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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是现代建筑物中平安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所讨论的火灾应急照明是广义的应急照明中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平安关系最密切、实际应用最广泛、电气设计最常涉及的一个重要门类。相关专业规范中约有20条被纳入“强制性条文”中,足见其在电气设计中所占的份量。一个完善的火灾应急照明设计,应在电源设置、系统组织、灯具控制方式、导线选型及敷设方式、灯具选择及安装位置、诱导指向、平安保护办法等,每个环节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才能保证其在火灾紧急状态下能发挥应有的功能。笔者近年来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不乏见到一些很好的设计,从中获益非浅,但尚有相当部分工程设计质量不尽人意,虽然表面上大原则不违反“强条”规定,审查可以放行,但若仔细琢磨各个环节细部设计,以及消防部门反馈的信息表明,都或多或少存在这样那样的新问题,令人堪忧。撇开设计者主观因素外,客观上也由于我国目前尚缺少一部火灾应急照明设计的专门标准或规范(规程),现有各规范所使用的名词、术语、标准及其介释亦未统一,给设计者带来不少困惑,笔者也深有感受。本文仅根据个人对现有相关规范的理解,结合审查中常见新问题,谈谈自己的见解和同行们交流。
一、火灾应急照明和非火灾应急照明的概念区别摘要:
一提起应急照明,大部分人马上联想的是用于火灾状况,其实不然。1993年中国照明学会第1号技术文件《应急照明设计指南》出台,它对广义的应急照明的设计和实施起到一定的指导功能。《指南》对应急照明的定义是“在正常照明系统因电源发生故障熄灭的情况下,供人员疏散、保障平安或继续工功能的照明”,按功能分为疏散照明、平安照明、备用照明。火灾应急照明是其中的一个门类,但笔者认为火灾应急照明和广义的或非火灾应急照明,从概念上有以下差异摘要:
1、后者的前提均指在正常电源发生故障情况下,而火灾应急照明则是指特定的发生火灾情况下,和正常电源无必然联系,也就是说火灾时除了为避免电气造成二次火灾,保障扑救人员免于触电而要切掉火场中的非消防负荷的电源(下面简称“切非”)外,火灾应急照明电源仍以正常电源(或称市电)为主电源,只有市电失去电源才要转换由备用电源供电,也就是说火灾时市电不一定会停电或要停电,审查发现许多设计这个基本概念不清,如EPS的应用就常见提及“火灾时市电停电、转换由EPS供电,”从而忽略了市电并未停电状态下接通应急照明电源的办法。
2、对备用照明定义的区别摘要:火灾备用照明在相关防火规范中很明确是指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自备柴油发电机房、防排烟机房、通讯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需坚持工作的房间的备用照明。而广义的备用照明,《指南》中是指“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时,为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而设的应急照明部分。”这个活动可以是生产、营业、比赛、演出、会议、办公等等。显然两个备用照明的概念有较大的差异,它们除了可以共用建筑物低配系统的备用电源外,是两个独立的配电体系,对线路、灯具、控制的要求等也不尽相同,例如非火灾的备用照明,应属于非消防负荷,而有的工程却将其纳入应急照明供电,必要时就无法实施“切非”,由于它无需在火灾时坚持点亮,对灯具保护罩及线路的连续供电可靠性,无非凡要求时,就不必视同火灾应急照明设计而提高标准等等,当然火灾疏散照明可作为正常备用照明的一部分(或过渡照明),设计常可这样处理。
3、至于“平安照明”是指“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时,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中的人员的平安而设的应急照明部分。”如医院的手术室,危重患者抢救室、非凡危险的作业场所等有特定需要的场所,“平安照明”的电源及控制应有别于火灾备用照明和正常备用照明系统,它应和装设场所的设备,使用同一备用电源,设计切忌将其纳入一般非消防电源,而不看时机予以切除,火灾时应视实际情况处理,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总之设计和审查都应注重不要混淆两种应急照明的概念,而执行不适合的标准或提出不适当的意见。
二、火灾应急照明的供电
火灾应急照明的负荷分类和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同等,其供电可靠性要求也应是一样的,但在很多设计人员的潜意识中往往降低其供电可靠性的标准,下面略举几例摘要:
1.审查中常见某高层建筑低压配电系统采用图一的方案,表面上应急照明母干线接在市电和柴电切换供电的II段母线上,因“高规”未明确要求应急照明箱应双电源末端切换供电,似乎已满足一级负荷的要求,但仔细分析后,将发现一旦2B出故障,由于10KV侧未失电,1DL不跳闸,柴电不会启动,II段母线将失去电源,只能通过手动调整两段母线的负荷后,才能投入母联5QF,在这种情况下,应急照明母线的连续供电将没保证。若是II段母线或6QF开关或应急母干线本身出故障,全楼的应急照明电源将全部瘫痪,所以存在很大的平安隐患。“高规”对9.1.2条的介释是由于应急照明箱量多,布置分散,严格要求在每个应急箱处双电源切换有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电源可靠性可降低到不及一般的备用照明,“民规”11.8.7.2条规定,当设有自备发电机组时,备用照明的一路电源应接自发电机组专用回路供电,另一路可接自正常照明电源(如为两台以上变压器供电时,应接自不同母干线上)。上海市2002年颁发的《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DGJ08-93-2002中就对不同防火级别的建筑,规定隔不同层次设双电源自切箱的供电方式,“民规”第24.9.9,24.9.10条也有类似规定,这是很有必要的。图一接线方案是不够可靠的。
2.多层建筑内部的消防水泵房,其应急照明属火灾备用照明,其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消防水泵在火灾时需坚持工作的时间,“强条”GBJ16-87第10.2.7条要求消防设备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就是强调了其电源的可靠性和消防设备是同等的。审查中常发现消防泵房照明接自一般照明回路,只是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还注明“连续供电30分钟”。新问题是消防栓泵的工作时间大多数工程要求不少于2小时,而应急灯具的标准一半规定连续供电为90分钟,不能满足要求,仍违反了“强条”。有的设计不愿做较大的改动,就将应急灯改为连续工作120分钟,这并不是一个好的解决方法。灯具是标准产品,增加供电时间,就要增大体积和重量,而做或非标,不切实际,只能应付审查,是不可取的。建议在没有设应急照明箱的工程中可在消防泵动箱内增设一小空开供电即可。应注重,应急灯具(自带电池)一般只适用于火灾疏散照明,而不适用作备用照明。
3.某多层建筑,消防用电为三级负荷,楼内设有小容量的消防泵,设计从楼配电总箱引单独的回路供电给消防泵房动力及其照明,似乎可以满足“低规”10.1.3条专线供电的要求,但火灾时仍存在总开关因“切非”而被拉闸的可能性,这样泵房的动力和照明将失去电源,所以最可靠的办法,仍应从小区配电室引专线供电,这里介绍一种便通的接线方案(见图二)供参考。由于泵房照明动力引自从总开关前的电源线,再经过箱内独立开关保护,应该是可以满足要求的。假如消防用电为二级负荷,或小区内设有柴电,此方案就不可取了。
4.柴油发电机房的应急照明设计,很多工程将柴电机房照明电源引自市电和柴电切换供电的应急照明箱,灯具全部用一般工厂灯,认为已十分可靠,其实不然。试想,一旦晚上发生火灾,市电又忽然故障停电,急需柴电启动投入。而此时由于柴电电源尚未建立起来,双电源箱没有电源,柴电机房失去启动操作的最基本照明。即使是自启动的机组,也有可能自启动失败,而需要人工辅助操作,也就是说柴电机房的备用照明是为建立备用电源的非凡要求而设置,所以一定要设置自带电源的灯具,作为过渡照明,按“民规”6.1.9.5条规定,应满足连续供电时间不小于1小时,照度不低于35Lx的要求,这一点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火灾应急照明导线的选择和敷设摘要:
火灾应急照明的配电线路必须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由于“高规”、“低规”在线缆的选型和敷设方式的配合上没有具体规定,比较强调“防火保护办法”。笔者认为穿管暗敷确实是一种既经济又可靠的敷设方式,有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但是由于火灾应急照明的灯具布置常随装修而变动,暗敷的方式往往难以适应,所以穿管或穿线槽的敷设还是较常用的方式。要保证线路的供电可靠性,靠金属管或封闭金属线槽的防火保护办法(即外刷防火涂料)在现实中很难凑效,主要是涂刷工艺复杂,需反复多道进行,又受管线场地以及天气、人为因素等影响,质量很难保证,而且
