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0 15:13:3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网络谣言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论文摘要]自微博发展以来,谣言就多了一个滋生地,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蔓延开来,对人们造成的影响日益严重。对此,人们广泛呼吁要尽早制定约束微博谣言的相关法律法规。然而在微博谣言的救济上,行政和司法机关往往存在一定的限制。相比之下,文章论述了微博运营商对其救济的优势,同时阐明了它救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对救济的策略做出了一定的研究,以此希望人们可以充分利用微博运营商对于救济微博谣言的优势,从而实现救济过程中的利益最大化。
[论文关键词]微博运营商;微博谣言;救济
一、何谓微博谣言
根据《韦伯斯特英文大字典》上的定义,谣言,也就是英文rumor,是指一种缺乏真实依据,或未经证实、公众一时难以辨别真伪的闲话、传闻或舆论。而中国的《辞海》中对于谣言的解释有两种:一为民间流行的歌谣或谚语;二为没有根据的传闻或凭空捏造的话。根据上述定义,谣言没有真假之分,因为是未经证实的信息,所以无法确定谣言的真假。那么微博谣言,顾名思义就是以微博平台作为媒介进行传播的谣言。本文将微博归纳出两个特点。第一,微博谣言是未经证实的言论,没有真假之分。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些给他人造成伤害的不实言论在事后被证明确有此事。那么,这些言论算不算是谣言呢?本文认为这些仍是谣言。谣言应以不实为前提,需放到特定的时间下去考量,对于谣言者来说,在他之时并不明确事实。因此,不能以幸运抵消罪过,上述情况也应界定为微博谣言。第二,微博谣言是一种事实认定和判断。微博谣言是一种无根据的事实认定,如“上海东华大学食堂电风扇落下削死学生 ”等,这些都算是谣言。而单纯的主观评论则无论说的正确与否都不会成为谣言,因为它给言论贴上“仅代表个人观点”的标签,所以不会对他人产生直接的误导。
二、微博运营商救济微博谣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面对微博谣言的伤害许多人选择了忍气吞声,即便很小一部分人决定拿起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也会发现维权的道路举步维艰。对此,社会呼吁要尽快制定规制微博谣言的相关法律。但,在采用法律手段实现微博谣言的救济上还存在很多的障碍。如立法经验不足,立法所需时间较长等。除此之外,有关微博谣言的法律一旦通过,将会增加大量网络侵权及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将会大幅度增加,还会进一步加重人民法院的固有问题,同时提高诉讼成本,降低司法效率。
针对上述情况,本文主张应当充分发挥微博运营商对于微博谣言的救济作用。微博运营商是营利性机构,属于经济主体,因此他必然受着市场的调节。作为微博运营商,他们总是希望拥有尽量多的微博用户,但是,如果他们不能很好地管理微博空间,微博用户就必然会流失,同样,金钱也会流失。基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分发挥微博谣言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作用,实现微博谣言的过滤和净化,节省司法成本。除了出于利益的导向外,微博运营商对于微博谣言的救济其实还属于一项合同义务。很多微博用户并没有注意,当他们在注册微博账号时勾选(选择同意)的一份服务协议在法律意义上是一份民事合同,上面列举了微博运营商和微博用户双方基于微博的使用的诸项权利与义务。根据《新浪微博服务使用条例》第4.12条的规定“如用户在使用微博服务的过程中遇到其它用户上传违法、侵权、侮辱、诽谤等内容,可直接点击“举报”按键进行举报,相关人员会尽快核实并进行处理。”可见,微博运营商对于微博谣言采取必要的救济行为属于一种义务,如果微博运营商没有按照约定的内容很好地履行其义务,微博用户可以据此向微博运营商提起异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微博运营商救济微博谣言的优势
微博谣言不是一般的谣言,它是通过微博这一网络平台进行传播的,所以它往往具有这方面的特质,如举证需要借助网络技术、者身份较为隐性等。基于这些特质,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救济微博谣言的过程中往往会存在一定的困难。相比之下,微博运营商却体现了一定的优势,具体包括:
第一,作为微博专门的管理者,可以在微博上设置专门的举报通道,方便网民举报和维权。第二,作为微博的后台操控者,在对微博谣言的调查取证和获取谣言者真实信息上具有便利。《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 “后台实名”的提出,为微博运营商掌握用户信息,加强管理方面提供了便利。第三,作为网络媒体,专于对事实的调查和认证。作为媒体,对信息真实性的审查是其基本素质。第四,程序简答快捷。无论是司法救济还是行政救济都要经过较为复杂的程序,相比之下,微博运营商的救济过程更简单、更快捷。第五,裁执结合,有利于更快速地排除微博谣言的侵害,修复受害者的权利。由微博运营商对微博谣言进行救济,它既是裁定者又是执行者,极大地提高了救济的效率。第六,在消除微博谣言的危害上处于积极的地位。与司法的被动救济不同,微博运营商对微博谣言是一种主动地救济。
四、微博运营商救济的策略
事实上,面对微博谣言的不断增长,新浪等多家运营商已经行动起来,先后开通了官方辟谣账号,开始了对谣言的围追堵截。以新浪微博为例,它们于2010年11月组建辟谣小组,开通官方辟谣账号。该辟谣小组由新闻中心不到十名资质深厚、各具特长的编辑组成,进行全天实时的监控。小组成员利用一些技术手段大范围对微博的内容进行排查,一旦发现有疑似的虚假信息便开始多方调查核实。该组织发展至今日已建立起“新浪微博不实言论曝光专区”,对于被认定微博谣言的范围、举报途径以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微博的澄清均在此有所公示。可见,以新浪为代表的微博运营商对于微博谣言的处理机制已在朝着不断完善的方向发展。但是,我们仍要清楚的是,在此过程中仍有许多地方亟需纠正。
(一)完善微博谣言处理程序规定
完善的谣言处理程序是微博运营商行使其微博谣言管理职能,履行保护微博用户相关权利的依据,只有指定一套具体完善的微博谣言处理程序规定才能统一微博谣言处理人员的行为,保障每一条准微博谣言都能接受充分的调查和理性的判断。
起初,各大微博的辟谣小组都由很少的人组成,由于人数少,工作形式较为灵活,即便在对谣言的处理上并没有一套系统地程序,也并未显露出什么大问题。然而,随着微博谣言的不断增加,辟谣小组的成员也必将扩充,此时如果还没有一套完整的谣言处理程序就难保过罚不当,谣言处理不及时等职权行使不到位的情况不会出现,影响辟谣工作的开展。为此,我们应尽早建立科学的微博谣言处理程序,规范辟谣人员的工作做流程和标准,以确保微博谣言当事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二)实现微博谣言处理的公正性
微博运营商在微博谣言的处理中扮演一个中立的角色,能更好地保障人们的权利,树立起其作为管理者的权威性。然而由于微博运营商在微博谣言的处理过程中并没有坚持公正这一原则,它们并没有树立起这样的威信。
