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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法律和道德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论文关键词:授助;道德;理性
一、中国法律援助的特点
法律援助制度又称法律救助扶助制度,是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对经济困难、生理残缺、智能低下而又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而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司法救助制度。这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的法律援助包括减免诉讼费在内在的整个法律程序的各个环节上为受援者提供的法律帮助。狭义的法律援助是指法官、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社会的贫困者、弱者、残疾人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同国外尤其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一)中国法律援助物质保障的现实性
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不同于资本主义法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我们的法律既规定了全体公民一律平等的实体权利,又规定了为实现平等实体权利所必须的平等程序权利,而且特别强调为实现这些权利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就是为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完善平等程序权利的实施机制,切实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得以真正贯彻实现。这正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质区别。总而言之,中国的法律援助虽然起步晚,但是起点高、范围广、后盾强,有保障,是一项大有发展的公益事业。当然,作为一种新的制度,特别是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中逐步探索、解决和完善。
(二)中国法律援助主体的能变性
在中国,法律援助是以政府为主导,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行为。法律援助既是国家的责任,也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责任。就中国的现实情况而言,目前还缺乏大量的社会援助组织,没有形成稳定、可靠、充分的法律援助资金来源,而律师又已成为法律服务资源市场的竞争主体。因此,如果没有国家的全面参与和组织领导,单靠社会和律师个人的力量,要形成一种开展全方位法律援助活动的有效制度并维持整个法律援助机制的统一、有序运行,不仅是困难的,而且也是不现实的,而且还可能导致法律援助活动出现各自为政、孤军奋战、管理失灵、形式混乱、地域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所以,我们的法律援助必须以政府为主导。这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特点,也是其优点。我们在确立法律援助为国家责任的同时,也没有排斥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的法律援助活动。这种以国家援助为主,社会组织和个人援助为辅的法律援助机制,不仅体现了国家在整个法律援助活动中的主导作用,同时也有利于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而有些国家或仅仅把法律援助强调为一种国家责任,或只认为法律援助是社会组织和律师个人的人道行为。这两种作法,或是加重了国家的财政负担,或易导致法律援助工作的失控。
(三)中国法律援助范围、对象和主体的宽泛性
首先,从中国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来看,包括如下:刑事辩护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证证明;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及其它形式的法律服务。而一些国家的法律援助则仅限于特定的刑事、民事案件的辩护及简单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咨询。
其次,从中国法律援助的对象来看,只要是公民、法人确因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情况,以及符合特定条件的外国人,都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而许多国家则完全排除了法人和外国人的法律受援权。
再次,从法律援助的主体来看,中国法律不仅明确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师的应尽义务,而且还要求公证人员、墓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也应为维护社会弱者的法律权益提供法律援助。而在一些国家,法律援助被认为仅仅是公设律师的工作和少数具有正义感的私人律师的善举。
二、中国法律援助展现极为重要的现代社会价值
(一)实现和保障人权
认为,人权就是一切人,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也就是说,一定社会中的一切成员或一定国家中的每个公民,不论其种族、民族、性别、语言、、政治主张、财产收入、教育程度等状况如何,其所受到认可和保障(主要是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的能够实际拥有的实然权利和应当拥有,但因目前种种条件的限制实际上还无法拥有的应然权利,特别是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权利等,不仅在资格上是平等的,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应当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社会为此创造了前提和基础条件。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主义法律就是人权法。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无论是宪法,还是各部门法,对人权的保护还仅仅是一种立法上的承认,而对人权的真正保障,更重要的是在于使这些法律规定的权利真正地在社会生活中成为现实。一般而言,人权的实现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通过自己的法律行为来直接实现其实体权利;二是人们在司法救济中通过行使程序权利(诉讼权利)来保证实现其实体权利。以上两种实现人权的途径,随着法律规范的繁多复杂,越来越需要专业性的法律服务。但是在市场经济中,法律服务资源的有限性、有偿性往往导致社会弱者无法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方式获得相应的法律服务。因此,传统的人权保障措施已远远不够,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所以,无论是从道德及人道主义的角度,还是从公正、平等的法律价值与评价的角度,或是从人权的角度,中国都不仅应当实行法律援助制度,而且中国的法律援助都应当比外国实现得更好。
(二)凸显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拥有的一种法律理想和法律评价。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要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来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又要使这种确认和分配的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性。一般把前者称作实体正义,把后者称作程序正义。要实现司法公正,仅有实体正义是不够的,还要有程序正义。要实现司法公正,仅靠司法人员的秉公执法也是不够的,还要有对社会弱者的法律援助。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对司法公正特别是对程序正义的种种障碍,其中包括社会弱者在寻求法律的平等保护时遇到的有形或无形的困难。具体而言,这些障碍主要有以下几种:经济上的障碍;知识与信息上的障碍;权利和义务观念上的障碍;沟通交流上的障碍;法律服务资源上的障碍;生理上的障碍;人身自由上的障碍。以上诸种妨碍司法公正的障碍的存在,客观上造成了程序上的不公正,从而导致了实体上的不公正。而法律援助则是保障这两种公正的重要制度和措施之一。
三、中国法律援助蕴涵极为丰富的传统道德价值
法律援助制度是为了适应人人平等的共同道德需求而产生的。‘言首先是在西方社会出现的。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在一定程度上履行自己的“平等”诺言,积极支持在有关法律制度中订立给予穷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内容。如法国1851年确认法律援助制度,英国1903年颁布《保护穷人囚犯的法案》、1949年颁布《法律援助和咨询法案》等。西方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建立,是对封建地主阶级享有法律服务特权的否定,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但是,从根本上讲,西方国家为穷人提供法律援助是为了巩固资产阶级统治,并没有改变其维护资产者利益的阶级本质,且他们所宣扬的人权是以财产权为核心的人权,所以其法律援助制度不可能使资本主义法律成为普遍保障广大穷人利益的工具。事实上,在资本主义国家,穷人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现象仍到处可见。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决定了我们国家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应该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实现其应有的合法权益。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同世界各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一样,反映了人人要求乎等、铲除人间不平等的共同道德要求。然而,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具有自己的特色,那就是它既反映了中国全体社会成员大都具备的或是能够接受的传统道德价值,又体现出了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必然联系。中国的法律援助蕴含着极为丰富的传统道德价值。
