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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税收社会化管理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关键词]高校后勤改革;后勤社会化;税收管理;规范化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给高校的管理与发展带来了生机和活力,由此而引发的税收问题成为高校和税务部门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高校后勤改革的发展,关系到税收能否规范化管理,也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主要表现为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从事学生公寓、教师公寓、食堂经营和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利用学生公寓、教师公寓和食堂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服务;设置在高校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或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等。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将高校后勤服务纳入市场经济体制,运用市场机制,建立由政府引导的、社会承担为主的,适合高校办学需要的法人化、市场化的后勤服务体系。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将高校中具有经营性、社会性和服务性的活动纳入到市场化发展的轨道,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参与市场竞争。从税收角度来说,这就意味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享受和承担税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不仅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增加社会供给,而且还可以为国家贡献税收。同时,高校后勤社会化后,可将主要精力用于教学和科研,减轻我国长期以来计划体制模式下高校办学形成的沉重负担。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涉及的税收问题和现行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二)增值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计征。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的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同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必须明确的是:高校后勤实体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税收征管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法律法规滞后,直接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主要表现为政策法规不能及时反应和规范高校的后勤改革,政策法规不明确、缺乏连续性。我国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征税最早是以通知形式下发的,也就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2月28日的《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对高校后勤企业的有关经营活动实行减税和免税。这一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但其期限是到2002年底,目前这一政策延长到2005年底。严格说来,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规,其严肃性和刚性都严重缺乏。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发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确问题,难以保证税收征管及时到位,各地税务部门对此也一直无法准确把握,甚至采取姑息态度,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了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高校后勤改革的不规范、不彻底,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税收征管的规范与否,与高校后勤改革是否规范,是否到位存在着相互依存关系。从表面上看,几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统的剥离,但实际上,有些学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过场,只是做了简单的改头换面,在后勤处或总务处上挂个企业集团的招牌,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等基本上还是老样子。从根本上来分析,目前我国高校的后勤企业并未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行,这其中虽然有观念上的、社会经济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原因,但最关键的制约因素是来自体制上的因素。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我国高校后勤资产的所有权在国家,占有权在高校,后勤实体对后勤资产只有不完全意义上的经营权,没有对其所经营资产的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后勤实体不是真正的法人主体,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一切从根本上妨碍了高校后勤改革,从而造成不利于税收征管的局面,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
(三)税收征管服务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税源流失。由于我国高校大多数为政府办学,国家投资,长期以来人们认为高校是育人的地方,远离市场。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存在观念滞后,重管理,轻服务,多被动,少主动的倾向,适应改革和市场的能力较弱,忽视了对高校的税收服务。深入高校少,缺乏主动服务意识,税收服务不到位,使高校这一现实的和潜在的税源未能被关注和重视起来。同时,税收征管的基础资料不全面,征、管、查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税源流失。无庸置疑的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一个增税因素,无论是流转税、所得税还是其他税收,税源和税基都会随着高校后勤改革的不断完善而扩大,税收收入也会随之而不断增长。等高校后勤改革彻底完成之后,高校后勤企业与其他经营企业一样,不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时,必将为地方税收的增长做出积极的贡献。
