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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WTO协定中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是以各成员国的具体承诺表的形式确定的,我国保险业的具体开放承诺,已在近日由中国保监会公布:
1.外国保险企业进入形式及合资比例。对外国非寿险公司,加入时允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达到51%,加入后2年内允许设立独资子公司;对外国寿险公司,加入时允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方可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对外国再保险公司,加入时允许设立合资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对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加入时允许设立合资公司,比例可达到50%,3年内比例不超过51%,5年内允许设立独资子公司;对以上各类保险机构,在地域限制取消后,允许在华设立分支机构。
2.地域限制和开放时间。加入时开放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加入后2年内,开放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加人后3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3.开放的业务范围。对外国非寿险公司,加入时允许跨境从事国际海运、航空和运输险及再保险业务;允许在华非寿险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保险业务,允许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业务、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加人后2年内,允许向中国和外国客户提供所有的非寿险服务。对外国寿险公司,加入时允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3年内允许合资寿险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对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加入时允许跨境或来华设立机构,从事大型商业保险经纪业务和国际海运、航空、运输险业务以及再保险经纪业务。对外国再保险公司,加入时允许设立分公司、合资公司和独立公司开展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且没有地域或发放经营许可的数量限制。对20%的法定再保险,加入后每年降低5个百分点,直至取消。
4.有关营业许可方面的承诺。加入时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执照数量限制,并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条件作出规定。
中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世贸组织,利用了世贸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特别优惠原则,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在组织形式、地域及业务上都采取了一定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只是暂时的,在3年或5年后都将取消限制。因此,这几年的时间只是一个过渡期,我国保险业应允许利用这一过渡期,认真分析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仔细研究世贸组织规则,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系,以适应保险服务国际化的发展要求。
二、我国入世后保险监管方式的确立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就意味着中国政府对世贸组织规则的承诺。这种法律文件的签署,更是一种法律上的承诺。中国政府将面临着如何全面履行世贸组织规则确定的权利义务问题。与入世前相比,新的权利义务的设定决定了我国政府角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转变。最明显的转变就是,政府将由过去对市场的事无巨细的微观管理彻底转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的宏观调控和为市场服务。政府作用的发挥主要体现在创造有效率的市场环境上,要求法律
法规必须透明,市场操作必须公开,监督管理必须公正,市场准入必须平等。这也正是WTO的透明度原则所要求的。因此,转变政府职能,为外资保险企业及国内企业创造一种公平竞争的环境和健全的法律环境是我国保险监管部门的重大职责。具体地说:
1.以依法监管为原则。目前我国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行政措施虽然已逐步完善,形成体系,但许多投资者仍抱怨我国保险监管的透明度不高,导致外资保险机构对我国开放政策和监管政策的误解。因此,首先要在不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及机密、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对涉及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应尽可能地加以公开,如建立专业的网站或者定期公布在刊物上,以供公众查阅。这样才能使外国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我国保险开放、保险监管的有关政策,也能提高保险经营者依法经营、依章操作、公平竞争的自觉性和自律性。其次,在保险监管的具体操作上,也要坚持依法监管和依法处置的原则,这就说明不仅要有完备的实体法,还应具备相应的程序法。2001年7月出台的《保监会行政复议办法》,无疑是对这方面的有利补充。另外,要彻底改变目前保险市场不规范的状况,还必须依靠一支高效的执法队伍。因此可以借鉴美国的双重监管的模式或香港的经验,建立建全我国的各级保险监管体系。与我国大陆相比,香港面积虽然不大,保险监管与服务机构却远多于大陆,而正是这套完善而有效的监管体系为香港保险市场带来今天的繁荣。所以建立一支具备高素质的人才和机构完善的保险监管队伍是依法监管的重要保障。
2.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这也是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日本。一贯行政色彩很浓厚的日本保险监管,在面临金融危机的震动之后,进行了大规模的保险制度改革。不仅通过立法确立了“经营信息公开”原则,还通过《经营信息公开标准》和每年需修改补充的《经营信息公开纲要模式》,量化了保险公司的公开时间、公开方式和公开内容。而英美等国的集中监管和混业经营以及正在酝酿的一系列完善电子商务的立法,也无不在为健全其保险信息网打基础。这表明在未来保险竞争中,可以依靠的只能是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忠诚和保险公司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而要创造品牌效应和提高保险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就必须加速保险业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程度。因为保险产品的复杂性和保险业的公众性决定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是保险监管的首要目的。而保险信息的披露,提高了保险经营的透明度,增强了保险服务的竞争力,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就得以充足保障。因此建议中国保监会制定相应行业信息标准,建设保险行业公共信息网和各单位专用信息网并适当联网;在保险中介方面,借鉴香港经验。香港的保险业务早在1995年就已向公众开放电脑查询系统。而随着保险经纪制度的规范化和从业人员的增多,增强经纪人的透明度也是必然。建立保险中介查询系统也是市场所需,是符合国际发展方向的。
三、我国入世后应当确立的保险监管度
监管对保险业的发展是有利的,不受任何监控的保险活动将造成市场的无序和混乱。但如果监管过于严厉,监管成本会过高,反而使保险收益下降。因此,只有适度的监管才能使保险收益与成本之差达到最大值,实现市场效益的最大化。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大都经历了“监管—放松监管一再监管”的趋势。这其中的放松与再监管,并不是简单的收和放,而是在某些方面放松监管,在另外方面加强监管,关键是监管的适度。因此,我国进行保险监管并不在于限制保险市场主体,而在于保障被保险人权益的充分实现,实现保险主体收益的最大化。这一目的要求我们必须采取合理、适当的监管度。
1.以保监会对保险市场的宏观指导为保险监管的主导力量。目前我国监管仍集中在机构批设、条款和费率等合规性方面的监管,这显然与国际发展不相符,世界各国大都以偿付能力为监管的核心,这是防范保险公司金融风险的关键。因此,我国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监管要与国际接轨,就要以保监会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作为保险监管的核心,以此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监会仍是监管的主导力量,但是监管方式要转变为宏观指导的方式。注重为企业创造一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从而保证保险交易能按规则顺利进行。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辅助监管作用。国外的先进监管经验表明,行业自律是保险监管的重要辅助力量。在当前中国行业自律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保监会应当通过适当授权,赋予其一定的监管职权,提高行业协会的权威性,以发挥保险行业的自律力量。具体来说,行业协会应当发挥以下作用:行使保险条款与费率厘定的监管职能,建立健康有序的竞争秩序;组织保险人、经纪人等专业资格考试及个人保险人的管理及培训;协调、沟通各保险公司的关系,建立公司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渠道,制定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规范;配合中国保监会,监督保险公司对各项规章的落实情况。这样保监会则可以集中对关键内容进行重点监管,从而保证实现完善且有效的监管。
