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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医疗服务税收政策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一、现行财政税收政策对医院发展的作用
1、财政税收政策促进大城市医院发展。为推进城镇化建设,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满足城市人群的医疗需求,国家财政投入大量财力,使城市医院得到快速发展,同时专业技术人才、高端医疗设备、关键医疗技术都集中到大城市,也解决了我国城市居民看病难的问题,为我国城市化进程提供坚强的健康保证。由于卫生资源高度集中在大中城市,看病难看病贵。这是全社会关心的热点,为解决当时大城市看病难的问题,贫困地区看病贵、看病差。
2、财政税收政策制约了贫困地区医院发展。根据各地方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医疗服务机构的经费主要靠地方财政来投入,因此对贫困的地区医疗服务机构来说很难获得充足的财力支持。贫困地区医疗服务机构在基础设施、医疗设备、专业技术人才方面远落后于发达地区医院,导致医疗服务机构发展不平衡,造成大城市看病难、看病贵,县乡村容易看病、看不好病的现象发生。
3、财政税收政策有力支持了民营医院的快发展。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税收优惠政策相继出台,民办医院得到了蓬勃发展。与公立医院相比,民办医院具有经营机制灵活,融资渠道多元,办医形式多样,市场开拓意识和服务意识强等优势。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不同人群的医疗服务需求。
4、财政税收政策在卫生产业作用。在“万名医师下基层”、医院结对帮扶活动中国家财政投入了很多资金、有力支持了上级医院对落后医院的技术支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基层医院看病差的问题。
二、探索新时期财政税收政策对医院发的作用
1、发达地区实行紧缩财政政策,贫困地区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发达地区医院已经具备了自身发展的条件和能力,把这部分资金转移到贫困地区医院建设和发展。促进地区间医院的平衡发展。使贫困地区的人民得到公平的医疗服务。
2、在贫困山区实施更加灵活的财政税收政策。财政从基础设施、医务人员工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方面支持贫困地区医院的发展。改善条件、优化环境、提升服务能力,使这些地区的医院得到发展。从税收方面,如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来支持医院人才队伍的稳定,提高技术水平。
【关键词】 制度变迁; 营改增; 税收;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中图分类号】 F810.4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12-0094-04
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开展了营改增试点工作,行业范围主要涉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同年9月至12月,试点地区陆续增加了北京、江苏、广东、湖北等8个试点省(市)。2013年8月,营改增试点工作推向全国,并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行业范围②。2014年1月新增铁路运输与邮政服务业,同年6月又增加了电信业。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范围再次扩大,囊括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等几乎所有行业,医疗行业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特殊生活服务业也在试点范围内。
目前,我国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两大类,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占据绝对主导地位。鉴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我国政府对赋有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了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其切实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然而,原有的税收制度使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生了许多无法抵扣的进项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经济负担,不过随着营改增在医疗行业的逐渐落实,此类长期困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问题将迎刃而解。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制度的变迁
(一)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研究的主要启蒙者诺思认为:制度变迁是指制度替代、转换的过程,其实质是高效率的制度替代低效率制度的演变过程。制度变迁主要包括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两类[1],我国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认为: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由政府的命令、法律“自上而下”地主导制度发生变迁的过程;诱致性制度变迁恰好与之相反,是指“自下而上”式的由相关利益群体自发倡导的制度变迁的过程。一般而言,我国所发生的制度变迁几乎是由政府根据国家发展需要与民意而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此次“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便是如此。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制度的变迁过程
我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制度的变迁主要经历了以下调整:
1950年和1955年分别下发的《关于医院诊所免征工商业税规定的通知》与《P于贯彻医疗机构免征工商业税的通知》进一步扩大了原本仅针对公立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范围,取消了私立医院、诊所免缴工商统一税的三个前提条件[2],即无论是公立医疗机构还是私立医院或诊所,均免缴工商统一税。
1994年,政府将医疗服务纳入营业税应税对象,并用增值税与营业税替代了原有的工商统一税。虽然此阶段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之所得仍然享有免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但由于税收计算方式的不同,利用增值税与营业税代替工商统一税的做法使医疗行业的外在税收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
2000年,《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始采用不同的税收征收方式,并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享受免税政策”。
2009年新医改后,我国医疗机构医疗卫生行为所得的税收政策再次回转到营业税免税范围内,即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均免缴纳营业税③。针对我国医疗卫生服务税收政策的转变过程,如图1所示。
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基本理论分析
(一)征收范围与征收环节不同
增值税与营业税均属于流转税,不过其征收的范围与环节存在差异。增值税是以流转过程中商品(含应税劳务)所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对货物销售、进口货物以及修理修配劳务的个人或单位所实现的增值金额予以税金征收的税种;而营业税则是对我国境内应税劳务提供、不动产销售或无形资产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营业金额予以税金征收的税种。
(二)税率与计税方法不同
增值税与营业税均是按照比例税率进行税额征收,但两者在税率及计税方法上存在差异。具体而言,增值税原则上存在基本税率这一概念,即对不同行业和企业实行单一化的税率标准,不过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特殊行业或产品增设特定的税率;营业税则是对同一行业的所有营业按照相同税率课税,不针对不同行业采取差异性税率,当然,税法特别规定的情况除外。
(三)纳税义务人不同
