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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市场发展精品(七篇)

时间:2023-05-28 09:20:36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机动车辆市场发展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机动车辆市场发展

篇(1)

本文选取2005年到2013年的相关数据,诸如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赔款额度、保费收入,财产险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人口数量、民用汽车拥有量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数这些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利用保险理论基础知识和计量经济学的方法理论知识对这些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和实证分析来研究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市场需求状况。

二、统计描述表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及其占比情况从保费收入的角度来分析,在表2-1中看到,财产险保费收入和机动车辆保险的保费收入逐年递增,机动车辆保费占比稳中上升,其中2010年机动车辆保费占比最大,此后缓慢增长,到2013年增长到75.99%。

三、实证分析

1、模型设计

本文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的计量方法,将保费收入(Y)作为被解释变量,保险价格(P)、收入水平(I)、民用汽车拥有量(L)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数(S)作为解释变量,其中保险价格是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本年度的保费收入与赔款额度的比值的比值,然后用最小二乘法进行参数估计和检验。利用EVIEWS软件通过多次尝试,为了消除线性相关和自相关将模型设计为如下的对数模型,经过广义差分变换,进行回归分析。lnYt=β0+β1lnP+β2lnI+β3lnL+β4lnS+εt

2、估计参数

由EVIEWS软件对保费收入进行模型估计的结果为:LnY=-6.94+0.54lnP+1.08lnI+0.38lnL-0.0004lnS(-10.92)(7.12)(8.65)(3.99)(-0.03)R2=0.999DW=2.57由模型可知,回归结果得到的修正R2大于0.99,可以看出回归模型对样本的拟合程度比较好;在α=0.1的水平下,系数的拟合效果也很好,回归方程比较显著。同时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保费收入与保险价格、人均收入、我国汽车拥有量正相关,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数负相关。说明了我国经济水平越高,汽车拥有量越多,交通事故越少,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就越高。

四、结论与启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发展空间很大,针对目前的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笔者从以下几方面给出了建议:

1、加快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进程

首先,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能够促进保险公司之间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保险市场氛围,加快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发展进程;其次,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能够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理赔的服务效率;最后,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能够满足消费者不同的需求,因为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市场上消费者的需求状况,调整和制定最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价格。

2、推动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的创新

目前,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种类很多,但是缺乏创新,很难满足现在消费者的需求。所以保险公司要不断推出新的保险产品、适合消费者的产品,降低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提高机动车辆保险的保费收入。

3、规避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篇(2)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维护机动车托修、承修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维修,是指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机动车辆的整车大修、总成修理、二级维护、一级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机动车维修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专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站(点)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工作,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价格、税务、市政、城市管理执法、农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机动车维修市场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经营、依法管理的原则,鼓励、支持机动车维修行业实行特约维修和连锁经营。

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优质服务、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当地的机动车维修行业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机动车维修行业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规定并与其维修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厂房和停车场地;

(三)有与其维修经营类别相适应的、合格的维修、检测设备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四)有与其从事维修活动相适应的、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质量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市或者县(市)、上街区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勘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许可,发给相应类别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以连锁经营形式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应当按前款规定办理经营许可手续。

外商在本市投资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可以从事机动车大修、总成修理和机动车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可以从事机动车二级维护、一级维护及小修;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可以从事机动车专项修理。

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可以从事摩托车总成大修、维护及小修;二类摩托车维修业户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及小修。

第十一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质量检验人员应经专业技能培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合并、分立、停业、歇业或者变更名称、作业场地、经营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严禁伪造、涂改、转借、买卖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经营行为管理

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按照许可的维修类别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不得超越许可的维修类别和范围维修机动车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业务受理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维修类别和范围、维修工时定额、配件及材料价格、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机动车辆,应当明确告知托修方维修的类别、范围及有关部门公布的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机动车辆大修、总成修理、二级维护以及维修预算费用达一千元以上的维修业务,承修方应当告知托修方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同。其他维修作业,托修方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的,承修方应当与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作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不得随意丢弃、排放废水、废油等废弃物,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辆和已列入国家强制报废范围的机动车辆;

