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精品(七篇)

时间:2023-05-25 16:53:15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

篇(1)

从最近一个时期税务机关查处的增值税违法案件看,犯罪分子大多以注册商贸企业作掩护,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虚开后迅速走逃的手段骗取国家税款。此类犯罪活动严重干扰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同时,也暴露出税务机关目前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和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大的漏洞。为了打击和防范虚开发票和骗抵税款的犯罪活动,总局决定进一步完善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办法,规范对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改变目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2、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3、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

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要与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并且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查验。未经实地查验或查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案头审核

对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全都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二)约谈

约谈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以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

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

与企业出资人约谈,应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

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的银行帐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

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

对于约谈的内容,要做好记录,井有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

(三)实地查验

实地查验是印证评估疑点和约谈内容的重要过程。实地查验时需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到场。

查验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价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等。

在实地查验中,要认真核实区分商业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小型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除按照上述查验内容全面核查外,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对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帐户及企业人数。

三、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二)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三)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四)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五)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六)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七)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对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一)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

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核,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

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大中型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照现行规定审核批准。

五、各地税务机关应对本通知下发前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尤其是办理税务登记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小型商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薄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中有不符合要求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无固定经营场所等问题的,要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各地要高度重视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工作,加强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的监控。

六、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次日,征收部门应将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包括防伪税控IC卡抄报税)或虽已申报但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欠缴增值税税款的商贸企业名单提交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实地核查,如发现企业走逃,应于当日通知负责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的部门,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走逃户报告表》(附后),连同其已领购但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已申报但来缴纳增值税税款的专用发票信息同时上传地市局、省局和总局。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有关银行冻结其银行帐户,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篇(2)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实行分类管理违反了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现行政策规定,对于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则要求要先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待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方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这样的政策规定不利于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更限制了小型商贸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税收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执行的连续性不强。

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中规定小型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1年内销售额达180万元后才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同时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可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但在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中更正为只对具有一定规模、有固定场所、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及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条件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下发国税函[2005]1097号明确如何解决预缴税款占用企业资金问题,从以上三个文件可看出该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无连续性,常常在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强烈反映问题时,总局才下文明确,给人造成哪里有征管漏洞哪里堵漏感觉,难以反映税法的刚性及严肃性。

(三)认定政策较模糊,政策界定难度较大。1、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中规定,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开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又没有给定一定的标准,如何为规模较大?在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中第三点中指出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具体是指哪些"规定条件"没有明确;2、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税发明电[2004]51号及62号文件中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但如果纳税人不需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领用普通发票要不要按4%预缴税款总局文件中未明确,造成各地的执行过程中不一致。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中规定,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申请,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规定办理。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其认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无实质意义,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进行改进。

二、完善商贸企业认定中的对策:

由于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门槛提高,使一大批商贸企业销售的商品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为此,税务机关应根据商贸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出既符合企业经营特点又能将其经营活动全面纳入税务管理的管理措施,使尽可能多的商品能够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从完善政策、强化管理上入手,对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认定从宽,管理从严的原则,不断提高商贸企业征管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收政策,放宽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政策趋于合理。建议总局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科学划分两类纳税人,将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降为30万元,将批发、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降为50万元。同时,还应对小型商贸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只领用普通发票的企业是否预缴税款等问题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现行增值税政策,促进税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例中第十四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因此,对会计核算符合以上规定条件,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无论其是小型商贸企业还是大中型商贸企业,应按上述法规规定允许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免因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存在导致企业不公平竞争,尽量避免产生税收歧视。

篇(3)

票据是商贸企业的经营凭据,承载着其各个环节的经营业务,如果能够做到真票真开,凡票必开,那税务管理也可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但实际工作中存在问题却非常之多。一是在销售发票使用上。销售商品不开票,或以自制销货单、信誉卡、保修卡、电脑小票或收款收据代替发票,使这部分收入不入账,不申报。许多商家以发票用完了为由拒绝开具发票,还有的商家以各种打折优惠等诱惑条件打消消费者索取发票的念头,总之发票是能不开就不开。二是在进项税抵扣凭证的取得上。有些企业利用库存来调节税负,人为增大库存从而达到增加进项抵扣、减少应纳税款的目的。另外,当前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管理还存在一定漏洞,不法企业往往利用货物运输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等扣税凭证进行虚开,提高增值税进项税额,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三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虚抵犯罪日渐抬头。有些企业取得与自身经营项目无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别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经认证抵扣进项税款。近期,各地还出现利用黄金、成品油业务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苗头。