依据我国相关税法,增值税的义务纳税人指的是在我国境内进行货物销售、进口货物以及修理修配劳务等商业性活动的个人或单位;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则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提供、不动产销售或者无形资产转让等营业性活动的单位以及个人。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有的税收制度及存在问题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有的税收制度
我国政府为了更好地保障民众的生命健康,有效促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针对性地制定了许多优惠的税收鼓励政策,依据《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本文将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整理如下: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遵照相关政策规定的价格所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可享受免税待遇,未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给出的定义,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3]。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取得的租赁、培训、投资等收入应按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税收;机构取得的收入中,除了直接用于医疗卫生条件改善的部分,可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抵扣其应缴纳税收所得款,其余款项按企业所得税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医疗卫生机构的征税和免税收入项目应分别核算,费用分摊,不分别核算的,按征税项目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4]。
3.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内自产自用的制剂可免征增值税。
4.对于已经实现药房分离,成为独立药品零售企业的,按企业标准征收各项税款。其基本属性属于营利性的企业,是通过药品销售实现自身机构的利益,而期间投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自身建设中的少部分盈利仍然予以免税优惠,对于剩余盈利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如数征收。
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内自用的土地、车船及房屋可免征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
6.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所设立的公益性及非营利性组织捐赠的公益或救济性捐款可在税前获得全额抵扣。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有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的税收制度基本是1994年国家税收政策改革后所形成的,缺少面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专项税收立法原则。而随着民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快速增长[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规模及数量迅速扩大,其所依据的现有税收制度逐渐暴露出自身固有的弊端,无法适应当下医疗机构自身发展的需求。
1.税收制度操作难度大,缺乏执行性。依据财税〔2000〕4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遵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而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可享受免税优惠;对于超出国家规定价格以外所取得的收入,且未直接用于医疗条件改善的,需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法进行征收。然而,由于医疗行业的技术门槛较高,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难以绝对掌控,相关税务人员无法清晰判断医疗服务收费是否超标,并且也难以准确辨别机构所获得的收入是否直接用作改善医疗条件,因此,该制度的实际操作难度非常大,很难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准确的企业所得税征收。
2.税收征收监管漏洞大。截至2016年6月底,我国共有医疗卫生机构98.9万个,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2.7万个,占全部医疗卫生机构的93.7%④。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全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而绝大多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未进行税务登记,长期处于税务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外,这不仅导致了我国医疗行业税务登记率水平偏低,也影响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3.非营利性身份界定难。由于我国对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执行的征税政策不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减免或优惠政策。因此,为了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许多营利性医疗机构便想方设法地与非营利性质“挂钩”。而政府在进行机构的性质认定时也并没有制定清晰的资质标准,这就造成部分医疗机构假借非营利性之名恶意避税,造成大量税款流失。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务体制不健全。由于目前我国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绝大多数是由政府出资兴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因此,其一直延续着传统事业单位的财务体制,并未按照独立的经营实体进行科学的会计核算,致使税务部门在进行计税时问题重重,难以核算准确的应纳金额。
四、营改增对医疗卫生系统的意义
(一)有利于缓解医疗机构经济负担
目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价格高昂的诊疗设备和中药制剂的购置方面没有任何优惠的税收政策扶持(仅仅在疫苗、一级避孕药品和抗艾滋病等药品的购置上享受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而这些必需品的购置往往给医疗机构带来许多无法抵扣的进项税,大大增加了机构自身的经济负担。实施营改增后,既可以有效避免对医疗机械和药品重复征税,又能够减少“产出―流通”整个环节的税费,相应减轻医疗机构在药品和医疗器械购置方面的经济负担,更好地提升医院的经济状况,以进一步改善院内的医疗条件。以医疗器械的购置为例,医疗机构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在购买医疗器械时,无法对该项进项税进行抵扣,因此承担了本应由患者承担的税负,而营改增后,医疗机构便可对该项税进行有效抵扣,降低自身的经济成本[6]。
(二)有利于减少个人医疗支出
长期以来,“看病贵”一直是困扰我国政府与民众的重大民生难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咎于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以及医疗自费比例高。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社会整体的医疗资源有限,医疗服务供给远低于需求,因此医疗服务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竞争性特征,这便决定了个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受限于个人经济水平。一般而言,工资和薪金是我国居民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一旦从中扣除医疗费用后,便很难满足其他生活支出的需要,严重影响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营改增的实施使个人医疗卫生开支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制度支持,并在充分保证公共卫生支出稳步增长的基础上,有效缓解个人医疗卫生支出增长过快带来的经济负担[7]。
(三)有利于构建新的医疗机构体系
