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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教案精品(七篇)

时间:2023-05-21 08:27:3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知识产权法教案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知识产权法教案

篇(1)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情感因素;教学改革

知识产权法学在整个法学教育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对知识创新型人才的需求,知识产权法必将会受到越来越多的同仁们的重视,而且学生也会从以前被动的“让他学”变为主动的“我要学”。笔者多年来一直从事知识产权法的教学工作,始终认为爱的教育应贯穿教学全程,情感因素在知识产权法的教学过程中至关重要。如何真正做到知识产权法的教学改革与师者爱的情感因素的有机结合,真正达到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标,是笔者孜孜以求所要努力做到的。

一、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的要求融入师者的情感因素

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的有三个:一是向学生传授知识产权法的法律知识;二是通过知识产权法的学习培养学生创新的理念;三是为社会输送合格的知识产权法专业人才。实现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的是每个师者的责任。为此,师者要爱学生,尊重学生,要与学生共同学习。笔者一直牢记孟子对自己学生的一种定位,孟子日:“择贤才而教之天下之乐事。”一名称职的老师任何时候都不能低估自己的学生,要将其置于“贤才”的位置而后教之,这不仅是尊重学生的人格,同时也是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过程。当老师带着对学生的无限爱意去讲授一门课的时候,师者的精神是饱满的,身心是愉快的,同时教师的这种情感会感染学生,结合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笔者深有体会。知识产权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因知识产权在取得、使用和转让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博大精深,纯理论的知识产权法的讲授比较枯燥,而单纯运用“黑板+粉笔+讲授”的传统教学方法讲述知识产权法已经满足不了学生日益增长的对知识的渴求,学生天天接受最新的资讯,如果老师还是以前的纸式“教案”,一味的满堂灌,课堂上就难免会出现打磕睡、看闲书、自己做自己的事情而不听老师讲课的情况。如果老师是个情商很高的师者,就一定会将情感因素融入教学中,不断与时俱进,进行教学手段的创新,让学生在轻松快乐中学习,让学生感到学习是一种快乐的事情而不是件痛苦的事情,学会快乐学习。这样的讲授可以有效地实现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的。

二、融入情感因素的知识产权法教学应注意的问题

(一)师者要真正起到“传道授业解惑”的作用

一个学生认可的老师,都有自己谦逊的一面。“要给学生一碗水,老师自己必须要有一桶水”才行,这就要求“打铁还需自身硬”,要不断加强老师的自身修养,而老师不断创新的过程实际上是老师自我完善、加强自身修养的过程。例如:一份精良的多媒体教学课件的制作过程就是一个老师再学习的过程。例如:笔者在制作“专利的申请原则”课件时,为了首先就能抓住学生的眼球,导人时笔者准备自己做一个Flash动画,就“先申请原则”还需要一个超级链接的案例,将声音、画面、文字等诸多因素制成精美的课件,由于自己的计算机知识并不过硬,笔者耗费了大量时间向讲授计算机课程的老师请教,随后,自己又花了大量的时间做了五个演示图表,又在网上找了多幅图片插入课件之中。整个制作过程结束之后,笔者估算了一下,除去请其他老师帮忙制作Flash动画之外,大致用去了将近三个小时的时间,这是传统备课时间的两倍。但是笔者通过制作大量的课件,使自身的修养得到了提高。

(二)注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实际上我们每一个学生都是很优秀的,当老师付出自己的全部热情尽心尽责地讲授课程时,他们是能够感受老师浓浓的爱的。“没有不好的学生,只有不好的教育”,当情感因素融人教学时,就会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主动学习,成为学习的主人。当学生由被动的“让他学”变为主动的“我要学”时,学生就真正成了主动学习的主体。做学习的主人是大学教学的必然结果。

从教与学的关系来看,“教是为了不教”,“教是为了会学。”同时,这种情感学习法会使学生终身受益,使他们形成一个比较健全的人格。教学方法是教师为完成教学任务所采用的手段。情感教学仅仅是一种辅助教学手段,它并不排斥其他的教学手段,教学中完全可以和其他的教学手段搭配使用,比如在知识产权法教学中采用讨论法、探究法、启发法等等教学方法,这样,教学效果就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体现,课堂教学也能得到深化和升华。

(三)注意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教学效率

心理学实验证实:人类获取的信息83%来自视觉,11%来自听觉,这两个加起来就有94%。融人情感因素的知识产权法教学,老师的音容笑貌、语言表达、肢体动作等都有利于增强学生视觉听觉的感官效应,这样有助于学生学到更多更广的知识。爱学生的老师就会想尽一切办法,让有限的课堂变成无限接受知识的平台,让学生在有限的时间里最大限度地获取知识。譬如笔者在讲授“两个不同的申请人同一天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和专利申请的处理方式有什么样不同”这一问题时,笔者就借用多媒体作成超级链接,在讲专利申请的原则时用另一课件给学生做综合性讲授,将《专利法》和《商标法》两者之间的差别讲授给学生。强调商标注册遵循的是“先申请原则为主,先使用原则为辅”的原则;而遵循专利的先申请原则时,如果遇到两个不同的申请人将同一项专利在同一天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的,处理办法与商标注册的申请是不同的,不能以“先使用为辅”来处理,而是两个申请人进行“协商”;如果两个申请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时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不会授予两申请人任何一人专利权。这样用心去讲述,学生的知识面就扩大了,而且是在很轻松的情况下,学生不知不觉就学到了很多的知识。

三、知识产权法教学方法的创新

(一)以教师的人格魅力影响学生

以学生为本,教师要做到“勿负自心”(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教师的职责既包括教书,也包括教学生做人。理论的说服,只有伴之榜样的示范,才能收到效果。孔子说的:“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就是这个道理。因此,首先,教师在备课设计一节课的授课任务时,必须要有“以学生为中心”的思想,哪些是学生能够接受的,哪些是不容易理解的,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其次,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爱学生,要用心来教学生,要时刻注意学生的听课情况,用心和学生进行交流,留出足够的时间让学生去消化理解和做笔记,另外,还要考虑各层次学生的接受能力和反馈情况,及时和学生沟通;再次,要注意自己的肢体语言。经常用信任的目光注视学生,用得体的手势引导学生,用变化的语调提醒学生,用自己的真诚感动学生。

篇(2)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情感因素;教学改革

知识产权法学在整个法学教育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对知识创新型人才的需求,知识产权法必将会受到越来越多的同仁们的重视,而且学生也会从以前被动的“让他学”变为主动的“我要学”。笔者多年来一直从事知识产权法的教学工作,始终认为爱的教育应贯穿教学全程,情感因素在知识产权法的教学过程中至关重要。如何真正做到知识产权法的教学改革与师者爱的情感因素的有机结合,真正达到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标,是笔者孜孜以求所要努力做到的。

一、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的要求融入师者的情感因素

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的有三个:一是向学生传授知识产权法的法律知识;二是通过知识产权法的学习培养学生创新的理念;三是为社会输送合格的知识产权法专业人才。实现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的是每个师者的责任。为此,师者要爱学生,尊重学生,要与学生共同学习。笔者一直牢记孟子对自己学生的一种定位,孟子日:“择贤才而教之天下之乐事。”一名称职的老师任何时候都不能低估自己的学生,要将其置于“贤才”的位置而后教之,这不仅是尊重学生的人格,同时也是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过程。当老师带着对学生的无限爱意去讲授一门课的时候,师者的精神是饱满的,身心是愉快的,同时教师的这种情感会感染学生,结合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笔者深有体会。知识产权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因知识产权在取得、使用和转让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博大精深,纯理论的知识产权法的讲授比较枯燥,而单纯运用“黑板+粉笔+讲授”的传统教学方法讲述知识产权法已经满足不了学生日益增长的对知识的渴求,学生天天接受最新的资讯,如果老师还是以前的纸式“教案”,一味的满堂灌,课堂上就难免会出现打磕睡、看闲书、自己做自己的事情而不听老师讲课的情况。如果老师是个情商很高的师者,就一定会将情感因素融入教学中,不断与时俱进,进行教学手段的创新,让学生在轻松快乐中学习,让学生感到学习是一种快乐的事情而不是件痛苦的事情,学会快乐学习。这样的讲授可以有效地实现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的。

二、融入情感因素的知识产权法教学应注意的问题

(一)师者要真正起到“传道授业解惑”的作用

一个学生认可的老师,都有自己谦逊的一面。“要给学生一碗水,老师自己必须要有一桶水”才行,这就要求“打铁还需自身硬”,要不断加强老师的自身修养,而老师不断创新的过程实际上是老师自我完善、加强自身修养的过程。例如:一份精良的多媒体教学课件的制作过程就是一个老师再学习的过程。例如:笔者在制作“专利的申请原则”课件时,为了首先就能抓住学生的眼球,导人时笔者准备自己做一个flash动画,就“先申请原则”还需要一个超级链接的案例,将声音、画面、文字等诸多因素制成精美的课件,由于自己的计算机知识并不过硬,笔者耗费了大量时间向讲授计算机课程的老师请教,随后,自己又花了大量的时间做了五个演示图表,又在网上找了多幅图片插入课件之中。整个制作过程结束之后,笔者估算了一下,除去请其他老师帮忙制作flash动画之外,大致用去了将近三个小时的时间,这是传统备课时间的两倍。但是笔者通过制作大量的课件,使自身的修养得到了提高。

