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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行政伦理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随着政治、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特别是信息时代的到来,各种机遇与挑战交织在一起,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如何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公共管理水平已成为行政管理者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也是行政学研究的核心课题之一。社会的发展,无论是经济形态、政治形态,还是文化形态的建设,都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行政伦理水平的高低就必然对政府效率产生深刻的制约和影响。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原因的影响,行政管理领域出现了大量行政伦理失范的现象,如何构建与时代相适应的行政伦理道德体系并应用到现实的行政管理领域中提高行政效率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对效能政府视域下的行政伦理问题进行了研究,具体来说,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章,基础理论概述。对行政效率和行政伦理的概念及特点进行了分析。
第二章,根据行政伦理的构成分析了行政伦理对行政效率的影响。即行政人员的道德素质对行政效率的影响、行政组织的道德属性对行政效率的影响、行政运作的道德控制对行政效率的影响。
第三章,依据行政伦理对行政效率的影响,概括了我国当前行政伦理失范的表现,并分析了这些现象的成因。
第四章,对如何进行行政伦理建设提高行政效率提出了对策。即加强行政伦理教育与培训,建立行政伦理制度,完善行政伦理监督奖罚机制。
关键词:行政效率 行政伦理 行政伦理建设
第一章 基本理论概述
1.1 行政效率
1.1.1 行政效率的概念
效率(efficiency)一词在英文中一般理解为“投入产出的比例关系”,一般也称为机械效率或技术效率。行政效率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实现行政职能和行政目标活动中所得到的结果与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信息、空间等要素之间的比率关系,即政府的投入与产出的比率。从一个政府的产出来讲,行政效率可以分为微观效率和宏观效率,微观行政效率可以用特定政府机构或公共组织提供相同单位的产品和服务所需要的相对成本来解释,即具体行政单位管理和服务活动的产出和投入之间的比率。宏观行政效率可以用不同国家中不同的制度安排所引起的总体发展速度来解释。其中,制度安排包括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第三部门的相对规模和相互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结构和职能分工,政府的政策规则及其管理活动等等;总体发展速度既包括经济增长率,又包括文化、教育、社会道德水平等方面的社会发展速度。
1.1.2 行政效率的特征
行政效率除具有效率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政效率的价值判断性。行政效率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效率,关键就在于它在判断上具有价值性。这是因为行政效率是一个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因素在内的综合概念。行政效率虽然也重视行政效果与所投入的工作量或所消耗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之间的比率,但是,它已经变成了一个非纯粹自然科学的而是社会科学上的复杂概念,因此,它理应包含着对一定时期流行的社会伦理、道德价值观的应有关怀。可见,行政效果的大小,不仅要看行政组织本身职能发挥得如何,组织目标实现的程度,而且要看其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其他事业发展的促进程度的大小,看社会公众对行政管理活动的满意程度,没有社会效益的保证,再高的行政管理经济效益也是徒劳无益的。因此,行政效率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数量概念,而且包含着对行政效果与行政投入之比较的主观社会价值判断过程。
第二,行政效率具有多层次性。行政管理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行政效率的概念具有多层次性。根据行政管理活动的不同,行政效率可以分为各种不同的层次:从行政效率形式看,可分为具体行政效率和抽象行政效率,前者是由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后者是由抽象行政行为产生的;从行政效率的范围看,可分为宏观行政效率和微观行政效率,前者是全局性的,后者是局部性的,从行政组织结构的层次看,可分为决策行政效率、管理行政效率和执行行政效率。决策行政效率是指决策部门即领导层的工作效率。管理行政效率是指中层干部解决和组织管理问题的效率。执行行政效率是指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
第三,[不悔论文 Lunwen.Buhui.Net]行政效率具有综合评价性。行政管理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的工程,行政效果是通过每一项具体的行政工作表现出来的,因此,作为最终评价的行政效率显然是对行政管理活动中各项工作的综合评价的结果。具体到行政管理活动,应该包括:计划是否可行,执行是否顺利,决策是否科学,机构设置是否恰当,人、财、物力的组织调配是否合理,指挥是否有力,控制是否到位,行政法规及措施是否正确,执行和实施是否坚决等等。因此,行政效率是对各项工作量度与评价的综合。
第四,行政效率具有迟效性。行政效率的迟效性主要是由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复杂性和超前性所决定的。大多数行政管理活动,特别是有关国家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活动,往往比较复杂而且又具有相当的社会超前性,这些行政行为的效果显然在极短的时间内是难以显见的,其行政效率也因此难以准确地把握。因此,行政效率具有一定的迟效性。
1.2 行政伦理
1.2.1 行政伦理的概念
伦理,是关于道德的学问。所谓道德,“就是指人类现实社会中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用善恶标准去评价,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一类社会现象”,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道德的本质是自律,伦理是道德发展的高级阶段,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伦理作为一种道德关系,不仅包含应该怎样的思想和行为,还应包括为什么要有这样的思想和行为,即思想和行为的正义性。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伦理要高于道德,伦理要突出“条理”,更具理性层次,更具概括抽象性。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认为道德和伦理是同样的内容,这里简单的区别是文章分析的需要。
行政伦理指的是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公共权力、从事公务活动中,所应确立和遵守的伦理理念、伦理行为、伦理规范等。行政伦理是在行政领域内的道德规范和总则,行政伦理的概念应包涵三个基本的内容,是行政道德规范、行政伦理制度和行政伦理价值导向的有机结合。
首先是行政道德规范,这是行政伦理内容中基础的部分,它与行政职业角色相联系,是职业道德的一种特殊存在形式。在这里,行政道德规范是从属于行政伦理范畴的,是其基础部分和重要内容,也就是说,行政道德是行政伦理的完整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行政道德等同于行政伦理,更不能代替行政伦理。
其次是[论文之家]作为主干或中介环节的行政伦理制度或管理伦理制度,即组织、管理、制度方面的伦理,主要指行政伦理是一种组织化、制度化的伦理或伦理的组织化、制度化。它是以制度、组织或体制、政策等方式,有效反映和集中概括当前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伦理意识形态。伦理是制度的重要内容,制度是伦理的外在形式,行政体制和组织就是按照一定的伦理制度维系和联结的。行政伦理制度,是行政伦理的内在环节和中介环节,是行政伦理存在和作用的制度保证,也是伦理建设的难点和重点之所在。
其三是作为核心内容和根本的价值观念模式。指的是行政伦理是承载着一定价值观念的伦理观念模式,并为社会提供一套集中表达社会占统治地位意识形态的伦理价值模式。在行政伦理体系中,如果说行政道德规范是基础,行政伦理制度是主干,那么行政伦理价值观念则是整个行政伦理的灵魂和导向。以伦理价值目标来导向、调控行政主体自身的行为,是行政伦理的最重要特征,是公共行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途径。
1.2.2 行政伦理研究综述
关于古代中国的行政伦理思想,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伦理型社会,伦理思想深厚而广博,下面就行政伦理思想选择其重要的来列举一二。
(1)就孔子论文 L u n w e n n e t而言,就有“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学而》)、“为政以德”(《为政》)、“赦小过,举贤才”(《子路》)、“修己以安百姓”(《宪问》)、“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季氏》)、“民无信不立”(《颜渊》);
(2)就孟子而言,就有“君有过则谏”(《万章下》)、“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尽心下》)、“乐民之乐”,“忧民之忧”(《梁惠王上》)、“得天下也以仁,其失天下也以不仁”(《离娄上》);
(3)就荀子而言,有“礼之所以正国也”(《王霸》)、“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人之大行也”(《子道》)、“君子之能以公义胜私欲也”(《修身》)、“用国者,得百姓之力者富,得百姓之死者强,得百姓之誉者荣”(《王霸》)、“无德不贵,无能不官,无功不赏,无罪不罚;朝无幸位,民无幸生”(《王制》);
(4)此后有董仲舒“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主张,柳宗元的“吏为民役”的思想,朱熹“存天理灭人欲”的思想,黄宗羲关于做官是“为天下,非为君”的主张,以及他的“天下为主,君为客”、“官者,分身之君也”的思想,王夫之“一姓之兴亡,私也;而生民之生死,公也”的“公天下”思想,顾炎武提倡“清议”,即利用舆论力量来强化道德的主张。
论文关键词 行政伦理 政府行政成本 责任伦理 制度伦理 公平伦理
一、问题缘起
行政成本是政府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各领域有着重要影响。在我国,相较于“经济人”特性,政府的政治正确性更是行政人员尤其是领导的价值考量。只算政治账而不算经济账成为了政府管理的一种普遍的行为模式和惯性特征,致使忽视成本、不讲效益,只重业绩、不问代价的现象极为常见。
当前学界对于行政成本的研究,多囿于经济学领域的研究范式。但在笔者看来,研究行政成本不能仅仅着眼于技术性的分析,更要注重在行政成本发挥效用的过程中,对其所内嵌的价值向度进行综合考量。行政伦理中所蕴含的价值导向,正是控制政府行政成本的内在驱动力。易言之,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必须要确立正确正当、合法合理的价值选择,只有将正当性、合法性和公平性内化于行政人员的意识之中,意即“合伦理性”,才能保证政府行政成本控制取得成效。
从行政伦理角度审视政府的行政成本控制活动,从价值选择层面分析当前政府行政成本的内涵、控制困境,对于政府行政成本控制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行政成本控制中蕴含的价值导向
政府对行政成本的控制,本身就是观照以往管理方式、治理模式的不足所进行的行政体制改革实践,这意味着对原有框架的突破和对新秩序建立的必然需求。
首先,控制政府行政成本作为实现善治精神的有效手段,必然在全过程中都要秉承“公共利益”为先的导向,这也是政府理应承担起的社会责任。这就需要重塑“责任伦理”,使所有行政人员树立责任意识,担当为民服务的重任,只有这样方能在行政成本的控制过程中,形成长久的驱动力。
