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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人事监管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绩效考核流于形式,淘汰机制不健全
对于人才的使用和评价,绩效考核是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引入竞争机制的重要方式。目前,不少高校考核内容比较含糊、笼统,没有针对性。而且更为严重的是考核中存在着“吃大锅饭”的问题。考核主管者往往碍于人情,应付了事,考核变成了填表签字工作,不能真正考评出绩效高低,在评奖、评优方面存在轮流坐庄现象。在考核中,往往过于关注短期成果,忽视了长期或过程的绩效,容易诱导急功近利的思想。
构建和谐高校必须改革高校人事管理
1.高校管理者的素质有待提高
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高校的管理者的知识水平还比较低,管理者的文化素质有待提高。有的高校对管理者也存在某种误解,认为高校文化素质主要是高校教师的事,因此不重视提高管理层的整体文化素质。另一方面,当前高校高层管理者的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高校管理者对于高校人事管理缺乏充分的研究和深入的思考,对学校传统的操作方法非常熟悉,但却缺乏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不了解世界高校的管理水平的新发展和新模式,墨守成规,看不到高校人事管理中的落后与不足,缺乏调整和优化人事管理的决心和有效措施,这是造成当前高校管理水平低下的重要原因。
2.用人制度僵化,缺乏竞争激励机制
受到国家人事体制改革的影响和制约,目前高校的人事管理体制改革依然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专业技术职务和事业单位职工身份的“终身制”,职称评定上的论资排辈、干部能上不能下等现象在大部分高校依然存在。由于缺乏国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大背景的支持,各地高校的内部人事管理体制改革,普遍具有制度上的不彻底性。这些现象严重地影响了教职工尤其是青年教师和优秀人才积极性的发挥。同时,由于缺乏竞争的压力和动力,使得许多人没有危机感,形成不思进取、安于现状、墨守成规的懒惰思想,抑制了教职工的开拓创新精神,严重影响了教职工自身素质和能力的提高,从而影响了高校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开发的整体质量。
高等学校人事管理工作的基本对策
1.牢固树立人力资源管理的管理理念
从“人事部(处)”到“人力资源部”,从人事管理到人力资源管理绝不是一个简单的名词调换。高校要积极顺应管理理念的变革和发展趋势,树立“人才是第一位”的观念,变过程管理为目标管理,变以事为中心为以人为中心,变“被动反应型”的操作型管理为“主动开发型”的策略式管理,变孤立的静态管理为全过程的动态管理。高校人事管理者要牢固树立起人力资源管理的管理理念,把单纯的“人事”管理转变成“人才资源管理”,以“以人为本”的思想和人才开发的观念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真正树立以人为本、人是第一生产力的主体、人是第一资源的管理理念。
2.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首先要保持学校内部骨干教师相对稳定,切实改善教师特别是骨干教师和后备人才的教学、科研条件、住房和生活待遇等,使之赶上或接近同级同类学校水平,并激励更多的教师爱岗敬业,进入骨干教师队伍。其次是从社会其他部门引进急需的教学、科研骨干充实师资队伍。当然,引进人才一定要把好进口关,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选择学历层次较高的人员,这样可缩短适应周期,尽快在教学科研第一线独当一面,挑起大梁,同时也提高了教师的整体素质。再者是注重培养。对人才既要使用,也要让他们有更多学习、进修的机会,使他们知识不断更新和积累,跟上时代潮流,跟上科研前沿,甚至在某些领域处于前沿领地,成为领头雁。
3.努力提高高校人事管理者的自身素质
加强理论学习,重视调查研究,善于观察,勤于思考,勇于探索,敢于创新。著名管理学专家哈罗德•孔茨认为:没有高级管理人员迅速、灵活、不墨守成规并有条件的管理,就不可能进行有效的管理。人类社会是充满人性情感的社会,人事工作更是充满人性情感的工作,因此现代人事管理人员要培养自己开朗、稳重、细心的性格。对人要有爱心,善解人意,学会用情感协调和处理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各种矛盾。要提高学历和职称层次,不断掌握新技术和获取开发利用信息与辩证思维和系统思维的能力、科学决策的能力,提高办事效率。实现人事管理的办公自动化。
关键词:人事管理 事业单位 管理制度 制度改革
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经济以及文化产业发展速度极快,国内企业的管理水平也获得了大幅提升。相比之下,我国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发展,就显得较为落后,特别是在人事管理方面呈现出许多问题,其问题主要包括员工思想过于闭塞缺乏应有的改革创新意识,员工的工作质量与绩效脱钩,工作人员没有工作责任感与危机意识在工作中表现出人浮于事。这些问题会对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产生极大影响,因此,管理者应该对现阶段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制向企业化方向改革,以此提升自身工作质量。
一、对现有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的理念与意义
