申请过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而在很多欧美国家和地区,不仅仅是家庭贫困付不起学费的学生,其他渴望自主自立,或想减轻家庭经济负担的学生都可以申请教育资助获得帮助。例如,美国1989年公立大学就读的全日制本科生接受资助的比例为48%,而在私立大学就读的全日制本科生接受各种资助的比例则高达70%。而另一项调查研究结果显示,2000年美国有64%的大学生通过申请贷款解决就学费用,而一些名牌院校则有将近90%的学生接受教育资助。②

4 完善我国大学生教育资助体系的对策

4.1 转变资助思路,扩大资助受众面

我们要突破思维定式,将资助对象扩大到所有需要经济资助的学生群体。这样资助工作可以更好地促进教育公平,而且也能够培养大学生自立自强、自我成长的良好品质。

为此,我们应该吸收和借鉴教育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倡导并设计不同种类、针对不同对象的资助项目。相关教育部门应理顺大学生教育资助体系的管理环节,实行人性化管理,简化资助项目的操作程序。

4.2 动员社会力量,吸引民间资助项目

由于我国教育资助需求量大,国家统筹安排的资助项目远远不能满足受助需求。为此开发和争取民间教育资助对高校资助来说尤为必要。对引进的民间资助项目要给予相应优惠鼓励,激发民间资本进入的积极性,比如对设立奖学金的企业给予免税政策等。

勤工助学资助模式中,除了学校内部的勤工助学岗位外,加强校企合作,由社会机构为学生提供长期稳定的勤工助学岗位。这不仅可吸引更多民间资助资金,也给学生提供接触社会、体验社会的机会。

4.3 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制

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和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对蓄意逃贷者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最大限度降低贷款风险。同时吸收国外优秀做法,还款比例可参照大学生就业后收入水平、所在地区物价标准、工作性质等来确定,一定程度上缓解大学生毕业即还款的经济压力。对服从国家需要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工作的学生,还可提供减、免、缓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优惠。

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通过银行个人信用数据库,不断更新和完善学生毕业后的相关信息,建立“受助大学生信用档案”,方便随时查询申请过助学贷款学生的还贷情况。此外要充分发挥资助工作的育人功能,多途径进行诚信励志成才教育,加强心理援助。

注释

① 叶茂林,肖念.中国高等教育热点问题述评.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39-45.

② 许Q.当代大学生经济资助政策改革面临的问题.教育发展研究,2004(5):87-89.

参考文献

[1] 段宝霞.发达国家高等教育收费和资助综述[J].教育探索,2001(1):77-78.

[2] 刘芳.大学生教育资助问题研究[J].高等教育研究,2006(6):77-80.

篇(5)

综合及模块化的课程设置

福林德斯大学的课程设置综合性非常强并且完全模块化。带来的好处一是课程总量很少;二是与灵活的入学途径呼应,便于课程组合,使获取学位的方式非常灵活;三是节约教学资源。以三年制护理本科为例,必修课共计22门,选修课共计13门(每名学生只需选修1门),平均每学期只有3~4门课,一般每门课的上课频次为1~3次/周,单门课程一学期的开课时间为10~13周。大多数学生一周只需安排2~3个半天来校上课,其他全部为自学时间。自学地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多在图书馆或家中。课程设置方面,专门设置的人文社科类课程较少,而只是将其内容整合到其他专业课程之中。国内护理本科所开设的护理学导论、护理学基础、护理管理、社区护理、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科护理、儿科护理、康复护理、社区护理、老年护理等专业课程及诊断、健康评估等基础课程[1]在该校被整合为“护理1~6”共计6门课,每学期修1门。这种课程设置模式在澳大利亚护理学院很常见[2-3],但与美国护理学院比较有较大差异[4]。其最大优点在于可以充分保证学生的自学时间,实现以学生为中心的引导式教学的开展。同时,该校还将课程设置完全模块化,18个学分为1个模块,大致相当于一个学期的课程,非常便于学生自主组合。比如,三年制本科学生可以通过标准的共计108学分的学习获得护理本科学位,也可先学18个学分的课程获得一个毕业证书(graduatecertifi-cate),工作一段时间后再学18个学分的课程获得一个学历证书(graduatediploma),相当于大专文凭,没有学位,但这些学分及证书在其以后攻读学士或硕士学位时均能得到认可,单科成绩的有效时间为成绩获得后的5年内。课程设置的模块化使得一门课程的课堂内可同时有三年制、两年制或一年制的学生,因此有利于节约教学资源。

