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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卫生管理档案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卫生系统媒体资料管理现状及建立媒体资产管理系统的必要性
重庆市卫生系统内近年来以多媒体为载体而记录重要事件的资料逐年增多,目前市卫生局有400多盘DV磁带,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中很多资料独一无二、非常珍贵,但是以磁带、光盘为介质的素材保存、使用方式面临许多问题。同时,作为全国五个卫生信息化试点城市项目的深入推进,各级医疗单位将产生越来越多得电子表格、电子文档、电子音视频资料,现今对这些巨大量的数字资料管理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安全性差储存的安全性。一个是档案资料的物理上的安全性,这也是最重要的,单个储存介质如电脑硬盘、服务器硬盘、磁带、光盘寿命有限且安全性低,且由于重庆气候原因,容易受潮造成磁粉脱落;由于储存介质的损坏造成资料的丢失,后果非常严重。资料保密的安全性。机关工作资料许多都是资料有其严格的保密等级、公开对象限制,隔离保存非常重要。
(2)存取检索不方便以磁带为载体的保存方式,由于没有健全的编目检索条件,资料的查找非常的复杂,同时传统方式还有一个重大缺陷,就是很多不相关的资料保存在一盘光盘上,有人将这盘光盘借出后,别人将无法利这一盘光盘上所有的资料。城建档案馆目前就存在这种困难,如有某位领导想看一段历史媒体资料,声像科的技术人员需要在海量的光盘中找出保存的单个光盘,然后将这盘光盘从始至终的播放才能找到,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3)共享的困难假如有几个人同时需要借用某一些资料,目前的管理方式无法实现。
(4)资料交换的困难目前卫生系统内各单位间的资料提交、交换都是由人工刻成光盘,在送给管理或使用部门。假如能在局域网内用电脑完成提交,而不需人工,将会让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5)远程检索查找的困难局内的领导或工作人员出差在外,因工作需要想查找各种资料,目前远程资料检索、下载还无法实现。媒体资产管理系统可通过B/S(Browser/Server,浏览器/服务器模式)检索方式来实现。
(6)传统磁带管理媒体资料成本高以上的困难,都通过建立媒体资产管理系统来解决。
卫生系统内建立媒资系统
鉴于卫生系统的实际情况,我们需要建立一款高度集成化的即连即用型媒体资产存储管理产品,在具有弹性和易用性的B/S(WEB页面)架构基础上,以最简化的流程实现视音频素材和多种其他媒体文件的导入、编目、存储、检索、离线归档管理、素材下载等媒体资产管理系统的主要业务。
1需求分析
1.1网络站点需求与现有非编系统及PC机紧密连接的方式,实现采编存一体化的网络应用流程,建立完整的在线/近线/离线相结合的媒体资产管理系统。在局域网内任意机器都可作为编目检索工作站,无须单独配置编目检索工作站.
1.2网络管理需求由于在网络中的各类使用人员众多,因此应具备如下要求的网络管理功能:①系统必须具有对所有编辑人员进行统一的分类管理和对应的操作权限管理;②系统必须要具有对网络编辑中所有重要信息进行记录,便于事后通过记录的事件日志查询功能;③系统具有对各类编辑设备的管理功能,在网络编辑中,通过中心服务器自动完成对网络中所有编辑站点的使用时间进行记录,方便事后的各项统计。
1.3存储需求现有的资料为10TB,因此在媒体资产管理系统中,应至少包含600小时的高质量媒体资料长期存储,并有年增量100小时素材存储的实际需求。
2功能要求
提供手动和自动两种上载方式,手动上载就是在客户端以C/S或B/S方式上载;另外为了更加便利于卫生系统内部工作流程,要求操作人员只需要将上载的素材拷贝至设定的HotFolder共享文件夹,媒体资产管理系统自动扫描HotFolder文件夹并上载该素材。系统具备高低码流两种存储方式,及系统分在线、近线、离线的管理方式。采用可视化的离线带架管理,根据自定义策略自动为离线介质分配带架位置,并提供可视化的带架视图,直观、便捷地对离线带架及介质进行管理和维护。
2.1要求具备很强的系统扩展性要求将组件与核心服务分离,能通过新增组件实现功能扩展;能通过新增存储设备来扩展存储能力支持将组件集中部署和分布部署,从而加大系统处理能力和业务吞吐量。
2.2可跨平台的运作完美运行于windows平台和MACOS平台。不同操作系统下的计算机设备都可以联入系统做为媒体资产管理系统的客户端。
2.3要求媒体资产管理中心系统采用多平台全程B/S架构,应用WEB技术,可架设在任意网络环境中,局域办公网、域环境和因特网等等,部署简单,所有客户端只需输入服务端IP地址即可接入媒体管理系统。
2.4安全性要求要求具备完善的密级管理,素材级的加密控制,严密的用户权限控制,素材对于客户端完全不透明,全流程只存在元数据交互,杜绝病毒渗透,在线素材可另存到光盘介质,存储系统的具备备份容错机制保证系统数据和素材的安全。
媒体资产管理系统在卫生系统的应用
媒体资产管理系统要求既可以在单机模式下应用,也可以在网络模式下应用。就重庆市卫生系统目前的现状来看,除市卫生局外,其他下属的区县级单位目前的媒体资料很少,还没必要用媒体资产管理系统,所以现阶段建立媒资系统主要用在管理市局现有的媒体资料,满足与非编系统无缝链接调换资料。但应用功能上必须具备网络化的模式,公共网内的任意一台PC机都可作为客户端进行上传、下载等操作。
1单机应用模式,即媒体资产管理系统只配合非编系统使用,可在非编单机上安装B/S客户端软件,组成一套带有上载、编辑、存储、编目、检索、素材下载等功能的最简化媒体资产管理系统。
2网络应用模式,公共网内计算机(非编、单机)可通过媒体资产管理系统的Hotfloder上载方式将非媒资系统用户的素材文件通过FTP服务器上载到媒资系统存储并入库。用户对库中素材进行浏览、检索操作。将检索到的素材文件导出到指定计算机FTP服务器、或非编设备进行编辑制作。
【中图分类号】 R134+.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84-2030(2010)03-0172-05
为了探索和建立中小企业科学、规范的职业卫生管理机制,有效开展对中小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对某街道2008年12月注册的中小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现状进行了初步调查分析。结果显示:中小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建设有待加强;企业职工卫生防护情况不容乐观;中小企业职工防护素质亟待提高。
1 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某街道2008年12月注册的22家中小企业。
1.2 调查方法 调查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问卷调查。根据研究目的,自行设计了问卷调查表,以调查企业的基本情况、ISO管理体系认证、职业病危害特征、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分管人员业务素质、培训情况以及企业医疗机构的设置情况等为主要调查内容。
1.3 统计分析方法 采用流行病学研究的方法,将经过调查人员审核后符合要求的调查问卷资料输入电脑,应用Excel应用程序建立数据库,采用SPSS 10.0 for Windows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企业职业卫生基本情况 上海市金山区某街道(以下简称某街道)注册经济实体企业22家,均为由上海市石油化工总厂机构改革剥离出来的中小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22家,职工3102人,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1016人,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主要为粉尘、射线、苯等。
2.2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现状 (1)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企业20家,占91%;未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企业2家,占9%。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主要设置在行政、生产、后勤、人力资源、安全、环保部门等管理部门。(2)企业医务室设置情况:设置医务室的企业2家,占9%;未设置医务室的企业20家,占91%。(3)企业ISO管理体系认证情况:通过ISO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18家,占81.8%;小企业未经管理体系认证有4家,为18.2%。
2.3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实施
22家中小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各项内容中只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档案两项建立率达90%以上,健全率达100%,且只有职业卫生档案在建立健全的基础上执行情况较好,达80%,其他各项内容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都不容乐观,其中尤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显,建立健全率只有22.37%。见表1。表1石化街道22家中小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体系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90%以上的企业设置了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而应急救援设施的设置只有54.55%;同时,设置以上三项防护措施的企业较好使用的分别为50%、72.73%、50%。见表2。表2石化街道22家中小企业职业卫生防护现状 注::10家企业没有设置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卫生知信行情况在卫生管理人员中合格率基本达到80%以上,但是实际有行为表现的只达到55.55%;在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当中,职业卫生的知信行情况则了解较少,合格率在50%左右。见表3。表3石化街道22家中小企业职业卫生知信行情况
2.4 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职称学历及接受培训情况 调查企业均配备了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其中高中或中专学历10人,占38.5%;大专以上学历12人,占46.2%。企业分管人员学历为高中(中专)及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6.8%,无职称人员占13.2%。
