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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农村医疗救助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论文摘要:为了使农民脱离贫困,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应运而生。本文对中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描述,从而指出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通过借鉴国外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
贫困,是指一种人们缺乏满足最起码生活需要手段的状况,即人们缺少达到最低生活水平的能力。世界银行2001年1月对贫困进行了定义,即缺少机会参加经济活动、在一些关系到自己命运的重要决策上没有发言权和容易受到经济以及其他冲击的影响。在我看来,贫困是个人或者家庭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生存状态,不仅包括物质贫困,而且包括精神贫困。社会救助是指通过立法,由国家或者政府对由于失业、疾病、灾害等原因所造成收人中断或者收人降低并陷人贫困的人员或者家庭实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相应地,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是指针对农村中的贫困人口或者家庭进行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一、农村社会救助的主要内容
(一)农村生活社会救助。农村生活社会救助,主要是为了保障贫困农民的最低生活需求,由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成。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指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它的供养对象是符合“三无”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供养内容为吃、穿、住、医、葬等方面;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的规定,对五保对象实行集中供养(由政府兴办敬老院供养)或者分散供养(由亲属或邻居在家供养)的供养方式;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救助;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适时进行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则主要是为了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它的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保障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资金发放主要采取差额补偿的方式;资金来源以地方财政为主,中央补助为辅。
(二)农村生产社会救助。农村生产社会救助,主要是为了使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的农民脱离贫困。它的救助对象是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的贫困农民;救助内容主要包括政策扶持、资金扶持、科技和信息扶持等。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农村中的扶贫开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在农村推行扶贫开发,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明显加快等。
(三)农村医疗社会救助。农村医疗社会救助,主要是为了改善农村贫困人口的健康状况,为农村贫困人口中的患病者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它的救助对象是贫困人口中的患病者在实施了医疗保险后仍不能支付医疗费用的那部分人;救助标准为满足贫困人口的基本医疗需求且要考虑当地政府的救助能力;救助方法是减免或者全部减免医疗费用、设立专项基金或是社会慈善组织的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
二、农村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生活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保障对象的确定和全面覆盖比较困难;保障标准的合理制定困难,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测度方法各地存在较大差异;保障资金的来源较为单一,社会资金支持较少。
(二)农村生产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农村中的绝对贫困人口较多,脱贫困难;扶贫标准过低,导致“维持贫困”;贫困农户自主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缺乏脱贫的主动性;社会各界的生产性救助活动开展的成效十分有限。
(三)农村医疗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医疗救助水平较低,主要的大病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疗;资金的供求矛盾较为突出,需求明显的大于供给;管理体制不健全,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能分工和责任分担不明确。
三、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措施
(一)农村生活社会救助的改革措施。对于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的确定,可以参照英国的社会救助制度。英国的贫困群体主要由国会确定。英国对申请社会救助有严格的程序,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贫困线标准对低收人者进行较为复杂的生活状况调查,包括家庭收人和资产状况。这就涉及到贫困线的制定,也就是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制定。贫困线的确定有贫困发生率、贫困缺口率、恩格尔系数等指标,要对这些指标进行综合的考虑和参照。另外,要鼓励社会各界对农村生活社会救助进行捐赠和帮助,使救助资金来源多元化。
(二)农村生产社会救助的改革措施。坚持救助治本的原则,使贫困农户从根本上脱贫;坚持救助方式多样化;坚持生活社会救助和生产社会救助相结合,增强农民脱贫的积极性等。例如奥地利整合经济、就业和福利政策等就行社会救助;荷兰实施建立在就业和收人安全之上的政策,保证最低工资;芬兰在保留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的同时把就业放在首位;卢森堡则旨在建立一个积极的社会国家,提供给每个人足够的收人,在工作中孕育社会整合,防止潜在的贫困。可见,大多数欧盟国家都旨在提高就业来缓解贫困。
论文关键词:新型合作医疗 医保制度 问题 对策
论文摘要:文章主要以当前农村医疗的发展状况为出发点,提出新型合作医疗背景下农村医保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对建立健全农村医保制度的有效对策进行分析与阐述。
自我国2003年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与作用下,加大建设试点力度。经过新农合制度的运转,缓解了农村的就医压力,但是农村医保制度仍存在缺陷亟待解决。
一、农村医保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农村参保意识差
在新型合作医疗体系下,政府发挥组织、支持、引导作用,提倡农民自愿参加与集体筹资相结合的方式,主要以“大病统筹”为主,构建农村医疗的互助共济体系。但是农村医保并不像社会保险一样明确规定投保时间,对农民的连续投保没有限制,农民没有参保意识。虽然以自愿参加为原则,但是政府却每年下发参合任务,乡干部以行政手段干预农户参加,但是由于大多数农民的参保意识差,为了完成任务,只好由乡村垫付参保费用,而农民也只有在生病时才会核报,否则只好由乡村承担全部费用。另外,由于农村医保的限制条件较多,看病时需指定医院,对农民十分不便,弱化了农民的投保动机。