前文有提到,网民可以对他们认为属于谣言的微博进行举报,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可举报的微博范围是把官方微博排除在外的,也就是说,微博运营商“只辟民谣,不辟官谣”。现实告诉我们,政府微博并不是不会产生谣言,这一点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引发的切糕事件就足以证明。对此笔者认为,微博运营商应当保持一种公道的形象管理微博空间内的秩序,将官方微博纳入到谣言的管理范围中,将“民谣”和“官谣”同等处之,实现微博空间的真正净化,为微博用户打造一个相对公平民主的网络社区。而就政府而言更应当主动遵循微博运营商对于微博的管理,严谨其言论,为其他网民做出一个表率。
(三)对微博谣言救济标准和救济过程进行公开
许多用户在被微博运营商管理的过程中感受到不公的原因并不全在于处罚标准实体的不公,而还有处罚规范不公开的原因。2011年7月,“打假第一人”王海在新浪微博上了一条微博谣言,随后王海及其他了此谣言的4名用户被暂停和被关注功能一个月。其中,只有王海是被“点名批评”。王海本人对此处罚并不服气:“新浪不跟我沟通就直接处罚,这是对我的不尊重。而且这种处罚具有很强的随意性,没有统一的处理标准。”对此,微博运营商回应,他们内部是有处罚的标准的。笔者认为,作为新浪这种大的微博运营商,在对微博谣言处理的时并非是毫无根据的。可是人们只会相信自己所看到的,这种“秘而不宣”的标准只会加重人们心中的猜忌和不公感。
论文关键词 新媒体 网络诽谤 构成要素 法律责任
现阶段网上信息的自由流通,为人们的沟通和交流提供了高效平台。却也为网络诽谤开启了便捷的大门,给社会带来不和谐的因素。因此,在让公民可以自由发表自己意见的同时,又能够避免网络诽谤行为的发生,是保证国家对内稳定,社会能够快速发展,个人权益不受侵害的主要前提。
一、网络诽谤的概念和特征
宪法规定,公民可以自由的发表自己的看法是一个公民的最基本的个人权利,但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和通过发表论述来诽谤他人是完全两个不同的概念。网络诽谤是说使用电子邮件、BBS、即时通讯工具、博客等工具,胡乱编造并散发某种虚假的事实,损坏他人人格和名誉的做法。网络给予了网络参与者更多的、平等的话语权,虽然这种诽谤行为发生在虚拟世界中,但从法律实质上看,等价于现实社会中的诋毁作为。其具有以下特点:1.隐匿性。网络让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更进一步,不再受到年龄、地域、身份这些外界条件的限制,人们在不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的同时,在短时间内将信息扩散出去。2.快捷性。一般网络参与者只需要简单的网络操作,就可以将信息发出。3.复杂性。网络的消息传播渠道非常多,这就让难以全方面的对网络言论进行约束和规划。
(一)网络诽谤的构成要素
网络诽谤的实质就是说行为人通过在网络上发表没有事实依据的言论并且进行传播,而构造成虚拟的事实的,并且通过这些言论的散发来污蔑他人,让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受到损害。网络诽谤的构成因素可以包含以下几点:1.诽谤者在网络发表没有事实依据的言论,如果网络发言者所叙述的是一个已经确切发生的真实事件,并且网络发言者没有对事件进行夸大其词的叙述,也就是说,网络发言者没有对他人的人格和名誉这造成损害,就不算是网络诽谤罪。2.诽谤的做法一定要有目标的针对他人进行攻击,就算是诽谤者散发的网络言论没有直接指出言论针对的当事人,但是旁观者如果从诽谤者的内容之中,推测出当事人是谁,那么也是属于诽谤罪的。3.诽谤者在网络中必须要传播完全够得上损害他人名誉,侮辱他人人格的言论的做法。所谓“足以贬损”是说对于损害他人尊严、侮辱他人人格信息进行编造和传播,已经给受害人带来了人身伤害。网络诽谤罪的主要定罪因素就是判定诽谤者传播信息方法的途径、以及封闭性处理。网络诽谤者传播消息的办法普遍有三种:一是将诽谤言论放在电子邮件里,将电子邮件发给特定的个人。二是将诽谤言放在电子邮件里,但是电子邮件是发给几个人的共享邮箱。三是将诽谤言论放在互联网平台的网页之中,是所有人都可以看到的。根据我国法律条例的规定,第一种有特定目标的电子邮件收件人是不具备达成网络诽谤的要素的,因为网络诽谤言论的观看人是特定的个人,就算是特定个人的周围人群看到了不利言论,但是是不具备向目标之外第三方传播诽谤信息的。然而,后两种都是属于网络诽谤罪的范畴的,第二种多人邮件传播的方式,传播者可以借电子邮件共享方来进行判断,用来判定是不是属于网络诽谤罪。第三种情况,就算是诽谤者上传诽谤信息的网络网页是没有浏览量的,但是因为将诽谤信息公开,所以已经满足了网络诽谤罪的构成要素。
(二)网络诽谤的社会危害性
网络诽谤,可以概括地说是故意贬低他人人格,进一步的降低他人社会位置的行为。网络一直支持赞同公民在互联网平台上发表言论,但是网络诽谤罪会污染网络环境,扰论网络秩序,这就和最初的互联网是公民自由发表言论的平台的观点相违背,引起了人们对网络语言权的迷惑。
二、网络诽谤的责任承担
网络诽谤与现实生活中的诽谤一样,行为人同样难以逃脱责任,可以通过网络诽谤者的行为对其进行承担民事责任、承担行政责任、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同程度的惩罚。
(一)民事责任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两人或多人共同侵权而导致他人权益受到侵害的,应该共同担负起连带责任。共同侵权的两个主要因素就是两人或多人共同有意的侵害他人权利或者是两个或者多人共同无意的侵害到了他人的权利。在笔者看来,现实社会之中,除了这两种国家法定侵权之外,应该对法律进行延伸,其中包括故意侵权和部分过失侵权,综上所述,应该对下面提到的几种情况,来综合判断侵权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1. 发出诽谤信息的行为人。诽谤信息行为人在现实生活中有两种具体体现,一是信息传播者看到相关的网络流言,没有对网络流言进行深入的了解,没有看到事实根据,就肆意进行传播,二是故意伪造对他人产生不利的虚拟事实,从而让他人的名誉以及人格受到侵犯,所以,应该根据事发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判断。2. 转播诽谤信息者。有人看来,对于网络流言进行传播的人也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些人没有对网络流言进行判断,就肆意的扩散,是一种对网络流言的变相支持,这就会让受害人的名誉和人格受到更深一层更大范围的伤害。所以,和第一种情况是在本质上有相似点的,要确定他的做法是不是侵权,应查证其是不是故意损害他人权益,如果涉及事件的情节比较轻,可以选择立即终止传播,如果涉及案件情况严重,那么就应该和者承担连带责任。3.转载诽谤信息的网站的经营管制者。网络提供服务者一旦发现在自己经营网络中,存在对他人不利消息的传播,应该即刻删除并且终止散发,但是没有立即采取措施的,就应该和流言传播者、制造者承担一样的法律惩罚。所以,网络服务者应该更深层次的了解、学习相应的法律知识,当不良信息出现并传播的时候,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该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比如说中石化女处长非洲牛郎门事件之中,法院认定两家刊登谣言文章的网站IT商业新闻网和中华网构成侵权,两个网站向受害人给予正名和道歉,并且给予受害人经济补偿。主要原因就是受害人提出终止信息传播需求的时候,网站并没有及时的进行处理。