(四)税收征管方法和手段滞后,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漏征漏管现象严重。目前,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活动的税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对高校后勤对外服务部分,即:既对学生提供服务,也对社会开放的各种科研实体兴办的公司、各种补习班、校园围墙外的餐馆、书店、理发馆等后勤经营行为进行了相应的税收征管。税源监控常用手段主要是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纳税检查和税控装置等。而对于由学校后勤部门直属的、专门为学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务的机构,如对本校学生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食堂、医务所、学生公寓、电影院、理发店、澡堂等这一部分潜在的税源未能进行有效的登记和管理,基本处于无监控或漏征漏管状态,造成该部分税源疏于监管, 造成税收征管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服务的管理不到位。
三、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规范化管理
(一)完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规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对国家税收产生着积极的影响,税收法律法规对此应及时加以规范,力争使税收规范与高校后勤改革保持协调一致。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立法,应本着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税、减少涉税争议、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进行。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管理,要本着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原则进行,既要从有利于我国高等教育的长远发展出发,又要从严肃税收法律和保护国有资产收益的角度来加以统筹兼顾,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税收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规范化管理,促进高校后勤组织的规范运转。只有税收政策法律制度科学、完善、合理,才能使税收规范化管理得以实现,并且通过税收规范化管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功能。
(二)转变思想观念,树立税收服务意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树立以纳税人为本的新型税收服务观,确立尊重纳税人就是尊重发展,促进发展的正确收观。把对纳税人的尊重体现在为纳税人服务上,处理好依法治税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加强管理与完善税制的关系。充分认识到搞好服务是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手段,把尊重纳税人、理解纳税人、关心纳税人贯穿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积极、主动、及时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服务。把对高校的税收管理看成是对高校改革的支持与促进,是对高校后勤的鼓励与扶持,促进与服务。将管理和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改变重管理轻服务的征管模式。税务机关要主动深入高校,宣传税法,讲解税法,掌握高校后勤改革信息,摸清税源,为高校后勤改革的纳税问题出谋划策,进言献智。同时,还必须注重税收执法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依法计征、依率计征。健全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不断完善高校后勤的税收规范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
[关键词]高校后勤改革;后勤社会化;税收管理;规范化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给高校的管理与发展带来了生机和活力,由此而引发的税收问题成为高校和税务部门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高校后勤改革的发展,关系到税收能否规范化管理,也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主要表现为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从事学生公寓、教师公寓、食堂经营和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利用学生公寓、教师公寓和食堂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服务;设置在高校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或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等。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将高校后勤服务纳入市场经济体制,运用市场机制,建立由政府引导的、社会承担为主的,适合高校办学需要的法人化、市场化的后勤服务体系。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将高校中具有经营性、社会性和服务性的活动纳入到市场化发展的轨道,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参与市场竞争。从税收角度来说,这就意味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享受和承担税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不仅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增加社会供给,而且还可以为国家贡献税收。同时,高校后勤社会化后,可将主要精力用于教学和科研,减轻我国长期以来计划体制模式下高校办学形成的沉重负担。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涉及的税收问题和现行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二)增值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计征。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的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同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必须明确的是:高校后勤实体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税收征管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法律法规滞后,直接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主要表现为政策法规不能及时反应和规范高校的后勤改革,政策法规不明确、缺乏连续性。我国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征税最早是以通知形式下发的,也就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2月28日的《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对高校后勤企业的有关经营活动实行减税和免税。