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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制度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4-01 10:13:35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和解制度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和解制度论文

篇(1)

刑事和解的思想渊源最早可追溯至原始社会的私人分割赔偿,但作为一种刑事制度,其产生于1974年加拿大安大略省基陈纳市的一次司法实践,现在已经被美国、英国、德国等许多国家运用。

(一)国外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

20世纪中叶,受“被害者导向”理念和犯罪人复归社会思想的影响,西方刑事和解制度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

1.“被害者导向”理念。传统刑事司法理论认为,犯罪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因此,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而被害人的权利被国家的权力挤到了边缘,只是诉讼程序被动的参与者。随着“被害人犯罪学”理论的兴起,很多学者开始认为:刑事诉讼不应仅仅体现国家和犯罪者之间的关系,更应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使被害人成为积极的诉讼主体。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被害者导向”的刑事政策思潮兴起,如何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成为学者的热门话题,而被害人最根本的权利就是获得赔偿。刑事和解制度就是在这种理念的影响下逐渐形成的。

2.犯罪人复归社会的思想。随着人们人权保障意识的不断提高,犯罪人权益保障也开始为许多国家所重视。在这种环境下犯罪人复归社会的思想也有了新的发展。犯罪人有复归社会的权利,社会有承担其复归的义务。因此,西方各国都致力于犯罪人复归,并不断探索新的措施以促进犯罪人的改造。通过探索和研究,许多学者认识到:复归社会并不是抽象的,而是使之回到那个曾经被他伤害过的社会中,尽量不让犯人入狱,在社会上改造,更利于犯罪人有效实现复归社会。因此,通过加害人、被害人、社会等多方面互动来构建刑事和解制度已经成为犯罪人复归社会思想之必需。

(二)国外刑事和解的实践内容

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刑事和解实践已经开始在各国盛行。由于传统和现实的差异,各国刑事和解具体的实践内容有很大的不同,但这些制度在适用宗旨和适用范围上,还是有许多相同之处的。概而言之,国外刑事和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在制度宗旨上,许多国家的刑事和解制度都吸纳了对被害人利益的关注和保护理念,普遍重视刑事和解对被害人的精神抚慰和对加害人的教育矫正功能,经济赔偿位居其次。

第二,在适用范围上,刑事和解主要适用于少年犯罪和一些有关个人权益的轻微成年人犯罪。少年犯罪是最早适用刑事和解的,也是最重要的适用对象之一。在成年人犯罪中,各国适用的具体范围不尽一致。例如在美国,刑事和解不仅适用于轻罪案件,也适用于重罪案件;英国主要适用于轻犯、初犯以及财产犯;俄罗斯的刑事和解仅限于轻罪,即指可能判处2年以下监禁的案件。

第三,在适用条件上,刑事和解必须以加害人的有罪答辩和当事人的双方自愿为前提。刑事和解的重要前提之一是双方自愿协商,尤其是受害人的自愿。但各国一般都未以被害人同意为要件,规定只要犯罪人做出和解努力的,即可从轻处罚。

第四,在和解的程序中,一般都要调停人的参与。调停人或由专职的专业调解员担当或由执法官员担当,在和解程序中保持中立并协调双方关系。

第五,刑事和解的处理结果视适用模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西方国家的刑事和解实践具体表现为四种和解模式:社区调停模式、转处模式、替代模式与司法模式。在社区调停模式、转处模式和替代模式下,刑事和解使刑罚的判决或执行不再具有实际意义,因而,具有刑罚替代措施的性质;在司法模式下,刑事和解是一种附属性的教育惩戒措施。

二、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性

(一)传统“息讼”、“和”文化的思想基础

纵观我国对待诉讼的态度,它有个基本的倾向,那就是对“无讼”的追求,对诉讼的厌恶和鄙视。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比也使无讼乎。”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人们不敢轻易涉讼,他们认为一旦涉讼,会更加激化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因此,和解是民众、官府解决民事纠纷甚至部分刑事纠纷的重要形式。在我国,这种以“和”文化为基础的“息讼”传统源远流长,这也为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提供了适宜的土壤与环境。

(二)“宽严相济”的政策基础

近年来,轻型化日益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趋势和潮流。在这种环境下,我国也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它的核心是区别对待,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犯罪与社会治安的形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予以从宽或从严处理。简而言之,宽严相济是指: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这种轻轻重重、轻重结合的刑事政策要求我们不能再一味地借助高压、监禁等方式来解决刑事犯罪问题,而应当探求理性化、多元化的犯罪应对机制。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正是顺应了我国“宽严相济”的政策需求。(三)社区矫正的实践基础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指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之下,在判决、决定或裁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003年至今,我国已有多个省市作为社区矫正试点,开展了相关的社区矫正活动,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刑事和解制度赖以实施的前提,因此,这些试点活动为我国刑事和解的有效实现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之构建

我国法律对刑事和解规定少且分散,刑事和解尚未形成制度体系。现行的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很窄,主要集中在刑事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中,对公诉案件并未适用。法律的匮乏限制了刑事和解功能的发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亟待构建和完善。

(一)规范刑事和解的适用前提

关于刑事和解的适用前提,学界已经形成共识。具体而言,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有案件事实清楚,才能判明该案件是否属于刑事和解的范围,才能确保刑事和解的妥当适用。另外,将案件事实清楚作为前提,也有利于提高公检法办案人员的责任心,防止因其不对案件作深入调查而放纵了部分犯罪人。

第二,犯罪人认罪,双方自愿和解。犯罪人认罪是其人身危险性减小的最明显特征,也是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基本前提。仅仅有犯罪人单方面的和解意向还不够,和解还必须是基于被害人的真实同意。如果忽视了被害人的意愿,可能会损害其合法权益,这也有违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最初理念。因此,只有取得被害人的真实同意,基于双方的合意进行和解,才能有效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二)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对于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规定,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普遍做法,即适用于少年犯罪案件以及成年的轻微刑事案件。为了确保刑事和解功能的充分发挥,我国的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未成年犯案件。对未成年人适用刑事和解是各国通例,其目的是为了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教育感化,使其避免受“犯罪标签”的影响,为他们的再社会化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侵害个人法益的轻罪案件。对于这类案件适用刑事和解,一方面,可以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问题,确保被害人能够获得物质赔偿;另一方面,将和解限定于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而将侵害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的犯罪排除在外,有利于加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防止刑事和解造成对被害人、犯罪人利益保护和公共利益的失衡。

