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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行政监察法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一、基本情况
1、加强对《监督法》贯彻学习的监督,增强廉洁从政意识。《监督法》是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行动指南。论文百事通这部法律颁布后,市人大在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学好该部法律的同时,及时向政府提出建议,将学习宣传《监督法》和《行政监察法》同开展干部廉政勤政教育工作紧密结合,组织开展《监督法》和《行政监察法》专题培训。并要求在教育对象上要突出一个“广”字,在教育形式上要突出一个“新”字,在教育内容上要突出一个“实”字,编印《党员干部警示教育手册》、组织廉政专场文艺汇演、向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及家属发送廉政短信以及“致全市领导干部一封信”等,深入开展廉政勤政教育活动,提高了广大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
2、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监督,确保政令畅通。一是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业强市、环境立市目标,全面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对林权制度改革、农村税费改革、安全生产管理、资源和环境保护、救灾款物和低保资金使用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审查;对创建“优秀旅游城市”、矿区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等进行了专项检查。通过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专项工作检查,提出合理建议,保证了政令畅通,推动了实施“四轮驱动”战略,确保经济总量翻番目标的实现。二是全程监督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扎实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建议市政府制定《新区建设、矿区棚户区改造、土地出让等重点领域实行全程监督的办法》和《关于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规范了招投标市场秩序和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行为,防止了公共资源收益的部门化和福利化。
3、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提升为民执政的公信力。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精选题目的原则,以土地征迁、教育收费、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涉农收费等行业、部门为重点,确定议题,开展(三查)活动,确保了《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认真贯彻实施,使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如通过开展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情况的调查,对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确保了征地补偿费的全额按时拨付和发放;通过开展《劳动合同法》的贯彻执行检查,对企业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市政府查处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追回农民工工资百万元;通过开展《环境保护法》的执法检查,对企业违法排污问题进行了全面调查,限期治理;通过开展教育乱收费专项调查,促进了教育“一费制”收费办法的落实;通过开展药品质量专项检查,规范了药品采购和医药市场秩序;通过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治理检查,规范了涉农用水、用电、建房、计生等收费行为,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
4、加强政行风建设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一是结合开展(三查)活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勤廉情况一并监督检查,督促监察机关开展经常性的勤政廉政巡查,强化行政效能监察。二是开展《监察法》执法专题检查,听取监察机关查处公务人员违纪违法和失职渎职问题,切实维护行政纪律。二年来,督促监察机关开展各种政行风监督检查活动,提出整改措施;有数名干部受到责任追究,几个单位被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使软环境有了极大改善,为招商企业搭建了良好的发展平台。
5、加强行政效能监督,建立勤政高效法制政府。一是建议市政府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市政府组织专门力量,先后三次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使行政审批项目大幅减少,降低收费几十项。二是督促政府深化政务公开。围绕“人、权、钱”三个重点问题,扩大群众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三是建议实行服务公开承诺制。行政部门对服务项目全面对外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向社会公开办事服务承诺,社会反映良好。四是建议设立新区政务服务大厅,将行政审批项目纳入政务中心统一办理,实行“一站式办公”、“一个窗口服务”、“一条龙审批”等便民、利民措施。通过上述工作,减少了审批环节,缩短了办事时限,提高了办事效率。
二、存在问题
通过开展调查研究,依法行政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是:
1、监督意识还不强。个别常委会组成人员监督意识不强,监督的主动性不够,不善于调查研究、对问题不求甚解,研究不深,分析不透,自身业务学习不够,监督水平不高。
2、监督魄力不足。工作中瞻前顾后,缩手缩脚,怕越权和越位。将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销等刚性监督手段弃之不用,审议发言隔靴搔痒,不痛不痒,监督魄力不足。
3、对《监督法》的学习和宣传不够。个别行政执法部门对《监督法》的立法意义认识不足,学习宣传不够,依法主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
三、几点建议
依法行政监督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紧紧围绕贯彻执行《监督法》这条主线,加大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强化监督意识,提高监督能力;努力做到依法监督、敢于监督、勤于监督、善于监督,确保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为实施“四轮驱动”战略,促进经济总量翻番作出应有贡献。
一要加大法律宣传贯彻的监督力度。把《监督法》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的宣传贯彻纳入全市普法总体规划,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让社会各界都了解人大依法监督的职责,增强对人大依法监督重要性的认识,支持人大常委会开展依法行政监督工作;要增强行政机关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的意识,加强与检察院、法院、审计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形成依法监督的合力,提高依法行政效率。
二要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力度。按照《监督法》规定,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流程,严把文件审核关,确保文件内容的合法性、执行的可操作性,减少制作的随意性;要完善和规范行政监督检查机制,做到专题检查和经常性监督检查相结合,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管理能力。
