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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4-12 17:46:2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商业贿赂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商业贿赂论文

篇(1)

论文关键词 概念 特征 危害 立法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经济现象。在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竞争日渐激烈,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拜金主义和“官本位”,“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响和管理法规的滞后等原因,曾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较长一段时间内几乎绝迹的商业贿赂行为又重新出现和泛滥。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回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该规定分为两款,可以划分出三层含义:第一款前段,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是对一般商业贿赂的禁止性规定;第一款后段,即“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是对商业贿赂的典型形态——回扣作出的专门规定;第二款表面上是直接规范折扣和佣金的,但其目的显然是对商业贿赂与折扣、佣金的法律界限的划分。

由此可知,商业贿赂就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

(二)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特征

1.商业贿赂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出自故意,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客观上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的行为,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帐册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具有隐蔽性。

2.商业贿赂行为具有违法性。该行为是在帐外暗中进行,帐外即不入正规的财务报表,暗中即在合同,发票中不明确表示,最后进入个人腰包或者单位小金库。它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财务、会计、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3.商业贿赂行为大都发生竞争激烈的行业,如大宗买卖房地产等,借此对交易行为施加不正当影响,使自己在竞争中居于优势地位,击败竞争对手,促成交易。

(三)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

商业贿赂行为有其自身的构成要件,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须符合下列条件:

1.商业贿赂的主体方面:商业贿赂的主体有三类:即行贿人和受贿人以及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

2.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商业贿赂行为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的经营者或其他主体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3.商业贿赂的客体方面:商业贿赂行为的客体是进行正常竞争的交易活动。商业贿赂行为所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即是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交易。

4.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受贿人只要收受贿赂,受贿就成立,已经构成主观故意。行贿交付或提供贿赂的时间,不论是受贿人为行为人谋取交易机会和条件在前或在后,不影响行贿的成立。另外,只要向交易相对人行贿,不论行贿的目的是否达到都是行贿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危害

商业贿赂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商业贿赂从根本上背离了平等、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原则,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二是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三是商业贿赂特别是医院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中的贿赂行为对社会保障体系构成严重冲击;四是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经济犯罪、加剧腐败的温床。

在笔者看来,商业受贿之所以成为各国法律严密规制和重拳防治的对象,关键在于其从根本上动摇了市场经济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商业信用。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建立的时间较短,信用基础十分薄弱,加之信用制度不健全,当发达国家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推进而纷纷进入“信用经济时代”时,信用严重缺失的状况在我国却发展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对于商业信用和市场竞争法则的破坏,才是商业受贿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法益,也是商业受贿罪的社会危害实质所在。

三、商业贿赂犯罪的原因

商业贿赂的存在和盛行与中国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有关。在这个社会里,人们做事情首先想到的是关系。在一般民众看来,规则是由人制定出来的,也是由人来执行的。比如医院禁止医生收受病人“红包”,但这往往禁而不止。病人生病住院,需要手术,病人的亲属就会急于与医生搭上某种关系,托熟人“稍个话”,送上个红包,心里就踏实了。如果医生不收下红包,就会被人认为比较怪或者医疗时不会尽心尽责。可见,熟人社会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商业交易的进行与完成过度依赖人情关系,而不是出于对市场契约的信赖与遵守。随着社会交往的日益复杂,昔日基于地缘、亲缘上的人情关系又不得不借助行贿等手段来维持,也就是说,在脱胎于熟人社会的商业规则中,商业贿赂是市场生存必不可少的法宝。

商业贿赂受到来自计划经济时代的商业规则残余的影响,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度中,政府机关还掌握着多余的资源配置权,许多可以由市场来配置的资源,仍然要看权力者的眼色行事,因此通过向权力者行贿获取市场收益,就成了某些企业心照不宣的生财之道,这种商业贿赂的本质仍是以人情关系替代公共契约。中国社会正经历着巨大变革,尚未完全实现由市场竞争来分配社会资源,于是贿赂往往成为经营者取得资源的重要手段。各种经营活动的各个层面上,均有产生商业贿赂的迹象。

一般情况下,在市场经济中,买卖双方出于公平地位,自愿达成合意,否则各自散去,不会有一方曲意迎合另一方的行为,自然也就没有了商业贿赂,所以商业贿赂发生的根源之一在于交易双方市场地位差异悬殊。在中国,这种悬殊的地位源于两个方面,其一,整体市场准入开放制度建设不足,导致部分产业领域存在行政背景下的竞争缺失;其二,对于一些竞争充分的产业,经过商业竞争磨合,一些产业内具备垄断地位的强势企业开始显现,这类企业虽然具备不同的发展特征,但是其共同之处就是在于具备一定的行业垄断地位。无论西方还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已经证实,只要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能够不受规制,市场正常交易和发展就必受其影响。这也正是商业贿赂行为成为全球经济发展难题的原因之一。

四、治理商业贿赂的对策

治理商业贿赂,需要从健全法律法规,完善体制机制,规范监督管理和深化体制改革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治理。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清廉、诚信的氛围,使人“不愿为”

