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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贷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4-06 18:42:12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农村信贷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农村信贷论文

篇(1)

本文作者:吴艳王林萍工作单位:福建农林大学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选择性贷款现象严重目前,虽然农村信用社覆盖了全国的农村,但由于受制于商业银行的制度性约束,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前提下,一般采用了对农户进行选择性的贷款。这也直接导致贷款对象选择上有严重的倾向性,一些急需信贷金融支持的低收入者因缺乏担保而无法获得金融服务的保障。在我国贷款地域限制越来越松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也开始逐步向城市回流,“非农化”倾向与最初的农村金融机构合作管理相互背离,导致金融机构支农效应较弱。农村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例仍然较高农村低收入者收入水平低,偿还贷款的能力偏弱,加之农村信用环境差,农村金融机构不多,促使农村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不断增高,农村金融风险逐年增加。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远远高于商业银行金融贷款的不良贷款率,成为制约农村金融机构良性发展的主要因素。

加强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管理首先,建立贷款管理责任考核制度,提高员工责任意识。农户小额信贷是建立在农户讲信用的基础上发放的贷款,为防范和化解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提倡建立一套科学、合规范的贷款管理责任考核制度。如确定相应的不良贷款考核指标,实行超指标比例赔偿、低于指标比例适当奖励的办法,调动信贷员管好贷款的积极性。其次,创新小额信贷模式,提高乡村的信用意识。通过由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组织与信用社签订“农户诚信协议”,以加强农村农民的诚信意识。同时强化农村信用文化建设,提高金融企业的管理水平,优化内部管理环境,从而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诫机制。再次,创新信用社合作模式,明晰产权关系并大力开展增资扩股工作。对我国农村信用社进行彻底合作制改造,变虚置合作为以利益联结合作,将分散的小额贷款客户组织起来,逐步形成互相监督约束、互为激励促进的多个信用合作小组,信贷管理人员直接与合作小组开展信贷业务,有效地解除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障碍,降低监管成本,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强化商业性小额信贷公司和村镇银行的管理首先,要强化各项业务操作流程的规范性,提高小额信贷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针对农村、农业抗风险能力弱的特点,需要和担保公司相关制度进行有效融合,以提高制度的风险控制能力,进而在风险控制前提下,不断进行信贷产品的创新。如山西平遥日升隆开展了小额信贷的金融创新活动,把小信贷“示范村”的试点与村委会合作来控制风险,并尝试推出“龙头企业+担保公司+贷款公司+农户”四位一体的贷款方式,取得了良好效果[2]。

其次,小额信贷要加强农村金融服务的客户管理,在制定发展战略的基础上,积极培养和引进各类专业人才,提高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信用数据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农村金融服务的信息共享,从而推动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再次,在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将小额贷款公司从非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过渡,小额贷款公司在依法经营的基础上,逐步改造为村镇银行,进而全面纳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这不但可以获得国家的政策支持,而且金融机构的规范运行体系的引入,可以极大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性经营。多渠道拓展资金来源目前除了国际组织和个人的捐助,国家财政资金仅限于人民银行的支农贷款。随着我国金融政策的不断放宽,我国允许部分商业银行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浮动利率,以提高信贷的灵活性,弥补小额贷款的风险成本。目前,我国小额信贷机构具有明显的福利性特征,小额信贷机构多具有政府背景,以公益性为目的,盈利动机不强。因此,在目前状况下对吸引商业资本需要进行进一步商榷。虽然,这些机构和小额贷款机构具有目标上的一致性,但在可持续发展的指引下,可能会通过盈利来进一步夯实发展的基础,从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目前农村资源比较匮乏的状态下,低利率水平才能使小额贷款机构有良好的发展空间,有可能使更多农民获得贷款,从而通过市场力量来促使农村小额信贷资金自发形成供求平衡的运作机制。完善小额信贷市场信用体系当前我国正在开展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全国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已经实现国内所有中资银行联网,农村信用社也逐步开始纳入全国的个人征信系统。

目前,由于基础条件差、农村金融机构分散等原因,还很难建立起统一的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这样就不得不面对农村小额信贷机构风险较高的现状。因此,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联合,对农村个人征信体系和守信激励、失信惩诫机制,进而为农村小额信贷发展提供风险防范的政策支持。同时还需要尽快考虑将村镇银行的开户、结算等金融业务全面纳入银行开户、结算体系,以依托健全的商业银行金融体系来防范其技术力量不足的问题,从而方便小额信贷机构能更好地为新农村建设服务。在服务体系建设方面,要建立与完善农户信用贷款档案管理。为重点支持当地的产业,可以在业务量大的乡镇采用现代银行管理的客户经理制模式,及时提供资金、信息、技术、市场分析、风险防范于一体的“金融套餐”服务,不断更新和提高服务质量[3]。建立和完善小额信贷组织机构的相关监管法规我国政府进行小额信贷项目开展以来,成功案例不多,主要是对小额信贷不够重视。政府建设项目存在一定的扭曲效应,特别是在小额信贷运行过程中,法律不健全,导致小额信贷业务运行监督缺位问题严重。因此,当前需要规范对小额信贷组织机构的立法,给予一定的法律主体地位,将其从政策边缘转变为合法经营,以保障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合法权利,促使其建立有序发展的规则与机制。加强培训,提高农村金融知识的普及率,使广大农户了解最基本的金融知识,防止农户在与金融机构打交道过程中,因为缺乏金融知识而无法获得有效的金融服务,不断提高农户对市场、新技术的了解及运用贷款的能力。

篇(2)

1.贷款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不适应

随着农业结构调整的深入,农村经济已由过去单一的粮棉油种植逐步向多元化发展,生产周期相对较长,但目前的小额农贷期限都是三个月到半年,最长不到一年,这与农作物生产周期不协调,尤其是农民在产品结构调整时,“深加工”、“精加工”产品所需期限更长,多为1—3年,期限上的不对称,使部分农民到期不能偿还,容易形成逾期;影响了支农再贷款效用的充分发挥。

2.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不适应当前规模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

目前,支农贷款单笔金额较小,而规模养殖大户所需贷款一般存在急、频、大等特点,小额农户贷款难以满足其要求。另外,农户贷款手续较繁杂,金额较大的需经上级机构审批,与当前规模农业生产不相适应。

3.县级金融机构对辖区乡镇企业的信贷投入明显不足

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强调信贷资金的风险控制和集约经营,加大了对新增贷款的审查审批力度,集中资金支持优势行业、大中型骨干企业,导致基层国有商业银行信贷权限越来越小,难以满足众多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造成县域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更加突出。