其次,任何行政行为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控制政府的行政成本必然要依照具体的法规、政策、制度来执行。制度的短缺会导致政府控制行政成本的活动因无法可依而停滞不前。所以,重塑制度伦理以重铸行政人员的价值理念尤为必要。此外,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依循的制度与政府为控制行政成本而制定的制度,都必然依照“制度伦理”的范式来建立和完善。可见,“制度伦理”是控制政府行政成本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
再次,政府机关的任何行政行为,都内含着“权、责、利”的有机统一。有学者指出,“行政行为和后果背后均隐含着责任、权力和利益三者之间的结构关系” 。政府行政成本控制所取得成果惠及公众,既是我们问题讨论的源起,又是解决问题的旨归。为了防止政府行为与公共利益相背离,我们还应以“公平伦理”为导向,确保行政体制改革的过程和结果有失公平。
因此,“责任”、“制度”、“公平”构成了在政府行政成本控制过程中的三个伦理向度,它们相互作用,共同保障政府行政成本控制的有序展开。
三、我国政府行政成本控制的困境
当前,我国政府行政成本控制存在着诸多阻力,其中不乏来自于行政体制内部环境(体制惯性、人员素质、行政生态等)、外部环境(社会风尚、经济状况、国际挑战等)的双重影响。其中,行政组织内部的责任感缺失、规范性不高、自利化严重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控制行政成本的实践中,主要表现在“动力不足”、“难以持续”、“受益偏移”等方面。
(一)政府行政成本的控制缺乏动力
从现行的政治体制来看,我国政府从中央到地方共分为五级——“中央、省级、地级、县级、乡级”。各级政府在其所管理的半径范围内,必须为公众承担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部义务。基于我国行政体制和财政税收制度,政府为社会提供有形和无形的公共产品 ,在此过程中产生的行政成本由全体公众或纳税人买单。由于政府在公共服务提供方面具有相当的“垄断性”,社会公众在消费公共服务时并无议价的可能,这也奠定了政府在这样特殊的“生产——消费”过程中的强势地位。另外,政府并非经济实体,不存在其他社会组织与之竞争的可能。行政人员在处理行政事务的过程中,不必以企业员工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从事工作。在提供公共服务时,不以效率效益为前提的“生产”活动往往使行政人员缺少降低行政成本的动力。可见,控制政府行政成本缺乏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控制行政成本的动力。
(二)政府行政成本的控制难以持续
一般而言,政府行政成本控制并不是“运动式”的政府行为,它需要被固化为政府行为的一种制式。为了保证政府控制行政成本“可持续性”,必须要将在经验以制度形式固化,以确保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实现形成常态。但在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进程中,确保政府行政成本控制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的,并不是制度化的保障,而是更多地依赖于作为“领导者”的“上级政府”的行政权威。政府行政领导者对行政成本控制的可持续性有着关键性影响。
当下,上级政府或领导者对行政成本控制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控制成效,政策能否有效实施,也直接取决于上级政府的推行力度和领导者在位时间长度。而如果继任者对政府行政成本控制的热情有限,甚至不愿为继,那么相关政策必然容易“夭折”。可见,希冀通过上级政府或领导者的主政理念实现控制行政成本的“可持续发展”并无可能。
(三)政府行政成本的控制有失公平
政府应当时刻把社会公众利益放在首位,这是由政府的职能和性质决定的。“政府是以社会整体目标和共同利益为前提的公共管理组织” ,“增进公共利益是政府必须承担的义务” 。但是在政府行政成本控制的实践过程中,政府与社会、“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内部组成部门之间,都有利益博弈的存在。
控制政府行政成本不是简单的局部行为,它对整个行政体制的影响十分重大,所以往往囿于既有旧体制的影响难寻突破。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正是在原有体制的行为惯性盲从之下,才难以做出正确合理的选择。另外,各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增损,也成为了影响成本控制的不确定因素。这表现在政府与民众争利,即“政府自利”与“民众受益”之间的纠结。所以,政府与民众之间所处的受益地位差异,直接造成了政府控制行政成本的两难困境。
四、化解政府行政成本控制困境的行政伦理路径
从行政伦理的视域出发,政府控制行政成本的方法与路径无不蕴含着伦理导向。政府依循社会公众的诉求,合理控制行政成本,其本身就是一次回归行政伦理精神的尝试,同时也体现了政府对社会公众的职责担当。所以,必须把行政伦理所蕴含的精神实质贯彻在控制行政成本的实践当中,通过树立责任伦理、制度伦理、公平伦理,进而解决“动力不足”、“难以持续”、“受益偏移”等问题。
(一)动力转换:树立责任伦理,解决“动力不足”困局
依照前文中对责任伦理的概念界定,我们认为,责任伦理中蕴含着三个方面的要素,即“自觉履行职责”、“回应公众诉求”和“承担行为后果”。而当前政府行政成本控制“动力不足”的困境,正是由于政府为了避免承担社会责任而对社会公众诉求的回应缺乏主动性造成的,说到底还是政府责任伦理的缺失。责任伦理的缺失表现在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在处理行政事务、控制行政成本的过程中,缺乏内在动力的驱使,必须依靠外力的作用。所以本文认为,我们不仅要加强内在动因的驱动,还要依靠伦理精神加强外在的监督和制约,通过明确行政主体的角色定位,培育行政主体伦理人格,从而确保政府控制行政成本的工作能够摆脱“动力不足”的泥淖。
(二)革故鼎新:建设制度伦理,突破“难以持续”困境
当前,政府控制行政成本之所以陷入“难以持续”的困境,不仅是因为缺乏制度保障,同时还存在政府及行政人员在主观上无法运用“制度保障”。简言之,政府并没有构建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以确保政府行政成本控制活动能够顺利实施,同时政府及工作人员在落实具体的控制措施时,缺乏一种“合伦理性”的判断标准来审视制度体系的合理、正当与否。这就要求我们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着手,促成政府行政成本控制过程中制度伦理的建构完成。具体包括:其一,从静态上建立健全政府控制行政成本过程中,更符合“伦理精神”的制度体系;其二,从动态上树立行政主体审视制度发展的理念、强化制度评估的伦理标准。
论文关键词: 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瓶颈问题
著名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将公共产品定义为“那些在消费上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 竞争性的产品”。从公共产品理论可以看出,公共体育场馆的产品大都属于非 竞争性弱 和非排他性强的公共服务,属于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 一些具 备准公共物品属性的诸如高速公路、桥梁、公共体育场馆等产品,适当地依靠市场机制进行 资源配置,可以有效地缓解政府的经济压力。这为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尤其是公共体育场 馆民营化带来了理论的支持。
民营化是指将国有、公营的公用事业的所有权或经营权转移到民间,引入真正的市场机 制。根据e•s•萨瓦斯的分类方法,主要有三大类即为委托授权、政府撤资和政府淡出。委 托授权是公共物品供给民营化最常用的方式,它通常通过合同承包、特许、补贴、法律等形 式来实现。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公共体育场馆一直是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 ,实行统一收支、统一管理,致使其功能单一,使用率低。同时,政府对公共体育场馆无所 不包、无所不管,充当着无限政府的角色,然而,由于缺乏科学的经营管理,公共体育场馆 长时间低效率的运转和无底洞式的消耗成了各级政府的一个沉重包袱。近几年,随着我国公 用事业民营化的成功实践,这种改革方式已悄然被引入到公共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中。当前 ,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管理制度的改革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以委托经营为代表的公共体 育场馆民营化模式已在全国各地相继出现,改变了过去政府或者体育职能部门运营的单一的 传统模式,通过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剥离,以市场化途径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来改变原有的公 共体育场馆运营和管理体制。“政府引导、民资营馆”已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营化改革可 选择的模式。然而,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中遭遇了诸多难题,严重影 响了民营 化改革的进程。如何找准民营化若干瓶颈问题,如何分析与破解瓶颈问题,已成为公共体育 场馆民营化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
1 研究方法
1.1 文献资料法根据论文的研究内容与研究目的,阅读大量的 公共经济学、社会学著作,同时通过cnki中文数据库、中国期刊网以及其他互联网查阅大量 国内外有关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领域等文献资料,为论文构架奠定理论基础。
1.2 专家访谈法根据研究主要内容,针对省、市体育 局等行政部门领导以及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领域内的专家学者设计了相应的访谈提纲,对我 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遭遇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为研究提供了原始材料。
1.3 实地考察法根据研究内容,选取国内较早采取民营化模 式运营的宁波市游泳健身中心、绍兴市游泳健身中心、
金华市义乌梅湖体育中心等公共体育场馆作为典型案例,进行了实地 考察。通过 与场馆运营方的直接交流,了解场馆运行管理的实际情况,为论文的撰写提供详尽的第一手资料。
2 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瓶颈问题的剖析
2.1 理念滞后的问题 公共体育场馆经营权转让后,政府及相关体育职能部门更多的是扮演服务者、监督者的 角色。经营主体的转换以及完全市场化的运作,带来了理念的全新改变。在政府层面上表现 为民营化理念、服务为核心理念等相关理念的浅薄,导致了系列问题。
2.1.1 民营化理念浅薄 公共体育场馆采用民营化机制对于许多政府官员、国内私人投资者以及消费者来说,都 是“新生事物”,他们不仅对于民营化机制所涉及的商业、技术、法律和政策各层面的种种 复杂问题缺乏必要的知识储备和经验,而且在理念上也存在不少误区。主要表现为:1) 有的地方政府认为公有制是公共体育场馆效率低下的原因,只有引进外资或者民间资本,改 变其所有制性质才是真正的改革;有的地方政府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责任认识不清,将 公共体育场馆改革当成“政府甩包袱、财政脱负担”的手段,错误地认为把公共体育场馆推 向市场后,政府的责任也可以“一推了之”。2)公私双方短期化倾向严重,缺乏长期合 作精神。政府方面对当地公共体育场馆往往是一脱手就了之,对公共体育场馆在民营化实施 过程中支持、协调和监督的作用认识不足。同时在民营资本方面,投资行为也存在严重短期 化的倾向,忽视了公共体育场馆投资与收益长期化的特点。3)对公共体育场馆的产业特 殊性以及民营化所涉及的商业、技术、法律、政策等问题的复杂性认识不足。在具体运用上 往往是急功近利、顾此失彼,对各种可能面临的风险评估不足。政府和私人投资者的决策非 常草率,缺乏充分论证,一旦出现问题,各方就表现出机会主义倾向。
2.1.2 服务为核心的理念浅薄 在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进程中,政府依然扮演着管理者的角色,拥有高度的调动和配置 社会资源的权力,主导着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这种过于集中的权力导致政府对社会生产 生活的过多控制,从而限制公众的个人行为,使得社会公共服务仍然停留在管理的层面上。 美国学者e•s•萨瓦斯在《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的著作中提到“西方政府治理的 新理念,在政府角色和职能的定位上,表现为市场价值的回归,表现为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和 社会化;在政府管理的价值选择上,新理念包括市场优位、顾客至上、服务意识……”,提 出了“管的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的理念。这一理念的本质,便是由公共社会管理向 公共社会服务转变,不但适用于政府,更适用于具有政府性质的公共组织向社会市场组织的 转变,其中就包括了公共体育场馆。
