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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民族问题研究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关键词】维吾尔族;民族;互动
一、新疆维吾尔族与其他民族间互动关系的现状
近几年来,新疆维吾尔族引发的一系列大大小小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发展的事件,比如敏感的暴乱事件,以及一再遭网友调侃的切糕事件,前者属于国家层面的民族问题,而后者主要是由于民族之间沟通方式和互动关系上的问题,如果处理得好,后者不能上升到民族问题这一高度上,但正因为新疆维吾尔族与其他民族在交流沟通上存在问题以及其待遇的特殊化导致原本一件普通的民事纠纷衍生为民族问题。由此可见,新疆维吾尔族在与其他民族互动关系上存在着较大问题,这一现状急需得到关注并能得到相应改善。
二、新疆维吾尔族与其他民族间互动关系不和谐的原因探析
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 又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和国家之间等方面的关系, 其产生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族差异是民族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民族差异是民族问题产生的最主要最直接的因素。民族之间的差异和特点, 是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然而它一旦形成以后, 便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当然, 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 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变, 民族特点也会发展变化, 但是它并不像社会的阶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更替那样急剧地变化。只要有民族差异存在, 就会存在民族问题, 二者之间是同生同灭的。因此很显然,维吾尔族与其他少数民族在很大程度上都存在着民族差异,切糕事件本身也是因为民族间互动沟通的过程不顺畅造成的结果。
(二)生产力水平发展不平衡是民族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既有各个民族生产力水平的差异, 也有各个民族文化传统的不同, 还有民族发展的社会历史不同等等。但对形成民族差异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经济因素, 是生产力水平的差异。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 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 社会和自然条件对人们的限制不断克服, 地区间、民族间的差异, 将在各地区、各民族高度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消除, 民族间的共同性、统一性将日益增多, 但民族差异和民族特点依然存在。民族差异、民族特点的最终消失将依赖于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而新疆少数民族人口在新疆贫困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社会经济发展平均水平不仅落后于东部地区,也落后于新疆汉族聚居区”尽管国家不断加大对民族地区人力!财力和物力等方面的投入,但由于基础设施薄弱和地理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新疆少数民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仍然难尽如人意。
(三)民族问题产生的其他因素。民族问题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 生产力水平的差异对民族问题的产生起决定性作用, 但并不是唯一的因素。譬如因为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及优厚待遇,再加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保护,以新疆维吾尔族群体为典型,在很多方面他们都认为自己有特权,可以为所欲为,因此其他民族考虑到他们的“特权”,在面对他们很多不合理行为时都会选择忍让,避免一不小心就引发民族问题的可能性。这主要表明有些民族问题主要是由新疆维吾尔族群体自身的主观思想或行为引起的。
三、解决维吾尔族与其他民族互动关系问题的有效性措施
(一)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统一的国家内,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遵照宪法的规定,自治机关管理少数民族和本地区的内部事物。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与“民族文化自治”有着本质的区别。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在于让少数民族“用自己的腿走路”。
(二)保留民族文化的多元性。多元文化是强调国内各民族保持社会的整体性和国民文化的同质性的前提下,鼓励各民族保留自己的语言、风俗习惯等文化特性和群体身份感。即在强调国家意识的同时,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因此,我们必须重视民族问题,正视民族问题,究根溯源,从政策上,从根本上,解决民族问题,共建和谐社会。
(三)平衡各民族群体的地位差异。在处理民族问题中,还面临各个民族群体在国家政治共同体中的地位问题。与其他少数民族比较,维吾尔族还是新疆实行省一级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民族,这就在客观上为他们提供了明显多于其他少数民族的各种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能够更多地与汉族和外界接触、交往,相应地其所拥有的诸多可利用资源和机会,有利于他们更好地维护本民族的自身权益,巩固已有的实际地位,进而促进本民族的全面发展。
但是,民族群体的权利则是由国家来保障和维持的,因而必须平等,任何一个民族群体都不应该享有特殊的权利,主体民族和少数人群体都如此。在特定条件下通过特定方式(赋予某个或某些民族群体更多权利)理顺了民族关系,并不意味这样的问题不会再次出现并且以更加严重的方式发生。民族问题常常会出现如此吊诡的情形:当我们为有效解决某些民族问题而欢欣的时候,更加复杂的民族问题则在悄悄地孕育,并会在某个时候以更加严重的方式显现,从而引发更加严重的后果。而对于特定的民族群体来说,尤其是特定的少数人群体,如果将主体民族或国家施予的帮扶和优惠视为理所当然和天经地义,或者将由此获得的优惠当作应有的权利,进而以此为基础而提出更多和更高的利益要求,并为此而与国家和其他民族群体进行强烈博弈的话,多民族国家民族群体权利保障就会出现十分复杂的情况,进而给民族群体权利保障造成消极的影响,不仅不利于建立完善的民族群体权利保障机制,而且会侵蚀已经形成的民族群体权利保障机制。对以上这些根本性的问题,通过深入的研究和理智的思考而厘清思路并进而凝聚共识,才能有效地保障民族群体的利益,有利于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治理架构的建立。
参考文献
[1] 周平.论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的治理[J].晋阳学刊,2013 (3).