二、三年后还需重刷,根本无法落实,所以大多流于形式,自欺欺人,根本达不到耐火的效果,应尽量避免这种方式。所以笔者以为应侧重解决线缆本身的耐火及阻燃性能,穿金属管明敷时应采用耐火电线,穿金属线槽、金属桥架明敷时,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
对于自带蓄电池灯具,是否可以不考虑线路的供电可靠性?从理论上讲灯具自身带了备用电源,似乎和外部供电线路无关,但是应考虑到火灾时若外部电源可靠,仍应以外电源为主,因为内部蓄电池电源的可靠性和平时管理水平密切相关,若平时没有经常检查、维护、一旦失去外电源,就难保能点亮或亮度不足,所以外电源线路的可靠性仍不能忽视。对于仅由EPS做为应急电源的工程中,由于没有设置自带蓄电池的灯具,EPS的引入及配出线路,如同应急照明的生命线,其选型及敷设方式更应万无一失。
四、有关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选择摘要:
1、应急照明非凡是疏散照明的光源必须具备瞬时点启的特性,如白炽灯,快速启动的荧光灯、高频荧光灯、小功率卤钨灯等,审查中发现一些高大空间的场所如体育场馆、仓储超市等为了将疏散应急照明灯作为备用照明的一部分,和正常灯具求得一致,而选择金属卤化物灯为光源,是错误的。因为金卤灯属高强气体放电灯,其灯丝从冷态到全辉度需要4~8分钟,而忽然停电则需4~5分钟冷却后才能再次起动,所以不能满足瞬时点亮的要求,切勿选用。
2、疏散标志灯一般应选用专用灯具,但设计往往设有正确选用光源的容量以及外型尺寸,有的甚至只在图例中写上“出口灯”、“诱导灯”字样了事。要知道在火灾状态下,为保证标志灯在烟雾下的可见度、清楚度,和灯具选型密切相关。我们在公共场所常见到若大的商场,却配置了很小尺寸的诱导灯、出口灯,这必然会影响诱导的效果。“民规”附录c.3.11及c.3.13表提供了方便选择的方案,应结合工程予以采用。
3、“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的材料制作的保护罩”是“强条”的规定。疏散标志灯选用专用灯具,其制造标准已满足要求。但当疏散照明灯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时,为了达到装修效果,常选用和正常照明一样的灯型,如筒灯、吸顶灯、格栅荧光灯、线槽灯等,这些灯具的保护罩材质往往不是不燃材料,设计未加说明,图面图形和正常灯具没有区别,就造成违反“强条”了。
4、灯具的容量选择不当,也常造成违反“强条”,如消防水泵房、配电房、柴电机房等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高规”要求“应保证正常的照度,”其“解释”是要和该部位平时工作面上正常工作照明最低照度一样,主要参照《工业企业照明设计规范》规定。经查泵房为20Lx,配电室30Lx,控制室75Lx,柴电机房参照“民规”6.1.9.5条为35~40Lx,连续1小时。“低规”本无规定,即将出台的“新低规”已规定为“不应比正常照明照度低10%。”这就要求设计不能随意挂上1~2盏双头应急灯,或布置几盏工厂灯,而至少应查表选择,如高度为3~4米,面积30~50㎡的机房,若选择配照型工厂灯,其单位面积标准为10~12W/㎡,带反射罩的荧光灯为3W/㎡左右,节能灯另当别论。
五、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布置摘要:
火灾应急照明灯具设置的场所、位置、装高,在“高规”及各相关建筑的规范中都有较明确的规定,但审查中仍发现有些不当的做法摘要: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或疏散走道经常只设诱导灯、出口灯,而未设置疏散照明灯,虽然可以利用诱导灯、出口标志灯作为疏散照明的一部分,但往往照度达不到要求。疏散照明灯一般设于墙上或顶棚下,位置比较高,主要在火灾初期,疏散人员多的情况下起功能,当火灾发展后,烟气上升弥漫,往往先被遮档,这时靠低位的诱导灯,两者功能时间、效果不完全一样,不能替代,更不能只取其一。《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此有很好的分析。
2、自动扶梯不能作为疏散出口,其出口标志灯及相关诱导灯或商场中引导购物的标志灯,机场、车站等各种功能标志灯都不能纳入疏散照明系统,但可作为正常的备用照明供电对象。
3、疏散通道或前室内的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消防电话插孔以及其它消防设施的四周,应设置应急照明灯,这一点常被忽视。
4、即将出台的“低规”还规定建筑层数超过四层的疏散楼梯均应在每层楼梯平台处的明显位置标明所在楼层层楼,且当门开关时均不应被遮挡。“民规”JGJ/T16-92附录C.3.6条中也规定“楼梯间内的疏散标志灯宜安装在休息板上方的墙角处或壁装,并应用箭头及阿拉伯数字清楚标明上、下层层号”笔者理解这些规定的用意,就是在发生火灾时,让人们(含消防人员)知道自己所处的位置,以便作出行动的决定,所以将层号指示和疏散标志灯结合,确实是很有必要,设计大都未注重做到。
5、大型的公共建筑面积大、平面复杂、防火分区多、出口多、防火卷帘多,有的设计人员没有先弄清防火分区的区界线以及每个平安出口所属的防火分区,布置火灾疏散诱导灯比较随意,甚至将人员误导至另一个防火分区的出口,一旦防火卷帘降落,逃生者将不知所措,另外有的场所如商场的诱导灯低位安装比较困难,因为四周都是柜台,只好悬吊,此时高度也不能太随意,应控制在2.20~2.50m,若安装过高,易受火灾烟雾的遮挡而影响可见度。
6、对于较大的人防地下室,有若干个人防单元,及若干个防火分区,并有所交叉疏散照明设计难度较大,因为战时的出口和平时出口不完全一致,经常是平时的平安出口,战时要封堵,而战时口部出口有的平时要关闭,战时和平时诱导灯间距要求不同,指向也不同,很多设计混合表达在一张图上,图例没有区别,图面没有加“注”,所以应提倡战时、平时照明分别出图,在吃透建筑专业分区图前提下,明确表示人防、单元、防火分区的区界线,这样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各方都能明白,可大大减少差错,也便于临战时的转换安装。当然比较简单的人防地下室,能用图例、图注表达清楚也可不分图。
另外,地下车库用于诱导汽车的出口标志灯、诱导灯、应有别于引导人员的图例及选型。有一点必须十分清醒,火灾时主要是解决人员疏散逃生。汽车的诱导标志灯,不应纳入火灾应急照明系统,但可以纳入备用照明。汽车坡道出口不能作为人员的疏散出口。主要是不答应人车混流。还有相邻的人防单元,设有一个双向开启的密闭门互为疏散出口,门两侧均应设战时出口标志灯,但应急供电电源应分别引自各单元的照明回路。
六、有关应急照明灯具的控制摘要:
有了可靠的电源、线路、灯具,假如在火灾时不能及时点亮,一切都是徒然。对于不同性质的建筑物,或同一建筑物的不同场所,灯具控制可能有多种方式,关键是设计者必须有清楚的设计思路。首先应明确各种场所灯具的常态,其次是控制点,有的由现场开关面板控制,有的在配电箱集中控制,有消控中心的还应有消控中心强制接通(注重一定不能只有消控接通而无就地控制点,以防消控失灵),并应将设计意图用控制接线图表达并和配电系统回路对应表示。审查中发现很多工程没有做到这一点,且平面图中配线芯数标注混乱,以致审查师或消防审核看图如坠入云里雾里,无法读懂图纸,难以准确判定其正确和否,更谈不上施工安装人员如何正确接线,管理人员如何正确操作,在有火情时如何及时点亮就更是新问题。所以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应急照明灯具的控制接线,近年来不少论文介绍了很多很好的控制方案,本文不再鳌述。以下仅提示一些常被忽视的新问题。
1、带蓄电池应急灯具的充电线任何情况下不应被拉闸,我们知道充电线功能除了对蓄电池充电(正常时浮充)外,充电线失去电源是灯具转换由内部电源供电的信号,一旦被误操作拉闸,灯具就会耗尽蓄电池的能量,又不能及时再充电,此时若发生火情,灯具就无法点亮,这是不答应的,所以设计应注明哪个是充电线开关,并注明“不得拉闸”。配电箱标志框也应明确标明。
2、充电线或接触器的回路都应有线路保护开关。
3、装设低于2.4米的应急灯具应配给PE线,这3点是任何控制接线方案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
另外,“民规”附录C.3.2条规定疏散照明平时应处于点亮状态,笔者理解平安出口灯,疏散诱导灯,在外部光线不足以识别时应点亮或称为“常亮,”所谓“常亮”并不排除在无人活动的夜间、节假日或有足够自然采光的白天可以拉闸。所以没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中对于在配电箱集中控制且回路中带有蓄电池灯具的,应采用三线(即配出充电线)二开关(充电线独立开关保护),有低位灯再加PE线,以确保任何情况下,关断电源开关时充电线路不被拉闸。
在配电箱集中操作方案一般适合于日常有人管理而且管理比较到位的公共建筑,而对于一般的无专人管理的场所,如出租的办公楼、店面、住宅等,也可考虑设就地开关,此时配电系统可采用二线一开关的接线,但电源开关必须常闭(设计应注明)且回路中的自带蓄电池灯具的充电线应引自就地开关前,防止充电线被就地开关关断,但不能将集中控制的灯具纳入该回路。为了让火灾中逃生的人员或是消防人员在火场中能迅速识别、方便操作开关面板,应急照明的就地开关应选择带电源指示灯型号,从某种意义上说,此开关即是消防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对于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工程,强制接通应急照明是火灾自动报警的一项功能,应急照明箱配电系统及其灯具接线方案应和其相配合。基本有两大模式摘要:一是在配电箱和消控中心两地集中控制,另一种是由就地面板开关和消防中心强制接通。两种不同控制方式的灯具不应混接在同一回路。平时必须常暗,只有火灾时才接通的灯具,不应和平时常亮的共回路,一般应各自独立回路。审查中就发现不少类似这样的原则错误,例如某舞台上方的应急照明灯,由于舞台非凡功能,不能让其常亮,而设计却将其接入带疏散诱导灯、出口标志灯的集中控制的回路,由于后者必须常亮,就产生矛盾,无法控制。又如某图书馆阅览室内用双头应急灯作为应急照明灯,此灯具不可能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只能火灾时强制点亮,但接在走廊平安出口灯的回路上,也就会出现同样的失误。