会计核算方面的管理风险1、会计核算失真,存在着人为调控税款现象。商业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做手脚,延迟销售、隐匿销售收入的情况比较普遍。最近又出现了一些纳税人为了应对税务部门的零负申报监控,人为调整会计核算,每月仅申报几元或十几元税款的低申报现象。2、财务管理混乱。一是部分企业不按企业财会制度规定进行收入成本核算,不按税法要求进行纳税申报,采取现金交易等隐蔽销售形式不计少计收入,随意加大成本费用的开支,部分企业甚至为争取银行贷款高估资产价值,多提折旧,造成利润减少;个别企业伪造账簿凭证,私自设立“两套帐”,使企业出现明亏实盈或虚盈实亏的现象,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二是企业会计不能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只是按照业主意图和提供的资料按月进行作帐、填制报表和纳税申报等简单业务,另外不少会计兼职多家企业,这样会计不能掌握企业真实的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经营活动缺乏真实完整的记录,造成财务状况不透明,致使税务部门在检查时很难从账面上发现破绽,大大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也极易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3、增加库存商品,保持一定数额的进项税用于抵扣,使其长期处于零申报或负申报状态。部分纳税人为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视当月销项税额的多少,在月底之前突击进货,或采取未付款提前抵扣、非法取得进项票等手段,人为增大库存从而达到增加进项抵扣,减少应纳税款的目的。更有甚者,有的纳税人互相勾结,在月终结帐后对开增值税发票,在月初申报时购货方凭此票申报抵扣进项税,只须保留少量留抵税款就可逃避纳税。而销货方又利用进项大或留抵税款来逃避税收。

加强商业企业控管的建议

要对商业企业实施有效的税收控管,必须摸清其经营规律,从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等关键环节入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强日常监控和信息共享,多管齐下,多部门联动,方能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

(一)货物流方面一是要掌握其实际经营的货物范围。要对照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分析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货物,将其所有经营货物都纳入征管。二是要核实完善货物流转手续。要求企业健全会计账簿凭证,分品目明细核算,每笔业务中必须有送货人、收货人、押货人签字单据,出入库凭证齐全;如需通过外包物流方式运输,则应保存相应运输合同和支付证明。三是要注重进销货物的一致性和配比性检查。四是要定期开展实地货物盘存。盘存过程中侧重帐面销售量和发票使用量的比较、仓储能力与销售规模匹配情况比较、查看货物新旧程度与积压情况等,确保帐实相符。

(二)资金流方面一是要加强金融监管,减少现金交易,发挥银行在税收管理中的作用。《税收征管法》已对纳税人需持税务登记证件办理银行开户等作出了规定,建议修改《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使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使用统一的机构代码作为纳税人银行账号,便于在税收征管中与税务机关进行有效配合。同时,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对现金管理进行立法,规定一定金额以上的交易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支付,使资金流通情况置于金融机构的监控之下。二是要实现税务机关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加快银行和税务部门的计算机联网进程,共享资金结算信息,确保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税务检查的有效性。

(三)票据流方面一是加强抵扣发票的审核和管理。除严格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要重点加强其它抵扣凭证的审核和比对,特别对农产品收购发票和运输发票更要严格进行监管,防止纳税人虚报进项骗抵税款。二是加强对依法使用发票的教育引导。全方位宣传企业违法违章使用发票的危害性,改变其侥幸心理,提高法制意识,使其充分考虑违法成本,真正做到“不敢为”。

篇(4)

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8号)(以下简称为《税收政策问题》)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60号)(以下简称为《税收政策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优惠政策的执行起始期限