要把反对商业贿赂纳入廉政文化建设,在公益广告、“廉政墙”、廉政文化“一条街”上,增加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宣传内容,营造“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商业文化和社会氛围。支持、引导新闻媒体对商业贿赂进行舆论监督,加强对国家公务人员的法律、纪律、职业道德教育,运用已查办的商业贿赂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反对商业贿赂的舆论氛围。

(二)健全和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制度和法规,使人“不盲为”

一是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尽快出台适合我国国情的诚信法规体系,以及科学的商业信用评价体系,使商业诚信法制化、规范化。二是建立和完善会计制度,防止做假账;健全金融监管制度,加强票据管理,减少现金交易。三是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机制,保证商业贿赂行为能够得到法律的惩治。适时制定反商业贿赂法规,为治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通过健全和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制度和法规,把全社会的商业经营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三)部门联动,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使人“不敢为”

要集中力量,重点对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规范,打击在市场交易中给予、收受回扣、手续费和礼金、以购代销的假借和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等名义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各部门之间建立信息通报、案件协办等机制,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建立投诉举报激励机制和保护举报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行业的投诉举报。建立联动、协作机制,纪检监察、工商、检察等部门加强协调和沟通,及时掌握商业贿赂的线索、动态和特点,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整体合力。

篇(2)

医药企业资助形式,一般分为资金、设备、实物三种。例如:学术会议资助、新技术培训、各类公益活动、设备、仪器、试剂捐赠资助等。

1.1药品生产企业一般采用学术会议、新药推广会、讲座培训、以及临床观察、科研合作等方式。

1.2设备厂商一般采用捐赠设备、试用设备(厂家主要考虑通过通用及专用试剂以及医用耗材牵制医院对设备的选择),资助组织及参加学术交流会,临床试用、培训参观,医疗科研合作等方式。此外,还包括大中型设备的培训、延长维保期、赠送配件等(厂家主要考虑大型医院品牌广告效应)。

1.3医用耗材(高值、低值)厂商一般在维持采购中标价格基础上赠送产品,资助组织及参加相关专业学术会议。包括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新技术推广会议。公司在与医院交往过程的财务列支账目方面,主要将账目列入促销费、研发费、会议费、教育费、培训费、公关费用或绩效奖金等,各类公司由于内部政策及利润空间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资助方式,进而列入不同账目。

2规范捐赠资助管理对策

2.1正确认识医院接受医药企业捐赠资助问题一方面,按照国际惯例要肯定医药企业对医疗机构的资助,能够促进国际交流和医学事业的发展,同时也是医药企业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另一方面要明确政策界限,规范管理,杜绝违法行为,对于广泛发生在医药领域的现象应从体制上找准原因,对于反复发生的商业贿赂要从规律上找准原因要针对商业贿赂的利益链条,分析产生的原因,从根本上解决药价虚高而造成的商业贿赂。

2.2规范公立医院接受医药企业不同形式的捐赠资助,强化廉洁风险防范意识

2.2.1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规定。建议协调政府各部门,管理办法法制化,补充细则具体化,便于基层依法操作。

2.2.2规范捐赠资助财务及资产管理,获赠资产均以医院名义接受,明示入账、预算列支,由医院财务处、器材处统一管理和监督使用〔2〕。医院科室、个人私自暗中接受厂家利益,以违法违纪严肃处理,严厉打击商业贿赂。对媒体曝光和涉案公司,落实黑名单制度,不得接受其捐赠资助。

2.3结合不同企业的资助特点和不同形式的捐赠行为,有针对性地加强医院接受捐赠资助的管理

2.3.1规范接受学术会议资助,按规定归口审批。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必须有会议组委会的正式邀请信;除参会人员是相关国际性学会、协会等学术团体的理事、会员或会议的领导成员外,参会者应有论文或发言。分别报科室主任、医务、科研、教育等相关部门审核参会学术价值。参会人员不得借会议之机,从事与其会议内容不符的一切活动。接受公司资助参会,要按国际惯例、学术会议规律,规定每人每年参会次数。企业组织的会议原则上不予参加,尤其是涉及药厂、器械推销及媒体曝光企业的会议资助不予接受。企业(药厂)的邀请信不能作为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出访依据。企业(药厂)与学术团体共同主办的研讨会或学习班,必须有会议举办方的邀请函。公司资助医务人员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需提交“捐赠资助项目意向书”,说明项目名称、资助目的、资金来源、列支科目、费用说明、金额明细及廉洁承诺,且需法人签字加盖公司章。

2.3.2规范接受设备资助。接受捐赠资助设备,需向医院医疗、器材、设备、物价、财务等主管部门备案申请,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及业务规范履行备案审批职责,纪委履行监督职责。科室及个人未经审批,不得私自接受医疗设备违规在院使用。招标采购过程中,不得接受投标厂商的捐赠资助。防止以捐赠资助形式规避招投标,防范利益冲突和不良竞争投诉。要防止厂家通过设备的捐赠对专用试剂以及专用耗材牵制。涉及需要使用试剂、后续耗材的检验设备,要对试剂及耗材进行技术评估和价格评议。同时厂家对于捐赠的设备的维保做出说明,给予最大限度的维保支持。

