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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数字化管理精品(七篇)

时间:2023-05-25 16:53:13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合同数字化管理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合同数字化管理

篇(1)

【关键词】高校;数字化校园;人事档案管理;模式

一、构建基于高校数字化校园平台的人事档案管理系统

(一)严格执行信息化标准要求。数字化校园建设投入较大,影响较为广泛,信息化标准要求较高。因此,构建基于高校数字化校园平台的人事档案管理系统,必须符合和遵守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各类标准以及高等学校制定的信息化标准要求,满足国家及省级教育管理部门管理、科研统计要求,以便规范地进行业务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应用。须严格参照教育行业数据标准进行规范设计,如《教育管理信息高等学校管理信息》等。采用纯B/S模式实现目前主流的技术与开发语言,基于WEB的多层体系结构进行开发,流程化界面和向导式操作应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依照安全要求设计合理的安全架构。(二)满足接入高校三大平台的相关要求。人事档案管理系统接入数字化校园,须集成到高校的三大平台,满足信息门户集成、公共数据平台集成、统一身份认证集成等功能。需要为门户开发对应的集成表现界面,并提供由该页面链接进入人事档案管理系统相应框架的功能。可根据高校需要,从系统数据库中抽取出需要共享的数据到公共数据中心,完成数据层的集成。须为信息门户单点登录开发相应的接口程序,支持现有的高校统一身份认证系统。

二、基于高校数字化校园的人事档案管理系统的应用

(一)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用基于高校数字化校园平台的人事档案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1.全面、准确地采集人员的基本信息档案。通过基于数字化校园平台的人事档案管理系统,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原有的人事档案数据信息可以导入系统之中,后续可单独及批量追加信息,如教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等的晋升、变更;并根据需要定义各种信息项目,便于增加、修改信息。高校教职员工也可登录系统,上传人事档案相关材料,如各类学历、学位、进修、培训、职称、获奖证书图片等数字档案,经人事部门审核后存入管理系统。这种多途径、多渠道的收集方式,促进了人事档案信息更全面、准确的收集。2.根据人员类别进行档案的自动分类管理。高校因人事管理需要,对教职工进行分类管理,基于高校数字化校园的人事档案管理系统可根据教职工的分类,可自定义不同的档案类别,并能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变更类别。如:在职正式、离退休、延长退休、干部、工人、技术合同、临时合同等的分类,并可在各类别间进行变动,如在职变更为退休,在职变更为调动等,从而实现一键式分类,使人员的档案管理更清晰明了、定位准确、有序规范。3.合同档案管理。在基于数字化校园平台的人事档案管理系统中,可导入所需的合同内容、格式,并可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签、终止和解除等工作;系统可上传保存合同数字图片;筛选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批量打印合同、续签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等等。可在系统中灵活设置合同管理中的提醒条件,如合同到期、试用到期等。并能通过系统进行合同基数统计核算,使合同管理高效、完善、及时、准确。4.年度考核档案管理。年度考核流程通过基于数字化校园的人事管理系统与人事档案管理系统对接,完成年度考核表的收集归档工作及年度考核数据汇总工作。5.进修培训档案管理。教职工培训信息档案可批量导入系统,也可单个录入,可自定义参加培训人员姓名、编号、培训内容、培训单位、培训起止时间等,教职工可登录系统上传培训结业鉴定表等相关数字图片档案,人事管理部门审核保存归档。还可运用系统按年度、项目汇总进修培训档案信息,进行统计分析。6.自动生成各类人事档案相关表格。录入到系统中的人事档案数据形成档案目录,职务职称变动、工资变动均形成变动情况登记表。人事档案转入、转出,可制作生成名册表、转递通知单等。7.统计分析。可对系统中教职工的相关档案信息进行统计,如学历、学位、职称、年龄、工龄等各种信息结构、变动情况的统计数据、图表,生成相关报表等。(二)其他教职员工对基于高校数字化校园平台的人事档案管理系统进行相关应用。根据不同人员类别,在系统中设置不同的应用权限,设定不同的操作及查阅范围。1.校领导。在系统中可通过文字、数字图片等浏览方式,查阅了解教职工的基本情况、学历、学位、职称、个人简历、考核等档案情况,及时、准确地掌握相关信息,为学校工作决策提供参考。2.部门领导。在系统中可通过文字、数字图片等浏览方式,查阅本部门教职员工基本信息、学历、学位、职称、个人简历、考核等档案情况;审核本部门教职工更新的信息和上传的各类学历、学位、进修、培训、职称、获奖等数字图片档案材料。为部门的管理、决策把关。3.教职工。在系统中可通过文字、数字图片等浏览方式,查阅本人的基本信息、学历、学位、职称、个人简历、年度考核结果等档案情况;上传更新图文数字档案材料,如学历、学位、职称、进修培训等。

三、基于高校数字化校园的人事档案管理系统的维护管理

制定基于高校数字化校园的人事档案管理系统的相关维护管理制度,以确保系统安全、高效运行。(一)维护计算机及网络等硬件设备,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定期检查维护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设备,及时发现、维修处理硬件设备问题。做好设备故障处理预案并有效落实。(二)维护系统数据信息。对基于高校数字化校园的人事档案管理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严格的管理监控。按不同的人员管理类别,合理设置不同的应用权限。及时更新数据信息,及时审核教职工上传的新的档案信息材料,严格把关,确保档案材料信息真实可靠、充实全面、实时更新。(三)维护系统安全。加强防火墙保护屏障。定期、不定期升级杀毒软件、查杀计算机病毒、木马等。根据人员类别的变动情况,及时变更系统中的类别管理,确保按人员类别进行使用权限的实时更新。

【参考文献】

[1]沈锡臣,陈怀楚.高校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J].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4):529-531,556.

