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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办事处管理工作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一)重大火灾安全事故
1、办事处、社区指挥组织居民紧急集合疏散,迅速将事故信息上报市政府及上级部门,并及时报告119、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
2、办事处应急领导小组干部在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它发出紧急动员信号,组织社区干部指挥居民按顺序疏散,及时将居民带到远离火源的安全地带(可指定安全地带为广场、学校操场等开阔地)。
3、社区干部可利用一切救火设备救火,必要时组织居民开展救火。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1、社区指挥组织居民紧急疏散至安全地段,迅速将事故信息上报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报警110、119、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
2、办事处应急领导小组要迅速组织人员抢救受伤居民,在最短时间内将受伤居民送至医院救治,及时通知医院做好急救准备。
3、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危险药品安全事故
1、社区危险药品要求专柜存放,专人(医护人员)负责管理。
2、社区门诊在诊治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医疗事故,社区要及时拨打120,在最短时间内将病人迅速转移到大型医院进行救治。
3、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四)工程建设、危房安全事故
1、辖区在建、改建和维修的建筑物要树立警示牌,设有隔离栏。
2、汛期,社区干部发现危房立即停止居住,并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3、辖区发生建筑物、危房安全事故,相关社区迅速组织居民、施工人员疏散至安全地段及时将事故信息报告市政府及上级部门,及时报告110、119、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
4、对受伤居民、工地工人组织抢救,封闭事故现场。
5、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五)大型活动安全事故
1、办事处组织居民开展的大型活动,必须将活动事先做好安排部署,周密细致,认真做好活动前的安全宣传教育和组织沟通工作。
2、若发生安全事故,办事处工作人员要迅速抢救受伤居民,及时将事故信息报告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报告110、120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
3、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六)流行传染病安全事故
1、发生大规模流行性疾病特殊时期,社区发现有常见传染病症状的居民,及时隔离,应立即通知患病者到医院检查就诊。有传染病的居民不得带病随意外出,凡患传染病的居民须经医院诊断排除传染后才能外出。
2、社区发生特殊传染病,要迅速配合有关部门利用社区设施对患者进行隔离,通知患病居民亲属,送定点传染病医院诊治。
3、社区对传染病人居住场所及涉及的公共场所要及时消毒,对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观察,防止疫情扩散。
4、及时将发现的疫情上报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并做好病人的跟踪工作。
(七)暴雨、大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性事故
1、对不可抗性自然灾害,未雨绸缪,加强预警预报。
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及时启动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人力、物力迅速抗灾施救,及时疏散群众,妥善转移安置受灾居民。
3、事发社区在最短时间将灾情上报办事处公共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4、办事处及时将灾情上报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提供一切可以提供的保障。
(八)其它安全事故
办事处依据事故性质和,参照上述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正确、科学地进行教育、引导、疏散、处理,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二、应急管理工作原则
(一)听从指挥,认真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响应救援工作各项政策、措施,各社区居委会要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重特大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分片分委责任制,社区书记负总责,包片包委责任到人,工作部署落实到位。
(二)积极配合,协同一致。各社区要积极为参加应急救援工作部门单位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做好配合和协调工作,为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有效开展创造有利条件。根据“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工作原则,积极参与依法动员的组织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进行的重特大突发事故演练和救援工作。
(三)防治结合,以防为主。树立常备不懈的安全防范意识,经常性做好应对重特大突发事故的思想准备、预备准备、机制准备的事前工作准备,加大安全生产、安全生活的宣传教育力度。并要从根本上排除影响居民安全生产生活的潜在隐患,注重源头,常抓不懈。
(四)科学扑救,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的减少重特大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提高科学救援水平,切实加强社区应急管理人员的防护和培训,确保事故得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把重特大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应急管理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摆上日程。各社区要把应急管理工作摆上社区日常重要议事日程,转变麻痹大意思想,加大对企业、居民安全生产生活的教育宣传力度。利用社区市民学校组织开展专项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利用排查走访或其他业务工作机会,留意观察,进行日常安全生产生活宣传,指导企业单位、居民纠正不正确的或落后的生产生活习惯,坚决杜绝安全隐患,有效遏制突发事件发生。