强国主义民族学
国人一度怀抱造就一个强大“民族”的愿望,在理想上,有些人倾向于想象一个“纯粹的华夏共同体”的存在,认为这才符合近代欧洲(以至日本)政体模式。而现实上,如他们所知,“纯粹的华夏共同体”因有排他性,故无法联合更广泛的“民族”来实现“强国”理想。先生于1988年总结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意象(《论人类学与文化自觉》,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121-151页),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深入人心。这个意义上的“团结”,观念上的雄心是巨大的,它主张一方面要有“一体格局”之下的“多元民族”各自内部的团结,另一方面又视这类“团结”为有限的,主张追求一种“一体格局”下的“一体感”。也就是说,19世纪末以后,国人主张的“民族团结”,决非简单的欧洲式“民族主义”,而是双重的。按欧洲近代“民族”概念的定义,它可谓既是“民族内部的团结”,又是“民族之间的团结”。
“多元一体”共识表达的主要是“强国”的愿望,因而,其自身不免有内在紧张,也易于导致争论。后来极少人坚持主张营造一个“纯粹的华夏共同体”,但对于“民族”,人们却还是莫衷一是。那些认为“强国”是一切的前辈,多数倾向于以论证“中国民族”的历史根基为己任,而那些也主张“强国”,却认定社会性而非支配性是“团结”的前提的人,则多数倾向于主张在“一体”之下保留区域与“民族”的“多元”。后者通常对于欧式“民族”理论有反思,他们认识到的中国政治文化特征,几乎可用“政治一体,文化多元”一词概括。他们相信,生拉硬扯地将这样一个政体套入欧式“民族”观念中,是食洋不化的表现。而前者的论述,通常却又不是像后者所指责的那样“洋泾帮”,充满着中国民族史研究的激情。在其具体的历史描述与分析中,四处可见远比后者翔实精到的族、族系、族间关系考据。然而,前者一到讨论作为政治问题的“民族问题”时,的确时常倾向于往反方向走――此间,“民族”一词依旧等同于一个民族交融的历史进程。
吴文藻先生在其1926年写的“民族与国家”一文中,一语道破民族主义的两种形态之实质:“民族与国家结合,曰民族国家。民族国家,有单民族国家与多民族国家之分。世倡民族自决之说,即主张一民族造成一国家者。此就弱小民族而言。与此相反者,则认民族自决,行至极端,有违国家统一之原理,及民族合作之精神,故反对任其趋于极端,而主张保存多民族国家。”(该文刊于《留美学生季报》,1926年,第11卷,第3号)
关于“民族”与“国家”关系的两种说法,在清末民初都存在过。一个世纪过去了,关于“民族问题”的讨论,却未与清末民初的叙述形成实质区分(请注意,我并不一定认为,根本区分是必要的)。
不同于清末民初的是,过去30年,“民族问题”并不为“一般思想界”所关注,随着所谓的“学科建设”,“民族问题研究”成为一个专业。“民族问题研究”,不像是一门严格意义上的学科,而是“实实在在”的“问题研究”。在这个领域中工作的人,关注的问题是当前的,但说的话是以往的――复制过去设置的话语格式似为其学术使命。20世纪50年代,为了在“民族”意义上再造中国,国人把以“强国”为目的的“民族问题研究”提到日程上来,因必然或偶然的原因,先是对境内“民族”进行识别,承认“民族”的多元,接着又采用进化主义的观念体系,为多元的“民族”设计出一个一体的物质和精神进步史纲要,要求社会形态不同的“民族”采纳同一时间表安排自己的集体生活,使自身跨越式地融合于一个进步中的国家。
这个时期的“民族问题研究”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苏联老大哥”的指导,但却时代性地再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出现的“团结强国”的意象。
强国主义民族学的新面相
如果可以说“团结”和“进步”是“民族问题研究”中的关键词,那么,也就可以说,这个专业领域可谓是近代中国形成的“强国主义民族学”的制度化表达。可是,也就是在这个关怀普遍一致的专业领域中,时下出现了激烈争议。相对有些历史基础的美式“族性社会学”(sociology of ethnicity)与20世纪80年代以来方兴未艾的民族主义反思研究,给这个领域带来巨大挑战。前者告诉国人,“民族”不过是身份认同,除此之外,一旦牵涉到利益问题,那最好还是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方法加以解决;后者告诉我们,“民族”这个概念,严格说来,应等同于有别于帝国的“现代国家”,特别是有别于内部层层区分的文明式“差序格局”。而应是个体化公民与整体化国家之间的经济、法律、道义“平衡交换”体系。年轻一些的学者,受到“国际前沿理论”的指引,倾向于接受新态度:淡化“民族问题”,强化个体化公民―整体化国家模式。
时下国内“民族问题研究”者的关注点从对“团结”与“进步”的共同关怀转向了对于中国到底是不是该改变方略,在“民族问题”的处理上全盘接受公民国家模式的争论。争论并未导致这个专业领域分化为两个“学派”――毕竟持公民国家主张的学者仍是少数,但却使人感到有必要澄清争论双方的观点差异。
有人将争论双方观点差异的形成推给20世纪50年代历史的一个局部,说双方之所以有矛盾,是因为一方主张取消“民族问题研究”专业领域中的“苏联因素”,另一方主张保留它们。这个“分派法”本不符合历史的事实――20世纪50年代的中国民族学还是有自身特色的(这些特色兴许甚至曾弄得前苏联在华民族学专家时常感到无能为力)。争论双方的区别恐怕主要是:那些坚持认为不应放弃处理“民族问题”的老方略的学者主张在中国的国家之下保留地区、民族这类“集体性的中间层”。而另一方则主张消除这些中间层次,使中国成为一个内在无区分的中国。前者既然主张保存“中间层”(此处“中间层”所指,不同于一般社会学的“社团”,而是权威实体内涵的制度),也便十分重视保留以至光大承担着维持这个层次生命力之使命的政府机构、高等院校及其地方分设机构。后者认定,这些众多的机构,不仅不利于真正意义上的“团结”(这个意义上的“团结”,就是“一体”),而且不利于建设一个真正现代化的社会――对他们而言,甚至“民族问题研究”这个专业领域都是有问题的,也是服务于“中间层”之维系的机构。
利益考虑是争论双方观点差异形成的缘由之一,但不是主要的。这个争论并不构成“转变”,这是因为二者之间还是有两方面的重要共同点:其一,二者都仍旧是“强国主义民族学”的分属:老派与新派,不过是两种不同的强国方略;其二,二者的问题意识仍旧是多元为主还是一体为主这个19世纪末的老问题。也就是说,二者争执的关键点只有一个:“团结”应当指“民族之间的凝聚力”还是指“民族内部的凝聚力”,而“民族”在概念上,也两相不同,一方承认其在国家之下的历史、现实、未来存在,另一方虽不否认其现实存在(他们主要将之与20世纪50年代的民族识别工作相联系),却对于其历史根基与未来走势持怀疑态度。
两种“强国主义民族学”都是在历史目的论的指导下展开的,二者都是以预先设定的、观念中的未来为基准,对历史加以干预的历史叙述。带着强烈目的论的历史叙述,如同观念形态那样,易于造成历史的扭曲,也如同观念形态那样,因自视为解决问题的方案,而未能自觉到自身不过是历史的一个部分,是历史困境的某种表达。
从文明体向民族体的转变
在中国,如同在世界其他地区,“民族”之成为“问题”,有其历史。此处所谓的“历史”,乃指事件性的历史背后常存在的结构性的历史,这个结构性的历史,决定着“民族”的辨析不断涌现的规律。
在《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吴睿人译,上海世纪集团2003年版)一书中,本尼迪克特・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为我们指出,“民族”、“族属”、“民族主义”这些观念产生于古老的、根本的文化概念“丧失了对人的心灵如公理般的控制力之后”,唯有在这个情况发生的时代,“想象民族的可能性才终于出现”。(《想象的共同体》,第35页)
如安德森指出的,古代文明社会借助三个“古老的、根本的文化概念”维持着某种“非民族”或“超民族”的共同意识,其中包括:(1)书写文化与宗教―经典神秘主义;(2)等级主义世界观及其中心边缘秩序体;(3)宿命主义的历史时间观。(同上,第35-36页)从一个角度看,可以认为,在古代中国,这三个“古老的、根本的文化概念”具体表现为汉字中心主义的文化观,五服式内外上下区分的帝国宇宙论,及物我不分、古今贯通的时空观念形态。这个“三位一体”的观念形态,在帝制下表达为一种等级主义的天下观。这种“天下观”包含着某种权力关系,在具体历史中,不是永远被实现的,在“分合”不一的中国历史上,甚至出现过占一半以上时间的“分裂时期”。在这些时期内分治的王国,有与欧洲王国相当接近的特征,所不同的是,它们总是为“大一统”所替代。这表明,作为观念,“天下”有着强大的观念生命力。“天下观”之下涵盖着某种“世界体系”,“有教无类”表达了“天下”的世界认识。
“古老的、根本的文化概念”,在古代社会作为观念形态,构成某种确定性,但到了近代,则“在经济变迁、‘新发现’(科学的和社会的)以及日益迅捷的通讯方式的影响下,缓慢而不均匀地――首先在欧洲,然后延伸到其他地方――衰退下来”。(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第36页)不同于“民族”概念的创始地欧洲,中国接受这个作为事实的“衰退”,花了更长时间,付出了更大代价。而时间和代价都无法挽回一个事实:“民族问题”的出现,正是“天下观”衰退的后果。