近3年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接受过1次以上(含1次)职业卫生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的人员仅占全部人员的35.0%,从未经过培训的人数占全部人员的65.0%。经过1次以上培训职业卫生知识知晓率为73.2%,未经过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工作人员知晓率为51.28%,差异有显著性(χ2=4.11,P
3 分析与讨论
3.1 充分认识石化街道中小企业的特征和现状 随着石油股份公司改革的深化,一部分资产从母公司剥离,形成了石化地区中小企业,这些企业虽然已从母体剥离,改制后由于经济效益较差,对存在的职业危害认识不足。这些小企业不仅规模小,而且生存条件简陋,职业病防护设施差,劳动力流动性大,企业注销关闭时有发生。
同时,相比杭州通过调查的70家中型企业、102家小型企业通过ISO管理体系认证的87.1%和63.7%[1],石化街道中小企业只有81.8%通过ISO管理体系认证的比例略低。企业管理体系通过国家法定认证机构的第三方认证,既是企业管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规范化程度的体现,也是企业参与国际化竞争的必备通行证。从本次调查分析,企业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识和积极性都是不高的。
3.2 中小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有待加强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 有必要建立健全一整套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建立从下向上的职业卫生信息反馈网络、建立健全并执行职业病防治计划、卫生职业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监护档案、危险因素监测、评价制度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职业卫生管理体系,降低职业危害的发生。本次调查显示(见表1):有相当高比率的企业未建立职业病防治计划、未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未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同时,相应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也不尽如人意,多项调查指标执行较差企业占30%~60%。有实验表明: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是行之有效的,对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效果明显(P<0.01)[2]。
3.3 企业职业卫生防护情况令人担忧 本次调查显示:企业职业病防护设施使用较差的单位比例占30%以上,有10家(占45.45%)企业无应急救援设施。对职业中毒有较好预防作用的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率如果未达标,必然存在一旦发生如管道破裂导致毒物外泄、停电导致设施负压吸风装置失灵使反应釜中毒气积聚后外泄等因素引起职业中毒的隐患。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3]。有防护设施不能正常有效使用、甚至不设置应急救援设施的结果可想而知。
3.4 中小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高级人力资源匮乏,需求突出 本次对中小企业职业卫生法规、知识的知信行调查,从管理人员和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了一些初浅的调查,反映出中小企业对企业管理人员的要求理应更高、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的保护和宣教工作更应细致周到。
职业卫生分管人员的文化素质、专业技术情况显示,中小企业的分管人员低学历、低技术职称人员和无专业人员占较高比例数,从一个侧面反面出中小企业缺乏技术、缺乏人才、职业卫生管理薄弱的现状。
社会总体对职业病的防治意识不强,职工队伍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文化素质低,安全意识差,没有系统接受过安全生产教育和职业卫生培训,对生产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认识不足[4]。本次调查结果有65%的从业人员从未经过职业卫生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
同时,对从事高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5],是一个急需卫生行政部门考虑解决的问题。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中小企业应根据职业卫生工作的需要,合理配置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并进行适当的学习和培训;针对不建或无条件配备专业人员的中小企业,应依托现有的社区服务机构,纳入社区服务的内容。尽可能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解决、控制、降低职业有害因素的损伤,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及时掌握职工健康状况,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的开展[6]。
4 建议
鉴于石化街道中小企业卫生管理体制比较薄弱、通过ISO管理体系认证的比例较低、管理体系未完全建立健全、卫生防护用品使用以及应急救援设备率较低、卫生专兼职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等方面,谨作以下几点建议:(1)加强街道政府职业病防治工作。针对企业职业危害、职业卫生管理认识不足,街道政府要将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评,加强对转制企业的监管,特别是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建立职业病防治网络,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贯穿生产过程的始终[7],充分体现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2)积极吸收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模式,引进高级管理人才,将职业卫生工作纳入并积极推进企业的“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通过国家ISO管理体系的认证,建立科学的现代的企业管理体系,实现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通过各种形式积极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及其相关法规,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加强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工作,提高中小企业负责人的法制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形成一种共治职业病危害的氛围。(4)适时调整工作方式和目标,对职业病危害进行量化分级管理,着重保护高危人群,针对高危作业大多由外来农民工承担,流动性大的特点,改变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模式,创立健康监护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统一数据库,卫生监督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进行联网操作,把劳动者的健康监护资料输入计算机系统,给劳动者发放个人专用IC 卡,凭卡可以随时查阅所需的职业健康资料[8]。(5)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以市场因素来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9]。中小企业应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设置必需的入门资格,建立入门和定期再教育培训的制度,提高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中小企业的领导干部要起到决策作用,多部门合作,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制纳入日常工作,将其运用于实践,从实践中不断总结,吸取教训并修改完善。(6)做好前期预防工作,加强职业卫生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防止边治理边“污染”的恶性循环现象的出现[10]。对高毒作业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杂和危害严重的企业,应重点做好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参考文献
1 王丽华,俞平,王悦. 杭州市中小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调查及对策研究.中国预防医学杂志,2007,8(5):545-549.
2 金伯坤,吕旭峰,沈逸.常州市化工企业实施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运行效果.职业与健康,2006,22(15):603-60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4 汤忆眉,姚建华,王群刚.苏州地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现状分析.上海预防医学,2007,11.
5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2号,第三章,第十七条.
6 孔令文. 煤矿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初探.实用医技杂志,2007,12.
7 张腾,徐幼平,周彪.石化企业建立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探讨.现代商贸工业,2007,14(34):4473-4474.
