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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4-03 09:52:13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保险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保险论文

篇(1)

在了解汽车保险之前,先介绍一下保险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机动车保险是保险中最为重要的保险种类,机动车保险是综合性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是运输工具保险的一种,它承保业务、商用和民用的各种机动车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本身以及相关利益损失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负有的民事赔偿责任。

2汽车保险的分类

机动车保险按照承保条件分为主险和附加险,见下表。

机动车主险中的机动车损失险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因车辆本身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因车辆使用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机动车附加险都是针对主险中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而言的,投保这些险种可以使汽车保险更加完善,投保险种更加全面,发生事故后可以解决的更加全面。

3汽车保险的理赔及理赔流程

3.1理赔的定义

理赔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在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时,保险人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和责任,这种义务和责任的履行过程,通常称之为保险理赔处理,简称为理赔。为了更好地掌握理赔,必须了解索赔和拒赔。

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会由于彼此间的权利义务问题而引起争议。争议发生后,因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直接或间接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损失,就是索赔。

违约的一方,如果受理遭受损害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赔付金额或实物,以及承担有关修理、加工整理等费用,或同意换货等就是理赔。如有足够的理由解释清楚,不接受赔偿要求的就是拒赔。商业交易中的争议和索赔情况是经常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商业交易有关各方的经济权益,所以各方都十分重视索赔和理赔,在合同中订明有关的条款,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法律观点来说,违约的一方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对方有权提出赔偿的要求直到解除合同。只有当履约中发生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约或如期履约时,才可根据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免除责任。

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它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及保险相关法律同行业规定和国际惯例,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释均不能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

3.2理赔流程

4汽车理赔工作的特点和工作原则

4.1理赔工作的特点

4.1.1被保险人的公众性。我国的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曾经是以单位、企业为主,但是,随着个人拥有车辆数量的增加,被保险人中单一车主的比例将逐渐增加。这些被保险人的特点是他们购买保险具有较大的被动色彩,加上文化、知识和修养的局限,他们对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车辆维修等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由于利益的驱动,检验和理算人员在理赔过程中与其在交流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障碍。

4.1.2损失率高且损失幅度较小。汽车保险的另一个特征是保险事故虽然损失金额一般不大,但是,事故发生的频率高。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投入的精力和费用较大,有的事故金额不大,但是,仍然涉及对被保险人的服务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同样应予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从个案的角度看赔偿的金额不大,但是,积少成多也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4.1.3标的流动性大。由于汽车的功能特点,决定了具有相当大的流动性。车辆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不确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拥有一个运作良好的服务体系来支持理赔服务,主体是一个全天候的报案受理机制和庞大而高效的检验网络。

4.1.4受制于修理厂的程度较大。在汽车保险的理赔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修理厂,修理厂的修理价格、工期和质量均直接影响汽车保险的服务。因为,大多数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之后,均认为由于有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必须负责将车辆修复,所以,在车辆交给修理厂之后就很少过问。一旦因车辆修理质量和工期,甚至价格等出现问题均将保险公司和修理厂一并指责。而事实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仅仅是经济补偿义务,对于事故车辆的修理以及相关的事宜并没有负责义务。

4.1.5道德风险普遍。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汽车保险是道德风险的“重灾区”。汽车保险具有标的流动性强,户籍管理中存在缺陷,保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以及汽车保险条款不完善,相关的法律环境不健全及汽车保险经营中的特点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漏洞,给了不法之徒可乘之机,汽车保险欺诈案件时有发生。

4.2理赔工作的基本原则

4.2.1树立为保户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当发生汽车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要急被保险人所急,千方百计避免扩大损失,尽量减轻因灾害事故造成的影响,及时安排事故车辆修复,并保证基本恢复车辆的原有技术性能,使其尽快投入生产运营。及时处理赔案,支付赔款,以保证运输生产单位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在现场查勘,事故车辆修复定损以及赔案处理方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即严格按条款办事,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灵活处理,使各方都比较满意。

4.2.2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原则。保险人是否履行合同,就看其是否严格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因此,保险方在处理赔案时,必须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按条款办事,该赔得一定要赔,而且要按照赔偿标准及规定赔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不滥赔,同时还要向被保险人讲明道理,拒赔部分要讲事实,重证据。要依法办事,坚持重合同,诚实信用,只有这样才能树立保险的信誉,扩大保险的积极影响。

4.2.3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八字理赔”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是保险理赔人员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是保险理赔工作优质服务的最基本要求。

理赔工作的“八字”原则是辩证的统一体,不可偏废。如果片面追求速度,不深入调查了解,不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盲目结论,或者计算不准确,草率处理,则可能会发生错案,甚至引起法律诉讼纠纷。当然,如果只追求准确、合理,忽视速度,不讲工作效率,赔案久拖不决,则可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损害保险公司的形象。总的要求是从实际出发,为保户着想,既要讲速度,又要讲质量。

[参考文献]

[1]冯宪民.汽车保险与理赔一点通[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6.

[2]梁军,焦新龙.汽车保险与理赔[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

[3]祁翠琴.汽车保险与理赔[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篇(2)

1.1精算现值与精算等价原理

保险实务中,纯保费与理赔额的发生通常不会在同一个时间点上,应该将两者放在同一个时间点上进行比较。一般将纯保费与理赔额折现到保单(policy)生效这个点上。这样,对纯保费和理赔额的比较就不能单纯的看其数额的大小,还要看资金的时间价值,保险标的物的死亡时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于是我们引入精算现值。精算现值与通常的资金现值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考虑了标的物死亡概率。收入(纯保费)与支出(理赔额)在保单生效时的精算现值相等就是所谓的“精算等价原理”,纯保费就是运用精算等价原理来计算的。

