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6 17:4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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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开展洗浴休闲经营服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甲方将座落在盐都区潘黄镇青年路何桥村的银光休闲洗浴中心承包给乙方经营,就承包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经营方式
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主用工。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从2018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2018年5月5日前移交甲方。
三、承包金及违约保证金的缴纳
承包金为伍万元整,采取先缴纳后使用经营的原则,乙方应按下列方式向甲方缴纳:
1、现金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2、违约保证金贰万元整(不计息)
四、经营证照及洗浴休闲中心的硬、软件设施,设备等一切相关用品。
1、甲方于本合同签字之日将洗浴休闲中心所需的全部经营证照手续交给乙方。
2、现有的洗浴休闲中心的硬件、软件设施及现有物品移交乙方使用,乙方应当正当经营,并切实维护甲方的信誉。
五、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权按约定收取经营承包金及违约保证金。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3、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提供洗浴休闲中心设备设施管道等的线路图给乙方,以便乙方经营过程中负责维护保养(如无线路图,可来人指导维修、保养)。
4、甲方及时将洗浴中心移交乙方使用,乙方确认甲方提供的设施运用于经营,予以接受经营。
5、承包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洗浴休闲中心。
六、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应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经营承包金及违约保证金。
2、乙方应当合法经营,不得违反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如发生违反法律的经营活动以及一切不安全的事,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3、乙方应当爱护休闲中心设备、设施,适时维修和保养,经营期间的水电费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确需适当调整调整休闲中心装饰及设备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5、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甲方财产对外提供担保,不得擅自处置甲方财产。
七、违约责任
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书的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贰万元整,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1、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造成方负责全额赔偿。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1)因法定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等。
(2)政府统一规划或拆迁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解除本合同,甲方无条件退还乙方全年的承包金,并给予经济补偿。
(3)甲乙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后,甲方无条件退还乙方违约保证金。
八、其它
1、合同期满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交还洗浴中心。
2、合同期满后,原有设施设备及物品归甲方所有,乙方添置的设备设施及物品归乙方所有,甲方可按国家的规定折价取得这部分设备设施。
3、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条款具有本合同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见证及担保人:
年 月 日
经营承包合同范文二
甲方:陕西讯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充分发挥陕西讯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品牌优势,更好的做好 通信工程业务,经业务申请,集团公司经过研究,同意乙方自 年 月 日起承包经营甲方授权的 通信工程业务。为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经双方认真研究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 承包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承包期为壹年;
二、 承包方式
在承包期间乙方作为集团在 通信工程业务负责人,要认真屡行好集团公司赋予的各项任务、忠实做好集团在 各项通信工程的组织、协调、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工程审计等工作。在不影响集团公司工程任务的情况下,允许乙方承揽部分工程施工任务,乙方承包的工程任务实行承包责任制,包经营、包管理、包投资、包安全和质量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不干预乙方的正常合法经营,对乙方在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安全及其它任何问题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 经费管理
乙方以甲方名义承揽的工程任务的工程款一律汇入甲方指定帐户。甲方扣除相关费用后,于工程款到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全部付给乙方。
四、 工程承包管理
乙方承包的工程,按结算总造价(发票金额)的5%计取管理费作为甲方证照审验,工程技术人员培训、管理人员工资、差旅费等费用;管理费按发包方拨款逐笔扣除后汇至乙方指定帐号。
五、 技术服务、提供资质
甲方向乙方提供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和证照复印件,以便乙方开展业务。投标需证件原件时,由甲方派员持原件参加,所需费用由使用者承担。留给乙方保留的证件,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严禁未经甲方同意向第三方提供证件,如有违反,一经发现,甲方将收回并有权终止合同,暂扣乙方工程费用。
六、 业务指导、违规、违法经营责任
甲方不定期派员对乙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乙方必须守规、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如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民事与经济纠纷,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 施工队伍建设、安全责任
