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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行业监管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一、银监会各项职能的正面效应
(一)整合银行业监管力量,建立统一的监管框架。银监会成立以前,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属于典型的多元监管体制,人民银行有关监管司局负责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督,中央金融工委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干部监督管理,国有商业银行还有专门的外部监事会负责监督管理。由于多头交叉监管,一方面导致金融机构疲于应付各部门的监管,另一方面却可能出现监管“真空”。银监会的成立,有效地整合了各部门的监管力量,克服了多头监管的弊端,有利于形成统一全面的监管框架和对金融机构的全面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确定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单独设立银监会,不仅是为了将央行的双重职能予以分离,加强银行业的系统监管,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和加强中央银行自身的独立性,有利于提高相关货币政策决策机制的透明性,增强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在我国央行具有监管和货币政策双重职能的时候,央行有动力予以救助以减轻其监管责任,但也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甚至诱发通货膨胀。将监管职能从央行分离,单设银监会的做法,将有效地增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有利于保持物价水平稳定。
(三)有利于提高银行业监管专业化水平,以应对金融全球化与金融创新的浪潮。八十年代以来的金融全球化与金融创新浪潮此起彼伏,对银行业监管产生了较大影响,尤其是增加了新的监管对象——外资金融机构,并改变原有监管对象的行为,加之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不仅增加了整个金融系统的复杂性,而且加大了金融机构的风险。由于不同业务的交叉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监管的难度也日益加大。因此,建立专业化的银行监管机构,使监管者的工作职责更专一、工作目标更明确、范围更集中,可以更好地防范金融机构的风险,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使监管效率大为提高。
二、银行业监管体制运行中可能面临的问题与障碍
应当指出的是,机构变革仅仅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组织保障,单纯的监管组织机构改变并不能代替深层次的改革。监管机构如何设置充其量只能算是第二位重要的问题,监管理念、监管制度、监管技术和监管模式的变革才是深层次的根本性改革。《巴塞尔协议》关于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认为,有效银行监管的必要条件是:法律赋予的独立性,制约平衡机制,相对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以及相应的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激励机制。从银监会的体制框架看,我们认为必须妥善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银监会与中央银行的关系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管信息的共享问题。央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微观基础是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财务状况和风险控制情况、企业与个人的信贷行为。而这些信息来自于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在信息来源上,两个机构也许会存在一定的摩擦和障碍。因此,建立银监会与央行之间充分、及时的信息沟通机制至关重要。二是对出现流动性风险和退出市场的金融机构的资金救助问题。由于中央银行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对出现流动性风险和退出市场机构提供资金支持问题,在银监会成立以后,牵涉到两个部门的协调与配合。银监会应当在对金融机构风险正确评价的基础上,及时审慎地向中央银行提出对高风险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中央银行资金支持的形式应当逐步向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靠拢,尽量减少直接发放信用贷款救助,而是通过再贴现形式或某一中介(如设立的风险救助基金、存款保险机构)来发放救助资金。否则,在救助问题上,可能出现央行拯救过度造成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或是拯救不足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建立中央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有关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已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二)银监会与证监会、保监会的业务分工与配合问题。随着金融创新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不同种类金融机构业务的日益交叉,金融业综合经营、混业经营将成为一种趋势。交叉性业务的出现,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因此,有必要对各个监管机构的职能明确分工,对交叉业务协调配合落实监管职责。
(三)银监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问题。在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监管的问题上,地方政府与银监会应当在制度上明确监管的层次与次序。地方政府应当定位在大股东的位置,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重大问题实施内部监督管理,银监会作为外部监管者应当以维护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为目标,要防止大股东侵犯存款人和其它债权人、小股东利益的做法。否则,有可能出现地方政府运用当地金融机构的资源发展地方经济,而将金融机构的风险向中央银行转嫁的风险。同时,银监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也是关系到银监会独立行使其监管职责的重要问题。