篇(3)

论文关键词 法律制度 诚信 规范 保障机制

我省(或称广东省)自开展“三打两建”工作以来,在“打击制假售假”“打击商业贿赂”以及“打击欺行霸市”等领域,取得了突出的成果。“三打”成就如此可喜,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这也反映了制假售假、商业贿赂和欺行霸市等行为的广泛存在与影响恶劣。不论是制假售假,还是商业贿赂或是欺行霸市,其所反应的一个深层次问题,就是“市场诚实信用”的缺失。制假售假是直接对诚信的挑战,而商业贿赂与欺行霸市,也是通过暗中交易和非法控制,损害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诚信已成为牵动社会的中枢神经。

从“三打”取得的成就来看,社会上存在着严重的诚信问题。但社会的诚信问题的影响业已波及社会生活、政治领域等各个方面。“毒胶囊”“皮革制奶”事件。窥一斑而知全豹,可见市场领域存在着严重的诚信缺失问题。

诚信的缺失,会带来严重的危害。诚信问题不仅是简单的道德建设问题,更不是简单的经济运行的环境问题,它的重要意义在于关乎着一个国家精神文明建设、关乎着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建设,更重要的是关乎着社会主义的声誉前途问题。

根据民众的一般意识,诚信是一个道德领域的概念;而在法学研究者、经济学研究者以及决策者的头脑中,不仅视诚信为道德概念,更视其为法律概念,诚实信用是一条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因此,建设诚信社会,要从道德教化和法制建设两个方面来进行。此部分内容,主要解决的是“怎么立”的问题。

一、通过道德教化,提高人们的诚信意识与水平

(一)开发传统的诚信文化

中国历史上,有着丰富的诚信文化资源。不论是从古时的“民无信不立”到后来的“诚信为人之本”再到当代的“明礼诚信”,不论是儒家的“养心莫善于诚”、还是法家的“巧诈不如拙诚”,“诚信”二字,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席位。

在进行诚信教化时,可以充分开发我国传统的诚信文化资源,善加利用,借其中与当代价值取向较为吻合的部分,提高人们个人的诚信修养和为人处世的水平。

(二)借鉴国外的诚信经验

我国是一个对外开放的国家。随着与世界各国交流的广度的扩大与深度的增加,我国文化受到外国文化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对于一个聪明的运动员来说,与对手较量,了解对手,分析对手之长处,并从对手那里学习其所长,才能让自己强壮与进步。对于其他国家优秀的诚信文化与经验,我国也可以以宽阔的胸襟与其交流,并加以借鉴、吸收,以为我国的诚信建设服务。

(三)把诚信的法律属性寓于诚信教育之中

既然在民众的眼中,诚信只是道德问题,觉得失信不过是带来道德上的瑕疵,而不必为此付出实质的后果或是受到现实的“不利益”,那么,在道德教育时,有必要将诚信的法律属性向其做出阐释。民众在得知诚信的法律属性后,才能真正意识到,如果自己失信,所面对的不止是道德评价的降低,还将受到“不利益”的制裁。只有通过这样的途径,才能改变民众对诚信的单纯道德看法,而把诚信与法律相联系。这样才能在依法进行诚信社会的建设时,调动民众的法律情感,遵守诚信法则。

二、用法律制度规范、保障诚信体系的建设

道德教化有其局限性,关键之处,还需要大力进行法治建设,完善我国法律制度,以保障诚信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目标的最终实现。

(一)法律制度对建立诚信社会的作用

1.弥补道德教化之不足

道德教化的局限性需要弥补,也就意味着需要以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并且具有实质惩罚内容的某种东西来弥补道德教化之不足。而具有这些特性的“某种东西”,当首推法律。要用惩戒机制来规制“诚信”行为,就需要把这一道德调整的内容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法律刚好又“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可见,法律是以补充道德之不足而登上调整“诚信”行为的舞台的。但是,其登上舞台的那一刻,便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并且,以后的戏,注定要由法律来唱主角。

2.法治对建设诚信社会的价值

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且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不论是从市场经济的主体自然人、合伙、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来看,还是市场经济的生产、加工、建设、交易、服务、投资、收益等过程来看,处处需要法律的规范与调整。同时,市场经济也是诚信经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是民商事活动进行的前提,人们往往也是因为基于“信任”而进行民商事活动。这种信任,一方面是基于对交易相对人的信任。另一方面,这种信任是基于对市场的信任。人们的初次选择,往往是“盲目”的,无法评价选择对象的优劣。然而,基于对市场的信任,人们在心理会认为:既然在市场出现,就应该是安全的。人们之所以会被其信赖的产品所害,本质上也是由于对市场的信任。相信市场,也就是相信国家的法治。由此,我们可以发现,法治所确定的行为规则的稳定性与确定性是法律能够提供给社会的最大的诚信。

3.法律制度在建设诚信社会中的作用

如果说“诚信与法治的结合是社会和谐的基石”,那么,就应当“让诚信生长在法治的阳光下”。建设诚信社会也需要依法进行。依法进行诚信社会建设的前提,需要有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来确保可以依法进行诚信社会的建设。