(二)医疗保障模式过于单一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收入与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农民已不再满足于过去“掏小钱、保小病”的简单合作医疗模式,这种“温饱式”的合作医疗已经失去了对农民的吸引力。而对于由于突发、大额的患病风险而给家庭带来的经济损失,又很难得到医疗保障与医疗救治。这种情况与农民的看病需要严重不符,弱化了农村医保制度对农民的保障力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另外,随着人们对健康需求及医疗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合作医疗提供的低水平服务也不再受用。
(三)缺乏法律法规的有效保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尚处于初级探索阶段,保障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而由于理论欠缺和实践经验的不足,因此国家保障法律尚未形成,造成农村医保制度的建设与落实不能得到法律后盾的有力保障。而由于法律配合的欠缺,造成一些农民不认可医保制度,由于怕承担经济风险,因此不愿意加入到医保中,增加了农村社会保障普及工作的难度。
二、建立健全农村医保制度
(一)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以当前新型合作医疗的发展来看,需要我国政府建立长期、稳定的农村医保政策,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应负担的比例,落实政府责任,并将农村医保的覆盖率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指标中,加大政府对农村医保的支持力度。一是各级政府将新型合作医疗的资金与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整合,共同设立“农村医疗保险基金”,并结合上半年农民的人均纯收入状况,制定负担比例,实现长效性增长机制,减少农民的缴费负担。二是促进医保制度的严格落实,惠及当地所有农民,以政府监督职能,督促当地的个体雇主或者企业缴纳职工医保,并将劳务输出人员纳入当地医保制度中,确保所有企业尽到社会责任。三是加大新型合作医疗的宣传力度,只有让农民群众认识到医保的重要性、优惠性,才能真正得到他们的支持与拥护,促进农民积极参与。因此,各级政府可通过下发文件、广播、报纸、电视、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向农民介绍参加医保的好处,让农民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了解相关医保费用筹集、医药费使用和报销等内容,提高健康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参保自觉性。
(二)实现多元化医疗保障体系
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而统一的合作医疗保障模式无法满足不同群体的需要。因此,农村医保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必须加快构建政府、农民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以满足不同农村发展情况对农村医疗服务的不同需要: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加快推广并宣传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这主要由于在落后的农村地区,人均收入与治疗支出能力普遍偏低,而实现“广覆盖、低水平”的初级合作医疗,是满足农民就医的根本保障;在中等发达农村地区,重点推广“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因为在中等发达地区的农民,具备少量的医疗支付能力,但是“大病致贫”现象仍存在,这将是医疗改革的重点;在东部沿海等发达农村地区,基本建立完备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因此,接下来应全力构建新型合作医疗的各项制度与服务网络,由于经济条件良好,当地农民提高了对商业保险的认识与需求,通过制度的完善,可满足不同层次的医保需要。
(三)建立健全农村医保的法律法规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通过立法实现的一项强制性制度,其具体落实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保驾护航。近年来,虽然我国新型合作医疗取得了一定进步,但是农村医保中尚缺乏有效的法律体系保障。因此,加快法律法规建设势在必行:一是建立与农村社保基金相关的监督法律。社会保障资金作为农民看病的根本保障,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挪用,做到专款专用。二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农村合作医疗法》,提出农村医保制度的具体落实方法。另外,应该认识到,除了提出基本的立法之外,强化执法力度才是实现农村医保法制建设的根本,否则有章不循、有法不依,将失去立法的真正意义。因此,只有加大法律的落实力度,才能让法律成为保证农民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参考文献:
1、牛妍.以构建农村医保制度推进“新农村建设”[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6(4).
2、许海虹,姜岩.发达国家农村医保制度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启示[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0(11).
3、顾昕.当代中国农村医疗体制的改革与发展趋向[J].河北学刊,2009(3).
关键词:农村低保群体,商业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疾病是许多边缘低保人员踏上致富道路的障碍,虽然2003年建立推广起来的新农合在帮助低保人员克服疾病的过程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新农合也面临保障水平低、受益面窄、筹资层次过低和基金运行效率安全等问题,这无疑给农村低保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雪上加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要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求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督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当前政府为农村低保群体购买商业医保是在制度上的创新,它能较好地利用商业保险的优势解决社会保险所存在的问题。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
1.当前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所存在的问题
农村低保对象参与新农合是免交参保费的,其参保费是由财政部门专项安排。一旦困难群众患病住院将由新农合和医疗救助按规定共同解决医疗费用。对于低保对象来说,新农合的参与率都比较高,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新农合基本由政府一手操办,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一是保障水平低,难以满足农村低保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首先体现在补偿比例上,一般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助比例在30%左右,低保户自付比例大;其次是封顶线过低,一般是在2万元左右。高昂的医疗费用和迅速增长的医疗需求与低收入的低保户和有限的政府投入形成了较大反差,以致使“保大病”的目标难以实现。二是合作基金运行效率低,管理能力薄弱。卫生部门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和风险控制能力,技术无效率将增加制度运行成本,同时缺乏控制供方医疗服务行为的激励措施会导致基金使用无效率。
2.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成功经验
