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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农村土地治理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作者简介:郜永昌(1978-),男,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村经济法治。
摘要: 我国农村土地登记总体上呈现“法律缺位,政策先行,回避争议,强制推进”的特点,希望借助权利登记制的治理功能,通过完善登记实现对农村土地流转秩序的治理。但不可忽视现有登记制度的缺陷为秩序治理所形成的影响:如虚化的权利主体不能确立登记主体,分立的登记机关无法产生统一准确的登记信息,错位的效力规则无法达成一致的权利变动预期,模糊的赔偿责任导致无法划定登记权行使边界。这些障碍必须通过统一权利主体与登记机关信息、按土地的不同用途构建效力规则及完善错误登记的损害赔偿制度予以克服。
关键词:农村土地;权利登记制;用途管制
中图分类号:F30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3)04-0020-05
关于土地登记,著名土地法学者温丰文教授是这样定义的:土地登记系指将土地及建筑改良物之所有权与他项权利之得丧变更,依法定程序,登载于地政机关掌管之簿册,其目的在于管理地籍、确定产权、并作为课征土地税,推行土地政策的依据[1]151。由此我们可知,土地登记,不仅是一种土地产权变动的标志,也是国家进行土地市场治理,推行土地政策的行政手段之一。在既有研究成果中,学者对于登记作为产权变动标志的探讨较多,而对登记作为国家进行土地市场治理手段的讨论相对较少,故本文将着重于探讨登记制度的市场治理功能的实现障碍及其制度改进方向。
我国实行以权利登记制度为主(兼采托伦斯登记制度)的登记制度,更易于实现国家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秩序的治理目的。考查世界各国的三种土地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更容易成为国家治理的工具。原因在于,权利登记制所奉行的实质审查及全面登记的登记制度,包含着此种制度对国家权力的盲目崇拜、对人的理性的无限信任及功利主义的成本考量。在权利登记制中,国家通过强制登记制度的实施,生产出交易产权的确定信息,并且将这种信息提供给社会,并担保这种信息的真实[2]。本文认为,权利登记制的功能绝不仅仅在于维护土地交易安全或保障产权,还在于其已经成为进行市场治理、推行特定国家土地政策的手段之一,后者尤其体现在农村土地登记制度上。
这种特定土地政策可以表述为:发源于城市的土地市场改革,基于“土地双重二元结构”的特性,为了保证实现城市房地产市场(尤其是土地供应量)的秩序与发展,立法者采取直接限制农村土地流转及其相应权利的特殊政策。这种特定的土地政策虽有其历史功绩,但在客观上造成城乡土地市场的分割,侵害了农村土地产权人的既有利益。随着土地市场的不断发展,公民土地财产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此种政策完全无法抑制农村土地产权人非法流转的冲动,形成既有政策失灵的制度困境(以“小产权房”管制失灵为典型表现)。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是实现对农村土地市场治理,实现城乡土地市场统一的基础条件。而要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实现市场统一,必须保证农村土地市场流转的交易安全,确定统一的流转规范。登记制度的首要作用就是可以为农村土地尤其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提供流转“底本”数据,防范基层官员的“选择性执行”及集体产权人的“机会主义行为”。由此我们可知,现有登记政策将物权法中所确定的申请登记原则转换为强制登记原则,表面看是借助产权登记所能提供的公示力、公信力及推定力,实现确认产权界限的目的,其实质则是基于国家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治理目的。
然而,基于目前土地登记规范,登记能否实现“规范土地流转”这一治理目的?权利登记制本身的缺陷与目前的行政登记权扩张态势,是否会导致行政权对公民土地财产权的进一步侵犯?正如我们应警惕权利登记制下公权力恣意扩张可能性一样,我们也必须考虑目前的登记制度对实现这一治理目的的障碍及其制度改进路径。
一、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治理障碍分析
(一)权利主体虚化导致无法确定登记名义人
根据登记要件主义,任何土地产权变动均应以登记为要件,方能保证土地流转的交易安全,因而登记簿所提供的登记名义人即为交易双方证明并追索权利人的重要线索。在登记过程中,在登记簿或登记权证上必须确定登记权利主体或登记名义人,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概念表述,使土地登记名义人被“虚化”,根本不符合登记名义人确定性要求,因为“农民集体”不应该成为一个恰当的民事主体,不应成为登记名义人;而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授权组织,则因为组织形式残缺或治理结构不完善等原因也不能正确行使土地所有权。按照《宪法》、《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的规定,法律所授权的管理组织包括: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现有政策采取尊重事实等方法,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主体名义之下。但是农民集体所有因缺乏合理的权利行使机制,容易在实践中造成村干部“内部人控制”的权利行使困境,而一旦内部人(可以称为“假权利人”)控制所形成的土地流转被其他权利人(如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此提出异议,则会导致交易失败,甚至引发社会不安定问题。
同时,本次登记的政策性文件未改进已有产权登记纠纷处理规范,同样会导致权利登记制所具有的规范土地流转的治理功能大打折扣。在权利登记制下必然重视登记的实质效力,登记名义人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所以在进行确权登记之前,必须通过现有确权规则确定登记名义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争议由相关政府来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在30日内可以向法院解决,而从诉讼到裁决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争议没有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此时土地登记发证自然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当争议一方的主体权益被国家承认(登记为标志)时,则意味着另一方的权益将会受到永久损害,导致假权利人处分权利被其他产权人认定为无效,从而导致流转交易失败,从而引发权利纠纷与冲突。