1.2布朗运动与随机利率模型

传统的精算理论都是假定利率是固定的。这往往与事实不符,因为利率是具有随机性的。在保险实践中,由于利率的随机变动产生的风险,对保险公司而言是相当大的。

根据概率论中的大数定律,由于标的物“死亡”的随机性产生的风险可以通过出售大量的保单来分散,但由于利率的随机性产生的风险则不能通过这种方式来分散,且利率风险只存在于保险公司一方。严重时,甚至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破产。

2、随机利率下的比例赔付保险模型

2.1模型描述

本文所述的保险和约主要应用于财产保险。模型如下:投保人对一种标的物进行投保,若标的物在一个指定的时间内“死亡”,保险公司会在死亡时刻提供一个与标的物价值成比例的赔付。而投保人在这个指定时期内以连续年金的方式支付其保费。

2.2纯保费的计算

在上述的精算模型中,设标的物(轿车)在t时刻(0≤t≤5)报废,在t时刻的赔付额的现值为Z1,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的现值为POZ2。

2.3纯保费责任准备金

由于死亡率随着标的物“年龄”的增长而增大,如果各年支付各年的死亡给付成本,则死亡给付成本将逐年增加,使保险公司到保险末期难以承受高额赔付。

因此在时务中通常采用均衡纯保费将给付成本在整个缴费期上平摊。在均衡纯保费方式下,保险前期各年度的纯保费支付死亡成本有余,而到了保险末期则不足以支付。

前期的保费的剩余不是保险公司的利润,而是其对投保人的一种负债,将会在保险末期给付。

3、实例计算与分析

考虑标的物价值P=10(单位:万元),则P0=2,假设α=0.05,β=0.4,则a0=0.03,a1=0.22,a2=0.19,b0=e,b1=0.22,代入公式(8)(14),通过计算机编程计算可得计算结果。

从计算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到责任准备金是随着时间的增加而不断增大的,这是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保险公司赔付的概率不断增大,则需要的准备金就越多。同样,随着赔偿越来越确定,公司的损失风险就会不断减小。

4、结论

(1)本文在传统精算学的基础上,对随机利率下的财产险中的比例赔付额(赔付额与时间相关)进行了分析,计算了随机利率下的比例赔付保险的纯保费和责任准备金,以及相关公司的风险。

(2)根据精算等价原理,将随机利率引入比例赔付保险,建立的随机利率下的比例赔付保险模型。传统的精算理论都是假定利率是固定的,这往往与事实不符。在保险实践中,由于利率的随机变动产生的风险,对保险公司而言是相当大的。应用本模型进行保险决策,则使计算的纯保费等各项数据更加贴近实际。

(3)模型建立了“责任准备金”的概念和计算公式,使保险公司将前期的剩余提纯以备末期使用。解决了由于死亡率随着标的物“年龄”的增长而增大,死亡给付成本将逐年增加,使保险公司到保险末期难以承受高额赔付的问题。

(4)责任准备金随着时间的增加而不断增大的,这是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保险公司赔付的概率不断增大,则需要的准备金就越多。同样,随着赔偿越来越确定,公司的损失风险就会不断减小。

(5)本模型中的赔付额与时间相关,这样险种更加灵活,具有吸引力。本文对于保险公司的财产险实务具有参考价值。.

篇(3)

保险诚信问题的出现,最主要的原因来自于人们对于保险的不信任。而人们对于保险不信任首先是从人们接触保险开始的。从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来看,主要是保险人的展业、签定保险合同后的保单有效期以及理赔期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又以展业和理赔最容易产生不诚信现象。

(一)保险人的展业期

保险人尤其是个人人的展业是人们接触保险产品的第一步。通过展业这一阶段,保险人向客户介绍保险公司的产品和各种保险服务,并尽力去促成保险产品的交易。由于个人人的工作业绩与个人的佣金有着紧密的正相关关系,所以在这个过程中,不诚信现象容易产生。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保险人的专业素质不高。

保险合同条款涉及许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术语,一般人很难看明白,而我国的保险人只是经过短短的几个星期的培训之后,就上岗进行展业,他们往往对合同条款不是很熟悉,因此也很难向客户解释清楚,严重的会引起客户的误解,这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也很常见。

2.某些人的道德素质不高。

在展业的过程中,存在着误导客户的行为,有的过分扩大保险产品的功能;有的承诺不能实现的投资回报;有的只讲收益,对风险避而不谈;有的人为了获得更多的佣金,在推销保险产品时没有从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出发,而是推销一些不适合消费者的产品,并且在推销过程中,隐瞒保险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比如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甚至受益人;

3.有的保险人存在着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不属实资料的情形。

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后,需要填写投保书,投保书里的内容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事实来填写,同时这也是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如果保险公司的核保部门通过审核发现此保户不符合承保的条件,从而不给予承保,那么人的努力将会白费,而人也将拿不到佣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人就会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隐瞒一些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非常重要的事实或引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虚假的资料。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会产生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的各种纠纷。

(二)保单有效期

对于寿险产品来说,它的有效期大多超过一年,有的长达数十年。在这么长的时间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生活比如家庭住址等方面往往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而这些方面可能不会引起他们的注意,若保险人联系不到他们,因此会出现因为不能按时交纳保险费使得保单无效等情况。同时由于保险人的淘汰率比较高,一旦经手的人被淘汰,这些保单就会成为孤儿保单,即使有新的人来接手,他们也会因佣金的关系不把精力放在这些保单上,而是去开拓新的保险客户资源。

[论文关键词]诚信投保人保险人展业理赔

[论文摘要]由于保险业经营的特殊性,使得诚信对于保险业来说十分重要。我国保险业的诚信问题一直以来都引起专家学者的普遍关注,诚信问题关系着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诚信问题的存在有其原因,因此需要分析其存在的原因,进而找出完善我国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对策。

