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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的原则精品(七篇)

时间:2023-05-16 14:46:15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房地产开发的原则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房地产开发的原则

篇(1)

设计变更,将会给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将带来很大的损失,一般设计如果进行变更,首先要变更合同的条款,项目成本合同都会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如果由发包方进行合同的变更,导致承包方经济损失,由发包方赔偿承包方的损失,这样一来所产生的承包方损失以及相应的经济支出,是发包方承担的。而依据实际情况,发包方应当适当同意承包方所协调改变的一定价格。在实施的整个过程当中,通常均是承包方和发包方进行共同的协调,而承包方提出相应的变更依据、具体价格以及相应的意见,交给发包方进行审核最终得到批准,从而对价格进行调整并对具体的工期进行调整。

1.项目设计变吏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1)控制工程变更的认可权限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具有最高的管理权限。监理工程师具有材料的审批权利,材料只有监理工程师先认可后,才能允许进入现场,这样保证了材料的具体质量和水平,保障了整个楼盘的水平和质量。另外监理工程拥有认可设计的相关权利,进而可以极大地增强设计的质量标准,而且在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可以拥有认可施工质量的一定权利,当监理工程师认可之后,这个工程才能通过验收。如果施工现场的指令比较模糊,工程监理可以代表业主对相关的修改指令进行。假设要对工程进行一定的变更,承包商要获得监理工程师开出的书面签字,这样才能够凭借拥有监理工程师签字的书面合同向业主开展后续的索赔工作。

2)工程变更不能超过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

工程变更必须在合同规定的具体范围当中进行相应的修改,假设修改一旦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具体范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该进行充分协商,签订新的工程合同。如果超出工程范围,承包商可以拒绝执行发包商的指令。

3)承包商不能擅自做主进行工程变更

无论在什么条件下,承包商对合同的变更都要经过发包商的允许,承包商不能擅自进行决定对合同执行范围的修改。如果承包商感觉原来的东西有问题,正确的程序是先通知监理工程师,小的问题监理工程师现场即可决定,如果大的问题,需要发包商决定后才能进行变更,如果一方擅自变更,甲方可以拒绝对乙方进行补偿。

4)所有的变更,尽量要在工程完工前完成。

所有的变更,尽量都要在工程完工前完成,因为工程完工后进行工程变更,就造成很大的浪费。另一方面还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影响楼盘的形象,所以,如果需要变更,需要在变更前及时的双方进行沟通,在工程完工前就完成变更。

2、项目设计变更、工程量签证管理原则

在施工阶段,把工程造价控制在计划范围之内,是事中控制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执行过程中,要明确各种商品的最高单价,一个工程涉及工程量的大小。如果单价或者工程量超出了原来的计划,要执行严格的签证流程,即只要超出计划的部分,就需要进行严格的签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明确哪些是应该签的,哪些是不可以签的哪些是合同里规定的,哪些是新增的,签过之后对总体成本的影响是多少。

设计变更主要指对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如果进行变更,需要有设计单位、发包商、承包商和现场施工监理的共同签字。在施工过程中,还有很多的零星事物,这些对工程影响不大、对成本控制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情,现场施工监理直接签字确认即可。

1)时间限制原则:如果乙方要对图纸和施工计划要进行变更,必须提前报送给现场施工监理审批,在图纸变更后,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完成一个成套的审批过程。如果乙方没有提前和施工监理打招呼或者审批超时,甲方对变更产生的费用将不予认可,如果乙方上报后,甲方没有给予及时的签证,认为甲方已经认可该签证。

2)先定价后实施的原则:在图纸进行变更后,涉及到很多原材料,新增原材料,乙方必须先向甲方进行价格说明,待甲方同意后,乙方才能进货,不能乙方先进货,再向甲方提出申请。

3)一单一算原则:一个变更申请只能针对一个项目变更,对应的也只是一份预算书;针对技术核定以及技术变更而导致的施工费用出现的提高或者降低,也一定要对应一份签订单。

4)原件结算原则:由于工程变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乙方一定要提供相关的原始发票才可以当做结算的依据,可以这样说,原始凭证是进行结算的唯一依据。