公共体育场馆委托给企业经营,企业就是政府服务的对象。如何帮助企业,服务企业经 营公共体育场馆,并在政策、制度、监管、宣传、市场开拓等方面提供良好的服务,成为政 府应扮演的角色。然而,在实践中,政府或出现了“甩包袱”现象,放纵任其自流,或出现 了“管卡压”现象,处处严厉管制,这种状况有悖于政府的服务理念。
2.2 制度缺损的问题 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深入,本就不完善的制度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主要表现在宏观层面 上的专门性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微观层面上的绩效评价体系的缺损两个方面。
2.2.1 专门性法律法规的缺失 目前,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过程中颁布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关于加 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全国城市物业管理 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等系列的法律法规,为我国公共事业改革保驾护航。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成为了我国公共体 育场馆民营化过程中的经营、投资等方面,主要的法律依据。但是无论是国家层面颁布的系 列法律法规,还是地方行政法规均未直接涉及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相应领域,可以说,与 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经营相关的制度及法律法规基本上属于空白。目前,我国公共体育场馆 民营化很大程度上都是借鉴的其他公用事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法,并无明确的关 于公共体育场馆的立法,用于平时操作性的文件大多只是以政府性发文为主,在执行依据上 尚得不到保证,更不无法确保相应过程中行为的规范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专门性法律法 规的缺失还会在后期监管上带来一个严重后果,使得名正言顺的相关监管行为无法可依,导 致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进程严重受阻。
2.2.2 绩效评价体系的缺损 民营制度选择中风险存在是客观的,然而能否有效地规避,除了过程的管理外,更注重 结果管理,而绩效评价问题是衡量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效益的重要指标,也是民营制度 选择 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绩效评价不但是检验最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重要手段,更是提升 内部管理、企业凝聚力等的有效手段。通过定量分析准确地评定体育场馆设施的工作成绩, 是现阶段对我国体育设施实施有效管理的措施之一。对公共体育场馆进行公益和经营的绩效 评估非常必要的。企业的经济效益的评估,可以直观地体现在相应的收入、利润、税收等方 面,比较便于数据的收集与作为以现代企业形式经营的公共体育场馆,必然存在相应 的财务报表等,便于经营绩效的评价。与之相比较,公益性质的社会效益由于缺乏相应的评 估指标与评估体系,其社会效益评价一直处于被人们忽视的状态。当前,对民营化模式的绩 效评价体系学术界也未达成完全的统一。在实践评价中更是缺乏依据与权威,导致了绩效评 价体系的缺损,严重地损害了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进程。
2.3 伦理失范的问题 市场机制的引入,引发了一系列有关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伦理失范问题,主要集中于 受托方的企业经济伦理和以及委托方的政府行政伦理两大领域。
2.3.1 企业经济伦理失范 经济伦理是指人们在经济制度安排、经济活动中产生的道德观念、道德规范以及对社会 经济制度和经济行为的价值判断和道德评价。公共体育场馆提供服务是其获得 经济效益 的手段和途径,因而它具有明显的利己性。企业必须追求利润,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是每 一个企业的天然的追求。民营化后的公共体育场馆,委托方政府所追求的是社会效益,而受 托方企业所追求的是经济效益,双方所追求的效益与目标函数不一致,从而导致了公共体育 场馆民营化后产生了经济伦理失范。其主要表现三个方面:其一、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过 分求利现象。民营化的公共体育场馆以市场化为导向,其价格虽然由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 调监管,但是由于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真实成本难以确定,广大消费者难以知道企业内部 确切成本,门票等服务价格的定价相对较高,容易产生企业的过分逐利情况,导致经济伦理 的失范;其二、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公平与效率缺失。政府在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提供时 ,必然以社会效益为根本出发点,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目标。作为准公共产品的公共体育 场馆,即使转换了相应的经营主体的亦不发生目标的改变。对于企业而言,是以追求自身经 济效益的最大化为目标的,其为了保证充分地获取经济效益,有时会忽视社会效益的获取, 破坏了公平与效率。例如,减少规定的开放时间,以降低相应的人员支出与设备的运营费用 。其三、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不道德竞争。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管理企业是一种从私利出 发,基于对回报的期望的合作,在法律、行政、经济等约束手段还尚未形成的过程中,公共 体育场馆民营化竞争机制和合作机制往往出现了违背社会经济伦理的现象。有些公共体育场 馆委托给企业运营没有经过公开竞标,也有公共体育场馆委托经营仅有少数几家企业参与竞 标,甚至存在不道德竞争。
2.3.2 政府行政伦理失范 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中,政府行政起着推动与保障作用,但是在改革过程中我国公 共体育场馆民营化却遭遇了若干行政伦理问题,阻碍和减缓了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 进程。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进程中所面临的行政伦理失范主要表现在政府行政组织伦理 的缺失、行政人员行政职业伦理缺失以及公共政策制度伦理缺失。政府行政组织伦理行政活 动主体及行为的伦理,而其伦理原则表现在政府行政管理所追求的基本伦理目标——公正、 廉洁、高效。目前,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过程中,涉及相关权益的转让或 者审批, 但是相关事宜的最终决定因素却不是法律法规,而是部分行政职能部门或者行政领导的权利 。在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的领域中,各类腐败问题层出不穷。行政人员责任意识的缺乏 ,使得在工作中,不以工作为己任,出现工作拖拉,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其缺乏服务理念 ,使得其工作中与人与事态度傲慢,官本位思想更加根深蒂固;忽视日常的道德自我教育, 久而久之使得其行政效率降低,更会产生诸多腐败、滥用职权等不良现象。公共政策伦理是 制定良好公共政策的前提,以美国、英国等为代表的欧美发达国家就在公共政策伦理的理论 支持与实践下,制定了有关产业民营化的系列法规与政策,其内容详尽,切合实际,并且与 时俱进,不但符合民营化政策要求,也符合公共政策行政伦理的要求。相比之下,我国政府 在法规与政策方面的作用还没凸显出来,具体表现为法规制度供给不足,法规制度的规定过 于宽泛,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等,在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领域内缺乏专门的法律和法规 ,导致行政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无从着手,对政策法规制度认识,对现有政策法规有机可乘、 投机取巧,影响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度。
2.4 监管缺失的问题 我国的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是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转轨时期中逐渐 发展起来的,取得相应成效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缺陷,主要表现在监管主体单一、 监管内容混乱、监管手段缺失等方面,这些问题和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种运营方式的 进一步发展和成熟。
2.4.1 监管主体单一 在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相关监管过程中,直接参与公共体育场馆委托经营的监管 主体还是以政府为主,缺少行业协会、大众传媒等多元监管主体,目前的政府还是不能脱离 建设者、委托方、监护人的三重角色,并且担负着监管基本上全部的责任,导致监管缺乏全 面性、科学性和客观性。目前,对民营化的公共体育场馆进行监管的大部分职能分散在政府 部门,尚未建立起职责明确的专门监管机构,而相关政府部门又缺乏监管的专门人才和监管 经验,也缺乏科学合理的监管内容与标准,导致监管效率低下、监管成本高等问题。我国目 前的情况是政府在监管过程中缺乏与中间组织的必要的信息沟通和交流,这是导致扭曲性管 理的重要原因。监管作为政府管理委托经营性公共体育场馆的一种手段,其对经营企业所施 加的影响是多方面的,监管主体不仅仅是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如在涉及到价格听证的情况下 ,媒体等也就成为行为主体。大众传媒不仅能够影响政府决策部门的政策制定,而且可以起 到政府监管机构所不能起到的作用。公共体育场馆涉及的在委托经营过程中涉及到多方面的 改革和创新,涉及到的消费者甚众,仅仅依靠政府部门有限的人力物力显然是不够的,需要 借助社会力量,借助市场的力量。其中,大众传媒作为各类行为主体披露和传递信息的主要 载体,能够影响和反映广大消费者和整个场馆日常运营的方方面面,因此,提高市场化改革 的透明度,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既能够辅助政府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的监管,又能够强化市 场化机制的约束作用。此外,大众传媒还可以对监管部门的监管者进行监管,促进监管部门 及其监管者依法行使监管权力,防范腐败的产生,还可以反映民意,成为政府监管部门与社 会公众之间相互沟通的桥梁。
2.4.2 监管内容混乱 在公共体育场馆在民营化过程中监管的主要内容随着民营化的深入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从限制进入的经济性规制转向社会性规制,相应的监管应该更多的强调了公共体育场馆服务 产品的质量、价格服务水平以及合同的规范程度。目前,我国各级监管主体,缺少对于监管 内容的明确认识,相应的监管机构不了解监管的内容,导致了现有的监管内容混乱,主要表 现在:第一、忽视安全监管。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前提就是必须确保其正常安全运行,这 是政府有效规制的首要内容。公共体育场馆及其产品一旦发生安全问题,影响范围广,影响 程度深,并且将直接威胁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因此,安全规制必须放在最为突出位置;第二 、忽视价格监管。由于价格规制直接涉及到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因此价格的规制 监督是规制内容中的核心部分。工商部门等政府组织缺少通过不同的类型价格监督的选择, 使得公共体育产品的价格的监管形同虚设;第三、服务质量监管。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目 标之一就是提高服水平和服务产品质量,促进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获得利益最大化,同时 使公众能够享受到高品质的服务。因此服务的水平和产品的质量如何,是否达到了品质标准 ,是否令公众满意,直接关系到对民营化的评价。民营化之后,服务水平公共产品质量不但 没有显著进步,反而有所下降,民营化的种种努力就失去了意义,公共体育场馆的民营化也 必将遭遇瓶颈;最后,缺少合同监管。合同监管是公共体育场馆委托经营模式下的新型 的规制模式,通过委托方与受托企业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实施 过程中相应的事项都进行事前详细的规定,这是一种双方约束机制。目前,合同监管严重缺 失,企业合同监管缺少对于进入许可、资格审查以及随时监督和促进合同的履行,缺少切实 的合同的条款来规制受托方企业的绩效。