参考文献:
1.刘文华:《WTO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版
论文关键词:世界;保险;对策
作为对付风险的一种基本社会制度安排,它们也有着许多共同的方面,这些共性是人类社会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保险制度,提高人类抗御风险能力的过程中形成的宝贵经验的结晶,是国际合作的基础。
1 尽快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险制度
保险制度包括保险制度运作的基本原则(如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损害赔偿原则、近因原则等)、险种设计、保险合同的制定、产品定价、展业、承保、理赔、投资、准备金的提取等。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保险公司在运作中存在一些缺陷,或者是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未来的国际竞争要求我们遵循同一个游戏规则。只有及早地融入世界,熟悉国际游戏规则,才能在日益严酷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 建立与国际惯例相吻合的市场环境
这种市场环境包括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基本评价指标、保险公司的评估机构、竞争原则、税收政策等。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应当多元化(关于这一点,前面已经进行了论述,这里不再赘述)。二是评价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基本指标应当包括企业的财务状况、价格水准、合同条款、理赔实践、承保能力和服务等内容。三是保险公司的评估机构应客观地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财务的安全性、偿付能力、理赔状况、投资回报率等方面进行评估,以便于保险监督机构监管以及消费者进行选择。四是保险公司的竞争也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即竞争主体的参与、竞争规则的公正、竞争过程的透明和竞争结果的有效。五是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收政策通常是一国政府用来鼓励保险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一般通过免税、迟延纳税等方式进行。我国在运用税收政策来鼓励保险业、特别是个人寿险、年金保险的发展方面做得还不够,因此,政府应当尽快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来。
3 放松管制,强化国内的市场竞争
从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来看,放松管制已成为主流。放松管制表现在保险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保险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的放宽,国际保险监管的核心已从全面监管转为偿付能力监管,多数国家都在逐渐实现保险费率的自由化。这种国际性的放松管制意味着全球保险市场将更加开放,保险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放松管制的指导思想是鼓励和推进竞争。从我国情况来看,由于过去对保险领域管制过严,造成保险企业数量过少,经营领域过于狭窄,经营手段欠缺,企业管理水平低下和效率过低。长此以往,我国保险业势必难以面对对外开放的挑战。为了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竞争力,政府有必要放松对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和保险商品的管制,鼓励保险商品的创新,在保证市场秩序前提下,积极鼓励和推动保险企业的竞争。 转贴于
4 提高保险监管水平,在监管方式方法上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兼营寿险、非寿险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跨国保险公司的逐步进入将增加我国保险监管的难度。所以,当前应该尽快加强和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体制。首先要建立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保险监管机制,建立一套偿付能力的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其次要加强对境内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严格审批,并通过国际联合,对其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的监管。此外,还要参照国际惯例,为中资保险公司创造与外资保险公司同等的、公正的、合理的政策环境,对内、外资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管,同时在保险条款的适用、费率的调整、再保险业务政策等方面制订出一套统一的条款。
5 鼓励兼并重组,支持经营机制完善、经营及管理技术先进的大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成长
1.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的发
展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一个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外资保险公司争相入市,多家保险公司竟争发展的保险市场新格局已初步形成。
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的保险业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体制改革进展顺利。部分股份制保险公司通过吸收外资和民营资本参股,股权结构得到优化,治理结构逐步完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进入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阶段。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我国保监会积极清理了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002年颁布实施了新的保险法,与此同时我国保监会依据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先后制定、修改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配套的规章和制度。一个适合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逐步形成,保险监管逐步与国际接轨,偿付能力监管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建立了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符合我国国情的偿付能力监督制度框架初步建立。与此同时,实施了《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监管报表》以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等一系列监管规章。
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有了新的突破。一是保险市场准入机制不断完善,新的市场主体相继产生。以前国内新成立一家保险公司是不太容易的,而且多年来新的中资保险公司基本没有批,但2004年批准了一批新保险公司筹建,包括批准设立第一家农业保险公司,第一家建筑保险专业公司,第一家养老金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的专业化经济和组织形式创新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截止08年9月国内已成立寿险保险公司59家,财险保险公司161家,同时还增设了一批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促进了市场的竞争。
1.2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业就以下几个方面与之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1.2.1从保险业发展的规模上看
我国保险公司的数量、保费总收入和资产总量都相对很少。规模是行业和企业发展水平的基本标志,从各方面的统计数据应该看到,我国保险业还处在起步阶段。