8 沈逸,严旭东,黄泽民.常州市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初探.职业与健康,2004,20(1):22-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商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宿业、沐浴业和美容美发业的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商务部组织制定了《住宿业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和《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上3个卫生规范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1.住宿业卫生规范
2.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3.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住宿业卫生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加强住宿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住宿场所。
第三条用语含义
(一)住宿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的场所,如宾馆、饭店、旅馆、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指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三)储藏间,是指用于存放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等物品的房间。
(四)工作车,是指用于转送及暂存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洁工具等物品的车辆。
(五)公共用品用具,是指供给顾客使用的各种用品、用具、设备和设施总称,包括床上用品、盥洗物品、饮具、清洁工具、拖鞋等。
(六)健康危害事故,是指住宿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故。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
第四条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
(一)住宿场所建设宜选择在环境安静,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影响的区域,并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
(二)新建、改建、扩建住宿场所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第五条场所设置与布局
(一)住宿场所主楼与辅助建筑物应有一定间距,烟尘应高空排放,场所25米范围内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或噪声等污染源。
(二)住宿场所应当设置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消毒间、储藏间,并设有员工工作间、更衣和清洁间等专间。客房不带卫生间的场所,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公共浴室、公用盥洗室等。
(三)住宿场所的吸烟区(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室内空气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四)住宿场所的公共卫生间应当远离食品加工间。
(五)住宿场所内应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应当提供性病、艾滋病等疾病防治宣传资料。
第六条客房
(一)客房净高不低于2.4米,内部结构合理,日照、采光、通风、隔声良好。
(二)客房内部装饰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三)客房床位占室内面积每床不低于4平方米。
(四)含有卫生间的住宿客房应设有浴盆或淋浴、抽水马桶、洗脸盆及排风装置;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明显标记的脸盆和脚盆。
(五)客房内环境应干净、整洁,摆放的物品无灰尘,无污渍;客房空调过滤网清洁、无积尘。
第七条清洗消毒专间
(一)住宿场所宜设立一定数量的独立清洗消毒间,清洗消毒间面积应能满足饮具、用具等清洗消毒保洁的需要。
(二)清洗消毒间地面与墙面应使用防水、防霉、可洗刷的材料,墙裙高度不得低于1.5米,地面坡度不小于2%,并设有机械通风装置。
(三)饮具宜用热力法消毒。采用化学法消毒饮具的住宿场所,消毒间内至少应设有3个饮具专用清洗消毒池,并有相应的消毒剂配比容器。应配备已消毒饮具(茶杯、口杯、酒杯等)专用存放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
(四)配有拖鞋、脸盆、脚盆的住宿场所,消毒间内应有拖鞋、脸盆、脚盆专用清洗消毒池及已消毒用具(拖鞋、脸盆、脚盆等)存放专区。
(五)各类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防渗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洗的材料制成,并设置标识明示用途。
第八条储藏间
住宿场所宜设立一定数量储藏间。储藏间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柜或货架,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及防鼠、防潮、防虫、防蟑螂等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
第九条工作车
(一)住宿场所宜配备工作车,其数量应能满足工作需要。
(二)工作车应有足够空间分别存放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洁工具并有明显的标识。
(三)工作车所带垃圾袋应与洁净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洁净工具分开,清洁浴盆、脸盆、抽水马桶的工具应分开存放,标志明显。
第十条公共浴室
公共浴室应分设男、女区域,按照设计接待人数,盥洗室每8~15人设1只淋浴喷头,淋浴室每10~25人设1只喷头。
第十一条公共卫生间
(一)公共卫生间应男、女分设,便池应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池等应采用易冲洗、防渗水材料制成。卫生间地面应略低于客房,地面坡度不小于2%,并设置防臭型地漏。卫生间排污管道应与经营场所排水管道分设,设有有效的防臭水封。
(二)公共卫生间应设有独立的机械排风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安装严密,纱门及纱窗易于清洁,外门能自动关闭。卫生间内应设置洗手设施,位置宜在出入口附近。
(三)男卫生间应按每15~35人设大小便器各1个,女卫生间应按每10~25人设便器1个。便池宜为蹲式,配置坐式便器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座垫。
第十二条洗衣房
(一)住宿场所宜设专用洗衣房或采用社会化洗涤服务。洗衣房应分设工作人员出入口、待洗棉织品入口及洁净棉织品出口,并避开主要客流通道。
(二)洗衣房应依次分设棉织品分拣区、清洗干燥区、整烫折叠区、存放区、发放区。棉织品分拣、清洗、干燥、修补、熨平、分类、暂存、发放等工序应做到洁污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三)公共用品如需外洗的,应选择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承洗单位,作好物品送洗与接收记录,并索要承洗单位物品清洗消毒记录。
第十三条给排水设施
住宿场所应有完善的给排水设施,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如场所内供水管网与市政供水管网直接相通,场所内供水管网压力应小于市政供水管网压力,并有防止供水向市政供水管网倒流的设施。排水设施应当有防止废水逆流、病媒生物侵入和臭味产生的装置。
第十四条通风设施
(一)客房、卫生间、公共用房(接待室、餐厅、门厅等)及辅助用房(厨房、洗衣房、储藏间等)应设机械通风或排风装置。机械通风或排风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异味交叉传导。
(二)住宿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住宿场所的机械通风装置(非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进风口、排气口应安装易清洗、耐腐蚀并可防止病媒生物侵入的防护网罩。
第十五条采光照明
(一)住宿场所室内应尽量利用自然采光。自然采光的客房,其采光窗口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小于1:8。
(二)客房台面照度不低于100勒克斯。
(三)不宜将暗室作为客房。
第十六条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
(一)住宿场所应设置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及防潮、防尘等设施。
(二)与外界直接相通并可开启的门窗应安装易于拆卸、清洗的防蝇门帘、纱网或设置空气风帘机。
(三)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设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隔栅或网罩,防止鼠类进入。
(四)机械通风装置的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
第十七条废弃物存放设施
(一)住宿场所室内应设有废弃物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场所宜设置废弃物分类收集容器。
(二)废弃物收集容器应使用坚固、防水防火材料制成,内壁光滑易于清洗。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密闭加盖,防止不良气味溢散及病媒生物侵入。
(三)住宿场所宜在室外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设施,其结构应密闭,防止病媒生物进入、孳生及废弃物污染环境。
第三章卫生操作要求
第十八条操作规程
(一)住宿场所经营者应制定公共用品用具采购、储藏、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维护等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应具体规定工作程序。
