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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在我国获得稳步推进。民法既是社会组织法,也是资源配置法,①因此,自然资源作为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民法调整范围,基本上已经顺理成章地成为我国学界的共识。然而,自然资源怎样由民法调整,建立什么样的物权制度,换言之,有关自然资源的规定在民法中处于什么地位,学界有共识也有分歧。共识是自然资源应当主要由物权法调整,这就是学界所称的“自然资源物权化”,而分歧则是它应当如何以物权法调整。对此,学者们提出了用益物权模式、占有权模式、准物权模式和特许物权模式等方案,②《物权法》也通过规定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模式作出了官方选择。然而,无论是在学界还是官方,自然资源物权化的问题都未见得能够既契合理论又切乎现实地获得解决。自然资源物权化不仅面临着自然资源自身属性及客观现实的诸多挑战,而且也受到我国现有自然资源立法局限性的制约。目前的各种学说和相关立法未免都存在顾此失彼、以偏概全、体系混乱等问题。笔者认为,针对这些难题与挑战,应当更新自然资源立法理念,摒弃传统以行政手段统管自然资源管理、配置和保护的观念,恢复自然资源作为私权客体的本质,以物权法为中心建立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确立包容性的基本原则指导自然资源立法,统筹兼顾,实现既符合理论又契合实际的自然资源物权化。
一、缺陷与难题:自然资源物权化的制度背景分析
自然资源物权化离不开现有的法律制度背景,它既是自然资源物权化改革的对象,也是自然资源物权化的起点。对于这一背景,最主要的当然是我国现行的《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及相关的自然资源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该条显然属于民法上所有权的规定,成为我国确定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的基本依据。根据《宪法》,我国《民法通则》第81条规定了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矿藏,可以由全民所有制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通过承包合同设立承包经营权等方式使用、收益,但是其所有权均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我国《物权法》则更为详尽地对自然资源的归属和利用作出了规定,其表现有:首先,在第二编“所有权”中逐一规定各种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公有形式,并在第41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其次,在第三编“用益物权”中的第119条总括性地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除了对各种土地资源分章详细规定外,关于其他各种自然资源,则在该编的“一般规定”中概括体现,例如第1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此外,在《宪法》、《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原则性规定之下,我国立法部门以“资源中心主义”为依托,制定了《水法》、《草原法》、《林业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自然资源单行法,这些单行立法中当然包括了一些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规定。总之,我国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为“躯干”,各自然资源单行立法为“分枝”,相关司法解释为补充的自然资源使用权立法体系。然而,对这些法律作体系性的分析之后,就不难发现其中所存在的缺陷,这些缺陷当然也是自然资源物权化需要解决的难题。首先,现有自然资源物权立法体系混乱。从法律位阶上分析,我国自然资源立法在形式上虽然是由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统率,并由此形成了上述列举的自然资源单行法。然而,这些自然资源单行法在性质上则属于自然资源行政管理法、经济法或社会法的范畴,关于这点已得到了多数学者的认同。③但是作为私法的《民法通则》、《物权法》与作为经济法、行政法、管理法或社会法的自然资源单行法,无论是在基本理念上还是在具体制度的配置上都存在本质的不同,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的矛盾和冲突在所难免,更无法形成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逻辑体系。其次,现有立法过于依赖通过行政手段管理、配置自然资源。如前所述,我国的自然资源立法从形式上来看,是以《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为基础形成的法律体系,但是各个自然资源单行立法,显然是重行政规范而轻民事规范,强调公法的手段而轻视私法的手段,突出对自然资源的行政管理而忽视对民事权利的规定;在对自然资源物权的保护方面,也是以行政法、刑法的惩罚功能代替民法的保护功能,显得被动、消极。再次,自然资源权利界限不清,无法形成自然资源权利秩序。虽然《宪法》、《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都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然而,上述法律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规定显然过于原则,界限模糊不清。自然资源所有权在实践中面临着许多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国家和集体作为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主体,其本身具有虚拟性、抽象性,因此其不能真正行使资源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种种权能;第二,我国法律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主体和内容规定的不明确,对不同级别政府和集体组织行使权利的边界没有做出具体的界定,造成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虚化,自然资源的国家和集体所有权主体与实际行使自然资源物权的主体不统一;第三,我国现行的有关自然资源单行立法,主要是采用管理法思路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加以规范。在这种思路指导下,国家只是从行政管理者的角度进行立法,规范行政机关如何监督管理,而不是从赋予自然资源使用权人物权化的权利角度达到资源利用规范的目的。④所以,现行立法采用以所有制的性质为标准划分权利并予以区别对待,自然资源物权种类的划分、自然资源权利和义务及其行使和履行,都受到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同主体所享有的物权种类难以得到平等的保护。最后,自然资源部门立法的消极影响还体现在关于自然资源物权纠纷处理方面的规定比较混乱。有先协商、后人民政府处理、再的;也有先协商、后政府部门调解、再的;还有先协商、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由政府或部门调解、或者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等。因此,目前自然资源立法缺乏统一而有效的纠纷处理机制,在自然资源所有和利用方面出现利益分配上的矛盾和冲突时缺乏必要的救济机制。这种状况加剧了自然资源权利的模糊性,无法形成良好的自然资源权利秩序。
二、原因与挑战:自然资源的形态与属性分析
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目前的自然资源法律制定存在诸多缺陷,并成为自然资源物权化的难题。那么,我国目前的自然资源立法为什么会形成这样的一种体系和结构呢?原因当然可以列举很多,例如,立法者对所有制与所有权关系的认识存在局限性,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公法优先的法律理念的影响等。对此,学界已有许多论证,无需赘述。笔者认为,自然资源形态与属性的多样性,使得自然资源物权立法面临诸多挑战,也是造成现有自然资源物权立法存在许多矛盾和缺陷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定义,自然资源为: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以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和条件。通常包括矿物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气候资源与生物资源等。它同人类社会有着密切联系;既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础,又是社会生产的原、燃料来源和生产布局的必要条件与场所。有些资源可以反复利用,即所谓可再生资源,如太阳辐射、风等气候资源。有些资源不能反复利用,即不可再生资源,包括地质资源和半地质资源。还有些资源为可更新自然资源。这类资源可生长繁殖,其更新速度受自身繁殖能力和自然环境条件的制约,如生物资源。从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来看,有些资源为非消耗性资源,如对土地的利用,而对之进行消耗性利用的情形却不在少数,典型者如采矿、取水、捕捞等。由此可见,自然资源种类繁多,形态多样,性质各异,并且其为人类的共同财富,利益主体和利益内容都呈现出多元性。与物权法中的一般“物”相比,自然资源显著特征表现如下:第一,物的特性之一是可支配性,而资源具有公共性,它是非排他性的占有。第二,物具有可使用性,但是物的使用更大程度上停留在经济需求上;而资源尽管也具有使用性,但它不但要求满足经济需求,也要求满足生态的需求、精神的需求。第三,物要求有独立性、特定化;而资源具有循环与流动性。⑤首先,自然资源形态与性质上的差异,导致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立法体系成为困难。由于自然资源形态和性质各异,统一立法往往会顾此失彼,以偏概全,难以适用于所有形态的自然资源。因此,我国目前的自然资源立法主要采用“资源中心主义”,为不同的自然资源分别立法。这样立法的弊端是不言而喻的,它难以对各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中的法律关系作出全面的调整,尤其是随着自然资源的范围和类型不断发生变化,这种缺陷表现得更为突出和明显。其次,由于自然资源具有社会性和公共性,同时承载了社会公益和个体私益、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等多元主体的多元价值,为了确保社会公益、生态效益以及后代人利益的实现,有必要对自然资源物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因此,当自然资源被过度开发和利用,并带来生态环境逐渐恶化的情况下,各国都积极采取行政手段管理自然资源,限制自然资源开发,并对其进行分配。