1.2.2从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上看我国在这两方面都处于相当低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距甚远。保险深度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年保费收入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之比。目前,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保险深度已达12%左右。而我国2007年的保险深度为2.8%。保险密度指标是指人均保费。发达国家已达2000—3000美元,日本高达4600美元。而我国人均保费只有127.7元,约15美元,美国1600美元,人均保费是我国的107倍,日本是我国的307倍。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衡量保险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1.2.3从我国民众对保险业认识的程度上看,保险观念还较差人们对保险在稳定社会经济,维护个人切身利益上的作用认识不够。主动买保险的个人寥寥无几,整个保险业,特别是人身保险是个买方市场,迫使百万保险推销大军四处奔波,推销保险产品。保险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必须让人们从切身利益上认识其作用。
2.预计未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趋势综观国内外经济形势,我国保险业正处于难得的发展机遇期。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保险业基础不断加强,改革向纵深推进,我国保险业正在转型,预计在未来一个较长时期内,我国保险业将出现以下发展趋势:
2.1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国有保险公司的成功改制标志着以现代股份制为主要特征的混合所有制成为我国保险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保险公司逐步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从1997年开始,人民银行从整顿人入手调整了航意险、机动车险的退费、手续费,大力整顿保险市场,许多违规行为被制止,我国保监会成立后,进一步强调要逐渐规范市场秩序,加大对违规机构和违规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取得显著成效。从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特别是1998年11月我国保监会成立以来的情况来看,建设和完善我国保险市场体系的步伐正在加快,一个体系完整、门类齐全、法规健全的我国保险市场体系正在建立。
2.2经营业务向专业化方向发展随着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深化,出口信用保险和农业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业务将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由国家成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与此同时,在未来几年也会成立专营诸如火险或机动车险业务的专营保险公司。
2.3保险产品品格化加强在逐渐成熟的市场里,产品要占领市场只能靠品牌+价格+服务,这就是品格化。就保险产品的品格化而言,它所包含的不仅是利益保障功能或投资功能、储蓄功能或产品的组合功能,更主要的是它的价格水平与服务水平。保险的功能作用逐渐向纵深方向发展。随着保险功能不断深化拓展使社会对保险的需求向更高层次发展。对政府来说可以运用保险这一市场经济手段,辅助社会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对企业来说,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提高其管理水平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对个人和家庭来说人们在医疗、保险、教育方面的保障更多地需要保险来解决。
2.4保险制度创新化涌现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的保险创新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开发、营销方式、业务管理、组织机构、电子技术、服务内容以及用工制度、分配制度、激励机制等方面的创新。通过上述内容的创新,促进我国民族保险业的发展,使国内保险公司在与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5经营管理日益集约化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国内各保险公司都已意识到原来只注重扩大规模、抢占市场的弊端,而纷纷寻求走效益型道路,向内涵式集约化发展,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2.6行业发展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是必由之路。越来越多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外资公司在我国保险市场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使国际再保险市场对我国保险产品和定价的影响力加大。随着保险公司境外融资和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国际金融市场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结束后,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将逐步融入国际保险市场,成为国际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资保险公司也会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加强与国际保险(再保险)市场的技术合作和业务合作,积极开展国际保险业务。
参考文献
[1]张洪涛,郑功成.保险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张妮.中外保险市场营销体制比较[J].中国保险,2006,(10).
[3]胡炳志,黄斌.论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回归[J].保险研究,2006,(1).
当前社会各行业中危险行业比例不断增加,而这些行业又在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易受侵害的第三人的利益亟待保护。和其他国家相比,强制责任保险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的领域,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务上都还有很多问题处于研究阶段,相关立法和制度建构起步较晚。文将通过对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以期探求强制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并将目前经验推广到其他强制责任保险领域。
【关键词】 强制 责任保险 政府干预
一、 强制责任保险概述
在对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前,我们必须明确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内涵,以及是对谁强制、如何强制;强制责任保险的特点和与一般保险的区别;强制责任保险的基本种类等问题。
通观我国相关立法和论文专著,我国学术界尚未对强制责任保险达成统一的定义。首先可以明确的是,我国《保险法》第49条第2款对强制责任保险的上位概念作出了规定,强制保险则又称为法定保险,是由法律规定的股和条件的当事人必须参加的保险,其最主要特征是强制性。其次,在一些具体险种上规定了强制责任保险。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了交强险,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1]
由此可以归纳出强制责任保险的定义:强制责任保险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某些特殊的群体或行业对其可能承担的风险责任,不管当事人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责任保险。在我国,强制责任保险主要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环境责任强制保险、雇主责任强制保险和旅游业
二、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现状
虽然我国责任保险起步较晚,但国家队责任保险的发展还是较为重视。尤其是在近十几年,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1995)11号文件,公安部《公共娱乐长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都已明确规定,“重要企业、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和大型商场、游乐园、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娱乐休闲等公共场所都必须参加火灾和公众责任保险”。 但是,由于中国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社会不重视保险,以致中国的强制保险在立法、覆盖范围、险种开发、监管制度等方面相对较为落后。依据中国保险法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有权规定强制保险。