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成功经验的最典型例子是“江阴模式”和“新乡模式”。这两种模式主要采用的是基金管理模式,即保险公司受政府委托提供经办服务,并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新农合的基金赤字和基金透支风险均由政府承担,基金结余转入下一年度。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新农合方案制定、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和资金筹集等工作。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这种模式的成功实施,取得了较好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保证基金的运行安全,实现了新农合的“征、管、监”分离。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承办新农合的业务管理,这样既可有效利用保险公司现有资源和技术,又能促进政府职能有效转变。第二,降低了新农合的运行成本。在江阴市由政府办理新农合日常报销等事务的管理成本800万,相比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不到400万,费用开支缩减达到一半。[1]新乡市农村合作医疗移交中国人寿新乡市分公司后,全市从事这项工作的财政供养人员从544人减少到50人,运营经费从1038万元减少到300万元以下,加上政府支付给人寿保险公司管理费100万元,政府支付的管理费总额大体为400万元,节约了至少600万元左右。[2]第三,提高了新农合的业务管理和服务水平。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保险公司利用管理经验和精算技术及风险管控技术,规范审核、补偿支付流程,搭建了有效的信息处理平台,从而提高了服务质量。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3]
3.政府为农村低保群体购买商业医保的方案设想
在借鉴了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提出商业保险参与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的方案设想,即政府制定政策,民政部门负责监管和资金筹集,保险公司经办业务,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征、监、管”分离的模式。具体方案如下:政府制定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的方案,承担低保户医保基金的赤字和透支风险,并组织相关部门配合有关工作的落实;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设立低保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用财政性经费支付参保费和管理费,民政部门还应该监督整个业务操作流程,保证农村低保户的权益,同时与卫生部门共同确定试点医疗机构;保险公司成立专业服中心,负责报销、结算、审核等业务,并向政府收取管理费和参保费;在基金运作方式上,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拨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资金管理和财务预算,并定期向民政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4.商业保险参与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所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具体如下:一是缺乏政策的明确支持和法律保障,国家对低保户的政策保证其基本生活,而商业保险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保险,这会造成政府养懒,以致使政策出台的随意性,进而影响保险公司参与的积极性。二是农村医疗保险市场的风险控制问题,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没有与医院形成利益共同体,以致造成赔付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最终使保险公司难以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三是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关系问题,保险公司在办理低保险的过程中,会考虑到怎样与地方政府协商好管理费与参保费,同时保险公司也不愿意地方政府的过多地干预。
5.商业保险参与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的完善措施
5.1在法律上和政策上支持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
尽快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征、管、监”相分离的运作机制的核心--政府、民政部门及保险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同时对基金的运作和监管作出相应规定。保险公司应该保持有限参与的原则,积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政策上,对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险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并写入税法中。
5.2建立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
保险公司应该在有关方面加强与医院的合作,建立起保险公司与医院之间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比如在药品价格的协商以及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帮助地方医院来加强合作。
5.3完善保险机制,推动模式创新
在商业保险参与低保险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无法掌控保险费,对于定点医院难以监控,并且保险公司的支付业务很可能受到政府的干预。[4]]为此,应该进行制度创新,采取层级管理模式,即将低保险分为两个层次:基本保险层次和补充保险层次。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基本保险层次按基金管模式运作,补充保险层次的医保基金按商业化模式运作,由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自负盈亏。[5]
参考文献:
[1]夏莉艳.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问题研究[J].经济纵横,2006;(01).
[2]关于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的函保监厅函[2005].152号,2005.8.19.
[3]邹龙.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现状与思考[J].金融经济,2009,(10):117~118.
[4]李留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化保险运作模式探讨[J].投资于理财(理论版),2007,(05).
[5]姚俊.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位、模式与路径研究[J].农村经济,2008,(7):99~101.
论文摘要:对吉林省农村保障与农民消费的现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阐述了吉林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农民消费下降的主要原因,同时对于如何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提高农民消费给出了对策与建议。
近年来,我国的投资增长过快,使得国内产能过剩,无效供给增加,资源环境压力增大,从而导致经济波动增强。在当前的国际经济环境下,中国经济的发展只能靠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增加消费以拉动内需便成为稳定经济增长的务实之举,因此,启动消费,扩大内需将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尽管中央银行多次降低利率,但国内居民消费需求依然增长缓慢,居民的储蓄却节节攀升,究其根本的原因是我国特别是农村还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在消费时还存在着后顾之忧。中国作为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业的比重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吉林省作为中国的农业大省,启动农民的消费对吉林省经济的全局发展起着十分关键性的作用。