现阶段的行政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已经与国家的发展有所脱节,其根本问题在于管理理念的落后,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向企业化方向改革,是改变这一现状的最佳方法。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向企业化方向改革的基本原则,就是学习一些先进企业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管理策略,明确各部门工作领域以及工作责任,并结合自身行政职能,强化工作人员的服务工作意识以及市场意识,在组建人力资源结构时,应用聘用制方式,获取工作能力更强工作理念更加先进的员工。此外,应用聘用制完成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构建,还能够起到优化事业单位用人机制的作用,进而实现将事业单位中对管理工作体系的认识,向管理岗位转化,将原有的行政管理理念向法制管理理念发展。此外原有的行政依附关系也会对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影响,因此,应该通过人事管理体制的改革用更为科学的平等人事主体管理理念代替原有的行政依附关系理念。事业单位管理者对自身用人理解还停留在“国家用人”理念上,这种管理思想很容易使管理者产生对人事管理工作的懈怠,因此,管理者需要将自身管理理念向“单位用人”转化。建立企业化人事管理工作的原则有以下三方面重点,第一,将原本的长期固定用人制度改为企业化合同制度;第二,优化内部人力资源配置科学性;第三,提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型员工的工作效率。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行政单位的人员配置数量较多,但其工作效率与人员配置不成正比。出现这一问题的只要原因在于行政单位工作者认为事业单位工作是一个“铁饭碗”无需在工作中努力求生存,同时,自己也很难通过努力工作获得岗位提升。若想改变员工这种消极的工作理念,就必须从改革现有管理体制入手。
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改革的具体方向
1.改变现阶段人事管理工作理念。
中央政府为了优化事业单位管理制度,已经拟定了我国现阶段事业单位改革的具体目标:在2020年之前,事业单位要将自身职能明确、加强自身运营效率、完善企业监管体制、建设更加科学的运营机制。在具体的改革思路方面,要求凡是负责行政职能工作的事业单位,需要向行政机构方向转型;而作为负责生产或者经营工作的事业单位,则需要将管理理念向企业方向发展。从上述改革方向指导中可以看出,国家希望将事业单位向企业化方向改革的战略目标已经十分明确。如此一来,就需要事业单位管理者重新对自身工作进行定位,认识到管理制度改革转型对事业单位日后发展能够起到怎样的帮助,并且意识到管理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增加在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投入力度。同时,作为事业单位的管理者,应当在单位内向员工进行工作体制改革教育,使事业单位整体达成改革思想共识。
2.完善事业单位改革的配套政策。
事业单位需要设法突破将人事管理体制向企业化方向转型的瓶颈,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管理者可以建立一些新的配套政策或工作要求。其具体工作方向应该以建立更加健全的员工工作评价与绩效考核系统,将职工的薪资以及福利与其工作绩效挂钩,通过这种方法来激励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同时,事业单位还应该完善自身人事工作,增加人事的应招范围,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行政单位新入职员工完成人事,缴纳五险一金,将陈腐落后的“单位人”理念彻底颠覆,并向“社会人“方向发展。此外,行政单位需要格外重视内部出现的人事争议问题,严格执行相应的仲裁制度,进而使劳动争议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得到妥善解决,维护出现争议者各方的合法权益。
3.优化工作思想,建立单位工作文化氛围。
在事业单位完成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后,部分员工的思想理念会与改革工作产生冲突,为了避免冲突出现进一步激化,管理者需要对部分员工进行思想疏导,弱化其心中的负面情绪。同时,为了能够提高使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的感染力,并对员工工作思想形成持续影响,行政单位中的管理者需要建立工作文化氛围。建设事业单位的文化氛围是一个长期工程,需要管理者身先士卒,严格按照企业化人事管理理念来对自身进行要求,并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各种方式向员工渗透人事管理工作思想。此外,管理者还应该仔细分析此前的人事管理工作与现阶段的差异,改变过去工作中员工的各种不良工作习惯与思想。
4.优化事业单位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增加行政事业单位活力。
提高行政单位活力,是进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最为重要的目的之一。为此,管理者首先应该将聘用制作为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主流方式,杜绝出现将员工牢牢钉在当前岗位上的“人设岗“管理现象,而是要通过各种渠道,来选择更适合相应岗位的专业人才。同时,事业单位必须要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维护录用机制的公平性,通过这种方式来引发人才涌入的积极性,并让在岗员工形成一定的危机意识。此外,管理者应该对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给予适当评价,并将考核制度贯彻到每个部门每个层级工作中。为了能够使员工的上进心得到进一步激发,事业单位应该为员工建立合理的上升通道,若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足以证明自己能够担任更为重要的工作,那么管理者就应该将其安排到更为适合的岗位。此外,管理者还可以通过薪资的提升来刺激员工竞争更高工作岗位的意愿,使员工的潜能能够得到充分激发。
5.严明事业单位管理等级。
行政事业单位中的管理工作者,需要将各层级的管理范围进行明确划分。在目前国内外管理体制较为先进的企业中,一般都使用逐级管理的方式来构建企业的管理体系。所谓逐级管理,就是指单位中的每一名员工只需要服从自己直系上级的管理指令。而作为管理者的管理范围也仅限于其直系下属。在事业单位应用其中的管理模式,能够让员工的工作范围与工作责任的划分更加明确,避免工作责任追究出现障碍。同时,也能够确保员工在工作时,不会因为承受多方管理产生混乱。
三、结语