基于民族文化一体化观念设计出来的近代民族国家,没有一个不面对内部阶级、地区、部落、“民族”、宗教文化多样性的问题,中国更是如此。在战后的一些第三世界“新国家”(the new states)中,依据殖民时代划定的政治地理范围将不同的部落社会统合为国家者,面对的问题是部落的“原生纽带”与“新国家”之间的矛盾。(格尔兹《文化的解释》,纳日碧力格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91-354页)中国的“民族问题”,固然有与“原生纽带”相关的因素,但是,这个“问题”的大部分内容,与作为一个文明体的古代中国不得已将自身转设为民族体的经历和困境有着更为密切的关系。
为了实现从文明体到民族体的转变,近代以来,中国学者便接受了“民族”概念。而作为由文明体变来的“民族”,我们对于“民族”向来没有提出过具有充分逻辑连贯性的定义。
以梁启超为例,他可谓是最早认定研究中国民族的历史是“新史学”的一切的人了,而在论及“中国历史学之主”时,他一方面强调,要研究作为整体的“中国民族”的“盛大”,另一方面,却又强调,要研究“中国境内者几何族”,“我族与他族调和冲突之道”等等。(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6页)两个不同的“族”后来虽渐渐演变成为“中华民族”和“少数民族”,带着的还是梁启超的难题:在一个“民族”概念盛行的年代,文明体找不到一个形容自身的、具有时代性的词汇,不得已模糊地用意义不同的同一个词――“民族”。
历史给我们留下的选择余地是那么有限,促成文明体向民族体转变的“方略”看来也只好在文明与民族这对概念中排列组合。一百多年来,关于中国的“民族问题”,至多出现过三种观点:
1. 主张保留文明的民族多元性及维持这个多元性的“中间层”;
2. 主张尽力消除这一多元性,建立一个个体的公民与整体的国家两相对应的“社会”;
3. 主张以民族国家为模式,设计政体,以文明体为参照,采用各种方法,宽容内部差异(特别是文化差异)。
第三种观点如此贴近中国民族生活的现实,以至于甚至可以说是这一现实的“合法性论证”,是一个“民族化”的文明体的现代宿命。如此说来,观点1的“守成式”文明主义诉求,及观点2中的“现代式”国族主义药方,便构成了现实复合性的两个方面。
在我看来,文明体向民族体的转变,是中国近代化观念的核心内涵。但正是这个核心内涵,在近30年来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遭到冷遇。在“民族问题研究”专业领域中,“民族”概念的各种变相(包括“族群”概念)无限自我复制,致使对于民族体的历史解释如此关键的文明体研究却被学者们丢进了历史垃圾箱。在一般的所谓“主流社会科学中”,学者们忙于搬用以民族体为基础研究单位的西式社会科学,来不及光顾不同于民族体的文明体之历史研究。而历史自身却表明,这个转变并没有终结,它的方向也并未确定,历史目的论者许诺的种种未来,依旧停留于其作为话语的存在。为了研究这个未完成、不确定的转变,需要重新展开历史的研究。为此,又不妨将梁启超的“中国历史之主”更换为:第一,说明中国文明形成演变之迹而推求其所以能保存至今之故,且察其有无衰败之征。第二,说明历史上曾活动于天下者几何族,我族与他族调和冲突之迹何如?其所产结果何如?第三,说明中国文明所产文化以何为基本,其与世界他部分文化相互之间影响何如?第四,说明中国文明在人类全体上之位置及其特征,与其将来对于人类所应负之责任。
关键词:浅析 民族理论
民族理论思想体系的形成是一个渐进而漫长的历史过程,就它的产生来说,具有深刻的历史、社会、经济背景的,同时它的产生也是时展的需要。马克思本人在不断借鉴和吸收前人有关民族思想研究的基础之上,经过长时间地、不断地理论总结与实践践行,使自己有关民族理论思想的体系得到不断地完善和充实。纵观民族理论思想体系中有关民族与民族问题的观点和看法,无不闪耀着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光环。
一、“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
这是民族理论思想一个重要的基本的观点,民族观认为,民族不是从来就有的,民族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民族的产生跟阶级的产生一样,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所谓的民族就指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同时它会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的,并且民族的发展变化同样受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制约。马克思这一民族理论思想观点的提出是有深刻的理论指导做铺垫的,那就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我们都知道马克思唯物史观之所以被称为马克思的第一个伟大发现,并在人类思想史上造成了一次革命性变革,正是因为它深刻地揭示了历史运动的基本规律。唯物史观在肯定唯心史观有关“精神动力”的历史作用时,进一步探究并发现了历史深处的“动力的动力”。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如果要去探究那些隐藏在——自觉地或不自觉地,而且往往是不自觉——历史人物的动机背后并且构成历史的真正的最后动力的动力,那么问题涉及的,与其说是个别人物、即使是非常杰出的人物动机,不如说是使广大群众、使整个整个的民族,并且在每个民族中间又是整个整个阶级行动起来;而且也不是短暂的爆发和转瞬即逝的火光,而是持久的、引起重大历史变迁的行动。”马克思把这一探究历史奥秘的钥匙——唯物史观原理,成功地运用到民族理论思想的研究上来并提出了“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
二、“民族有它自身形成、发展到消亡的客观规律”
唯物辩证法既是一个范畴体系,也是一个规律体系。所谓的范畴体系和规律体系都是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来揭示事物的联系和发展的一般性质,只是由于他们所反映的层次和深度不同而不同而已。唯物辩证法认为,所谓的规律就是指事物运动过程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规律的存在与发生作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是客观的,它既不能被消灭也不能被创造。而在民族理论思想中有关“民族有它自身形成、发展到消亡的客观规律”的思想正是唯物主义辩证法在民族理论研究中最佳体现。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辩证法的规律是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马克思成功地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得出民族即不是上帝创造的,也不是神创造的,民族自身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并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形态的不断演变而形成的,其中从某种程度上说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充当了民族形成的引擎;同样当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民族就会自行消亡,正如同志所讲的那样:“首先是阶级消亡,尔后是国家消亡,尔后是民族消亡”,因为当生产力足够发达时民族也会随之消亡。这就是民族理论思想当中有关民族有它自身形成、发展到消亡的客观规律的观点。由此可见,马克思有关民族理论思想的观点无不闪烁着唯物辩证法的伟大光辉。
三、“民族问题是社会发展总问题的一部分”
民族理论思想明确指出,民族问题是社会发展总问题的一部分,我们知道,整个世界是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而世界的联系和发展则是通过一系列的基本环节得以实现的,这些基本环节反映在哲学上就是一些辩证法学说的基本范畴。其中整体与部分就是一对极其古老、使用极其广泛的辩证法范畴。黑格尔曾经在《逻辑学》中有过专门的一章讨论过整体与部分这对范畴,精辟地指出了整体与部分的辩证关系。马克思准确运用整体与部分的辩证法关系,提出民族问题从来就不是孤立地存在的,它至始至终都是社会发展总问题的一部分。马克思这一有关“民族问题是社会发展总问题的一部分”的民族理论思想观点是他运用辩证法思想分析社会实际问题的光辉典范。总之,马克思有关民族理论思想的研究可谓内容丰富,见解独到,而且到处闪耀着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光芒。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
[3]肖前,黄楠森,陈晏清等.哲学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1月第1版
【关键词】民族聚居区;协整检验;格兰杰因果检验
一、发展西北少数民族经济的重大意义