(二)经营者应当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卫生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本岗位卫生操作规程并严格按规程操作。
第十九条公共用品用具采购
(一)采购的物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采购物品应做好记录,便于溯源。
(二)采购的一次性卫生用品、消、化妆品等物品中文标识应规范,并附有必要的证明文件。
(三)采购的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
第二十条公共用品用具储藏
(一)公共用品用具储藏间应保持通风和清洁,无鼠害、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及霉斑,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私人物品。
(二)不同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物品距墙壁、地面均应在10厘米以上。棉织品宜存放于储藏柜中。
(三)物品的储藏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过期物品。
(四)有毒有害物品应有专间或专柜存放,上锁、专人管理,并有物品使用登记。
第二十一条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
(一)清洗消毒间应有明显标志,环境整洁,通风换气良好,无积水积物,无杂物存放。
(二)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三)清洗消毒应按规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消毒设备(消毒柜)应运转正常。
(四)清洗饮具、盆桶、拖鞋的设施应分开,清洁工具应专用,防止交叉传染。
(五)清洗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应达到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并保洁存放。清洗消毒后的茶具应当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六)洁净物品保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存放杂物。
各类公共用品用具更换、清洗、消毒、保洁工作可参考《推荐的住宿场所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见附录)。
第二十二条客房服务
(一)客房应做到通风换气,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卫生标准。
(二)床上用品应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一周至少更换一次。
(三)清洁客房、卫生间的工具应分开,面盆、浴缸、坐便器、地面、台面等清洁用抹布或清洗刷应分设。
(四)卫生间内面盆、浴缸、坐便器应每客一消毒,长住客人每日一消毒。
(五)补充杯具、食具应注意手部卫生,防止污染。
第二十三条公共卫生间清洁
清洁坐便器(便池)的清洁工具应专用。每日应对卫生间进行一次消毒。
第二十四条棉织品清洗消毒
(一)棉织品清洗消毒前后应分设存放容器。
(二)客用棉织品、客人送洗衣物、清洁用抹布应分类清洗。
(三)清洗程序应设有高温或化学消毒过程。
(四)棉织品经烘干后应在洁净处整烫折叠,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及时运送至储藏间保存。
第二十五条通风
(一)机械通风装置应运转正常,过滤网应定期清洗、消毒。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清洗消毒。
(三)集中空调机房应整齐、清洁,无易燃易爆物品及杂物堆放。风机过滤网应清洁无积尘。
第四章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卫生管理组织
(一)住宿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卫生知识培训。
(二)住宿场所应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负责其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具体工作。
(三)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应有从事住宿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经验,经过公共卫生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七条卫生管理工作职责
住宿场所卫生管理部门的成员或卫生管理员承担本场所卫生管理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从业人员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和考核办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卫生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等的培训学习和考核。
(二)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负责提出将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的从业人员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岗位的意见。
(三)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卫生责任制度和卫生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督促本场所经营者、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按时办理有关卫生证件、证明,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五)配合卫生执法人员对本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本场所卫生管理档案。
(六)参与保证卫生安全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卫生管理制度
住宿场所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并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主要制度有:
(一)证照管理制度。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
(三)公共用品用具购买、验收、储存及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四)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
(五)洗衣房卫生管理制度。
(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七)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
(八)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九)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十)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第二十九条证照管理
住宿场所、从业人员及健康相关产品应证照齐全。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场所醒目处,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有效,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真实完备。
第三十条档案管理
住宿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证照: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等。
(二)卫生管理制度。
(三)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卫生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四)发生传染病传播或健康危害事故后的处理情况。
(五)卫生操作规程。
(六)公共用品用具采购、验收、出入库、储存记录。
(七)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检测记录。
(八)设备设施维护与卫生检查记录。
(九)空气质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记录。
(十)投诉与投诉处理记录。
(十一)有关记录:包括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记录,培训考核记录,从业人员因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岗位记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等。
(十二)有关证明:包括预防性建筑设计审核文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消毒设施设置情况等。
各项档案中应有相关人员的工作记录并签名,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各类档案记录应进行分类并有目录。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三年。
第三十一条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
(一)住宿场所应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场所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
(二)当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责任报告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三)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范围:
1.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饮用水遭受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