行政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质量,关乎到自身工作质量。事业单位只有在科学化的人事管理制度支持下,才能为民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工作,赢得民众对政府部门工作的认同。在此,希望本文对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制度改革的分析,能够为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发展提供一个新的思维方向,进而使我国行政单位的整体管理工作水平实现进一步提升。
参考文献:
[1]王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研究以中国气象局为例[D].北京交通大学硕士生学位论文.2014,(6):15-17.
[2]陈文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研究—以山东省为例[D].山东大学硕士生学位论文.2012,(2):23-27.
论文摘要:作为证券法律制度的设计,既应当照顾现实,又应当考虑证券市场的发展,并有利于提高我国空融机构的综合竞争能力。证券市场监管的价值取向应当定位于保证市场的套平与效率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的颁布实施标志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证券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但是,这一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完善的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一)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设计方面。《证券法》在总则中规定:我国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体制,并要求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但是,集中统一监管的模式要求监管机构的惟一性和权威性,而《证券法》还规定,债券的发行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另外,作为一部法律,证券法律制度的设计,既应当照顾现实,又应当考虑证券市场的发展。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银行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英、日首先放弃这一制度,美国也于1999年11月正式废弃了这一制度,而以德国为首的一些西欧金融强国一开始就没有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规定。我国现在正积极地争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面对即将进入我国的“全能型”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将大大降低我国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能力。
(二)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却投有明确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证券监督管理的核心,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法确定,因为它负有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如果它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监督管理就缺乏权威性,也就不能有效地行使监督管理的权力。从目前的法律实践中看,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理解为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但是,按照国务院的“三定”方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被定位为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根据《证券法》167条的规定,该机构可以制定市场监管的规章制度。根据宪法的精神,只有行政机关才享有这项权力,作为事业单位显然不应当享有,这一点与我国的法律体系不调。另一方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行政权力是行政授权还是立法规定?从三定方案上看属行政授权,而《证券法》上则显然是立法规定。如果是前者,在行政法上将存在一种无法解决的现实问题,即市场主体对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不服时或请求行政赔偿时,则国务院将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的被告人和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人。如果是法律授权,从我国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上,立法机关应当将行政权力授予行政机关,而不应当将行政权力授予一个事业单位,同时没有行政权力的支持,一个事业单位无论如何也不能担负起如此的重任。另一方面,如果是立法授权,就应当接受立法机关的监督,但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只是国务院的一个事业单位,其人事任免权在国务院,立法机关无法通过法律监督机制对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人事管理、执法情况以及执法规则的制定等进行有效的监督。