篇(2)

数字化测图具有其不可替代的优点:第一,点位精度高。其地物地形点的平面位置不受展绘误差和测定误差影响,由于原始数据的精度毫无损失,可以获得高精度的测量成果。第二,改进了作业方式。数字测图使野外测量实现自动记录、自动解算处理、自动成图,自动化的程度高,出错的概率小,绘图的地形图精确、规范。第三,便于图件的更新。借助于计算机技术,数字地形图可以通过变更数据快速的得到修改后的图件。第四,方便成果的深加工利用。数字化测图的成果是分层存放,不受图面负载量的限制,从而便于成果的加工利用,比如:CASS软件图层中,将水系、房屋、道路等存于不同的层中,通过打开或关闭不同的层可得到所需的各类专题图,供水利工程的规划和设计使用。

数字地图成图的主要方法有:①原图数字化。在水利工程中,有些单位经费比较困难,有的是由于受到时间限制,而又需要用到数字地形图时,就可以充分地利用现有的地形图采取计算机+数字化仪+绘图仪+数字化软件的方法,在很短的时间内获得数字化的地图成果。②航测数字成图。当一个测区很大时,可以利用数字摄影机所获得的数字影像内业通过专门的航测软件,在计算机上对数字影像进行像对匹配,建立地面的数字模型,再通过专用的软件来获得数字地图。③地面数字测图。在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中常需要比例尺较大些的地图,采用地面数字测图的方法就可以实现,且所得到的数字地图精度高、便于修改。实施数字化测图也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进行野外数据采集时,测点密度应尽量满足水利工程渠系建筑物规划的需要;地貌部分较破碎时,野外采点应密一些,便于计算机处理数据时能正确反映地貌。第二,野外测点应准确反应各类重要地物,如水系、道路、桥梁、居民地等。第三,带状地形图横向范围应比实际大一些,一般需超出设计渠线50~150m,为渠线摆动留有余地。第四,当山区水平梯田较多时,野外采样点应尽量反映实际情况,较平坦的平原地区野外采样点一般选间隔在50~100m。

关于设计监理制推行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阶段是水利实施的重要阶段,容易出现的问题包括:勘测资料精度差,对具体情况调查不详,水文、地质、气象资料收集不全;设计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低,设计方案质量差;各专业、工程部位、部门之间衔接不流畅,甚至脱节;图纸会审制度不规范,校核人员专业水平有限等,严重影响了水利施工工程的质量。实施设计监理制,能对设计的全过程进行控制与监督,促进设计单位提高其设计质量,从而提高水利工程质量。

设计监理工作首先要求双方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和责权。其次,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现场监理机构,机构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第三,编制项目监理规划,设计监理机构就是派驻在水利工程项目中,由监理单位管理的负责履行委托设计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是根据监理合同划定的,一般包括下列各项工作:核查并签发勘测设计用图及资料;审批勘测设计单位提交的各类设计文件;监督、检查工程勘测设计进度;主持协调勘测设计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单位的职责,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制定监理机构规章制度,确定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级监理人员职责权限,调整并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审批勘测设计单位提交的施工总体布置、施工组织设计,主持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主持勘测设计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要求勘测设计单位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人员,审核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监督其实施。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所授予的职责权限工作,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参与编制监理规划,预审勘测设计单位提交的施工总体布置、施工组织设计,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

篇(3)

关键词:合同 在线履行规则

合同在线履行交易模式,是指通过电子传输的方式进行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履行,包括在线交付标的、接收交付、检验并接受交付的标的,以及支付价款及受领支付等过程。此处的“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履行”,以是否包含支付价款环节为标准分为广义和狭义的履行,由于“电子支付”的研究成独立体系,且鉴于文章篇幅有限,本文仅就狭义的合同在线履行进行研究。

目前国内外鲜有学者研究合同在线履行规则,至于法律,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CITA)是世界上唯一一部调整“计算机信息交易”的法律,但也并未囊括合同在线履行规则的全部内容。在参考传统合同履行规则以及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根据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种类的不同,可将合同在线履行规则分为合同标的交付――接收――检验――接受四个重要环节进行构建。

一、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交付规则设定

参考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交付,不仅要明确其交付时间、地点,由于合同在线履行标的具有易复制的特性,还需要规定合同标的交付的相关附随义务。

(一)合同在线履行标的交付的时间

在传统合同履行中,我国《合同法》对于合同标的交付时间遵循“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推断为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时间内”原则,体现了私法领域里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最大化的精神。

而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交付时间,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上述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标的交付时间的规则适用: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以合同标的发送并到达对方指定的电子地址为准。然而,在合同在线履行中,对于合同标的交付的完成时间在学术界却是争论不休。目前主要存在“投邮生效主义”和“收到生效主义”两种观点。对此,笔者认为,合同标的交付完成时间应遵循合同标的“收到生效主义”,这是由于在合同在线履行过程中,合同标的是以电子信息的方式通过互联网传输到合同另一方指定的电子地址上,在传输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电子信息因网络引起的错误、被他人篡改、攻击乃至电子信息的灭失等现象,从而可能产生履行瑕疵责任的承担问题。