乙方应注重施工队伍建设、加强质量管理、维护甲方品牌信誉;加强安全管理,注重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与每位施工者都要签订安全责任书,给每位施工者都要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要确保安全措施到位,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若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八、 按期缴费
乙方必须按时缴纳管理费,并确保推荐的施工队伍按时缴纳管理费和手续费。如逾期不交,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缴费用的权利。
九、 解除合同
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如需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合同解除后,允许乙方继续利用甲方相关证件处理完在建项目后续事宜,但乙方不得在解除合同后承接工程,否则甲方不予办理。
十、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陕西讯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营承包合同范文三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经营方(以下简称乙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承包经营浴池座落于营口市西市区建新里2号楼,建筑面积407.8㎡。房屋质量良好,浴池经营设备良好。
第二条、承包期限从年日至年止,提前半年通知对方是否继续承包,提前两个月交下期三年租金 元,一次交齐,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大写 ,一次性现金结清。乙方设备押金、月票押金及经营不善导致停业违约补偿甲方人民币贰万元整。
第四条、乙方负责支付在经营期间,水费、电费、煤费、卫生费、各种税费等相关费用,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房屋用途,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只能用于经营大众浴池,如改变用途,由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在经营期间所售洗浴用票在合同终止前自己自行负责收回,甲方不承担。
第六条、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如需要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时,必须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造的费用由乙方自负,在合同终止后解除承包关系时,乙方装修或改造与房屋有关的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施除外)。
第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有权终止合同:
1.乙方擅自将经营场所经营权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经营场所进行非法活动,导致营业执照吊销及停业(需赔偿甲方浴池损失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3.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
4.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乙方期满后所欠各种费用,由乙方结清。
第八条、免责条件:
1.在承包合同期间,若经营场所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因盗窃、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经营者发生所有事故纠纷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遇政策性动迁,或其它政府行为导致合同终止,甲方返还乙方所剩余承包款,乙方无条件解除租赁合同。
第九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乙方交付全额租金后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分歧,由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诉请当地人民法院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注:设备清单见补充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本餐厅承包经营合同书由上述各方于*年*月*日在*市订立: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餐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合同标的物
1、甲方提供给乙方承包经营的餐厅位于*市*路*号,面积共*平方米。
2、餐厅附有经营所需设施、设备、用具(见清单)
第二条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经营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价金及支付
1、押金:乙方向甲方缴纳押金人民币*元,承包结束后双方交接结清有关物业、设备、用具及有关费用后*内退还。
2、承包费:乙方承包经营期内,应每月向甲方交纳承包费人民币*元,交纳的时间为:每月*日前交纳当月租金。
3、其他费用: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税费、垃圾费、排污费等所有经营所需要交纳费用,由乙方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单位缴纳。
4、押金和承包费用的支付方式:第1项和第2项约定的款项由乙方按照约定时间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交纳。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约定提供餐厅给乙方经营餐饮,保证乙方独立自主经营。
2、为乙方提供现有的经营场所及餐饮设施、设备、用具等。(另附清单)
3、负责对乙方经营活动及食品卫生安全、质量、价格、服务等进行检查和监督。
4、保证乙方经营所需的水、电正常供应(特殊情况例外)。
5、负责餐厅屋面、室外水、电的维护、维修。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必须合法经营,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甲方的管理、检查、监督和处罚。受处罚后的一切善后事宜由乙方自理。
2、负责经营过程中餐厅所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维修,并确保合同期结束时餐厅所有资产完好和不流失。人为损坏或被盗,按原价赔偿。
3、认真做好食品卫生安全、社会治安、消防安全用工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安全。
4、按合同规定如期交纳有关费用。
5、承担承包期内因乙方原因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6、承担所聘用人员的劳保、医疗、伤亡、用工、计生、治安及福利等费用和责任。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房屋、设施做任何改动。(包括在墙上打洞)