这一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但其期限是到2002年底,目前这一政策延长到2005年底。严格说来,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规,其严肃性和刚性都严重缺乏。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发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确问题,难以保证税收征管及时到位,各地税务部门对此也一直无法准确把握,甚至采取姑息态度,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了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高校后勤改革的不规范、不彻底,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税收征管的规范与否,与高校后勤改革是否规范,是否到位存在着相互依存关系。从表面上看,几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统的剥离,但实际上,有些学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过场,只是做了简单的改头换面,在后勤处或总务处上挂个企业集团的招牌,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等基本上还是老样子。从根本上来分析,目前我国高校的后勤企业并未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行,这其中虽然有观念上的、社会经济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原因,但最关键的制约因素是来自体制上的因素。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我国高校后勤资产的所有权在国家,占有权在高校,后勤实体对后勤资产只有不完全意义上的经营权,没有对其所经营资产的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后勤实体不是真正的法人主体,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一切从根本上妨碍了高校后勤改革,从而造成不利于税收征管的局面,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
(三)税收征管服务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税源流失。由于我国高校大多数为政府办学,国家投资,长期以来人们认为高校是育人的地方,远离市场。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存在观念滞后,重管理,轻服务,多被动,少主动的倾向,适应改革和市场的能力较弱,忽视了对高校的税收服务。深入高校少,缺乏主动服务意识,税收服务不到位,使高校这一现实的和潜在的税源未能被关注和重视起来。同时,税收征管的基础资料不全面,征、管、查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税源流失。无庸置疑的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一个增税因素,无论是流转税、所得税还是其他税收,税源和税基都会随着高校后勤改革的不断完善而扩大,税收收入也会随之而不断增长。等高校后勤改革彻底完成之后,高校后勤企业与其他经营企业一样,不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时,必将为地方税收的增长做出积极的贡献。
(四)税收征管方法和手段滞后,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漏征漏管现象严重。目前,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活动的税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对高校后勤对外服务部分,即:既对学生提供服务,也对社会开放的各种科研实体兴办的公司、各种补习班、校园围墙外的餐馆、书店、理发馆等后勤经营行为进行了相应的税收征管。税源监控常用手段主要是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纳税检查和税控装置等。而对于由学校后勤部门直属的、专门为学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务的机构,如对本校学生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食堂、医务所、学生公寓、电影院、理发店、澡堂等这一部分潜在的税源未能进行有效的登记和管理,基本处于无监控或漏征漏管状态,造成该部分税源疏于监管,造成税收征管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服务的管理不到位。
三、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规范化管理
(一)完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规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对国家税收产生着积极的影响,税收法律法规对此应及时加以规范,力争使税收规范与高校后勤改革保持协调一致。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立法,应本着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税、减少涉税争议、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进行。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管理,要本着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原则进行,既要从有利于我国高等教育的长远发展出发,又要从严肃税收法律和保护国有资产收益的角度来加以统筹兼顾,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税收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规范化管理,促进高校后勤组织的规范运转。只有税收政策法律制度科学、完善、合理,才能使税收规范化管理得以实现,并且通过税收规范化管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功能。
(二)转变思想观念,树立税收服务意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树立以纳税人为本的新型税收服务观,确立尊重纳税人就是尊重发展,促进发展的正确收观。把对纳税人的尊重体现在为纳税人服务上,处理好依法治税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加强管理与完善税制的关系。充分认识到搞好服务是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手段,把尊重纳税人、理解纳税人、关心纳税人贯穿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积极、主动、及时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服务。把对高校的税收管理看成是对高校改革的支持与促进,是对高校后勤的鼓励与扶持,促进与服务。将管理和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改变重管理轻服务的征管模式。税务机关要主动深入高校,宣传税法,讲解税法,掌握高校后勤改革信息,摸清税源,为高校后勤改革的纳税问题出谋划策,进言献智。同时,还必须注重税收执法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依法计征、依率计征。健全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不断完善高校后勤的税收规范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