(二)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的法律条令已经明确的表示,使用语言暴力或者是其他的变向方法进行侮辱、污蔑他人的行为,涉及到具体情况如果非常严重,相关人员就要承担侮辱罪或者诽谤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针对信息传播过程中诽谤罪的两个主要构成要素“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与“情况突出”两个因素做出了解释。
(三) 行政责任
在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不能够出现侮辱、诽谤他人人格尊严的有关信息。因网络诽谤被给予行政处罚的例子较多。例如,2013年10月,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受害人李某报案称,有人以“卫道士aaa”的网名多次在网上发帖,恶意举报其生活作风,长期包养女下属,对其声誉造成严重损害。接案后,民警查明帖子内容不属实,系恶意捏造、诽谤,并查到发帖人系衡南县茅市镇人封某。封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三、针对新媒体时代网络诽谤问题的建议
目前而言,网络诽谤不仅是中国存在的社会问题,在国际社会上也引起关注。针对互联网上日益严峻的诽谤行为,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大法制宣传与媒介素养教育,引导网民理性表达
公民具有宪法所赋予的公民言论自由权,但是公民在行使自身权利的时候,第一要意识到的就是不能对他人的权利构成威胁,不能够产生对国家不利的信息。一旦共鸣的言论自由权行使不当,公民就要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在我国现在使用的法律中也对此进行了陈述,比如说《宪法》的第三十八条表明,法律严格维护中国公民的人格尊严,并且对侮辱、诽谤、陷害公民的行为,都做出了严格的法律约束。
(二)加强网络监管,推行实名登记制度
对于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多的网络犯罪来说,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是一个必然趋势。总的来说,应该在以下两个地方下手:第一,要大力发展并且贯彻落实网络的实名制。来加大网络的监督和管理。通过实名制登记,会对危害网络安全的相关人员进行监督,并且可以深层定位,进行惩罚。第二,要增强网络的运营商证据保留制度的法律约束。
论文摘要:本文探讨了大学生信息道德现状,信息道德教育的内容,以及图书馆在大学生信息道德教育中的所起的作用。
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中,教育和情报一起,被定义为高等学校图书馆的两大基本职能。所以,履行教育职能是推进高等教育前进步伐的重要举措。
中国《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决定》也将信息素质纳入素质教育之中,大学生信息素质能力的培养开始受到全社会的重视。信息素质是终身学习的一种基本人权,信息素质是有力地投身信息社会的一个先决条件。信息素质教育是以培养人们信息意识和信息能力等为宗旨的教育,它包括计算机技能和信息技能教育,以及信息意识、信息观念、信息道德、信息法规等教育。综合有关信息素质教育的各种论述可以看出,信息素质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信息意识、信息能力、信息道德。
信息道德则指整个信息活动中的道德规范。它是调节信息生产者、加工者、传递者以及使用者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信息道德是指个体在整个信息活动中具有的道德。其内容包括:信息交流与传递目标应与社会整体目标协调一致,信息活动中所应承担的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培养遵守有关信息活动的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坚决抵制各种、迷信、谣言、欺诈和其他虚假信息。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尊重个人隐私,培养信息良知和尊重基本人权,在信息活动中坚持公正、平等、真实原则,正当使用与合理发展信息技术,正确处理信息创造、信息传播、信息使用三类主体之间的关系等。
1大学生信息道德现状
大学生是目前使用网络信息最重要的人群之一,但由于大学生仍处于成熟与非成熟之间,尤其是道德价值还没有定型,因此,在网络信息德德判断上极易出现偏差;网络文化对高校大学生的思想品德的形成、心理和人格的健康发展,以及社会道德规范的冲击等诸多方面带来了极大的困扰。目前,许多大学生在图书馆上网聊天、玩游戏的多,真正上网查找资料用于专业学习的比较少,对网络最普遍的应用就是发邮件、看时事新闻。有些大学生因“网络成瘾症”而逃课,无节制地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在互联网上持续聊天、玩游戏,阅读不文明、不健康的网上信息,以至损害生理和心理健康。还有一些缺乏自律的大学生在写作毕业论文时,自己不作研究,不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直接从中国期刊镜像网站下载文章,用经剪贴和技术处理而成的所谓论文来应付老师。更有一些法制观念淡薄的大学生在BBS上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冒用别人的IP地址、盗用别人的帐号,甚至因好奇而充当了黑客.网络已经成为一些人本性和本能毫无掩饰的发泄场所。高校大学生正处在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形成和确立的关键时期,因此,大学生要跟上教育信息化的步伐,就必须具备良好的网络信息道德素质。当前,随着全社会对网络信息道德问题的日益重视,高校网络信息道德素质教育已经成为高校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高校信息道德素质教育的基本目标是使大学生熟悉信息道德规范,引导大学生在学习和工作中成为具有良好信息道德素养的人。通过教育和培养,使大学生充分认识网络的各种功能,发挥大学生利用网络信息资源的主观能动性,培养和训练大学生的创新思维和个性品质。尤其是让大学生明确网络的负面影响,严格规范大学生的上网行为,提高大学生的信息鉴别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网络信息道德素养。
2信息道德教育的内容
2.1信息道德观念的教育
信息道德观念的教育主要是大学生对信息的看法、认识以及对信息本质和价值的认识问题。网络是个虚拟的世界,但网络的存在是基于现实的,所以在大学生接触网络时就要让他们树立良好的信息道德观念,正确对待信息网络和使用信息技术,从思想观念上杜绝不良信息的侵蚀,努力创造一个洁净的网络空间。
2.2信息道德意识的教育
信息道德意识是对信息的能动反映。它包括明确目的、正确利用网络功能、培养信息辨别能力、努力规范和限制网络行为等内容。由于大学生尚处于学习知识的阶段,世界观和人生观尚未发展完善,对网络上良芳不齐的信息分辨能力不强,如果不加以引导和限制,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他们就会在浩瀚的网络中迷失方向,沉网上聊天、交友、网络游戏、网上恶作剧等。因此,要用科学的信息道德意识占领他们的头脑,引导他们学会对信息的正确处理方法培养交流能力和对社会的适应能力,培养科学素养以达到对信息的有效利用。