(二)提早安排,按部就班。各社区要通过走访调查,明确掌握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居民基本生产生活情况。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置的原则,建立应急事故处置预案,要做到救援应急工作开展有的放失、有条不紊。及时整改有安全隐患的企业,对易于发生自然灾害地域加强巡视巡查。
(三)精心准备,预警预测。建立常规数据检测(排查分析),收集发生在本区内可能造成重特大突发事故的有关信息,根据突发事故类型、蔓延发展速度、波及范围以及救援资源调用数量、救援难度等因素。各社区要随时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有针对性地搞好各种可能出现的灾害事故的实地演练,熟悉地形、交通,进行突发事件救援工具器材的基本操作使用培训或练习,达到熟练掌握使用程度。
(四)应急响应,高效协调。若发生突况,及时上报区办事处,最快时间内赶赴事发现场进行救援组织工作,积极采取应急管理措施,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并启动本级应急处置预案。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提供数据信息,全力支持消防、公安、医疗、交通运输、民政等相关救援部门单位开展救援抢险、治安维护以及事故调查、灾后安抚等工作。
(五)畅通通信,全面动员。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完善灾情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与上级及各部门之间的灾害灾情信息共享。完善办事处、社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办事处、社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不断提高应对御灾救灾应急管理能力。以办事处为单位,动员工、青、妇、民兵组成应急救助志愿者队伍,形成一支召之能来、来之能战的社会救助应急力量。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事故和灾害社会捐助工作。统一由民政办接收和管理发放社会捐助款物。
四、应急工作组织体系
办事处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中心组,统一指挥和组织社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领导小组可以随时调集人员,调用物资及交通工具,各社区、各科室必须全力支持和配合。办事处主要领导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现代化预警设施和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紧急情况预警能力;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处置重大紧急情况,协调解决处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办事处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的部署,指挥和协调各社区处置各类公共事件紧急情况的专项工作。为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办事处成立应急指挥办公室。下设各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组,在办事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指挥机构下开展工作。
办事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由办事处党委副书记任任总指挥,办事处副书记、副主任、各站办所负责同志为主要成员,综治办、联防队、各社区、相关职能部门为应急主体。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办事处办公室,实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等职能。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各应急行动组。
1、信息宣传组。由办事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办事处组织、宣传和社区等负责人参与。主要职责是实时记录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组织起草有关公告、通报、简报等文字材料,开展新闻报道等工作。
2、治安救助组。由办事处副书记任组长,联防队、司法社区、办事处站、办、所等负责人参与。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人力和专业力量对突发公共事件危害地区和危险源实施警戒,维持社会治安,实行交通管制,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
3、工程抢险组。由办事处武装部任组长,联防队、民兵预备役、社区工作人员、事发地等负责人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抢修社区中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开展工程抢险、清理现场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由办事处副主任宋扬任组长,社会服务中心、计生、社区居委会等单位负责人参与。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快速查明社区主要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监控。
5、后勤保障组。由办事处副主任于任组长,办事处办公室、财政所、民政、劳动保障等负责人参与。主要职责是根据指挥部要求,统计、组织生产、配送、调拨、监管、采办各类应急物资,提供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车辆和生活保障。
6、综合协调组。由办事处纪检书记任组长,事件主管办公室领导和综治办、宣传负责人参与。主要职责是综合信息,及时传递动态,传达批示精神,协调上级开展事故调查,配合事件主管办公室、专业救援队伍等相关单位开展工作。
五、事故预测和预警
1、预测
办事处、社区要加强公共突发事件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制度,提高预测、预报准确性,发现可能引发Ⅰ级响应、Ⅱ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应先采取有效的预防和防范措施,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2、预警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要严格按照严重性与紧急程度,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各部门职责的分工,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预警,由办事处自然灾害指挥部负责;事故灾难的预警,由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局、各社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分别由办事处综治、医疗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分别由办事处综治、司法所、社区、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原则、条件和程序,及时、全面、准确的预警信息。