(四)银监会的内部制度建设问题。尽管已经搭建机构的组织架构,但银监会的独立性、监管理念、监管文化、激励机制与监管技术等问题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解决的如何才是决定银监会体制是否能有效运转的关键因素。现在可以肯定的是,银监会的设立已经打破了原有多头监管的体制,原有的监管理念、监管文化也势必要经历改革扬弃的过程。
三、实施深层次制度变革,完善银行业监管体制的政策建议
(一)实现监管的独立性。我们在加快金融机构体制改革的同时,要尽快建立可信赖的监管机制。另一方面就是要建立一支具有较高专业水准和一定规模的现场检查队伍,负责组织对各地区之间的机动交叉检查。其目的是避免目前监管当局的分支机构的监管者与当地的被监管对象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造成监管的弱化。尽管理论上我们可以建立对监管者定期的异地轮换制度,但考虑到人员流动的高昂成本,实际工作中很难行得通。相反,可替代的制度安排是建立强有力的现场检查队伍,实行异地交叉检查,这应是体制约束下的最优方案。
(二)分阶段逐步设立银监会的分支机构。在省一级建立一支业务精良、规模强大的监管队伍。待今后随着监管业务的发展,再根据需要逐步延伸到地市或县一级机构。这样,将有效地减小机构变更带来的不必要的震荡和机构设置过多导致的高昂成本。
1.指导教师自身实践能力的影响。目前高校教师的主要来源是高校毕业生,这部分教师所占比例较大。尽管他们具有较高的学历,但均是从校门到校门,没有企业工作的实践经验,缺乏实际动手能力,指导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能力不足,从而造成学生的毕业设计成果质量下降。
2.毕业设计成果与实际需求脱节。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存在为设计而设计的倾向,毕业设计(论文)选题脱离实际,通常只是为了方便学生进行设计,从而对工程条件进行不恰当的简化。这样即便学生在某一方面进行详细的设计,但设计方法单一,考虑实际问题不全面,不利于培养学生全面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另外毕业设计成果缺乏展示平台,没有进行社会转化的机会,更产生不了行业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学生和指导教师的积极性。
二、提高岩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措施
1.建立健全毕业设计(论文)监管机制。学院作为毕业设计质量(论文)监管的二级单位,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进行统一管理。资环学院按照我校的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认真制定本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细则,将监管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环节,严把质量关。主要监管的过程包括:⑴毕业设计(论文)准备工作、选题监督;⑵学生开题、实习调研落实情况检查;⑶平时学生、指导教师出勤情况检查;⑷毕业设计(论文)中期检查;⑸学生进行预答辩情况检查;⑹答辩、成绩评定;⑺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评价、指导效果总结。在建立健全了毕业设计(论文)监管机制基础上,学院对毕业设计(论文)的每个过程都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
2.加强校企合作,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目前,我校已经建立了多个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并与企业长期进行合作,利用社会资源来提高在教师的实践能力。学校定期派专业教师到实习基地进行业务实践或挂职锻炼,直接接触实际工程,边实践,边学习,能够掌握最新的技术和设计方法,把行业的最新成果引入教学之中,这对于那些毫无实践经验,从校门到校门的教师来说,是提高实践教学能力的最有效途径。所以说,对于新引进教师,在承担教学任务之前,学校应先派他们到实习基地进行一段时间的实践技能训练,从根本上提高他们的实践教学能力。
3.毕业设计(论文)应紧密联系工程实际。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应结合教师的科研工作,让学生参加实际题目的设计,使他们处于培养综合实践能力的真实社会活动中,为其提供分析解决实际工程问题的锻炼机会。毕业设计(论文)的设计方案与实际工程相结合,将毕业设计成果进行社会转化,能够产生一定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可以激发学生进行毕业设计的热情,从而能够主动学习不怕困难刻苦钻研。学生通过参与实际工程的设计能够掌握更多的设计方法和设计规范,缩短了理论与实际工程间的差距,提高了毕业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为即将走上工作岗位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总结
【论文摘要】: 文章以企业年金的监管为立足点,针对监管的现状,结合相关的文献资料,对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机制问题给予分析,并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企业年金是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分担养老保障责任的三位一体的制度安排,是对抗老龄化危机、家庭小型化趋势、长寿风险的重要的制度安排。然而企业年金计划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纷繁复杂,因此,要达到保障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建立高效率、高效用的监管机制尤为重要。
一、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现状
(一)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现状
自2004年两法施行以来,我国企业年金进入了一个发展的黄金时期。到2005年底,我国企业年金积累基金为680亿元;到2006年底,达到910亿元;2007年企业年金的全年增量为400亿左右,积累基金达到1300亿元。然而,在监管方面却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二) 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机制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监管采用机构监管的模式。所谓的机构监管,即按照企业年金运营中涉及的机构的类别设计监管机构,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管理各自的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年金运营所涉及的主体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能范围,企业年金的监管主体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负责企业年金立法和执法的监管、负责经办机构资格的确认等;银监会,负责托管银行的监管;保监会,负责监管保险公司;证监会,负责监管信托公司、投资管理公司;财政部,主要负责监管企业年金方面的税收政策。这种根据机构职能分工负责的机构监管模式,在现实的操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三) 我国企业年金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1. 存在监管盲区以及监管重复的现象。