(二)我国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缺陷
法律是责任保险来意存在的基础,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和约束,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法律责任就无从谈起。从法律环境来看,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在与国家保护民事责任受害方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对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界定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1、立法数量少,规则不够细化
我国的强制责任保险在社会生活的很多领域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造成实际生活中许多损害责任认定不清,责任保险的开展尚不具备必要的法制条件。责任保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由于自身的疏忽、过失行为而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根据法律应成安的经济赔偿责任。而在我国,截至目前为止有关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相当有限,已有法律法规涉及的责任保险覆盖面窄,从投保到监管都缺乏可操作的条款[2]。因此对企业和公民来说,当法律么有明确界定什么样的情况下应该承担多大责任时,当然不会向保险公司需求寻求责任风险的转嫁,也不可能产生对责任保险的需求。[3]尽管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五十一、九十二条从法律层面上给责任保险提供了法律框架,但是其他的法律中,对强制责任保险的界定仍不够清晰、充分,内容也多为笼统性规定,,未对具体操作进行进一步阐述。[4]
2、立法覆盖面窄,危害大、涉及面广的领域未纳入强制责任保险范围
如雇主责任强制保险仅适用于井下作业的煤矿工人,而未将同样属于高危行业的劳动者考虑在内,这明显是不合理的;同时,涉及各行业的相关行业法律法规也还很不完善,虽然有些行业通过立法部门本部了航路也的法律法规,但其处罚力度和执法水平相当地下;一些伤亡重大、易损害巨大公共利益的事故如公共场所的火灾事故也危纳入强制责任保险范畴;在国外受到普遍强烈重视的医疗责任保险未在我国得到有效开展和普及,“看病难”已成为关系我国民生的重大问题,建立医疗责任强制保险有利于缓解医疗纠纷、解决看病难问题,有助于社会和谐,应得到足够重视。[5]
3、上下位立法存在冲突
我国《保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这一规定限制了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主体即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才可以制定强制责任保险的有关法律。但存在着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特点出台相应的地方法规或振幅规章 指定强制责任保险种类的情况,虽然对强制责任保险的推广和实施具有积极作用,但因违反上位法《保险法》第11条的规定而无效。《保险法》第11条的规定使大部分关于强制责任保险的规则失去法律依据,限制了它的发展,扰乱了它的立法。
二、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之完善
(一)放宽立法限制
保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这一规定明确了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确定强制保险。该规定出台的背景是,当时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不高,全国保险业只有3家公司,没有形成市场竞争格局,保险公司不注重市场营销和提高服务质量,而是通过公关和利益分配,由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发文以行政手段推销商业保险,以至于有些地方将保险列为变相乱摊派、乱收费的一种,予以清理。正是针对这种现象,保险法严格限制了强制保险的权限,这对抑制利用行政手段推销商业保险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保险业发生了巨大变化,现有中外资保险公司约100家,保险市场竞争激烈,特别是随着保险在处理突发事件、稳定社会和促进构建和谐社会作用越来越突出,仅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确定强制保险显得过于严格,而且在具体的运作中已经被突破。鉴于中国目前各地和各行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把确定强制保险权授予保险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联合规章。[6]
(二)理顺监管体制
由于一些法规没有得到及时修改,社会对有的强制保险存在一定的疑虑,有的甚至引起行政诉讼。如目前仍在执行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火车票中含有 2%的强制保险费,其依据是1951年4月24日政务院财经委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保险金额为2万元。依据保险法规定,只有行政法规有权确定强制保险,强制保险的条款和费率由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据铁道部介绍,由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提高,2万元的保险金额已远远达不到受害人的赔偿要求,这一强制保险的条款、费率、保险金额等应尽快作全面修改。此外,有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越权规定了强制保险,有的是在办事程序中通过必须出具保险凭证,形成了事实上的强制保险。对此,应加强研究分析,及时清理和修改。
(三)加强监管
加强对强制保险条款和费率的审批。中国保险法规定,保险监管机构在审批强制保险时,应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原则。因此,在审批强制保险条款和费率时,应当特别注重条款的公正性,非盈利性,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强制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处于被动地位,对条款的公正、费率的高低等均无选择权和谈判权,特别是强制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往往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特定的利益主体关心被保险人的权益。20__年3月国务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监会按照总体不盈利、不亏本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这一规定为以后审批强制保险费率树立了典范。推动强制保险的目的,是利用保险的市场手段帮助政府处理事故和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从而服务构建和谐社会,而并非帮助保险公司扩大业务范围或盈利。因此,在审批费率时,应当扣除盈利因素和部分展业成本,要特别注意程序公开,原则上开听证会,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将精算数据公开,支持媒体报道,来年再对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用程序的公正保证实体的公正.
参考文献:
1. 邹海林著:《责任保险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 乔卫兵、陈光著:《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研究》,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20__年版。
3、郭锋、胡晓珂:《强制责任保险研究》,《法学》20__年第5期。
4、张卉芳:《 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河北大学,20__年学位论文。
5、/view/38324.htm 强制保险
[1] /view/38324.htm,2013年4月3日访问。
[2] 郭锋、胡晓珂:《强制责任保险研究》,《法学》20__年第5期。
[3] 郭颂平主编:《责任保险》,南开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第18页。
论文摘要: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迅速,中国服务贸易也在快速发展,但是竞争力仍较低。用波特“钻石模型”对中国服务贸易进行分析,就主要的四方面:生产要素、需求条件、相关和辅助产业的表现,以及企业组织战略和竞争程度深入进行探讨,并且对提高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提出对策。
1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1.1当今世界服务贸易的发展状况
1994年4月,117个国家和地区在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在内的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上签字。GATS于1995年1月1日与《建立WTO的协定》同时生效。GATS是服务贸易领域中形成的第一个全球性多边法律框架,借以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消除服务贸易壁垒,扩大国际服务贸易,促进贸易各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也标志着WTO体制较以往的国际贸易体制更完善。