3 实现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思考
3.1 树立深层次的民营化理念以及公众服务理念 在政府层面上,应当深入研究学习民营化的相关理论,并借鉴国内外公共事业领域改革 的成功案例,树立系统地、科学地、深层次的民营化理念,认识到民营化不但是一个过程, 而且是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重要手段。对于企业而言,整个经营活动要求站在公众的角度, 以公众的观点和想法来分析考虑其健身休闲、体育运动等消费行为的需求。以公众为主体的 理念转变,提升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的服务质量,带来更多的经济与社会的双重效益,为其今 后进一步民营化发展提供了新的理念支撑,是“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
3.2 完善民营化法律制度结构与绩效评价体系 在宏观层面上,在不断完善公共事业改革领域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出台相关的公 共体育场馆民营化领域内的专门性法律与法规,为其运营、监管等提供法律支持,做到有法 可依,执法必严;在微观层面上,应该采取系统全面的绩效评价体系,构建以公共服务为导 向的绩效评价指标,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为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提供相关评估制度的 保障。
3.3 规范民营化经济伦理与行政伦理 针对受托方的经济伦理,通过树立合作的理念来保障双方的共赢,达到利己与利他的统 一,通过对公共服务进行规制,并加强伦理建设,通过社会监督树立诚信的经济伦理;针对 委托方行政伦理,通过树立政府的现代公共服务理念,完善政府行政的相关制度与机制,加 强行政人员的职业道德的自我修炼,加强行政人员的职业道德的培训与教育,实行全面严格 的行政人员的准入制度,从行政伦理层面上保障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的顺利推进。
3.4 明确多元监管主体与监管内容 对公共体育场馆的监管应贯穿于其民营化的全过程,从安全、价格、服务质量、合同等 全方位地进行监管。同时,引入行业协会、媒体等多元的监管主体,推广第三方参与监管方 式,以提高监管的客观性与公正性,从而提高监管的效果。
4 结 论
1)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是我国体育领域内公共事业改革的一种有益尝试,但遭遇了理念滞 后、制度缺损、伦理失范、监管缺失等若干瓶颈问题。
2)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遭遇的理念滞后问题主要是民营化理念浅薄、服务为核心的理念浅 薄等方面;制度缺损问题主要包括专门性法律法规的缺失、绩效评价体系的缺损等方面;伦 理失范问题主要有经济伦理失范和行政伦理失范的等维度;监管缺失问题主要体现在监管主 体单一、监管内容混乱等方面。
1.准人方案设置
在完成所有全校通选课的学习后,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的准人课程可以设置为: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公共管理导论、社会学原理、政治学原理、公共政策基础、国际政治学。准人标准为:在第二学期结束时,完成全校面向本科生开设的所有通识通修类课程。本院学生第二学期结束时须完成上述6J’丁专业准人课程的学习,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外院系申请准人的学生在第二学期结束时至少取得4个准人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2.准出方案设置
准出标准为:首先必须修完下列基础课程:西方政治思想史、宪法学、中国政治制度史、公共行政学、中国政治思想史、政治学方法论、当代西方政治思潮、公务员制度、政治社会学、比较政治制度、中外政治文化比较。其次,完成全校通识通修类课程、准人课程、专业准出课程,并取得所有学分。
3.构建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
根据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办学目标,应严格按照专业学术类、跨专业复合类以及就业创业类这三种类型的人才的培养模式进行运作和施教。首先,认真培养从事本专业学习和深造的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术氛围,为他们将来能成长为本专业的高级专门人才做好准备。该类学生除了要认真学习该专业的平台课程和专业课程之外,推荐选学本专业的选修课程,并且鼓励选学一级学科选修课。其次,积极支持学生们从事跨学科的、跨专业的学习和深造,在他们完成该专业的平台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之外,可以根据个人的兴趣爱好以及社会的需要自由地选学其他学科、专业的课程。在选学过程中,系里将提供一定的专业咨询和指导。
二、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课程模块设置
根据上述培养目标和培育方案的设置,政治学与行政学本科专业课程体系可分为三大课程模块:
1.通识通修课程模块
这一模块的目的是加强学生爱国主义教育,培养学生基本的哲学、逻辑学等思维。课程包括学校统一安排全校公共课和文科公共基础课,例如:中国近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基本原理概论、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军训、军事理论与军事高科技、大学英语、大学计算机信息技术、大学计算机应用、简明微积分、体育等。
2.学科专业课程模块
包括所在院系的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课程包括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公共管理导论、社会学原理、政治学原理、公共政策基础、国际政治学、公共行政学、西方政治思想史、宪法学、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政治思想史、政治学方法论、当代西方政治思潮、公务员制度、政治社会学、比较政治制度、中外政治文化比较。
3.开放选修课程模块
包括专业选修课、一级学科选修课、跨学科跨院系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该模块的课程,应该在院系的指导下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社会的需要自由选择搭配。课程包括政治学专业英语、政府公共关系理论与实务、公共财政与预算管理、城市与社区管理、行政伦理学、人力资源管理、公共政策分析、西方行政学说史、公共部门绩效管理、公务员职业能力与职业发展、数字化政务信息管理、政治心理学、政治认同导论、中国行政改革与发展、台港澳政治与行政、社会实践。跨专业选修课包括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公共经济学、公共管理的量化方法、国际法、国际组织、国际经济学、西方国际关系理论。
【关键词】 概念 特点 危害 属性
1.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概念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①是一种比较新的社会现象,理论上的研究较少,即使国外的刑法理论也很少有关于森林资源犯罪概念的探讨。②而对于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刑法具体规定,则比较常见并且条文规定较为详细、丰富。因此国内对于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概念尚未达成共识,故有必要对其作专门研究。
国内关于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研究,存在以下几种做法:其一、将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作为危害环境罪的一个部分,从大的危害环境资源角度进行研究,涵盖了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理由是,1989年施行的《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它既包括生活环境,也包括生态环境,体现“大环境”的概念。森林及其野生动植物也被包含在大环境的概念之中。破坏森林也是对环境的破坏,环境破坏包括对生活环境和对生态环境破坏,但主要是后者,因而也将环境破坏称为生态破坏。其二,从自然资源保护的角度来研究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理由是所谓的自然资源是指自然界中的资财的来源,主要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为人类带来财富的自然条件和自然要素,如土地、水、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阳光空气等。破坏森林资源及其野生动植物的破坏即是对自然资源的破坏。
将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置于危害环境犯罪内研究,还是置于破坏自然资源犯罪之中探讨,其产生这一分歧原因在于,自然资源与环境的关系认识不同。第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是上位的概念,自然资源应该包含其中,这种观点可以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找到明确的依据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从资源与环境的整体性出发,将自然资源作为环境结构和要素,有利于从宏观上准确理解可持续发展的丰富内涵,但从现行各国的决策上看,资源对策与环境对策尚未形成统一的行动,特别是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同一规范机理尚待研究,这种观点在决策上的应用价值还需验证,而且从资源问题与环境问题的成因上看,前者是因,后者是果,将二者并入自然资源,或者并入环境都可能带来形而上学的思考,不利于人们对这一问题的理解。
我们认为,将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放入环境保护中研究,还是置于自然资源保护中研究,都是现阶段出于不同角度研究的需要,环境与自然资源之间诸多的争议对于研究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并无实际意义。正如有观点指出,无论是自然资源还是环境,其不同称谓的共同指向只有一个,即自然要素,但由于同一自然要素自身具有多功能性,人们往往从不同的用途出发对其作出不同的称谓。就目前人们的认识水平和思维定势而言,就同一种自然要素,如果是从经济和实用的角度考虑,会将其称为自然资源,但如果从生态效用的角度出发,则会称其为环境。就森林来说,如果考虑其提供木材的效用时,一般将其作为森林资源;但如果是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空气的角度出发,就会称其为森林环境。因此,自然资源或者环境仅是人们从不同角度出发对同一自然要素的不同称谓,二者既不相互包容,也不截然对立,且随着社会发展模式的生态化转向,自然要素的经济和生态效用结合的程度也越来越紧密,环境与自然资源的融合趋势越来越明显,正如学者指出,“环境容量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可再生资源。”
目前为止,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概念,国内尚无统一的规定。我们认为,确定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概念,必须明确:(1)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包括数种犯罪,不是单指森林,包括林木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下定义时,应从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的总体去阐述其本质与特征,不能以某一方面代替整体,否则有失全面。(2)应从刑法关于犯罪研究的整体框架下去研究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森林资源犯罪包括行为犯、危险犯和结果犯。(3)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客观行为包括直接破坏森林资源及其野生动植物资源,也包括间接的破坏森林资源相关的职务犯罪。(4)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罪过形态上应包括故意和过失。