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承包或变相转让他人经营。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方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元,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迟延交付押金及承包费的,每迟延一日,应按拖欠金额每日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日未支付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取押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3、乙方擅自转让承包或变相转让他人经营的,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并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收缴不予返还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4、乙方不得中途无故中止合同,如确须中止合同,乙方应提前*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从停止经营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支付与*个月承包款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保密责任
任何一方对因餐厅承包经营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合同终止
1、甲方或乙方如要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正式书面并电话通知对方,双方应在结清所有费用及承担相应责任后本合同才能终止。
2、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应承担原合同内所规定之双方应履行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义务与责任。
第九条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如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可通过提讼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二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其他
本合同—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为了调动农民发展农副业生产的积极性,增加集体和个人收入,提高经济效益,为城乡市场提供更多的农副产品,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副业的项目、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____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承包的特定副业项目生产经营实行监督检查。
2.甲方必须合理分配给乙方国家下拨用于发展副业生产的化肥、农药、专项贷款和其他物资,合理安排乙方接受业务技术部门的培训。
3.甲方应该定期公布集体的财务帐目和副业生产提成费用的支出情况,接受乙方的财务监督检查。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承包期内,必须向甲方上交承包款____元(或上交____公斤____,____公斤),其中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上交承包款____元(或上交____公斤____,____公斤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上交承包款____元(或上交____公斤____,____公斤____);……。
(或:按乙方的收入比例分成,甲方得____成,乙方得____成。)
2.对以上交承包款为承包形式者,乙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自主调整生产经营项目;对以特定副业项目为承包形式者,乙方在完成承包项目规定的任务之后,有权自主调整经营项目。乙方在不违背国家政策、法律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决定生产和经营活动。
3.乙方有权获得国家下拨的用于发展副业生产的化肥、农药、专项贷款和其他物资,有权接受发展副业的生产技术培训。
第五条 双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时、按量分配给乙方国家下拨用于发展副业生产的化肥、农药、专项贷款指标和其他物资,应按其价值的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乙方如不按时、按量向甲方上交承包款(或特定的农副产品),应按其价值的__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生产、经营的农副业产品损失,经调查证实后,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自承包开始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自行失效。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合同执行期间如乙方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不得随意更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亦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则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秩序,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业、林业、畜牧业、副业、渔业、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的承包合同。
第三条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五条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经营项目和集体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承包后,其所有权性质不变。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农业委员会是对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市、区、县、镇人民政府应设立承包合同管理机构。
村民委员会设立承包合同管理小组,协助镇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做好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区、县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责:组织承包合同管理法规的实施和检查督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培训管理人员,总结推广管理工作经验,并分别负责本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地区单位或公民签订的承包合同的鉴证、确认、调解、查处工作。