1999年西西部大开发以来,西北地区经济有了明显发展,但是影响西部大开发的因素至今依旧存在。在这些社会因素中,西北民族问题显得尤为突出。西北5省、区总面积为296万平方公里,占全国的30%;其中陕西省19万平方公里,其他四个民族自治区和民族聚居大省面积达277万平方公里,占西北总面积的94%,占全国总面积的27.1%,全国56个民族中,有16个以西北各省区作为主要的聚居区。西北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主要聚居区,有两个民族自治区,即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其中新疆面积就占全国的六分之一,甘肃,青海两省2009年少数民族人口比重占自治地方总人口比重的57.19%和63.23%。另外西北地区还与我国另外两个民族自治区自治区和相连,汉族与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杂居的现象十分普遍,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相互交错居住的特点,正因如此西北地区与全国的其他地区相比,民族问题在西北地区显得尤为突出。因此其经济发展对解决国防安全、社会、政治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二、集聚效应
集聚效应是指各种产业和经济活动在空间上集中产生的经济效果,以及吸引经济活动向一定地区靠近的向心力,是导致城市形成和不断扩大的基本因素。由于历史原因和地理文化原因,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区形成了小聚居、相互交错居住的特点。汉族地区有少数民族聚居,少数民族地区有汉族居住,西北地区少数民族也是如此,这给西北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发挥的集聚效应也产生了一些影响。经济学家们认为地理空间划分不同及地区形状不同会对集聚效应产生影响,因此可以用人口密度来测量集聚效应。例如Ciccone等人以人口密度作为衡量集聚水平的工具变量,分别以1988年美国各州的数据和1992年欧洲五国的数据为样本,实证研究就业密度与劳动生产率单向正相关关系;Dekle&Eaton,1999;Ottaviano&Pinelli,2006也利用人口密度分析日本和芬兰就业密度和劳动生产率关系时利用人口密度衡量了集聚水平;Brulhart&Sbergami(2006)利用每平方公里人口数为集聚的工具变量,分析了1994~2000年墨西哥32个州的集聚水平与经济增长关系,本文运用人口密度来衡量集聚效应,分析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经济增长率和人口密度之间的关系。进而探讨西北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增长。
三、实证分析
本文以人口密度来衡量集聚效应,以RGDP表示经济增长率,以R表示人口密度,选取临夏回族自治州1990~2009年人口密度和年GDP增长率年度数据对RGDP和R之间关系进行分析。数据来源于《甘肃省统计年鉴》。计量经济学软件采用Eviews6.0。
1.数据平稳性检验――ADF检验。为了防止进行格兰杰检验出现伪回归现象,首先对两组时间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本文采用精确度最高的ADF单位根检验方法,对RGDP和R及其一级差分变量进行平稳性检验。检验结果见表1。
表1 时间序列RGDP与R单位根检验结果
注:检验类型(c,t,k)分别表示带有截距项,趋势项,和采用的滞后阶数,对于滞后阶数的选择采用赤池(Akaike)AIC值最小准则。
由表1可知,单位根检验结果表明将RGDP和R进行一级差分处理后,ΔGDP,ΔR均不存在单位根,即RGDP~I(1),R~I(1),RGDP和R是一阶单整变量,符合协整分析的前提。
2.协整关系检验。两时间序列之间的协整表示的是表示它们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上文分析了RGDP和R两变量是一阶单整的,为了验证临夏回族自治州经济发展率和人口密度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的均衡稳定的关系,有必要对RGDP和R进行协整检验。用EG两步法进行检验。(1)RGDP和R同阶单整,以RGDP作为被解释变量,以R作为解释变量进行OLS回归,对应回归方程为:RGDP=-33.57729+0.327156R+Et(7.237013(0.56902),t=(-4.63961)(5.749427),F=33.05591。从回归结果来看t检验值,均大于5%显著水平临界值,F值也说明回归方程显著。(2)检验残差项Et的平稳性,如果残差项是平稳的,那么lnGDP与lnR是协整的,否则不是。利用ADF检验法对其平稳性检验,采用无趋势项,无常数项,滞后期阶数为1,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残差项Et的ADF检验结果
残差项ADF检验结果中可知残差序列Et不存在单位根,这说明RGDP和R存在协整关系,即二者之间是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
3.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从以上分析得知RGDP与R两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即临夏回族自治州经济增长率与人口密度之间有长期的均衡关系,但是它们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的方向如何却不明确,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格兰杰因果检验表明,在5%显著水平上,滞后期为1时,人口密度是经济增长率变化的原因,也就是说临夏回族自治州的人口密度的增长促进了经济增长率的增长。滞后期数为2、3、4时经济增长率与人口密度不存在因果关系。
4.结果分析。通过对1990~2009年数据样本区间,临夏回族自治州经济增长率与人口密度的实证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临夏回族自治州经济增长率与人口密度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从协整回归方程可以看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人口密度每增加1%,将会拉动经济增长率增加0.327156%,同时,格兰杰因果检验得出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口密度的增加推动了经济增长率的增加,反之,不成立,即经济增长率的增加不会拉动人口密度的增加。此外,人口密度对经济增长率的影响影响只持续1年。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贡森认为,一般情况下,经济集聚与人口集聚过程是相互促进的,二者之间存在双向关系,但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口密度促进经济增长率提高,反之则不行,二者并没有相互促进关系。因此在发展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时,特别是西北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时,更应按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相应政策,一方面控制人口不能过快增长,以免消弱资金积累的能力,造成公共设施供给紧缺,失业问题凸显等;另一方面建立相应科学的人口政策,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参 考 文 献
[1]朱震葆.人口集聚和人口密度稳定性初探[J].统计科学与实践.2010(12)
[2]易会文.格兰杰因果检验用法探讨[J].中南财政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6(5)
[3]王欣,周伟洲.论西部大开发中的西北民族问题[J].西北大学学报.2001(4)
[4]腾堂伟.西北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十大突出特征[J].开发研究.2005(6)
[5]李杰.对民族地区利用外资的探讨[J].企业导报.2009(6):114
论文摘要:民族认同是民族的自觉行为,表现为一种归属感。跨界民族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在认同方面具有多重性,即民族认同、政治认同、文化认同和社会认同。历史表明,在国际关系中,政治认同和社会认同的作用最为敏感。因此,要处理好跨界民族问题,必须解决好跨界民族的多重认同问题。
冷战结束以来,国际关系中存在着一种特别吸引世人眼球的国际社会现象,即围绕着民族有关的表现为各种形态的地区争端或冲突,而且随着历史的继续演进,这些地区冲突有着进一步加剧之趋势。深入研究,可以发现,这些冲突一方面涉及到“冷战期间被认为已经或趋于消失而在冷战结束后已成为国际政治画屏的最重大焦点之一的民族主义”,另一方面还涉及到认同这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尤其在存在跨界民族或跨界民族问题的地方更是如此。