而登记机关的统一,应分步进行,可以首先实现集体农地使用权与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其次实现农村集体其他土地(水地、草地等)与集体土地登记机关的统一。即现有的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制度中的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农民宅基地登记及农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应统一由国土部门进行登记,不应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适当的时候应该修改《土地登记办法》,实现国土资源的统一登记,即对于水权、林权、草原权利均应由国土部门登记。
(二)完善土地用途登记信息
权利登记制下我国对于登记簿采用物的编成主义,可以便利地在登记簿中细化对土地用途内容的登记,因为“土地登记系为土地用途之外显结果,而土地用途则为土地登记的内蕴原因”,两者息息相关,应不能各自割裂[5]150。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应标明该土地的实际用途、地上建筑物、建筑物的修建时间等事项,为将来进一步土地流转提供基础;对于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同样应细化为:农地级别、农地管制用途,规划变更预计年限等内容,否则农地投资人无法形成合理信赖的预期。应依据农地的质量与等级,通过技术性手段,确定每一块农地的具体管制用途,并对每一种农地之使用手段做出严格规定。规划变更预计年限的规定同样可以保护农地权利人的利益,其原因在于,虽然法律赋予农地权利人以30年或更长的使用权,但地方政府可以通过修改规划,使农地变更为建设用地,并通过较低补偿实现对权利的“置换”。对于土地进行详细的用途登记是保证登记的治理功能实现的重要手段,可以将对农村土地的身份性治理向用途治理转换,不再以权利人的身份确定该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流转,而是以土地使用性质及其承担的公共职能来判断该地块是否可以转用,因为依据权利人的身份确定权利的性质违背了平等原则;不再以土地使用权流转双方的意愿来判断该土地是否可以流转,而是以该土地流转是否违背用途管制的目的来判断是否可以流转,否则流转双方基于私人利益的追求,其均可以对“公共利益”视而不见,造成双方流转的外部成本难以内部化。
(三)按不同用途构建不同的登记效力规则
依据不同的土地用途,实施不同的土地登记变动规则。在权利登记制下,国家公权力具有扩张态势,登记要件主义对权利变动的要求最为严格,因而在我国的农村土地范围中,应对农村土地的核心部分:农用地实施登记要件主义,未经登记,不发生权利变动的法律效力,这种登记要件主义设计应同时包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及集体农地使用权实行登记要件主义,以增加权利人改变上述土地用途的难度。理由在于,农地承担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目标,具有公共利益属性;而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仍应实行登记对抗主义,同时应规定除上述两类土地使用权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样实施登记对抗主义,即双方的交易只要经双方通过债权行为即可生效,只是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的国家干预程度相对较小,有利于国家激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四)完善登记错误损害赔偿制度
不动产登记赔偿制度之所以得以普遍确立,主要是建立在侵权行为理论和登记的推定力补救的基础之上[6]132。对于前者,则说明土地在现代社会中价值巨大,如果真正的权利人由此受到巨大经济损失,如果不予以赔偿则不符合分配正义的原则;对于后者,则说明登记错误必然导致登记结果的异化,而登记赔偿制度则有利于抵销物权推定力的负效应。实质主义登记与形式主义登记体制下,错误登记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同的。实质主义登记条件下,登记机构负有实质审查义务,其注意义务较高,且应实行无过错责任形式;若登记错误则应进行赔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而形式主义审查条件下,则登记机关仅负责交易形式的审查,而不进行内容审查,则不应承担错误登记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目前立法偏重于实质主义登记立法,如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具体设想为:(1)应确定该赔偿责任应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2)赔偿额度应以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为限,一般仅应包括直接损失,不应包括间接损失,但因土地登记有时容易给当事人形成非常大的损害,为周全保护当事人利益,因此应逐步建立登记赔偿基金制度和保险保障机制。为有效解决赔偿资金的来源问题,可以借鉴域外的登记赔偿基金制度,即从登记机关收取的登记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设立基金,该基金只能用于登记错误的赔偿,不能挪作他用。同时还可以将保险机制引入登记体系中,由登记机关向保险公司投保,购买登记责任险,以使在错误登记中受损的当事人可以获得补偿。(3)同时在实现路径上应由登记机关先行赔付,同时再向有过错的当事人追偿,其追偿范围包括登记机关先行赔偿的资金、利息、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三、结语
登记实质上以国家权力为表征,由国家对土地流转交易结果直接予以确认,所以促使土地流转交易不断完善及规范非法土地流转交易均以构建自洽、良善的土地登记制度为前提。权利登记制既然是我国的既有制度抉择,则必须充分权利登记制模式下的正向制度功能,必须从登记名义人、登记机关、登记对象、登记责任等方面入手完善登记制度,基于城乡土地市场同地、同权、同利的原则,构建统一的登记法律,既维护公共利益,同时也提高了土地流转的效率与安全性。
参考文献:
[1] 温丰文.土地法[M].台北:著作权人自版发行,2007.
