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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一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难题
1.征税对象难以确定和划分。电子商务交易的查询、订货、支付等过程都是以电子信息交换数字文件的方式进行的,从生产、流通到消费整个过程都没有实物形式的出现,因此税务部门很难确认哪些数字文件的传递应该收税,哪些不用收税。同时,现有的网上付费下载的数字文件没有固定的实物形式,应划分为商品还是服务,现行的税制并无相关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以商品来征税的书籍、光盘等,由于在网络环境下出现了数字产品的可复制性特点,对这类产品也不能再单纯按照商品来课税。
2.税收征管无账可查。传统的税收征管是通过发票、账簿来记录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并以此进行纳税申报、征收税款的。而电子商务的交易是在计算机网络中直接进行的,在填制电子交易凭证后通过网上银行直接转账付款。这种无纸化交易形式没有留下有形的交易账簿,并且往往不用提供发票,这就使得本应征收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一系列税款无账可查。同时,通过电子商务进行交易的凭证也很容易进行修改,并且很难留下痕迹,随着网络加密的发展,纳税人利用密码掩藏信息,也会使得税务部门的征管更加困难。
3.国际税收问题。世界各国在行使其税收管辖权方面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在国际上都遵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是属地原则的体现。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各国对收入来源地产生了争议。由于网络交易的广泛性和不可追踪性等原因,收入来源地难以确定,其管辖权也难以确定。因此,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已经演变为一个国际税收的难题。
二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应遵循的原则
在讨论应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之前,需先对征管原则有着明确的意见。电子商务的征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使得在对电子商务进行合理征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不会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制约。
1.财政收入原则。任何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建立,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支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经济形势,其税收征管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首先必须遵从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保证国家的税收不受侵蚀。
2.中性原则。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国家征税不应使纳税人产生除税收以外的超额税收负担,也不应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配置的资源配置手段。从这个角度讲,税收中性原则在电子商务方面的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
3.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要求同条件者缴纳相同的税,不同条件者缴纳不同的税。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并没有交易本质上的不同,只是交易形式发生了变化。因此,两者的税收待遇应该相同。
4.优先发展原则。电子商务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对处在发展初期的电子商务,政府应对其给予一定的税收政策优惠,以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可以鼓励企业进行网上交易,还有利于我国电子商务企业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国际竞争力,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 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1.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税收法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首先应做到有法可依,因此规范电子商务税收的第一步就是完善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我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不需再另开征新税种,而应在原有税法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补充,在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和条例中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对电子商务应税税目进行清楚的界定。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纳税申报制度。首先应在原本的税务登记文书中增设域名网址、识别码、用于交易服务器所在地理位置等内容,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的相关税务登记;其次应积极建立电子商务发票管理制度,对电子发票实行统一管理,将发票使用情况实时登记。对B2B企业,在网上进行销售和提供服务必须开具发票,否则不能入账抵扣;对B2C形式的交易,则通过配货中心的实物盘点、银行对账单等途径掌握其交易情况;最后应广泛推行电子报税制度,即纳税人按期以电子数据传输形式直接将各类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收到申报资料后,经过电子审核、计税、划款、入库并将回执发送给纳税人。对纳税人还需要求其建立电子账本,对其网络交易的业务进行单独核算。
3.培养相关技术人才、开发税收征管软件。税务机关应积极培养和引进既懂计算机又懂税务的高素质人才。为我国税收信息化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人员支持,使税收征管紧跟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税务部门也应加大科研的投入,积极研究和设计计算机税收监控系统,通过该系统对纳税人的信息资料进行自动搜集,同时对纳税人的电子交易行为进行跟踪,并将交易信息记录和反馈给税务征管部门,实行实时监控,强化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稽查。
4.加强国内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税务机关要积极与网络技术部门合作,研究解决电子商务征税的技术问题。同时应加强与金融、海关、电信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与相关部门进行计算机联网,随时互通信息,对购销双方进行监控,形成协税护税网络。在国际方面,我们应主动参与国际互联网贸易税收政策、原则的国际协调,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有效防止、避免和减少国际税收管辖权的争端。
参考文献
[1]杨向英,电子商务征税原则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江苏商论,2009.03
[2]倪晓敏,沈敏,我国电子商务征税的可行性分析及对策探讨,才智,2010.01
【关键词】资金流控制;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
税收肩负着国家财政和调控经济等重要职能,涉及到几乎所有的经济领域、经济部门和经济环节。税务系统的信息能最全面、最及时、最准确地反映国民经济的状况及发展态势。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系统是适应网络时代税收的需要,是税务信息化的必然要求。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概述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除了商家和客户两大商务实体外,还有海关和工商等管理部门、认证中心、网络银行、网络运营商、配送企业等,共同组成电子商务的运作环境。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信息流、资金流相分离,致使现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研究呈现出以控制“信息流”和以控制“资金流”为主要倾向的两种思路[1]。这两种模式各有优劣,当前国内主要趋向于以控制“信息流”的税收征管模式,各种征收软件也是针对该模式开发的,但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性、交易主体的多国性、交易记录的无纸化和交易操作的快捷化等特征,使得信息流控制的税收征管存在较大的漏洞,而实施控制资金流的税收征管方案,通过控制交易双方的资金流动,有利于形成完全电子化的、与快捷的电子商务活动相适应的自动征税系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信息流思路所面临的难点问题,交易双方的资金通过网络银行,就可实现税款的自动扣缴入库,有利于切实提高征收效率,而且基本不损害交易者的隐私权,实施的阻力会很小,比较稳妥。
二、以资金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总体实施方案
随着税务信息化建设整合工作的开展,以及电子商务发展给税收带来的新的问题和国家税务总局所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要求,以资金流控制税收征管模式实施主要实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税收行政的执法监督;二是强化电子商务税收的有效监控;三是巩固并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四是提高了决策依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系统采用模块化设计的方法,把系统分成若干个彼此相对独立的功能模块,这些功能模块继续分解为若干个子模块的集合,持续分解到处理程序易于编写调试,便于分工合作,有利于维护和扩充。
(一)业务模型
以资金流控制税收征管模型要满足税务机关对税收管理和服务的需求,对税务信息系统的总体体系结构进行设计要立足于全局,集合征收、业务管理、数据管理、税收监控、纳税人服务等业务环节的一个互动的整体。系统实现要把电子商务的资金流作为纳税渠道,同时要把网络监控与电子商务交易相融合。其业务模型如图1所示:
图1:务模型