一、吉林省农村杜会保障现状
1.农村养老保险。吉林省从1993年在部分县市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贯彻执行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在最初的几年里,由于地区发展不平衡,存在投保人数增长缓慢等问题,总体上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明显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2005年初随着进城农民工的增多,吉林省从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出发,明确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参保并履行缴费义务后,可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至2009年底全省各地己全部出台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但是到目前为止保险人数增长乏力,后期还有大量工作需要落实。
2农村医疗保障。吉林省自2003年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2007年在全省全面展开,使全省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有所缓解。2009年,吉林省的新农合制度建设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新农合管理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迈进,参合农民住院报销封顶线,由3万元提高到4万元,有的县(市、区)提高到了5万元。由于各级政府的财力状况和农民收入增长有限,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及农民个人筹资水平都有一定困难。
3.农村社会救助。目前,我省农村社会救助包括传统的救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济。救助对象为农村的五保户、困难户和其他生活困难群体。截至2008年9月底,我省共有农村贫困人口100万左右,农村低保年标准为767元,不足农民人均收入的五分之一,救助标准低,低保对象生活仍很困难。
二、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农民参保意识淡薄。由于传统的家庭养老的习惯,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意识不足。
2.原有农村养老保险属完全储蓄型模式,缺乏必要的保障和激励机制。随着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资金积累越来越多,以县为单位的分散管理形式不仅会增加基金被挤占挪用的风险,而且,投资形式单一,缺乏保值增值有效途径,特别是难以抵御通货膨胀的侵蚀,必然使养老保险基金“缩水”,未来保障能力大打折扣。因此,农村养老保险受人们对通货膨胀预期的影响,在通货膨胀率较高而增值能力较差的情况下,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降低,退保现象增加。
3.农民实际收入水平不高,用于养老保障能力有限。近年来,我省粮食产量增加,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较快,但纯收入按可比价格计算,实际增长幅度较小。农民的现金收入用于购买生活必需品和购置生产资料后所剩无几。
4.我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低,对农民养老保险没有负担能力。我省自2004年免征农业税以来,村级的收入只有财政的转移支付,村办企业寥寥无几。全省大多数村集体,除去用于社会优抚、社会救助和维持自身运转外,几乎没有能力为养老保险提供资金补充,集体经济组织很难担当起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所应扮演的角色。
三、吉林省农村消费支出现状
1.消费能力与消费结构层次低。在吉林省居民消费结构中 ,恩格尔系数较高。如2009年吉林省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40. 0%,这说明在食物消费方面吉林省农村居民消费比重较大。由于农民收入有限,农村发展落后,没有相应的消费场所与服务,使得农民用于教育,服务,娱乐等方面消费比例很低。
2.消费心理谨慎。吉林省农村居民的收入状况偏低,为了躲避风险,大多数农村居民都是把收入攒起来,同时受传统消费观念和习惯的影响,以及对未来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农民的消费心理普遍较为谨慎。在农村,许多农民保持“量入为出”的勤俭节约型消费传统。
四、吉林省农村消费支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农民收入水平的约束。收入是消费的基础,吉林省所在的东北地区在解放后曾一度成为全国最富有的地区。但改革开放后东部经济迅速发展起来,东北逐渐失去领军地位,现在甚至已成为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收入的不足严重制约着生活消费水平。
2.传统消费心理与消费习惯的制约。中国农民自古就有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而且中国人历来就有先储蓄后消费的习惯,在农村地区尤为明显,这些严重制约着农村居民消费水平。
3.农村基础设施和薄弱,限制农村消费。我国农村基础设施薄弱,消费条件不健全。农民购物难、饮水难、行路难、上网难等问题突出,严重制约了农村消费。
4.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限制农村消费。目前我省农村社会的保障制度还相当薄弱。统计数字表明,我省农村社会保障率仅有3%,养老、医疗、子女入学、住房等问题时刻困扰着农民,影响农民的消费能力。
五、相关建议措施
1.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措施及建议
(1)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本着鼓励参保、多缴多得的原则,对参保人给予适当缴费补助。可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模式,个人账户养老金为账户存储额除以计发月数,基础养老金由国家和各级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基础养老金要适当调整,个人账户可转移、可继承、可衔接。
(2)完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要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坚持大病住院保障为主、兼顾门诊医疗保障。重点是各级政府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科学调整补偿方案,提高报销起付段和报销补偿比例,扩大门诊大额慢性病补偿病种和补偿比例。抓紧门诊家庭账户向门诊统筹过度。搞好新农合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帮助农村困难群体解决看病难问题。
(3)完善农村救助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地方政府职责,足额落实资金,合理掌握标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解决好农村居民最低保障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困难问题,提高他们的补助标准。全面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确保供养水平达到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完善农村受灾群众救助制度,落实好军烈属和伤残病退伍军人等优抚政策,要大力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贩灾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加大农村社会福利设施建设。
(4)增加投入,保障支撑能力。与城镇相比,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还远远不够。为此,各级政府要把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补助力度,不断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配置,不断向农业、农村和农民倾斜,从而加速农村经济发展,尽快提高农村富裕程度和农民生活水平。当前应重点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方面投入。