我国立法者同样按照这样的逻辑思维制定自然资源物权制度。不同的是,我国立法对自然资源物权限制过度,采取了以公法抑制私法,以公权代替私权的方式对自然资源进行管理和分配。然而,由于行政干预手段的局限性,目前立法不仅难以实现立法者预设的价值目标,相反却因忽视市场机制的作用而导致自然资源利用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现象严重的尴尬局面。第三,由于自然资源形态多样,性质上存在许多差异,因此,难以通过一种立法模式将自然资源物权化。例如,我国现行立法统由用益物权模式来进行自然资源物权化,将自然资源物权设定为用益物权。然而,用益物权以物的非消耗性利用为前提,就自然资源而言,对之进行消耗性利用的情形却不在少数,典型者如采矿、取水、捕捞等,这些显然不能归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显然这一模式忽略了自然资源的非消耗性利用与消耗性利用之间的差异,以及这种差异对于各自情形下的物权化来说所具有的极为重要的意义,是“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做法,最终在消耗性利用情形下使自然资源物权化走向法理逻辑上的自相矛盾以及对现实生活的严重扭曲。此外,对于学界提出的以占有权模式、准物权模式和特许物权模式等理论实现自然资源物权化。尽管这三种理论模式都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是这些理论模式要么无法全面涵盖自然资源形态,要么会造成整个物权体系的混乱。因此,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在这些理论模式中,自然资源物权化的问题都未见得能够既契合理论又切合现实地获得解决。⑥自然资源物权化仍然面临着如何根据自然资源形态和属性,设计适当的物权化模式的难题。第四,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自然资源形态和属性的差异认识不足,特别是与传统物权中的物存在明显差异,我国立法都将自然资源区别于一般的财产对待,甚至没有明确将自然资源视为一种民法上的财产,忽视其财产属性和商品属性,很少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规范资源的利用和使用方法,没有过多考虑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问题,只是片面地强调通过行政手段对自然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忽视市场对自然资源有效配置的积极作用,在资源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之间没有建立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界限。这是造成我国自然资源产权界限不清,自然资源物权秩序无法形成的重要原因。
三、改革与出路:理念创新与制度选择
(一)自然资源物权化的理念创新针对自然资源的属性和传统立法的缺陷,我们首先应当抛弃过去以行政手段统管一切的立法理念,深刻理解自然资源作为私权客体的本质,以新的理念为理论基础,实现自然资源物权化。
1.私法本位理念“自然资源物权化”,主要乃是相对于我国旧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对自然资源采取纯粹的行政法、经济法等公法纵向调整而言的,它首先是一种私权化,通过对自然资源设立私权,在纵向调整之外引入横向调整。在现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之下,要让自然资源如同其他商品一样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来实现有效的市场配置和有序的市场流转,就必须改变对其单纯实行纵向调整的状况,让作为市场经济法制之主角的民法也参与进来,同时实现横向调整。并且,无论是物的有序流转和有效利用,抑或它们赖以正常实现的物的有据归属,从传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来看,都是以私法发挥基础性作用来作为其法治保障的。尽管就自然资源而言,因其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而较一般的物来说要更多地仰赖行政法、经济法等的纵向调整,但是总体上来说,私法横向调整的这种基础性地位仍是不可否定的。针对我国自然资源立法存在过分仰赖行政法、经济法的弊端,应特别强调私法本位理念在自然资源物权化中的作用。无论是立法模式的选择,还是具体规范的设计,都应当充分考虑以私法本位为理念的重要意义,通过明确自然资源物权体系,以市场为主要手段实现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2.可持续发展理念可持续发展是当今的主流话题,也是各国建立各种经济社会发展制度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自然资源的稀缺性与不可再生性决定了自然资源物权化应当遵循可持续的原则。可持续理论、生态伦理主义和环境伦理主义为自然资源物权化的可持续原则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⑦由于自然资源依附于生态环境,人类通过自然资源物权制度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和配置,必然会影响到生态环境,如果自然资源物权制度只将视角局限于自然资源本身,而忽视它所依附的生态环境,这样的制度必然会给生态环境带来负面影响,导致生态环境破坏,损害自然资源的根基。因此,我们必须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理念,建立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自然资源物权制度,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统一,实现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的统一。当然,可持续发展并不是要停止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保护既不能用停止发展来维系,也不能用破坏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来换取经济发展的短期效应,只能遵循社会发展的规律,坚持经济建设和自然资源的生态保护并举,在发展中重保护,在保护中求发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生态建设与自然资源保护必须是积极、主动、动态的,而不能是被动、保守、封闭的,不能以保持脆弱的自然资源生态价值为由,拒绝一切人与自然生态环境的交流互动,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二)以物权法为中心建立逻辑合理的自然资源法律体系法律是人类的逻辑推演,而法律的分类更是形式逻辑的标准化展示。由于自然资源形态和性质具有多样性,自然资源承载的人类价值追求也呈现出多元态势,无论是现有的《物权法》,还是单行的自然资源立法,都无法完成自然资源物权化的使命。因此,要重新定位自然资源物权化的法律体系。笔者认为,这一法律体系应当是以民法理论为基础理论,充分重视市场在自然资源有效合理配置中的作用,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要素市场和流转机制,充分发挥自然资源物权的各项效能,对自然资源物权实行必要的国家干预和法定限制,以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为目的,以自然资源物权的平等保护为手段,以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建设为重点,努力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自然资源物权制度,依法保护各类自然资源物权,保障自然资源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建构位阶明确、体系严谨、协调统一的自然资源物权体系。换言之,为促进对自然资源物权的全方位调整,应该解放思路,以私法理论为基础,适当突破公私法界域分明的逻辑藩篱,建构包含民事基本法、物权法、民事特别法、自然资源管理法等在内的自然资源物权法律供给体制,以求解决社会发展对自然资源需求陡增与环境压力不断严峻之间的矛盾。
(三)确立基本原则统筹自然资源立法自然资源形态的多样性及其承载的价值利益的多元性都容易导致自然资源立法顾此失彼,所以必须首先探寻它们最本质的共性,确立共同适用的基本原则,指明自然资源立法的方向,尽量避免出现混乱,前后矛盾。
1.利益公平共享原则自然资源是自然赋予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作为社会的成员,每个权利主体都有权公平地享有自然赋予我们的利益。因此,自然资源物权化应有利于平等地维护自然资源物权各个相关主体的利益。不管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只要是在自然资源上享有权利,则其利益就应当受到充分的关注,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尤其是在我国实行自然资源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情况下,更要在自然资源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上充分考虑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首先,自然资源物权制度应注意保证每个权利主体都能公平地享有自然资源利益。应当通过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的有效安排,确保权利主体能公平地获得让渡自然资源的利益。其次,自然资源物权制度要注意实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
关键词:自然资源;市场化;价格规制;产业结构;竞争
自然资源是人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基本来源,辞海的定义为:天然存在的自然物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利资源、生物资源、气候资源等,是生产的原料来源和布局场所。可以看出,作为自然资源必须同时具备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
长期以来,我国能源价格并没有真实地反映自然资源的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也没有解决采掘生产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当期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合理补偿和代际公平等问题,客观上鼓励了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使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失去内部动因。十七大报告指出,要进行自然资源价格改革,使自然资源价格市场化,能够反映基本的供求关系。自然资源价格市场化一方面可以合理促进能源消费需求增长、能源消费结构的转变,促进企业以提升技术水平、提高生产效率为长期发展战略,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另一方面政府规制下的自然资源价格市场化可以防止自然资源价格短期上涨过快造成通货膨胀压力,在维持经济平稳发展的过程中实现自然资源市场化的合理价格。