第三,家庭婚姻矛盾、邻里或同事纠纷引发的案件。这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属于“熟人社会”的圈子里,甚至是亲戚、夫妻关系。由于双方关系的特殊性,在犯罪发生后,犯罪人多有悔过、内疚的心理,受害人也有原谅犯罪人的倾向。因此,为了缓和双方的矛盾,恢复紧张的社会关系,这类有和解基础的案件应当尽量采用和解的方式解决。

(三)限定刑事和解调停人

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性,避免和解中可能发生的司法腐败,刑事和解的调停人必须保持中立,不能与当事人任何一方有利害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检察机关主持刑事和解有悖于其追诉犯罪的职责,因而主张由社会中立力量来主持。但是如果由社会机关和个人担任调停员,可能会引起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扩大,导致和解的滥用,有损刑法的权威。因此,结合我国现状,我国刑事和解的调停人应以检察机关和法院为限,以便合理地把握和解的范围,保障刑事和解的顺利进行。

(四)强化刑事和解的法律监督

刑事和解扩大了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为了保障其积极功能的正常发挥,防止司法人员滥用权力,强化对刑事和解的法律监督显得异常重要。一方面,我们要加强司法机关内部及相互间的监督;另一方面,来自社会的外部监督也不能忽视。就监督形式而言,可以采用备案方式。为了使每个案件都能受到监督,可采用备案制,即检察机关的相关部门在案件办结后,将有关材料报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判机关在案件办结后,将和解协议、处理决定书和裁判文书等送到检察机关备案。

论文关键词:刑事和解宽严相济和谐社会

论文摘要:刑事和解制度由于其显著的价值功能,已经备受世界各国的青睐。在我国,刑事和解有源远流长的传统文化基础,也有现实可行的刑事政策背景。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我国应当结合现实国情,在继承传统“和”文化的基础上,合理地吸纳国外刑事和解制度之精华,确保刑事和解功能的充分发挥。

参考文献:

[1]葛琳.刑事和解制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2]向朝阳,马静华.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及中国模式的构建.中国法学.2003(6).

[3]刘凌梅.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评介.现代法学.2001(2).

[4]古津贤.刑事和解制度的本土化研究.理论与现代化.2009(2).

篇(2)

执行和解是执行权利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加以变更,使之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既有利于执行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及时实现,又有利于弱化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意识。

我国民事诉讼执行和解制度的原则规定,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总则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而关于民事诉讼执行和解制度的具体规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第267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第87条规定:当事入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结案处理。

执行和解,顾名思义是讨论执行中和解,与诉讼中和解、申请执行前和解以及调解均不是同一范畴。执行和解得以发生法律上后果的条件如下:

(1)和解必须当事人完全自愿。

(2)和解应当在执行中进行。

(3)和解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或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

以上三个条件完全成立即产生结束执行程序的效力。

本文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执行和解制度的思考,是以学界对其日益增多的非议为背景,面对民诉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以法律人的学术立场所作的管析,对于该制度的价值进行语境化的探视。

展开来讲,此处产生聚讼无非对于执行程序或者说执行结案大家有一个较高的期待,希望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尽快实现完全实现,希望之前的审判调解的工作成果能顺利地传递,希望定分止争和谐相处而不至讼累。其实我们也知道“执行难”的问题很多时候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但可能往往转入这样的设想:“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被执行人假意借和解去恶意拖延执行时间”等等,仿佛对于执行依据本身并无信心。执行和解属于执行结案的四种方式之一,法律的相关规定却只有寥寥数语,加上对于执行和解协议性质、效力的争论未明,于是改革重构的呼声沸起,明显透出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立场的功利心和焦急。

我国各方面都处于改革转型的过渡时期,法律应该是与时俱进的,在法制发展的进程中笔者以为否定之否定和扬弃都是必要的,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执行和解制度展开检讨。

(一)当事人处分权与人民法院执行权

在讨论民事诉讼执行和解协议性质、效力等问题之前,笔者认为该先厘清民事诉讼执行和解制度中当事人处分权与人民法院执行权的搏弈关系,即“执行和解”的内部机理、因何存在以及为何存在。这是对于该制度进行思考的最基本的着眼点。

当事人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准则。早在罗马法中就有处分民事权利的规定。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就反映了处分原则。随后,资本主义制度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一般都规定了处分原则,表彰“私法自主”。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可以放弃,被告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可以抛弃诉讼和解结案。我国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91年修改公布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在该原则之下:

(1)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行使处分权;

(3)当事人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行。

在民事诉讼的范畴内人民法院执行权应该认为它既有司法性,也有行政性,就性质来说,执行权更偏重于行政权,笔者的理由是:

(1)民事诉讼执行的执行依据并不限于民事裁判、裁决和调解书,它有包括“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具有给付内容的刑事、行政判决书和裁定书”等在内的十一类;

(2)我国人民法院机构内部多设立有专门的执行局和执行庭,裁决权和实施权已然分开;

(3)执行权是国家强制力一种,直接硬性追求生效的法律文书内容的实现,与立场居中的司法裁判权有明显分别。

在这里当事人处分权与人民法院执行权呈现一种对立的态势,人民法院执行权的行使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两者似乎不可以共存。理解这样的对立而共存要进行以下几个维度的思考:

(1)早在二千多年前,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就提出了“和为贵”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最早渊源,这是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发端根植的深厚土壤。我国的社会心理是赞同“相逢一笑泯恩愁”的,于公于私,讼争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在民事诉讼的全阶段无疑都是最好的结果。我国当下所提倡的“和谐社会”概念,大有深挖“和”价值,发扬“和”精神之意。执行和解是执行权利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加以变更,使之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既有利于执行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及时实现,又有利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理解,真是“和为贵”。

(2)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就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基于“理性经济人”的理论预设,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在执行阶段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和解,才是真正地维护了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在民事诉讼法的高阶法价值追求下,人民法院执行权欣欣然与当事人处分权公存。

(3)如前所叙之当事人处分原则之形成发展线索所表,在不惟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表彰“私法自由”是一种趋势,应该看到,市场经济的运行发展与法律的现代化进程,已经勾画出了一个民权勃兴、私法自主和法律本位转移的蓝图。当事人处分权应该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都得以行使,执行程序也不能外。