3.公共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遭受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剂、杀虫剂等中毒。
(四)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场所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相应经营活动,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健康危害事故。
第三十二条环境卫生管理
(一)室外公共区域应保持干净整洁。
(二)室内公共区域地面、墙面、门窗、桌椅、地毯、台面、镜面等应保持清洁、无异味。
(三)废弃物应每天清除一次,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四)洗衣房的洁净区与污染区应分开,室内物品摆放整齐,设施设备日常保养及运行状态良好。
(五)定期进行病媒生物防治,蟑螂密度、鼠密度应符合卫生要求。
(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室内空气、用品用具等定期进行检测。
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项目
住宿场所设有食品经营项目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要求。
第五章人员卫生要求
第三十四条健康管理
(一)住宿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二)从业人员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治愈之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可疑传染病患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及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第三十五条卫生知识培训
(一)从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学时的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等。
(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
(三)从业人员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六条个人卫生
(一)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
(二)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附录:推荐的住宿场所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
一、清洗方法及步骤
(一)去除公共用品用具表面的残渣、污垢。
(二)用含洗涤剂溶液洗净公共用品用具表面。
(三)用清水冲去残留的洗涤剂。
二、消毒方法
(一)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红外线等热力消毒方法。
1.煮沸、蒸汽消毒:100℃作用20~30分钟以上。可用于饮具、盆、毛巾、床上用棉织品的消毒。
2.红外线消毒:125℃作用15分钟以上。可用于饮具、盆的消毒。
(二)化学消毒。用含氯、溴或过氧乙酸的消毒药物消毒。
1.用含有效溴或有效氯含量为250毫克/升的消毒溶液浸泡30分钟,可用于盆、饮具的消毒或用于物品表面喷洒、涂擦消毒。
2.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或有效氯含量为1000毫克/升的消毒液中,浸泡30分钟,可用于拖鞋消毒。
化学消毒后的公共用品用具应用净水冲去表面的消毒剂。
三、保洁方法
(一)消毒后的公共用品用具要自然滤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毛巾擦干,以避免受到再次污染。
(二)消毒后的饮具应及时放入餐具保洁柜内。
四、化学消毒注意事项
(一)使用的消毒剂应在保质期限内,并按规定的温度等条件贮存。
(二)严格按规定浓度进行配制,固体消毒剂应充分溶解。
(三)配好的消毒液定时更换,一般每4小时更换一次。
(四)使用时定时测量消毒液浓度,浓度低于要求立即更换。
(五)保证消毒时间,一般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应作用15分钟以上。
(六)应使消毒物品完全浸没于消毒液中。
关键词:化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9文献标识码: A
前言:我国化工企业众多,规模大小不一,职业病防治水平高低不同。企业必须从职业卫生组织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职业病防治的教育、培训等方面入手,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构建应急救援体系;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1、中小化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现状
近年来,我国职业病病人不断呈现,职业病防治越来越受到关注。为此,国家高度重视,根据职业卫生管理需要调整相关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督管理。但是由于职业病的隐匿性比较强,从接触职业病危害到发病需要一段时间,有的甚至几年、十几年后才能暴露出来,加上市场经济转型前期的粗放发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职业卫生管理缺乏足够的认识和职业病防治意识。
1.1职业卫生组织管理
随着国家和地方对化工企业安全、环保工作的重视,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正在逐步走上正轨,而职业卫生管理则处于相对落后状态。部分中小化工企业没有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没有专业技术人员。为应对监管,大部分企业将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依托安全环保部门或行政部门(后勤部门),导致企业没有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或职业卫生管理流于形式,或不符合企业管理实际,或没有整合成有效管理体系.成一纸空文,无法达到指导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的需要。部分条件较好的企业设置有医务室、保健站,人员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但医务室、保健站人员只行使职业卫生管理部分职能,如日常保健、应急处理等。他们往往不参与现场管理,不了解生产现场人员、设施、环境、防护状况,因而缺乏对职业卫生工作全面、统筹的管理,形成资源的浪费。
1.2职业病防护设施
近年来化工企业根据国家、地方整治要求,基本完成了向化工园区集中搬迁建设过程,但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没有及时跟上,使得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施工不规范。加上化工企业建设项目甲类厂房较多,防火、防爆等级要求高,职业病防护设施投入大,部分企业没有委托资质单位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有的自行设计,导致职业病防护设施无法长期正常运行或效果不佳。有的企业甚至没有防护设施,仅仅依靠门窗的自然通风,简单的机械通风,防护效果可想而知。
1.3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我国化工企业众多,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政府层面对企业的职业卫生教育仅仅在企、比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中开展,大量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尤其是接触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没有得到较全面的教育、培训,对职业病危害缺乏认知,缺少自我保护意识。1.4个体防护用品
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材料、产品十分复杂,有机溶剂、无机重金属;固体粉尘、有毒气体;高、剧;放射源等等;劳动者工作时往往都有接触。尽管安监总局明确规定不能使用纱布口罩代替防尘、防毒口罩,但仍可见部分企业一副绵纱口罩,既防尘又防毒,明显违规使用。而有的企业虽有发放。员工常常是丢在柜子,带回家里,或找各种理由不愿意佩戴,没有形成良好的使用习惯。企业认为我发放了,员工不使用,也没有办法,缺少指导、督促机制,使劳动者失去最后的防线。
1.5职业健康监护
由于认识问题,常常有企业将职业健康监护体检安排在没有职业健康监护资质的单位;或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周期要求安排:或没有按上岗前、在岗期、离岗前要求开展:或者开展的项目不全;或者参加的人数不足:有的对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没有复查;对禁忌证人员没有处理:有的没有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没有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使职业健康监护成为一纸报告。1. 6应急救援
针对化工企业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安全、环保事故的预防、应急处理,化工企业有着足够的重视,制定有事故处理应急救援措施。但对中毒、职业病事故发生往往重视不够,投入不足。没有制定职业中毒事故处理应急救援预案,没有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没有配备急救药品;缺少中毒事故处理的演练。有的企业应急救援药品不全;有的急救箱放在办公室,锁在柜子里,一旦发生事故无法正确应对。
2、加强中小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的措施
2.1建立职业卫生组织管理
企业应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建立、健伞符合企业管理实际,整合成有效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规范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要充分发挥医务人员作用,让他们参与现场管理,掌握生产现场人员、设施、环境状况,提高职业卫牛管理水平。