当今服务贸易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活跃的领域,1980年到2006年,世界服务贸易总额从7674亿美元扩大到53304亿美元,期间增长了5.9倍。服务贸易总额占全球贸易总额的份额从1980年15.7%上升到2006年的17.9%。同时,国际服务贸易呈现出了许多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1)新兴服务业不断涌现,服务贸易的结构进一步调整
长期以来,服务贸易领域主要集中在运输、旅游等传统服务业。随着全球新科技浪潮的推动发展,高新技术广泛应用到服务业上,计算机信息服务、咨询、金融等服务行业不断涌现并迅速扩张,世界服务贸易正逐渐由传统的自然资源或劳动密集型为基础的传统服务贸易转向以知识技术密集型或资本密集型为基础的现代服务贸易。
(2)发达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占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地位逐渐上升
服务贸易的发展和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也呈现出明显的地区性不平衡。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亚洲地区的服务贸易是世界上最具增长活力的地方,增长速度远远高于世界服务贸易的平均增长率。而中国和印度的服务贸易增长速度快于其它亚洲地区。
(3)在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同时,服务贸易壁垒形式更为隐蔽,手段更加多样化
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浪潮下,各国在经济势力强的部门和经济状况良好的时期推行自由贸易政策,而在幼稚产业或衰弱产业部门和经济窘迫的状况下实施保护主义政策。鉴于服务产品的非储存性,产销不可分离性,不容易监管等特殊性,各国都在保护着本国的安全,如限制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外商股权参与的比例,限制服务交易数量等。
1.2中国在世界服务贸易格局中的地位
国际服务贸易呈现以欧美为主的格局,发达国家在金融、电信、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贸易领域体现出更强的竞争优势。从单个国家来看,美国在国际服务贸易中所占的比例较大,它是世界上最大的服务出口国,同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服务贸易盈余国。另外,在WTO公布的2006服务贸易出口排名数据当中,只有中国和印度是进入前十名的发展中国家。近年来,随着中国服务贸易的不断增长,其占世界服务贸易比重稳步上升。2006年,中国服务贸易出口达到914亿美元,排名第8位,占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3.3%;在进口者排名中,中国位居第6,服务贸易进口额达到1003亿美元,占世界服务贸易进口总额的3.8%。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市场高度集中,服务贸易进出口前十位伙伴国家(地区)占有3/4的份额。其中,中国香港、美国、日本为前三大服务贸易伙伴。
2波特“钻石模型”对中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分析
20世纪9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迈开尔.波特在《国家间的竞争优势》一文中对国家竞争优势进行了全面的研究,提出了著名的“钻石模型”。波特指出,一国特定产业能否取得成功或者在国际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取决于四个关键因素:生产要素、需求条件、相关和辅助产业的表现,以及企业组织战略和竞争程度。这四项因素正像一颗钻石的四个基本面,通过紧密结合形成核心优势,构出了竞争环境所需的框架前提。此外,政府行为和机遇作为另外两个辅助因素影响着上述四个要素,也对产业国际竞争力产生着影响。
2.1生产要素
生产要素包括基本要素和高级要素。基本要素主要有自然资源、地理条件、初级劳动力等。而高级要素有人力资本、知识和科学技术、服务业经营管理等。目前,我国自然资源和初级劳动力资源丰富,因此长期以来在国际旅游业、海洋运输业和劳务输出等资源和劳动力密集型服务产品的提供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各服务业都在不同程度上缺乏高级资源要素。
服务消费在生产中完成,要求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存在某种形式的接触,这就对服务贸易的人员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当今世界服务业的竞争受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等初级要素的影响越来越小的,反而对知识、人才、通信手段等高级要素依赖性却越来越大。国际服务市场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人力资本的竞争。中国的人力资本状况就不容乐观,尤其是新兴服务贸易行业和知识型服务业所需要的外向型高级人才紧缺,培养机制不够完善,这使得我国在当今世界服务贸易量大的金融、保险、咨询和专有技术等知识密集型的服务领域处于劣势地位。
2.2需求条件
一国服务贸易的扩张,必须基于充足的国内需求。波特的理论进一步强调了国内需求对竞争优势的获取所起的推动作用。本国的需求会推动产品质量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改进,服务生产成本就会大大降低,市场国际化随之加快,国际竞争力才会不断提高。
在我国,以保险为例,由于保险种类有限,公民的保险意识较差,随着金融服务市场逐步开放,外资保险公司不仅带来了雄厚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同时也带来了崭新的保险理念和众多的保险产品,这极大地丰富了我国消费者的保险知识,刺激了他们对多功能保险产品和高层次保险服务的需求。作为世界上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有足够大的市场容量,这是其提升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有利条件。
2.3相关和辅助产业
相关和辅助产业为主导产业提供投入的国内产业,其发达和完善程度关系着主导产业的产品成本、品质和信息交流,从而影响主导产业的竞争优势。一国的服务业就是一个大的关联行业群。如运输业的发展无疑会推动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而电信业的发展更是金融、保险和咨询业发展的基础。
我国服务贸易的支柱为运输和旅游项目,以劳动密集型的低附加值的服务行业国际竞争力较强,知识、技术密集型的金融、保险等行业与发达国家相比比较落后。服务市场结构过于单一,必然导致对某一市场的过度依赖,一旦该地区发生经济波动就会对我国的服务贸易形成巨大冲击。在国内地区结构观看,沿海地区由于优越的地理条件和较发达的经济体系,服务贸易规模较大,在运输、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等领域有较明显的优势。中西部内陆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限,其现有资源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服务贸易所占的份额极小。
2.4企业组织战略和竞争程度
国内竞争程度高的国家,企业所受压力大,技术改进与服务创新的要求迫切,有利于建立国际竞争优势。纵观我国国内各服务企业,意识较为封闭与落后,甚至一些大型企业眼光仍然停留在国内,尚未实施跨国经营企业。另外,我国服务业长期处于一种竞争不充分的状态下,垄断经营现象严重,缺乏合理的市场竞争。如邮电部长期以来对我国基础电信业的垄断;即使有外资银行的加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仍对我国商业银行服务业的垄断等。这种垄断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服务业以及企业的创造能力和创新能力。
由于服务领域总体对外开放程度较低,影响了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和制度的引进,阻碍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另外,政府拟定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而往往许多自然垄断的行业由政府垄断经营,其管制表现在对某行业的人为进入壁垒,过多的行业准入限制,遏制了服务业的充分发展。因此,大部分主要以国有成分为主的中国服务领域,缺少必要的市场竞争,降低了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尽管一些服务部门在发展过程中经济效益有所提高,但要真正面对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同样会受到较严重的冲击。
2.5政府行为和机遇
当今社会,政府的作用日益重要。政府要进行管理体制改革,引入外来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完善管理制度等优点,为我国服务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企业的发展进步。加入WTO是发展中国服务业,提高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机遇,中国应积极支持国内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企业提高自身素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进而不断提高中国服务贸易的竞争力。