2006年6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的颁布,标志着国家对保险业发展的关心与支持,同时也说明了保险业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保险业作为我国金融领域的三大支柱行业之一,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的发展好坏,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面临的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诚信体系建设问题。保险作为一种服务,它的有形载体是一张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拿到的只是“一张纸”,而不象其它的商品一样具有实实在在的物品,在一定意义上来说,保险公司的经营是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一种承诺。因此相对于其它的商品来说保险具有无形性、长期性和透明度低等特点。也正是因为保险经营的特殊性,意味着它是最能体现诚信,同时也时最依赖诚信的行业。但是在我国保险发展的过程中,诚信问题越发引起业内外人士的注意,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保险业诚信问题存在的原因

保险诚信问题的出现,最主要的原因来自于人们对于保险的不信任。而人们对于保险不信任首先是从人们接触保险开始的。从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来看,主要是保险人的展业、签定保险合同后的保单有效期以及理赔期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又以展业和理赔最容易产生不诚信现象。

(一)保险人的展业期

保险人尤其是个人人的展业是人们接触保险产品的第一步。通过展业这一阶段,保险人向客户介绍保险公司的产品和各种保险服务,并尽力去促成保险产品的交易。由于个人人的工作业绩与个人的佣金有着紧密的正相关关系,所以在这个过程中,不诚信现象容易产生。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保险人的专业素质不高。

保险合同条款涉及许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术语,一般人很难看明白,而我国的保险人只是经过短短的几个星期的培训之后,就上岗进行展业,他们往往对合同条款不是很熟悉,因此也很难向客户解释清楚,严重的会引起客户的误解,这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也很常见。

2.某些人的道德素质不高。

在展业的过程中,存在着误导客户的行为,有的过分扩大保险产品的功能;有的承诺不能实现的投资回报;有的只讲收益,对风险避而不谈;有的人为了获得更多的佣金,在推销保险产品时没有从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出发,而是推销一些不适合消费者的产品,并且在推销过程中,隐瞒保险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比如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甚至受益人;

3.有的保险人存在着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不属实资料的情形。

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后,需要填写投保书,投保书里的内容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事实来填写,同时这也是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如果保险公司的核保部门通过审核发现此保户不符合承保的条件,从而不给予承保,那么人的努力将会白费,而人也将拿不到佣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人就会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隐瞒一些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非常重要的事实或引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虚假的资料。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会产生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的各种纠纷。

(二)保单有效期

对于寿险产品来说,它的有效期大多超过一年,有的长达数十年。在这么长的时间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生活比如家庭住址等方面往往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而这些方面可能不会引起他们的注意,若保险人联系不到他们,因此会出现因为不能按时交纳保险费使得保单无效等情况。同时由于保险人的淘汰率比较高,一旦经手的人被淘汰,这些保单就会成为孤儿保单,即使有新的人来接手,他们也会因佣金的关系不把精力放在这些保单上,而是去开拓新的保险客户资源。

(三)理赔期

理赔是保险公司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对自身应该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范围以及如何进行赔偿的过程。理赔是最容易产生双方纠纷的环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往往希望保险公司能够多赔偿;保险公司从自身角度出发,希望能够尽量少赔偿,于是就有了赔与不赔,多赔还是少赔的问题。另外保险公司一般都会促使理赔部门尽量减少理赔的支出,这样产生的一个消极影响就是本应该得到赔偿的可能不赔,本该多得到赔偿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能够得到充足的赔偿,从而使得保险不能充分发挥它的保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的作用。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索赔过程中对索赔的流程以及需要准备的材料不是很熟悉,因此索赔程序比较麻烦,再加上保险公司的理赔花费时间长,服务质量也不是很高,使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产生索赔难的认识。

二、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对策

(一)加强对保险人的管理

第一,要提高保险人的专业以及业务水平,使人具备扎实的保险基础知识,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服务咨询。因此为了提高他们的专业以及业务水平,必须提高人的上岗持证率。只有人的持证率的提高,才能进一步促使他们的专业和业务水平的上升。

第二,要提高保险人的职业道德素质。为了提高保险人的职业道德素质,保险公司在引进人的时候,应严把质量关,应把那些业务能力强、思想素质高的人吸纳进公司来。

第三,明确保险人的社会地位。目前我国的保险销售模式,决定了保险人尤其是个人人的地位。他们与保险公司签定的是委托合同,因此不是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因而不能享有和正式员工一样的福利待遇,这也就造成了很多保险人对工作的不敬业,以致为了获得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保险公司对保险人应该进行分流管理。将那些职业道德素质差、业务能力弱的人淘汰;将那些职业道德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保险人吸纳到保险公司里,使之成为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剩下的人使之成为保险公司的员工。

第四,构建保险人信用数据库,进而加强保险人的信用机制建设。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进入这个数据库,了解各个人的信用情况,从而选择自己可以值得信赖的保险人。同时要将那些不合格的人实行黑名单制,在数据库中充分的显现出来,真正做到信息的共享和透明。

(二)加强保险公司的理赔制度建设

理赔将意味保险公司现金的支出,这是保险公司都不想看到的,同时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保险公司首先要正视理赔的意义和重要性。理赔在一方面意味着保险公司现金的流出,尤其是遇到巨灾理赔时,但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应该意识到在理赔的同时,这也是检验公司是否能够履行承诺的重要环节。如果理赔处理的恰当、及时和合理,可以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更加信任,他们不仅会继续和公司合作,而且会给公司带来更多的潜在客户资源,无形之中给公司做了广告宣传。其次,保险公司要提高理赔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把理赔程序简单化、通俗化,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再觉得索赔难。

(三)大力加强保险诚信文化培育并积极倡导诚信理念

保险行业协会等组织应继续大力加强保险诚信教育,普及信用知识,使保险人、保险人等市场行为人充分认识到诚信对它们的重要性。并使诚信文化建设逐渐成为保险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强化保监会的信用监管职能

保监会应充分发挥其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通过监管,加强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使保险行为主体有法可依,能够自觉的去实现诚信行为;同时对守信者要给予奖励,对失信者加大它们的失信成本,以保障保险市场的有序运作。

[参考文献]

[1]孙蓉、王朝明.中国保险业诚信制度的构建———基于经济学与伦理学的视野的分析[J].天府新论,2006,(1):72-75.