1、*年9月30日(含30日)至*年12月31日(含31日)期间成立的符合《税收政策问题》中规定的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年1月1日(含1日)起,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2、*年1月1日(含1日)之后成立的符合《税收政策问题》中规定的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审核之日起至*年12月31日(含31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3、现有的符合《税收政策问题》中规定的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审核的年度起至*年12月31日(含31日),享受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

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符合《税收政策问题》中规定的经济实体,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审核的年度起至*年12月31日(含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

5、下岗失业人员在*年9月30日(含30日)之后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税务机关审核,在*年1月1(含1日)日至*年12月31日(含31日)期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减征比例的确定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和新办的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期以上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每年年检后确定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预缴时:按照税务机关审核的减征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确定后,不得随意改变;

(2)汇算清缴时:按照年检后确定的减征比例计算上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将此比例做为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减征比例。对按减征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在年度终了后进行年检时,如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到30%,可从达到比例的年度起享受免税政策;

(3)减征比例的计算: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提高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

1、增值税: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2、营业税: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四、申请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提出申请,报送《税收政策实施意见》中的相关资料,到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办理有关手续,经税务机关严格审查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在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下,共同做好本辖区的年检工作。

1、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新办和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在做好自检自查的基础上,应于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新办企业为15日)内,向核发认定证明的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年检材料。

2、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享受减免税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后,要会同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及时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加盖“年检合格”印戳返还企业;对不符合年检要求的,应由劳动保障部门通知企业在15日内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规定处理,税务部门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年检结束后将年检结果以总结形式上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劳动保障部门。

3、市税务部门和市劳动保障局将组成检查小组于每年5月份对所属区县年检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抽查中的重要问题要全市通报。

对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等情节严重的情形,应按照现行法律执行。

六、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按期统计审批户数,建立管理台帐。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从*年2月份起,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通过“电子邮箱”按月向市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报送“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企业情况月统计表”(详见附件),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送“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情况年统计表”(详见附件)。

七、现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认定、年检管理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八、资格认定程序

1、新办和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申请认定

新办和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企业所在区(县)(以税务登记地为准,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税收政策实施意见》规定的有关资料。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查、认定。

2、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的申请认定

(1)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原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而分离出主业或原岗位的在职职工。

(2)中央在京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应持有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及相关资料,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查认定。

(3)市属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提出书面申请,报企业主管部门(集团、总公司)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查、认定。

(4)区(县)属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提出书面申请,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查、认定。

(5)市、区(县)属企业兴办经济实体,应分别向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

--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经贸部门出具的《产业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原企业出具的富余人员证明(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样式附后);

--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经济实体盖章);

--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6)金融、邮政、电信、建筑等系统的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除从事与主业相同的金融保险业、邮政通信业、建筑业外,可以享受有关经济实体的优惠政策。

3、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上述各类企业报送的材料,要按照《税收政策实施意见》及我市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核查。对材料齐全、有效的,从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新办和现有服务型企业,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对符合条件的新办和现有商贸企业核发《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核发《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经审查,企业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退回企业。?

4、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企业持认定证明到企业所在地区(县)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篇(5)

关键词: 管理软件; Aisino ERP.A6;航天信息;金税工程

激活供应链

航天信息ERP力助轴承业企稳回升

2011年初,天马轴承正式启用航天信息Aisino ERP.A6系统来涵盖总经理、库管、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相关人员。面对此前企业内部供应链管理上的种种问题,Aisino ERP.A6的上线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不但解决了企业仓库信息更新管理不及时的问题,而且每个业务员都能随时随地地查询信息,非常便捷。同时,对公司财务也有了统一的规划和管理,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资金管控力度,之前频出的拖欠款情况,也得到了有效监管。

福州天马轴承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经营轴承、五金交电、油脂、弹性阻尼减震、缓冲器批发和代购代销等业务的企业。主要提供进口TIMKEN、SKF、NTN、NSK、FAG全型号轴承,以及国产TMB(天马)全型号通用,轧机轴承。自成立以来,该公司迅猛发展,目前在福州轴承贸易行业中已属优秀企业。

