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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了解小城镇对周围农村发展的作用,了解小城镇的人口容量,就必须研究小城镇的人口问题。也只有对小城镇的人口问题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才可能对小城镇的户籍制度改革有清楚的认识。
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进程回顾
农村改革后大量的农民进城谋生。因此1984年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到县城以下的集镇入户居住,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这是对50年代以来户口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突破。自理口粮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1990年全国自理口粮人口428万人,1993年只上升到470万人[1],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小城镇的经济缺乏活力。以1993年为例,在自理口粮就业人口中,从事工业的占26.7%、商业的占23.2%、服务业的占17.7%、建筑业的占10.7%、交通运输业的占6.1%、其他的占15.6%,从这个结构可以看出为小城镇自身经济服务的就业人口占半数以上。让农民自理口粮到城镇,而小城镇给农民的机会有限,因此吸引力也有限。
1992年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决定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范围是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等,对象是外商亲属、投资者、被征地的农民。在这一基础上,1992年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政策,其他大部分地方采取的是“蓝印户口”这种更加机动的户籍政策。蓝印户口是一种介于正式户口与暂住户口之间的户籍,因使用的印章为蓝色而得名。拥有蓝印户口的人基本上可以享受正式户口的利益,但是要经过若干年后才能够转变为正式户口。最早采用蓝印户口的以中小城市居多,在一些地方的小城镇也实行蓝印户口。蓝印户口的条件和价值与城镇的地位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城镇地位越高,得到蓝印户口的条件也越高。
1997年在全国近400个小城镇进行户籍改革试点。从1998年开始,各地逐步开放小城镇户籍。在这方面,中西部地区开放的步伐迈得比较大。例如1998年贵州省在10个小城镇进行试点,在贵州省公安厅的《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方案》中规定,在小城镇中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生活来源,有合法的固定居所后居住满两年,就可以办理小城镇的常住户口,并且不允许收取城镇增容费。
2000年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县级市市区及以下的城镇,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在这一政策的推动下,各地对小城镇户籍的开放速度也相应加速。2001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小城镇的户籍改革进一步放宽,至此绝大多数小城镇的户籍基本上对农民开放了。
在开放小城镇户籍这场改革中,对开放户籍促进城镇化寄予了太多的希望。其实从1997年开始小城镇的户籍试点改革到现在,小城镇对农民的吸引力并没有明显的增强,没有出现大量农民迁入小城镇的情况。例如1999年在安徽涡阳县竟然要把城镇户籍以每个600元的价格摊派出售[2]。河南省小城镇的户籍开放后,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在一些改革试点小城镇竟然没有一个人申报[3]。为什么小城镇的户籍改革没有引起大的反响,这从小城镇人口状况可以得到有益的启示。
二、小城镇人口状况
关于小城镇的人口统计比较混乱,不同的资料来源有出入。资料不一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统计口径问题,按照中国的户籍管理制度,一个镇人口的身份至少有两种类型,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在一些镇中则可能还有“自理口粮人口”、“蓝印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等。按照户口所在地又可以划分成本地人和外来人口,而外来人口中又可以划分为办理了暂住手续与没有办理的两类。按行政区划来划分镇人口,时常会产生误导。因为大多数小城镇的管辖范围都比较大,包含了大量的农村,容易夸大小城镇的人口规模。目前小城镇的范围界定也有待完善,因为在一些地方,随着小城镇的发展、城镇人口规模的扩大、农村工业的发展,镇与周边农村在地理上已经连成一片,如果用原来的行政区域来计算小城镇的人口规模则容易缩小其实际的人口数量。鉴于上述情况,在本文中对小城镇人口的描述分析存在一定的局限,只能是一种概况性的介绍。
表1与表2是来自不同资料的全国性小城镇人口资料,表1是历史性的回顾,表2是时间剖面的状况。表2的资料并不完整,缺了接近2000个镇的数据,占当年全部城镇数量的10%。如果比较两张表的数据,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在平均人口规模上有比较大的差异,而在平均非农业人口规模上的差异比较小,导致这种差异的原因是统计范围的不同,前者是用镇行政区划统计,因此规模偏大,后者用建成区,因此规模偏小。由于农业人口大部分居住在镇的建成区外,用行政区与建成区不同口径统计导致的差距比较大。又因为非农业人口主要集中在镇的建成区内,所以用行政区与建成区不同口径统计导致的差距相对比较小。上述的两个资料都有缺陷,但是相比之下用建成区统计的资料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2]《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0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3]《中国人口年鉴》(198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
根据表2中的数据,从60年代初期开始到改革开放前的20年间,全国小城镇在数量和人口规模上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改革开放以后,小城镇的数量从1980年不足3000增长到1999年接近2万个,平均每年增长率为10.5%;人口规模从5693万增加到37637万,平均每年增长率也为10.5%。虽然近年来小城镇有较大的发展,但是分析一下却可以看出小城镇发展有两个问题。第一个是作为小城镇主体的非农业人口,从1980年到1999年的平均年增长率只有2.8%,扣除了人口的自然增长因素,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迁移增长率实际上是很低的。第二个是在1980年平均每个小城镇有1.5万的非农业人口,到1999年平均每个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不到4000人。小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的缩小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部分人口规模大的小城镇发展为小城市,二是新增加的小城镇的人口规模小,三是因为户籍制度的限制,大量在小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业人口”没有被承认是非农业人口。