一、跨界民族的形成
提起跨界民族(TransnationalEthnicGroup),首先就包含了一个基本的理论前提即政治范畴中的“边界或国界”。“边界或国界”一方面包含了作为社会文化层面的民族的地理居住地,这种居住地具有一定的历史性;另一方面包含了作为政治领域的民族的领土分界,这种分界具有相当的现实性。为此,有学者将跨界民族定义为“那些原发民族和其传统聚居地都被分割在不同国家而在地域相连并拥有民族聚居地的民族”。由此可见,跨界民族的最初形成与现代民族国家的产生和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就现代民族国家的产生和演变的历史模式而言,“有的是历史演变的自然结果,更多的国家民族的形成是非自然发展(如外国干涉或采取暴力的强迫手段)”。这是一个典型的悖论。“所谓民族国家,即国家的领土与某一民族所居住的疆域一致,是‘民族’从它的自然状态转变为‘国家’的政治形态。”它暗示了国家和民族的一致性。
二、跨界民族的多重认同
什么是认同(Identity)?这是一个困扰学术界很久的难题,西方学者将它认为是无所不在同时又含义模糊的重要概念。非常有意思的是,虽然大家都知道很难对其下一个科学和准确的定义,但是大家却一直都在高频率地使用这个概念,而且学术界围绕对认同的研究兴趣一直没有减退。总结国内外学者们的观点,尽管有着各种各样的表述,但还是有这样一些共同或共通的地方,即认同“是一个人或一个群体的自我认识,它是自我意识的产物:我或我们有什么特别的素质而使得我不同于你,或我们不同于他们”。在国际关系研究领域,著名学者俞正樑则认为认同是“建立在共同体成员共同特性基础上的、区别于他者的共有身份与形象,以及对共同体的归属感”。“认同有两个向度,一是原生的或内生的认同,即自我因文化等因素所造就的认同,二是社会建构的认同,即自我与他者通过互动所造就的认同。”
由此可见,可以这样来对认同进行理论界定:(1)认同的发生首先是基于自我和他者的比较,在某种条件下上升为一种认识,这种认识认为差异或差别是实际存在的,并且这种差异或差别也获得他者的体认;(2)认同涉及的内容有形象、身份、符号、记忆、文化、传说和历史,并且表现为一种社会心理的认同感和归属感;(3)认同是一种心理意识,其表现形态取决于自我和他者对具体情势的认知、比照和判断,这种心理意识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和传承性;(4)认同并非是单一形态,通常是以复合形态出现在各种问题领域中的,且复合形态下的各种因素交互作用互相影响。以上的界定为我们探讨跨界民族的认同提供基本的理论分析路径。我们以跨界民族认同的内容为标准,大致可以将其划分为民族认同、政治认同、文化认同和社会认同等类型,显然,深入探讨这些认同的属性对深入理解和解决跨界民族问题提供必需的理论基础,是大有裨益的。
1民族认同
民族被认为是一种“想象的共同体(ImaginedCommunities)”,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认同在民族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中,始终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被认为是构成民族的六大要素之一。顾名思义,跨界民族首先是以民族的身份出现的,所以民族认同即是民族成员在对民族整体的认同心理和民族成员之间的认同心理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高度自觉的民族归属感。这种归属感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凝结和升华的,最后形成一种为所有成员共同认同的复合体,比如中华民族形成的多元一体格局。
由于跨界民族本身的特殊性和敏感性,在相当一段时期内,跨界民族的民族认同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众所周知,跨界民族是民族和民族国家并非完全叠合的表现形式。换言之,就是作为社会历史中的民族和作为利益政治中的国家不一致而直接导致的。但是,从其产生的渊源、发展的过程、共有的风俗习惯、共同的生产方式、共同的文化生活和共同的心理认同等标准来看,只不过是同一族群或种族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政治边界且连成一片居住状态而已。所以,适用于社会层面的民族的认同很大程度上也适用于国际关系层面的跨界民族的认同。这是因为民族的认同具有多层次性,就像中华民族的56个兄弟民族的认同也是如此,有对作为国族(na-tion)的集体认同,也有对自己作为中华民族其中一分子的自我认同——族群认同。对此,概括得最为全面。他说,中华民族所有归属的成分都已具有高一层次的民族认同意识,即共休戚、共存亡、共荣辱、共命运的感情和道义。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是高层次认同,对本民族的认同是低层次认同,不同层次的认同可以并行不悖。
需要指出的是,跨界民族的民族认同是一把双刃剑,有积极的作用也有消极的影响。当今世界上的国家90%以上是多民族国家,由于历史和现实的交互作用,这些多民族国家有相当一大部分又存在着跨界民族,如何理性认识跨界民族的民族认同现象,并在此基础上采取合理的措施和执行正确的政策就显得格外重要了。鉴于民族认同稳定性和持久性的特征,民族国家是积极面对还是消极回避,以及解决问题的手段和艺术,在冷战后民族分裂主义盛行的今天确实是考验民族国家的一大难题。事实一再表明,如果多民族国家能够妥善处理最高层次的民族认同和最低层次的民族认同之间的关系,尊重事实,尊重历史,尊重意愿,尊重主流,跨界民族的民族认同问题是不会成为民族和谐、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的负担的,相反倒是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中国政府在这方面所采取的一贯政策就是最好的例证。
2政治认同
对于民族来说,政治诉求始终是一个重要的关切。相对于其他社会历史现象,对权力和利益的关注是民族行事的最初出发点和最后的落脚点,民族国家中的国族意义层面上的民族更是将其发挥到了极致。正如马克斯·韦伯指出那样:“在难以界定和把握的‘民族’之后,拥有一个共同目标,该目标直接地植根于政治事务领域……我们可以从这个层面来理解民族这一概念,即民族是一个可以凭借自己方式来表达自己感情的共同体,并且一个民族常常倾向于自己最初发源的国家的共同体。”简单地说,民族天生具有政治的本能。这种政治本能在认同方面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任何民族都有自己的效忠对象而且其效忠对象相对是稳定的,这个效忠对象就是国家;再一方面就是效忠对象即国家需要为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演进提供必须的生存空间、必要的物质基础和必备的制度保证。
然而,对于跨界民族而言,政治认同就变成了一个令人困惑和犯难的大问题。跨界民族首先是民族,同时又是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族。这是因为自现代民族国家产生以来,通常意义上的民族都是在一定政治实体之内即国家所属范围进行效忠的,然而跨界民族是“一种特殊民族共同体”,其分布跨越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疆域,所以他们在效忠对象的选择就显得异常困难和引人注目,其可能性有:(1)对最初自己所发源的国家的效忠;(2)对现在自己所居住的国家效忠;(3)对两个国家都效忠;(4)对两个国家都不效忠,寻求新的的效忠对象,如另外建立自己的国家等。
可是,在战后以来的国际关系中,跨界民族的以上选择却是异常的艰难。对于第一种情况,许多存在跨界民族阿国家主要是在战后反帝反殖反霸的浪潮中建立起来的,由于西方殖民主义的扩张,一些民族在权力政治的作用下变成了跨界民族,跨界民族本身在发展方面又存在着不平衡性,其中分布在边界两端的他们要实现对原来发源的国家效忠的时候,总有居住于两国之内的一方变得几乎不可能,形成了“合法性危机”。对于第三种情况,要求跨界民族对所分布的两个国家都要效忠,这种动机一开始就遭到国家的反对,尤其是在那些历史上存在恩怨、隔阂和误解而在现实中又没有走出历史阴影的两个国家更是如此。对于跨界民族自身来说,他们也不愿意那样,因为处理不好,他们在现实中有可能被当成“第五纵队”,尤其是在两国关系不正常时往往遭到无端的怀疑、排挤、压制或惩罚,所以这样的想法通常被认为极为不明智和不理性之举。对于第四种情况,战后以来的国际关系有一个显著的特征,那就是现行国家边界和疆域相对稳定,跨界民族要建立自己的国家,往往受到国际关系的制约,特别是跨界民族本身所居住的相邻国家更是一致的反对和制止,比如中东地区的库尔德人就是典型的例子,所以这种想法的可操作性无疑会遭到大多数人的质疑。无奈之下,跨界民族最后只有选择和接受第二种方案了,这种做法也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问题是,由于一些国家对跨界民族采取不公正、不合理的政策和待遇,跨界民族在民族主义的作用下,再加上其他外部力量的支持,最后就形成了棘手的跨界民族问题,比如中亚地区的俄罗斯人问题、法国和西班牙之间的巴斯克人问题、前南斯拉夫境内诸族问题、斯里兰卡的僧伽罗一泰米尔问题等。3文化认同