t疗卫生服务事关国计民生,行业的稳定发展与民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为了切实保证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与福利性,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药物的价格低廉、适宜是必然要求。营改增在医疗系统的执行,将会积极促进医疗服务行业征税体系的建立健全,优化医疗机构的整体布局和医疗资源的配置,尤其是可以有效解决城乡、区域之间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的局面,缓解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或落后地区基本医疗服务供给不足的矛盾,助力建成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覆盖的新型医疗卫生体系[8]。
五、对策及建议
国际上许多国家已经将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到了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并针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制定了特定的税收扶持政策。如美国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方式对非营利医疗机构予以间接投入,包括给予其免税资格,允许其发行免税债券以改善医疗条件;法国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所得税和医疗服务增值税;英国则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的慈善医院予以增值税、所得税、遗产税、资产收益税及其他税费的相应减免等[9]。
在充分借鉴国际相关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同时结合我国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的现实情况,提出以下建议以有效推进营改增在医疗行业的落实。
(一)国家层面
1.将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将医疗卫生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环节,用增值税制取代现有的营业税制,实现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中间环节增值税的充分抵扣,促进产业之间融合,有效减轻医疗机构的经济负担,理顺医疗机构与上游相关产业和下游医疗服务消费者的关系,促进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运作,同时消除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导致的重复征税的问题,实现税收结构性调整。
2.开展征管状况普查,加强监管力度
税务部门对目前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征管状况把握不清,我国长期以来也未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过系统甄别与统计。因此,我国多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村卫生室游离于税务部门的监管之外。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有必要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个数展开“地毯式”普查,了解纳税登记和申报情况,建立户籍档案,加大监管力度,健全惩戒措施,将现行游离于税务监管体系以外的医疗机构重新纳入到税务监管系统内。同时,加强税务知识的社会普及,督促单位和个人积极地进行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3.在医疗卫生行业内实行差异化的税率政策
在医疗服务行业内,针对不同类型的医疗服务,采取差异性的税收政策,以实现税收政策的杠杆平衡功能。对于具有公益性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予以其较低税率或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此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此类服务的提供,减轻政府财政的压力,提升基本医疗服务效率;对于非基本医疗服务、医疗机构自主定价的服务或特需医疗服务,按照市场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价格,并按照现代服务类行业的通行增值税税率予以正税,以保证医疗行业税收的稳定性,促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良性发展。
4.构建平等的税收法治环境,促进市场作用的发挥
一方面,对医疗行业本身来说,我国目前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显著优于营利性医疗机构,这便使得市场规模原本较小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处于更加劣势的市场竞争地位。因此,在实施营改增的过程中,应着重考虑不同性质医疗机构间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即无论是税收优惠还是一般纳税,不区分医疗服务提供主体的性质(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仅针对不同类型的医疗服务采取差异化的税率征收政策,切实保证各类医疗机构在公平的市场氛围内良性竞争,从而实现社会整体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的提升。
另一方面,就不同行业来说,在资本自由流动的前提下,由于医疗行业本身具备的高风险、高成本特征,如果再加上税收负担的比例高于其他行业,则必然导致医疗行业的投资收益率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该行业社会资金的流入。因此,政府必须根据医疗行业自身的经济负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对医疗服务的课税给医疗机构带来的成本应只限于纳税额,并避免因课税而增加医疗机构的其他交易成本。
(二)医疗卫生行业层面
1.财务管理方面
在增值税制度中,纳税义务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类。当医疗机构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机构仅能开具普通发票,无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医疗机构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时,机构只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才能进行税额抵扣,减少机构税务负担。而常规运行中,医疗机构因其经济规模通常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因此,在营改增后的经济活动中,医疗机构应重视供应商档案管理,向可以开具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产品供应商采购商品,并签订相应的采购合同;同时,强化对机构内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深化其对营改增含义的认识和改革中相关优惠政策的把握,最大限度地减轻医疗机构的税务负担,促进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2.会计核算方面
营改增的落实可以有效解决医疗机构被重复征税的问题,显著减轻机构的税务负担,医院可以将节省下的税款用于改善自身的医疗条件,提升院内的科研和医疗服务水平。较于营改增前医院所缴纳的营业税税种,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更为复杂,其采取的是对进项税的抵扣制,会计核算从收付实现制变更为权责发生制,涉及到的会计核算科目也相应增多,因此,医疗机构必须提高对自身会计核算业务的要求。营改增执行后,在收支核算方面,医疗机构的财务部门需及时补建完成增值税明细账,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核对其相关信息;在日常账目往来方面,应着重核对收支账目较原有政策发生的变化;在科研项目方面,在科研项目引进时注意款项的换算,以不含税的款项入账与增值税的计算[10]。
3.涉税纳税方面
第一,需设置专门负责核算、申报和缴纳等增值税管理的岗位,如江苏试点医疗机构普遍有财务业务骨干任增值税办税员;第二,及时改进医疗机构的票据管理方法,调整增值税票据的购买及使用等责任程序;第三,在制作账目凭证时,依据税务票据的相关审核要求,明确统一的会计分录;第四,保证账簿登记信息与税务信息的一致性,方便随时查询。此外,医疗机构内的财务部门需进行定期审核与不定期抽查财务工作,及时改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充分实现医疗机构税收管理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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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方学敏.“营改增”扩围对医疗卫生行业税收制度的影响[J].经济研究导刊,2016(19):63-64.