以学生为主体的课程教学设计

福林德斯大学的课程教学设计处处反映出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注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循证实践习惯及解决问题的能力。每门课程的教学都由单个的教学组负责完成,教学组长主持教学设计,内容主要包括学习计划、主题明细、必读的教程活动3个部分。学习计划和主题明细的对象包括国内课程标准、教学设计和教案等,内容非常清晰明确。学习计划以周为单元,详细罗列了本周的学习目标以及达到学习目标需要听哪些课、看哪几本书中哪些章节、阅读哪些文章和网站、在线学习引导、预习内容与课堂活动的关系等。主题明细对学习计划中的一些重要内容进一步进行了详细描述,一方面是引导学生如何做学习前的准备,包括总的课程内容、学习方式和具体实践的安排,告知学生课程需使用的教材、参考书目、学习资源、在哪里以及怎样获取相关学习帮助和支持、怎样获取学校图书馆资源及怎样查阅电子数据库等;另一方面主要是针对学生的作业任务,包括作业的具体内容、完成要求、提交方式、提交时间、评价方式及其在课程总成绩中所占比重等。课程教学形式主要有4种:(1)讲座(lecture),即大班理论课,所占比例较少,均有录像资料保存,学生可以不去听课,需要时可以随时观看授课录像。(2)小班讨论课(tutorial),在教学设计中所占课时比例最多,每节课可同时有多名老师授课,每班不超过30名学生;学生必须听课,有考勤制度约束,且课堂表现是此门课程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3)实训课(workshop),内容及仪器设备丰富,但对学生程序性技能的掌握要求不高,重点关注学生思维的启发。(4)在线学习(flinderslearningon-line,FLO),每个学生有登录帐号及密码,在线提供教学资料、互动答疑、作业等,其课程考核主要由出勤率、课堂表现和作业三部分构成。值得注意的是,该设计的实施必须有强大的网络支持和图书文献资源支持,因为大量的课前预习和课后作业必须以图书馆专业图书及文献阅读为基础;同时,必须有庞大的教师资源,因为每节讨论课不能超过30个学生。该校的教师大部分为临床非全日制教师,研究生也参与临床教学,该校对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要求之一就是要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

教学目标实现的强制管理模式

福林德斯大学的教学目标的实现主要依赖其充足的教学资源及严格的管理模式。在实现教学目标的过程中,老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引导学生学习,教会其如何更好完成学习任务,而学生要完成课堂讨论汇报和课后作业等学习任务需要课前、课后阅读大量的文献,一旦完不成,将不能通过本门课程的考核。某些课程如果条件具备,会有1次补考的机会(补考的机会只给第一次作业分数为45~49分的学生,其余未通过考核的学生没有补考或者重写机会)。若补考的学生补考没有通过,就只能重修该门课程,重修后仍不能通过就只能转学或退学。值得关注的是,2012年,该校的学费标准为三年制20900澳元/年,共8门课;1年制是23100澳元/年,共7门课,平均每门课的学费高于2500澳元/年。重修课程是需要重新缴费注册的,而且重修课程的费用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按照课程的学分缴费,3学分重修课程的费用是2500澳元,4.5学分或6学分的费用则高于4000澳元。但是有些课程是连续的,如“护理(nursing)”这门课,只有过了“护理1”才能够修“护理2”(以此类推);最后一学期学习“护理6”要求之前“护理1~5”的所有课程必须全部通过。所以,有些学生重修该类课程相当于留级1年。如果一门课程有太多学生没有通过考核,学校会开设暑期学校。暑期学校就是在暑假连续上课2周左右,然后进行考试或交作业,当然也要交重修费用。这种严格但不失科学的管理模式,促使每个学生都非常努力学习,希望所有课程能够一次通过。

篇(6)

荆州地处江汉平原腹地、全国几何中心极,是中部的中部,史有“唯楚有才、于斯为甚”之美誉。荆州区域职业教育经历了区划调整、资源整合、内涵建设等重大改革后,保持了区域的一些特点和优势。一是办学规模逐步稳定。目前,全市共有各级各类职业院校25所,在校学生8万人,专任教师4352人。其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21所,在校生5万人,专任教师2448人,国家级示范中职学校3所、省级示范学校6所,有国家级实训基地2个,省级实训基地13个,省级品牌专业6个,省级重点专业24个,基本上形成了规模适中、结构适合的职业教育体系框架。二是服务能力逐年提升。全市职业学校围绕汽车零部件、家电、纺织、医药、化工、畜牧、水产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的发展,精心打造特色骨干专业,服务支柱产业发展的功能逐步增强,初步形成汽车制造与维修、数控钳工、机电、计算机信息技术、服装、旅游服务与酒店管理等特色专业,为地方经济发展输送了一大批专业型、技能型、实用型人才。三是办学活力不断增强。近几年先后共停办、合并中职学校21所,组建规模高职院校2所、规模中职学校2所,中、高等职业院校积极开展校企联合,实施订单培养,与荆州四机厂、荆州神电集团等市内企业以及广州、琛圳、江苏、浙江、上海等外地的100余家大中型企事业用人单位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每年向这些地区企事业单位输送上万名毕业生。