(5)强化宣传,提升对农村社会保障认识。社会保障意识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前提和基础。各级政府和组织也要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和手段,改变农民的陈旧观念,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全面提高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意识。
(6)从长期来看社会保障的支出来源于经济的发展成果,经济的发展在于人力资本的投入,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从根本上来讲应该加强教育的投入,据统计2008年,吉林省在农村教育上的各种投入有35亿元之多,在未来的几年内应继续加大投入力度。
2.促进农民消费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建议
(1)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充分挖掘农业内部的增收潜力。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各级财政设立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创新和推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并开展政策性信用担保试点。通过财政贴息、投资参股等形式扶持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加快发展农村服务业,大幅增加农业补贴。
(2)增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民扩大生活消费创造必要的基础条件。应抓住农村青壮年返乡的机会,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的投入,继续强化和改善农业物资装备基础,抓好高标准农田基本建设,兴修农村水利,加快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工程建设,解决农村饮水安全、沼气建设及垃圾治理等问题。加强煤气,自来水的覆盖情况,让农民生活无忧。抓好农村水、电、路、气、房建设,既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又能就地就近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增加农民现金收入。
关键词:社会保障 居民消费 储蓄
长期以来,社会保障制度被看作是经济的“内在稳定器”和“减震阀”,发挥着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同时,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网络,增进国民整体福利水平还被认为可以改变居民的收入预期和消费行为,进而对经济发展起到相应的刺激作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正由点到面逐步展开,由城乡分割向城乡统筹转变。这种变化和发展必然会使居民消费和储蓄行为呈现出新的特征,给学者提供更大的研究空间。因此,有必要对社会保障和消费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
理论文献中的社会保障与消费
(一)经典理论文献中的社会保障与消费
在西方经典理论文献中,涉及社会保障与消费之间关系的理论主要有绝对收入假说、生命周期理论、永久收入理论和预防性储蓄理论。1936年,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中,Keynes表述了通过社会保障体系将收入由边际消费倾向较低的高收入者转移给边际消费倾向较高的低收入者,会提升社会总体消费水平的观点。20世纪50年代,Modiglian的生命周期假说和M.Friedman的永久收入消费理论基本上同时发展起来。前者以在一生中平滑消费来解释居民消费和储蓄行为,认为社会保障体系越完善、水平越高,人们的储蓄意愿也就越弱,消费率就会越高。后者则将社会保障视作永久收入,并以此为基础,推断以增进社会整体福利水平来改变居民收入预期进而影响居民消费,要比减免税收等暂时性的措施效果要好。1968年,Leland提出预防性储蓄理论,认为社会保障具有社会保险方面的功能,可降低居民或家庭对未来收入和支出的不确定性,进而减少谨慎性储蓄,主动扩大消费。
(二)后续理论文献中的社会保障与消费
尽管各种学说构建研究框架的假设、分析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大都得出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与居民消费之间呈现出正相关关系的结论,但西方也有学者对此观点持谨慎态度。1974年,哈佛大学教授Martin Feldstein发表了论文《社会保障,引致退休,资本积累》,提出了社会保障的“资产替代效应”与“引致退休效应”。“资产替代效应”是一种“挤出储蓄”的力量,而“引致退休效应”则会迫使人们为退休时期的延长进行更多的储蓄。他认为社会保障体系对储蓄和消费的影响将取决于“资产替代效应”与“引致退休效应”的净效应。
经验文献中的社会保障与消费
(一)得出正相关结论的经验研究
在提出了“资产替代效应”与“引致退休效应”后,Feldstein还以美国1929年至1971年的数据对此观点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美国的现收现付公共养老金计划使储蓄降低了大约50%,显然在美国“资产替代效应”大于“引致退休效应”。1994年,Jonathan Gruber对失业保险和消费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他研究的方法十分独特,分别考察了有失业保险和没有失业保险两种条件下失业期间消费的下降情况。根据他的研究,如果没有失业保险,失业期间消费将下降21%,如果有失业保险,消费仅下降7%。1999年,Ndikumana与Allene利用67个国家七个年份的截面数据,对收入分配和消费规模进行了回归分析,结果发现收入分配均等程度较高的国家,经济增长率和消费总水平也相对较高。而社会保障本身就具有重要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通过社会保障体系转移收入,有利于提高消费。2005年Wouter Zant在荷兰所做的研究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
(二)得出负相关结论的经验研究
1965年,Phillip Cagan利用1958-1959年消费者联盟中15000位会员的数据来分析养老金对储蓄的影响,发现参加养老金计划会唤起人们的退休欲望,从而增加储蓄,减少消费。1975年,Blinder运用美国1949-1972年的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得出了收入分配调整对居民总消费需求没有显著影响的结论,这也就意味着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缩小收入差距,进而提高消费水平的渠道在这一时期并不顺畅。
综上所述,国外学术界对于社会保障与消费之间关系的研究仍是在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虽然主流观点倾向于社会保障对居民消费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并未取得结论上的完全一致。这一方面源于模型的框架、解释变量的选用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另一方面则是源于各国社会保障体系本身存在着重大差异。
我国关于社会保障与消费之间关系的研究