(一)体现仁爱积善
孔子云:“仁者爱人”,这是中国占代早期的人道主义。孔子从爱护他人、尊重他人的基本伦理立场出发,认为作为一个仁者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博施于民而能济众”,“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等。孟子继承和发扬了孔子的“仁爱”思想,进一步提出人的“良知”问题,认为“良知”即“不虑而知者”,可与“良能”、“良心”视为同义语。“良能”,是指天赋为善的能力,也就是天生愿做好事;“良心”,即善良之心,不忍加害他人之心。且认为“恻隐之心”是‘·仁之端”。“积善”亦即多做好事,与人为善。铁面无私的包拯、刚正不阿的海瑞等为民请命、为民伸冤的壮举,流芳千古,可歌可泣,都是传统道德价值观在司法活动中的典型表现。
中国的法律援助,给在犯罪案件中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给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而无力支付律师费者,给请求给付抚恤金、保险金或与此有关的公证而无力支付费用者等等自然人提供法律帮助。同时,也给某些经济上有严重困难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纠纷提供法律援助。这些都可谓是为人民为社会做好事,同情弱者,扶贫帮困助残,充分体现了仁爱积善的传统道德价值。
法律历来被人们看成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基于各种原因,社会上总会存在一些弱者,他们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因经济贫困或其它原因,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因此,对弱者的法律援助,不仅逐渐成为一种法律制度,也是社会道德的价值取向之一。为社会弱者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援助,是我们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体现。
(二)强调义务,淡泊利益
义与利,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一对重要范畴。居于传统道德价值观主一导地位的儒家思想是重义轻利。它主张“君子义以为上”,“不义而富且贵”则“如浮云”。这种重义轻利的优良传统,是中华民族抵制贪欲、战胜邪恶的武器。在法律不断受到金钱腐蚀的今天,全国首届十佳律师王海云的话掷地有声:“做律师就不能为了钱!”仗义执言,为民请命,是律师至高无上的准则。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己使许多当事人受益。法律援助,为贫弱者减免服务费,不正是重义轻利这种传统道德价值观的生动体现吗?
(三)注重尊老爱幼
世界各个民族都具有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中华民族在这方面更为突出。中国古代不仅有系统的伦理思想体系,而且有较完整的教育体制,向国民灌输尊老爱幼等伦理道德的观念。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把尊老爱幼与治国平天下联系起来。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今天,给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案件提供法律援助;为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为赡养协议、抚养协议的公证提供法律援助等等,无一不体现了尊老爱幼的传统道德价值观。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诚信缺失,治理策略
一
社会学对社会转型的界定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经济体制的转轨,即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二是社会结构的转变,主要是指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的转变等。本文中的社会转型是指当代中国改革开放所引导出的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它不仅意味着中国经济体制的转变,而且还促使我国伦理道德观念进入了转型发展时期。在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整个社会的运行是依靠权力来维系的,由国家通过指令与服从建立经济秩序,统一对资源进行配置,以克服个体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混乱,诚信体现着对党和国家政治上的忠诚和伦理道德方面的正统,并被强化。这时,不存在竞争,也不能追求利润最大化,搞假冒伪劣、损人利已,破坏信用的空间很少,甚至没有。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急剧转型时期,社会政治经济体制以及法律体制仍在改革和完善之中,与此同时,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各种影响,冲击和瓦解着人们原有的诚信道德观念现代企业管理论文,而新的,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诚信道德观念仍末建立,而恰恰是这种旧破新末立的特殊社会转型时期,构成了中小企业诚信危机产生的契机。因而中小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动机的驱使下,他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了制假售假严重、债务债权纠纷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等失信现象,这些行为严重地阻碍了我国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需对其进行治理。
二
结合我国实际和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一般认为,实现诚信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来进行约束的,即法律制裁和道德制裁。所谓的法律制裁主要是通过国家制定的一系列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来对人民的行为进行限制。所谓的道德制裁主要就是指通过社会的舆论和良心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限制。这两者是通过相互作用来对诚信发挥作用的。
第一,加大教育和宣传的力度,实施诚信的思想道德教育
其一,加强中小企业员工的诚信思想道德教育
中小企业要实现诚信经营,必须在企业内部实施诚信教育,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建立自律机制来保障中小企业诚信经营教育的效果。一是,要认真制定诚信经营准则,使中小企业员工明确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诚信经营准则有哪些内容,什么是属于诚信经营行为,什么是不属于诚信经营行为,从而使中小企业员工有章可循,能够自觉地接受中小企业诚信经营准则。二是要建立诚信经营的奖惩机制。对遵守诚信经营准则的员工给予必要的奖励,对于违反诚信经营准则的员工要给予必要的处罚,只有这样,才能使越来越多的员工遵守诚信经营准则。正如一石说:“一个社会的道德完善与否,仅靠每个人的内省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完善的制度。如果有一种机制,能从恶的人的信用记录上留下污点,并让他为这个污点付出沉重的代价,那么整个社会的信用就一定能走上正道论文格式范文。”[1]因此,中小企业员工必须在内部实施诚信经营教育,丰富他们的诚信经营知识,提高他们的诚信经营水平,使他们树立起敬业爱岗、公平竞争、遵纪守法的良好道德风尚。
其二,在全社会范围内倡导诚信价值观教育
由于中小企业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但中小企业的诚信缺失已经严重制约其参与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对国民经济各方面作用的发挥,那么,中小企业诚信道德建设显得更是令人瞩目。所以,中小企业应作为诚信道德建设的重点,应首先进行现代企业管理论文,然后以点带面,影响和带动全社会的诚信建设,逐步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让他们形成互动,从而促进中小企业诚信道德建设。
