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9 09:22:40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管理艺术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目前,高校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构建科学的、合理的音乐艺术管理课程体系。眼下对于音乐艺术管理是属于管理学还是艺术学,仍然存在着争议,本文借助艺术视角来分析音乐艺术管理课程体系的有关问题。我国高校设置了艺术管理学专业,人们认为该专业将管理学艺术化,这种过于单向性的思维,导致了音乐艺术管理体系缺乏系统性。课程设置仅为“管理+艺术”,而对于“市场对接”这一特殊实践的意识相对比较淡薄。伴随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艺术管理专业的内涵也丰富了不少,配备的相关课程也较完善,目前高校课堂讲求资源共享和通力合作,已经逐渐打破了高校内的学科壁垒,有利于课程的多方位设置。值得注意的是,构建音乐艺术管理课程体系,不仅要满足一定的理论兴趣,还要让它服务于文化艺术生活。让学生成为不仅懂艺术,还要懂管理的全面人才是艺术管理学的教学目标,这样,就可以为我们国家艺术文化产业方面提供优秀人才。
二、音乐艺术管理课程体系构建过程中的问题
1.学科定位较模糊自上世纪我国开设艺术管理专业以来,各大高校均开设了该门专业,但是他们的课程设置及培养目标均不一致,人们对于其学科定位存在着很大的分歧。部分研究者认为艺术管理是管理的一种表现形式,也属于管理学在艺术方面的拓展和应用,因而认为他是管理学。也有部分人员认为艺术管理属于艺术学,他只是借助管理学的手段和思路来处理艺术方面的问题。由于学科定位不准确,在构建理论体系及界定研究范围上也不相同,该情况说明我国需要进一步弄清艺术学科定位,明确课程设置,促进该学科的课程体系科学发展。
2.理论基础课与实践课相冲突所谓艺术管理,更多的是指市场营销、市场开发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具体来说,就是平衡好理论基础课和实践课之间的比例关系,这个问题尤为值得注意。然而,有些院校会用“管理与艺术”来简单带过,虽然理论上可行,但是实际运用中会出现各种困难。学生要想构建和管理自身的艺术功底,需要用较多的时间来学习有关理论知识,而管理和艺术时间也需要占用很多时间,如何在实践课和理论课之间寻找平衡点,也是一个值得深入探究的问题。我国艺术管理专业的主要弊端是“重实践,轻理论”,人们应意识到大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不仅是单纯的进行职业技术教育,不能为了就业而简单的设置市场化的课程。
3.课程设置不系统因学科设置不一致,导致了师资、教材配备不统一,部分院校会依据学校教师的实际情况安排课程,而忽视了学生才是主体,缺乏一定的针对性选择教材无体系性,教学目标不清晰,有些院校现有教材的广度及宽度均不一致。管理类、经济类、市场类等专业基础课程现在没有统一的使用标准,这是我国高校教材配备中存在的普遍现象,因此应强化教材配置及课程体系的优化工作。
三、应对措施
准确进行学科定位艺术管理不仅仅是简单的艺术学和管理学的结合,现在它更是形成了一门有学问的学科,不单具有应用性,而且又有交叉性和人文性,但是在侧重面上,更倾向于管理;它既具有管理学特性,又具有艺术学特性,但是两者不能机械地融合在一起,艺术学包含着较多的精神内容,也不能被管理学所覆盖。强化合作交流各高校要充分利用国际交流的机会,研究国外较好高校的艺术发展过程,学习他们的优秀教育理念、课程设置及教学方法,在沿袭自身传统的同时,吸取西方的艺术教育资源,使异质文化与本民族文化相互融合,以此获取开放的心态和视野。
四、结语
一、提高音乐艺术人才培养的管理效能
为提高音乐艺术人才培养的管理效能,在教学管理上要创新“有理、有利、有序、有效”的管理模式,探究各教学研究的内部联系,搭建交流平台,打破专业壁垒,优势互补,共同打造音乐艺术教学品牌项目。(一)有理为提高音乐艺术人才培养的管理效能,在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认真落实艺术院校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提升总体实力的工作目标。以课程体系建设和优势教学品牌建设为龙头带动整体学科建设。努力促进实现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学管理的质量标准。以文化市场的需求为导向,将教学与艺术实践有机结合,将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各种因素最优组合,努力实现学科建设的最佳效益。完善创新型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在文化人才市场的竞争中充分体现出学科建设的优势特征。(二)有利为提高音乐艺术人才培养的管理效能,教学管理工作要有利于提升艺术院校教学质量建设的整体水平,有利于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有利于深化和活跃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有利于音乐艺术人才培养成果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求,有利于服务于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三)有序为提高音乐艺术人才培养的管理效能,应建立与完善科学化有序的教学管理程序:1、制定科学化的完备的系列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使教学管理制度化的有序性体现。在认真执行通过教学评估确立的教学管理的系列文件的基础上,制定《精品课程建设实施方案》、《选修课管理规定》、《精品教材建设方案》、《设备管理与使用规定》、《钢琴维修与管理规定》等相关管理文件,使教学管理有据可依。形成向制度要效益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2、实现管理队伍的科学化层次结构。逐步建立与完善由艺术院校教学督导组、各系教学秘书、教学信息员组成的教学管理与监控队伍。进一步明确院系两级教学管理的职责范围。3、进一步完善课程体系结构。在广泛深入调研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教学计划,逐步建立以品牌课程、核心课程为中心的课程体系动态发展结构。4、进一步整合教学设施设备资源,使教室、排练厅、琴房及音视频设备得到合理充分的利用。5、对本科教学工程的品牌项目的申报进行科学化的规范。对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国家级市级院级精品课程、教学团队、教学名师等项目申报列出梯队层次。提出明确的工作管理目标。6、对新增课程实施严格有序的审核机制。并在新增课程开课后进行跟踪考察和指导,努力达到质量标准。7、梳理各教学单位具有特色与竞争力的教学与艺术实践的优秀品牌,在论证确立后加以重点建设扶植。为提高音乐艺术人才培养的管理效能,在管理中做到工作计划有序;实施操作有序、过程管理有序、反馈途径有序。(四)有效为提高音乐艺术人才培养的管理效能,重视教学管理的有效性体现:1、建立教学评价档案,将考核评价与评优工作有效结合。有关职能部门与监控队伍做好教学评价档案的建设工作。2、加强对青年教师的教学指导。由艺术院校督导组与各教学单位协作,对青年教师的教学方案设计进行指导,对教学过程进行有效的测评与督导。3、强调艺术实践与教学的紧密结合。支持具有“主题性”的艺术实践活动,努力实现目的性与效益性的有机统一。4、要完善监控体制,注重成果积累。对音乐艺术专业所进行的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科研成果等多方面进行监控和督导,注重成果的积累和总结,以更好的促进音乐艺术专业的发展。5、建立相应的评价考核机制,定期聘请有关校内外专家对音乐艺术专业的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要求音乐艺术专业负责人将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向主管领导及校内外专家进行汇报。实行定期评价考核,积极推进音乐艺术专业的健康发展。6、通过“学分制”管理,引导和鼓励学生的演出、比赛、考察等实践活动,处理好上课、排练、演出及其他实践活动间的相互关系,取得艺术实践教学的最佳效益。7、艺术院校有关管理职能部门对音乐艺术专业的发展从人力、物力、财力、教学改革、科研项目、课程建设等多方面予以管理制度保障。为提高音乐艺术人才培养的管理效能,在管理中做到深化改革凸显成效、理念创新增强成效、监控运行确保成效、教学反馈检验成效、成果提炼总结成效。并且从管理制度上、评价机制上、监控体制上分别采取措施加强教学管理工作力度。