1999年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分水岭,而关于社会保障与我国居民消费之间关系的研究也自1999年分为两个阶段,具体如下:1999年之前,学者们大多以绝对收入假说、生命周期和持久收入假说为理论框架,1999年之后,学者们一般以预防性储蓄理论为研究基础。1994年,臧旭恒考察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居民消费行为,认为居民消费和传统福利保障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1999年,赵新安、程义全对我国城镇居民消费倾向的变化和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的变化进行了分析,发现二者的变动趋势基本一致。总体来说,这个时期研究的内容相对简单、直观。1999年,宋铮对1985-1997年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认为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是影响中国居民储蓄的最主要因素,而要想启动居民消费,首先要启动居民未来的收入预期。2000年,龙志和、周浩明基于预防性储蓄理论,对1991-1998年我国居民的储蓄行为进行分析。结果显示这九年间,居民储蓄的预防性动机明显,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越大,储蓄的规模也就越大,消费也会随之萎缩。这两项研究均从谨慎性储蓄的角度肯定了社会保障对消费的积极影响。2006年,韩冰等利用2002年全国各地区消费和收入的横截面数据,得出了社会保障支出与居民消费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171125,仅排在居民可支配收入这一影响因素之后。
除了对全国的情况进行分析外,学者们也考虑到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二元性,做了具有针对性的研究。2001年,王丽娜通过对比分析,发现在我国农村地区,由于传统福利被打破而新的社保体系还远不完善,农村居民消费占居民消费的比重从1978年的62.1%下降到2001年的50.1%。2004年,冉净斐以2000年和2001年全国农村住户的调查数据为依据,得出了农村社会医疗保险有利于增加农村居民即期消费的结论。2007年,陶纪坤指出,农村居民收入偏低是制约我国农村市场消费潜力的主要因素,而农村社保网络的建立与完善可以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消费。
虽然大多数研究都肯定了社会保障对消费的促进作用,但也有学者对此表示了不同看法。如赵卫华(2004)、杨天宇和王小婷(2007)。他们均认为在我国,社会保障的“引致退休效应”要大于“资产替代效应”,因此社会保障对消费的净效应应该是负的。
我国关于社会保障与消费之间关系研究的不足
最近二十多年,发达国家对社会保障和消费的理论研究又有了新的进展,给我国相关研究提供了模版和范例。而我国不同于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模式、体制改革背景也要求我国学者不能照搬国外的理论,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研究。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与消费之间关系的研究长期处在学习和探索阶段,存在着一些不足和薄弱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新兴消费理论在国内的适应性研究
20世纪80年代末,缓冲库存储蓄理论和目标储蓄理论相继出现,把收入冲击、流动性约束、目标性消费等因素纳入分析框架内,这不仅丰富了储蓄理论,也延展了社会保障与消费之间关系的研究,但国内的相关研究较少。2002年,朱国林等曾经从生存性消费、遗赠储蓄和预防性储蓄动机出发,建立了一个研究消费的理论框架,但这三大动机和目标性消费动机在内涵上有不小的差距。因些可以说,国内对预设消费目标和流动性约束条件下社会保障影响消费的机理分析还很不成熟,并且也缺乏这方面的实证研究。
(二)社会保障与农村居民消费研究
从1991年到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快速增长,由708.6元增加到4760.62元,农村市场也就自然而然的被看作是危机之际拉动内需的主要力量。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网络,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也就具有了特殊的意义。2010年的中央财政预算,已经把农村社会保障作为拉动内需、保障民生的重点来投入,中央财政安排的农村低保、新农合、农村医疗救助等方面的补贴资金有较大幅度增加,也为新农保试点预留了资金。但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关于农村社会保障与农村居民消费之间关系的研究相对滞后。到目前为止,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仍在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中,也缺乏对农村低保、新农合、农村医疗救助等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障方式影响农村居民消费的比较研究。
(三)社会保障对不同收入阶层居民消费的影响研究
伴随着改革开放,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急剧扩大。2006年,世界银行认定中国的基尼系数达到了0.47,越过了0.4的警戒线。而在理论研究中,收入增长和收入分配对消费的影响并未达成一致。Keynes的经典理论认为在收入增长的过程中边际消费倾向递减,但炫耀性消费理论却给出了边际消费倾向递增的消费函数(Walther,2004)。因此,对社会保障与我国各阶层消费之间的关系也不能一概而论。但由于社会阶层的界定比较复杂、各阶层社会保障数据可得性也较差,国内不论是运用时间序列数据展开的长期研究,还是利用截面数据进行的短期研究都比较薄弱。
参考文献:
1.Wouter Zant.Social security wealth and aggregate consumption:An extended life-cycle model estimate for the Netherlands[J]. De Economist,2005
2.Levchenko A. Financial Liberalization and Consumption Volatility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J].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Staff Papers, 2005,(2)
3.Feldstein.Social Security, Induced Retried and Aggregate Capital Formation[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74,(82)
4.Cagan, Phillip. The Effect of Pension Plans on Aggregate Saving:Evidencefrom a Sample Survey[M].New York:Columbia Univ. Press,1965
5.臧旭恒.中国消费函数分析[M].上海三联书店,1994
6.宋铮.中国居民储蓄行为研究[J].金融研究,1999(6)
7.冉净斐.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消费需求增长的关系研究[J].南方经济,2004(2)
8.陶纪坤.论农村社会保障与扩大内需的关系[J].当代经济管理,2007(3)
【关键词】失独家庭;养老;社会保障
一、我国农村失独家庭的养老困境
鉴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原因,农村失独家庭所面对的养老风险较之城市更为严峻。
(一)经济性风险。目前农村家庭经济生活的来源除了土地经营权收益外,主要是成年子女进城务工收入,对于失去独生子女的农村家庭来说无疑失去了最为重要稳定的养老经济收入保障。"随着城镇化的发展,耕地必将大范围减少,对于失去土地经营权的失独家庭来说无疑是更为严峻经济的风险"[1]。
(二)精神性风险。在注重传统文化氛围的农村地区,"每逢佳节倍思亲"的精神痛楚将严重影响失独父母的精神以及身体健康。对于在城镇化过程中失去土地的失独父母来说,能否独立适应城镇非农生活,融入城镇文化也将面临巨大的压力。
(三)生活照料风险。农村地区医疗设施落后,医护人员缺乏,护理知识偏重于家庭式传统治疗方式,除膝下无儿的心灵孤单以外,他们还将承受生活不便自理带来的痛苦。
二、我国农村失独家庭社会保障体系现状
(一)我国农村失独家庭扶助政策在部分地区的实践
2007年,中国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在全国开展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一定金额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但在具体实践中,对于扶助金及扶助措施各地标准则不相同。以部分城市试点措施为例来看,以重庆市为例,凡符合失独家庭条件的,家庭中凡母亲年满49周岁,父母均可每人每年领取3120元特别扶助金,除物质关怀外,还将加大心灵慰藉方面的措施。此外,独生子女残疾家庭父母也可领取每人每年2760元特别扶助金。其中,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可领取1560元奖励扶助金。在扶助力度最大的陕西地区,该省人口计生委出台政策,提高失独家庭扶助标准,失独农村家庭一次性补助2万元,城镇家庭3万元.