该业务模型以税务信息中心为技术依托,以税收业务处理系统和协同工作平台为基础,建立面向网上银行代征代扣税的管理体系。系统中主要业务表现有:(1)税款征收以网上银行为核心,简便、快捷、高效;(2)税收管理以网络交易监控为核心,通过对支付网关和网上银行资金的支付监控达到税源监控的目的;(3)税务稽查以规范执法为核心,以一级稽查为特征;(4)监督保障以“两权监督”为核心、全过程网络监控为特征。
(二)技术架构
系统实施技术上完全基于j2ee三层体系架构,业务上本着实现税务应用和数据大集中的目标,充分运用和发挥目前先进的三层体系架构和应用系统集成等先进的软件开发技术,支持构建集中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开拓税务综合分析和决策支持应用提供更加有利的条件。系统依照软件开发对象模型和应用系统的五层逻辑架构设计。
三、税收征管方案实施
以资金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系统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业务问题,二是原有信息系统存在的技术问题。
(一)系统实施方案
由于税务体系的网络结构特征,不论是国税还是地税系统,都是一种逐层分支的一个完整体系。目前的电子商务交易基本上把传统的交易移植到网上,即便是无形商品必然有资金流,因此税务部门应与银行共同合作设置“网上税关”,包括建立网上电子银行。这样就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和支付网关监控电子商务的交易以及通过网上银行实现税务的代征代扣。
控制资金流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系统依托set支付体系,在支付环节由网上银行实现税收的代征代扣。系统体系结构由信息采集展现层、信息门户层、业务逻辑层、业务和数据整合层组成。
(二)系统功能模块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是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资金支付的,该系统通过采集支付中心和网上银行的支付信息和支付金额,形成前端信息采集库,然后由网上银行向电子税务监控中心申请扣税,也即由网上银行对交易资金的税收实行代征代扣等业务。主要模块功能如下:
1.税款征收:通过税务部门、国库、网上银行三方联网,由网上银行代征代扣,改进了税款缴交方式和入库方式,提供了税银联网实时缴款、批量预储扣税、由网上银行对电子商
务交易的支付行为申报缴款等税款缴交方式,在缩短税款入库时间的同时,减低人为干预和出错的可能,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通过处理日常税金征收、入库、退付等活动,以保证税收资金运动顺利进行。
2.税收会计统计核算:采用统一的清算业务、核算规则、数据口径,由系统根据具体的征管业务信息,自动生成电子凭证,进行各种税款划解、退付、比销、对帐、记账、核对、结算、编制报表等一系列税收会计统计操作,减少手工操作和人为干预的因素,对征收、入库过程进行全程、严密的监控和完整、真实的反映。
3.票证管理:从税收票证的设计开始,到征收开票、结报缴销、停用、损失及核销、移交、盘点、核算、销毁,还有相关的税收票证审核、检查、归档和税收票证违规处理,全部纳入系统管理,环环相扣,而且税收票证业务发生双方同时进行票证核算,保证了税收票证信息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4.税源监控:重点税源监控采用建立重点税源档案的方法,由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计财部门,根据税收计划管理的要求,确定需要建档的重点税源大户名单及重点税源档案内容,建立重点税源监控体系,对重点税源大户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定期分析、监控,及时掌握税源情况,进行税收计划预测、分析。
(三)系统特色
1.采用标准和开放的架构用面向对象技术实现:采用基于行业标准或得到广泛使用的事实上的行业标准的技术和架构,有利于降低技术风险和对特定供应商的依赖性;采用开放系统架构,有利于保持系统的向后兼容性、可集成性和可扩展性。基于面向对象技术的开发语言和应用框架,已经得到证明可以大大提高信息系统开发和建设的效率,提高架构的合理性和可扩展性。
2.采用分层的架构和组件技术:分层从逻辑上将模块划分成许多集合,而层间关系的形成要遵循一定的规则。通过分层,可以限制模块间的依赖关系,使系统以更松散的方式耦合,从而更易于建设、维护和进化。
3.前后台业务的划分,便于管理和执法:从业务的纵向分布上,引进了在企业管理中广泛应用的先进理念,将业务按照前、后端处理方式进行划分。将业务作前后端划分,是为了方便电子商务税收征收。
4.通过网络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通过internet完成了税务信息公告、网上银行扣款、发票真伪查询、假发票举报、网上文书受理和文书批准情况查询、网上登记、网上递交财务报表所得税附表、email信息发送。
5.强大的权限管理模型:在本系统中,权限管理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应用的权限,另一个是可见数据域的权限。
功能权限通过功能树、角色、税务人员等各个对象来进行控制;功能权限除了控制菜单外,还控制到功能下面的某个小功能(如:不能做删除操作、只能做增加操作等)。
数据域的权限,通过行政机关、职能树、职能、税务人员这些对象来共同控制;在行政机关树的基础上,按照不同的职能角度,切分成不同的上下级的职能子树,每个操作员都要定义自己所需职能的可见范围(也可通过角色控制);同时,每一个纳税人都隶属于一个管理机关,这个管理机关通过对应表,能够找到相应的各个职能机关;通过纳税人的职能机关和操作员的可见范围确定了数据域的范围。
系统通过支付网关向支付方全面扣缴税款,有利于实现电子商务税收的全面征缴,以减少税收流失,但是存在一些实施的困难,因此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和税务之间的连接以及电子商务税务征管如何与目前的电子报税对接成为该模式成功实施的关键。
【参考文献】
[1]吴彩虹,高阳.基于资金流控制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税收制度在电子商务方面存在较大的“盲区”。税务机关在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税收征管时也存在较大的问题。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征管带来的诸多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 改革
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带来商业价值的巨大增长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数据显示,2009 年中国在线人数达3.84 亿人,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 500 亿,占全年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量的接近2 。电子商务因其方便、快捷、支付安全、减少中间环节减少消费者支出等优势,逐渐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首选。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事业已经进入高速发展期,每年以高速度持续增长。
二、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瓶颈
在一定社会中从事某些商业活动需要合适的相关法律环境为规范这些商业活动提供支持。一方面,商业活动必须要有法律的保护,它的经济利益才有可能是可预测的和有保障的。另一方面要有一定的法律规范才能保证社会管理秩序的稳定。
税法作为支持国家税收实行的一个重要的法律体系,但是由于税收本身是任何一项商业活动都必须负担的一种费用,因而税法对税收的规范程度和执行情况也将直接影响着这项商业活动的最后利益。对于新兴的电子商务而言,更是如此。但是由于税收是对私人财产的一种强制性的剥夺,因此为了不使其过分地剥夺私人财产、伤害私人利益,影响其投资和扩大再生产的活动,当代世界各国都对其从法律上做了严格的规范和限制,这就是著名的税收法定原则。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各国现行税法都没有将电子商务这一新兴的商业贸易方式纳入征税的范围,这就使得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处于一种不确定性之中。
三、各国关于电子商务征税的几种政策主张
1.美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应用最广泛、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已对电子商务制定了明确的税收政策。从1996年开始,美国就有步骤地力推电子商务的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方案。该政策的出台除对本国产生影响外,也对处理全球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产生了重要影响。
2. 欧盟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欧盟认为税收系统应具备法律确立性,应使纳税义务公开、明确、可预见和纳税中立性,即新兴贸易方式同传统贸易方式相比不应承担额外税收。但同传统的贸易方式一样,商品和服务的电子商务显然属于增值税征收范畴。欧盟成员国于是开始着手分析如何在欧盟范围内使用综合税收政策来解决问题。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把Intemet经营活动看做是新的潜在的税源,认为电子商务活动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
3.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广大发展中国家面对电子商务的涉税问题,任务十分紧迫和艰巨。一方面要维护本国的财政利益,同发达国家相抗争;另一方面,又要顾及广大的Intemet用户和InterneL服务提供者的利益。多数发展中国家,对于代表最新科技的电子商务方式,持观望态度,所以面对电子商务对税收问题的挑战,多数发展中国家没有自己的方针政策,中国和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对电子商务征税一直没有出台具体的政策。
总结来说,各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大致可以体现在如下方面:
(1)“零关税”主义由美国等发达国家为代表,认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应该鼓励的贸易形式,能带来大量的就业机会和促进经济的增长,但是现在电子商务并不成形,对其征税必在很大程度上伤害其发展。同时,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多种行业会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通过现有征税渠道对其他相关联行业征税来进行。
(2)征收新税———以“比特税”为例此方案主张对全球信息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bic)征税,包括网上传递的无经营行为的信息,如对数据收集、通话、图像或声音传输等的征税。他们认为计算机互联网威胁现有税基,必须采取新的手段对付此项挑战,否则数以万计的政府财源将在电子商务中自白流失。目前,国际上对比特税方案颇有争议。
四、中国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征管政策势在必行