4.支农再贷款的发放助长了基层信用社的依赖思想

由于历史的原因,脱钩后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包袱沉重、资金实力与抗风险能力都比较差,正是在此种情况下,国家为发展农业、启动农村消费市场、帮助农信摆脱困境,采取发放支农再贷款的信贷政策对信用社给予支持。但这不同程度地助长了一些基层信用社和工作人员的依赖思想。每到再贷款到期日,有的农信社要求基层人行即收即放,倒换借据;每当国家下达支农再贷款,一些农信工作人员不管当地是不是需要,都是要了指标再说,存在着国家的资金、不要白不要的思想。

(二)影响农村信贷投放的因素

1.农村资金外流现象严重

近年来,由于国家对邮政储蓄的管理和改革相对滞后,现行监督体制和财务制度导致基层邮政储蓄成为监管盲点,中央银行不能对其有效监管,导致社会资金畸形集中,造成农村资金外流严重,对当地经济发展极为不利。主要原因是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过高,直接导致人行利差倒挂,邮政储蓄局揽储积极。近几年来,邮政储蓄存款余额占全部城乡储蓄存款的比重一直呈增长趋势;邮政储蓄存款增加额占全部储蓄存款增加额的比重从1996年的10.4%增加至2001年的40.4%,其中2000年占比高达54.4%;邮政储蓄存款的增长速度快于城乡储蓄存款,县级邮政储蓄存款的增长速度更快。邮政储蓄存款的快速增长,造成了农村资金的严重分流,影响了商业银行对地方经济的支持、特别是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对农村的信贷投放力度。

2.农村信用环境较差

乡镇企业和农民信用观念淡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投放的积极性。在经济体制转轨的前期,一部分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从农行和信用社,贷款后赖债不还,造成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大量死滞沉淀,使得目前农村金融机构对新增贷款审批严格,造成其基层机构信贷授信额度小,资金上存较多,形成农村信贷资金瓶颈,目前农村经济发展主要靠农村信用社“孤军奋战”。

3.农户贷款抵押、担保难

目前信用社对额度较大的贷款都需要借款人提供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但目前存在的抵押、担保难问题已严重制约了小额农贷的发放。目前小额农贷的抵押物多为房产、车辆,但当贷款出现风险时,抵押物变现难。加之抵押手续收费过高,农民不愿缴纳这笔费用,造成抵押手续不规范,形成无效抵押。而随着担保纠纷的逐渐增加,农民为他人作担保也日趋谨慎,导致农户贷款担保难度加大。

4.支农贷款利率仍相对过高

由于农业生产自身特定的特点,决定了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的影响特别大。长期以来,农业生产风险高,农民收益低,尽管今年国家调低了再贷款利率,但农信社对农民贷款实际执行利率较基准利率可上浮到50%,从调查情况看一般都是上浮40%-50%.由于商业银行经营目标的调整和受资金来源的制约,贷款投放能力下降,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农村的主要融资渠道,农户贷款主要靠信用社来支撑。这相对于利润较低的农业生产而言,一些农民仍然感到利息负担过重,他们认为要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农村信用社也要在利率上给农民充分的优惠。

(三)政策建议

1.适时调整信贷投向、投量,投放渠道和期限结构

近几年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多元化、集约化发展步伐的加快,农民生产经营活动与市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市场对农民生产、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信贷需求也随之多样化。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支农工作要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变化相适应,必须把握农村市场需要和农民信贷资金的需求状况,不断调整支农的范围和重点。一是要把信贷资金支持粮、棉、油等基本农作物始终放在突出位置;二是信贷投量数额逐渐增加;三是要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信贷投放渠道,积极支持农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市场需要、效益好、有销路的农产品生产,提高农业发展的质量,增加农民的收入。继续做好“联农桥”富民工程、助学贷款、小额农贷三项重要支农工作。四是期限结构要进行调整,适应农业、农产品加工业等的需求。

2.加大支农资金投入力度

人民银行要积极发挥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引导辖区金融机构重点支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种养业为基础、以加工增值为重点、实行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的现代化农业。各金融机构要优化投入,调整信贷结构,把促进小城镇建设与农业产业化、市场建设有机结合,大力支持特色经济,积极培育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农村信用社更要充分利用国家支农再贷款政策,积极支持农户小额贷款需求,支持优势林果业、畜牧业、花卉业及重点蔬菜基地建设。

篇(3)

论文摘要:依靠物质资本和依靠消除信息不对称实现信用增级均无法彻底规避农村小额信贷风险,而社会成员通过彼此之间存在的社会资本以及连带责任对借款人还款积极性的影响,依靠社会资本实现信用增级却不仅可以较好地适应农村小额信贷客户缺少资本、消除信息不对称成本过高等客观制约,可以降低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小额信贷风险,还可以提高农村小额信贷的效率,保持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

农村小额信贷市场上借贷双方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且缺乏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手段和工具。一些市场中介机构所提供的信用评级和审计过的财务报表等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可消除贷款者和借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会依据市场中介机构所提供的信息发放一部分信用贷款,但我国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上基本上不存在能够提供农户信用评级的中介机构。除了市场中介机构所提供的信用评级信息能够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外,贷款市场上借款者所提供的抵押担保物的情况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但农村小额信贷市场的借款者收人较低,无法提供合乎金融机构规定的抵押担保物。与依靠物质资本实现信用增级(比如担保抵押)和依靠消除信息不对称实现信用增级(比如尽职调查、经审计过的会计报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不同,在实践当中还存在有依靠社会资本实现信用增级的第三条途径。

一、杜会资本在信用增级中的作用

从狭义或者说从个体的角度看,社会资本蕴含于社会团体、社会网络之中,个人不能直接占有和运用它,只有通过成为该网络的成员或建立起网络联带,才能接近与使用该资本(Coleman,1988)。社会资本是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存在于人际关系的结构之中,这种个人与组织的其他人之间的联系可以给个人带来未来的收益。从广义或者说从组织规范的角度看,社会资本是组织内部为了成员间的相互利益而普遍认同和遵守的规范。著名学者福山给社会资本下的定义是;社会资本是促进两个或更多个人之间的合作的一种非正式规范(Fukuyama,2000)。一个组织的社会资本的多寡反映了该组织内部所共同遵守的规范和成员之间凝聚力的大小,或者说是组织对于其成员影响力的大小。如果个人违反了该组织的规范,就会受到惩罚,其社会资本减少;相反的,如果遵守规范,他的社会资本就会不断增加。