第九条镇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承包合同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修订;
(三)办理承包合同的鉴证;
(四)确认和处理无效合同;
(五)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六)调解承包合同的纠纷。
第十条村承包合同管理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承包合同的各项规定;
(二)指导责任田承包合同的签订和转包、转让工作;
(三)检查承包合同的履行;
(四)调解承包合同的纠纷。
第十一条市、区、县、镇设立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承包合同仲裁员资格的(含兼职仲裁员)人员组成。
市、区、县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地区单位或公民签订的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仲裁复议工作。
镇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工商、农业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主管部门做好承包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发包方与承包方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和集体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由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可由村民委员会发包。
农村集体企业发包的,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矿山、石场、砂场和特种行业等的发包,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发包;如登记项目发生变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先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公民,均可承包。非本组织的成员请求承包,必须持有本人的合法证明,并应有相当财产或资金作抵押,或由拥有财产抵押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担保;在同等条件下,本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承包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可优先承包。
承包方应具有生产经营能力。
第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活动要实行监督,对承包方在生产、经营上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
发包方应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变更或任意撕毁承包合同,不得非法干预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应按承包合同的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条件,组织承包方兴修农田水利,做好生产设施、防治病虫害及抗灾救灾等工作。
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合同规定的经营权和产品处理权,享有发包方提供的服务的权利,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承包方对承包的资源、资产和经营项目,负有提高地力、维护设施设备、资产增殖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管理等义务。
承包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
(二)擅自转包、转让承包合同;
(三)非法买卖承包合同;
(四)出卖、出租承包的资源或固定资产;
(五)擅自在承包土地上挖土烧砖瓦、挖沙、采石、开矿、建房、葬坟;
(六)乱砍伐树木和毁坏果园、林地。
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项目,其承包方式、期限和条件,应由本组织成员或领导成员讨论决定。
公开招标的专业承包项目,发包方应提前十天张榜公布承包的条件,不得仗权压价承包和垄断承包。
第四章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八条承包合同的签订应采用主管机关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发包方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应向本组织成员公布,并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承包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
(一)承包项目、名称、数量、质量、地点、期限和起止日期、生产经营方式;
(二)发包方提供的物资、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及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三)承包方应交纳的税金、农副产品定购任务、承包款(物)和各项提留款项,承包项目的房屋、仓库、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的折旧费;
(四)承包方增加投入,增添设施,提高地力或生产力的奖励规定,对承包方丢荒、破坏耕地和设备,实行掠夺性经营或非法经营造成地力,生产力下降的处理办法;
(五)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处理办法;
(六)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
(七)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清算办法;
(八)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家庭联产承包的耕地和山林有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任务的,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承包项目在承包前的债务,合同规定由承包人承担的,按合同规定承担;如合同未作规定的,承包人不予承担。
第二十二条专业承包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鉴证或公证的,可到发包方所在地的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办理鉴证,或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