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从美国的完全免税政策到欧盟的坚持税收中性、保留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权及至发展中国家面对电子商务涉税问题的漠视和茫然,不难发现其分歧的原因主要在于各国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不平衡,以及各国税制结构的不同,从而导致各国从电子商务及其征税中获得的经济利益有差异。从税制结构看,发达国家以所得税为主体税,发展中国家则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电子商务征税与否,对前者影响甚小,对后者影响甚大。
在中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自流失。从理论上分析,从互联网上流失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特别是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体从事着电子商务的活动,他们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政策势在必行。
五、中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难题
1.纳税义务人身份难以确定。传统的国际税收制度主要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实施税收管辖,通过居住地、常设机构等概念把纳税义务人与纳税人的活动联系起来。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用再固定地点办理成立登记,只要有自己的网址便可以开展商务活动。因此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很难确定,如何确定征税对象,变得极为复杂。
2.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税收征管需要有一定的对象,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做了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然而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商进行的活动不具有实质性,交易活动所得属于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所得?所得类型不同,适用的来源规则就不同,适用的税收政策也不同。
3. 货币流量的不可见性增加了税务检查难度。现行税务登记依据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经营贸易额通过网络形式进行流通,货币流量的不可见性为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4. 稽征管理带来难题。加大国家税收流失的风险。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网络进行贸易,使得传统的贸易方式的交易数目在减少,使得现行税基受到很大的损失。另一方面电子商务为大多数国公司进行避税提供了更多的条件,税务机关无法对这部分税收进行准确征收,形成网络空间上的“征税盲区”本应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大量流失。
5.国家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在加剧。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互联网的发展使得贸易活动在很轻易间跨越了国际界限,使得来源地的判断发送争议。
六、中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的思考
1. 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改革制度。在国家机关制定相关税收改革制度时应该充分考虑到电子商务的特性,特别是在居民、所得来源地、商品和劳务等关系到税收征收的界定对象。重点修改于电子商务关系重大的流转税、所得税。明确各种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税目纳入相关的改革制度中。
2. 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的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针对电子商务无纸化和无地点化的特性,应该在税制改革别对流转税各税种的纳税环节、时间、地点进行重新界定,以规范税务部门对本辖区的企业进行税务管理。
是否对电子商务征税,各国观点不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免征多项税种而主税派则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但是在是否开征新税种的问题上有不同意见荷兰和加拿大的税收专家先后提出了“比特税”的概念,即对全球数字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进行征税,但这种方法受到大多数人的反对,因为它无区别的对所有数字产品征税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对于我国来说,目前虽然还没有对电子商务征税,但是对其征税是势在必行的,前国家税务局局长金人庆指出:为保护税制的权威与公正性,出于税收中性原则和发展中国家税收管辖权利考虑,我国将不会对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当然,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发展的状态,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其发展,避免不适当的税收政策影响其发展。
总体来看,网络经济下的电子商务对基于传统商务模式下的税收带来的影响和挑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会计假设产生影响
传统经济环境下,企业的会计核算是纳税的主要依据,而电子商务模式在一些情况下不再满足会计假设的条件首先,纳税人的概念是税收征管的基础依据,它将特定的纳税义务与特定的经济实体对应,只有明确纳税人才能公平,有效的进行税收征管工作然而,网络经济下的纳税人概念却变的日益模糊网络,网络中介,门户网站的出现和参与,使得经济实体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企业间或个人间的相互合作越来越密切,多个企业,多个个人或企业与个人共同合作,创造经济利益的方式普遍存在,相对与传统经济环境下较为独立的经济实体,网络经济中互相依存,交错复杂的经济关系使得许多经济事项难以明确划清相对应的经济实体,这使明确税负的归属权变的困难其次,会计假设纳税人的“持续经营”,而在电子商务模式中,企业间的合并,解散经常变化,此外,由于网络贸易多以产品定制为主,业务变化起伏大,会出现有时膨胀,有时收缩,甚至停产,这些都不再满足会计核算的假设前提,使税收征管的标准和依据难以把握。
2.货币因素对经济效益的影响不再占主导地位
在传统经济贸易下,价格是产品销售,企业经济效益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市场的自我运作和调节都是围绕价格与价值的关系因此,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也是税收的主要计量手段但是在网络经济下,价格这一货币因素的影响被减弱注意力,技术开发,品牌信誉,人才和知识等非货币因素日益成为企赖以生存和提高经济收益的关键然而,这些非货币因素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作用难以用货币计量,就难以对其纳税若不加以区别,统一以企业经济收益的货币数量纳税,必然冲击税收的公平原则。
3.对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存在分歧
税收管辖权依据国家可以分为属人和属地两种,即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同时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即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居民的全部所得以及非本国居民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拥有税收征管的权力为了避免对同一跨国所得的双重征税现象,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被普遍认为优先于居民税收管辖权但是在网络经济下的贸易的虚拟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使得交易场所提供服务和产品的使用地难以判断,收入来源难以确定,地域管辖权也难以界定以美国为主的网络大国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而发展中国家作为网络贸易输入国为了防止税收大量流失则侧重与强调地域管辖权因此,对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的重新确认已成为电子商务全球性发展必须面对的关键性问题之一。
4.电子商务交易下应纳税种难以确定
在传统贸易模式下,根据企业所得收入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提供劳务所得,特许权使用转让所得和商品销售所得,根据获取所得的不同形式,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在传统贸易模式下,提供劳务特许权使用和商品销售形式有明确的界定,从而比较容易确定相应的税种税目税率以及计税依据但是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产品高度数字化,虚拟化的特点模糊了人们固有的商品概念,使得有行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使用的界限难以确定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一项收入难以确定究竟是哪一种形式的所得,应该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这将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5.电子商务下税收征管难度大,偷漏税严重
由于电子商务存在很大的隐匿性和虚拟性,税收部门和企业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这使税务部门难以掌握电子商务中企业的真实情况,因此,征税和监督工作遇到很大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电子商务交易的无纸化特征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困难传统商务模式下,税收以企业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为依据而在网络经济中,交易的虚拟化,商品或服务的无形化,导致交易过程的数据以电子化的形式呈现,税务部门不再能获得传统的纸质凭证或报表,缺少确定纳税金额的直接凭据此外,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数据以电子形式保存,这种电子数据极易被修改或删除,而且可以不留痕迹,这使得税务部门难以获得企业的真实,可靠的数据信息,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第二,网络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加密技术也使税务部门难以获得企业信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加密技术对网络经济下企业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策略和商业机密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同时,纳税人也利用加密技术对企业财务方面的信息进行保护,隐藏部分信息,税务部门获取准确资料受到制约第三,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电子化,出现了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电子银行等新型交易支付手段,这些新的交易手段使网络交易无论从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交易模式同时,电子化的支付手段使企业间,企业与消费者间直接贸易变的方便,从而降低了商业中介机构的作用,而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账支付,这使得以往税务部门通过商业中介环节对纳税人的监督力度减弱如税务部门常通过银行询证来获得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借以监督纳税人申报情况是否属实,而电子化的支付方式减弱了这种监督机制的作用。