5)针对于签证的具体格式,不管是由于任何原因而出现的签证,一定要对下一个项目进行确定:签证的依据、签证的原因,人工单位价格、具体的用工量和工作量,相关的金额、工程量的数据一定要大写才可以。

6)根据国家的相关法规,双方应该对签证的证据进行妥善保管,并对相关单据进行连续编号,避免有人对签证进行仿冒和销毁。

篇(2)

关键词:税收筹划;房地产开发;保障房安置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概述

1.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概念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筹划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减少外部成本,利用税法漏洞或者缺陷减轻自身税负的非违法行为。目前,我国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以及特定税制要素的存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2.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通常具有投入资金多、销售周期长、经营风险高等特点,因此合理的税收筹划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具体可以表现为:

(1)税收筹划有助于房地产企业利益实现最大化,提高竞争力。在房地产交易环节涉及的税种较为复杂,例如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市增值税等等,这就加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而进行合法的税收筹划可以说是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

(2)税收筹划有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提高会计核算水平,规范财务管理水平。进行税收筹划是一种财务手段,它可以减少企业的税收支出,提高资金利用率,使资金流得以改善。

(3)税收筹划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供保证。在日常纳税申报时,及时准确的申报税额,可以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提高企业自身形象。特别是对于房地产开发这样高风险的企业来说,涉税无风险是提高社会信誉、打造自身品牌的有效保证。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策略

(一)对营业税进行筹划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房地产开发行业,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通过赠送产品、直接以折扣销售房屋等营销手段,达到吸引购房者的目的。例如:房地产开发商在开盘日购买者赠与一台价值3000元的冰箱,亦或者对购买者进行总房价的10%折扣销售。我们假设销售该房收入为5000万元,赠送冰箱总价值50万元,对于方案一开发企业需缴纳5000*5%=250万元的营业税,同时还需缴纳50*3%=1.5万元,共计251万元;而对于第二方案来说需缴纳5000*0.9*5%=225万元。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营业税负担较重的现象,许多地区对其实施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根据《于贯彻苏政发[2008]44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8]380号)文件规定:对政府或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1)纳入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2)土地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应;(3)销售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确定;(4)向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认定标准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对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被加以经济适用住房名称的其他性质住房,不得享受该项政策。由此可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当地的营业税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降低营业税成本。

(二)对契税进行筹划

契税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购买、受让、获赠等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如“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分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相同企业,对新设方承受的房屋、土地的所有权,免征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但是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的保障房用地无免征契税优惠政策。

(三)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普通住房用于出售,如果增值额未超过各项规定扣除项目金额的20%,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超过20%,可以按累进税率进行交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的金额来降低增值率,从而达到减少增值税的目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国家政策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北京市财政局、地税局和住建委日前联合通知,对土地增值税征收进行了明确,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像房地产开发这样资金密集型的企业,通常采取不同的筹资方式、利用税前扣除项目、延迟纳税等方法进行所得税筹划。例如,企业可以足额购买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保险和公积金等,这样既降低了公司的所得税费用,而且还为员工带来了福利,实现了双赢。

三、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1.税收筹划活动必须合法合理性原则。目前,我国对于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制度还不完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更新,这就要求开发企业的税收筹划以合法性为前提,进行合法的进行税收筹划。

2.税收筹划活动应遵循全程性、系统性原则。房地产开发的建设过程涉及到土地购买阶段、建设阶段、售房阶段和物业管理阶段等,因此就要求开发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应贯穿于各个阶段,做到全面监控。

四、 总结

综上所述,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合理的税收筹划不仅可以降低成本,还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面对现在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能力不断加强、利润空间不断减少的现状,房地产企业采取合理的税收筹划势在必行。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合法、合理的运用税收筹划降低企业成本,实现企业利润空间最大化。(作者单位:上海中冶成工置业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詹效兰;欧阳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模式与税收[J];财会通讯(理财版);2006年03期.

