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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类型 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虽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不具备合同生效的条件,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目前,我国建筑行业利润高,投资回报快,而建筑市场的管理则比较混乱。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存在着诸如承包人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签订合同,以及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等违法行为,形成了大量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认定及处理提供了比较具体的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对于合同无效的认定与处理依然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为了能给现有争议的解决提供一些思路,有必要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原则进行探讨。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条件
无效合同本质上是合同已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判断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首先要对建设工程合同生效的条件进行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签订合同的内容及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它的生效除要符合上述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具有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适应的缔约能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住宅建造的公民个人,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的承包人一方,一般都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建筑施工企业。除了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外,他们还必须具有与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相适应的缔约能力,即这些建筑施工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订立合同。
(二)不违反建设工程的基本建设程序
一项工程从计划建设到建成投产使用,要经过许多阶段和环节,有其客观规律性,这种规律性与基本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特点有着密切的关系,国家对此客观规律性总结的基础上,通过工程建设法规规定了工程项目建设基本程序,要求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必须遵守。比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还必须经过报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通过招标投标程序才能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等。
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解释》,并结合建设工程合同生效的条件,可将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分为以下类型:
(一)承包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工程建设技术含量高,社会影响很大,所以法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的资格有严格地限制。根据我国《建筑法》第13条的相关规定,只有经注册登记,领有营业执照,并向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才具有订立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之外的任何个人及单位都不得承包工程,也不具有签约的主体资格。由此可见,没有通过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或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订立的合同,都因主体不合格而属于无效合同。另外,建设
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有等级之分,不同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范围不同,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自己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由此可见,超越资质等级与他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
(二)冒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冒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形:(1)没有资质或者低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或者符合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没有资质或者低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在有资质或者符合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下与他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无论是借用还是挂靠,其签订合同的过程无非存在着两种情形:一是具体施工人以欺骗的手段与发包人订立的合同,这种合同由于一方存在着欺骗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二是对于一些国家投资或国家控股的项目,发包人本着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心理,利用手中的权力,想把工程发包给与自己有利益关系单位或个人,若此单位或个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发包人便相互串通,通过借用资质或挂靠的方式订立的合同。从形式上看,签订合同的承包主体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履行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却不具备法律规定相应资质条件,因此,这种合同属于双方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也属于无效合同。
(三)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强制招标的范围,是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及防治在工程分包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通过直接发包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若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中标人、设置障碍排斥他人、收取投标人贿赂等,以及投标人之间串通作弊、假借资质参与竞争等行为,因违背招投标原则而致使中标无效的,招标人与无效中标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
(四)违法分包或者非法转包订立的合同
所谓违法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分包出去,或者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工程,或者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行为。非法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我国《合同法》及《建筑法》都明令禁止禁止违法分包、禁止转包。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所订立的建设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发包人有受贿行为或者承包人有行贿行为的合同