文化被认为是民族构成的重要因素之一,通常以复合体的形式存在和出现的。认同则是民族对固有的习俗和传统而产生的归属感,其主要动机就是在自我和他者之间作出的区别。所以文化认同被理解成民族对其本身的传统而生发的一种内在情结(complex)。对民族而言,“文化作为价值和意义体系具有最高的重要性,但它不能与衍生的结构现象分离开来”,所以文化被视为限定一个族群区别于另一个族群的生活方式。
显然,这种理论认识就很难适用于跨界民族的认同问题的讨论。因为“人们普遍承认,民族国家是一种现代西方建构”。而跨界民族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现代民族国家的衍生物,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亚、非、拉广大地区。这些地区长期以来,民族与民族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本身就存在了许多恩恩怨怨,跨界民族在文化认同方面就面临许多困惑,比如跨界民族究竟以哪一个文化主体作为其认同的对象:是最初的母体文化还是现在所居住国家的主体文化?作为一种文化情结,按理应该是对最初母体文化的认同,但问题是母体文化如果在现在国家不是作为主体文化而存在而是作为该国的文化支系而存在,或者该母体文化在内力或外力的作用下,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演变或者逐渐衰落了,那么对面居住的同根同族同文同血脉的族群将怎么实现自己的文化认同呢?
当今世界上的民族国家90%以上都是异质民族国家,尽管这些异质民族国家也公开承认尊重和保护文化的多样性,但随着交流的增多,融合始终是大趋势,一体化则是最后归宿。所以,最后的结局极有可能是“只要民族国家以为它可以通过多元主义或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把这些东西置于樊篱之中,它们就会被视作为某种更充分的一体化迈进的道路上的一些加油站”。跨界民族由于分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族国家,作为这些国家民族构成的一分子,其文化的异质性的生存处境越来越艰难了,主要是这些国家一方面强调文化的多样性,但对文化同质性的追求在全球化的今天却变得更加强烈。换言之,跨界民族在文化认同方面变得更加模糊化。与此同时,围绕文化认同而引发的跨界民族问题的概率也大大增加了。
4社会认同
民族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它的产生、发展和演进总是同一定社会发展紧密联系,同时,社会运行状况和社会属性也会体现在民族的发展过程中,从而形成民族的社会认同。“社会认同是一个社会群体的自我意识,是对于‘我们’区别于‘他们’特质的认识,是社会成员共同拥有的信仰、价值和行动的集中体现,它包含了群体中的个体对于所属群体及其文化的归属感和内心的承诺。”对于跨界民族而言,社会认同除了具有作为民族所具有的归属感和自我体认以外,还包括他们在所居住的国家同其他族群的族际关系究竟如何。简言之,就是跨界民族的社会适应性和民族融合程度同其发展状况是否协调。历史证明,跨界民族的社会认同常常受居住国的社会秩序、社会状况和社会变迁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总的来看,跨界民族的社会认同有4种类型:(1)和而不同,一些多民族国家实行平等或宽松的民族政策,推行多元主义,作为其国民构成之一的、在数量上属于非主体的跨界民族同其他族群关系和谐。在文化上,各族群之间的民族文化和传统习俗得到充分的尊重和良好的发展;在社会融入程度方面,跨界民族同其他族群已经相互适应,社会联系紧密,社会心理成熟,以及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互相关照,形成休戚与共,良性互动,呈现出“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理想局面,比如中国和越南之间的京族(越族)、苗族(赫蒙)和仡佬族达到“和而不同”的理想情形。(2)由和而同,在一些存在跨界民族的多民族国家里,尽管政治边界把同一个族群分布在两个国度里,跨界民族在与主体民族的族际关系总的来说是和谐的。随着时代的变迁,跨界民族在文化上已经相互适应;在社会观念上,跨界民族经由了“落叶归根”到“落地生根”的巨大转型,最后融入了该国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中国和老挝之间的瑶族就是最好的例证。(3)因同而和,跨界民族在发展和演进的过程中,在文化上,跨界民族的民族文化已经成为所居住国的文化的一个支系,同时与其他文化支系之间在经历过碰撞和交锋之后,已经相互借鉴,互相认同,形成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在社会心理方面,跨界民族的适应性相对较高,实现了完全融入的状态,比如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56个兄弟民族之一的朝鲜族就是典型。(4)不和不同,在许多存在跨界民族问题的地区,跨界民族与居住国之间的族际关系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显得不是很正常,文化上相对封闭,心理上互相防范,社会融入度相对较差,社会适应性明显不够。在这种情况下,跨界民族和居住国的主体民族相互不认同,或者主体民族采取的强制措施和高压政策不为跨界民族接受与认可,族际关系通常显得紧张,尤其是在对面同一民族的支持与鼓动下,跨界民族的要求摆脱现状,追求如自治等政治目标,离心倾向较大,从而引发相关国家之间的紧张关系。冷战之后,前南斯拉夫境内的科索沃问题、亚美尼亚和阿塞拜疆之间的纳卡问题、卢旺达的种族屠杀等跨界民族问题,就是由于跨界民族和主体民族之间“不和不同”的历史因素同现实政治纠缠在一起共同引发的紧张局势。
(一)民族工作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
我县有彝、哈尼、回、苗、傣5个世居少数民族,18万余人,占总人口的34%,其中、彝族13万、回族1.2万、信教群众十万余人。少数民族群众与汉族群众、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风俗习惯、信仰等方面的差异,构成了人们生活方式的多元化。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增多,有些问题会反映到民族问题上来,如果处理不当,将会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如在培德、馆驿等回民主要聚居地区,只要发生矛盾纠纷,各种问题纷纷涌出。为此,各级党委、政府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把民族团结稳定工作摆在首位认真分析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做好新时期的民族工作,为全面推进我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多形式开展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各级党委、政府把党的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思想政治工作和“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由民族局牵头,宣传、组织、统战、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不定时对少数民族干部、分管和从事民族工作干部开展系统的民族政策理论培训、知识竞赛,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宣传党在发展民族关系中“三个离不开”的的思想,宣传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使“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四个维护的思想深入人心。特别在每年的民族团结宣传月中,大张旗鼓的宣传民族团结,积极引导少数民族群众讲团结、讲互助、讲发展,努力创建团结友爱的和谐社会。
在各民族中还强调:在热爱本民族的同时,更要自觉地强化热爱中华民族的意识,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尤其在广大群众和青少年中进行民族常识的宣传教育力度,构建“小手拉大手,大小有共识,你我互尊重,大家团结紧”的宣传模式,努力营造各族人民相互尊重、团结互助的浓厚氛围。既教育了汉族群众尊重少数民族;也教育了少数民族尊重汉族群众。对少数民族群众不仅要讲关怀和照顾,也要讲义务和奉献;不仅要讲平等和团结,也要讲法制和原则,引导他们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承担社会义务。