作为关系基本民生的重要服务产业,对医疗卫生行业进行的改革和调整在各国发展和转型中都极具标志性。在我国,除了医疗卫生服务行业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外,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阶段性特征也使医疗卫生行业的改革表现出更为突出的复杂性和紧迫性。一方面,我国的医疗卫生行业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逐渐从完全封闭的国内市场和集体所有制保护中走出来,不得不开始谨慎面对民营资本和外资资本的竞争。另一方面,整个社会正处于深刻的改革进程中,来自于财税、金融等领域的变革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医疗卫生行业的政策选择,在其内部形成了各类利益群体错综复杂的局面,推行改革必须通盘考虑,具备长远视野。
二、卫生行业税制设计的理论基础
卫生服务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已经出现的各类疾病进行治疗,使人体恢复健康的临床医疗服务;另一类是提升人群整体健康水平、改善公共卫生环境的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卫生监督、传染病免疫和检测、健康教育、水质检测等。后一类服务具有典型的非排他性和有限的非竞争性,将其纳入准公共产品范畴,由政府承担主要责任是无可争议的。对于前一类服务,就其经济性质而言,具有私人性,但由于医疗服务所具有的特殊性,若任由私人市场供应,势必会造成供给不足,必须要求政府介入。
其一,医疗服务市场供需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医疗市场中存在着医患信息不对等问题,相对于医生来讲,病人缺乏足够的医学知识,无法判断医疗质量的好坏以及与价格是否相符,必须面对不确定的治疗结果,若医疗机构以利润极大化为目标,就会藉此对病人收取高价格,实际上却提供低质量的服务,导致医院与病人之间的契约失效。这种市场失灵决定了政府参与的必要性。
其二,医疗服务具有外部性的特征。对外部性的讨论开始只局限于一些传染性疾病的防疫小,这是显而易见的。但这种讨论后来逐渐扩展到了基本医疗服务,甚至只有小规模人群购买的卫生保健服务。这是由于,人们对急救、住院服务的需求具有不确定性,人们能从他人得到适切的治疗从而获得健康这件事中获得极大的心理效用。在这种情况下,保证医疗服务的可及性需要有公共补助。
三、我国医疗卫生行业的税收制度选择
(一)我国医疗卫生行业的税收制度变迁
正是出于对医疗卫生行业特殊性的考虑,我国一直对其采取比较特殊的税收政策并经历了几次较大调整。
1950年,中央财经委发出《关于医院诊所免征工商业税规定的通知》,规定公私立医院诊所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免缴工商业税①。1955年,《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免征工商业税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对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扩大了受惠面,将享受优惠政策的医疗机构扩展至门诊部、卫生院、个体开业医师、镶牙所,而且取消了私立医院诊所的三个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在此阶段,不论是公立还是私立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行为都是免工商统一税的。
(二)对医疗卫生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评价
依托于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大背景,我国对医疗卫生服务的税收政策经历了统一免缴工商统一税到统一免缴营业税,到分类征收营业税,再到统一免缴营业税的转变过程。在最初,对医疗卫生服务统一免征营业税的政策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医疗卫生领域,有其可取之处。但是,随着增值税扩围试点的展开,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并于2014年8月1日在全国铺开,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和范围正在迅速减少。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对于医疗机构、患者还是对政府来讲,对医疗卫生行业继续实行免征营业税的政策都具有明显的负面作用。 对医疗机构来讲,在购买医疗器械等中间投入产品时,要缴纳销售方隐含在价格里的增值税销项税,成为医疗卫生机构的进项税,但作为营业税纳税人,无法对其进行抵扣,这实际上是把医疗机构当成医疗服务的最终消费者,承担了本应该由患者承担的税负。医疗器械等中间投入的价值是在医疗行为中持续实现的,对医院征收营业税实际上是对医疗器械转移价值的再次征税,即便营业税在实际征缴中已经予以免除。
(三)医疗卫生行业征收增值税的合理性
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背景下,将医疗卫生行业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具有诸多必要性。
首先,从增值税的概念上说,只要是生产流通环节中发生的生产和销售行为都应当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的是以医疗卫生服务为生产对象的生产活动,这一行为本就该包括在增值税的税基当中。
其次,从增值税转型和扩围的角度看,把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增值税符合我国税制改革的趋势和要求。我们针对增值税所推行的一系列改革的目的是尽可能扩大增值税税基,消除服务业发展中的税收制度性障碍,促进服务经济转型,调整经济结构。若对包括卫生行业在内的部分行业继续征收营业税,是对增值税税基的极大侵蚀,不利于总体的减税效果,直接违背了改革的本意。