此外,《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UECIC)对于电子通信的收到时间更作出详细的规定,结合合同在线履行交易的实际,笔者认为,对于合同在线履行标的交付完成时间可以详细规定为以下两种情况:(1)合同标的发送方发送合同标的――应该以电子信息到达合同标的接收方指定电子地址的时间为交付完成时间:如果合同标的接收方拥有一个以上电子地址,则应该以到达其任何一个电子地址的时间为交付完成时间;如果电子信息到达接收方指定电子地址之外的接收方的其他电子地址,则应该以接收方能够检索到该电子信息的时间为交付完成时间。(2)合同标的接收方以下载的方式接收电子信息的在线履行合同――则应该以电子信息被下载完毕的时间为交付完成时间。

(二)合同在线履行标的交付的地点

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合同在线履行交易模式,合同标的是在线交付,从而使合同标的交付地点变得模糊和难以确认,而以此为依据“合同交付地”管辖规则在适用此类纠纷产生的诉讼时也遭遇困境。

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CITA)第606条第1款第2项规定:“以电子方式交付拷贝的地点为发件人指定或使用的信息系统”。由此可见,UCITA将合同在线履行的交付地点确定为发件人指定或使用的信息系统。笔者认为,由于信息系统具有不确定性,某些信息系统可能会在合同双方并不知道的情况下改变了所在地,这种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因为合同标的交付地与诸如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的执行问题有重要关系。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合同在线履行标的交付地,合同双方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的,应参照《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UECIC)关于发出与收到电子通信的地点规定,引入一个客观的标准,即合同标的发送方的营业地点。另外,UECIC第6条也规定了“营业地”的确定方法,值得借鉴。

(三)合同在线履行标的交付的附随义务

为了使所交付合同标的达到商业适用性,即实现其有效的交付,合同一方在线交付合同标的时往往还应该履行一定的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也增加合同附随义务的规定,如同有形货物交易中必须提供“使用说明”一样,合同在线履行的附随义务则是合同一方应将如何控制、访问合同标的信息交给合同使用者,使之能有效支配所接收的合同标的,这些义务对于合同在线履行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二、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接收

合同标的的接收是合同履行的重要阶段,它标志着合同接收方表面上认可合同标的,是合同履行得以继续进行的关键点,同时也解除了合同一方交付合同标的的义务。然而,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接收是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显示的方式进行,与传统合同标的“面对面”的接收方式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合同在线履行标的接收的条件

在传统合同履行中,合同标的的接收表现为南合同一方通过而对面方式、运输或物流快递等方式一次或多次地将合同标的发送到合同另一方手里,此时合同接收方对合同标的享有检验权和接受权。因为,合同标的的接收并不等于接受。

对于合同在线履行标的接收的条件,根据合同在线履行的特征并结合传统合同履行的原理,笔者认为,一般原则是合同接收方在其计算机上完整地保存了合同标的,即为合同标的接收。首先,合同标的必须通过互联网以电子信息的方式传输到合同接收方的计算机上。合同标的到达“合同接收方的计算机上”,是合同在线履行的前提条件。其次,合同接收方必须完整地保存合同标的。“完整性”是指合同标的整体有效的接收,对于合同标的部分接收或不完整的接收,均不被视为有效的接收。此处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合同标的的接收无效。

(二)合同在线履行标的接收的方式

根据传统合同法的原理,笔者认为,合同在线履行接收的方式可以分为整体接收与部分接收两种情况。整体接收是指合同一方完整地接收到合同履行标的并保存。部分接收是与整体接收相对而言的,一般发生在由多个电子信息构成的一套数字化商品或一系列在线信息服务的接收情形中。对于合同标的接收方式,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CITA)第609条规定:“如果协议要求分部交付,而各部分结合起来才构成信息的整体,每一部分的接收都以整体接收为条件。”换言之,只有合同当事人对标的整体接收,才能使各部分的接收有效,而部分的接收并不构成有效的接收,此规定也符合我国传统合同法原理。

(三)合同在线履行标的接收的附随义务

合同在线履行标的接收的附随义务,主要由合同标的接收方承担。首先,在合同标的发送时,合同接收方有义务使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处于可接收的状态,并给合同发送方适当的通知。另外,在合同标的接收后,合同接收方拒绝受领合同标的,但又处于占有该合同标的状态时,须承担以下义务:(1)妥善保管义务:(2)及时通知义务;(3)交回义务。同时,因合同接收方拒绝受领合同标的而产生的费用,笔者认为,应根据民法“过错原则”,以合同双方的过错大小决定具体分担费用。

三、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检验

合同标的的检验是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它直接涉及合同双方法律关系的进展。由于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是通过互联网以电子信息形式进行交付的,本身不具有包装,对合同标的的检验不能像传统有形产品那样,对其包装状况、产品规格等外表情况进行形式检验,需要根据合同标的种类的不同,规定具体验收方法。

(一)数字化商品的检验

数字化商品,如前文所述,从功能上可以划分为工具类(如计算机软件等)和内容类(如金融信息、新闻、搜索、书刊、音乐影像等)两种。然而从性质上,数字化商品可以分为面向大众市场的数字化商品与非面向大众市场的数字化商品。所谓“面向大众市场的数字化商品”,是指该数字化商品有向市场出售标准信息版本。而“面向大众市场的数字化商品”,一般为特殊订制的数字化商品。鉴于两种数字化商品有本质区别,其检验方法也有所不同。

