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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29 09:22:5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法治文化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法治文化论文

篇(1)

关键词:传统法治文化;作用分析;法治建设

本世纪初的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深刻的法治现代化革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目标。

1传统法律文化包含很多优秀成分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无讼”价值观下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亲亲相容隐”的人伦主义;“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的“集体主义本位”;“为政在人”的人治观;“亲民”的政治道德观;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素养;古代行政立法、监察制度及廉政建设及历史上“变法”的经验等等,这些都包含着符合现代法治的成分,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

2中国法治建设离不开传统法律文化

2.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许多先进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实现法律的妥当性价值,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传统法律文化中这样的内容还有很多,它们都是我们当前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现成的本土资源,西方学者庞德曾说过,中国在寻求“现代的”法律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西方学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见,对于这些优秀的遗产,我们更没有理由不继承。

2.2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不能割裂历史传统。文化建设不是一项空中楼阁的事业,文化自身有历史延续性的特点,任何一国文化的发展都是在既有的历史文化的基础上进行的,今天的一切与历史传统都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文化的发展决不能割裂历史,不能完全摆脱传统。

2.3移植的法律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任何外来文化进入一个国家之后都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才能被消化、吸收,从历史上看,中国对印度佛教的改造,日本、韩国对从中国传入的儒家文化、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这种改造是对外来文化进行过滤、吸收和选择的过程,如果没有这个过程,一种文化是不可能轻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种文明里的。

对于所谓的“本土化”,按照学者的解释,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质而发展”,还指“与本国(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密切相结合。”其主要原因是只有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才能使民众对移植的法律产生亲和力,便于民众接纳,减少推行的阻力。

3法治建设中要利用好传统法律文化

3.1仔细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容庞杂、良莠不齐,其中包含着许多优秀成分的同时还包含着更多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已被时代抛弃的糟粕,因此,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时,必须仔细地鉴别。对于其中的专制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泛刑事主义等明显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应毫不犹豫地予以抛弃,对于其中含有的优秀成分,亦必须仔细鉴别,巧妙合理地予以运用。

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我们曾有过许多失误,将精华当作糟粕予以抛弃及将糟粕当作精华而奉行的错误都曾犯过。前者如近代第一代法律家在对待传统“混合法”的态度方面,“混合法”本来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遗产,但是近代第一批法律家在西方“三权分立”思想影响下,却认为法官“援引比附”(即适用和创造判例)是司法干预立法事务,有悖原则,故对“判例法”采取否定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法律制度向大陆成文法系一边倒的形势。后者如从建国至今,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义”仍被许多人所奉行,将法律视为无产阶级“刀把子”的观念仍大有市场,针对社会治安的状况,隔一段时间就在全国或国内部分地区推行的“严打”竟成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常规的手段。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利于人民群众现代法治意识与观念的培养。所有以上这些失误,都反映了我们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认识的浮浅与幼稚。

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还应对传统法律文化中一些契合现代西方法律发展趋势,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西方法律的弊端而被一些西方学者推崇的内容保持冷静的头脑和审慎的态度。因为中国的情况不同于西方,中国与西方处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面临着不同的情况,在西方要避免的一些东西有时反而是我们必须学习的对象。

篇(2)

论文摘要:马克思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现代法治是人类文明综合发展的产物,一个国家能否顺利走向法治,在相当程度上受其历史文化的影响。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视法律的,且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张。但其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意义的。

引言

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本文首先探讨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1. 1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1. 2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

1. 3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1. 4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1. 5 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

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 治国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

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2. 1 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2. 2 法家强调法的强制性

法家非常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2. 3 法家重视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2. 4 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2. 5 法家强调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家认为,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

从上面论述的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观准则;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反对法律频频变更等等,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但从实质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所以,在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法家思想的负面消极影响

法家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视法律的,对法律的研究也颇有成效。当代美国学者皮文睿高度概括了“形式的、浅度的”法治概念,即统治者的权力不是任意运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的,其对立面是人治。基于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我们应该可以说,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上述这种“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即法家重视法律规则,强调法律应在政治和社会中高度规范化的运行,注重以“法”治理国家。但是,现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实质的、深度的”法治,它是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人权概念相辅相成的。可见,法家的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 1 现代法治讲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则强调君权至上

法律至上,即为“任何个人与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权威。”①法律至上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理应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与个人。法家君权至上的思想与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调和的。权力至上与法律至上是两种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个人权力为权威,赋予最高权力以最高和最终的支配力;而后者则以法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无论在价值取向或实际选择上都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绝无调和的可能。

3. 2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则无权利平等观念

权利平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个别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才能实现法律至上与法的统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认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关于“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主张。我们不能因此过高地评价它的平等意义。首先,这种主张没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范围内。其次,从法家人物的有关言论看,其主张的真实含义,是贵族犯法和庶民一样给以刑罚处罚。