把社会资本这一概念引人到农村金融机构小额信贷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借款人的故意赖账行为会损害小组中的其他成员的利益,也会损害该借款人在周围社区中的声誉和信用度,从而会大大减少他个人的社会资本。如果借款人认为贷款的数额不足以弥补由于赖账而造成的自己在社会资本上面的损失,那他就不会故意不归还贷款。小组成员通过彼此之间存在的社会资本以及连带责任对借款人还款具有积极性的影响,对小组中出现债务拖欠的人施加“同伴压力”,发挥社会资本作用可以提高小额信贷的效率。

社会信用合作组织是多个经济主体进行互惠合作而自主建立起来的一种合作金融机构和制度安排。在缺乏抵押担保品的情况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村镇社区的一个外来组织,往往对借款农户只具有很弱的约束力。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如何避免发放小额信贷后的道德风险问题、提高借款农户的还款意愿变得尤为突出。农村金融机构通过与民间的、企业或者是当地政府的具有一定的社会资本的组织机构合作,借助这些当地的组织所拥有的丰富信用资源建立社会信用合作组织,从而间接地提高了农村金融机构对借款农户的约束力以及借款农户的还款意愿,借助其社会资本能力控制信用风险,不仅可以增强信用关系,控制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小额信贷的风险,而且可以大大减少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小额信贷的运营成本,弥补农村金融机构小额信贷发放不注重机构建设的弊端,能使农村金融机构有更大的意愿发放小额信贷,满足更多边缘农户的小额信贷资金需求,从而不断提升农村金融机构的总体效率,这种互惠多赢的制度安排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信用合作机制。

二、加快社会信用平白建设

实现信用增级的社会信用合作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它可能是村镇社区的群众组织,也可能是村民委员会,还可能是一些公司企业。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从当地具体的社会资本环境出发,选择合适的社会信用合作组织的具体形式,建设社会信用平台,有效降低小额信贷的发放成本和减少拖欠现象,提升小额信贷的效率。

(一)政府的信用资源

政府具有管理、规范、提供制度框架和参与国民经济运行的多重身份,我国目前特定的社会结构中存在有强大的政府组织网络和组织资源。在当前的体制转型时期,农村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信用和组织优势来构建小额信贷运行平台,有着重要意义和可操作性。首先,农村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成立贷款平台,代表农村金融机构管理农户和微型私人企业贷款业务,并组织当地各类人士对农户小额信贷申请进行民主评议,农村金融机构参考民主评议的推荐意见,独立进行评审,明确是否提供贷款,这提高了小额信贷发放决策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其次,由政府指定的借款人作为借款平台,对农村金融机构承担统借统还责任,承担委托责任。农村金融机构决定贷款后,与借款平台签订合同,借款平台再与农户和微型私人企业签订委托贷款相应合同,然后,发放贷款。贷款结束后,通过借款平台回收贷款。再次,成立信用促进会,形成自律机制。信用促进会内部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户情况以协议方式成立若干联保小组,形成相互监督约束机制,所有借款农户均需加入,这可以大大促进信用建设。

(二)民间的信用资源

先生认为,我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其特点是人与人之间有着一种私人关系,相互之间通过这种关系联系叠加,构成一张张关系网络。因此,我国民间存在有相当多的信用资源。农村地区群众性基层组织有农民协会、村民委员会、家族会等,这些组织由于比较贴近小额信贷的对象,相对比较了解借款农户,再加上人们往往比较重视邻里的信誉关系,因此这些基层组织可以在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小额信贷过程中作为社会信用合作组织,通过组织化的方式实现信用增级。农村金融机构作为服务基层农户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身处农村、熟悉民情、贴近农户的各类群众性基层组织设立担保平台,对农户和微型私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担保平台负责村镇社区范围内的授信调查和担保监控工作,对提出担保申请借款的农户进行实地调查.担保平台审查后对借款农户提供担保,农村金融机构对经担保平台担保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三)企业的信用资源

在一些农村地区,农业龙头企业既是当地的利税大户,同时又与当地大多数农户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息息相关,因而拥有很大的影响力。农村金融机构可以采取“公司+基地+农户”模式构建社会信用合作组织。农村金融机构通过与龙头企业进行合作,借助该企业的社会资本通过“公司+基地+农户”模式向原本信用能力不足的广大农户发放小额信贷。这种模式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到农户,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龙头企业为小额信贷农户提供贷款担保,农村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小额信贷给农户,农户生产的产品由龙头企业收购;另一类是间接到农户,以龙头企业作为承贷主体承贷承还、农户认账的间接到户形式发放小额信贷。一方面,公司通过向当地的农户提供技术培训、信息服务和销售渠道等服务,降低单个农户容易遭遇的技术和市场的风险;另一方面,公司和基地可以借助众多农户的合力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较大的生产规模,获取规模效益,这使得公司与农户形成了强大的利益共同体。

三、杜会信用平台运作方式创新

(一)社会信用合作组织选择

在农村金融机构小额信贷的发放过程中,选择正确的社会信用合作组织是决定组织化信用增级这一制度安排成败与否的关键所在。农民往往在社会上多个相互交叠的组织里扮演着不同的角色。由于农民在血缘、地缘、业缘等方面的不同,一个农民不止是生活在一个单一的组织(圈子)里面,在其中都具有互利程度不等的长期合作关系,因而也分别拥有多少不一的社会资本。农民的行为有可能增加他在某一组织中的社会资本,但同时却可能减少他在另外一个组织当中的社会资本。如果一个组织能通过社会资本的增减这一奖惩措施有效促使其成员有积极性去遵守而不是违反规范,则反映了该组织拥有足够多的社会资本来影响和约束成员的行为。

农村金融机构如何选择社会信用合作组织,首先要看该社会信用合作组织是否具有足够多的社会资本,是否对借款农户拥有足够大的约束力;其次.要看该社会信用合作组织运行效率的高低,在这种合作关系中受到的激励程度的大小。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社会信用合作组织对借款农户缺乏足够的约束力,那么这种安排无法实现借款农户的信用增级,结果是小额信贷的风险和偿债责任被转嫁到了社会信用合作组织身上要如果社会信用合作组织自身的运行效率低下,或者缺乏利益激励,那么很大一部分小额信贷资金可能被该社会信用合作组织所损耗,结果是降低而不是提升了小额信贷的发放效率。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应该在权衡以上两点利弊的基础上最终选择合适的社会信用合作组织。

(二)农村小额信贷服务中介创新

为了防止小额信贷因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信息不对称出现道德风险问题,应该在农村金融机构小额信贷发放中引人第三方的作用,即在小额信贷资金供给者〔农村金融机构)与资金需求者(农户)之间建立一个能够有效贴近并深入小额信贷市场内部,处理小额信贷市场局部化信息的服务中介,由其来发现、收集、筛选、利用、供给信息,分散或承担部分风险,撮合可以给各方带来利益的小额信贷交易。功能完善的服务中介能够使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户交易所需的信息链得到有效贯通,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户在小额信贷资金流动中可以建立起长期的、深人的、有力的激励约束关系。