对于面向大众市场的数字化商品,由于此种数字化商品质量、性能定型化,同时,购买该种数字化商品的使用者自身一般不具有专门的检验技术。对于面向大众市场的数字化商品的检验方式,笔者认为,可以从其规格、版本、标识等形式上的检验是否正版即可。因为该类数字化商品的质量标准都是一致的,而其质量标准应根据通常的行业、业务标准来确定。在数字化商品检验无误后,则可以接受交付并按合同约定付款。当然,这并不排除合同当事人约定在付款后检验或在使用后检验该类数字化商品。

对于非面向大众市场的数字化商品,一般是合同发送方为接收方专门设计、定制的数字化商品。对于此类数字化商品的检验,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CITA)第608条规定,合同的接收方有权在接受前或付款前以合理的时间、地点、方式,对该数字化商品进行检验,以确定数字化商品是否与合同相符,并推定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检验地点、方法、接受的标准具有排他性,突出了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大化。当然,合同接收方的检验权不得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笔者基本认同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CITA)的这一规定。但认为该条款规定的以“合理的方式”对数字化商品进行检验过于粗略,在实践中合同双方难以形成统一标准,容易产生合同纠纷。笔者认为,对于检验非面向大众市场的数字化商品的“合理方式”,也应进行行业的宏观化规定,既不能过于具体,也不能过于抽象,使该类合同发生纠纷需辨别过错时有章可依。比如可设定试用程序,当消费者安装试用程序后能正常运行,符合合同约定的预期目标,即可以判定该数字化商品质量合格。

(二)在线服务的检验

对于在线服务合同的履行,由于服务具有即时履行的性质,可使被服务方于提供的同时获得该合同履行所带来的大部分利益或无法退还的其他重大利益。笔者认为,在线服务合同的履行,属于“合同的即时履行”类型,即服务提供方根据服务方的要求适当提供了特定的服务或信息,合同即履行完毕,不存在服务方对在线信息服务进行检验的环节。如果服务提供方并没有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服务方可追究其违约责任。鉴于此,在线服务履行合同,将不再适用传统货物或数字化商品交易中的商品检验规则。

(三)数字化货币及其衍生物的检验

对于数字化货币及其衍生物的检验,应根据其不同的分类,规定不同的检验方法。对于以电子货币为合同履行内容的检验,由于电子货币以一定的现金或存款的现有价值为前提,只是以电子信息方式为表现形式的法定货币。电子货币的流通仍通过现实的银行主体进行划拔,有国家信用作为保证,也不会产生很大的交易风险。因而对电子货币的检验不在于其本身的真伪性,需要防范的是以电子货币为履行内容的网络欺诈交易等活动。

而对于以数字化货币的衍生物――虚拟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为合同履行内容的检验,则值得商酌。无论是虚拟财产还是虚拟货币,均是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网络服务商为了满足网络游戏的需要,南网络服务商直接发行、在网络虚拟世界流通的,在虚拟世界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的财产。可见,虚拟财产是南网络服务商自由发行的,在目前尚未纳入国家管理中。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对于虚拟财产的伪造却是轻而易举的。因此,对于数字货币衍生物的检验,除了从技术上进行完善,更重要的是从数字化货币衍生物的发行主体、发行程序、监管发行销售、严格发行责任等方面进行法律规范,增强网络交易的安全性。

(四)数字化权利凭证的检验

在合同在线履行交易模式中,发展数字化权利凭证等同传统上主要使用纸张权利凭证的方法来转让或确立有形货物或无形财产的权利,可能在下述情况下遇到严重障碍:法律规定必须实际交付货物或纸张单据,方可达到转让财产或对单据所代表的权利的目的。这要求我国法律在发展合同在线履行制度中,必须赋予某些象征付行为一定的效力,使之具备与某些有形货物的实际转让同等的效果,从而至少部分免除了有关实际交付的严格要求。然而,在制定法律而接受通过在线传送以电子信息显示的数字化权利凭证,最大的挑战却是“该所有权凭证的生产方式足以使所有权凭证的持有者相信,所有权凭证确实存在,其表面无缺陷,签字或其某种替代形式是真实的,该凭证具有流通性,而且有办法以在法律上等同实际占有的方法掌握该电子权利凭证”。换言之,合同在线履行对数字化权利凭证提出的特殊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等同于拥有货权权利凭证或单据的独特性(或独一性)保证,这也是合同在线履行中对数字化权利凭证检验的核心问题。

参考国内外相关做法,笔者认为,对于数字化权利凭证的检验,从技术上证明以电子信息显示权利凭证的独一性问题是有解决办法的,可以在权利凭证上打上时间标记和其他保密办法相结合的基础上采用一些办法。不过,在未找到可以保证数字化权利凭证独一无二的技术办法之前,笔者认为,建立数字化权利凭证“第三方登记制度”,有利于保证以电子信息显示的数字化权利凭证在线转移的真实性、独一性。

四、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接受

合同标的的接受,也是合同履行的重要阶段之一,标志着合同接收方认可了合同标的,同时也解除了合同另一方交付合同标的的义务。接受实际上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的质量、数量的一种同意表示。

(一)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接受方式

在传统合同履行中,合同标的接受既可以由当事

人以明示方式作出,也可以从其行为推定。笔者认为,传统合同标的的接受方式同样适用于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接受。