篇(3)

1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对象是房地产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出售、税务清算等经营过程中的资金运动。这些资金运动具体表现为六大会计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就算对这六大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动进行监督、核算和反映。

2 地产开发企业会计的主要任务

2.1 向管理者和投资者反映企业开发经营活动和开发经营成果的会计信息,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和企业投资者进行决策的需要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每个房地产开发企业,都须根据自身的开发能力和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充分利用生产潜力,合理安排房地产开发任务。为了不断改善企业开发经营管理,增强在房地产市场的竞争能力,一方面接受国家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使自己的开发经营活动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一方面要接受投资者的监督,使投资者关心企业,为企业提供扩大再开发所需的资金。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做好会计工作,及时提供会计信息,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成本状况和开发经营成果,以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企业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需要。要及时真实地提供会计信息,企业必须遵循客观性原则,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遵循相关性原则,以满足各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要;遵循可比性原则和一贯性原则,按照规定的要求和前后一致地采用相同的会计核算方法,以便于会计信息的相互比较和利用。

2.2 反映和监督财产物资保管、使用情况,不断降低开发成本,节约使用资金为了适应房地产市场公平竞争的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讲求和提高经济效益,多快好省地进行开发活动,一方面要搞好规划设计、征地拆迁、批租土地等前期工程,择优挑选施工单位;一方面要做好财产物资的保管工作,合理使用材料、设备,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不断减少物资消耗,节约使用资金,降低开发成本。要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就必须做好会计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各项财产物资的存在和变动情况。对于一切货币资金的收支,财产物资的收入、发出和转移,要据实填制凭证,认真进行审核,及时登记账簿。要定期进行财产清查,查明账实不符的原因,明确保管人员的经济责任。要不断减少物资消耗,节约使用资金,降低开发成本,就必须及时计算开发成本,反映开发产品在开发过程中的生产耗费。开发成本是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等开发产品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它能反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费的发生和各项开发间接费用的开支情况。如果提高了开发管理水平,减少了征地拆迁和前期工程费,降低了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和建筑安装工程费,控制了开发间接费用的开支,那末,必然反映为开发产品成本的降低。

2.3 反映和监督执行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情况,促使企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过程,也是贯彻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过程。每个开发企业,都必须执行国家的财经制度,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的财产物资和各项经营活动,都要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反映出来,因而通过对凭证的审查和账表资料的分析和考核,以及由此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就可了解企业各项开发经营活动是否遵守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通过管理费用的核算,可以发现有无假公济私、请客送礼、铺张浪费以及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福利待遇等情况。通过利润分配的核算,可以发现有无不按有关规定,不提或少提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在所有者之间多分利润的情况。通过财产清查,可以发现有无贪污盗窃等等。做好会计工作,就能促使企业遵守国家的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促使企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由上述可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的任务十分重要,关系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同时也关系着社会主义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因而,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不断加强对会计工作的重视和研究,并且从会计工作的对象和任务出发,研究出更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的会计工作方法和措施。

篇(4)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篇(5)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项目项目成本控制

Abstract: in today's society, real estate increasingly become the people interested in its own interests and closely related topics. House prices high and low influence factors are many, one of the key of essential factors is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project cost. High cost, house prices corresponding also will improve. So, how to control the cost of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project is not only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enterprise care about, and also with the interests of the person that buy a house is closely linked.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in different phases of the cost of the project cost control analysis approach, to further solve real estate market trading interests of mutual concern.