2.3知识产权法的教育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要注意遵守知识产权法,保护作者的权益,指导学生在利用各种载体的信息资源时,要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切忌剿窃他人成果据为己有;要注意在信息条件下的数字化版权问题,因为在数字化环境下,信息的传播和复制变得越来越容易,著作权也越来越容易受到侵犯。要注意对大学生进行知识产权法教育.努力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3图书馆在大学生信息道德教育中的作用
3.1信息检索课对大学生信息道德教育的重要作用
高校图书馆“信息检索”课已全面开展。“信息检索”课是对大学生进行信息道德教育的主要课堂,但必须对教学内容加以改革,增设信息道德方面的教育内容,在讲解电子计算机检索基础知识的同时,将信息安全、信息道德及道德规范、信息法律法规等贯穿在教学内容中。在信息检索课教学中,必须以培养大学生信息素质为立足点,我们可以借鉴美国高等教育信息素质标准,从信息需求、信息获取、信息评价、信息利用、信息道德5个方面培养大学生的信息素质,做到学而有所用,学而有所乐,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全面提高大学生信息素养,使学生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甄别能力以及自控、自律和自我调节能力,从而能够自觉地抵御和消除垃圾信息及有害信息的干扰和侵蚀,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奋斗、进取的精神以带来校园文化的深刻变革,从而提高大学生的伦理道德的接受程度。信息检索课在使学生熟练掌握检索技能的同时,促使学生遵守各种网络道德规范,通过对广大学生道德良知的启发和唤醒,使他们能够自觉地抵制有违伦理精神和社会道德风尚的信息行为,维护网络世界的有序发展。
在讲授信息检索课的过程中,任课教师不仅要传授知识,也要向广大学生传递健康向上的意愿情感等个性方面的内容。教师可以在课程以外向学生渗透积极、有益的网络活动,例如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网络知识讲座、网页设计比赛、网络短信作品大赛、动画制作大赛、电脑编程大赛等,将学生的注意力和热情转移到正确的轨道上来,潜移默化之中培养学生规范的网络行为。因此,任课教师要首先做到“为人师表”,学习网络知识,了解网络,自觉注重自身的网络行为,不断提高自身道德水准。
3.2开展网上道德教育
校园网是学生进行检索课实践的主要网址,学校一般将各种检索数据库放在图书馆的网页上,在进人图书馆主页前可设置一个弹出窗口,该窗口可以设计成一个涵盖学校制定的有关规范网络行为的文件和规章制度,例如《关于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的若干意见》、《校园计算机网络用户手册》、《校园网用户违纪处分规定》等,特别应对学生的上网时间、上网范围、上网内容等做出详细的规定。这些法规和条例通过张贴在校园网最显著的位置上,使师生一进人校园网络就能清楚地看见,以唤起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
3.3高校图书馆丰富的信息资源对大学生信息道德的促进作用
图书馆是知识的宝库,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沿,世界各地优秀文化的传播和杰出人物的成长,都离不开图书馆。高校图书馆服务的主体是广大师生,他们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图书馆对他们来说是获取知识的首要途径,阅读对他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高校图书馆丰富的馆藏为校园文化提供着丰厚而源源不断的物质与精神滋养,在形成大学生基本技能,提高学习质量,完善知识结构,培养学生学会学习、善于学习、终身学习,以及培养大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方面有着特殊而深远的作用,对大学生的个性养成,价值取向,行为规范也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因此,高校图书馆在提供信息服务的过程中,从伦理道德角度来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计算机和网络的作用,提高对网络信息资源的辨别能力,指导学生辨别信息的真伪、优劣,学会提炼对自己有用的知识,抵制那些有害的信息,以达到对大学生进行爱国主义、伦理道德、拒腐防变教育的目的。
3.4丰富图书馆的文化功能,促进大学生信息道德的培养
关键词:信息安全;信息对抗;信息战;安全措施
中图分类号:TP391.7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信息安全的含义
信息安全是一个很难下定义的概念,不防暂时不给它下定义,只阐述它的含义就可以了。
关于信息安全的问题,除了采取强有力的安全措施之外,还要注意解决威胁信息安全的深层次原因。
广义的信息安全包括网络信息安全和非网络信息安全;狭义的信息安全指网络信息安全;非网络信息安全指通过电话,电报,无线电通信,电视,文字,口述等方式表达的信息的安全。本文涉及的信息安全是广义的信息安全,指任何形态的信息的安全。
信息安全是一个很难下定义的概念,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信息安全的定义。
ISO国际标准组织给出的信息安全定义强调了信息系统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实际上,保密性和完整性是密码学的主要特点,而可用性涉及的范围又大大超出了安全的界线;故ISO国际标准组织给出的信息安全定义是不够完善的。
有的人把信息安全定义为:'保障有敌手参与的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实际上,很多时候,信息安全受到的威胁不是来自信息系统外部的敌手,而是来自信息系统内部的人,或者说,现实对信息安全的威胁主要为信息泄露和内部人员犯罪,而非病毒和外来黑客所引起;2003年,据公安部统计,70%的泄密犯罪来自于内部;故这一定义也是不够完善的。
也有的人把信息安全定义为:'通过信息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技术以保障信息网络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地正常地运行,信息服务不中断'。实际上,通过信息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技术以保障信息的安全,并不能完全涵盖信息安全的所有外延,例如,这一定义并不能把信息安全的风险评估或等级保护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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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包括进来,这一定义也不能把信息内容安全包括进来;等等;也就是说,这一定义也是不够完善的。既然如此,不防暂时不给它下定义,只阐述它的含义就可以了。显然,它的含义是可以不断扩张的。十年前信息安全的含义和现在的信息安全的含义是不同的;未来的信息安全的含义和
现在的信息安全的含义也是不同的。
信息安全本身包括设备安全,数据安全,内容安全和行为安全。当前,人们关注信息安全的焦点,已逐步从行为安全转向内容安全。内容安全是信息安全在法律、政治、道德层次上的要求。信息内容安全存在对立的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作为维护政权稳定的信息内容安全,一是指作为人权需要的个人获取信息自由的信息内容安全。