合同在线履行交易模式中,对于合同标的的明示接受方式,主要表现在邮件的往来、聊天记录等形式,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对合同标的的接受,有利于合同交易的安全。然而,如合同接收方在接收到合同标的后,出现在合理时间内检验合同标的后转卖、转租合同标的,或者在检验合同标的合理一段时间后未作表示等情形,或者在合同标的接收后,将合同标的的电子信息与其他信息混合在一起,而使得拒绝后无法再履行相应的义务,以及在合同接收方已从合同标的得到了实质的利益并无法返回该利益,可视为对合同标的的接受,在理论上称之为“默示接受方式”。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条也明确规定了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对合同标的“默示接受”原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合同标的接受的意思表示,坚持以明示方式为主、默示方式为辅的原则,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也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利益。

(二)合同在线履行标的接受的法律效果

合同在线履行阶段,对合同标的的接受标志着合同接收方对合同标的的实质认可,是合同履行的阶段性结果。合同标的接收方应当就其所接收的合同标的支付或提供合同中约定的对价。对合同标的接受后,也意味着合同当事人不能因其具有不符合合同约定之处而再次拒收。但合同标的的接受并不影响因为合同标的与合同规定不符,接收方应当享有的其他救济权利,如违约救济等。

五、结语

合同在线履行交易模式越来越受到消费者青睐,其有序发展能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一旦失控则可能危害市场交易的秩序,阻碍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因此,以电子商务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合同在线履行交易模式的基础环境问题,尤其是法律环境,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各个交易环节与问题直接影响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另一方面,法律环境的每一个细节与措施的制定也左右着电子商务发展的进程。所以,及时建立合同在线履行制度的具体履行规则,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政策与法律环境,不仅会改善我国以电子商务为基础的网络交易环境,还可以使我们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展,提早实现现代化的伟大构想。

参考文献:

1.商务部条约法律司编译:《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孙占利:《电子订约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3.何其生:《统一合同法的新发展(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评述》,北京大学出版2007年版。

篇(4)

[关键词] 数字化校园;高校;财务报账;研究

[中图分类号] F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20-0027-02

1 当前高校传统财务报账模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 高校传统财务报账模式现状

近年来,伴随着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高校财务工作业务量不断增加,出现了前台财务人员与服务对象数量严重失衡的现象。与此同时,由于对财务报销相关的规章制度不熟悉,导致了报账的经办人员因为手续不全、票据不正确等多次往返财务部门等情况,既增加了财务人员的工作负担,也影响了报账的效率。目前,高校的常规财务报账模式如下:

(1)一定规定金额内流程:

经办人持原始凭证粘贴好报账单—经费主管负责人签字—财务部门报账。

(2)超过一定规定金额流程:

经办人持原始凭证粘贴好报账单—经费主管负责人签字—主管校长或财务负责人签字—财务部门报账。

1.2 高校传统财务报账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1.2.1 财务报账中相关信息的缺失

由于高校普遍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即每项经费的使用签字权在学校领导和各部门领导。前台财务人员只能根据报账经办人提供的票据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来判断支出是否合理。但这一做法存在较大的漏洞,如:用合法票据、合规手段套取学校资金;经办人因为对项目不清楚,错找审批领导,导致经费项目开支错误等。

1.2.2 缺乏财务信息共享机制

许多高校内部各部门间在信息管理系统开发方面各自为政,形成了独立的信息“孤岛”。这些独立的“孤岛”使得高校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信息难以协调同步,高校财务信息化建设缺乏信息化环境基础。这一方面造成人力的浪费,同时也增加了高校财务部门的管理成本。

2 数字化校园下高校财务报账模式的优势

要解决高校现有普遍存在的“报账难”问题,可以借助数字化校园这一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改进财务报账模式,从而优化财务报账流程,减少财务人员工作负担,提高财务运行效率。这一新模式有以下优点。

2.1 财务信息规范更加严谨详尽

在数字化校园的财务报账模式中,对数据的规范性更加严格详细。在系统构建过程中,可以通过设置帮助窗口,有效引导报账人员在网上填写单据,提示资产验收入库、经费开支范围权限和审批权限,并提供相关发票真伪检验等链接。这样,对师生来说不熟悉的财务报账流程将变得更容易,对财务人员来说,通过新的财务报账模式亦可减少人为错误。

2.2 报账智能化、信息化

各部门和个人可以通过系统适时查询所报费用的审批进度,查询自己的用款指标额度,如果报账手续不完备,可以及时补充,极大地提高了报账效率。同时,报账经办人可以随时查看自己的报账历史记录,核对个人往来款项。经费审批人也可以查询自己的审批记录,了解主管项目经费的使用进度。

3 数字化校园下高校财务报账模式的构建

3.1 前期相关信息的设置和导入

在数字化校园下高校财务报账模式的构建中,所有财务制度在系统中被事先设定,系统会按照被设定的规则,指导经办人填写报账审批申请,并按照默认的设置生成签字节点。

3.1.1 人员信息的录入

在数字化校园中,每个教职工、学生都有自己独立的ID,为每名师生在系统中设置和分配各自不同的权限。

3.1.2 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及财务预算的录入

系统构建中,要根据财务制度,分配相关审批费用和权限。①要设置领导审批权限数字化签名,分管的经费项目范围和金额大小。②要将本年财务预算导入相关模块中。审批时,如申请的费用在预算范围之内的,审批者可按实审批;若超过预算的费用,财务系统会相应提示并按预算外费用支出的程序进行审批。

3.2 设置财务报账流程

在数字化校园的财务系统构建中,报账流程可以按业务内容分类,如:工程项目类、借款类、接待费用类、固定资产类、差旅费类、交通费类、劳务费类。同时,要针对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和业务流程等进行分析和调整,还要兼顾业务风险和管理风险。以固定资产类采购类为例,按照学校相应的财务制度,具体报账流程如下。