一、我国自然资源市场化进程中的价格形成机制
低资源价格政策刺激了对自然资源的即期消费需求,引起资源过度和低效使用,致使自然资源枯竭加速、环境污染,殃及可持续发展。形成以市场为主导的自然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是改变我国自然资源价格扭曲现状的根本途径。
首先,应当建立起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以价格发现功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其次,市场自发形成的价格并不能完全体现资源开采和使用的社会成本,尤其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短缺资源和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资源,应当实行政府监管定价,发挥政府对资源价格的监管职能。在政府规制框架下创新自然资源价格管理模式,坚持以自然资源价格市场化为导向,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建立自然资源价格管理的支持系统,实现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和代际公平,实现资源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改变。再次,建立健全资源价格监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对自然资源价格的监控、调节和监管。保证自然资源价格由资源稀缺性和供求关系决定,同时政府实施价格规制和社会性规制保证社会福利。
二、基于SCP的政府规制框架下的我国自然资源价格市场化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自然资源的市场法规体系应主要包括:市场交易主体管理规章、市场交易客体规定、市场交易方式程序、对不正当竞争的限制,以及合同的订立、监督和仲裁等。立法通过对资源开发、运营主体资格的规定和对交易程序、交易方式等的规定,直接决定产权形式,影响产业组织结构、产业内的厂商规模和竞争,影响资源的上中游和终端销售价格的形成。
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直接规定产业主体资格和行为方式,影响了自然资源价格市场化的范围和程度,比如环保、安全生产、健康卫生等法律法规,以保证社会公平的法律体系为依据的社会性规制,是自然资源价格市场化的实施前提,在此前提下实行市场化才能从根本上促使生产企业加强社会责任,保持技术创新源动力和成本优势,保证消费者福利,为自然资源价格市场化提供根本保障。政府规制一般形成规制的滞后效应,而法律法规会形成事前的“信号指示”,应充分运用法律的预示功能通过对市场主体的选择、市场行为的预警来保证自然资源价格形成的规范和效率。
(二)产业市场结构的演变、竞争与价格形成
自然资源产业由于资源物品的独特性和不可再生性,勘探、采掘等环节固定资产投资巨大,投资回收期长,一般具有自然垄断特性。自然垄断产业的结构、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的兼容程度,决定了产业竞争状况和竞争有效性,影响该产业的价格水平。市场准入包括对进入主体数量的允许范围、主体资质的规定,以防止竞争过度或竞争不足造成价格波动为目的,与产业价格形成密切相关。例如政府通过特许经营,给予生产企业独家经营某种物品或劳务排他性的独有权利,如天然气产业的油气资源勘查资质和许可证。自然资源产业领域的市场准入,还有一个特殊的进入局限,就是先行进入者已经占据了自然地理优势,如拥有或控制勘察权、采矿权、重要原料,可以阻止后进入者的竞争。
在不危及国家能源安全的情况下,自然资源产业适当开放进入限制,明确建设投资主体,提倡多渠道融资,政府为鼓励竞争,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会实行不对称规制,在联网、提供普遍服务、价格政策等方面给予倾斜性政策。当新进入企业具有一定竞争力后,再实行对称规制,实现公平竞争。由于竞争者的增多,产业结构发生变迁,市场行为发生改变,企业更专注于技术进步和满足市场需求,价格下降,质量提升,产业的市场绩效不断提高,能够促进资源市场发展和能源工业市场化。
三、政府规制框架下自然资源市场化的价格形成选择路径
由于存在交易费用,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不可能像完全竞争模式所描述的那样均是价格的接受者,经济活动中肯定存在着人格化的价格制定者,甚至垄断(Demsetz,1968)。张五常(Cheung)认为,价格规制主要是规制收入条款,有结构性的合约,政府除了管收入条款也可能管使用条款。
政府规制框架下自然资源价格的形成是以价格规制为核心,以社会性规制,如环保、健康、安全规制为前提,是供给与需求、替代性产品价格、社会福利等的综合因素的函数,其价格最终的形成是一个系统过程的结果。实质上,价格规制包含了社会性规制下企业为达标准所增成本的反映,也反映了价格市场化下财政对市场价格和规制价格的差额的补贴。
在不完全信息下,价格规制的难题是如何以经济效率为准则来制定价格。由于信息不对称,政府规制机构难以获得真实的企业数据,现行的价格规制方法通常采用以激励为主要手段的规制。激励性价格规制有两种代表性的价格水平规制模型:投资回报率价格规制模型和最高限价规制模型。这两种模型都要求规制者掌握完全信息。区域间竞争(yards tick competition)理论基于政府默认规制机构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实行价格规制的一种实用理论,政府规制者通过制定使不同地区的相同产业的经营者互相竞争的机制,促进生产效率和社会分配效率的提高。但是规制者获取企业在有效来的经营状况下的成本水平和服务信息有一定困难。
如果放弃基于完全信息确定规制价格的思路,可以通过市场化得到市场价格,然后根据规制的多维目标如自然资源的补偿问题、代际公平、可持续发展、产业效率和社会福利等,进行价格规制的设计,价格规制根据自然资源产业的竞争性环节和自然垄断领域,区分出市场定价环节和规制定价环节,在可竞争性产业链条和环节激励成本降低、提高效率;在自然垄断性的环节和领域尝试给出一个合理的基础价格公式和调价范围,增强与其他可替代能源的竞争力。
根据这种思路,自然资源价格的确定方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使用边际机会成本法确定自然资源价格下限,在此价格基础之上,允许价格的市场化。边际机会成本MOC(Marginal OpportunityCost)由边际生产成本MPC(Marginal ProductCost)、边际使用者成本MUC(Marginal UserCost)、边际外部成本构成MEC(Marginal External Cost)构成,P=MOC=MPC+MUC+MEC。政府制定价格上限,在资源价格上涨之时给与生产者一定的补贴,保持厂商生产积极性,维持市场活力,保障居民生活减少因物价上涨带来福利损失。设一种自然资源的价格为P,可替代产品的价格为P1,,政府规制价格为Pr,在自然资源市场化进程中,当存在价格规制时,该自然资源的价格区间是:
当不存在价格规制时,当竞争直接决定价格形成时,自然资源的价格完全是市场供求关系作用的结果,一种自然资源的价格上限是同类可替代性产品的价格,该自然资源的价格是:P
四、结束语
市场化进程中的自然资源价格形成,是随着经济发展阶段、政府管理市场经济的经验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的动态演变,自然资源的价格规制与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等的经济政策有着直接联系。在此过程中,处理好政府规制和市场化的关系,通过专业的规制机构选择适合的规制工具和方法,将推动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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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自然资源资产审计;风险导向审计;风险评估;风险应对
基金项目:2017年河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我国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理论体系研究:概念、理论模型与研究进展”(项目编号:174576339D);2016年河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减排责任下低碳供应链网络均衡和协调研究”(项目编号:SD161026)阶段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3月10日
一、引言
自然资源关系着国家发展的命脉,是人民生存之本。自然资源资产审计为审计领域翻开了一个新的篇章,诸多学者对其进行了深入地探索和研究。纵观审计模式的发展历程,风险导向审计是目前最具有优势和普遍性的审计模式,如果把风险导向审计引入到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当中,那么就构成了一个全新的概念,即自然资源资产风险导向审计。按照风险导向审计的理念,自然资源资产风险导向审计应以自然资源资产风险为导向,对重大错报风险进行评估,设计并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二、文献综述
自20世纪90年代起,随着西方国家的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加强,资源环境审计发展迅猛,对其研究和实践逐渐深入。Boivin等(1991)分析了环境审计的主要目的。Black(1998)认为环境审计的发展趋势将从对合规性的关注转变为对环境系统有效性的评价。由于环境风险对企业的经济业务有直接影响,环境审计师应发挥其职能,识别存在风险的流程点、评估风险的大小、采取措施降低风险。Moor等(2005)分析了在环境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发挥的重要作用。注册会计师能够独立、客观地评价企业的环境管理系统,并可以借助专家和工程师的专业知识进一步了解企业的流程及其对环境的不利影响。Tucker等(1998)认为内部审计师应充分参与到企业的环境管理中,重视对环境系统的审计、对环境风险敞口的评估和对环境负债的计量。
在国内,周泽红(2003)阐述了环境审计风险的概念、三大要素及要素间的关系,建立了审计风险模型的雏形。刘长翠(2005)对环境审计风险做出了科学的解释,并建立了如下模型:环境审计风险=环境会计风险×环境管理风险×环境检查风险。蔡春(2014)提到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内容应包括战略与政策审计、合规性审计、财务审计、资产负债表审计和绩效审计这五个部分。谷树忠(2016)指出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是资源环境审计的重要方面,是对一个地区的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质量、价值量、使用、投资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的审计。