再次,从医疗卫生行业发展的政府责任看,将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仅能避免对医疗器械等中间投入产品的重复征税问题,真正实现对卫生部门减轻税负,实现对医疗卫生部门发展的扶持,还能恢复税收对资源配置的中性作用,矫正由于中间投入代价过高而导致的卫生部门向产业链上游转移行为,减少低效率的生产扩张,符合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
四、我国医疗卫生服务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建议
由于公共卫生服务的准公共品性质,以及医疗服务信息不对称性、外部性的特殊性,再加上医疗卫生服务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性作用,对医疗卫生服务的发展给予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在理论上具有正当性。我国虽然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坚持对医疗卫生服务业采取免征营业税的政策,但随着整体税制的变革,增值税的开征、转型和持续扩围,导致医疗服务业的税收优势逐渐丧失,反而承受了比其他行业更高的税负。我们的测算也显示,增值税扩围后医疗卫生行业的税收负担不但不会缩减,反而将增加1.1%。相反,如果改征增值税,当税率在8.46%以下时,医疗卫生机构实际的税负为负值,只有征收17%以上的税率时,才会与当前的税收水平持平。现有的税收制度的确增加了医疗卫生机构的负担,这一方面不利于医疗服务业自身的发展和技术提升。另一方面,对医疗服务的刚性需求导致医疗卫生机构将过高的成本负担向消费者转移,这是医患关系持续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也导致政府向政府缴税的问题难以避免。在如此多的问题束缚下,我国对医疗卫生体系展开的改革难以取得实效。只有以财税改革为抓手和动力,才能改变新医改处处被动的局面,将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基于这些考虑,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改革医疗卫生行业税收制度的建议:
北京健恒糖尿病医院是北京一家有近20年历史的民营医院。记者联系院长杭建梅进行采访,在电话中刚一表明意图,就被对方毫不客气地打断:“我们不做广告。”一番解释之后,工作人员才将电话转给了院长杭建梅。“拉广告的人实在太多了。”杭建梅苦笑道。而更让她无奈的是,最近在网上看到了关于自己医院的负面消息,帖子上充斥着“骗子、黑心、三无”这样的字眼,并且有板有眼地说,有病人到该医院做手术重复两三次,而且用原始刀片。“我的医院根本就没有外科,从来不做手术,怎么会有这样的事情呢?”正当杭建梅为此犯愁时,有人打来了电话:“网上有你们医院的负面消息,你们需不需要花点钱删除。”她这才知道是恶意攻击,只能置之不理。
杭建梅的处境反映了民营医院面临的普遍问题,外界已经将民营医院的形象和铺天盖地的夸大广告划上了等号,认为民营医院只有通过花钱“消灾”才能获得生存。而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民营医院如履薄冰,良好的声誉是它们与公立医院竞争病源的根本。自身的需求和外界的固见造就了城市中随处可见的小广告和小传单,使整个行业都弥漫着虚假和夸张的气息。
而在国家政策层面上,却有民营医院的利好消息。2010年1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多部门联合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下称58号文)。当然,对业界来说,这项政策并不是意外的惊喜,而是新医改方案之后水到渠成的结果。
2009年4月出台的新医改方案给予了社会资本明确的定位,鼓励、动员社会资源参与卫生事业的发展,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办医院,医生多点执业;2010年2月《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也重申将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完善政策体系,为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经营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以促进不同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的相互合作和有序竞争、满足群众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作为目标。
58号文正是在此前的基础之上,对社会资本办医做出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导向,在保证医疗改革公益性的前提下,充分调动和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正如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卫生经济与管理学系主任刘国恩所说,要解决中国看病贵的问题,需要建立社会医疗保障体制,而要解决看病难的问题,关键是引进民间资本。
破除民营医院困局
对于现存的民营医院来说,这项政策无疑能够使他们心中多年的积郁得以释放。按照国务院医改办的解读,58号文所要解决的是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使它们在准入和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2009年,我国私营医疗机构数占医疗机构总数的36.06%,但床位数仅占床位总数的5.19%,非公立医疗机构仍然以小规模经营为主。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普遍面临准入门槛高、经营压力大、发展空间小、技术人才缺乏、监管机制不健全、社会氛围不佳等困难和障碍。
北京健恒糖尿病医院院长杭建梅对此感受颇深,在其医院发展的19年过程中,这些问题一直相伴随行。