工程项目以招投标的方式发包,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有受贿行为或者投标人有行贿行为影响不公平竞争的,属于违法招标的范畴,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然无效。《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包含了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腐败行为导致的中标无效,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等直接发包的工程,若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发包人有受贿行为或承包人有行贿行为的,《解释》并为涵盖,此行为同样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订立的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
三、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理原则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严重扰乱了我国的工程建设市场,尤其是大量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完毕之后被确定无效,不仅会给合同双方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也导致了大量质量不合格建筑的产生,因此,要对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加以重视,确立处理的原则,及时进行处理。
(一)合同不再履行原则
无效合同自始对当时人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订立,但尚未履行,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经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被确认无效的,终止履行合同,尚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确立此原则,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及时纠正,以免因合同的继续履行导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建设实践中,应加强对合同的监管,及时发现不具备生效条件的合同,并及时确认其无效。
(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于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若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应赔偿因合同无效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若双方都有过错的,依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尚未履行的,还是尚未履行完毕的,或者已经履行完毕的,一旦合同被确认为无效,过错方都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而不包括尚未实现的利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缔约过失责任应由无过错方举证。
(三)工程质量至上,折价补偿原则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部分履行或者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于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解释》第2条、第3条的相关规定,确立了工程质量至上,折价补偿的原则。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况:(1)已完成的部分工程或已竣工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或者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方应参照合同约定补偿承包方相应的工程价款。(2)若已经完成的部分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又无法修复的,承包方负责拆除,并返还发包方支付的工程价款。(3)已竣工的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方不予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作为违法建筑应由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当然,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方过错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施工资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
承包工程者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发包人按期验收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合同,不但要满足合同生效的基本要求,也要符合强制性规范的要求,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资质就是一项强制性要件。本文以我国现行的行法律、 法规为依据,浅析施工资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施工资质的概念及性质辩析
⒈施工资质的概念。资质即资格,民事主体在某行业所具备的能力、潜质、资格、技术、经验等,取得主管部门对其颁发的具备从事该行业的资格凭证。现阶段在我国有关资质的定义是,公民具备某专业的技能、知识,主管部门对其颁发的从事相关行业的准入凭证,如医师资格证书、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等。规定,从事有关建筑活动的单位、企业,根据其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及设备、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对其进行资质等级的划分,在资质合格的情况下取得等级资质证书后,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之内从事建筑业的相关活动。
⒉施工资质的性质。①施工资质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只有在有营业执照并且具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才可以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如果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除了建筑施工外,还有其它不需要审批许可的目的范围,也即是该企业具备建筑施工外目的范围的权利能力,那么该企业就具备了一般民事权利能力;②施工资质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民事义务。那么建筑活动企业法人在取得施工资质即特殊权利能力的同时,也就取得了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特殊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企业没有施工资质,也就不具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能力,当事人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③施工资质与法人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时所记载其生产和经营商品的类别及服务范围,能够反映法人业务的经营方向和活动的内容。从事建筑施工经营的企业法人不仅仅需要具备一般经营范围的手续,只有在具有施工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才能够取得合法的建筑施工的特殊的民事主体资格。如果施工企业法人所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在施工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之内,按照相关规定,就可以否定合同效力;④施工资质属强制性规定范畴。所谓强制性规定,就是法律要求人们必须遵守,并且不能随其意愿随意更改或者排除,如果违反也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施工资质就属于强制性规定。因为施工资质不但是取得建筑施工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的前提,也关系到建筑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的问题。同时建筑法律、行政法律法规对施工资质有禁止性的规定,如果建筑企业违反施工资质中的强制性规定,就要收到相关法律的惩罚。