由国内外研究文献可以发现,国内外学者都认为环境审计应采用风险导向模式,审计人员应更加关注环境风险;环境风险导向审计是环境审计的发展趋势和研究重点,部分学者探索性地建立了环境审计风险模型。但是,已有文献对自然资源资产风险导向审计深入、系统的研究较少,没有明确的定义并且尚未形成一套成熟的风险模型和风险审计流程。本文借鉴前人的研究思路和方法,构建自然资源资产风险导向审计的模型,设计具有可行性的审计流程,并针对审计实施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三、自然资源资产风险导向审计模型构建
自然资源资产风险导向审计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将风险导向审计运用到自然资源资产审计中是一个探索性的尝试,符合审计的发展方向。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是指各级审计机关对同级或下级政府在本地区自然资源资产保护和保全、保值和增值、配置和分配等方面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所进行的审计。自然资源资产风险导向审计,以风险导向审计模型为基础,要求审计人员识别评估重大错报风险,采取风险应对措施,最终对自然资源资产审计风险做出合理判断,并将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因而,可以建立如下的自然资源资产风险导向审计的模型:
自然资源资产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
自然资源资产审计风险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信息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其中,重大错报风险是指与自然资源资产相关的信息在审计前就已经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检查风险是指若存在重大错报,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程序后依然没有发现这种错报的风险。为了将审计风险降至可以接受的低水平,审计人员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过程中,需要运用该模型,科学设计审计程序,并使其得到有效执行。
一般的风险导向审计模型以经营风险为导向,将审计的视角定位于经营风险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类比风险导向财务报表审计模式。本文认为,自然资源资产审计重点关注的是所有与资源相关的活动、事项及其存在的自然资源资产风险。模型中的重大错报风险是由自然资源资产风险引起的。自然资源资产风险,可以定义为与自然资源资产相关的活动、事项所引起的重大错报风险,包括自然资源资产会计风险和管理风险。自然Y源资产会计风险是指被审计单位出具的与自然资源资产相关的报表和会计账户发生重大差错的可能性,以及自然资源资产风险管理控制系统设计不合理或执行无效的可能性;自然资源资产管理风险是被审计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受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导致企业遭受经济损失或形象下滑的可能性,包括企业技术落后或自然灾害等因素。
四、自然资源资产风险导向审计流程设计
自然资源资产风险导向审计的程序可以分为制定审计计划、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实施风险应对措施和出具审计报告四个步骤,审计流程图如图1所示。(图1)
(一)制定审计计划。制定审计计划可以帮助项目组成员有条不紊地进行审计工作,能够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这是一项持续的工作,贯穿于审计始终。
1、总体审计策略。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的总体审计策略确定了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方向。审计范围应包括对政策的执行程度、项目进度、项目资金的使用及拨付等情况。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应考虑影响审计业务的重要因素,从而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例如了解被审计单位所处的行业状况和适用的自然资源资产法律法规以及资源税费政策等,确定重要性水平,说明何时调配多少名项目成员到何地进行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或何时就复杂问题利用专家工作等。
2、具体审计计划。具体审计计划是在总体审计策略的基础上制定的,详细说明了具体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随着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工作不断深入,审计人员会遇到各种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计划做出相应的修改以满足审计需求,若涉及重大修改应在工作底稿中注明修改的内容和理由。
(二)实施风险评估程序。自然资源资产审计风险评估是指审计人员通过风险评估程序搜集到大量相关材料后,再通过一定的方法对这些材料进行分析,判断企业在哪些方面可能存在风险。
1、评估整体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和经营活动,审计人员可以评价其对报表的整体造成的不利影响,同时结合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判断企业可能存在的自然资源资产风险。例如,审计人员通过询问、观察等了解企业的管理活动,发现企业自然资源资产的内部控制系统薄弱,甚至存在管理层凌驾于内控之上的现象,从而可以认为报表的整体层次具有较高的错报风险。
2、评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某些自然资源资产风险可能与某类交易、资源资产账户余额和披露资源资产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存在或计价等认定相关,即产生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例如,被审计单位是炼焦煤生产企业,当期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控制炼焦煤的生产总量,炼焦煤价值有望被重估,这可能影响到期末存货的计价和对炼焦煤价值量的核算,存在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实施风险应对措施。自然资源资产审计风险应对是指审计人员应当针对上述评估的高风险领域实施审计程序,以将自然资源资产审计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1、总体应对措施。总体应对措施是针对整体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审计程序。审计人员应首先保持职业谨慎怀疑的态度,不能被财务信息和自然资源资产信息的表象数据所蒙蔽。为了避免被审计单位采取“反审计”手段规避检查,审计人员可以提高审计程序的不可预见性。选取不同的地点实施审计程序,或调整拟实施审计程序的时间,预先不告知被审计单位,从而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可靠程度更高。
2、进一步审计程序。进一步审计程序是指审计人员针对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
控制测试实施的前提是审计人员预期内部控制系统的运行是有效的。审计人员应对企业自然资源资产内部管理控制系统的设计和执行的情况做出评价,主要途径包括:向企业或组织的管理层或员工询问有关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控制运行情况的问题,检查自然资源资产监测数据和管理控制系统生成并留存下来的文件记录等书面证据,或实地观察单位员工对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和使用情况。
实质性程序包括细节测试以及实质性分析程序。细节测试是对自然资源资产的认定层次的具体细节进行测试。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会计资料、资源监测数据、合同协议等文件记录,或对被审计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盘点,以获取相关审计证据。实质性分析程序是指审计人员通过分析各类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对自然资源资产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做出评价。例如将当年的矿产资源的存量或价值量与以前年度相比,判断是否存在重大变化以及重大变化是否合理,或将被审计单位的相关指标与自然资源审计评价指标相比较进行实质性分析,或将被审计单位的相关指标与自然资源审计评价指标和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判断有无异常变化。
(四)出具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在完成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后,汇总审计结果,评价审计中的重大发现,关注或有事项和期后事项对自然资源资产状况和财务报表的影响,复核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工作底稿和财务报表等。在此基础上,审计人员应评价审计结果,最后与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进行沟通,提出调整建议,确定应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和措辞,进而编制并报送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报告,终结审计工作。
五、自然资源资产风险导向审计实施的难点及建议
自然资源资产风险导向审计是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模式发展的必然选择,由于其理论尚不完善、实践不充分,其具体实施仍存在诸多难点。针对这些难点,尝试性地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对其实施起到推动作用。
(一)实施难点