第二十三条发包方根据需要可向承包方收取定金。合同期满后,定金应当返还。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的,定金不予返还。发包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的国家建设和镇的建设需要征用(收回)承包的土地,用地单位应在当地国土管理部门主持下同发包方协商办理征地手续,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承包方应按规定期限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因征用(收回)土地造成承包方经济损失的,发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因当事人过错造成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因发包方的故意或有关单位的干预,妨碍合同履行的,应当依法维持原承包合同的效力,如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方或责任单位应给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违反承包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在书面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应按当年承包款总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支付。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支付赔偿金。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指令性计划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或仗权压价等手段签订的;
(四)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第二十九条无效合同的确认权,是镇以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确认为无效合同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一方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条承包方因无力经营承包的项目,经发包方同意,可将其承包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交还发包方,也可以将承包项目部分或全部转包或转让给他人。
转包的,应继续履行原签订的承包合同,并到合同管理机关办理转包手续;转让的,要先解除原承包合同,经清理结算后,由发包方与受让者签订新的承包合同。
不得利用转包、转让从中渔利。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二)合同所依据的国家定购任务或价格等发生变化而严重影响一方利益的;
(三)对适度规模经营有利,经本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的;
(四)承包方继续经营存在风险,又无法提供担保的;
(五)因一方违约,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当事人一方由于企业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的;
(七)承包的土地等自然资源被国家征用或调整的。
第三十二条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承包合同的,应及时通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可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显失公平,或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的,经人民法院或镇以上合同管理机构确认,可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事前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答复,并经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方能生效。协商不成的,原承包合同仍然有效。
因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使对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减免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五条专业承包合同订立后,不得因发包方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六章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先协商解决,或由承包合同管理机构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可根据合同的规定,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对合同纠纷的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双方盖章(签字)后,即发生效力。
第三十八条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包合同原已规定提请仲裁的,或者承包合同未规定纠纷处理办法,但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或发生纠纷时达成申请仲裁的书面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当事人对镇或区、县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即为终局裁决。逾期未申请复议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即为终局裁决。
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裁决书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对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等季节性强的承包合同纠纷应及时处理,必要时可由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先行裁定恢复生产,然后解决纠纷。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条*市国营农场、林场管辖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合同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的涉外承包合同,不适用本规定。
一、耕地分散经营存在的弊端
这个站经过调查发现本辖区内第二轮土地承包后,一家一户的耕地经营模式,存在着很多弊端,主要表现在:
1.土地分散经营,难以实现机械化 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民耕种的土地很分散,由于地是分等级的,有的一户仅有一公顷地,却分成八、九块。农民购到手的农机具根本发挥不了作用,致使实现农业机械化变成一句空话。
2.农业投入成本高,效益低 一家一户分散经营,农民还用牛、马拉犁来耕种,牛、马需要饲料,平时需要管理,致使农民无法摆脱土地的束缚,整日把身体绑在那一小块承包田里。投入成本极高,由于没有实行科学种田,致使效益很低。
3.农民劳动力被束缚,无法进行劳动力输出 环岭乡2008年前,有5400劳力,仅有51人外出打工,其余的全部整日脸朝黄土背朝天,喂马、喂牛、间苗、铲地、割地、扒苞米,无法外出打工,一年一户农民最高收入在1万元左右。农民生活在贫困线上,富乡裕民成为一句空话。
二、针对问题,进行分析探索
面对这种情况,这个站经过认真分析:做出如下的思考:
1.怎样才能解放劳动力,增加劳务输出的收入;
2.怎样进行科学种地,提高农民的效益;
3.怎样才能摆脱分散经营的弊端,实现农业机械化。
针对这些问题他们认为只有实现土地集约化经营,才能脱离贫穷,实现富裕。2008年,他们进行了大胆探索,建议党委支持并与农机站联和,大胆启发鼓励和帮助教育一些农民进行土地集约化经营。于是,这个站在完成好其他本职业务工作外,在土地集约化后,在机械化经营方面进行了探索。