信息安全的标志是: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可追溯性、不可抵赖性(不可否认性)、真实性、可靠性、流动性、可审查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信息安全是一门涉及信息论、控制论、网络技术、信息安全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科学、密码学、数学、应用数学、数论、管理学、逻辑学、法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等的新兴交叉学科。
2.信息安全受到威胁的危害性
信息安全受到威胁,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2009年,福建股民和先生股票账户的密码被网络黑客篡改,导致和先生损失2万多元;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报告,仅2009年上半年,就有1亿1千万个中国网民遇到过账号或密码被盗的问题; 2009年,网民处理安全事件所支出的相关费用高达153亿元人民币;2009年暴露的力拓间谍案,让中国损失7000亿元人民币;安全软件每年漏杀的木马超过百万,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超过十亿。据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透露,有63.6%的企业用户处于"高度风险"级别,我国每年因网络泄密导致的经济损失高达上百亿。2002年,美国资产融资公司计算机欺诈案,犯罪涉及金额20亿美元,影响震荡全美。美国ATM机存在的安全漏洞每年造成数十亿美元损失。黑客攻击平均每年为美国大型机构带来的经济损失,高达3000万美元,相当于其总营收的2.2%。据美国商业杂志《信息周刊》公布的一项调查报告称,黑客攻击和病毒等安全问题造成了上万亿美元的经济损失,在全球范围内每数秒钟就发生一起网络攻击事件。2009年5月29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公布的网络安全评估报告中说,美国的数字基础设施已经多次遭到入侵,数亿美元资金、知识产权以及敏感军事信息被盗,美国经济、社会等领域的关键基础设施遭到破坏,美国经济和国家安全利益受到损害。除以上所说的直接经济损失之外,实际上,间接经济投入也非常可观;例如,美国GIG耗资一千亿美元,而安全问题并没有解决;奥巴马上台数月后,一家美国信息技术公司受美国国土安全部委托,广告招聘大量"有正义感的黑客",以便协助联邦政府查找各类重要网络系统存在的漏洞,美政府将为此提供6000万美元资金支持。五角大楼也曾公开表示,将在2011年前,将军方熟悉互联网反黑客业务的专家数量从80名增加到250人。
信息安全受到威胁,将造成严重的政治危机。去年我国平均每天有45个政府网站被黑客篡改;"人肉搜索"这种严重侵犯人民群众基本权益的行为,有愈演愈列之势头;散布谣言,煽动民族纠纷等涉及信息内容安全的事件日益增多;我国今年爆发的谷歌事件,则是典型的涉及信息内容安全的一起政治纠纷;今年3月发生'天安舰'事件之后,韩国等说'是朝鲜击沉了天安舰',朝鲜则说'天安舰的沉没与朝鲜无关',其中必有一方散布了不良文化(虚假的信息),这也是涉及信息内容安全的一起严重纠纷。
信息安全受到威胁,将造成严重的军事威胁。信息时代的军事威胁主要来自信息战,伊拉克战争期间,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终止了对伊拉克国家顶级城名.iq的解析,一夜之间,人们发现所有以.iq为后缀的网站都从互联网上"蒸发"了。信息对抗或信息战是一种以获得控制信息权为目标的无硝烟的战争,信息战的攻击目标包括各种军事命令、通信系统、能源、运输和金融等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密切相关的系统;在和平时期.信息战是处于绝对隐蔽状态,一旦战争爆发, 信息战将出其不意地发挥出巨大的破坏力。2009年《纽约时报》报道,美国将组建网络战司令部,作为一支独立的部队,由国防部直接指挥,这是美国在信息战方面的新部署。美国已将信息安全由"政策"、"计划"提升到了国家战略。布什以不真实的信息为理由,发动伊拉克战争,这是一场起因涉及信息内容安全的战争。许多人认为信息安全面临的威胁主要是信息泄露、拒绝服务和信息破坏;事实上,维护信息内容安全才是当前最为紧迫的任务。
目前全球共有1 3台根服务器,其中主根服务器1台,辅根服务器12台。主根服务器和9台辅根服务器分布在美国本土,另外3台分别在英国、瑞典、日本。这就是说,当前,美国持有互联网根服务器的控制权,这实际上就等于掌握了全球互联网的最终控制权。美国可以通过中断根服务器使我国境内的互联网被隔绝;美国可以通过对根服务器实施特定的技术手段,盗取信息;美国可以通过根服务器的特殊地位,对我国境内互联网主机的信息进行监控;这是我国最为严重的信息安全隐患。
以上事实说明,信息安全受到威胁的危害性无论对个人,企业,国家,或者世界和平都是非常严重的。
3. 威胁信息安全的因素
威胁信息安全的因素分人为因素和非人为因素。
非人为因素指设备故障或自然灾害。设备故障一般由设备老化、功能失常及不兼容因素等引起;设备故障包括设备硬件故障、传输设备故障、存储媒体故障、系统软件故障、应用软件故障、数据库软件故障,开发环境故障或设备运行环境恶劣(温度、湿度、电源、地线和其他防护设施不良),等等。自然灾害包括由、火、雷、电、风暴、烟尘、虫害、鸟害,鼠害、海啸和地震等因素引起的灾害。
威胁信息安全的人为因素分恶意攻击和过失威胁。威胁信息安全的因素主要是人为因素;威胁信息安全的深层次的原因是全人类的道德水平下滑,其表现形式为不良文化到处泛滥。
参考文献:
[1] 黄松 夏洪亚 谈利群 :模糊综合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2010-05-20 论文图书馆
[2] 孙宇军 李体然:美国信息战概念的变化及其对信息战发展影响,Gzu521.com我的
[3] 杨旭:信息安全发展现状及其面临的问题 2008-12-23
[4] 周智佑:谈谈信息安全问题 《术语标准化与信息技术》2008,(3)
[5] 何德全:面向21世纪的Internet信息安全问题 《电子展望与决策》 1999(01)
[6] 张焕国 《信息安全原理与应用》 电子工业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
罗文(1988-),男,汉族,广东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本科)在读。
王会林(1967-),男,汉族,江西崇义人,硕士学位,韩山师范学院数学与信息技术系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计算机嵌入式系统控制、计算机控制、软件工程。
广东省教育厅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Z03066)资助
论文关键词:媒介素养教育 意义 内容 途径
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已经将人们完全置于媒介环境之中,大众传播媒介成为人们获取信息、认识世界和联系社会的重要途径。在媒介环境下,人们是否具有正确使用媒介和有效利用媒介的能力显得至关重要。大学生群体作为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受众,对媒介的依赖程度较之其他社会群体更高。由于他们正处于社会化进程中的一个特殊阶段,求知欲极强但缺乏社会实践,媒介讯息成为其价值观和世界观形成的重要参考来源,因而,针对大学生群体进行媒介素养教育势在必行。