6.国际避税变得容易,国际避税问题更加突出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源监控;税收征管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2)02-0055-08
20世纪以来,随着全球一体化的推进和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信息技术被引入商务活动中,从而产生了电子商务(EC:Electronic Commerce;EB:Electronie Business)。通俗地说,电子商务即网上贸易,就是人们在电子技术和因特网的平台上从事各种不同的商务活动或业务。从经济信息化趋势来看,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由于其具有数字化、高效化等特点而受到越来越多的经济集团组织及商业人士的厚爱,发展势头强劲,对经济快速增长和企业市场竞争将产生很大影响。同样,在现代经济中,电子商务作为商品贸易的重要手段,其引起的税收问题是多方面的,因此,制定何种税收政策以引导电子商务活动健康、有序发展便是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中国政府倾向于让其自由发展,而当其发展的必要性非常清楚时再采取准确行动,这表明了中国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处理方向。所以,对电子商务活动必须进行税收征管,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行之有效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缴方案。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税款流失,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才能贯彻税收公平和税收中性原则,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维护国家的。
一、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征管的影响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无地域距离限制、方便、快捷,在企业实践中减少了大量人力、物力,降低了成本。电子商务的发展及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广泛运用,为我们顺势而为、不断完善中国的税收制度、提高征管工作效率提供新机遇,也为现行的税收法规和征管方式带来了挑战,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虚拟性、隐蔽性等特点,影响了传统税收征管模式的运用。因此,我们必须予以充分的重视。采取积极的态度来面对。那么电子商务的发展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怎样的影响,这是我们必须弄清的问题。
(一)税收公平原则受到冲击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收最高原则之一,包括纵向公平和横向公平,是指税制设置应以每个纳税人经济状况为参照点,使其纳税人承受的税收负担与其经济水平相适应,相同纳税能力者负担相同的税额,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额。对纳税人税前税后的盈利不会产生影响,每一种税都能公平对待每一位纳税人,则这样的税收制度可认为是公平的。但由于电子商务活动交易过程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一方面税务征管部门采用传统的征管手段不易获得纳税人交易状况的准确信息,难以做到公平课税,使得部分电子商务活动成了“免税商务”;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活动相应的的法律法规尚在构建,使得进行电子商务经营企业与传统贸易企业之间存在税收不公平的情况,逃税、漏税的情况十分严重。
(二)传统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受到挑战
税务登记(纳税登记)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众所周知,税务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法律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必须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资格后才能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营业。不论是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经营者,还是传统贸易经营的企业,他们在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只是交易手段、货币支付方式发生了变化。然而在网上开店经营的注册登记,现行法规中并无强制性规定。虽然商务部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时》,但由于缺少法律效力,网上交易的税收征管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仍然处于三不管的“真空地带”。电子商务采用传统的实物贸易企业税务登记制度,容易造成漏管或漏征,难以使税务机关全面了解纳税人的存在、发展及生产经营状况。
(三)征税对象难以确定
税法中各税种对于传统贸易方式涉及到的征税对象都做了严格具体的区分,制定了相应的课税标准,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内容、交易数据、交易金额都依靠网络传输,对于传统税收征管制度依靠账簿、库存等实物对账法而言,很难精确确定交易活动中税目、税额、税率、征税时间等税收要素,从而无法准确核对一项收入的税收性质,如是销售所得还是劳务所得,网络交易的隐蔽性、虚拟性特点,要明确划分收入、确定纳税人就变得相当困难。网上交易各项收入的日渐模糊,征税对象难以确定,税收征管监控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对象,税收源泉扣缴的控管手段失灵。
(四)税收稽查缺乏可靠的审计基础
传统的税收征管是以纳税凭证、纸质凭证等作为审计工作的载体进行税收稽查,电子商务依托的网上交易是无纸化货币、无纸化凭证,交易内容和结果可随时更改,甚至不留痕迹,致使税务机关对于销售数量、价格、收入无迹可寻,难以把握,给税收稽查工作带来严峻挑战。如果纳税人不主动对自己交易行为进行申报,一般税务机关很难察觉其交易的真实情况,即使发现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也很难做出准确的定性处理,从而助长了逃税、偷税等不良行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制度的进一步深化,审计对于规范市场秩序、引导纳税人市场行为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电子商务活动的网络特点决定了依托电子技术、数字化管理的网络稽查取代传统的以凭证、合同、账簿等为工具的税收稽核方式势在必行。
(五)税款流失严重
一方面,电子货币的发行对传统的税收代扣代缴方式提出了挑战。目前,电子商务活动中常用的交易工具――数字化货币、信用卡、电子支票等构成了电子商务活动的基础,对于这种交易方式,产销双方不需面对面,也不用通过中介即可顺利完成交易。而传统的税收征管则是确定征税对象及纳税人、通过中介机构进行税款的代扣代缴这两种方式。可见,传统的税收征收管理对网上交易不能很好地起到约束作用,那么,如何监管中介机构,或者说如何监管支付结算机构――银行金融机构,监管交易双方将成为税制中代扣代缴税款的一大难题。另一方面,企业在进行商务交易活动时,为防止商业机密信息泄露,一般会采用加密手段、匿名电子支付等方式,这样的举措使税务机关难以了解和掌握交易双方的具体交易情况,使得一些唯利是图的企业偷逃税款更轻而易举,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影响税收公平目标的实现。
二、强化税收征管的路径选择
(一)从信息不对称理论看强化电子商务税源监控
20世纪70年代,有经济学家提出了信息不对称理论,所谓信息不对称理论就是对经济信息量缺乏了解或掌握上存在差异,一方经济决策人拥有比另一方更多的信息资源,导致信息分布不对称。市场领域里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大家比较熟悉,其实税收
领域也大量存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税收制度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希望纳税人都能够按期及时、足额缴纳税款,而纳税人是以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支出越少越好,在利益驱动下,经济行为人会掩盖、隐瞒其真实的经营活动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从而出现了税收征纳双方的博弈关系,产生了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显而易见,在征纳关系中,税务机关并不能全面了解纳税人经济活动的发展变化,只能做到部分掌握企业经营状况信息,对于经济行为人的电子商务活动而言,由于其网络的虚拟性、流动性、隐蔽性,使得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信息不对称更为严重。比如,电子商务企业账表数据资料日益电子化、虚拟化,就给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带来了不利影响,并且中国电子商务刚刚兴起,一些制度环境、技术环境还不成熟,使得对电子商务征税还存在一些障碍,由此带来的税收征管问题也更为严重。可见,税收信息不对称会严重影响税收征管的运行效率,降低国家财政收入。因此,通过对涉税经济活动和行为中有关信息和数据的掌握,规范涉税行为,从而为税收收入的组织管理和税收政策制定提供依据,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活动的税源监控。