三、2008年土地集约化经营的探索
这个站在土地集约化经营方面,采取了如下探索:
1.绩效工资 这个站制定了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站里的责任制规定,每名职工工资与农机大户的服务程度挂钩,并实行百分考核制。服务的好,分高,工资高;服务不好,分低,工资少。从而提高广大职工为农民、为农机户服务的意识。并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取得实效。
2.发现能人,扶持能人,使其成为农业大户 2008年,这个站发现了本乡火炬村“小能人”魏刚,发现他在群众威望高,群众都信任他后,农经站和火炬村党支部书记姚中山,断然决定帮助其到农行跑贷款,与农机站协商在享受国家农机补贴的前题下,购置了农机具,使其成为新兴的农机大户。
3.提出科学建议,为乡党委当好参谋 这个站建议党委在火炬村进行了土地集约化经营试点,党委采纳了这个站的建议,并开展了工作。
4.责任到人,签定合同 这个站全体干部深入到该村,每人包一屯,协助村党支部、村委会,帮助农机大户魏刚和农民签定土地承包合同。2011年,农机大户魏刚与112户农民签定了耕地承包合同,承包耕地面积达109公顷。
一年的实践,证明这条路走对了。一方面,受到了群众的热烈拥护和响应;农民把地包出去了,剩余时间可以外出打工。据不完全统计,这个村2008年,农民劳动力劳务输出达到了89%,仅此一项每个劳动力增加收入达2万元;农机大户实现了科学种田,玉米产量大幅度提高,自己也得到了实惠,年纯收入达23万元,受到上级表彰。全村人均纯收入提高了2100元,达6350元。广大农民看到了效益,兴奋异常,有条件的农民开始大量购置农机具。
四、2009年深入开展土地集约化经营
2009年,乡农经站在2008年的成果上,对土地集约化经营又进行了全力推进和全方位服务。
1.调查摸底,掌握乡情 据2009年初统计,公主岭市环岭乡各村农户手中有农机具565台,大型农机具61台,玉米收割机6台,农业机械化水平有大幅度提高。村村都有农机专业户。
2.帮助农机大户与农民签定合同 2009年,农经站又帮助火炬村农机大户魏刚与62户农民签定了土地承包合同,面积达150公顷。年租金6500元/公顷,与41户农民签定了劳务承包合同,面积达90公顷,合同规定从深翻、播种到秋收的一切劳务均由魏刚负责,农户每公倾地付给魏刚1600元。两种承包方式,均规定粮食直补和其他一切补助归被承包农户所有。这些耕地全部加入了农业政策保险。
3.网上招商 公主岭市环岭乡农经站还积极进行网上招商,在农经供求网站上了这个乡土城子村土地集中经营招商信息。先后有5位客商前来应招,虽然没有谈成,但是有2位客商表示,明年到这个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开展农业机械化。
4.利用地理优势,进行土地机械化经营承包 这个乡高家岗村位于公主岭飞机场附近,飞机场有大量的土地。环岭乡农经站鼓励和帮助高家岗村二屯农民齐永生与飞机场签定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面积达120公顷,每公顷地5000元。齐永生是高家岗村农机大户,现有大型农业机械10台,玉米收割机2台,另外还有悬耕机、播种机等其他农业机具12台,总计农机具达24台。农机大户齐永生对这120公顷土地进行了全程机械化经营。
【关键词】三权;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渠道;属性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79-01
一、何为“三权”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户在承包期限内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权取得时行政机关的发证行为,只是一种主管部门对土地承包行为的认可行为,而不是行政审批才有效的行政行为。没有发放承包证,不应影响承包合同成立与效力。
3.农村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建设用地或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是经营承包的使用权,其权利的取得,应依法经过行政机关审批并登记后取得。
二、“三权”产生的纠纷的解决渠道
(一)“所有权”及“使用权”纠纷的定性及处理
“所有权”及“使用权”发生纠纷,往往首先涉及的是农村“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是否清楚的问题,在权属明确的前题下,然后才是侵权的问题。而确定权属,就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显然属于行政行为性质的范畴。解决这类纠纷应该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处理。
(二)“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定性及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权形成而言,它的取得是通过与所有权人签订合同,经行政主管机关确认(不是行政批准)成立的。虽然农户与村民集体组织在生活常态下不是平等主体,但在承包法律关系中,村民集体组织是以合同一方当事人身份出现的,发包与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是平等的权利、义务主体。而政府签证行为,是建立在承包合同成立基础之上的一种认可行为,不是独立的行政行为。因而,这类纠纷应属于民事性质范畴。解决这类纠纷,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和第52条关于“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处理。
三、明确“三权”属性是解决行民交叉纠纷的重要方法
要处理好土地纠纷,应根据“三权”的不同属性定准案件性质,弄明是民事或是行政纠纷,再根据民、行案件不同的处理方法予以处理。
(一)以“三权”依赖的法律关系辨明民行交叉
辨明土地纠纷是否民、行交叉,一个重要的方法是弄清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是独立存在或是依赖存在的关系, 从而找到解决民、行交叉纠纷的办法。若二者是独立存在的,在处理时就可不分先后,民、行可以并行处理; 若是民事法律关系依赖于行政法律关系成立的, 就应该先行后民,反之, 就应该先民后行。
(二)以“三权”属性辨明行政批准行为的民行交叉纠纷
实践中,民、行纠纷性质容易混淆的还有一种情况,即“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合同纠纷,本来属于民事范畴,但若只单独针对行政机关不批准发证或错发证而与发证机关引发的纠纷,应属什么性质?有人认为属于民事,因为发证是对“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完善和认可,与承包权是一个整体。而有的人则认为属于行政范畴,因为它涉及的是一种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
“三权”中的“承包经营权”纠纷,较另“两权” 纠纷都多且又复杂。突出类型有侵权、承包权不明、违约等。很显然,这些都属于民事案件范围。因为侵权,是在一方取得承包经营权或双方都有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一方侵权或双方互相侵权;承包经营权不明,涉及到承包与发包主体间需要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问题;违约是承包主体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问题。这些,虽然涉及行政机关的登记发证行为,但行政机关的登记发证行为是建立在承包关系之上的,沒有承包关系,也就不存在发证登记行为。登记发证,不是承包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影响承包关系的事实存在。虽然,法律规定承包经营权应该由行政机关登记发给,但这是属于承包权的一项完善,是承包权整体工作中的一项工作。