[2]李凤章.登记限度论[D].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
[3]何・皮特.谁是中国的土地所有者:制度变迁、产权和社会冲突[M].林韵然,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4]孙宪忠.物权法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反思[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坚决纠正和着力解决农村土地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稳定农村形势,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完善土地二轮承包。切实落实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不变,做到土地承包到户,合同签订到户,证书发放到户。对至今尚未开展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个别村民组,要力争在底前完成土地承包合同续签和经营权证书发放工作。
(二)查遗补漏。全面清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合同书签订以及损毁、丢失情况,对需要补签补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经营权证书的,要在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合同书、经营权证书到户率达98%以上。
(三)规范土地流转。对农户土地流转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依法纠正违背农民意愿强行土地流转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反租倒包的办法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四)落实被征地农户补偿政策。清查被征地农户的征地补偿款是否被截留、挪用、扣缴等,查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五)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纠正在承包期内违背土地承包政策进行“小调整”和强行收回出嫁、丧偶妇女承包地的行为。
(六)查处依权发包或仗势强包行为。查处和纠正机动地、“四荒地”发包不民主、不公开或个别农户依势强行承包行为。
(七)依法查处不归还代耕他人承包地行为。
(八)规范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建立健全乡、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解决因区划调整造成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问题。
(九)建立健全、调解、仲裁机制。落实收件回执制度,强化土地纠纷属地管理责任,做到小的土地纠纷不出村,一般土地纠纷不出乡,大的土地纠纷不出区。
三、工作步骤
全区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从8月25日开始至11月1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宣传动员。各乡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认真召开村组干部和村民代表会议,全面进行安排布置。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政务公开栏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重大意义,让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到此项工作中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阶段:落实责任,全面自查。各乡、村对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落实到人,明确职责,实行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责任制。按照统一要求,要逐村逐户进行土地承包合同书、经营权证书签订保存情况以及土地流转、征地补偿等情况调查登记。对农户需要补签、补发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经营权证书和土地流转合同书份数,由乡负责以村为单位汇总,于9月12日前报区农业局统一印制。对带有重大倾向性可能造成群访和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问题,要及时向乡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三阶段:采取措施,逐条整改。各乡要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分村逐条进行梳理,限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农户因丢失、毁损和未签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经营权证书和流转合同书,按照农业部门统一印制的范本,由乡组织技术力量指导村重新签发到户。
第四阶段:建章立制,总结完善。各乡农村土地突出问题整改结束后,要建立和完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档案,抓紧成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机构,确定专(兼)职仲裁员,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同时,要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于11月5日前报区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司其职。为加强对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农业局、区国土分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局和各乡等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区农业局负责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牵头与组织协调,并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突出问题治理的相关工作;区国土分局负责纠正征用农村土地中侵害被征地农民权益的行为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工作;区监察局负责查处农村土地承包中违法违纪行为和违法违规征占用农村土地行为;区民政局负责专项治理工作中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相关事务;区局负责落实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农民来信来访工作责任制。各乡也要相应成立由乡长任组长、分管乡长任副组长的组织机构,并于9月5日前报区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1 农村土地整治的现实意义
首先,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通过开展农田整合活动,对耕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复垦,在增加农业耕地的同时,建设高质量和高标准的基本农田。农村土地整治有利于集中开展土地平整和农田水利、田间道路、林网等项目的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村成片”的美丽农村新貌。
其次,开展农村土地整治有利于优化土地结构布局。结合城乡体系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布局建设,适度调整和撤销并入布局分散的自然村集体,对腾出的土地进行科学合理的开发,使腾退的宅基地、农村废弃土地和空闲土地进一步被利用起来,建设新的村集体,形成农村人口向着城镇中心集中,产业向着聚集区集中,农业耕地向着集约化和规模化方向经营发展。
再次,完善农村地区配套设施,提高农民群众生活水平。通过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对农村路网、供水系统、供电系统、通讯系统和广播电视系统以及生活垃圾处理系统、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进行完善,为农村地区配合完善的基础设施。进一步健全医疗卫生、教育、文化娱乐、社会养老体系、商业网点等公共服务系统。在农村地区广泛推广清洁能源,改善农村脏乱差环境,实现对农村布局结构优化,提升?r民群众生活水平。
第四,农村土地整治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提高农民群众收入。通过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引导农民群众开展规模化经营,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实现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推动现代农业科技水平向前发展,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将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解放出来,转移到其他产业中,真正实现农民群众增产增收。
最后,解决建设用地困难。农村土地整治都将集体建设用地纳入到城乡建设用地体系中。在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耕地质量得到切实保证的基础上,将同村建设用地资源按照有偿转让的原则,调剂到地区产集聚区和城乡建设用地中。
2 科学推动农村土地整治的战略对策分析
2.1 科学规划,确保项目实施的合理性