关键词:纳税服务;社会化;北京市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2-0171-02
一、纳税服务内涵与纳税服务社会化理论依据
(一)纳税服务的内涵
1.纳税服务。2005年10月16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中,首次明确提出了纳税服务的概念,即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的总称。纳税服务的概念决定了纳税服务应树立两个目标:一是更好地推动和促进纳税人发展,帮助纳税人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大力支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二是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建立征纳互信和共赢机制,使纳税人依法纳税、自觉纳税。
2.纳税服务社会化。纳税服务社会化是把纳税服务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对纳税服务的促进作用,以协作服务、委托服务、志愿服务、援助服务等方式,实现税法宣传、咨询辅导、辅助办税、协税护税、维权服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社会化,形成税务机关专业服务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纳税服务新机制,让纳税人享受更全面、更高效的纳税服务。社会化的纳税服务主要内容包括: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辅导、申报纳税和涉税事项办理、个性化纳税服务、投诉和反馈结果等。发展社会化的纳税服务应遵循效率便利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寓管理于服务原则、供求对路原则、奖优罚劣的原则以及成本效益原则。
(二)纳税服务社会化的理论支撑
1.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在公共领域引入市场机制可以有效提高政府组织的效率、纠正政府失败,其指导意义在于:纳税服务应实行企业化管理,注重成本效益;税务部门要将纳税人视同顾客,以顾客为中心开展工作,对顾客的不同需求寻找个性化的解决方案;应大力发展委托机构,将纳税服务的大部分任务交由社会力量来办。
2.新公共服务理论及其指导。新公共服务理论主张,将公民置于整个治理体系的中心,强调政府治理角色的改变,即服务而非导航,推崇公共服务精神,重视公民社会与公民身份,重视政府与社区、公民之间的对话沟通与合作共治。其指导在于:纳税服务要以纳税人为中心,强调纳税人参与;税务机关要将税务管理定位于“优质服务+科学管理”上;要重视纳税人的尊严,为纳税人自觉纳税提供行政化的便利服务,最终实现税收工作模式从监督打击转向管理服务。
3.顾客理论及其指导。顾客理论主张,以顾客为中心建立导向,向顾客提供人性化、个性化服务,通过创新服务方式增加顾客价值。顾客理论注重分析客户需求,关注顾客对企业产品与服务的价值认同,有一套成熟的理论和方法。顾客理论对纳税服务的指导在于:要在做好纳税服务相关知识、信息搜集、整理的基础上,注意纳税人价值识别,制定好纳税人关系策略,对纳税人进行细分。
二、国外推动那税服务社会化发展的经验
(一)转变税收管理理念
最早兴起纳税服务的美国将其联邦税务局的使命确定为“为美国纳税人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将其理念确定为“服务每个纳税人,服务全体纳税人”。加拿大税务局将其使命确定为“为加拿大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巴西税务局将其使命确定为“为全社会提供最优的税收服务”。纳税服务理念的转变通常还可以由各国税务管理当局对自身名称的更改体现出来,许多国家在税务机构名称和税务管理词语上都体现有服务(Service)之义。如:美国税务局的名称为国内税务服务机构(Internal Revenue Service);韩国税务局的名称为国家税收服务机构(National Tax Service);南非税务局的名称为南非税务服务机构(South Africa Revenue Service)。另外,许多国家的税务管理当局还对很多称谓做出改变,将税务局改称服务办公室(Service office),将纳税人(Tax-payer)改称客户(Client),把税收行政管理(Tax Administration)改成经营(Business)。
可见,这种将服务纳税人当作税收工作的基本理念并以此为崇高使命的服务理念,使国外一些国家的纳税服务工作实现了常态化,并在此基础之上逐步建立起一套包括纳税服务制度和机制、手段和方式、评估和监督相结合的完整的纳税服务体系。
(二)设立专门的纳税服务管理机构
为规范社会化供给的纳税服务及其供给机构,国外税务部门通常会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例如,美国的国家纳税人权益维护办公室、日本的国家税务咨询委员会、英国的纳税服务在线、加拿大的纳税服务局、荷兰的纳税咨询服务在线、澳大利亚的纳税人沟通联络局等。这些国家除了有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管理部门之外,还通常促进行业协会组织的发展,从而在保持社会组织供给纳税服务灵活度的同时,通过对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起到间接对整个纳税服务行业的监管作用。
(三)转移纳税服务供给工作至社会组织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税收法律体系的不断复杂、公民和社会结构的逐渐清晰,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需求呈现多样化发展的趋势是必然的。国外不少国家均发现了这一问题,并不约而同地认为,随着纳税服务不断的完善与发展,随着其需求多样化的发生和演变,纳税服务仅仅依靠政府来提供的局面是难以为继的,解决这一瓶颈的唯一手段,就是根据纳税服务面对人群的不同对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并将适合社会化运营的部分纳税服务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来提供,并首先在政府推动和帮助下促进纳税服务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最终,需要形成一个政府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各司其职的纳税服务供给格局。据统计,美国有50%以上的工商企业和95%以上的个人所得税都是委托税务机构或人申报纳税;在日本,约有85%以上的企业通过税理士办理相关纳税事宜;澳大利亚有众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一些银行被税务机关授权从事税务业务。
三、政策建议
(一)推动组建纳税服务行业协会
从国外各国政府推进纳税服务社会化管理的经验来看,其行业管理模式通常表现为“政府—行业协会—纳税服务社会组织”三个层次,其中,纳税服务社会组织主要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督与管理,行业协会的主管部门为政府主管机构,而政府主管机构则主要需要向社会公众负责。而在中国,社会组织的监督与管理工作通常是依赖于政府组织的直接参与,行业协会性质的组织极少在中国各行各业中存在,即使存在也不能够充分发挥其有效作用。一方面,严重阻碍了中国社会组织参与纳税服务的供给,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税收管理整体水平提升的进程,另一方面,也客观上加大了政府部门的行政成本和行政压力。因此,推进纳税服务行业协会的成立并对参与纳税服务供给的社会组织进行会员制管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二)加强纳税服务社会组织,发展法规建设