3. 3 现代法治讲求权力制约,而法家则倡导极端的君主专制

权力制约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而法家倡导的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与现代法治的权力制约理论是不能相容的。民主与专制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从来都是与民主连在一起的。而专制制度从根本上讲,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论是一套以维护君权为核心,为君主谋富国强兵、长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论,其最大特点在于肯定君主的绝对权力。这种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很难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

3. 4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义务为本位的

权利本位是指,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权利本位文化的实质,是个人权力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自主关系。而法家之所以强调法律普及是为了使“民莫敢为非”①。也就是说,法家讲法律普及目的在于使民众“配合”君主的专制统治,即韩非所言“以法教心”②。法家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的法治是刑法,其从来不为民众设定任何权利,民众从来只有服从的义务。这些都是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权利本位相矛盾的。

4、结语

我们要用历史观去理解法家思想,其所反映的是当时与正在没落的封贵族和奴隶主贵族阶级相对的新型地主 阶级的立场,具有进步和革新意义。本文第二部分已分析,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法家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对以“法”治国的推崇,尤其是其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对推动社会进步有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有不能相容之处。从根本上讲,现代法治与法家思想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系统中的理念和制度。法家思想的根本特点,在于把法看作实施君主之治的“帝王之具”,此与现代法治保护人权,约束权力的精神正好相反。从这个层次上讲,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不能与现代法治相比的。所以,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正视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现代法治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中国法制改革学术讨论会发言摘要》载于《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第12页。

2.张国华著《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4.任建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法律出版社,1996.

篇(3)

在现阶段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其项目内容的构建应该在满足高校实际发展状况的基础上,强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需求,将高校稳定发展作为基础,从而实现和谐、稳定校园环境的构建。同时在教育体系优化创新的同时,也应该对高校法治文化的建设进行系统性的分析,通过对校园文化的建设,充分彰显出校园文化建设中的法治精神,从而为其价值能力的提升提供稳定支持[1]。同时,通过高校法治文化教育体系的优化创新,可以实现高校自身运行状态与实际需求的充分结合,并在分析高校法治文化的基础上,保证文化教育体系核心价值。在我国现阶段高校法治教育活动构建的过程中,高校应该制定系统化的法律制度管理规章制度。

二、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现状分析

(一)法治教育工作管理模式缺乏创新性

通过对现阶段高校法治教育体系构建现状的分析可以发现,高校法治环境下的教学方式,考核方式以及师资队伍的建设都不能充分满足社会及高校发展的基本需求,主要是由于相关制度的建立缺乏创新性的模式,导致师资队伍的建设机制有待加强,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管模式缺乏创新性的理念。同时,在现阶段高校法治教育工作构建的过程中,其基本的教育模式仍然采用原有的社会结构,导致一些管理制度的设计缺乏针对性。而且,由于社会环境的变化,当代社会中独生子女占据较大部分,而且,贫困学生的比例也相对增加,很多学生在高校环境中受到生活环境的影响,会形成不良风气,更为严重的还会造成学生心理问题的出现。因此,在现阶段高校法治教育体系构建的环境下,应该构建创新性的运行模式,并通过对学生实际需求的分析,使学生了解并掌握规范性的法律内容,从而实现动态化教育体系的创新及优化,并在真正意义上为教育体系的优化提供依据。

(二)教学方法单一导致教学效果不佳

对于现阶段的高校法律教育基础而言,在传统教学模式构建中,其教学模式只是局限于灌输思维的环境中,虽然在很多院校法治体系构建的过程中,提倡多元化的教学模式,但是,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其教学效果相对较差,而且,学生在学习中,只是采用死记硬背的方式应付考试,教师也是在该种环境下,照本宣科,从而为法治教育环境的构建造成了制约。同时,在很多高校教育体系优化的过程中,应该采用大班式的教学体系,导致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沟通相对较少,从而为教育体系的优化及教学目的的提升造成了严重制约[2]。

(三)教育考评价值的单一性

通过对高校法治教育考核基数的分析可以发现,高校评估体系的体系往往会采用简单的笔试模式,虽然这种评价标准的效果较为重要,但是,在法治教育环境下,如果只是采用笔试的评估方法,教育工作者会过分的强调应试教育的功能性,从而严重限制了学生发散思维的形式,使学生失去主动思考的意识,并在最终程度上为学生综合素养的提升造成制约。因此,在现阶段教育体系优化及发展的环境下,应该通过考评方式的综合性分析,构建多元化的评价模式,从而为高校评估方式的确立及优化设计提供稳定支持[3]。