1在农村金融市场各类主体及活动的基础上构建金融服务中介功能组织。金融服务中介的功能包括农户贷款担保、农业保险、农户信用评级以及各种类型的资金中介等等。构建金融服务中介的关键,是“由暗转明”,把多种多样的农村金融活动或组织特别是原本不公开的民间金融活动或组织参与者纳人规范化合法化的运行及监管体系中,以民间金融活动或组织为基础和主体构建功能导向性的组织模式。各类功能性组织要内生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实际条件及现实需求,突出民间性、草根性、多样化及多层次性。不限形式、不限规模、不限所有制,从个人到机构,如独立的专业贷款人、信用和村镇银行,都可以成为金融服务中介的组织部分。农村金融服务中介组织主要的业务经营人员必须尽可能地贴近农村居民。吸引村镇内从事借款的人员、能人及有威望的人(如经营大户、村干部、村中大家族的长者)以各种方式参与进金融服务中介的运营中,在业务上发挥社会力量的激励、约束等作用。经营范围在最初阶段应该限制在村镇内,避免可能产生的非理性扩张冲动,在现实经营能力与信息比较优势的条件下实现获利经营。这样有利于充分有效的利用村镇内的局部化信息,对交易者实施有力行为约束。当金融服务中介市场体系逐步建立发展成熟后,机构的各类属性就应该通过交易行为由市场进行选择,在正规经营和信息分散之间找到一个效率最大化的边界。

2.区分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服务中介功能组织。鉴于农业生产本身的弱质性和高风险性,农民融资能力的相对欠缺,政府对三农理应起到扶持援助作用,金融服务中介的建立运营需要突出政策性和商业性两个维度。如农业保险、农业贷款担保、农户信用评级这类对于商业资金起“引路针”和“定心丸”作用的组织,需要政策性力量在初始阶段扮演主要角色,突出制度供给引导的重要作用,强调其政策性机构的性质,淡化或降低盈利性的要求。或由政府独自出资组建;或由政府牵头,金融机构、农户参与共建。而对于各类资金中介、信息中介而言,如农户贷款中间商、小额信贷组织这类处理信息、实现资金有效流动的组织结构,则要明确商业盈利的性质。放开机构进人门槛,将政府制度供给引导和民间需求引导两方面的力量结合起来,在各种民间借贷行为与组织规范化、制度化、组织化的基础上建立大量小型商业主体。充分利用民间资本运营者在农贷市场中的优势,实现自我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和监管部门着重建设严格监管、严肃责任承担的外部制度框架。

篇(4)

(一)法律环境制约

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由于其服务对象是贫困农户,因此无法采用抵押贷款的方式。而在现行信用体系中,这些农户又属于缺乏信用的群体,所以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也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信用贷款。虽然我国先后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导》、《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政策规定,但都不能当然适用于非赢利性、非政府性、非企业法人的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缺乏有效的监管主体,严重制约了它的发展。

(二)政府的过多干预

我国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成立的非政府组织;另一类是由国外小额信贷组织所建立的分支机构或独立的非政府组织,这一类机构的独立性较第一种要强,但同样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在这些机构发展的过程中,大多都存在着政府干预过多的问题,服务于财政目标而偏离扶贫宗旨。同时,由于管理人员大都由政府任命,兼职人员很难在机构内部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容易导致相互推卸责任,影响信贷活动。

(三)资金短缺问题严重

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资金短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融资模式可持续性差。我国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资金来源单一、不稳定,对外来捐赠的依赖性强。近年来,外部捐赠主要青睐规模比较大、操作成熟的机构。因此,处于起步阶段的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很难得到外部捐赠。第二,产权不清限制了资金的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但没有规定其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产权界定不明,个人就无法形成与他人交易的合理预期,“外部性”、“搭便车”等行为就难以避免。第三,国家的政策规定限制了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的规模。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1条明确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行为。”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不能从外部广泛吸收资金,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四)经营风险较大

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是农户,这就决定了其面临的内外部风险较大。其一是农户收入来源单一,农作物收成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种植也无法根据市场供求关系以及价格变动及时调整,这就使得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具有了不稳定性和季节性,如果发生大面积的自然灾害或滞销情况,有的机构甚至会面临破产的信贷风险。其二是由于我国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产权不清,机构内部资金所有权主体真空,容易引起管理者贪污、挪用的道德风险。

二、完善我国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的制度选择

(一)完善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的法律制度

第一,要明确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对于那些符合条件并且营运正常的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应给予其明确的法律地位,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开展相关的金融服务,明确相应的权利和责任主体。第二,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的法律监管。政府在以市场为导向的同时,要本着“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原则形成监管体系,进行自愿性注册,要求注册的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进行定期的信息披露,并指导和激励其建立基于风险控制的内部监管体系。

(二)政府角色的转变

在缺乏市场准入政策环境下,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缺乏独立性的问题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政府在扶持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的过程中要发生角色转变:第一,成为法律政策的制定者。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必须在一个宏观环境的支持以及政府的机制扶持下才能良性发展。第二,成为监管体系的引导者。对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要有一个监管的框架,明确监管主体,对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在运行过程中的放贷主体是否偏离、放贷利率是否过高进行监管。第三,成为配套服务的参与者。政府负责在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项目的引进、运作中出现的问题的咨询工作,由政府有关技术部门组织一系列问题的规模咨询活动以及解决问题的规划指导,对于出现的问题与矛盾,政府部门应该积极应对,合理调节,重点解决。

(三)拓宽融资渠道

2011年10月27日,在中国小额信贷联盟高峰论坛上,国内首只公益批发基金———惠普一号公益性小额信贷批发基金在京。资金批发中介接受各方的捐赠、政府拨款或者优惠贷款,选择较好的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给予资助,这种方式不仅能提供资金,而且还能使资金投资增值。此外,政府还可通过财政收入、社会募捐等渠道组建针对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项目的专项基金或是以财政贴息为前提,保持贷款利率浮动,逐步形成农村公益性小额信贷稳定的赢利模式。

(四)多维度控制风险

篇(5)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矛盾出路

为了优化农户贷款环境,1999、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制定并颁布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提出农村信用社要适时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借贷。这标志着中央银行决定在正规金融制度框架内开展过去主要由非政府机构或组织实施的贷款方式,并希望通过金融创新的方式改善缺乏抵押和担保能力的中低收入群体的金融服务。在中央银行的推动下,全面试行并推广小额信贷活动在2002年得到了大发展。据中央银行的统计,到2002年底,全国就有30710个农村信用社开办了此项目,占农村信用社总数的92.6%;两种小额贷款余额共近1000亿元,获贷农户5986万户;评定信用村46885个,信用乡镇1736个。农村信用社正以主力军的身份出现在小额信贷的舞台上。