从众多行业发展的规律来看,行业的发展需要有政府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监管部门出台的规范的、实际的、具体的、可操作的行业法律或法规,并通过此对该行业内的组织加以约束和引导。因此,面对当前发展较为混乱的税务中介行业,加强引导和监管、积极倡导依法执业是未来推进税务中介机构参与和扩大纳税服务供给的首要要求。在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约束下,税务中介机构应以服务为宗旨,以质量求发展,诚信执业经营理念,注重执业信誉,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杜绝恶性竞争,切实把诚信执业作为立业之本、兴业之源。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建立优胜劣汰市场竞争机制,激励税务师事务所不断提升执业水平。
(三)合理向税务中介机构让渡纳税服务业务
税务中介机构的发展少不了政府部门的扶持和帮助。为切实帮助税务中介机构发展壮大,应根据税务中介机构的行业特点和职业优势,将一些便于税务中介机构从事的纳税服务工作推向社会,如相关涉税培训(所得税汇缴培训)、日常纳税申报、规范企业财务账册等日管业务等。这样,既可减轻税务部门自身的负担,直接减少税务人员的工作负担和心理负担,使其节省出更多时间和精力抓好征管工作、提高征管质量、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税务稽查,还可以吸引社会力量协助服务,减少相应的征收成本,从而达到“减负增效”之一举两得的功效。此外,税务部门还可以充分发挥税务中介机构人员在税收政策宣传、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统计、税收征纳关系协调、维护税收秩序等方面的作用,更好地为税收工作服务,充分借助税务中介机构力量,为基层减负增效。
(四)强化内部制度建设,规范执业管理
税务机关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监督各税务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建立、健全、规范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推动行业自律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立日常考评制度,提高服务鉴证质量。税务机关应以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及鉴证业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检查为切入点,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日常考评制度,对税务师事务所整体业务质量进行评价检查。
关键词:税收工作 服务外包
近年来,各级国税部门人少事多、工作量大、效率不高的问题不断显现出来,如何在现有条件下集中精力做好征管、服务两大核心业务工作,是当前各级国税机关广泛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企业服务外包的思路.对税务管理中一些非涉税事务以服务外包的形式推向社会,通过社会化协作,整合内外资源来提高税务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改善部门形象。
一、当前基层国税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征管范围广,管理力量不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所有制结构日益多元化,跨地域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纳税人数量不断增加,税源管理与监控难度与日俱增,相对于基层国税部门而言,现有征管力量明显不足。面对增户不增人、扩区不扩编的实际情况,一线管理人员精力跟不上,在工作中只能疲于应付,管理相对偏松.难以做到严征细管.更谈不上精细化、专业化管理。在没有新生力量补充的情况下,如何提高征管效率,已成为推动国税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
(二)工作事务杂,人员压力大。当前基层干部普遍感到工作任务重,思想压力大。税源管理、税收执法、业务学习、文明达标、行风评比、维稳、扶贫帮困等各项工作纷繁复杂,应接不暇,都需要基层同志去落实,而且每一项工作都要纳入目标考核,与奖惩挂钩。一旦工作落实不到位,轻则被通报.重则受处罚.使基层人员的思想始终处于—神紧张状态。
(三)人员素质低,专业人才紧缺。目前,基层国税部门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是很高.受教育程度低,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不合理,呈现老龄化、思想僵化、活力缺乏的趋势。各类专业人才奇缺,尤其是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计算机技术、文秘宣传等方面人才严重匮乏。
(四)经费来源少,管理成本高。目前各级国税部门普遍存在经费吃紧的问题,上级拨付经费除去人员工资、津贴和日常办公经费外已所剩无几,随着经费来源渠道单一、政府补助逐渐减少,经费开支面临着很大困难。与此同时,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发展,税收管理成本在不断据高。如何进一步降低税收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服务外包的概念及意义
外包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经营策略。即企业把内部业务的一部分承包给外部专门机构。其实质是企业重新定位,将资源集中于最能反映企业相对优势的领域,塑造和发挥企业自己的核心优势,构筑自己的竞争优势,获得使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
业务外包具有两大显著优势:第一,业务外包能够使企业专注核心业务。企业实施业务外包,可以将非核心业务转移出去,借助外部资源的优势来弥补和改善自己的弱势,从而把主要精力放在企业的核心业务上。第二,业务外包使企业提高资源利用率。实施业务外包,企业将集中优势资源到核心业务上,而外包专业公司拥有比本企业更有效、更经济的完成某项业务的技术相知识。业务外包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企业有限资源的作用,加速了企业对外部环境的反映能力,提高了企业的竞争水平。
三、推进税收工作社会化的现实意义
从目前看,税务部门在服务和管理社会化上还存在机制不够完善,服务内容比较单一,形式过于简单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拓展深化,因此,推进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社会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专业化水平。充分利用社会分工协助和市场资源,将我们系统自身管不了、管不好或管理成本高的工作项目,委托社会上比较有优势的专业机构管理,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有利于减轻基层负担。通过把一些不涉及执法责任的服务性工作推向社会,可以大大减轻税务部门自身的工作负担,吸引社会力量协税护税.同时也直接减少了税务人员的工作负担和心理压力,使他们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日常巡查、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专业性工作。
(三)有利于协调征纳关系。由于社会机构具有独立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外的第三者身份,更具客观公正性,让他们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既有利于形成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协调征纳关系.也有利于降低征纳风险,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征纳关系的和谐发展。