六、应急处置与管理
1、强化宣传教育。办事处各部门、各社区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执行力度,要通过广播、宣传栏、板报、墙报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常识,悬挂安全宣教图版,张贴安全生产生活条幅,增强公众个体的责任观念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2、加强预案演练。办事处应急管理办公室要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的原则,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付诸实施。各社区应结合工作实际,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要通过建立社区应急网络,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发动社区志愿者队伍,不断完善应急预案,以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3、应急处置步骤。办事处相关领导要在接报后第一时间亲临现场,启动应急预案、指定现场联络员、向市政府值班室报告现场信息、负责续报现场处理情况;快速组织当地先期处置队伍,控制事态、排出险情;根据各工作组分头展开应急处置,安全疏散转移危险地带人员研究临时处置措施;当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现场情况,协助开展应急处置至事件处置完毕。
【关键词】街道办事处;档案;创新
街道办事处对于城市建设以及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随着法治社会的逐步建立,随着城市经济的飞速发展,利用档案干的事情越来越多,街道办事处档案的作用就逐渐凸显了出来。为了发挥档案对于街道办事处的功效,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整个街道办事处的和谐健康稳定发展,就需要重视街道办事处的档案管理,要更好地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就需要注重档案工作的管理创新。
一、街道办事处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档案法》的需要
街道办事处的档案,主要涉及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城建档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低保档案、残疾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各个方面的内容,只有扎扎实实做好相关档案工作,收集保管齐全完整,街道在利用档案的时候,才能准确及时地找的到,用的上,才能够解决问题,才能够帮助民众排忧解难,化解社会矛盾。重视街道办事处的档案管理工作,才能够保存原始记录,保存街道各项工作得以持续开展的依据,无论是对于街道历史原貌的呈现,对于文明建设服务的体现,还是对于街道工作制度化与规范化处理的完善都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由于街道办事处本身的档案管理涉及诸多科室站所,需要全体干部职工的配合与支持。因此,要想更好地开展档案管理工作,必要的宣传是不可少的,宣传到位,才可以提升整体的档案意识,才能够进一步完善法制观念,让人们最终认识到,档案管理不单是《档案法》要求的体现,更是街道自身开展建设的根本性需求,这样才可以得到多方的支持与理解,最终推动街道办事处各项工作的可持续开展。
(二)是街道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
在街道建设中,街道办事处的档案管理是基础的保障性工作,完善档案管理,对于规范辖区内的社会管理,强化城市基层组织建设都有着重要意义。第一,街道建设与发展中所形成的所有档案,是对街道建设、管理,居民实际情况信息资源的集中反映,这一部分档案就是街道与居民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的重要凭证。第二,街道办事处的档案管理工作属于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并且街道办事处的各种工作都不能离开档案工作的支撑。只有真正完善街道办事处的档案管理工作,才可以全面提升街道办事处的档案管理水平,进而落实社会保障,做好司法调解,合理处理社会纠纷,化解邻里之间的矛盾,最终推动城市精神文明建设,促进街道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二、街道办事处档案管理创新的举措
(一)延伸工作手臂、改进服务方式
第一,在街道办事处的档案管理中吸纳思想政治素质过硬的人员充当志愿者,这样就可以形成一个志愿者团队,最大限度地服务本地区的居民,同时,对于掌握一定档案常识或者是法律法规的思想品质过硬的专家、教师、党员、模范等人物,都可以将其吸纳进来,成为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支撑,针对部分可以实现对外开放的档案进行合理的管理与利用,这样就可以健全基层档案管理志愿者团队,形成全新的格局,帮助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减轻压力。第二,开拓创新档案管理工作,才能够真正做到为民服务,为街道办事处的一系列工作服务。创新工作模式,在千丝万缕之中发现工作的重心与热点,在繁杂的工作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让日常的管理充满街道办事处的特色。根据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本身具有综合性与多功能的特点,考虑将原本档案室与保密机构以及图书室之间的限制打破,强调三者之间的工作联系,在不泄密的原则下,通过单位工作整体性的优势,建立出联合性的检索目录,进一步简化检索的方式,除开机密的,需要进行保密控制的档案之外,都可以实现数据资源彼此之间的共享,这样就可以形成大范围的联动工作机制,解决居民的实际需求,最终服务广大街道人民群众。同时,利用专业化、特色化与均等化的创新服务模式,利用计算机来实现自动的电子搜索、借阅与查询等,这样也可以将基本的档案活动持续开展下去。
(二)创新工作理念,实现理论提升
第一,通过二维条形码技术的运用,在具体使用中利用若干个与二进制相对应的几何形体,来表示文字数值信息,通过光电扫描设备或者是图像输入设备就可以直接识读信息资源,并且做好相对应的处理。通过二维条形码的引用,就可以解决归档环节与移交环节之中出现的信息重复性录入的现象,这样就可以避免档案管理过程之中出现录入信息出错的问题,实现长时间的档案保存,满足资源的共享,最终来提升档案的管理水平。利用二维条形码,就可以满足工作之中横向与纵向两个方面需求信息的同时表达,所以,在很小的面积之中就可以实现大量信息达标,并且也可以满足信息的准确性要求。第二,持续性开展档案的继续教育培训,选择街道办事处当中具有能力素质及政治业务担当,并且扎实肯干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再教育培训,从而成为街道办事处档案管理创新模式的软实力保障,推动档案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开展。总而言之,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档案管理的重视度越来越高。在当前的街道办事处的档案管理实践中,我们通过持续性的工作发现了一个道理:没有创新,就没有未来。很明显,拥有创新,街道办事处档案管理工作就可以更好地开展下去,更好地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1]季红星.浅谈如何做好乡镇街道档案管理工作[J].办公室业务,2017(10):103+119.