综合所述,我们认为,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可作如下定义,行为人违反相关行政法律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构成犯罪的行为,或者造成了资源损害严重后果的行为。
2.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特点及其危害
近年来,从森林公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司法实践来看,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呈现以下特点:
(1)复杂性,即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犯罪型判断上的复杂性。传统的自然犯罪因其侵犯的是公众接受的道德价值基础,对法益的侵害造成的结果明显直接,易为察觉。在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犯罪性的判断上,涉及到林业行政法规及其野生动植物法规对危害行为所作的价值取舍,并且与林业部门及其野生动植物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密切相关,某一危害森林资源的行为也可能因林业工作人员的许可而排除犯罪性或者免除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究,即使断定某危害森林资源行为造成的危害超出法律的容忍范围,还要涉及到因果关系的复杂判断。
(2)抽象性,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形成的依附性决定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具有一定程度抽象性。一般的自然犯是在行为主体基于一定的不法动机为实现特定的目的实施的,大多数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在这方面的表征极不明显,从发生的内在机制看,行为主体对该类行为的实施往往不是为了对森林资源施加影响,更不是有意对环境加以破坏,实施该类行为的原始的真正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经济利益的追逐。因此,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这种抽象性也决定了社会公众及政府对环境破坏的容忍与让步。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对森林资源直接破坏、对人类环境的损害、对人身的危害。
(1)对森林、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的危害。根据《刑法》的规定,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主要体现在《刑法》的第六章第六节内,主要是破坏林木资源的犯罪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从这几种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无论是对林木的盗伐、无证采伐、故意毁坏还是非法运输、收购、出售;无论是放火还是失火造成的火灾,都会导致林木的损毁和死亡。无论是对野生动物的非法猎捕、杀害,还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还是非法经营及其加工成野生动物制品,都会对野生动物造成直接的损害。1992年第3次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召开以来,全球森林资源破坏严重,100年来,全世界的原始森林有80%遭到毁坏。目前,每年还以2600万公顷的速度消失,如果这样继续下去,人类可能会在50年内失去天然森林。一项历时40年的科学研究表明,地球上曾经发生过五次物种大灭绝;近年来,由于人类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地球物种的消失速度在不断加快,几乎达到了与前五次地球物种大灭绝相当的程度。
(2)对环境的危害。如上所述,破坏森林资源犯罪首先是对森林资源及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直接的损害,与此同时,也造成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毁林开荒、乱砍滥伐,使我国本来就不多的森林资源破坏非常严重。火灾、虫灾等也加剧了对森林的破坏。如沙尘暴是一种风与沙相互作用的灾害性天气现象,它的形成与森林锐减、物种灭绝、气候异常等因素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其中,人口膨胀导致的过度开发自然资源、过量砍伐森林、过度开垦土地是沙尘暴频发的主要原因。沙尘暴作为一种高强度风沙灾害,并不是在所有有风的的地方都能发生,只有那些气候干旱、植被稀疏的地区,才有可能发生沙尘暴。在我国西北地区,森林覆盖率本来就不高,但还有部分不法分子还是不断地进行资源非法开发,这些掠夺性的破坏行为更加剧了这一地区的沙尘暴灾害。的土地很容易被大风卷起形成沙尘暴甚至强沙尘暴。其实沙尘暴就是因为人类过度的砍伐森林而造成的。而乱砍树木也不只会造成沙尘暴,还可能造成泥石流、全球变暖、动物灭绝等严重后果。
另外,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日益严重,也对生态平衡造成了直接的、间接的或潜在的危害。其一,森林资源在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能量转化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它不仅能吸收二氧化碳、含氟气体,释放氧气,储存水分,还能阻挡、过滤粉尘等,对于维护生态平衡起着重大作用。而在实践中,各种盗伐、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时,会产生土地退化、水土流失、沙漠逼近、气候异常等结果,渐渐地会使生态系统中进行着的物质和能量转换过程中的某一环节被破坏,最终导致生态失衡。其二,野生动植物是整个生态系统中的重要成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会使野生动植物数量不断减少,而一旦生态系统中某些野生动植物灭绝时,就会导致生态系统失衡。
(3)对人身的危害。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对于人身的危害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对人身造成危害。如放火罪、失火罪的发生都有生存环境变得很糟,从另一方面也会影响人体的健康发展。可能对火灾发生区域的人身健康、生命造成直接的侵害或者威胁;二是间接地影响人体的健康。过度地乱砍滥伐和破坏林地引起了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虽然不会直接对人体构成危害,但如果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会改变整个生存环境的条件,如气候变得恶劣,资源供给不足等,会使人类的生存环境更加恶化。
3.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属性
3.1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与行政犯
根据刑法理论,犯罪可以分为自然犯(刑事)和行政犯(法定犯)。在罗马法时代就出现的自体恶与禁止恶观念,可以说是现代刑法中相对应的自然犯与法定犯抑或刑事犯与行政犯观念的最初萌芽。意大利学派的代表人物加罗法洛是最早正式阐述这对范畴的学者。他认为所谓自然犯是以缺乏人类本来就具有的爱他感情中最本质的怜悯之情和诚实的行为为内容的犯罪,而所谓法定犯则只是由立法所规定的犯罪,所以犯罪应该以自然犯为中心。怜悯之情和诚实具有直接与伦理、道德相联系的性质,他所谓自然犯的背后可以说存在着社会伦理。自然犯、法定犯的概念也逐渐形成,并成为刑法学中一对基本研究范畴,后来又演变成刑事犯与行政犯之分。学说上一般是将自然犯与刑事犯、法定犯与行政犯的观念作相同理解,如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认为,刑法法规在理论上可以分为两种,即固有的刑罚法规与行政刑罚法规。与他们的区别相对应犯罪可以分为刑事犯和行政犯。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别也几乎完全一致。因而,我们为方便起见,统一使用行政犯与刑事犯这对概念。对于行政犯的界定,主要是从与刑事犯相比较的角度去进行讨论和展开的。概而论之,主要有“质的区别说”、“量的区别说”和“质量区别说”三种观点。
3.1.1质的区别说。该说认为行政犯与刑事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两者并非仅是程度上的差别,而是概念上的差别,二者属于不同类属的不法行为。换言之,两者的差别非在“较少对较多”的关系上,而是在“此物对彼物”的关系上。即行政犯与刑事犯之间存在本质的不同,两者无交叉的可能。由于对“质”理解和理论角度不同,又存在以下几种学说:自体恶与禁止恶,行为实质区别说,具体危险与抽象危险区别说,法益保护与公共福祉促进区别说,侵害规范性质区别说,社会伦理判断说,构成要件区别说。
3.1.2量的区别说。该说认为行政犯与刑事犯之间并无本质区别,两者之间只有量的差别。该说强调刑法体系的一体性,从根本上否认二者之间存有质的差异,认为行政犯也属犯罪的一种,当其与刑事犯同具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及有责性时,即应受到刑罚的科处,二者之间在质的方面并无不同,若两者存有差异,则必定是在行为、违法性与责任大小轻重程度标准上具有量的差异。该说具体又表现为严重事犯与轻微事犯差别说、违法性本质逐渐减弱说及危险性与非难性程度差异说三种不同观点。
3.1.3质量区别说。该说认为刑事犯与行政犯两者不但在行为的量上,而且在行为的质上均有所不同。刑事犯在质上显然具有较深度的伦理非价内容与社会伦理的非难性,而且在量上具有较高度的损害性与社会危险性;相对地,行政犯在质上仅具有较低的伦理可责性,或者不具有社会伦理的非价内容,而且它在量上并不具有重大的损害性与社会危险性。
目前,处罚破坏森林资源及其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多数属于违反行政规范,其中对于和保护规范抵触的行为大部分课以行政罚,只有少数采取刑事制裁的方式。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是否构成全部或者部分取决于是否符合行政法上的要求,它的构成通常以违反森林资源行政法上的要求或者行政许可为前提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基本上属于行政犯,其存在与国家的社会制度和森林资源管理政策目的紧密关联,其具体内容、表现形式和构成要件,往往因为社会的发展或者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政策的转换而反映出典型的目的性和明显的变动性,立法上因而经常出现行政违法的有罪化、非罪化或者重罪化、轻罪化的改变。
3.2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行政从属性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是破坏森林资源行政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而转化为行政犯罪的。尽管此种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具备刑事违法性和刑事惩罚的必要性时才能称之为行政犯罪,但是它毕竟是行政违法向犯罪转化的结果。其存在是以行政违法为前提,因此,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具有很强的行政从属性。
3.2.1概念上的行政从属性。即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构成要件中某一构成要件的概念,从属于行政法规范来确定。刑法上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用语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滥伐”等必须以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行政法上的解释为依据。