虽然成绩显著,然而在经历了2008年的金融危机洗礼后,天马轴承越发意识到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性,于是在2010年底将航天信息、用友、管家婆等数家国内ERP市场知名厂商请到了天马轴承公司。希望通过全面的ERP选型,找到性价比最高的产品,以此来优化升级天马轴承的供应链运转模式。经过对各品牌软件的试用、体验以及服务的侧面调查,最终决定选用Aisino ERP.A6软件。

对于Aisino ERP.A6的实施,天马轴承一线工作人员的感受尤为深刻。其销售主管表示:“以前,给客户都只能手工开单,不仅不好管理,同时给客户的感觉也不够专业。而在应用航天信息A6系统后,通过录入销售订单不仅可以为客户提供电脑发货单,同时还会自动销售出库单。即使业务员在外地,也可随时查询库存情况,规避了许多签单风险。我也可以通过系统及时了解客户的回款和欠款情况,彻底实现了销售流程的统一管控。”

仓库管理人员则表示:“以往,业务单开单后,我们还要手工做账,面对每月将近200个的业务单据,不仅工作量大易出错,同时还做不到信息同步,容易造成销售出货量大于库存。而使用航天信息A6之后,我们不仅实现了各种数据的同步管理,同时还可以通过系统清晰地处理“款先到再发货”、“特价申请”等特殊单据的审核。从采购计划、采购订单到采购入库,真正实现了一条龙搞定,大幅提升了工作效率,有效规避了管理风险。”

财税互联

航天信息ERP焙烤“米老头”食品好味道

在竞争日趋激烈的休闲食品市场,四川米老头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老头”)经过多年来的不断创新和努力,凭借出色的产品品质和口味,成功赢得了消费者的肯定与信赖。为了提升竞争力水平,“米老头”不断加大产品改良力度,同时还在管理模式方面与时俱进,于2012年引入了航天信息 “懂税的ERP”系统,通过财税的互联管理,有效提升了集团对资产及财、税的管理水平。

据介绍,Aisino ERP.A6是国家“金税工程”主要承担者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航天信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凭借对全国数万家重点税源企业深度研究和经验积累,专门面向中小型生产制造、商贸流通企业而推出的一款财税一体化管理软件。该软件以“财税互联,实时管理”为应用目标,通过对企业财、税、产、供、销等各环节的核算闭环管理,不仅有效实现了上百万纳税企业财务、业务、税务数据流的传递与信息集成,其基于独特的分布式架构可将跨地区各分支机构形成无缝连接,还帮助企业建立起了统一高效的业务运转与信息共享体系,彻底解决企业税务会计信息系统的深层应用,同时也填补了国内厂商在ERP 税务会计处理上的空白。

篇(6)

【关键词】商贸会计 小企业会计制度 财务处理流程

目前国家大力发展微小型企业,在新的税收政策环境下,大量财务工作者进入了商贸企业工作。而对于初入此行的财务人员往往在最初有种迷惘,不太了解祥细的具体的财务、税务处理流程。凭借二十年为微小商贸企业做账与报税的实际经验,对为微小商贸企业进行账务处理与税收筹划得到的感想进行了总结,从新办一个微小型企业筹划起到企业正常经营期间止的一些要点进行总结,提炼,希望对新从事财务工作。下面以一般纳税人为例提出自己的操作流程及事务处理办法:

一、事前进行纳税规划

为更好地当好纳税人参谋,切实降低纳税人税收成本,在工商执照办理前就要根据纳税人的经营目标进行一个规划:(1)能稳定获得可抵扣进项票发票的,建议其申请获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切实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2)对于不能稳定获得可抵扣进项发票的,不申请获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直接按现行税率3%计算缴纳增值税;(3)对于既不能获得稳定可抵扣进项发票,也不能获得成本发票的纳税人,建议申请实行定额定率征收(俗称双定)。

小提示:不管核定为什么方式进行缴税,均建议采用小企业会计制度:(1)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不编制《现金流量表》;(2)可不设立“预收账款”与“预付账款”、“管理费用”科目;(3)对于“固定资产”折旧费、“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可按季度提取;切实减少财务人员的工作量。