三要加大行政效能建设的监督力度。建议市政府要加强《行政复议法》的贯彻执行,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搞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权。要监督市政府认真执行重大决策规则,全面落实听证、公示、和重大事项社会风险评估制度;督促市政府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政务公开的内容、方式、时间和程序,加强新区政务中心建设,完善服务功能,简化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限,方便群众办事,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论文摘要:在福利国家、给付行政等新颖国家目的观出现的现代,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化,政府职能也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行政合同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被广泛运用。行政合同在我国的发展大概始于上世纪末,但法律中一直未明确定义,且各方面规定也不健全,如:理论基础的薄弱,概念的模糊,权利义务配置不明确,程序规范缺乏具体性等。因此,我们在肯定行政合同符合时代性的同时,须不断完善其法律制度,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
一、行政合同的法理分析
“行政合同”即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1]行政合同是行政民主精神的体现,是20世纪初叶以来公法与私法彼此渗透的结果。上世纪,民主思潮的兴起,福利国家、给付行政等国家的出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的作用不再限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方面,而扩大到环境、经济、社会保障等各个领域。从“守夜人”的消极依法行政到积极干预市场运作。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柔和,富有弹性的手段,在这样的背景下被广泛运用起来。
而至于“行政合同”的概念,在我国,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当然各种观点的主要分歧体现在对行政合同主体的认识上。人们一般认为,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意。但也有不少学者将其外延无形扩大,扩展到行政机关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其所属机构或工作人员之间的合同,甚至包括非行政主体之间的合同。笔者认为主体的扩大化使改制度存在着适用法律上的困难,救济途径的复杂化,不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所以,基于我国的国情,行政合同主体限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为妥。
因此在笔者眼里的行政合同应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性。(1)在形式标准上,行政合同的主体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具有选择权。如行政合同一般通过拍卖,招标等形式达成 。(2)在实质标准上,订立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某些目标,同时又引起了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如果仅以“行政目的论”来定性行政合同,则将会导致行政合同范围的扩大,但如果兼顾“法律关系论”则在某种程度上补充了“行政目的论”的不足。(3)行政合同的行政性还表现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上。在履行行政合同过程中,行政主体具有某些单方面行政优益权,如监督权,指挥权等。2.合意性。行政合同与一般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是在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所达成的合意。在某种程度上,行政合同属于双方行政行为。这意味着行政合同在具有行政色彩的基础上受契约自由原则的指导,这种自由体现在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合同是否订立,行政合同的具体内容等有一定的选择权。行政强制性在合同缔结过程中被意志自由所取代。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修正行政合同内容的建议,行政主体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相对人的要求做出适当的让步,从而在此基础上达成合意。
二、行政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配置
行政合同权利义务的设置必须以实施特定的行政政策,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为基点,同时兼顾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合理性,平衡性。因此,在行政合同的权利义务配置过程中,应该既赋予行政机关适度的主导性权利,又积极发挥行政相对人的监督作用。
首先,行政合同的行政性要求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享有主导性权利。这种主导性是由行政机关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所具有的各方面的优势所决定的。为实现行政合同所预期的特定的行政目的,行政机关适度的主导权有利于行政合同的缔结与履行向着其目标发展。然而,在我国,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的具体权利义务设置并无明文规定,行政合同法律制度体系尚未建成,尽管通过实践,出现了为实现行政目的来配置权利义务的思想,但这种思想并不能得到全面地贯彻。作为行政机关应认真对待其主导作用,谨慎处理权利的放弃。当然,过浓的行政色彩与行政合同合意性的特征相悖。所以,我国行政合同制度构建应以适度为原则来确定行政机关的主导性权利。
其次,在行政合同法律关系中,赋予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监督权。虽然行政合同法律中的权利义务按保证特定的行政目的的优先实现来配置,但并不排斥以保证行政相对人参与合同所预期的利益实现为目的来配置。我们须考虑到行政相对人之所以参与到行政合同中来,必定有其所追求的利益,若无视这一点,必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行政目的的难以实现。因此在法律构建中,应充分调动行政相对人的缔约积极性,注意在该层次上的权利义务配置。从这一层面上讲,赋予行政相对人的监督权尤为重要。在保证相对人预期利益实现,调动其积极性的同时,防止行政机关恣意行为,及时、有效地实现行政目的。
综上所述,在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配置过程中,由于行政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行政合同相比较民事合同而言,会出现权利义务倾斜亦或不平衡。具体表现为向行政机关一方的权利倾斜和向相对一方的义务倾斜。当然,这种倾斜是有一定限度的,必须以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为标准,而且行政机关不可越权实施相关行为,也不可给相对人设置不必要的义务,或任意扩大其义务的范围,从而使行政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配置趋于合理。由此可见,在制度构建上,我们所要追求的效果是:就行政机关而言,要将行政合同纳入依法行政理念支配之下,既要确保通过行政合同实现特定行政目的,推行特定的行政政策,又要防止和杜绝滥用行政优益权,欺压或侵犯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就行政相对人而言,要保证其主体资格,调动其积极性,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充分行使其意志自由表达权。
三、行政合同的程序规范