(二)拼装机动车辆;

(三)擅自对在用机动车辆改装、改色、更改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

(四)承修与机动车行驶证、号牌不符及其他无合法证明的机动车辆;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不得擅自更换零部件。维修中发现确需增加维修项目的,应当事先通知托修人,重新约定。

机动车维修过程中换掉的零部件,应当交还托修方。

第十九条托修方有权自行选择维修厂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厂点。

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的事故车辆维修,由托修方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自行选择维修厂点。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对承修的机动车辆予以登记,建立档案,如实记载承修车辆基本情况、送修人基本情况、维修项目、送修时间、作业人员、维修结果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托修方开具机动车维修业专用发票,并随发票交付工时、配件及材料费清单。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维修车辆的,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托修方不按约定期限验收接车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通知托修方限期验收接车,车辆的保管费和自然损坏的修复费由托修方承担;逾期仍不验收接车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制作、悬挂与其经许可的维修类别、范围不符的匾额、标示牌,不得制作、与其经许可的维修类别、范围不符的广告、宣传资料。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维修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按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维修。没有标准的,可以参照原车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维修技术规范维修。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辆维修前,必须由质量检验人员进行检测或者检验;对机动车辆的大修、总成修理和二级维护,应当填写检验报告单,经托修方确认后方可维修。

机动车辆大修、总成修理和二级维护竣工后,必须进行出厂技术检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并由质量检验负责人根据检测合格报告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维修使用的配件及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产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地址;

(三)包装和商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四)实施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日期。

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和报废配件及材料。使用的旧件必须合格,并须征得托修方同意。

第三十条进行机动车辆大修、发动机总成修理、二级维护和尾气专项治理,应当按照规定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承修方应当无偿返修。

质量保证范围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托修、承修双方因维修质量或者履行维修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实施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管理,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经营资质进行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二十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市场公告制度,定期将机动车维修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情况和投诉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越许可的维修类别进行维修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机动车辆大修、发动机总成修理、二级维护和尾气专项治理后,检测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每车次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据法定条件核准、发放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书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三)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

篇(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保险市场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1980年我国恢复保险行业至今20多个年头,保险经营主体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发展到现在上百家,保险中介的数量和规模与日俱增,保险消费的观念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保险市场的业务份额突飞猛进,无论是人寿保险还是财产保险,已日益发展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财产保险中,机动车辆保险是发展最快的业务之一。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在1980~2006年的26年间,全国保险市场承保的机动车辆从7922辆迅速上升到1900万辆,总保险费也从人民币728万元猛增到人民币1107.4亿元,到2006年机动车辆保险保费已经占到财产保险业务总量的一半以上。机动车辆保险已经成为各家财产保险公司的当家险种,机动车辆保险的地位已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与此同时,伴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程度的进一步加深,保险业面临的市场环境也更加复杂多变、竞争更加激烈。为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从2003年开始,以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为试点开展费率市场化改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根本宗旨是通过费率体制的改革来改变整个保险市场的运作机制,使我国由政府主导型保险市场逐步向市场调节型保险市场过渡。

然而我们不得不正视的一个问题是——在2003年至今的几个年头里,费率市场化改革初期阶段的效果不佳。各家企业的经营状况没有得到改善,连续几年,车险经营已经陷入全行业亏损的状态,与此同时,市场的无序竞争状况却日益恶化。这无疑将引起人们对机动车辆保险经营问题更深层次的思考:既然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没有错,那么目前阶段保险运行的环境和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管理肯定存在问题。我国保险市场属于典型的寡头垄断的市场类型,这种市场类型在许多保险业发达国家都存在,应该说,这不是影响保险业经营的根本原因;公司经营管理问题由多方面因素集成,包括公司产品特性、产品的市场营销机制、公司自身的成本控制等方面。产品优势是保险公司取得竞争优势的根本,也是影响保险公司未来长远发展的核心因素。这一点在以后的论述中还要详细讨论。但是保险产品的特性决定了产品优势的取得不是短时间内能够突破的。在产品同质化的前提下,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改善取决于市场营销绩效的差异以及公司自身成本控制的好坏。