3.2.2空白构成要件之行政从属性。刑法中没有具体明确规定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构成要件,必须依赖相关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来补充。在条文上通常表述为“违反某某法规”、“违法某某管理法规”,其包括行政法律及其法规。如第345条第2款滥伐林木罪的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2.3阻却违法之行政从属性。即在行政许可和行政义务上而阻却行政犯罪构成要件。质言之,如果犯罪构成要件的成立以欠缺特定的行政许可,或以违背特定的行政规定为前提,行政许可的获得或者行政义务的履行,则称为阻却构成要件的要素。如滥伐林木罪中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批核准,以及失火罪中的野生用火的行政许可和核准。
结语:
目前,关于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是行政犯还是行政犯自然犯兼具,还存在争议。我们认为,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违反了国家相关的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影响了国家对森林资源保护的法益,对于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认定,必须依附于相关的行政法规,这一特征明显的说明,破坏森林资源是典型的行政犯。但是自然犯与行政犯之间并不是绝对排斥的关系,“行政犯与行政罚则是否被制定,就在于要努力产生出合乎自己的新的道德感情,随着这种感情的成长就经常会转化为刑事犯。”③自然犯是基于违伦理道德的属性来认定的,但伦理道德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它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一定时期的行政犯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变成自然犯,当然也可能出现一定时期的自然犯非罪化的情形。实际上,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自然犯与行政犯根本对立的关系,已经发生变化,行政犯的自然化现象呈增多趋势。当然主要是由于道德情感的认同接受和价值取向的认同。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已经不是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森林资源的经济价值角度,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也具有较强的伦理非难性,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也是危害社会、危害生态安全、危害个人法益的性和反伦理,它破坏人类生存的基本环境,也破坏了基本的生活秩序,是对基本的环境道德的违反,“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不单纯是违反秩序,而且是与伤害、盗窃、欺诈行为同样可以非难,”因此,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也具有自然犯的属性。
主释:
①本文涉及到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是指破坏林木、林地资源犯罪以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笔者为了表述的方便,以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统一进行说明。
②国内的论文及其著作一般都是将破坏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放入环境犯罪或者自然资源犯罪进行研究。参见《环境犯罪比较研究》赵秉志、王秀梅、杜澎著;《危害环境犯罪的理论与实务》杨春洗、向泽选、刘生荣著;《环境犯罪与环境刑法》郭建安、张桂荣著等。
③[日]大隅健一郎、佐伯千仞:《新法学的课题》,日本评论社1942年版,第293页。
作者简介: 张治平(1959-),男,江苏南京人,高级工程师,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常务副院长,从事公安教学、公安执法研究。
【关键词】伦理性,环境法,多元化,伦理视野,启示
法学界普遍认为部门法之所以存在差异是它们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手段不同,但若从法哲学的视角分析,调整对象与调整手段不同其实是源自它们之间有着彼此不同的价值本位。环境法不同于传统私法、公法以及近代兴起的社会法,是以生态环境为价值本位的新兴法律部门。环境伦理(或生态伦理)是环境法产生和发展最重要的起点之一,环境法领域的许多研究都是以环境伦理为基础而展开的,因此涉及环境伦理的环境法论著也特别丰富。但“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⑴。由于环境法涉及的方面众多,决定了研究环境法的伦理视角本应是多元化的,环境伦理并非环境法理论的唯一来源;况且环境伦理本身也存在不少不足之处,无法为环境法提供充足的理论支持,某些环境伦理难以回答的环境法问题需要由伦理学的其它分支学科来完成,因此对环境法进行多元化的伦理分析既是可能的更是必要的。笔者在此试图选取几个与环境法关系较为密切的伦理学分支学科展开论述,希望能为丰富和发展环境法的理论贡献一点绵力。
一、环境伦理⑵
“环境伦理乃是环境法治的基础,是环境法治的价值核心”⑶。环境伦理是环境法的理论之源,在环境法中具有极其重要意义。环境伦理对环境法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依次可归纳为三个方面:首先,环境伦理是环境法产生的法哲学基础。“法学始终受着哲学的巨大影响。这突出地表现为哲学上的每一更新,每一种新的较有影响的哲学流派的出现,都会引起法学方法论的更新或法学价值定向的改变,并推动着新的法学流派的出现或既有法学流派的分化、变态或消灭”⑷。环境法的产生以环境伦理的出现为其哲学背景。环境伦理源于人们对自身与生态环境之间道德关系的深刻思考,它要求人们从哲学的深度重新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认识人对生态环境以及各种生物的道德责任。诚然,现实的环境问题是环境法产生的内在原因,但环境伦理的出现为人类保护环境提供了重要的哲学依据,从而解决了环境法产生中从可能到现实的关键问题,因而成为环境法产生所不可或缺的外在因素。其次,环境伦理为环境法的独立提供了依据。环境法之所以能构成独立的部门法,环境伦理功不可没。环境法以生态环境为特有价值本位,因此环境法中有着许多不同于其它部门法的特有理念、原则和制度,它们在产生和发展中无法或难以在其它部门法或其它学科中获取太多养分。它们只能被还原到环境伦理这一哲学层次,并在其中寻找理论渊源。只有在得到环境伦理的理论支撑下,环境法才有可能摆脱传统民法、行政法以及经济法的巢臼,成为真正意义上独立的法律部门。再次,环境伦理是环境法变革的原动力。“中国环境法的革命首先是理论的革命”⑸,而这个革命首先是由其哲学基础——环境伦理推动的。环境法的法域变迁历经了从私法到公法再到社会法的转型,并最终定格在生态法之上⑹,推动这一进程的强大动力就是以强调人与自然平等与和谐共处为己任的环境伦理。不仅如此,环境伦理的影响透过环境法还波及到其它部门法和法学理论,从而导致了“对各传统部门法的扬弃和整合”和“对传统法学理论的超越和创新”⑺。
尽管环境伦理对环境法的贡献不可取代,但毕竟也只是管中窥豹、可见一斑。环境法涉及到经济、行政和科技等诸多方面,这就决定了环境伦理不能替代环境法理论,环境法还必须从其它学科中汲取营养。就是在伦理学的视野里,环境伦理也并非环境法理论的唯一来源,伦理学其它分支学科的理论成果对环境法的发展也具有一定影响。况且,自身不太成熟的环境伦理也无法全面支撑起环境法理论,环境伦理在某些环境法问题前显得无能为力。因此这就需要突破范式的束缚,以多元化的伦理视角全面审视环境法,也只有如此环境法才能实现发展上的超越,而这也是本文要着重论述的。
二、法律伦理
环境法中虽蕴涵着丰富的环境伦理但终归还是一门法律部门。尽管其在幼稚期难免要靠吸收环境伦理的理论而维持存续,但它一旦发展成熟必然会形成自己独有的理论体系,实现由“环境伦理”到“环境法理”的飞跃,从而最终回归到法律科学的序列当中。如果说环境伦理的法律化是环境法发展的第一次飞跃,那么环境法律的伦理化就是环境法发展的第二次飞跃,而在这两次飞跃之间及第二次飞跃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的就是法律伦理。法律伦理是“研究法的伦理蕴含和法的运作过程中的各种伦理关系和道德问题,揭示其本质和规律性,从而为法律的创制和实施过程提供价值评价的依据和标准,并对社会发展所引法的法律关系和道德水准的总体变化趋势进行战略分析和预测”⑻的伦理学分支学科。以法律伦理的视角研究环境法,其重要意义可以主要概括为四个方面:首先,法律伦理虽在本质上侧重于伦理,但其所研究的毕竟是环境法律现象中的伦理问题,而非环境伦理现象中的伦理问题,因而避免了环境伦理在逻辑上“就伦理论伦理”的循环论证模式,将对环境伦理的研究突破到法律领域。从某种意义上说,在环境法中引入法律伦理是环境法摆脱环境伦理束缚、实现自我回归的必然趋势。其次,在环境法中引入法律伦理,弥补了环境伦理的某些理论不足,解答了环境伦理的某些难解之题,从而为完善环境法的理论另辟了蹊径;同时也使环境法理论摆脱了环境伦理的抽象性和说教性,而更能为人们所实际接受。再次,在环境法中引入法律伦理,可以为环境法律的创制和实施提供特有的价值评断依据,对现行环境法中的不足进行法律伦理上的批判,从而避免了以往环境伦理既为立法基础又为评价标准的种种尴尬。最后,在环境法中引入法律伦理,使环境伦理和法律伦理的价值得以同一,使保护环境既成为道德义务又成为法律要求,从而解决了环境法的实现性问题。由此可见,应当对环境法中的法律伦理予以足够重视、加以充分研究,但这并不表明法律伦理能解决环境法中的所有问题,因此还需要将环境法置于更宽广的伦理视野中进行研究。
三、经济伦理
任何法都源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环境法亦不能例外。中国在环境保护方面长期沿袭了西方国家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存在着管理费用过高、经济效率低下、科技发展缓慢、障碍公平竞争和助长不正之风等多种弊端⑼,许多有识之士因此而提出了进行市场化的环境保护并为之立法的初步构想⑽。环境问题是在经济生活中产生的,也只有在经济生活中才能得以真正解决,这就必然会涉及到经济伦理问题。“经济伦理实际上是一种以人类社会实践中某一特殊类型的道德问题,即经济生活中的道德伦理问题为主题对象的伦理价值研究⑾。”以经济伦理的视角研究环境法,得到的新启示可概括为四个方面:首先,在环境法中讲求经济伦理,反映了“德必然得”的道德理想主义,即讲究环境道德并遵守环境法律的终极目标是为满足人类需要,从而弥补了环境伦理在环境立法目的上的不切实际和虚幻。其次,在环境法中讲求经济伦理,反映了“得必须德”的道德合宜主义,即尽管经济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但也必须遵守经济道德和环境道德,或至少是作为经济道德或环境道德的最低要求的经济法律或环境法律。再次,“效率与公平是人类经济生活中两个最基本的价值原理(原则),也是经济伦理的两个基本的道德价值尺度或标准”⑿,因此在环境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环节中讲求效率与公平也成为了在环境法中讲求经济伦理的题中应有之义。最后,环境法的发达必须根植在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土壤之中,而这种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实质上就是理性经济,即讲求伦理的经济。综上所述,环境法与经济伦理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但尽管这种联系是极其密切的但始终也只是其中的一个侧面,经济伦理同样也不能解决环境法中所有的问题,因此还需要在更宽广的伦理视野中继续探询。
四、生命伦理
生命伦理可以说是环境法研究中一个独特的伦理视角。法律意义上的生命是指法律主体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整个过程,而此处所称的生命则主要是指哲学意义上的生命。恩格斯曾对生命的物质基础和本质特征作过精辟的论述:“生命是蛋白体的存在方式。这种存在方式就在于这些蛋白体的化学组成部分的不断自我更新”。生命伦理原“是以生命存在的价值为其全部理论的中心”⒀,只是当代学术界普遍将生命伦理等同于生命科学中的伦理,从而将生命伦理的内涵局限在医学或生命科学领域。本文主要是从生命伦理的原意展开的。环境法产生的客观基础是现实中的环境问题。人类之所以关心生存环境,究其根本是源于人类对自身生命价值的另类思考,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人类对生存环境的看法其实就是生命伦理研究内容的一部分。将对环境法的研究深化到生命伦理层次,是环境法研究中的重要突破:首先,生存是生命的首要价值也是人的第一需要,要满足人的生存需要必须具备一定物质,而物质的供给无一不来源于环境,因此可以说保护环境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维护人的生命价值。这在无形中就提升了环境法立法目的的层次,突显了环境法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其次,运用伦理学中“推己及人”的特有方法⒁,由人类的生存需要、愿望和追求推想到其它物种的生存需要、愿望和追求,从而在体察和理解的基础上自觉地调解人类和其它物种的关系。这就为以法律形式保护其它物种的生存提供了合理的伦理依据。再次,尊重生命价值的伦理理念将自然视为人有机身体的无机延伸⒂,强调要如同爱护自己身体一样爱护自然环境,从而避免了环境伦理中“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论战。最后,生命存在是人的最基本价值,环境法确认了维护生命存在的法律本位,提高了其在众多部门法中的地位,同时也突出了自身存在的重要性。生命伦理本身比较抽象且容易给人以某种“玄学”的错觉,因此生命伦理只能是环境法研究的基点,而对环境法的深入研究还需要伦理学的其它分支学科来完成。