二、彰显音乐艺术人才培养的管理效益
彰显音乐艺术人才培养管理的效益,以艺术院校重点学科、品牌专业建设为依托,打通壁垒,相互融合,搭建校企联合平台,实现多项教学改革措施的联动机制,形成展示教学建设成果的窗口,这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教学内容改革是整个教学改革的重要基础性环节。文化产业的发展对艺术院校毕业生的知识结构、全面素质、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加大力度深化教学内容改革,更加重视学生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强化素质、能力教育,力求在教学实践中把提高学生专业素质与要把及时调整、更新专业教学内容作为音乐艺术教育改革的重点。要及时反映当代世界文化艺术领域的新情况、新信息、新成就,及时反映我国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发展的新动态、新课题、新成果。要使课程内容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和超前性,克服教育内容陈旧、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现实脱节等弊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的规范化、现代化,实现提高教学水平、教学质量,提高整体办学效益的彰显的有效措施:(一)艺术院校建设一流的音乐艺术专业,在精英教育和大众教育有机结合方面作出特色成效。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与共建单位共同研究,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有效的实现音乐艺术人才培养与文化人才市场需求的有效对接。(二)艺术院校音乐艺术专业要进一步加强音乐艺术表演人才实践能力培养方面的教学改革与创新工作,创建具有优势特征的实践教学模式,使音乐艺术专业的实践教学在全国高校中位于先进。(三)创新音乐艺术专业教师培养与使用机制。进一步建设具有高水准的教学、表演、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的师资队伍。(四)充分发挥艺术院校音乐艺术专业涵盖面广、专业结构科学的优势特征,强调音乐艺术专业建设的整体性效应,努力实现声乐与器乐各专业方向建设的优势互补,创造优秀品牌。为全国的音乐文化建设事业服务,形成推广和示范作用。(五)建立音乐艺术专业卓越音乐艺术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标准、选拔依据、考核指标、评审机制、奖励措施等制度规定。(六)打通各教学单位壁垒,优势互补,创造精品剧目、音乐会等特色项目,通过音乐艺术专业卓越人才进行市场运作、前期宣传、后期制作,将精品推向市场,走向全国。(七)通过中国乐器演奏教学实训基地、管弦乐演奏教学实训基地、声乐演唱教学实训基地、民族声乐演唱教学实训基地、键盘现代音乐教学实训基地等实践实训教学,全面提升卓越艺术人才的实践表演能力,推出精品人才。(八)与相关演出团体、媒体公司建立合作培训协议,实现“订单式”培养,建立卓越音乐艺术人才库,向各演出团体输送优秀人才的同时为其培养储备后备人才。综上所述,本论文以提升音乐艺术人才培养管理层次为研究目标,通过对现今艺术院校音乐艺术人才培养管理现状的分析,以及音乐艺术院校人才培养管理机制的研究,旨在分析现存管理问题和制约创新的问题所在,通过对文化市场调研与人才需求标准分析,通过艺术院校音乐艺术人才培养管理改革与创新的分析,提出行之有效的教学管理办法,以加强实践育才、创新实践形式等重点环节的管理为具体体现,为实现音乐艺术人才与文化人才市场需求的有效对接,为形成艺术院校特有的教学改革方式和人才培养优势特征提供学术。
作者:黄超 单位:天津音乐学院
认定奖励的问题
参加大学生艺术展演并获得奖项是所有参赛单位和参赛者的梦想与追求。本文仅就艺术展演中的音乐表演和音乐科研论文获奖在基层学校的认定、奖励谈谈相关问题。
艺术表演包括声乐、器乐、舞蹈、戏剧类的表演节目,主要是学生参与表演的赛事。虽说从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获得的只是一纸获奖证书,但证书的背后却有诸多利益关联。因此,访谈各校在艺术表演获奖认定奖励方面不仅予以认定,而且予以表彰和不同程度的奖励。
指导教师本不是艺术展演获奖的主体,有的指导老师并没有获得展演获奖的证书,但访谈的十所音乐院校中,有六所对相关指导老师予以认定和给予不同程度奖励;有两所学校虽不认定,但根据获奖级别分别予以指导老师一次性奖励金;有两所院校前两届对指导教师不认定、不奖励,第三届开始予以认定并奖励。
科研论文评比与报告会是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中与其它赛项并重的赛项,访谈的十所院校中有五所对参加展演的艺术论文获奖均予以认定和奖励;一所学校予以认定,但不给予奖励;一所学校教育部获奖论文予以认定奖励,但省教育厅的获奖论文不予认定奖励;一所学校不予认定,但根据获奖级别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一所学校第一届不认定、不奖励,第二届起视为教学成果奖予以认定奖励,但低于科研奖励;一所学校至今既不认定,也不奖励。
不难看出,艺术表演类的项目获奖在认定奖励上不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即便是非获奖主体的指导教师也能获得认可或奖励。但艺术科研论文的获奖在认定奖励方面就没有那么幸运,尽管获奖认定奖励的占多数,但却乱象重重。尤其值得深思的是,个别学校甚至出现参加同一赛事的艺术表演获奖予以认定奖励,而艺术科研论文获奖却既不认定,也不奖励的歧视性现象。
认定奖励的依据
教育部第 13号令《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应该说,艺术展演获奖认定奖励工作除个别学校外在基层学校还是得到了较好的落实,但也存在一些着实令人不解的问题,如基层学校在表演获奖与艺术科研论文获奖认定奖励上的差异;论文获奖的校际差异;同一学校有的认定奖励有的不认定奖励等。其原因何在?透过各校的认定奖励机制可见一斑。
艺术表演的实践性决定了艺术表演的各种赛事获奖是衡量其艺术教育成就的重要标志,各校对各类表演赛事的获奖认定及奖励都有一套明晰的认定奖励机制。十所院校中,有七所院校只认定政府部门组织的赛事,校外行业协会(学会)的比赛获奖一律不认可、不奖励;两所学校对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组织的赛事都予以认定并给予同等奖励;一所学校都认定,但不奖励。各校做法虽不尽相同,但对政府组织的赛事获奖都予以认定奖励,且多数只认定政府组织的赛事,充分说明了政府赛事的影响力;两所学校对校外专业机构组织的赛事获奖也予以认定奖励,甚至对教师个人在国家及省、部级场所举办的个人作品及独唱音乐会也予以认可奖励。
在科研兴校的今天,访谈的院校均十分重视科研论文的发表,无一例外地制订有各种明晰的分级认定标准和奖励细则,以鼓励和促进教师从事科研的积极性。但作为艺术领域最薄弱最需支持的艺术科研论文并没有象艺术表演那样幸运地拥有独立的认定标准机制,也就是说,各校实行的是只要在学校认定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各种论文学校都予以认定奖励的制度,科研成果的获奖奖项仅指获得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奖等科研项目性的奖项,而艺术展演各种赛事的获奖论文却均不在各校的科研成果获奖认定奖励的范围。
纵观各校的认定奖励机制不难发现:各校制订的艺术表演赛事认定奖励机制使得各类表演艺术类获奖在基层学校的认定奖励都顺理成章,而艺术科研论文获奖认定奖励机制的缺失使得艺术科研论文获奖在基层学校的认定奖励难以落实;一些落实较好的学校正是制订了相关的条例才及时弥补了这一缺失,避免了获奖认定奖励上存在的尴尬与歧视性对待。
认定奖励的本质
长期以来,音乐教育只重视技能课程的教育与学习,轻视理论课程的教育与学习,严重忽视音乐教育的科研工作,衡量教育教学成就也以艺术表演水平为主要标准。音乐教育的过程与学生的学习一直以来保持着重技能传授、轻理论学习的传统,音乐科研更是被严重忽视,甚至被搁置在被人遗忘的角落。基层学校只有艺术表演获奖认定奖励机制,没有艺术科研论文获奖认定奖励的机制,并引发了种种问题及乱象,都是表演至上传统意识的真实写照。