(二)从宏观层面上优化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 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制度。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增加补充相关税收条款,对网络交易活动中出现的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分类管理,明确其各项业务收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申报日期、纳税地点等相关税收要素,及时填补税法中关于电子商务活动的税收空白,解决电子商务活动方面的税收争议问题,从而有效地规范市场环境下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和经营活动。
2 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以保证虚拟网络环境下电子商务的信息、销售渠道、网站推广等一系列活动都能够得到社会的认知和认可,促使其合法经营,保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各方利益;对电子商务纳税人进行道德约束,为电子商务税款的顺利征收提供保障,杜绝偷逃税现象的出现。
3 加强电子商务交易资金流的管理。电子商务交易的关键在于资金的流动,一般认为这是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突破口。税务机关应采用新技术对企业资金流动进行监控、对企业所发生的资金流性质进行分辨,为征税以及征何种税提供依据。同时,国家有关部门还要进一步完善金融及商贸立法,监管支付系统。
4 加强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协调。网络贸易的发展加快了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进程,税收问题必然国际化。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关注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税收对策;另一方面要加强在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的国际合作,共同打击偷税,防范避税,最大限度地避免税收流失。
5 大力培养网络税收人才。针对电子商务的涉税问题,税务机关应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税务人员不仅要熟知税收专业知识,而且还应该精通外语、计算机等学科知识,尽快使中国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适应新事物发展的要求,与社会前沿接轨,与国际接轨,使税收监控手段、技术走在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前列。
(三)从微观层面上进行电子商务税源监控
1 从现行税源监控途径来加强电子商务税源监控。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信息网络化程度不断提高,税源分布的领域也越来越广,几乎涉及到各行各业。同时,税源的流动性进一步加大,隐蔽性进一步增强,对税源的监控难度也越来越大。但由于税务人员对潜在税源的挖掘缺乏深度和广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收的流失和税源的弱化。这说明我们对税源的管理尚需规范和加强。目前,中国税源监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1)分类管理。要根据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建立分类管理资料,合理确定管理的方法,逐步建立完善分类管理制度。强化对大企业和重点税源的管理,科学预测税收变化趋势,牢牢把握组织收入的主动权。督促中小企业建账建制,规范核算,实行分行业管理,掌握各行业税源的规律,实现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认真落实分散税收分类管理办法,推行委托代征方式。电子商务税源的分类可依据电子商务的不同模式进行划分。对BtoC、BtoB中的企业作为重点税源实行重点网络监控管理,尤其是规模较大的企业。CtoC中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作为零星税源实行源泉控管综合治理,也可以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还可以利用客户关系管理对纳税人的重要程度进行判断。客户关系管理有赖于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信息数据的获得,电子商务交易的进行在一定程度上能更好地满足这一条件。电子商务企业类型的复杂性也要求税务机关加强客户关系管理(纳税人的管理),对电子商务企业的信息分类进行完善,以提高税源监控管理水平。
(2)全面监控。电子商务的流动性、物理位置的不确定性进一步要求加强各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的合作。税务机关要定期与工商行政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等机构积极进行沟通,核对、确认信息,对户源动态(新开户、变更户、非正常户、注销户等)做到心中有数,及时、全面掌握户源存在、经营、发展现状。随着金税工程的实施和逐渐深入,税源的全面监控系统会更加完善,可以实现对电子商务活动税源监控的动态、静态相结合,纵向、横向双配合。
(3)加强金融部门的协作。电子商务企业在进行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时候,要同时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号,应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企业银行账户、账号相联系,一一对应并逐一进行备案,税务机关在进行稽核审查时,应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利用网上电子账户进行协查辅助的作用,及时掌握企业资金的支付营运情况,从而建立起金融机构、税务机关、工商部门一体化的监控机制。尤其是需要进行强制执行税款时,可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协查清税的重要作用,避免国家税收流失,保证税收的足额、及时入库。
2 通过工商行政注册加强税源监控。(1)通过工商行政注册加强税源监控具有可行性。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税收的管理执行机关有权利知道市场经营主体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这是税源的根本所在。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是政府管理的一个机构,也有义务为税务机关提供生产经营企业的信息,协助税收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进入市场的任何经营主体都应该进行身份确认登记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样电子商务经营企业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也不例外,因为其在交易实质上同一些传统的企业并没有区别。法律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必须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资格后才能在经许可的经营范围内营业,即使在网上开店经营也应如此。通过对网络经营单位的审查、管理、监督,促使电子商务经营企业能够自觉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才能进入到市场领域从事经济活动,使其经营活动行为规范化、合法化,以维护市场的经济秩序,保护广大
市场参与者(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通过工商行政注册加强税源监控的具体措施。严把市场准入关,实行电子商务经营许可制度。第一,加强对电子商务主体资格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主要类型――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供者,企业、单位、个人为拓展业务更多占有市场份额而自己设立网站开展经营活动的,利用他人的网站设立主页从事经营或其他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行为的,要分别进行严格审查;经营主体必须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对法人基本情况、网站基本情况,尤其是网站登记和企业登记的关系进行备案。第二,加强对电子商务客体监管。对特许经营商品与服务准入严格把关,对网上交易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严格检查和管理。尤其是对网上交易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准确分类,以便确定税种、税率。第三,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内容的监管。检查和管理电子商务的竞争、交易行为,看其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广告的、合同(购货、销货、运输等合同)的签订等是否符合法规。对不正当的、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严惩不贷。开通消费者举报系统,对违法经营的网站严查整治,实施工商税务联合登记制度。
3 通过域名注册中心获得税源信息。(1)通过域名注册中心获得税源信息的可行性。由于互联网中信息流动瞬息万变,网络规模庞大繁杂,电子商务参与者身份、所在的地点难于确定,但可以肯定的是,电子商务是基于电子商务网站进行的,无论是交换信息还是网上交易都离不开电子商务网站。而任何网站的正常运行前提是必须拥有一个网络地址,即域名,因此以电子商务网站域名作为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切入点是可行的。作为电子商务的网站属于企业网站,所以,对这一类网站企业在进行域名注册时,在要求他们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本单位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以及依法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的同时,还必须要求其税务机关补充办理税务登记,从而使税务机关能够追踪其在网上的商务活动,方便网络公司申报纳税,这样既可以为本国的互联网用户提供及时和方便的服务,确保税收收入,又能保证互联网系统正常运行秩序和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2)通过域名注册中心获得税源信息的具体措施。第一,强化税务登记对域名注册的约束。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域名管理机构的合作,实现信息共享,使得电子商务企业的域名注册信息及时被税务机关得到,税务机关根据域名注册信息追踪调查电子商务企业的税务登记情况,促使电子商务企业自主进行税务登记。第二,明确电子商务企业资料备案制度。纳税人在办理完上网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提供域名或网址及用于交易的服务器所在的地理位置、电子商务经营者及其经营范围等信息。税务机关应根据网络者资信状况核发税务登记号,同时要求企业必须将计算机的超级密码钥匙备份送税务机关存档。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资料严格审核,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第三,加强核对和处罚力度。对那些已注册域名而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业(通过与域名管理信息核对获得)进行严格检查,对实属逃税性质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比如,我们可以对电子商务中偷逃税行为给予高额罚款,以偷逃税款的数倍罚款让其从经济利益上认识到偷逃税行为给自己带来的巨大损失;我们还可以取缔其经营权及取消同一法人数年内的申报资格,这样从制度上让偷逃税者认识到偷逃税行为给自己带来的各种不便,甚至使自己丧失掉从事电子商务的资格而蒙受巨大损失;如果偷逃税额十分巨大,已触犯刑法,那么就应该把这些偷逃税行为移交给公安检察机关处理,让他们为这些付出更加惨重的代价,从而威慑高科技手段税收犯罪行为。