在全社会范围内倡导诚信价值观,需要良好的社会氛围,也需要法律的支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一切思想文化阵地、一切精神文化产品,都要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的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科学精神,大力宣扬体现时代精神的道德行为和高尚品质,激励人们积极向上,追求真善美;坚决批评各种不道德行为和错误观念,帮助人们辨别是非,抵制假恶丑,为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文化氛围”。为达到这种要求,首先,加大社会信用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信用意识。“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治”。培养信用意识是有利于信用制度的建立,是有利于市场主体的自律和对信用资源的开发利用。当前,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讲诚信的宣传活动,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的正确引导,向社会宣传诚信是一切道德依赖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对中小企业的最基本的要求,要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得尊,悖信遭耻”的舆论环境,从而以诚信道德规范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如太仓市在开展诚信建设过程中注重抓好示范点,以点带面,带动全社会的诚信建设。一是在城区商贸最集中的人民路开展创建“诚信经营规范服务示范街”活动,确立了10家诚信服务示范窗口及20家参创单位,通过这30家单位的引导,带动全市商贸流通行业的诚信建设。二是在太仓民营经济最壮大的璜泾镇召开创建诚信企业动员会,选择了四家影响较大的企业作为示范企业,以他们的实际行动带领全市民营企业深入开展诚信创建活动。三是在全市窗口服务单位,开展“诚信服务”示范窗口和示范岗的评选活动,引导更多岗位由“微笑服务”向“诚信服务”提升。四是抓好乡镇示范点,把璜泾镇、新联村作为全市农村创建的示范点。[2]其次,要努力为诚信建设提供法律支持。加强法制教育与宣传,营造社会舆论环境,使人人知法、懂法、守法,使诚实守信成为每个中小企业立足于社会、立足于市场的根本,在全社会形成遵守契约、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目前,我国对违反道德特别是违反诚信道德规范的行为现代企业管理论文,一般只是立足于思想道德教育,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不能给予应有的惩罚,这事实上就是纵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不讲诚信行为,应当改变这种传统的做法,用法律手段解决不讲诚信行为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制止中小企业的不讲诚信行为。
第二,加大信用立法力度,严格依法办事
其一,完善信用制度的相关法律建设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诚信的基础和依据首先是法律,因而完善信用的法律体系,便是营造和保护讲信用的社会环境的第一要务。信用缺失是一种违约行为,经济学分析表明,经济活动主体是否选择违约,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当违约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的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便会选择违约。所以治理中小企业诚信缺失问题,必须立法先行,尽快建立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我国目前有关信用的法律法规涉及《担保法》、《个人信用实名制》、《个人消费信贷实施细则》等。就体系而言很不完整,就立法层次而言,大多属于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对中小企业的失信行为只能依照《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来处理,制裁的力度明显不够。如《合同法》中对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只是笼统地指出“应承担违法责任”因此,对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之处,要通过细化法律来进行调整,提出明确规定和要求,真正做到有法可依。通过立法保护经济主体的交易自由权和财产权,这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性制度。另外还要建立有关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法规,其内容应涵盖信用等级评定、资信评估、咨询机构和公共信息、数据的取得与使用程序等。在立法上要充分体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不仅对逃废债务的单位要处罚,而且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其二,严格依法办事,加大执法力度
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阶段,更需要严格的法律制度来保障。从司法和执法上落实法律责任,通过加强对失信经营者的打击力度,强化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的执法权,建立有效责任追究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使法律制裁对实行中小企业信用行为发挥有效的作用,实现真正的法治,这也是保证中小企业信用建立的前提条件。如温州的乐清县柳市镇中小企业的转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在十多年前现代企业管理论文,“柳市黑潮”曾搅得全国不得安定,国务院曾史无前例地为了一个小镇下发了国办【1990】29号文件,开展了毁灭性打假行动。全镇1267家低压电器门市全部关闭,1544家庭生产户全部歇业。十多年后的今天,柳市镇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全国所选用的低压电器,有50%来自这个滨海小镇,仅财政收入一项,就由1990年的几百万元上升到2000年的3、45亿元。同时,柳市已成为国内最大的低压电器出口基地,一年出口创汇3亿美元,居全国之首。今天的柳市是真正名副其实的电器之都,同时也是打假打出的电器之都论文格式范文。[3]
第三,建立和完善符合国家规范的信用体系,以制度约束失信行为
其一,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的产权制度
目前,由于我国中小企业所有权主体缺位,产权关系不明晰,没有明确的最终责任主体。对国有中小企业经营者来说,国有中小企业经营者既缺乏产权所有者从外部进行有效约束,又缺乏一种基于自我财产利益的自我约束,在这种产权约束的条件下,国有中小企业经营者没有必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这就淡化中小企业经营者的责任意识,使中小企业经营者只追求权利而逃避责任,只求眼前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最终导致其经营行为短期化,而不顾及诚信。私有中小企业不讲诚信的主要原因在于他们的产权缺乏有力的保护,最终导致私有中小企业经营者不可能像真正的所有者那样能从长计议,从而使中小企业追求短期行为是必然的。一旦经营主体不注重对长期利益的关注,信用的基础就会被摧毁,使中小企业追求短期行为是必然的,那么必须严加治理。为此,一方面,政府必须明晰中小企业产权,明确其责任,使中小企业经营者成为真正的所有者。另一方面,政府应制定长期和稳定的保护其发展的政策。使中小企业形成稳定的长远经营预期,做到诚信经营。
其二,不断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广义的信用体系包括信用记录、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保证以及信用制度、信用管理在内的信用系统。狭义的信用体系指以独立的中介机构为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收集和分析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资料,为客户提供当事人信用状况等证明资料的社会化的信用系统。中小企业的诚信建设离不开整个社会的支持现代企业管理论文,要使中小企业走上诚信发展之路,关键是要建立一个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同明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中小企业行为,做到让守信者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失信者得到应有的惩罚。这就要求必须建立起一套符合国家规范的信用体系制度。当前,要重点建立企业与个人信用档案、社会信息系统、社会保障体系、任用干部的道德机制等制度,以形成以市场规则为基础,制度健全、手段完备、调控有力、管理有序的社会信用体系,为中小企业创造平等竞争条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事实上目前社会和政府也正在做这方面的工作,如国家经贸委等十部门今年5月份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步骤地建立中小企业信用状况评价体系,建立信用风险的防范、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系统。”广东提出建立的企业“黑名单”档案制度,江西的“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以及浙江的“企业信用查询系统”都在为这一方面而努力,但相比社会信用制度建设而言,目前的立法工作还有待加快。虽然目前我国现行维护信用有关的法律条款在多种法律中涉用到,但内容都比较零散,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规范的信用法律对企业失信行为只能依照《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来处理,制裁力度明显不够,使违法成本远远低于违法收益,使得中小企业的“守信”走向“失信 ”。银行在合法债务工作时,往往陷入“赢了官司赔了钱”的状况之中。“执法难”已经成为治理“失信”行为的顽症,从而加剧信用危机的程度,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还是要靠信用体系的建立。
[参考文献]
[1]一石.关注信用:让我们共珍重[J]. 精神文明导刊,2001,9.