[2]刘凤全、张治国.加强保险诚信建设服务构建和谐社会[J].保险研究,2005,(12):26-28.

[3]经涛.论我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风险与防范[J].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4):68-70.

[4]王新利.香港保险业诚信理赔的经验及启示[J].保险研究,2005,(12):89-90.

篇(4)

长久以来,保险似乎成了一个讳莫如深的词语,只要有一个人说“我是卖保险的”,人们首先就会先入为主地对这个人产生一种不信任和排斥的想法,对他唯恐避之不及。人们的这种观念,有些是因为曾经买过保险产品而没有享受到良好的服务,有些是因为曾经被某些人纠缠得不胜其烦,而有些则是因为其他人口耳相传保险的种种不是,从而产生这种不信任感。“保险都是骗人的”“保险都是收钱的时候给你笑脸,理赔的时候给你坐冷板凳”“有责任免除当初也不和我说清楚,人也不知道换了多少个”。这些负面的评论,经常充斥我们的耳朵,就难免会对保险产生怀疑。

我们知道,保险产品是一种诚信产品,保险公司向客户承诺:当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保险人在合同范围内给予理赔,帮助投保人度过难关。这种产品和其他企业卖的产品不同,在刚开始的时候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人们购买保险产品凭的是对于保险公司的信任。所以信任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关系着保险公司的生死存亡。但是现在社会普遍存在的对于保险的不信任,使得保险销售人员展业时经常感觉碰到一面摸不见的墙,保险销售异常艰难。

二、公民对保险不信任的原因分析

人们对于保险不信任的原因有很多,也可能产生于不同时期,按照人们接触保险的过程,我们分别从展业期,保险生效期,理赔期三个时间进行分析。在这三个期间,都可能产生不同的不诚信现象,导致人们的不信任。

1·展业期。展业期是人们接触保险的第一步,保险展业就是保险公司进行市场营销的过程,即向客户提供保险商品和服务。在这个期间,保险营销人员(主要是保险人)给客户推销所卖产品的公司,介绍保险产品,促成保险交易。根据以往案例的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会导致人们的不信任:

(1)保险人没有详细解释保险合同条款。从客观原因分析是因为保险合同条款非常专业,内容冗长复杂、术语连篇累牍、措辞生僻难懂,一般人很难看懂,即使是保险业内人士也会有不理解的时候,另一方面,保险的专业词汇有的时候和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理解有很大的出入,如果保险人本身业务不精,对合同条款包括合同中最关键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方法及比例、特别约定、承保和理赔时的一些限制条件等内容不熟悉,也没能认真研究,无法和客户解释清楚,严重的会导致客户的误解。比如某意外伤害保险,这种保险只承保伤残风险,对于一般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由于老百姓一般的意外伤害概念,经常包含了磕伤,碰伤等一般性伤害。所以,许多人买意外伤害保险时,如果人没有解释清楚,就会被意外伤害保险的名称误导了。

(2)某些保险人道德素质不高。存在着误导客户的行为,有的避重就轻,过分夸大产品功能,私自承诺不能实现的投资回报,以虚夸回报为诱饵;有的只谈收益,不讲风险,对一些重要事实刻意隐瞒;有的为了多拿手续费,不是从客户的实际需要出发,而是只卖贵的,不卖对的,一味向客户推销保费高却不一定适用的险种;有的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比如最常见的也最容易引起纠纷的是退保时关于退保费的问题,很多客户在退保的时候才发现退回来的钱远远低于自己所交纳的保险费,而有些险种如果第一年退保,甚至有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这些客户在签订合同前对此并不知情,主要原因是他们的保险人没有和他们说清楚。因为人主要靠业务提成获得收入的,如果把这个事实告诉客户,可能会使客户打消买保险的念头,从而导致交易不能完成,人也因此不能得到佣金,所以在利益的驱使下,人会做出故意隐瞒的行为。

(3)人引导客户填写虚假资料。在客户同意买保险后,人一般会让客户填写一份投保书,里面的资料都要求客户如实告知。这些内容关系到这个客户是否符合投保条件,是否能够承保。如果保险公司的核保①部门审核这个客户不符合承保条件,不予承保,那么人前面的努力就都会白费。为了获得佣金,有些人会让客户把一些重要事实隐瞒或者写上虚假的资料。业务承保后,一旦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会以投保人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即使是走上法庭,投保人一般也不能拿出人当初误导自己的证据,最后往往是客户不仅拿不到赔偿,还白白支付了保险费。在很多人心中,人就代表了保险公司,所以就会有“当初骗我买保险,有事情时推得一干二净”这种想法,从而给保险公司带来负面影响。

此外,人过于纠缠。即使是在客户明确表示不想购买保险的情况下,人还是坚持要说服客户购买,甚至扰乱他人的正常生活,引起客户反感。

2·保险生效期。人身保险除短期险种外,保险期间一般都很长,在这么长的时间内,投保人的生活可能发生很大的变化,其中涉及到保险合同的需要及时对合同进行变更,比如变更家庭地址或者联系电话等,可是很多投保人都不知道这些内容需要通知保险公司。一旦因为疏忽忘记续交保费,而保险公司又因为联系方式失效而通知不到头保人,则可能会引起保单的失效。如果人和投保人保持联系,一旦发生变动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则可避免这种情况。可实际上,保险人的淘汰率非常高,而剩下的这些人又在各保险公司之间跳动频繁,他们经手签订的这些保单都成了“孤儿保单②”。业务员频频跳槽,保单长时间无人问津,即使保险公司安排了其他人接管这些保单,但因为这些人拿到的佣金是后续佣金(首期保费的5%~10%,且逐年递减),远低于新保单所得到的佣金(首期保费的20%~35%),所以他们往往会把精力放在开拓新保单上,而忽视对旧保单的维护。据上海保监局统计,目前上海各寿险公司中,除少数经营时间较短者之外,“孤儿保单”在保单中所占比例大致在10%~50%之间,极大地损害了客户的利益。