[2]张文会.浅谈如何做好街道档案管理工作[J].黑龙江史志,2014(01):103.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城市形象和城市管理水平,完善顺畅高效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宜商宜居、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现代化生态城区,为打造“拥湾枢纽、生态商都”和年世界园艺博览会的成功举办创造更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市城市管理相关法规及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无缝隙覆盖”为目标,按照“统一领导、权责分明、条块结合、网格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区、部门、街道、社区城市综合管理体制机制,充实基层力量,强化属地管理,提升数字化、网格化管理水平,整治视觉污染,优化交通组织,注重景观打造,塑造“美、畅、亮”的城市形象,推进城市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社会化、长效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理顺城市管理工作体制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补充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组成成员。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按照工作规则,负责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评比。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管办)设在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兼任。
(二)街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工作机构。街道办事处成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任城管委主任,统一领导街道城市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未设置城管科的,均应设置城管科,专门从事街道城市管理日常工作。街道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街道城管科;各社区居委会设城市管理工作专(兼)职人员。
(三)调整“城管进社区”工作模式。试行城管执法中队与街道办事处工作融合模式。区城管执法局选择部分城管执法中队,派驻街道办事处,接受城管执法局和街道办事处“双重领导”,人员管理以街道办事处为主,执法业务以城管行政执法局为主。执法中队长兼任街道办事处主任助理,参加街道办事处工作例会,参与研究街道城市管理工作,向街道通报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城市管理问题,与所在街道共同研究解决。
(四)完善数字化城管工作机构。成立数字化城管工作专门机构,充实工作人员,组建多元化信息员采集队伍,实现城市管理的数字化、网格化。
(五)建立各级巡查制度。分管区长每周带领相关部门领导巡查不少于2次;区建管局、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及各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每周巡查不少于2次,分管领导每日巡查不少于1次;城管中队长、城管科科长每日要全面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迅速调度处理或报告。区城管办将巡查记录情况纳入考核。
(六)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区城管委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部署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调度全区城市管理工作;区城管办每月召集各街道城市管理工作分管主任例会,通报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协调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布置全区性工作任务。
三、明确城市管理工作权责
(一)总体权责划分
区城管办对全区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协调、调度、督查和考核。
“主次干道及两侧”的城市管理相关工作由职能部门负责【主次干道两侧是指:主次干道两侧有沿街经营网点的,从主次干道中心线至沿街经营网点外立面;主次干道两侧有围墙的,从主次干道中心线至沿街围墙墙根;主次干道两侧既没有沿街网点也没有围墙的区域,从主次干道中心线至人行道或绿化带或边沟的外沿(含边沟)。责任区域划分存在异议的,由区城管办负责协调并予以明确】。区建管局负责对市政道路及市政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环卫设施、环境卫生等进行专业维护管理;区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的各项行政执法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除主次干道及两侧之外的城市管理相关工作。城管委各成员单位,要根据管辖及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全区城市管理工作。
(二)具体权责划分
1、市政设施管理。主次干道及两侧市政、环卫设施的管理养护由区建管局负责;背街小巷、无物业居民小区、企业或单位自主开发的居民楼院内市政设施的管理养护(包括古力井及井盖等)由街道办事处检查,并协调相关部门联系责任单位进行专业化养护;物业化管理小区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新增道路及设施正式移交之前,由建设责任部门(包括生态商住办、现代商贸办、交通商务办)根据规定时限予以维护管理。
2、园林绿化管理。主次干道及两侧公共区域的绿地管理及养护由区建管局负责,新增绿地正式移交之前,由建设责任部门(包括生态商住办、现代商贸办、交通商务办)根据规定时限予以维护管理;背街小巷和无物业管理小区内绿地养护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物业化管理小区由街道办事处督促小区物业公司进行养护;病虫害的防治及大型树木的倒伏由街道办事处报区建管局处理。
3、环境卫生保洁。主次干道及两侧的卫生保洁工作由区建管局负责;背街小巷和无物业的居民楼院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有物业的居民小区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街道办事处负责检查督促。