三、高校法治教育改革方式的优化设计

(一)构建创新性高校法治教育运行的创新机制

在现阶段高校法治教育运行机制构建的环境下,教育体系的优化应该遵守系统性、科学性及实效性的操作原则。其中的系统性原则主要是在高校法治运行中,应该将系统性作为基础,充分考虑到整体与部分、结构与功能以及自我及环境的综合性分析,全面强调高校运行环境中,法治原则构建的目的及阶段性原则,从而为教育体系的优化及发展提供稳定支持。实效性主要是指法治运行机制的可操作性,并在实践项目可行性确立的同时,构建可靠性、系统性的创新结果。对于高校法治教育运行工作的实效性而言,其实质工作体系的构建应该充分保证项目设计的功能性及吻合性,提高依法治校内容设计的核心性。通过对高校组织运行教师教育环节而言,其项目内容的设计包含了科学化的运行前提,其项目管理内容的设计包含了领导管理机制、教师队伍建设以及项目协调机制,同时,在组织机制优化及工作明确的基础上,也应该进行任务分解组成部分的分析,明确各个部门的法律关系,从而为高校法治环境的营造提供稳定依据。与此同时,在领导管理体系运行模式构建的基础上,也应该制定科学化的法治教育目标,通过方法及途径的优化分析,进行科学化教育体系的创新,实现资金保障及资源的稳定运用。

(二)构建丰富性的课堂教学机制

对于现阶段高校法治教育内容而言,其项目课程的设计主要是以课堂教学作为基础,将课堂教学作为法治教学中重点,从而为课堂学习方式的设计及学生法律知识的培养提供良好依据,因此可以发现,在现阶段教学环境发展的程中,课堂教学的效果对提高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会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所以,在教育优化及创新的过程中,应该做到以下几点内容:第一,构建“诊所式”的教育方式,对于“法律诊所教育”而言,又被称之为临床法学教育,是美国借鉴医学院临床实践的方法,通过案例教学方式的演绎而形成的一种教学方式,这种方式也就是所谓的现场模拟案件教学,通过案例教学可以使学生在整个环境中得到亲身的体验,并通过角色的扮演激发学生的潜在能力,使学生在实践的同时掌握很多专业性的法律知识。同时,在这种教学环境下,也可以逐渐改变传统教育内容的限制,实现教师与学生的主动交流,改变传统灌输性的思维模式,从而为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提升提供稳定支持。第二,构建媒体教学方式。伴随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信息化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因此,在高校法治教育环境构建的过程中,应该结合网络中的热点进行法律事件的分析,并通过多媒体教学方式的运用,进行视频、图像以及声音的运用,从而呈现出动态化的教育模式,激发学生的法律知识学习兴趣。

(三)构建完善性的教育评价考核机制

在现阶段高校法治教育体系构建的过程中,针对学生的学习现状,需要构建多元化的教育评价方式,并在整个考核环境下做到以下几点内容:第一,采用笔试、口试以及论文等多种方式融合的考试方式,将笔试作为基础,对学生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状况进行分析,将口试考试作为对学生知识掌握状况的分析,并通过论文设计的方式的确立,让学生掌握知识运用的能力,通过这种综合性考评方式的确立及分析,可以构建系统性的评估策略,从而为教育体系的优化及创新发展提供稳定支持。第二,考核题目设计的灵活性。在法治教育体系优化的过程中,相关考评题目的设计应该充分展现其灵活性的特点,并在丰富题目的基础上,使考评方式呈现出灵活化的发展状态。同时,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可以使学生对法律知识进行系统性的理解,并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从而使学生在生活的过程中,形成独立思考的能力,同时也减少学生考试作弊现象的出现。第三,在考核计分中,应该包括笔试、口试以及模拟法庭等,有效减少笔试占有的比例,全面提升法治教育体系的优化及创新性发展。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伴随教育事业的创新发展,在高校法治教育体系优化及改革创新的过程中,高校领导者应该结合学生的实际状况,设计系统性的法治教育体系,将高校的文化建设作为基础,实现法治文化的创新性发展。由于法治教学是高校和谐校园构建的基础,同时也是院校法治文化设计的重点内容,因此,院校管理者应该掌握法治教育体系构建的重要意义,结合当代教育的实际状况,加强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稳定性,从而依法治校提供稳定支持,同时也全面促进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综合发展。

作者:李力 孙楹 单位:华南师范大学党委办校长办 华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李峰.论我国高校法治文化建设[D].安徽农业大学,2011.