五、科技伦理
“由于环境法将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尤其是生态基本规律和环境要素的总体演化规律作为自己的立法基础之一,因而环境法中便含有大量的反映这些规律要求的技术性规范,使环境法具有较强的科学技术性”⒃。科学技术性是当代环境法的基本特征之一,科学技术与环境法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无论是人类环境问题还是作为解决环境问题手段的环境法,它们的产生与发展都是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以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为己任的环境法是建立在人类对自然规律一定认识的基础上的,它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学规律的基本要求;运用科学技术将有利于环境法律规定的执行、违法行为的认定和争议纠纷的解决⒄。科学技术在环境法中的作用如此之巨大,因此对环境法进行伦理研究时必须思考其中的科技伦理问题。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伦理问题已经渗透到了环境法领域,并对传统环境法理论提出了严重挑战:首先,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在环境立法时,必须对那些需要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上升为法律的生态科学规律和环境保护技术进行道德分析,要充分考虑其道德可能性和道德现实性。其次,科学技术成果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可能一方面有利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但同时也可能引起一系列的现实伦理问题,对此环境法必须进行两难选择。再次,环境立法应当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预见性,它不仅要对现有环境问题做出应对,而且还要对未来的环境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价。某些未来可能具有环境危害科技成果是否能在现今使用,这将涉及到世代的公平和发展的可持续性,因而将成为环境法和科技伦理所共同关注的问题。最后,科技在发展中可能呈现出造福于人或危害人类的两极状态,如何趋利避害、扬长避短,调整和规范好科技发展与人类利益之间的关系,将成为环境法和科技伦理共同的任务。科学技术在环境保护中虽然作用巨大但毕竟不是万能,因此环境法的伦理视野也不能仅局限于科技伦理范畴,而应拓展到伦理学的其它领域。
六、国际政治伦理
国际政治伦理问题主要存在于国际环境法之中。在环境法还未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之前,国际环境法是从属于国际公法体系之下并以其重要组成部分形式出现的。造成这一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因为国际环境法的主要渊源是以与环境问题有关的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公允善良”原则和国际组织的决议等国际公法性规范。“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主体,其中主要是国家在因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发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体现它们之间由其社会经济结构决定的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协调意志的,调整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⒅。有关环境事务的国家间交往、协调,是国际政治交往的主要组成部分;而在国际政治交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国际政治伦理问题,因此研究国际环境法必须高度重视国际政治伦理。“国际政治伦理的研究对象为国际政治中的道德现象,其核心理论问题是国际政治中的权力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⒆。国际政治伦理的某些内容为国际环境法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启示:首先,国际环境法中的人类共同利益原则以及建立在其基础上国际环境合作原则,要求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都负有为人类的共同利益而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和义务,都应当并有权参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合作行动。伦理学研究有关道德和利益关系的基本原理为以上两原则的可行进行了最好的注解,即人类只有在具有共同的环境利益基础上,才可能产生共同的国际环境伦理(道德),才有可能进行环境保护的环境合作,也才可能以此为基础构建起国际环境法的体系。其次,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差别原则,要求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所有国家都负有共同责任,但相对于发展中而言,发达国家应当承担更大或更主要的责任。无论从历史考察还是从现实考察,发达国家生产方式上的畸形发展和生活方式上的享乐主义是导致全球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而且它们占有全球最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最丰富的财力资源,所以发达国家理应对全球环境问题承担更多或主要的义务。这种义务是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的统一,而且由于国际上并没有能真正凌驾于任何国家之上司法组织,所以认为其是一种道德责任可能比认为其是一种法律责任更加切合实际。最后,国际环境领域始终贯穿着霸权与道德的斗争,即在经济、政治等领域处于强权地位的部分发达国家总是试图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并企图在环境问题上控制其它国家,这势必会遭到倡导国家与地位平等的国际道德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而国际环境法就是这种霸权与道德斗争的产物。显然,在国际政治伦理视野中仅能对国际环境法进行研究,而对环境法(特别是国内环境法)的研究应当有更宽的伦理视角。
七、行政伦理
在环境法领域中之所以要研究行政伦理,是由于我国的环境保护目前仍然主要采用行政管理模式。行政伦理主要研究的是在行政管理以及行政权力运用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种道德问题,它存在于包括了环境管理在内的各种行政管理活动之中。我国环境现状出现“局部地区得到控制、总体状况仍在恶化”的局面,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着种种弊端是其主要原因之一。当前我国的环境管理普遍存在着管理部门职权范围不清、机构法律地位不明、行政执法力度不够⒇,甚至某些地方、某些部门出现了相互推诿、相互争利的恶性局面。这种困境的形成有环境法的自身原因,也有行政管理的体制缺陷;要摆脱这种困境不仅需要完善环境立法,而且需要改革目前的环境管理体制。并且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主要是通过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加以规定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环境法与环境行政管理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在环境法研究中应当重视行政伦理问题,其主要理由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环境法是环境管理机构工作的基本准则和执法依据,但完善的环境法律还需要健全的管理机构来执行,因此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应当与加强管理者个人的职业道德、管理机构的行政伦理建设并重。其次,在环境管理机构中强化行政伦理,有利于改进管理的方式和方法,提高管理的效率和效能,从而有利于充分发挥环境法的作用。最后,在环境行政管理机构中重视行政伦理、强调职业道德,与完善环境法中有关环境行政管理机构、管理人员职责的法律规定一起,同为防止和限制环境行政权力滥用机制的不同侧面。但“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完善的法律和健全的机制仍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对环境法的伦理研究还应当继续深化下去。
通过将环境法分别置于不同的伦理视野之中并对其进行了逐个分析,笔者初步勾画出一个以生命伦理为思维原点、环境伦理为理论架构、法律伦理为基本特征、经济伦理为实际基础、科技伦理为前瞻导向、行政伦理为实施保障、国际政治伦理为重要补充的比较完整的环境法伦理体系。当然笔者的论述不可能穷尽伦理学的所有领域,一些对环境法能产生重要影响的伦理领域,如个体的环境道德心理、传统的宗教伦理、中西方传统环境伦理思想及其比较,笔者由于学识有限和篇幅限制还不可能面面俱到。而且本文所进行的研究还相当粗浅,仅仅是在不同伦理领域对环境法进行了简单概述,还未深入到环境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制度以及整个体系当中。所有这些不足都将成为笔者继续进行深入研究的起点,同时也欢迎学界同仁不吝赐教。
【参考文献】
⑴ 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页。
⑵ 涉及环境伦理问题的环境法论著十分丰富,笔者本不想过多论述;但由于环境伦理在环境法研究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保持本文的整体性笔者还是对之略论一二。
⑶ 高利红:《环境资源法的伦理基础》,载于韩德培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04页。
⑷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⑸ 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⑹ 参见郑少华著:《生态主义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4-28页。
⑺ 陈泉生著:《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5页。
⑻ 李建华、曹刚等著:《法律伦理学》,中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⑼ 参见郑少华著:《生态主义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138页。
⑽ 相关论著可参见郑少华:《市场导向:中国环境管理的未来发展趋势》,《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2、3期合刊;张璐:《“经营之法” 的形成——市场化条件下环境资源法的理论拓展》,载于吕忠梅、徐祥民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55页;王蓉:《中国环境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等等。
⑾ 卢风、肖巍主编:《应用伦理学导论》,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第107页。
⑿ 卢风、肖巍主编:《应用伦理学导论》,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页。
⒀ 万俊人著:《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55页。