对于用声光控制面板开关作为接通应急照明的开关,是有争议的做法。笔者认为一些特定的场所,还是可以采用的,如高层住宅楼的防烟或封闭楼梯间内的应急照明,由于平时无人行走,不必常亮,同时人们对环境比较熟悉,懂的用声响来接通照明,尤其火灾时声响较大,轻易自点亮。而公共场所就不适合,如某中级法院,各层走道全部用此种开关,显然会时亮时暗,根本不合适,所以应十分谨慎,不能滥用。
有关用“切非”来实现强制接通的控制,也颇有争议,笔者有时也感到难以定夺,下面有几点想法提请注重摘要:
1、“切非”和强制接通在时间上不一定能保证同步。“切非”一般由消控室确认火灾后,视现场需要才实施“切非”操作。在没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中,一般要等消防人员到场后,在开关箱处切除。
2、要用“切非”的办法点亮应急照明,则所有灯具必须自带蓄电池,造价较高,且灯具应是常暗状态。
3、灯具电源不是引自应急照明箱,而必须接在非消防照明箱内。
4、“切非”前该场所的正常照明必须处于点亮状态,为“切非”前提供火灾最早期的的疏散照明。
关键词:火灾应急照明;应急时间;合格灯具;应急电源
中图分类号: TD625 文献标识码:A
1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
火灾应急照明设置时的注意事项:
1.1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以下简称《应急照明系统》)3.2.2条要求,各楼层应设置用阿拉伯数字+F的具有显示楼层信息的指示标志灯,主要是为了在火灾发生时,让处于危险的人们包括消防救援人员知道自己所在的位置。
1.2根据火灾应急照明功能作用的定义,应在疏散通道内的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配电箱等设施附近设置应急照明。
1.3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1条规定,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应作为火灾时人员的疏散口,发生火灾时,应做到人车分流、各行其道,从不同的疏散口安全疏散。一是指示人员疏散的指示标志,应将人流引向人员疏散口,即疏散楼梯;二是车流疏散指示标志,指向车库出口,两者在平面图上应用不同图例表示。
1.4高层住宅疏散楼梯间、电梯间及前室和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应设置疏散照明;除二类高层住宅的疏散楼梯间可不设疏散指示标志外,高层住宅建筑在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分别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走道标志。
1.5高层住宅楼当采用自带蓄电池应急照明灯具时,可直接接入楼中的公共照明配电箱回路。
1.6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配电室、消防泵房等设备用房照明不应与疏散通道疏散照明同一回路,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中连接插座,供应急灯电源插座除外。
2 火灾应急照明灯具
火灾应急照明功能的实现,最终是由灯具来完成的,所以选择合格的灯具,是根本的基础条件。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选择应满足GB7000.2-2008/IEC60598-2-22:2002《灯具 第2-22部分:特殊要求 应急照明灯具》(以下简称《应急照明灯具》)和《应急照明系统》的要求。
2.1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最低外壳防护等级为IP30,安装在地面的消防疏散指示灯具最低外壳防护等级为IP54,同时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
2.2应急照明应选用能快速点亮的光源,备用照明可以选用细管径三基色荧光灯(内装辉光启动器的荧光灯不应用来提供应急照明);疏散照明灯具可选用白炽灯、荧光灯、LED灯(白炽灯虽点亮快,但光效低,属淘汰光源;紧凑型荧光灯因开关灯频繁而影响寿命,不建议使用)。
2.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主电持续工作48h后,每隔(32±2)d应能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30~180s,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系统主电持续工作每隔一年应能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至放电终止,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不少于30min;
2.4自带蓄电池型灯具(地面疏散指示灯除外)应设主电、充电、故障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充电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集中蓄电池系统中的用电状态应在应急照明控制器上显示,也可同时在灯具上设置指示灯。
2.5对于高层住宅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选择,根据规范要求需要做到平时节能自熄,火灾时又能应急点亮。多数设计采用两套光源,一组为平时不亮应急时点亮的应急照明,另一组为平时用的声光控灯。笔者推荐一款LED声光控应急灯,可以实现平时照明和应急照明灯具合用,见下图:
注:1、蓝线为零线、红线为正常市电、黄线为应急电源线;
2、平时黄线无电,灯具为声光控;火灾时,黄线有电,无
论红线有无电,灯具均应急点亮。
2.6大空间中的火灾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时,为了达到装修效果,选用与正常照明一样的灯型,如筒灯、吸顶灯、格栅荧光灯、线槽灯等,但这些灯具的保护罩材质往往不是不燃材料,无法满足规范要求;解决方案为统一采用满足规范要求的灯具或单独设置火灾应急照明灯。
3 火灾应急照明的供电
3.1负荷等级
火灾应急照明的负荷等级与建筑物的消防负荷等级一致,即负荷等级亦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3.2火灾应急照明的电源、配电
3.2.1火灾应急照明的电源,应根据火灾应急照明的负荷等级、场所使用要求和该建筑电源条件并结合火灾时应急点亮时间的要求,所以笔者认为:
第一、负荷等级为一级时,宜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多数为柴油发电机电源)提供双电源,并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同时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自带蓄电池式火灾应急照明;
第二、负荷等级为二级时,可由单回路对集中蓄电池或灯具自带蓄电池式火灾应急照明供电;
第三、负荷等级为三级时,一般火灾应急照明灯数不多,规模小可采用自带蓄电池灯具,同时配电回路可与普通照明回路合用配电箱及回路。
3.2.2火灾应急照明的配电,一般应按照防火分区供电,且不易穿越防火分区,但是对于住宅建筑而言,一般按楼层划分防火分区,每层公共面积不是很大,若每层每个防火分区均设置火灾应急照明配电箱,显然是不合理的,宜每4~6层设置一个火灾应急照明配电箱。
3.3火灾应急照明的控制
3.3.1对于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中的火灾疏散照明,应由联动控制实现应急点亮,同时笔者建议尚应设置手动强制点亮系统。
3.3.2对于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的工程,此类工程火灾疏散照明灯具一般均采用自带蓄电池或集中集中蓄电池式供电方式,这种方式可以通过“断电”点亮应急灯方式解决,但是“断电”的方式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确认火灾后,人为(包括建筑物管理人员、用户及消防队)切断电源;
第二、就是火灾时造成的用电不可靠,形成的短路致使“断电”。
有学者就就会提出,这种“断电”点亮就存在着无法及时点亮的问题,笔者认为凡是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的场所多为人员少,建筑规模较小,火灾时“断电”前疏散通道上的照明一般仍然正常工作,起到了疏散的作用,“断电”后更能保证疏散的要求了。
3.3.3对于火灾备用照明,笔者认为,此类房间的照明,一般均由双电源后供电,同时照明灯具均设置了墙壁翘板开关进行控制,并且很少为有人值班场所,从节能考虑,一般会将灯具关闭,火灾时,需要工作并不影响其使用,固对上述场所可不要求强制点亮。如按规范要求可不设置双电源供电,应设置集中蓄电池供电,保证不小于180min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5.《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标术条件》(GA-54-93)