(二)我国农村失独家庭社会保障体系的不足
1.物质补偿方面,首先缺乏针对性,虽然农村地区经济落后于城镇,生活消费水平偏低,但是农村失独家庭老人没有城镇居民享有的退休金及其他退休保障福利,目前农村失独家庭所能获得的各项社会保障中却缺乏针对农村地区特殊情况的保障性措施,甚至反而低于城镇失独家庭扶助金标准;其次是保障标准层次低,尚未建立起城乡统一的、规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再次,监管体系不健全,资金管理缺乏程序规范,无法保障养老金足额发放,执行到位与否也缺乏监管;最后是立法不完善,具体执行及执行规定标准不明确,规定中"必要的帮助"究竟是什么样的标准且如何实施并没有明确说明。
2.非物质性扶助方面,非物质福利一般以设立养老院福利中心的方式进行,扶助措施单一,保障体系不健全,由政府出资或民间出资成立的养老院及心灵家园工程已在试点过程中,但在农村地区这种社区性的服务体系尚未建立,养老院及各类福利中心大范围缺失,使得农村失独家庭老人在独自生活过程中缺乏生活照顾及心灵慰籍。且福利机构设置缺乏因地制宜性,我国大多数社会福利院设置并不符合农村地区特殊请况,
三、完善我国农村失独家庭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议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都是要充分以立法为保障,"通过国家立法实行强制和互济,政府依法进行组织和实施社会保障的各个项目,因此,政府在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中应该遵循'立法先行'的原则"[2],建立起专门针对农村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农村失独家庭养老保险基金及五保供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及实施条例。
(一)建立完备的法律保障
我国农村失独家庭养老保障缺乏明确的立法保障,应当
对各项既有法律政策予以规范,对缺乏针对性的专门领域完善立法。第一,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基础上予以细化,根据农村地区特殊需求明确"必要帮助"的具体救助标准。第二,要使"五保"政策落到实处,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自1999年10月起施行,所确定的能够享受低保待遇的人仅限于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这就将农村地区排除在外,应当详尽立法以确定一个最低保障标准及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规范,尽快建立一个城乡统一的保障标准。最后,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制体系建设,将农村失独家庭的养老纳入其中,为政府扶助、社会救助及社区资助三大保障措施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和保障。"[3]
(二)明确政府扶助职责
第一,加大政府财政对农村地区失独家庭养老保障的投入。补贴农村失独家庭专项养老保险,为改善农村医疗加大投入人力及物力支持。第二,对相关政策制定、财政总支出去向、费用发放等管理到位,建立监管问责机制,确保各项保障政策依法实施。第三,建立农村失独家庭社会服务事业制度,"政府还应加大养老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鼓励社会兴办养老院和老年公寓。同时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关心养老院的建设,形成政府补贴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多元化集资建设养老院的格局"[4]。
(三)建立社区自助服务体系
为了弥补集中安置的不足,可以建立多种模式的社区自助服务体系。第一,应当以农村失独老人寻求到心理安定为主要考量,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应当积极组织社区活动,尽量让其在熟悉的环境中建立自由社区自助体系,成立专门的老年活动中心,增加社区服务乐趣。第二,由政府补贴资金建立日托制的"托老中心",白天在中心活动,晚上回家休息。第三,提供上门服务。这项服务可以借鉴美国的相似经验,由政府财政出钱,派家庭保健护士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参考文献
[1] 郎文平.失独家庭的养老风险及规避建议[J].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2,(33):128.
[2] 杨秀英.论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职责[A].科学发展与社会责任--第五届沈阳科学学术年会论文集[C].2008,1540.