1、缺乏理论依据。首先,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缺乏会计基础,学术界对自然资源的资产和负债的认定仍存有争议,相关的资源资产账户的编制还未有明确的指导性理论。至2016年,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初显研究成果,但仍然缺乏普适性,不适用于所有行业。并且各学者关于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的审计主体、目标、方法等理论的观点不一致。因此,自然资源资产风险导向审计的实施缺乏有力的理论支持,阻碍了相关工作的开展。
2、自然资源资产风险管理控制系统未建立。自然资源资产风险作为自然资源资产风险导向审计的切入点,还未引起广泛的重视。相P企业的经营活动和事项涉及到自然资源资产,但是对其可能引发的财务风险和资产管理风险以及风险发生后如何防范还未有深刻的认识。公司的风险管理机制是自然资源资产风险导向审计的基准。
3、审计评价标准不一致。由于自然资源资产具有复杂性,对其管理和开发等情况的评价很难找到确切统一的标准。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正处于探索研究中,还未建立适用于多个企业或行业的评价体系,阻碍了审计工作的顺利实施。由于审计人员对审计结果评价的主观性较强,若不建立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指标,那么实施审计程序得到的审计意见将难以使公众信服。
(二)实施建议
1、完善理论体系。会计是审计的基础。要发展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应该首先完善相关的会计体系,明确与自然资源相关的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对于不同类型的行业编制适用的资产负债表。权威机构应该制定有关自然资源资产的会计和审计准则,以此保证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可以有理可循、有法可依。
2、建立相关风险管理控制机制。涉及自然资源资产的公司应了解相关风险,建立规范、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证财务信息和自然资源资产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提高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水平和资源配置效率。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通过测试风险管控机制,有助于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做出判断,可以减少实质性程序,节约审计成本。
3、建立审计评价标准。自然资源资产的种类繁多,应聘请相关资源的专家和技术人员,从存量、分布、增减变化、专项资金使用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确定审计内容。针对不同类别的自然资源资产,建立分类评价指标,对于难以用货币反映的自然资源资产,可以考虑用数量或质量的变化状况来进行考核。同时,还应注意评价指标的稳定性和可比性,科学设立评价指标体系,保证审计结论的客观公正,保障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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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自然资源学;教学效果;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16-0225-02
一、自然资源学的性质
《自然资源学》是研究自然资源的形成演化和空间分布规律,探索自然资源的相互作用和平衡机制,为人类开发和持续利用自然资源提供依据的科学[1]。自然资源学与环境科学概论,环境影响评价,生态学,经济学原理等课程紧密联系[2]。自然资源学的教学不仅要求学生掌握自然资源学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而且还强化学生学习、分析和解决资源环境问题能力的培养。
二、自然资源学教学存在问题分析
1.教学资源匮乏。作为专业课教材,应该既能保证提高学生的理论知识水平,又能激发学生学习专业知识的热情,培养学生的专业素养[3]。从已有《自然资源学》主要教材来看,或者偏重于经济学视角,或者倾向于环境问题的改善。如张丽萍所著《自然资源学基本原理》重点剖析了自然资源综合评价和规划的原理和方法,这不符合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专业培养目标。陈学文主编的《自然资源学》系统地介绍了土地资源、气候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等自然资源学的基本内容及其开发利用的方向和途径。忽视了自然资源学形成的生态学基础,并缺少了自然资源与经济之间关系的阐述。总之现有教材有的内容多、难度大,有的过于专业化,也有的太强调理论知识的论述而忽视实践内容。同时,在信息日益更新的网络时代,关于自然资源学的教学论文数量屈指可数,因此教师想寻找更多的教学资源颇有难度。
2.教学设计不合理。《自然资源学》作为一门理论性较强的课程,课程结构复杂,涉及到生态学、经济学和管理W的诸多内容[4],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专业学生文理科兼招,前期地理学知识基础差别很大,在授课过程中,地理知识薄弱的学生极容易由于理论知识过多而丧失对本课程的学习兴趣。对于本专业的培养方案而言,也更强调了理论教学内容,严重缺乏实践教学内容,理论知识与生活和时代的联系较少,缺少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学生动手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很薄弱。总之,整个教学过程过于理论化,与实际脱节严重[5],导致学生对于课程中学习到的部分需要实践的内容理解流于表面,一些关于自然资源评价的方法以及自然资源利用生态影响评价方法的学习均得不到很好的应用。
3.课堂教学效果差。虽然《自然资源学》是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专业的主干课,但专业认同感较差,另外,由于新版教学方案中前期不再开设自然地理学以及经济学原理课程,所以对课程的部分内容学习颇为吃力,最终导致学生学习兴趣不高,学习态度不够积极认真。另外,教学内容也基本以教材为主,往往出现教师在讲台上激情澎湃,但是学生却精神涣散的教学状态,这可能是由于传统的教学方法忽略了“以生为本”的重要现实,结果导致大多数学生都处于被动地接受知识的状态中,没有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因而课堂气氛沉闷,教学质量不高,教学效果大打折扣[6]。
三、解决对策
1.更新教学资源。大学传统教材的内容已经不能跟上时代节奏,导致学生所掌握的知识相对滞后。据此,选择了蔡运龙主编的《自然资源学原理》作为本门课的主要教材,并以崔延松、张云、卢妍等编著的教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基于流域可持续发展的研究》作为辅助教材,以补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补偿和三角洲地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等重点内容。这样可以使得学生更清晰地理解资源环境问题,有利于提高学生环境保护素质;而对于三角洲地区的内容补充,符合淮安市的区位特点,有助于帮助学生现理论联系实际,取得更好的教学结果。
目前网络平台也为教学提供丰富的教学资源,因此应该根据教学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对教学内容进行完善和补充。如在《自然资源学》第十四章阐述均等边际原则理论时,在网上搜索到海尔集团砸冰箱的视频,列举海尔集团的部分产品,并分析海尔集团不同产品的质量差异以及如何获取最大经济收益。并在授课过程中不断补充和更新一些最新的研究成果。这样不仅能够保证课堂教学内容的丰富多彩,提高学习兴趣,增强学习效果[7]。
2.强化实践教学。《自然资源学》重点阐述了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以及其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同时也包含了自然资源的价值重建,自然资源评价[8]以及探究自然资源开发决策及保护等相关内容,这些都与实践内容密切联系。实践教学的优势在于能够引导学生将理论学习与实践运用结合起来[9-10]。因此课程应当充分结合生态学、水文学、气象气候学、土壤地理与生物地理、土地资源学、环境科学、地理信息系统等课程深入学习,在打好理论基础的同时,也强化了专业实践教学。基于此,可以从学院出发,加强专业实习基地的建设工作。如淮阴区污水处理厂等符合专业发展方向的实验基地,可以让学生有机会参与专业实践过程,利用所学专业技能来独立分析、解决问题,使实验实习与生产实践密切结合。除此之外,让学生直接参与科学研究过程,也是培养学生实践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在《自然资源学》教学过程中,鼓励学生参与学院教师的重要科研项目。
3.改进教学方法。从目前情况来看,《自然资源学》课程教学方法单一,缺乏创新,传统的教学方法忽视了大学生课上参与性的培养过程,因此大多数学生感觉授课过程枯燥乏味,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因此可以通过改进教学方法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然资源学》课程的部分内容适合于研讨式教学,可以让学生利用研讨式教学法围绕某一主题主动地搜索、选择、加工处理信息,并应用知识解决问题[11]。例如在在引入碳足迹教学内容时,通过课堂讲授,介绍碳足迹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以及相关计算方法。并确定学生调查在校大学生的碳足迹,并分析碳足迹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法的研究主题。学生就可以按照主题要求利用课下时间到宿舍、食堂等地点收集资料,并通过计算分析、归纳、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并在课上进行专题讨论。另外,还可以尽量多引用案例教学法来丰富教学内容,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12]。如讲到资源诅咒这一问题时,以山西省为例,分析其产生资源诅咒的原因。使学生深刻体会区位条件、国家政策、经济发展协调性、生态环境恶化、制度弱化和产权不明等因素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四、小结
总而言之,自然资源学的教学是一个复杂的教育工程,教学内容需要与时俱进,教学方法需要继续探索、改革和创新:(1)调整目前的教学方案,采用教学理论和实践结合的方式授课。针对课程内容,适当安排教学实践环节。(2)借鉴兄弟院校《自然资源学》教学的成功经验,并充分发掘、完善和更新丰富多样的网络教学资源,以弥补目前教学资源不足的尴尬。(3)改进教学方法,为学生提供多方位的教学服务和教学引导,提高学生课堂上的教学参与度。只有这样才能以培养出理论基础扎实,专业技能熟练掌握,善于发现和解决问题的应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1]方成江,薛华菊.自然资源学原理在旅游资源开发中的应用探讨[J].巢湖学院学报,2007,9(6):69-72.