Keywords: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of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project project cost control

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现今,房地产是我国目前最热门的话题之一。2010年3月份,“两会”提案中与高房价有关的提案占到全部提案的7%。据有关部门统计,截止到2009年7月,北京市的“房价收入比”已经达到了27:1,也就是说夫妻双方不吃不喝要努力27年才能买到一套商品房,超出国际平均水平的5倍。全国其他地方与北京的情况也差不多,上海、深圳、重庆、温州等大中城市“地王”不断出现,房价也不断呈现出持续走高的势头。商品房价格涨幅远远超过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房地产在投机者的“看高”预期和社会普遍的“恐慌性购房”中,被赋予了过多的虚拟价值使其远远背离了真正价值。房地产价格日益走高,其原因除了国家宏观政策方面的原因以外,企业内部管理方面的原因很突出,对成本控制不力所造成的高开发成本就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扼制房地产价格的过快增长,有效控制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势在必行。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构成以及成本控制基本原则

(一)主要成本构成

1、项目前期阶段的成本

项目前期阶段的成本就是一个项目在设计以及施工之前,对这项工程进行的一项可行性研究分析。通过一系列的市场调查以及分析,对工程的可行性进行探讨调研,是最初决定实施这项计划的最初成本。虽然占整项工程成本的很少一部分,可是忽略了这一部分将无法开展工程。

2、土地费用

土地费用是评价一个建筑项目是否可行以及预期利润的最主要经济指标。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取土地有三种方式: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协议、招标出让随着国家宏观调控的不断加大和发展,势头渐渐减弱,代之以拍卖出让,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获得土地的方式。

3、设计阶段成本

该工程具备了可行性研究分析条件,也通过协议、招标或者是拍卖出让土地的方法获得了土地,接下来就要对工程进行设计和规划了。具体包括:项目设计、计划成本、招标成本、评标成本。具体如,工程勘察费、项目规划、设计费,招标费等等。

4、项目施工阶段成本

项目施工阶段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具体实施阶段。这个阶段主要费用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施工管理费、监理费等等。

5、管理费用成本

管理费用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组织和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保险费、职工教育费等。

6、贷款利息

房地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所以必须通过银行贷款来筹集资金,所以贷款利息也成为了房地产开发成本之一。

7、税费

与房地产开发建设有关的税收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有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项目不同,税费也不同。

8、其他费用

包括宣传费用和各种不可预见费用,不过占有成本构成都比较少。

(二)房地产成本控制的原则

1、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控制中,要坚持责任、权利和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真正地实现项目工作人员责任制,把成本控制和个人利益挂钩,把任务分摊到个人的头上来,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激发项目实施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做的好的给予奖励,对于自己造成的损失要给予适当的惩罚,利用责任制把成本控制在一定合理范围内。只有充分的贯彻了责、权、利,才能真正符合权责发生制,也才能准确反映产品的成本。只有实行市场为导向的实际成本核算体系,才能紧跟市场的变化,才不会使成本脱离实际,也更加有实际的操作价值。

2、节约原则

该原则主要是强调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控制计划以及实际施行期间,要坚持节约原则。主要表现在,首先应该明确开发项目成本的构成、主要的费用开支、相关的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应该对项目实施人员定期进行管理和监督;其次,要定期进行预防成本失控的技术措施,把钱花在值得花的地方上,不能随便浪费;再次,增强成本的管理力度,从各个方面来提高团队的工作效率,加大员工的激情和积极性,充分利用有利的机会和条件,降低各项资源的消耗水平。

3、过程控制原则

过程控制原则就是在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控制中,里面是由一些环节来决定的。每个环节过程都是由一些因素来决定其成本的,不同的环节有不同的决定因素,这些环节都是互相联系的,环环相扣,要制度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和方法,使各个环节都处在良好的状态上。因此,开发项目成本管理还必须认真关注相关环节的情况,联系各个相关环节的成本情况进行系统的分析综合考虑,进行全面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各个阶段成本控制策略

(一)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

设计费在建设工程全过程费用中所占比例一般只占建安成本的1.5%-2.0%,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可达75%以上。由此可见,设计阶段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成本的多少以及施工时间的长短,也直接决定着各项资源比如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对于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策略,可以采取修改合同条款和方案的选择两个方法。企业可以在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时,增设关于设计变更以及修改的费用额度限制等条款,对于设计方法、工程量和预算指标进行规范控制,运用法律手段来对两方利益加以合同规范化。而在选取设计单位上,从最初的设计思路到施工图的设计,都应该进行对比选择,从中选取更加有效率更加经济节约的设计单位来与之合作。