篇(4)

论文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源远流长,丰富多彩的,在世界法律文化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可以追溯到我国原始社会的尧舜禹时期,伴随着社会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出现,传统法文化也在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得以产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经几千年积淀而成,在构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应占有重要的地位。本文主要论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渊源,发展过程,以及其所体现的时代价值。并且利用民法方法论的价值分析方法分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求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价值,推进当今司法建设。

早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尧舜禹时期,伴随着社会阶级的分化与国家的出现,传统法文化就在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得以产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显示了其鲜明特色,独树一帜。主要深受中国特殊的国情和文化传统影响,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1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演进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源远流长,丰富多彩的,在世界法律文化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可以追溯到我国原始社会的尧舜禹时期,伴随着社会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出现,传统法文化也在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得以产生。

夏商周三代,在法律的精神方面,确定了“明德慎罚”的原则。要求当时的统治者要张明礼仪道德,加强犯罪预防,一实现理性结合,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这一时期,重视“礼治”,使得礼学文化得到了充分发展,成为“制治之源”。

西周时期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归纳出“礼以遵其志,乐以导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综合为之的法律学说。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文化,形成于战国秦汉时代,成熟于魏晋隋唐,发展演变于宋元明清,具有完整的发展命脉。

汉朝统治者总结了秦朝“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确立了以“德主刑辅”为标志的儒家综合为之的法文化学说。这诠释了法律之学,已经与先秦时期自由研究方法有所不同,它受制于封建纲常礼教,听命于官方的权威说教,基本上是一种官学。唐代是以往各种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在法学上的最大贡献是完善了封建法学体系,使封建行政法学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分支。唐朝开元时期,在《唐律疏议》的基础上,制订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完整的封建行政法典。形成了相互分立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学分支,对后代产生了重大影响。明清之际,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与初步发展,影响到法学建设。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显示了其鲜明特色,独树一帜。主要深受中国特殊的国情和文化传统影响,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2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特点

以宗法家族主义为本位的的伦理法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基本构成因素。在普遍重视伦常观念的中国古代社会,伦理观念形成了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涵的法律关系。之后,随着儒家思想被确立为国家的统治思想开始了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相结合的伦理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是伦理主义的法律文化。以人本主义为基础,以家族为本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宗法伦理为核心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其具体表现是:礼法结合,以礼统法;德刑并用,以德为主;重人治,轻法治;重刑法,轻民法;皇权至上,以言代法。

中国古代社会历史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等级的长期存在和牢不可破。礼就在于通过论证等级秩序和结构的合理性,并使之固定化、永久化,礼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是通过确立“别贵贱,序尊卑”的等级制度来实现的。强化社会政治的等级规范,是礼制的一个重要功能,以此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整合社会的目的。礼不仅是严格的政治等级制度,而且是一种严格的日常行为规范。礼确认王权的特殊地位的合法性,中国古代的思想家非常重视礼在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3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分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因素丰富多彩。如:人治观念、皇权思想,以言代法,封建等级观念,特权思想,司法与行政合一等,这些因素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彻底根除。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许多积极因素并未失去其价值,值得我们继承与发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我们了解中国的国情,深入研究法学理论,挖掘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促进当今法文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1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人文精神

中国文明具有人文性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人文精神,人文精神必然含有对个体人格价值的尊重。他所肯定的是群体而不是个体。个人价值收到了身份,性别,血缘等级的严格限制,个人权利相对于义务是第二位的这是我们认识中国传统文化应当考虑的。人本主义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体现在法律领域,就是主张立法、司法都以民为本。早在两千六百多年前,管仲就明确提出:“下令如流水之原,令顺民心”,“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包拯说:“民者,国之本也”。他主张立法当以便民为本。这种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观念,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并不过时。我们知道,法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产生的需要和利益的表现,同时也是对人们的各种利益和需求进行调整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法以确认、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根本目的,因此,在法律实践中,必须时刻关注和尊重人的需要,既不能无视民众的需要,也不能强迫民众接受他们所不需要的东西。

3.2 礼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在古代中国律多指制度规范,法的价值剥离为礼,于是礼就成为了中国古代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以礼为主,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刚柔相济的管理模式。在实践中,中国古代管理者发现礼治并不是完美无缺.礼治必须得到法治的配合,才能刚柔相济,相得益彰,相辅相成,二者成为中国古代管理的两根支柱。同时强调礼治居于主要地位,是仁治的基础,法治位于次要地位,是以弥补礼治不足。所以,礼是一种“序民”的“度量分界”,是一种所谓“不以规矩不成方圆”的“经纬蹊径”。社会安定,政治稳定,则偏重于礼治;若社会动乱,政治不稳定时偏重于法治。礼治是基础,是前提,礼治必须有法治的配合。礼由氏族社会一般的祭祀习惯,演变为中国古代法的精髓是古代由具有极强血缘关系合为一体的家国相通统治模式的结果,也是数千年立法、司法的实践、选择的结果,“礼”蕴涵的天人合一,重教化,崇尚自然,圆通、和谐的特征,至今闪现理性的光芒。

4 结束语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经几千年积淀而成,在构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需要批判,也要继承,要吸收中国产同法律文化的精华,去其糟粕,我们既要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价值体系的转化,也要警惕西方的文化霸权。这是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的。