基层学校表演艺术获奖认定奖励的顺利实施与艺术科研论文获奖认定奖励的重重困难及实施中的种种乱象表明,获奖认定奖励机制在获奖认定奖励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教育部《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中第三条第四点科学研究与国际交流中明确提出:“科学研究与国际交流是不断提高艺术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条件,也是目前学校艺术教育中急需加强的薄弱环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对艺术教育的科研工作应给予充分的重视。 ”[2]和其他学科相比,艺术教育的科研是薄弱的环节,而艺术教育中音乐教育的科研又是更薄弱的环节。艺术科研论文评比及报告会的举措正是教育部为改变艺术教育科研落后薄弱的现状而专设的赛事,应该说,这一赛项的设置,改变了音乐只有表演赛事一统天下的传统,在科研兴教的今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但艺术科研论文获奖认定奖励在基层学校的问题也清晰地表明了当前艺术教育科研的尴尬地位与遭遇忽视的严重程度,认定奖励中重艺术表演获奖的认定奖励、轻艺术科研论文、甚至漠视艺术科研论文获奖的认定奖励,重教育部获奖论文的认定奖励、轻省教育厅获奖论文的认定奖励,重期刊的认定奖励、忽略获奖论文的认定奖励,一方面认定政府级的赛事、另一方面又不认定政府级的赛事等,诸多有失公平、公正的种种问题,无一不反映出艺术教育科研的薄弱地位和艺术教育科研工作的任重道远。乱象的背后投射出的是基层学校如何切实贯彻教育部的文件与学校自身制订的文件精神、如何体现艺术教育自身的公平与公正、如何定位艺术科研论文的获奖、如何界定艺术教育的科研成果、如何体现艺术教育科研的特殊性等深层次的问题,这些都将是基层学校今后必须面对且需要克服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第13号令.2002年7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年―2010年).教育部[2002]6号
3.教育部关于举办全国第一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通知.教体艺函[2004]6号
4.教育部关于举办全国第二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通知.教体艺函[2007]17号
5.教育部关于举办全国第三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通知.教体艺函[2010]8号
良好,但不容忽视严峻的一面,做好经济工作要把握和处理好几个带有全局和战略意义
的关系,同时要抓住重点,加大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力度。
「关键词经济形势经济环境实施宏观调控改革和发展
2000年是全面完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的最后一年,是改革、发展、
稳定的关键一年,是世纪交替之年。这一年经济工作做得如何,对全局影响重大。最近
中央召开了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形势,提出了奋斗目标,部署了2000年经济工
作的主要任务,需要我们认真把握,狠抓落实,继续奋发努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
健康发展,为新世纪的经济腾飞创造良好的开端。
一、当前经济形势的总体判断
(一)当前经济形势总体上是好的
1999年以来,在中央采取扩大内需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作用下,国民经济继续保持
较快增长的态势,头9个月国内生产总值增长7.4%.1~10月,工业增加值增长9.1%,增
长速度比较平稳;农业收成稳定,粮食总产量大体接近上年的水平;固定资产投资增长
平缓,全国国有及其他经济类型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城乡集体和个体投资)增长7%,其
中基本建设投资增长6.6%,更新改造投资增长下降0.9%,房地产投资增长17.4%;随着
居民收入增加和消费领域的扩大,10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8.2%,增幅比上月提
高1.6个百分点;外贸出口出现回升态势,9月份出口增长20.2%,10月份出口增长23.8%.
财政收入增长较快,1~10月比去年同期增长19.4%,增收1300多亿元,财政收入占国
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进一步提高。金融形势比较平稳,到10月末,M1、M2分别增长15.1%、
14.5%,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国家外汇储备已超过1500亿美元。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
加,生活水平继续提高,10月末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59270亿元,同比增长13.4%.
从前三个季度的经济运行情况来看,经济形势总体上是好的,预计全年经济增长可望达
到7%甚至略高一些。这样的增长速度在世界上也是相当高的。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经济形势出现了一些好转迹象:(1)工业经济效益水平提高。
1~9月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比去年同期提高7个百分点,其中成本费用利润率
提高1个百分点,总资产社会经济发展贡献率提高0.2个百分点,产品销售率提高0.8
个百分点,资产负债率下降1.7个百分点。1~9月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总额
1200多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71%,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
480多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5倍。(2)外贸出口进一步回升。随着亚洲周边国家
的经济复苏、需求增加,我国对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等国的出口增长加快
;同时国家加大了出口退税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出口的增长。从7月份开始,出口增长
开始回升。7月、8月、9月、10月出口增长分别为7.5%、17.8%、20.2%、23.8%.预
计全年出口增长可达5%左右。(3)物价下降出现减缓的迹象。8月份,受季节性因素
和肉禽价格进一步回升的影响,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1%,比去年同月下
降1.7%;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0.6%,比去年同月下降2.6%.9月份,因部分地
区调整学杂费、房租、水电费价格以及部分食品价格上涨,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
上月上涨2%,比去年同月下降0.8%;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0.7%,比去年同月
下降2.8%.10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比去年同月下降0.6%,商品零售价格下降2.6%,降幅均
比上月缩小0.2个百分点。此外,随着工业生产稳步增长,工业品市场回暖,工业品价
格降势也在趋缓。7月、8月、9月,工业品出厂价格分别下降2.5%、2.3%、2.1%,工
业品原材料购进价格分别下降3.4%、3.3%、1.8%.