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区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占路经营、乱倒垃圾、乱摆乱放、乱搭乱建、噪音扰民、露天烧烤、市场冒市等行为进行查处;负责人行道等公共部位乱停车的查处和门头户外广告等“视觉污染”的整治;负责查处和清理主次干道运输撒漏及两侧范围内的建筑、装修、工业垃圾;背街小巷和居民楼院涉及城市管理的违章、违法行为,由街道办事处、物业办、物业公司及时巡查,及时发现,并做好说服、劝导工作,对劝导无效拒不整改的,协调区城管行政执法局予以查处。
5、垃圾容器设置管理及垃圾清运。逐步撤销所有社区内的垃圾大箱、垃圾池,未完成改造的“村改居”社区和无物业管理的居民楼院,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定点设置垃圾容器,实行生活垃圾定时投放、清运,并负责垃圾容器外的垃圾清理和容器的日常维护管理;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设置、清运和管理;主次干道两侧的垃圾容器由建管局负责设置、清运和管理;设置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垃圾桶要逐步“退路进院(巷)”,并倡导垃圾容器美化或地埋式设置;建管局加大对垃圾转运站的管理,严格遵守工作时间,确保垃圾能够及时投放和处理。
6、建筑垃圾处理。社区居民装饰装修垃圾由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暂时存放,并负责以有偿代运的方式运送至城管行政执法局指定的合法倾倒点。街道办事处和生态商住办、现代商贸办、交通商务办负责旧城和城中村改造现场建筑垃圾(含附着生活垃圾)的清理、清运管理,监督开发企业将拆迁改造产生的建筑垃圾运送至市指定的合法倾倒点进行处理。
7、河道沟渠管理。已改造完毕的河道、明沟、暗渠的管理由区建管局负责;属各社区集体用地范围内未进行市政改造的沟渠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李村河青银高速至黑龙江中路河段由浮山路街道负责管理,黑龙江中路至峰山路河段由市场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峰山路至入海口(除四方区管辖范围以外)河段由建管局负责管理。
8、建筑工地及占掘路管理。参照《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及运输撒漏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对暂不进行开发建设的预留地和待建地由相关街道办事处及生态商住办、现代商贸办、交通商务办共同负责设立围挡并进行简易的绿化美化;对未经允许违法占掘路的行为,由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
9、市场管理。有审批手续的正规市场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与管理由区商务局和区市场管理中心负责;自发市场由城管执法局依法进行查处;经城管行政执法局和街道办事处同意设置的固定民生市场,环境卫生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
10、有害生物防治。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居民小区、楼院除四害设施的逐步完善和药物投放,生态商住办、现代商贸办、交通商务办积极配合所在办事处做好所属拆迁工地有害生物防治。
11、门前“责任区域管理”。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军和个体业户签订责任书,由上述单位和个人对门前环境卫生和秩序进行“责任区域管理”。具体责任区域划分,由各街道办事处逐条道路、逐片区域予以明确,以书面材料和电子地图两种形式予以记载,并报区城管办备案。
四、规范城市管理工作标准
区建管局、区城管行政执法局承担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等公共管理事项,要做到依法行政。所有审批项目统一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对于专业队伍承担的专业维护事项,逐项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制度、管理规范和作业标准,做到规范运作。
五、改进城市管理工作考核
(一)考核组织。分为日常监控考核(占30%)、每月考核(占30%)和数字化城管考核(占40%),每月进行一次考核汇总,季度成绩为本季度三个月的平均值,年度成绩为四个季度的平均值。日常监控考核由区城管办组织实施,包括:每日巡查、每周汇总、领导批示、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市考核通报等项目考核。每月考核由区城管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职能部门组和街道办事处组。考核标准按《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标准》执行。城市管理考核年度综合成绩作为全区城市管理目标绩效考核的依据。
(二)奖惩兑现。区财政局每年列考核奖励专项资金,对考核优秀的先进单位(部门)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对在市内四区城市管理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部门、区季度考核排名末位的部门(单位)以及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季度考核排明名末位的城管中队,其主要领导要在全区城市管理调度会上作表态发言;区年度城市管理考核排名末两位的街道办事处和城管执法中队年终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六、强化城市管理工作保障
(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区财政局要根据新的城市管理权责划分和每年工作量,及时测算调整数字化城管、市政养护、园林绿化、环卫保洁、背街小巷居民楼院等城市管理工作经费,并逐步解决城管行政执法局办公经费和执法保障经费,统一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确保城市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设立城市管理年终考核奖励资金,每月按时向有关单位拨付城维费,为城市精细化管理提供有力支持;预留市政、园林、环卫公司城市维护经费各20万元、街道办事处城市维护费10%、城管行政执法局执法保障经费10%,用于应急处置责任单位职责范围内应及时处置而未进行处置的城市管理问题,由区城管办负责协调相应问题的处置并据实支出相关费用,剩余费用年底一次性返还。
(二)配齐配强城市管理队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相关部门、街道城市管理工作人员的核定和配备,切实解决城市管理人员不足的问题。
(三)规范物业管理。区物业办及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的工作意见》积极开展各项工作,落实责任,保证物业管理规范化和长效化。
(四)加强联合执法。区城管委各成员单位要强化联合执法工作意识,加强联合执法,努力提高城市管理工作效率。特别是公安、交警、城管、规划、国土、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运输撒漏、建筑工地、非法摩的、废品收购、占路经营、环境污染等重点难点问题的查处。