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规范,而诚信在人们心目中是“道德规范”,会认为对自己没有强制约束力。如果是这样,那么,在法律信用制度的强制规范下,诚实守信的道德自律约束力会越来越强,社会的外在他律会逐渐变成内在的道德自律,从而使诚信原则植根于人们心中,植根于市场经济之中。这也不失为是法律制度对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作用。

(二)法律制度保障诚信社会建设目标的实现

“三打”工作进行的同时,便应当着手进行“两建”的工作。本次“三打”运动的主要领域涉及市场领域的一些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的成就,这为“两建”工作提供了一个“端口”:建立诚信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可以先由此“插入”。当杂草被清理干净了,种子更容易播种,生长的障碍也减少了。从这里插入,继而推动其他领域的信用体系的建设,把“诚信”这一指令向各个领域传输,最终建立社会诚信体系。进行“两建”工作,可以分为两步来进行:

第一步:建立市场领域的信用体系和监管体系。这一步可以走成“一条线”,即以信用体系和监管体系为出发点,最后在市场领域将这两个点连成一条线,完成第一步的工作。法律的作用主要是规范作用和保障作用。在一个法治完备的国家,政策的施行、决策的改变,往往要“立法先行”。市场经济与法治精神高度统一,因此,市场信用体系和监督体系的建立,也应该“立法先行”。立法可以确保市场领域的信用体系与监管体系的建设有法可依。可以在法律中规定信用体系与监督体系的标准;同时,这样的体系的建设是否符合法律标准,是否能够取得法律所欲达到的效果,以及对于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信用标准,都可以由法律来进行评价。这可以视为法律制度对建立市场领域的信用体系和监管体系的规范作用。

法律除了具有规范作用外,还具有强制作用。而且,法的强制作用是其他作用得以实现的保障。在法律制定完成,法律制度基本建立起来之后,接下来的就是要发挥法律制度的作用了。但是,如果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作为保障,市场领域的信用体系以及监管体系是难以建立起来的;纵然可以把它写出来、说出来,也难以真正用来指挥排兵布阵。

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在建立市场领域的信用体系与监管体系的始终,法律的“强制作用”都会有所体现。比如在构建体系之时,便应该注意到应该用怎样违反后果来规制违反诚信的行为,怎样进行监督以及当监督行为本身违法之时,对违法的监督行为应该怎样处理等。而在市场领域,建立市场信用体系并保障这一体系的良好运行,在目前的形势下,就是建立并完善失信惩戒体系,并将“失信惩戒”这一违反诚信规则的后果认真落实下来。

篇(4)

关键词:超市通道费 性质 合法性

最近,超市通道费再次成为市场关注的热点。虽然,商务部以及各地政府均曾出台过多个办法以及相关的规定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规范和统一,但效果甚微。对此问题的研究,首先应当深入地了解何谓超市通道费。

1、超市通道费概述

1.1超市通道费的定义

超市通道费(Slotting Allowance),在2001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于"供应商投诉连锁商向其收取通道费"召开的听证会报告中是这样被描述的:"供应商或生产商为使自己的产品进入零售商的销售区域并陈列在货架上,而实现一次性支付给零售商的费用,成为通道费。从这段话中,我们不难得出超市通道费的性质,从生产商和供应商的角度来考虑,超市通道费是他们进入连锁商场的一个敲门砖,为了能够使自己的产品进入连锁商的销售通道,并成列在商场的货架之上,得到较好的展示和销售的位置,从而支付与连锁商的这样一笔费用;而从连锁商的角度来考虑,超市通道费是基于与生产商或供应商之间预先签订的合同中所确定收取的这样一笔费用,其主要是作为连锁商提供销售通道、销售场所以及陈列商品的货架等一系列对于供应商来说稀缺的流通资源所收取的成本。

超市通道费,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通道费即上述由供应商在供货前一次性支付零售商或是由零售商在之后的销售货款中逐步扣除的费用。广义的通道费,则是指供应商为了进入连锁超市等零售终端所支付的一系列费用的总称。

1.2超市通道费的分类

在实践当中,超市向供应商收取的超市通道费用名目繁多,譬如"进场费"、"端头费"、"年节费"、"店庆费"、"堆垛费"、"上架费"、"广告费"等等20多种收费名目。零售商收取的费用总额大致占到了销售总额的20%左右,各个企业收费的具体情况虽有所差别,但是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

1)进场费

这里所提及到的进场费指的是狭义的进场费,该类费用的收取与超市门店的规模、门店数量、商品陈列位置的优劣相关联,一般也被称之为渠道费,主要包括了进场费、新增商品进场费、上架费。除此以外,供应商为了取得旺销位置的优先权,同意支付给零售商一定的费用包括堆台位置费、立柱位置费、促销区域位置费、其他旺销位置费等费用也可以列入该类费用当中。