(二)经济环境日趋严峻的一面不容忽视
以上三种迹象表明,经济增长出现一些好转的迹象,但还没有形成好转的趋势,目
前还不能作出经济增长出现止跌回升、走出谷底的判断。对今后面临的国内外经济环境
是逐步好转还是比较严峻?还有待观察。
从国际经济环境来看,美国经济可望保持一定的增长,但由于美国股市出现一定的
泡沫成分,美元对欧元、日元出现一定的贬值趋势,不排除出现股市动荡、外资抽逃、
消费萎缩、使经济增长发生逆转的可能性。日本经济开始缓慢复苏,但由于日本内需市
场容量有限,日元升值不利于增加出口,所以日本经济复苏的基础还不稳固。美、日GDP
占世界GDP的40%,美、日经济走向如何,对世界经济的影响比较大。欧盟经济正在稳
步增长,但由于欧元的实施,欧元区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加强。亚洲周边国家和地
区的经济开始复苏,即使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出现好转,对我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也
将形成一种竞争关系。综合以上一些情况,2000年世界经济增长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
即使经济增长快于1999年,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有利因素也不是很多,相反,对我国
经济形成竞争的不利因素在增加。从总体上看,2000年我国外需压力还是很大,外贸顺
差有可能进一步减少,利用外资也有可能会下降,外贸外资的减少,需要通过进一步扩
大内需来弥补。
从国内经济环境来看,2000年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仍很突出。目前市场需求依然疲
软,大多数工农业产品生产过剩,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居民消费意愿不强,民间投资不
振,银行贷款行为趋于谨慎,资金供应趋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加,社会就业压力加
大,等等。当前经济问题,集中到一点,就是通货紧缩趋势仍在发展和蔓延。到1999年
9月份为止,全国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指数连续24个月负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连续18
个月负增长,生产资料价格指数连续42个月负增长。按照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的定义,
一国消费品价格连续两年负增长,就可视为通货紧缩。我国实际上已经达到这一标准。
造成通货紧缩的原因,从短期因素看,是有效需求不足;从中长期因素看,多年来的重
报告总结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
实践报告工作汇报辞职报告调研报告党政报告
演讲致辞公众演讲竞聘演讲
就职演说安全生产爱国演讲英语演讲开幕闭幕庆典致辞
贺电慰问领导讲话
党政相关入党申请入团申请
转正申请思想汇报党性分析事迹材料申报材料行风建设
公文范例
主持词
求职应聘个人简历英语简历自我鉴定自我介绍
自荐信求职信会议发言婚丧嫁娶祝福祝贺广播稿
心得体会经验交流公务员法政治学习读后感
学习心得创业计划
征文范文应用文论文格式英语作文
综合范文合同范本文秘工作办公表格计划方案社交礼仪
节日相关规章制度毕业设计法律文书时政专栏
论文中心
经济论文
教学论文
法律论文
商务论文
行政论文
医学论文
艺术论文
理工论文
文史论文
免费教案
站内范文搜索
|网站首页|综合范文|报告总结|心得体会|求职应聘|演讲致辞|党政相关|时政专栏|英语作文|教案大全|论文撰写|经济论文|教学论文|法律论文|商务管理|
|行政管理|医学论文|艺术论文|理工论文|文史论文|文档下载|
您现在的位置:范文先生网>>商务管理>>信息管理论文>>正文
相关文章
现代企业成本管理的宏观视角
会计论文:现代企业成本管理的宏…
ERP项目在同力公司的实施调查
图书馆实施业务外包的意义和策略
加快实施知识管理,促进传统企业…
对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管理者收购(…
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及政策取向
加快实施知识管理,促进传统企业…
对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管理者收购(…
论国有资本宏观财务目标的分割
为什么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我国实施人力资源会计的可行性分…
试论会计委派制实施的可行性
有限度的会计委派制及其实施环境
政府宏观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
热门文章
我国企业信息化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经济一体化与国家的碰撞
中国公共管理案例研究与教学探析
新公共管理对中国行政管理改革的…
公共行政的民主和责任取向析论
论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公共”原则…
中西方法治理念下的政府公共行政…
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与政府干预
高校图书馆如何为高等函授教育服…
中美教育行政组织比较研究
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力度
论国有资产重组中的合谋行为及其…
国有资产流失的现状及对策
新公共管理:当代西方公共行政的…
走向公共管理的治理理论
创新:迈进新世纪的图书馆管理
高校图书馆如何为高等函授教育服…
知识经济时代的图书馆人力资源管…
地方高校图书馆数字化建设若干问…
网络环境下我国图书馆服务模式的…
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力度
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力度
更新时间:2007-8-1621:03:58
复建设导致经济结构严重失衡。这次通货紧缩,实际上是短期的有效需求不足与中长期
的结构不合理因素交织并发,从而使我国面临前所未有的通货紧缩压力。我国这一轮经
济增长下滑的周期最长,从1992年算起,至今已长达7年,目前下滑的趋势仍在发展。
特别是这两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对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未从根本上
遏制住经济增长下滑的趋势。2000年国内经济环境依然比较严峻。
二、2000年经济工作需要把握好的几个关系
2000年经济面临的国内外经济环境不容乐观,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分析,预计这年经
济增长的社会经济发展贡献率提高0.2个百分点,产品销售率提高0.8个百分点,资产
负债率下降1.7个百分点。1~9月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总额1200多亿元,比
去年同期增长71%,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480多亿元,比
去年同期增长1.5倍。(2)外贸出口进一步回升。随着亚洲周边国家的经济复苏、需
求增加,我国对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等国的出口增长加快;同时国家加大
了出口退税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出口的增长。从7月份开始,出口增长开始回升。7月、
8月、9月、10月出口增长分别为7.5%、17.8%、20.2%、23.8%.预计全年出口增长可
达5%左右。(3)物价下降出现减缓的迹象。8月份,受季节性因素和肉禽价格进一步
回升的影响,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1%,比去年同月下降1.7%;商品零售
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0.6%,比去年同月下降2.6%.9月份,因部分地区调整学杂费、房
租、水电费价格以及部分食品价格上涨,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2%,比去
年同月下降0.8%;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0.7%,比去年同月下降2.8%.10月份
居民消费价格比去年同月下降0.6%,商品零售价格下降2.6%,降幅均比上月缩小0.2个
百分点。此外,随着工业生产稳步增长,工业品市场回暖,工业品价格降势也在趋缓。
7月、8月、9月,工业品出厂价格分别下降2.5%、2.3%、2.1%,工业品原材料购进价
格分别下降3.4%、3.3%、1.8%.(二)经济环境日趋严峻的一面不容忽视
以上三种迹象表明,经济增长出现一些好转的迹象,但还没有形成好转的趋势,目
前还不能作出经济增长出现止跌回升、走出谷底的判断。对今后面临的国内外经济环境
是逐步好转还是比较严峻?还有待观察。
从国际经济环境来看,美国经济可望保持一定的增长,但由于美国股市出现一定的
泡沫成分,美元对欧元、日元出现一定的贬值趋势,不排除出现股市动荡、外资抽逃、
消费萎缩、使经济增长发生逆转的可能性。日本经济开始缓慢复苏,但由于日本内需市
场容量有限,日元升值不利于增加出口,所以日本经济复苏的基础还不稳固。美、日GDP
占世界GDP的40%,美、日经济走向如何,对世界经济的影响比较大。欧盟经济正在稳
步增长,但由于欧元的实施,欧元区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加强。亚洲周边国家和地
区的经济开始复苏,即使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出现好转,对我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也
将形成一种竞争关系。综合以上一些情况,2000年世界经济增长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
即使经济增长快于1999年,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有利因素也不是很多,相反,对我国
经济形成竞争的不利因素在增加。从总体上看,2000年我国外需压力还是很大,外贸顺
差有可能进一步减少,利用外资也有可能会下降,外贸外资的减少,需要通过进一步扩
大内需来弥补。
从国内经济环境来看,2000年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仍很突出。目前市场需求依然疲
软,大多数工农业产品生产过剩,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居民消费意愿不强,民间投资不
振,银行贷款行为趋于谨慎,资金供应趋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加,社会就业压力加
大,等等。当前经济问题,集中到一点,就是通货紧缩趋势仍在发展和蔓延。到1999年
9月份为止,全国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指数连续24个月负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连续18
个月负增长,生产资料价格指数连续42个月负增长。按照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的定义,
一国消费品价格连续两年负增长,就可视为通货紧缩。我国实际上已经达到这一标准。
造成通货紧缩的原因,从短期因素看,是有效需求不足;从中长期因素看,多年来的重