(五)加大问责力度。区城管委将严格按照《区干部问责办法》、《区城市管理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对出现城市管理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造成较大、重大影响的街道、部门、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问责,确保城市管理各项工作全面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省《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市上垃圾处理费征收相关规定为依据,立足当前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突出发挥辖区办事处属地管理优势,实行以办事处征管为主体的征管模式改革,杜绝僵化征管模式运行造成的管理漏洞,切实做到费用应收尽收,逐步形成灵活、规范、高效的长效收费征管机制,为城市环卫投入稳定增长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内容
(一)区今年垃圾处理费征收总额为545万元,扣除环卫处今年已收的141万元,其余404万元分解落实到城区6个街道办事处,具体任务为:北关办事处155万元、东大办事处80万元、路办事处70万元、东关办事处70万元、中山街办事处19万元、七里办事处10万元。
(二)各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区财政供养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商业网点、居民小区、城中村及个体经营者生活垃圾费征收管理工作,征收区域和任务数额不交叉。
(三)区财政供养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差额定补单位)和社会团体垃圾处理费由区财政局按年一次性代扣收缴。
(四)从环卫系统临时抽调15名工作人员,采取划片包干的办法与各办事处共同开展征管工作。
(五)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市政府2006年确定的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附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少和免除应缴的垃圾处理费。
(六)垃圾处理费征收票据统一使用区财政部门监制的专项收费票据,严禁使用各种非法票据。
(七)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工作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办事处收费管理实行日结月清,由办事处确定专人将每月所收款项交非税收入管理局。所收资金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要求,全部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清运和填埋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八)各办事处每月按照收费总额的10%提取收费管理工作经费,每月由区财政局拨付;各办事处超额完成全年下达的收费任务,按照超收数额15%的比例提取工作经费,年终经区政府审核后由区财政局一次性统一拨付。
三、实施步骤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工作方案从2012年5月1日正式实施,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5月1日—5月15日)。各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分别召开动员会,广泛宣传实施垃圾收费征管新方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认识,为加快推进收费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5月16日—12月15日)。各办事处完成收费队伍组建和相关证件的办理工作,在辖区全面实施垃圾费收缴工作。
(三)考核检查阶段(2012年12月16日—12月31日)。各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对收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自查,对相关资料和票据进行整理归档,区上组织人员对照方案要求进行考核检查,兑现奖惩。
四、职责分工
(一)各办事处负责从办事处内部调剂人员组建垃圾处理费征管队伍。
(二)区财政局负责为各办事处提供垃圾处理费征收票据;完成各办事处辖区区级财政供养单位垃圾处理费代扣收缴工作;负责每月按比例拨付各办事处征管工作经费和年终奖励的兑付。
(三)区物价局负责各办事处收费人员的证件办理工作。
(四)环卫处负责提供各办事处垃圾处理费征收各项本底资料和收费基础数据,协助办事处完成收费业务培训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足额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于促进城市管理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办事处要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照方案制定具体的征管工作实施方案,行政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分管领导要抓好落实,尽快成立收费队伍,加强人员收费业务培训,确保征管工作有序推进。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现行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职责进行重新调整和界定。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调整城市市政设施管理职责范围
围绕“全时段、全覆盖、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城市的总体目标,按照“专业化管理为主、属地化管理为辅”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体制,明确职能分工,强化管理责任,对城市管理职能部门、镇、街道办事处的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职责范围重新进行调整和界定。
(一)城区范围内职责调整
南起路(含路)、北至区界、东起路(含路)、西至路(含河)范围内区域:
1.按照市、区城市管理职能划分,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莲池公园、人民公园、河两侧游园(共青团路至区界)的市政工程设施、照明设施及照明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市路灯管理处负责火车站广场地上广场、路互通立交和现行管辖范围内的城区道路路灯及路灯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工作。
2.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小区和企事业单位自管小区的市政工程设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社区(含物业管理小区和企事业单位自管小区)楼前楼后从楼内至化粪池的污水管线、化粪池及化粪池井盖的监督管理工作。
3.区园林局负责中心广场、儿童公园、城区河道两侧游园(不包括市管的)、街头游园的市政工程设施、照明设施及照明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工作。