2.2规范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施工、使用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化工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要求高,职业病防护设施投入大,企业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施工,按要求对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后投入使用。已建企业应委托有资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每年对工作场所进行一次检测与评价,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根据检测、评价结果做好防护设施管理。有条件企业可设置在线监控仪器,防护设施一旦损坏,及时发现,及时组织维护,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同时,企业应不断开展技术创新,优化工艺,优先选用无毒、低毒原辅材料,减少、降低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
2.3加强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知识,除了要对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加强教育、培训,使他们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人员应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要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深入企业,有针对性开展职业卫生知识宣传。有了对职业病危害的认知,才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4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个体防护用品是劳动者自我保护的最后的防线,化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制定劳护用品使用标准,配备适宜的有资质厂家生产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同时企业要加强对防护用品使用的指导,建立督促机制,保证正确佩戴。
2.5完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企业职业健康监护检查应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按上岗前、在岗期、离岗前要求开展:按规定的时间周期、项目要求安排;明确参加的人数:对检查中发现的异常应予复查、处理;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本人;对发现职业禁忌证或疑是职业病人员应及时处理、报告;同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6制定应急救援措施
企业应制定职业中毒事故处理应急救援预案,重点场所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配备应急物资、器材、急救药品;组织中毒事故处理的演练,一旦发生事故能正确、有序应对。
2.7发挥中介服务机构作用
目前职业卫生中介机构在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企业和监管部门提供了技术支撑和管理依据。企业应依靠中介机构的技术力量、指导开展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同时中介机构要全面提升专业水平,服务好企业。化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刚刚起步,政府相关部门应不断完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加大监管力度,创新管理,全面提升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3、结论
中小化工企业是职业病防治的重点行业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企业应落实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通过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职工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提高企业职工职业病防治知识水平、防护意识,全面提升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逾越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关键词 乡村卫生服务 一体化管理 驻村医生制度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2.05.393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2.05.393
介绍祁门县历口中心卫生院实行“驻村医生”制度,推动服务中心下移,积极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巡回医疗,以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同时对驻村医生服务团队和卫生室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该院结合自身工作目标,创新工作思路,组织事实了驻村医生制度分片包干进村入户,贴近基层群众的需求,转变服务模式,指导卫生室开展卫生服务工作,提升了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水平,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此举不仅有利于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水平,实现了三个转变,而且密切了医患关系,取得了“三赢”的效果。艘交脊叵担〉昧恕叭钡男Ч
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
建立驻村医生团队制度:2010年9月基层医改后,祁门县历口中心卫生院根据历口镇区域布局把15个行政村化成5片,每个片由卫生院选派临床、护理、医技等3名以上医务人员和村医组成的驻村卫生服务团队,选聘有能力、专业技术过硬的全科医师担任团队长,对所辖村民的健康实行网络化管理。实行驻村医生每周定时驻村上门服务、预约服务、随访服务、随时服务。
建立驻村医生团队制度:2010年9月基层医改后,祁门县历口中心卫生院根据历口镇区域布局把15个行政村化成5片,每个片由卫生院选派临床、护理、医技等3名以上医务人员和村医组成的驻村卫生服务团队,选聘有能力、专业技术过硬的全科医师担任团队长,对所辖村民的健康实行网络化管理。实行驻村医生每周定时驻村上门服务、预约服务、随访服务、随时服务。
强化业务培训:为加强卫生院机构内涵建设,加快人才培养步伐,聘请市、县医院、疾控中心、保健所技术人员任讲师,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基本医疗及相关考核标准和日常工作要求为依据,对团队长每两个月定期业务知识及实际操作技能培训,旨在加快团队长应知应会的实际指导水平。同时,各团队长还分别对包片区域的团队医生和村医每月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及工作职能的培训,从而为顺利开展乡村卫生服务工作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强化业务培训:为加强卫生院机构内涵建设,加快人才培养步伐,聘请市、县医院、疾控中心、保健所技术人员任讲师,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基本医疗及相关考核标准和日常工作要求为依据,对团队长每两个月定期业务知识及实际操作技能培训,旨在加快团队长应知应会的实际指导水平。同时,各团队长还分别对包片区域的团队医生和村医每月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及工作职能的培训,从而为顺利开展乡村卫生服务工作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提升服务能力:由该卫生院选派3名以上医务人员和村医组成的驻村卫生服务团队,推行驻村医生“责任医生制”,实行驻村医生每周定时驻村上门服务、预约服务、随访服务、随时服务。驻村医生主要掌握和了解责任区内的人口分布、年龄结构、新生儿、孕产妇、各种慢性病和特殊病种的基本情况,为各村各户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动态管理和定期更新健康信息,采用随访、跟踪服务方式为农民群众提供预防、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生育技术服务等“六位一体”的综合服务。为一些慢性病患者提供定期不定期的上门服务,正确指导诸如高血压、糖尿病等患者的饮食、生活习惯等;对普通人群开展健康教育,增加自身的保健意识,改掉不良的生活卫生习惯,使农民群众享受到了家门口的医疗卫生服务。
提升服务能力:由该卫生院选派3名以上医务人员和村医组成的驻村卫生服务团队,推行驻村医生“责任医生制”,实行驻村医生每周定时驻村上门服务、预约服务、随访服务、随时服务。驻村医生主要掌握和了解责任区内的人口分布、年龄结构、新生儿、孕产妇、各种慢性病和特殊病种的基本情况,为各村各户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动态管理和定期更新健康信息,采用随访、跟踪服务方式为农民群众提供预防、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生育技术服务等“六位一体”的综合服务。为一些慢性病患者提供定期不定期的上门服务,正确指导诸如高血压、糖尿病等患者的饮食、生活习惯等;对普通人群开展健康教育,增加自身的保健意识,改掉不良的生活卫生习惯,使农民群众享受到了家门口的医疗卫生服务。
通过驻村医生制度,组建卫生服务团队分片包干,任务到团队,责任到人,实行网格化管理,从而使过去以检查考核代替督促指导转变为目前由团队长下乡统一督查指导村卫生室的工作模式。同时,为了严把驻村医生团队工作质量关,特增设驻村医生团队考评组,并实行了驻村医生团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服务进行定期量化考核和业绩评估,对考核结果包括被指导的村卫生室对驻村医生工作满意度等,直接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挂钩,充分发挥奖惩激励机制,确保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到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工作入户到人。