复建设导致经济结构严重失衡。这次通货紧缩,实际上是短期的有效需求不足与中长期
的结构不合理因素交织并发,从而使我国面临前所未有的通货紧缩压力。我国这一轮经
济增长下滑的周期最长,从1992年算起,至今已长达7年,目前下滑的趋势仍在发展。
特别是这两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对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未从根本上
遏制住经济增长下滑的趋势。2000年国内经济环境依然比较严峻。
二、2000年经济工作需要把握好的几个关系2000年经济面临的国内外经济环境不容乐观,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分析,预计这年经
济增长的社会经济发展预期目标为7%左右,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但仍然要付出艰巨的
努力。对此,2000年经济工作需要着重把握和处理好几个带有全局和战略意义的关系。
(一)既要坚持扩大内需,又要加大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的力度
扩大内需的核心是促进经济增长,扩大经济总量。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经济增长
越来越受到结构不合理因素的制约,如果不调整结构,经济增长就不可能上去。调整结
构,不能是短期的、局部性的调整,而必须是中长期的、战略性的调整;不仅要调整产
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而且要调整地区结构,加快西部大开发,这是关系
经济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结构调整要取得成效,必须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不能再走低
水平建设的老路。应在技术进步的基础上,坚决淘汰落后的、重复的生产能力,发展高
新技术产业和有发展前景的行业和企业,对传统产业进行较大规模的技术改造和固定资
产更新,不断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处理好扩大内需和结构调整的关系,实际上
是处理好经济总量与结构的关系,二者是不矛盾的。扩大内需的一个重要拉动力,就是
扩大投资需求。这两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以国债投资为主导,重
点投向基础设施等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和领域,不断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内需是
为了促进发展,增加经济总量,但同时也是调整结构的过程,是科技进步的过程。我们
要以技术创新为动力,在扩大内需、促进发展的同时不断调整结构,在结构调整的基础
上求得更好的发展。
(二)既要坚持政府投入,又要努力扩大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
坚持政府投入,是在当前经济不太景气、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未完全启动以前的必
然选择。但是,政府投入数量是有限的,要受制于国家财力的制约,而近几年国家财政
状况总体上比较困难,这两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国家增加发行2100亿元国债,专项
用于基础设施等项建设。政府的这笔投入,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相比,数量要少
得多。启动经济增长的真正动力,要靠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的正常回升,不能只靠政府
投入来支撑经济增长,否则国家财政难以承受,经济增长也不能持久。所以,政府投入
的着力点,是要努力引导和扩大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使政府投入起到“四两拨千斤”
的作用。具体来说,就是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贴息、参股、合资、补贴、担保等方式,
带动更多的社会投资。例如:1999年下半年国家增发600亿元国债,其中150亿元用于
企业技改项目的贴息和补充相应的资本金,以此带动银行贷款1500多亿元,使社会投资
规模迅速扩大。与此同时,2000年要继续落实已经出台的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收入的
政策,要通过实施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等措施,努力增加农民收
入,并结合出台一系列鼓励消费的政策,努力扩大城乡居民消费。
(3)既要积极推进改革和发展,又要高度重视保持社会稳定
2000年要扩大内需、调整结构和实现科技进步,立足点是要保持经济又快又好的发
展。解决当前中国经济所有问题的关键,是要坚持发展。发展是硬道理,这一点是不能
动摇的。但是,要取得又快又好的发展,必须以改革为动力。2000年各项改革已处于攻
坚阶段。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是改革的重中之重,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三
年改革脱困和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只有国有企业搞好了,效益上来了,才能
为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加快改革和发展,使社会稳定问题显得更加重要。改革和发展,
最终是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取利益的,因而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但在改革和发展的进程
中,因结构调整、企业改革、机构改革的深化,使下岗、失业现象增加;因社会环境的
不断变化,竞争加剧,一些人的习俗、观念适应不了环境变化的需要;等等,如果处理
不慎,极易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社会不稳定,改革和发展将一事无成。一个稳定的社
会环境,是顺利推进改革和发展的基本保障。因此,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
系,使三者相互协调和统一。
三、抓住重点,加大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力度
2000年经济工作任务涉及方方面面,非常艰巨而又重要。但基本着眼点是扩大内需、
促进经济增长,并在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基础社会经济发展上,以国有企业
改革为中心全面推进各项改革,同时注意保持社会稳定。从这个基点出发,2000年经济
工作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继续加大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力度
连续两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其拉动经济增长的效果是显著的。由于2000年有效
需求不足和通货紧缩趋势尚未有效遏制的矛盾仍很突出,在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未完全
启动以前,为了保持经济的较快增长,必须坚持实施行之有效的积极财政政策,并加大
其力度。现在银行资金充裕、存贷差达1.2万亿元,生产能力充足、近1/3的生产潜力
未能发挥出来,劳动力丰富,面对钱多、物多、人多的因素,应是加快发展的好时机。
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这些资源就会白白浪费掉。实践证明,财政政策对资源利
用具有见效快、导向作用大、宏观配置合理的特点,通过财政向商业银行发行长期国债,
动用部分社会储蓄资金,将相对过剩的人、财、物资源利用起来,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
力的发展。
2000年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仍以扩大财政支出为主要形式,双管齐下,
通过发行长期国债进一步扩大投资和继续落实增加居民收入的政策来扩大消费支出;同
时要运用好税收政策,包括实行必要的减免税政策,通过适当减少财政收入的形式,进
一步刺激投资、消费和出口。这样,中央财政赤字和债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有人担心,
会不会引发财政风险?据初步测算,1998年,我国中央财政赤字(按国际通行口径,包
括为弥补债务利息支出而形成的赤字,下同)和债务余额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
别为2.15%和9.9%;1999年约为2.80%和12.0%;预计2000年中央财政赤字占GDP的比
重与上年大体持平,仍控制在3%的警戒线以内,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约为14.0%,仍
明显低于60%的警戒线。我国发行国债尚有一定的空间。积极财政政策是否有风险,关
键在于能否管好用好国债资金。只要国债资金能够发挥好的效益,促进经济较快的发展,
就能够为偿还债务创造有利条件,不会引发财政风险,也不会给后人留下债务包袱。近
一两年,财政税收每年增收超过1000亿元,其中就包含了积极财政政策带来的增收效应,
国债投入已经出现良性循环的效果。
(二)进一步发挥货币政策的作用
在当前经济偏冷的情况下,要采取相应扩张的宏观调控政策,使社会资金得以充分
利用。如果仅仅财政政策是扩张的,而没有货币政策的相应配合,就难以充分调动社会
资金来支持经济发展,进而会减弱整个宏观调控的效果。例如:将国债资金投入具有一
定经济效益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采取贴息方式投入企业的技术改造等,都需要大量的
银行贷款与之相配套,如果银行配套贷款跟不上,就会影响整个国债投入的效果。因此,
必须进一步发挥货币政策的作用。一是要保证国债资金配套贷款的及时投入;二是要满
足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需要;三是要支持广大中小企业的发展;四是要适当降低存款准
备金率,促进商业银行扩大贷款,同时对有困难但需要扶持的中小金融机构,给予再贷
款支持;五是要大力开展住房、教育、汽车以及大件耐用消费品等方面的消费信贷业务
;六是要发展资本市场,积极开拓直接融资渠道。总之,要保持货币供应量的必要增长。
只要积极财政政策不出现风险,实行相应的货币政策也不会有风险。金融业要正确处理
支持经济增长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在改善金融服务的同时,要继续深化金融改革,
健全银行内控机制和银行监管机制,完善金融法制。
(三)大力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一中全会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
加强管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2000年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后一年,是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
关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首先要尽最大努力