3·理赔时。理赔是最容易发生纠纷的环节。保险公司从自身角度出发,肯定是希望理赔支出是越少越好,所以各保险公司一般都会有一个激励机制,来促使理赔部门尽量减少理赔金额。如某保险公司是这样规定的:理赔部门员工的奖金和拒赔的金额相关连的,拒赔的金额越高,拿的奖金也会越多。这个规定有积极的一面:可以更好地避免因骗保导致的理赔支付,从而在大范围内保证所有投保人的公平;但也有其消极的一面:理赔人员可能会让那些本应该得到理赔的案件以拒赔结束。在人寿健康险种中,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最常用的条款是———“没有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在这样的案例中,如果单纯由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判定是否赔偿,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必然作出有失公平的判定。

另一个客户抱怨很多的是理赔程序麻烦的问题。因为客户一般不是保险业内人士,所以对索赔时的流程,需要准备的材料等等都不熟悉,这个时候就需要人协助办理。而人流失严重这么一个现象使得很多客户得不到帮助,和人当初的承诺相去甚远,索赔可能大费周折,再加上理赔时间长,这就难免给客户“保险公司索赔难”的印象。

三、针对不信任的解决办法

目前,社会对保险业满意程度褒贬不一,消费者的投诉时常存在,为了提升客户满意度,也为了保险业能够发展得更好,我们有必要对目前保险业不够完善的地方加以改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对保险人的管理。

首先,要提高人的持证上岗率,持证人员应具备基本的保险知识,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服务。提高持证率也就是提高人的业务水平。第二,加强人信用体制建设。应建立保险人信用数据库,客户通过访问这个数据库,就可以很容易地了解人以往的奖惩情况。同时,行业自律组织也要发挥相应的作用,充分实现信息共享,完善行业“黑名单”制度,对违规违纪人员不仅要列入黑名单,而且严重的要将其驱逐出保险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信用公开的制度,既有利于客户选择优秀的人,又可以起到惩罚职业道德差的人、约束违规行为的作用。第三,提高人职业道德素质。中资寿险公司过去给人的培训几乎全是灌输销售技巧,是以如何卖保单为主的,对于人的道德教育却不多,人职业道德良莠不齐。提高人职业道德,除了公司要把好增员质量关,即把那些思想素质比较好、业务能力较强、富有敬业精神的人吸引到保险销售人员队伍中来以外,还要完善公司内部的培训系统,通过新的学习,来协调人职业与利益的关系,以达到职业和事业的平衡。第四,明确人的法律地位。现行的营销模式决定了人不是保险公司的员工,不能享受员工的待遇和福利,所以很多人没有把保险作为终身的事业,缺乏长期创业的意识,很容易出现各种短视的行为。要解决这个问题,保险公司首先应对人队伍进行精简,将素质低的、职业道德差的人清出保险市场,然后对剩下的人进行分流,一部分人留在保险公司成为公司员工,保险公司自己管理,一部分人转换到保险公司工作,成为公司的合法员工。第五,改革佣金制度。首期佣金高而后续佣金低的现象使得人只顾开发新保单而忽视旧保单的维护,造成服务质量低下。保险公司应降低首期和前几年的佣金支付比例,提高后续佣金支付比例,延长后续佣金的发放年限。在后续佣金的发放上,应综合考察人的退保率、投诉率等指标,根据不同的成绩设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增加人的违约成本。这样才能强化人的长期服务意识,促使人主动关注业务质量和自身的信用建设。

2·理赔环节外包。

在发生保险索赔的时候,不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都有各自的立场。对于是否赔偿和赔偿多少的问题如果全部由保险公司说了算,显然是有失公平。把判决的权力交给与合同无任何瓜葛的第三方,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公平现象,降低客户的投诉率。虽然保险中介市场上有中立的保险公估人,但大部分的业务都集中在了产险市场上,对于人身保险介入甚少,一方面是因为没有太多的精力处理这些小的案件,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保险公司不愿意公估人的介入。各保险公司应该把理赔业务分出去,因为第三方的判决保人比较信服,比较不会引起很大的纠纷,这样保险公司可以从一堆的理赔纠纷中抽身出来,更好地设计自己的产品,提高对保户的服务,从而增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注释]

①指保险公司通过对保险标的风险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接受保户的投保以及以什么条件来接受投保的过程。②保险业内的一种通俗说法,通常是指与公司终止关系的保险人以前所销售的有效保单。由于这些保单的客户往往难以得到良好的后续服务,因此被称为“孤儿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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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柱,纪琼晓·论保险市场误导消费的行为[J]·金融与保险,2005,(5):155~157·

篇(5)

(一)保险公司方面

1.多数保险公司经营指导思想存在问题。当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视业务发展、忽视客户服务的倾向。保险公司各级机构为超额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任务,会千方百计做大业务规模,抢占市场。对于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由于和机构利益关系不是很大,各级机构对此重视不够,使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流于形式。

2.保险公司业务前期管理的诸多环节存在问题。理赔作为业务环节的最后一个关口,业务前期埋下的隐患都会在这里暴露出来,主要包括:

(1)条款制定中的问题。部分保险产品在条款设计上存在缺陷,为理赔工作带来一些争议。例如某公司产品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有“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犯罪行为”一款,既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仅指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2)展业过程中的问题。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的时候往往不向潜在的消费者披露对于自己不利的信息,因为这样会影响他们的销售利益。在这种销售机制下,加上对保险人职业道德教育、恶意承揽约束力不够,兼业机构人员签单不规范等原因,使消费者处于交易的不利地位。