(二)高阶价值与语境化价值

“价值”一词在不同的学科中的涵义是有差异的。在哲学上,是指对人类的意义,带有功利的色彩。我国学者一般认为:价值是主体需要和客体适应与满足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法律价值则是人与法律之间的一种需要与满足的特定关系。价值有大小之分,也有高下之别,选定主体之后此价值与彼价值是可以比较的,并因此可以作出相应的选择。

承上文中“当事人得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行使处分权”是大势所趋,我们还应该看到其中包含的价值选择,即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或者说民事诉讼裁判的既判力与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这两种价值元素的选择。

前者的价值内核是在强调:法律要具有稳定性,法律要以稳定、可预测和可信赖维持自身的存在。而过分的稳定势必陷入僵化和滞后,不能完全顺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法律的普遍性要求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适用一个标准,但是要实现真正的公正就必须(设身处地地、历史地)考虑每一个个体的具体情况。众所周知,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整合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福祉,是法律的终极目标。经过对比,笔者(法律学人的视角)认为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自愿达成和解具有价值优先性。

在此前提下,我们再借助两种工具理性来探讨我国民事诉讼执行和解制度中的具体论题。

(1)基本考虑与优先考虑

并不是每一件事情都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总是会有更重要的评判标准,总是会有更合理的先后次序,基本考虑与优先考虑不是断然分开的存在,往往是折衷在一起,比如说对于一部法律,基本考虑是公平正义,而优先考虑可能是保障贸易安全也可能是为了物尽其用等等,基本考虑与优先考虑的结合就得到折衷物——良法。本文所谓基本考虑与优先考虑的思路来自搏弈论,还是延续了以理性法律人的视角,为了达到特定的功利性目的而厘清理论上的障碍,追求法律的工具化效用。这里笔者围绕学界热烈争论的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问题展开讨论。

“和解协议”名为“协议”,在性质上当属于民事合同;但是,执行和解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是一种特别的民事合同,其特别之处在于,它是在特定程序即执行程序中成立的合同,其所变更的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民诉法》20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因此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可以反悔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可见,至少在违约责任等方面,执行和解协议又不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当下学者对于这里所谓的“特别之处”多有诽议,一般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既为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而达成,处分的又是权利人自身的合法民事权利,那么,应在性质和效力上将其至少定位为一般民事合同,完全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理由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与其他合法方式设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在本质上并无二致。这种思考焦点可归类为笔者本小节指称的“基本考虑”,追求的是法律概念的纯化和一致性,是法律人捍卫自身领地的本能。

笔者以为再严谨而无懈的法律制度,谈及效用和价值,一定得回到“人”这里,由“人”来评价,由“人”来体现。一般地,进入执行程序中民事诉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要面对这样几个事实:国家审判机关因为当事人发起民事诉讼作出审判调解工作,是司法资源的支出;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居中裁判权对于所作的回应;生效的法律文书产生了既判力,是公权利对于纠纷解决之后情态的固定,防止累讼。

倘若将执行和解协议定性为一般民事合同,完全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完全脱离了其得以发生的条件与特殊的场合,不负责地虚化了其来历,是一种形而上的刚愎的想法;又倘若将此定性想法付诸实践,势必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之后续上一个新的纠纷肇因,而且缺乏及时的救济,是一种画蛇添足的做法。笔者认为实在不宜将执行和解协议定性为一般民事合同。

而谈及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笔者的分析逻辑是,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自愿达成和解具有价值优先性的前提下,“执行和解协议”得予以表彰;同时地,“执行和解协议”应该以当事人双方自愿和解为生命之本,一方翻悔的,“执行和解协议”当然得被;又因为“执行和解协议”的出现是依靠了上文所记各方面的体恤与让步甚至说牺牲,于是“执行和解协议”必须保有当初衷不再、预设条件不成就的时候回归“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的可能。

顺理成章地,首先“执行和解协议”决不可能成为要求强制执行的依据,而且在目前我国的国情之下,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只能通过当事人的自动履行而得到实现,在自动履行完毕之前其效力处于一种待证实的状态。

“执行和解协议”定性质为“特别的民事合同”是结合其发生的特别时间场合之“优先考虑”后的折衷,同样地,“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机制背后也有着如是折衷。

(2)效率与效益

效率是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核心概念。效率研究的资源配置问题,效益是指资源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较关系;效率侧重于强调过程价值,效益则侧重强调结果价值。这里笔者结合效率与效益的比较,从“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的期限”切入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7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从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当预设条件不成就的时候回归“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我们已经经过了一个多出来的时间段,即从达成协议之日到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一个被当事人抛弃的执行和解协议使得执行程序过程拉长了,显得司法资源的额外配置没有使本次诉讼追求的价值达到最大化,即没有效率。

但是当一个个独立的案件汇总在一起时,执行和解制度的效益就很明显,除非“一方当事人翻悔”的个案占统计总数的相当比重。笔者的理由是:

执行和解协议的顺利履行缩短了执行周期,减少执行成本;避免了强制执行,降低执行风险面;减少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可谓是资源投入低而产出成果大,此其一。

执行和解协议的磋商一般不会是当事人自行提起,要矛盾对立的双方当事人自行去和解,几乎是不现实的。而现实的情况多是一方当事人一时没履行能力,必须分期偿付或者一方当事人不配合隐匿财产甚至去向不明,执行权利人面对案件的客观情况往往不得才选择和解的方式。这就是说,执行和解并不一定是加大了司法资源的支出,它只是一种转圜,执行和解的机会成本很小。此其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执行申请人可以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同样是基于“理性经济人”的预设,执行权利人决不会放任被执行人假意借和解去恶意拖延执行时间,执行权利人自己也会警惕执行程序过程拉长的不利性。即退一步来讲,被执行人假意借和解去恶意拖延执行时间也是不容易做到的。此其三。

而实证的数据显示“一方当事人翻悔”的个案是比较少的。以笔者实习的法庭的执行结案统计数据来看,当事人抛弃执行和解协议又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只有寥寥几例。此其四。

毋庸置疑,执行和解制度的恰当运用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目前执行工作面临的众多难题,而且在相当程度上这个制度设施得可谓是疏而不漏。