行政合同作为行政管理的手段之一,其缔结、变更、解除须完整的程序规范加以归置,以防止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失范情形。基于行政合同双方不对等状态以及行政机关较大的主导性权利,这种程序规范与控制尤为必要。
结合各国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及其经验,在我国行政合同制度的构建中,应当确认协商制度;听证制度;书面要式主义;公开、回避、平等竞争原则;说明理由制度等重要程序制度,同时建立上级机关的“参与保留”制度、严格的审计制度以及通过行政监察等途径追究失职者的归责机制。[2]
协商是贯穿行政合同制度的重要精神,也是行政合同合意性的重要体现。协商使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政策有更深入的理解。使政策能够有力地得到贯彻,行政合同得到顺利地履行,有效解决冲突。在德国行政法中,协商还用于调整行政主体与受合同影响的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由此可看出协商应是行政合同程序制度构建中的重要制度和措施。
听证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采取某些制裁性措施之前的必经程序。在此过程中听取社会意见,相对人的相关辩解,从而使行政机关正确、合理地行使主导性权利,杜绝行政恣意行为,实质上也是相对人及社会行使监督权的体现。笔者认为在制度构建中应明确必要听证程序的情况,如涉及相对人重大利益时的听证程序和非必要听证程序的情况,这种方式更灵活,效果更明显。
行政合同采取书面要式主义,有利于明确行政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事先预防可能产生纠纷的根源,也便于用约定的途径及时解决纠纷。
公开原则是构建和谐社会、阳光政府的内在要求,许多学者就主张行政合同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这种公开、公平竞争方式有力地避免了内部交易,暗箱操作。回避制度是为了维护行政合同行使的权威性和客观公正性而必须设置的。
说明理由制度应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对自己所作所为须做出必要解释,当然在制度构建时要明确承担该义务的情形。这能够使行政机关在做出决定时更加审慎,也便于事后审查。
参与保留制度是在缔结行政合同时必须怔得其他行政机关(多为上级行政机关)的核准、同意或会同办理的程序。[3]该制度的设置,使某些行政合同牵涉更多的机关,能有效防止单个行政机关恣意行为,对增加决定的正确性也很有裨益。
审计、监察等归责机制是完善行政合同法律制度中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审计、监察机关对行政合同,尤其是涉及经济利益的行政合同进行监督,使行政行为公开化,防止腐败。
以上是行政合同程序制度构建的一些具体制度、措施,当然并不全面,有待于在实践不断充实、完善。有利于行政目的实现,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行政机关公平、公正地行使主导性权利的相关程序均应纳入该法律制度体系中。
综上所述,行政合同的大量出现,是符合以人为本的行政管理理念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行政合同作为一种具有时代特色的管理模式,备受关注。但我国现行行政法律制度中关于行政合同仍无明确、具体规定。因此,构建完善的行政合同法律制度已刻不容缓。
注释:
[1]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347。
[2] 任中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58。
[3]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18。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版。
[2]周伟,试论行政合同的界定及其解决机制[D].,2006年9月25日。
[3]余凌云,行政契约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版。
[4]任中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
〔论文关键词〕法治政府;依法行政;三大机制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党的十七大“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中之重。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实施7年来,我国依法行政工作已经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如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如何从体制机制上找准抓手和平台,是新时期依法行政工作面临和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 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成就与困境
1.建设成就
我国在推进依法行政的征程上,不断探索与创新,政府法制工作从无到有,不断规范与完善,尤其是在《纲要》颁布实施以后,法治政府建设迈出了坚实步伐,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不断提高;行政决策机制日渐完善;政府立法工作从粗到细,逐步覆盖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行政执法行为逐步规范;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逐渐形成;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由弱到强,有力地保证了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应该说,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目前已经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也是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
2.现实困境
虽然我国在建设法治政府的征程上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具体表现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体制机制不成熟、不健全,推进力度不稳定。实际工作中“概念法治”、“形式法治”和“两张皮”现象比较突出;建设法治政府的推进动力单一,主要依赖于“人”的自觉性,存在以“人治”推动“法治”的特殊现象;法律制度在保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上相对滞后,立法与改革的关系不够衔接;以人为本和保障民生方面的制度建设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部门利益的倾向仍然比较突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职能缺位、越位和不到位的情况仍然突出;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执法行为不规范的情况仍然突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不理想。有的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有畏难情绪,对依法履职底气不足,被动作为的情况比较突出;政府法制工作还比较被动,服务大局的思路和办法还不多,能力还不强。机构建设欠账太多,与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很不适应,严重制约了政府法制工作的正常开展。这样的状况,很难担当起繁重的依法行政的工作任务。
二、建设法治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机制问题
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要实现健康、有序、持续地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从机制抓起。机制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抓机制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侧重于对事物发生、发展内在规律的把握;同时,抓机制也是一项关键性的工作,能够把握事物的运动机理,更加能动地、有效地驾驭事物。抓机制不仅有方法学上的意义,更能体现我们对法治政府本质的认识和对建设法治政府过程的认识。