4 对物流体系实施监控。(1)通过对物流体系的监管来监控电子商务税源的可行性。中国现行的税收体系是以纳税申报为基础,辅以税收稽查来实现确定应纳税额的目的。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交易主体的可隐蔽性、交易地点的不确定性、交易完成的快捷性、凭证的虚拟性以及技术上的一些障碍,使得稽查手段相对减少、力度变弱。但是,交易中物流领域的变化却很少,并且电子商务中物流是极其重要的一个方面。因为,虽然数字化产品、网上服务在目前电子商务交易中占较大比例,但相对实体产品交易来说,只能是少部分。并且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实体产品交易所占比例还会越来越大。阿基米德说:给我一个支点和一个足够长的杠杆,我能撬起地球。我们说:如果电子商务能成为撬起21世纪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的杠杆,那么现代物流将成为这个杠杆的支点。因此,通过对物流领域的监控,我们可以更加准确地了解到电子商务的数据,从而有效地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税收征管,减少其偷逃税行为。
(2)按物流类型的不同分项监控电子商务税源。对物流体系的税收管理,也可按照所属企业性质的不同来分类进行。第一,对生产企业的物流监控。生产企业物流,是指贯穿于生产企业的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过程始终的物流活动,始自接受订单,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等的采购、运输、入库,经过生产加工的各个环节,到产品入库和保管,直到完成产品的销售任务。生产企业物流包括:供应物流、生产物流、销售物流、回收物流和废弃物流等。在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工作中,对生产企业的物流监控主要是针对在开展传统生产经营业务的同时,采取电子商务模式进行商品销售而又自建物流系统的企业来说的。对按传统销售渠道销售的商品和服务,按原来税源监控办法进行税源管理。对通过电子商务模式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不能够在销售时对其进行纳税跟踪的,就要通过对其物流系统的监控来进行管理,当然还要和传统销售渠道销售商品的物流情况进行紧密配合检查。对供应物流的监控要考察其进货情况,对销售物流的监控需考察其销货情况,另外,还要结合回收物流和废弃物流的监控,最终确定应申报的纳税信息。第二,对流通企业的物流监控。流通企业物流是贯穿流通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物品从生产商到本企业,再经过本企业到客户的实体流动,包括采购进货物流、批发和零售物流。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很大一部分是在传统流通企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和生产企业物流控制一样,对其传统销售渠道销售的商品和服务,按原来税源监控办法对其进行税源管理;对通过电子商务模式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不能够在销售时对其进行纳税跟踪的,就要通过对其物流系统的监控,当然还要和传统销售渠道销售的商品的物流情况进行紧密配合检查。对采购进货物流的监控需考察其进货情况,对批发和零售物流的监控要考察其销货情况,从而最终确定应纳税情况。第三,对第三方物流的监控。所谓第三方物流(third pany logistics,3PL)是指生产经营企业为发挥自身资源的最大化优势,动态、合理地配置已有资源,而把企业相关的物流业务以一定的方式委托给专门的物流运营企业,同时对物流企
业的全程服务进行跟踪和管理的一种方式。因此,第三方物流又叫合同制物流(Contract logistics)。其概念源自于管理学中的out-souring。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企业为在最低成本条件下满足消费者的多种购买需求,一般会通过电子合同委托第三方做物流,以顺利完成庞大的物流业务量。中国现行的《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样,中国《合同法》实际上把电子合同纳入了“书面形式”之内。2004年,中国又颁布了《电子签名法》,进一步完善了电子合同的效力,为电子商务的发展铺平了道路。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应根据物流企业财务会计系统和签订的电子合同追踪调查物流业务,控制接受物流服务企业的商品销售情况,实施税源监控。因此,电子商务企业与第三方物流签订的电子合同也为税务机关开展电子商务的反偷逃税提供了重要手段。同时,要搞好物流财务检查,认真核查财务报表。尤其应加强对运单等非发票凭单的审核和管理,确保物流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减少国家税收的流失。第四,对国际物流的监控。国际物流,是指跨国界的物品的实体流动,是国内物流的延伸和扩展(见图1),国际物流由于物流环境的差异性、物流系统范围的广泛性、物流信息系统的复杂性和标准化要求较高等原因,一般是由国际性的跨国物流企业来做。其性质和国内第三方物流类似,即国际物流必须进行报关,经过海关的检查。对电子商务交易中通过国际物流来实现销售的商品进行征税,第一,应加强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协调。电子商务的网络虚拟性、行为隐蔽性,确实在鉴定收入属地、收入归属的税种性质方面存在较大难度,但互联网经济活动各要素、环节至少要落入一个国家的管辖范围,实际上最终就是国际合作与协调的问题。电子商务在中国虽尚属新生事物,但它是未来贸易发展的一个大方向,中国企业应该与国际贸易接轨,创造更广阔的贸易机会,在国际上占有相应的份额。第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与其他国家税收政策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在遵循国际税收管理的前提下,还应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税收理论政策和原则的国际探讨,在维护国家和利益的前提下,尽量避免与相关国家所规定税收法律法规的冲突,制定出能为有关各方所能接受的税收政策。第三,中国应积极与国际税收机构加强合作,注意搜集企业在避税区进行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交易资料,及时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海外经营信息,为税收机关的征管稽查提供依据,同时,与国际金融机构和海外银行进行密切沟通,以税收协定的形式从相关机构中获取其业务交易数据,关注其经济运行动态,有效遏制企业国际贸易中的偷逃税款的行为。
5 建立规范的认证制度。(1)通过认证制度进行税收稽查的可行性。电子商务认证机构(cA)是建立在“虚拟市场”中的一个监督、管理买卖双方签约、履约的角色,为了解决电子商务中交易参与各方身份及资信的认定,从根本上维护网络交易活动的安全而设立的权威、公正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它在整个电子商务环境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整个电子商务得以开展的起点和基础。认证机构不仅可以提供数字签章制作以及电子认证服务,确保数据在电子传送过程中的完整性和保密性,而且还可以签发公钥、私钥,保障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从事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确认交易方身份是否真实可信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建立和完善认证体系,不仅有利于确认交易双方的安全程度,更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便于税务人员详尽稽查应征收税款,为国家税收收入及时入库提供保证。
(2)通过电子商务认证加强税源监控的具体措施。第一,建立健全认证体系。基于网上交易参与者对网络安全的关注,认证制度越来越得到重视和普及。所以,应通过立法和行政政策手段,加强建立国家级甚至全球性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以确保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保护网络交易者的合法利益。并且,通过认证机构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监管可以实现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经济主体纳税行为的监管。只有建立一个良好的CA体系,才能较好地发展网上支付,真正实现网上购物,做到税务机关对网上交易应税行为的确认。但对CA机构的建立,政府应该有所控制,因为如果各建各的、没有统一的管理,就会出现各CA之间的矛盾和客户的多重认证问题,给今后以CA为核心的管理带来很大的危害。因此,应由1家公认的机构来建立权威性的认证机构(CA)。中国目前最大的权威认证机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联合13家金融机构成立的金融认证中心,并已于2000年4月投入使用。第二,以法律明确税务机构与认证机构的关系。像金融机构一样,认证机构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网上交易者的认证信息。随着电子商务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环境的逐步完善,税务机关利用认证制度解决纳税主体身份,网上应税行为难以确定的问题必会成为最佳选择。
以上五种途径并非各自独立,而是加强相互关联部门的合作,因此,应结合金融、工商、认证、公安、海关等机构,实现电子商务企业的网络信息资源共享,综合监控电子商务税源的各个方面。同时,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税收网络信息化工程建设,建立税收征管监控网系统,进一步完善中国税收征管制度,使网络信息处理技术能广泛运用于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一方面,可以以网络技术为手段,在互联网环境下实施税务申报、缴纳、控制、分析以及监督的现代税务管理新模式,实现全方位、多功能、现代化的税收网络征管体系,把税务机关征税所耗用的人力、物力、财力降到最低点,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另一方面,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交流,充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税款征收、税务稽查提供必要信息资源,在征税过程中使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