1双赢的信贷方式——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

1.1农户小额信贷——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现实选择

从市场营销的一般原理看,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是农信社积极开展贷款营销活动的有效途径。市场营销学理论认为,要实现某一机构目标,关键在于确定目标市场的需求情况,能比竞争者更有效率地更快捷地为消费者提供其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就农村信用社而言,贷款业务是其最主要的盈利来源,农村应该是其最主要的市场,因此能否抓住并赢得一般农户关系着各家农村信用社今后业务发展与竞争成败。农村市场主体——农民大多数以家庭为作业单位,进行小规模经营,资金需求额度较小,又无有效抵押物作担保品。因而,改变了过去金融机构追求抵押、担保,寻找大户的贷款方式,采取了分散、小额贷款形式,按照农户信用等级或采取联保方式发放的小额贷款是农村信用社为农村市场提供的最适合产品。若要不顾自身经营能力、经济实力和公共关系盲目去抢占城市市场,无异于舍本逐末,得不偿失。

从农户小额信贷的实施效果看,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促进了农村信用社资产的优化和自身业务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支农实力,形成良性循环。如今的农村信用社已经是商业化了的独立经济主体,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首要目标。因此,如果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不能为其带来任何好处的话,其必然会退出小额信贷市场。但是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的热情不断高涨。这无疑源于农户小额信贷业务的成功实践。2002年,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比年初增加2589亿元,各项贷款增加1951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下降7个百分点,实现增盈减亏33.86亿元。通过对湖北省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展小额信用贷款与企业贷款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更是证明了这一点,其结论为:从风险的角度看,小额农贷的风险低于企业贷款,而对利息收入的贡献却大于企业贷款;从农户小额信贷与企业贷款的成本收益比较来看,如果考虑坏账损失这一风险成本因素在内,农户小额信贷总体收益率反而比企业贷款总体收益率高10.643个百分点。因此,作为我国农村金融中坚力量的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业务不仅是顺应时代潮流,不断满足农户贷款需求的一种积极表现,同时也是培育自身新的金融业务点和盈利点的需要。

1.2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农户脱贫致富的法宝

首先,农信社小额信贷极大地改善了农户贷款环境,而且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由于村委会成员对本村村民的具体情况比较了解,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业务采取与村委会成员合作组成信用评定小组(有些地区信用社还建立了村信贷协管员制度)对农户进行全面的信用等级评定的方式,并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贷款方式使农户在规定的信用额度范围内随时可以获得贷款。这种贷款方式对于农户来说,简化了贷款手续,免除了传统商业贷款活动中借款可能发生的公证费、资产评估费、招待费等,也不需要承担国际经典小额贷款模式所涉及的强制储蓄成本、缴纳小组基金的成本、频繁参加小组会议和频繁还款的交通成本及机会成本等;对于农村信用社来说,避免了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克服了金融机构与农户贷款博弈中长期存在的问题,极大地提高了农户获取贷款的可能性。

其次,实践证明,农村信用社开展的小额信贷业务,在有效缓解农村金融抑制,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方面起到了支持“三农”中坚金融力量的作用。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之后,农业发展有了新的要求——中国农业必须进行战略性结构调整。而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无疑为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山西省临汾市农户自2001年以来,在农村信用社的支持下,通过“公司十农户”的模式,办起了几十个333.3~2000hm2大小不等的蔬菜基地、特色水果基地和药材基地,建成了果蔬保鲜中心,组建了销售中心。通过企业建基地、小额信用贷款扶植农户进基地、基地带农户的方式,生态农业和特色农业得以发展,农业产业结构得到调整,农户也不会因贷款难而丧失追求农村新的经济增加点的机会,不断增加农民收入。武汉新洲区农信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成效显著。2002年,全区小额信贷累计投向渔业4000多万元,蔬菜1400多万元,蘑菇700多万元,蛋鸡680万元,鸡汤420万元,木业220万元。仅大埠水产养殖区投放贷款达850万元,接近40%农户得到了贷款支持,新增精养渔池400hm2,新增黄颡鱼套养面积333.3hm2,促进了养殖业超常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农业支柱产业的建设。通过调查,在当地通过贷款发展渔业的农户,户平收入增加2000元,人平纯收入达到了3400元,比上年增加400元。

2三大主要矛盾——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发展的“拦路虎”

2.1日益扩大的信贷资金需求与有限的信贷资金供给之间的矛盾

从资金供给方面看,截至2002年底,全国信用社不良贷款5147亿元,占总贷款额的37%,已由19542家信用社资不抵债,占机构总数的55%.巨额亏损严重削弱了信用社的资金投放能力。央行为弥补信用社贷款资金的不足,采取了输血型的再贷款,但资金规模远不能满足,而且农户小额信贷对农村信用社来说毕竟还是个新事物,处于试行阶段要其把大部分信贷资金转向小额信贷对于一向具有“城市化偏好”的农村信用社来说确实还需要时间和勇气。从资金需求方面看,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成功运行,是解除我国需求型金融抑制的最佳途径。一方面说明农村信用社的借贷资金不再遥不可及,另一方面,许多由于获得了小额信贷资金支持而走上了脱贫致富道路的农户已经成为当地农民致富的活广告,在这种示范效应下,需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的农户肯定会有越来越多。随着该项业务的不断发展,农户的资金需求额也会越来越大。

2.2单一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与多元化、多层次贷款需求之间的矛盾

(1)期限。目前的农户小额信贷并未能建立起一种农村信用社向农户提供中长期贷款,满足农户多方面需求的有效机制。由于农信社自身资金实力有限,现阶段农户小额信贷资金主要来自于央行的支农再贷款,而支农再贷款的期限一般较短,为6个月、9个月,最长为一年,并规定不得展期。

(2)利率。小额信贷的利率问题是其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也是借贷双方都比较关注的问题。如果利率过低,小额信用贷款又会再次成为寻租的对象,中低收入农户又会面临再一次被边缘化的可能。如果利率过高,则会加重农户借贷成本,打消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的念头。比较合理的做法是根据自身的实际经营成本和农户的还贷能力实行浮动利率。

(3)金额。由于农产品需求结构多元化,农户的生产也不再局限于粮食生产,还要进行经济作物、特色养殖、花卉种植等,因此农户的贷款需求与以往相比大大增加。但是农村信用社在设定农户小额贷款金额时,非但没能充分考虑到农户的实际贷款需求变化,而且从农村信用社或者信贷人员自身利益出发,为降低信贷风险,存在人为压低贷款额的现象。