(四)有利于缓和内部矛盾。扩大税收服务外包,可以将一部分税务管理人员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员力量不足的实际困难。
(五)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通过以招投标的方式引进专门机构协助税务管理工作,能够有效节约资金,大大减少系统内部的资源耗费,降低管理成本,确保我们将有限的财力、物力用在改善征管手段、强化税源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上。
四、推进税收工作社会化的建议
(一)逐步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做好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是各级税务机关正常运行的保障。后勤工作涉及面广、事情繁琐、工作量大,但是离开哪一项都可能影响到机关的正常运行。而且,随着办公现代化和信息化的推进,对后勤服务人员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目前,我们国税系统在后勤服务上已经尝试了服务外包。比如将安保工作委托专业的安保服务公司运作,对油料供应和车辆保险推行政府采购。今后应尝试在物业管理、车辆维修、办公用品采购、公务接待等方面扩大外包范围,进一步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推进后勤服务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二)逐步推进信息运维社会化。经过多年的信息化建设,目前国税部门已经形成了覆盖全系统的硬件网络架构。软件类型涵盖了税源管理、税收执法、行政管理等诸多环节,每一个应用系统都需要定期优化升级、权限设置、信息同步、数据备份等日常管理。众多的应用系统加大了信息维护人员的工作量。因此,我们除了在计算机设备采购、网络服务等传统领域与专业公司加强合作外,还应把系统软件支持、应用软件及设备维护、网络及安全维护等全部纳入外包管理范围,以进一步提高运维效率和质量,降低运维成本。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以下简称《保障办法》),推进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参与综合治税工作,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财力保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推进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保障办法》
贯彻落实《保障办法》,是新形势下实行社会化综合治税,加强税源监控、提高征管水平、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措施,也是强化政府经济调节职能、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引导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通过信息手段实行社会化综合治税,是保障税收征管、促进财政收入实现的有效途径。同时,贯彻落实《保障办法》也为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发挥综合效能提供了契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高度重视对《保障办法》的学习贯彻,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要依法履行涉税信息传递、共享和税收代征、协管等职责,支持、协助地税机关依法做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考核,由市监察局牵头落实。
二、加强南京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信息交换平台建设
以我市现有电子政务网为依托,建立南京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信息交换平台。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按照《保障办法》和地税部门提出的信息交换频率、质量等要求,制定统一的地方税收数据库编码标准和数据交换方式,实现各部门、各单位的网络互联和地方税收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属于《保障办法》中确定交换的信息内容,由市信息办将有关信息集中向地税部门提供。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各类交换信息,应通过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信息交换平台实现,对提供的协助和信息查询,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可通过网络实现即时查询,对因特殊情况暂不能实现电子交换的,应该进行纸质资料的传递。
三、明确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各项贯彻落实工作
(一)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涉税信息传递。涉及信息交换类的保障事项,要按照要求主动做好有关信息交换内容的提供。按照《保障办法》向地税部门提供的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地税部门对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将相关部门的数据随意对外。对由于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数据交换内容发生变化的,地税部门应及时向市信息办提供变动后的数据格式需求。
(三)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做好代征管理工作。在接受委托代征过程中,应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对出现的问题,要积极配合解决。接受委托的部门和单位,有条件的应自行组织开发网络版代征软件,实现全市数据集中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代征软件。
关键词:零散税收 协税护税 管理模型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0)010-140-02
1 零散税收征管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零散税收税源监控和纳税评估难问题
零散税收,在税务实务和理论界,对此形成大体一致的界定:通常是指个体、集贸、临时经营、个人劳务或经营行为以及个人房屋出租户所带来的税收。
零散税收纳税户规模庞大、税源零星分散、交易频繁、流动性强、开业停业变化快、不建立账务或账务不健全,应税个体工商户家底难于弄清,生产经营规模难于掌握,纳税人的基础资料和数据采集不齐全,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差,因此对零散税收的征管难度大,工作量大,征收管理、纳税服务难以跟踪到位。
1.2 基层税收征管力量与零散税源监控管理的需求不适应’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更加深入,复杂多变的纳税环境,对税源监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一些税务管理人员实行大、小企业统管,管理户数多,日常事务繁杂,年龄偏大、精力不够用,现代化综合知识缺乏,计算机操作水平不高,利用信息资源进行分析、预测的能力不强,对纳税人纳税评估流于形式,对纳税人涉税信息不敏感,信息把握不全面、不及时,审核评估不深入,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导致税源监管不到位。