农村土地整治是一项复杂性和综合性很高的工作,其涉及面广泛,工程量大,因此在实施之前科学规划十分重要。在对项目进行规划过程中要按照重点整治大规模连片耕地、无人居住的闲置宅基地、大片废弃用地,坚持农村土地整治和新农村建设要求相结合,和现代农业发展相结合,与采矿塌陷区治理相结合,和村集体与城乡规划相结合,与发展地区特色农业产业相结合。在整个规划编制过程中,要联合国土、农业、水利、环保、工商等多部门专家学者进行充分的论证,通过实地调查,对整个治理项目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同时还要保证农民群众广泛参与其中。真正做到集思广益,汇集民智。规划方案制定出台之后,要通过专项会议、听证会,在多个媒体渠道进行公开,广泛征求意见,确保农村土地整治后农民群众满意。
2.2 尊重农民群众,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过程中,要始终将惠及民生作为首要任务目标。在项目选址、规划设计、实施、验收和权属调整以及后期管理维护过程中都要坚持从农民角度出发,全民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并且在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尽量使用项目所在地的农民群众。同时要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坚决禁止一刀切。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是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高效开展的重要保障。
2007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200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要求,重点开展了完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推进农垦体制改革、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等五方面工作。
(一)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围绕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坚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1.研究制订相关制度。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并列入了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开展了建立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开展了“四荒”、滩涂、水面等资源开发利用中公开竞价和招投标制度研究。
2.继续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在已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的基础上,2007年又增加了22个仲裁试点,试点总数达到190个。试点单位基本做到了一般纠纷解决不出乡、重大纠纷不出县。
3.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针对承包经营权落实不到户、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和随意调整承包地、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违法侵占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民承包地、以各种名义变相征占农村土地等突出问题,农业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在全国农村开展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并组织了6个督导组,对15个省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导。
4.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流转规范管理与服务。采取多种方式指导和推动各地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制和登记备案制,把土地流转纳入规范、有序的发展轨道。积极引导各地开展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指导地方通过建立土地流转中心等组织,土地流转信息,指导合同签订,创新了土地流转机制。积极探索组织土地整理、加强农田建设、实施流转补贴等措施,为流转创造条件,稳步推进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二)加快推进农垦体制改革
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全面推进垦区集团化改革,加快垦区集团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要求,加快推进管理体制改革。
1.建立健全国资监管运营制度。通过清产核资、明确母子公司功能定位、规范决策程序、明晰职权界限等措施,进一步明确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出资人地位,理顺集团内部母子公司之间的运行机制。
2.完善内部经营机制。以适应市场竞争为目标,通过企业内部的机构重组和流程再造,不断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实现集约化管理。逐步建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分离垦区办社会职能。加快国有农场代管的乡镇村及农场自办的普通中小学等社会职能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对确需保留或一时难以分离的,合理调整布局,精简机构人员,发挥规模效益。
4.积极化解债务。做好国有农场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根据债务类别及形成原因,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和办法。鼓励国有农场壮大经济实力,提高自身还债能力。
(三)继续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改革进程。
1.建立了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农业部依托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领导小组,成立了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联席会议,召开了由水利、林业、编制、人事、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科技、劳动保障等部门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参加的部门协调会议,密切部门沟通。
2.开展督导调研。及时下发了《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对全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情况进行了督导调研。召开全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会议,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
3.指导地方工作。指导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改革方案。截至2007年底,已有19个省(市)出台了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先前已进行改革的浙江、湖北、重庆、宁夏4个省(区、市)出台了配套文件或完善意见。河北省和宁夏区还出台了编制核定和人员分流安置等的配套文件,陕西省已于近期印发了改革实施方案。
(四)继续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截至目前,辽宁省已完成省、市、县、乡四级兽医机构改革;广西、上海、浙江、宁夏等4省市已基本完成省、市、县三级兽医机构改革;福建、吉林等30个省份完成省级兽医机构改革。全国67%的地市和45%的县级机构改革也已完成;15个省份乡镇站改革基本完成。通过改革,主要取得了以下成效。
一是防疫体系逐步健全。通过改革,国家、省、市、县、乡五级动物防疫体系初步建立起来。部分省份还加强村级动物防疫网络建设,有的地方财政拿出一定资金,补贴村级动物防疫员。
二是工作力量有所增强。各地在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科学配置内设机构职能,合理调整内部人员结构,逐步加强动物防疫等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机构力量,提高兽医机构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是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各地把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不断完善。
三、2008年改革工作动态
为了扎实稳步推进农业农村经济改革,2008年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方面
1.巩固农村土地承包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果。
2.抓紧延包后续完善工作。
3.不断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
4.加强土地承包和流转规范管理。
(二)农垦体制改革方面
1.积极协调,争取政策支持。
2.加快垦区集团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三)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方面
1.继续加强对地方改革工作的督导。
2.建立基层农技推广的投入保障机制。
3.启动《农业技术推广法》修订工作。
(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面