二、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可以起到阻止或者减少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能够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秩序。但是在确认合同无效时也要维护合同法的首要原则,即契约“自由、合同效力”的原则。究其根本,强制性规定影响合同效力的根源是“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是利益的三个层次的分类,其中集体利益、个人利益都必须为国家利益让步,国家利益又包括国家政治利益、国家安全利益、国家的社会经济秩序。如果当事人的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就属于无效合同。
三、施工资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分析
⒈施工资质强制性规定属管理性或效力性辨析。建筑工程的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安全、财产利益。存在施工企业将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分包渔利,施工中不按设计规范、偷工减料,甚至出卖资质及执照等现象,严重影响建筑市场秩序。所以相关法律就应用而生,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都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资质进行强制性规定。是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密切相关,如果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如果企业违反规定,不会影响到合同效力,仅仅收到行政处罚,如果是施工资质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违反规定的情况下不但会受到行政处罚,还可以否定施工合同效力。从法律解释上分析,让欠缺施工资质的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继续执行,建筑工程完全有可能出现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严重危急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巨大的危害,同时欠缺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承揽工程,也会扰乱建筑市场的秩序,甚至使其出现混乱的局面。所以从建筑法上来说,施工资质不但具有行政管理性规定而且具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从利益上分析,国家对施工资质等级的管理主要是为工程的发包人提供便利,从而能让其选择合适的承包人,此时,施工资质发挥的是“公共服务性”的性质,在这一层上说没有充分的依据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所以不能简单的界定施工资质属于那种,应该齐全相关的细节法律,从而方便界定法人应该承担的责任。
⒉违反施工资质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及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无论是采用法律解释或者利益权衡的方法判断施工资质的强制性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最终还是由仲裁员或法官进行诠释。诠释的标准是:①是否取得施工资质。《建筑法》规定,如果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资质,那么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②是否超越施工资质等级。有关法律规定超越施工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合同无效;③如果借用施工资质,那么借用施工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筑施工合同被判无效后,相关承包人要归还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如果不能返还,也应该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所遭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错,就各自承担各自的相应责任。
结论
施工资质是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的资格,如果违背《建筑法》关于施工资质的规定,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为避免豆腐渣工程的出现,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对只以利益为目的的违法合同要严肃查处。资质是行政法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是承包人的资质条件。不过严格的的资质管理制度应该减少行政法规对民事活动的干预。但是建筑业蓬勃发展下工程质量故事频发,工程非法转包的情况下需要严格控制行业准入的条件,发挥挥资质强制性规定的作用,规范引导市场的行为和维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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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法律风险防控;具体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 A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客户的方法,是法律风险法律风险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防治方法,其实质是客户的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方法。发包人法律风险管理属于一种发展中的全新理念。它所强调的是法律风险控制与企业管理的有机结合。在合同风险防控领域,这种以法律专业人才为主的防控活动,强调主动收集企业及法律环境方面的风险信息,分析企业的交易行为中潜在的风险,从企业切身利益角度寻找最为合适的折中方案,并在平衡控制成本、企业效率与风险防范之后,通过科学的方式,控制合同文本之内及签订与履行中的各类法律风险,并将某些控制方案有机地融入企业的管理活动之中。因此,控制企业从事法律风险发生后的补救转变为事前预防,企业法律风险最低的成本最小化和安全利益最大化。实践中,一个完备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防控体系应当包括一个完整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体系以及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评价系统。
1.完善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督理体系
首先一个完整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体系可以通过前期工作减少法律风险、降低诉讼成本、保证企业利益。具体的流程应当保证以下几点:
(1)合同主体选择管理
避免因不当的选择形成缔约过失责任,以及因为招标等程序问题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展。
(2)合同签订及生效的管理
从内部完善审批制度和合同签订及履行的标准程序,杜绝因合同签订及履行的随意性而产生的风险。
(3)建立完整的合同文本管理、档案管理制度
发包人应建立完整的合同文本管理、档案管理制度,并保证合同任何阶段的档案集中管理,可防止因缺少证据而丧失权益。
(4)危机事务处理管理
在合同履行中如果出现违约、突发公共事件等,可以有条不紊地及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损失发生或防止损失扩大。