1991年,北京协和医院内分泌科医生杭建梅从单位辞职,创办了糖尿病专业机构。“当时海淀区有21家民营医院,到现在只有两三家还存在。”杭建梅说,近20年都是在夹缝中生存。最初只是有9个人的小门诊,而且都是从公立医院退休的人员,病人的数量极少,大多在检查之后,转向大医院取药。因此只能依靠北京之外的病人勉强维持生存,而各地的医保制度开始施行之后,外地的病源也被切断了。所幸,2003年,杭建梅的医院被纳入北京市定点医保机构,成为北京市首批被纳入医保体系的民营医院之一,这才使局面有所好转。而其他医院却没有那么幸运,无法被纳入医保体系依然是民营医院生存的障碍之一,以北京市为例,全市70%的医疗机构为民营,而进入医保定点的只占5%左右。
而最让杭建梅不堪重负的是营业税。2004年,她不得不再一次将医院改头换面,在此之前因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出台,她已经几度更名,这一次却是因为税收政策。
2000年2月,国务院了《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宣布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同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补助,照章纳税。按照该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免征营业税、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优惠,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营业收入征收5.5%的营业税及附加,对税后利润征收33%的企业所得税。
3年免税的优惠政策催生了大量的民营医院,但也使利润较低的民营医院的生存环境更加恶化。“我们销售的药品最多只有15%的加价幅度,在此基础上还要给病人让利,而且还不是按照利润,而是从营业额中缴税。”杭建梅难掩激动的情绪,她敲着桌子说道。在这种情况下,她只好等待3年之后倒闭的现实。3年大限很快来临,杭建梅曾试图改成非营利性医院,但是申请太困难了,她听说只有一两家医院申请到了。交了几个月税之后,杭建梅束手无策了,她只好选择更名。“名声刚出去,就只能换牌子了。”她说,为了生存,只好走政策边线。又是一个3年,“再不来政策,我又得换名字了。”杭建梅非常焦急,朋友劝她,再等3年吧。
好消息在2008年降临,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这条规定在58号文件中,又一次得到了体现:“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在11项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执业环境的措施中,税收优惠和支持将民营医院纳入医保体系的政策无疑将最具诱惑力,势必产生新一轮的社会资本办医热潮。
避免恶性循环
自1985年医改之初,社会资本就处在政府部门的考量之中,几乎每一次重大的改革措施,都有对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的规定。上世纪90年代初,随着中国市场经济道路的确立,民营医院的创办出现了第一个,进入2000年之后,中国医疗服务市场正式对外开放,各项鼓励政策出台,民营医院进入第二个井喷期。
然而大量放开之后,政府监管和规范的缺失,使民营医疗机构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社会诟病。伴随着中国医疗改革失败的宣告之声,对大量放开社会资本的市场化做法也开始了反思。
2005年7月,卫生部开始实施《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和医生执业行为;2006年11月重新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严格规定广告程序,规范医疗广告内容和形式,遏制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滋生和蔓延;2008年6月,卫生部下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并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在经历了急剧增长的势态和鱼龙混杂的乱象之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步伐被迫放缓。
“1992年放开了一批民营医院,这一时期大多数是规模较小的诊所,有的花钱向大医院买病人,毁坏了民营医院的声誉,政府逐步规范了之后它们就生存不下去了;2000年之后又放开社会资本,这时候进来的民营医院资金实力比较雄厚,都是大手笔做广告,但是很多医院的质量并不过关,只能被淘汰。”杭建梅亲见了民营医院的起起落落。
放开社会资本,民营医院数量飞速增长,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使整个医疗市场失控,政府不得不紧急拉闸,这就是过去20年民营医疗机构的环境变化轨迹。为了避免陷入一放一收的恶性循环,本次社会资本放开需要未雨绸缪。
58号文提出了6条措施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革;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由目前的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股比限制,对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先行试点,逐步放开;简化并规范外资办医的审批程序,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审批权限由国家下放到省一级;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
据媒体报道,58号文甫一出台,多家风投已开始进入民营医疗机构。“这次社会资本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放开了,但是一定要考虑医院的资质和医生的水平,不能有了钱就批准,否则老百姓看到的就是铺天盖地的虚假广告和医托。什么样的资本能进来,什么样的不能进来,营利性医院和非营利性医院如何界定,还需要各地的进一步细化,地方政府要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据此制定原则指导,将政策变成具体的实施条例。”北京大学医院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周子君说。
能否缓解“看病贵”?