三、结语
目前中国电子商务的增长速度较快,发展前景广阔,电子商务是经济增长的助推器已成为共识。电子商务的出现也对中国税收制度的各个方面产生了冲击,税收制度中一些方面亟需完善。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已成为在计算机网络迅猛发展的潮流下亟需关注的问题之一。
按照的普遍联系的观点来看,任何事物都存在于空间和时间之中,电子商务亦不例外。从表面来看。电子商务活动不需中介和销售人员,不需门店场地,实施无纸化办公,具有隐蔽性、虚拟性的特点,但实际上,看似不好把握的电子商务只是在某些方面简化了交易手续,提高了工作效率,在其活动背后仍然是传统意义上的钱物交易,因此,在研究电子商务活动时,我们应看清其本质,从物流、资金流等方面人手,制定合理、有效的税收征管政策和措施,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涉及多个方面的协调,而税源监控和税款征收只是其中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所以只从这两个方面加强电子商务税收还不够,还需要其他措施的配合。比如建立健全税收法律及相关法规,引导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增长中的积极作用;培养既懂网络知识又懂税收业务知识的复合型的高层次人才等。就本文而言,只就电子商务的税源监控和税款征收两方面进行论述,由于笔者知识面与能力有限,探讨的深度也还不够,电子商务税源监控途径概括的范围有限。笔者相信,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税收征管系统的健全,将会出现更好更全面的监控方法。
关键词:中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国际借鉴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2015年12月27日全国商务工作会议上表示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预计达20.8万亿元。为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都予以了高度的重视并且积极出台相关政策予以支持。201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积极支持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健康发展。在“互联网+”的背景下,税务机关如何有效地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管理已成为在新形势下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一、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制要素方面
1、征税对象难明确。因为电子商务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的,买方和卖方不需要进行面对面的洽谈,一切行为都是通过数字化的信息在网络上传递的,这就对于征税对象的性质捉摸不定,因为所有的有形商品交易都将转化为无形的,导致劳务、特许权等的概念无法明确,税务机关处理时也会无从下手。
2、纳税地点难确定。我国当前的税收制度中,纳税的管辖权的确定一般以属地原则为主,即按照注册地或者经营所在地来确定纳税机关的管辖。但是电子商务行为由于其隐蔽性和快速流动性以及虚拟性等等的特点,造成根本无法准确确定其纳税的地点。例如,任何一家企业都可以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在全球的任意地点设立公司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行为,这样电子商务行为交易的发生地和具体消费地不能明确,那么就造成税收管辖权不能确定,无法很好的实施征税的活动。
3、纳税主体难认定。电子商务由于数字性、隐蔽性和流动性的固有特征,买方和卖方一般都会采用隐瞒自己真实身份、特点、地点以及具体的行为,纳税主体不好具体确认,此外,电子商务平台减少了很多的中间环节,但是买方和卖方是处于不同地域的税收征管的管辖权范围之内,造成了主体确认的困难性,对税收的征管行为加大了难度,也对传统的税收制度和理论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4、纳税环节难区分。在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中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由发票开具的具体时间或者是钱货两讫的时间决定。但是在目前电子商务交易中很少开具发票或者现金收入的凭证,这样就无法确定纳税的期限。其征税的税基在隐蔽性、流动性的互联网交易中就容易消失,就会加大逃税避税的可能性,税收流失的现象就会出现加剧,不仅税基的消失会影响征税,中间环节的去除导致了相关的课税点也消失,这也加大了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二)税制原则方面
1、对税收征管效率的影响。对效率原则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传统商业交易行为与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不同点上。首先,采用电子商务交易的方式导致对税收的管理很难实施也加大了成本的投入。其次是中国经济的发展也带动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作为适应“互联网+”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所以对于税收管理制度也要在科技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予以创新提高科技的含量,这样就可以更好的实施税收的征管工作,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2、对税收征管公平的影响。电子商务与传统的交易行为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虚拟性以及快速的流动性的特征,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的制度并没有囊括对于这些特点的规定。这样的特点导致电子商务企业大多建立公司选择在税负低的地区,只要进行简单的网络服务器的设置就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开展业务,有效地逃税和避税。这就会造成传统商业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影响征税的公平原则的实施。
二、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理论与实践
(一)美国。美国在全球的网络市场中占有主导的地位,为了保证其领先的地位和市场的占有率其主张对于电子商务少征税或者索性不征税,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美国率先对电子商务问题进行规定,出台了互联网免税的规定、全球的电子商务选择性征税等规定,而且积极促进世贸组织对于网上交易免税的规定。美国对于电子商务问题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原则和特点进行规定,提倡税收的中性原则以避免征税行为对经济造成的影响。美国所支持的这些观点只是为了避免对经济造成不良的影响,是出于对自己国家的利益考虑采取的措施,直到2013年,美国参议院通过了《2013市场公平法案》,允许各州政府可以对电子商务企业跨区进行征税,主要涉及消费税,但目前仍有一些州没有开征,因为美国众议院并没有通过这项议案,说明对于征收网络消费税在美国还是意见不一的。
(二)欧盟及其他经济组织。欧盟在总体上是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的,但是为了避免对市场造成大的影响和促进经济的发展,所以欧盟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持有的是保持税收的中性化原则,避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的措施。在落实到具体化的程序中,就表现在无纸化记账的方式和税务报表电子化填写的方式等,为的是操作更加的简单、方便、易于操作。在二十一世纪初的时候,欧盟了对于电子商务增值税规定的方案,关于电子发票的具体实施和操作等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方面的有关方案和指导意见。2015年1月1日起,欧盟规定在欧盟境内网上购物,增值税将执行买家所在地税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也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所规定,在加拿大的会议上提出了对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框架性的条件并且成立了五个技术小组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性的规定,了一系列有关的文件,对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一些有关的概念和运用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三、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征管制度的优化建议
(一)完善纳税主体登记制度。对于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区别于一般的企业另行登记,了解电子商务企业的具体数量和经营发展的状况,就能更好地实施税收的管理工作。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域名注册机关的协调工作,不仅要对纳税主体的纳税申报的一般性材料有所要求还要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网址、域名以及其他网络上的情况进行登记,税务机关要对网络信息与域名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相互核实,从而更准确地把握电子商务企业的准确信息,为更好地实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制度条件。
(二)强化网络电子申报制度。为了加强对于网络发展及信息化产生的电子商务的问题,所以要加强对于税收征管的信息化的发展,要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结构、税务机关与企业、支付机关等相关机关的信息共享与交流,建立网络申报系统并通过网站进行相关的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形成电子化的分级的纳税申报的制度。
(三)健全电子发票凭证制度。电子发票与传统的纸质类的发票相比具有降低成本、节能减排、信息化程度较高的特点,可以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提供极大的便利,强化管理,减少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纳税主体可以通过登录税务机关的网站查找电子发票,并根据实际情况输入相关的数据进行纳税,税务机关也可以利用这个网站实时的查询纳税人的经营状况以及纳税的信息,有利于双方之间的资源的共享和税收的有效征收。(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钟晖.税收征管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D].厦门大学,2006.