6.《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
引 言:
随着现代工业企业规模化发展,新建工业建筑呈现出新的特点,单体建筑越来越庞大,多层工业建筑层出不穷,建筑形式也不再是以前的“方块式”,取而代之的出现了许多弧形,球形等更加复杂的建筑。这就给我们的设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其中建筑应急照明的设计日趋复杂,本文仅对工业建筑应急照明设计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应急照明分类
1、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13 规定应急照明分为:
a.备用照明 b.安全照明 c.疏散照明
2、规范对应急照明有如下定义: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动的照明。
二、消防应急照明与非消防应急照明的区别
消防应急照明是上面谈到的广义的应急照明范畴内的一个门类,它是指因发生火灾事故时,供人员疏散、保障安全或继续工作用的照明,与正常电源无关。也就是说尽管火灾时切断非消防电源,但作为应急照明的主供电源(一般为市电)是不会被切断的。即火灾应急照明的开启条件是火警信号而不是断电事故信号。
消防备用照明在相关防火规范中很明确是指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自备柴油发电机房、防排烟机房、通讯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需坚持工作的房间的备用照明。而非消防备用照明是指“正常照明因事故熄灭后,需保证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的备用照明,这个场所可以生产房间,会议室,营业厅,体育场等。这两个备用照明的概念有较大的差异,他们虽然可以共用建筑物低压配电系统的备用电源,但应是两个独立的配电系统,对线路、灯具、控制的要求等也不尽相同。
三、工业建筑消防应急照明设置
在现代工业建筑中因火灾事故对人身及财产危害大,后果严重,工业厂房应急照明的设计首先应该满足火灾事故时的要求,也就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所指的“消防应急照明”。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第10.3条对消防应急照明设置部位做了详细的给定,在此只提出几点特别需要重视的:
1)规范规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
2)设置安全照明主要是考虑到工业厂房内当正常照明熄灭后,工作人员从事的工作存在潜在危险,如从事机械加工,焊接工作或从事有毒有害,当火灾断电后如果照明灯全部熄灭,可能对工作人员造成一定危险,需要设置安全照明,方便工作人员关停设备,整理好试验器具,安全撤离。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3.4规定了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部位。另外根据一些消防审查意见,笔者建议对于两层以上的建筑,疏散楼梯内均应在每层楼梯平台处的明显位置设置楼层显示灯。在发生火灾时,让人员(含消防人员)知道自己所处的位置,以便做出行动决定。火灾时主要是解决人员疏散逃生。地下车库用于诱导汽车的出口指示灯、诱导灯、应有别于引导人员的图例及选型。汽车的诱导标志灯不应纳入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3.2条规定了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疏散方向指示灯和安全出口指示灯只用于标识疏散方向和安全出口位置,不能用来实现照度的保证作用。
3、照明灯具和光源的选择
1)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17945的有关规定。普通照明灯多为开敞式灯具,不适合作为应急照明灯具使用,故设计时建议采用专用的应急照明灯具。
2)疏散走道上的应急照明灯具应具有火灾时可强制开启的功能。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高大厂房正常照明一般采用金卤灯光源,但其不能快速重复点亮,因此对于高大厂房应考虑单独设置应急照明灯具。
3)对于安全出口指示灯和疏散方向指示灯,一般情况下为“常明灯”,为节约能源,宜采用LED光源。
4、电缆、导线及敷设方式的选择
消防应急照明的配电线路必须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求, 各个规范中比较强调“防火保护措施”。穿管暗敷是一种既经济有可靠的敷设方式,可广泛采用。但由于一般工业建筑层高比较高,一些厂房要在楼板上吊装很多东西,如风管、水管、电缆槽、吊顶板等,这就需要在顶板上打很多膨胀螺栓,许多暗敷管线很容易被打坏,这种情况下,穿保护管或金属槽盒明敷是比较可行的方法,但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即外刷防火涂料。穿金属管明敷时应采用耐火电线,穿金属槽盒明敷时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缆。
这里要特别提出一点值得注意,就是消防应急照明的干线亦应采用阻燃耐火型电缆,这里不单指备用电源线路,还包括主供电源线路。因在火灾时为保证应急照明供电的连续性,主供电源也应尽量保证。
四、消防应急照明控制
应急照明的控制根据不同的分类和安装场所可分为:常明,火警时可自动点亮、普通开关控制。
1、一般情况下,走廊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指示灯为常明,接线见附图一D3灯
2、位于疏散走廊的应急照明灯,楼梯间照明灯火警时应能自动强制点亮,此时可利用双控开关可实现此功能,接线见附图一D2灯。
3、消防值班室、消防泵房、配电室等火警时仍需继续工作的房间,全部灯具均为应急照明,有人工作时全部点亮,由于灯具均接自应急电源,故此时发生事故灯具也不会断电熄灭,无人工作时灯具可熄灭,可设置普通开关控制,接线见附图一D1灯。
4、对于没有外窗的一些工艺房间,实验室内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一般不低于正常照明的1/3。如人员在该房间从事没有任何危险的工作,应急照明可设置普通开关控制;如人员在该房间从事有人身危险的工作或当照明灯具突然熄灭时有可能产生危险时,应利用双控开关实现自动强制点亮。
附图一
五、消防应急照明供电
1、应急照明电源的有关规定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7.2.3规定:疏散照明的出口标志灯和指向标志灯宜用蓄电池电源,能保证其可靠性。安全照明要求转换时间快,应采用电力网线路或蓄电池供电,接自电力网时应和该场所的电力线路分别接自不同变压器或不同馈电干线。备用照明通常需要较长的持续工作时间,其电源接自电力网并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或采用自备发电机组。
2、应急照明配电
1)各规范对于应急照明的配电并没有明确规定,这里给出一些建议
a、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时,宜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电源,并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该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
b、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并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采用双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可由单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2)相关规范对于应急照明的应急电源供电转换时间没有明确要求,设计中一般采用双电源自动转换器(ATS),其转换时间一般为几十毫秒,可以满足安全疏散要求。如采用集中设置EPS作为应急照明的备用电源,其转换时间一般为十几毫秒,同样可以满足安全疏散要求。由于柴油机的启动时间一般在几十秒,其作为应急照明的备用电源时,建议配置一定时间的EPS,以保证应急照明的供电连续性。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1.5条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
六、小结
近年来工业建筑应急照明设计日趋复杂,也逐渐成为图纸审核的重点,作为电气工程师,应给与足够的重视。本文简单的分析了工业建筑应急照明的设计要点,简述了相关规范对应急照明的规定,根据多年的设计经验,总结了应急照明设计中的重点,难点。由于本人水平有限,文中有不妥之处希望大家给与指正,我将不盛感激!
参考文献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20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2008
关键词:建筑物;消防;应急照明;设计