⒁ 参见罗国杰主编:《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9页。
⒂ 参见李爱年著:《环境法的伦理审视》,湖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⒃ 王灿发著:《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页。
⒄ 参见汪劲著:《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34页。
⒅ 参见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4页。
关键词:三农问题,《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
“三农问题”[1]是我国当前建设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和挑战,它与城乡二元结构问题,西部大开发问题紧密相连。这一问题不解决,我国的现代化就难以真正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也就不能真正的实现。故此,历届政府高度重视,并在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报告中作了特别强调。学界对这一中国当前最大的现实问题也极为关注,研究成果不胜枚举,研究内容更为广泛,成为当前经济学理论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在众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有幸逢阅了美国耶鲁大学政治学和人类学家的《农民道义的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一书,受益匪浅,感触颇深,诚然此作之说可为我国农民问题的研究注入新的活力。
一、《农民的道义经济学》简介
詹姆斯????C?斯科特于2001年和2004年先后两次在中国发行的《农民道义的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一书,以其独特的研究视角和学术魅力,在我国学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2]。该力作集中反映了科斯理论阐释与个案分析相结合的实证主义研究特色,从现实出发来考察东南亚农民生存伦理和反叛逻辑。通读此作,我们很容易发现作者深厚的人文关怀主义情操,他是真正站在农民的立场,深入农民的心理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为社会的弱势群体说话的学者。书中大胆采用了经济学和人类学的研究成果,从理论上构建了“生存伦理”对农民经济活动的重要意义,肯定了其规范性和道义,并实证了“安全第一”原则的决策性和普适性。正如译者所言,本书是一部真正从农民的角度出发,更为现实的考察农民生存和反叛问题的力作。它对研究亚洲乃至世界其它国家的农民问题,都有着极为现实的借鉴意义。
二、启示――“三农问题”
透过此书看当今中国社会的“三农问题”,启示重重。笔者认为 “三农问题”要根本的解决,也要深入农民的心理,站在农民的立场解决问题,而不是纸上谈兵。虽目前国家已投入人力、物力来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收入、增加农业产值,然大量问题尚未解决,大部分农民的贫困问题依然存在,这将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进程,必须高度重视。笔者在接受詹姆斯????C?斯科特思想与理论的基础上,综合国内对“三农问题”的研究成果以及部分个人调查结果,依据现象学的部分理论,对当前我国的“三农问题”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切实发挥政府的援助机制
《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一书指出:“在家庭之外有一整套网络和机构,在农民生活陷入经济危机时常常起到减震器的作用。一个男性亲属、朋友、村庄、有力的保护人,甚至包括政府(虽然较为罕见),都会帮助度过疾病或庄稼歉收的难关。”这就是斯科特所说的援助机制。但显而易见的是,作者对政府援助行为的可靠性难以置信,认为“传统的国家和现代国家都能帮助农民生存下去。然而国家的援助,如果说总会有的话,也是很难靠得住的”。当然这只是作者的主观理解,不管怎样,政府的援助还是存在的。尤其就我国当前的社会而言,政府对“三农问题”极为重视和关心,但重视关心的效果如何,就需要考究了。因此,笔者认为政府应该切实发挥其最基本的援助职能。然当下中国农民的基本生存已不是问题,政府的资助已渐趋落实并明朗化,如农村教育、乡村交通建设及农税取消等等。话虽如此,但我们政府一直所倡导的建设新型农村并没有实现(只有小部分),农民只是暂时满足了基本生活,而在广大农村,子女上学及医疗问题依然很严重,贫困依旧是农民的心病。总之,农民脱贫的目标远远没有实现,治富就更不用谈了。因此就需要政府伸出援助之手,解民于危难之中行政管理毕业论文,切实发挥其援助机制,尽可能地缩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脱贫,共同富裕。
那么,政府如何更好的发挥其援助机制呢?《农民》[3]在对“剥削”进行了现象学分析时指出,“为了达到剥削农民收入的一定平均值的目的,精英阶层可以有极为不同的方法。虽然农民对任何此类索要都会感到不满,但使他感到自己被剥削的最为严重的是那种最经常的威胁其生存要素的、最经常的使其面临生存危机的索要。在农民询问被拿走多少之前,他先要问的是还剩下多少,他要问涉及农民利益的制度是否尊重其作为消费者的基本需要。”从这段阐释我们可了解到,农民真正需要的是维持基本生存的安全感。回归到政府的援助问题上来,我们发现农民需要的其实很简单,就是“安全第一”的生存。简言之,政府保证了农民的安全感,自然就保住了民心,“得民心者得天下”。我们经常宣扬,现代社会农民要治富,就要发展副业,创办自己的企业。然而,斯科特给我们揭示了一个重要的农民行为――规避风险行为。并引用了生存农业经济著作的话作为解释,即“对于勉强生存的农民来说,可恶的风险会相当厉害,因为高于期望值的利润也许抵消不了低于期望值的回报所造成的严重损失”,如此就需要政府来解决农民的风险问题。笔者认为,政府应发动群众挖掘地方特色资源,发展地方特色产业,并首先由政府在本地创办企业,作为示范点。这一方面可以给农民提供就业岗位,保障其“安全第一”的生存;另一方面可以吸纳技术人才,尤其是大学生,也就相应解决了部分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在政府的引导之下,一些有思想有能力的农民看到创办企业的益处,也就必然加入到创业的行列中来。长此以往,毋庸置疑,整个农村的经济就会慢慢发展起来,农民的基本保障和治富问题也就相应的解决。
(二) 加强农民的专业知识教育
《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中指出:“安全第一原则并不意味着农民屈从于习惯:即使是可以避免的风险也不敢承担。当旱季作物、新种子、新种植技术以及市场生产等新事物提供了明确的、实质上的收益并且对生存安全没有风险或风险不大时,人们会看到农民们是冲到前面的。”如此说来,农民需要进行一定的革新[4],只要不是高风险的革新,但是“大量农民的革新行为具有孤注一掷的特征,这使得农民不得不为未知事物而拼搏一番的经济背景同其常见的怀疑主义谨慎态度”行政管理毕业论文,因此,农民要通过革新改善自己的境遇,就要承担一定的经济风险,而这种经济风险只要不是很大,农民就可以坚持下去,不幸的是风险超过预期目标就必然中途放弃甚至破产。在安全第一原则的限制下,农民不会去冒险,只会选择投资少而风险也小的革新,慢慢改善。
鉴于上述一系列农民自身的主观和客观原因,要设法改变农民的生活境遇,降低经济风险,在保证安全第一原则的基础上转变农民的思维,达到投资少风险小的经济目的,同样需要政府这一强大支柱。从长远利益考虑,解决本质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加强农民的专业知识教育,把新的技术、新的经营理念、新的作物品种、新的行业选择等定期传授给他们(当然初期是针对农民中的精英阶层,因为他们有对新事物的优先和乐于接受能力),使农民掌握更多的专业技术(如防虫、播种、育苗等技术)。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并减少风险,以增加利润。当农民真正看到教育带来的现实利益时,必然会全身心地投身于农业生产。如此不仅提高了农业生产率,最主要的是农民的生活得到了安全保障,政府的作用也就真正的发挥出来了,其形象也相应的提高了。并且,通过接受教育,农民的个人素质也相应提高,并更能深刻体会到知识的作用,这就对教育在农村的普及起到催化作用,。如此良性循环,相信我国的农村、农民、农业问题就会稳步、良好的解决。
当然笔者的观点有一定的空想成分,这一政策要真正实行是不容易的。由于广大农民同胞知识水平非常有限,认为教育只是年轻一代的任务,他们多年的经验积累是不需要进行教育的,而且可能对农业知识教育有排斥心理(不懂其中的摘要农民中的精英阶层的支持,然后再将其经验传授给其他的农民。等农民看到了新技术的成果时,自然就投身于学习及实践中去。
(三)整合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斯科特在《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中引用了S?爱泼斯坦的一句话:“贱民阶层之所以乐于接受这种给予这种固定报酬的制度,是因为即使遇到灾年它也给予安全保障”。对农民而言,稳定的安全保障比市场经济利润等重要,而土地就是农民最稳定的保障。因此行政管理毕业论文,对土地的优化分配和合理利用是关键。当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然而现代科技日新月异,以家庭为主的小块土地已不能适应现代科技社会发展的要求。在调查中我们可以明显的发现小块土地的效率低下问题。由于整块的地被分成若干个小块头,尤其是在平原地区,本来大型的机器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作业,但是由于地形问题或是面积问题,导致大型先进的机器作业很难实施,只能进行小机器作业,效率相对底下,而且耗时耗力。再者其农产品(如小麦)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时,必然会因为量少且质不高而廉价出售,如此,农民的经济收入就明显降低,若遇上灾年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很多农民觉得发展本业不能维持正常的生活,不得不背井离乡,外出打工,农民作为一种特殊的群体进入城市,摇身变为农民工,并成为现代城市一道新的风景线。他们的生活状况、心理健康成为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可见土地对现代的中国农民而言已经不是最稳定的收入了(当然是最基本的生存保障),要提高和改善农民的收入及生活水平,就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农民的本业――土地出发,对其进行优化管理及合理利用。
那么怎样施行此项任务呢?笔者认为应重新整合土地,即全部没收农民的土地,并将土地转让给承包商,再由政府发给农民固定的生活补助(当然是要满足农民的生存),这样农民的生活得到保障,有稳定的收入,可以像产业工人或公务人员一样,每月有固定的工资。如此农民为了生活的更好,外出务工,就可得双份的工资,社会上存在的看不起农民的思想也就慢慢的消失,农民的待遇提高了,整个社会也就和谐了。再回到土地上来,承包商可以利用大片土地进行大机器作业,不仅效率高,省时、省力,而且经过专业技术的指导(承包商有条件雇佣农业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也就随之提高。这种上下兼顾的政策才是解决三农问题之道。
综上所述行政管理毕业论文,要真正解决好“三农问题”,需要政府的财政支持和政策转变,在保证农民“安全第一”的生存原则之下,通过一定的援助机制及智力支持帮助农民脱贫治富,协助农村发展事业、推进农业进入现代化轨迹。
三、结语
詹姆斯????C?斯科特的《农民道义的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这部力作对农民问题进行的深刻剖析对于我们解决“三农问题”有很大的启示,无论是理论阐述还是个案分析,都本着客观的原则,聚焦于农民的切实感受和切身利益,这种替弱者说话的个人主义情操实为可贵。中国作为农业大国,处理好农民问题是重中之重,而解决农民问题的关键就是要理解农民,满足农民的心理需求,从农民的切实感受和切身利益出发,真正站在农民的立场上,而《农民道义的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就是很好的理论与实践教材,从中汲取营养,才是治“三农问题”之本。然该力作是以东南亚农民为例进行的考察研究,是否符合中国农民的实际尚存争论,但笔者认为其理论(如生存伦理,安全第一原则)是完全可以解释中国乃至亚洲所有农民的实际状况的。基于此,笔者在粗浅理解该作的基础上,对我国的“三农问题”提出一点看法,意在对此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美]詹姆斯????C?斯科:农民道义的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 ,译林出版社,2004. 5
[2]马遂: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国时政经济出版社,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