(二)注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实际上我们每一个学生都是很优秀的,当老师付出自己的全部热情尽心尽责地讲授课程时,他们是能够感受老师浓浓的爱的。“没有不好的学生,只有不好的教育”,当情感因素融人教学时,就会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主动学习,成为学习的主人。当学生由被动的“让他学”变为主动的“我要学”时,学生就真正成了主动学习的主体。做学习的主人是大学教学的必然结果。

从教与学的关系来看,“教是为了不教”,“教是为了会学。”同时,这种情感学习法会使学生终身受益,使他们形成一个比较健全的人格。教学方法是教师为完成教学任务所采用的手段。情感教学仅仅是一种辅助教学手段,它并不排斥其他的教学手段,教学中完全可以和其他的教学手段搭配使用,比如在知识产权法教学中采用讨论法、探究法、启发法等等教学方法,这样,教学效果就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体现,课堂教学也能得到深化和升华。

(三)注意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教学效率

心理学实验证实:人类获取的信息83%来自视觉,11%来自听觉,这两个加起来就有94%。融人情感因素的知识产权法教

学,老师的音容笑貌、语言表达、肢体动作等都有利于增强学生视觉听觉的感官效应,这样有助于学生学到更多更广的知识。爱学生的老师就会想尽一切办法,让有限的课堂变成无限接受知识的平台,让学生在有限的时间里最大限度地获取知识。譬如笔者在讲授“两个不同的申请人同一天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和专利申请的处理方式有什么样不同”这一问题时,笔者就借用多媒体作成超级链接,在讲专利申请的原则时用另一课件给学生做综合性讲授,将《专利法》和《商标法》两者之间的差别讲授给学生。强调商标注册遵循的是“先申请原则为主,先使用原则为辅”的原则;而遵循专利的先申请原则时,如果遇到两个不同的申请人将同一项专利在同一天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的,处理办法与商标注册的申请是不同的,不能以“先使用为辅”来处理,而是两个申请人进行“协商”;如果两个申请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时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不会授予两申请人任何一人专利权。这样用心去讲述,学生的知识面就扩大了,而且是在很轻松的情况下,学生不知不觉就学到了很多的知识。

三、知识产权法教学方法的创新

(一)以教师的人格魅力影响学生

以学生为本,教师要做到“勿负自心”(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教师的职责既包括教书,也包括教学生做人。理论的说服,只有伴之榜样的示范,才能收到效果。孔子说的:“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就是这个道理。因此,首先,教师在备课设计一节课的授课任务时,必须要有“以学生为中心”的思想,哪些是学生能够接受的,哪些是不容易理解的,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其次,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爱学生,要用心来教学生,要时刻注意学生的听课情况,用心和学生进行交流,留出足够的时间让学生去消化理解和做笔记,另外,还要考虑各层次学生的接受能力和反馈情况,及时和学生沟通;再次,要注意自己的肢体语言。经常用信任的目光注视学生,用得体的手势引导学生,用变化的语调提醒学生,用自己的真诚感动学生。

(二)知识产权法教学要和司法考试的内容、题型相结合

加涅提出“为学习设计教学”的口号,说明只有当我们站在学生“如何学”的角度来设计如何教”才能准确地把握教学的内在规律。教学的目的归根结底是为了更好地满足教学对象,即学习主体——学生的学习需要,从而产生最佳的教学效果。学生大多是学习法律的,毕业以后。许多学生要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因此,在教学中,就要考虑到学生想学的知识点和必须让学生掌握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注重学生实战能力的培养

在讲授知识产权法理论时,要注重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给学生讲授一些具体的案例,使理论和实践有机地结合。因为知识产权案件客体无形的特殊性,要求老师一定要告诉学生不仅要熟悉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与其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条例等法律、法规,而且还要清楚与此有关的司法解释。知识产权案件在案件管辖、受理范围、诉前保全、保全证据、赔偿数额等方面都有自己特殊的规定。

1.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具有特殊性

特别是针对专利案件,一定要清楚专利案件的管辖法院,知识产权案件一般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或者依法确定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专利案件更具有特殊性。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法院有:第一,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如重庆市第一中院;第二,经济特区的中院,如厦门市中院;第三,高级法院指定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开放城市的中院,如大连市中院;第四,高级法院指定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中院。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规定,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均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还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内的开放城市或者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辖区内的上列案件。这些特殊的规定,教

材书上是没有的,但老师结合案例给其讲解时,往往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

2.要有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意识

我国在加入wto的前夕,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三部重要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修订完毕,三部法律在修订时都增加了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如果不及时地制止侵权行为,就会使当事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学生今后知识产权案件,一旦接受委托,应有马上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意识,否则就有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用了l8个条款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人、管辖、应当提交的证据、申请的范围、提供担保、具体程序、费用等进行了规定。如果该类案件,就一定要按照这些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操作。

3.要有诉前证据保全意识,并采取积极行动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由于其客体的特殊性,有些证据人可以收集到,当事人也可以举证,但有些证据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律师也无法取证,此外,有些证据还可能很快灭失,因此在举证时有一定的难度。在知识产权案件时,不仅要有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意识,而且一定要注重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也是修改后的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新增加的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涉及“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类侵权诉讼中,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有一项:“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出l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专利侵权案件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4.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中止诉讼

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请求应在答辩期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这一程序性规定与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是不同的。这样重点讲授知识产权纠纷与一般民事纠纷的区别,学生会很容易记住。

(四)多种教学手段并用

篇(3)

关键词:学校体育学体育教案作品著作权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一种权利。目前,教育界知识产权意识不强,未进行有效保护,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比较普遍,而受害方未得到知识产权法律救济。2002年重庆市语文教师高丽娅与自己所从教的小学之间的教案纠纷是我国首例教案著作权纠纷。原告诉称自己的44本教案本已被被告销毁或卖给废品站。原告认为,教案是个人智力和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学校检查之后应该退还原告,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教师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44本教案,并赔偿损失8800元以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此案的审理可谓一波三折,最后原告变更案由,以被告侵犯自己作品的著作权为诉讼理由才使本案最终审结并获胜。本案涉及到教案是否属于作品?教案是否是职务作品?教案本所有权与教案著作权之问的关系?等等。体育教案属于教案中的一种,同样属于著作权客体。笔者企图通过本文来唤起教育行政管理机部门、学校领导、体育教师的知识产权意识,切实保护体育教师的智力成果,激发体育教师的创新精神,进行创造性工作,以实现教学目标,提高教学质量。

二、体育教案的含义

体育教案(也称体育课时计划)是体育教师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对象、教学条件等实际情况设计出的教学基本结构和过程的书面表达形式。教案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体育教师所具有的体育课程教学理念,体现了体育教师对学习领域的有关学习水平目标及其内容标准的认识和理解,凝聚着体育教师对学习对象、教学条件、组织形式和方法等钻研的成果,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教师的教学风格。体育教案包括纸质教案或电子版教案、多媒体课件等形式。体育教案包含了教案格式、课时安排、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方法、板书设计、场地利用、教学组织、教学进程、运动负荷、课的密度、学习评价、体育绘图、录音资料、录像资料、摄影资料、学习资源、参考书目、体育作业等具体内容。

三、体育教案的著作权与教案本的所有权

1.体育教案具有著作权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所保护的不是作品的思想内容,而是表达该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或者说,著作权是通过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来达到保护作品思想内容的目的。作品的著作权伴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1)体育教案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对体育教案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做出明文规定,但是,通过对相关法律的解读,可以判断体育教案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和其他文学作品;讲课、演讲、讲道和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和哑剧;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作品;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实用艺术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插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一章“一般规定”中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依据以上法律条文,体育教案以文字(包含图形、图画、影像资料等)形式存在,可以复制、保存、出版。因此,体育教案无疑属于著作权法所说的作品范畴。同时,体育教案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禁止}u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了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范围,包括3类:(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很显然,体育教案不在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之内,可以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体育教案是一个完整的作品,其中的每个部分如体育绘图、摄影资料、板书设计等可分别作为一个独立的作品来看待,都有著作权。体育教案的任何组成要素如图形、文字、照片、录音、动画、录像等都是作品,对其利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就会造成著作权纠纷。

体育教案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判断体育教案是不是作品,首先要看体育教案是不是具有独创性,其次要看体育教案内容能不能以有形形式进行保存、复制。

第一、体育教案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完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

目前许多国家对于私人之间的通信、日记、律师的辩护词、法官的判决词等进行保护,其立法着眼于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而不强调作品的文学性、艺术性和科学性。在我国的著作权实务中,将节目预告表、火车时刻表等列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也不是保护预告表、时刻表的内容,而在于这些作品的独创性编排形式。体育教师教案是体育教师对所教授的动作要领理解与表达,对教学时间、课的密度、运动负荷等合理的安排,是体育教师个性化的智力劳动成果,具有独创性。