中图分类号:TU998.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消防应急照明主要是指事故应急照明、应急出口标志及指示灯,是火灾发生导致正常照明因故熄灭的非正常情况下,供暂时继续工作、引导被困人员疏散或展开灭火救援行动而设置的照明,是建筑消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消防日常管理工作稍为不善,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件。从大量的火灾案例来看,由于应急照明缺位而造成人民生
命财产损失增多的情况很多,这就要求我们对建筑应急照明设计的重要性有新的认识。
1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组成及作用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一般由三大功能部分组成: 一是消防应急工作照明灯组成的消防工作照明功能系统, 为灭火及救援人员而设置, 一般设置在发电配电房、消防泵房、消防中心、通讯中心等重要场所, 其应急工作时间应不低于90min; 二是由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灯组成的消防疏散照度功能系统, 供人员疏散时提供必须的照度而设置, 一般设置于大型写字间、卫生间、公共走道及竖向楼梯间, 其应急工作时间不低于90min, 照度不低于0. 5lx; 三是由低位消防应急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及其它标志型式(例如光致发光型标志牌)组成的应急疏散标识功能系统, 为人员疏散提供明确的引导方向及途径, 一般安装于商场、影院等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场所的公共走道及竖向楼梯中, 通常位于地面或距地面1m以下, 其应急工作时间不低于90min, 标志灯主标界面表面亮度不低于15cd/m2。
2 消防应急照明存在的问题
消防应急照明在应用领域存在诸多问题,从法律法规、监督机制、设计施工、使用维护的角度进行分析,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2.1消防监督机制不完善
消防监督机制不能有效地改善应急照明的存在问题,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①产品质量监督不完善。自2002 年取消了消防产品备案制度至今,我国仍未完善消防产品的监督机制,供消防监督人员查询的消防产品完整目录尚未出台,网上查询也不完善,出现了厂家忽视产品质量、减少生产程序、降低生产成本、竞相低价销售的无序竞争现象,导致了市场上应急照明产品质量低劣;②监督检查不到位。部分防火监督员对消防应急照明的行业标准理解不深,对规范贯彻执行不严格,在图纸审核、工程验收、监督检查中不能发现和指正问题,导致了应急照明普遍存在的问题,得不到纠正。
2.2应急照明线路敷设不符合规范要求
在建筑工程消防检查和验收中常常发现消防应急灯具的线路采用明敷时未设任何防火措施,有的即使采取了规定的防火保护措施,也对引入灯具的软管、接线盒、接线头不能有效保护,甚至在外部;不能严格按照灯具的使用说明和控制方式接线,甚至将消防应急灯具直接接到插座上、接在开关后的普通照明灯具线上。这些不规范的线路敷设方式在公共场所的装修改造工程中较为普遍,其造成的危害也是极其恶劣的。
2.3应急照明灯具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设置应急照明的场所普遍存在下列问题:一是采用民用应急照明灯具代替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在大量设置了民用应急灯具的场所不设置消防应急照明;民用应急灯具不具备火灾条件下的正常使用功能,其防护等级低于IP20级(保护罩材料为非燃烧材料或氧指数在32以上的难燃烧材料),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严禁将普通民用应急灯具替代消防应急照明设备。二是通道上疏散指示标志灯设在靠近顶棚的部位、拐角处不设置指示标志、指示方向与安全出口的方向不一致等。三是在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火灾情况下仍需工作的地方应急照明达不到正常工作的照度要求。四是自带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工作时间达不到要求,连续工作时间往往达不到30min。另外自带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转换至应急工作电源时,部分产品光通量低于光源在额定电压光通量的70%。五是应急灯具的选用不符合实际建筑物特点,在防火监督检查中发现,绝大多数建筑采用自带电源型独立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对那些人员密集、疏散距离大、疏散通道较多、拐弯多、环境复杂的大型建筑是很不合理的,不仅费用高,而且检
查维护很不方便,不能集中管理。
2.4 设计、施工滞后
由于设计、施工单位未能充分重视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在建筑消防设施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未能对消防应急照明进行总体规划和通盘考虑,或者边设计边施工,直至工程末期,甚至到验收阶段,才着手整改增设应急照明设施。此时,应急照明的供电方式、控制方式、产品型号等已无从选择,不能采用转换迅速、低成本、低维护、长期安全可靠的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独立控制型等稳定性好的消防应急照明,而只能采用自带电源独立控制型应急照明(内置蓄电池,稳定性差,运行管理及维护要求高、使用寿命低)。这种滞后的认识理念,被动的产品选型,给应急照明后天的使用留下了先天患。
2.5 维护保养及使用不当
消防监督检查中,我们经常发现消防应急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差强人意,表现为应急照明的图形与文字残缺、无过充电、过放电保护装置、应急初始转换光通量低于正常光通量70% 、
灯具或蓄电池损坏、器材附件损耗等,这与使用单位长期违规使用,不能坚持定期维护保养应急照明系统有直接关系。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居安忘危,对应急照明系统的使用常识、要求和维修保养知识缺乏必要的了解,随意移动应急照明设施,器材“超期服役”或频繁充放电、断开应急电源或充电电源等,致使应急照明设施及其零部件提前达到使用寿命,在关键时刻失去效果或形同虚设。
3、充分发挥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作用的对策
3.1监督指导合理选型
消防应急照明种类繁多,按应急供电形式分为:自带电源型、集中电源型、子母电源型;按用途分为:标志灯、照明灯、照明标志灯;按其功能分为:单功能、多功能;按工作方式分为:持续型、非持续型;按应急电源实现方式分为:独立控制型、集中控制型、子母控制型;按安装高度和使用方式分为:高位安装型、低位安装型、高低位复合安装型;按应急供电和控制方式分为(国际分类方式):自带电源独立控制型、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独立控制型、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子母电源独立控制型、子母电源集中控制型、子母电源子母控制型。需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的场所,消防部门应指导使用单位根据场所的性质、规模、经营状况、供配电条件等进行合理选型,这样在提高应急照明系统的效能和稳定性的同时,能大大节约成本,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合理选型首先要确定备用电源(应急电源),即在消防专用供电回路、柴油发电机组和蓄电池三种类型中择其一种;其次要确定备用电源的实现方式和接线方式,可以集中供电,也可以分散独立供电;最后确定安装形式。各种类型的应急照明在应急时间、照度、适用范围等方面都有各自的优点和缺点。
3.2正确解决消防应急照明的控制开关
日常监督管理中我们经常发现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因节能的需要设置了控制开关,但因为配电线路接线错误,系统不能处于完好的工作状态,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3.3严格按照规范敷设应急照明线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主要规范对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配电线路的防护做了具体要求,消防应急灯布置量多面广,基本涉及建筑物的所有公共部位,管线交错纵横,且绝大多数设置在吊顶上方,若在火灾状态下管线断裂、灯具破碎,极易造成电气线路短路、漏电或产生较大的故障电流。采用集中供电的应急照明对线路的要求更高,因为此类应急照明的供电是从配电盘干线接引,只要干线的某一处损坏或灯具短路,就会导致整根线路上的应急照明全部损坏。因此,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应急灯具》的规定要求,加强对消防应急灯具和配电线路的防护:严格选购、使用国家标准产品和阻燃铜芯电缆,做好配电线路的防火保护,暗敷时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cm,明敷时穿金属管,对灯具的软管、接线盒、接线头均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4将光致型发光标识牌作为疏散指示标志灯的辅助设施