监管主体过多,包括政府主体和非政府主体,政府主体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审计署等;非政府主体有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以及受益人等。这些主体之间的合作,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不能使监管发挥其最大的效用。
2. 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以及受益人自我监管缺失
在年金监管的过程中,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定位不明确,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职能;而委托人以及参与缴费的职工也缺乏安全与权益意识,每月缴费后,不再过问企业年金的运作情况,使得企业年金的运作缺乏受益人的自我监管。
3. 企业年金担保机制不完善,受益人利益缺乏最终保障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了第一线的担保方式,但担保的水平很低。除此之外,我国并没有其他的基金担保制度,一旦年金基金发生投资亏损,风险准备金无异于杯水车薪,无法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二、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监管方面的经验
(一) 美国企业年金的监管机制
美国的企业年金是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分别对不同层次的退休金计划进行监管,同时,主要有三大组织机构来负责处理退休金的监管:国内税属、劳动部、退休金和收益保证公司。监管的主要法规是ERISA法案(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和IRC法案。在ERISA之外,美国的企业年金还受到税收法、保障法、1947年全国劳动法、Taft Hartley法案的部分管制。
(二) 英国职业年金计划的监管
英国养老金制度的监管机构有:国内税收收入局;职业年金监管局;政府收益相关年金计划;职业年金咨询局;金融服务局。此外,英国还建立了两大辅监管机制:一是建立"吹哨"机制,引进专业裁判或者仲裁者,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可以对受托人的不当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二是建立"成员抱怨"机制,实际上是鼓励广大成员通过该意见表达机制,直接将自己的意见或者不满反映给监管者或监管机构。法律方面,主要是受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和1995年的《养老金保险法》的监管。
(三) 日本企业年金的监管机制
在日本,对企业年金监管的部门主要有两个:一是厚生劳动省和金融服务机构。在监管模式方面,日本的监管模式从定量限制监管逐步向"审慎人"规则方向发展。在法律规范方面,主要遵循《劳动标准法》、《公司税收法》、《员工养老金保险法》、《DB养老金法》、《DC养老金法》。此外,近年来在简化法规的驱动下,通过注册的养老金保险公司、工会、员工养老金协会进行间接监管的作用正日益提高。
三、对改善企业年金监管的几点建议
结合着我国企业年金监管存在的现行问题,借鉴国外美国、日本、英国的经验,我认为,企业年金应在一下几方面完善。
(一) 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
所谓的功能监管,就是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二设计的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的,能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协调的监管。在功能监管框架下,各个监管主体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功能,而不是金融机构的类型和名称。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从总体上监管,而在具体的操作方面,银监会负责监管托管事务,保监会监管账户管理事务,证监会监管投资管理事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监管过程中起着领导的作用,是法定监管人。
(二) 中介机构的监管
明确行业协会以及中介机构的定位,加强信息的披露。通常情况下,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财务报表和基金财务报表必须接受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受托人必须聘请外部精算师对其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各机构必须经信用评级机构的评定。中介机构与行业协会要公正的进行并加强信息披露。此外,要建立企业年金的行业自律机制。这一点要借鉴英国的"吹哨"的机制和"成员抱怨"机制。自律监管要依赖于某些重要专业人员的监管。
(三) 受益人的自我监管
提高受益人的安全意识,建立受益人的意见表达机制,加强受益人的自我监管。受益人的意见反映了受益人的要求、希望和不满,是促进基金经理人改善经营管理以满足受益人要求的动力。所以,建立受益人的意见表达机制,既是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激励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四) 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担保机制
在这一点上,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养老基金担保公司。养老基金担保公司资金来源于年金计划发起人的缴费、年金基金的部分投资收入以及年金基金担保公司托管的计划资产,比较可行。并且,通过赋予养老基金担保公司一定的监管职权,能够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的效率。我们国家的企业年金现在处于发展的黄金时段,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担保机制是必要而迫切的。
参考文献
[1] 华金辉. 企业年金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海南金融. 2005.8.
[2] 单美姣. 我国企业年金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5.