1.建设法治政府的机制保障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机制系统庞大,关系复杂,需要研究和完善的机制很多。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和完善“三大机制”,即建设法治政府的动力机制、评价机制和监督保障机制。研究“三大机制”既是理论指导的需要,也是实践推动的需求。动力机制要解决建设法治政府的动力问题,建设法治政府能否被推动或取得预期的发展,很大程度取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动力。因此,动力机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机制。评价机制要解决法治政府建设评价的主观性、随意性。评价是一个基础性工作,是对工作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和完善建设法治政府的评价机制,是科学、统一、客观、公正衡量一个地区依法行政法、建设治政府的能力和水平的前提。监督保障机制要解决的问题是发现和纠正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中一切违反法律规定、法律原则的行为,防止和纠正出现的偏差和失误,确保行政管理活动全面依法运行,保障各项评价指标执行到位,推动建设法治政府各项工作实现预定目标。
2.“三大机制”的相互关系
建设法治政府的动力机制、评价机制和监督保障机制是有机统一、相互影响、互相促进的关系。动力机制的本质在于调动主体的积极性,通过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形成合力,以使法治政府建设持续推进;评价机制则为法治政府建设成效提供价值评判标准和检验依据,使法治政府建设可操作、可评判;监督保障机制目的在于通过遏制行政权力的滥用,防止权力寻租和腐败,提升行政效能,确保法治政府建设的方向和目标不动摇。没有动力机制,法治政府建设将缺乏动力而陷于僵化、停滞状态;没有监督保障机制,行政权力将失去制约,产生权力腐败,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此外,动力机制和监督保障机制是否有效运转,要依靠评价机制提供一套科学指标体系来判断和考量,从而检验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总之,三者之间是互相配合、互为保障、相辅相成的关系。建设法治政府,不仅需要“三大机制”各自具备良好的性能,还需要它们有机的结合,协调稳定的发挥其总体功能。
3.“三大机制”的运行环境
建设法治政府机制的运行环境是指影响建设法治政府机制运行的各种外在因素和条件。建设法治政府机制的设计离不开环境的现实;机制的运行必须依赖于环境的协调与保障;机制的运行必然作用于环境,对环境的条件提出改变或者改善的要求;只有机制和环境相互协调,相互适应,建设法治政府机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建设法治政府机制的运行环境包括法治环境、政治环境、社会人文环境、经济环境、国际环境等诸多方面。
三、建设法治政府的“三大机制”
1.动力机制
动力机制是关于动力的内部结构和形成机理,动力的形成、发生的原因、各种要素间的关系。建设法治政府的动力受动因、动能、整合三大要素影响。动因是动力产生的原因,归纳起来有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文化因素、改革因素、法制因素等因素。动能是在一定条件下能够或者可能产生动力的各类资源的总称,主要包括人、政府、制度以及规划与计划、领导与指导、教育与培养、监督与考核、褒扬与批评等。整合是动因和动能作为机制系统内的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律相互之间的融合、联系。整合是动因与动能结合,并被激活后形成动力的过程,是动因和动能转变为动力的过程;整合也是若干动力叠加、融合,形成更大合力的过程。动力包括单一动力和复合动力。一种动因与一种动能的融合产生单一动力。一种动因与多种动能的融合产生复合动力。比如,将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调整政府管理职责作为动因,将制度建设作为动能,就产生政府机构改革的动力;将顺应民主政治发展作为动因,将领导干部作为动能,就会产生转变领导干部执政理念,恰当调整权力与权利平衡关系,提高领导干部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动力;将转变政府职能作为动因,将各级各类公务员作为动能,就会在广大公务员中产生转变行政管理理念,保障公权力正确行使的动力;将加强法治建设作为动因,将行政行为作为动能,就会产生规范行政行为、公开行政过程、加强监督考核、落实执法责任制的动力;将执政党关于加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决策为动因,可以同时在一系列动能上进行系统的、全面的融合,可以以法治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理念和能力培养、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制度、制定规划与计划、监察考评等等为动能,产生推进法治建设进程的强大动力,使建设法治政府的速度大大提升,收到很好的推进效果。
现行的动力机制主要是“首长”推动型的建设法治政府动力机制和政府主导型动力机制。“首长”推动型和政府主导型的动力机制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目前特别需要建立其他社会成员参与的动力机制。一是要科学发挥党在建设法治政府中的核心引领作用。二是要扩大公众参与,构建“政府+公众”双引擎动力模式。三是要借助建设法治政府对政府公信力的提升,构建和健全法治政府公信力的内动力机制。四是要发挥非正式制度的动能作用,构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复合动能体系,为法治政府的建设提供高效的、复合型的推动力。
2.评价机制
评价机制具有导向、尺度和监督功能。在设计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时需要把握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阶段性原则;将人民满意度作为衡量法治政府建设的标准,正确处理好社会评价与自我评价和上级对下级评价的关系;充分考虑运行成本。考评指标的标准、内容要科学合理、简明扼要、易于操作。
《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是近年来四川在着力推进依法行政中的重要创新成果。该指标体系既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又具有推进依法行政的实际价值,最大的特点是指标简化,重点突出,贴合四川实际,并十分注意回应社会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期待。一是指向明确。指标的考评对象是市县政府,这样突出了依法行政的重点和难点,把握了工作的重心和大局。二是方式创新。是“评估”,不是“评价”,用较少的指标来估价总体情况,这既符合工作实际,又体现了客观规律。三是内容创新。突出了依法行政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紧紧围绕行政决策、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执法等方面设定评估指标。四是建立配套制度。制定了《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办法》,与《评估指标》相配套,保证《评估指标》运用得到落实。五是评估方式创新。评估采用上一级人民政府评价、被评估单位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评价结果在评估中所占比得自上而下逐级递减,社会评价结果在评估中所占比重自上而下逐级递增。2009年该指标首先被实际运用于四川省6个创建法治政府示范市县依法行政工作,发挥了很好的引导和考评作用。《评估指标》应当作为考核、任用、晋升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成为考核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工作的“硬指标”、“硬实绩”和“硬约束”。
3.监督保障机制
监督机制是一个庞大的制度体系。建设法治政府的监督既包括政府的层级监督,还包括政党、人大、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既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又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监督具有修正、反馈、预防和保障功能。