(三)文本理性与实证资料

本文针对民事诉讼执行和解制度的探讨,力求语境化地(设身处地地、历史地)理解这种相对长期存在的法律制度历史正当性和合理性,然而,由于实证资料的相对缺乏,笔者的探讨缺乏足够的深度。即使这样,承接本文之前的分析,在文本理性与实证资料的比较中,对于民事诉讼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仍然可以提出方法论建议。

其实文本理性天然与现实的情况不同一,我们做学问一般都是从文本到文本,比较容易陷入固定的套路,通过对原始资料以及跨学科跨领域相关资料的收集查阅,笔者从以下几个角度提出方法论建议:

(1)执行和解中执行法官的作用应该加强

执行和解是当事人的自愿选择,法律也排斥在此阶段再主持调解,但是执行法官不能仅仅是挥舞着国家强制权力一味地瞄准执行。执行和解需要执行法官的参与,执行官可以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来促成和解协议的达成,以此来达到服判息诉、稳定社会的目的。

法律规定:“和解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或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这时候执行官应该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审查和解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程度、和解的诚意以及实际履行的可能性,帮助执行权利人尽量避免可能存在的“恶意拖延”。

(2)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在时机成熟时应该被及时认可

前文对于执行和解效力机制的理解是放在当下语境内进行的,这无碍于作出展望。以美国为例,美国95%的争端通过各类和解解决于诉前,而且对于诉讼和解来说,当事人可以申请合意判决使和解协议获得执行力,表现了“人”对于“程序”的驾驭以及公民较高的法律素质。这可以说是一种先验的远景,随着我国公民的法律素质与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执行和解协议就可以被及时地认可。

当事人处分权发展得越理性,就越获尊重,这种权利也就会获得越大的活动空间,而结果自然是“人”从“程序”中获得更多新的自由。

(3)我国民事诉讼执行和解制度并没有重构的迫切性

这是笔者探讨该制度初衷与结论。

顺接前记之民事诉讼执行和解制度的语境化分析,我们再来看该使制度遭受错误诟议的“执行难”的问题。民事诉讼“执行难”的问题从法院自身的角度来看,所体现的是执结率低,未执结案件数量大,且逐年积压增多。执结率低的原因有:法院的执行力度、法院外部的执法环境、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笔者以为最重要的原因是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和履行意愿。

篇(3)

一、毕业论文撰写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毕业论文选题不当

尽管经济管理类专业一般都设有“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但由于部分教师不重视毕业论文,投入精力较少,不注重题目更新,在提供的论文题目上表现为部分题目或大而空,或缺乏新颖性,或没有紧扣时代的脉搏。许多学生由于平时对一些问题缺乏思考、钻研,没有自己感兴趣或有一定资料积累的课题,在毕业论文选题时显得十分被动,匆匆随意选一些题目。有的题目范围太宽,学生仅是泛泛而论;有的范围太窄,以致毕业论文工作量明显不足;有的题目既缺乏创新性,又缺乏理论价值和指导意义。有些学生则将选题完全寄希望于指导教师,让指导教师帮助自己定题。可见,由于部分学生不重视毕业论文,投入精力较少,加之个别指导教师责任心不强,存在放任自流的现象,使得一些学生在毕业论文的选题上比较随意,达不到培养目标的要求。

2.论文写作能力较弱

部分学生专业知识及其相关的基础知识较贫乏,语言运用能力、表达能力较弱,论据不充分,说服力不强。例如,有些论文仅是定性分析,定量分析较少,缺乏数据、模型及案例分析;理论分析没有与实际分析相结合,或实践分析没有与理论分析相结合。前者仅为泛泛而论,对实践缺乏指导意义;后者则因没有专业理论为基础,使论文研究的深度较为欠缺。

3.存在论文抄袭现象

许多学生在论文写作中对他人论文依赖性过大,存在一定量的抄袭、拼凑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多。固然电脑和网络的普及为论文抄袭提供了便利,但更为重要的是学生缺乏严谨求实的学风,对抄袭论文的性质没有正确的认识,同时学校对抄袭行为的监督成本较高,许多学校对论文抄袭行为缺乏有效的惩罚措施。

4.论文格式不规范

每年的毕业论文中,总会出现包括引文注释、图表、字体等格式不规范现象,且打印错误也较多。

二、毕业论文质量难以提高的原因分析

1.学生自身因素: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较弱、毕业论文写作投入的时间较少高校大规模扩招使大学教育在形式上由精英教育转向了大众教育,但高校要真正实现这一转换还有一个过程。学校入学标准的降低,使得过度依靠学生自我管理的“放羊式”教学管理弊端凸现。长期以来,我国“应试教育”模式导致许多学生,尤其是经济管理类学生,惯于考前突袭,对毕业论文的“应对”也沿袭了这一习惯。部分学生缺乏日常的专业知识积累和训练,理论联系实际及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弱,在论文中大段引用各种抽象空洞的理论,缺乏对社会实际情况的分析和总结。而且,随着大规模扩招后的学生陆续毕业,近年来大学生就业压力越来越大,择业时间提早,难度加大,就业与毕业论文工作发生较大冲突。

目前,我国高校一般实行的是学年学分制,学生基本上要修完4年学业才能本科毕业。在培养计划中,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大多安排在第八学期,而这一学期同时又是毕业生寻找工作单位的时期。许多学生四处奔波,就业压力使他们不得不把主要精力放在寻找工作上。笔者在调研中发现,目前大部分学生的毕业实习单位就是今后的工作单位。由此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个别学生毕业实习的内容与毕业论文主题的相关性较小;二是部分学生提前就业。有些学生在毕业论文尚未完成之时就己与用人单位签好了合同,甚至有些用人单位要求己确定工作单位的学生提前上岗,致使这些学生无暇顾及毕业论文。而且,在后者情况下,许多学生认为毕业论文的成绩与就业没有直接关系,毕业论文质量的好坏不会影响其就业,故不少学生仅是匆忙应付,毕业论文质量自然也难以得到保证。此外,就业率指标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对高校评价的一个重要指标,学校在现实工作中处于两难境地。