保险产品的市场营销同普通商品的市场营销一样,涉及的因素众多,市场营销绩效的差异从多方面可以体现。在我国现阶段,保险企业主体众多,规模各异,各家公司所采用的市场营销手段在基本模式相同的情况下有自己的侧重点和倾向性,但是经营绩效不同。其中,车险营销模式的选择对车险营销的绩效具有直接影响。

篇(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和《**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商建〔20**〕71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汽车回收(拆解)工作,消除交通事故隐患,有效减少污染,推进能源节约,预防和打击走私盗窃机动车辆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强我市废旧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机动车辆报废标准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它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它车辆使用10年;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八)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二、切实加强机动车辆报废回收(拆解)管理

(一)**市**报废汽车回收公司**回收站是我市唯一合法取得机动车辆回收经营资质的指定回收单位,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工作。

(二)**市**报废汽车回收公司**回收站对报废的机动车辆作价回收,其回收的最低限价不得低于市场上统料废铁的价格。

(三)**市**报废汽车回收公司**回收站要就地拆解回收的报废机动车辆。对拆解后确有价值的零件可作价出售,但必须标明系旧件,严禁报废整车及五大总成重新流入社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五)达到报废标准而未办理报废手续继续使用的车辆,将按照《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和《**省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凡进入报废期或不符合汽车交易条件的车辆,市交通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车辆检测手续,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年审、过户、转籍等相关手续。新晨

(七)凡报废的机动车辆,车主(车主单位)未按规定送交指定回收部门或参与报废车辆非法交易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不予办理新车入户手续。

(八)凡未按规定进行废旧汽车回收(拆解)的单位或个人,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据有关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5)

【关键字】财产保险,市场特征,市场结构

一、财产保险的市场特征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得到了长远发展。从财产保险需求影响因素入手可以深化对财产保险市场的研究。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特征主要有:

1.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增长迅速,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发展都取得较大进展。

1980年我国刚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时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为4.6亿元,发展至2011年末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已经达到4779亿元,不考虑价格指数因素平均增长率达到24%,远高于同期的15%的GDP平均增长率。就保险密度而言,1980年我国的财产保险密度为0.5,而2011年达到357,增长幅度巨大。从保险深度来看,1980年我国的财产保险深度为0.1%,2011年成长到1%,可见财产保险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逐渐增大。

2.财产保险市场主体明显增多,市场集中度逐渐降低。

我国最初在开展国内保险业务时,仅有人保财险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发展至今已经达到59家,其中中资财产保险公司38家,外资财产保险公司21家,市场主体明显增多。随着我国2001年加入WTO对外开放程度加大,外资财产保险公司不断涌入抢占中国市场,以及国内本土的财险公司逐渐新增,我国的财产保险市场集中度逐渐降低。

3.财产保险业务结构创新不足,整体保费增长主要由机动车辆保险拉动。

我国保险公司自1996年开始分业经营以来,人寿保险保费收入在1997年首次超过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并且从此一路遥遥领先。与我国人寿保险在传统寿险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发展了目前占大部分市场份额的新型寿险相比,我国的财产保险明显创新不足。财产保险市场业务险种不够丰富,市场发展对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依赖度过高。2012年5月1日,我国正式全面对外开放交强险,相对之前对外资保险公司未开放经营交强险而言,将对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发展带来巨大影响,机动车辆保险保费增速或加快。

二、对我国财产保险发展的相关建议

1.改善市场结构,注重新型产品的创新与研究

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结构严重失衡,主要靠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拉动并且这种趋势愈演愈烈。对于传统业务、低技术含量以及开发难度小的业务依赖程度比较高,几十年的发展并没有在险种业务和产品层次上有重大突破口,特别是对家庭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等拥有巨大潜力的市场没有深层次的挖掘。相对于人寿保险在新型寿险方面的积极创新以及取得的较好成果,财产保险的发展路径确实应当有所调整,注重研究满足消费者切实需求的创新产品以达到保险公司与消费者的双赢局面很重要。