表2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人口情况人/个
地带平均人口平均非农业人口平均劳动力人数平均企业人员数
东部5842241531551516
中部511923782489857
西部331214601676505
全国5009216926121077
说明:①共17260个镇资料,根据这些镇的资料计算,下同。
②此表的人口指的是镇区的人口。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前几年大量的县城转变为城市,导致剩下的小城镇人口规模普遍不大,全国大约70%的小城镇的人口规模不到5000人,非农业人口规模不到2000人。小城镇人口规模超过2万,或非农业人口规模超过1万的小城镇,占全部城镇的比重在3%左右。从空间的角度看,小城镇的人口规模以东部地带为最大,中部次之,西部最低。例如东部地带小城镇平均人口规模比西部高76.4%,东部地带小城镇平均非农业人口规模比西部高65.4%。根据17260个镇的资料,在人口规模最小的2000个镇中,约50%在西部地区。
由于大部分小城镇人口规模小,只要增加几千人就可以让不少城镇人口倍增,由此带来生活环境恶化,就业机会减少等问题,因此短期内大多数小城镇人口增长的空间不大。
三、小城镇人口中实际非农业人口估算
在前面谈到小城镇发展过程中,大量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人口”得不到承认为合法的非农业身份,这部分人在目前的城镇人口中占相当大的一部分。同时在部分小城镇中存在大量的外来劳动力,在有资料的城镇中,有1226个镇的企业中的就业人数超过有当地户籍的劳动力人数,表明大量外来人口存在。这种情况以东部居多,数量最多的分别是广东、江苏和重庆。如果大量实际从事非农业工作者的身份得到确认,对城镇户籍管理有益,这些城镇将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到底小城镇中有多少人口应该属于非农业人口,这是无法准确回答的问题,因为在小城镇中,有些家庭内部的成员可以分别从事农业与非农业工作,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同时兼职农业与非农业。不过还是可以对目前小城镇中实际非农业人口规模作一大略估计,下面是估计的公式:
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1.8×(企业人员数+劳动力人数×0.1)
这一公式的基本思路是:第一,按目前中国城镇的实际情况,每个非农业劳动力供养1.8人(包括劳动力本人在内);第二,在一个镇内部的劳动力中至少有10%的人是从事行政管理、文教卫生、商业和服务业,应该说10%这一比重可能偏低。用这一公式计算出的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本文称为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表6是根据公式计算的结果,从中可知全国小城镇中,实际属于非农业的人口要比统计数多50%左右,其中东部地区大约多70%,中西部则在30%左右。要强调的是这些期望可在小城镇增加的非农业人口中,70%以上在东部地区。
从期望可增加的小城镇非农业人口数量上看,除了局部地区之外,小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增长并非是无限的,它受到小城镇就业条件的限制。除了少数以交通、旅游、集市贸易为主要产业的小城镇之外,大部分小城镇人口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企业发展的制约,只要没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企业存在,让小城镇人口大发展是空中楼阁。根据表2中的数据,全国平均每个小城镇只有大约1000人的企业员工。东部地区多些,平均有1500人左右,西部平均只有500人上下。而从表7的数据中可知,全国接近40%的小城镇中,企业员工数量不足250人,在西部地区这一比重是接近60%。从企业情况看,目前大部分小城镇容纳大量人口就业的前景并不乐观。
注:①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A类城镇的期望非农业人口-A类城镇的实际非农业人口
A类城镇指的是:期望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的小城镇
B类城镇指的是:期望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的小城镇
②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比重=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从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和小城镇企业规模的分析中可以得知,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可以让一些实际上已经在小城镇工作的人得到户籍,但是靠这类人口来增加小城镇人口的作法在东部地区可以比较有效,在中西部地区的效果不大
四、关于小城镇人口与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几点讨论
在对小城镇人口状况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可以从人口的角度对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作一点讨论。
首先,小城镇的人口规模普遍太小,对大多数服务行业来说,根本达不到许多服务业所能生存的“门槛人口”。在这些城镇中,要依靠企业中就业人口的大量增加,拉动服务业人口的增加才可能发展。其实从“自理口粮”人口对小城镇发展起的作用有限这一事实,也可以看到开放小城镇户籍对大部分小城镇的发展帮助有限。
其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口的流动主要是受到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从目前小城镇的人口状况看,大多数小城镇的劳动力市场潜力有限。大部分企业规模小,容纳劳动力的能力极有限。根据《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数据计算,在小城镇中平均每个企业的规模12人,其中东部地区平均16人,中部地区平均9人,西部地区平均7人,可以说相当部分企业是处于小作坊的水平。没有就业机会,白给农民一个小城镇户籍对农民没有实质意义。
第三,目前户籍制度改革并不限于小城镇,大多数小城市的户籍已经相当开放,甚至于石家庄这样大城市的户籍也基本上开放,与小城镇相比,城市的吸引力远大得多,而且对石家庄这样的城市来说,户籍开放后也没有出现大量人口涌入的局面。因此只要小城镇的就业机会无法超过城市,那么小城镇的户籍吸引力就有限。
第四,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实质是什么,目的是什么。根据目前小城镇人口现状,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实质是承认大批在小城镇工作、生活的人口,他们的身份已经不是农民,其目的应该是方便人口管理。如果把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定位在促进农村城镇化上,从前面的分析看,很可能要失望的。
第五,小城镇户籍改革的效果存在地区差距。在东部地区小城镇的发展水平比较高,在珠江三角洲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特大城市的郊区,户籍改革对小城镇规模的发展会有相当大的促进作用。相反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简单通过开放小城镇户籍,甚至是开放城市户籍,对城镇化的促进作用依然有限。
收稿日期:2002-1-21;修订日期:2002-4-3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分县市人口统计资料(1990年度与1993年度).北京:群众出版社,1991、1993.