新的体育教学改革更加强调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激发学生的创造精神,促使体育教师进行体育教学的创新,体育教师由传统的“由传统的‘经验辛苦型’向‘研究创新型’转变”。“年年重复旧教案”、“陈陈相袭老一套”的做法已经没有出路了,体育教案的编写必须兼顾诸多要素:教学对象——学生在性别、体育基础、兴趣爱好等方面的差异;《课程标准》实施后,国家不再制订、编写统一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师不可能“按部就班”、“照本宣科”地进行教学,必须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进行选择、取舍、比较、综合;教学空间和形式开放,必须采取有效的教学组织形式;各地地理境气候的不同、教学器材设施条件的不足等客观现实需要体育教师开动脑筋,因地制宜等利用好体育教学资源;在“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之下,许多体育项目需要经过改造后才能进入课堂,成为学生的体育锻炼项目;等等。这些因素决定了体育教师必须进行创造性地工作,教案设计要切合实际,实事求是。体育教案很个性化,它凝结着体育教师对体育课的教学经验和对某些问题的独特见解,优秀教案不仅具有独创性,而且可能具有很高的创造性。总之,体育教案是体育教师独创性的无形智力成果。

第二、体育教案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教案分纸质教案和电子版教案。体育教案以文字、图形、图画、照片、录音、录像等形式存在,具有知识产权的容易被复制的特点,可以以抄写、印刷、拓印、复印、录音、录像、翻拍、翻录等形式进行复制、保存、出版。电子版教案的复制甚至无需成本,只需在电脑上点击“复制”和“粘贴”按钮就完成复制。非法复制的成本及其低廉,但给体育教案的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

因此,体育教案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所说的作品,体育教师对其教案拥有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便复制和出版,体育教师有权维护自己教案的版权。教育出版机构出版的体育教师教案书籍和名师教案不可以随便盗版复制。

(2)体育教案是职务作品

体育教案虽然可以成为作品,但是该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谁,学校与教师之间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教案著作权的归属取决于该作品的性质。

首先,教案不属于法人作品,法人对其法人作品享有除作品署名权以外的全部的著作权。教案是教师为课堂教学所撰写的一种作品,是教师思想的结晶和人格的体现,它不是在学校的主持下完成的,其教案撰写的好坏一般也不是由学校来承担责任,因此教案不符合法人作品的构成要件,教案不属于法人作品。

其次,教案应属于职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应当履行的职责。”教师撰写教案是其本职工作之一,所以教案是职务作品。但是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但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尚没有明确规定教案的著作权归属。一般情况下,学校和教师之间对教案的著作权归属也没有合同约定。

第二种情况: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除了享有署名权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法人所有。法律之所以将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归法人所有,按照当时的立法意图,主要是因为上述条件下产生的上述作品不适宜由公民个人享有著作权,例如,工程设计包括建筑、桥梁、道路、水库等,由具体设计人享有著作权显然是不合适;产品设计图为工业用途,同时受到工业产权法,如专利法、技术秘密法等的规范,由设计人享有著作权也是不合适的。地图是国家正式出版物,与一般图书不同,个人也不能享有著作权;企业投资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也不能由个人拥有著作权。教案显然不能归人上述作品。

第三种情况:其余情况下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都归个人所有。由于教案不能归人本文上述的两种情况,那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教案的著作权只能归教师本人所有。

综上所述,在学校和教师对教案的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教案的著作权应归撰写该教案的教师所有。但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学校依然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该教案,比如说学校将其教师撰写的优秀教案作为示范文本供其他教师作为教学的参考,就不能认为是侵犯了教师的著作权。同时,在教案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教师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其学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教案。

2.体育教师享有教案本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排除他人,独占其所有物,并依自己之意愿通过占用、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方式利用其所有物,以实现其作为物之所有人之应享利益的权利。空白教案本是一种物品,具有使用价值,其使用价值通过教师撰写教案而不断被消耗,结果产生了一个新的物品——体育教案本,教师成为新物的所有人。一节课要写一份教案,教师凭借教案进行课堂教学,完成教学任务后,这份教案的使命就完成。随着教学任务的完成(通常为一学期或一学年结束),教案本由学校所有的物品就变成了教师所有的物品,其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由学校“公有”变成教师“私有”。此时,教案本的使用价值主要是其所承载的无形智力成果——教案,而由原空白教案经使用转移过来的使用价值显得微不足道,可以忽略不计。从法理上讲,只有将教案本的所有权和教案的著作权相结合由教师享有,才能使教师切实享有著作权。在执行教学任务期间,教师作为教案的著作权人,享有除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完全著作权,学校作为单位只享有有限的管理权和优先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学校对教案的一定期限的掌握和控制,是非所有人的占有行为,不能改变教师对教案的所有权。教学任务完成后(体育教案完成两年后),教师则享有完全的著作权。

另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由于教案是一种无形财产,所以在其受到他人的侵害时,作为教案的著作权人,教师有权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提起财产侵权之诉,可以主张包括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救济。

学校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行使管理的职责,对教案进行检查监督、质量评价、评优评先、优秀教案展示,但不能随意更改、隐匿、毁灭、出卖体育教案。当体育教师教学任务完成后,其职务任务就结束了,教案本也变成了教师的所有物。此时,学校对体育教案的利用要坚持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等价有偿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

四、体育教案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今后在著作权法修改时,要明确毁失著作权的(唯一)物质载体同样构成侵犯著作权,而在诉讼程序法当中则明确证明著作权物质载体非唯一性的举证责任由被诉的侵权人承担。体育教师因教学或科研需要引用他人教案时要注明出处。使用他人体育教案要征求其许可使用,出版物中引用体育教案要取得许可使用权并支付一定数额的稿酬。

学校对体育教案进行评优评先实施奖励,鼓励体育教师认真备课,精编写教案,努力提高教案质量,反对年年重复使用同一个教案的做法。通过体育教师智力劳动成果的肯定激发体育教师进行创造性工作,开创学校体育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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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远程教育资源强调其获取的便利性及低成本性,这要求远程教育资源在共建共享层面必须排除相关的制度障碍。在著作权法律制度上,作为源头的建设以及作为终端的共享,遇到传统的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一些障碍。这些障碍的存在,使远程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受到了较大的限制,因此,通过建立良好的共建共享机制、在切实解决一些新的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立法上的完善等措施来排除著作权法律制度障碍,对于远程教育资源的共建共享意义重大。

远程教育资源通常采取智力成果的形式表现出来,具体而言,包括网页文字、多媒体教案、教学音像作品、文字教材及相关资料以及上述形式的综合体。这些教育资源形式作为作品,在法律上受到著作权法、专利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但是,在远程教育中,教育资源更依靠不同教育机构进行共建以及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广播电视等方式实现共享。这其中必然涉及到著作权作品的使用、新作品形式的著作权保护以及共建共享的其他一系列著作权法律问题。

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远程教育制度较之国内先进,对此可以从中借鉴有益的经验。本研究着重于解决我国远程教育资源共建共享中有关著作权问题形成的制度性缺陷或不足,从制度上进行一定的探索,对排除远程教育资源共建共享著作权法律制度上的障碍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国内外远程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法律现状

(一)我国远程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概要

对于远程教育资源,有学者提出,远程教育的显著特点是教与学处于准永久性时空分离状态。远程教育在本质上是教学信息的传播,凡是向远程教育学习者传输并有助于他们获取知识提高能力的一切教学信息和媒体,都可以视为远程教育的教学资源。从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所谓远程教育资源,是指以智力成果形式表现出来的,应用于远程教育中的各种资源。从其结果形式来看,远程教育资源应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及电子课件(如PPT形式的教案)、视频、音频文件、网页网站、教学资源管理、评价数据库、教学资源建设、维护、运行技术以及前述多种形式综合的网络课程或教学系统软件等。

在我国,远程教育资源的建设近几年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从1999年教育部启动“新世纪网络课程建设工程”,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建设项目”的经费,重点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网络教育学院的网络课程建设和应用。2003年教育部又启动了精品课程建设工程,以期使优秀教学资源实现全国共享。另一方面,以广播电视大学为代表的开放教育资源共建和共享也有新的突破。由于广播电视大学组建成一个全国性的教育平台系统,相对于其他高等院校的“自成一家”局面,在教育资源的共建与共享上,具有较明显的优势。

远程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是涉及到人员合作、成果共享的一系列活动。在著作权法律制度上,面临着新的问题。一方面,来自于数字化时代对著作权的冲击,数字资源与网络传播技术的结合,使得教育资源素材及其成果的获得不费吹灰之力,合理使用的界限模糊化,同时也造就了侵犯著作权的温床。另一方面,共建与共享涉及多方主体,对于其中著作权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确定,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是否能够应对这些新的问题?同时,是否构成远程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法律制度障碍以及如何排除等问题,也值得思考和探索。

(二)国内外远程教育资源共建共享著作权法律制度概况

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形式、权利主体的确定、著作权的取得与内容、著作权的使用与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建立起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其中第22条第六款规定的著作权合理使用:“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第23条规定了著作权法定许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两条规定,是涉及教育的主要条文。就第22条而言,“学校课堂教学”的概念,无法涵盖“远程教育”这一教学平台的内容。换言之,远程教育或开放教育,相对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有较大的差别。而第23条所规定的范围限于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远程教育,在我国大部分集中于成人教育。从这两个条文来分析,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通过远程传输技术实施的远程教育资源建设和使用的著作权法律制度。