[2]蔡运龙.自然资源学原理(第二版)[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关键词公众参与;自然资源管理;实践模式;案例研究
中图分类号C93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2)07-0172-05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7.028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与保护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市场与政府的调控机制有时无法发挥最优协调作用,因而公众参与作为一种合法参与决策、施政行为逐渐倍受重视。国内外学者在对森林资源、水资源、能源、矿产资源乃至再生资源的管理研究中揭示出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公众参与作为一种信息交流过程有助于决策制定者更好地理解参与过程,有利于管理信息的搜集和共享,促使利益相关者直接参与计划和决策的制定[1-2]。公众参与有利于提高自然资源管理决策制定的科学性和公平性,近些年来,政策制定者、专家或者利益代表者逐渐在公众决策问题上例如资源管理、规划方面共同发挥着合作决策作用[3-4]。公众参与自然资源管理过程体现出公众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意识,参与式管理有助于培养公众可持续利用资源的价值观,使公众在参与过程中自觉意识到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和保护资源的必要性。
公众参与自然资源管理的研究在我国兴起较晚,相对于发达国家成熟的参与模式和成功的参与实践而言,我国在公众参与自然资源管理的具体参与模式和途径还亟待完善,而这一过程则需要从发达国家成功的实践成果中汲取经验。因此,本文从实践角度出发,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公众参与自然资源管理领域的典型案例进行归纳总结,从参与主导发起者、参与意识、参与途径、参与主体和法律保障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总结归纳出三种不同主导型参与模式,并就模式特点、模式间比较以及演进过程进行一系列分析,以期通过案例对比研究,对我国实施公众参与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可借鉴措施和路径导向。
1国内外典型案例对比研究
国内外许多国家在公众参与自然资源管理领域均有一些成功案例,但不同国家的实践模式多有不同,因无法将各个国家的实践成果一一枚举,故本文按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进行实践模式对比分析。
1.1发达国家公众参与自然资源管理的案例背景
早在1979年,美国环保署就在其颁布的法规中指出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重要性,并就公众会议、咨询小组、许可证实施细则、财政资助协议等做出相应规定;2003年,美国环保署制定了《公众参与政策》,就促进公众参与提出了一系列要求[5]。
匈牙利的圣安德烈城为了协调不同需求,在1997年1月提出土地利用整体计划,该计划由Gooncool环境协会承担,为了保证当地政府和主要土地利用部门的有效合作,在倡议阶段举行了一次圆桌会议,并就土地利用计划的每个主要决定达成一致[6]。
卢小丽等:公众参与自然资源管理的实践模式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年第7期管理委员会模式是西方国家在自然资源管理中多采用的公众参与模式,管委会在公众参与过程中会提供顾问支持,公众通过参与管委会组织的论坛活动将自己对自然资源管理的具体建议和想法呈交给管委会[7]。澳大利亚的Grampians Wimmera Mallee委员会致力于运用公共咨询在给公众提供服务时,使公众获得参与决策的机会,然后自觉地参与循环用水战略的实施过程[8]。
在奥地利圣珀尔腾,通过对女性参与者进行访谈来搜集有关利益相关者动机和行为信息,逐渐改进原有制定的公众参与水资源管理过程;通过焦点小组内的参与性讨论和情景工作团队的参与决策,使各利益相关者将公众参与讨论过程看做自愿参与过程,从而有利于水资源管理[9]。
1.2发达国家公众参与自然资源管理模式的特点
西方国家在早期工业化进程中,人口增加、大规模工业生产造成大量自然资源掠夺式消耗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国外学者已经认识到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和资源效率提升的重要性。因此,发达国家在公众参与自然资源管理的初始阶段,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参与行为;随着公众参与意识的增强,社会团体、管委会、协会乃至社区组织的建立,非政府组织开始尝试号召组内成员参与资源管理;与此同时,国家层面上的鼓励和宣传,也使诸多发达国家如日本、英国、德国等国的社会公众开始自觉地对生活中耗用的自然资源进行管理。
综上所述,发达国家公众参与自然资源管理模式有如下特点:①参与行为的法律化:整个参与行为在国家法律层面上给予明确规定和保障;②参与主导的非政府化:参与主导者逐渐由政府过渡到非政府组织,直至公众自觉参与;③参与意识的增强化:由最初的探索性和感召性参与逐渐转变为自觉参与,这一转变过程主要是受参与意识增强影响;④参与主体的广泛化:随着非政府组织的介入,参与主体队伍也随之扩大,特别是社区参与被公众广泛接纳后,社会间的互动性参与几乎覆盖全部公众。
【关键词】自然资源开发;区域经济增长;资源诅咒
一、引言
自然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在区域经济发展自然界为中的作用是毋庸质疑的,是区域经济增长的物质基础。但在经济实践过程中,自然禀赋丰富的区域,未必是经济增长最快的区域,从表面上看,丰富的资源反而起到一定的阻碍作用,这就是“资源诅咒”。Gylfason,Papyrakis等相关学者的研究都从理论和实践上支持这一假说。从世界经济的实践来看,也有类似的趋势。例如,自然资源匮乏的日本、亚洲“四小龙”等国家和地区经济实现了现代化,而自然资源丰富的非洲、拉丁美洲国家,如墨西哥、尼日利亚的经济则陷入困境。就是在同一个国家以内也同样存在这种现象。
二、文献回顾
Auty首先提出了“资源诅咒”这个概念,即丰裕的资源对于经济增长并不是充分的有利条件,反而是一种限制。Sachs和Warner开创性的用实证检验对资源诅咒假说进行论证,他们以95个发展中国家1970年-1989年的数据为样本进行回归分析,发现自然资源禀赋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显著的负相关性,资源丰富的国家与地区经济增长与资源稀缺的国家与地区相比较慢。国内学者对于能源部门所引起的“资源诅咒”效应,无论从国家层面还是地区层面都有相关的实证分析,如邵帅、齐中英(2008)通过面板数据模型对西部地区的能源资源诅咒效应进行了实证分析,指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部地区的能源开发与经济增长之间有着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多数省份丰裕的自然资源并未成为经济发展的有利条件,反而制约了经济增长。除此之外,有学者从理论上对“资源诅咒”效应进行探讨,如Wenar(2007)认为引起该效应的根本原因是由于资源产权不清晰。邵帅、齐中英通过1991年-2006年的省际面板数据对西部地区的能源开发与经济增长之间的相关性进行了分析,指出虽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前能源开发负向作用于对外开放度、科技创新和人力资本投入,但“资源诅咒”效应尚未明显产生,而实施大开发后能源开发对科技创新和人力资本投入的负向作用有所增强,从而导致诅咒效应明显出现。
三、我国不同省份自然资源开发与经济发展的统计分析
(一)各省份资源开发与经济发展水平对比分析
本文选取我国不同省份能源产量、GDP平均增长率和城镇居民年均家庭可支配收入三个指标考察地区资源开发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选取本文选取了1999―2009年10年间的历史资料进行时间分析,以原煤、原油、天然气来衡量自然资源开发程度。
GDP平均增长率=[ln(GDP2009)-ln(GDP1999)]/11
原煤、原油和天然气产出为11年均值
能源产量=原煤产量×0.714t/t+原油产量×1.43t/t+天然气产量×0.133t/1000m3(中科院折算公式),单位:万吨标准煤
表1中的数据进行分析比较得出能源产量在全国排名前5名的省份分别是:山西、黑龙江、山东、河南和辽宁,其GDP的平均增长率全国排名分别为:4、8、15、16、6;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排名分别为:2、19、8、4、3。可以看出,黑龙江能源开发全国排名远高于辽宁,但其GDP增长率低于辽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也远低于辽宁。山东、河南两省跟辽宁相比,也存在类似的发展状况。资源开发对资源依赖度大,相对制约了其经济发展活力。
表1显示海南资源匮乏,但其平均GDP增长率高出了比其资源相对要丰富的青海、重庆两个省份。海南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青海省能源产量全国排倒数第二,其经济增长排29。可以看出部分省分能源产量与平均GDP增长率保持一致. 表1充分说明我国部分省份资源诅咒效应明显。
(二)各省份资源开发与经济发展水平分析
在上面分析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对我国资源开采排名前后各五名省份数据作进一步分析.表1对我国能源资源开采度靠前的五个省份作了能源产量与GDP平均增长率之间的关系列示。总体上,我国经济增长跟能源资源开采度呈正比例关系。但个别省份跟其他省相比,资源诅咒效应显著。表中还对对我国能源资源开采度靠前的五个省份作了能源产量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之间的关系分析。可以看出,以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来度量资源诅咒效应更加有效。出现资源诅咒效应的省份明显增多。说明自然资源开采多的地区中居民并没有从中得到相应的好处,资源的开采并没有带来强区富民的效果。
表1还针对我国资源开采度最低的五个省份的能源产量、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列示,反映了能源产量排名后五位的省份能源产量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与其他省份相比,能源产量相对较高的省份经济发展水平并没有呈现出相应的较高增长率。在这五个省份中,资源开采力度相对较大的省份同样呈现出资源诅咒效应。
四、资源诅咒传导机制及研究结论
(一)资源诅咒传导机制
通过上述数据分析可以得出,我国某些省份自然资源富集度与经济增长一定程度上呈现负相关关系。针对我国不同省份及区域经济发展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资源诅咒传导机制,以便使资源利用更加合理高效。有关资源诅咒传机制,很多学者对其作出了一定的解释:1.“荷兰病”效应;2.自然资源对人力资源的影响;3.制度因素。