但单就针对行政机关不发证或发证不当引起的纠纷而言,属于行政机关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的问题。按照《行政诉讼法》第11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规定及《土地承包法》第2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精神,应属于行政案件性质,不应与前者混淆。
关键词:企业总经济师基本职责地位和作用
中图分类号: F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设置项目总经济师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施工企业管理已由施工项目管理代替传统的生产队式管理,从生产型向经营型转变,逐步形成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实现经济效益最重要的途径有两条就是“开源”和“节流”。所谓“开谓”主要是指项目工程价款的结算;“节流”主要是指项目工程成本的控制。项目总经济师在这两方面中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从实现项目经济效益的角度来看,设置项目总经济师是必然的。
项目计划经营业务管理的内容、形式和重点,应随着企业经营模式的转变而转变。其业务开展必须围绕成本和效益这个环节,重点应突出事前控制而不是事后分析,如:生产计划的制定和调整、工程直接成本的控制、分包控制、工程价款结算控制、投标管理等。这些业务已不是一般业务人员所能进行的,只有将项目预算工程师提升为总经济师,进人项目领导层,才能搞好项目计划经营业务。因此从更好地搞好项目计划经营业务的角度来看,设置项目总经济师是必需的。
二、项目总经济师的业务职能
1.计划业务职能。项目总经济师是项目计划应负责项目工程施工计划的制定、调整和考核,参与计划的实施。计划的制定必须满足合同工期及业主提出的阶段性控制目标的要求,同时要从工程成本的角度考虑施工计划安排的均衡性,提出确实可行的计划保证措施。由于施工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计划的实施完成,计划必然会进行必要的调整。
2.统计业务职能。统计业务是项目经营核算的基础,对于项目总经济师来讲,统计业务不再是工程量、工作量等简单的业务统计,而应侧重于项目经营成果的全面统计分析和统计核算,在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基础上,要充分考虑“统计工作量与计量支付的统一,成本归集与统计产值的统一”的因素。
3.预算业务职能。预算的本质就是为成本和效益提供预控和核算的数据,主要内容包括:参与投标预算及清单报价;中标后编制施工预算对中标价进行成本和效益分析;施工中分项、分部工程开工前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预算以预控成本;分包单价的确定;施工中发生的变更单价及索赔费用的计算等。
4.合同业务职能。合同管理是项目经营管理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项目总经济师应重点控制的业务之一。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与业主间建筑承包合同管理、项目经理部内部经营承包合同管理、分包合同管理及其他合同管理。
三、项目总经济师的管理职能
项目总经济师是项目经理的助手,在开展工作时要站在项目经营的高度上,综合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把自身的业务管理融人项目经营管理中,这样才能真正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及经济效益。
1.投标开发管理。项目总经济师应全过程参与投标开发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l)在与业主、监理及外界的接触中多注意搜集有关的投标信息,及时向项目经理及公司汇报,
从项目经营的角度对是否参加投标进行论证。
(2)积极协助项目经理和公司进行投标前的公关开发工作,协助公司及总公司搞好投标资格预审工作。
(3)参与投标报价工作。项目总经济师应从项目经营管理的角度出发,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在投标过程中为报价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这能否中标或中标后项目能否盈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4)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将投标报价中存在的漏洞及差错认真加以分析,努力寻找补救的措施,并将情况及时向公司、总公司业务开发部门汇报,以利以后的投标报价。
2.工程结算管理。包括项目与业主的工程款结算和对外合同结算两方面。
(l)项目与业主间工程价款结算管理。项目总经济师要透彻理解和掌据合同协议、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等与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对与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的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了解业主及监理对工程价款结算的要求和规定,以及经理部的具体要求,使业务管理形成体系。这是开展结算业务的先决条件。
要高度重视工程价款结算资料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性。要制定项目经理部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资料管理流程,确定各种资料整理上报的时间和其他具体要求,制定奖罚措施,这样才能保证计量支付资料、变更索赔的原始记录报告及时准确上报业主和监理。
(2)项目对外价款结算。项目经理部对外的合同结算均应由总经济师进行业务控制,项目总经济师应制定明确的书面性的合同结算流程,如分包合同结算管理流程、外租机械结算管理流程、劳务合同结算管理流程及其他对外合同结算流程。在合同结算流程中,项目总经济师的业务审核应是对外结算最后环节。
3.成本控制管理。由项目总经济师负责编制的施工预算是制定工程项目目标成本计划及进行成本分析和核算的依据。项目总经济师还应负责制定项目经理部施工中与工程成本有关的管理实施细则,如:经济活动分析管理实施细则、机械租赁管理细则、限额领料管理细则、民工及零用工管理细则、分包工程材料控制管理细则、班组承包管理细则、质量奖罚管理实施细则、大宗材料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等,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段的成本职责,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成本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结语:
总经济师,同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一样,是厂长(经理)的左膀右臂,是企业领导班子的主要成员之一。在厂长(经理)的领导下,主管其中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工作。在领导班子中,总经济师的位置排在副厂长之后,但他的作用和职权并不亚于副厂长甚至还超过副厂长。企业经营包括人、财、物、产、供、销六个方面,其中至少有四个方面总经济师会直接主管或间接涉及到,比如物资、供应、销售和财务。
参考文献:
1. 何孔金.论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的职责[J ].管理现代化,198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