2.教师因素:高校扩招后师资队伍建设速度相对滞后指导教师是影响毕业论文质量的重要因素。但由于近几年的连续扩招,学生人数不断増加,造成高校师资队伍建设速度相对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具体来讲:一是某些专业师生比例严重失调,部分教师尤其是一些教学水平较高的中老年教师指导学生论文的数量相对较多,导致在毕业论文环节上投入的精力相对不足,从而在指导上难免顾此失彼。二是部分青年教师也担任了学生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近年来,学校引进的青年教师大多接受过研究生教育,因而他们有规范的科学研究的经历和教育。但是,由于进入高校不久,对于本科毕业论文的整个过程与功能缺乏系统的、深入的认识,由此导致的一个问题就是没有充分认识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性,思想上不重视,对学生要求不严,缺乏相应的经验,在指导过程中不能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必然影响毕业论文的质量。三是个别指导教师本身科研能力较弱,有的甚至根本不熟悉自己所指导论文的研究领域对学生的毕业论文无法实行有效的指导。

3.管理因素:组织管理上的困难和不规范高校扩招和学生毕业找工作等因素,给毕业论文工作的组织管理带来许多困难。具体表现为:(1)指导教师的遴选机制还未有效建立,对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机制。一些指导教师在指导工作中投入的时间、精力不足,缺乏检查督促。(2)学生为撰写论文既需要通过毕业实习和社会调研收集资料,又需要到图书馆、资料室等查阅文献等,时间跨度大、环节多、活动地点变化较大,过程管理、质量监控难度较大,这使部分不自觉的学生的论文资料的收集得不到保证。(3)尽管一些学校对毕业论文过程管理制度健全,例如,毕业论文有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指导过程记录和论文初稿、一稿修改的记录等,但在制度的执行上得不到切实保证,检查力度不大,对一些不自觉的教师和学生而言,上述的制度仅流于形式。

三、提高大学生毕业论文质量的对策与建议

毕业论文撰写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是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的重要保障。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不仅体现在对毕业论文工作的整体把握上,更体现在毕业论文的各个阶段中。应该采取有效措施使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进入一个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的轨道。

1.进一步提高教师、学生和管理人员对毕业论文重要性的认识

毕业论文的撰写是本科生开始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尝试,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开展独立工作和培养创新意识的重要途径;也是对学生能力、素质的全面检查,在当今培养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方面尤其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毕业论文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实践性和综合性是其他教学环节所不能代替的。同时,应借鉴国外经验,积极探索创建高校学生论文写作诚信机制,对论文抄袭等学术不诚实行严厉惩罚,以杜绝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

2.重视毕业论文选题环节,提高学生对毕业论文的重视程度

把好毕业论文选题制度关,是确保毕业论文质量的前提。毕业论文的选题必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应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并根据经济管理类学科的特点与学生自己的兴趣而定。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和重视毕业论文的选题环节。(1)毕业论文贯穿于整个本科教育过程。通过学科前沿讲座,引导学生对本学科前沿热点问题的关注,激发学生对某些专题研究的兴趣,为日后论文的选题做好准备。(2)不断完善本科导师制。使学生较早了解导师的科研项目,提前做好选题的准备。(3)充分利用实习基地,及时了解实习基地的工作需求,努力将毕业论文与学生就业和未来发展相结合。(4)进一步完善“毕业论文选题指南”的编写和实施细则。选题应围绕本专业的前沿问题、难点问题和热点问题,注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以制度来保证毕业论文选题的规范化。

3.强化对毕业论文的质量监控

进一步加强对毕业论文中选题、开题、中期检查和论文答辩等环节的过程管理,完善毕业论文的质量监控体系。对关键环节要严格管理,加强检查力度。具体可分为初期检查,即对论文选题和开题等进行检查;中期检查,即对学生毕业论文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后期检查,即对学生毕业论文的答辩情况、评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方式可采取教研室普查、学院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为达到通过检查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的目的,学校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

4.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对毕业论文的指导水平

(1)要求指导教师具有系统的理论知识,同时也要求指导教师有较强的科研能力。(2)对于经济管理类本科生,毕业实习采取校内外双导师制可以加强对学生的实习指导。校外指导教师可以指导学生更好地接触和了解社会问题,为论文写作提供更多的素材;校内指导教师则可指导学生有针对性地收集和阅读相关期刊和书籍,了解社会前沿问题及焦点问题来源、现状和走势,指导学生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分析社会问题,并由此提出自己的见解。(3)建立和健全导师遴选制和激励机制。制定合理的毕业论文指导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和鼓励高水平教师指导毕业论文的政策和措施,优秀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5.加大学校经费投入,改善教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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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重视不够

很多农学类高等学校对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对毕业论文设计各环节的目的要求、组织管理、工作流程和评价标准等落实力度不够,并缺乏对管理文件的宣传、讨论和运行过程的反馈,论文答辩走过场,评委提问时间短,成绩评定方法不够科学。另外,高等学校普遍存在教学经费不足的情况,专门用于毕业论文的经费很少,这样往往会造成毕业论文质量不高。如果指导教师没有科研课题和经费,就会影响到毕业论文的质量,某些专业的学生论文选题需要查找大量的文献资料,需要仪器设备和实验药品及材料,还要打印论文,很多毕业论文就是因为经费的原因,使得论文设计时不敢利用精度高的仪器和质量好的材料,从而影响了论文的创新性,造成新颖性的课题无法完全开展[6]。

(二)学生认识不足

学生对毕业论文质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态度消极,草率从事,甚至模仿、抄袭现象也时有发生。很多学生只是到网上搜索、拼凑、剪贴,敷衍了事。许多学生因为应试教育养成的习惯,缺少独立的研究能力,对导师存在过多的依赖心理,寄希望于导师的“点拨”和最后阶段的修改,马马虎虎地拼凑学位论文,其质量也可想而知。

(三)教师精力不足

由于高等学校短时间扩招,导致招生人数激增,在校生人数巨大。高等学校教师除完成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任务外,还要指导研究生和本科生论文,部分教师负担过重,心有余而力不足。教师与学生的直接交流少,教师让研究生完全替代自己指导本科生论文写作的现象时有发生。近年来,高等学校教师年轻化步伐加快,一些新建专业大胆启用刚毕业的研究生从事教学工作,部分年轻教师教学经验不足,教师素质参差不齐,对本科生论文指导方法简单,疏于管理。此外,也有一些教师对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放任自流,用于指导学生毕业论文的时间和精力很少,这些都不利于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的提高。