参考文献:

[1]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第二版.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1

篇(5)

一、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探索

培育法治文化贵在探索,重在实践。近年来,无锡市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法治江苏建设纲要》精神,积极探索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城市创建工作,突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主题,首力培植法治文化理念,大力开展法治文化建设活动,抓基层、打基础,营造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不断增强法治文化的影响力、渗透力和感染力,法治文化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深入普法,着力培植法治文化理念

紧密结合无锡实际,紧紧围绕"法治无锡"建设目标,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创新形式、扎实推进普法教育,着力培植法治文化理念,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1、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市分别制定了《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的工作意见》和《全市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制定并严格坚持各级理论中心组集体学法、法律讲座、法律知识培训、学法考试、学法情况登记制度等"五项制度",有效规范和推动了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都将法律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保证公务员学法每年不少于40学时,建立全国首个"公务员学法考试日",每年12月4日组织全市公务员进行学法考试。深入持久的普法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法律素质明显提高;依法执法、依法行政的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推进了重大决策管理的民主化、制度化、法治化进程,逐步实现了由注重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深刻转变。

2、突出抓好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根植法治文化思想基础。建立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学校教育大纲,强化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工作制度,确保学校法制教育的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阵地建设,探索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机制。共建各级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63个,社区青少年法制学校215个。通过举办各类法制讲座,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实践活动,不断强化青少年群体的法治意识,根据法治文化思想基础,使其自觉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言行,形成学法守法护法良好习惯,并影响家庭、社会。

3、面向市民大众普法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在认真组织开展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的普法宣传教育的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全民法制教育。在企业中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评活动,引导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合法经营,并依法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强化对外来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全市已建农民工法制学校1135所,对新市民的普法覆盖率达85%以上,有效增强了外来务工人员守法意识和维权意识,同时也大大减少了这一群体的违法犯罪率;以"民主法治示范社区(村)"的创建带动居(村)民的法制教育,"送法下乡"、"法制新风楼"等活动的开展,使群众获得法律知识的渠道多了,居(村)民间的民事纠纷少了,社区(村)法治环境大大改善了。

(二)创新载体,大力开展法治文化建设活动

无锡把建设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工作任务,创新载体,研究和落实各项措施,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法治文化建设活动。在总结以往法治文化建设经验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大力开展法治文化建设活动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开展法治文化建设活动的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任务,活动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全市法治文化建设活动正红红火火地蓬勃开展。

1、大力加强法治文化理论研究。无锡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筹建了法治文化理论研究会,组织落实专门人员,并聘请对文化研究有一定造诣的专家、学者,深层次、多角度、宽领域地开展法治文化的理论研究,探索形成法治文化建设的有效机制。江阴市为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法治文化,加强法治文化产业建设,从根本上解决艺术团剧本的创作、普法教材的开发和推广,20**年2月,正式挂牌成立了"法治文化研发推广中心",聘请了在江阴工作的省级以上的作家、诗人、书法、美术和摄影等协会委员共18人,专门从事法治文化的研究、创作和推广。至今已创作各类法治文化作品2000余件,出版了《和谐的防线》、《失去旋律的青春》等近百万字的法制文学作品,编写了《说法》、《血泪母子会》等法制文艺剧本60余个,法制艺术团深入农村、社区、企业、学校、军营、监所和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地演出200余场,受到普遍赞誉。

2、开展"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创建活动。为以典带面推动法治文化建设,无锡自20**年开始在全市开展"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创建活动。坚持从实际出发,巩固原有的创建成果,在各市(县)区及镇(街道)建设培育了一批各具特色、内容丰富的法治主题公园。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街区、法治书画、图片展示长廊以及各类法治文艺剧团等,去年底命名了首批十个市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带动效应。

3、组织举办中国·无锡"法治建设"论坛。在中国法学会、法制日报社的指导帮助下,自20**年以来,无锡已成功举办两届"法治建设"论坛。今年9月,又将举办以"法治文化"为主题的中国·无锡"法治建设"论坛。通过对法治文化建设的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同时集中开展广场法律咨询、法治文化建设论文征集、法治文化下乡等各类法治文化建设活动,使更多的干部群众受到普法教育,进一步放大了法治文化建设的效应,扩大了法治无锡建设的影响。

4、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文化活动。开展法治文化活动,是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有效载体和重要基础。近年来,无锡注重在市(县)区抓好法治讲座,在镇(街道)办好法治讲坛,经常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各地各部门积极抓好法治文艺活动,创作法治文艺作品,因地制宜地搞好专群结合的法治文艺演出。法治文化创新不断培育出新成果,如宜兴市开辟了11路"法治文化班车";市司法局创办十五年的《法治时空》节目已延伸拓展出《庭审直击》等16个专题法治节目,此外法治文化宣讲教材编写,优秀法治文化短语评选、书画作品展、法治演讲比赛等法治文化活动正在全市上下蓬勃展开。