我国服务贸易立法不完善,缺乏一些基本的行业性法规或法律,这样会影响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的健康发展。再有,我国服务贸易管理仍存在有关职能部门在对外贸易管理上责任不明确,交叉管理,条块分割现象严重等问题。此外,服务业由于管理落后造成对服务业统计不规范,对服务业的定义、统计范畴,以及划分标准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及国际惯例不一致,使得统计数据在全面性和准确性上尚有一定的差距,这些都是阻碍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主要因素,造成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的非均衡现状。
3增强中国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建议
我国应大力发展国内服务业,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的有利于同国际服务贸易惯例接轨的软件和硬件环境。积极开拓国际服务市场,促进我国服务贸易优化升级。
3.1加强服务贸易的立法工作,完善服务贸易管理体系
应客观地根据我国国情、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服务贸易法律原则,构建我国服务贸易法律框架。中国作为GATS的成员国,应当以GATS为原则制度,国内有关服务方面的条文应该与国际法规相接轨,减少我国现行服务贸易法律与服务贸易总协定规范的冲突。以规范和约束国内市场的国际竞争。政府应及时对外公开立法法规、法律政策,并增加法规的可操作性,确切地落实到具体工作上。针对我国服务贸易管理仍存在的问题,应明确或建立国家统一的服务贸易综合的管理机构,确立其管理的范畴,平衡各服务业主管部门的利益;明确服务贸易各行业主管部门应负职责,按照国际国内服务业行业的法规条文进行管理,统计和掌握本行业的情况。
3.2大力发展国内服务业,优化服务业行业内部结构,为服务贸易奠定坚实基础
服务业的发展必然带动劳动就业的增加,为国内创造更多就业的机会。同时,综合国际服务贸易的趋势、国际市场的需求和具有良好发展态势的服务部门等因素,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改造传统服务业。运用现代服务理念、经营方式和服务技术,着重改造劳动密集型的传统服务业,提高我国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应充分利用廉价劳动力优势和专业技术优势,对于能吸纳大量劳动力的出口服务业要扶持其发展。同时,对于我国目前比较劣势明显,而且技术和知识含量高的服务产业,要给予财政和金融政策的大力支持,促进中国服务产业的结构调整和升级。
3.3内外并重,渐进有序地对外开放
开放国内服务业市场,推进垄断行业管理体制改革,打破国家垄断。通过竞争鼓励创新,不断提升服务企业的效率和国家竞争力。重视国内需求,积极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及管理、资金,积极引导外资投向服务领域。创造条件鼓励国内服务型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市场,建立营销网络,提高国际服务业的市场份额。“引进来”和“走出去”相互结合,服务企业的国际化经营将会得到一个新的发展。但就服务业部门之间而言,不可能没有一点保护的开放,要采取适度的隐性保护措施,循序渐进。服务离不开国家的管理,实现贸易自由化,服务贸易并不能完全脱离国家的管制,在公平竞争环境的前提下,中国实行贸易自由化应保持适度的原则,保护本国企业和国民的利益,有选择,分步骤地开放我国服务市场。
3.4加大人力资本的投资,提高人力资源的服务素质
目前,我国虽然人力资源充足,但熟练掌握国际规范的人才较缺乏,这无疑是影响经济长足发展的薄弱环节。我国应高度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建立健全服务贸易人才信息库和人才服务机构,加大投入各种职业技能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品格素质,增加我国服务贸易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3.5以服务外包作为扩大服务出口的突破点
中国巨大的制造业市场、优质低廉的劳动力尤其是日益普及的通信设施以及入世之后在服务领域不断加大的开放力度,使其成为承接跨国公司服务外包的重要目标国之一。2006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为299.93亿美元,比05年增长了37.8%。在新一轮产业转移和跨国公司全球生产要素重组中,我国可以通过承包软件开发等远程服务、招商引资、对外投资以及外派劳务等途径,获得外包服务,进一步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知识结构多元化的优势,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增加就业机会,促进我国更有效地融入世界经济贸易体系,努力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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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产保险;保险业;产险营销;保险监管体制;保险经营体制
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10-0079-02
保险(仅指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一、财产保险的发展沿革
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三驾马车之一,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收入快速提高的今天,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随着我国社会体制的进步,保险业的发展也体现出了类似的发展步伐。纵观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历程可以深刻体会出国内在不同国情及保险行业发展状况下对于保险的接受程度。
1995年10月颁布的《保险法》规定:实行分业经营,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此后我国批设的保险公司均按分业经营的原则设立。但在此之前,已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等四家综合性保险公司。1996年,人保率先实行分业经营。此后,兵保将原有寿险业务消化后,成为专营财险业务的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2001年,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全资控股中国太平洋产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太平洋寿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模式,完成产、寿险分业经营体制改革。
自国内保险业恢复以来,产险的起步与发展在相当长时期内一直走在寿险的前面。但自1996年产寿险分业经营之后,相对于寿险业的飞速发展,产险却似乎一下子失去了其强劲发展的势头而陷入困境,其经营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产寿险发展出现反差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寿险业新近采用的营销体制较为成功。如何正确认识产险面临的形势,特别是有关产险营销的若干问题,关系着产险今后能否长期稳定地发展,能否摆脱其目前的徘徊局面而跃上一个新台阶。
二、财产保险业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我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对内、对外进一步放开,大量的外资保险机构涌入我国,对我国的内资保险公司也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如何面对这些挑战,弥补在发展中存在的不足,跨越影响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是我国保险企业,特别是财产保险企业现在的首要任务。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我国财产保险在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营销模式
营销即展业,产险营销就是指保险业务的拓展、保险市场的开发以及保单的推销。和其他的保险产品一样,各种财产保险都是商品,也存在着如何进入社会、如何被社会认可以及如何被大众接受的营销问题,特别是在当今保险商品激烈竞争的环境下,营销是能够控制保险企业命运的重要活动,关系着保险公司的兴亡。
首先产险营销是一种经营活动,它不仅仅局限于促销或推销环节,而应是贯穿于保险服务全过程的一种行为。其次,现代产险营销也是一门文化品味颇高的艺术与技巧,并非一个单纯的经济交易行为。再次,营销的内涵丰富多样,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从市场调研、整体策划、保单设计,信息与传递到宣传咨询、选择保险标的、签发保单以及理赔总结等,环环相扣,相互影响,每一环节又各有特色,变化万千。这就要产险从业人员要有较高的素质、修养和能力,能针对不同的对象,使用不同的方法。同时产险营销人员与部门要向客户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规范服务,对营销方式的选择也要多种多样,具备相当的弹性与应变能力。
作为整个保险业运行的第一步,营销是保险商品走向市场的必由之路,也是相互间竞争的主要领域和方式之一。产险营销是否顺利,直接关系着保险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规模与效益,以及经营管理的好坏。