2.逐渐放弃价格竞争,而走向产品和服务竞争阶段

市场竞争的两种主要方式就是价格竞争和产品服务竞争,对于寻求在短期的竞争优势低价浸透战略是不错的选择,但是从长远考虑以及促进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来说,产品和服务竞争才是王道。目前市场上的财产保险价格大同小异,决定消费者购买的因素主要是全面的服务以及高效率的理赔工作。2012年5月的全面对外开放交强险使得原本竞争激烈的财产保险市场面临新的冲击。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如何应对外资公司的市场份额侵蚀,想必提高服务质量是关键。

3.跟进先关法律建设,丰富市场主体形式

我国法律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规定我国的保险公司仅能以股份制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设立,发展到后来废除了仅能以这两种形式设立的规定,但是并没有明确提及可以建立哪些其他形式的保险公司,更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例如国际保险市场上有一种重要的主体形式相互保险公司,但是我国却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实践先行于立法我国已经在2005年有了第一家相互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成立后的7年中,阳光农业一直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虽然是相互保险公司形式,但是各部门总是用股份制公司的规定要求其资本充足率和纳税等对其发展形成严重阻碍。因此,要挖掘向农业保险等市场需要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支持。我国应当积极完善先关法律建设,用相互保险公司、自保公司、保险合作社等丰富市场主体形式,进而推动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篇(6)

【关键词】财产保险 保费收入 发展建议

一、总体发展状况

保费收入稳步增长,财产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7544.4亿元,同比增长17.49%,增幅较去年同期增长6.26个百分点。企业财产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387.35亿元,同比增长2.26%,增幅较去年同期下降2.86个百分点,占财产险公司业务的比例为5.13%。机动车辆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5515.93亿元,同比增长16.84%,增幅较去年同期下降1.03%占财产险公司业务的比例为73.11%。责任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253.3亿元,同比增长16.93%,增幅较去年同期下降0.95个百分点,占财产险公司业务的比例为3.36%。信用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200.67亿元,同比增长29.32%,增幅较去年同期上升32.68个百分点。保证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199.88亿元,同比增长66.05%,增幅较去年同期上升37.26个百分点,占财产险公司业务的比例为2.65%。货运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95.44亿元,同比下降7.29%,占财产险公司业务的比例为1.27%。农业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35.78亿元,同比增长6.26%,增幅较去年同期下降21.17个百分点,占财产险公司业务的比例为4.32%。

二、分险种财产保险发展概况

(一)机动车辆保险发展状况

自1988年机动车辆保险首次超过企业财产保险成为我国财产保险第一大险种之后,机动车辆保险一直保持了较高的增速。2010年是机动车辆保险险种深具转折性的一年。首先,机动车辆保险的增长率是近年的新高,达到了39.4%。高速增长的背后主要有三点原因:一是新车拉动是重要动力;二是全国各地开始实施机动车辆信息共享机制有效避免了车主换个公司享受最高差别费率优惠制度;三是保险行业自律监管,降低了车险的优惠力度。据不完全统计,各地区及各公司对车险的优惠力度下调了10%-20%。由于车险的特殊性,即从经济学上讲是机动车辆保险需求弹性远小于1,类似车主必需品,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释2010年机动车辆保险增速剧增。

(二)企业财产保险发展状况

在我国,企业财产保险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发展。1985年企业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比例为45.6%,而2012年企业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仅仅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6.7%。企业财产保险的发展速度一直低于财产保险发展速度,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财产保险公司把重心都放在了机动车辆保险,而对于企业财产保险的重视不够。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属于低端制造业,这部分企业主风险意识淡薄,企业管理理念落后,不能形成有效保险需求。

(三)信用保险发展状况

我国信用保险起步较晚,1992年才正式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但一直发展缓慢,直到2001年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成立才算有所发展。虽然我国过去20年都是依靠出口、投资拉动的经济增长,但信用保险并没有获得足够的发展。在欧盟地区,信用保险所承保的贸易量占贸易总量的70%,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贸易量仅占总贸易量的3%。可以说信用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大部分企业并没有信用保险意识。