监督保障机制的运行应当围绕动力机制的实现进行。组织建设是监督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强化考核是监督保障机制的有效抓手,制度机制完备是监督保障机制实现的重要保证。要积极发挥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专门监督的作用。以权力制约为突破点,进一步完善权力制衡结构,以权制权;科学分解内部权力,合理分权;规范权力运行程序,依法制权;推行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严密监督网络,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注重完善民主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推进民主监督制度化建设;逐步实现权力公开透明。监督保障机制要搭建有效平台:关键是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制约;核心是行政权力的限制;基础是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效能要靠政府信息公开;要进一步创新行政复议机制。
四、四川建设法治政府的纵深探索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机构(以下统称“采购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也可以借助采购人、采购机构已有的专家资源建库。
第六条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
第八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对达不到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可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认定为评审专家。
第十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向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机构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自我推荐或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
(二)文化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评荐意见。
第十一条凡经财政部门审核登记的专家,即获得评审专家资格。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颁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并参加必要的政府采购培训;
(三)本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对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财政部门可以随时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
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不包括本条第四款内容);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私人情况予以保密。
第四章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要相对分离。财政部门要建立专家库维护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即政府采购专家库的维护管理与使用抽取工作分离。
第十九条抽取使用专家时,原则上由采购人或采购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同意,也可以由财政部门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后,推荐给采购人或采购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二十条每次抽取所需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多抽取两名以上候补评选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
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
第二十一条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但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统一建立的专家库必须公开向采购人、采购机构提供服务,不得有意隐瞒专家库资源。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学习。
第五章违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
(二)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四)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六)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将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四)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五)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七)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三十条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级监察机关要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评审专家的个人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涉及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通报批评、不良记录和取消资格等对评审专家的处理结果,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
论文关键词:农机,维修业,调研
0前言
推进农机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切实贯彻落实《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7号令),规范农机行业就业准入制度,是农机主管部门的职责所在。
1现状调查
在2006年11月底,安康市就对农机维修管理工作着手做了安排布置,召开了全市农机维修工作研讨会,由于种种原因,会后各县区基本没有开展此项工作,给农机化管理工作造成许多不利影响,为及时扭转这种被动局面,迅速促进《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的全面贯彻实施,在2007年年初又下发安农机管发【2007】05号《关于认真开展农机维修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紧急通知》,就一些具体操作事项做了详尽解释,并深入到相关县区进行督导,有效地推动了此项工作的开展。当年就有汉滨、旬阳、岚皋三个县区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共培训、考核、鉴定农机修理工108人,其中初级工20人,中级工61人,高级工27人。各县区农机管理部门在积极做好宣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范、审定、定级农机维修网点11个。2008年汉滨、旬阳再创佳绩,共开展职业技能鉴定114人,其中初级工21人,中级工65人,高级工28人,清理整顿维修网点233家。由此全面启动了我市农机维修网点管理工作的开展。2009年此项工作在全市十县区逐步展开,全年共鉴定农机修理工342人,其中高级工24人,中级工123人,初级工195人。
2006年就对辖区十县区进行了农机行业就业准入职业进行了摸底调查,重点对农机修理工、农机营销员、农机服务经纪人、机动植保机械操作工四个工种进行了调研,这四个工种全市目前共有从业人员830人,其中农机修理工263人,农机营销员152人,农机服务经纪人5人,机动植保机械操作工410人。农机修理工是较早试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工种之一,但截止目前也只有563人参加了农机修理工技能培训和持有农机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文化程度以初中毕业为主,年龄多在35-50岁之间,现状不容乐观,培训任务还十分艰巨。