社会资本获得释放、涌向医疗机构之后,能否缓解“看病难”和“看病贵”,则是普通百姓更为关心的问题。
“价格肯定不会降”,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卫生经济与管理学系主任刘国恩如此判断。随着医疗服务主体的增多,其供应能力会增强,“看病难”的问题会有所缓解,但是医疗服务的总体价格不会下降。我国医疗发展和国外的经验都表明,医疗服务的总体价格通常远远超过GDP的增长速度,要使老百姓自掏腰包的部分少,则要靠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去实现。而随着日后越来越多的民营医院被纳入医保体系,医保的负担无疑会日趋加重。“医保的压力大是应该的,这也能够促进政府把钱花在更多的医疗保障上。”刘国恩表示。
“三位一体”的保险计划
上世纪50年代以前,美国也曾经靠传统的商业健康保险支付医疗费用,但随着医疗服务费用的日益增多,美国健康保险出现了经营严重亏损的局面,类似我国公费医疗所遇到的困难。自1973年颁布《健康维护组织法》以来,美国的健康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形成了现在的政府健康保险计划、私营健康保险计划和管理型医疗保险计划“三位一体”的医疗保险体系。除了65岁以上的老人和一些特殊群体外,多数美国人主要依靠雇主和本人购买健康保险获得医疗保障。联邦政府埋单的比例微乎其微。
“守门员”机制的保险模式
管理型医疗保险模式始自上世纪60年代,其特点是将医疗服务的提供和资金的供给结合起来,以有效控制成本的方式提供高质量的、必要的、恰当的医疗服务。通过这种“守门员”机制,保险公司在医疗过程开始时就介入医疗诊治的全过程,审核医疗建议,选择合适治疗,把好了医疗费用和质量标准关。同时,为减少医疗费用的发生,被保险人的预防性医疗服务备受关注,被保险群体的健康水平得到了更好的维护。
据美国“健康体制改革中心”报告资料显示,为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保险公司采取了5项措施:对医院、诊所及医生的技术、服务和医德综合评价后,择优选出定点医疗单位并与之签订保险合同;当被保险人生病需要住院时,保险公司和医护方一起制定最佳医疗方案,以确保治疗的经济与有效;随时进行医疗费用的监测和审核,避免医方对病人进行不必要的重复检查;跟踪医学最新进展,帮助医生提供医疗水平,千方百计降低医疗成本;同时在社区普遍推行“基础起点服务计划”,当被保险人需要就医时,不管病有多重,必须先到初级保健医生处诊治。初级保健医生的选择,既可以自己决定,也可以由保险公司指定,经初级保健医生签字同意后,再转到更高级的医院治疗,否则无法到保险公司报销费用。实行管理型医疗保险模式后,即使被保险人获得赔偿更加有保障,又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的赔付成本大大降低。
专业经营的保险公司
专业化经营是美国保险公司的又一个突出特点。医疗保险具有涉及关系复杂(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医疗服务提供者)、风险类型多、风险控制难度大等特点,要求具有很强的专业化,因而专业服务质量更高的专门经营医疗保险的公司应运而生。
健康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的全方位的优质服务通常包括:
保险产品。各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各类人群的保险产品,以满足保险需求。
医疗保险服务。通过健康维护等组织安排,对被保险人的医疗活动提供包括预防、咨询、介绍医生和医院、结算费用等一系列服务,安排病人到最近的、条件最适宜的医生和医院处就诊,使被保险人享受到实实在在的服务。
风险管理和资金管理服务。既为客户提供了风险保障,又尽可能满足了客户的多种投资需求。
免税政策的支持帮助
[关键词]自贸区;税收优惠;改革路径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11 ― 0061 ― 03
一、自贸区的本质及定位
(一)自贸区的本质
自贸区全称自由贸易试验区,源于国际贸易,由保税区升级而来。当前比较盛行的含义有两种。一是从广义角度,指区内国家为了吸引投资、实现贸易自由化,取消了大部分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而形成的“大区”,即国家间自由贸易区;二是从狭义角度,指设置在一国境内且处于关境之外,受海关治外法权保护并无贸易限制的关税管辖地区,又称自贸园区。我们国家现有的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就是属于狭义的自贸区,它们既保留了保税区的基本职能,同时还开放了金融、保险、电信、文化、投资管理、教育培训、医疗服务等领域,也放宽了银行业与信息通信服务等行业投资者的准入限制,提升了投资的自由化〔1〕。本文的研究对象为狭义的自贸区,以下自贸区的阐述如无特别说明均指狭义的自贸区。
(二)自贸区的定位
就自贸区的全称(即自由贸易试验区)不难看出,自贸区除了享有“自由贸易”的优惠之外,还必须肩负着“试验”的重任,即对于一些政策制度先行开展试验,为将来的全面深化改革积累经验。因此,可复制、可推广的特性就成了完善的自贸区政策应具备的基本要求。这就决定了自贸区不应一味地力争政策优势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应通过分析政策实施的利弊,研究自贸区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与潜在的问题,努力探索政策改革与完善的方法,创建一个适应新形势、同国际高度接轨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管理体制,这才是自贸区试验的最核心定位。在自贸区实施的一系列政策中,税收优惠政策成了促进自贸区乃至区域的投资和贸易最有效的政策之一。然而,正因为税收优惠政策对区域发展的积极作用也导致了其容易造成“税收洼地”。因此,在准确定位自贸区的基础上,研究我国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革路径同时使其政策可复制可推广,是我国相关部门在今后应该认真考虑的重点课题之一〔1〕。
二、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我国自贸区从保税区升级而来,其税收优惠政策既包括保税区保留的税收政策还包括自贸区特有的拓展税收政策。如货物可以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自由出入的免税政策;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的出口退税政策;来料加工复出口的保税加工政策以及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对内提供的相关服务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等都是保税区保留的税收政策。而自贸区特有的拓展税收政策主要有延用先试行的上海自Q区的共性税收优惠政策与后试行自贸区个性化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共性税收优惠政策