当前,全国职业教育事业加快发展的势头十分逼人,与一些发达区域相比,荆州职业教育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职业教育人口比重不达标。2011年,全市初中应届毕业生51371万人,其中选择进入普通高中的学生40066人,选择读中职学校招生只有11454人,普职比例严重失调,全市接受职业教育的人口不到30%。二是政府统筹区域职教发展的行为缺位。全市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机构均由不同的部门分别管理,有的规模小、质量差,有的各自为阵、重复建设,办学特色不鲜明,区域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产业结合不紧密、不协调的问题非常突出。三是办学条件差。我市职业教育投入却远远少于普通教育,也少于周边地市和全国、全省平均水平。如市内某重点职校办学规模5000多人,其每年的财政经费只有几十万元,远远无法满足学校的运转和发展需要。有的学校还负债累累,办学条件长期得不到改善,有的学校连教师工资都不能及时足额发放,许多优秀教师流失,教育质量得不到保证。

荆州职业教育同全国职教育事业发展形势一样,已进入由规模扩张、外沿发展向规范管理、内涵建设转轨的新时期。实现区域职业教育的科学发展,就是要努力提升荆州区域职业教育科学发展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推动区域职业教育事业的均衡发展、协调发展、健康发展、内涵发展、可持续发展,为全市“壮腰工程”提供技能型人才支撑。

1.要加强规范管理。一是规范招生。按照普职比大体相当的原则下达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建立和完善中考招生统一平台,严格普通高中招生划线和招生名额限制,做好普职学生分流;要通过持续举办“职教节”,推行阳光招生,扩大职业教育社会影响力;要取消有偿招生、降低招生成本;要开展合作办学,开拓生源市场,提高生源质量。二是规范办学。要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切实规范学籍管理,充分利用全国中职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做好学生异动信息管理。要严格落实国家资助金和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政策,规范申报、审核、资金发放程序,加强监督,严禁学校套取、挪用国家资助金。要规范专业设置和课程开设、教材管理,督促学校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其必修课程,选用教育部开发推荐使用的正版教材;要加强学生实习实训管理,实习课时占总学时的50%以上,严格执行三年级学生顶岗实习规定,禁止以任何名义安排一、二年级学生出外顶岗实习;要增强学校安全意识和风险转移意识,完善、细化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督促学校购买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顶岗实习责任保险,以及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等。

2.要加强内涵建设。一是大力加强品牌专业建设。要根据荆州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着力打造数控、模具、电子电工、机械制造、护理、学前教育、旅游管理与服务,以及畜牧兽医、园林艺术等涉农专业建设,争取在未来五年内新增省级重点专业10个、省级品牌专业5个,努力创建国家级重点专业和品牌专业3个。二是全力开展示范学校建设。要进一步加大投入,支持示范学校建设,真正起到引领示范带头作用。未来五年内,我们要争取新增国家级示范中职学校3所,省级示范中职学校6所。三是努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要把好教师进口关,职业教育教师除了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外,还要把教师职业技能、企业工作相关经历作为学校聘任教师的优选条件,引进既懂教学、又懂技能的优秀人才,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四是尽力加大教育教学改革。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转变办学思路,实行灵活的学制和开放的办学模式,面向社会、市场办学,坚持培养与培训并举,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相结合,职前教育、在职教育和职后教育相结合,把职业学校办成融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于一体,面向社会开放的、多功能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中心。五是全面开展职校办学绩效评价。建立职业学校办学质量评估机制,邀请企业参与制定职校办学评价标准,把学生德育、文化基础、专业技能水平、学生就业质量、师资队伍建设、学校基础能力建设、校园安全管理等作为学校办学绩效的作用衡量指标。

3.要增强办学活力。一是推进校企合作。一方面,学校引进企业文化,在校内办企业专业班,实行定方向、定单位、定岗位培养;教育部门为企业界提供人才毕业生专业等信息;学校为企业员工提供技能培训,提升员工素质和学历;一方面,企业为学校提供实习实训岗位、基地和就业岗位及兼职教师;企业及时向教育部门呈报人才需求信息,企业在学校招生、办学、学生管理和宣传上给予帮助。二是继续整合资源。打破行业、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对荆州市中心城区的市直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按照相同或相关专业进行资源整合,按照国家级示范学校的建设标准,建设3-4所规模较大、特色鲜明、办学条件较好、竞争力较强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积极推进资源整合,按照国家级重点学校的建设标准,集中力量办好一所中等职业学校。三是建立职教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校企合作平台建立、双师型职教队伍建设、支持品牌专业和示范学校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和持续开展职教宣传等。四是切实加大职教投入,要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调整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保障学校教师工资、公用经费。要将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教师工资待遇不低于同级普通学校教师工资水平。五是支持民办职校建设发展。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国家一切优惠政策吸引企业、民间资本及外资参与职业学校建设,积极营造公办、民办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环境。