2.建立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评价系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系统,法律风险的识别,需要法律风险管理的分析,有效的手段的选择,建立法律风险评估系统,减少法律风险,及时有效地控制法律风险的概率,取得最低的伤害。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风险的具体措施,确定可见的建设合同和人承包的法律风险的预防控制,包括对具体的防治措施分析三个实施步骤。
2.1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的识别
实践中进行针对发包人一方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的识别,需要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的支持,如笔者在实习中参与了针对我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建筑工程领域法律风险专项防控研究工作,参与调阅建筑工程公文档案、基建档案1347件,建设工程财务档案61件,并根据要求在对涉秘档案实施了签订保密承诺书等保密措施后对其中664份文件进行了复制、查阅。同时还收集含概各级法院对建筑纠纷等典型判例,并广泛收集整理了包括我国在建设工程领域基本法律法规、招标投标、建筑规划、环境保护、国家民用建筑设计规范标准(房屋)建造设计规定、施工管理、质量管理、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结算决算、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该分公司所在省份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行业规范等十四个领域的法律法规共176部。在综合筛查了该分公司过往签署的合同和该地区建设工程合同常见纠纷之后,作出了符合该分公司自身运营特点的法律风险识别报告。
2.2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法律风险的分析
它实际上是对开发商的建设合同法估计和衡量风险,科学的风险管理方法的使用,通过统计、计算、分析各个已识别出的法律风险,并计算出各个法律风险的出现的频率,作出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提供科学严谨的数据与理论依据。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法律风险的分析由法律风险发生概率的计算与造成损失的估算,以及综合这两者数据之后对法律风险进行风险评级构成:
(1)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法律风险的概率分析
要进行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法律风险的概率分析,需要通过公司历史合同档案的整理和统计,并参照地区内法院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判例,对各个已识别的法律风险点的发生频数。一个简单的例子:在风险识别过程中,审查了发包人签订的1000份合同,在1000份合同中发现有5份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名称与其在合同上印章所记载的名称不符,那么该法律风险发生的概率就是5/1000。因此,通过计算在各合同风险概率,概率高风险重点防治的法律风险。实践中进行概率分析的时候会遇到某一法律风险从未发生的情形,这里就需要风险管理人根据已知情况参照过往经验进行估计,从而给出一个确定的概率,或者直接将该类风险单独划归为极小概率事件,并不给出确定的值。
(2)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法律风险致损估算
所谓的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估计,其估计法可能会导致损失的大小。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法律风险所导致的损失亦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无论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基本上可以归为两类:商誉的损失和经济损失。通过对损失数额的定量分析,对于容易照成直接损失并且损失后果严重的法律风险则为需要高度防范的对象。
2.3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法律风险的评级
综合建设工程合同中法律风险的概率分析结果与致损估算结果,将法律风险按风险系数进行级别划分,便于发包人对法律风险防控的重点进行科学的掌握。具体划分方法是:首先,将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法律风险的概率系数赋予固定的值,以上文中某法律风险的5/1000的概率为例,那么它的概率系数可以看成是5(每1/1000看作1);而该风险可能对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假设为20万,则该风险的损失系数可以看成是2 (每10万元看作1);将该法律风险的概率系数乘以它的损失系数,得到的就是它的风险系数10。
3.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的防控方法
常见的法律风险的具体防控方法包括消极规避法、积极预防法、成本控制法、风险转移法等方法,具体阐述如下:
(1)消极规避法。即为预防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而采取消极的方式避免其发生。比如,假设B为了避免发生与A签约后,A违约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则B选择不与A签约,从而完全避免发生这个法律风险。消极规避法极易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一般不太采用此法。
(2)积极预防法。即积极主动的取系列措施,降低、消灭可能引发法律风险发生的因素。再以上文为例:假设B为了确保合同相对人不会违约而引发法律风险,则在签约前选择数个合同主体进行调研,分析对方的违约率,再从中选择违约率最低的一方签约。积极预防法能有效的预防控制法律风险的发生,
(3)成本控制法。成本控制法是合同主体将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作为商业成本计算到支出项目中。因为收益与风险往往是并存的,当可得收益远远大于可能的风险损失时,风险管理者一般会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预期目标综合抉择。成本控制法一般包括两类情形:一类是把可能的风险损失纳入成本,损失发生时以利润冲抵;第二类则是建立专项的风险基金。
(4)风险转移法。即将可能发生的风险分担或转移给其他主体,比如转让、保险等方法。并且经济成本小,因而被常被采用。
参考文献:
[1]尤馨岩:《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分析》,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论文关键词 房屋租赁合同 效力 无效 登记备案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概述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中交付租赁物供对方使用、收益的一方称为出租人,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一方称为承租人。豍而房屋租赁合同属于租赁合同的一种,是以房屋为标的物的租赁合同,具体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房屋。根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案件纠纷司法解释》,把房屋分为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以及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根据本司法解释的精神及实践操作,对城镇和乡村房屋租赁基本做同样处理,在本文中讨论的一般问题中也对此不做区分。而一个例外是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租赁不按照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有学者认为限价房也应当在此限制之列。这些房屋都是政府给城镇住房极端困难户的优惠,价格低,政策性针对性强,行政干预明显,有其特殊规定,因此不在本文所探讨的房屋范围内。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概述