(二)体制改革
首先要深化经营体制改革,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经营机制。比起国外完备的保险经营体制,我国的保险业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国家还应给予保险产业政策上的扶持,例如适当调低保险企业税率,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提高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支持国有商业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促进国有商业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加速积累和保险偿付能力稳步增强,使国有商业保险公司快速、健康发展,不断壮大我国保险业的实力。
其次国家还应支持国有商业保险公司的人事制度和工资制度改革,建立新型的、与现阶段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状况相适应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激励与约束相容”的现代经营机制,彻底改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商业保险公司的行政设置,以《公司法》为依据,按照现代商业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使保险公司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三)监管模式
我国保险监管体制中长期存在着监管对象不完全、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等弊端。在我国,保险市场正日益趋于成熟,提供各类保险服务的市场主体齐备,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和产品鉴别能力也在不断增强,这就要求保险市场形成一个较为严密的监管法律体系。受世界经济自由化和一体化趋势的影响和带动,近些年西方保险市场呈现了放宽监管的趋势。目前,西方国家监管模式呈现出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变、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从严格监管向松散监管转变,以及保险信息公开化、保险监管法制化等趋势,这些很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但要从根本上完善我国保险业的监管体制,就必须要彻底明晰保险公司产权、进一步放开保险费率管制、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完善信息传导机制、并探索功能性协调监管模式。
三、财产保险业的未来发展方向
(一)实施人才战略
建立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用人机制,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能、能有所酬,要善于发现和发掘人才,加大人才的培训与培养力度,提高现有员工的整体素质,尤其要加强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为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实施产品开发战略
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的人群对保险的需求程度是不同的,这就要求保险企业有针对性的研究不同人群的保险需求及收入水平,开发出适合不同行业特征,不同地区发展水平,不同人群需求及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新。
(三)实施创新战略
面对新的发展形势,创新的重点要在经营决策、市场企划以及服务和管理方面有所突破。用战略眼光、世界眼光、战略思维,研究新事物、新问题,用前瞻性思维方式来创新和决策。
(四)建立专属自保公司
建立专属自保公司,是增加保险市场供给主体的现实选择。自保公司是隶属于一个本身并不从事保险业务的公司或集团公司、主要为其母公司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机构。自保公司可以直接对其母公司承保或通过母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地的直接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的形式为母公司承保。因此,自保公司通常行使的是再保险公司的职能。我国有比较好的建立专属自保公司的条件,可以在条件比较成熟的行业或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比如航空、铁路、邮电、航运、石化集团、粮油系统等,待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开来。
财产保险业作为一个虽然发展迅速,但是也在发展中遇到重重障碍的行业,必然会经历一个不断解决旧问题,不断面对新问题的阶段。当前激烈的竞争环境,是推动财产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国内财产保险企业只要牢牢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契机,利用好有利的政治与经济环境,就一定能够迎头赶上和超过同行业的世界领先企业,成为国内金融产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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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上市公司;投资者;管理;现状;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02
国际金融市场是我们国家参与国际竞争、促进经济增长的一个特别关键的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大组成部分。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不但可以满足各经济阶层的多元化、多方面的经济活动,同时对我国金融体系和经济状况的稳定与发展起到了特别关键的作用。因此,科学、合理、有效的国际及融市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近年来,我国国际金融市场发展良好,也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因此,讨论如何促进我国国际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成为大家关注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现状
(一)金融市场已成为我国银行实施宏观调控的关键渠道,也是许多金融机构控制资金、实施经济管理与投资获利的基本渠道。国际金融市场的进入与发展有利于让金融机构促进我国的定价权,完善进出口的产品定价方式,建立资金、进出口的流通机制,促进我国经济的国际市场化。
近十年来,在国际银行界流动性增强、我国货币升值压力较大、物价持续上涨、出口受到影响的状况下,中央人民银行利用和存款准备金等各种方式综合利用,在国际与我国的金融市场上多方进行市场调节,增强回收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前提下,降低商业银行波浪型支付清算的巨大压力。2012年全年,中央人民银行总共引发中央银行的各种票据达4.07万亿元,正在回购过程中的达1.27万亿元。利用中央人民银行票据与正在回购以前收回银行体系流动性的票据达1.02万亿元,大约是2012年几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总计5.5个百分点冻结流动性的50%。到2012年末,中央人民银行票据和正回购操作总余额达4.11万亿元。2012年,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累计成交44.8万亿元,同业拆借累计成交10.7万亿元,比2009年分别增加35.36万亿元和9.24万亿元。银行间市场已成为金融机构调节资金头寸、管理流动性的主要场所。
(二)国际金融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建设与完善,其影响不断提高,涉及种类不断增加,市场运行的模式、制度渐渐科学,资源配置功能持续提高,不但完善了我国的社会融资渠道,促进了各个企业与经济改革,而且在国际金融市场里的作用也大为增强。
2005年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我国股票市场实现了全流通,为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奠定了基础,使我国资本市场在市场基础制度层面与国际市场接轨。截至2007年末,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共有上市公司1550家,股票总市值达32.7万亿元,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140%,位列全球资本市场第三,新兴市场第一。200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4595.79亿元,位列全球第一;日均交易量1903亿元,是全球最为活跃的市场之一。2007年末,债券市场中债券托管总额达12.33万亿元。资本市场的发展,不仅扩大了直接融资规模,优化了融资结构和资源配置,也拓宽了居民投资渠道,丰富了居民投资品种,为居民提供了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权证、期货等多种理财工具。我国非金融机构部门直接融资占其融资总量的比重由2004年的17.1%上升到2007年21.1%。2007年末,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到346只,基金份额达2.23万亿元,基金总资产净值3.28万亿元。