4.区城管局负责行使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火车站广场管委会负责火车站广场地下广场的路灯及路灯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工作。
6.除上述市有关部门、相关镇、各街道办事处,区相关部门管理区域外的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管理工作一律移交区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其中包括:
(1)原公路分局负责的路(人民路至区界)、路(铁路立交桥至路互通立交)、东路(东三路至路铁路立交桥)市政工程设施(不含路灯及路灯附属设施)。
(2)原体育场街道办事处负责的东三路(共青团至路,不含路灯及路灯附属设施)。
(3)新世界步行商业街管委会负责的新世界步行商业街(商场路至路)。
(4)原市相关部门负责的北西六路(路至联通路段,不含路灯及路灯附属设施)、路(路至区界,不含路灯及路灯附属设施)。
(二)城区以外区域职责调整
1.按照市、区城市管理职能分工,市相关部门负责新区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及新区道路路灯及路灯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工作。
2.区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负责路(路至南外环路,不含路灯及路灯附属设施)、路(路至路)、路(路至化工厂东墙)、路南延段(路至大道)、路(路至西南外环)、路(路至村)、路(路至路,不含路灯及路灯附属设施;路至周村界,不含路灯及路灯附属设施)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工作。
3.区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年以后市、区投资建设的镇、街道办事处雨污分流工程的雨污水管网的养护、维修、管理工作。
4.相关镇负责新区辖区内的村庄、物业管理小区和企事业单位自管小区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区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全区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市政工程设施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及考核工作。
(四)区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的道路设施、桥涵设施、排水设施、防洪设施、照明设施等职能不变。
(五)区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的河、河、河、南部排洪沟职责不变。
(六)随着城市的发展,对新增加的城市道路及时纳入市政工程设施长效化管理中,管理职责及范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界定。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好落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积极主动落实好与区市政工程管理处职责调整的交接工作,交接前及交接过程中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由原责任单位负责。同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相关部门要按照此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职责和范围调整要求,建立健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配足配齐各类市政设备,实现我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和长效化。
(二)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责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资金、人员、机构到位,努力开创我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的新局面,打造路畅、水通、灯亮、安居的优美城市环境,促进全区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乡镇或城市市区,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的18至49周岁的育龄人员。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重点是已婚育龄妇女。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税务、民政、城乡建设、乡镇企业、房地产管理、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六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对没有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限期补办。
(三)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并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四)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定期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情况。
(六)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及个人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义务情况。
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帮助和指导已婚育龄人口按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二)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三)出具婚育证明,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四)为流出的育龄夫妻审批发放生育指标。
(五)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过定期联系,了解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八条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经查验合格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暂住、营业、务工等手续。