房屋租赁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其效力问题的处理基本参照《合同法》第三章中关于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但作为不动产租赁合同的典型代表,其标的物具有特殊性,在实践操作中情况复杂,因此关于其效力认定也存在需要探讨的特殊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的成立、生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情况认定与普通合同基本一致,但是在其无效问题上,则存在特殊的认定情况与处理规则,相关法律法规中也对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认定及其法律后果做了特殊的规定。此外,关于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也受到广泛关注。从立法趋势上看,登记备案对不动产占有和使用权转移的公示公信作用得到进一步重视。
下面,我将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特殊问题进行探讨,而对于其与一般合同的相通适用之处不作赘述。
三、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一)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认定
《合同法》中对合同的无效情形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又进一步规定了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特殊特殊情况。据此,可将在实践中被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总结为以下几种:
1.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根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筑物在建造之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否则为违法建筑物,法律规定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的屋租赁合同无效。
2.以未竣工验收的房屋为标的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屋需要经过竣工验收后方可使用,否则将无法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可能对承租人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失。
3.以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为标的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禁止投入使用。这是出于对当事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考虑,尤其是对于一些大型的用于商业经营的大厦,消防安全尤为重要。因此法律规定以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为标的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二)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法律后果
1.可以要求支付房屋使用费
根据《合同法》一般规定,合同无效后应返还财产。所谓返还财产,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其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对方交付财产的,则负有返还对方的义务。据此,在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承租人对已交付的租金享有返还请求权。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无效后法律希望的是恢复为订立合同之前的法律状态,因此规定了双反财产。但是承租人使用房屋之后要求出租人返还已交付的租金不能视为恢复到之前的法律状态。出于对出租人权益的保护和公平原则的践行,法律规定出租人可以收取房屋占有使用费,这也可以看作是折价补偿的一种形式。
对于房屋使用费的收取标准,法律规定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标准,有学者认为此规定不妥。杨立新教授认为:完全按照租金的标准计算房屋使用费有一定的问题,因为毕竟是一个无效合同,房屋使用费可以适当低于租金标准,最高也不应超过约定的租金。这就体现了合同是无效的,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生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后果应当有所区别。我对杨教授的观点表示认同。
2.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反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确定了按过错承担的原则,同样适用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处理。另外《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房屋装饰装修及扩建部分的处理,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赔偿损失的同时也应当遵守过错承担原则,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则双方均应承担责任,谁的过错大,责任承担就多,过错小,责任承担就小。
四、登记备案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据此,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关键词:工程建设;合同管理;项目管理;合同
1加强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
1.1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施工合同是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1.2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需要
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看,少数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从而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不规范。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1.3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要
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全面开放。国外承包商进入我国建筑市场,如果业主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支工程款,就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另外,由于我们不能及时适应国际市场规则,特别是对FIDIC条款的认识和和经验不足,将造成我的建筑企业丧失大量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同时,使工程发包商认识不到遵守规则的重要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2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
(1)君子协定。
君子协定指合同当事双方的口头承诺。由于许多工程合同的履约过程时间跨度较长,若没有书面协议,一旦一方毁“约”,将给另一方造成很大的损失。
(2)签订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3)合同主体不当。
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其次,承包商应当具有承建相应工程的资质。
(4)合同文字不严谨。
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
(5)合同条款挂一漏万。
就是说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见的往往是漏掉违约责任。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
(6)无主合同。
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据的合同,就像不存在的“无源之水”。
(7)国际间合同的疑问。
加入WTO后,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国情不同、语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译问题,这些合同文本存不少疑问。对这些疑问不能回避,必须在合同上加以澄清,弄清其含义,或堵塞其漏洞,以免造成损失。
2.2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