在国外,远程教育资源共建共享也取得较大的成就,而在其著作权法律制度层面,基本情况也类似于我国。即适用于远程教育资源共建共享的著作权制度,仍然依据其一般的著作权法律。在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应用于教育的著作权作品使用,规定了如“课堂豁免”、合理使用的相关制度,为教育资源建设与使用提供了法律上的通道。然而国外的著作权法律同样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足,而美国则出台了较为专门的法律——《技术、教育和版权协调法案》(简称TEACH Act),相对于传统的著作权制度,有五个方面的基本变化:(1)扩大了能够用于远程教育中作品的种类,突破了静态的文学和音乐作品,包括其他作品中合理的、有限的部分,但为教育市场而进行的作品创造例外。(2)删掉了实体的教室的概念,并承认学生能够获取数字化课程内容,只要他们拥有一台电脑。(3)为许可异步的演示和展示而允许将著作权的材料存储于服务器。(4)当尚无数字化文本存在或者数字作品并未受到为防止被使用而采取的技术性手段保护时,许可公共机构为用于远程教育将作品资料数字化。(5)阐明被批准的远程教育课程和节目的参与者,并不承担因为发生在数字传播的自动化技术过程中瞬间或暂时性的复制的侵权责任。

这一立法对于远程教育资源共建与共享著作权制度障碍,进行了一次清理,对于促进作品的合理使用以及加强远程教育资源建设和使用等,都有积极的意义,从而值得我们予以借鉴。

二、我国远程教育资源共建共享著作权法律制度障碍分析

(一)共建中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以及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为共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相关的规定,为远程教育资源共建中著作权的归属指明了方向。但对于远程教育资源共建中的一些特殊问题,则仍然构成一种限制。

1.资源建设中使用原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如前所述,建设应用于远程教育平台的教育资源,与传统的学校课堂教学具有一定的差异,是否能够根据《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规则来使用他人的原作品,存在一定的疑问。为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著作权利,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限制。但作为远程教育资源,其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具有不断重复性,并且针对教育受众进行商业收费。如果在远程教育资源建设中仍然可以不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他人的原作品,显然对于著作权人是不公平的。但如果使用原作品应当支付报酬时,则相关的一些细节目前尚欠缺明确的规定,如果按一般的使用付费,则会使远程教育资源的建设成本增加。

2.资源共建中著作权归属问题。远程教育资源形式具有多样性,对于不同形式的资源,按照《著作权法》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或合作作品等形式确定著作权归属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远程教育资源的建设往往需要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提供资金等物质支持,而具体执行资源建设的人员则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包括原创作品和汇编、改编作品,都付出大量的智力投人,并且远程教育资源共建中必然包含一些独立作品,对此也应保护其独立的著作权。在资源共建中,又涉及到跨组织性的合作开发,难以简单地认定为合作作品或是委托作品,同时资源共建中必然出现不同组织中的人员共同参与,对于资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认定也较为复杂。如果简单地将此类作品归结为职务作品,或将著作权简单的认定属于一方所有,则难免有失公平,同时也会使远程教育资源建设的激励性不足,破坏建设人员的积极性。

另外,远程教育资源共建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如合作、委托或者著作权交易,例如,由远程教育机构提供有著作权的原作品,其他机构承担改编、汇编、录音录像、出版等行为,形成另一种形式的教育资源以应用于远程教育。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的归属也成为较大的问题。

(二)数据库与网络课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远程教育资源与现代电子信息网络的结合,能够产生巨大的推动力。但是,在远程教育中,部分教育资源以数据库的形式提供给相关的学习者。例如习题库、资料库、素材库等等。在法律上所谓数据库,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出的《数据库知识产权条约草案》与1996年颁布的《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基本相同。在欧盟的该指令第1条第2款中规定,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的安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获取的作品、数据或其他独立材料的集合。目前在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中,并未独立使用“数据库”作为法律概念,在现实中是将其认定为“汇编作品”,并对之进行保护。但值得研究的是,对于数据库与“汇编作品”二者在内容和形式上是否完全相同?以保护汇编作品的方式保护数据库是否因无法足够保护数据库作者的劳动和智力成果而存在缺陷?数据库作为远程教育资源成果的组成部分,在著作权保护上存在的不足,自然影响到资源建设者开发高质量、高水平的数据库的积极性,从而构成法律制度上的障碍。

对网络课程,传统著作权法律制度没有相应的规定,现实中往往将其作为一个整体,由组织开发的教育机构享有著作权,创作者享有获取报酬权以及署名权。但这样也无法完全地保护相关主体的权利,也不利于教育资源建设中激励机制的形成。组成网络课程系统的“原材料”既有非著作权作品,又有作者独创的独立作品,而由于作者本身对于其创作完成的独立作品不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也是不公平的。

(三)共享中的著作权制度障碍

远程教育的重要特性在于教育资源获得的方便与低成本。现代远程教育的发展为教育公平提供了前提和条件,但是,如果优质教育资源不能共享,现代远程教育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有学者指出,资源共享要解决好著作权问题,共享意味着使用范围扩大,这就要求:共享的课件必须是有自主著作权,或依法得到授权的;共享过程中要明确课件所有权及相关权益,并设定尊重和保护课件著作权的权利与义务。那么,在远程教育资源的共享环节中,著作权法律制度主要的障碍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共享中的作品使用权范围无明确界定。基于《著作权法》的规则,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的使用自然没有什么问题。对于共建者如前所述,如果无法确定为合作作品、委托作品或者著作权交易形成的共建作品,则其使用权的范围是模糊的。如果作品在源头上的著作权归属无法厘清,那么就会自然形成相关主体使用上的障碍。共享中关于作品复制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问题也值得关注。远程教育资源的共享,应当强调其获取的便利性与低成本,“共享权”范围的大小直接影响资源的使用。范围不明则使不同教育机构在资源的共享中必然遇到较多的门槛和障碍。

2.共享中的著作权保护缺陷。远程教育资源作为一种著作权作品,符合条件的共享者当然可以免费使用或者法定许可使用,但如果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这种共享的范围受到较大的限制。通过许可使用的,虽然可以获得更便利的教育资源,但同样都面临一个对教育资源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使用者或者共享者在自己的教学组织中使用有关教育资源,应当承担保护著作权的责任和义务,但现实中却未必能够严格做到。例如,远程教育的地方实施机构为方便学生学习,经常将视听教材出租给学生,或者复制后低价售与学生,或者将通过广播、电视播出的教学节目,录制下来播放给学生使用网,或者将相关的课件、电子教案、习题库等资源,上传到教学网站供学生下载使用等等。远程教育的兴起尤其是网络课程的发展,带来了日益复杂的版权问题,网络教学不仅要使用大量的、多样化的版权作品,而且作品被数字化后在网络中的传播与复制很难控制,因而传统著作权法中关于课堂教学的权利限制已经过时。在共享中缺乏必要的著作权保护,会使远程教育资源共享秩序混乱,产生著作权法律纠纷等问题。

3.共享中的其他障碍。一方面,不同的远程教育机构,如果利用教育资源的著作权,为其他共享者设定太高的门槛,不仅不利于资源的共享,也有害于资源的共建。另一方面,远程教育资源著作权人利用资源独占性,不接纳其他机构的教育资源,或者限制共享者的汇编权、改编权以及必要的复制作品权,同样也会为教育资源的共建和共享设定了无形的障碍。

三、我国远程教育资源共建共享著作权制度的完善

我国远程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共建不足,而更多体现出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在共享中也是共享不足、壁垒太多。在全国远程教育系统中,重复建设的课程和资源比较多,共享程度差,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而在其中,有关教育资源的著作权制度一定程度上构成了远程教育资源共建共享的制度性障碍。鉴于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几点建议:

(一)加强教育资源的合作、委托以及著作权交易等形式的资源共建共享

远程教育资源的共建,必须打破各家教育机构、不同教育平台各自为政的局面,不同的教育机构或平台,在共同的基础上进行共建,通过合作、委托合同或者著作权授权合同等方式实现资源共建。共建方在著作权上的权利和义务通过相应的合同明确约定,这样既可以实现共建,也不致产生一方主体利用著作权限制其他共建方的问题,从而有利于形成良好的资源共建秩序。

在共享层面,也应当建立相应的共享秩序。不同教育机构之间互相承认教育资源,建立教育资源共享沟通机制。在共享过程中及时反馈相应的信息,以促进进一步的完善与共建。应当建立一套无著作权障碍的平台系统,只要事先按照相应的约定,不同教育机构或者处于不同教育平台的学生或学习者,可以方便、快捷地使用不同教育机构或平台所提供的教育资源进行学习。对此有必要建立一套统一的、科学的、完善的著作权作品交易系统。符合条件的教育资源,可以进入这一交易系统,供教育机构或者学习者选择,教育机构或者学习者通过付费获取相应的教育资源,这样既方便又节约成本,而且使教育资源具有多样性。