二、根据纳税规划后确定企业的经营范围并办理工商执照

在取得工商执照后30日内须办理纳税登记,办理税务登记证后须在三个工作日到所辖税务所进行新企业报到、核税、财务制度报备程序。其中:经营项目不涉及国税征收范围的可不向国税办理登记报到。(如建筑安装业,服务业,广告业等,且经营范围不涉及国税管辖范围)

小提示:在进行核税时:(1)须带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2)必须掌握纳税人的经营范围;(3)须填写纳税人的财务制度备案表。(4)报到后务必保留税务专管员的联系方式,以备以后咨询。

三、涉税工作日程表

每月1-15日为纳税申报期,进行国、地税纳税工作;16-20日为财务资料收拾整理期,对前期的凭证及报表进行归类整理,装订等;21-31日进项发票收集并认证期,对当月收到的进项发票进行认证工作。

小提示:(1)收到的公路运输类发票,且通过了当期认证,取得认证通知书的,直接录入《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中,金额写票面金额,税额写认证结果通知单上的税额。(2)收到的红字进项发票不能进行认证,而是直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二)中第21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中作进项税转出单独列示。

四、财务工作日程表

每月25日到次月14日对当期的所有财务资料进行整理归类,编制记账凭证,出具财务、税务报表,核对往来账、库存账、现金及银行账余额。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每月15日前对所有的税种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每月25日前将前期的会计凭证全部整理装订成册。

五、针对初入行者拿到资料无法进行处理的现状,提出祥细的资料整理说明

(1)收入类:销售发票+出库单(客户入库单等)+收款单据(银行收款单据,现金收据,承兑汇票复印件与承兑收据)

(2)进货类:发票+入库单(供应商出货单等)+付款单据(银行付款单据,现金收据,承兑汇票复印件与承兑收据)

(3)税票类:本月缴纳的上月税票是否完整

(4)行政事业性收费类:社保费用,垃圾处置费,残疾人保障基金等

(5)往来收付类(不与当月收入与购进发票有直接对应关系的收付款票据,含银行类,现金类,承兑类,三方转账类,债权转让书等等)

解释:三方转账是指: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三角债,(即甲欠乙,乙欠丙,丙欠甲,)可采取协商后三方签署共同转账协议,进行往来债权债务的抵消。债权转让书:用于甲欠乙,而乙欠丙情况下,乙方出具自愿转让对甲方的全部或部份债权的方式进行往来账核消。

小提示:三方转账协议与债权转让书必须列明三方的全称、核消的金额,同时三方均应进行签章(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至少一式三份方可生效。

(6)开支类:银行手续费、现金报销单与现金费用开支等合法票据;员工工资表(非银行的,须有员工亲笔签名)

(7)其他应该入账的票据。

小提示:对于大额开支类票据进行网上真伪确定;现金类单张费用报销金额不超过票据法规定的限额(1000元以下的可现金支付,1000元以上须转账支付);所有票据须加盖规范的发票专用章,加盖财务章或其他印章的票据全部为无效票据,须到取得方换取为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票据方可入账。

六、出具的报表种类

(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表;(4)综合纳税申报表;(5)企业所得税申报表;(6)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7)税务要求的其他报表。

七、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在航税系统中同时进行抄税工作

不抄税无法进行后续的发票开具及增值税的申报工作。

八、申报

国税,地税并交纳税款。

九、装订凭证,报表整理

参考文献

篇(7)

(一)形成以B2B为主体、B2C为新方向的趋势目前,美国电子商务活动主体为B2B,主要以产业链为主导、以价值链为核心,实施供应链管理,形成了以亚马逊、微软、谷歌、eBay、IBM等为代表的大公司电子化应用主体,并已步入高速增长的阶段。同时,在线消费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以美国最大的电商亚马逊为例,成立时间不过十年,但凭借电子商务后发优势,其产品已全面覆盖美国人日常生活方方面面,2011年市值超过1000亿美元;而发展近50年的沃尔玛市值不过1800亿美元,电商已逐渐赶超实体商户。另外,美国B2C电子商务销售额占据全球份额四成,交易规模位居世界第一,B2C的电子商务模式成为今后世界商业贸易的主流趋势。①