(1)采购申请流程:高校实施国库集中采购制度以及招标制度,必须经过采购中心的相关申请流程进行申请购买。在系统中提交相关物料采购的合同编号,由采购中心确认数字签字,合同流程才能继续。

(2)物资验收申请流程根据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由国资办协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入库。在系统中提交验收单号,由国资办确认数字签字,才能继续流程。

篇(5)

一、数字化中期:目录优先,注重源头,确保质量

1. 确保目录数据库的规范和完善

虽然档案信息全文数字化是数字化工作的方向,但在全文检索还无法大规模实现的今天,机读目录数据仍是档案检索的主战场,构建规范和完善的目录数据库是档案信息进行数字化的第一步。各学校应首先补充完善案卷级与文件级机读目录,特别是办学历史悠久和馆藏档案数量大的学校;其次,应检查已有机读目录数据的质量和规范,目录信息能否规范、准确地反映档案内容。

2. 重视电子文件的接收

电子文件的接收是减轻档案数字化工作压力的有效途径,每推迟一年接收电子文件,就意味着以后要多花人才物力对其进行数字化工作。目前,大部分学校都实现了校园办公自动化,但都着重于文件资料的流转利用,至于归档保存则是另一回事。因此,学校档案部门应主动与本单位信息部门商讨,将档案信息化管理纳入校园信息化工程,以实现电子文件的网上传输和归档,对于还未实现校园一体化的单位,则应要求在纸质文件归档同时要求提交电子版。

3. 做好全文数字化档案的校验工作

全文数字化是一项工作量相当庞大的工程,但学校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往往人数偏少,因而档案全文数字化工作一般都委托给数字化处理专业公司来做。数字化专业公司常常是在短期内加班加点完成委托的数字化处理任务,至使档案管理人员无法逐个对图像文件进行校验。因此,各学校在与数字化处理专业公司签订数字化处理技术委托合同时,应明确写明数字化处理的质量要求、质量标准、质量检查方法以及质量问题的解决办法等。在实践过程中,除了数字化专业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数字化处理中的校验工作,还应安排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抽样校验工作,校验工作与专业公司数字化处理工作同步,做到随扫随校,发现错误,立即重扫,确保不会出现图像歪斜、污点、大小不一等情况。

二、数字化后期:统筹兼顾,安全第一,讲求实效

1. 统筹兼顾,保证数字化工作可持续

档案数字化工作牵涉多个业务部门,只有统筹和兼顾好各种关系,数字化工作才能可持续。一是要善于共享、利用本校的软硬件设施和网络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投资;二是要合理分配部门内人员和技术,避免有限资源的不合理分配;三是要根据馆藏实际情况配置适用的设备,避免不必要的高起点、高标准和盲目跟风;四是要合理安排每年的工作进度,避免不切实际、盲目乐观地定数量、定进度;五是要借档案数字化之机,进一步规范纸质档案管理,避免数字化档案被随意访问、篡改、复制等破坏档案原始凭证性和真实性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2. 确保数字化工作的安全

首先,档案数字化过程中要大量利用档案实体,因而应加强档案实体流通过程的监控,保证档案实体不丢失、不损坏,确保绝对安全;其次,要选择安全的档案信息存储设备。数字档案信息能否长期存取与存储介质息息相关,一旦存储介质受损,其数据也将不复存在。因此,应选择优质、安全的存储介质来确保数字档案信息的安全,如光盘、移动硬盘、服务器等。再次,要做好档案信息备份。数字化处理的档案信息应备份两套以上,其中原件封存保管,复件用于对外查阅利用和异地保存,同时做好原件与复件数据的比对校验工作,确保备份信息可读、可还原,并做好数据信息备份时的登记工作。最后,应做好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维护,以防止数据的丢失、破坏、更改、非法下载复制、病毒侵袭、系统崩溃、硬件损坏等不安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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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 直管房 保障房 档案管理 数字化

近年来,房产市场不发展快速,档案使用频率大幅提高,实现了房地产档案的促进社会发展功能。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不断在档案管理中得以运用,激发了档案管理策略运用的多重性,促进了档案管理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主管部门必须思考如何有效实现档案管理数字化,这也是档案管理发展的必然方向。

1 现阶段我国房地产档案管理数字化的任务

1.1 形成数字化管理思维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日渐深化,房地产档案的利用频率也日益提高,需求也不断增长,这对档案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档案管理的手工方式耗时、耗力,工作效率较低。伴随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转型,管理模式已经由封闭型转管理模式转变为开放型管理模式。在新形势下,房地产档案管理模式要求管理人员观念必须转变。基于此,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将数字化的管理理念应用到房地产档案管理中,形成数字化管理思维。

1.2 明确各构建阶段的内容与任务

数字化管理档案馆是房地产档案管理发展的必然方向,体现在档案管理的每一个管理环节当中。研究表明,房地产数字化档案馆的构建分成不同的发展阶段:

(1)档案馆业务自动化管理阶段,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各业务环节的自动化管理。

(2)馆藏档案的数字化发展阶段,完善网络,通过档案馆局域网和与主管单位办公自动化接口的连接,实现资料和信息的共享网,实现由纸质文档向数字化信息数据的转换与保存。

(3)数字房地产档案馆的网络化建设阶段会将各档案馆的联网,全面数字化。

1.3 制定与长期坚持构建原则

实践证明,改革与创新过程中,必须有原则的建立与坚持。在房地产档案管理数字化方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统筹规划,重点突出,将视野放长远,明确工作重点,拿捏好轻重缓急。

(2)需求导向,应用促发展,明确构建目的、房地产档案管理数字化的服务对,以及为什么要构建数字化档案管理.