1.继续加强督查指导。
关键词:土地流转利益 土地收益分配 土地流转过程问题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12(c)-0169-01
近年来我国土地流转越来受到全国人民重视,农民土地流转问题也成为了国家重视的问题。我国要发展农业经济,土地流转问题必须正确面对。当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虽然由于土地包干到户存在一些生产力低下、产出量小等问题,但它保证了农民的根本利益不受侵害,因而仍然是我国不能动摇的基本国策。我国当下的土地流转过程中利益问题越来越严重,主要表现在农民土地流转定价利益及集体部分资金提留问题,流转登记相关费用问题,为获低价承包户非成本支出部分问题,以及环保下土地流转后的治理利益问题等。该研究者通过研究土地流转过程的利益问题,希望能找到解决的办法。
1 土地流转过程存在的利益问题
1.1 土地流转定价利益困扰农民
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在定价过程中往往受到困扰,一些早年出租土地给承包户以每亩价格300元/年为标准,10年不涨价,其结果是农民土地收益严重不符该年度生活水平,这使得一些完全靠土地转让而无收益的农民吃大亏,生活越来越贫困。这是以亩标准价格定价的引起的人民币通货膨胀下农民收益出现严重亏损问题。还有的就是一些土地被中介组织转手,多次获利,而农民却收益较少,承包户又损失严重,从而使得承包户因需承担高额租金而主动弃地而去,使得农民出租收益不稳定等。这一些受土地租金定价不公平影响,使得农民利益受损现象严重。
1.2 土地流转集体提留收益比例及去向存在问题
由于家庭承包责任制下土地仍然属于集体,家庭只是承包户,农民土地只能再次经过流转实现交易,而集体土地就有权获得集体收益,在实际农民再承包过程中,农村集体提留收益却并不如意,一些土地流转地区集体却收不到农民租金收入,原因是农民说并未出租而是与他人合作进行农业生产,不具备经营性质。在无证据和村民们集体反对下,集体提留收益无望。而一些地区土地承包集体则提留20%~30%的农民租地收益,也就是租金是1000元/亩/每年的,集体收益为200~300元,这就使得农民收益出现严重问题。集体收益后,很多村社将其作为农民共同收益进行分配,有的则被村干部用来再投资却长年无分配,使得土地租金集体部分成为少数村干部的收入。
1.3 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收费利益的问题难解决
近年来,一些地区土地流转过热,一些正规中介运营而生,他们帮承租户找土地,并收租一定服务费用,其价格根据地区差异,和承租户自愿来决定。双方交易在租金之外,而一些非法人员却借机敲诈农民,说是他介绍非要农民给中介介绍服务费等现象发生。也有的一些中介服务组织通过假倒卖手续将一些长年不在家务农的农民土地偷偷租给承包户并代收租金现象严重。中介服务收费组织出现的乱象让土地流转出现了较多问题,使得一些准备流转土地的农民又担心各类问题出现。
1.4 土地流转合同签定及手续费支付的问题
近年来,土地流转一些地方是找地方公证处进行土地流转公证,因此,需要收较贵的土地流转手续费,同时还要收合同工本费及其他手续费等,从而使得农民收益受手续费影响而不断减少。正是因为如此,一些地区挂牌成立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其目的就是服务土地流转,但他们仍然收取手续费,甚至比地方公证处还贵,这就使得土地流转合同签定及支付手续费出现了几难问题。在这个交易过程中,一些农村基层干部也借机向农民土地流转征收流转环保费、签字费、跑路费等一些不规范的问题,从而使得其管理出现较多问题。
2 土地流转过程利益解决的办法
2.1 实现土地级差定价,农民自由选择定价内容
农业用地应根据土质优势进行级差评价,按照四级标准进行划分,通过采取通阳光、土层深度、肥力测评、自然灾害严重与否,水源条件等进行综合认证,最终评价出四级土地标准。然后根据级差定价,最差一级定价不得低于单季作物收成产值的50%。如该土地能种玉米或小麦等,按其单季评价其收入不能低于其玉米总产出的50%,最好则不封顶按当地自愿定价成交确定。进行定价后,农民应自由选择,根据各标准进行自行土地评价定价,然后进行自愿交易。
2.2 合理划分集体提留收益比例,公开集体收益去向
当农民自愿转让其土地时,向集体缴纳提留收益比例应不得高于10%,贫困户最高不得超过5%。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农民的收益合理,避免因集体提留而导致实际效益被削夺的情况发生。集体提留的租金收益必须用于土地综合治理和农民利益支出,而不得作为非土地治理和该村社以外的经费来源,以保障土地租金收益不被非法侵占。
2.3 规范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有偿收费,明确服务收费项目
近年来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悄然形成,笔者认为不应对其打压,而应积极鼓励中小城市及乡镇房地产中介组织进入该行业进行有偿服务,我国应明确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标准,确定有偿服务价格范围,严厉打击非法中介收费,维护农民土地流转收益不受中介侵害。为此,应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执行细则》,从而有效指导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从事专项活动。
2.4 全额减免土地流转登记服务各类手续费及合同手续费
为了提高土地流转市场活跃度,增加规模化企业经营,加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市场,各地区或区县应成立公共服务免费组织,实现免费登记、查询、流转过户、合同签定、价格认证与评价,指导其服务,培训各类因土地流转的公共服务组织或个人等,实现解决农村土地流转最后一公里的公共服务全面覆盖,有效保障农民的基本利益不受侵害。
3 结语
总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收益问题复杂,要严防农民土地流转收益被侵占,或是被地方强权组织盘剥,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就有可能会出现因土地流转而产生的地方腐败现象。这必将会引进全国农民的强烈不满。该研究者简要分析了土地流转过程收益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后,提出了上述建议,希望我国政府重视农村土地流转收益分配的问题,真正服务农民,发展农业经济,将其土地流转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来重抓和严抓,从而保障农民根本利益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1] 王进,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利益保障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2009(10):47-49
[2] 李俊青.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农家参谋・种业大观,2012(4):30-31.
一、基本情况
(一)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况。我县自2006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证工作开展以来,严格按照上级精神,查漏补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到目前为此,全县已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5.1万本,证书到户率达99%,证书的填写较为规范。尚有一小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还未换发到户,其主要原因:一是土地即将被征用,所以暂停了权证的发放;二是有部分农户举家外出务工经商,导致权证滞留在村组干部手上。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情况。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开展以来,我县共续签补签合同5.1万份,合同到户率达99%,合同内容的填写比较规范完整。
3、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情况。自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明确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后,我县“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的现象已大为减少,但仍有个别村小组存在这种做法。截至到目前,我县不存在乡村组织强行收回农户承包地的情况。
4、农村土地流转情况。我县各乡(镇)土地流转严格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截止到2009年第三季度,我县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50761户,承包土地面积187413.96亩,全县农村土地流转面积36998亩,占承包土地总面积的19.7%;土地流出农户12306户,占承包总户数的24.2%;签订流转合同的农户1289户,其中规范签订流转合同的农户638户,分别占流转农户数的10.5%和5.2%;签订流转合同流转的土地5536.3亩,占流转土地总面积的15%;农户间自发流转土地面积35086亩,涉及农户11747户,分别占流转面积和流出农户数的94.8%和95.5%;乡村组织提供信息流转土地面积1912亩,涉及农户559户,分别占流转面积和流出农户数的5.2%和4.5%;土地流转形式主要以出租为主,占流转土地面积的78.6%,转包、互换、转让、入股和其他形式只分别占流转土地面积的6.5%、7.4%、3.9%、0.2%和3.4%。到目前为止,我县没有发现乡村组织包办、代替或截留土地流转收益的现象。