[2] 李晓曼.税收征管改革的国际借鉴[J]. 中国外资,2013,04:166-167.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的现状
上世纪90年代初期,电子商务进入了我国经济市场并迅速发展,改变了我国的经济结构。据有关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36亿,相比2010年同期增加了3000万人;2010年网络经济交易额高达104.5亿元,相比2010年上涨75.6%。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电子商务的理解越来越深刻,从我国电商第一家“淘宝”企业来看,2013年“双十一”仅是淘宝公司宣传的一个活动,在“双十一”活动的三天内,淘宝交易额便达到了359个亿。这也证明了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贸易在逐渐扩大。
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属于发展中阶段,因此,在此时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作出调整比较有利。税收征管政策需要针对电子商务的独有特点。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电子商务模式税收法律不明确
传统的商务模式中,税收法定原则强调征税主体、纳税人、征税对象、征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必须进行法律上的规定。但是,电子商务模式中,对此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没有对此进行详细的说明。因此,电子商务模式对税收法律具有一定的影响性,甚至违背了税收法律的原则。
2.与传统商务之间税收不公平
税收公平是指在相同的经济情况下,不同的纳税人或纳税企业需要承担相同的税负,不同经济情况下承担不同的税负,这是传统商务税收公平的原则。
3.增加税收征管成本
税收效率是指利用税收能够对社会的经济进行调整,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也能够使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因素降低,并且将税收工作的成本降低。因此,概括来讲,税收效率是在税收工作中进行成本节约,减少额外支出的产生,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4.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申报制度不完善
税收法中规定,纳税人需要在确定的申报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请表、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报告资料等。这对于传统商务模式来说,让企业纳税人十分清楚纳税的时间与额度,但对于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特点,纳税单位不进行纸质记录,而是将交易进行电子或网页形式进行保存,税务机关无法核实具体交易额,这对纳税申报具有一定的影响,纳税申报制度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无法发挥应有作用。
5.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评估、审核、服务制度不完善
(1)对纳税评估、审核制度的影响
纳税评估是指纳税人或纳税企业在纳税过程中,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或纳税企业进行税务管理。纳税过程中,纳税机关如发现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或上报财务报表中不完整或有遗漏等不符合纳税法规定的地方予以处理。但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纳税申请和财务报表都不符合纳税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给税务机关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纳税评估和审核制度是为了防止纳税人虚假纳税和虚报纳税情况的一种管理方法,税务机关针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特殊交易情况,很难掌控交易活动涉及范围及资金运转方向。传统的商务模式中,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的信息获取,建立信息反馈,但是针对电子商务模式是在互联网中进行,纳税评估很难掌握相关信息,做不到如实反馈,不能将税收和审核结果通过纳税评估反馈到相关环节,使纳税评估未能发挥应有作用。
(2)对纳税服务的影响
纳税服务是指纳税机关在针对纳税对象依法履行纳税职责义务的一种服务,为纳税人提供全面、规范、便捷的纳税相关服务。纳税服务也包括纳税咨询、申报流程掌握和税后事项,相对个性化的服务为纳税人带来了一定的方便。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服务很难开展,大多数电子商务企业和纳税人对纳税意识不强,甚至认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贸易往来不需要纳税,也对税收宣传和纳税咨询等方面的需求不大。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完善税收征管的对策
1.构建并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相关法律体系
构建相应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确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基本原则。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需要以现行税收实体法为基础,进而补充一些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法律条款,对原有税收政策进行概念补充完善,使之能够运用于电子商务环境中。新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中应该明确电子商务的销售额与营业额如何具体缴税,包括纳税时间、地点等。
2.保障电子商务税收公平原则
税务机关需要保证电子商务活动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与实际的经营水平相当,保证每个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税负平衡[2]。电子商务的税收公平有两方面:横向公平需要对经营利润相当的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纳税标准相同;纵向公平是相同行业的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纳税标准相同。
3.提高税收效率、降低税收成本
电子商务的税收效率,需要将税务机关的相关部门,如工商行政部门、海关、审计部门等进行联网,将传统商务模式在税务机关办税登记形式,转变到互联网中,使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网上申报缴税。税务机关通过互联网对纳税企业进行日常税务管理、网上稽查、网上咨询等,并通过互联网与各大银行的相连,针对电子商务的交易特点,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转账缴税。税务机关通过互联网在网上进行税收宣传和咨询等服务,提高电子商务的税收效率,降低了税务机关的税收成本。
4.建立电子商务纳税申报以及扣缴制度
电子商务企业应该在交易过程中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将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通过互联网传送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完成后进行纳税申报。针对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纳税机关应该积极建立起互联网模式,为纳税人提供方便的同时,也提高了税收部门的工作效率,同时,税务机关需要对电子商务企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扣缴制度需要建立在电子商务企业申报缴税登记的相关资料明确的基础之上,例如,电子商务企业需要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供缴税人证件和相关信息进行申请缴税办理业务。税务机关制定的《申请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税务登记报告书》中,十分明确的列出相关信息,税务机关需要对相关信息的填写进行监督并审查,在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对纳税人出示审核结果。提高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工作的效率。
5.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评估、审核及服务制度
电子商务下的评估制度需要以电子账薄和电子凭证为基础,因此,在制定相关法律文件中,应该规范电子商务企业在工作中认真做好电子账薄与电子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