对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效能改进的思路有两个:第一是思想政治教师开展实践教学,第二就是改革“理论化”、“灌输式”教学现状,引进“辨析式”、“体验式”教学内容,先理解再记忆。
对“两难问题”的重视和充分利用,是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效果、提升教育水平的一个重要方向;法学专业学生是开展“面向专业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典型,在研究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两难问题”的时候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一、法学专业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殊性
“面向专业的思想政治教育”,是结合专业特点开展面向法学专业的思想政治实践教育,是站在法学的高度,坚持特定的原则,对教育内容和教育形式的重新把握。法学院的辅导员应该与马列部的专业教师加强合作研究,共同探讨“因材施教”的内容和方法,才是解决问题的必由之路。法学专业的思想政治教育与一般专业的思想政治教育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表1):
表1:法学专业思想教育的特殊性
从国家和社会对法学专业学生的定位而言,要求法学专业培养的是国家机器的操纵者,是管理者和统治者。在出现问题的时候,是以裁判员身份出现的,而不是各执一端充当运动员角色。
一般专业对于道德和政治的学习,目标是应然的,是解决什么是最好的状态、这样为什么好的问题。而法学专业的学生要解决的不仅知其然,还应知其所以然。
一般专业学习政治的目的是理解当前政治制度的“合理性”,学习道德的目的是理解共同规范对于老百姓生活的意义。法学专业的学生是在围绕制度而从业,他们要解释规则、利用规则甚至攻击规则、推动完善规则。
对法学专业的学生进行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学形式,不是灌输式的,而是辨析式的,学会辨证看待,教学生如何把握好“度”。
二、法学专业的“两难问题”的选择
所谓“道德两难”也称为“道德困境”,是指人们在道德选择上面临的两难境地。“两难问题”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解决这类问题时必须抛弃那种简单化和形而上学的思考方式,坚持辩证法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论。这一过程中的每一个循环,都会在实践和认识两个方面比前一个循环更进步。
法学专业的学生与一般专业培养的学生的不同之处在于,一般专业培养的是适应社会的“公民”,法学专业的学生培养的是“国家机器”的“部件”。他们要掌握的不仅是应该怎么做的问题,还要掌握为什么这样做。现实中道德问题不是简单的区分对错的问题,在法律实务中会面临很多类似“量刑”的问题,这就要求学生在解决“两难问题”中学会把握事情的“度”。
而且,法学专业要辨析的“两难问题”,也不能仅限于“难”的问题,而应该扩大到对立矛盾的两个方面,各有千秋,综合利用。传统“两难问题”是左右为难,但是现实中最终必须选择其一;法学专业选择的“两难问专业提供专业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题”应该上升更高一层次,如下图1所示。
图1 法学必须辨析的“两难问题”
1、治国经略的教育:法家与儒家的抉择
对于法学专业大学生的教育,应该不限于介绍“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二者的关系,应该通过辩论、论文等形式,加深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理解。法学专业的学生,以后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对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理解应该不止是理解的地步,还应上升到“为什么”和“度”的问题,学会协调,学会历史地、辩证地看问题。
2、社会责任的教育: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
个人本位论和社会本位论在处理社会和个人的关系问题上各执一端,都是不正确的。只有将社会发展需要与个人发展需要统一起来,才是科学的。法学专业的学生,对于个人本位论和社会本位论的理解,不应该限于一般的能辨析和能理解,还应该上升到社会管理的层次。能用来解决具体问题。比如中国的拆迁出现了很多问题,不能简单说西方国家个人财产至上就是好的;中国的城管出现问题,就说中国不尊重小商小贩的个人利益是不对的。
3、人性基础的教育:刑罚与教育的抉择
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学到了刑罚,也应该辨析和教育的关系。但是对于西方过度的强调其教育功能,也应该保持足够的清醒。法学专业的学生对于教育和惩罚的理解贯穿于整个学习和以后的生活中,是教育改造为主,还是惩罚、震慑为主,这是需要在这对哲学概念的深刻理解中才能慢慢把握好的“度”的问题。对这对概念的理解需要实践的方法、体验的方法、辨析的方法;需要站在国家的高度、社会的高度、发展的高度、公平正义的高度。
4、职业精神的教育:成功与正义的抉择
法律职业有特殊内容的道德要求,比如,“律师可以为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法官为民解决纠纷不像行政官员那样免费服务,而是要收取诉讼费;法官不得对当事人抱有同情心;法官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暴行不得嫉恶如仇,而应当保持超然中立进行无罪推定;等等。法律职业特殊的道德要求大都是在法律程序当中必须遵循和实践的。离开法律程序也就不会存在这种法律职业的道德要求。”②应该通过辨析使学生将道德认知内化为道德判断和推理能力,最终促进学生法律职业道德之养成,为其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打下可靠的思想道德基础。
5、实践精神的教育:法理与现实的平衡
法学专业的学生,有时对于法律有一定的想当然的、偏执的理解。或者是知识面窄,或者是某些极端西方法学思想的影响,不顾中国国情大谈特谈国外发达国家的法律如何健全,如何人性化,如何科学化。一般专业的学生理解不深可以,法学专业的学生即使不能去说服别的学院的学生 ,最起码自己应该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一个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认识,心中有一个“博弈”和“阶段性发展”的概念。认识到法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不是所有矛盾都可以依靠法律解决得了的。这与目前有些人遇到问题和矛盾就振臂高呼“立法”,好像法律可以解决所有问题的偏激态度形成冷静鲜明的对比。
三、法学专业开展“两难教育”的建议
高等院校的“两课”教育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阵地,发挥着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导向作用,奠定了我国现阶段高层次人才的政治基础和思想基础。但是两课教育的“理论课”地位得到了单边强化,学生对于情感、意志、信念、行动等一系列高级要求更加大打折扣。
对于高校专业提供专业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思想政治教育效能改进的思路有两个:思想政治教师开展实践教学、辅导员结合专业开展思想政治教育。高校思想政治教师是思想政治教育主体,教育形式中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出现偏沉,由于思想政治教师的职业定位和教学工作量等原因,实践教育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改观;大学辅导员作为教辅人员,同时也有思想政治教师身份,其工作的专业化也要求辅导员向思想政治教育方向交叉,担当起实践教育的重任来。二者关系如下图2所示:
以法学院学生为例,目前大学的管理体制多是“条块结合”的形式,思想政治教育也是条块结合的。单独的学院(或者马列部)是从事全校教学的单位,是条状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的不同,形成不同的思想政治要求,是块状分布的。条块的工作缺少结合,出现了“责任分散效应”、“社会惰化效应”等很多形式主义的问题。
毋庸讳言,法律和政治、道德是同一层面的话题,不能把“法学专业的思想政治教育”看成“思想政治教育”在“法学专业学生”身上的应用,把它看作“一级学科”下面的“二级学科”;也不能把“法学专业的思想政治教育”看作“两课教育”的延伸和补充,属于“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的问题。法学专业学生是开展“面向专业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典型,最适合、最必要开展“面向专业的思想政治教育”。
“面向专业的思想政治教育”,是结合专业特点开展面向法学专业的思想政治实践教育,是站在法学的高度,坚持特定的原则,对教育内容和教育形式的重新把握。法学院的辅导员应该与马列部的专业教师加强合作研究,共同探讨“因材施教”的内容和方法,才是解决问题的必由之路。
注释:
①详见本文作者主持的课题《面向法学专业的思想政治教育》,山东省教育厅的“山东省高校人文社科课题”,2013年4月,在研。
②孙笑侠.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的分野[J].中外法学,2002(3).