(1)应沟通的没有沟通。
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相关部门缺少沟通。相关的部门各自为政,互不沟通,出了问题相互推诿。
(2)应变更的没有变更。
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使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
(3)应发出的书函没有发。
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这一点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4)应签字确认的没有签字确认。
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企业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5)应追究的过了诉讼时效。
履约中出现了应该诉讼事件而没有及时诉诸法律,当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6)应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
《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但有的企业对抗辩权认识不足,不会合理的行使。
(7)应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的没有足够重视。
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
(8)合同的履行仅注意了主要义务的履行,没有注意随附义务的履行。
有些义务要求对方的履行时间长。如在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对方反映,这不仅仅是服务质量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
3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对策
3.1建立专门合同管理部门
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业自身的界限,使之成为一种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了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所以,企业应专门成立法律事务部门或设置法律顾问,来统一审核合同的签订和合同的履行。这是由企业法律顾问职责、任务所决定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有“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的职责,同时,该办法也赋予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经济合同的任务。
3.2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又是当前的迫切需要。选好人员,企业领导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选择本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通过强化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培养和锻炼一批与企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懂法律、懂管理、懂业务、懂财务、懂外语的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合同管理队伍。
3.3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随着现代工程建设项目规模的不断扩大,工程信息量也不断扩大,信息交流的频率与速度也在增加,相应地工程管理对信息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信息化管理给工程项目管理提供了一种先进的管理手段。合同在签订、履行乃至终结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信息资源,这些信息资源既是现有合同的总结,又为今后的合同管理提供宝贵的经验资料。加强合同实施过程的信息管理,必须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建立项目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有关信息进行链接,做到资源共享,加快信息的流速,降低项目管理费用;二是加强对项目参与方的信息管理,信息发出的内容和时间应有对方的签字,要及时处理对方信息的流入。
3.4实行合同实施监督
工程实施监督是施工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施工合同监督可以保证施工合同实施,按合同和合同分析的结果进行。首先要协调业主、工程师、项目管理各职能人员、所属的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之间的工作关系,对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进行工作指导或做经常性的合同解释,使工程小组都有全局观念;合同项目管理的有关人员每天检查、监督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的合同实施情况,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对工程变更进行有效管理。其次是实行合同评审制度,每份合同签订前就进行严格、细致的合同评审,找出其中存在的缺陷和潜在风险,制定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法律风险。还要跟踪合同实施情况。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可能导致合同实施与预定目标偏离。这就需要合同实施情况跟踪,以便尽早发现并纠正偏离。
3.5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
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是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合理履行合同,不仅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提高企业未来的生存能力。
4总结
总之,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既是项目实施的有力保证,又是企业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作为工程项目的各参与方必须认真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从而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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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主要在工程竣工图的基础上,根据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竣工资料,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重点对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单价套用是否合理,各项取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进行计算核实,对送审的竣工资料做出符合工程施工实际的造价审核结果。确保合同双方利益得到保障是工程结算审核人员的职责。
关键词: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是竣工结算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必要程序和重要手段,是建设单位控制工程建设投资的最终环节。经审查核定后的工程竣工结算既是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依据,也是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核定新增固定资产的依据。它直接关系到建设各方的经济利益,因此承发包双方均十分重视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主要在工程竣工图的基础上,根据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竣工资料,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重点对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单价套用是否合理,各项取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进行计算核实,对送审的竣工资料做出符合工程施工实际的造价审核结果。确保合同双方利益得到保障是工程结算审核人员的职责。怎样才能既快又好地完成结算审核工作,现根据工作实践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方法、审核中常见问题及工作要点作一些探讨。