(三)固本强基,着力强化法治文化建设基础

1、巩固拓展法制宣传教育阵地。近年来,无锡着力规范和加强各类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设立法制宣传教育辅导站82个,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63个。组织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不断加强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在此基础上,积极筹建和完善村、社区法制学校包括新市民法制学校;在各级新闻媒体上普遍开设法制宣传专栏和专题,建立市、区级专门普法网站,充分发挥互联网在法制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2、注重法治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各地积极组建各类法治艺术团、法治文艺演出队、法治文化研究室、法治文化宣讲团、法治文化馆等,筹建了一批法治文化主题公园、法治文化广场等,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各类法治讲坛设施、法治文艺团队和法治文化活动场所,夯实了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础。

3、加强法治文化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十分注重法治文化队伍建设。一方面不断充实普法宣传力量,形成了普法讲师团队、普法联络员队伍及各类法律服务志愿者组成的普法宣传队伍。全市所有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都配备了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另一方面,各地积极培育和扶持文艺骨干及演出人员、理论研究人员以及热心法治文化建设的各类人才,为不断丰富和发展法治文化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

二、当前基层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无锡在推进法治文化建设上作出了许多努力,也取得了一些成绩,获取了一些经验。但与建设法治城市的要求相比,与适应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需要相比,法治文化建设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对法法文化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精髓,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精神支柱和内在动力。法治文化建设是法治城市创建的重要内容,推进法治建设进程,实现法治化目标,必须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但我们基层的一些同志,甚至是少数领导干部对法治文化建设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认为经济发展是硬指标,法治文化建设是软任务,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具体表现在抓法治及法治文化建设的人员配备不足,经费保障不力,工作缺乏规划和指导,推进力度不大,工作成效平平。

2、法治文化建设载体还不多,氛围不够浓厚。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全新的课题,没有多少现成的经验可借鉴。目前主要存在着载体还不多,活动形式简单陈旧,活动内容不够丰富等问题,法治文化建设氛围不够浓厚,其导向作用和影响力不够明显。一种文化一旦被人们所接受,它对人的行为和社会价值取向的影响将在很长时间内产生作用,甚至根深蒂固。要做到这一点,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3、法治文化建设发展不够平衡。近年来,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开展极大地促进了各地的法治建设,法治文化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如江阴市委高度重视法治文化建设,市委常委会专题研究加以推进,市委书记亲赴现场调研指导起了很好的引领作用。江阴的法治文化建设红红火火,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江阴大桥法治文化主题公园、江阴法治文化研发推广中心等在法治文化建设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工作成效十分明显。但调研中也发现个别地方声音不响、动作不大,工作在原地踏步,与先进地区形成极大反差。

三、深入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面对法治文化建设这个全新课题,需要我们在总结提炼中提高,在探索创新中求进。

1、要进一步突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法治城市的灵魂,也是法治文化建设中必须牢牢把握的主题。在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活动中,在法治文化理论研究中,在广泛开展的法治文化建设活动中,都要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治文化建设实践,在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大力加强执法为民和公正执法教育,引导广大执法人员树立依法履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法治文化建设、法治城市创建的先导性、基础性工程来抓,努力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维护法治的良好风尚。

2、要建立起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无锡有着悠久的文化传统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当今无锡正传承创新、大力推进文化建设,向着文化大市的目标迈进。法治文化建设要善于通过文化建设发展这个纽带,主动融入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之中。要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各方参与法治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真正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法治城市创建相符合的法治文化建设长效机制。要建立责任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合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要建立协调机制,发挥好法治文化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掌握动态,督促检查,有序推进;要建立激励保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严格考评奖惩,宣扬和激励创新,推动法治文化建设的深入开展。

篇(6)

    引言

    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本文首先探讨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1. 1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1. 2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

    1. 3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1. 4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1. 5 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

    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 治国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

    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2. 1 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2. 2 法家强调法的强制性

    法家非常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着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2. 3 法家重视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2. 4 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2. 5 法家强调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家认为,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

    从上面论述的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观准则;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反对法律频频变更等等,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但从实质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所以,在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法家思想的负面消极影响

    法家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视法律的,对法律的研究也颇有成效。当代美国学者皮文睿高度概括了“形式的、浅度的”法治概念,即统治者的权力不是任意运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的,其对立面是人治。基于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我们应该可以说,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上述这种“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即法家重视法律规则,强调法律应在政治和社会中高度规范化的运行,注重以“法”治理国家。但是,现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实质的、深度的”法治,它是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人权概念相辅相成的。可见,法家的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 1 现代法治讲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则强调君权至上