2)返利费用

该类费用的收取,一般是以商品销售额为前提,根据双方的事先约定,依据商品的进货额,以一定的时间为单位,通常为月或者年,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了月返利费、年返利费等等。这样一种根据商品进货额或者是销售额想供应商收取的返利费用,从实质上来看,是基于上方对于经营利润分配或者销售利益分配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被认为是符合民法通则意思自治原则的,所以当属有效。若出现零售商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譬如违反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存在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在合同中强迫供应商无条件返利,转嫁经营风险,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共担风险的联营原则时,则应当认定该行为无效。

3)服务费用

该类费用的收取与超市提供的促销服务或劳务直接挂钩,主要包括广告费、促销费、堆台劳务费等。服务费在实践中也是三类费用之中最易辨别的,通常如果零售商为该商品的销售提供了相关的服务或劳务,那么根据等价有偿的民法基本原则,收取相关的费用是理所应当的;反之,如零售商并未提供相关的服务或劳务,以其他名义变相收取费用,则应当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相关费用。

1.3超市通道费的由来及演变

超市通道费,最早产生于美国,对于其起源存在不同的说法。有的学者认为通道费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伴随着超级市场这一新型商业模式的兴起,美国工业开始依靠计算机时,就出现了进场费。在当时,增加或者减少一个产品,都需要计算机程序员进行重新变成,进场费就是支付编程的费用。可见,与如今相比,其含义都有了较大的变化。随着现代零售业的快速发展,如今的超市通道费更多的意义在于其作为超市零售方将供应商提供的这样一笔费用作为为其提供一个相应的、尽可能好的销售环境以期达到最大利润率,从而实现双赢的局面。从前文可知,超市通道费的种类繁多,各大卖场的收费标准也各不相同,据统计,目前我国大卖场所收取的通道费已经占到供应商总销售额的8%-25%,最高可以达到35%。如此高的比例,尤其对于小型供应商的确是笔不小的支出。在供应商们多年的坚持下,对于超市通道费废除的呼声也一直不绝于耳。然而,笔者却认为,超市通道费不仅合理且必须。

2、超市通道费合法性评析

2.1超市通道费的合法性

超市通道费虽然是舶来品,在中国出现还不到20年的时间,但普及迅速,目前已然成为我国零售渠道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之所以对通道费的废除不绝于耳的原因在于未能认清超市通道费的本质,其本质是合同约定的对价,并非供应商向超市方支付费用的单方法律行为或单向义务。各项通道费都应当是在超市方与供应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一方面供应商支付相应的金额,作为对价,超市方应当给予供应方产品,提供相应的销售资源,譬如提供良好的销售环境、显眼的销售位置等。故供应商所支付的通道费并非无因而发,对于超市通道费的发生在法律上应当认为是支付合同约定的由超市方提供与销售商品对应的服务的对价。

2.2超市通道费并非"商业贿赂"

对于反对超市通道费的主要理由是认为其本身是一种"商业贿赂"。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无稽之谈。主要原因如上文所述,通道费的支付是为了购买超市所掌握的稀缺的销售资源,超市的销售资源有限,好的销售环境更是,供应商为了得到好的销售展示平台,支付相应的费用作为对价,是合理的,况且通道费往往明码标价,虽支付的费用有高有低,但这完全取决与对方的谈判技巧,作为一项商业活动,一定是具有一定的商业风险的,这一点无无可厚非,且谈判后经双方合意达成,这并不能说一种商业贿赂。

2.3超市通道费应当适度收取

另一种反对的观点认为,通道费是超市滥用优势地位的产物,将超市收取通道费的行为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这种观点,笔者认为,应当分情况讨论。首先,就通道费本身来说,是具有合法性的,但若超过必要限度,譬如超市利用其市场地位和优势,肆意向供应商收取以通道费为名的不合理费用,则为对供应商产生负面影响且不利于市场自由竞争,如此一来,通道费必然成了超市滥用支配地位的表现。

综上所述,对于超市和供应商双方来讲,收取一定限度内的通道费是合理且必须的。但是作为超市方如果恶意拖欠货款,甚至以收取名目繁多的通道费为掩护收取不合法的费用,则政府必须通过法律的途径或者加强政府监管等措施介入干涉。

参考文献:

[1]上海连锁经营研究所:《中国连锁超市通道费研究报告之二:性本善还是性本恶--建立在通道费用基础上的超市盈利模式的合理性》,载《中国商贸》2003年第2期

[2]《超市行业的采购体系与进场费》,作者周勇《商场现代化》,2001年11期

[3]《超市通道费合理性缝隙级对策研究》,作者李娟,载《中国集体经济》,2011年15期

[4]《超市进货交易关系法律调整的若干问题探讨--论零供关系法律调整》,作者刘建民,上海商学院学报,2008年11月,第9卷第6期

篇(5)

主治医生每年通过述职报告向医院上级领导,主管部门和下属群众陈述任职情况。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主治医生年终述职报告范文,仅供参考!