1.早期文献认为“荷兰病”效应是“资源诅咒”最主要的机制,自然资源通过挤出效应将劳动力、资本和技术从机械制造业中挤出;并通过资源类部门较高的工资吸引劳动力从机械制造业脱离,加入资源采掘和加工行业。自然资源的支出效应还能通过将大量的资源收益转化成增加的总需求抬高实际汇率,削弱机械制造业部门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2.自然资源对人力资源的影响。
除“荷兰病”外,自然资源对人力资本的影响也是诅咒发生的另一个重要机制。Learneretal.(1999)认为自然资源采掘要求物质资本而非人力资本,这会使教育系统在人力资本密集型制造业产生前还不能够提供足够的条件,从而影响经济增长。自然资源丰富的地区,在大力发展资源行业时会重视物质资本而非人力资本,导致地区在教育的投入和人才的培养上的不重视。
3.制度因素。
Korhonen等人的研究认为导致“资源诅咒”的根本因素实际上是不合理的制度。当一个地方的天赋资源过剩时,人就会缺乏创新、增长的动力,特别是意外财富则更容易使人变懒。自然资源丰富型国家的资源优势往往阻碍了政府的制度创新。也有学者认为资源丰富型发展中国家一般的存在着法制不健全,官僚治理能力低下,产权的不完整和模糊等等制度幼稚病。同时大多数国家的自然资源至少在名义上都归国家所有,这无疑会导致大量的寻租行为和掠夺性开采。
(二)研究结论
本文对我国资源开发中存在的各省经济层面的资源诅咒效应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研究和图表对照分析,在省际层面检验了自然资源开采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验证了资源诅咒现象的存在。从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和启示:
我国不同省份自然资源的开采与经济发展水平成反方向变动关系,我国某些省份确实存在资源诅咒现象。主要作用机制有“荷兰病”效应、人力资本的投入还有制度因素。通过图表对照结果显示,在影响经济发展水平的因素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在我国不同省份对经济发展的资源诅咒效应表现得最为明显。因此,应该不断提高我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资源禀赋丰富的省份及地区摆脱资源诅咒的有效途径。同时,各地区应该做到优化产业结构,注重利用资源红利进行人力资本积累、技术和科技创新,提高租金管理的透明度以及从租金中提取建立公共基金等方式有助于租金的有效使用,改变粗放式的增长方式才是破解“资源诅咒”的法宝,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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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国自然资源开发模式的反思
2.运用经济手段进行环境管理的基本理论(蒋庭松等,1991,1991,1993)
3.我国自然资源开发环境管理的现行经济手段及其评价
4.关于我国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自然资源开发环境管理的建议
摘要我国传统的自然资源开发模式,由于采取自然资源无价、原材料低价的做法,使原材料价格不能反映自然资源开发的完全成本,从而不仅影响了自然资源开发企业的自身发展,造成了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式开低效率利用和浪费,还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自然资源开发环境管理中的经济手段,是以自然环境资源价值理论为基础,采用征收税费、押金、拨款和创造市场等方法,将自然资源开发的外部不经济性内化到开发话动中,通过市场和价格机制促使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的区别是它注重效率。我国目前采用的经济手段主要是:税务、资源产业管理、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征收的税费,但存在着关系不清、缺少依据、作用不强、手段单调和挪用严重等问题,影响了其效果。笔者通过对经济手段理论和实践的分析,提出了如下建议:加强自然环境资源的价值与价格研究,核定主要自然资源的基准价值量;建立我国自然资源开发的资源税费和生态环境税费体系;制定自然资源开发项目费用—效益分析规范;取消补贴,提高原材料价格;实行自然资源开发权拍卖制度,建立开发权交易市场;建立自然资源保护基金。
关键词:自然资源,环境管理,经济手段
从产业划分角度看,自然资源开发是第一产业。根据所开发的自然资源的性质不同,可将其划分为两类:一是利用生物资源的农业类开发,即传统的农、林、牧、渔业;另一是利用非生物资源的工业类开发,即采掘业。由于第一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而自然资源又是作为自然物的入以及整个生命系统所赖以生存的基础,所以,不论是从经济发展,还是从环境保护考虑,研究自然资源开发问题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对我国自然资源开发模式的反思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经济、技术落后的大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积聚财富的主要方式只能是大量开发自然资源,我国经济仍只能是资源开发型的经济。在实行资源开发型经济发展模式时,我国采取压低农副产品和原材料价格的做法,以刺激加工工业即第二产业的发展,从而带动整个经济的发展。如在七十年代,按当时汇率计算,国内原油价格仅相当于国际油价的26.4%,目前也只达到国际油价的77%(严绪朝等,1994)。这种做法在一定时期内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从长远看,则存在着严重的弊端。
1.1影响了自然资源开发企业的自身发展
产品低价造成自然资源开发企业长期低利、微利,甚至亏损,自身积累不足,难以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制约了自然资源开发企业的发展,又反过来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由于粮价低影响农民种粮积极性、农业基础投人不足,已严重动摇了农业的基础地位。再如,石油工业全行业到1991年底,累计负债余额达691亿,资本负债率达到75%(严绪朝等,1994);国有重点煤矿1993年产煤4.6亿吨,亏损高达50多亿元,平均每吨原煤亏损达1087元(据王森浩1994年文推算)。
1.2造成了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式开采、低效中利用和浪费
产品低价除了造成自然资源开发技术的落后外,还迫使企业在利益驱动下,乱采滥挖,采富弃贫,对自然资源进行掠夺式开采,破坏自然资源,造成严重浪费。如1990年,我国原煤产量10亿多吨,竟消耗掉40多亿吨煤炭储量,回收率仅为25%;有的小煤窑采1吨煤竟丢掉8.9吨,回采率仅为10%(王和,1994)。另据对1800多个重要生产矿山的调查,70%的有用组分得到综合开发利用的矿山仅占2%;有用组分有半数得到综合开发利用的矿山只占15%;而75%的矿山其有用组分的回收率均在25%以下(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土规划和地区经济司等,1992)。
原材料低价在刺激加工工业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也使企业不注重提高利用效率,在资源利用上处于高投入低产出的状态,以巨大的自然资源消耗维持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造成了严重的浪费。目前,我国单位能源所创造的工业国民生产总值只相当于美国、法国的10.61%,前西德的9.09%,日本的7.56%,即使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是较低的,仅相当于印度的50%(世界资源研究所等,1993)。
1.3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目前、我国约有1/3的耕地受到水上流失的危害,水土流失面积达150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16%,每年流失土壤50亿吨,其养分损失至少折商品肥4000万吨,直接经济损失上百亿元,其他如沙化、盐渍化损失也达100亿元,草原退化面积接近1亿公顷,并仍以每年100多万公顷的速率在退化(曲格平,1989)。
森林覆盖率仅为13.9%,人均林地面积不足0.12公顷,只及世界平均水平的15%,并且每年以2-3%即230-345万公顷的速度减少,我国3万余种植物中有4、5千种正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有的濒临灭绝(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
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晋陕蒙接壤地区是我国的重要能源基地,这一地区的水土流失面积占全区总面积的86.5%,土壤侵蚀模数高达1-3万吨/年,年向黄河输沙量近4亿吨左右,占向黄河输沙量的1/4。神府、东胜矿区废土废渣堆积总量达6800多万吨,其中有60%直接倾倒于河流,有的地方河道淤积,造成泄洪困难,带来严重的生态问题。据测算,该矿区年环境成本为3819.6万元,平均每生产1吨原煤的环境成本为1.05元(西安煤炭设计院,1990)。
我国正在实行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转变,与这一新的经济体制相适应,改革自然资源的开发
模式,利用经济手段加强环境管理,减少资源开发的外部不经济性,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2.运用经济手段进行环境管理的基本理论(蒋庭松等,1991,1991,1993)
2.1环境管理经济手段的理论基础:自然环境资源价值论
我国长期实行原材料低价的资源开发政策,除了由于我国经济基础薄弱外,还因为理论认识上的一个错误,这就是片面地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自然资源是天然存在的,不是人类劳动的产物,没有价值和价格。
其实,自然资源没有价值并不是马克思的本意。马克思指出:“作为要素加人生产但不需要代价的自然要素,不论在生产中起什么作用,都不是作为资本的组成部分加人生产的……但是如果在发展的进程中,必需提供的产品比利用这种自然力所能生产出来的还要多,也就是说,如果必须在不利用这种自然力的情况下,或者说在人或人的劳动的协助下生产出这个追加产品,那末一个新的追加的要素就会加入到资本中[1]。”这说明,马克思认为,自然力没有价值存在一个界限,一旦超过这个界限,人类就要为此追加劳动,自然力也就具有价值。这是因为,自然环境资源的再生产过程,首先是自然再生产过程,在一定限度内,自然环境资源可以自然地更新、再生、恢复和增殖;但随着人类活动的强化,其自然再生产已不能满足人类的需要,人类必须付出劳动,这就使它具有社会再生产的性质。因而,自然环境资源的价值即为在其自然再生产能力之上,人类为维护、恢复、增殖自然环境资源所应付出的必要劳动时间。
马克思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2]。”由此可见,商品的价值是再生产商品所必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考察自然环境资源价值,应从生产以及再生产自然资源所“必需的”劳动而不是“实际付出的”劳动角度进行,才不会因为人类的历史失误而低估了自然环境资源的价值。