当发生火灾后正常照明中断,必须确保疏散照明同步启亮,并最低保证疏散走道地面水平照度不低于0. 5lx,在人员密集场所内地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 0lx,在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 0lx,以确保恐慌中的人员迅速安全地逃生。在提供疏散照度的同时,尚必须有明确标识引导人员迅速走向出口,在一定的必要疏散照度下,无论有烟或无烟,这些标志都必须迅速引起人的视觉注意,引导人的逃生行为,显然要做到这些,应急标志灯必须由消防应急标志灯来担当,而不能仅用光致发光型标志牌。光致发光型标志牌仅对火灾后期,对匍匐逃生前进时有积极作用,光致型发光标志灯无法取代消防应急标志灯的作用,仅能作为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辅助标志。
4结束语
应急照明系统在保护人员生命安全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在实际建筑工程中,应根据建筑物的层数、规模大小、复杂程度、建筑内停留和流动人员的多少、建筑物内的生产和使用特点、火灾危险程度及建筑物的重要程度,以及其他应急电源的设置情况等等,综合考虑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选择出最优的应急照明电源,并科学设置,合理安装以及后期维护,以利于发生事故时人员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逃生,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员安全。
参考文献
[1] 北京照明学会照明设计专业委员会.照明设计手册[M]. 北京: 中国电力出版社, 2006.
关键词:火灾应急照明,使用场所,转换时间 , 线路敷设 , 选择
Abstract: the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from the function is divided into standby lighting, escape lighting two types, this paper on the above two kinds of lighting use place and installation, power supply mode, the conversion time and routes for laying the preliminary analysis, and points out that the building should be based on the project of the specific conditions of the choose the type of emergency lighting.
Keywords: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use place, the conversion time, the line installation, the choice
中图分类号:S77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火灾应急照明的分类
备用照明
备用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照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中表13.8.6规定:消防控制室、电话总机房、配电室、发电站、水泵房、风机房备用照明照度不低于正常照度,连续供电时间≥180min;屋顶消防救护用直升机停机坪、避难层备用照明照度不低于正常照度,连续供电时间≥60min;
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
1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2 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站、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等重要技术用房;
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避难层及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疏散照明
疏散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的的照明。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0.5lx(人防≥5lx),走道疏散间距应≤20m(人防≤15m),一般连续供电时间≥30min。《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中第13.8.4条规定:疏散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灯具设置安全出口的顶部,底边距地不宜低于2.0m。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宜设置在走道及转角处离地面1.0m以下的墙面、柱上或地面上,且间距不应大于20m。当厅室面积较大,必须装设在顶棚上时,灯具应明装,且距地不宜大于2.5 m。过低对安全不利,也不便远处看清;过高则在火灾时烟雾可能避光线而看不见。因为在火灾初期,疏散走道及疏散楼梯间等部位烟雾比较少或没有,而疏散人员较为集中拥挤,地面上或墙壁1.0 m以下疏散照明往往被遮挡,疏散指示作用很小,而顶棚上的疏散照明作用显著;火灾中后期,产生大量的烟雾上升,顶棚上的疏散照明往往被遮挡而失去作用,这时疏散人员较少,地面上或墙壁1.0m以下照明开始发挥主要作用。因此设计疏散照明时,地面上或墙壁1.0m以下疏散照明和顶棚上的疏散照明要兼顾考虑,不能只设置地面上或墙壁1.0m以下疏散照明,而不设置顶棚上的疏散照明,也不能只设置顶棚上的疏散照明,而不设置地面上或墙壁1.0m以下疏散照明。
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公共建筑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2 高层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会议厅、候车(机)厅、营业厅、办公大厅和避难层(间)等场所;
3 建筑面积超过1500㎡的展厅、营业厅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厅等场所;
4 人员密集且超过300㎡的地下建筑和面积超过200㎡的演播厅等;
5 高层居住建筑疏散楼梯间、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6 对于1~5款所述场所,除应设置疏散走道照明外,并应在各个安全出口处和疏散走道,分别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走道指示标志,但二类高层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可不设疏散指示标志。
2 火灾应急照明的电源
来自电力网与正常电源分开的电源
由两路独立电源引来的供电,确保一路故障时,另一路仍继续工作,这种形式在大中城市、大中型工厂等,往往比较容易取得这种电源。一般说,公共建筑、厂房内,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具有电网备用应急电源时,首先利用它作为应急照明电源。反之,专门为应急照明而设置,则不经济合理。所以设计时,应统一安排电力设备和应急照明的电源和应急电源,以求经济合理。对于继续维持生产的备用照明,消防水泵房的备用照明,应与生产电力设备、消防泵使用同一备用电源,一般取自电网。
来自柴油发电机组的电源
电源中断后,应急发电机组投入运行需要较长时间。经常处于后备状态的机组,停电时自起动时间约为15s,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中第13.8.5条柴油发电机组的电源不能满足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的供电转换时间的要求。因此必须通过和蓄电池组合作为火灾应急照明。
来自蓄电池组的电源
蓄电池可分为灯内自带蓄电池、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或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供电方式。灯内蓄电池为传统应急照明方式,供电可靠性高、转换迅速、线路故障无影响、电池损坏影响小,能适应各类应急照明。缺点是投资大、容量小、持续时间较短、寿命短、维护量大管理不便,在重要的公共建筑、重要的地下建筑,有时和其它应急电源配合使用;在小型公共建筑,如小型旅馆,取得电网备用电源较困难时,用蓄电池较为合算。