(二)国家立法层面完善相应的著作权法律制度

如前所述,传统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已经难以囊括电子信息技术及信息网络中的作品创作、出版发行、传播以及作品的形式。并且对于远程教育与信息网络技术相结合的教育形式,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制度都呈现出一定程度上的缺陷与不足。学校课堂教学、教材的形式得到了扩充,而原有的著作权制度便显得不能适用。针对这样的不足,建议在立法层面上对相关的著作权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具体而言,一是对《著作权法》进行修改;把新的作品形式(包括前文所述的电子信息数据库以及类似于影视作品的网络课程)、作品使用的新方式(也包括网络传播、上传下载、复制、改编等)等方面纳入法律规范的范围。同时在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学校课堂教学”、“教材”等术语的内涵;二是可以借鉴外国立法经验,专门制定远程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其中针对教育资源共建共享进行调整和规范。三是加强有关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例如防止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著作权侵权行为。除了扩大远程教育机构在著作权方面的合理使用范围之外,同时赋予加强作品使用监督和管理、防止侵权的责任。

(三)一些具体问题的解决建议

针对远程教育资源中的数据库保护以及网络课程著作权归属的问题,笔者认为,传统著作权法以汇编作品形式来规范数据库,难以适应新的要求。对于由独立作品构成的数据库教育资源,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赋予整体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作品的权利),同时也承认构成独立作品的原作者的独立著作权。当然,如果构成数据库的各部分组成本身并非著作权作品,或者无法独立行使权利的,则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对于网络课程,由于其包含了多种形式的作品,具有多媒体的特征。因此,如果只将网络课程视为单一的作品并赋予其相应的著作权,对于网络课程中独立作品的作者而言,显得不公平。对此,有学者提出可以借鉴其他多媒体作品的著作权解决方法,如电影作品等。网络远程教育机构可以享有整个网络课程的著作权,而课程脚本提供者、录像制作者、数据库资料的提供者等可以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远程教育机构的合同获得报酬。此外,在合同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诸如课程脚本或图像、课程版式设计等可独立创作部分的作者还可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笔者认同这种观点,对于网络课程著作权的归属作如此规定,能够充分体现出各个参与创作者的劳动和保护他们的积极性,同时也不会妨碍这一教育资源的共建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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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资源共享不仅是世界教育的发展趋势,更是促进就业、走内涵式发展道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需要的现实需求。但我国职业培训数字化资源共享存在缺乏总体规划、共享意识淡薄、优质资源数量不足、标准和规范缺失、知识产权缺乏有效保护等问题,导致共享水平低下,未能形成开发、共享、服务、评价和持续改进的良性循环。世界银行贷款“数字化培训教学资源共享平台”项目做了许多有益探索,提出了从顶层规划、规则设计、标准和规范研制、资源开发和整合、支撑平台建设、知识产权保护、配套服务保障等多个角度建立基于共享联盟的职业培训数字化资源共享模式。

【关键词】 职业培训;数字化资源;共享联盟

【中图分类号】 G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458x(2016)09―0065―06

一、引言

优质数字化资源的建设和共享是有效缓解职业培训师资短缺问题、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推动职业培训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途径。近年来,随着“数字化校园”“示范校工程”等一批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我国职业培训领域的软硬件资源得到了极大的丰富。然而,通过调查不难发现:虽然近年来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和企业建设了大量数字化资源,但多数教师和学生仍难以获得真正符合实际需求、高质量、成体系的教学资源。赵慧等(2013)对徐州地区7所有代表性的高职院校1,089名学生进行调查,结果显示55.6%的学生认为学校的资源不够丰富,很难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资源。可见,职业培训领域数字化资源缺口仍然非常大。信息资源共享是将一定范围的信息资源按照互利互惠、互补余缺的原则进行协调,共同纳入一个有组织的网络中,使网络中的所有信息供有关用户、网络成员共同分享与利用的一种方式。信息共享的实质是通过协调信息资源在时效、区域、部门数量上的分布,使布局更加合理,使用户的信息需求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用,提高信息服务机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资源的有效共享已经成为职业培训信息化深入开展的重要影响因素(何俊丽,2005)。

正是基于对职业培训数字化资源共享重要性的共同认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世界银行合作开展的世界银行贷款“中国农民工培训与就业”项目于2013年启动“数字化培训教学资源共享平台”子项目。该项目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执行,核心目标是聚焦职业技能培训领域,制定数字化资源应用和共享标准,开发基于互联网的开放式数字化培训教学资源共享平台,组建职业培训数字化资源共享联盟(下文简称为“世行资源共享联盟”),形成职业培训资源公共服务体系,服务于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数字化培训教学资源共享平台”已于2014年正式结项,现已陆续在多所职业院校开展试点,本文的讨论源于该项目的探索和实践。

二、职业培训数字化资源

共享的现状和问题

优质数字化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其稀缺是一种常态,如何对数字化资源进行有效共享,是备受关注的课题。国外较早开展了教育信息资源共享的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我国相关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刘雅琼(2013)讨论了资源共享的模式,张婧婧等(2015)介绍了开放教育资源的标准、协议与现状,娄梅等(2012)、毕经美(2014)讨论了职业培训资源的共享机制和影响因素。当前开放教育资源运动(Open Educational Resources,OER) 在全世界蓬勃发展,尤其是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Massive Online Open Courses,MOOC)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崛起,如Khan Academy(2015)、Coursera(2015)、Udacity(2015)、edX(2015)、TED(2015)等取得了巨大成功。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建设的“职业培训多媒体资源中心”平台,收录了职业培训多媒体课程、素材和实训装备等各类资源3万余条(职业培训多媒体资源中心,2015),是我国职业培训领域权威的数字化资源信息和共享平台。

职业培训面向技能人才的培养,课程实操性强,对多媒体、虚拟仿真、实景演示类的数字化资源需求更大,但我国多数职业院校自身的技术开发能力和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相对落后,因此,职业培训数字化资源的建设难度更大,资源共享的需求更加迫切。世行资源共享联盟项目组2013年面向北京市工业技师学院等四所技工院校的120名教师进行了“数字化培训教学资源共享现状”问卷调查,其中有一项为“(远程培训平台中)您认为对教学最有帮助的功能”,在收回的103份有效问卷中,有57位教师选择了“资源与共享”,明显高于其他选项,如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教师对于数字化资源和共享的需求十分迫切。总体而言,我国职业培训领域数字化资源共享水平较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总体规划,缺少政府主管部门的协调和管理

我国职业院校区域差异、城乡差异、校际差异较大,各职业院校在办学规模、师资结构、优势专业、信息化水平等各方面参差不齐,对教学资源共享的需求和利益诉求差别很大。因此,迫切需要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各方利益,设计共享规则,整合优质资源,搭建基础共享平台,推动数字化资源共享的快速、深入发展。

(二)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缺失

标准和规范是职业培训资源共享的基础和前提,虽然目前有如SCORM、AICC等针对教学资源开发和使用的国际标准,但资源共享涉及开发、共享、应用、评价、知识产权保护等诸多环节,目前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显然不能满足需求,必须研究制定符合我国职业培训特点的整套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用于规范元数据标注、资源开发、课程、平台建设、资源筛选、运维管理、支持服务等各阶段的工作。

(三)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和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较晚,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不够完善,社会大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互联网环境下,数字化资源可以快速传播,知识产权保护更加困难,一旦出现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时,开发者损失巨大,维权十分困难,这也严重制约了数字化资源共享的发展。

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是数字化资源共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建设优质数字化资源需要投入大量智力、劳动和资金,资源创造者必须通过资源的应用获取相应收益,才能持续保持其创造的动力。但是,“共享等于免费”的错误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共享资源难以获取合理的收益。只有依靠观念更新、制度改革和技术创新才能扭转这种局面,而这必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四)共享意识淡薄,优质共享资源缺乏

优质数字化资源集先进理念和高新技术于一体,是战略性资源。因此,各院校和培训机构都试图通过占有优质数字化资源强化自身的地位。为了保持竞争优势,即便将数字化资源闲置浪费,也不愿共享。各职业院校整体共享意识淡薄,导致了我国职业培训领域优质共享资源严重不足。

(五)尚未形成资源开发、共享、服务、评价和改进的良性循环

由于职业培训课程的特殊性,仅仅把课程放到网上共享往往不能取得很好的训练效果。获取和资源只是资源共享的第一步,后续的迭代开发和持续服务是推动资源共享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多数政府投资的数字化资源开发项目往往是一次性投入,验收之后只有简单的技术维护,忽视了学习资源持续发展和进化的能力,忽视了学习资源动态的、生成性的联系,忽视了通过学习资源在学习者、教师之间建立动态的联系(刘军,等,2011)。只有建立开发、共享、服务、评价和改进的良性循环,才能充分发挥共享资源的价值,并且吸引优质资源不断加入。