一、概述
媒介素养教育是一项应对大众传媒对人的影响而施行的方法教育和理念教育,其起源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30年代。随着社会的发展,有关此类教育的称谓和观念不断得到引申和延展,在很多国家和地区确立了诸如“媒体素养教育”、“媒介公民教育”、“媒体识读教育”、“视觉素养教育”以及“传媒教育”等教育形式和内容,并将其日常化、终身化和全民化。上个世纪末期我国大陆地区开始出现“媒介素养”这一提法,直到目前其教育实践仍不多见。“素养”指经过锻炼和培训使得人们具备的一定素质,“媒介”是指传播信息符号的物质实体。在信息时代,媒介不仅包括广播、电视以及报纸等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介,还包括以互联网、手机为代表的新兴媒介。对大学生进行媒介素养教育,主要是指导其理性认知并积极享用传播媒介,“有组织、有系统、有计划、有目的、有程序和有思想政治头脑地培养人们全面解读、批判和运用传媒信息的能力” 。
二、针对大学生开展媒介素养教育的意义
大学生获取的知识,除了来自学校,很多是从各类媒介中汲取的。大众传播媒介发出的各类讯息以及其所营造的媒介环境,已经成为影响大学生成长的重要社会环境因素。由于大众传媒的内容是传播者基于各种把关因素而选择加工的,而这种加工制作过程是普通受众所看不见和不知晓的,这些经过特殊处理的信息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大学生对社会的认知、世界观的构建及其行为方式。尤其中国社会当下正处于转轨的特殊时期,文化多元,个人诉求多元,各类社会矛盾凸显,各类信息鱼目混杂。在这种复杂的社会状况下,大学生若缺乏媒介素养则很容易被错误观念和信息所误导,会对其今后的成长产生消极的影响。因此,针对大学生开展媒介素养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优化大学生的认知习惯和思维模式
媒介素养教育最早期的提出者,是希望青少年能够以一种批评的眼光来看待媒介信息,变受众被动接收信息为主动利用信息,强调人们在大众传播媒介面前的自主地位。媒介素养教育就是教会受众如何去解码,以一种系统化的分析看到媒介文本背后所隐藏的传播者的意图,从而摆脱媒介文本的影响,它注重的是一种理性的思索。在开展媒介素养教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中,尽管媒介素养的教育方式有所差别,但几乎都是将培养大众理性的思维方式、让人们能够“自主地批判”媒介信息作为其根本目标,让人们能够对媒介信息形成正确的认知和恰当的选择。因此,这种教育一方面可以帮助学生形成对媒介信息的独立判断,另一方面也可以提供给他们遇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时的一种视角和思维方式。
2.有助于提升大学生的道德水平,帮助净化大众传播媒介的环境
在商业利益的刺激之下,大众传播媒介经营者往往会利用低层次感官刺激的手段来吸引受众眼球,而受众的注意力又成为媒介经营者卖给广告商的资源,媒介经营者在二次销售中赚得丰厚的利润,所以说大众媒介的环境是由传者和受者共同营造的,良好的媒介环境与受众的态度和行为密不可分。媒介素养教育培养受众的良好的审美观念,可以提高大学生的媒介道德意识,帮助其自觉抵制大众传播媒介中的低俗内容,识别网络媒介中的流言,杜绝网络中的非理性的集合行为。当大学生以其良好的媒介道德水平、媒介信息甄别水平和审美能力参与到媒介环境的生产过程中时,大众传播媒介的传播者自然而然要根据受众的需求调整媒介内容,于是真实的、高雅的和精良的媒介内容便会出炉,随之而来的是对公民素质的再次提升。所以良好的媒介素养促进的是媒介产品质量的提升和整体媒介环境的改善。
3.有助于大学生积极理性地参与社会事务
新媒介所具有的信息传递和沟通的功能,使得普通百姓可以借助网络和手机等媒介信息。长久以来,由社会少数人垄断媒介声音的局面被打破,社会民主化程度大大提高,媒介越来越多地成为人们表达言论、发表意见和建议的“公共领域”。培养受教育者传播和表达自己的诉求的技能属于媒介素养教育的内容。
除了培养媒介表达能力之外,媒介素养教育还肩负着发展受教育者的分析思辨能力、培养自主性的理性公民的重任。大学生群体尽管尚未步入社会,但他们满腔热情,有着积极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事务的诉求,对一些社会问题和社会现象有着自己的理解和建议,表达愿望强烈。但是大学生毕竟涉世不深,经验不足,他们在表达推动社会发展的建议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求时,或激情有余而理性不足,或受到别有用心的人煽动,使得其以极端的方式或非理性集合的方式,错误表述意见、建议,使传播效果适得其反。媒介素养教育培养具有自主性的理性公民,就是结合中国特殊的文化背景和社会背景,结合现代公民意识的教育,教育大学生如何以自主的、理性的方式,在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民利的前提下,以正确的途径表达建议和诉求,去参与社会管理,影响政府决策。
三、媒介素养教育课程的内容设置
开展媒介素养教育的国家和地区都根据各自的国情和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媒介素养教育的内容设置上有所侧重。比如日本的媒介素养教育主要放在受众对传媒信息的“传播能力”上,香港侧重于学生的“信息科技技巧”的培养上,英国则倾向于对媒介文本的“批判性”教育。由于我国的媒介素养及其教育理念引入较晚,教育实践不多,应该根据我国特殊的媒介环境以及教育体制设置适合中国国情的媒介素养教育内容体系。
首先,应设置关于大众传播媒介基本知识的教育内容。这项教育内容主要是帮助大学生了解基础性的媒介常识以及媒介环境的产生过程。具体应该涉及到大众传播媒介的类型及特点,不同大众传播媒介内容的制作流程,媒介组织的运行规律,传者的编码、制码方式,大众传播媒介收入的主要来源,大众传播媒介的基本功能、负面功能和经济功能,以及影响传播媒介和传播者把关的主要因素等等。对于这些常识性问题的理解,有助于大学生认清各种不同媒介的运行特点和规律,正确认识媒介的信息和媒介所营造出的“拟态环境”,了解到信息是如何生成和传播的,自己是如何受到媒介信息的影响进而被大众传播媒介所同化的。
其次,应设置关于媒介行为的道德教育内容。在大众传播媒介尤其是网络媒介中充斥着大量不健康的内容,青少年缺乏抗拒的能力,往往会受到媒介内容的负面影响,产生一些极端的行为。除此之外,由于一般受众对网络里的信息难辨真假,通常会对一些虚假的信息盲目听信,并毫不负责地将信息转发、传播,造成对他人甚至是自己的伤害。更有甚者在网络中肆意窥探他人隐私,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等。这些行为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大众传媒的负面功能使然,但深究起来还是在于受众的媒介道德水平不高的结果。因此,在高校媒介素养教育的课程中,加入媒介信息道德教育的内容,可以帮助大学生在信息制作、传播和接受等过程中树立和强化道德意识和自律意识,净化大众传播媒介的环境。
最后,应设置关于媒介应用能力的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对媒介信息的选择和处理的能力、正确评估媒介信息的能力、参与大众传媒内容生产的能力、主动传播的能力、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参与社会管理以及维护自己权利的能力等等。教育中主要侧重帮助大学生树立大众传媒的工具意识,淡化消极的媒介应用,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媒介观念,创造性地利用媒介信息,以实现自我的价值。