(四)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农业保险是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我国农业保险虽然起步不晚,但由于承包责任制,农业发展水平较低,农业风险发展一度处于停滞状态。直到2007年国家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给予大幅的政策补贴才算真正的开始发展。与其他财产保险不同,农业保险的双方具有高度的信息对称性和简明的事故确定方法。随着城镇化加快,农业机械化提高,相信农业保险可以得到长足的发展。

(五)责任险发展现状

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责任保险在我国发展也相对缓慢。一方面,责任保险在我国存在较多争议,主要是公众风险意识淡薄,没有考虑风险的客观性。发生事故时,没有考虑风险的因素,而仅仅是对责任人和责任原因进行追究,缺失事故善后应对机制。另一方面是我国相关法律机制不够健全,相关保险产品单一。公众责任险和职业责任险因相关法律的缺失而停滞不前;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也因法律的不完备而发展缓慢。

三、目前财产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发展速度降低

尽管近两年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仍然保持了很高的增长速度,但财产保险却仿佛失去了高速增长的引擎。相对于年均24.8%的高速增长来说,近两年来,财产保险增速持续低迷,2013年财产保险增速只有17.20 %。2014年财产保险增速只有16.41 %出现了持续下滑的态势。

(二)分险种发展不均衡

机动车辆保险长期占据财产保险的70%以上,而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与国外相比,发展严重不足。保险公司对此也毫无对策,电话营销一般针对的都是机动车辆保险,更加冷落了其他财产保险。国民对于保险知之甚少,又受到恶劣保险营销的影响,对其他财产保险产生抵触情绪。对此情况,若不能使国民对于保险印象改观,车险一家独大的情况很难改变。而车险的发展始终都有个瓶颈,市场己经确定,剩下的只有恶性竞争了。

(三)保险公司管理不善、恶性竞争

保险公司管理粗放,单证管理、合规管理等意识淡薄,只重份额,不重质量。很多保险公司的管理并非科班出身,对于保险自身也是一知半解,对于单证管理也是懵懵懂懂,业务质量很差。保险产品的设计也大同小异,各个保险公司都盯准对手,很快推出竞争对手相似产品大打营销战、价格战。恶性竞争的环境下,不但消费者得不到实处,保险公司也没有盈利空间。

参考文献:

篇(7)

关键词:灌云县城;交通噪声;噪声污染;对策

中图分类号:TB533.2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5-569X(2010)06-0107-03

1 引言

交通噪声主要是指机动车辆在市内交通干线上运行时所产生的噪声。其他运输工具,如飞机、火车、地铁、轮船等交通运输工具在飞行和行驶中也会产生噪声。常见的交通噪声问题有机场噪声、铁道交通噪声、船舶噪声等噪声问题。

交通噪声对人的健康影响很大,交通噪声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和休息,严重时甚至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如引起心血管疾病、内分泌疾病等。噪声可使学习工作效率降低、产品质量下降,在特定条件下甚至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我们应该尽量减少交通噪声,随着城市机动车辆数目增长,交通干线迅速发展,交通噪声日益成为城市的主要噪声。着重分析汽车噪声污染的危害和防治对策,以期对城市居住环境进行改善。

2 交通噪声污染现状

2.1 交通噪声的来源

机动车辆本身是包括多种噪声的总体。有机动车发动机壳体的振动噪声、进气声、排气声、喇叭声以及轮胎与路面之间形成的噪声。机动车在低速运行时,以发动机壳体的振动噪声为主。在高速运行时,轮胎噪声就上升为主要噪声(测量结果表明,车速为50~100km/h时,在距离交通干线中心15m处,拖拉机噪声为85~95dB,重型卡车为80~90dB,中型或轻型卡车为70~85dB,摩托车为75~85dB,小客车为65~75dB。车速加倍,交通噪声平均增加7~9dB)。

2.2 交通噪声的特点

交通噪声是一种不稳定的噪声。在交通干线两旁,噪声级随时间而变化。这种噪声与机动车辆的类型、数目、速度、运行状态、相互距离、是否鸣笛、道路宽度、坡度、干湿状态、路面情况和交叉路口建筑物的层数,以及风速等因素有关。