三、世行资源共享联盟模式

数字化资源共享联盟是指网络环境下,基于共同认可的协议和合同制约,以实现数字化资源共享和利益互惠为目的的学校和机构的联合体。资源共享联盟发端于图书馆界的资源共享和合作,最早可以追溯到1933年的“三角研究图书馆网络”(Triangle Research Library Network,TRLN)。我国的图书馆联盟建设始于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2002 年以来发展迅速,已建成诸如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 (China Academic Library & Information System,CALIS)、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ibrary,NSTL)等大型共享联盟。资源共享联盟形式相对固定、成员联系紧密,能够克服无组织、松散共享的种种问题,是适合我国教育和科研现阶段发展水平的资源共享形式。世界银行贷款“中国农民工培训与就业项目”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提出了基于共享联盟的职业培训数字化资源共享模式,该模式不仅继承了传统信息资源共享联盟的诸多优点,而且结合我国职业培训的实际情况,针对数字化资源共享的一些难点问题提出了创新性的解决办法。该模式总体结构如图2所示:

该模式分为四层:最底层是标准协议层。该层为共享联盟的运行制定了基本的准则,包含课程开发、资源集成、系统建设、信息服务、运维管理五大类标准和规范。第二层是资源层。该层包含了共享联盟所有的共享资源,分为核心资源和扩展资源两大类。核心资源是由资源共享联盟主导开发的系列资源,首批资源为世界银行贷款“中国农民工培训与就业”项目所开发覆盖11个专业的公共资源包,包括45个课程包和23个素材包。扩展资源是各培训院校和培训机构自主开发、符合资源共享联盟标准的各类资源。第三层是平台层,包含教学和运维两个部分。教学部分提供资源管理、课程管理、教研教辅、线上学习、练习考试等与远程教学相关的功能,运维部分提供联盟成员管理、共享管理、计费支付、产权保护、节点数据同步等功能。第四层是服务层。该层面向教师和学员提供远程教学服务、面向社会大众提供资源信息服务、面向共享联盟成员单位提供运维和管理服务。该模式的目标是建立总体规划、课程开发、资源整合、审核评价、持续服务、合理调配、持续更新的数字化资源共享良性循环。基于共享联盟的职业培训数字化资源共享模式有以下六个方面的特点:

(一)建立由政府主管部门主导的共享管理中心,优化顶层设计,明确共享规则

资源共享联盟的运行牵涉到方方面面,需要从全局出发,做好顶层设计,协调好各方关系,在保持适当竞争的同时,结合区域特点,支持、培育职业培训院校和机构发展优势专业,共享优质资源,共同提升资源共享服务质量。仅仅依赖各学校和机构自发地去实现这一目标显然是不够的,这就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发挥主导作用。世行共享资源联盟立项之初,就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牵头,成立了由世行咨询专家、教育技术专家、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和技术开发团队多方组成的共享管理中心,通过不断完善项目总体规划,明确共享主体、制定共享规则、界定共享方式,扫清体制和机制上的障碍。这种由政府主管部门主导、多方参与的共享联盟,克服了松散共享模式缺乏规划、权责不清、执行力低下的弊端,为实现高水平资源共享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制定完整的标准、规范和协议

标准和规范的制定是实现数字化资源共享的核心问题。现有的数字化资源标准和规范多聚焦于数字化资源的开发、存储和描述,而资源共享涉及资源开发、平台建设、教学服务、运行维护、日常管理、产权保护、支付清算、收益分配等方方面面,资源共享标准和规范应该是完整、科学、体系化的有机整体。世行资源共享联盟项目借鉴了国内外信息共享联盟的建设经验,依据职业技能培训领域数字化资源开发、应用、管理和服务的生命周期,建立了课程开发、资源整合、系统建设、信息服务、运维管理五大类标准,如表1所示。

表1 资源共享标准和规范

[标准类别\&标准内容\&课程开发\&课程包描述规范/素材包描述规范/题库建设规范/作业数据规范/论坛数据规范等\&资源集成\&元数据标准/分类编码标准/资源加工规范/质量控制规范等 \&系统建设\&数据交换格式标准/跨平台接口标准/信息安全指标等\&信息服务\&信息管理办法/资源信息格式/平台信息服务规范等\&运维管理\&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审核评价标准/资源使用计费规范/绩效评估办法/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平台运行维护规范等\&]

为推动标准、规范和协议的研究和制定,世行资源共享联盟项目专门设立子项目,对规范、标准、协议等进行调查和研究,主要成果之一《数字化职业培训资源包建设技术规范、共享平台技术标准及指导手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2015)已经正式出版,限于篇幅,本文不就具体细节展开讨论。标准和规范的制定,为规范资源共享联盟运营、保证资源共享服务质量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三)政府引导、优化布局、培育团队的资源整合方式

拥有一定数量的优质资源是共享联盟运行的前提条件。当前,体系化的数字化资源大多由职业培训院校和机构掌握,由于缺乏良好的共享氛围(刘其淑,等,2010),多数院校和培训机构不愿意共享自己的优质资源,能找到的共享资源大多是个人分享的零散教案、多媒体片段。为了加速整合优质共享资源,世行项目组经过调研,采取了政府引导、优化布局、培育团队三个方面的措施:“政府引导”是指由世行项目办管理、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主持实施的公共培训资源包开发项目,涵盖中餐烹饪、饭店服务、机械切削加工、汽车维修、汽车服务、计算机网络、多媒体后期、计算机应用、电气设备维修、物流、室内装修等11个专业以及适应性培训、师资培训、创业培训等首批立项的68个资源包(包括45个课程包和23个素材包)已经通过验收。这些资源的开发,为共享联盟顺利启动运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优化布局”是指共享联盟不仅要扩充优质资源的数量,更要注重资源的合理布局。在课程内容方面,除了专业课程,还需要通用的适应性课程,尽可能涵盖基本素质培训、职业培训、专业理论教育与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多种类型。在资源形式上,既要有体系化、可直接用于课堂教学的课程包,也要有便于教师查找、改编的细粒度的素材包。只有资源布局合理,才能缩小地区差异、强化各学校的优势专业,形成优势互补,避免重复建设。“培育团队”的目标是指通过公共培训资源包项目开发,培养一支懂培训、懂技术、会管理的资源开发队伍,改变长期以来职业培训院校数字化资源开发能力较弱的局面。世行项目办采取了以项目中标院校为核心,融合教学专家、教育技术专家、一线教师和媒体制作团队的项目执行模式,通过让职业培训院校全程参与大型数字化资源开发项目的方式,提升职业培训院校的开发能力,使得资源共享不再是无源之水,为资源开发和共享形成良性循环奠定了人才基础。

(四)建设公益性资源共享支撑平台

资源共享平台为数字化资源共享提供运行支撑环境,资源共享平台的开发是共享联盟建设的关键环节之一。现有各类资源共享模式往往聚焦于共享资源的开发和整合,忽视了共享平台建设。与通用型资源管理平台相比,世行资源共享联盟的资源共享平台有三个显著特点:第一,公益性很强。资源共享平台作为公共基础资源,其服务对象不仅是联盟内所有成员,还要覆盖全国近3,000所技工院校和社会大众,具有公益性强、受益面广的特点。第二,建设难度很大。在设计上,资源共享平台必须体现职业培训的特点,承载资源共享联盟的复杂业务逻辑,满足各技工院校、培训机构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的培训资源共享、应用与管理需求。在技术上,要能够兼容各种类型的数字化资源,在复杂网络条件下安全、稳定运行。这就要求共享平台具备跨组织协作、多层次、开放性、动态性、网络化等特点。第三,资源设计理念先进。平台中的培训资源充分体现了以就业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以工作任务为线索的职业培训教学设计理念。具备以上三大特点的共享平台,显然适合由政府主导建设,因此,世界银行贷款“中国农民工培训与就业”项目于2012年启动了“数字化培训教学资源共享平台开发”项目,目标是建设符合职业培训领域特点、满足资源共享需求的资源管理、共享、应用平台。目前,“数字化培训教学资源共享平台”已经开发完成,其结构如图3所示。

图3 集中管理、分布式部署、动态服务的结构

该平台的主要特点是集中管理、分布式部署、动态服务:

集中管理是指管理中心服务集群统一存储和管理联盟成员信息,共享资源描述信息和资源使用记录。

分布式部署是指共享资源内容实际部署在各联盟成员自有服务器节点上,资源提供方共享的是资源的使用权,避免了将数字化资源到资源使用方设备而可能引起的盗版侵权行为,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这种统一标准和协议之下的分布式部署结构,既能充分利用现有设备,降低维护难度和成本,又能优化资源访问负载,支撑大规模的并发访问。

动态服务是指若终端用户访问共享资源,在本单位节点服务器转发请求,并由管理中心、资源提供方完成授权后,终端用户的学习服务最终由资源提供方的服务器节点完成,同时享受资源提供方的教学支持。若终端用户访问本单位资源,则身份验证和学习服务都在本单位服务器节点直接完成。

“数字化培训教学资源共享平台开发”项目在无锡技师学院、广州白云工商高级技工学校、北京市工业技师学院、重庆工业学校等多所院校试点使用,收集了有价值的反馈意见,得到了学校、教师和学员的一致肯定。

(五)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公益与市场相结合的收益分配机制

知识产权保护是数字化资源共享成功运行的核心问题,也是资源共享联盟建设的难点问题。世行共享资源联盟提出了符合我国现阶段职业培训特点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从制度设计和技术架构两方面进行创新:首先,在制度设计上,规定共享资源提供方和使用方必须是单位对单位,保证权责双方的主体责任能够得到严格约束和真正落实。其次,采用图3所示的集中管理、分布式部署、动态服务的技术架构,有效防止资源盗版盗用,消除了资源共享的后顾之忧。