四、对大学生开展媒介素养教育的途径
1.课外教育模式
媒介素养教育的主体应该不仅仅是学校,家庭和社会都应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中国目前的社会发展状况下,家庭和社会没有承担起更多的对未成年人信息指导的作用,所以暂时这一切只能由学校来替代完成。在媒介素养教育的推行过程中,应该循序渐进,将课外教育作为提高学生媒介意识、信息意识的重要途径,来弥补家庭和社会教育的不足。在课外教育模式中,应该采取灵活的、富有吸引力的形式开展教育,如举办各种媒介知识的专题讲座或研讨,根据媒介热点事件来组织社团活动,引导大学生参与媒介活动和媒介内容的生产制作,等等,在潜移默化中帮助学生树立起自觉的媒介意识,提高大学生的媒介应用能力和信息评估能力。
2.课内教学模式
关键词 突发公共事件 企业慈善 企业社会责任 诈捐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社会潜在风险的日渐累积要求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网络体系。Kyoo-Man Ha等认为,“为了实现应急管理的多重目标,全部参与者都应以他们之间的伙伴关系为基础进行合作。应对突发事件很难在没有协调、伙伴关系、资源共用、联合以及全部参与者的合作网络等条件下顺利进行。”Lindell等也认为,经济群体应当被纳入到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利益相关者序列,作为影响应急决策的群体之一。国内学界不少研究者也认识到企业在危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并将其纳入到危机管理研究中。企业慈善行为是企业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一种途径,并具体表现为直接捐助资金、捐助物资、选派技术人员、灾区投资、成立公益基金等。然而,某种程度上,这种行为却成了一把双刃剑:在帮助政府和公众度过难关的同时,也产生了一定负效,影响危机应对和社会发展。如何看待这些负面效应、塑导企业慈善行为是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亟待解决的问题。
1企业慈善行为负效的具体表现
(1)企业惜捐,影响不良。“万科捐赠门”是企业惜捐行为的典型。汶川地震当天万科集团200万元的捐款决定、董事长王石对企业慈善的看法以及万科员工限捐10元的内部规定,引发了舆论强烈反响,导致一些没有及时捐款或者出资数目与企业实力不成比例的企业遭到网络舆论的强烈抨击,并引发消费者抵制其产品。其后“国际铁公鸡排行榜”广为流传,进一步演化为现实生活中冲击企业实体,如被认为是“铁公鸡”之一的肯德基,其四川地区的许多分店就被围攻,甚至都开不了业。
可见,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中,受特定环境的影响,原本以自愿为原则的企业慈善行为却有可能给企业形象带来严重冲击;社会责任感缺失的负责人言论,更会激化突发公共事件应对这一特定时空中公众脆弱的神经和情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企业“诈捐”,道德破坏。“诈捐”是指捐款的欺诈行为,表现为诺而不捐,诺而少捐。具体而言,企业诈捐包括三种情形:(1)迟捐。在湖北,各企业承诺为南方雪灾捐款共计一亿零六千元,而实际却只到账七千多万元。在商务部于汶川地震后的 “部分承诺捐款尚未到位企业名单”中,沃尔玛等不少跨国公司名列其中。企业迟捐不仅反映出企业社会诚信意识差,危害企业形象,而且也会延误突发公共事件应对进展。(2)骗捐。据报道,北京一家生物科技开发公司与红十字中国总会签订捐款五百万元的捐赠协议书。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获“慈善大使”称号,同时被授予红十字勋章。但此后,该公司并未履行捐款协议,“慈善大使”更是从此消失不见。这种借助公共慈善而攫取私利的骗捐行为无疑会伤害社会公众对慈善的信任,损害公益慈善形象。(3)贿捐。在湖南湘潭市,不少企业为了和政府搞好关系,方便以后项目开展,不得不在政府组织的抗冰赈灾慈善晚会上慷慨解囊,但事后却又以资金运转困难等理由拖欠付款。这种把企业慈善行为完全工具化的做法无论对企业自身发展还是突发公共事件应对都产生了不良后果。其结果不仅会让政府部门、慈善机构、相关企业及社会公众感到尴尬,有损企业和社会道德,更是严重违背慈善事业本身的目的,损害慈善事业的根本。
(3)质量低劣,害人害己。企业捐助物资设备本可很大程度上缓解物资匮乏难题,然而,捐赠物资质量低劣却又带来不少问题。雅安地震时,某汽车企业捐赠的一批SUV汽车,在驾驶时却突然失控。所幸未酿成悲剧。2014年,第九号台风“威马逊”重创海南省,政府送往灾区的面包竟然被发现已经霉变。调查结果表示是企业捐助的面包在运输过程中或因温度过高暴晒导致塑料包装袋漏气,致使食品发霉。虽然此后政府对发现问题产品的企业立即停产整改,但这也仅能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一旦这些有损人体健康的食品被灾民食用无疑会产生较为严重的二次伤害。
可见,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中,企业捐赠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不仅会影响到企业的声誉及形象,更会危害灾区群众的生命安全,扰乱正常救援秩序。
(4)无序参与,阻滞救援。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中,不少企业组建志愿者队伍深入灾区一线参与救助。然而,这种无序救援却极有可能导致负面后果,主要表现为:①延误救援时间。雅安地震发生不久,抢险通道就被救灾等车辆堵塞,不仅导致所需工程设备无法进入,还使伤员无法运送出灾区,救援因此陷入困境。②容易引起社会恐慌。灾区短期内骤增的人员通讯会超出有限的通信能力。受灾群众得不到及时救援,更无法联系外界,难免会产生恐慌和不稳定情绪。③流行疫病风险显著提升。受交通和通讯堵塞的影响,社会各界的救援物资往往无法及时送到灾民手中,致使食品卫生条件日趋恶劣,灾民身体状况变差,从而增大爆发疫情风险。④非专业救援可能会过度消耗有限救援物资。包括企业志愿者在内的大量志愿救援人员积极涌入灾区,不仅造成人员过剩,而且空有一腔热情的非专业志愿者们还会消耗救援物资,成为救灾负担,缺乏专业救护知识的救援行动还可能会伤害受灾群众。
2企业慈善行为出现负效的原因
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中企业慈善行为产生负效,既与企业自身社会责任意识有关,也与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和机制相关。具体来说:
(1)制度建设不完善,慈善立法缺位。目前我国规范慈善事业的主要是有关部门法、部门规章、相关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这些法律规章大多效力不一,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且在原则问题上规定模糊,不具有直接的参照性。这不仅影响了企业慈善的积极性,同时也使企业慈善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约束。