论文题目:论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法律机制的完善摘要: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在致力于探索一条既适合于本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金融监管新路子。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时至今日,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未来金融业发展的要求仍然存在着较多的不适应。金融监管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最优金融监管模式,只有立足现状,结合一国金融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水平建立的监管治理措施才是最有效的。
随着《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的出台,我国的金融监管确立了“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但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期的结束,我国金融业面对开放的竞争环境和全新的竞争格局,金融创新加剧,金融风险也随之加大,尤其是综合经营的趋势在逐步深化,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我国分业经营的模式以及金融市场的结构性变化给“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带来诸多挑战,“一行三会”之间的监管协调愈加显得紧迫。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 协调机制 一行三会正文提纲:
一。国内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探索
(一)国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现状
(二)国内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情况
二。我国现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二)监管内容和范围过于狭窄,制约了监管效率的提高。
(三)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
(四)缺乏金融监管法律协调功能,监管成本较高。
(五)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不健全。
(六)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督管理存在利益冲突。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议
(一)健全法制并明确监管协调机制的部门、职能、权利边界1.建立监管协调组织体系。
2.明确以人民银行为主体的监管协调机制。
(二)加强内外协调以维护金融安全
1. 对内协调机制建设。
2. 对外协调机制建设。
(三)扩大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的范围,建立多层次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1.建立信息共享责任约束制度。
2.建立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共享的数据库。
关键词: 协同创新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实践教学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具有坚实理论基础,并且能适应特定行业工作需要的高水平应用型人才。学术型研究生教育注重学术能力和理论的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更注重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培养,为社会培养具有创新能力、较高职业素养的高层次人才。
一、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现状
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与实践,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迅速,为各行业培养了大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科学技术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学术型研究生教育相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强调实践创新、职业素养的培养,强调由单一学科向专业领域的转变。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践中,依然存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同质化的问题,实践培养环节存在简单化、形式化现象,实践效果不佳。
1.课程设置过于学术化。长期以来,我国学术型研究生教育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处于从属地位。在进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时,未能根据职业需求及时更新课程内容、开设足量的实践课程。在很多情况下,直接搬用学术型研究生的课程资源,或者对其进行简单“包装”,就拿来作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资源使用,一些基于真实情境、与国际接轨的高质量教学案例未能充分引入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内容中。授课老师沿用学术型研究生教学方法,仍以课堂教学为主,师生互动较少,学生学习缺乏主动性,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实践性不足,实践课程比例较低。
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性不强。2013年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强调要强化专业学位论文的应用导向,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具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行业应用价值[1]。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培养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反映研究生培养质量与理念的代表性成果。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基于实践课题或专业实践,但是有研究者调查发现专业学位论文没有很好地与实践内容相结合。有学者对全日制工程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做了实证调查,结果显示有46.88%的论文选题来源于校内导师课题,18.75%来源于校外导师安排,只有25%来源于现场实践[2]。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实践性不突出,工程性不强,仍有很大比例的专业学位论文重学术轻实践,没有把学术性和职业性统一起来,从而导致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实践性不强、职业价值不高。
3.校外导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参与不够。双导师制是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一大特色。聘请校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与校内导师共同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充分发挥校内外导师的各自优势,实现理实结合,资源互补。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效果并不是太理想。通过调查发现,某些高校未对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进行细致、清晰的职责划分,为避免职责冲突,导致校外导师不能积极地参与研究生实践与论文指导中[3]。某些校内导师科研能力比较强,但是实践经验不足,没有能力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校内外导师职责界定不清晰,导致校外导师对专业实践能力培养环节参与不够,直接影响研究生专业实践能力的培养,降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