实现这一目标。要从不同行业和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不平衡发展的客观进程,着
力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老工业基地,把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与长远发展结合起来,
为国有企业跨世纪发展创造条件。”
2000年要重点做好以下一些工作:(1)推进社会经济发展工业结构调整。继续压
缩纺织、煤炭、冶金、石化、建材、机电、轻工等行业的过剩生产能力,坚决淘汰那些
技术落后、资源浪费、产品质量低劣和污染严重的企业。不断优化工业结构,缓解重复
建设压力,增强企业活力。(2)加大技术改造力度。继续拨出一部分国债资金用于企
业技术改造的贴息贷款。对于技术改造所需先进设备的进口,国家可适当提供外汇、免
税等优惠政策。对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新兴行业等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实行按
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3)实行债权转股权。对一些有特别困难、但有一定发
展前景的国有企业,实行债权转股权。逐步解决企业资本金不足、资产负债率高的问题,
同时盘活银行的不良资产。(4)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完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使更
多的经济效益较好、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上市,增加企业的资本金。选择一批信誉好、
发展潜力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配售部分国有股来筹集资金。一些资信好、实力雄厚
的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可在境内外发行企业债券,进行滚动发展。(5)实施规范
化的公司制改革。除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实行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外,积极发展具有
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处理好“老三会”(党委
会、工会、职代会)和“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关系,加强企业领导
班子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实行企业会计外派制度,完善企业在经营、用人、分配等方
面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四)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这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要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再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但是,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三家抬”(财政、企业、
社会负担)的办法来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只是一种过渡性措施。要从根本上解决
国有企业人员多等方面的问题,最终要靠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覆盖所有企事业及行政
机关单位职工的、由政府承担并强制执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
是实行由政府通过企事业单位从当期收入中偿付各项社会保障费用的现收现付制,近期
社会保障改革的方向是由现收现付制转向通过个人帐户实现的基金积累制,即职工在领
取工资后向社会保障基金缴付社会保障缴款,这笔缴款连同企业缴付的部分社会保障缴
款都进入职工的个人帐户,以后就从职工的个人帐户中支付他们的社会保障开支。实行
基金积累制,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来说是没有问题的,他们有足够的工作时间在个人帐
户中积累足够的养老金。成问题的是,已退休的职工和在实施个人帐户制度以前较早参
加工作的在职职工(统称老职工),由于在过去的工作年限里没有直接为自己积累养老
金、医疗保障基金、住房基金等,而是通过预先扣除把保障费用转化为政府收入并凝固
在国有资产中。转入基金积累制以后,老职工新建的个人帐户中的资金很少,已退休职
工的个人帐户则完全是空的。因此,在实施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转轨时,政府应
对老职工过去对养老金基金的贡献作出补偿,这就需要由政府出面来筹集和建立社会保
障基金,这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条件。要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对所有不
同经济成分的企业和职工依法收缴社会保险费,提高收缴率,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同时
也要考虑,在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过程中,对国有股权变现
所得,中小企业的拍卖、租赁所得,国有房地产的出售、租赁所得,以及财政预算支出
的安排,要按照一定比例划入社会保障基金。条件成熟时要着手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
度。
(五)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科技进步是加快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要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
最薄弱的环节,不是科技水平低,而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环节滞后,这与现行科
技体制和生产体制密切相关。现行科技力量主要集中在科研院所,与生产相脱节。企业
的科技力量非常薄弱,许多优秀科技人才都集中在科研院所。这种体制,大大阻碍了将
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进程,使先进的科学技术无法得到及时的应用和推广。为此,
要深入进行科技体制和生产体制的改革,将应用科技的基本力量从原来的科研院所下放
到企业中去,使企业成为应用科技研究的载体和主要力量。这也是当今发达国家的通行
做法。科技力量与企业合二为一,既可以使科研经费得到保障,使科技人员有了用武之
地,又可以使企业生产有技术创新力量的支撑,增强企业的竞争力。2000年要基本完成
科研机构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使应用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或纳入企业的科研体系中
去。对于高校中的应用科技力量,也要逐步分离出来,按照科研机构改革的方向进行运
作。
此外,要加强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力度,保护技术创新者的利益。尽快制定反垄
断法和严格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技术市场及其他市场,维护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
竞争的市场秩序。建立鼓励技术投入的税收制度。政府除了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和对市场
前景好的共用性产业技术的研究开发提供资助外,应制定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投入的政策。
如:对技术转让收入、设备投资等扣减所得税;改进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明确企业研究
开发、科技人才工资等支出划入无形资产的办法,等等。倡导推广以保护知识产权为核
什么是垄断协议?垄断协议的内涵与外延如何?世界各国学者对这个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一方面是由于各国法律对垄断协议的规定有所差异,另一方面是由于垄断协议与传统的民商事合同有所不同,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
概言之,垄断协议(又称垄断合同、垄断契约)是独立的企业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合意。依照垄断协议主体即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区分,垄断协议有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之分。其中,横向垄断协议又称卡特尔协议,是各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主要对象;而纵向垄断协议则由于其对竞争的影响较弱和较间接,许多国家未予规定或虽有规定但只是具体的零散的规定,如禁止企业间达成限制转售价格协议的规定等等。
从世界上几个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规定看,尽管各国鲜有直接在立法中采用“垄断协议”术语的情形,但都有对“垄断协议”实质内容的规定。如美国1890年《谢尔曼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任何人以契约、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限制州际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而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1条亦规定:“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为共同的目的所订立的协议以及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其目的如果是限制竞争,可能影响货物或者商业服务的生产或市场状况,则无效。”日本《禁止垄断法》深受美国《谢尔曼法》的影响,将“垄断协议”概括为“不当交易限制”,该法第2条第6项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当交易限制,是指事业人不论以契约、协定或其他任何名义,与其他事业人共同决定、维持或提高交易价格,对数量、技术、产品、设备或者交易对象等加以限制,相互间约束或完成其事业活动,从而违反公共利益,对一定交易领域内的竞争构成实质性的限制。”欧盟《罗马条约》第85条规定:“所有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并且具有阻碍、限制或妨害共同市场内部竞争的目的或后果的企业间的协议、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和共同行为,都是与共同市场相抵触的,应当予以禁止。”