(二)项目招标投标阶段的成本控制

项目招投标阶段主要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和施工招投标两方面,招投标开发商对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商的选择正确与否决定着项目投资的质量和施工的进度。同时在这个阶段也要注意合同的签订问题,明确合同条款,对合同中涉及的价款的结算以及用工期和违约处理等法律问题都应有明确的规定。

(三)施工阶段的成本控制

施工阶段是整个房地产开发最重要的也是成本需求最高的一个阶段环节,是招投标的延伸,也是合同的具体化。那么,合同的严格执行和管理当然是必不可少的了。另外强化建立机制,建立建筑工程监理自身的机制。通过监理公司企业的全面监督工作,不仅可以有效地控制施工阶段的费用支出,而且在效率、施工进度和安全方面提醒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在此阶段,还应开展技术节约创新,减少成本的支出。

(四)竣工阶段的成本控制

到了竣工阶段,根据合同、预算和费用定额、竣工资料、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认真审核工程款。以政策为依据,对去送审的竣工决算进行核实工程量,落实各项费用,使审核后的结算真正体现出工程的实际造价。

三、结束语:

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贯穿于房地产开发从最初的通过市场调查而总结出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方案到竣工之后各项费用的审核,从头到尾都需要贯彻节约原则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成本最大限量的控制,把费用的支出通过各种方法途径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只有这样,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二者利益才能达到平衡,实现双赢,整个市场经济才会越来越繁荣。

参考文献:

[1]赵卓文.房地产发展商成本控制八个误区[J].城市开发,1998(12):45-48.

[2]李达照.浅谈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成本控制[J].四川建材,2006(2):149-150.

[3]乔志敏.房地产价格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101.

[4]赵晶晶.房地产施工项目管理中的成本控制[J].会计之友,2004(6):17-18.

篇(6)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招标;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5.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Abstract: Based on the author's many years of experience in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project bidding and contract management are explained.

Keywords: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projects; project bidding; contract management

一、有效利用招标手段,合理控制成本造价

以招标的形式能引进竞争机制,可以有效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投资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此为手段选择信誉好、技术含量高、经验丰富且价格合理的承包商,这样不仅可以降低工程的成本造价,而且为以后的施工管理上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1、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在整个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是很重要的一环,关乎到整个房产项目是否盈利.能否顺利实施,是房产开发的生命线!但是同时也是房产开发过程中比较复杂.难度较大和风险可控要求较大的,要想通过招标找到真正合适的合作方谈何容易,中间过程繁琐复杂,选好单位的风险把控很重要。

2、要想顺利完成招标,找到合适的中标单位,必须要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和实施时间,时间充足,可把控的可避免的风险会越少,而实际操作中,房产开发的程序是一环紧扣一环,往往设计图还没出齐全,工程就得开工,留给工程招标的时间是很紧张的。只有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实施起来才会有的放矢,尽量避免风险;

3、开展招投标工作的原则目的就是降成本,招标的结果最能体现成绩的也就是招标金额,经常定标的原则就是最低价中标,合理低价中标。因此要以合理低价中标为原则,要尽量采用公开招标的模式,只有公开招标,才能做到最大程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4、对于招标入围单位进行充分的考察与调研,尤其是项目经理.施工队伍要严格考察,不能流于形式;

5、在商务标评审时,要严防投标企业的不平衡报价。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招标人不接受不平衡报价,有对其明显偏离正常价格的报价进行调整的权利。杜绝不平衡报价给招标人带来的风险。

二、 加强工程合同管理和控制

加强工程合同管理和控制,为工程成本控制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合同是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有效法律武器。合同管理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因此在企业开发经营中要力求加强合同管理的严肃性,建立健全人员和制度约束。造价和合同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建设工程合同的起草、订立、审阅、会签等各个环节,熟悉建设工程合同的各项条款,了解建筑行业的有关规定与一般惯例。对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条款,如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和条件、合同价款调整原则与条件、主要材料价格的取定方法与调整条件、不可预见费用包干的内容等都要详细约定。对投标包干的工程由承包方采购的设备和主要材料的规格、品牌、厂家和品质要求有清单,此外还要明确国家政策性调整的内容是否列入在承包范围内。充分发挥合同管理的约束与监督职能,为控制工程造价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在招标阶段,要合理确定合同形式.编制招标文件。