4.专业实践流于形式,实践过程监管不细致。专业实践是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是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多样的实践形式,既可以在校内实验平台或实训现场进行实践活动,又可以到相关工程领域与学校建立长期稳定联系的实践基地,还可以到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实习。但是不少实践基地并没有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实质性的专业实践平台,很多只是挂个名,某些专业学位研究生到实践基地只是从事“走过场”的实习工作,不能接触专业的核心、前沿的项目,专业实践能力未能得到很好的锻炼与提升。在专业实践过程中,存在学校对实践过程跟踪监管不力的问题。某些高校未能制定详尽的专业实践考核体系,对专业实践考核过于单一化、笼统化。
二、构建实践教学体系的主要措施
我国于2015年了《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对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培养质量、加强实践能力培养的举措提出了建O性的指导意见[4]。因此在协同创新视角下,产学研结合,探索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教育模式,如何体现其专业实践特色,增强实践能力培养效果是当前急需研究的问题。
1.优化课程设置,完善培养方案,加强案例教学。为不断推进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从课题立项以来,根据教育部有关精神,我校重新修订了《江苏科技大学攻读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并对各专业领域课程进行了重新设置。新方案对实践环节有更明确、详尽的要求,规范实践形式,强化实践过程监管,提高课程学习与科研实践的结合程度。优化课程结构,完善课程体系,增加前沿课程、专业案例、精品课程、学术素养课程的开设比例,重点建设以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为主要特征的专业学位核心课。
2.利用校内外资源,提供专业实践平台。专业实践是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是确保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我校注重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希望通过完成专业实践,大幅度增长研究生的实际工作经验,提前融入实际工作环境,缩短就业适应时间。专业学位研究生既可以在校内实验平台或实训现场进行实践活动,又可以到相关工程领域与学校建立长期稳定联系的实践基地,还可以到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实习。参与案例研究与开发活动、参加导师课题研究也属于灵活多样的专业实践形式。我校一大批实验平台或实训基地条件日渐成熟,例如信息管理暨影子工厂实验室,已经建设成为在行业内和省内有影响的经济管理类课程实验教学基地。该实验室为MPAcc提供专业实践平台,促进会计专硕学习过程与生产实践相结合,为提高会计专硕实践能力提供保障。我校每年都派出大量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到各类研究生培养基地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实习与联合培养,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素养及就业创业能力。
3.建立企业研究生工作站,推进产学研结合。我校积极加强和推进研究生培养基地建设,迄今已建立140家省级企业研究生工作站,拥有江苏省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优秀基地,并建有江苏省高校协同创新中心“高技术船舶协同创新中心”,形成涵盖各个学科的产学研联合培养基地体系。企业研究生工作站运行规范,每年入站研究生两三百人,近4年我校有1000多名研究生进入各类培养基地开展科学研究和产品研发;通过实施双导师制、阶段汇报制,以及实习实训报告制,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近几年来,学校通过研究生培养基地强化与科研院所和企业的科研对接,不少合作课题研究开发了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产学研成效良好,培养大批服务船舶行业,具有创新精神的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深受企事业单位的欢迎。
4.制定专业学位论文标准及评价指标,强化应用导向。学位论文工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既能反映学生掌握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程度,又能反映他们独立从事工程技术研究工作的能力[5]。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为了培养“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6]。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实践过程中将具体的专业技术需求进行研究整理成学位论文选题素材,通过对专业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进行思考,对其进行提升与拓展,形成学位论文。因此,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不仅要具有实践性价值,还要具有学术型论文的学术价值,不能过于强调专业学位论文的实践意义和职业意义,而弱化学位论文的学术性要求。专业学位论文的学术性要求,迫使学生从更高层次出发,以更宽广的思路和视野去研究实践问题,成为既有宽厚理论基础、不局限于某一特定行业,又有专业技术技能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既为避免专业学位论文过于职业化,又为避免过于学术化,我校我校结合自身实际拟制定《江苏科技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管理规定》,对专业学位论文不仅做出导向性的规定,而且针对学位论文过程提出具体、明确的规范要求。要求专业学位论文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来完成,不局限于学术论文,要求聘请业领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审论文,对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开题、论文撰写、评阅及答辩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质量监控。同时制定专业学位论文考核细则与评分标准,突出应用性,评选实践价值高、具有专业推广价值的优秀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
5.完善专业学位双导师制。我校对研究生导师按专业学位和学术学位分类制定评定条件,分类评聘,出台《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及聘任办法》,选拔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和具有实践课题支撑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逐步形成实践能力强、专业水平高的稳定的专业导师团队,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青年教师培训,选派青年教师到企业或相关行业单位兼职、挂职,参与实施重大项目的研究与建设,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建立校外导师定期培训、考核和退出制度。建立校内外导师定期交流合作机制,共同制订培养计划,共同参与指导,有针对性地提升基地导师实践指导能力和水平。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B模式改革的意见[Z].教研[2013]3号,2013-11-4.
[2]孙红霞,张乐勇,王绍兰.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现状调查研究[J].石油教育,2012(3).
[3]焦磊.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切合社会所需吗?[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6(5).
[4]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Z].教研[2015]1号,2015-5-7.
[5]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Z].教研[2009]1号,2009-3-29.