(3)核保环节中的问题。当前,在有业务就有一切的指导思想下,部分核保人员缺乏责任心,核保把关不严,导致进门容易出门难的现象较为普遍,由此引发了许多理赔纠纷问题。当然有些保险公司缺少科学的核保技术和评点手册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核保质量。

3.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保险公司理赔专业人才缺乏,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的理赔知识和能力,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

(二)客户方面

从客户方面看,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险知识,也会让客户感觉理赔困难。

1.客户不了解理赔流程,认为发生事故应该马上理赔。尤其是赔案中并存着诸多的道德风险,使得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不得不小心谨慎,要求被保险人一方提供详尽的单证、材料,客观上造成理赔时间较长。

2.有些客户认为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要对损失进行全额赔付。其实,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和具体的赔款计算方法都有具体的规定,这些内容会写入赔款计算书,客户可以索要,以核对赔款金额的合理性;如果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或是在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等情形下,保险公司做出拒赔决定合理合法,客户就不能纠缠不清,一味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3.客户投保环节不谨慎,签约时草率,对条款理解不透彻,为日后理赔埋下隐患;对理赔程序及事项事先不太明了,或存在误解,也极容易在出险理赔时产生争议,引发赔偿纠纷。

(三)保险监管方面

1.保险监管部门存在重发展、轻管理的监管理念。由于当前国家发展保险业的思路是做大做强保险业,这种思想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做大保险业的思想被片面强调,以为发展保险业首先要做大保险业,或者做大保险业就是做强保险业。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保险监管机构重视对市场主体进入门槛的把关,却忽略了保险公司日常经营过程的监管,尤其是忽略了对保险服务质量的监管。

2.保险监管透明度低。由于保险监管透明度低,对各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监管无实质性标准,难以控制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比较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优劣状况。第二,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不对外公布,经营不善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可以继续在市场中生存下去,不知情的公众也依然去购买其产品,无形中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第三,没有正规的信息披露渠道,社会公众无法及时、完整地从权威、中立的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

(四)保险行业协会方面

保险市场各个主体都忙于贯彻“做大做强”的指导思想,无暇顾及彼此之间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等。这使得保险监管部门赋予保险行业协会的“以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保险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协会自身发展为目标,积极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真正成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监督体系……”等诸多职责无法很好地实现。因此,由于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在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质量问题上,保险行业协会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显得苍白无力。

(五)外部环境方面

1.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这一问题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亟待对相关法律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1)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理赔涉及的很多机构、部门,如医院、公安部门等都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为保险理赔提供证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赔调查取证的难度,拖延了理赔时间。(2)由于《保险法》没有对保险人“及时”理赔的时限做具体规定,所以对于保险事故的理赔及时与否,没有公正的衡量标准和监督标准。保险人一方无论怎么拖延时间,也都可以用“没有达成协议”等理由应付保户,而且不受任何法规方面的监督、惩处,这使得极少数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确存在钻法律空子的现象。

2.保险行业理赔难的言论泛滥。在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只要一遇到保险理赔纠纷,就认为是保险公司的责任,舆论中“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言论流传甚广,不能不说有这方面的原因。

3.社会监督有待加强。社会监督对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正在逐步加强,如果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对解决保险理赔难问题十分有益。目前,我国在利用保险评级机构、新闻媒体、独立审计等机构发挥监督作用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甚微,没有起到应有的督促作用。

二、解决保险理赔难题的对策

理赔难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同样,解决它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彻底解决理赔难的问题,除了保险公司自身应当克服其不足之外,还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广大客户以至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一)保险公司应采取的措施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讲,要解决理赔难题,就是要以客户为导向,提高理赔质量。具体而言,当前为提高理赔服务质量,保险公司要抓好如下几个环节:

1.树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经营管理观念。在保险公司整个经营过程中,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并具体落实到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要以客户为中心来构建客户服务体系,不断改善和优化客户服务,树立诚心可靠的良好企业形象。

2.完善保险经营前期各环节的管理来解决理赔难的问题。首先,革除现有保险条款的弊端,在保持保险条款的严谨性和法律上的可操作性的前提下尽可能让保险条款通俗化。其次,加强展业管理,提高人的从业标准,提升人素质,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完善对人的监管。再次,加强核保管理,严把“进口”关,最大限度地减少无效合同的产生,防范保险欺诈和犯罪,把可能出现的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3.建立科学的理赔机制,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借鉴发达国家的理赔经验,让保险专业律师和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介入保险公司的理赔。加强现有理赔人员的素质培训,制定出一套详尽的理赔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理赔人员在业务、服务等方面的教育和监督,同时可按不同职级给予专业津贴,以激励理赔人员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4.健全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保险公司要健全严格的理赔服务规程,实行经理负责制和个人岗位责任制,将保户接受服务的满意度纳入到考核指标中,做到职责分明、平衡制约、考核有据、奖优罚劣;加强对结案率和未决赔款的考核力度,并将其与岗位目标考核内容挂钩,以评定优劣。

(二)客户应注意的问题

从客户的角度出发,要避免自己在出险索赔时遇到理赔难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了解保险理赔流程。公司的保险条款中有关理赔流程的说明,客户可以通过阅读保险条款了解,当然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客户服务柜台或者热线电话详细咨询理赔的流程。在申请理赔时,可以向保险理赔人员了解保险理赔的具体步骤以及办理进度等情况。

2.正确地看待保险。树立正确的投保意识,正确看待保险的保障功能,实事求是对待保险索赔,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在订立合同时讲求诚信原则,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3.注意投保环节的问题。客户在投保时应注意选择一家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这样可以在客户服务方面有保障;选择一名从业时间长、无不良记录的保险人,并根据个人情况正确选择保险产品;注意仔细阅读自己所投保险的条款,特别注意对其中的保险责任、如实告知及理赔申请等条款的了解,避免以后发生纠纷。

4.客户在理赔环节要注意的事项。一旦出险,客户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在业务人员的协助下尽快收集好相关单证,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理赔案件过程中,经常与理赔人员保持联系,如果需要客户提供相关信息时,客户应该及时进行反馈。