为了控制招标定价的风险,在合同形式的选择上要求:

1、施工图纸完备且深度足够的情况下,必须做到总价包干;

2、当施工图纸不完备或深度不够时,可以采用模拟清单或费率方式招标,并应尽量对措施费项目进行包干;

3、.当采用费率招标时,应尽量明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总包服务费等的计价方式;

4、当采用模拟清单或费率招标时,在工程施工图确定后,应根据施工图和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完成组价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招标和合同管理之间的关系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人员之所以既要对工程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又要对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这是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招标和施工有很着密切的关系。首先,这种关系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招标过程就是施工合同的谈判和订立的过程,也就是说承发包方双方当事人提出订约提议以及接受订约提议的的协商过程;再则是从市场的交易行为来看,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招投标是一种交易行为的过程,在这个工程当中,承发包方双方还没有建立依靠法律的交易关系,这种关系得到了相关的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调整,只有通过决标之后,承发包方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这种交易行为才通过合同这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形式被确定下来,只有这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才得以确定,双方的合法利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是从招标投标的跟踪管理以及评价招投标是不是成功的角度来看的,要体现招投标是不是进行的成功,只有通过监督和检查双方对施工合同的各项条款的履约情况来体现。第四是从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本来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文件当中有合同的主要条款,反过来说,招标文件是组成合同的主要文件,所以说,两者是互为主要内容的,所以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招标和合同管理是不可分割的。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管理在招投标中起的作用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分离造成的工作不便

把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进行分离,这样就会造成多头管理的弊端。这样片面强调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管理的独立性,不从市场经济的角度认识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管理和招投标之间的关系,不重视合同管理在招投标中的作用。这样招投标就只能管审查监督开标,标底以及招标文件;合同只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合同签订和履行,两者互不相干,这样就会造成工程陷入工作上的被动。

(二)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处理好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要正确处理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招投标以及合同管理的关系,才能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合同管理和招投标的相互配合

提高合同履约率,建立合同考核制度以及履约检查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招投标跟踪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巩固招投标成果、提高招投标工作水平的内容。这也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履约的顺利与否,招投标工作的成功与否息息相关。定期进行合同履约检查,是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评估,也是下次招投标活动的借鉴。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合同的监督检查,建立工程招投标跟踪管理档案,把投标企业引入市场竞争的机制,让企业树立以履约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的意识,让信誉高的施工企业多中好标,这样就能推动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开展,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投标的工作水平。

五、培养和选拔高素质经营和项目管理人才

项目的投资分析、项目的规划与设计、工程招标与投标、工程合同管理、工程预(结)算编审与管理等。每个环节、每项工作,都需要具备相应水准的人负责任、高质量地完成相应工作。企业必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想方设法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培养人才,必须建立与现代企业管理相适应的、科学的、行之有效的人才激励约束机制,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项目管理团队,吸收一批具有责任心、懂技术、善管理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才。敬业爱岗的高素质管理人才是企业各项管理和项目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

结束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暴利时代即将结束,各房地产企业已越来越关于企业内部的成本管理。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全过程成本管理的重要环节,正越来越受到众多房地产企业的关注。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工作的意义也显得更为突出,不仅能让各企业进行公平的竞争,同时也能很好的约束各企业在施工中的自觉性,而合同管理不仅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管理的重点,因此做好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显得由为重要。在目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造价管理体制之下,缺陷还是显而易见,但随着管理的不断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工作也会不断改善。有效降低建设工程成本,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约束各方的行为规范,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投资效益,使房地产企业和项目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和胜利。

参考文献

[1] 马金敏,马丽霞. 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J]. 科技致富向导. 2011(24)

篇(7)