(四)理论知识不扎实

尽管高等学校的学分制改革对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在现行的本科生教学计划中,对于学生完成的学分数有明确的要求,除完成学分多、课时多的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等必修课外,还要选修一些与自己专业相去甚远的课程作为素质拓展的内容课程,这势必会占用专业课程的部分课时,使得专业课程学时减少,学习不系统、不全面,导致学生对许多专业基本理论知识掌握得不扎实。也有高等学校进行课程小型化改革,人为压缩课程学时,教师为完成教学任务,对一些知识点无法进行深入讲解,如蜻蜓点水,一带而过。加之学生所选课程总数增多,学生疲于上课,课外时间不足,也无法进行复习巩固,导致学生对基础知识掌握不扎实。

(五)实践教学不完善

农学类专业一般是实践性较强、应用性突出的专业群,大量的课程实验、实习和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对锻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高等学校扩招和高等教育大众化后,农业院校的实验场所不足,实验条件简陋,实践基地严重短缺,实验室的开放程度低,这些因素都制约着实践教学的开展,进而影响学生的毕业论文质量。另外,有些学校的毕业论文从大四的第二学期才开始,一方面学生面临就业压力,经常奔走于各种招聘会,参加面试,签订就业协议,很难静下心来做毕业论文。另一方面,农学类本科毕业论文受季节影响较大,实验周期较长,假若实验不成功,没有补救时间,对毕业论文质量造成不利的影响。

二、提高农学类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的主要措施

(一)强化质量意识,引起农业院校对教育质量的高度重视

各农业类院校应进一步加强质量意识,提高对毕业论文质量的重视程度,要完善毕业论文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组织领导制度、指导教师的职责、毕业论文过程管理和检查监督制度、答辩及成绩评定等。使毕业论文的管理有章可循,职责分明,完善毕业论文质量的监督制度,主要包括组织选题与开题、撰写中期检查、成绩评定程序与评分指标体系、论文答辩成绩评定、质量分析与总结等各个环节;重视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过程管理,建立初期、中期和后期的检查制度,并保证各项制度都能得到具体实施[7]。学校应增加毕业论文经费投入,减轻指导教师的经济压力,为毕业论文的实施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二)加强积极引导,让学生从思想上重视毕业论文设计

毕业论文设计是一门综合的课程,从查阅文献、论文选题、试验方案设计、试验步骤实施、数据处理、论文撰写等每一个环节都是对学生综合能力的锻炼。要让学生认识到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必要性、实用性和重要性,认识到它是农业院校大学生的一门能力素养必修课,是结束大学生活、顺利适应工作岗位的一次实战演习;就个人素质提高方面来讲,毕业论文设计能充分培养学生的恒心、能力、毅力和合作精神;就服务社会方面来讲,农学类专业的毕业论文能把理论与农业生产实践紧密结合,为农民的增产增收提供技术服务。

(三)强调责任意识,导师加强对毕业论文质量的指导管理

指导教师素质与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有明显的相关性。明确导师职责,对年轻指导教师进行系统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增强其指导水平。加强毕业论文质量的管理,安排科研能力强,具有高度责任感和富有奉献精神的教师担任导师。实行导师小组负责制,组建老、中、青相结合的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指导小组,使老教师带动青年教师,高级职称带动中级职称教师,提高教师对毕业论文的指导水平[8]。实行奖惩制度,对于优秀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给予一定的表扬和奖励,而对于敷衍了事、放任自流的指导教师应予以批评教育,必要的话应该予以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甚至取消其导师资格。同时,加强导师对农学类本科毕业论文在选题、开题、任务合同、中期检查、论文答辩等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增强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责任意识。

(四)加强理论学习,为提高毕业论文质量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扎实的理论知识是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的基础。要加强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学习,加强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和训练,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教学中,既要顾及知识结构的系统性、层次性和前沿性,又要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学习兴趣;既要尊重学生的理解能力和接受能力,又要给学生留有充分独立思考的空间,让学生建立系统的理论知识体系,在此基础上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提供扎实的理论基础。

(五)重视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实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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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创新能力和参与食品企业研发和实际生产的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学位硕士,并使之成为复合型和应用型专业人才,为将来增强所在食品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就必须有一只业务素质高、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师资队伍。1.加强高校自身导师队伍建设。培养应用型研究生对导师的要求应与培养学术型研究生对导师的要求有所不同,应用型研究生的导师不仅要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强的科研能力,更应该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而这一点正是长期在高校里从事教学与科研的教师所缺乏的。针对上述实际情况和培养要求,管理研究生的相关部门应该建议学生选择具备上述能力的指导教师。同时,学校应该鼓励指导教师积极参与企业的研发、创新与技术升级改造,这样所指导的学生可以直接参与企业所需要的科研活动,为学生将来的就业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此,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和渠道不断加强在校教师的实践培训,特别是进入生产一线进行科学研究显得尤为重要。2.校企共享导师队伍建设。积极推行双导师制的建设,建立健全双导师制的相关工作职责及认定标准的规范性文件。第一,导师为学校批准的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第二,导师可以是来自于食品企业单位的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为了确保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学校应该制订校内外导师定期交流的机制,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研究生学习、科研和论文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导师队伍建设。另外,专业学位的培养院校应积极主动地与企业建立密切的交流与合作,形成一支相对稳定的专业学位教育师资队伍,将“双导师制”实至名归,而不是流于形式。