关键词:农民工市民化;户籍制度;显性户籍墙;隐性户籍墙
中图分类号:F3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9)10―0066―07
农民工市民化的内涵包括生存职业、社会身份、自身素质以及意识行为四个层面的转变。从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来看,它包含农村退出、城市进入与城市融合三个阶段(如图1所示)。
由图1可以看出,无论是从时间跨度还是从速率来讲,农民工农村退出与城市进入时间跨度较短,速率一直上升,且呈边际递增趋势,而城市融合阶段则显得时间跨度较长,速率虽然在上升,但却表现为边际递减态势。也就是说,目前,农民工从农村退出基本上已无实质阻力,进入城市务工也没太大障碍,但他们要真正融入城市成为市民却任重道远。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农民工市民化“城市融合”过程如此艰难,它对农民工市民化又有着怎样的影响,其作用机制又是如何形成的?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将把户籍制度再次引入研究的视线。
户籍制度已成为我国流动人口研究及相关政策制定中的焦点问题。本文把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面临的户籍制度及其抑制功能形象地称之为“户籍墙”,并根据其对市民化影响的不同层面,划分为“显性户籍墙”与“隐性户籍墙”,进而探讨双重“户籍墙”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影响路径与作用机制。
一、“农民工市民化”的本原制度障碍:户籍制度分析框架
农民工市民化的四个层面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其中生存职业与社会身份两个层面主要取决于宏观体制改革和相关的制度创新,对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而自身素质与意识行为两个层面则主要取决于农民工的个人因素。这里我们重点考察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的有关制度安排。图2显示出了我国农民工市民化的制度安排框架。
图2显示,农民若想进入城市、需冲破户籍制度I的羁绊,而一旦进城务工若想进一步成为市民,又要突破户籍制度Ⅱ的障碍。这两种户籍制度安排类似于堵在农民工面前的两面墙,高大坚固而又难以逾越,我们形象地称之为“户籍墙”。基于两种“户籍墙”对农民工市民化影响路径与作用机制的不同,我们把由农民变成农民工需穿越的户籍制度I称为“显性户籍墙”,而由农民工变为市民需要穿越的户籍制度Ⅱ称为“隐性户籍墙”。据此,图2就可以简单表示为图3所示的情形。由图3可直观地看出,经过“显性户籍墙”与“隐性户籍墙”双重“过滤”,最后能够成为市民少之又少。
户籍制度自经济改革与社会转型以来,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开始变得不断松动。就目前,“显性户籍墙”对乡-城劳动力流动的制约作用在逐步减弱,已不再是乡-城人口流动的主要障碍,而“隐性户籍墙”构成了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的主要障碍。
二、农民工市民化所面临的“显性户籍墙”与“隐性户籍墙”
(一)“农民农民工”:成功跨越“显性户籍墙”
“显性户籍墙”指的是我国城乡严重对立的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是以户口登记与管理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一套社会管理制度,包括人口登记和上报制度、居民户口或身份登记管理制度以及与户口相关的就业、教育、保障和迁徙等方面的社会经济管理制度。作为一项登记和管理人口的体制与措施,我国的户籍制度将我国公民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身份,并对异地间户口迁移实行严格的行政控制,对我国社会城乡二分结构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显性户籍墙”的本质
“显性户籍墙”是一种“原生墙”,指的是建立在城乡严重对立基础之上的户籍制度,它体现为二元户籍制度对农民进入城市成为农民工的一种制度抑止。
“显性户籍墙”具有刚性身份证属性,即以“户籍”为标准,严格地把我国的人口分成了“城里人”与“乡下人”,并为两个群体分别贴上了对应其身份的标签,界限十分鲜明。对于“乡下人”来说,由于这一身份,决定了他们与城市市民存在着严格的差别:第一,在社会认同方面,表现为“农民”与“市民”的区别;第二,在社会关系整合方面,由于社会认同不同,引发了“本地人”与“外地人”的地缘区分;第三,在社会分配体系中,又被延伸为“体制内”与“体制外”的差别。
2,“显性户籍墙”抑止功能弱化与户籍制度改革
梳理我国户籍制度的形成脉络,1953年4月颁布的《关于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1955年6月《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等级制度的指示》、1958年1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9年出台的《关于制止农村劳动力流动的通知》以及1964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这些规定推动了我国严格户籍制度的建立。1975年,我国的第二部宪法直接取消了公民迁徙自由的规定。1977年11月,国务院第一次正式提出严格控制“农转非”,全国城乡严格对立的户籍制度形成得到了进一步强化,从此堵住了农村人口迁往城镇的大门。
改革开放后,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要求劳动力通畅流动,乡-城劳动力流动本身也对户籍制度形成了冲击,越来越多的农民有了进城务工的机会,户籍制度原有的抑止乡-城劳动力流动的功能在逐步弱化,对户籍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势在必行。在之后的一段时间内,部分城市开始了较低层面上的户籍制度改革。
198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开始允许办理农民进镇常住户口。至此,“农转非”政策发生变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户籍制度限制乡-城劳动力流动的功能进一步弱化,一些城市推出了“蓝印户口”等政策,户籍制度改革也呈现出了多元化倾向。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方案》,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1998年8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当前户籍管理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表明户籍制度进一步松动。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要求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落户条件。作为对中央政治性号召与政策要求的回应,部分省份与大中城市加大了户籍制度改革力度,相继在不同程度上放开了常住户口的准入条件,有的甚至直接取消了
“农业户口”,打破了城市户籍和农村户籍的分割状态。这一改革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从制度安排上消除了农民在一定程度上所遭受的户籍制度歧视,有利于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和社会公正的实现。
3,户籍制度改革的遗产效应
从国家户籍制度演变的轨迹可以明显地看出,户籍制度在限制乡-城劳动力流动的功能在逐步减弱,但功能的减弱并不意味着完全失去了功效,它一直以不同方式和不同程度影响着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这一结论完全可以通过户籍制度改革的运作效果得到证明。从各地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结果来看,仅对有特殊贡献的农民工解决了落户问题,对于大部分进程农民工而言,进入门槛较高,农民工把户籍迁入城市所占的比例仍然很低。