(3)整合资源,机制创新,注意现有管理资源的利用,通过删除机制不合理内容及创新,使管理数字化有效实现。

(4)防管结合,保障安全,构建数字化房地产档案管理办法,对其资料的保密工作给予重点关注。

2 我国房地产档案管理数字化的策略

直管公房等保障房是我国房地产档案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以其为例,分析我国房地产档案管理数字化的策略中的重点。

2.1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直管公房等保障房档案管理制度的建设是档案收集完整、系统、准确、按时归档的重要保证。因此,要做好直管公房等保障房的档案管理,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制度、整理制度、归档制度、查阅制度、安全制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管理人员培训制度,等等。

2.2 加强档案数字化工作

首先,数字化是现代档案管理的主要趋势,需要做好材料调查和搜集,对房产档案进行清理、检查和鉴定,保证档案资料完整。其次,档案内容要精确简洁,应精简档案中的不必要内容。最后,保证档案资料内容清晰,排序也符合规定;数字化后,还应对信息质量进行检查。

2.3 实行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双套并存

直管公房等保障房的档案数字化是档案工作中的新内容、新发展,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如数字化档案中信息归纳问题、档案的执行凭证问题、数字化档案的安全访问和安全管理问题,以及者信息规范化问题,等等。因此,必须在相当时间内,对档案管理实行双保险:在使用电子计算机保存的同时,做好纸张档案储存,保证档案的安全。

2.4 加强前期资料的收集

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产档案必须是真实准确。如直管公房等保障房档案本身存在记录错误或误差,那么档案的法律效力就会被大幅削弱,在发挥凭证作用时出现证据无效和证据不足。因此,直管公房等保障房档案必须做好事前控制,在归档前严格把关:一是加强文件资料审核的管理,在搜集资料时做到真实、完整,保证资料合法有效;做好资料事前审查,为后期档案管理打下基础;二是档案资料移交的管理,在交接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对档案资料进行再检查,如发现错误或不足,档案管理人员可以拒收,但要说明原因,以便当事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2.5 注重人才的培养

从直管公房等保障房档案管理未来发展来看,只懂得计算机技术和纸质等载体的档案管理人员将无法胜任这项工作,现代化发展对管理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必须建设具有专业管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实现直管公房等保障房档案管理的全面进步。数字化房产档案管理人才必须是全面的人才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积极面对挑战,解决问题。房产档案数字化的实现减少了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量,为直管公房等保障房档案的有效利用提供了更便捷的服务,有效增强了档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因此,房产档案部门必须抓住机遇,积极探索和努力实践,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全面推进直管公房等保障房档案管理的发展。

2.6 建立直管公房等保障房信息管理平台

为了支持直管公房等保障房档案管理数字化的有效、高效,还应积极建设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应做到以下几点:

(1)以网络全程监控,实行申请调查、审核登记、批准发放等保障房申购程序的全面监管。

(2)对低收入家庭、保障户、房源等的档案资料申请或退出实行全程管理,对保障对象从申请到实施保障的信息实行跟踪管理。

(3)设置合理化保障标准及合同模板,如租金、补贴、住房面积等。

(4)实行数据自定义管理,开通业务提醒,提倡业务流程查询,时限控制系统。

(5)建立资源共享系统,加强与其他相关房产管理机构的沟通联系。

参考文献

[1]朱志明.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的问题分析及对策措施[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05).

[2]玄艺.兰论房产档案室的数字化建设[J].中华教育周刊,2003(6).

[3]黄禹康.关于房地产档案馆信息化建设的调查与思考[J].中国房地产,2004(04).

作者简介

杜海(1974-),男,现为吉林省四平市房产铁东经营管理处助理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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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出版物;数字化;版权保护;版权风险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06.113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06-0-02

互联网目前已经成为获取数据的主要渠道,云存储改变了固有的数据存储方式,物联网成为大数据搜集的重要来源,社交网络把人类真实世界映射到网络智能终端,所有这些给人类世界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丰富鲜活的数据。但与此同时,数字化大踏步的发展也使著作权侵权行为更加频繁、更加隐蔽。

1 数字化背景下出版作品独创性认定标准探析

在数字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同时,相应的配套制度却始终滞后。作为调整著作权人权益和鼓励创新的著作权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则体现出更为明显的滞后性和不确定性。

然而,著作权法在设计之初虽不能完全预见新时代的新变化,却也有其化解问题的良方――作品独创性标准理论。该理论既是认定作品的标准,又是判定作品侵权的标准。在数字时代中,更应该正本清源,重新厘清作品独创性标准理论。

1.1 独创性的认定标准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见,独创性是作品的判断标准,更是著作权法体系的基本范畴和逻辑起点。

在数字化、大数据时代下,新的作品表现形式层出不穷,从“微博”到“微信朋友圈”,从电子书到APP产品,判定这些“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是新环境下提出的难题。如前所述,独创性认定问题的重要程度又使其成为不可回避之问题。