    法律至上,即为“任何个人与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权威。”①法律至上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理应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与个人。法家君权至上的思想与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调和的。权力至上与法律至上是两种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个人权力为权威,赋予最高权力以最高和最终的支配力;而后者则以法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无论在价值取向或实际选择上都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绝无调和的可能。

    3. 2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则无权利平等观念

    权利平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个别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才能实现法律至上与法的统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认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关于“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主张。我们不能因此过高地评价它的平等意义。首先,这种主张没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范围内。其次,从法家人物的有关言论看,其主张的真实含义,是贵族犯法和庶民一样给以刑罚处罚。

    3. 3 现代法治讲求权力制约,而法家则倡导极端的君主专制

    权力制约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而法家倡导的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与现代法治的权力制约理论是不能相容的。民主与专制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从来都是与民主连在一起的。而专制制度从根本上讲,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论是一套以维护君权为核心,为君主谋富国强兵、长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论,其最大特点在于肯定君主的绝对权力。这种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很难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

    3. 4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义务为本位的

    权利本位是指,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权利本位文化的实质,是个人权力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自主关系。而法家之所以强调法律普及是为了使“民莫敢为非”①。也就是说,法家讲法律普及目的在于使民众“配合”君主的专制统治,即韩非所言“以法教心”②。法家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的法治是刑法,其从来不为民众设定任何权利,民众从来只有服从的义务。这些都是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权利本位相矛盾的。

篇(7)

    论文关键词 法治 少数民族习俗 国家制定法

    我国西部地区少数民族习俗是我国广大少数民族在千百年来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为本民族成员所信守的一种习惯性规范,它为维持社会秩序、传递民族文化起了积极作用。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其消极的方面,甚至与国家制定法存在严重冲突,要解决这种冲突不能简单的支持这个打倒那个。笔者认为在对待民族习俗上要充分认识其在民族地区的作用与影响力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引导少数民族习俗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使之成为本土法治资源中的重要一环。

    一、西部少数民族习俗及其制度化的必要性

    自古以来我国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长期生活实践中形成了一套具有民族特色的习俗,尤其是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特色更为浓烈。这些习俗又可分成两大类,一类是普通习俗,一是类习惯性规范。普通民族习俗一般都是单纯的道德问题,不涉及利益之间的冲突与调和。例如少数民族中存在很多具有民族特色的节日,对这些节日的庆祝并不会涉及利益冲突。而那些被称为习惯性规范的民族习俗则是依据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权威约定俗成的,主要调整少数民族内部或民族地区社会关系,具有一定强制性和习惯性行为规则以及维持和调整某一社会组织或群体及成员之间关系的习惯约束力量的总和。 它主要表现为我国广大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且世代相传、为本民族成员共同遵守的一种自发性行为与心态。例如,苗族的抢婚 习俗、泸沽湖纳西族走婚制 等。本文中所讨论少数民族习俗仅指后一种具有调整社会关系作用的民族习俗。

    地域的相对分散性、封闭性和边缘化,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人们生活贫困且受教育程度广泛偏低,加之国家法内在缺陷以及供给匮乏等因素造就了存在少数民族习俗这一事实。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加大了国家制定法的控制,但是目前来看少数民族地区仍然普遍沿袭着大量的习俗,国家法往往还处于次要的补充地位。人们接受、应用法律的能量、频率都比民间法低,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因素:其一是自然环境的因素。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居住在偏远的山区,在这些被看作“处于国家权力边缘地带”的村寨里存在着大量的民间习俗,村民们按照其民族习俗维持着乡土社会的和谐。这些地区民族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国家法接触较少,同时民族习俗经过长久发展,内容更加完善、合理,并且民族群众对自己的习俗很熟悉。因此当纠纷发生时他们求助于本民族习俗来解决的几率要大的多。其二是西部少数民族对本民族习俗的内心信仰因素。民族习俗根植于少数民族长期形成的文化中,是民族历史上长期形成的为本民族所认可的惯例,其隐储于民族群众心灵深处。根据有关人员对阿坝州进行的调查显示,认为必须遵守村民公约的占了被调查人数的91% 。这表明在少数民族群众心里本民族习俗仍占有相当高的地位。

    少数民族习俗与国家制定法并不是相互独立的平行关系,因此在二者的适用过程中必然会呈现出一种冲突的关系。这种冲突表现为两者的规定不一致甚至对立,它既有民事方面的冲突,也有刑事方面的差异,诉讼程序的规定两者也是各有不同。由于前者赖以存在的基础、目的、作用、执行实施等与后者有异,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规范,其冲突和不一致是显而易见的。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虽然已经取缔了一些与国家法治精神相违背的少数民族习俗,但是在少数民族地区仍然存在着许多违背法治精神的习俗并且它们仍然发挥着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制定法在这些少数民族地区实施必然会与民族习俗发生冲突。例如在婚姻家庭领域中,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每年三月对歌中都有抢婚的习俗,同时宁蒗彝族自治县的纳西族还保留着一种叫做“走婚”的习俗。以上两种习俗与现代婚姻制度中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相违背,甚至会触犯刑法。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要充分发挥西部少数民族习俗对当地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就必须对西部少数民族习俗进行制度化改造。