通过驻村医生制度,组建卫生服务团队分片包干,任务到团队,责任到人,实行网格化管理,从而使过去以检查考核代替督促指导转变为目前由团队长下乡统一督查指导村卫生室的工作模式。同时,为了严把驻村医生团队工作质量关,特增设驻村医生团队考评组,并实行了驻村医生团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服务进行定期量化考核和业绩评估,对考核结果包括被指导的村卫生室对驻村医生工作满意度等,直接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挂钩,充分发挥奖惩激励机制,确保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到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工作入户到人。
工作成效
工作成效
全面提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服务水平:建立驻村医生制度,全面推广“医生驻村”活动,建立驻村医生服务团队包干责任制度,深入村组入户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有利于促进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提高村医的医疗技术服务水平。目前历口镇已基本实现乡镇卫生院对所辖村卫生室的规范建设、人员队伍、业务工作、药械配置、绩效考核进行统一管理;村卫生室的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的“五统一,两独立”管理,各村卫生室工作制度基本健全、服务行为比较规范、服务质量明显提高、管理能力不断加强,为解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创造了较好的条件,常见病、多发病的处理能力明显提升,基本实现了“小病不出村”的目标。
全面提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服务水平:建立驻村医生制度,全面推广“医生驻村”活动,建立驻村医生服务团队包干责任制度,深入村组入户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有利于促进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提高村医的医疗技术服务水平。目前历口镇已基本实现乡镇卫生院对所辖村卫生室的规范建设、人员队伍、业务工作、药械配置、绩效考核进行统一管理;村卫生室的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的“五统一,两独立”管理,各村卫生室工作制度基本健全、服务行为比较规范、服务质量明显提高、管理能力不断加强,为解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创造了较好的条件,常见病、多发病的处理能力明显提升,基本实现了“小病不出村”的目标。
主要工作指标有了明显提高:祁门县历口中心卫生院开展“医生驻村”活动后,全面提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水平,迄今已为农户建立健康档案4500多份,筛查疾病近1500例,新农合患者出院后2周内随访率高达82%,重点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65岁以上老人系统管理率65%以上,取得了可喜的成效,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主要工作指标有了明显提高:祁门县历口中心卫生院开展“医生驻村”活动后,全面提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水平,迄今已为农户建立健康档案4500多份,筛查疾病近1500例,新农合患者出院后2周内随访率高达82%,重点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65岁以上老人系统管理率65%以上,取得了可喜的成效,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实现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三大转变:通过建立驻村医生制度,开展“医生驻村”活动,历口镇实现了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三个巨大转变,即医务人员的服务理念由传统的“以患者为中心”转变为“以健康为中心”,卫生院的服务模式由被动服务转变为主动服务,群众的健康观念由“治病为主”转变为“预防为主”。
实现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三大转变:通过建立驻村医生制度,开展“医生驻村”活动,历口镇实现了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三个巨大转变,即医务人员的服务理念由传统的“以患者为中心”转变为“以健康为中心”,卫生院的服务模式由被动服务转变为主动服务,群众的健康观念由“治病为主”转变为“预防为主”。
讨 论
讨 论
在开展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过程中,建立驻村医生制度,创新农村卫生工作服务模式,结合当地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向农民提供便捷、有效的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了“村村有驻村医生、户户有医生负责”的卫生服务格局。
在开展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过程中,建立驻村医生制度,创新农村卫生工作服务模式,结合当地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向农民提供便捷、有效的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了“村村有驻村医生、户户有医生负责”的卫生服务格局。
随着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水平需求的提高,下一步如何更好更快提高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进行驻村医生服务团队卫生信息化建设显得更加重要。卫生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卫生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的重要举措,尽快建立县级综合卫生管理平台、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管理信息系统,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县级综合卫生管理平台,是连接辖区内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新农合、药物管理、在线培训等信息系统的枢纽,尽快完成县级综合卫生管理平台、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管理信息系统的硬件配置、软件开发或升级改造工作,建成县级综合卫生管理平台中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子系统,并实现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管理信息系统的无缝对接,满足健康档案、基本医疗、新农合等县乡村一体化管理的需要。建立驻村医生团队更加便捷的信息管理,使农民群众享受到了家门口的医疗卫生服务,实现了“政府得民心、卫生院增效益、农民得实惠”的“三赢”目标。
一、采购制度
1
根据“按需购进,择优选购”的原则,依据市场动态,库存结构及质量部门反馈的信息编制购货计划,报中心产品部批准后执行.要建立供销平衡,保证供应,避免脱销或品种重复积压以致过期失效造成损失。
2
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食品购进程序,确保中心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食品。
3
要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时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的质量责任,并明确有效期。
4
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签订的购货合同必须注明相应的质量条款。
5
质量管理部门要做好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以及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样品实样,执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制度》。
6
购进食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食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7
严禁采购以下食品:(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食品.(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4)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二、贮存制度
1
所有入库食品都必须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核实产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相符后,方准入库。
2
仓库保管员应根据食品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食品.需冷藏的食品储存于冷库(温度2-10℃),需阴凉,凉暗储存的储存于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可常温储存的储存于常温库(温度0-30℃),各库房均应有避光措施,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3
食品应离地,隔墙10cm放置,各堆垛间应留有一定的距离.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食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堆放食品必须牢固,整齐,不得倒置;对包装易变形或较重的食品,应适当控制堆放高度,并根据情况定期检查,翻垛。
4