(三)在证券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中还规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这一规定明显忽视了地方政府对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能。这一规定可能受《人民银行法》的影响,该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突出人民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的独立性。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最好能最大限度地独立于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这是中央银行和银行业的性质决定的。至于证券市场的监管,不仅没有必要排除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能,而且也不可能完全摆脱地方政府的影响。证券业的监管主要是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监管。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重要主体,对它行为的管理也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上市公司在行政管理、人事管理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上与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在目前体制下,上市公司的行为特别是对证券市场有重大影响的重组并购行为,多受地方政府的影响;另一方面,对限制投资的部门负责人及法定市场禁人者的甄别和确定、国有企业投资股市、地方金融机构进人股市都需要地方政府的监督。对地方证券经营机构的行为监管同样离不开地方政府,因其在营业执照管理、税务登记管理、人员管理等方面与地方政府也有关系。另外,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直接融资的规模会逐渐扩大,由于上市条件的限制和交易所容量的局限,会有越来越多的场外交易,开放场外交易市场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对场外交易市场的设立,交易行为、经营管理都将具有浓厚的地方色彩,如果离开地方政府的监管是不可想象的。
(四)在自律管理方面,《证券法》作了明确的规定。自律管理的机构有两个,一个是证券交易所,另一个是证券业协会。但是,交易所在体制的设计上就存在着忽视其自律功能的一面,从《证券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证券交易所只不过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一个附庸,从其机构本身的设立、人事管理到章程的制定等方面都没有给交易所充分的自主权,第99条规定,交易所设理事会,按照一般法人的规定,既然有理事会,它自然应当是法人的权力机关,其法定代表人自然是理事长,经理由理事会聘任。但是《证券法》规定,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这时就可能出现理事长和总经理的权力冲突,这样,交易所的自律管理中只能流于形式。
[关键词] 征信 信用 信息
一、什么是征信
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的定义是:为信用活动提供的信用信息服务,实践中表现为专业化的机构依法采集、调查、保存、整理、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并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评价,以此满足从事信用活动的机构在信用交易中对信用信息的需要,解决借贷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情况是,授信方(多为金融机构)通过征信机构了解关于被授信者的信用状况。
二、发展征信制度的模式选择
1.国际上常见的几种模式
(1)政府主导模式。一般由政府出资设立征信机构,由中央银行作为具体的的执行者来负责监管征信业的发展。其中,征信机构的信息数据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其服务对象也以金融机构为主。
(2)市场化模式。其特点是由民间资本来构筑具有营利性的征信机构,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来运作。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制定并细化立法上,行政监管手段相对弱化。
(3)会员制模式。即由会员单位出资建构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机构,但也只有会员单位才能享受到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
2.适合我国的模式选择
征信制度的模式选择与一个国家经济状况,以及法律和文化背景息息相关。目前,我国的征信制度虽然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但是还只处于初级的发展阶段,所以不适宜完全按照市场化的模式来运作,而应该重视政府的推动作用。这样可以缩短征信体系建设周期,也便于集中管理、统一筹划和资源利用。政府要加强在立法上的指导,并对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和日常运行给与必要的监督。
三、加紧相应的立法出台
1.出台专门的征信立法
我国目前的立法中,《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银行法》等都涉及到了关于信用问题的规定,但是目前却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调整信用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所以,应该加紧关于征信业的专业立法的出台,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做出规定:(1)指明由哪一个部门来对征信行业进行监督管理;(2)规定哪些信息可以对外开放,哪些信息不能公开;(3)明确征信机构的从业范围、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4)对怎样采集、使用和披露信息进行规定,要遵循严格的程序;(5)对个人隐私权和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做出界定,因为信用报告的采集、制作与使用,必然地要对个人或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披露,会涉及一些隐私和商业秘密,所以在这方面应该制定好协调原则,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受侵害;(6)规定守信奖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应该给信用记录良好的主体以一定的优惠鼓励,而失信者也要承担起其相应的不利后果,失信严重者应承担起一定的法律责任。