利益分配机制决定了共享联盟各参与方如何付出和获取收益。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不仅是对资源提供方合法权益的必要保护,而且影响着共享联盟成员参与共享的积极性和共享联盟内部合作的效率。“共享即免费”和“高收费共享”是两个极端。世行资源共享联盟确立了坚持公益化和市场化相结合、互利共赢、利益均衡的总体原则:政府主导的公共课程包和素材包以公益为导向,免费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院校、培训机构、企业自主开发的共享资源,通过资源评价、协商定价、市场调节三种手段促成合理价格的形成。资源共享平台中,所有资源的使用和计费数据对资源提供方、资源使用方、共享管理中心和终端用户透明,依据准确数据进行合理计费和收益分配。

(六)构建完善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资源价值,推动资源的持续改进

数字化资源的内在价值在于其提供的教学服务,而非数字化资源本身。但多数共享模式只提供资源而没有配套服务,严重制约了数字化资源价值的发挥。为满足资源共享联盟教学支持和联盟运维两大类服务需求,世行资源共享联盟搭建了由资源提供方、资源使用方和专家咨询小组三方组成的教学服务团队,由固定工作人员和行业专家组成专门的运维团队,提供培训、评估、认证、技术服务等运维服务。专业团队进行服务的模式保证了数字化资源共享联盟配套服务的水平,使得共享联盟成员可以享受数字化资源的附加价值和服务。

在当今技术快速变革的时代,数字化资源只有在实际教学中不断磨合、持续改进,才能保持生命力,满足实际培训需求。但是,目前大多数政府投资的项目完成验收后就进入维护期,忽视了数字资源持续发展和进化的能力。为激活共享资源库的活力,保证共享资源的品质,世行资源共享联盟提出通过专家评审、用户评价、数据分析等手段,定期对共享资源进行打分,建立共享资源优胜劣汰机制。同时,在共享联盟运营收益中提取固定比例的开发基金,作为共享资源持续改进的资金池,加大对优质资源的扶持力度。

四、总结与展望

为检验世行项目的教学价值和技术水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和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于2015年年初专门立项,甄选出计算机等6个专业,在广州白云工商技师学校等6所院校进行试点。此次试点共有42名教师、765名学生参与。试点主要采用定性分析法、定量分析法、独立样本 t 检验、配对样本 t 检验以及技术缺陷分析法对试点工作中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在最终项目验收和总结中,评审专家组认为:“集中式管理、分布式部署的技术架构,不仅能够有效地管理各级各类数字化培训教学资源,同时也能有效维护各级院校自身特色专业教学资源的知识产权,为职业培训数字化资源提供长期的、可持续发展的共享模式和技术支撑”。

改变我国职业培训领域优质资源少、共享水平低的总体状况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虽然世行资源共享联盟项目做了许多有益探索,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仍有许多难点需要我们攻克。就资源共享联盟建设而言,需要在以下几方面重点突破:① 建立跨校选课、统一计费、学分互认制度,建立规范、协同的教学核心资源共享机制;② 推动以实训基地和实训设备为代表的职业培训特色资源共享; ③ 加强与世界制造强国的合作,探讨跨地区、跨国合作的数字化资源共享模式;④ 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引领优质资源开发,改进资源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建立科学的资源评价体系;⑤ 进一步完善机制、改革体制,加强服务保障能力,吸引更多优质职业培训院校和培训机构加入共享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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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6-02-06

定稿日期:2016-03-17

作者简介:柯永红,博士,讲师,北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100871)。

篇(6)

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与法硕教育的关系要明确“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与法硕教育的关系,必须弄清两者在培养目标和要求上的异同。

(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目标与要求“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精神提出来的[1];同时,该计划也是在现有法学教育已具规模、但质量急待提升的大背景下推出的。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随着规模的急剧扩张、研究生类别的增加,法律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问题日趋明显,如法律人才培养与实际工作的联系不足,人才培养模式亟待改革[2];法学教育的大众化难以适应法律职业日益精英化的要求,……适应国际化要求、能处理国际纠纷和跨国法律事务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奇缺[3];法律人才呈现结构性过剩,低端法律人才供过于求,高端人才却相当短缺[1]。基于这一背景,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1]:创新“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国际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以及“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三种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积极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探索“国内———海外联合培养”机制,优化课程体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推进教学方法改革。从该计划的这些内容、背景和相关资料来看,其主要目标应在于培养高层次、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人才。所谓“高层次”指本科以上层次;“高素质”强调德才兼备、综合能力强;“复合型”强调多学科背景和适应特定行业需要的能力,如从事医事法务的应具备一定的医学学科背景,从事专利法务的应具备一定的工科背景,从事涉外法务的应当具有很好的外语交流能力;“应用型”强调实践能力。对卓越法律人才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的要求一般应无异议,需要说明的是“高层次”,教育部虽未明确提出这一点,但笔者认为,“卓越法律人才”应该是“高层次”的。这是因为,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已成为一种大众化教育,对缺乏多学科背景且必须先完成通识教育的本科生来说,在四年里很难被培养为“卓越法律人才”。一些高校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实践也能说明这一点:无论是中国政法大学的“4+2”模式,华东政法大学的“4+2”、“4+1”模式,还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2+2”模式,上海交通大学的“3+3”模式[1]等,都将“卓越法律人才”定位在硕士层次教育。

(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下法硕教育的定位关于法硕教育,国务院学位办对各类法硕设定的培养目标分别是:全日制非法本法硕———“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4];全日制法本法硕———“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5];在职法硕———“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实践型、复合型、高层次的法务人才”[6]。比较这些规定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目标与要求,不难看出,两者实际上是基本一致的,而且两者都强调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机结合[7],只不过后者更加明确强调分类培养,即强调根据不同实际部门的需要培养各类卓越法律人才[2]。

总之,笔者认为,法硕教育应该是体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目标和要求的主要载体。当然,这一计划也应当将本科阶段的教育纳入其中通盘考虑。

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下法硕教育培养的实践审视既然法硕教育是体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目标与要求的主要载体,那么目前高校法硕教育离该计划的目标与要求有多远?下文将结合湖南省几所高校近年来法硕教育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法硕教育的状况第一,办学已具规模。迄今,湖南省具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有四所,即中南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和湖南师范大学。2008-2010年各法学院法硕招生总数分别是:湘潭大学504人、湖南大学590人、湖南师范大学383人、中南大学379人[8]。根据各法学院网站公布的师资队伍情况,具有指导法律硕士生资格的高级职称教师(限全职,下同)数分别是:湖南大学45名[9],湘潭大学54名[10],湖南师范大学43名[11],中南大学29名[12]。2008-2010年高级职称教师每年人均新增指导的法硕生数分别是:湖南大学4.4个,湘潭大学3.1个,湖南师范大学3个,中南大学4.3个。如果算上每个导师每年指导的法学硕士生,这些比例将会发生变化。仅从2010年各法学院招收的法学硕士生来看,招生数分别是:湖南大学60人,湘潭大学171人,湖南师范大学91人,中南大学59人;高级职称教师与该年法学硕士生的比例分别是:湖南大学1∶1.3,湘潭大学1∶3.2,湖南师范大学1∶2.1,中南大学1∶2。这样总体来算,各法学院高级职称教师每年人均新增指导的硕士生数均在6人左右。三个年级的硕士生加在一起,各法学院高级职称教师人均指导的硕士生在18人左右,考虑到每个教师每年还要指导本科毕业生或博士生,应该说,指导数量已基本达到教师精力的极限。如果要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各校应采取措施提高师生比。第二,分类培养模式初显[13]。