户籍制度遗产效应与农民基于户籍所形成的对自身身份定位这一心理惯性的双重作用,决定了他们的迁移预期只能是暂时性的或流动的,原有户籍制度所塑造的农民工的生活预期与生活目标,并没有因为户籍制度的少许改革而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二)“隐性户籍墙”:农民工市民化的主要障碍
虽然现有的制度允许乡-城流动,即从“农民-农民工”这一过程已基本无障碍,但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加快发展势必要求农民工成为市民,因此从农民工市民化角度看,这种流动充其量是一种半自由、有限度的劳动力流动体制,它背后所折射出的是更深层次的与户籍制度紧密联系的体制,主要体现为在“显性户籍墙”的基础上形成了对农民工歧视与权利剥夺的种种相关制度安排,文中将它们统称为“隐性户籍墙”。
1,“隐性户籍墙”的内涵与外延
“隐性户籍墙”是一种衍生墙,是“显性户籍墙”制度抑止功能的进一步延伸与拓展,具有韧性身份证属性,其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社会屏蔽”制度。
因为它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影响是多方面的,甚至是全方位的。影响农民工市民化的“隐性户籍墙”具体表现在就业机会不平等且稳定性差、劳动报酬不公平、缺少社会福利、权益缺乏保障、社会保障无着落、子女教育及自身培训缺失、城市住房无保障等方面,其核心是基于户籍制度的种种制度安排把农民工排斥在城市资源配置体系之外,它更多地反映了对农民工的歧视与剥夺。
2,“隐性户籍墙”存在的长期性
在乡一城劳动力流动频繁、城市承受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城市市民因为拥有城市户籍,享受着相对较高的就业、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公共资源,他们是城市户籍制度的既得利益者,自然不愿放弃眼前的利益,而城市政府作为城市的管理者,也不希望城市内既有的社会资源被不属于“城市区域”的外来人所分享,便采取了与城市居民利益趋向一致的本位主义政策导向,通常不为农民工提供或有效提供诸如社会保障、教育、公共资源及其他方面的社会服务。
“隐性户籍墙”不但把农民工排斥在现有体制之外,使他们很难获得体制内的资源,而且对农民工本人也形成了一种惯性与心理约束,造成了农民工群体普遍的自我身份认同――把自己仅仅作为城市的“局外人”与“过客”。反过来,这种身份的自我认同又进一步固化了“隐形户籍墙”,即面对这些不公平的制度安排,农民工大多数采取“默认”态度,因此陷入了“自我身份认同强化――‘隐形户籍墙’固化”的循环之中,不但强化了身份的不平等,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支持了不平等的分配,形成了“隐性户籍墙”的惯性与利益刚性,进而决定了“隐性户籍墙”将会长期存在于我国的经济社会体制之中。
三、“户籍墙”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影响路径与作用机制
(一)双重“户籍墙”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影响路径
农民工市民化是指既有市民化意愿又有市民化能力的农民工在城市定居的过程,农民工向市民转变,必须具有市民化意愿和市民化能力。
1,市民化意愿
从市民化意愿角度看,目前大部分农民工愿意市民化。武汉大学经济研究所课题2007年的调查显示,在条件或政策许可的情况下,67.8%的农民工希望脱离农村,成为真正的市民。其原因主要是城乡在收入、生活水平、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以及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着巨大差距。然而,他们的市民化意愿受到了现有种种制度安排的考验。在影响成为市民的因素中,92.3%的农民工认为主要的因素是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城市住房购房制度。本质上,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城市住房购房制度是建立在我国严格户籍制度之上的制度安排,因此,对农民工来说他们的美好意愿在双重“户籍墙”面前只能使他们望而却步。
2,市民化能力
市民化能力是指农民工在城市中生存和生活的能力。一般来说,农民工实现向市民的转变至少要承担城市最低生存成本、转移成本与对更好生活预期的补偿成本,支付城市生活成本的能力是农民工转变为市民的基础,而农民工的城市生活能力又是由其所具有的城市生活资本所决定的,城市生活资本主要包括权利资本、社会资本与人力资本。农民工的农村户籍身份明显地减少了权利资本与受教育获得的机会,限制了农民工社会资本网络空间拓展。
首先,农民工的权利资本严重缺失。拥有城市户口的市民比拥有农村户口的农民工拥有更多的权利资本。目前,农民工虽然获得了一定的社会经济权利,但与城市职工与市民对比,可以发现他们的权利资本严重缺失:(1)农民工的经济权利不完整,主要体现在工资收入上;(2)农民工的政治权利几乎空白。农民工由于现行户籍制度的限制,无法参与到城市的政治生活中去,致使农民工成为政治权利的贫困者。(3)农民工的“权利实现资本”也比较匮乏。目前,无论是通过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制,都没能够为农民工权利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其次,基于户籍制度所形成的农民工的“身份认同”与城市市民对农民工的社会排斥限制了农民工社会网络的拓展,影响了社会资本的数量、质量与结构。农民工的社会资本主要集中在以亲缘、地缘和血缘这种“三缘关系网络”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网络中。有研究表明,从规模上,农民工的社会资本关系网络远远低于城市职工;社会资本质量较低,社会资本网络的同质性强,主要限于内群体,即网络中多是“老乡”、“熟人”。另一方面,城市市民对农民工的“污名化”也相当普遍,他们以自身优势排斥外来农民工,堵塞了农民工和他们交往的渠道,限制了农民工社会资本网络的拓展。
第三,户籍制度降低了农民工的预期收入和实际收入,弱化了农民工市民化的能力。一般而言,受过较好教育的人通常会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并且由于其具备足够的人力资本存量,易接受和掌握新技术和新知识,因而在社会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教育水平不仅是流动人口获得职业的重要资本,也是其获得市民资格的重要资本。农民工与城市职工相比,他们却属于低知识阶层。调查显示,2006年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农民工仅占0.7%,高中与中专占18.8%,小学以下学历占了16.6%,仍有3.3%的农民工处于文盲或半文盲状态。收入是最能反映人力资本的指标,从农民工收入与城镇职工的对比,可以间接看出两者人力资本方面的差别。农民工的工资占城镇户口职工工资的比例最低只有42%,最高的也只是82.8%。而且,在同一项研究中,小时工资差异要大于月工资差异。
农民工的收入与城市职工的收入差别充分反映了两者之间教育回报率的差异,城市工的教育回报率明显高于农民工。教育回报率的城乡差异是由歧视性人力资本投资造成的。有研究已经证实中国农村基础教育投入确实低于城镇基础教育投入,农村教育投入不足的直接后果是农村教育质量的降低,低质量的教育其回报必然低于较高质量教育的回报。
总之,如果说“显性户籍墙”建构了农民工的身份,“隐性户籍墙”强化了其农民身份与弱势地位,那么两者的共同作用则成功地固化了农民工对自身身份的进一步认同。农民工“农民”身份的固化,又进一步影响着农民工的行为选择,使得他们不约而同地被动接受着自己在城市所处的现实的生活状况与权利状况,提高了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无法真正融合城市成为市民。
(二)双重“户籍墙”对农民工市民化的作用机制