(三)正确处理民族差异、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宗教问题也将长期存在。民族之间、风俗习惯之间、信教与不信教之间的差异,受到了社会的认同和尊重,各民族群众团结奋斗,为改善生活条件而共同发展。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切实关心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信教群众的,切实关心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农业、畜牧、水利、交通、教育、电力、民族等部门,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帮助少数民族群众加快致富步伐,安排扶持少数民族专项发展资金,共建母亲水窖、沼气村、村村通公路、村村有电视专项举措解决了少数民族发展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大力扶持回族群众发展交通运输业,在培德、馆驿、庄户、金家庄等民族地区交通运输业已经成为当地的回民群众支柱产业。大力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改善回民、山区民族小学的办学条件,充实加强师资队伍,提高少数民族子女的科学文化素质。教育、科技等部门积极开展科教扶贫、科技下乡、举办青年夜校等活动,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群众的教育和培训。依法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在衣食住行、婚娶殡葬等方面,切实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和。
(四)加强民族地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妥善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矛盾和纠纷,促进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妥善处理民族群众间的矛盾纠纷,是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重要保证。县民族局和乡镇党委政府定期对辖区内涉及民族的问题进行认真排查,做到心中有数。对可能发生的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搞好预测,超前做好工作,提前化解矛盾,及时消除不安定因素,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对涉及民族问题的纠纷和事件,采取“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周密考虑”的态度,绝不简单地对待和处理。严格区分民族矛盾与非民族矛盾,不盲目地把不同民族公民之间发生的民事、经济纠纷和民事、经济、治安、刑事案件与民族问题混为一谈。同时,教育广大群众明事理、顾大局,以免被坏人利用,严防别有用心的人蛊惑人心,扩大事态。在处理民族间群众的纠纷和突发事件时,坚持教育疏导的原则,善于把握时机,讲求策略,注意方法,最大限度地团结广大群众,最大限度地打击和孤立极少数坏人,防止问题复杂化、事态扩大化和矛盾性质转化。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不论涉及哪个民族,信仰什么宗教,都依法处理。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发生影响民族关系的问题时,坚持依照法津规定和正常程序解决,绝不采取过激手段。建立民族矛盾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长效机制,实行月报和零报告制度,并把这项工作纳入了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加以考核。
(五)重视和加强民族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民族局是党和政府管理民族事务,处理民族问题的职能部门,在新形势下,担负着更加繁重的任务。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充实了民族工作机构的力量,新增编制6名,完善工作职能,设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构社会事务股。各级党委、政府也民族工作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工作落实,认真学习的民族理论、党的民族政策和上级的有关指示,认真研究民族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做好民族工作的水平。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切实解决了少数干部对民族工作不会管、不愿管、不敢管的问题。乡镇党委、政府关心支持民族工作,至少每半年听取一次情况汇报。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至少每季度要研究一次。县委、政府积极支持民族部门的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成立了县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民族局积极牵头抓好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协调处理相关的重要事项,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民族工作情况。工作做到主动、超前,当好县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建立了民族地区重大动态报告制度,确保了信息畅通。
二、存在的问题
从全县民族地区来看,总体上民族团结,社会比较安定,但在一些接合部地区、热点难点地区矛盾纠纷仍然存在,主要表现在:
一是因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大而引起的民族心理不平衡和不满情绪或乡村之间、不同民族之间因土地、林场、池塘等归属使用原因引起的冲突以及城市化进程中,因经济利益引起的矛盾和冲突等。特别在接合部地区山林纠纷仍然阻碍民族团结前进的步伐。如官厅镇乍拉村委会,这个只有200人的傣族村,涉及山林问题引发纠纷乃至突发性事件时有发生,并且呈上升趋势。
二是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在部分群众中偏激情绪和一些错误思想占了上风,遇事便以出格的言语、过激的行为、违法的手段向党和政府发泄不满,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随着城市化建设速度加快,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部分群众的切身利益,相关联的矛盾纠纷比较突出。高等级公路沿线征地过程中看出,群众在突发事件的气氛或压力下,往往产生一种“从众行为”,当别有用心的人通过某种暗示或带头、或鼓动时,一些群众就会情绪激动,干出种种在平时自己想都不敢想的“蠢事”,从而使突发事件升级,造成严重后果。
三是部分矿产资源地区矛盾纠纷、隐患较多。一些领导干部不能客观看待矿山地区问题,对出现的问题采取各种手段隐瞒不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落后的经济状况之间的矛盾,群众偷矿、盗矿、私挖乱采现象严重,导致矿山秩序较为混乱、隐患较多。
四是培德地区各种矛盾、隐患逐步激化。培德作为一个热点地区,信息灵通,各种关系盘根错节,错综复杂,该地区的安定团结,取决于几大家族的平衡。去年村委会选举,培德地区领导职位村总支书记、主任形成一肩挑,权利的统一集中,打破了近十年来培德地区的管理模式,管理模式的打破,各类问题逐步显露出来,家族势力纷争加剧,处理问题稍有不慎矛盾就激化。
五是民族工作经费少仍然是遏制民族团结稳定工作向前推进的瓶颈。在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县级5万元民族工作经费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目前工作需要,机关正常运转都难以维持,根本谈不上对民族地区的扶持帮助。
三、做好民族团结稳定工作对策
做好民族团结稳定工作,最重要的是增加一笔收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资本,就没主意,光从口头上宣传,口头上重视民族工作,那是浪费纳税人的钱,浪费民族时间,对于民族地区发展,一样作用都不起。民族要讲团结,但民族也要吃饭,饭都吃不饱,就会饥寒起暴心,各种矛盾纠纷就会越来越多。为此要使民族团结稳定工作稳步向前推进,必须加大民族地区经济扶持,就要增加民族工作经费,充分发挥民族工作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向上级争取更多项目资金,加大拾遗补缺的作用。