二、课题的选择与课程体系建设

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学位与一般意义上侧重理论、学术研究的研究生教育不同,专业学位培养对象的职业指向性更加明确,主要针对一定的职业背景,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人才。因此,如何以特定的食品加工企业所需的人才为背景,进行课题的选择并有针对性地设置课程体系显得尤为重要。课题的选择和课程内容设置是课程体系的主要内涵,课题的选择和课程体系的构建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1.合理的课题选择。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学位硕士学制为两年,由于学制较短,所以指导教师或指导团队应该进行协商和讨论,根据自身科研的实际情况与企业的实际需求,优先为学生选择课题,并根据课题所涉及的领域为学生选择与之相适应的背景课程。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学位硕士课题的选择应该具有比较大的灵活性,应该以实用性为主,立足为企业培养具有一定研发能力的人才,不一定具有很深的学术价值,但应该具有良好的实际应用价值,对企业的生产实践具有意义即可。为了培养出适合企业需要的人才,也为了把好人才培养的质量关,根据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毕业要求。2.构建合理的专业学位硕士课程体系。目前大多数高校为了让学生拿到专业硕士的学位,其所修学分基本与学术型硕士相同,在两年的培养中,基本有一年的时间在进行理论课程的学习,剩下一年时间进行资料的查阅、课题的实施与论文的撰写,笔者认为这样的培养机制具有相当大的弊端。关于与课题选取相适应的课程体系建设应该结合学分制的实施,由指导教师、研究生、行业主管部门及企业组成的不同层次的座谈会,征求关于课程体系改革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学位硕士的课程体系进行改革,对这类学生的培养,应该根据课题的实际情况除十分必要的课程以外,消除必选课、限选课和选修课之分。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学位硕士的课程设置面要宽,而且在课程设置上要体现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学位硕士的特点。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学位硕士应该是带着课题和任务来学习的。这就需要对教学计划进行适当的调整,以满足学生在职业背景和课题实施中的需要。教学内容要充分考虑专业硕士的特点,不过份强调内容的系统性和严密性,基础课要强调宽广性和综合性,专业课要强调先进性和实用性。为了增加选修课的灵活性,可以增加选修课的量,开列多种菜单,以套餐的形式供学生选择。要在科学规划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素质结构的基础上,安排好他们培养计划中的课程设置,既要让他们掌握现代科学的最新知识,又要进一步训练他们作为高层次的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的能力和素质。应设置若干门反映食品科学领域的最新知识、最新技术、最新成果的知识讲座或前沿性课程,还要有一些相关领域的课程,以体现宽广性的原则。在正确、理性认识专业学位教育的基础上,组织一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集中精力加快专业学位优秀教材和案例的编写工作,使得专业学位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特点得以充分体现,避免出现学生所学无法应用到实践中去,与社会实际需要相脱离的尴尬现象。

三、研究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培养

研究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是教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也是社会检验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食品科学与工程作为应用学科之一,应该更加重视研究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和锻炼。为此,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学位硕士的培养应该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增强学生的实践和创新能力。1.强化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探索和强化学校和企业教学实习相结合的实践教学模式。强化学生基本实践技能的培养是其为将来开展课题的必然要求,可以让这类研究生提前进入实验室,在导师的指导下帮助上届的研究生实施课题,从中得到锻炼。加强校外实习基地建设,进一步强化研究生的实践能力,根据导师的研究领域及服务企业的类型,建议在校外导师的辅导下,根据校外导师提出的任务,结合教师的科研和将来要实施的课题,直接进入企业,至少参与企业生产实践一个月到两个月,指导研究生科学研究和生产实习工作,在此过程中增强研究生的动手能力,锻炼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和解决生产问题的综合能力。通过这个环节的锻炼,不仅提高了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和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也为研究生提供了一个深入了解食品生产实践的机会,在导师的指导下,锻炼研究生在生产实践过程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教师科研和社会服务为平台,进一步强化研究生综合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从中得到全方位的科研锻炼,提高研究生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2.突出创新能力的培养。

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论文强调所学的理论和知识要应用于实际的科研和生产工作。所以如何在培养过程中,增强研究生的创新能力是十分必要的。为此,学校和学院可以选择一些有着强烈的内在需求、具有较高科研实力及创新能力的大型食品企业开展合作,依托企业委托项目、企业创新项目等重大项目的研究,研究生可以得到直接的锻炼机会,并且跟个人的岗位密切相关,提高了其科研能力、工作能力、创新能力,提高了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同时,这些企业有意愿、有兴趣,也有资源和队伍来共同培养研究生,为合作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通过与大型食品企业单位建立专业学位研究生创新基地,充分发挥各自在教育、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和资金筹措等方面的优势,加快提高自主创新的研发能力,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成果转化;革新研究生培养机制,加速应用型高新技术人才的培养,更好地适应学科档次的提升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实现学校和企业的跨越式发展。

四、培养质量保证体系建设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已由初期的规模发展转向了以提高质量为主的内涵发展。处理好质量与规模的关系,建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成为专业学位教育研究和探索的重点。1.建立健全培养质量保证措施与制度。制定从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的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专业硕士培养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使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是保证和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前提条件,也是构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基础。制定出一系列规范专业硕士培养的内部文件,使教师、管理人员以及学生在教学、管理、学习过程中都有章可循。在上述制度建立的同时,积极探讨授予学位的硬杠要求。例如,有的高等院校需要研究生在国内核心期刊或普通期刊上发表已经见刊的学术论文,还有的高等院校要求研究生在导师的帮助下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笔者认为应该积极探索多样化的、比较切合实际的学位授予要求。例如,发表学术论文和申请专利,如何在时间不允许的情况下达到上述指标,是否可以组织专家、学校或学院的教授委员会对研究生的研究成果进行评估,从质和量两方面进行考核,按照一定标准替代相应的硬杠要求,并授予学位。2.强化过程管理。参照全日制研究生教学监督机制,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过程控制制度。我校专业硕士的基础课程教学由学校研究生部统一组织安排,专业课程由学院安排。在教学过程中,定期派专家组前往培养点听课,进行课程教学检查。认真做好论文选题及开题工作,学位论文的选题和开题报告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初始和重要环节,直接影响学位论文的质量。

对于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论文选题应直接来源于生产实际或具有明确的工程背景,其研究成果要有实际应用价值,论文拟解决的问题要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工作量,论文要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先进性。切实做好论文中期考核工作,专业硕士研究生论文工作进行到一半时,应组织相应的中期检查,以导师为主要驱动者,以督促为目的,对专业硕士研究生论文进度、论文研究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论文下一步的计划等进行及时总结,学院组织专家组进行考核,只有中期考核通过后,方能进入下一阶段论文工作。严格把关论文送审和答辩环节,学位论文的评审和答辩是确保论文质量的把关环节,目的在于通过建立一种规范合理的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科学合理地确定抽查对象,实行严格的“双盲”送审。在论文答辩过程中,严格审查答辩委员会的资质,建立回避制度,对校内专家按照答辩人与导师不见面的原则,将专业硕士研究生分组进行答辩,校外专家应当是相近领域的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要求不是答辩人的兼职导师;完善答辩程序,首先由答辩人陈述学科基本知识,然后进行正常的论文答辩;规范答辩方式,专业硕士研究生要求用多媒体方式介绍论文的主要内容,对专家的提问现场回答;答辩后,专家进行匿名投票,形成决议,答辩委员会主席当场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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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效构建会计专业课程