2.配套法律规范的完善
应该修改《保密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与征信法律相冲突的地方。比如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客户的信用信息、评价报告等仅作为内部审批贷款的参考依据,不对外提供。也没有明确列举银行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形,而是授权其他的法律做出规定。这就给信用信息的共享带来了法律上的障碍,使得商业银行不能满足对所掌握的信用信息的正常需求。
另外,征信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因素,相关内容远非一部法律所能穷尽。美国曾先后颁布了《隐私法》等十多部相关法律来规范信用信息的收集和披露,我国的征信立法也需要建立整体的征信法律体系。
三、对征信业要统一监管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法律指明具体由哪一个部门对征信业进行监管,所以如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都拥有自身的关于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信息数据,这些部门对本系统内的信用信息数据有相应的管理权限,从而自然成为本系统征信监管的主体。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使得全国统一的征信市场难以形成,其社会效果必然是重复建设,资源浪费。所以,应该在立法上尽快确立征信业的监管部门。可以新设监管部门,也可以在现有的监管部门中指定。在目前看来,由于金融征信处于整个征信体系的“大头”,由央行作为监管部门相对来说比较合适。
但是单一监管部门不能离开相关部门的配合。在我国,关于企业的信用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于工商、海关、技术监督、财务、税务、外经贸、银行等部门,个人的信用信息主要掌握在公安、法院、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商业银行、电信,以及移动通讯等部门。在这种信息分散的状态下,要想获得全面而真实的信息,必须实现各部门之间的协调。
四、重视宣传,加强整个社会的信用意识
征信制度设立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减少授信者的风险,提高信贷安全。但开展征信工作、建立并完善征信体系有利于使全社会树立起良好的信用意识,从而为金融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目前在我国,社会公众对“征信”概念认识不够,对征信体系不甚了解,这就需要加强宣传工作。可以通过开展知识讲座、在报刊刊载征信知识、在广播电视网络等传媒上播放征信的相关知识等方式,要使民众了解到整个征信制度的来龙去脉,领会到守信的必要,以及失信的不利处境,从而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
参考文献:
[1]刘向丽:《建立我国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D]江西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6)
[2]杨华敏:《我国个人征信机构的法律构建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6)
[3]章红:《个人征信制度建设与政府的作用》[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6
根据中央外事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外事工作的意见,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外事管理,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外事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外事工作由总局党组统一领导,总局办公厅(国际合作司)(以下简称国际司)归口管理,建立健全外事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对外交流与合作。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各单位要根据职能和授权组织、开展或参与相关涉外活动。对外交流与合作过程中,要优化外事资源,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有关外事工作要向国际司报告。
二、实行因公出国(境)活动和举办国际会议计划管理制度。各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和拟召开的国际会议计划。出国(境)计划应当详细说明出国(境)的任务(目的)、拟出访的国别(地区)、团组人数、在外时间以及经费来源等情况。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不得出国(境)执行与本人负责工作无关的出访任务。年度出国(境)计划由国际司负责审核编制并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下达。计划外项目一般不予安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特殊情况,可由派人单位提出专门申请,说明理由,报请总局领导审批。同一个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个国家或地区。要避免出访团组过于集中在少数热点国家或地区。
国际会议的主办和承办单位要加强会议前期调研,根据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提出拟召开的国际会议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办、承办和举办国际会议的必要性,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名称,会议主题和主要内容,举办时间、会期、地点,与会人员范围、总数及外宾人数,是否邀请总局领导出席会议,会议经费来源,有无涉台问题和其他敏感政治问题,活动期间安全和应急预案,有关国际组织情况等。国际司审核后报请总局主管副局长和局长审批。