论文关键词:农村;家庭养老;社会养老;保障;机制;建设
一、当前我国农村家庭养老的现状分析
随着新经济时代的到来,我国农村社会和农民家庭经济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家庭养老作为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传统的家庭养老观念也随之发生转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老龄化步伐加快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有关数据显示,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农村老龄化步伐日益加快。目前,全国农村老年人口近6000万.老年人口正以每年3.2%的速度递增。预计到2050年,全国老年人口将增到4.12亿,这些老年人大部分居住在农村。而农村家庭规模的逐步小型化使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负担更为沉重。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家庭3.4837亿户,家庭总人口为11.9839人,平均每个家庭的人口为3.44人,比1990年人口普查数3.96人减少了0.52人。换言之,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我国一对夫妻平均要赡养4个老人,抚养1个或2个孩子,因此传统的完全依靠家庭养老的方式难以应对农村老龄化所带来的压力与负担。
2.农村人口流动频繁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以及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给人口迁移带来的推动力,农村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导致农村老年人与子女生活的空间和时间上的分离,相互之问的情感沟通和交流相对疏远,子女对老年人生活方面的照料和经济方面的帮助相对减少,老年人起居、饮食、医疗、娱乐等方面缺乏必要的关心与照顾,这也就导致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单一的家庭养老模式的可行性基础受到了冲击。同时在日益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思想对传统的勤俭持家和敬老养老的伦理道德习俗产生很大的影响,许多农村老人生育防老的梦想被打破,企求生儿育女以保证老年时完全依靠儿女提供生活照顾的养老设计变成失望,农村家庭养老模式陷于实际的困境之中。
3.农村医疗问题突出 随着农村的实施,农村集体经济基础受到冲击,许多农村合作医疗机制解体。农民尤其是农村老人看病难、买药难、住院难成为农村医疗的主要问题。据调查显示:农民生病因无钱而未就诊的比例,由1985年的4%上升到1999年的24%,在贫困地区,农民患病未就医的达到72%,应住院而未住院的89.2%;因无钱支付医药费,农村中因病致贫、返贫的农民一般占贫困户的30%一40%,有的地方高达60%以上。而农村老人又是农村生病群体中的高发对象,因此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模式对农村老人的就医爱莫能助。
4.农村贫困形势严峻 根据我国政府2000年划定的贫困线标准(人均收入635元),我国农村仍有4000万人处于绝对贫困状态。相对城区来说,农村相对贫困是普遍存在的,农村家庭养老与城区社会养老的差距更大。因农村家庭贫困,要完全依靠家庭养老必然导致农村老人在经济和物质生活方面陷入困境;同时,把农村养老责任完全推给农村家庭承担,而国家和社会不承担任何对农村老人的关爱和救助责任,无疑有悖于国家应当履行的社会职能与道义。
5.农村老年人需求层次提高 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农村老人们除了需要物质生活的保障和满足,其精神层面的需求也有所提高。农村老人渴望得到更多的社会需要方面的满足,如感情需求表现为老有所爱、老有所为;发展需求表现为老有所乐、老有所亲、老有所学、老有所美;价值需求表现为老有所为、老有所用、老有所成;归宿需求表现为老有善终。然而在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模式中,由于农村老人经济方面的不独立,完全依靠儿女的照顾,在经济、感情、社会交往等方面常常受到儿女的过多干涉,因而无法获得更高标准和多方面的需要的满足,更谈不上完全自由地追求高层次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享受。
二、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制度,保障农村老年人能按月领取到或多或少的生活补助或退休金,享受到合作医疗等诸多好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现阶段农村家庭的生活负担。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本身就是对农民的扶贫济困。
2.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但计划生育工作却与农村传统的养儿防老、重男轻女等思想产生一定的冲突。我国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之所以在某些地区执行得不甚顺利,其原因之一就是农村养儿防老仍然是一种现实需求。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能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终有所靠等问题,“有助于减轻农民的养儿防老思想,从而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
3.有利于深化农村改革 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有利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农村老年人有了一定的社会保障金作为生活资金的来源,减轻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有利于解放土地和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同时,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有利于户籍制度变迁。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之区别的户籍制度变迁就因为土地问题而难以得到更有效的推行,农业户口与分得的田土相挂钩,较多农民即使不在农村生活或工作,也不愿意放弃在农村的土地。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老年时的生活保障问题和退休后土地转让的各种顾虑,促进了户籍制度变迁,也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
4.有利于实现国家对农村老人的社会关怀
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构成的是家庭养老或亲情养老,国家和社会对农村老年人口没有承担直接或实质的责任与义务,许多地方农村老人七、八十岁时也必须为国家缴纳“终身”农业税,而没有实现减免。高龄老人早已丧失劳动能力,整个经济来源全靠家庭成员提供,每年还要与青壮年一样缴纳各种税费,实在不堪重负,既不通情,也不达理,让人难于理解。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政府和社会对农村老年人给予必要的生活援助与扶持,不管投入的资源有多少,至少还是实现了政府对农村老年人的社会关怀,以及对农村老年人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三、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建设的主要途径
1.加快户籍制度变迁,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支持 加快户籍制度变迁,消除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性障碍,打破限制人口流动的城乡封闭格局,允许农村人口合理、稳定、有序流动,通过让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打工,增加农民收入,从而使农民能够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稳固的资金来源。尽可能地降低户口迁移限制,实行身份登记制度,免去其在农村未种责任田的部分农业税,使外出人员变成真正的“城里人”,防止回流农村,真正减少农村人口,加快人口城市化。
同时,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支持,如抓好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加大与农民收入息息相关的中小型农业基础设施、节水灌溉等公共设施建设的投入,逐步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机制、农业支持保护机制、农业科技服务机制等,推进农业的现代化、企业化、市场化,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收入,也就直接或间接地夯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物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