2主要工作措施
2.1统一思想,摸清底子。
召开专题会议,下发专门文件,并由领导带队亲自深入到基层乡镇,会同相关方面调查摸底,宣传动员,我局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多次深入一线宣传指导督办此项工作,从而使《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贯彻落实工作拉开了帷幕。
2.2联合工商,夯实基础。
自57号令实施以来,各县区农机部门在积极做好宣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多次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磋商联系,达成共识。目前已有五县区联合工商行政部门就《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的实施下发了文件,例如旬阳县在2007年6月初与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之后县农机局、县工商局共同派员深入各乡镇,摸底调查、登记造册、宣传引导,督促农机维修从业人员参加法规、技能学习培训。同时对从事机械维修者的经营范围予以严格限定,对那些既有农机维修业务,又不愿意参加农机培训考核,不接受农机行业管理的人提出申明,一旦发现其从事农机维修,工商行政部门会同农机管理部门将依照《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予以处罚。旬阳县农机、工商部门还建立了农机维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把农机维修管理纳入年度业务工作范围,建立长效机制,为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农机维修网点管理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3、规范对象,鉴定资格。
对申报资质鉴定的农机维修从业人员,农机职业鉴定部门严格按照《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要求和省农机局印发的《〈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及相关政策问答》规范其申报的职业等级,对学历不够或从业年限不够者一律降级申报,或不予考核鉴定,从而在审查对象时控制了不合资格标准人员的进入,为后来的培训考核理顺了程序。
2.4强化培训,严格考核。
农机职业鉴定部门还给每个申请鉴定的农机修理工印发了相关的学习资料。在鉴定考核前,邀请有关单位领导和专业考评员,按照规范要求对申请鉴定人员进行了农机维修职业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2007年3月28日在汉滨区组织召开了安康市首次“农机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现场会”,此项工作实现了零的突破;同年11月21日,旬阳县农机局对全县59名农业机械维修工进行培训和考核,这是我市工作力度较大,鉴定人数最多的一批农机维修工。为推进我市农机维修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探索了积极的经验。
3存在问题
3.1部分县农机部门自身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重要意义认识不高,重视程度不够,没有紧迫感。由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跟不上,农机行业队伍总体素质不高,如调查的830名农机人员中,初中文化水平以下的占83.3%,中专以上毕业者为零。即使实行就业准入的农机修理厂(点)中的农机维修人员,也有81.4%尚未取得上岗资格证书,致使在农机维修生产企业中,存在严重的不安全隐患。
3.2就业准入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国家和有关部门的配套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没有真正得到落实,缺乏推动、监查手段和措施。至今没有形成农机修理工职业全面持证上岗。据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在社会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及就业准入控制、技术工人持证上岗制度”的要求差距太大。
3.3经费短缺,投入不足,制约了职业标准、鉴定规范、鉴定试题和培训教材等基础性技术文件的完善工作。
3.4发展不平衡。地区和城乡之间差异较大,有些山区县发展缓慢,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还没有开展。
4工作建议
4.1加强领导,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列入农机化事业中去,加大宣传,积极争取各级领导的重视和社会的支持,使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领导的日程上有席位,在社会上、群众中有地位。行业内部坚持行政管理和技术支持相结合,明确领导、指导、实施三类组织机构的职责任务,切实建立起横向联、纵向统、条块结合,内外协调,职责明晰,分工合理,顺畅高效的运行机制,创造一个宽松的工作环境。建立培训、鉴定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用人、任职、待遇中的激励作用,调动劳动者学技术、学业务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4.2全面落实农机行业就业准入制度。贯彻落实《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和农机行业就业准入制度。对农业部确定的实施就业准入的职业,要采取行政监察、技术监督、日常监督等形式严格实行就业准入政策,全面落实持证上岗的要求,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就业准入制度的严肃性。
4.3不断拓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业务领域,扩大职业技能鉴定覆盖面。可结合“三夏”、“三秋”,承担农机跨区作业农机经纪人、农机商品营销员、维修服务人员、机动植保机械操作工的培训鉴定工作。为保护性耕作和秸秆还田项目的实施提供师资培训和售后服务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在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中稳步推进技能鉴定工作。
4.4树立“社会效益第一、鉴定质量第一”的观念。从规章制度、约束机制和操作程序上严把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关。时时处处为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为企业服务,树立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良好的社会形象,确保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含金量。
4.5抓好职业技能考评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专人专管,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充实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必要力量,明确任务和目标,搞好规划和布局,真正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事业来开拓。
(一)教育质量有新提升教育基础不断夯实
1、幼儿教育规范发展。幼儿教育全面发展,全区每一街道(镇)均建成一所中心幼儿园,在园幼儿17314人,入园率96%,幼儿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9%。开展试办幼儿园的全面检查,审批了51所“试办幼儿园”。召开幼教会议,逐步理顺街道中心幼儿园与村级幼儿园的管理体制,使全街道幼儿园做到了“四统一”(即统一招生、统一收费、统一管理、统一考核)。召开幼儿教育集团化管理现场会,推进了我区幼儿教育集团化管理步伐。组织召开幼儿园课程培训会,编制幼儿园情况一览表,推动我区幼儿教育质量再上台阶。组织参加*市庆“六一”幼儿绘画比赛和教师主题环境创设评比活动,我区成绩名列前茅。积极开展示范性幼儿园的争创活动,省示范性幼儿园达到6所,市示范性幼儿园达到6所。