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的“户籍墙”可以归纳为三种制度壁垒:户口控制体制壁垒、农民工劳动力市场和就业体制壁垒、城市资源配置体制壁垒。就其影响路径而言,第一种壁垒表现为“显性户籍墙”,目前它已不构成乡-城劳动力转移的阻力,但制度遗产效应仍发挥作用;后两种属于“隐性户籍墙”范畴,不但阻碍了农民工职业地位中向上流动与公平竞争的机会,而且剥夺了社会保障等权益,并影响着农民工市民化能力的获得与市民化预期,进而严重影响着市民化进程。
所有在就业政策、保障体制和社会服务供给等面对农民工的歧视性对待,都根源于我国的户籍制度。我们借用经济社会学的“歧视”概念来探讨基于户籍制度的差别对农民工造成的歧视,即“隐性户籍墙”所体现出的歧视性制度安排对农民工市民化的作用机制。
1,劳动力就业市场工资的户籍歧视
研究表明,户籍制度对农民工的经济地位获得有显著影响,即在相同文化程度与工作年限下,有城镇户口的劳动者其收入水平明显高于农业户口劳动者。具体的工资差异已有的研究通过把具有农村户籍的农民工与城镇户籍职工之间的工资差异分解为两部分,其中不能被劳动力人力资本禀赋与相关个人特征差异解释的部分归结为由户籍歧视因素所造成的。王美艳的研究把农民工与城市本地劳动者工资差异中的76%归结于户籍制度,而姚先国等人的研究结果只有30%,Knight等人得出了44%的结论。尽管他们的研究结论存在着较大差别,但从中不难看出农民工工资的户籍歧视是非常明显的。
2,非工资福利的户籍歧视
采用与工资户籍歧视类似的方法,姚先国、赖普清研究了农民工在非工资福利如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及劳动合同签订方面所受到的歧视。结果表明,农民工在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方面同样受到了非常明显的户籍歧视,分别有31%、26%与21%的部分可以归结于户籍歧视。这一结果有力地表明,农民工在享有社会保险福利方面确实存在较为严重的户籍歧视问题。
四、结论与政策含义
户籍制度对中国农村人口城市化起到的巨大阻碍作用主要体现为面临着双重“户籍墙”,即“显性户籍墙”与“隐性户籍墙”。后者构成了农民工市民化的主要障碍,因此,“隐性户籍墙”是“显性户籍墙”制度抑止功能的进一步延伸与拓展,它包涵了诸多方面的制度安排,其集中体现反映在城市资源配置体系农民工被排斥在外,从其本质来看,是一种“社会屏蔽”制度。
“显性户籍墙”的存在造成了农民工群体的“工人”职业与“农民”身份的矛盾,“隐性户籍墙”则进一步强化了农民工的弱势地位,那么两者的共同作用则成功地固化了农民工的自身身份认同。从市民化意愿来看,户籍墙所形成的制度障碍弱化了农民工的市民化预期,从市民化能力来看,“隐形户籍墙”的存在堵塞了农民工市民化能力获得的正常渠道。
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必须进行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拆除“隐性户籍墙”。改革户籍制度对农村劳动力乡-城流动的行政性限制和控制,逐步剥离户籍制度上所粘贴的各种权利和资源分配功能,不断消除户口的物质化因素,消减户籍制度的利益分配功能,消除户籍制度的粘附性,剥离“隐性户籍墙”存在的载体。因此,户籍制度改革的中心任务就是消除乡-城户口身份划分和户口迁移的行政限制,实行一元化的公民身份制。从最近几年各地户籍制度改革实践来看,改革的重点也正是逐步剥离户籍制度上所粘贴的各种权利和资源分配功能,即剥离在户口上附加的劳动就业、教育培训、住房待遇、生活福利以及社会保障权益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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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述评消息的含义
述评消息是一种边叙边评、夹叙夹议的消息类型,它介于新闻和评论之间,既报道新闻事实,又在报道的同时对新闻事实的性质、特点、发展前景等作出分析、解释、评价。所以它可以起到新闻和评论两种文体的作用。不过,从文体本质上看,它还是报道新闻的记叙文,而不能归入议论文之中。
述评消息是为适应读者的需求而诞生的。新闻固然强调用事实说话,所以一般不用或少用议论。但这不是绝对的,有时,一些新闻事实的内涵过于深刻隐蔽,无人解释评价读者就难以理解。有时,一些读者平时很少关心因而缺乏了解的领域突然出现了引人注意的新闻事件,不作分析评论读者也是很难正确认识的。在这种时候,读者就希望作者能出面作些指点,帮助自己寻幽觅胜,深入理解。这就是述评消息存在的合理性。
2.述评消息的特点
(1)不仅用事实说话,也用观念说话
很显然,述评消息不像动态消息那样主要用事实说话。一方面,“述”的部分是讲述事实,另一方面,“评”的部分是表达作者的观念,包括思想、见解、意见、态度。述评消息中的议论,也不像其他类型的消息那样,偶尔出现也是画龙点睛式的,它不仅是频频出现的,而且在作品中占着不小的比重。不仅用事实说话,也用观念说话,这是述评消息区别于其他消息的主要特征。
(2)也讲究精练,但不像动态消息那样简洁
在报道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议论,而议论又要包括概念、判断、推理的逻辑程序,还要利用对比、类比、举例、引证、归纳、演绎等手法来把道理讲得深入浅出,这样,写出来的文章就不可能像纯粹叙述事实的文章那样简练。因此,述评消息虽也讲究精练,但不可能像动态消息那样简洁。
(二)述评消息的类型
1.形势述评
这是对国际或国内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方面的形势进行述评的消息。它的特点是视界广阔、气魄宏大,既着眼于目前,又有一定的前瞻和预测。写作的目的是帮助读者对普遍关心的重要领域的当前状态、发展前景有一个准确、全面的认识。
2.工作述评
这是对某一行业某一部门的主要工作现状进行述评的消息。它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提出新的意见和建议,以帮助有关单位发现问题、制定策略、采取措施,从而促进工作的发展。
3.思想述评
这是对当前具有倾向性的思想状态进行述评的消息。在一个特定时期内,往往会有一种普遍性的思想倾向,它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显示着某种动向。或许,这种思想倾向是积极的,应该加以肯定的;或许,这种思想倾向背后隐藏着不易发现的消极因素,任其发展可能造成危害。这时,新闻工作者有义务以事实为依据,进行深入探讨,帮助读者明辨是非,提高认识。
4.事件述评
一个新闻事件发生之后,如果觉得只客观性地报道事件的过程和前因后果,不能使读者清楚地认识这个事件的真正本质,作者就可以出面议论,一面报道事实,一面指出事件的性质、特点和意义。这样写出来的消息,就是事件述评。
(三)述评消息的写作要求
1.夹叙夹议,以叙为主
在述评消息中,“述”和“评”到底谁占主导地位?对此作者首先要有清醒的认识。述评消息虽然可以较多地使用议论的手法,但从文体的归属方面看,仍然是记叙文而不是议论文。再从读者的需要方面看,读者阅读述评消息,其主要目的还是想了解当前现实中发生了什么,其次才是这一事实的性质和意义。因此,在述评消息中,叙述是第一位的,议论是第二位的。这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叙述和议论的文字各占多大的比例——也许议论的文字在消息中占有优势,但新闻事实在文章中的核心地位却是不容置疑的。如果反过来,读者阅读时只注意了作者的观点,对核心事实却没有多大的印象,作者的写作立场就有问题了——他没有把握好事实和观念的关系。
2.有一定的理论色彩
述评消息中的议论,并不是日常生活中信口开河的那种议论,而是有理论依据和学术色彩的远见卓识。能够对特定领域里新发生的事件进行深刻议论的人,肯定不会是这个领域的外行。通常,记者只在自己分管的领域中,或者自己长期关心长期积累有独到见解的问题上,才敢于发表自己的观点。写出来的文章,即使算不上有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也不能是肤浅的一知半解。至少,它应该能让百姓感受到深刻,让有关专家点头肯定,使有关部门受到启发。所谓理论色彩,其实是深刻内涵的外在显现而已。
3.要有的放矢
这是个讲究针对性的问题。必定是现实中存在某一需要解决的问题,对这一问题发表的见解才是有意义有价值的。脱离现实、无的放矢的议论,只是毫无意义的空谈。
【 例 文 】
记者述评:撕掉农民身上的标签