目前,各法学院除了针对法本法硕、非法本法硕和在职法硕的不同情况,设定了不大相同的研修方向和课程外,尚未制定明确的分类培养目标和模式。但值得一提的是,湘潭大学依托法学院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14],中南大学依托法学院成立了“知识产权研究院”[15]和“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16],湖南大学开办“IT法律与知识产权”培养项目[17],推行“学院与学院共同培养”模式,整合校内学科资源,以期创新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在对三类法硕生的培养上,中南大学和湘潭大学根据法律硕士的不同类型设置了不同的研修方向,如中南大学为法本法硕设置了宪法与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等六个方向,为非法本法硕和在职法硕设置了司法法务、政务法务、商事法务等方向。湘潭大学为法本法硕设置了刑事法、民商事法、行政与经济社会法等方向,为非法本法硕设置了金融财税法、中非法律合作、知识产权等方向,为在职法硕设置了司法与行政方向律师实务等四个方向。两校为不同的研修方向开设了不完全相同的选修课程,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择业方向确定研修方向,选修相应课程。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则在选修课中提供了可供学生选择的学位方向课。第三,“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已具雏形。各法学院“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一是聘请法院、检察院、政府机关等实务部门的人员担任法硕生的校外导师,如中南大学、湖南大学为每个法硕生安排校外兼职导师,并明确其职责,定期组织他们召开座谈会、见面会等。二是选派法学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如湘潭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选派教师到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挂职锻炼,中南大学也将选派年轻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三是鼓励和支持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中南大学还对全日制法硕生实行了较为特别的“双导师制”[18],即“学习导师+论文导师”制,第一至第四学期,为每个法硕生安排一名学业导师;第五至第六学期,学生可以另选论文导师。之所以要为全日制法硕生安排学业导师,一是让他们尽快进入学习状态;二是让他们与法学硕士生平等享用教育资源。第四,实践教学环节全面展开。目前,各校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实践教学:一是开设法律文书、法律谈判等实践课程;二是模拟法庭训练;三是校外司法认知实习;四是强调课程教学中结合实务讲授;五是利用学校的法律援助中心开展诊所教育。各校实践教学途径虽然大致相同,但也存在一些差异。一是各校实践教学学分要求不一样,如中南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和湖南师范大学对全日制法本法硕学生要求的实践学分与总学分的比率分别是:10∶65、18∶62(知识产权方向的为12∶63)、15∶70、6∶54;湘潭大学和湖南师范大学对在职法硕选修实践课程的学分要求分别是8与15,而中南大学和湖南大学对在职法硕生没有选修实践课程的要求。二是各校校外司法认知实习的时间要求不大一样,如中南大学、湘潭大学和湖南大学对全日制法本法硕学生要求的实习时间分别是4个月、6个月、2-3周。三是对模拟法庭训练和校外司法认知实习的要求宽严不一、规范程度不一。实践中,有的法学院还采取了一些特别的做法加强实践教学,如中南大学法学院通过与法院建立合作关系,双方共同选择一些有教学意义的案子在学校的模拟法庭开庭,将真实法庭审判引入校园,学生以旁听者的身份观摩庭审,给学生提供一个了解司法实务的校内平台[19]。

(二)法硕教育存在的问题近些年来,我省四大法学院虽然在法硕教育上取得了很大进展,但由于存在以下问题,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仍然有一些差距。一是分类培养模式不够明确,办学特色不够明显。各法学院虽然都在一定程度上区分了三类不同的法律硕士,制定了不同的培养方案,并且有的法学院进行“学院与学院共同培养”模式的尝试,但总体而言,在针对不同行业法律事务的需求、结合各自学校学科优势,制定实施各有特色的分类培养模式方面,仍显不足,使得各法学院办学特色还没有充分体现。如有的法学院虽然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但在法硕培养方案中却没有充分利用本校的工科优势设置相应的课程,聘请本校相关学院的教师授课;有的法学院虽然与本校其他学院联合成立了“知识产权研究院”、“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但如何利用这些资源培养相应方向的卓越法律人才,具体方案还未明确。另外,各法学院虽然聘请了实务部门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但在与特定实务部门的深度合作、联合培养上,还没有找到切入点。这些使得各法学院的法硕教育还难以“生产”出“品牌产品”或曰“特色产品”。二是校内教师实务经验尚待增强,校外导师兼职授课的制度尚未形成。目前,从各法学院师资的整体情况来看,校内教师实务经验存有不足,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各校都非常强调教师科研[20],发表文章、获得课题的多少直接决定着教师的职称升等和岗位津贴的多寡,形成了不鼓励教师兼职从事实务的倾向,使教师必须将主要精力用于学术研究,无暇积累实践经验[21]。各法学院虽然派了或将派一些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但能获得这种机会的教师毕竟很少,所以对教师队伍整体实务经验的积累作用目前尚不明显。同时,虽然各校也大都聘请了实务部门的人员做兼职教授或兼职导师,但由于对他们的责权利规定不明确,缺乏相关制度,兼职教授的作用仅限于偶尔作个讲座,兼职导师的作用仅限于提供实习机会,鲜有校外兼职教师定期讲授特定实务课程的情形,因而对各法学院整体师资实践教学能力的提升作用目前还不大。三是实践教学制度有待完善。各法学院虽然针对不同类型的法硕生制定了不同的实践教学方案,但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关于司法认知实习,由于法硕生一般都是自行联系、分散实习,但由于指导约束机制不到位,学生实习与不实习,随意性较大,实习效果并不理想;更主要的是,由于对实习内容、方式和目标等的要求不够明确,校外导师的责任心不强,有的学生没有得到应有的锻炼。另外,法本法硕生在现有实习模式下进行司法认知实习与本科阶段没有什么区别。关于各校法律援助中心的诊所教育,由于缺乏经费、指导教师激励机制不完善等原因,还难以发挥其促进实践教学的应有功能。四是教学方法难以适应需要。目前,各法学院法硕生每门专业课的课时一般都比本科生相同专业课的课时少,教师要在更为有限的时间内讲完相应课程,必须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但由于各法学院不少教师要同时给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或者法律硕士等不同类型、层次的学生开设课程,限于精力和现行的教学科研考评体制,他们往往难以针对不同学生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有的教师把法硕生当成本科生来对待,使用相同的教案,不善于利用学生多学科背景、社会阅历较丰富以及自学能力强等优势进行教学,结果只能通过减少教学内容以“完成”课程教学。有的教师把法硕生当成法学硕士生对待,仅仅讲授课程中自己深入研究过的内容,使得法硕生难以获得系统的专业训练。在授课方式上,有的法学院法硕生的专业课程基本上都是大班授课,学生相对较多,教学班人数最多的超过百人,因而教师和学生在课堂上无法进行有效交流与互动。上述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硕教育质量的提高,法硕生在就业市场上没有体现出其应有的优势,离“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比如全日制法硕毕业生,一方面,其法学功底可能不如法学硕士生深厚,甚至不如法学本科生;另一方面,实践能力比法学本科生也没强多少,而他们专业复合型的优势由于没有得到很好地培养与开发,一时还难以体现。

三、“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下法硕教育制度的完善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下完善法硕教育制度,实际上就是这一制度本身在其原定目标下的改革、提升与完善问题。结合我省法硕教育的实践情况,提出如下完善建议:

(一)进一步重视法硕教育,强化质量意识目前,我国各法学院法学硕士的招生规模有逐步收缩的趋势。同时,在当前和今后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教育的双重挤压下,法律本科教育难以继续占据法学教育的主导地位,法硕教育地位凸显应是大势所趋。有专家也曾指出,应逐步压缩法律本科和法学硕士教育,扩张法律硕士教育,使其成为我国今后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渠道[22]。截至2010年,我国具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已从1996年的8所增至131所,高校之间法硕教育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争夺有限优质生源,各法学院应进一步调整办学思路,高度重视法硕教育,将这一教育作为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考虑,办出特色、办出品牌。

(二)明确培养模式,突出培养特色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三种类型的法硕教育即法本法硕、非法本法硕和在职法硕教育将同时存在,考虑到这三类法硕生的知识背景不同,各法学院校可以在加强与实践部门、国外法学院校合作培养的基础上,实行不同的培养模式,突出培养特色。同时,应结合各校学科优势、资源优势,在培养适应不同行业需要的卓越法律人才方面下大功夫。对于非法本法硕,建议进一步借鉴美国J.D.(Jurisdoctor)教育经验,在三年基础学制的前提下,前两年半时间用于法律专业课程学习,压缩毕业论文的写作时间为半年,甚至可以取消毕业论文写作,将三年时间全部用于法律课程的学习,这样可以促使他们花更多的时间夯实法学功底。同时,结合他们的本科专业尽可能多地开设不同选修课程供他们选择,使他们向专业化的卓越法律人才发展,如对本科学金融的,设置金融法、证券法、银行法等课程供他们选择;对本科学计算机的,开设网络知识产权、网络犯罪等课程供他们选择;对本科学医的,开设卫生法、医疗事故鉴定等课程供他们选择。对于法本法硕,在两年基础学制的基础上,建议第一年时间用于在本校其他学院如医学院、软件学院、金融学院等选修相关专业课程,再花一年时间选修相关法律专业方向课程即可,不必写毕业论文。这种模式,既充分利用了所在学校的专业优势,更有利于培养适应各类实际部门需要的卓越法律人才,也避免与法学硕士培养模式混同。对于在职法硕,应重在法学理论素养的提升。

(三)鼓励校内外教师双向流动,锤炼“双师型”师资队伍法学教师尤其是部门法学教师应该像临床医学、土木建筑、软件开发等应用性很强的专业教师那样投身实践,在实践中发现问题、积累经验。笔者在美国访学期间,所在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的70余名教师大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们的经验来源于两种途径:一是在成为教师前,在法院、律所、公司、政府机关等单位已有较长时间的法律实践经历;二是在成为教师后,由于有学术休假制度和合理的科研评价体系,他们有充分的时间在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兼职从事法律实务。同时,学院还聘请了法院、律所、公司等实务部门中的160余名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兼职讲师(part-timelectur-er),并定期承担特定的课程教学任务[23]。我们可以借鉴他国经验,适度淡化目前的科研“高压”态势,鼓励教师兼职从事实务,促使教师从教学科研型向教学实务科研综合型转变。同时,要用好用活校外兼职教授、导师制度,严格校外聘请制度,宁缺勿滥;协调、理顺与校外兼职教授、导师所在单位的关系;明确校外导师的责权利,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发挥他们实务经验丰富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