参考文献:
[1]杨玮玉.“思想道德修养课”中的两难问题教学法[J].新课程研究(中旬刊)2012(6).[2]徐嵘.一个诚实与集体主义的两难问题讨论[J].海教育科研,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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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十以来,依法治国的道路逐渐展开,根据我国国情,要实现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应当进行全面的普法教育,把法治文化建设和道德文化建设有效地结合起来,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高校作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摇篮,在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时将法治建设贯穿其中,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是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大学生综合素质提升与发展的内在要求。所以,在高校的教育中不能简单的进行法治教育或者道德教育,应当对二者进行革新,主要体现在使其相结合,共同推动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
高校;法治文化建设;道德建设;革新
一、法治文化建设和道德建设的联系
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可以让学生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逐渐的形成一种法治观念,并且通过提高学生的法治素养塑造学生的法治精神,从而使得受教育者自觉形成良好的法律行为和习惯。道德建设则是让大学生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建设,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提高学生的道德觉悟,增强道德素养,从而做出符合道德的行为。通过对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可以从道德和法律两个方面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养,令他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做出的一系列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减少违法犯罪的存在。在当前的政治形势之下,进行高校的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的结合不仅符合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而且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策略也是相联系的。
(一)高校法治文化建设以道德建设为基础
道德建设注重于将道德思想的内化,使得学生在内心树立道德标准,从而约束自己的日常行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如果能够以道德来维护社会秩序,那就不需要进行国家强制力的干预。对高校学生的法治建设应当在道德建设的基础上进行展开,将法律的标准进行升华,使它内化为道德要求,在进行道德教育的同时,将法治教育加入其中,逐渐形成高校的法治建设全面化。
(二)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互相影响
法律和道德可以有着相同的价值取向,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中,两者呈现出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良好的道德建设可以促进法治建设的发展,法治建设也可以完善道德建设存在的弊端。道德建设的法治化和法治建设的道德化,二者的结合可以增强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这对于建设安全的校园环境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
(三)法治建设保障了道德建设
道德是人们内心对于善恶美丑的区分,道德约束是一种自律,如果没有很高的道德标准,道德对于人来说只能在行为之外存在,根本起不到约束行为的作用。法律的要求与道德正好相反,法律的效力是确定的和强制的,如果有人违反了法律,这时候国家强制力就会出现,给予相应的惩罚。若想达到道德建设的目标,法治建设是必不可少的环节,高校的思想道德建设之路应当辅以法治建设。
二、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和道德建设结合的意义
(一)有利于培养综合素养高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迈向了新的轨道,正是需要法治意识高的新型人才的时候。通过高校的法治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可以在提高学生道德素养的基础上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塑造全面的素养。当大学生懂得了法律之后就能去遵守法律、依法行事,并且在今后的社会工作中可以向周围的人进行普法教育,这样就可以形成全民懂法、守法的社会效果,逐渐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可以建立起来。
(二)符合当代的治国道路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治国之道,在高校开展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的结合也正符合当今中国的治国方略,并且高校的法治和德治的结合有利于促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进程。高校作为社会组成的一部分,率先开展法治和德治的结合,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为全国各个企事业单位的法治建设和德治建设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当社会上渐渐的推崇这种法治和德治的结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也就指日可待了。
(三)有利于良好的校园文化建设
校园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主要场所,校园文化的好坏关系学生的学习与身心健康的发展,良好的校园文化有益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学术研究。纵观现今的高校之中,恶习之风逐渐涌现,大学生的违法乱纪行为也频频出现,其主要的原因在于文化建设的不到位。高校过于注重学生的学业教育和思想教育,而忽视了法治教育,这样形成的校园文化是不健全的,所以将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将会促进高校的校园文化建设,使得高校更加利于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三、目前高校的法治文化建设和道德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1.法治教育目标落实不够
就目前高校法治教育的形势来看,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应该以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意识,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为目标,而不是以单纯的向他们灌输法律知识为目的。从总体上看,当下高校通过法治教育向大学生传授最基本的法律知识,从而培养学生法律素养的目标已逐渐形成,但是,由于高校教育的落脚点在文化教育和专业知识教育上,对于法治教育的目标不是很明确。所以高校教育应当进一步明确法治建设的目标,把目标落到实处,在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时候应当注重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
2.法治教育内容滞后
据国内学者研究表明,因为大学生法治教育被忽视,造成大学法治教育的教材内容不能紧跟时代步伐,并且教材单一。甚至有些法律已经修改了,但是,在教材里显示的法律规定、法治观点仍未更新。社会实际和理论脱节,法治教育的教材因未能及时调整和修改而流于形式。另外,教材陈述过于理想,法治课程重视内容目标,忽略过程目标。法治教育课程的核心在法律条文,而非法治文化背景因素及法学与社会学等学科的整合等。所以,在进行法治教育中,教师应该多联系实际,以案说法,使抽象的法律条文具体化,从而使学生能感受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有益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3.法治教育形式单一