【论文摘要】我国目前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法定机构只有期货公司而期货公司普遍存在规模小,过度竞争,市场集中度低,市场效率低等问题,难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对期货市场的要求。按照规模经济原则,对期货公司进行重组,优化期货公司结构,已成为促进期货公司乃至期货行业发展强大的必然选择。
【论文关键词】期货经纪业;产业组织;发展趋势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期货公司是连接期货交易所和投资者的桥梁和纽带,其主要业务职能是根据客户指令买卖期货合约、办理结算和交割手续,并对客户的账户进行管理,控制客户的交易风险,同时也为客户提供期货市场信息,进行期货交易咨询,充当客户的交易顾问等。
一、期货公司市场结构
市场结构是指构成市场的卖者相互之间、买者相互之间以及卖者和买者之间等诸关系的因素及其特征,其实质反映了市场的竞争和垄断关系。
期货经纪业市场进入障碍
进入壁垒是指进入某一市场所遇到的各种障碍的总和。市场进入壁垒的构成因素往往是综合性的,主要包括绝对成本优势、产品差异化、政策法律制度、策略行为等。我国期货市场近似完全竞争,行业进入壁垒主要是来自政策法律制度,期货市场高风险的特征决定了政府监管部门对期货行业的严格监管制度。从监管体制看,我国期货行业属于集中监管体制。对期货公司的监管制度主要体现在:一是对进入和业务实行特许制;二是对期货公司业务进行严格管理,规定期货公司不能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三是对期货公司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
从我国期货经纪业的市场集中度来看,我国期货经纪业近似完全竞争市场,但是我国政府部门对期货业却又进行严格监管制。从我国期货经纪业市场进入壁垒来看,经纪业的完全竞争市场还远没形成。
二、期货公司市场行为
我国期货公司的非价格行为
非价格竞争行为是厂商为了达到扩张市场份额、赢得更大利润的目的,采取的价格行为之外的竞争行为。期货经纪业非价格行为的突出特点表现在创新方面,同时期货公司并购重组行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行为等非价格行为,将成为未来期货行业竞争的主要形式也是期货公司需培养的主要能力。
(1)产品差异化。我国期货市场产品差异化主要表现在产品销售的地理位置差异、参与交易的投资者差异以及投资产品差异三个方面。我国期货公司发展在地里位置上表现极大的不平衡,从公司数量和保证金余额等方面衡量,东部期货公司的发展明显好于中部和西部。另外,目前参与期货交易的只有很少一部分是机构投资者,基本是散户市场。再者,在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推出之前,我国期货公司能提供的产品差异化仅限于提高期货交易的相关服务,单一的经纪业务导致期货公司同质化严重。
中国的银行业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能够找到的最早的依据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2号)。自此之后,我国商业银行开始名正言顺地介入了理财业务市场,开辟了存贷款业务之外的又一条盈利新通道。
银监会在《暂行办法》中定义了两种理财业务: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业务。其中理财顾问业务简单地讲就是咨询业务,即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这在之后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逐渐被边缘化。因为在中国国情之下,很少有储户会为银行客户经理的咨询付费。储户接触最多的商业银行理财实质上是第二类,即综合理财业务,也就是购买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因为对储户(理财产品购买者)来讲,这是投资,而不是成本,而此种投资的收益率是远高于储蓄的。
但是,所有的经济行为都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基础,比如物权法、合同法、信托法。但银行的理财产品业务的开展是银监会的命令,即基于部门规章,其是否有更高位阶的法律依据,是否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厘清。本文试图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历史沿革和法律关系来进行梳理。
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历史沿革
我国现行的金融经营体制和格局最初的来源与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该决定确立了我国四大金融业态—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最高原则,在此之后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及后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都是体现并巩固了这一最高原则。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作为金融四大支柱业态都具有自己的业务范围,被各领域的法律严格限制在“一亩三分地”。如《商业银行法》第四章第三条就规定“商业银行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向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该法为部门的变通操作预留了一个空间,该法在该条中以“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收尾。该条将银行的业务限制在存贷款业务和中间业务三类业务之中。
但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企业天生有其逐利而逃避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倾向,特别是在其很容易就能获得收益的情形之下。因此,银行业如何挖掘其庞大客户群—“储户”的价值,成了银行从业人员的一个重要课题。
银行的存贷款业务的来源需要实实在在资本的支持,特别是在存款准备金制度、资本管理制度的框架内,银行的突破较为困难,因此将目光转向中间业务成了一个重要的选择。
基于民法中的委托-关系被挖掘了出来,银行作为独立法人满足委托关系的主体资格要求,储户(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同样可行。
因此,一种新的业务被银行开发出来:商业银行接受储户的委托募集资金,银行再作为单一委托人以该资金设立信托计划(SPV),以信托计划的名义进入债权市场、股票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甚至是黄金市场,因为信托是唯一一个可以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领域的制度设计。
银信合作结构如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