2.3 交通噪声污染现状

交通噪声在城市环境噪声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灌云县城2009年城市噪声声源构成为: 生活52%、 交通25.5%、 施工4.9%、 工业17.6%, 城市平均等效A声级为51.4dB。而交通噪声平均等效A声级为61.9dB,远高于城市平均值,可见交通噪声对城市环境噪声的影响占主导地位。

多年来,依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对灌云县城区区域环境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表明: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交通噪声污染占环境噪声的比例日益增大。由2000年的15%增加到2009年的25.5%。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从2000年的57.5dB增加到2009年的61.9dB,且逐年上升。说明灌云县城区交通噪声污染有逐年上升趋势。

3 影响交通噪声污染的因素

(1)道路车流量越高,噪音越大,主干道上的肯定会比在小区市政路的大得多;车速越高,噪音越大;重型车辆比例越高,噪音越大;路面质量越低,噪音越大。

(2)人们的环保意识不强,司机素质不高,乱鸣笛现象时有发生。环保、交通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对市民宣传教育不够。[1]

灌云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城市道路的发展,如伊山路、胜利路、通淮路等等的拓宽延长,缓解了阻塞的交通,但相对于机动车辆的增长速度还是比较缓慢。2000~2010年,灌云县机动车拥有量从8104辆增加到26000辆,平均车流量由每小时220辆增加到333辆,而城市道路路宽仅由2000年的36m增加到39m,机动车拥有辆却以平均每年12.33%的速度增长,大大加重了城区噪声污染。

4 噪声污染防治对策

(1)抑制噪声源,使产生的噪声总量下降,减少辐射的噪声。抑制噪声源是降低噪声水平最直接的措施,按照噪声控制对象的不同层次可以将降噪措施划分为以下两类,规划管理降噪和技术降噪。交通噪声主要与道路中行驶的车流量和平均行车速度有关,因此交通噪声应该以控制道路中交通流量为着眼点,从规划管理的角度进行治理。其目的在于尽可能降低整个路网的车流量,使路网交通量更平顺的行驰,达到控制城市交通噪声总量的目的,因此这种措施也可以称为宏观降噪。技术降噪主要针对于路上行使的单车,从设计和技术角度出发来解决汽车动力系统噪声和轮胎摩擦路面噪声,从而达到降低路面噪声的目的,这种措施也可以称作微观降噪。[2]

(2)结合城市总体规划、旧城改造、环境综合治理和城市功能分区情况降低噪声。采取拓宽街道、新建干线、划分快慢车道和人行道、设置隔离桩等办法,进一步加强交通管理。对噪声敏感的区域划定禁鸣喇叭路段,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辆进入城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减少噪声污染。各类特种车辆安装的警报器,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的规定,只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

(3)种植降噪绿化林带,能有效降低噪声。在道路两侧植树绿化,是防治交通噪声的有效措施之一。选择合适树种、植株的密度、植被的宽度,可以达到吸纳声波,降低噪声的作用。同时绿化林带还可以起到吸收CO2及有害气体、吸附微尘的作用,能改善小气候,防止空气污染,截留公路排水、防眩和美化环境等作用。根据有关研究资料表明,当绿化林带宽度大于10m时,可降低交通噪声4~5dB。这是因为投射到植物叶片上的声能74%被反射到各个方向,26%被叶片的微震所消耗。噪声的降低与林带的宽度、高度、位置、配置方式以及植物种类都有密切关系。

5 结语

交通噪声污染已成为干扰城市居民正常生活的主要问题,愈来愈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必须得到有效的控制。控制噪声源、规划城市功能分区以及种植降噪绿化林带是噪声防治的有效对策。

参考文献:

[1] 陈重生,单维良.伊宁市市区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状况调查及防治对策[J].新疆环境保护,1999,21(4):55~57.

[2] 胡旭明,邵林海.城市市区道路中的交通噪声控制对策分析[J].科技经济市场,2007(4).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raffic noise Pellution and Countermeasure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 Guanyun City

Li Wenming

(Guanyun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tation, Guanyun,Jiangsu 222200,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