当前的大学教育中课堂讲授仍是加强大学生法律素养的主要途径。但是,老师的讲课方式主要是以向学生灌输大量的法律条文为主,不能将条文与案例联系,对于条文背后的涵义也没有进行阐释,久而久之,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丧失了兴趣,并且,大多数学生以专业课为主,对于法治教育的公共课重视程度不够,所以,单纯的通过课堂是很难实现大学生的法治教育。
4.学生法治品质不足
目前,虽然大部分高校学生对于法律知识还是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对于法律的具体作用却是个门外汉。在大学期间,老师也并未系统的向学生阐述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学生们对法律的作用的理解也只是根据平时的相关新闻获取,对于法律的内在价值,仅仅靠这些是难以明了的。此外,高校学生对于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是很模糊的,有些甚至不知道自己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是什么,对于承担的义务更是一无所知了。通过有关的教育,高校学生所有的法治意识渐渐形成,很多同学能够认识到社会中存在的一些法律规则,仅仅如此是不够的,对于规则本身的了解大部分同学是迷茫的,能遵守规则更是难上加难,就目前高校的一些情况反映,高校学生违反法律的现象比比皆是。当大学生的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少有人能够做到利用法律手段来对抗不法行为,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道德建设存在的问题
1.道德教育实践不足
学生的道德教育从小学阶段就开始了,但是一直以来,对于学生道德教育主要是以道德知识的灌输为主,对于道德品质的培养相对欠缺。道德是人们内心形成的一种对于丑恶好坏的评判标准,如果没有将内心的意识具体到行为上来,道德建设是不完善的,高校道德教育更应该注重于对学生德行的塑造,以具体实践的方式培养学生的道德素养,不能仅仅停留在书本教育。
2.学生耻辱感缺失
耻辱感是人内心对自己行为的衡量标尺,如果缺少了耻辱感,人们就会为所欲为,不考虑别人的感受,一切的行为都以自我为出发点,这样犯罪就会大大增长。目前高校道德教育大多是正面的教育而忽视了反面的耻感教育,使得学生的耻辱感有所缺失,学生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做一些自己以为很合乎情理的事情,而这些恰恰是违反道德,甚至是法律的。例如,高校学生存在的考试作弊想象,很多同学把作弊当成了常态,有时候即使被老师发现也不以为然,部分同学甚至和老师争吵。这些情况的发生主要由于高校道德教育忽略了对学生耻辱感的培养,加之道德要求的主要靠自我约束,没有像法律一样的强制力,很容易造成学生道德的缺失。
3.道德建设的法制保障不够
高校的规则制度中都会有一些对于学生违章违纪的处罚措施,但是对于违反了道德的行为,几乎很少有相应的处罚,学生对于道德的态度也就逐渐淡漠。这和道德本身存在的弊端有关,道德因为不具有法制机能,人们在做出行为时,可以根据自己内心的道德标准来决定是否遵守道德,在违反道德之后,获得的惩罚也仅仅是迎来人们道德的谴责。这样,道德并不能被很好的遵守,道德标准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四、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和道德建设结合的措施
(一)相关规定的结合
法律如果不能将它用语言文字表达出来就很难被人们所遵循,同样法治建设之路亦要辅之以具体的规章和条文。高校的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应当用具体的规章来使其制度化,将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的具体要求一起写入高校的规章制度之中是很好的做法,在制度化之后,法和道德相辅相成,共同要求,就可以同时对学生的言行举止做出约束,学生的违法现象也就可以得以制止。
(二)两种教育主体的结合
老师是学生获得知识有效途径,要想推动高校的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的结合,老师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谓术业有专攻,高校教师对于本专业的理论研究都比较深入,而对于专业之外的学术研究就很少。大学进行思想道德建设的老师主要是思政老师,即使老师们对于法律也有所了解,但毕竟不是自己的专业,所以在课堂上传授法律知识并非易事。高校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需要老师加强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甚至可以把法律专业的老师加入到思政教育之中去,在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时进行法治素养的熏陶。
(三)两种教育理念的结合
高校教育中应当逐渐贯彻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结合的理念,在思想道德教育的课堂授课之中积极的把法治教育融入其中,形成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统一的教学模式,更加注重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时加强学生的法治意识培养。除了思政教育,高校教师也可以在专业课之中结合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法律教育,建立学生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意识的形成。
(四)两种教育实践的结合
学生对于道德问题从小就在书本有所学习,有关道德问题的案例不胜枚举,法律案例也随着新闻媒体的进步而被大家所知晓法律与道德不同。但是案例只能对于教育起到辅助作用,对于具体的内容,案例是很难使学生的内形成对法律和道德作用信念,所以对学生的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时候应当带领学生进行具体的社会实践,例如,根据社会调查发现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法律和道德问题,进而提出解决措施。这样可以把书本知识落实到日常生活之中,通过实践慢慢的让学生了解法律和道德在社会中存在的价值,渐渐增强学生的法治和道德素养,加快高校的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步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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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公序良俗 法律原则 道德
一、公序良俗概述
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外国民法典中有公序良俗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采用公序良俗的概念。《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该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以看出,虽然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按照许多学者的理解,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就相当于“公序良俗”。按常人的通俗理解:公序良俗就是基本道德。
二、公序良俗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在当今诸多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判案原则加以运用,法总是来源于社会发展又落后于社会发展,法律不是万能的,它或多或少有些漏洞,法律不能解决实践中所遇到的所有问题,所谓“徒法不足以行”。法律原则的运用相比于法律规则较灵活,它可以解决法律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难题,公序良俗作为民法领域里的一个重要原则,现今被越来越多的法官重视与运用,并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泸州“二奶”案简述:蒋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1990年7月,蒋某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一处房产。1995年,因城市建设,该房被拆迁,拆迁单位补偿了另一套房子给蒋某,并以蒋某个人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1996年,黄某与张学英相识,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非法同居生活,2000年9月,黄某与蒋某将该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2001年初,黄某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黄某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房所获款的一半计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总计6万元的财产赠与“朋友”张学英所有,并经过公证。2001年4月22日,黄某因病去世,张学英为争遗产把被告蒋某告上了法庭。二审法院判决遗赠行为无效,张学英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这个案件的判决颇受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死者黄某身前的遗赠行为是否有效,法院判决无效的依据是该协议违背《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内容违法的遗赠是无效的。但是很多人认为法院判决有误,黄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遗赠又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属于有效的法律行为。