(三)外汇市场随着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汇率形成机制的完善,初步形成了外汇零售和银行间批发市场相结合,竞价和询价交易方式相补充,覆盖即期、远期和掉期等类型外汇交易工具的市场体系,为稳定人民币汇率起到基础性作用。
2007年,银行间外汇市场总成交2.26万亿美元,折合人民币16.51万亿元,相当于当年GDP的67%,比汇改前的2004年提高了55个百分点,相当于当年进出口贸易总值的104%,比2004年提高了86个百分点。2007年,做市商交易量占银行间外汇市场总交易量的比重超过90%。由于2005年7月我国汇率形成机制由单一盯住美元改为参考一篮子货币,尽管美元汇率持续走低,但人民币有效汇率并没有与人民币/美元汇率同步升值。汇率改革到2007年末,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累计升值13.31%。汇率改革至2008年1月末,国际清算银行计算的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指数升值6.3%,实际有效汇率 指数升值10%。
(四)黄金市场在我国的发展迅速、和国际金融市场产生了密切的联系。
当前黄金市场包括以下几项:现货市场(主要是上海黄金交易所)与期货市场(主要是上海期货交易所)和各个商业银行以及柜台的买卖市场,以及许多现货和纸黄金等附加的经营内容。金融机构与生产黄金、投资黄金的企业能够通过黄金延期交割、黄金期货、黄金期权套期保值,避免价格变化造成的风险。普通投资者能够在各个商业银行里买卖纸黄金、黄金期货、黄金期权投资。在2012年,上海黄金交易所买卖黄金总量高达1828.13吨,每日的平均均教义量达7.55吨。由于黄金在全世界都可作为硬通货,以及交易的共通特点,当前我国的黄金市场已经成了国内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交流的主渠道。我国黄金市场价格和国际金融市场互相关联,价格变化答题一致,差价在这十年持续缩小。在2012年,国内外黄金价格的差别已经减少到0.2元/克。
二、我国国际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如今的国际金融市场投资已迎来了“第三个春天”,但与此同时我国也遇到了“相对滞后”的现象,从而需要积极主动的推动投资发展,得到全面有效的发挥。当前国际金融市场投资经济体制是从过去计划经济条件时代革新下来的,由于相对封闭分割而各自为政、未能完全适应经济体制的转型等,因而表现出较多的矛盾:规划利益的整体性与投资者的局部性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会导致一定的问题出现。
(二)对国际经济的适应性不强。参与国际金融市场后,相关的监管没有同步到位。在专心工作对国际金融市场注资和剥离不良资产以及市场资金流动监督等,其机制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仅停留在表面。当前国内公司之间、业务之间现行体制没有理顺,没有完善国际业务货币供给、转移渠道的可控制监管,根据政府政策、市场调节的反映速度慢。经济发展快速时,不能及时调整其对私人投资的“惜贷”的贷款习惯,也客观给国际金融市场中的洗钱创造了温床。
(三)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后,各企业投资管理不够完善。市场经济世界化后,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企业对国际金融中所得投资汇算清缴的理解偏差,对自身经营的理解情况,直接影响了投资者的各种风险。企业绞尽脑汁多方吸取投资者资金,但往往通过不记或少记利润、多计虚报成本等“对策”,以逃避利润分红。这些方式及时在一定的的时期中,能够让企业减少分红、多多吸金,降低企业的经济负担,然而从长远看,是无法真正地让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反而伤害了我国的整体利益,影响力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的声誉。
(四)金融市场市场规模较小,对外开放水平低,在国际金融市场的占比低,国际影响较小。我国金融市场规模较小,2012年6月末,国内债券市场余额为1.37万美元,占全球债券市场余额的2.58%;2012年末,我国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总市值为4.48万美元,占全球股票市场总市值的7.38%,比纽约证券交易所低18.42个百分点。2012年,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股票成交金额为6.17万美元,占2012全球证券交易所股票成交金额的6.15%,比纽约证券交易所低22.95个百分点;我国黄金市场场内日均交易量相当于伦敦金银市场协会日均清算量的1.2%。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水平较低,2012年末,在华外资银行资产总额占全国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2.4%,贷款余额占比为2.5%,存款余额占比为1%;外资保险公司总资产占比为4.3%,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占比为5.97%。
三、我国国际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策略
(一)与自身经济结构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在金融市场经济中大力推行科学化经济运行模式的,运用经济的机制刺激和鼓励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把投资管理因素作为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考虑因素。具体来说,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一是把投资者价值纳入金融市场经济的经济价值之中,综合“经济——人性”价值,将其作为统一体共同发展;二是市场管理中将投资者对金融市场的期望重点衡量考虑,应遵循着资源投入产出最优的原则,利用各种管理方法和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投资者的金融市场投资产出。
(二)完善黄金市场发展与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黄金市场健康发展
我国黄金市场的监理还处于初级阶段,建立更加完整的规章制度存在着必要性。尤其在具体的监理中,要进一步完善黄金市场各种项目、资产和资源、业务项目、债权债务等管理制度,对于资产、资源的承包和承包合同的签订,必须推行公开招标制与科学的决议制。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议事会、代表会、理财组织等民主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健全工作制度,确保这些组织真正发挥监督作用。同时黄金市场要预先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科学的、高效的履行责任方案。有条件的话可以制作两个或多个方案,可以进行社会效益比较,优中选优。需要注意的是,方案中要质量关、成本开支、收支比例控制详细列入其中。多方分析各类成本支出,及时采用新设备、新方法、新渠道等,以此减少黄金市场投资者的成本、提高双方收益。
(三)建立健全国际金融市场经济风险评估机制
2007年下半年以来,起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开始肆虐,并最终演化成全球金融危机,其中很多人将矛头指向国际金融市场。对此次金融危机下的对国际金融市场投资的争议进行了阐述,并分析了其中原因,最后认为市场投资虽有不完善之处。投资者作为国际金融市场经济运行的载体,有着大量的市场资金和各类企业。在市场经济转型背景下,如果投资者对国际金融市场情况的评估和审核工作制度不完善,会使得资深投资处于风险状态。因此,在具体投资中,投资者要依据国际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业务、行业等相关信息做好风险等级和程度等级评估。对于国际金融市场的信息应该从全方位考虑,规避投资的主观盲目性。
(四)提高经济政策信息、市场信息透明度
国际金融市场北京下,各上市公司提高现行财务报表与市场资金相关信息的披露和列报要求。让投资者了解影响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如投资趋向、支出收益等,以及不确定性和潜在风险披露,这样可以规避投资者盲目参与市场经济,使投资者理性参与、利用市场资金。实施绩效责任制。为了保证经济效率,这是经营的第一目标,同时过硬质量可以为上市公司赢得口碑、赢得投资者,继而为上市公司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持续性发展打下良好的铺垫。
四、结语
国际金融市场是我国经济对外发展的基础,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近年来,我国国际贸易得到快速发展,国际金融市场资金保持较快增长。未来,要综合各种方法来打造我国经济的助力,初步出现国内一批先进的上市公司。国际金融市场大发展的时代已经到来,在经济的大潮中,只有充分利用好投资者的资金,处理好国际金融市场投资者管理情况。但值得注意的是,国际金融市场经济发展中充分建设利用投资者具有长久性,不是一蹴而就。国际金融市场和投资者需要及时检查和评估投资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强化风险监管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同时社会各界应积极探寻更加完善的国际金融市场投资管理机制,通过对风险因素的把握,制定相应的机制,让国际金融市场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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