(二)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和引导美国政府对电子商务发展给予高度重视,从基础设施、税收政策引导、市场环境等方面加以推动。早在1993年,美国政府就将互联网发展提升为国家战略,实施了“信息高速公路”计划,实现社会经济信息共享,形成“数字社会”的概念,促进了美国互联网信息科技高速发展,极大降低了商贸交易、信息传递成本,使美国经济得以维持黄金十年增长。同时,美国政府积极推进电子商务的全球自由贸易,通过互联网开辟了国际贸易自由区和免税区,将信息科技几乎垄断的优势转化为商贸优势,电子商务发展推动了全美经济持续增长。

二、美国电子商务税收体系

(一)制定了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自上世纪90年代初美国总统克林顿提出建设“信息高速公路”以来,美国历届政府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政策法规,出台了一系列专门的政策措施,下表简要回顾了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变迁历程:

(二)成立专门机构对电子商务征税调查分析早在1995年,美国就成立了跨部门电子商务管理协调机构—电子商务工作组(WorkingGroupofElectronicCommerce),其组长为副总统,成员由白宫、商务部、财政部、司法部、小企业管理局等部门组成,专门研究与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确立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基本方针。为避免决策盲目性,分别由三个政府机构为其提供决策参考:一是美国普查局(BOC),负责全美电子商务战略规划、数据收集统计等工作;二是美国经济分析局(BEA),建立行动计划,重点分析产业增长与税收变动效应,记录分析电子商务对美国及全球经济影响;三是美国劳工统计局(BLS),负责电子劳务商务统计。通过掌握大数据应对电子商务海量信息,从而为美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提供科学合理依据,避免了税收政策盲目性。

(三)多次减免缴税或延长免税期限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为确保美国电子商务优势地位,禁止对电子商务征收联邦税,指定互联网为免关税区,免征国际关税或其他贸易壁垒,使得美国企业得以越过关税壁垒获得高速发展,电子商务发展成规模后,对部分州开征电子税政策松动,并多次延长减免期,极大促进了美国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带动了相关产业蓬勃发展。

三、对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博弈分析

(一)电子商务法案出台背景受金融危机影响,美国各州政府纷纷陷入“财政悬崖”危机,地方财政频频吃紧,美国田纳西大学研究报告显示,2012年美国各州由于未能征收到本州以外的销售税,导致各州损失了约230亿美元的税收收入,①地方政府迫切需要寻找新的税源。同时,根据美国现行法律,只有互联网零售商在各州有实体店时,州政府才能向其征收销售税,沃尔玛、百思买和塔吉特等实体零售巨头是覆盖全美的大型连锁店销售商,其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时必须缴纳销售税,而eBay和亚马逊等互联网零售商则并不需要,除非在当地拥有办事机构或配送中心,州政府才可以要求其缴税,由于税收差异产生“监管套利”,造成事实上税收歧视。由此,以沃尔玛、百思买为代表的美国实体零售业巨头一直游说国会通过对互联网企业征税法案。2013年5月6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市场公平法案》(尚待众议院通过)。根据该法案要求,各州可对来自外州互联网零售商网上销售或服务征税,电商企业向消费者收取消费税,电商所在州的州政府向电商收取销售税。