三、实行因公出国(境)团组审批制度。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正副司局级人员(包括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应急指挥中心副主任、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公出国(境),由所在单位书面报告国际司。国际司审核立项后,由总局人事培训司、机关党委和驻总局监察局对出国(境)人员进行初审,报请总局有关领导审核后,由总局主管副局长和局长审批。
应急指挥中心各部门正副主任、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党政副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党政副职因公出国(境),由所在单位书面报告国际司。国际司审核立项后,由总局人事培训司、机关党委和驻总局监察局对出国(境)人员进行审核,报请总局主管副局长审批。处级以下人员(含处级)因公出国(境),由所在单位书面报告国际司审批。
参加其他部委或地方组织的出国(境)团组,也必须事前按上述程序办理。
凡出访任务涉及应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审批的项目,总局批准前,须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如出国(境)培训、出国(境)文艺演出等。
四、实行举办国际会议审批制度。国际会议是指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与会者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内容涉及安全监管监察、职业健康以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专业会议或学术性会议、论坛、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等。国际会议的类型主要包括由总局及其所属有关单位主办,或与国际组织、外国有关团体(机构)共同举办,或受其委托由总局或所属有关单位承办的会议,以及国际组织或外国有关团体、机构单独举办的各类会议。未经总局批准,所属单位不得擅自举办各种类型的国际会议,也不得对外申办或承诺举办;不得以已与外方商妥为由要求认可和批准;不得为取得外方赞助而同意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批准同意申办的国际会议,主办或承办单位在对外申办过程中,不得作出超出授权范围的承诺或承担额外的义务。外宾人数在100人以内,或会议总人数在400人以内的一般性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以内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内的安全生产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由总局审批。超出上述规模的国际会议由总局报请国务院审批。
五、实行对外合作项目和对外提交论文审批制度。各单位对外开展合作,由项目单位向国际司报送合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目标、合作依据、合作内容、合作方式、合作期限、项目实施地点、外方合作对象及其背景情况、资金来源等。国际司审核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报总局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对外签约和承诺。
应邀为国(境)外媒体撰稿或向国(境)外举办的国际会议或研讨会提交论文,需经作者所在单位同意并书面报告国际司,国际司审核并报总局保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交。
六、实行参加涉外活动报告备案制度。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应急指挥中心人员参加外国驻华使馆、驻华代表机构和境外团体、机构单独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及活动,由国际司按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人员参加上述活动,事先报国际司备案。各单位的重要涉外活动需请总局领导出席的,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应书面报告国际司,由国际司请示总局局长协调安排。
七、执行因公出访任务要严格控制在外时间,增强出访效果。除培训项目和特殊情况外,出访1个国家(或地区),在外停留不超过6天;出访2个国家(或地区),不超过10天;出访3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不超过12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取得1国签证而走访多国,原则上不得跨洲出访。出访任务结束后,出访人员须在回国(入境)15天内将所持护照(通行证)交国际司集中管理。出访团组须在2个月内向国际司提交出访报告,由国际司视情况报送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审阅,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成果交流。
论文摘要:当前,审计舞弊的出现与公司外部治理结构的不健全有直接联系。从对公司外部治理的角度出发,论证了公司治理结构与独立审计的关系,并对当前独立审计违背德的现状,从公司外部治理角度提出了构建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预期相适应的独立审计的措施。
1 从公司外部治理角度研究独立审计的违背
1.1 独立审计的损害因素分析:
笔者认为,独立审计的损害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被审计单位的阻力。审计单位为了自己的局部利益,会干扰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利益诱惑。利益诱惑手段往往会使审计师放弃客观公正的审计立场。