5、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情况。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引发案件的原因大多数是因为农村税费改革前由于农民承包土地需要缴纳的正常税费任务较高,种地利益少,部分农民不想要土地,就私下口头协商或者通过他人口头磋商,达成不收租金但划转税费任务的土地流转口头约定。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入,上级惠农政策的不断落实,农村征地补偿价格和范围的不断提高、扩大,农民的珍地、惜地意识大大增强,纷纷开始要求收回承包地。这样一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矛盾就加速激化,但因为只有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协议,一方站得住理,一方依据于法,争执不断,矛盾升级。针对这些矛盾纠纷,我县高度重视,严格要求各乡(镇)做好解释调处工作,不得相互推诿,把矛盾处理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今年以来,我县各乡(镇)所接7件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已基本调处到位。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情况。截至到目前为止,我县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36家,在去年的基础上新增了12家。具体情况如下:
(1)按注册时间分类:2007年注册登记10个,占总数的27.8%;2008年注册登记14个,占总数的38.9%;2009年注册登记12个,占总数的33.3%。
(2)按产业类别划分:种植业14个(其中白莲4个、烟草2个、果业5个、花生1个、红薯1个、油茶1个),占总数的38.9%;养殖业18个(其中生猪养殖11个、蜂业3个、肉牛养殖2个、水产养殖2个),占总数的50%;农机服务业4个,占总数的11.1%。
(3)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共计1001人,其中农民成员977人,占成员总数的97.6%。
(4)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共计1497.85万元,其中现金1435.06万元,实物折款62.79万元(主要为4个农机专业合作社)。
(5)在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目前经营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合作社有1个,为华丰畜禽专业合作社,其他大多数合作社经营收入都在30万元左右。
(6)在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实行了信息、培训、技术指导、农资供应、产品销售等综合服务的合作社有24个,占总数的66.7%;实行单一服务如加工或产品销售的合作社12个,占总数的33.3%。
(7)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合同制、合作制等方式带动7596户农户实现增产增效。
2、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费、罚款情况。到目前为止,我县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均未对我县经县工商局注册登记成立的3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过任何费用和罚款。
(三)农民负担管理工作
1、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五项制度”执行情况。我县继续坚持和完善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农民负担已经得到明显减轻,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涉及农民负担问题的群众件几乎为零。
2、“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执行情况。近几年来,我县没有申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少数村修建村内道路时采取村民自愿捐资赞助的形式修建,不存在集资摊派或变相集资摊派的行为。
3、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我县粮食直补、粮食综合补贴、良种补贴等发放给农民的各种财政性补贴资金全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不存在抵扣、截留、挪用等现象。
4、涉农收费情况。一是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政策我县已经落实到位;二是我县国土局、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民委员会对农民建房收费、罚款总体说来比较规范,除个别收费标准缺乏执行力度、有的乡(镇)收费票据填写不规范、有的收费或罚款项目执收执法单位错位、少数乡(镇)、村出现扩大范围或自立项目收费苗头外,不存在其他乱收费、乱罚款行为;三是未发现有其他方面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
(四)农村财务管理工作
1、农村“三资”管理情况。我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已经建立健全了《××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县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等制度;印发了《××县村级集体财务“村账乡”操作指南》,各乡(镇)今年全面实施了村账乡工作,但签订合同还不够到位。
2、农村财务管理规范情况。我县各个乡(镇)根据各自管辖范围的大小分别设立了1-3个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示范村,在示范带动下,各个村基本上能做到每季度公开一次村级财务;同时,每个村都建立了民主理财小组,但民主监督作用发挥得还不够充分。
3、农村财务审计监督情况。我县各乡(镇)对农民关心的热点和焦点问题经常性开展专项审计,发现问题严肃处理,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县站则开展审计抽查,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实施重点审计,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经验和做法
(一)领导重视。领导重视是抓好工作落实的关键。我县各级领导对农经工作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县领导重视农经各项工作。一是大力支持农经各项工作的开展;二是有力督促与农经各项工作相关的各职能部门搞好协作,推进农经工作;三是安排每年1.5万元的减负工作经费进入县级财政预算;四是每年能够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村财务管理等项工作的进展情况适当解决工作经费,保障我站的正常运作。
2、局领导支持农经各项工作。一是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民负担管理、农村财务管理等工作纳入了全局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二是不截留、挤占、挪用农经各项工作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三是适度弥补农经工作经费的不足,确保我站的正常运转;四是全面支持农经各项工作的开展。
3、乡(镇)领导推进农经各项工作。我县大多数乡(镇)领导都非常重视、支持农经各项工作的开展,在日常工作中,能根据本乡(镇)的实际情况,对农经工作给予必要的政策、资金、人力、场地、环境等的支持与扶助,积极推进农经各项工作。
(二)职工同心。职工同心协作是做好工作的基础。我站现有职工4人,我们充分结合自身的优势和长处,将当前农村经营管理的四大重点工作以及其他各项工作逐一分工,明确各自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要大力发扬协作精神,取长补短,相互促进、相互提高,全面提升了农经工作质量;各乡(镇)尽管农经工作人员紧缺,但大都能根据全县农经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紧密结合本乡(镇)的实际情况,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三)编发简报。加强工作指导是提高工作质量的有效手段。县减负办和我站从2008年1月起联合编发《××农经》工作简报,借助于工作简报,为全县广大农经工作者提供了一个学习法律、宣传政策、增长业务、浏览信息、交流经验、激励先进、鞭策落后以及营造了一个百家争鸣的工作平台,截止到今年11月,已编印简报35期次,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指导作用。
(四)办班培训。举办业务培训班是增强工作能力的有效途径。我站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二期农经工作业务培训班,借以促进和增强乡(镇)农经工作人员和村级财会人员的理论学习兴趣和业务操作能力,全面提升他们的工作实践能力。今年,我站已经举办了2次3期业务培训班,其中第1次2期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暨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培训班,培训乡(镇)农村财会辅导员、村(居)报账员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会计160余人;第2次1期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培训班,培训乡(镇)、试点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室工作人员50余人。