1.3 税务机关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仍未实现信息资源的完全共享
在信息化的今天,经营方式的网络化、经营项目的无形化,是摆在所有政府社会管理部门面前的难题。税收工作人员的增加速度跟不上户管量的增加,精细化管理难以实施到位,税务机关无法从其它部门了解到企业的具体、真实情况,社会力量没能得到充分调动,成为零散税源失控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调动社会管理的各部门、特别是借助长期与社区百姓打交道的基层街道,共同编织起协税护税的网络。
2 社会协税护税工作对零散税收征收的促进作用
2.1 协税护税工作是推进社会办税、缓解力量不足的有益探索。
协税护税工作,是社会化办税的一种具体模式,就是依靠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税收工作。这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税收征管改革的先进理念,利用政府的行政管理权,以税务部门为主体组织社会相关力量形成合力,在一定范围内开展税收工作,其目的是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社会化办税程度。因此,推进协税护税工作,是进行社会化办税的一种有益探索。通过健全协税护税组织网络。重点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等零散税源的委托代征工作,有效缓解税务部门征管力量的不足,努力形成“税务部门抓大引小、协税护税抓小促大”的齐抓共管局面。
2.2 协税护税工作是促进税负公平、规范税收秩序的积极举措。
协税护税运行后,通过建立统一的征管资料台账,实现资源共享,避免了国税、地税、财政、工商部门之间定额核定标准和从业人员数量的不统一,这不仅有利于有效抑制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对于保护其他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积极性、增强全社会自觉纳税意识、维护税法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具有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
2.3 加强协税护税是增加地方财力、支持和谐发展的重要补充。
随着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财政收入保持了高平台的较快增长。但是,由于上级政策调整、法定支出刚性增长等因素,可用财力和财政收入、支出需求和可用财力之间始终不能保持同步增长,加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都需要大量的财力投入,财政压力很大。加强对零散税源征管。有效避免税收流失,这既是切实履行法律的要求,又可以增加一定的财政收入和可用财力,是各级政府有效履行职责、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财力补充。同时,税护税办公室正式运行后,涉及个体工商户税费扎口一个部门征收,大大方便了广大个体工商户,避免了在国税、地税、财政、工商等部门间来回跑,这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具体措施。
3 利用现化代网络信息体系,构建零散税户信息化管理平台模型
3.1 零散税户信息化管理平台需实现的目标
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提出了基于互联网络的信息化平台框架。实现信息共享、检查方便和税户缴税方便的目标。信息共享,在本区的零散税户,只要缴税或者在任何地方缴税,都可以在平台上及时反映出来。检查方便,有了信息共享的平台,检查人员可以实时的知道散户的缴税信息,便于管理。缴税方便,零散税户可选择就近的任何一家银行、储蓄所及柜员机很方便的缴纳税费。
3.2 零散税户信息化管理平台模型及功能说明
利用现代化网络信息体系,可构建如下图所示的零散税户信息化管理平台模型。
零散税户信息化管理平台模型如上图所示,该模型中具有数据中心、散户税卡、手待查询机、简易缴费机、大厅电脑缴费终端、自助交税终端、自助查询终端等七个部分构成。
(1)数据中心:用来存储税户信息(包括税种、税率及地址等)和缴税流水明细等。
(2)散户税卡:每一个散户持有一张卡片。该卡是一张可读可写的智能、非接触IC卡。该卡可存储散户的税务登记信息(如:纳税户名称、纳税户流水号、经营地址、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详细信息),还可按要求保存一段时期内的缴税明细。
(3)手持查询机:稽查人员或者协税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手持查询机,读出零散税户税卡上的信息,了解缴税状态。查询机也具有收税打印小票功能,可随时随地打印缴费发票。根据无线网络的应用发展,也可以使手持查询机具有GPRs无线通讯的功能,通过网络,访问数据中心,实时显示散户的缴税信息。
(4)简易缴费机:在集贸市场的管理中心,放置这样的设备。散户缴税,打印凭证。该设备具有操作简单。维护方便的有点。具有初中学历水平的人都可以操作。缴税信息提交到数据中心。
(5)大厅电脑缴费终端:发卡、补卡、缴税功能。有关信息自动提交到数据中心。
(6)自助缴税终端:设置交易终端,客户通过银行转账,可方便的实现缴税。缴税信息自动提交到数据中心。
(7)自助查询终端:税户通过互联网络,可查询有关登记、税种税目、应纳税额等涉税信息。
(8)短信终端:向税户发送短信,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纳税提醒等功能。
(9)缴税流程:零散税户在简易缴费机或者自助交易终端完成缴费,缴税信息写到卡里。
(10)核税流程:检查人员对散户税卡,读出信息,访问数据中心,数据中心将该卡的有关资料传输到查询机里,并显示信息。
3.3 实现零散税户信息化管理平台模型需得到社套各部门支持
要将如上图所示的零散税户信息化管理平台模型转化成可操作、方便实用的信息管理系统,需进行科学论证、在现实可行的基础上,分步骤小范围地进行试点。通过试点,力争达到提高零散税户税收征管效率的目的。零散税户通过纳税卡,可完成同城或异地缴税功能,并通过手持机,可以随时查询到纳税信息。因此,该管理平台需要得到社会其它部门的大力支持,特别是工商管理部门,在商户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直接与税务管理系统关联,对于那些不办执照直接营业的商户,需由工商管理部门去处理。本文提出的管理平台对解决流动性商户的纳税的问题很有效,无论该商户在哪个地方营业,税纳卡的使用都可以清楚显示纳税信息,与地域关联度减小。个体户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不影响纳税信息的记录,也不影响纳税的方便,零散税户想缴税,直接去银行就可以,因此也需得到银行系统的支持。
关于印发《20**年纳税服务中心
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区局:
现将《2019年纳税服务中心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9年纳税服务中心工作要点
20**年3月5日
20**年纳税服务中心工作要点
20**年,全市纳税服务工作的整体思路是:按照市局党组“实干创优、走在前列”的目标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局纳税服务工作部署,结合XXXX实际,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纳税服务集成化、规范化、智能化、社会化、基础化建设为着力点,规范服务行为,创新服务手段,积极服务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持续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一、推进纳税服务集成化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有关部署要求,在总结现有服务举措的基础上,注重集成创新,深化整合好的经验做法,最大限度便民利民。