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属生殖健康检查对象的,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寄送一次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第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依法办理的生育证,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营运证等证照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机构,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督促流动人口办理和交验婚育证明,督促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协助做好对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人员的查处工作。对拒不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不得招用和租赁。
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应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和查验、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等项工作。
第十三条暂住人口管理费按规定用于计划生育工作的部分,应当全部用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计划生育法规、规章予以处理。用工单位应予辞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应注销其暂住户口。
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的;
(二)出具假婚育证明的;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工作、居住、生育等为目的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本市以及本市外出已婚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建设等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计划生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建设等部门应当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本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与流动人口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法律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支持流动人口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查验、登记进入本市的成年流动人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三)定期组织对进入本市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四)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等服务,指导其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五)为本市外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六)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服务;
(八)开展与户籍地的日常联系、协调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信息的沟通和反馈;
(九)法律、法规以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本市单位和个人招用流动人口,向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的,应当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按照计划生育责任书的规定,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证件查验、药具发放、技术服务、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十条进入本市的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15日内,应当向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交验《婚育证明》。
第十一条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由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一)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者居住登记1年以上,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第十二条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在进入本市三个月内到户籍地补办《婚育证明》。在补办期间,应当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第十三条具有本市户籍,拟离开本市三个月以上的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到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育证明》,并提交下列证明:
(一)本人的户籍或者身份证明;
(二)本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第十四条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进入本市的成年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咨询服务。
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人员,持《婚育证明》,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进入本市的已婚育龄人员持《婚育证明》可以在用工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对进入本市的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产期医疗保健服务时,应当核查其相关生育证明。对无生育证明的,应当通知其现居住地或者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对无生育证明的,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应当通报其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婚育证明》的,予以警告,并处50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交验《婚育证明》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
(三)伪造、变造、买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