主治医生述职报告1

一年来,在领导的帮助和同志们的支持下,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组织的要求还差得很远,与其它同志相比还有差距,在今后工作中,要继续努力,克服不足,创造更加优异的工作成绩。

一、深入学习,规范医德医风

为了适应时代要求和工作需要,本人一直把加强学习作为重要任务。首先,始终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深刻领会“三个代表”的思想精髓,认真学习科学发展实践观,全面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养,工作中能够讲大局、讲原则。

其次,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自觉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积极参加医患沟通技能培训,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增强病人第一、服务第一、质量第一的意识。工作中遵循医师规范,恪守职业道德,不以医谋私。最后,严格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关心集体,团结同事,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爱岗敬业,提高业务水平

对于一名医务工作者来说,如果满足于自己的现有水平,那他的医疗技术就会止步不前,更谈不上更好地服务于病人。现代医学进入到了技术领域和人文的深层次境界,优质的服务必然离不开优质的医疗水平,这就要求医务工作者必须技术过硬。本人爱岗敬业,事业心强,熟悉科内各种检查设备的操作使用。

在科内能胜任主治医师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高质量地完成报告审核任务,晨会读片中勤于思考、积极发言,毫无保留地传、帮、带科室年轻同志成长,及时做好放射质控疑难病例的定期随访及手术追踪记录,参与课题研究和。同事之间团结协作,互尊互学,取长补短,共同进步。业余时间通过各种媒体手段了解放射影像学的最新进展,积极参与网上影像学习、交流和疑难病例的讨论。

定期参加继教充电,从而学习新知识、积累新经验用于本职工作。钻研业务,精益求精,诊断水平走在科室前列。今年在没有磁共振设备和未系统学习的情况下通过自学顺利通过了全国大型医疗设备诊断上岗证考试。我对畸形性骨炎、腹茧症和家族性骨干发育异常等疑难病例的确诊解除了病人多年的思想顾虑和无谓的奔波求医,给患者留下了深刻印象。

三、沟通交流,和谐医患关系

本人工作尽心尽责,始终把病人利益放在第一位,坚持“优质,方便,规范,真诚”的服务准则,把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落实到实处。接待病人热情主动、文明礼貌,不“生、冷、硬、顶、推”,不与病人争吵。站在病人角度换位思考,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配合医院绿色通道合理优化检查流程,尽量缩短检查及取片时间。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安全意识强,用“爱心、耐心、责任心”对待每一位患者,严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规范操作每一次检查,仔细阅读每一张片子,认真书写每一份报告。加强医患交流与沟通,耐心解释,尽量满足病人需求,取得病人信任,多次协调和化解了几起可能导致医疗纠纷的投诉,给科室和医院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遵守医德规范要求,坚决响应反商业贿赂,廉洁行医、严以律已,自觉做到“八不准”和“十个严禁”。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经常找差距、找不足,从点滴做起,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

独丝难以成线,独木难以成林。其实,我所做的一切都离不开领导们的支持和同事们的帮助,正是有了“我们”这个大集体,让我对工作充满激情,更让我对未来充满希望。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深知服务无止境的道理,仍将一如既往地以务实的态度和扎实的工作不断挑战自我、超越自我。明年当以进修为契机,争取在德、能、勤、绩等多方面收获更多,做一名出色的白衣战士,为医院和广大患者多作贡献。

主治医生述职报告2

各位领导同仁:

大家好!

20__年以来,本人在医院领导的带领下,系统学习八荣八耻,抵制医药贿赂,打造医德医风。认真开展各项医疗工作,对本职工作尽职尽责。

现将半年来的工作情况向大家作以汇报:

1、强化自身素质

半年来,积极参加院办的各项活动,认真领会上级的指示精神,加强政治思想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坚持学以致用,用有所成的原则,使学习工作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2、做好本职工作

作为一名医生,治病救人是我的天职,无论何时何地,都会认真热忱的对待每一位病人,无论贫穷富贵,邋遢整洁,从来都是一视同仁。不但有着很好的医患关系,在患者心中也留下了很好的口碑。

作为科室主任,带领科室人员不断学习新的东西,吸取更多的知识营养,使科室工作更加顺利,人员更加团结努力。不但自己以身作则,更给科室人员起到了带头作用。

作为主治医师,认真作好每一台手术,带好每一位学员,在不断的工作实践中总结经验,创新技术,撰写专业性极强的医学论文。一贯兢兢业业工作,明明白白做人。认认真真的完成着自己的本职工作。

3、不足与打算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虽然在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有许多缺点和不足。

我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学习,作到正人先正己,不但作好科室的带头人,还要把科室的工作做的更好更扎实。对自己更加严格要求,在工作与实践中,使自己的业务水平再创新高。

主治医生述职报告3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我积极参加院内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和业务考试,并在考试中取的好成绩,在20__年辽化医院技术大赛中取得临床总分第一名的成绩、在20__年辽阳市卫生系统举办的临床医生查房大赛中取得外科第三名的成绩、在20__年被评为医院先进工作者。

从事外科工作,意味着要学习、要投入、要付出。参加工作以来,自己从未放弃过学习,坚持基础知识学习的同时,虚心向上级医生、科主任学习临床操作技能,并善于将书本上的理论知识与外科操作技能相结合,学会在医疗过程中发现问题,并通过书本和向上级医师请教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现如今对外科、尤其普外科相关疾病的诊断及系统治疗已能较好掌握,能独立完成骨折复位固定、肌腱吻合、阑尾切除、大隐静脉曲张剥脱、腹股沟疝修补术等,并在急诊独立成功对一例心脏刀刺伤患者实施心肺复苏。