1.基础素质课程。这类课程培养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课程,如《大学语文》、《应用文写作》、《文献检索》等,它可以培养学生的写作能力,查找资料的能力,为学生毕业论文的撰写打下良好的基础。2.专业素质课程。会计专业一般都开设了基础会计、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审计学、财务管理、会计电算化(或会计信息系统)等主干专业课程,这类课程不仅让学生掌握了会计专业的相关理论知识,而且还培养和锻炼了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为学生以后完成学业作品提供了写作素材。3.实习实践课程。会计专业最好在学生学习过程中,让学生有几次实习实践的机会,有接触社会的机会,有与自己所学专业知识相融合的环境零距离接触的体验,这样学生才能将自己所学的知识与实际联系起来,才能对所学知识有感觉,才能在实践中验证,也才能将理论升华,才能让学生在完成学业作品时有话可说,有话想说。

(二)毕业作品的形式应多样化

我觉得学生对于所学知识的掌握,学生的专业能力可以通过很多途径体现出来,因此学生毕业作品也不一定要限定于毕业论文。论文是一种很严谨也很呆板的文字,它固然可以体现学生学习的真实水平,但不会写论文的学生也不能片面地认为不好。因此毕业作品可以通过如读书体会、学习心得、文献综述、调查报告、案例策划、论文等形式进行,因提倡因人而异。

(三)配备毕业作品指导教师

在学生进校后,每个班级都配备一个专业指导教师,负责该班级学生专业方面素质的培养和锻炼。在学生第一学年,指导教师可以结合所学的专业知识给学生布置一些作业,如学习体会、学习小结,让学生对所写专业有一个大概的了解,有进一步学习的兴趣。在第二学年,指导教师可以加深难度,让学生对某一个专业知识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第三学年,指导教师可以和每位学生进行沟通,或教师或学生自己拟定毕业作品的形式,然后让学生开始收集和整理资料,为毕业作品作准备。当有了前面充分的准备,后期的毕业作品的完成也就只是时间的问题了。

(四)加强毕业作品的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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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科研能力的培养贯穿于硕士四年的教学。

1.课程教学要注重能力的培养。改革“满堂灌”的教学模式,引进慕课、微课、翻转课堂等教学模式,增加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教学中强调以学生为主体、教师起主导作用,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促使学生在课程学习中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培养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沟通协作能力。

2.制定硕士生科研能力培养计划。高校要制定硕士生科研能力培养计划,为培养硕士生科研能力做一系列工作。一是给硕士生设立科研导师,硕士生从大学一年级开始就与科研导师接触,协助科研导师做科研方面的工作,跟随科研导师感受课题申报、调研、撰写研究报告、课题结题的整个科研过程。二是开设论文写作必修课,系统讲解选题、写开题报告、查找资料、制作调查问卷、研究方法等。三是要求学生在大学期间至少参加三次社会实践活动,学生自己选题、制定调查问卷、撰写调研报告。

(二)改进硕士毕业论文的管理。

1.加强指导教师的管理。应制定指导教师管理制度,包括硕士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条件与职责、硕士毕业生分配办法、硕士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评价办法、奖惩办法等。通过这些制度,明确哪些教师有资格指导硕士毕业论文,每位教师分配多少学生,对教师的指导质量进行评价并予以奖惩,以此促使教师提高指导质量。

2.建立硕士毕业论文各个工作环节的操作规程并实行全程监控。硕士毕业论文包括选题、开题、指导与写作、提交与评阅、答辩与成绩评定、论文资料装订与归档等多个环节。首先,学校要对每个工作环节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使教师和毕业生明确如何去做。其次,建立硕士毕业论文全程监控制度,学校或学院对各个工作环节定期进行检查,督促教师切实负起指导责任。

3.改变论文写作和答辩时间。由于毕业生大四阶段尤其是第八学期事情很多,影响了毕业论文的写作,建议把毕业论文工作提前到大三放暑假前即第六学期期末,进行学生与指导教师的双向选择,将毕业生分配给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开始毕业论文的指导;大三暑假里,要求学生进行论文选题,与指导教师沟通后确定论文的题目;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确定调查提纲或调查问卷,要求学生利用大三暑假的时间进行调研,为撰写毕业论文收集实际资料;大四开学后的一两周内,组织学生完成开题报告工作;安排毕业生撰写论文初稿,年末前提交;元旦后以及放寒假的两个月时间,毕业生和指导教师闲暇时间较多,指导教师可以利用这段时间集中精力指导毕业生完成论文的修改;第八学期开学的一两周内,完成毕业论文的答辩工作。

4.加大硕士毕业论文选题的指导与审核力度。选题是硕士毕业论文的基础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毕业论文的质量。首先,指导教师要加大对毕业生选题的指导,强调毕业论文选题要与所学专业挂钩,选题要针对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实习单位面临的突出问题,选题要理论联系实际,不要选择纯理论研究的题目,选题的难易程度要适中,选题宜小不宜大、宜具体不宜抽象、宜限制不宜宽泛、等等。其次,学院要加大毕业论文选题的审核力度。学生选定题目后,提交给学院,学院要组织专家对毕业论文选题的新颖性、实用性、可行性、深度等方面进行评审,要求选题不当的学生重新选题。

5.优秀硕士毕业论文实行首位参选制。每位教师指导的成绩最高的论文,应该是该教师指导的质量最优的论文。因此,各位教师指导的成绩最高的毕业论文拿出来参选优秀硕士毕业论文,学校或学院组织教师进行盲审,这样可以确保每位教师指导的论文都有机会评优,盲审可以杜绝评优中的教师面子问题,使硕士毕业论文的评优工作做到公开公正,使评选出来的优秀毕业论文真正优秀。

6.对毕业论文实行末位审核制。毕业论文末位审核制,就是每位教师指导的成绩最低的毕业论文,提交给学校或学院进行审核,学校或学院组织教师进行盲审,审核不合格的,要求学生进行修改,修改后再次审核,毕业论文审核合格后,才给学生颁发学位证和毕业证。毕业论文的末位审核制对督促毕业生认真写论文、督促指导教师认真指导、杜绝教师给“同情分”、提高毕业论文质量有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