EPS是一种集中或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供电方式,应急切换时间0.1~0.25s,应急供电时间一般为60、90、120min三种规格。其优点是供电可靠性高、转换迅速,与自带蓄电池方式比较,投资较少,管理及维护方便;存在的问题是线路需要防火处理及集中蓄电池组需要考虑安装空间及防火隔离。
组合电源
同时由以上两种以至三种以上的电源组合供电方式,由于以上几种电源可靠性程度、转换时间、持续时间、供电能力各有所长,所以在实际工程中只选择一种应急电源有时难以满足要求。这就有必要选择组合电源来满足可靠性高、转换快、持续时间长、供电容量大的要求。当然可靠性更高,投资就更大,一般只在重要的公共建筑、高层建筑中采用。一般说,设置几种电源是根据该建筑的生产和消防电力设施要求确定的,专为应急照明设置并不太多。
3 火灾应急照明应急电源供电转换时间
1 备用照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1.5s;
2 疏散照明≤5s。
4 火灾应急照明线路敷设应注意哪些问题
1 应急照明线路:包括配电干线和支线,与正常照明线路不得共管共槽敷设。自带蓄电池灯具的支线除外。
2 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与正常照明配电箱分开设置,自带蓄电池灯具的配电箱除外,并设在无火灾危险场所。
3 特级与一级建筑的应急照明主干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及阻燃耐火型电缆,应急照明支线宜采用阻燃耐火型电线和电缆。
4 火灾应急照明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当暗敷时应敷设在保护层大于30mm的非燃烧体内,明敷时在保护管外壁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如在金属管上涂丙烯酸乳胶防火涂料,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内。
5 应急照明应按防火分区划分,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5 结束语
由以上讨论和例子可以得出如下几点浅见:
1明确建筑类型,以便确定应急照明类型、安装方式、备用电源选择、主备电源之间转换时间等。
2 注意选用合理、经济、高效、可靠的主备电源组合。
3 应急照明线路敷设根据不同的场所,应该满足哪些要求,要严格执行相关法规。
参考文献
1王金元,洪元颐,温伯银等.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195-198.
【关键词】建筑物;消防电气;应急照明;照明设计;分析
在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为了保证建筑物内全部人员的安全撤出、救灾人员有效扑救火灾,火灾应急照明体系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建筑物发生火灾或其它灾害,紧接着电源中断,应急照明对人员疏散、消防救援工作,对主要的生产、工作的不断运行或必须的操作处置,都有主要的作用。本文将消防应急照明设计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设计方案,以此促进了设计的发展。
一、应急照明的转换时间与持续工作时间
1、平常电源中断,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的转换时间要求。(1)疏散照明,不要大于15S。这是要把适应应急发电机自起动条件考虑进去,假如应用其它应急电源,要争取更短。(2)安全照明,不能大于0.5S。由于牵涉到人身安全更为直接,要求相对高一点,应急电源只可以应用电网线路自动转换或蓄电池。(3)备用照明,不要大于15S。对于有爆炸危险的生产地方等,要重视工艺生产特点,依需要确定更短时间;对于商场的收款台之类地方,为避免抢窃,不能大于1.5S。
2、由应急电源供电时,应急照明持续时间要求。(1)疏散照明,不能小于30min。主要要思考发生火灾或其它灾害时,人员疏散、在建筑物内找寻人员、救援等需要的时间。对于超高层建筑、范围特大的多层建筑、大型医院等,要思考更长持续时间,像45min、60min、90min。(2)安全照明与备用照明,应视生产、工艺特点和持续时间长短确定。尤其主要的公共建筑、通讯中心、广播台、电视台、发电和配变电中心、交通枢纽等地方,要长时间继续工作。
二、应急灯具的设置要求
1、在正常电源停电后,消防应急灯具要可以在15s 内还原正常照明,接连供电时间不能小于30min;对于疏散走道不可以低于0.5Lx 的地面水平照度,人员密集地点内不可以低于1.0Lx 的地面水平照度,楼梯间内不可以低于5.0Lx 的地面水平照度。
2、消防应急灯具要吻合国家规范《消防应急灯具》要求,禁止选用应急照明灯具与普通照明灯具取代消防应急灯具。
3、大空间与楼道内除安置应急照明灯具外,还要安置消防应急灯具,其高度要掌控在2.5m 以内。
4、在楼梯间内或疏散走道上要设疏散指示标志灯和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因为这2 种灯具在照度、供电时间上都不一样,不可以互相取代,只取其之一。
5、消防应急灯具不要安置灯具电源插头,其电源线要和外部的充电的电源线直接连接。
6、使用双电源自动切换掌控箱供电时,消防应急灯具要使用不带蓄电池的灯具。因为应急照明电源是经过双电源自动切换掌控箱供应的,当平常电源失点电时,备用电源将自动切换加入,所以现实加载于消防应急灯具的外电仍然存在,只是换了另一路电源而己。所以如果选用自带蓄电池的消防应急灯具将不能自动点亮。
7、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与消防应急照明灯都是消防应急灯。因为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数目较少,可使用二引线消防应急灯,设计成常亮式;消防应急照明灯要使用三引线消防应急灯,由就地开关与联动控制模块两地掌控。产生火灾时,不管就地掌控开关处于什么状态,都能由消防联动控制体系经过控制线接通消防应急灯具的电源,这样不但满足消防标准要求,并且节约电能。
三、应急照明的设计要点
1、供电电源
(1)作为应急照明的电源类别:1)来自电力网和正常电源分开的线路。2)应急发电机组。3)集中设置的、分区设置的、应急灯内自带的蓄电池组3 种方式是蓄电池组。4)同时具备上面3 类电源中的2 种以至3 种的组合。
(2)应急发电机组的特征与使用。电源断电后,应急发电机组需要较长的投入运行时间。通常处于后备状态的机组,停电时自起动时间约需15S,所以只能作为疏散照明与备用照明的应急电源。而不可以独立用于安全照明。专为应急照明设置的发电机组,经常是不经济的,也不适当。
(3)蓄电池组的特征与和使用。可靠性高,迅速转换,可以适应每类应急照明这些是蓄电池的特点。不足是小容量,较短的持续时间,常常需要维护检验,在主要的公共建筑、主要的地下建筑,有时与别的应急电源一起应用;在小型公共建筑,像小型旅馆,获得电网备用电源较艰难时,用蓄电池较为划算。
2、控制形式
(1)应急照明作为一般照明应用时,应该有独立的控制开关,而且控制开关面板要和普通照明面板有分别,或者使用带指示灯型。
(2)应急照明灯的点亮状态要全天24 h 都点亮。火灾发生时灯也要一直是点亮的,这样才不能影响人员疏散。
(3)应急照明作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并且要与一般照明一起应用,但是专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是应急照明需要使用的。
3、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选择
(1)GB50016-2006 建筑照明设计规范中规定“应急照明要使用能迅速点燃的光源”。像:节能灯、快速启动的荧光灯等,而装饰灯具中通常选用的金属卤化物灯和钠灯都是不可以达到快速点燃结果的。急照明灯具尚要带有玻璃或其他难燃材料的保护罩,这是为了确保火灾时规定的供电时间内不至因灯具损坏而失去照明的作用。
(2)一种稀土材料制成的蓄光型标志牌就是光致型发光标识牌。现在技术水准下,其受日光或日光灯类光源照射10h 以上后,表面可达到3cd/m2~5cd/m2 的最高亮度,但这亮度只可以维续几分钟便衰减至毫坎德拉级,并维续数小时。在四周环境很暗的条件下,还能够显示其图形标志,但依然不可以“主动”吸引眼睛的注意力了。
4、应急照明的安装形式。国内有关的照明设计规范与室内照明指南都有规定,备用照明的照度不可以低于一般照明照度的10%。假如在大型超市的应急照明设计,每条光带的事故照明理当实1/5,一般照明理当是4/5,作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应用,事故疏散和安全出口处的照明理当占5%左右。应急照明理当由双电源自动切换供电,事故疏散与诱导指示照明解决由双电源供电之外,还理当在灯具内配置镉镍电池作为一种应急电源。
5、应急照明的线路敷设。当应急照明体系只使用自带备用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时,对其供电线路没有特殊需要,但是,对于其他方式的应急照明体系,依据各标准和规范的需求,应急照明配电要使用上面所说的专用供电系统配线。其他,还要使用下面防火办法:当使用暗敷设在不燃烧体构造内,且保护层厚度要大于或等于3cm;当使用明敷设时,要使用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涂防火涂料保护;当使用绝缘与护套为不延燃材料的电缆时,金属管保护可不穿,但依然要敷设在电缆井内。
四、结语
综上所述,建筑中应急照明的作用至关重要,在实际建筑工程中,应根据建筑物的层数、复杂程度、火灾危险程度及建筑物的重要程度等,综合考虑,选择出最优的应急照明电源,并科学设置,合理安装以及后期维护。