自然环境资源社会再生产所需要的劳动包括两类,第一类是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后,为改善生态环境状况而进行的劳动,如治理污染、治抄保水、植树造林等,这类劳动可以称为直接劳动;第二类是在某项自然资源开发行为发生前预见到其将对生产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为保护生态环境,改变该项行为本身所付出的劳动、或伴随该行为发生的同时而附加的劳动等,如开发替代品、提高技术水平从而减少对生态环境资源的消耗等,这类劳动可以称为间接劳动。
2.2环境管理经济手段的作用机制:外部不经济性的内化
根据环境经济学理论,自然资源开发产品价格应当等于边际生产成本(MPC)、边际外部成本(MEC)与边际使用者成本(MUC)之和.MPC是自然资源开发的边际成本,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生产成本;MEC是在自然资源开发过程中所造成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的损失;MUC是由于现在开发自然资源而放弃的其未来效益和价值,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自然资源本身的价值。自然资源开发的环境管理经济手段是通过各种方法,使这些成本能反映在原材料的价格中,从而通过市场和价格机制使资源开发活动循着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持续发展的道路进行。
环境管理的经济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收税和收费。这是经济手段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政府通过征收税费而使环境成本和资源价值直接反映在产品价格中,也就是将外部不经济性直接内化到资源开发生产过程中,从而刺激开发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由于存在市场竞争机制,若开发者使用了超过社会所必要的、平均的自然资源消耗量,或其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程度超过了社会平均水平,则其付出的税费(即反映在产品价格中的MEC和MUC)也就高,其个别劳动时间就会超过社会劳动时间,则在其将个别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时,其利润就会低于社会平均利润;反之,若其自然资源消耗量、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都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则会获得超额利润,这就刺激企业不断降低成本以追求更多的利润,而当大多数开发者的MEC和MUC都下降时,整个社会的MEC和MUC也会相应下降。
押金制度。政府要求自然资源开发者在开发前交出一定数额的押金,当开发者按照一定要求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予以恢复和补偿,如植树造林、复垦等以后,再将其返还,否则予以没收。这实际是通过押金迫使开发者从事前述第二类自然环境资源再生产劳动,这样该类再生产劳动也会反映在开发者的产品价格中,再通过竞争机制使其不断降低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使用。
政府拨款。政府对经济上不能盈利的环境保护项目进行拨款补助,从而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这实际是由政府从事自然环境资源的第一类社会再生产活动。
创造市场。上述手段都是与价格有关的措施,而创造市场则是直接为环境商品创造一个市场,使其在市场上直接交换,最典型的创造市场是许可证交易。这一类经济手段也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使自然资源的开发权和生态环境的使用权向经济效率最高和环境效益最好的开发者配置。
2.3环境管理经济手段的优点:效率
由于开发者之间存在着知识、技术水平、装备条件等的差异,每个开发者有着不同的边际成本,存在着不同的最佳自然资源开发水平和最佳环境污染水平。在采用行政手段进行环境管理时,往往会因“一刀切”而使开发者的资源开发量和污染水平高于或低于最佳水平,造成浪费,影响了效率;而经济手段则通过市场机制使各种资源在不同开发者之间得到合理配置,使每个开发者的资源开发量和污染水平均达到最佳水平,由个体最优从而实现总体最优,提高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效率。
3.我国自然资源开发环境管理的现行经济手段及其评价
我国目前实行的经济手段主要是征收税费,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税务部门征收的资源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国资源税条例(草案)》规定了石油、煤炭、盐等9个资源税税目。
资源产业管理部门的收费。如地质矿产部门征收的矿产资源费;水产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征收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建设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征收的地下水资源费;林业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的林地补偿费、伐除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
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的土地复垦保证金。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资。
某些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试行征收的生态环境补偿费。如福建省对煤炭等矿产资源的开发征收环境补偿费;江苏省对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业征收矿产资源费和整治基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选矿征收排污费;山西、内蒙古
、湖北、陕西、新疆等省、自治区也制定了对自然资源开发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的有关政策,准备付诸实施。
上述各种经济手段对于遏制自然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筹集环境保护资金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
政出多门,缺少协调。如上所述,各个部门与自然资源开发有关的收费名目繁多,有的相互之间重复,有的缺乏法律依据,没有得到明确的授权,这就削弱了国家作为自然环境资源所有者代表实现其价值的权威性,影响了这一手段的效果。
缺少科学依据,激励作用不强。没有根据自然环境资源的价值以及开发活动的损失为基础制定收费费率,标准偏低,从而难以刺激开发者珍惜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手段单调。如上所述,运用的经济手段绝大部分为征收税费这一种,而其他经济手段则运用甚少。
资金挪用严重。既然收取的费用是自然环境资源价值的体现,是自然资源产品成本的一部分,那么,为了维护自然环境资源的再生产,这些费用必须再投入到自然环境资源的恢复、保护与增殖项目中去,但被挪作它用的现象却时有发生。挪用的另一个表现形式,也是最普遍、最不被人注意的形式是,根据管辖权限收费,安排使用。这就造成位于一地的开发者向在另一地的管辖者交费,这样,当地自然环境资源的破坏就不能得到补偿,这部分价值实际是被挪到别处使用了。
4.关于我国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自然资源开发环境管理的建议
4.1加强自然环境资源的价值与价格研究
自然环境资源的价值与价格研究,是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自然环境资源开发的环境管理的基础,税费及押金标准的制定,以及对交易市场的监督,都需要以自然环境资源的价值评估为依据。我国各级土地管理局组织力量,评定了城镇土地的基准价格,作为土地交易、调控土地市场的依据。这是一个值得借鉴的做法,建议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我国主要自然资源的基准价值量进行评估,为管理和决策服务。
4.2理顺各种收费的关系,建立我国自然资源开发的资源税费和生态环境税费体系根据自然资源开发产品的价格构成,从环境保护角度看,经济手段所要影响的主要是MEC和MUC两个部分。MEC部分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环境污染损失,通过排污费收取;一部分是生态破坏损失,通过拟议中的生态环境补偿费收取,这便构成了自然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税费体系,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征收。MUC部分,以及部分属于MPC的公共部分,则构成了自然资源开发的资源税费体系,可由资源产业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建议根据这样的体系构想,对现有收费进行清理,保证两个体系之间、以及每个体系内部各项收费之间的关系明晰,并通过法律文件加以明确。
4.3强调费用—效益分析在自然资源开发项目评价中的地位
建议尽快制定和完善自然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规范,应对自然资源的价值、开发活动的效益及其生态环境破坏损失作全面估算,并进行比较,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为项目成立后所要征收的资源税费和生态环境税费的确定提供依据。
4.4取消补贴、提高原材料价格
经济手段的核心就是使自然资源开发产品即原材料的价格,反映开发过程的完全成本,因此,应当取消对资源开发的财政补贴,放松对原材料价格的政府控制,使价格能够对资源开发者和利用者产生调节和刺激作用。也不必担心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而导致通货膨胀,分析表明,真正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而引起的成本推动型的物价上涨幅度较小,其最大弹性系数在0.6左右,即原料价格上涨1%,总体物价水平最多上涨0.6%;而且前面的分析表明,一个合理的价格体系最终是能够导致成本下降,从而使物价水平下降的。
4.5综合运用多种经济手段
在征收自然资源开发的资源税费和生态环境税费的同时,应注意运用其他经济手段,特别是为环境保护创造市场,如实行资源开发权拍卖和交易。对一些缺乏税费征收标准或难以专门制定标准的开发项目,可在对资源进行价值评估的基础上,对开发权进行招标拍卖,将拍卖所得资金作为生态环境的恢复费用;并逐步建立开发权的交易市场。
4.6建立自然资源保护基金
将征收的部分税费集中起来,成立自然资源保护专项基金,资助自然资源的恢复与保护,替代资源的开发,以及自然资源的综合利用等工作,促进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象经营普通商品一样经营自然环境资源这一特殊商品,使其不仅能维持简单再生产,还能进行扩大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