今年8月份科室收治一名胸腹联合刀刺伤患者,入院时患者处于休克状态,在积极抗休克同时,急诊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中发现左侧血气胸、膈肌、胃破裂,给予左侧胸腔冲洗、止血、胃、膈肌破裂修补、胸腔闭式引流术,休克抢救成功。由于患者胸腔污染严重,术后出现患侧胸腔积液,局部肺不张,剧烈咳嗽引起腹部切口裂开,行二次手术切口减张缝合、重置胸腔闭式引流管,但是二次手术后患者仍发热,经检查证实为脓胸。

在此情况下,我带领患者先后2次在超声引导下穿刺抽脓,同时行支气管镜检查吸痰冲洗,脓胸仍不好转,第三次在超声引导下行脓胸置管引流,每日引出脓性液体300余毫升,第三天出现引流管赌塞,在此情况下,在局麻下用粗尿管进行盲穿引流成功,每日2次用庆大霉素生理盐水为其冲洗、引流,持续近2个月后,复查肺部CT脓胸消失痊愈出院,出院后患者自行到医大二院会诊,医大二院胸科专家对我院的治疗给予了很高的评价。患者非常感动,激动地说:“是辽化医院给了我二次生命,给了我一个完整的家。”

工作中,认真接待每一位患者,不推诿患者,作到首诊负责、文明行医、礼貌待人,不拿患者一针一线,不接受患者请吃喝,不拿红包,拒绝一切商业贿赂。日常工作中,积极与患者沟通和交流,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严格执行医疗规章制度和病情告知义务,及时规范完成各种医疗文书,有效地将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工作以来,无一例差错事故和投诉。

篇(6)

今年2月在全州检察长会议上,薛献斌检察长在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2006年要认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4月下旬,高检院对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出统一部署后,州院和各基层院及时召开了党组会,传达学书记的重要批示,同志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及上级院、州委政法委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统一思想,明确意义、任务和目标。然后制定教育活动方案,为加强对教育活动的领导,州院还成立了以党组书记、检察长薛献斌为组长,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张召贵为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并从政治部、办公室、纪检监督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班子,为加强对县市院开展该项活动的指导,每位院领导均挂点一个县(市)院,加强督办、指导和检查。并召开干警大会对该项活动进行了全面的部署。7月28日,根据州委政法委的要求,州院召开大会,对该项活动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接着组织干警进行集中培训。目前,正在进行清理思想和查摆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狠抓学习培训,着眼于理论武装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针对性强,贴近检察人员思想和工作实际,是一次正本清源的理论武装和正面教育,内容具体,内涵丰富,要求明确,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重大课题。为此,全州检察机关对怎样搞好这次学习作了精心安排。

一是组织中心组学习。4月初,全国性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尚未开始,州院党组就根据高检院的要求,决定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并于4月6日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问题,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田智慧同志作《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中心发言。8月22日,州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第三次集中学习时,再次组织院领导、副处级干部、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围绕怎样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展开讨论,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张召贵作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的中心发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马林海作了题为“坚持依法治国、强化法律监督”的中心发言,与会的其它同志也踊跃发言。

二是组织集中培训。为全州检察人员发放了中央政法委编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和高检院编辑印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学习教材》,并安排检察人员自学。要求每个检察人员读懂、弄通、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及精神实质。6月份州院派出州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田智慧同志参加了全省检察机关法治理念教育培训,7月上旬又安排张召贵副检察长、政治部主任田智慧、宣传科副科长王岸参加全州政法系统法治理念教育培训。州院检察长薛献斌亲自为全州政法系统法治理念教育培训班人员作题为“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理念”的辅导讲座。7月31日至8月4日,州院机关全体干警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通读教材和观看中央政法委录制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讲座光盘,全院92名干警除因公外出请假人员外,其余人员自始自终参加了学习,参学率达到85%以上,州院还将对因故未能参加学习的人员专门安排补课。集中培训学习期间,广大干警积极做笔记,写心得,共收到学习心得体会文章80篇,办学习心得专栏二期。各县市院也采取不同形式组织干警进行学习培训。

三是开展讨论和征文活动。5月下旬州院下发《关于开展规范检察活动与文明执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讨论和征文活动》的通知。截止目前,州院共收到县市院报送的论文18篇。与此同时,州院领导深入县市院进行督促检查,具体指导,政治部主任田智慧在检查中还为古丈县院全体干警上了一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辅导课。州院还在湘西检察网开辟专栏,开展网上心得交流及征文选登。