(三)保险监管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1.转变监管理念。保险监管不仅要结合我国保险业实际,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发展道路,更要认识到保险最基本的“稳定器”、“助推器”作用,所以保险监管要紧紧围绕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一主题,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宏观调控、行业规划、政策引导、制定规章、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上来,其中要加强对保险服务的监管,督促保险公司提升理赔服务质量,促进保险业的快速发展。

2.提高保险监管的透明度。当前,只有保险监管部门有能力对公众进行全面的信息,因此应当及早解决监管透明度低的问题。比如对外公布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让社会公众真实反馈自己接受服务水平的优劣;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对外公布;指定中立的信息披露渠道,让社会公众及时、完整地从这些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改变保户只能听取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一面之词的现状。

(四)保险行业协会方面

1.加强保险行业协会自身建设。面对保险市场中众多的市场主体,保险行业协会的实力明显单薄,如不加强自身建设,很难保证其职能的发挥。今后要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明确和完善协会职责。此外,还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推进保险协会信息化等等。通过加强自身建设,让各保险监管部门、社会公众、保险公司等经营机构充分认识到保险行业协会存在的意义。

2.协调与保险市场主体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保险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和保险企业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所以应充分与保险市场各行为主体和保险监管部门沟通,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机制。一方面可以代表协会会员向政府反映保险监管的意见和情况;另一方面,行业协会还可以通过监管部门牵头,制定行业公约督促会员共同遵守和相互监督,维护市场秩序,协调相互关系,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功能。

(五)外部环境的培育

1.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力度。加快对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保险法虽然做过一次修改,但并不能满足保险理赔发展的需要,应加快对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的研讨和修订工作。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是防范和化解理赔风险的有力武器,然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导致赔款逐年上升,助长了保险欺诈行为的蔓延,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导致理赔难言论泛滥。因此,应加大司法监督和执法检查力度,以解决理赔难问题。

2.加快保险中介机构的培育和发展。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中介机构将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保险活动中来,其中尤以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发展更为迫切。首先,保险经纪人可以帮助投保人选择其需要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同保险公司洽谈合同细则并代办相关手续。保险合同往往因保险经纪人的参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保险纠纷的发生。其次,根据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和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的成熟经验,我国应该大力发展保险公估业,由没有利益关系的公估人负责查勘、定损工作,这样能够更好地体现保险公司合同平等的特点,使理赔过程公开、透明,能有效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

3.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当前,社会监督已经存在于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对行为主体的影响正在逐步增强,如果我们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就能有效解决保险理赔难的问题。比如通过报刊舆论披露保险公司理赔中存在的问题,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企业形象,从而影响到其市场份额,也会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力和必要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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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根据保险法的基本原理,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保险只能承保尚未发生的、将来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对于必然发生的风险,保险不予承保。因此,保险事故必须是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发生的:且在将来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更准确地说,保险事故发生应是一种可能性,即不确定性。因此,可保风险须具备纯粹性、偶然性和非普遍性三要件。

在保证保险中,对被保险人来说,保险风险是其自身对债务的不能履行,这一风险符合可保风险要件。

第一,风险的纯粹性指这种风险是一种只会给当事人带来灾害和损失的危险,完全无利可图,没有任何投机性。表面上看,债务人履行不能时其没有完成对债权人的给付,从利益上说不但没有损失还会因为债权人合同的履行而有所收益,不符合纯粹性的特征。其实,当债务人履行不能时将面临债权人的责任追究,这一责任风险正是保证保险被保险人所面临的风险,显然这一风险对被保险人来说是一种损失而无利可图,符合纯粹风险的特征。

第二,风险的偶然性是指该风险是一种偶发的随机现象,具有难以准确预测的偶然性。人们既不知道风险是否一定发生,也不知道一旦风险发生,它是否会造成损失以及损失到底有多大。保证保险否定论者认为,具体到保证保险合同.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事故,是投保人不履行债务,而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主要是由投保人主观方面决定的,不符合关于保险事故必须是客观的、不确定事故的保险法原理。其实,在保证保险中,导致债务人履行不能的原因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客观原因所致,即有投保人经济状况恶化、或遭受意外而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显然,这种原因导致的风险不管是被保险人自己还是保险公司都是无法在投保前准确预测的;第二类是主观原因所致,正如保证保险否定论者认为,一小部分人从借贷或投保之初,就没有打算还款或履行义务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投保人似乎在投保之时对于保险风险是否发生就早有预见,不符合风险偶然性的特征。在笔者看来,这种情况其实可以看做是被保险人主观上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况,对于保险人来说,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仍具有难以预测的偶然性特征,普通财产保险中也存在这种现象,如有些投保人为取得保险金在投保时已决定投保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第三,风险的非普遍性主要是指所保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这一条件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散性,从而实现集合多数人力量互助共济的保险功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存在履行不能责任风险的情况虽然不是个别情况,但并不表明众多被保险人的履行不能会同时发生,保证保险把履行不能风险作为其承保风险,符合保险风险的非普遍性特征。

因此,在保证保险中所存在的风险中,虽有一部分是投保人的主观风险,但并不影响其可保风险的存在。三、保证保险体现了风险分摊的特征

保险理论认为,保险的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众多投保人将其所面临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又将少数人发生的风险损失分摊给全部投保人,也就是通过保险的补偿行为分摊损失,将结合的风险予以分散转移。保证保险否定论者认为,在保证保险巾,保险人对债权人赔付后,有权向投保人即债务人进行追偿。这样,投保人的投保对自己并没有任何好处,尽管保险人代为其履行债务,但由于保险人仍可以向投保人追偿,所以保险人的损失并没有任何减免。由此看来,保证保险如果作为一种保险产品来说,其缺乏合理性,也缺乏社会意义。