被誉为全国改革力度最大的广东省户籍改革日前正式浮出水面:省政府宣布,我省将以准入条件取代进城人口控制指标,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等户口性质,统一称为居民户口。横亘在城乡之间40多年的户口藩篱正在拆除,城乡对立的二元化结构将很快成为历史。
拆除城乡间户籍藩篱
在旧有的户籍观念里,持农业户口的理所当然的是“乡下人”,而“乡下人”是贫穷、落后的代名词,被人看不起。一旦进了城,拿了非农业户口,就成了高高在上的城里人了。
农业户口成了一张硬贴在农民身上的标签,在客观上造成了一种城乡情绪上的对立。我省此次户籍制度的改革,无疑为改变“城里人、乡下人”的差别观念创造了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又一次思想解放。
农业人口利益的回归
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叫法,统一称为居民户口,仅仅是一个叫法上的改变吗?不!在计划经济时代,为什么有那么多的人对城镇户口趋之若鹜,连女孩子找对象也希望找一个有城镇户口者,其原因无非是非农业户口的背后,存在着许多持农业户口者得不到的“好处”,在福利、住房、就业、就学及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城镇户口者都拥有相对的“特权”。
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享有不同等的权利,最根本的原因是户籍制度承载了太多附加功能。在这种情况下,“户口”不仅是一种身份的体现,而且是一种资源享有权的确认。这种差别最明显的是就业和教育。如有些城市规定,某些行业和工种必须有所在城市的户口方可录用;教育也是如此,许多持农业户口者在城市里工作多年,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收入,但因为子女没有所在城市的户口,不得不交纳一定的赞助费。平等受教育的权利由于旧的户籍制度而被剥夺了。
从理论上说,户籍制度的基本职能只有两项,一项是证明公民身份,一项是提供人口数据,一切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其他功能都应当逐步取消。新户籍政策统一称为居民户口,对农民和外来工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利益的回归,标志着他们与城市居民一样,从此享有同等的社会地位和社会福利。
鼓励农民进入小城镇
我省本次户籍改革,以准入制代替原来的进城人口控制指标,其基本的原则就是鼓励和引导更多的本地农民进入小城镇就业和居住,但在广州、深圳两大城市继续实行“控制总量、优化结构”的人口政策,采取人口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相关人士透露,这是从我省经济发展及城市化战略方面出发而制定的。
关键词: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民工潮
20世纪80年代的“民工潮”造就了中国日益庞大的进城务工的农民群体。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初,全国流动人口总数仅为200万人左右,迄今为止已超过1.2亿,短短20余年间,流动人口总数增幅达60倍左右。伴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涌人,他们的适龄子女构成了一个庞大的受教育群体,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问题应运而生。
一、农民工子女教育不公平现象的具体体现
教育公平是人类的一种教育理想,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里的表现。什么是教育公平?瑞典著名教育学家托尔斯顿·胡森(TorstenHusen)认为,教育公平主要指教育机会均等,包括教育起点的平等,教育过程的平等和教育结果的平等。我们可以将教育公平界定为:每个人可以平等的、有选择的分享其所处的公共教育资源以及人们此时所持有的平等的价值观念和准则。
1.从教育起点的不公平来看,户籍制度限制了部分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
教育起点公平是教育公平的最直接反映,它是人们在接受教育时所最先接触到的与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问题。目前我国的义务教育体制是以户籍制为基础,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模式。适龄儿童普及义务教育的工作由户口所在地负责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也由地方政府承担。农民工子女离开农村后,没有流入地的常住户口,往往无法享受流入地政府财政负担的义务教育经费,就无法像流入地儿童那样进入公立学校就读。后来由于国家的政策调整及相关法规的陆续出台,公立学校原则上不排斥农民工子女入学,但必须交纳一定的借读费、赞助费。由此看来,在现行的义务教育体制下,农民工子女与流入地的儿童不可能享有同等的教育机会。
2.从教育过程的不公平来看,主要体现在公立学校和农民工子弟学校教育质量上的差异
教育起点的不公平是无法消除的,因为人们无法做到经济上和社会上的绝对平等。因此我们更应该关注教育公平的主要可操作层面的教育过程的平等,这主要体现在教育质量的差异上。面对“没有城市户口”、“收费高”两大拦路虎,多数农民工子女只能进入专门招收农民工子女的民工子弟学校,但这类学校的弊端很多。如缺乏最基本的办学条件、消防设施不具备、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和卫生隐患、办学者和教师素质较差、学校开设科目不完整、部分学校除了语文和数学以外,其他科目课程的教学均不能确保,学生使用的依然是以前的五年制教材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办学条件还是教学质量,此类学校都无法与公立学校相提并论,从而使农民工子女的学习质量没有保证,素质也得不到全面提高。
3.从教育结果的不公平来看,缺乏良好的正规教育阻碍了社会阶层的流动
无论是教育起点公平也好,还是教育过程公平也好,教育公平最终还是要体现在教育结果的公平上。在现代社会中,正规教育程度正在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可在现实条件下,一方面少数社会精英占据着国家和城市最丰富的优质教育资源,使得自己的下一代能够继续他们的社会精英身份和继续他们的优越生活;另一方面,在社会底层的农民工们,为了使自己的后代能够尽快摆脱现实的卑微地位,获得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上升,从而想方设法获取子女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但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由于教育起点、教育过程的不公平,部分人的“希望”只能成为“奢望”,从而陷入又一轮的贫困代际传递中,家庭收入低=没钱提供教育=子女教育水平低=子女就业机会少=子女收入低=新一代低收入者产生。由此看来,缺乏教育既是贫困的原因,又成为贫困的结果。 二、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失衡的原因
1.户籍管理体制不合理
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问题本身是现行的户籍制度及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产物。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户籍制度对人口给予了人为划分,即把人口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这种制度人为的造成了城乡分割的局面,同时还直接导致了城乡居民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社会和经济政策的不同。就义务教育领域而言,正是由于城乡户籍制度的存在,才造成农民工子女在城市中无法得到与城市孩子同等受教育的权利,户口成为他们在城市中公平地生存和发展的“瓶颈”。这种情况表明,户籍管理体制的城乡分割已严重落后于社会需要,不能适应在改革中急剧变化的城乡关系,以及人口城市化进程加快的社会现实。