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很大部分是延用了上海自贸区的税收政策,成为当前所有自贸区共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具有促进贸易、促进投资以及促进人才引进的功能。
1.促进贸易的税收优惠政策
包括租赁企业特定的优惠政策,以及保税区延伸的综合税收优惠政策。
(1)租赁企业特定的优惠政策
一是融资租赁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这项政策主要适用于注册地在自贸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及其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显然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其税负的下降。
二是进口环节增值税低税率优惠政策。这项政策主要适用于注册地在自贸区内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针对其将进口空载重量在25 吨以上的飞机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即可享受,显然政策的实施有助于促进租赁公司发展跨境租赁业务。
(2)保税区延伸的综合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内销时的“选择性征税政策”。这项政策主要适用于自贸区内的生产企业。具体地说,自贸区内生产企业加工后内销的货物从之前只能按照成品的价格和税率征税到现下可以由企业自行选择按料件缴税或按成品缴税,使企业有权选择对自身有利或税赋较低的方式缴税,这无疑会使得内销产品的成本下降,更具有市场竞争力。
二是进口所需货物免税。这项政策主要适用于自贸区内的生产企业和生产企业,针对其进口其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免税。
2.促进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是所得税递延分期纳税政策,这项政策主要适用于注册在自贸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针对其对外非货币投资评估增值部分可享受不超过5年期限的所得税递延分期纳税待遇。显然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减少企业或个人股东非货性资产投资时的税收支出,促进企业或个人投资的积极性。
3.促进人才引进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个人所得税递延分期纳税政策,这项政策主要适用于自贸区内企业高端紧缺人才,针对其股权激励所得可享受不超过5年期限的个人所得税递延分期纳税待遇〔3〕。显然政策的实施有助于自贸区企业吸引高端紧缺人才。
二是免税补贴自行计算扣除免报备。具体地说,为了吸引外籍高端人才落户,对持有R字(人才)签证的外籍人员的免税补贴在其所得税申报纳税时可自行计算扣除,免报备。
(二)个性化的税收优惠政策
近日,住建部内部人士向媒体确认,在国务院部署指导下,由住建部牵头,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共十部委已着手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信息共享系统”,即业内号称的“黑名单”系统。系统将监控房企的囤地、信贷违规、销售违规等行为,与地产开发企业的再融资及拿地行为挂钩。行业龙头认为行业规范化加强是大势所趋,而追求透明化管理和规范操作有利于减少成本。
奶业重组只留50 家企业
相关乳制品行业人士表示,国家正通过兼并收购、产业重组的方式,计划在5 年时间内,让近六成奶粉企业“出局”。据统计,目前全国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127 家,国内奶粉品牌有500 多个,年产量约60 万吨。《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业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工作按照“三步走”规划,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摸底调查;第二阶段,保留80 家左右;
第三阶段, 到2018 年12 月底,国内企业最终只剩50 家左右。
48家车企被“劝退”
继工信部下发《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后,近日工信部又了首批公示企业名单。进入这一名单,意味着企业在整顿期过后,如果依然无法通过相关考核,将被“劝退”。
首批共有吉林通田汽车有限公司、抚顺金信客车有限公司、扬州新亚车辆有限公司等48 家车企。工信部表示,特别公示期间,不受理被特别公示企业的新产品申报。特别公示期满后,未申请准入条件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不得办理更名、迁址等基本情况变更手续。
健康产业开放力度加大
日前国务院的《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凡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等机构可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行业。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人们对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养老、体育健身、养生美容以及健康旅游等新兴健康服务的需求都在快速增加。
自贸区进口税收政策出台
备受关注的上海自贸区进口税收政策近日终于浮出水面。根据财政部的最新消息,
自贸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
重量在25 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可按此前的相关政策享受一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