应保持库区,货架和出库食品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
5,应定期检查食品的储存条件,做好仓库的防晒,温湿度监测和管理.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对库房的温湿度进行检查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6,应根据库存食品的流转情况,定期检查食品的质量情况,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在该食品存放处放置“暂停发货”牌,并填写《质量问题报告表》,通知质管部复查并处理。
三、销售制度
1
所有销售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和产品知识培训后方能上岗。
2
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管理办法》的要求正确介绍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食品的宣传。
3
严禁以任何形式销售假劣食品.凡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或变质的食品,一律不得销售。
4,销售过程中怀疑食品有质量问题的,应先停止销售,立即报告质管部,由质管部调查处理。
5
卫生管理员负责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等工作,指导营业员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营业场所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确保食品的质量。
四、售后服务制度
1
中心应建立一支专业的售后服务队伍,负责解答和处理顾客对食品的保健功能,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注意事项以及质量问题的咨询和投诉。
2
售后服务部应建立售后服务档案,对顾客提出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予以登记,定期汇总上报中心相关部门。
3
定期开展用户访问,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及时向质量管理部门反馈客户质量查询或投诉信息,并落实相关质量改进措施。
4
对消费者投诉的质量问题,应在接到信息后第一时间予以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中心分管负责人,必要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5
营业场所内应设立顾客意见本,服务公约,服务电话和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电话,便于消费者监督。
6
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积极予以采纳,并予以感谢。
7
制定便民服务措施,提供义务咨询,免费送货上门等服务提高顾客满意度。
五、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
中心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2
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
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4
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5
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6
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中心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7
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8
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六、仓库卫生管理制度
1
仓库划分为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各区应放置明显标志。
2
所有入库产品应分区,分类摆放在规定的区间,出入库帐目应与货位卡相符。
3
应根据食品的性能及要求,将食品分别离地整齐存放于常温库,阴凉库或冷藏库,并保证食品的质量。
4
应合理使用仓容,堆码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库存食品应按保质期远近依序存放,先进先出,不同批号食品不得混垛。
5
仓库内应保持干燥,整洁,通风,地面清洁,无积水,门窗玻璃洁净完好,墙壁天花板无霉斑,无脱落,防虫,防鼠,防尘,防潮,防霉,防火设施配置齐全,措施得当。
6
仓库应定期做好清洁卫生消毒工作,每日进行防蝇,防鼠,防蟑检查和打扫卫生,每月进行一次消毒,杀菌,并作好记录。
7
非仓库员工不得进入仓库.进出仓库要换仓库专用鞋预防灰尘。
8
仓库内不得吸烟,喝酒,进食,不得存放与食品存放无关的私人杂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七、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
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员工每年必须在区以上医院体检一次,体检除常规项目外,应加做肠道致病菌,
胸透以及转氨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3
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4
中心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5
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6
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
7
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八、人员培训制度
1
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维修,保洁,仓储,服务等人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2
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报总中心批准后下发实施.行政部门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3
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中心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4
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5
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6
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行政部门与质量管理部共同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7
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岗
位
职
责
一、部门负责人岗位职责
1
对中心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保证中心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
负责建立,健全中心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中心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
3
负责签发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质量文件,负责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定期组织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4
负责对食品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批,对中心购进的食品质量有裁决权。
5
负责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在中心内部的贯彻实施。
6
负责选拔任用各方面的合格人员,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二、食品卫生管理员岗位职责
1
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严格遵守中心的质量和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食品的卫生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
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保证各种设施,设备安全有效。
3
每年负责安排中心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
4
负责监督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保证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食品的质量。
5
保证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发现可能影响食品质量的问题时应立即加以解决或向总中心报告。
三、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中心各项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特别是采购和销售方面的管理制度。
2
对购进的食品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认真检查供货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工商执照》和食品的《批准证书》,《检验合格证》,对食品逐件验收。
3
销售人员应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质管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