一、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方法
由于工程建设的规模、繁简程度不同,施工方法和施工企业情况不一,所编制的竣工结算质量也不同,因此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审核方法不仅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将直接影响审查的质量和速度。竣工结算的审核方法有全面审核法、重点审核法、对比审核法、分析对比审核法等,根据工作实践介绍常用的两种审核方法:
1.全面审核法。是按照施工图的要求,结合现行定额、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合同或协议以及有关造价计算的规定和文件等,全面地审核工程数量、定额单价以及费用计算。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全面、细致、审查质量高、效果好。缺点是工作量大、时间较长。在建设单位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情况下,这种方法是目前审核中经常采用的方法。
2.重点审核法。是抓住工程竣工结算中的重点进行审核的方法。这种方法类同于全面审核法,其与全面审核法之区别仅是审核范围不同而已。该方法是有侧重的,一般选择工程量大而且费用比较高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作为审核重点。其次重点核实与上述工程量相对应的定额单价,尤其重点审核定额子目容易混淆的单价。另外对费用的计取、材料价格也应仔细核实。该方法的优点是工作量相对减少,这种方法在审核中也较常采用。
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中常见的问题
近年来,我们在竣工结算审核中发现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些建设单位对施工合同的签订工作重视不够,合同在制定过程不同程度地存在合同内容不够详尽、专用条款约定措辞不够严谨、表达不清楚、操作不具体等问题,为竣工结算留下了合同纠纷隐患。现场签证文字表述不清,手续不完整在现场签证中也较常见,从目前许多项目的执行情况来看,乱签证现象比较严重,该签的签,不该签的也签,使合同外增加的费用很多。量、价计算误差较大,结算造价水分含量较高,也是结算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这充分说明了竣工结算方面仍存在着不规范和人为因素,因此加强竣工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管理,保证结算审核的正确性、合法有效性就显得十分重要。
三、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要点
工程结算审核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从工程量的校核的准确性到定额单价套用的合理性,从现场签证、竣工图到现场踏勘等,工作烦琐、复杂,延续时间较长。要做好竣工结算审核,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采用科学、合理的审核方法,重点应放在做好项目的工程量、单价、各种费用计算的审核上,并在工作中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1.重视施工合同签订,规范合同条款约定。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是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核心依据。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符合项目要求的合同形式、合同条件、合同格式很重要,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重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对工程计量调整、价格调整、工程变更、结算方式、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等作出详尽约定是合同签订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工程结算中合同纠纷的产生,提高审核效率。审核人员,应在全面熟悉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竣工资料的基础上,有重点地阅读施工合同条款,熟悉和理解合同内容,明确该项工程的承包形式、计价方式、结算编制原则、价差调整办法、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结算方式等,正确区分结算资料依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正确理解并把握合同条款的真切含义,围绕合同约定,对竣工结算资料依法进行核查,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结算审核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
2.严格按竣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核实工程量。工程量是指以物理计量单位或自然计量单位表示的各个具体工程细目的数量,是计算工程造价的基础数据,工程量计算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结算造价的准确性。因此工程量审核是结算审核工作的重点,要保证结算审核质量,必须在工程量的审核上狠下工夫。要准确地核实各分部分项的工程量,熟练地掌握工程量的计算规则,熟悉定额的各项说明和计算规则的含义很重要,审查时要抓住工程量大且造价高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作为审核工作的重点,详细计算、核对,对工程量小且单位造价低的分项工程可作一般性审查,审查时要注意工程量计算的尺寸数据来源和计算方法,根据合同确定的计价方式注意区分各种版本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异同点,注意计算规则规定应扣除的部分是否已扣除,分清计算范围。由于建设工程本身的特点,使得竣工图很难将工程变更内容逐一在竣工图上标明。因此在工程量审核过程中,对审核中出现的疑问要深入施工现场逐一核对、查实,全面掌握工程实况,尽量减少和避免工程量的计算误差。
3.认真履行合同,做好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核。现场签证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因为它涉及的内容广泛、构成原因复杂、规律性较差、发生的时间长,而且我国目前采取的又是工程计量与工程结算审核相分离的工程监管模式,这给结算审核增加了难度。对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核,应按合同要求,正确甄别其有效性与合法性。审核时要做好调查研究,并不是所有签证都照搬照用,应对签证程序及内容进行认真分析、区别对待、正确引用。首先应检查签证的签字或盖章是否有效,签字人员是否是合同中规定的相关人员,否则应视为无效签证不予采用。其次应认真分析签证内容、数据是否客观公正,有无重大偏差现象,签证事件的责任方是谁,是否属于合同允许调整的范围等等。对因承包商管理不善所增加的工程量,不能给予另外计算。对设计变更的审核重点应放在工程量有否重复计算上,对设计变更所发生的费用,应严格根据合同和有关协议分清责任方和费用的承担方。
4.正确把握定额套用界限,做好单价套用审核。定额套用是一项复杂、政策性强的工作。这就要求审核人员在审核工作中要熟悉每个定额子目所包括的工作内容、适用范围、调整系数、附加注释及说明等。特别是对一些综合定额项目,更应该注意其已综合的工作内容,如果对定额中已经综合的工作内容不熟悉,就容易造成高套、错套、重复套用定额子目的错误。一个工程项目应该套用哪一个定额子目,有时差异很大,如土石方类别、施工方法的确定对定额的套用等。所以审核中应正确把握定额子目的套用界限,实事求是加以核定。
5.做好询价调研,认真核实材料价格。材料费用是整个工程造价中所占比例最大的部分,又是工程造价中最活跃的部分,如何核定材料价格,把材料价格控制在一个合理水平上,对整个工程造价的控制尤为重要。材料价格计算、调整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这是材料价格审核的关键。对签价材料价格的核定首先应认真甄别其有效性和合法性,注意其相关手续是否完善和有效,其次是其价格的组成内容,是否已包含采保费、运杂费等,避免重复计算。材料价格的另一个来源是当地的造价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信息》价,由于建设工程生产周期长,而材料价格又是随时间的变化而波动,对这部分价格的审核要注意其使用的材料价格信息是否与工程施工的时间相吻合,是否与合同约定相一致,严格按合同约定计算方法正确核实材料价格。同时对有疑问的材料价格还要认真做好市场询价调研,认真核实。