四是学习正面典型。组织干警观看电影《生死牛玉儒》和《守望公正——第六届中国十杰检察官访谈录》特别节目,使广大检察人员进一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配合这次教育,州院还利用凤凰县院被高检院记集体一等功之契机,树立身边正面典型,在全州检察机关广泛开展向凤凰县院学习活动。继州院作出向凤凰县院学习决定之后,6月中旬,州委政法委也作出了《关于开展向凤凰县人民检察院学习的决定》,号召全州政法部门向凤凰县院学习。为学赶先进,查找差距,有效整改,龙山、永顺县院还组织该院中层以上骨干专程到凤凰县院现场学习取经。版权所有

三、理清执法思想,着重于整改问题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旨在提高认识,端正理念,解决突出问题,推动实际工作。为此,全州检察机关在教育活动中,注重统筹兼顾,搞好“三个结合”,着重在求真、求实上下功夫。

一是注重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广大检察人员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相结合。坚持从执法思想和执法观念上找差距,从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上找差距,从职业道德和执法作风上找差距,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原则与干警的执法实践相结合,把提高思想觉悟和解决现实问题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串于检察人员日常的学习、生活、工作中去,变为检察人员的自觉行动。为进一步增强我州检察人员的法治理念,强化执法质量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现象和对检察职业和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州院制订了《湘西自治州检察人员职业行为规范》,编发了《湘西检察人员职业行为规范手册》和《湘西检察机关执法质量考评手册》,下发了《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意见》,还将职业行为规范手册寄送300多名州人在代表,请他们加强对全州检察人员职业行为的监督,以此使每位检察人员真正做到遵守职业行为不动摇,执行职业行为规范不走样,切实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案件质量和执法水平的整体提高。同时,州院成立督查室,负责对全州检察机关执行检察人员职业行为规范、检风检纪和案件质量及执行《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的情况进行全面督促检查。督查室按照今年省院颁发的“执法质量考评办法”的考评标准,对去年10月26日以来至今年6月30日已办结的各类案件进行了抽查,共检查各类案件315件,其中侦查监督81件、公诉202件、自侦3件、民行8件、控申2件、技术18件、监所1件。此外,州院督查室对全州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款物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为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执法质量。8月上旬在全州检察长座谈会上,针对执法质量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和审计机关对检察机关经费管理提出的意见及建议,研究制定了整改措施。

篇(7)

[论文内容摘要]本文提出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何从四个方面依法行政,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以及如何应对新形势下的挑战,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建设和谐社会是党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负有重大的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工作力度,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加强维权工作,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

消费环境如何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当前消费领域中还存在着大量的不良现象,如有些企业利用其独占地位,强制消费者进行不合理的消费、利用起强势地位及信息不对等的优势,制定有利于己的消费规则,免除自己应负的责任、利用虚假标识、虚假宣传进行消费欺诈。这些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影响到我国由外需拉动型经济向内需拉动型经济转变的顺利进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继续加强消费维权站点的建设,进一步提高处理消费投诉的效率,强化对消费品的抽检,加强市场监控,及时公布消费信息,警示消费陷阱,保障消费安全,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

二、维护市场规则,打造公平交易平台

当前,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大量存在,阻碍着技术进步,浪费社会资源,损害用户利益,危害社会和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主体,对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当前工商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点应放在商业贿赂等严重危害正常的交易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和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上。对此类行为要按照快查、严惩的要求坚决打击。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单靠工商部门是远远不够的,要积极主动地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取得联系,开展联合办案,形成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合力。对构成犯罪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决不能以罚代法。

三、打击假冒伪劣,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

目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还比较严重,特别是食品安全问题还比较突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按照《食品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的要求,引导和监督商场、超市、市场及食品经营门店建立食品安全自律制度、承诺制度,购销台账制度。加强对市场食品安全的监管,对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严禁上市销售,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上市食品要采取暂停销售、撤柜、召回、销毁等措施,使其退出市场。

四、严格市场准入,保持持续发展的动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政策,把好市场准入关,严禁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的企业进入市场。对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如存在严重安全、卫生隐患的无照小煤矿、小砖窑、小食品加工厂;存在环境污染的无照小餐馆、小加工厂、小作坊等要积极与各有关部门协作,坚决予以取缔。要积极宣传有关的政策、法规,要求房屋出租者不向无照经营者提供场所。对无视政策、法规的规定继续向无照经营者提供场所的,要依法予以惩处。要通过立法手段,对存在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无照经营者,实行断水、断电措施。

五、应对新的挑战,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1.推行政务公开,拓展阳光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实行政务公开,取得公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保障执法效果。要广开言路,畅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广大消费者和监管对象的沟通渠道;要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加快电子工商建设;借助大众媒体,把国家的政策法规、工商部门的实施方案、相关措施等告知公众,并取得人们的支持,进而使公众的言行朝着有利于工商目标管理实现的方向转变。

2.创建工商文化,提升干部素质。工商文化建设对增强工商部门的凝聚力,在工商机关内部形成和谐的组织氛围,减少形式主义和虚夸主义现象,能够发挥一种“软约束”的作用,为工商干部提供“免疫”功能。优秀的工商文化能够提高工商干部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和自我约束,提升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能够向社会大众展示着工商队伍良好的工作作风、道德规范、精神风貌,从而成为工商部门塑造良好的形象,树立信誉,扩大影响,提供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