4.要加强政府统筹。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职业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及主要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统筹规划、资源配置、综合协调、条件保障、政策措施的宏观管理,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专项督导和检查评估,为职业教育提供强有力的公共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要建立由市政府牵头,市发改、财政、教育、人社、农业、经信等部门参与的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职教发展问题。

[参考文献]

[1]常雪梅,《促进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研究》,载于《高教与经济》2010年第1期,47-50

[2]黄芳,《湖南省职业教育均衡发展水平研究》,载于《职业教育研究》2010年第3期;5-7

[3]王琴、马树超,《区域职业教育均衡发展的内涵和原则》,载于《职业技术教育》2010年第7期,16-19

[4]褚继平、彭玉林,《奉贤区域职业教育发展的实践与思考》,载于《中国农村教育》2010年第2期,18-21

[5]徐健,《试析地方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载于《职业教育研究》2010年第3期,16-17

[6]沈欣,《县级职教中心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的思考》,载于《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9第2期,27-28

[7]商学芳、姜卫良、郑世英,《关于加强农村职业教育问题的思考》,载于《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6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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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最新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1]》,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示与救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的统一管理。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监督)

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2-3]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基金来源)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在不足支付重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市财政垫付。

第八条(缴费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第九条(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或者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十条(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确定。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幅度为缴费基数的0.5%,向上浮动后的最高费率(基础费率加浮动费率)不超过缴费基数的3%,向下逐档浮动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基础费率。浮动费率每年核定一次。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和监督)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市劳动保障局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经办机构经费)

经办机构开展工伤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纳入预算管理。[2-3]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认定工伤范围)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视同工伤范围)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工伤排除)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认定申请)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提交本条前款要求的材料外,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在3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条(调查核实和举证责任)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认定程序)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在工伤认定期间,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对相应事故尚未作出结论,且该结论可能影响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程序可以中止。

第二十二条(工伤认定决定载明事项)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者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以及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三)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者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认定结论;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六)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三条(告知义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时,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2-3]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鉴定机构)

市和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由同级劳动保障、人事、卫生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和区、县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市鉴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人员的再次鉴定等具体事务。

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委员会依法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

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向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

(三)医疗保险契约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鉴定程序)

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依法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

鉴定委员会在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办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并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第二十八条(再次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对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申请,市鉴定委员会应当另行组织专家组,进行再次鉴定。

市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九条(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第三十条(鉴定费用)

工伤人员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承担;再次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2-3]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就医原则)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医疗保险契约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医疗保险契约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工伤人员应当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医疗费用除按照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

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十三条(住院伙食费、交通食宿费标准)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往外省市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从业人员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四条(辅助器具)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和辅助器具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五条(停工留薪期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六条(生活护理待遇)

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七条(致残14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

(三)工伤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四)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致残56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 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25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九条(致残710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工伤复发)

工伤人员工伤复发,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第 三十一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因工死亡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5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其中,在按月领取养老金以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金低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标准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关于缴费工资的特别规定)

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负伤前或者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负伤前或者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第四十三条(待遇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与其他赔偿关系)

因机动车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先期支付的,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在获得机动车事故等民事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第四十五条(发生事故抢险救灾下落不明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标准,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待遇停止)

工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四十七条(保险责任确定)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从业人员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八条(境外赔偿)

从业人员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九条(办理享受待遇的手续)

从业人员因工伤亡的,由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工伤医疗费用支付凭证;

(三)工伤人员与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关系证明;

(五)下落不明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工伤人员或者其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待遇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2-3]

第六章 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费)

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劳动报酬中支付给个人,由其本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自行缴费。

第五十一条(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工伤待遇)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并不得低于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致残一级至四级的,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享受的伤残津贴为基数,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致残五级至十级的,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五十二条(协保人员的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使用经就业登记的协保人员的,协保人员的工资收入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协保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用人单位下一年度的浮动费率。

第五十三条(非正规从业人员工伤待遇)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在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其按照规定在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登记的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2-3]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法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人员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市劳动保障局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工伤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六条(骗取基金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市劳动保障局责令其限期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鉴定机构法律责任)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局责令改正,并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八条(应参保未参保者未按规定缴费)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该期间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五十九条(争议处理)

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3]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关于适用范围的特别规定)

国家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另行作出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整。

第六十二条(聘用退休人员规定)

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十三条(老工伤人员的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支付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具体办法未实施之前,本条前款规定的工伤人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按原办法支付。

第六十四条(外来从业人员规定)

本市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暂不参加的规定)

本市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暂不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