6.工程费用的审核。费用审核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费用定额套用是否与采用的工程预算定额相配套,是否按照工程的性质套用费用定额;(2)应注意取费文件的时效性;(3)取费标准的确定与地区分类及工程类别是否相符;(4)应放在独立费中的费用是否放在了不该放取的地方取费计算;(5)按照合同应进行调整的费用是否已按合同约定的计算基数、方法进行调整;(6)是否正确地按国家或地方建设行政主管的有关工程计价文件规定收费;(7)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计价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取费基数是否正确。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前期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和竣工结算阶段电力工程造价管理的理解和分析,总结了一些对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心得。
近年来,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在工程造价领域我国电力企业面临着新的形势,一是外国电力厂商将迅速地进入中国市场,在电力领域里参与竞争;二是国内电力企业也将走出国门,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三是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到电力工程施工这一领域,形成国内企业间的激烈竞争。这一切都需要我们的电力企业必须与国际接轨,改变过去那种静态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参照国际惯例和规范来对工程实施动态的管理,促使电力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改善服务、优化资源配置、压缩利润空间,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下面就电力工程造价管理谈谈本人的几点心得:
1加强前期规划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1.1确定好项目的建设规模
近几年来,电网项目呈现高电压、长距离、大容量、多回路的建设趋势,从不同程度上满足了地区经济发展和用电负荷日益增长的需要。但盲目建设和超规模建设的现象也屡有发生,我们认为一个地区的电网建设一定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用电负荷相适应,不能一味追求“多”和“大”,要因地制宜的建设一批适应性强的中小项目,大力推进项目改造,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同时在规划时不仅要考虑建设成本,而且要考虑运行成本,也要考虑社会效益。
1.2确定好项目的建设标准
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投资估算的重要依据。建设标准是否合理,对控制工程造价有很大影响。建设标准应根据技术进步和投资者的实际情况制订,标准订得过高,只能无谓地增加造价,浪费投资;标准订得过低,达不到先进适用、高效运行、安全可靠的技术标准,不利于技术进步。因此,现阶段大多数建设项目应采用中等适用、适当超前、安全可靠、运行经济的标准,既要考虑现时投入,又要考虑长远效益。
1.3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投资估算
项目的决策依据是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是确定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总投资的限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必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和细度,不仅要分析评价项目是否可行,更重要的是对多方案进行优化论证,投资估算必须准确且能满足限额设计和控制概算的要求。初步设计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必须控制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范围内。因此,决策阶段应保证投资估算的准确性。
2加强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管理
2.1优化设计方案,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为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我们应该注重设计优化工作的管理,采取全过程、全专业的优化措施。
2.2实行限额设计,加强投资控制力度。为了控制工程投资,我们要严格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是以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为依据,以建设投资估算为限额。施工图设计是以初步设计审定的主要工程内容为依据,以批准的概算投资额为限额。在限额设计过程中,要做到对投资分解和工程量控制,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将投资和主要工程量先行分解到各单项工程,然后再分到专业,实行限额设计。
2.3严格设计审查,合理确定工程投资。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确保工程设计技术先进可靠、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必须对初步设计实施审查。设计审查应实行分级审查、归口管理,初步设计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展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开工、不得签定设备购置合同。
在项目设计审查中,我们要着重把握住以下几个方面:
2.3.1把握住项目规模和内容。在初步设计审查中,严格按照可研批复的项目规模、内容进行审查。对自行扩大项目建设规模,增加工程内容必须进行整改,同时坚决禁止工程项目的“搭车”和“挤占”行为。
2.3.2把握住项目水平和标准。建设项目水平和标准高低是影响工程投资重要因素之一,我们按照技术可靠、功能适度的审查原则对建设项目水平和标准进行严格控制,防止水平过高或功能过剩,杜绝无效投入。
2.3.3把握住项目投资关。初步设计概算审查是把好工程建设技术水平和投资控制的重要手段。在概算审查中,我们将重点放在工程量是否反映工程内容,有无漏项、重项,设备材料价格是否按市场价格水平合理确定,定额套用、费用计算是否准确,杜绝高估冒算。
3加强招标投标阶段工程造价的管理
招投标制度是我国基本建设管理体制中重要管理手段,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控制工程投资的有效方法。目前,电力工程建设已全面启用了招投标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应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
3.1合理界定工程直接成本
按照经贸委制定的《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其中直接费分为直接工程费、其他直接费和现场经费;间接费分为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施工机构转移费。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我们认为可以按照是否参与竞争为标准来划分工程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将直接工程费和相应的税金视为直接成本,而将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利润和相应税金视为间接成本,将直接成本界定为成本底线。
3.2实行合理低价中标
在招标投标评标办法中,应确立合理低价中标的原则,以价格最低作为选择中标人的最低尺度。合理范围的底线设定为直接成本价,标底编制时必须给出一个直接成本价。即应给出一个上限和一个下限,上限就是标底价,而下限则是直接成本价。技术标的评审在预审阶段完成,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入最后评审,以开标后不低于直接成本价的最低报价选择中标人。
4加强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管理
施工阶段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占大部分时间,该阶段投资管理具体而繁琐,对投资的影响度在10%左右。其管理主要是依据合同为基础,根据施工的进行,编制和审核进度款、变更价款及处理有关现场签证和索赔费用。
5加强竣工结算阶段工程造价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