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完全正确,这是公序良俗原则在实践中的合理运用。死者黄某与原告张学英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我国社会的道德标准,也违背了婚姻法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遗赠的利益属于原告基于与死者非法关系所获得的非正当利益,其内容是违法的,《民法通则》规定:内容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所以黄某的遗赠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
三、公序良俗是一种道德
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存在着联系,近代以前,法律与道德高度重合,近现代法倾向于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逐步明确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但现实生活中和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看似违法却归道德规范调整,有的行为看似符合道义却违反法律。法律与道德总是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泸州“二奶”案的判例让很多人持反对态度的原因之一就是死者的同居行为虽然违背道义,但因此而做出的遗赠行为还不至于违法,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其实不然,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当行为已经违背最低限度的道德规范时即已触犯了法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此案例中法官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公诉良俗的明文规定来判决,是完全合理和合法的。当道德已经上升为法律,人们能做的就只有服从,不能违抗。
四、公序良俗是一种法律原则
成文法的滞后性决定了法官断案的拘束性,法官们宁愿选择运用成文法明文规定的符合常理的规则进行判决,也不会铤而走险运用没被用过的原则进行判决,而得出的结论恰恰甚至与规则相反。
公序良俗是民法领域的重要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那么,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有什么区别和联系,法官断案怎样才能更好运用它们,使之更好的结合呢?二者的区别在于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出现在案件审理中,而法律原则的运用比较灵活,可以有也可以没有,有的时候两个相反地法律原则也可以出现在同一案件审理中;法律规则的规定明确具体,它明确规定了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行为人一旦违背就要承担责任,而法律原则的规定比较笼统和模糊,法官可以自由裁量,原则相比于规则更能给与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而法官因此而承受的压力也相对较大。法律原则的适用一般来说比较严格:只有穷尽法律规则,方可适用法律原则;如无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可以舍弃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泸州“二奶”案的法官其实就是为了实现个案的正义而适用法律原则的,况且《民法通则》是《继承法》上位法,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这也是法官的“更强理由”。法律是服务于社会的,它总是来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所以法官在断案应更多的考虑到法律所带来的社会效果,而不是仅仅以法论法,以法用法。
五、展望
虽然越来越多的法官认识到公序良俗的重要性并且加以运用,但是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法官担心判决结果不能服众,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脚,就避而远之了,归根到底,还是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公序良俗原则,只是笼统的规定民事行为不能违背道德,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并没有写上“公诉良俗”这四个大字。
笔者认为,公序良俗作为民法领域的重要原则应该更多的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首先应该完善立法,《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都明确规定违背公诉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我国立法也应当规定公序良俗的具体内容,明确违背公诉良俗的法律后果;其次在司法上,必要的时候,法官应该全面充分考虑公诉良俗原则,并合理运用;最后应当广泛宣传道德,弘扬善良风俗,普及相关教育,提升群众相关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公序良俗的重要性和法定性。
每个人对善恶的理解不一样,每个人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也不一样,公序良俗的运用也有弊端,这种因人而异的原则对于法官来说也是重大考验。我国在立法的同时也应该明确定义善良风俗,善良风俗的定义应当充分考虑文化历史,群众感情,道德良知等因素,它必须满足公认性,合法性和反复适用性。一般而言,危害国家公共安全,违反社会管理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侮辱他人人格尊严,破坏他人家庭关系等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不得确认为善良风俗。
随着社会进入信息化时代,日新月异的信息充斥着整个社会,大学生在接受这些应接不暇的信息的同时面临信息危机、信息安全、信息污染等问题,信息道德也成为衡量大学生道德修养的评判标准之一。大学生在写论文时要处理的信息最多,从调查大学生对抄袭论文的态度来看,有23.13%的学生对抄袭论文的行为表示理解,有33.60%的同学认为抄袭行为无关紧要,不会严重到违背道德和触犯法律。不少学生往往只对图书馆的馆舍、藏书、技术设备等感兴趣,而忽视对读者规章的学习,在信息使用中,只有32.98%的大学生在引用资料和信息时会按照引用标准标注。不难发现大学生对使用信息时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和版权知识有很大的欠缺,信息道德意识浅薄,信息道德修养有待提高。
2高校图书馆利用率低
信息全球化使得网络信息量急剧增长,信息无序化日益严重,使得大学生无法快速准确的搜索到有利用价值的信息。虽然大学生能够利用网络查询所需要的信息,但调查显示,大部分的学生对图书馆的利用主要在于借书,查找资料方面,只有2.66%的学生会使用电子资源在网上检索专业资料。由此可见学生对图书馆的利用效率低。
3大学生信息素养培育的途径