(五)调查研究。开展各种调研活动是提升工作措施的针对性和成效性的校正仪。今年,我站围绕农经工作的重点:一是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流转面积、流转规模、流转期限、流转原因、流转手续、流转地用途、流转效果、流转纠纷情况、流转管理状况、流转潜力等的摸底调查,形成了《××县农业局关于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报告》,针对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可操作性强的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建议;二是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题调研活动,撰写了《××县生猪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的调查与启示》、《试验示范撑起一片蓝天》、《“九统”服务支撑合作社走过一个个春秋冬夏》、《找准合作点推动合作社健康稳定发展》等近10篇调研报告,有力地推进了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与发展;三是开展了财务公开“难点村”难点情况调研活动,认真剖解和分析“难点村”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治理工作措施,形成了《××县农业局关于财务公开“难点村”难点情况的调查报告》,为及时完成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难点村”的专项治理工作夯实了坚实基础。
(六)搭建平台。搭建服务平台是抓好工作落实的重心和基石。我县建立了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室),进一步规范了农村土地流转秩序,加快了农村土地流转进程,消除了农村土地流转纠纷隐患。
(七)抓点示范。抓点示范是工作推开和规范运作的助推器。我县农经各项工作大都建立了试点示范村(点),并认真抓好各示范村(点)的规范化建设工作,积极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各示范点的设立情况如下: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示范村17个,分别是:高田镇的田心村、湖坑村,丰山乡的上坑村,木兰乡的新河村,小松镇的罗源村、罗溪村,琴江镇的古樟村、小别村、湖下村,屏山镇的长溪村、河东村,大由乡的河斜村,龙岗乡的水庙村,横江镇的姑溪村、洋地村、洋和村,珠坑乡的塘台村。
2、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点5个,分别是:××县华丰畜禽专业合作社、××县复兴蜂业专业合作社、××县蜂农专业合作社、××县珠坑乡富民红薯淀粉专业合作社、××县龙岗乡鲜莲产销专业合作社。
3、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县级示范村10个,分别是:高田镇的桂竹村、丰山乡的上坑村、木兰乡的木兰村、小松镇的小松村、琴江镇的旱坑村、屏山镇的亨田村、大由乡的大由村、龙岗乡的水庙村、横江镇的小姑村、珠坑乡的竹溪村。
(八)专项治理。实施专项治理是规范工作流程、方式、方法等的有力武器。我县今年重点抓了“农民建房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罚款问题”和“财务公开与民主监督‘难点村’难点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有效地推动了面向农民建房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费与罚款的规范,促进了农村财务公开的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发挥了民主监督的实效性。
(九)督促落实。监督检查是促进工作落实的有效方式。我站经常采取检查督促、现场督导、随机抽查、暗访核实、审计监督等方式督促各乡(镇)把农经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
(十)属地管理。属地管理责任的落实是及时、有效、妥善解决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农民负担问题、农村财务管理混乱等群众件的有力保障。我县严抓属地管理责任的落实,严格责任追究,有力地促进了涉及农经工作范畴的各类群众来信来访件的及时、有效解决,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我县涉及农经工作的农民越级上访案件呈明显下降趋势。
(十一)总结提高。善于总结,才能不断提高。我站经常性开展工作小结、工作对比、工作研讨、意见征询等活动,以便及时总结经验予以推广,发现问题加以整改,不断更新工作观念、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质量、扩大工作成效。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乡(镇)农经工作机构与其他农业事业机构一同合并为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条块管理不顺。一是农经工作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职能,作为事业性质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难以履行上述行政职能;二是已经合并的乡(镇)农经工作机构人、财、物归乡(镇)管理,并全部兼职乡(镇)其他中心工作,且由于福利待遇的联结造成工作上的本末倒置,本职工作能够认真应付就算很不错了,同时加重了我站条条管理与协调的难度,工作推进阻力较大;三是乡(镇)农经工作人员非常紧缺。截止到目前,我县10个乡(镇)农经工作人员不足20人,90%的乡(镇)只有2名以下农经工作人员,其中只有1名农经工作人员的乡(镇)4个,有2名农经工作人员的乡(镇)5个。而由于条条管理的不顺,我站又无法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严重阻碍了我县农经各项工作的全面铺开和推进。
(二)农经工作经费严重不足。我站的工作经费只能确保正常运转,难以组织工作创新,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工作效能的发挥;各乡(镇)没有安排农经专项工作经费,好的乡(镇)基本上能够做到实报实销,差的乡(镇)则有报销次数和金额的限制,这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农经各项工作的推开。
(三)有的乡(镇)领导对农经工作重视不够,认为只要不出问题就行,不太支持各项基础性工作的铺开。
(四)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问题。
1、农村税费改革前土地流转手续的不规范(只有口头协议),埋下了一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隐患,且调解起来难度较大。
2、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县农民工大量回流,加上人多地少的现实矛盾,农村土地在一定时期内难以形成集中、规模流转,适度规模经营效益较难显现。
3、有的乡、村干部对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相关政策存有抵触情绪,认为法律、政策规定与现实情况不太相符,要予以修订。
(五)各乡(镇)和各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统计监测数据上报不够及时、真实、完整的现象。每当每季度规定的上报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数据时间前,都要通过县站的三催四促才能勉强收齐相关资料,透过这种现象我们可以看出:一是有关统计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二是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平衡、不规范,统计数据难以及时、完整收集和真实反映。
(六)少数农村基层领导、干部开始放松对减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已经出现麻痹松懈思想。这些思想的存在,不利于减负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很有可能因工作上的松弛出现农民负担反弹的苗头。
(七)农村财务管理问题。
1、村级报刊征订存在隐形压力,大多数村都突破了限额。
2、村级招待费用较难控制。去年我县村级平均招待费用达到0.5万元以上,部分村已突破万元大关,个别村甚至超出了2万元。
3、村级白条列支现象严重,占支出票据的90%以上,不利于实施有效的财务监督。
四、建议
(一)加快农经机构改革进程。一是单独设立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将乡(镇)农经部门从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中分离出来,确保农经干部的专职专用;二是提高农经部门行政级别,乡(镇)农经部门应由“正股级”提升为“副科级”单位;三是把县、乡(镇)农经部门列入依照公务员管理范畴;四是赋予农经部门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职能;五是乡(镇)农经部门人、财、物实行垂直管理。
(二)适当增加乡(镇)农经工作人员编制,根据乡镇管辖范围大小按3-5个名额配齐乡(镇)农经工作人员,确保农经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将开展农经工作必要的业务工作经费、人员培训经费等足额列入每年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农经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农经干部培训的经常化、制度化。
五、明年工作打算
(一)针对农经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工作调研,积极探索出解决相关问题的有效方式、方法,规范工作流程,落实目标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促进我县农业、农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二)本着“走出去、引进来”的基本原则,积极学习兄弟县(市)的好经验、好办法、好做法,并切合本县实际加以改进创新,推动我县农经各项工作更进一步。