【参考文献】
关键词:应急照明;单独回路;保护罩;人流疏散
中图分类号:TD6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应急照明的定义
1.1《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50034-2004)中第2.0.18~2.0.21条中给出了应急照明、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的定义:
应急照明: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
疏散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的辨认和使用的照明。
安全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照明。例如危险作业中的照明。
备用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的照明。
2.应急照明的配电系统设计
2.1应急照明的供电方式
我们在应急照明配电系统的设计时,通常采用以下2供电种方式:1、独立供电式。该系统采用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市电被切断后,灯具自带的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该系统的特点是可将应急灯具直接接入正常照明供电系统,可以方便的增减灯具、并不受线路故障影响。因其设计施工简单而被广泛采用, 多应用于中小型场所; 2、集中电源供电方式。该系统中应急灯具不带蓄电池,市电被切断后,由集中EPS 应急电源供电或市电同柴油发电机组双回路供电。
这里笔者就要提到,关于市电同柴油发电机组双回路供电,在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第6.3.1.1条中规定:(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及系统各组成部分应满足本以下要求)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秒;高危险区域使用的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大于0.25秒。而在《地下建筑照明设计标准》(CECS45-92)的第5.3.5.2 条规定:正常电源故障后应急照明投入的转换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照明不应大于 15s,商场营业厅等人员集中场所不应大于 5s;
(2)安全照明不应大于 0.5s;
(3)备用照明不应大于 15s,的持续工作时间不应少于 30min,与消防有关的房间其备用照明的持续时间不应少于 120min。
另,08版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3.8.6条也是要求转换时间不大于5秒。
虽然《建筑照明设计规范》 在 第7.2.2条也中也规定应急发电机组,可作为应急照明电源。但是要达到5秒的转换时间,恐怕靠发电机组难以实现。
现在国内的设计中,用发电机作为消防应急灯具的备用电源的例子比比皆是,且施工图审查时大多也都对此没有异议,这就是值得我们探讨的。在这里,笔者还是建议选用EPS供电或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来保证转换时间,以避免与规范发生冲突。
2.2应急照明采用单独回路供电。
很多设计人员常常将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具和普通照明灯具混在同一回路中。我们看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中,10.7.7条: 备用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其配电线路及控制开关应分开装设
备用照明仅在事故情况下使用时,则当正常照明因故断电,备用照明应自动投入工作。《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0.1.3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因此,应急照明应当采用单独供电回路,特别是当涉及到电气消防联动时,将更要将应急照明和普通照明分开回路供电。另要注意《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2008)中第13.9.15条: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同一分支回路供电,当建筑物内设有消防控制室时,疏散照明宜在消防控制室控制。
3.应急照明的灯具选用
3.1应急照明灯具应符合消防要求
笔者在未注意到这个问题之前,常常用市电和发电机双回路给普通荧光灯供电作为应急照明。但在近期一个工程消防验收时,某市消防局说应急灯具不符合要求!赶紧查规范,果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3.8.5条规定:应急照明灯具应设玻璃或其它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普通灯具的保护罩材质往往不是非燃烧材料,若设计中未加说明,图例又与正常灯具没有区别,就违反了规范。特别是荧光灯,我查询了很多厂家资料,大多数厂家提供的应急荧光灯都是不带保护罩的,这里特别提醒同行们注意!
火灾应急照明特别是疏散指示的光源还必须能够瞬间点亮,例如白炽灯、快速启动的荧光灯、高频荧光灯、小功率卤钨灯等。还要注意,使用荧光灯为光源的消防应急灯具不应将启辉器接入应急回路。
4.应急照明的设置
4.1汽车库的疏散指示标志设计原则
现在我们设计的地下车库通常面积都很大,宛如一个地下迷宫,而且出口多,防火分区多,防火卷帘也多。我们的设计师自己走下自己设计的车库时,都难免常常晕头转向。所以,在发生火灾时,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是否合理显得尤为重要。
地下车库中的疏散照明设计,常会有设计人员争论疏散指示照明应该按照汽车疏散方向还是人流疏散方向来设置。
我们看《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第6.0.1 条: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部分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建筑设计上有个很重要的设计思想:人车分流,火灾时,主要用以解决人员的疏散逃生。再看《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中第13.8.1条:火灾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其中备用照明为供工作人员继续工作或供疏散人员的环境所需的照明;疏散照明为提供人员疏散的路线指示和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所需的照明。
可见,疏散指示照明应该按照人流疏散的方向来设置。同时笔者认为:汽车坡道出口不能作为人员的疏散出口,以防止人车混流。
4.2备用照明灯具的设置原则
备用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同时应注意规范还另有设置位置的要求:旧版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附录C.3.7条规定:“疏散照明位置的确定,尚应满足可容易找寻在疏散路线上的所有手动报警器、呼叫通讯装置和灭火设备等设施”。但新版已经对该条规定有所改变,JGJ 16-2008第13.8.6条规定“备用照明灯具位置的确定,尚应满足容易找寻在疏散路线上的所有手动报警器、呼叫通信装置和灭火设备等设施。”
备用照明的照度要求必须按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5.4.2规定:备用照明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度的10%。同时,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防排烟风机房、发电机房、配电室、电话总机房、中央监控室等重要机房的照度,要求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水平。
5.结束语
我国现行规范所中与火灾应急照明相关的名词、术语、标准尚未统一。火灾应急照明是一项重要的工程,必须周密考虑。笔者希望国家能早日出台一部专门的规范,更好地指导火灾应急照明设计工作。
参考文献:
[1] 王金元、洪元颐、温伯银等.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2008 [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 赵建平、张绍纲、李景色等.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3] 经建生、倪照鹏、马恒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4] 彭明元、施佐康、张耀要等. 《地下建筑照明设计标准》CECS45:92[S].北京: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