2.3小额信贷的扶贫性质与农村信用社商业化运作之间的矛盾

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其无疑是一箭双雕的好事喜事,即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了信贷服务,为其脱贫致富创造条件;又为农村信用社带来了新的可能的利润增长点。但是,但从农村信用社的角度来说,太多的利益外溢,因为其经济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收益是无法体现在其收益表上的,也就是外部化了,而且在现有体制下又得不到合理补偿,甚至还有可能承担部分社会成本。因为在没有完善的保障制度,特别是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担保制度尚未广泛建立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可能会承担本应通过保险由社会共同承担的风险。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的过程中仍出现严重的“扶富不扶贫”的现象。据报道,80%左右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际上是投向了高收人农户,在对中低收人农户发放贷款时,农村信用社仍然较为谨慎,中低收人农户可获得性仍然没有较大的改观。在经济发达地区更是如此,因为发达地区小额信贷资金机会成本会很高,农村信用社有更多的资金投向渠道。笔者曾对浙江省某市的一家农村信用联社农户小额信贷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调查。就该信用联社发放农户小额信贷的总量来看,呈现出上升趋势,从2003年的2900万增加到2004年的3400万,增长率为1.47%.但从其所占该农村联社当年贷款总额来看,该信用联社2003年的贷款总额为18.294亿元,2004年为19.218亿元,增长率为6.24%,明显高于农户小额贷款的增长速度,而且农户小额贷款所占总贷款的份额几乎是微乎其微的,分别只占1.59%和1.74%.

3三大有效措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发展的出路

3.1探索科学的运行机制——科学设计农户小额信贷的利率、期限和金额

一要本着为农户着想、为农民服务的宗旨,依据风险大小、信用高低和农户的偿还能力,适当控制贷款利率的浮动,实行差别贷款利率;二要根据农业生产的实际,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使农业生产周期与农业资金周转速度相衔接,坚决克服人为缩短贷款期限和违背农户意愿安排贷款的做法;三要确定符合农户资金实际需求的贷款额。农户小额信贷以“小”为特征,主要解决单个农户的资金需求,防止“垒大户”造成的信贷风险。但小额信贷也不是越小越好,发放的贷款额应至少能维持农户整个生产周期的资金投入量。

3.2构建完善的保障制度——建立新型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担保制度

农业的双风险性使我们在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过程中,为保证小额信用贷款的良性循环,应规定农户投资的农业项目向保险公司投保。这是一种将自然灾害经济损失转嫁给了社会的有效途径,并且符合分摊风险的互助原理。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开展了农业保险业务,我国自1992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以来,在很多地方进行了试点,但由于商业保险机构的商业利润动机和实际政策功能之间的矛盾,使其发展困难重重。实践证明,这种商业化的农业保险模式是不符合我国农业发展形势的。这就要求我们建立起符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新型农业保险和农业保险制度。可以建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明确界定农业保险公司的性质,专门办理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确定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确定其主要经营目标不是盈利,其经营目的、方式和规则等都是与商业保险不同。

3.3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给予优惠政策,引入竞争机制

给中低收入人口特别是贫困人口提供贷款具有社会性,能增加社会福利。研究表明给穷人贷一美元比给富人贷同等数额的款能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如果农信社的农户小额信贷将服务群体扩大到贫困者或低收入人群,则不再是完全意义上的商业行为,而且带有公共品性质。按照微观经济学的原理,由于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公共品的供给永远是低于最佳供应水平,即公共品的供给是不足的。因此农村信用社在没有任何外部条件激励的情况下,向贫困者提供小额信贷显然是没有动力的。作为反贫困主体的国家,不能将带有反贫困性质的业务完全推给已商业化的农村信用社,应通过减少税费或资金的优惠来帮助农村信用社发展小额信贷。如在再贷款利率方面给以适当的优惠以降低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成本或调整支农再贷款期限以适应农业生产周期,或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小额信贷营业税与所得税,鼓励农村信用社多发放小额贷款。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支持,允许像邮政储蓄等机构进入农村小额信贷市场。这样不仅可以减低因农户业务不断扩大而带来的资金压力,而且通过竞争,不断完善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市场,提高其运行的效率和质量。

参考文献

1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办公室。增加农业投入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

2殷红霞。农村小额信贷的政策效应及风险防范。[J].理论导刊,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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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小额信贷的机构分三种:一是正规金融机构;二是非政府机构;三是扶贫机构.真正提供小额信贷产品的正规金融机构仅农村信用社,事实上,农村信用社居于垄断地位,这是因农村经济增长相对城镇缓慢,以营利为目的的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看不到发展空间,而退出农村地区.有文献表明,我国农村信用社并不是实质上和合作组织,它的目的更偏向于盈利性.由农信社的垄断地位和盈利性,我们假设农村小额信贷供给市场是垄断的.由此对对该市场做如下假设:(1)市场有N(N>2)个相同的农信社,并且机构会被有效的排斥在外;(2)每一个现存农信社的成本函数相同,即成本函数为:

2小额信贷市场均衡

大多数学者用博弈论的方法对小额信贷供求进行研究时,只是总体上对小额信贷供求进行分析,并没有对小额信贷机构之间的博弈进行研究.而本文则是运用扩展的古诺模型对农村小额信贷市场进行分析.(1)当a≤c时,r≤0,此种情况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若农户能够承受最高的利率水平低于农信社利率水平,则该农户无法借到款项.由于Q*<Q1,贷款供给量要小于竞争条件下的数量.这是因为垄断条件下,信息不对称加剧了信贷市场上的信贷配给问题,借款人得不到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只能选择其他替代产品,如民间借贷.但选择替代的信贷产品会有价值损失.垄断使某些借款人通过转向比垄断信贷产品花费更多社会成本才能产生的信贷产品而满足其信贷需求,其增加的成本对社会是浪费.①政府可以颁布类似“社区再投资法”的法律条款来约束商业金融机构从农村金融市场的撤出.美国的“社区再投资法案”规定,参加联邦存款保险的存款类机构“有持续和责无旁贷的责任”满足整个社区的信贷需求,包括中低收入社区和贫困农户的信贷需求.仅依靠市场自发力量来改善农村地区对资金的需求是不够的,需要政府提供一些硬性约束.②实行农村利率市场化,放开贷款利率上限.实施贷款利率市场化后,小额信贷机构之间可充分竞争,不仅使农户直接从中受益,还可以缓解信贷配给问题.率也就越高.