(2)政府疲于应对危机,监督乏力。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中,因政府资源和能力有限,政府对企业参与救援可能出现的不良行为和负面效果可能无暇顾及,从而使不法分子诈捐有隙可乘,出现仅顾谋取声名而忽视产品质量的浑水摸鱼行为。而且,我国尚未形成针对企业慈善行为的完整监督体系,政府相关监管部门权限模糊,政出多门,互相推诿,从而造成“公地悲剧”频繁上演。此外,政府相关惩罚措施不严,对企业不当行为缺乏震慑力和约束力,助长了企业机会主义行为。
(3)信息披露质量差,反馈滞后。当前我国企业慈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尚不完备,仅少数企业或大型慈善组织拥有信息化管理平台,大多企业无法对接政府相关信息系统。企业捐赠物资的规模、形式、途径、使用去向等信息因此无法及时得到有效归集、处理和,从而不利于政府统筹安排应急救援力量和分配各类物资。受此影响,危机阶段多元流数据极有可能恣意扩散,影响信息汇总结果的准确性,制约救援效果。谣言等由此产生,进一步加剧社会不稳定情绪。
(4)企业道德缺失,社会责任意识弱。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中,不少企业缺乏企业社会责任意思,奉行“逐利”本性,把奉献社会、塑造形象的机会看作是谋取利益的跳板。这些企业尽管在国家和社会的支持下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却无意于社会公益事业,对灾民缺乏起码的人文关怀,缺乏回报社会的动力和意识,一旦捐赠达到目的,就会迟捐或少捐。
不仅如此,市场自律和自我调节能力的匮乏又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监管乏力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薄弱的负面效果,为部分企业的投机取巧行为提供了有利的外部环境。
3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中企业慈善行为的塑导
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应对要求企业慈善行为必须得到规范和塑导。为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完善慈善法律规范体系,健全政府激励和约束机制。健全法制环境,通过法律确立企业慈善行为的责任边界,是政府规范和塑导企业慈善行为的重要手段。当前尤须尽快出台一部慈善法,明确政府在企业慈善行为中的组织监管角色,使慈善事业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宣传和普及慈善观念,使企业明确自身社会责任、树立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同时,政府应建立健全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一方面,通过政府采购、责任投资、税收减免、信用加分等相关优惠政策和激励手段推动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另一方面,确立企业慈善行为责任追究机制,细化惩罚措施。
(2)明确政府监管职责,加强产品市场监管。政府建立特定的慈善资金监管机构或将监管职责赋予某一既定政府部门,如民政部门等,通过吸纳人大、政协、财务、社会公众、媒体等内外部力量,形成政府、公众和媒体信息互通、协调配合的有效监管体系。同时,完善相应监管程序,落实责任,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公开和反馈,并跟踪整改情况,从而对企业不良慈善行为形成有效制约。对于捐助物资产品质量,应与工商和质监等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实施质量抽检和回溯制度,加强质量监督和控制,确保质量安全。对于发现的问题产品, 应移交相关部门查处,严格执法,不仅惩处所涉相关人员,还应把涉事企业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
(3)完善应急信息管理系统,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企业捐赠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将各募捐平台与政府应急信息管理系统对接,有效化解信息不畅、混乱无序等问题。同时建立捐赠和应急信息披露的内容、程序、方法、责任等制度体系,确保信息披露与共享及时有效。在该信息管理系统中,慈善组织、捐赠企业、相关政府部门都应建立专职信息员负责制度,由其及时提供必要的捐赠和接收信息,使关涉企业慈善行为的一系列活动及其效果得到完整反映。完善该信息管理系统还需建立和加强信息反馈。这不仅体现在捐赠物资的流向与使用上,还体现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过程中灾区受灾情况、交通、支援等具体情况的及时有效更新方面。只有相关需求能及时告知外界,企业等社会主体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救援准备,才能有效协调各方救援力量,及时采取分流、控流等预控措施,避免产生拥堵。
(4)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培养企业社会责任感。培养企业社会责任感的关键在于构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在基础与外在良好环境。从企业内部来说,一方面,企业必须转变经营理念,从传统“以利为本”转向“以人为本”,强调企业的社会公民意识,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企业价值体系;另一方面,企业必须为承担社会责任积极转变体制机制,从企业文化、制度安排、组织结构、人员配备、资金供给等方面提供制度保障,为必要的慈善行为打下良好的制度和经济基础。从外部环境来说,国家必须及早制定与我国国情相符合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可资参考的标准,同时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将其结果与项目审批、环境信用、资金借贷等制度进行关联,以此敦促企业养成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责任意识。
本文系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江苏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研究”(项目编号:11ZZC008)中期研究成果,并受江苏省新型城镇化与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资助。
参考文献
[1] Kyoo-Man Ha,i-Yong Ahn. Application of the “Spider-Web Approach” to Korean Emergency Management. Journal of Homeland Security and Emergency Management.2009(1):1-13.
[2] Michael K.Lindell,Carla S. Prater and Ronald W. Perry,Introduction to Emergency Management.John Wiley & Sons Inc.,2007: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