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对于利息支出如何扣除,理解不一。笔者就此谈谈几点个人看法。

一、关于利息扣除的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实施细则》虽然规定,利息支出是指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但《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明确指出,审核利息支出时应当重点关注,是否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也就是说,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于房地产企业按会计规定进行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应从房地产开发成本剔除出来,计人房地产开发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应包括会计上记入财务费用中和记人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利息支出两部分。或者说,在土地增值税中不存在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问题,只存在借款利息费用化的问题,因为一旦税法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将利息资本化,就意味着有关利息可能会附带享受加计扣除待遇,这显然并不合理。

二、利息支出的扣除方法

从《实施细则》条文来看,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时,房地产开发费用不能按实际发生额扣除,而是根据利息支出是否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作为条件,分为两种扣除方式:第一种扣除方式是企业对于利息支出如能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包括两部分,一是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贷款利率不高于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二是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第二种扣除方式是企业对于利息支出不能符合规定条件的,利息支出不能据实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如果简单地按照法规条文的字面来理解,只要企业的利息支出不符合据实扣除的条件。房地产开发费用一律按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进行扣除。但这会违背税收立法本意,造成利息支出金额和处理方法的不同,带来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金额的不同。

比如,某房地产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为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4000万元,假设实际发生符合据实扣除条件的利息支出为550万元,那么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金额为800万元(550+5000x5%);如果这些利息支出不符合据实扣除条件,房地产开发费用为500万元(5000x10%)。利息据实扣除和不能据实扣除相比,使得房地产开发费用多扣除300万元。

如果该企业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为1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那么在利息能据实扣除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费用仅为350万元(100+5000x5%),在利息不能据实扣除的情形下,房地产开发费用变为500万元(5000~10%)。按照以上方法处理。利息支出如不符合据实扣除条件,房地产开发费用反而可以多扣除150万元。

从以上可以看出,同等金额的利息支出,因为是否符合据实扣除条件,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的金额是不同的。如果企业的利息支出不符合据实扣除的条件,房地产开发费用一律按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进行扣除的方法处理,就会鼓励企业在利息支出不多的情况下,即使利息支出取得金融机构证明,也会在按照不能据实扣除的方法处理利息支出,从而造成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金额人为加大。还有,如果企业未发生利息支出,房地产开发费用是否可以按照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扣除呢?

为了解决这一困惑,我们不妨从土地增值税立法本意上来看,《实施细则》第七条其实是限制性条款。是鼓励企业的利息支出能够取得金融机构证明并能按项目进行合理分摊,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否则,利息不得据实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只能按照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扣除。进一步分析,房地产开发费用按10%的扣除率扣除,实际上包括两部分:一是不能据实扣除的利息按率扣除的最高限额为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5%,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5%,两部分相加为10%。因此,对于利息支出应采取实际发生和按率扣除孰低原则,即利息实际发生额和按率扣除计算出的金额哪个低按哪个扣除。对于前面举例的第二种情况,企业发生利息100万元,如不符合据实扣除条件,但由于据实扣除计算出的金额比按率扣除少,应采取据实扣除的方法予以扣除,即房地产开发费用为350万元(100+5000x5%),而不是500万元。这样一来,就可以避免企业通过对利息支出故意采取不能据实扣除的方法操作,人为加大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金额。同样,根据这一原则,企业未发生利息支出,房地产开发费用只能按照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5%扣除,即利息扣除为0。

三、关于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的利息支出的扣除

对于利息支出应采取实际发生和按率扣除孰低原则进行扣除,那么是否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产生矛盾呢?因为《实施细则》第七条明确规定,企业的利息支出必须同时符合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和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两个条件。那么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究竟能不能据实扣除呢?

我们再可以从立法时间上分析,当初制定税法时,为了防止扰乱金融秩序,税收对于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虽然同一时期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向非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可以扣除,但范围也仅限于非金融机构,而非非金融企业和个人。随着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目前国家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民间借贷行为。税收作为调节经济的杠杆,也相应作出规定,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就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772号文件也作出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