3.1加强学习信息文化环境的建设众所周知,环境对人才的培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信息素养的培养方面亦是如此。近年来,虽然国内大力提倡培养大学生的信息素养,但也仅仅是开设了文献检索课而已。但从问卷调查中我们也可以发现文献检索课程的开设对学生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并没有从根本上提高大学生查找信息的能力。21世纪是个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知识经济时代,更是一个强调自主学习、全民学习、终生学习的网络信息时代,在这样一个信息总量成倍剧增,知识更新周期不断缩短,速度不断加快的社会背景下,持续向外界摄取新信息充实自身以适应当代社会的发展变化已经是人们生存发展的必然选择。大学生深处在这样一个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中,信息流始终贯穿整个网络,如果不提高大学生的信息素养能力,将使得他们淹没在信息的潮流中。学校文献检索课程的开设不应该形同虚设,不仅仅是学生需要好好学习,老师也需要好好学习,学校也应该给学生提供一个较好的学习氛围。我们应该加强宣传,提高信息素养的地位,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大众媒体也要转变观念,加强信息素养培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通过强化全社会公众的信息意识来提高大学生信息素养,大学生信息素养的提升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它更强调人精神意识层面上的文化底蕴、内涵与现代信息技术的紧密结合,因此要加强大学生学习信息文化环境的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信息氛围促进大学生信息素养的培养。
3.2充分发挥高校图书馆优势高校图书馆一般都拥有丰富的文献资源,特别是数字信息资源,如中国知网、读秀学术搜索和超星电子图书等数字资源已经屡见不鲜,这对大学生开展信息活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大学生依靠图书馆可以随心所欲的进行各种信息活动的实践,在实践的过程中,大学生可以获得大量的锻炼机会,能够积攒大量的活动经验,其信息分析素养的水平自然而然就会随之提高。图书馆是我们大学生提高信息素养的一个重要场所,针对图书馆一些方面的缺陷,我们需要从学校和学生两方面分析和考虑。学校方面,学校应该增加图书馆的资源,突出图书馆的个性化和集成化;提高图书馆员的自身建设,提高馆员信息服务水平;加强图书馆学习氛围的营造;将数字化信息与图书馆资源相结合,并加强对图书馆数字资源的宣传,让学生充分了解图书馆资源。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将近40%的学生是因为不了解学校图书馆的资源分布,而使他们的信息获取有了影响;同时,因为学校对于文献检索方面的课程做的不够完善,使得学生不会对数字化的信息和图书馆资源加以利用,调查表明无论有没有上过文献检索课,有将近50%的同学认为文献检索根本没有实质的作用;图书馆同时应该定期的更新资源,因为有20%的同学认为馆藏不足,使得他们很难完成自己的学习任务和工作。同时,学生也要充分利用图书馆这个资源,加强信息知识的学习,提高信息处理能力。积极的对自己掌握的信息知识和检索的能力加以利用,不要纸上谈兵。当遇到困难时,应该多查阅相关的资料书籍,充分的利用起大学图书馆这一宝贵而重要的信息获取途径,充分发挥图书馆的优势。
关键词:研究生;学术道德;思考
中图分类号:[G40-012.9]
学术道德规范是从事科研、学术活动人员务必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对学术的创新、进步、发展、积累、交流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关系到社会风气和国家精神。科研工作者都需要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做到诚实守信。在当今社会中,研究生是各高校发展的主力军,是科研工作的有力支撑者,也是未来的科学家的后备人选。学术道德体现着研究生的思想道德品质,因此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根本加强研究生的学术规范性,培养专业的学术思想,将学术道德建设贯穿至研究生的培养上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些年,在学术界出现学术道德问题屡见不鲜,这也进一步提醒了研究生培养工作者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建设势在必行。研究生培养阶段的要求和本科生的培养是截然不同的,本科生多以学习基础知识,参加理论课程学习为主,而研究生阶段开始后,要涉及到专业性的学术研究,同时还需要发表学术论文,将自己的研究内容形成书面报告进行总结和发表,这其中研究生就会借鉴已有的发表文献,出现了剽窃、抄写已的情况。因此,提高学生加强学术道德意识刻不容缓。
一、开展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教育的措施
1、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建设制度,规范研究生学术道德
建议由学校牵头,各个分科专家和知名学者担任委员,建立学术道德委员会,制定、发展学校的的学术道德方面的制度、规定,指明其中存在的问题,研究生部中关于研究生管理办公室作为其主要成员,负责全校的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实物,从而使得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和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过程管理、学位论文管理、科学研究、思想教育工作等方面有机结合到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体制。通过制定《学术道德技术方案》,为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2、加强培养方案的实效性,针对性,创新性,加强学术道德规范建设
通过适时调整各学科培养方案,加强研究生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实事求是,让其了解从事科研工作的意义、原则、方法,让研究生了解本学科最新发展方向,培养创新的研究能力。将对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教育贯穿至研究生的日常培养工作中去。
为增强学生对科学工作严谨求实的精神,加快转变新入学研究生由本科过渡至研究生的转变,可以针对不同年级学校大范围内安排若干场以学术道德规范为主题的专题报告的集体宣讲,例如"人生与信仰"、"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等专题。同时做主题教育宣讲总结报告会,可以对加强研究生的学术道德的培养。
同时也采用多种方式,不断丰富和发展学术道德建设。各个院校、科研院所及其各部门也可举办有关学术道德规范的讲座,演讲者可以是各学院各学科的专家,带头人。
3.加强导师责任制,促进道德规范建设
在中国的大学校园里一般都是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之"导"有双重含义,一是在专业知识上引导研究生向纵深方向发展,二是在人品、素养上引导研究生健康成长[1]。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的第一责任人,实行导师负责制,可以采取多种模式,如:各位导师应与指导研究生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教育主题的谈心活动,就是一种不错的方法,其作用在于通过到适合学生的沟通增加导师和学生的联系,导师通过将自己的丰富经验和独特理念灌输给自己的学生,会促使学生感同身受,加强对学术道德规范的认识水平,增加学习兴趣,学会热爱科研事业。从而培养学生高度重视严谨求学、诚信学术的重要性的态度;规范其认真选题,确立学术规范化的开题报告;保证毕业论文及发表文章的安全性。从而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水平。因此导师责任制对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建设起着主导、示范和管理作用[2]。
二、进一步思考
关于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的建设,需要得到各个学科专业人士和学生本身的共同重视,要求我们遵守法规,保护知识产权,需诚实守信,勇于创新,认真准手学术刊物引文规范,严禁弄虚作假,抄袭剽窃。学生均要对自己的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提高学生自身对科研工作的重视。
目前,加强学术道德规范的建设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尽早出台相关明确的法律法规,使得有法可依,实现依法治国在科研学术领域的要求,也是治理现阶段学术腐败的内在需要。学术腐败现象,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我国的科研评价机制的不完善,以数木为标准来评价科研水平,因此除了研究生由于因为撰写论文,急于毕业而急于求成地剽窃、抄袭外,部分教师也由于急于取得科研成果,不惜选用各种手段,包括照抄、剽窃、篡改科研数据,以尽快、晋职称,谋名利,以摆脱坐冷板凳。这种畸形的科研评价机制严重制约了中国科研学术界的发展,同时也制约了中国道德水平发展。以此来看,要想治理学术腐败问题,不仅仅要想加强学术道德水平建设和学术法制建设,我们更要重视学术体制的改革,从根本解决问题。只有从体制上进行改革,完善,净化学术空气,使得科研学术的大环境中充满积极向上的空气,我们才能将学术腐败之风彻底打败,才能使学术道德规范得以全面实施。
为更好地实行导师负责制,加强研究生以及教师的学术道德规范建设同样重要,我们要认识到学术不端、剽窃行为的危害性,这是对科学的亵渎,更是对当事人本身的亵渎。做好学术道德工作要从基础做起,从青年时期形成良好的学术作风,培养自觉的学术意识,建立诚信的学术机制,净化学术界和高校风气,为科研工作的良性发展打好基础。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