对此,笔者认为,保证保险其保险作用主要表现为对交易的促进作用,特别是信贷消费保证保险中,如果没有保险人所提供的保险,银行一般不会对贷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人也就无法进行消费活动,因而往往由于保险这一环节的缺失会导致整个交易过程的终止,可见保证保险的社会经济作用不可低估。

保证保险作为保险的一个险种.与其他财产保险一样,其功能在于采用大数法则及概率学说,通过收取保险费的方式。集众多投保人之力来分散风险,化解风险。保险费中包含了保险人的经营成本及合理的利润.更重要的是理论上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应能够满足保险金的支出,所以,保险人在保险活动中本身并没有承担实际的风险,只不过是把不确定的风险收集以后再分散给投保人,其实,是投保人在给自己保险。保证担保则与此不同。作为债的担保的方式,其目的是为保障主债权的顺利实现,保证人并没有把大量债务人所存在的风险进行集中和分散,而只是利用自己的实力和信誉凭一己之力为债权人提供保障。

三、保证保险的费率可以确定

保险是建立在众人协力、互助共济基础之上的,保险人之所以能够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因为众多投保人预先缴纳保险费,集腋成裘地形成了庞大的保险基金。可见,从保险技术上来说,合理分摊风险是保险的基础要素,而保险费的合理计算又成了合理分摊风险的前提。

保证保险否定论者认为,保证保险中的损失本质上是无法预测的,因而费率是建立在经验判断基础之上的。实践中,保证保险的保险费是通过保证人收集和研究单个被保证人的相关信息.一个一个地作出是否接受的判断。正是在此意义上,保证保险的保险费的实质,是被保证人因使用保险人的信誉而支付的一种手续费。笔者对此不敢苟同。一方面,经验判断并非不可以作为拟定保险费的依据。一般来说.一项新的保险业务开展之初,往往会出现保险费拟定不合理的情况。但随着该保险业务的成熟,保险公司根据往年保险费的收支情况对保险费率作出调整,使保险费率逐步趋于合理,这一点是与保险公司的经验判断离不开的。另一方面,一个一个地作出是否承保的判断也并不违反保险的特征,相反正是保险业务具体环节的体现。就是在普通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也是对保险业务一个一个地作出是否承保的判断,而对符合条件的收取保险费,并非手续费。例如.在企业财产保险承保之前,保险公司会对该企业的财产风险状况派专业的核保人员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该宗业务是否承保和承保的具体费率。

可以看出,虽然保证保险与普通财产保险具有较大的差异,但保证保险也具备保险所必须的三要素,保证保险的性质应当归于保险。

尽管保证保险和担保这两种制度一样,都具有保障债权的功能,都是对特定人提供保障和补偿,保险的对象与担保的对象也可能发生重合,但它们的目的不同、手段不同、本质特征也不同,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制度。保证保险合同是一个独立合同,保险人承担的是保险责任,保证保险法律关系也应纳入《保险法》进行调整。

篇(7)

一、税收政策对保险政策的影响。

税收政策是国家财政为实现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而制定的税收行为规范。税收政策对保险政策的影响体现在国家对保险业的税收政策上。国家对保险业的税收政策是指国家对保险的税率、税种以及税收分配等设定行为规范,以实现税收征收和合理的分配。国家对保险业的税收政策是否合理和完善,关系着保险政策的实现以及保险业的发展。

我国长期以来对保险实行的是严格的税收政策,并且税收制度不尽合理和完善。

1.长期的高税率和不合理的保险调节税的设置(1994年以后取消调节税),削弱了保险公司的积累能力。保险公积金是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税率的高低、税种的多寡对税后利润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较高的税率和不合理的调节税的设置必然减少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保险公积金的积累也就自然减少。由于保险公积金是保险偿付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这有碍培育保险市场主体,稳定保险市场的保险政策目标的实现。

2.不公平的所得税率政策,破坏了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础——公平竞争。1997年以前,原中保集团公司的所得税率高于国内其他股份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率一直低于内资保险公司。这种不公平的所得税率政策导致保险市场各竞争主体竞争起点的悬殊。竞争的不公平影响了建立规范有序的保险市场的保险政策目标的实现。

3.实行统一的营业税率不利于保险产业发展政策的完善。我国现行营业税除寿险、农险免税外,其他一切险种都不分税种实行统一的8%比例税率,难以体现国家对各险种的政策导向,使保险产业发展政策难以配合国家经济发展计划,适应国家经济发展方向的需要。

4.不尽合理和完善的保险税收分配制度,影响了地方政府对保险业支持的积极性。我国保险营业税和涉外保险业务的所得税一直归地方财政支配。(1997年后提高的3%征收的营业税归中央政府)国内保险业务所得税的分配如上所述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但总的来讲,现行保险税收分配制度难于体现保险公司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因而影响地方政府对保险业的支持,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保险公司对地方财政的影响,而且现行分配制度上兼顾了中央财政与省级地方财政之间的利益,并没有兼顾到省级以下各级财政的分配关系。

5.缺乏居民个人购买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了保险需求的有效扩大。我国目前只对法定社会保险费实行免税,而对个人自愿购买寿险则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为引导人们将储蓄和投资中具有保险因素的部分转向保险市场提供相应的政策环境。

二、建立合理完善的保险税收制度。

由前所述,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财政与保险的关系逐步理顺,保险税收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保险税收政策也逐渐宽松,但总的来讲,保险税制仍不完善,保险税收政策仍然严格,制约了保险政策的实施以及政策目标的实现。为充分发挥保险税收政策对保险的促进作用,国家财政应对保险施行宽松的税收政策,建立合理、完善的保险税收制度。

1.降低保险税率,取消外国保险公司的“超国民待遇”。考虑到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以及我国保险业发展水平还很低,还不足以为社会提供较好的保障的实际情况,我国保险税率应适当降低。另外,为增强民族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国家应取消外资保险公司的优惠税收政策,对外资保险公司在税收上实行国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