1、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省局要求,结合XXXX实际,制定“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开展好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提速减负、创新服务、精准发力,多推便民之举,多施利民之策,以春风行动为总抓手,统筹推进整体服务工作。及时总结、汇编、推广各地典型做法,展现各地工作成效。
2、持续深化服务入鲁民企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继续落实《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入鲁全国知名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创新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效率,全力支持民企更好更快发展,促进全市经济创新转型和产业结构优化。开展好领导干部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用足用好税收政策,不断拓宽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标准,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推进纳税服务规范化建设
以贯彻落实总局纳税服务规范和《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特别是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管理,促进办税行为和服务礼仪的整齐划一,让纳税人办税更省心、顺心。
4、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严抓纳税服务规范3.0版落实,加强纳税服务规范与其他规范、信息系统及多渠道服务的衔接,做到前后台衔接顺畅,实现多渠道同标准处理服务事项,确保一个标准服务纳税人,一把尺子规范征税人。
5、推进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持续开展办税服务培训,科学设置服务窗口,合理配备窗口人员,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强化办税服务厅综合管理系统的利用,以智能化、数据化手段管理好办税服务厅,并对工作质效开展科学评价。
6、引进社会力量提升规范化服务质效。做好引进社会力量加强纳税服务试点经验做法的总结、完善和推广工作,在办税服务厅管理、服务规范落实、纳税人学堂建设、涉税业务咨询解答等方面,引入专业机构参与相关管理和服务。
三、推进纳税服务智能化建设
充分利用“互联网+”的思维方式和技术手段,积极拓宽便利化办税渠道,推进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办税服务厅兜底的“四位一体”办税模式,实现“线上线下”服务的互补互促。
7、打造综合纳税服务平台。在现有12366系统、网上申报系统、外部网站等纳税服务功能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优化整合,打造XXXX系统综合办税服务平台,实现实体服务和虚拟服务、线上线下、前台与后台之间的协作联动、融合发展。
8、试点探索“互联网+精准服务”。通过外部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平台等方式,实现对纳税服务诉求的快速响应、咨询问题的智能解答、涉税信息的一户式查询、涉税事项的提醒预警、办税资料的预审预约、遵从信息的动态推送等“一对一”精准服务。
9、积极开展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移动办税平台、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向纳税人提供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探索利用银行、社区、街道等网格化网点,进一步延伸自助办税服务。探索丰富自助设备的服务功能,做好系统及设备的维护更新,确保操作顺畅,提升应用效能,方便纳税人自助办税,分流实体办税服务厅业务量。
四、推进纳税服务社会化建设
充分利用社会组织服务资源,为纳税人提供更多获取服务的渠道,加强部门联合,加大纳税信用结果应用的社会效应,不断拓展纳税服务社会化格局。
10、深化不动产登记与征税业务协同办理。做好省局不动产登记与征税业务联办平台推广应用工作,全面推进此项工作在全市的开展,规范、提升二手房办税服务水平,联合市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工作督导。
11、强化纳税信用评价与结果运用。强化信用评价基础性工作,做好金三优化版信用等级评价系统的培训、应用。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工作,4月底前向社会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完善纳税信用奖惩机制,对纳税人实行分级管理和服务。
加强部门间信用信息交换共享,进一步探索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增值运用。继续深化“银税互动”,持续扩大“银税互动”受惠范围。市局与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启动“税保合作”项目,以纳税信用数据为基础,坚持问题导向、助力扶贫脱困、携手精准发力,在全省率先实现市级税务部门与市级保险行业协会的联合,扩大“征信互动”信贷产品受益企业的范围,有效改善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困境。
12、发挥社会中介作用积极服务纳税人。加强对行政监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力度,深入开展严禁税务机关和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机构经营活动清查工作。坚持鼓励、引导、培育与规范、管理、监督相结合,做好涉税中介组织行政登记工作,健全涉税中介行业制度,加强行业党建建设,加强行政监管信息化建设。依法依规扶持涉税中介组织自律健康持续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涉税中介组织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推进纳税服务基础化建设
加强税法宣传辅导,不断提升纳税人办税能力,促进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加强内部督查管理,提高人员素质,打牢工作落实基础,促进各项服务举措取得实效。
13、建立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纳税人之家等权益保护组织的引导,整合、畅通纳税人投诉渠道,健全纳税服务快速响应机制,建立纳税服务咨询投诉“受理、承办、转办、督办、反馈、分析和持续改进”的一体化流程,对涉及纳税服务的咨询投诉事项,建立咨询投诉反馈机制。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对调查结果和投诉数据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制定改进措施并督导落实。
14、加强税法宣传辅导。加强对纳税人的咨询培训辅导,满足纳税人税法知情权。开展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的宣传辅导,借助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开展税收“大宣传”。不断创新纳税服务宣传方式,充分利用网上和实体纳税人学堂、12366热线、外部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做好对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宣传、培训、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