(二)博弈分析按照博弈理论,博弈关键要素包括局中人(Players)、策略(Strategies)、收益(Payoff),每个局中人的收益都依赖于其他局中人的策略,可以将《市场公平法案》出台的博弈方分两大阵营:一是赞同征税方,主要包括各州政府和实体零售商;二是反对征税方,以ebay为代表的网上零售商和消费者群体。由此,可以建立征税赞成方与反对方博弈模型,双方收益都依赖于对彼此策略的判断,设G=(X,f;Y,g)是博弈局,其中X={x1,x2,…,xm}和Y={y1,y2,…,yn}分别是赞成方与反对方的策略集合,f和g分别是其收益函数,S=X×Y是G的局势集合(Set)。按照博弈模型,可以简单分析征税赞成方与反对方的博弈行为过程:首先是赞成方根据反对方的行动yj0来选择决策策略xi1:li1j0=max{l1j0,l2j0,…,lmj0};其次反对方根据赞成方决策策略行动xi1来选择收益最大化新策略yj1:li1j1=min{li11,li12,…,li1n},这种调整一直进行下去,形成了古诺均衡局势(xh,yk)∈S,双方暂时实现了充分考虑对方策略前提下的收益均衡:l(xh,yk)=max{l(x,yk∶x∈X)}=min{l(xh,y)∶y∈Y}通过博弈模型分析,可以得到如下启示:1.博弈模型中局中人决策受对方决策影响。对赞同方来说,州政府可以获得为在线零售商提供公共服务的报酬(也即在线零售商购买公共服务的成本),实体零售商则获得政府税负公平待遇,而网上销售商和消费群体则认为征收电子商务税将增加自己的销售成本、消费成本,损害了个体福利,因此两者出现征税动因偏差。2.博弈模型并非是零和博弈,局中人亦可能赢,亦可能输,局中人立场将随着博弈行为对自身利益影响发生动态变化。以亚马逊公司为例,在博弈第一阶段,由于当时的电子商务法案规定对设立的“实体存在”的电商征税(按照美国最高法院裁定标准,所谓实体存在是指办事机构、仓库、店面等实体场所,甚至在线销售商户在一州有名义行为的人或附属机构,就可认定“实体存在”),严重侵蚀亚马逊的经营利润,遭到其强烈反对,并以撤资和减少就业为威胁,迫使大部分州政府继续豁免或延迟其缴税,同时,当时美国克林顿政府时期财政状况良好,加之中产阶级反对新增税负,美国联邦政府及州政府对电子商务征税动力不足;在博弈第二阶段,亚马逊公司转而支持征税,主要原因是亚马逊已完成在各州“实体存在”布局,市场地位牢牢确立,不再需要免税竞争优势,转而通过征税打压竞争对手,并凭借近乎垄断电子商务财力和技术优势,介入各州耗资巨大的电子销售税基础设施建设,进而为今后电子商务征税取得先发优势。同时,近期美国联邦政府深陷“驴象之争”债务危机,联邦政府为此关闭数日,州政府也大多深陷“财政悬崖”危机(如底特律市破产),为解决财政问题,一直坚持的免税政策开始合力转向为征税,亚马逊等大型电子商户和政府成为推动《市场公平法案》在参议院得以通过的重要力量。

综上博弈分析,实际上电子商务征税政策的出台是一项涉及互联网电子商户、政府、传统销售商以及消费者等多方利益的博弈过程,每个利益集团都力图使强调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解决方案得以通过立法。具体来说,中小型在线销售商反对电子商务征税,避免加重其税收负担,导致销售额大幅下滑,主张永久性的免税政策;州地方政府认为随着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一旦在线销售占据社会销售额达到临界点,继续实施电子商务免税政策将造成税基严重被侵蚀,难以征缴到满足公共开支和政府运转的财政税收;而传统销售商户则认为对电子商户免税,实际上造成税收政策不公平,并随着电子商务普及,传统销售商户已面临巨大的销售压力;消费者作为电子商务税收的埋单人必然反对征税,因此,电子商务征税是多方博弈的动态过程,也是多方利益不断调整、倾轧和平衡的博弈行为集合。

四、美国及世界主要国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目前,电子商务活动已对传统商业模式、税收征管、国际税收规则等带来巨大挑战。而与此同时,从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税收发展趋势来看,包括美国在内大多数发达国家均已开征或考虑开征电子商务税:英国政府明确规定所有在线销售商品都需缴纳增值税,税率与实体经营一致,实行“无差别”征收;澳大利亚规定小规模个人网店不需要报税,但交易额超过1000澳元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税总额根据网店年度总收益确定;日本出台了专门的《特商取引法》,规定网络经营收入原则上需要缴税,但年收益低于100万日元的网店不做强制要求;法国提出拟开征包括网络在线广告税在内的网络交易电子商务税;俄罗斯海关署提议开征电子商务交易税,拟对价值1000欧元以上国际邮包入境的进口商品开征增值税和利润税,但征收标准(邮包大小或重量)和征税对象(法人或自然人)尚待确定。考虑到我国电子商务处在关键的成型发展期,应在借鉴美国等国际主流做法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征税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冲击以及消费者利益等因素,循序渐进,择机逐步建立健全我国的电子商务税制体系,具体政策建议如下:

(一)坚持“匹配、中性、简化”原则,尽快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1.建议重新修订和完善解释征缴税收法规、司法解释,充实有关电子商务及互联网交易信息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对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纳税义务人、纳税环节、纳税地点、课税对象、纳税期限等税制基本要素予以清晰界定,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供充足的法规依据。

2.税种设置上坚持与现行税制相匹配原则。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应结合我国电子商务交易特点,在现行税制基础上充实有关税收条款、加以调整完善,可以参照美国模式,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研究现行税种与电子商务交易的衔接,明确电子商务纳税人、税率、课税对象、期限等税制要素,确保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有法可依。具体对电子商务征缴营业税、增值税等情况主要如下:①增值税方面,可以考虑对离线销售的有形商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收17%增值税,可以参考美国及欧盟等VAT(ValueAddedTax)体系做法,对个人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购买实物型商品或货物并采取传统运输方式运送等情况的,适用于VAT增值税征收;对于其他远程交易形式如电话或邮政也适用系统处理;对来自第三国的商品,按照关税等渠道实现电子商务征税目的;对于通过电子商务渠道出口的商品实行零税率;亦可参考二手商品交易、典当、质押、拍卖等交易行为的税收政策,对电子商务销售商品按照简易程序开征增值税。②营业税方面,对在线销售的电子产品按照无形资产转让开征5%的营业税,大力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充分享受信息软件企业、高新科技企业、技术服务企业等优惠税收政策,同时,对于物流、支付、结算、设计、金融等电子商务新兴服务领域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给予一定营业税免缴优惠倾斜,降低电子商务整体营业税税率或税额。③适时考虑“营改增”政策,择机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标准和范围,全面实现增值税彻底转型,也即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消除电子商务重复缴税和税负不均衡等问题。

3.坚持税收中性、简化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应避免妨碍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商贸形式,应比照其他商贸形式对其征税,不能由于商务形式差异造成税收歧视,同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不能被大型商户、国企、地方政府等既得利益集团绑架,消除税收博弈损害社会整体福利的行为。坚持简化、简便的征缴原则,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充分考虑互联网的技术特点,简化并统一税率税种,简化申报、缴纳、稽核流程,降低征税成本,可采用电子化申报、缴纳、稽查等方式,以便于征缴管理。

(二)建立科学完备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缴机制,制定切实有效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措施

1.针对“大数据时代”的电子商务动态化的企业形态和商贸活动,必须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和网络税务认证中心认证制度,固化电子商户法定信息。可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在网络税务认证中心进行登记注册方可开展网络交易,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出现在其商业网页上,以便税务稽查、监控、比对申报信息,对于未通过网络税务中心认证的用户实行网络交易禁入。同时,可以依据电子商务平台分类确定课税对象,切实解决课税对象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数据流、虚拟化、海量信息等难题,从源头上对课税对象进行重新分类,便于税务机关甄别课税对象。

2.加强与支付平台、运营服务商合作,开发专项征税软件实时监控电子商务交易情况。鉴于电子商务交易日均产生的海量信息,且大量沉淀于支付平台、运营服务商之中,短期内难以单方面从人力、财力上保证电子记录真实、可靠性,税务机关应重视与电商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银行等合作,可以考虑与支付宝、银联等第三方建立接口,从而为电子商户或在线平台提供代扣代缴税款依据,税务机关应组织科技力量,继续升级完善“金税工程”,开发与电商平台数据对接的税收征管软件,实现交易完成后自动开具电子税票,电子税票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鉴定后换取相应纸质发票,同时,从资金流、交易流等方面获取电子商户交易情况,增强稽查取证的有效性,从而严密有效地加强对电商涉税活动的监管,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3.强化对大型电子商务网站等监督管理,建立电子商务网站、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商户实时信息交换和监督协调机制,应要求电商或企业定期将电子商务销售交易信息及时上报税务部门及工商管理部门,并将所有开展电子商务的个体户或商户、企业统一纳入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的范畴,消除税收信息提供的盲区与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