2、义务教育全面发展。继续实施“放两头、保中间、活全局”的发展战略,巩固了“两基”成果,基本达到高标准。强化学籍管理,促进了全区学籍管理规范化建设。狠抓了“五项工程”建设,全面开展“校舍隐患”排查工作。全年投入资金1250万元,如期完成省农村学校食宿改造工程5个项目,建筑面积达11910平方米。投入2694万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田径场、改厨改厕、硬化绿化及校舍维修改造等项目62个,面积42175平方米。“爱心营养餐工程”和“贫困生扩面工程”落实到位,投入资金270万元,发放营养餐券4746张,义务教育券13946张,资助面达到13.99%。小学入学率、巩固率均达到100%。初中入学率达到99.81%,巩固率达到99.98%。盲、聋哑、弱智三类残疾儿童入学率为98.02%。“三残”适龄儿童少年、低保线以下贫困家庭子女均享受全免费的十五年基础教育,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贫困家庭子女亦享受全免费的义务教育,投入2万元对20名特困生给予生活补助。
3、高中教育均衡发展。实施高中入学成绩准入制度,设定普通高中、综合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积极推进高中新课改,开展“学科培训——学科调研——成果展示”为模式的新课改活动,组织了12次学科培训,开设了13个学科专题讲座。组织校长、教师外出考察学习,提高高中师资质量。出版了四期《课改动态》。加强课题研究,积极撰写教学科研论文。高中教育全面普及,初升高比例达到99.87%,比2000年提高31.2个百分点。普职教比继续保持1:1。
4、职业教育稳步发展。进一步落实省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发挥职业教育集团作用,与62家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投入134万元,加强*第二职业技术学校的校舍建设和教学设施改造。开展百名教师下企业,百名技师进校园的“双百”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教师的业务水平。实施*区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爱心营养餐工程,748名贫困生受惠,总金额15万元,占在校生比例11.1%。开展中等职业学校贫困生资助工程,全年投入180万元资助1397人次,占在校生总数的10.5%,促进了职业教育的和谐发展。
5、成人、民办教育持续发展。5个街道成立了社区学校,城乡成人继续教育网络全面建成;加强农村劳动力技术培训,600名农村预备劳动力参加了技能培训,277人毕业;*职业中专成为全区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为全区新农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3053人参加自学考试,实考2726课次,合格1410课次,毕业?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对全区130所民办教育机构进行了年度审查并公布结果。承办了在书生中学召开的全国民办学校品牌建设研讨会暨*省民办普通高中联谊会。加强民办学校调研,努力解决民办学校教师的后顾之忧。
(二)教育创新有新突破,教育均衡全面推进
1、教育精细化管理全面开展。召开了“开展教育精细化管理”为主题的暑期校长读书会,大力推进学校教育精细化管理。通过聆听专家报告、专家和校长对话等多种形式进行了学习和交流,加强了校长的精细化管理理念,促进了学校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化。举办了第二届校长论坛,有18位校长走上讲坛,就“教育精细化管理”作了演讲,并聘请了*大学、省教科院3位专家作点评,有力地提升了学校教育精细化管理水平。编辑刊发了学校精细化管理工作总结专题,进一步加强了教育精细化管理经验的交流和推广。
2、农村完小建设卓有成效。切实加大完小教育投入力度,推进教育均衡发展。协助区政府举行了*区农村完小建设现场会,进一步加快了村完小建设。加大完小教育调研力度,组织开展联系学校及“完小”蹲点调研活动。分6个小组赴全区各联系学校及最基层的村级小学---“完小”,组织召开恳谈会,参与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思路,了解新课程的实施情况,了解师生的思想、生活、工作状况,摸实情,办实事,走访慰问完小家庭贫困学生。加强完小教研活动,开展了全区性的“中心校与完小科研互动式行动研究”活动,召开了完小教科研现场会。加强完小教师队伍建设,开展面向全区农村学校的第十三届星级教师评比活动,提高了完小教师队伍素质。基础设施建设卓有成效,举行了百万体育器材进校园的赠送仪式,加强了完小体育设施建设;全区共投入560万元加强完小场地硬化和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补助80万元,完成了11所完小的场地硬化,专门补助170万元,维修改造了18所完小校舍。加快了完小的现代化建设,共投入了113万元购买了79台电脑,81套多媒体设备,3200套图书,提高了完小的教育信息化水平。
3、心理健康教育深入推进。加强了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意见》。建立了*教育心理健康咨询站,举行了*区教育心理咨询站启动仪式暨现场咨询活动。选送心理教师外出培训,开展经常性的心理咨询工作。全区学校建立了相应的心理咨询室,开设心理网站和心理邮箱,开播校园心理咨询电台,特聘咨询师为师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成立了心理健康讲师团,开展全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大讲堂活动,培养了学生健康心理。制定了*区教育心理咨询站年度工作思路,深入开展全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
4、校网调整工作有序开展。按照校网调整规划,加大了小学校网调整力度,教育资源得到了优化整合。一是撤并光明小学,将31位在职教师和35位退休教师分流安置到区实验小学、实验二小、云健小学和中山小学等4所学校。光明小学校舍现由实验小学使用,筹建“阳光教育基地”。二是顺利撤并*街道闻裕顺小学和章安街道就岭小学。两校教师得到了妥善安排,学校资产得到了合理利用。三是顺利置换原三中土地,置换所得资金3000万元用于*五中还债,减轻了五中的债务负担。
5、高考组织管理成效显著。加强对三考(高考、会考、中考)工作的研究、管理和指导。组织举行了二次全区模拟高考,首次组织了与杭州市的联考,创新了模拟考试思路。召开了区20*年高考总结、表彰暨质量分析会,下发了20*年高中教学质量奖,明确了20*年区高考目标。组织了区高考研究小组成员、普通高中部分业务校长、教学骨干到上虞、舟山等地学习高考经验,形成调研报告,在全区学校进行交流学习。今年高考再创佳绩,我区文理科上线万人比68.68,居全市第一;文理科上重点线万人比5.13,全市第三,三区第一;市理科状元由*一中学生获得,全市文理科前10名中我区占4名,继续保持三区第一。
6、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一是开展中小学校长助理公开选聘活动,制定了公开选聘校长助理实施办法,连续4天在7所学校的22名候选人中公开选聘7名校长助理,学校掌握65-70%的评定权力,其中全体普通教师拥有50%的决定权,充分发挥学校教师当家作主的权利,彰显教育人事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得到了全区师生的好评。二是全面贯彻《*区教育系统毕业生录用和教职工调聘工作的实施意见》,从严掌握新教师录用条件,规范新教师录用程序,做到四公开(政策公开、条件公开、指标公开、结果公开),新教师招聘工作规范、合理、公正、有序,今年共录用新教师75人,社会反响良好。
(三)队伍建设有新加强,德育水平不断提升
1、深入开展名师工程。认真做好市名师名校长的推荐评选工作,经过严格考核,4位教师被评为*市名师,2名校长成为了*市名校长。目前,我区拥有*省功勋教师1人,*省特级教师11人,*市名教师27人,*市名校长9人,按专任教师比例居全市首位。创新星级教师评比模式,在农村学校开展了第十三届星级教师评选。共评选出26名教师为*区第十三届星级教师,至此,全区共有星级教师592名。加大了优秀人才引进力度,创造优秀人才工作、生活的良好环境。进一步完善了区特聘教师制度,狠抓名师下乡支教工作,扎实做好省特级教师、市名师和区星级教师下乡支教及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工作,充分发挥了优秀骨干教师的示范辐射作用。
2、强化师资队伍培训提高。建立教师业务素质考试制度,组织全区中小学教师进行了教师业务素质和“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和考试;开展网上“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全员培训大讲堂”,扩展了培训内容的深度与广度;加强了教师年度考核工作,规范教师档案管理;加强新教师见习期培训,141名已毕业转正。组织开展中小学班主任培训工作,对初中、小学班主任队伍开展小班化、多批次培训,提高了中小学班主任整体素质和能力。支持鼓励中小学教师参加高一层次学历进修,全区中小学教师合格学历大幅提升,目前,全区中小学教师合格学历,小学、初中、普高、职高分别达到100%、99.59%、97.51%、90.84%;高一层次学历,小学、初中分别达到81.72%、80.84%,居全市前列。