1.2 独创性的法律标准

我国立法虽然明确了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但是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独创性的含义及判定标准。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20多年的司法实践中还是形成了较为统一且稳定的判定标准:独立创作标准。例如,在《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纠纷案中,独创性可以被定义为是表达方式的原创,而不只是思想的原创。即便两个作品讲述的是同一个故事,事实、人物和事件来源于同样的历史资料,并且具有相似的主题安排,但作者用新颖的表现手法重新编写中国最后一个皇帝的故事,也可以认为是具备独创性的。

1.3 独创性的市场标准

从长期的出版市场实践中,对判定作品独创性提炼出两个标准:其一是独立性,即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而非抄袭或复制的;其二是创造性,即作品必须对人类文明有适量的个性贡献。对独立性而言,其为否定作品属抄袭、复制的必要条件,属于判定作品是否被著作权保护而应当进行的形式审查的标准之一;对创造性而言,其为作品是否确实经过作者的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且含有能区别于其他作品的独特贡献。创造性是判定作品是否被著作权保护而进行实质审查的标准之一。

1.4 数字时代下独创性判定应有的态度

数字时代下,大量的传统作品通过数字新技术改造产生的新的作品形式不断出现。对待数字时代中的著作权独创性问题需要有一个明确且清晰的独创性评判方向和原则。这是在著作权立法过程中,人们面对新环境应有的理性态度。

首先,面对不同形式的作品,应当始终把握住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实质。无论是何种技术手段产生的作品,究其根源均为人类智力活动产生的成果。由此,无论新时代中出现了何种新形式的作品,在判断其独创性时都应当始终贯彻两点:第一,作品是否属独立创作;第二,作品是否具备了最低要求的创造性。

其次,对于单一作品的独创性判断问题,不应该是固化不变的,而应该根据作品的具体形式具体对待。例如:传统的地图作品属于绝对的事实作品,只具有唯一表达,不具备独创性,而如果地图通过技术加工改造成为电子地图,则就具备了独创性,应当认为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在坚持实质原则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重视独创性认定问题上的特性。

2 数字化背景下出版单位版权风险的防范

数字化时代,出版单位在版权领域中侵权风险较以往更大,承担更多的责任。大部分出版单位正处于数字化转型阶段,在技术日新月异的大变革时代里,应从思想层面上转变,主动适应产业的新形势,调整自身的规章制度,转变思路,改变原有定位,对新时代出现的各种作品媒介形式,需要了解、学习,未雨绸缪。

2.1 完善版权审查制度

一方面,出版单位在合同管理上,应充分认识到数字化给出版行业带来的新变革,不再沿用传统的合同内容,而应制定符合需求的新合同模板,对自身享有的权利形成完整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出版单位应建立并完善版权审核部门及审核制度,不能仅靠合同约定即欲免除合理注意义务。例如:在出版合同中往往有约定“作者保证对其所提供的作品拥有真实、完整的著作权,若侵犯他人著作权,作者独自承担全部责任”的类似条款,而实际上,出版物一旦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出版者仅以作者提供的著作权无瑕疵担保予以抗辩会无济于事,并会因未尽到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而与作者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出版量较大的出版单位应当制定全套的版权审查制度,设置知识产权专员或部门,以应对来自各方面的著作权危机。

2.2 建立数字化版权证据存档机制

证据是决定司法诉讼中最为关键的要素。因此,掌握了证据优势,既能在庭审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也可相应地化解版权风险。

在数字化时代,各种电子文件都可能成为证据,对电子图片、文档、数据、聊天记录等证据的新的表现形式都要采取行之有效的存储方式,使其固定下来,并经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证据三原则的有效筛选,最终归档保存下来,建立版权证据库和配套的管理规则和标引,方便对已有证据的有效性筛查,以应对各类版权纠纷,提高纠纷胜诉率。另外,版权侵权的证据可能产生于出版单位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这些文件可能产生于编辑部、市场部、宣传部、财务部等部门,所以,要协调各个部门,建立统一的数字证据归档制度。

2.3 维系出版单位与作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出版单位避免上述著作权危机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从作者方环节入手,确保所有出版物无侵权危险,降低被侵权可能。因此,处理好与作者之间的关系,也为出版活动正常运转提供了前提和保障。在数字时代下,新的媒介出现让作者有更多表达自己思想的途径、更多的选择,这意味着作者作为智慧成果的“持有人”理应得到足够的重视,获得充分的尊重。

出版单位在工作中如果忽略与作者的沟通,对作者的观点及作品的定位、内容、结构、表述等不认真研究,不积极与作者讨论,就极有可能侵犯作者的著作权。例如:将编辑个人观点强加于作者,甚至对作品随心所欲地乱删乱改就有可能侵犯作者的修改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三项:“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和作品完整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四项:“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出版单位不应仅认识到作者是重要资源,更应当认识到作者的作品――这一智力成果同其他形式的财产一样不容他人侵犯。真正落实这一点,需要出版单位加强全流程控制。首先,从合同签订流程开始,就应当尊重作者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平等磋商,而非将格式合同、霸王条款强加于作者一身;其次,在制定稿酬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到整个图书市场的现状,在合理的前提下满足作者的利益诉求,实现出版单位与作者方的双赢;最后,在日常交际细节中,应加强与作者的沟通,收到稿件后应该尽早回复作者,对于合作模式要进行细致、全面的探讨以搭成共识,书稿内容、结构等应体现作者的思想、观点及方法,而不能仅从出版的角度去修改,即修改建议也要有理有据,并获得作者的认可。只有站在作者的角度,才能搭建起沟通的桥梁。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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