(三)加大农经工作的宣传引导作用,转变部分农村基层领导、干部的思想观念,使他们由不关心、不支持、不重视农经工作逐步变为关心、支持、重视农经工作,加速推进我县农经各项工作的发展;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自觉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行使民主监督权力,自愿、主动加入或创建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创造出更多的个人财富和社会财富,加快我县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以规范、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重心,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监督机制,积极消除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隐患,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土地承包权益。
(五)以引导、规范、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扶持,努力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我发展、自我壮大能力,带动周边农户实现增产增效。
【关键词】新形势;创新改革;农村;土地整治
新形势下创新改革农村土地的整治工作不仅是协调土地资源供需紧张的矛盾,强调耕地保护措施,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提高城乡统筹发展水平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农业与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党的十明确提出:为了实现让农业发展拥有更多的农田这一战略发展目标,就必须积极推进土地的开垦复垦和整理,加大投入积极建设农村基本设施,提高土地的出让资金,提高新增的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金额在农业开发的占比[1]。由此可知,土地整治是保护农村耕地,提升耕地总体生产能力,优化土地资资源的利用率,保障土地资源集约化发展,改善农村环境的主要途径。随着新形势下社会各行各业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面临着新的难题,因此必须正确认识当前形势下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存在的问题,树立新的土地整治改革理念,采取正确的创新的改革措施,不断完善与创新改革农村土地整治的运行机制,以促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1 农村土地整治
农村土地整治是依法在农村地区,依靠权属调整、工程项目以及生物措施等对利用率低、出现损毁或是退化以及未利用的土地,以及包括田、路、水、林等进行整体的综合整治,目的是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以及发挥土地资源的效益[2]。当前我国农村土地的整治工作尚处在探索与积累的发展阶段,未能将土地整治工作同新农村的建设形成一种互惠互利、协调共进的和谐关系;土地整治工作的目标重在增加耕地的数量,而忽视了对耕地质量的提升;有的整治项目严重影响了农村生态环境的平衡,不符合新形势下对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提出的创新改革要求。因此,作为作为负责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机构或部门,应深刻正确认识新形势下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创新改革的理念,促进农村土地整治的运行机制的创新改革,保障农村土地的整治工作健康持续开展。
2 新形势下创新农村土地整治改革工作应遵循的五大理念
2.1 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理念出现发生了新的变化,他们已经逐渐意识到以高污染、高耗能的经济发展方式只会带来一时的经济利益,这样负面的发展方式只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那么长远的经济利益无从谈起,最终会对人类的健康的发展造成致命的威胁。农业经济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适宜的自然条件下,不能脱离生态环境而独立存在,只有适宜的气候、光照等自然条件才能保障农作物的持续生长。农村土地的整治工作是依靠权属调整、工程项目以及生物措施等对利用率低、出现损毁或是退化以及未利用的土地,以及包括田、路、水、林等进行整体的综合整治,会对农村的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在创新改革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同时,应确保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促进土地整治同农村建设的协调发展,遵循自然环境的发展规律,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农村生态环境的平衡。
2.2 统筹协调的发展理念
土地资源是人来开展各项社会和经济活动的重要前提条件。农村土地的整治工作不仅仅是包括农业生产领域,也包括农村不同产业发展的调整和布局,是对农村人地关系进行重大调整的活动,所以,创新改革农村土地的整治工作必须着眼于全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站在整体和长远发展的角度,综合考虑农村地区的自然环境、政治、经济、社会、人文等诸多因素,在各级土地利用、各类别建设发展规划的基础之上,科学设计土地项目发展规划方案、做好土地权属关系的分析和调整等工作,确保统筹发展农村经济和土地资源的利用。
2.3 因地制宜的整治理念
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创新改革应秉承因地制宜的理念,综合考虑农村自然条件、社会条件以及经济条件同农村发展的关系,对农村的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进行因地制宜的调整和改善。另外,因地制宜的整治理念要求开展土地整治必须结合当地农村的土地类型、水利资源、农业种植传统模式等地域特点,继续拧科学规划,统筹布局,以满足当地发展农业产业化经济的客观要求,促进土地资源效益的最大化发挥。
2.4 科学高效的利用理念
创新改革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坚持科学高效的利用理念有助于充分发挥城乡统筹发展以及促进新农村建设有着重要推动作用。当前我国在农村土地整治领域尚不够成熟,管理方面和技术使用等方面还处于积累经验的时期,仍存有管理不科学、工作水平较低等问题,需要不断的探索和创新。在土地整治工作上,要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需要做到:第一,推进整治项目的科学化,开展土地整治工作应以长远利益以及综合效益作为发展前提,推进土地整治的科学规划、专项规划,确保项目实施的可行性与合理性。第二,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在土地整治项目上应做好选址工作、组织审批、规划分析研究以及后期监管验收等流程工作,健全土地整治工作的管理制度,保障整治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率。
2.5 产业化发展的理念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开展的资金来源仍是依靠政府的投入和支持,组织规模化发展效率受限,不利于大规模以及机械化土地整治发展的需求。所以,在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创新改革的带路上应秉承产业化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在社会上设置专业化的中介结构专门负责开展土地整治工作,负责专业设计土地整治方案,利用专业化、技术化的人才队伍提高农村土地整治的整体效率和质量,全面控制土地整治产生的管理成本。
3 新形势下创新农村土地整治改革工作的对策
新形势下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运行机制必须满足新形势和新发展任务的需要,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优化土地利用率以及推进新农村的建设等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因此土地整治工作机构或部门应注重自身的建设与发展,推进农村土地整治运行机制的创新改革。
其一,推进监管制度的建设与程序建设。提高各省、市、县土地主管机构或部门对土地整治工作的重视度,强调主体责任意识;根据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落实项目专岗专人管理要求;通过奖惩、约谈等方式加大对土地整治项目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力度,严格全面把关土地整治工程的质量和效率,规范流程操作,保障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持续发展。
其二,强化部门的交流协调。开展农村整治项目工作时,在项目的选址、应急事件的处理方案等问题上,应加强部门交流和协调,提高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率;此外还应站在群众角度上,充分协调利益,为更好地开展工作奠定群众基础;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接受定期业务和技术培训,推动机构创新,充分发挥机构管理职能。
其三,新形势下创新农村土地整治改革工作的对策:首先,坚持“六位一体”综合整治的标准,在确保农用地同村庄用地得到协调整治的基础上,重点农村领域的整治。当前我国社会已经步入城乡统筹发展的转型期,改革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应注重协调新农村建设、协调城市和乡村共同发展,这是保护有限耕地、优化土地资源的重大举措。
其四,积极构建农村土地整治改革的创新机制。积极构建城市与乡村经济社会统筹一体化的发展格局,努力破除保护耕地同保障发展带来的双重压力,积极推进土地产权的机制、利益分配的机制,投资融资的机制,城乡用地协调发展的机制以及城乡土地资源调控机制这五大机制的创新与改革,推动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顺利持续展开[3]。
参考文献:
[1]郧文聚,宇振荣.土地整治加强生态景观建设理论、方法和技术应用对策[J].中国土地科学,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