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2000年修订版)第7条称“垄断协议”为“联合行为”,并在该条将“联合行为”定义为:“本法所称联合行为,谓事业以契约、协议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与有竞争关系之他事业共同决定商品或服务之价格,或限制数量、技术、产品、设备、交易对象、交易地区等,相互约束事业活动而言。”而我国《反垄断法》直接采用了“垄断协议”这一术语,并专设一章对“垄断协议”加以规制,《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直接以立法的形式对垄断协议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即“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此外,该法第13条第1款对横向垄断协议作了规定,即“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第14条又对纵向垄断协议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纵观上述国家和地区对于“垄断协议”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美国《谢尔曼法》第1条和欧盟《罗马条约》第85条以及我国《反垄断法》第2章所规定的“垄断协议”都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两个部分,只是将对竞争影响较大的横向垄断协议即卡特尔协议作为规制的核心和重点。而德国、日本包括我国台湾地区的反垄断法也是将横向垄断协议即卡特尔协议作为规制的核心和重点,只是上述几部反垄断法是将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明确地分开加以规制的。并且,在具体称谓上也不相同,德国将横向垄断协议称之为“卡特尔”,日本称之为“不当交易限制”,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联合行为”,而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14条则直接称其为“垄断协议”。艺术论文另外,我们还可以发现:上述各个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规制“垄断协议”的具体称谓和对其内涵与外延的界定术语综合起来包括契约、合同、协议(协定)、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共谋和共同行为等。
不管世界各国是将垄断协议合并规制还是分别规制,也不管世界各国对垄断协议的称谓及界定其内涵与外延的术语是什么,透过各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规制的具体内容,笔者尝试给垄断协议作如下定义,即垄断协议是指同一产业中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以及虽无竞争关系但处于同一产业不同经济阶段但有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以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为目的而达成的合意。
可见,就垄断协议的基本性质来说,它是一种特殊的商事合同。但是,反垄断法上的垄断协议与传统的民商事合同有所不同,其含义和包括的具体样态也广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是一种拓展意义上的合同。简言之,垄断协议是一种变异的商事合同,它突破了传统民商事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就特定事宜所达成的意思表示合致即传统合意的藩篱,将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这种“拟制的合意”也涵盖其中,这主要表现在多数国家都把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视为垄断协议。至于共同行为,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以默示方式成立的垄断协议。在我国对共同行为的研究以及监测水平和技术都不理想的情况下,适当限缩“共同行为”的范围,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以默示方式达成的垄断合意是合理的。
二、垄断协议的特质
垄断协议主要是指横向垄断协议,即卡特尔协议,但在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还包括纵向垄断协议。因此,笔者这里所探讨的只能是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的共同特质。具体而言,垄断协议主要有以下特质:
第一,垄断协议作为民商事合同的一种,其当事人须是独立的企业。当然,这里的“企业”与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经营者”是同一概念,是广义上的概念,它泛指一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其他组织”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能够独立经营和独立或相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组织。而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由于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属于反垄断法上的“独立的企业”的范畴。
第二,垄断协议的当事人应为两个以上,这是由垄断协议的合同属性所决定的。与普通民商事合同不同的是,垄断协议的当事人除纵向垄断协议以及双寡头垄断市场的情况为两个以外,其他情况下,垄断协议的当事人多在三个以上,这与普通民商事合同的当事人一般为两个,特殊情况下为三个以上有所不同。
第三,垄断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它既可以是明示形式(主要指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还可以是默示形式。垄断协议除了包括传统合同法意义上的合意即所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以外,尤其要强调的是,垄断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民商事合同,它还包括“拟制的合意”。这也是垄断协议最核心、最鲜明的特质。所谓“拟制的合意”,是指企业联合组织所作出的决议。这种决议尽管并非以所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完全一致为准,而是以多数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准,但由于它一旦作出,各成员都须严格遵守,该意思表示对所有成员企业都有约束力,故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亦可视为全部成员企业的共同的意思表示。
第四,垄断协议是以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为目的的合意。垄断协议的当事人之间就是通过排除或者限制彼此之间的竞争或者限制第三人的竞争来达到避免竞争风险、牟取垄断利润的目的。
第五,垄断协议是一种直接影响竞争秩序的合同。在有些国家,垄断协议甚至要向有关主管机构呈请登记或批准,这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与此相联系,垄断协议在事实上有两种法律后果:其一为无效合同,理由是其严重损害了竞争或竞争机制,进而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依我国《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皆为无效合同;其二为有效合同,尽管垄断协议对竞争有一定的限制,但它却有利于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其限制竞争的效果为利大于弊时,反垄断主管机构会批准这个协议即豁免这个限制竞争的协议。
第六,垄断协议违法与否即有效与否的判断标准有两个:其一为本身违法原则,意即只要出现法定的严重损害竞争的垄断协议类型,如企业之间限制价格的卡特尔协议,则不必具体考察其对竞争的影响,反垄断主管机构可直接宣布其为非法并予以禁止;其二为合理原则,意即这种垄断协议是否严重限制竞争以及利弊大小需要具体调查研究后才能确定,如果其对竞争的限制有合理性,则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相反,如果其对竞争的限制是不合理的,则会被宣布为非法合同而归于无效。
三、传统民商事合同的概念及其对“合意”的界定
合同或契约[3]是罗马法上的“Contractus”一词的汉译。“Contractus”一词由“Con”和“Tractus”二字组成。“Con”是由“Cum”转化而来的,有“共同”之义,而“Tractus”则有“交易”之义,故“Contractus”一词的本义译成汉文就是“共相交易”。在罗马法上,合同为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后来,《法国民法典》为合同下了一个迄今为大陆法系国家奉为经典的定义,即“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而当代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们也认为:“合同是产生由法律强制执行或认可的债务之合意”,而不再将其视为单方面的“由法律保障其执行的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4]
在我国,合同一词早在两千年以前就已经出现,但未被广泛采用,而应用广泛的则是契约一词。[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前,著述中一般都使用“契约”而不使用“合同”。建国以后,有关法律文件有时使用“合同”,有时使用“契约”,有时甚至两者并用。可见,“合同”与“契约”在建国后是同一个概念,没有什么区别。[6]20世纪70年代以后,“合同”这一概念在我国得到广泛采用,而“契约”则很少被人采用。我国的民商事立法也统一采用了“合同”这个概念。目前,除了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法学著述以及一些译著中仍继续采用“契约”这个概念外,国内著作均使用“合同”的概念。[7]
那么,“合同”与“契约”以及“协议”在内涵上是否有区别?它们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
首先,让我们看看合同与契约之间的关系。自德国学者昆兹(Kuntz)于1892年提出合同为共同行为以来,许多国外学者,包括建国前的旧中国以及现在的我国台湾地区的一些学者认为“合同”与“契约”是有区别的。他们认为,契约是双方法律行为,而合同是共同行为。所谓共同行为,又称多方的行为,是指由两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8]例如,有学者指出,契约是“二人以上的同一内容同一意义之意思表示之合致,而生私法上效果之法律行为也。合同行为,在以二个以上意思表示合致之点,与契约之合致同,其与契约之不同者,盖契约乃由两人以上之不同方向的意思表示而成立,合同行为则由两人以上之同一方向、同一意思表示而成立者。”[9]从我国(大陆地区)法学界的观点来看,学者们普遍认为,合同与契约是同一个概念,没有进行区分的必要和实用价值,硬性加以区分,反而易生混乱。[10]并且,由于我国(台湾地区除外)现行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均使用“合同”而非“契约”一词,合同一词已成约定俗成和广为流传的概念,因此没有必要恢复使用与其同义的“契约”这个概念。[11]