特殊的,假设某地区小贷市场是一个完全竞争市场,即在Ⅵ式中,当N∞时,r=c=MC,为帕累托最优状态.此时借款人可以以最低利率c贷款,消费者剩余最大,而信贷机构以最低成本放款,且获得最大利润,双方效用最大.为完善农村金融体系,需要该打破垄断格局,实现农村金融机构的多样化以提高市场效率.政府应通过支持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协调传统金融和非传统金融的结构等形式来建立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具体为:①适度降低农村金融进入门槛,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多元化经营,满足农户日益旺盛的资金需求,弥补农信社支农作用之不足.②条件成熟的地区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比如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农村金融机构.③整合农村金融资源,协调传统和非传统农村金融供给主体的经营活动,允许农信社系统内跨区域协作,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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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信用社;贷款产品;研发

市场竞争、客户需求以及内外环境变化,迫切需要农村信用社加快业务战略转型。而转型的关键是信贷产品创新。选择什么样的路径创新信贷产品关系到农村信用社市场的拓展和业务战略转型能否有效实现。本文以湖北农村信用社为个案,对信贷产品研发进行了剖析,认为当前农村信用社的产品研发还处于初级阶段。突破产品研发瓶颈,应完善信贷产品研发机制,多渠道、立体式开发信贷产品,以此推动农村信用社业务战略顺利转型。

一、农村信用社信贷产品研发处于初级阶段

近几年,为加大信贷资金运营力度,有效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先后完善和开发了大量信贷产品,目前通用型信贷产品已达22种,其中个人类贷款品种有12个,公司类贷款品种有10个,对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和拓展业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现有的信贷产品结构、研发动机看,农村信用社当前信贷产品研发处于初级阶段。

(一)产品结构呈四多四少非均衡状态

一是可得性信贷产品多,便利性信贷产品少。在22种信贷产品中,便利性信贷产品有2种,分别为个体工商户循环抵押贷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这2种产品创新的主要动机在于方便客户。其余20种属可得性信贷产品,主要在担保方式和客户对象方面进行了创新,研发动机为客户必须达到什么条件、符合什么标准才能得到贷款。二是生产类信贷产品多,消费类信贷产品少。从贷款用途上来看,消费类的信贷产品主要有住房按揭贷款、生源地住学贷款、工资人员信用贷款、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等4种,其余18种都属生产类贷款,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三是内部资产担保产品多,外部风险缓释性产品少。担保类信贷产品研发主要有两个方向:内部资产担保创新和外部风险缓释担保创新。目前,湖北农村信用社共有担保类信贷产品20种,其中内部资产担保产品主要有15种,这类产品研发的主要途径是扩大接受企业“担保”资产的种类,即原来不接受的抵、质押物通过产品创新变的能够接受,如应收帐款质押贷款、仓储质押贷款等。其余5种如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个体工商户保证贷款、商户联保贷款、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等属外部风险缓释性信贷产品,这类产品主要特点是借款人出现贷款偿还风险时,由担保者(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相关自然人)承担全部还贷责任,将风险进行转移。四是担保类信贷产品多,信用类信贷产品少。22种信贷产品中,基于借款人信誉而设计的贷款产品主要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其余21种除委托贷款外都属于担保类贷款。

(二)农村信用社信贷产品研发与先进银行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

为比较分析农村信用社与先进银行产品研发之间的差距,笔者对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及部分外资银行网站所公布的信贷产品进行了统计分析。通过分析比较,农村信用社与先进银行相比主要存在以下差距。

一是产品总量远远落后于先进银行。以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为参照标准,湖北农村信用社22个通用类贷款产品分别比以上三个商业银行少44种、31种、28种。其中农户类贷款,湖北农村信用社有4种,比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少8种;公司类贷款,湖北农村信用社有10种,分别比以上三个商业银行少31种、20种、25种。

二是产品技术含量低,易被模仿。与以上商业银行相比,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产品技术含量较低,容易被模仿,个性不突出,缺乏竞争优势。如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部分地区推出的惠农卡业务、中小企业联保贷款业务、商户联保贷款业务是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翻版,并凭借其网络技术、人才优势对这些产品赋予了新的功能。而这些新功能诸如惠农卡的循环透支功能、自助代缴费功能、借贷合一功能等,目前湖北省大部分地区农村信用社还无法实现。

三是产品研发动机上的差距。与外资银行相比,不论以上4家国内的商业银行还是农村信用社,在产品开发方面存在的差距较为明显:研发动机明显表现为数量扩张型和体系完善型,注重巩固和争夺市场份额,而非创造利润;产品研发以移植模仿为主,自主创新数量较少,多数新推产品以名词创新和组合式创新居多,同质性程度较高;大部分产品并非针对目标客户设计,只是“攀比”思想产物,无法形成有效规模[1]。

四是产品研发缺乏系统性。通常一个完整的信贷产品研发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了解客户需求—产品设计和酝酿—产品成型及包装—产品定价—产品测试—产品绩效评估—产品推广和分销—产品开发的后续管理。由于当前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创新多为模仿型,产品多数为直接设计、试点之后就直接进入推广使用,其它环节基本被忽略掉了,至于产品如何定价、是否有竞争优势、研发的动机是为了巩固现有客户还是拓展新客户、产品的绩效如何评估、产品通过什么样的分销渠道推向市场等问题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回答,导致部分信贷产品推向市场后应用率较低或绩效不理想。

二、农村信用社信贷产品研发的瓶颈制约

(一)产品研发理念落后

通过分析比较以上几家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信贷产品创新的经营理念,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产品创新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在为客户提供更大的便利或增值服务中实现“双赢”。如渣打银行的“活利贷”住房按揭贷款产品,它的最大特点就是借款人可以将闲置资金存入还款账户,自动按日抵扣计息本金,只对剩余部分本金计息,一方面可以帮助借款人节约贷款利息;另一方面还可以缩短借款期限。而农村信用社的许多产品创新主要以自我为中心,即从如何防控风险、获取自身利润最大化为动机,导致部分产品流程设计复杂、定价过高,不具有市场竞争力或有名无市。