第三、关系的压力。当审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存在某种亲密关系时,很可能会损害审计的独立性。
第四、自我复核。某些审计师兼容多项服务,进行自我复核。
第五、审计资源的短缺。法律进行监管的限制,往往会在法律上留下许多监督的真空地带,使审计师有违规的倾向。 审计合谋是指师与被审计人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向审计委托人寻租以谋取利益的现象。其原因如下: 第一、对公司层的违规处罚力度不够,我国法律对管理层的处罚力度偏轻,与通过违规获取的暴利相比,管理层倾向于选择较小的法律风险获得较大的收益。
第二、处罚的时间相对滞后。由于处罚时间的滞后,使得对象在此期间内有了很大的活动空间,使法律的震慑力大打折扣。
第三、诉讼高,民事责任条款欠缺。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对违法方面民事责任的规制还不是很全面。而且由于诉讼成本过高,很多对审计师的民事责任追究不强。
第四、对中介追究不力,执法不严。 资本市场的不健全和缺乏一套完整的职业经理人评估机制,通过市场选择经营者的可能性较小。 我国的审计属于政府主导型模式。中央政府一方面要求加强监管力度,优化资源配置。另一方面,又要求地方政府出业绩。而地方政府的业绩往往出在企业身上以此来带动地方经济的繁荣。那么有些地方政府就会非但不对其进行监管,反而纵容公司的造假行为。 独立于股东或者(外部人)的经理人员掌握了企业实际控制权,使得审计委托关系严重失衡,审计难以保证应有的独立性,为审计合谋提供了空间。
2 独立审计问题的治理对策——基于公司外部治理角度
2.1 与公司外部治理有关的对策
第一、加强市场监管。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与否的一个评价标准就是能够确保委托人的权益不被侵害和滥用。具体到属于公司外部治理结构,就是资产所有者或其代表如何选择、监控、激励管理当局和审计师,使管理当局保持诚实,审计师进行独立执业,避免二者的合谋行为。为此,必须做到:
(1)形成和完善经理人市场机制。
形成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保证公司治理规范的人才基础,对现有公司管理人形成人才竞争压力。
(2)规范师的聘任、收费标准及服务范围。
审计师的聘任应该由资产所有者或者其代表来进行;对与审计师的服务范围,应从上加以明确规定。因此,可以建立由国家主导在企业外部培育一个有效的资本、经理人市场和产品市场的有效运作机制。由国家通过立法形式保护委托人和公众的利益,则尤为迫切。
(3)实行师声誉与个人财富相挂钩机制。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劣质审计师会逐渐把优质审计师驱逐出审计市场。为了规避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这种现象,实行注册会计师声誉与个人财富相挂钩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因此,应该让注册会计师认识到审计合谋行为会通过会计师声誉的降低而使其利益受损,即使是一次审计合谋行为,都会导致其声誉的急剧下降。而且在其恢复执业资格的时候,其名誉也是很难以挽回的。在会计职业界,应该加大信息的流通性,以市场和社会的监督来保障审计结果的真实性。
就个人财富而言,可以采用注册会计师私人财富作为信用抵押的方式。在审计合谋行为中的审计师方,作为事后连带责任的当事人,抵押的私人财富可以实现对利益受损方的最大限度的有效赔偿。而同时,审计委托方与社会公众会更加可能地选择并且信任已将私人财富作抵押的审计方。另一方面,一旦将个人的私人财产作为抵押,审计师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就会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之中,这种丧失财产的威胁感会驱使审计师拒绝与当局的审计合谋行为,恪尽职守履行契约义务,才能获得更有价值的长期收益。
第二、规范审计建设。
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标准包括:对企业经营管理层的法律制约。从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负责人向证监会提交的公司定期报告中的内容和真实准确性提供保证,确保报告不存在有关事实的虚假情况、遗漏或误导。如果提供虚假报告,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在制度上而不是在约束上强化公司治理结构。政府部门应对不按规定如实披露会计信息的公司以及违规的注册会计师事物所应予以严惩,做到依法管理。
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政府监管机构对审计师能否保持独立性有重大影响。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者的决心,政府监管机构必须对不能保持独立性的审计师和负有相应责任的事务处进行惩处。由于所处的特殊地位,特别是在目前我国公司治理机制普遍效率不高的情况下,政府监管机构对违规审计师和事务所的查处力度,对审计工作能否保持独立性和避免审计合谋有直接的影响。
2.2 其它相关措施
2.2.1 专业素质和道德修养
审计合谋除了有主观因素利益驱动之外,职业判断的水平也是导致合谋的原因之一。的发展特性,使得会计准则的制定与审计实际业务的发展相对滞后。对于没有准则可循的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能力就会发挥很大的作用。而这种能力的发挥是建立在独立审计执业人员较强的认知能力和识别能力的基础上的。这样,才能快速的侦察出被审计单位的不当的行为。要使注册会计师具有迅速地执业反映能力,可以要求他们经常参加定期培训,进行知识更新,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与道德水平。
2.2.2行业自律
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改变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使其承担无限责任,维护其独立性,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
在现实工作中,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反映出的问题会集中在公司财务中,公司财务的真实性是衡量公司治理效果的必要条件。要禁止上市公司独立审计师同时向该上市公司提供包括保管财务数据、设计和执行财务信息制度、资产评估或估价服务、核数服务、内部审计、商业或人事管理咨询、经纪或投资业务、与审计无关的法律或其他专业服务等非审计的服务业务,以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2005上半年医院管理工作小结