摘要:城市民族工作是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阶段,城市少数民族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城市少数民族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挑战。做好新形势下的城市民族工作,要推动民族工作社会化,处理好政府、民族社团、民族成员三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城市民族工作;城市;少数民族;民族工作社会化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3)01-0057-04
城市民族工作是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现阶段,我国城市民族工作的总体状况是好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的加快及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城市民族工作面临着新形势。分析城市民族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加强城市民族工作的对策和措施,是当前城市民族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城市少数民族的新情况
城市民族工作是以城市少数民族问题为对象的工作。城市少数民族是指居住在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内,由国家正式认定的汉族以外的各民族[1]。由于城市是一个地区对外开放的窗口,是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对周边地区具有辐射和带动作用,再加上民族问题的敏感性和连带性,城市民族问题往往会演变成整个民族和某一民族地区的问题。城市民族工作的范围和内容在不断扩展。
(一)民族结构随着少数民族人口的增加而多民族化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并完善,城镇化速度加快,原有城乡界限被打破,中华民族迎来了空前的人口大流动大迁移。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群众走出原居住区,进入了城市。以天津市为例,城市多民族化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少数民族人数增长。资料显示,1953年天津市少数民族总人口有94121人。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时,天津市少数民族总数为131528人。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少数民族总人口为164262人。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少数民族总人口为202654人。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少数民族总人口为266871人。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少数民族总人口为331327人。
2.少数民族成分增多。天津市在1953年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时有少数民族19个;1964年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时有少数民族24个;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时,有少数民族29个;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时,有41个少数民族;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有49个少数民族;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时,有少数民族53个。
3.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激增。截止2010年底,天津市共登记有流动人口3024118人,其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约有2万人,并且表现出结构新、层次多等特点。天津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具有以下特点。从民族成分看,天津市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成分多样,主要有回族、朝鲜族、土家族、蒙古族、满族、维吾尔族近30个民族。在天津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满族、朝鲜族、回族、蒙古族都在万人以上。他们中的一些人在天津仍保留着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服饰特色。从来源地区看,他们主要来自东北、西北和西南地区,以新疆维吾尔族,四川藏族、羌族,青海、甘肃、宁夏回族,东北三省朝鲜族为多。从居住情况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生活条件一般较差,大多居住在打工单位内部、出租房、居民家中和工地现场。同时,因在语言、生活习惯等方面与当地居民有所不同,出现维吾尔族、藏族、朝鲜族相对聚居区20多片。从行业看,他们主要从事制造、建筑、餐饮、住宿、游商等10多个行业。来自不同地域的少数民族从事行业也有所不同,宁夏少数民族主要从事建筑行业,四川少数民族游商较多,甘肃、青海、新疆回族、撒拉族、维吾尔族经营餐饮生意较多。从年龄结构看,青壮年比较多。但是在来天津市创业较早的朝鲜族中,近年来老年人比例大大增加。这是由于许多到天津市工作的朝鲜族在事业取得一定进展、有一定经济基础后,纷纷将老人和孩子接到身边。
(二)多元文化相互交融
文化是以象征符号为基础,是人适应环境,并与他人分享意义、表达自我的符号体系。文化是群体特有的标志[2]。不同文化以自身价值观和信仰为核心和基础形成特定文化模式。这种文化模式“是一个地区文化中的文化特质按一定的内部关系构成的协调一致的体系”[3]。不同文化模式之间具有显著的差异性,但文化也有整合的趋向。“人们从周围地区可能的特质中选择出可利用的东西,放弃不可利用的东西。人们还把其他的特质加以重新铸造,使它们符合自己的需要。”[4]多民族化的城市民族格局带来多元文化的交汇融合。作为文化载体的少数民族人口涌向城市,不仅活跃了城市经济,加强了各民族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同时将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带入城市,丰富了城市文化的内涵,促进了城市文化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不同文化彼此适应、相互融合,在都市与传统之间孕育着一种蕴含多种文化元素的城市文化,为城市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三)民族意识逐渐增强
民族意识是特定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积累起来的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民族意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民族意识包括民族认同意识、分界意识、交往意识和发展意识等;广义的民族意识是一切具有民族特点的各种观点的总和[5]。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文化水平和素质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由于自然资源和技术水平等条件的限制,民族和地区间的经济发展差距逐步拉大。少数民族进城务工人员普遍文化素质较低,就业技能差,其谋生手段具有明显的本土性。从职业分布的角度来看,他们主要分布在以体力劳动为主的行业,收入水平较低[6]。窘迫的生活现状使他们很难融入城市生活,处于城市生活的边缘,形成了巨大的心理落差。以本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为主要内容的民族意识便逐渐增强,表现在更加关注民族间的发展差距,迫切要求发展本民族经济,维护本民族形象,更加关注涉及本民族各种合法权益的保障等。“民族意识的增强,是民族差别、地区发展差距的一种反映。只要这个大环境继续存在,只要发展差距继续拉大,民族意识的增强也会继续存在,并且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发展,可能对民族关系产生某种不良影响。”[7]如何使觉醒的民族意识回到理性的轨道上来是当前城市化进程中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和目标。
二、城市民族工作的新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