其次,让我们看看合同与协议之间的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亦在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我国民事立法上的合同是“协议”的一种,即“民事协议”。那么,什么是协议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协议”一词在中文中有两种用法,即动词用法和名词用法。作动词用时,其含义与“协商”相同。作名词用时,有两种含义:其一,等同于“合意”;其二,为“合同”之同义词。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合同定义的规定中所使用的“协议”一词相当于“合意”。[12]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传统民商事合同概念理论都将合同视为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所谓“合意”者,乃所有当事人之间就特定事项所达成的意思表示合致(即一致)之谓也。其核心特征在于合同的所有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款或者酬金等实质性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只有所有当事人都完全同意合同的标的、数量等核心条款,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上述核心条款都不能视为达成“合意”,合同也不能成立。
四、垄断协议对传统民商事合同概念(合意)理论的突破
如前所述,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的规定看,垄断协议是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共同行为”。
垄断协议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变异的商事合同,这种合同的特殊性一方面表现为国家对这种合同的积极干预和监管,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它对传统民商事合同概念的合意说理论即“合同是所有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理论”的一种突破。
从国内外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界定看,它不仅包括“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为达到共同目的而订立的合同以及联合组织所作出的决议”,而且还包括“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协调一致的行为”(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1条)。很明显,“若将卡特尔合同按照德国民法典的含义去解释,就会大大限制卡特尔法的效力。”[13]
具体地说,垄断协议不仅包括当事人之间经协商一致(通常要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所达成的传统合同法理论意义上的所有当事人的协商一致的“合意”,而且包括“拟制的合意”,即企业联合组织根据“多数决”原则所作出的决议。至于企业之间的共同行为,则是一种特殊的以默示方式达成的垄断合意,可以涵盖于前者之中,只是由于这种默示的合意实践中数量较多且有自己的独特性才需要将其从“传统合同法理论意义上的‘合意’”中分离出来专门加以罗列和规制。
申言之,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协议的含义要广于传统民商事合同的含义。如果说其在内涵上仍属于“合意”的范畴的话,那么,其在外延上不仅包括传统民商法合同理论上所说的“合意”(即所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且包括拓展意义上的“合意”即“拟制的合意”。所谓“拟制的合意”就是指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1条规定的以限制竞争为目的的“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和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的企业“排除、限制竞争的决定”。笔者认为,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1条所采用的“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之用语较之于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的(企业)“排除、限制竞争的决定”更为清晰、直接和精确,可以直接在立法中“拿来”,不必为了追求与众不同而硬造一个并不精确的用语。
那么,究竟何为“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呢?所谓“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是指同一产业的企业联合组织,如同业公会、同业协会等,针对成员企业的提案或议案,依照企业联合组织的章程所规定的程序作出的对所有成员企业都具有约束力的决议。由于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一般情况下并不以全体成员的完全合意(意思表示完全一致)为必要,通常只以多数决为原则,故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显然与传统民商事合同的合意判然有别。只是由于它一经作出就脱离各个成员的意思表示,从而视为所有成员的合意(一致同意),对未参与表决的成员以及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的成员皆有约束力,在这一点上,又与合同对所有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十分类似。故此,笔者才认为它可视为“拟制的合意”,可以有目的地在反垄断法范围扩张性地解释合意(即协议)的含义,从而把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纳入垄断协议的范畴加以规制。
许多学者可能并不认同“由企业联合组织即同业公会或协会采用‘人数上’的多数决原则所作出的决议即由出席企业同业公会或同业协会大会的全体成员企业所持表决权的简单多数或绝对多数通过方有可能生效的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具有合意性的观点”。但笔者坚持认为,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仍具有“合意性”即一定的合同性,只不过它并非直观地表现为全体成员企业的形式上的完全合意,而是表现为全体成员企业的“拟制的合意”。因为所有加入同业公会或者协会的企业在加入之时都依法接受这样一个默示条款,即不管其对这种企业联合组织审议的决议案是投反对、赞成或者弃权票,一旦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经出席成员企业大会的成员企业所持表决权的简单多数或者绝对多数通过并生效,则该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应当视为所有成员企业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合意”,它对所有的成员企业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除了企业联合组织即企业同业公会或同业协会等的决议这种“拟制的合意”以外,垄断协议还包括企业的其他“共同行为”。“共同行为”又称“联合一致的行为”或者“协调一致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称之为“协同行为”,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2000年修订版)将“共同行为”解释为“其他方式之合意”。该“法”第7条认为“垄断协议”即“联合行为”除了包括限制竞争之“契约、协议”外,还包括“其他方式之合意”。
比较“共同行为”、“联合一致的行为”、“协调一致的行为”、“协同行为”和“其他方式之合意”几个术语,虽然含义大同小异,用词各有千秋,但考虑到垄断协议毕竟是广义上的一种特殊的商事合同(尽管其是一种异化了的“合同”),笔者个人认为,用“其他方式之合意”来概括或者取代“共同行为”之术语可能更为妥当。
理由有二:其一,这样做符合合同是一种合意的基本原理,只是需对“合意”作拓展意义上的界定和理解;其二,“共同行为”、“联合一致的行为”、“协调一致的行为”或者“协同行为”的术语容易引起执法、司法上的困难,导致对这种垄断协议形式范围的扩大化。而将“共同行为”用“其他方式之合意”来取代,更易准确确定这种垄断协议的范围,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但鉴于“共同行为”是反垄断法理论上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用语,笔者下文还将采用此术语来阐述这种垄断协议的形式。只是建议我国将来修订《反垄断法》时最好能用“其他方式之合意”来取代“共同行为”或者“协同行为”之术语。
那么,作为垄断协议的一种形式,究竟什么是“共同行为”呢?
笔者认为,“共同行为”又称“联合一致的行为”或者“协调一致的行为”。它相同于欧盟《罗马条约》第85条第1款规定的“联合一致的行为”、美国《谢尔曼法》“共谋”概念中包含的“联合一致的行为”、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1条规定的“协调一致的行为”以及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协同行为”。对于共同行为,1969年欧洲法院在ICI诉共同体委员一案中将其定义为:“几个企业尚未达到订立协议的地步时,在它们之间实施一种实际上的合作以求避免竞争的风险的一种共同行为的方式。”[14]有学者进一步指出:从事共同行为即联合一致行为的企业都参与实施一个共同的计划,而且对计划的要略和后果有明确的认识,即企业是以这种明确的意志为行为的出发点,并兼顾了其他参与企业的行为而实施有关行为的。从参与企业的行为或者市场环境中可以看出参与企业有从事联合一致行为的意志。
由此可见,共同行为就其本质来说还是一种合意即协议,它必须体现参与企业的共同意思,只不过作为垄断协议的一种特殊类型,其成立通常以出现共同行为即协调一致的行为为条件而已。因此,在确定共同行为构成时,通常需要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络的事实,这是共同行为构成的前提条件。由于各国基本上采取对垄断协议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做法,这就使得从事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共同行为的企业要千方百计地否认自己从事共同行为的主观意志或意图,以逃脱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规制,这就需要更多地依靠其行为这个客观标准来推断其实施垄断的故意。
具体地说,对共同行为的认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如下规则:
第一,如果有充分和直接的证据证明企业之间有事先联络的事实(如接触、联系、交涉、讨论等)和联络内容,事后又发生了协调一致的行为,则可以认定构成了共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