今年上半年医院紧紧围绕区局下达的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围绕卫生中心工作,积极响应市、区要求,坚持“两手抓”,全院职工顾全大局,坚守岗位,众志成城,合力抗非,把医院、全区的整体利益放第一位,发扬舍“小家”为“大家”的精神。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下面分三方面作回顾: 一、启动三十八项目标管理方案,业务势态趋于平稳。 (一)、启动院科目标管理,制定各项实施方案 1、确定医院管理计划,拟订了12项实事计划,并相应制定人31人次,奖励金额计5800元。 3、落实管理制度,防范医疗隐患。今年的医疗防范变被动为主动,制定了“病区外来药品使用管理的规定”,严格外来用药的指征,防范药品使用不当造成的医疗意外事件。自查自纠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的使用规范,严防重复使用和废弃不当造成的外流。逐步理顺防保科工作范围和职责,把防范医疗隐患作为常规工作来抓。 4、表彰鼓励先进,培育学术氛围。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组办医教研表彰暨论文交流大会,对按计划完成的科研项目分a、b、c级进行表彰;对既提高临床诊治水平、又取得较好两个效益的6个科室和10项医疗新技术予以鼓励;对公开发表及参加大会交流的30篇论文进行奖励;对名列前茅的6名主治医师授予星级医师称号。营造了良好的学术氛围。 (四)、业务走势趋于平稳,经济运营厚积勃发 上半年的医疗业务量同比去年,总体呈上升趋势,中医、中西医结合优势略有显现,医院业务收入稍有下降,但收入结构良好。 1-5月医院业务工作总量达233580人次,总体同比上升4.95%。从业务结构来看,其中,门诊人次120292人次,同比上升6.49%;急诊人次22004人次,同比上升9.21%;出院人次1353,同比上升6.87%;床位使用率93.73%,同比上升1.6个百分点。从业务分布来看,其中,中医门诊人次同比上升18.48%,专家门诊人次上升14.44%;病区出院总人次同比上升19.76%。 1-5月医院业务总收入2400.92万元,同比下降1.85%;从收入结构来看,其中,医疗收入1071.97万元,同比上升7.69%;药品收入1328.95万元,同比下降8.40%;药品比重为55.35%,比去年同期59.37%,下降了3.69个百分点。从收入分布来看,卫生材料支出有较大幅度上升,共计122.6万元,同比上升37.11%。 二、坚持“两手抓”,扎实推进下半年工作。
(一)、采取应对措施,损失降低到最低点 1、发挥专科特色,带动相关专科专病发展,安排本院高级医师开设专科门诊,全力培养自身名医专家加大本院副高以上专家的坐诊率,增加“本土”优势,后续的品牌效应。调动病区主任亲自坐诊,增设特色专家门诊,在逐步带动门诊名医效应的同时,提高病区收治率。 3、认真贯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加强中层干部量化考核。年中在职代会中开展职工对中层干部满意率的测评;选拔任用干部坚持群众路线、任用工作程序和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重实绩、重民意、重作风,执行诫勉谈话制度和“预警”制;切实落实后备干部培养计划,建立带教计划、档案,跟踪考察、轮岗锻炼,让年富力强的接班人全面主持科室工作。努力塑造让群众高兴、让党放心的干部形象,培养出一批在*上靠得住、在工作上有本事、切实为群众办实事、不断取得政绩的合格干部。 4、正确反馈有关经济指标执行情况,及时为院部决策提供依据;建立二级成本核算管理负责制,对科室主要卫生材料、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等进行月度统计监控,为调整医院的经济结构提供数据分析;做好各类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实施有效的资源管理;加强水、电、煤等消耗的监管,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实效。拓展信息网络化管理功能,启动库房、病史室等二线服务部门的信息统计网络化管理,及时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发挥医院综合管理效能。 5、开拓医疗市场,新增多形式的医疗服务项目。针对不同需求开设特需服务,尝试在病区开展“住院系列体检自选优质服务项目”,为社会亚健康与健康人群提供个性化医疗保健服务;启动心电图活动平板检查治疗新项目;新增中西医结合治疗慢性病、常见病等项目,提供有特色、多途径的医疗服务,吸引外区病员,增强竞争力。 6、完善奖金分配方案,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调整病房医生奖金核算方案,提高临床风险部门的劳务价值,拉开非三班护理人员分配系数,增强激励机制。 7、根据市、区卫生局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医院实际,进一步深化人事制改革,强化医务人员聘用上岗规范化、制度化,继续完成小合同签订;落实职代会通过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分离实施指导意见”,根据各科室实际,发挥科主任负责制管理作用,建立公平竞争、择优上岗监考机制,年内完成中级以上职称评聘分离工作;针对临床业务运转,在人员总成本控制的前提下,科学合理的设置人员比例编制,安排人员有增有减,对效益不高、人浮于事的科室“消肿”;对业务量稳定、具有特色优势的科室“添兵”,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结合人事制,院内推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积分淘汰制,对要求住院医师必须掌握的有关技能、工作量的指标设置积分线,对不能适应医院培养目的的人员采用托管,设置20%的淘汰率。 8、加快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步伐,建立大学生招收和人才引进程序规范,广辟途径,加紧对外科、儿科、口腔科等高级人才引进,年内完成引进2-3名高级人才;强化临床业务人才梯队建设的意识和成本效益观念,选送3-5名外出进修,促进岗位人才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保持较高水平,改善人才断层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