2.义务教育体制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义务教育体制规定了适龄儿童应在户口所在地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所需教育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筹措。目前我国城市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经费基本上由各级政府负责,而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则由乡镇政府以教育统筹的方式向农民征收,相当于农民自己掏钱解决法律要求的义务教育。但现实中,农民工离开农村后,他们流入地的城市财政中在义务教育经费里没有包括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这项经费,从而使其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经费在我国目前的义务教育体制中出现了一个真空地带。一方面,他们享受不到流出地政府的财政补贴;另一方面,他们又没有资格享受流入地政府的优待。如果增加了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投入,即要增加财政的支出,还会拉低已经被人为高估的教育水准,这必然会影响到政府部门的政绩和形象。再者地方政府如果按照本市学生人均教育经费的拨款标准,那么用在农民工子女身上的教育投入无疑会变成当地政府财政的巨大开支,仅靠当地政府筹措,压力很大。
3.民工子弟学校师资力量薄弱
民工子弟学校的教学和管理人员的素质低是影响教育公平的重要因素。这类学校的师资人员,既无教学经历,更无教师资格证书,有的自身不过初中水平,根本不具备任何任职条件。民工中流传过这样一句话:“放下屠刀,立地成校长。”意思是杀猪卖肉的,办起了学校也可摇身变为校长。“半路出家”办教育,既无资质,又少有人“充电”进行深造,多数人只是将办学作为自己赚钱的一条“捷径”。同时,教师队伍的专业结构也是很成问题的,特别是初中,专业对口的教师很少,绝大部分教师从教的并不是他本身所学的专业,对教育学、心理学、教学论等更是从未接触过,之所以从事教育这一行业,只是为了有份稳定的工作。 三、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问题的对策研究
教育公平作为教育民主化的主要原则之一,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以致成为“两会”的重点问题之一。诚然,就现实条件而言,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的实现受到诸多限制,但是我们必须通过以下途径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1.改革户籍制度,实现城乡一体化
户籍管理体制改革是农民工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尽管近年来户籍管理体制有所松动,但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革。直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导向仍然是:放开小城镇户籍,对大中城市特别是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进行严格控制。笔者认为,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问题的根本之策就在于从我国的现状出发,彻底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全新户籍制度,根本改变“同居一城,群体隔离”的局面。
2.改革义务教育经费的分配方式,实行“教育券”制度
发放教育券是20世纪90年代
以来美国公共教育改革实现私有化与市场化过程中流行起来的一种新的教育资助方式。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人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最早提出了“教育券”(school voucher)理论。弗里德曼所提出的“教育券”制度是指:政府将用于教育的公共经费以券的形式直接发给学生或家长,而不是发给学校;学生自由选择学校并用教育券支付学费和相关费用;学校则向政府兑取与券值相等的现金流入。这样学生可凭教育券到任何一所政府认可的学校就读。同时,学校之间也会因为学生掌握充分的主动权而增加竞争,从而提高学校教育的整体质量 。采取这项制度关键是保证了农民工子女教育经费的落实。学生自主选择学校,也有助于打破地区和户籍的限制,为农民工子女入学提供了条件。这无疑是保证教育公平的一项十分有借鉴意义的措施。
3.公立学校要承担起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重要任务
在公立学校就学是承认农民工子女在流入地的合法地位的重要标志,拥有平等的入学机会体现了社会公平,是其公民权利的积极体现。公立学校要充分挖掘潜力,扩大招生容量,尽可能多地接收农民工子女就学。学校要加强收费管理、降低收费标准、减少收费项目,对特困学生应酌情减免费用,通过设立助学金、免费提供教科书、捐赠学习用品等办法,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就学。
4.加强培养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师资水平
提高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师资水平,首先要提高民工子弟学校的教师待遇,例如户口、住房、高薪等现实问题,以便吸收到高学历、高素质的教学人才。其次可采取结对帮扶的形式,请民工子弟学校的教师来参加公立学校举办的公开课及教研活动,或者送教到校,实行校长委任制和骨干教师支教制的措施。委任公立学校的校长及多名骨干教师去民工子弟学校进行管理、教学(其工资待遇仍由原校负责)。最后政府还可与师范院校联手。各大师范院校的应届毕业生每年都有近半年的实习时间,政府可以倡议大学生进行义务支教活动,让部分大学生到民工子弟学校进行实习(时间上错开),这样既解决了部分大学生联系实习单位难的局面,又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这类学校师资力量薄弱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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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口迁移;隐性失业;公共物品;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093-01
一、洛阳农民收入的现状调查分析和特征
(一)近五年来洛阳地区农民家庭收入现状
洛阳市农业统计局提供的数据表明,近五年来,全市农村经济规模逐年扩大,农民人均纯收入一直在增长,但是增速趋缓。如果考虑到物价水平的上涨,农民的生活质量提高更加缓慢,甚至在降低,用于农村扩大再生产的投入相对减少,这将影响整个农村的经济增长速度和农民收入增长速度。
(二)农民收入增长的结构
1.工资性收入仍是农民增收的首要因素。从工资性收入结构上看,在非企业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为255元,在本乡地域劳动得到收入为1186元,外出从业得到收入为897元,分别比上年增长6.8%、15.5%和18.5%。2.畜牧业成为农民增收的亮点。2008年农民家庭经营纯收入为1943元,占纯收入比重42.3%,拉动纯收入增长4.3个百分点。2008年畜牧业纯收入增长近三成,占第一产业的比重达29.6%。3.家庭非农产业经营拓宽了农民增收的渠道。2008年,农民从家庭经营二、三产业得到的纯收入为636元,同比增加90元,增长16.4%,对全市农民增收的贡献率为16.1%。
(三)农民收入增长的主要特征