(二)产品创新基础薄弱

一是网络信息技术支撑不够。依托网络信息技术,创新具有个性的信贷产品是当前先进商业银行通行的做法。如农业银行个人自助循环贷款,其主要特点就是借款人在授信额度内,可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等渠道自助办理借款和还款业务。受网络开发滞后因素影响,目前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还没有开办自助贷款业务。二是缺乏专门的研发组织。信贷产品创新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工程,如前所述通常包含8个环节,有些环节仅靠信贷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如产品风险定价、运行绩效评价、新产品的宣传、网络技术支持等需要其它部门配合支持。先进商业银行均成立了专门的产品研发中心,加强对新产品创新组织的领导和协调,而目前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大部分联社都没有成立产品研发中心。三是产品创新的信用媒介不完善。相对农村信用社,先进商业银行尤其外资银行信贷产品创新最大的便利是有广泛和成熟的信用中介市场,如股票、债券、期货、票据、保险、担保、外汇市场等,这些市场为其开发具有多功能、个性化的信贷产品和防控风险提供了良好的信用媒介。如部分先进商业银行通常将结构性贷款与掉期交易相结合,可以有效规避产品的汇率变动风险,增加了产品的吸引力。而这些市场在农村来说大部分都还没有建立,农村信用社利用新型金融工具创新信贷产品的空间受到制约。

(三)传统产品路径依赖阻碍了新产品的推广

路径依赖是指某一制度一旦被采用便会沿着一定的路径发展演进,而很难为其他潜在的甚至更优的制度所取代或影响其它更优制度的应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由于不要抵押,放贷手续相对其它贷款品种简单,深受广大农民和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的青睐,在农村信用社已经存在了几十年。受这种制度影响,许多信贷员只要一放款,就首先想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来解决一切贷款问题,甚至个别农村信用社出现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大额抵押贷款用多笔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来解决的怪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不仅影响了贷款安全,而且阻碍了其它新产品的应用。

(四)产品创新机制需要完善

一是客户经理无收集客户需求的动力。客户经理是最贴近市场和客户的,一般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客户需求变化。但当前农村信用社客户经理的主要任务是营销产品,产品卖完了,就得到奖励,至于客户满不满意,还有什么新的需求,既不考核,也不奖励,客户经理自然不会关心。二是客户需求的传递渠道不畅通。如果客户经理收集到客户需求,通过什么渠道,送达到哪个部门既没规定也不清楚,造成上级联社不能及时跟随信贷市场需求变化研发新产品。三是产品需求无整合。前台营销部门是独立的,需求也是独立提出的,没有部门承担需求整合的任务,也没有人承担需求评估的职责。没有一支客户需求的调研研发队伍,新产品开发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三、农村信用社信贷产品创新的路径选择

(一)更新产品创新理念

一是坚持以增加客户价值为中心。客户是银行业的生存之本。在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中,先进银行经历了客户至上、客户第一、客户满意、增加客户价值四个发展阶段。增加客户价值阶段是目前最先进的理念,是指通过向客户提品和服务项目,使客户价值增加,让客户享受增值服务,体会到物超所值。如农村信用社可以为优质客户提供免费的财务咨询和投资理财建议等,尽管这些业务单元不能带来盈利,但可能带来有利可图的业务。二是坚持以利润为中心。即一个新产品的推出不仅是为了增加产品数量,完善产品体系,扩张业务规模,更重要的是为了增加利润。所以每个新产品的推出,必须从调查设计、产品宣传分销、运营效果、风险控制等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加强研发成本和风险成本控制。一方面提高产品的利用率;另一方面要提高产品的创利水平。

(二)加强产品创新基础制度建设

一是建立创新组织机构。业务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设置产品研发中心(委员会),负责新产品的开发、宣传、维护,人员组成主要来源于信贷、财务、网络中心、风险控制等部门;二是建立部门内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制度,明确产品创新研发、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将具体要求详细划分到每一个岗位;三是建立内部创新激励机制,使每一个员工充分发挥才智,为业务创新工作做出更大贡献;四是建立客户信息数据库。

(三)引入有效的市场营销机制

一是要搞好市场调查和预测,获取充分准确的市场信息。二是进行科学的市场细分,合理确定目标客户。市场细分的过程就是发现潜在客户特征的过程,通过市场细分,寻找现有的使用者,归纳他们的共同特点,然后寻找有相似特征的消费群,这些消费群即是潜在使用者。三是准确把握市场机会,推出全新金融产品。如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营销要与各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加强联系,利用房地产展销会等主题开展营销。四是收集反馈市场信息,不断调整营销战略。基层网点要积极收集客户需求信息,包括对新的产品与服务的需求,对已有产品与服务的改进意见等,这些信息经汇总后传导至业务创新部门,经过筛选、分类、分析、整理、汇总后,供决策部门作为决策的依据。五是完善产品定价机制。改善当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一浮到顶和基准利率简单加成的作法,针对不同客户群体和市场竞争战略需要,在成本可控制的前提下,分别采取撇脂价、溢价、市场价、挑战价、攻击价等定价策略。五是加强对新产品的宣传、推广、监控和完善,切实提高新产品的利用率[2]。

(四)拓宽产品创新思路

一是来源于客户,即客户要求办理某种业务而现有的产品与服务不能满足其需求,一线营销人员要将客户的具体要求反映给业务主管部门,该职能部门以客户需求为基础开始研发,这种机制被称为“客户推动型”(CUSTOMER-DRIVEN);二是来源于竞争对手,即竞争对手在市场上推出新的产品和服务,并取得了市场上一定的接受度,在竞争对手产品和服务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改进和进一步优化,设计更为完善更具有吸引力的新产品,这种机制被称为“竞争者推动型”(COMPETITOR-DRIVEN);三是来源于市场,即从市场状况、政策背景和宏观环境的变化为契机推出适宜的新产品和新服务,这种机制被称为“市场主导型”(MARKET-ORIENTED)。如2009年以来,国家推出了“家电下乡”、“汽车下乡”和小型农机具下乡等活动,这为农村信用社开发消费信贷产品提供了政策机遇,农村信用社要在充分调查和风险控制的基础上设计出相应的信贷产品,并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丰富农村消费信贷市场。

(五)多渠道加强功能性产品供给

一是加强便利性信贷产品研发力度。通过对信贷产品的期限、还款方式、是否要抵押物、办贷程序等要素进行重新组合,研发出更多便利性的产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开办信用卡业务、自助贷款业务、大额信用贷款业务等。二是加大风险转移性信贷产品研发力度,拓宽财产担保范围。对财务报表资产项目下的所有项目都可以列入财产抵押担保范围,针对不同资产项目特点,研发出更多符合农村信用社实际的信贷产品来,如有价单证、应收帐款、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类的质押贷款,在建工程、机械设备、固定资产、存货类的抵押贷款、项目融资贷款等。三是加大风险外部缓释性信贷产品研发力度。加强与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合作,研发风险转嫁型或风险外界缓释性产品,将风险进行转嫁,如担保贷款、银团贷款、债权转股权贷款等。四是加大区域性信贷产品研发力度。区域性信贷产品的开发应立足于各地农业的自然优势和融资需求特点,做到宜大则大,宜小则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