    二、西部少数民族习俗制度化的可行性

    有学者认为对西部少数民族习俗进行制度化改造是行不通的,从而主张将其完全废除,使国家制定法取代民族习俗。但笔者不以为然,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少数民族习俗是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在这些民族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产生和发展,因此少数民族习俗具有独特的性质,其根植的乡土性、内容的生活性、程序的非正式性、管辖的地域性和运作的内控性。这就导致少数民族习俗在特定传统的熟人社会里的价值远大于国家法,并且在一定区域和特定时期它仍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

    首先是西部少数民族习俗的民间自律作用。虽然近年来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民族群众对国家制定法的认识也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但是自近代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基本上是以法律移植为主,这就使得由国家强制力推行的制度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存在冲突是很难避免的,加之法律本身普适性带来的缺陷,造成大部分民族群众对国家制定法的认识具有局限性。在这种情况下民族群众会继续依赖自己充分认识并有强烈认同感的民族习俗。例如哈尼族牛宗碑用汉文记载了“八禁”, 其中有禁止偷盗行为的内容,其成员不盗窃并不是考虑到《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惩罚,而是由于畏惧本民族习俗对盗窃的惩罚。由此可见民族习俗仍然起着自律作用。

    其次是少数民族习俗对纠纷的调解作用。虽然国家制定法不断完善,普法宣传也不断在深入,但是仍然无法消除民族群众在部分领域对民族习俗的依赖。

    1998年5月某村5个傣族小孩在封渔期到流经该村的河中捕鱼,渔政管理部门在执法中打伤了他们,有关部门对执法人员进行了处分并对受伤害小孩进行了赔偿。但纠纷并没有消除,该村村民聚集在一起围攻渔政管理部门和违法的执法人员,分管的副县长到现场劝说并赔礼道歉也无济于事,最后副县长按当地民族习俗到该村拴红线以示道歉才将纠纷平息。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少数民族习俗与国家制定法分别在不同层次起着调节和规范作用。相对于国家制定法而言少数民族习俗带有很强的地域性,属于一种地方性知识。同时国家制定法的普适性和抽象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将所有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少数民族习俗纳入到自己体系中。因此纠纷经国家法处理后仍不能解决的,还必须依少数民族习惯法进行处理,是由二者所维护的秩序不同决定的。国制定法的目标是维护整个社会有序运行,少数民族习俗维护的是本群体秩序有效运行,所以纠纷发生后国家制定法有时不免显得鞭长莫及,这就需要少数民族习俗的补充。

    虽然西部少数民族习俗与国家制定法产生的文化基础不同,但两者的产生都是为了满足人类的需求,这一点决定了两者之间必定存在统一的一面。首先,从少数民族习俗与国家制定法的目的来看二者在社会控制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具有一致性。具体表现在:一方面民族习俗所禁止的某些行为也是刑法所不容的,如对于偷盗行为民族习俗是严令禁止的,刑法对于偷盗达到一定数量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民族习俗所提倡的某些行为也为刑法所保护。其次,少数民族习俗对于国家制定法具有补充作用。由于国家制定法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着眼于整个国家的全局性,具体到不同少数民族聚居区国家制定法的某些规定就难免会出现概括性强、针对性相对欠缺、解决少数民族地区问题存在局限性的缺陷,而少数民族习俗在这些领域则对国家法具有补充作用。

    正是由于西部少数民族习俗自身独特的作用以及与国家制定法相统一的关系,使得对西部少数民族习俗进行制度化改造具有了可行性。

    三、西部少数民族习俗制度化途径

    我们应该认识到少数民族习俗与国家制定法具有调适的可能性:对那些与现代法治精神严重冲突的民族习俗予以废除;对那些于国家制定法具有补充作用的民族习俗加以吸收和认可。

    (一)废除严重违背现代法治精神的少数民族习俗

    判断某一民族习俗是否符合现代法治精神,要看其是否符合以下三个标准:一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律逻辑;二看其是否符合时代需要;三看其是否有利于法制的统一。 同时严重违背现代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原则的习俗同样是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根据以上标准及法治原则,那些涉及刑事内容、体现男女不平等的那些民族习俗就应该完全被废除。例如上文提到的抢婚习俗,根据此习俗进行的行为就可能会严重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意,与刑法中关于罪的有关规定形成激烈的冲突。

    (二)吸收少数民族习俗中的优良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