3、提升校长队伍素质。开展了学校德育副校长全封闭培训。8月,37个学校分管德育的副校长在教师进修学校进行了为期7天的全封闭培训,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将军事化训练和众多专家的德育报告有机结合,有力地提升了德育副校长的素质和管理水平。开展全区小学校长提高培训,121位小学班子成员参训。组织35名校长助理和后备干部进行为期3个月的岗位培训,严格校长后备干部考核,取消了12名后备干部资格;加大了对校长班子考核调整力度,共调整充实了23位中小学校长班子成员。提高校长岗位职级津贴,调动了校长工作积极性。
4、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热心爱教、文明执教、优质施教、廉洁从教”承诺活动和“群体师德创优”活动,把师德作为教师工作考核的首要内容和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树立典型,大力弘扬先进教师事迹。举办了第23个教师节庆祝大会,表彰了各级各类先进102人。其中全国模范教师1名,省级先进11名,市级先进11名,区级各类先进80名,大力弘扬了教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高尚精神。开展了*区首届“十佳班主任”评选活动,产生了我区首批“十佳班主任”。举办第二届教职工运动会,加强了教职工的团结协作精神。严肃整治教师有偿补课、违规带生行为,开展了为期2天的暑期中小学师德专题培训,全区3600多名教师参加培训,促进了全区教师职业道德素质的提升。积极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建设,召开了全区教代会现场会,进一步规范教代会全程工作,充分落实了教代会的审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等“四权”。
5、加强学校德育工作。多措并举开展德育工作。承办了*市德育工作现场推进会,生态德育工作初见成效,《*区中小学“生态德育”的实践与研究》被列为省重点课题,受到了专家的广泛关注;加强绿色学校建设,开展区级绿色学校评比活动,10所学校被评为区级绿色学校;全面检查全区学校日常行为规范落实情况,加强了学生日常行为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了国防教育,开展了军训、主题班会、模拟防空演练等丰富多彩的国防教育活动;积极开展民族精神教育,进行纪念建军八十周年和建党86周年的歌咏比赛、书画比赛、演讲赛等形式多样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举办*区未成年人读书节,开展民族精神大讲堂、“好书我推荐”、“读后感征文”等活动,增强了德育工作的实效性;举办了第一届校园社团文化节活动,进一步提升了广大青少年学生的综合素质。办精办好《自主教育》和《*家教》刊物,构建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
(四)素质教育有新成效教育投入持续增加
1、素质教育成效显著。一是加强青少年科技文化艺术教育工作,成功举办区第十六届中小学生科技文化艺术节;组织参加了*省第二十一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5个项目获奖;加强中学学科竞赛的管理和指导,7人获*省初中科学竞赛一等奖,占全市的一半,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二是全面推进学校体育工作。举办*区第二届中小学生体育节;开展学校阳光体育工作,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积极开展创建体育特色学校和学校体育人才基地建设,2所学校被评为省级体育特色学校,2所学校被确定为省级学校体育人才基地;编制了*区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方案,制定了*区百万体育器材进校园实施方案,举行了*区百万体育器材进校园活动,与体育局共同出资105万元,对全区农村学校体育设施进行添置、改造,促进了城乡体育教育均衡发展。
2、积极建设平安校园。继续推进“平安校园”创建,全区所有中心校以上学校都达到了*省“平安校园”创建标准;召开全区性教育系统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紧急会议3次,周密部署学校安全工作;举办“全国第六个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发放宣传资料2000多份;开展“警校共建”活动,实行学校交通协管员制度;实施“家校通”工程,为学校、家长联系搭建信息平台;开展了二次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学生接送车专项整治;积极配合各学校办理投保手续,全区38所学校6万多名中小学生和53所幼儿园近1万名幼儿参加校(园)方责任保险。加强学校卫生工作,5所学校成为*省食堂卫生等级量化管理A级单位,37所学校被确定为各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加强学生食品安全管理,出台了*区学生食品配送实施方案,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配送工作;
3、加大教育投入力度。20*年,预计教育事业总支出5.6亿元,其中区财政对教育事业拨款达到25267万元,比上年增长18.7%。教育附加收入达到3653万元,比上年增长8.4%。人民教育基金收入达到3428万元。继续开展义务教育免杂费,97066名义务教育学生被免除学杂费,金额1059万元,极大减轻了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重视教育装备投入,促进教育装备现代化。投入477万元,新增学生课桌椅5215套,新增多媒体设备191套(其中简易49套),新增计算机454台。目前,全区中小学拥有多媒体设备1324套,拥有计算机7040台。多媒体设备基本普及到每一个新课程教学班;学生数与计算机数比达到10:1,各校基本拥有满足教学用的计算机教室,实现了计算机辅助教学。加强督政和督导,指导大陈镇顺利通过*市教育明星乡镇评估,目前,全区所有镇、街道成为*市教育明星乡镇。10所学校被评为“*市教育基本现代化学校”。
4、关心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利。开展弱势群体结对帮扶工作。教育局机关60名干部与全区贫困户、低保户一对一结对,开展送温暖活动。局班子成员与10名贫困学生结对,开展资助活动。教育局机关与下陈街道明星村、海门街道建设社区开展结对活动,给明星村4户困难家庭送去了慰问金,切实帮助该村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关注弱势群体子女受教育权利,联合开展了2次对民工子女免杂费款和营养餐券现场发放活动,近6000人次受惠,金额达40万元,使民工子女享有了公平的受教育权利。
(五)依法治教有新拓展,教育形象全面改善
1、学校招生人事工作规范有序。一是严格规范了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开展“招生政策进万家”活动,加大招生工作的宣传力度;召开全区招生考试干部培训会,加强招生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各类招生考试过程监督,严肃考试纪律,确保了录取工作规范、有序;严格控制学校招生规模,派出招生督查组,现场监管学校招生工作,并定期开展招生检查,进一步强化了招生监督。严格执行招生收费政策,建立了监督收费的长效机制,实行全程监控,在事前、事中和事后检查,有效地规范了教育收费,基本消除了教育乱收费现象。二是严格规范了教师调聘工作,顺利完成了20*年全区中小学人事核编;坚持“统一管理、计划进人、考试择优、定编设岗”的原则,严格控制编制,严肃进人计划,严格控制区外教师调入和区外毕业生聘用,从严控制民办学校教师调入;全区学校教师正常调动共79人,其中区内33人;录用新教师75人。进一步规范了教师年度考核工作。
2、“恳谈日”活动积极开展。制定了“恳谈日”活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先后在*一中、*五中、*中学、*中学、大陈实验学校和黄礁中心校等学校举行“恳谈日”活动,面对面听取意见和建议,并认真落实整改,有效地缓解了教育矛盾,加强了局机关、学校与社会各界人士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交流和沟通,促进了我区教育的和谐发展。健全局领导接待日接访活动。局领导接待日每月安排一次,全年共安排了7次,接待了14批次者,积极化解教育矛盾,促进了依法行政、依法治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