1.农民收入增长相对缓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加大。洛阳市统计局数据显示,近五年来,洛阳地区的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但增速趋缓,而城镇居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所以城乡居民收入比在扩大。2.农民收入增长以工资性收入为主,增长渠道相对单一。数据表明,农民收入中工资收入的比例超过一半,其他方面收入所占比例很低,而工资性收入增长相对稳定,因此,这种相对单一的收入结构制约了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3.农民财富积累难度加大。洛阳地区农民收入增长慢,去年的纯收入还要用于购买今年的农业生产资料,供子女上学,生活消费,近五年来洛阳地区的价格CPI、PPI持续上涨,导致广大农村家庭用于这些方面的开支增加,所以农民财富积累难度加大。
二、制约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主要因素分析
(一)影响农民增收的政策因素
1.劳动力要素政策制约对农民收入增长速度。“托达罗人口迁移模型”认为如果不考虑城乡迁移成本,劳动力迁移的倾向性与城乡预期收入差异正相关。所以,如果一个地区城乡预期收入差距较大,而迁移成本相对较小,如果没能迁移,必将影响初始相对贫困的地区人们的收入。统计数据表明,洛阳地区城乡预期收入差距较大,剩余劳动力大量存在,他们处于隐性失业状态,而户籍制度使农民进入城市承担高昂的成本,加上对农民的就业歧视存在,这就降低了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所以应该改革二元户籍制度,推进万户农民进城镇,增加农民收入。
2.公共品的供给政策对农民收入增长的影响。由于长期以来农业公共品投入不足,在洛阳广大农村(如洛阳新县正村乡),尤其是洛阳地区贫困黄土高原里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交通条件仍十分落后,造成当地农副产品等无法运往市场,农副产品没能为当地农民带来应有的收益。
(二)影响农民收入的经济因素
不健全的农村市场环境影响农民收入的增长的速度。农民朋友对虚假广告判断失误,导致经济损失,也给他们带来心理压力,因此需要有关部门改善农村市场环境,保护农民利益,为加快农民收入创造条件
(三)影响农民收入的人文因素
人们的消极的从众心理、盲目攀比的心理、不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与消费方式导致盲目消费、攀比消费、人情消费、迷信消费,影响了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增加了额外开支。
三、加快农民收入增长的对策
(一)改革二元户籍制度,推进万户农民进城镇
现行的二元户籍制度使农村劳动力流动具有短期性和不稳定性,而且只能进入城市的非正式部门,这就降低了农村居民的收入增长速度。因此政府应改革二元户籍制度,逐步使进城务工的农民享有与城市居民相当的各种福利和社会待遇,纳入城市就业管理,逐步消除就业歧视,为加快农民收入增长速度、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
(二)政府应加强对公共产品投入,并鼓励民间资本到农村投资。
公共产品所需经费应由政府提供。除了政府投入、金融支农外,来自集体组织、企业资金、私人资本、外资等多种形式的资本也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农村基础设施的改善可以吸引外来资金投资建设,增加农民收入。
(三)政府应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加大对农民增收的保护与支持
政府应引导农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调整农业结构,发展多种经营。还要对农民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进行补贴,降低农业成本,增加农民收入。
(四)政府应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引导农民养成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与消费方式
一是要在教育政策上向农村倾斜,发展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技术教育。二要加强对农民的思想政治教育。运用图书馆、媒体等形式让广大农民学习技术科学,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树立科学的世界观。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作者简介:徐远华,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政治经济学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2011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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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住房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问题。而现行廉租房政策的对象主要是具有城市户口的双重困难家庭,但是排斥了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等住房弱势群体,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这些农民工的住房问题亟需解决。近几年来,住房政策的制定也开始越来越关注这类群体。然而,农民工住房问题的解决依然任重而道远。本文主要分析了农民工在廉租房政策中被忽视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农民工;廉租房政策;住房问题
引言: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民工是城市建设的主要力量,然而他们的住房问题却难以解决。住宅权是公民维持其生存的基本权利,农民工的住房问题必须得到有效的解决。本文写作的目的是为了从更多的角度来分析农民工这类弱势群体在住房政策中被排斥的原因,从而找寻解决问题的方法,并提出不仅可以通过完善廉租房政策来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还能够通过加强这类弱势群体的自身建设和整个社会经济建设来解决。而大多数学者只提出了通过完善住房政策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却忽视了经济因素和农民工的主观能动性。农民工住房问题的解决,将有利于激发这个群体投身城市建设的积极性,推动城市化进程;也将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住房弱势群体的定义及特点:
“住房弱势群体是指其个人及家庭住房达不到社会最低生活标准的、有困难的群体”(邱冬阳、王牧,2003:125)。住房弱势群体的特点主要有:(1)他们的收入很低,且收入稳定性很差,他们依靠自己的力量难以改变住房弱势地位。(2)他们的住房条件在最低住房标准以下,很多人无房,或者居住在危旧房、甚至是工棚里。(3)住房商品化、市场化无法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需要通过政府、金融机构及社会捐助来解决。
其中,农民工是住房弱势群体中一个很特殊的群体,在住房弱势群体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他们没有城市户口,工作不稳定,流动于城市和农村之间,还面临着被拖欠工资、被歧视和排斥等困境。因此,为农民工提供住房保障需要政府、社会和农民工三者的共同努力。
二、农民工在住房问题上被边缘化的原因:
1)政府的政策排斥:
史媛提出,现有住房政策中,廉租房政策是解决城市弱势群体住房问题的现实选择(史媛,2008:4)。为了解决城市中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国家建设了一批保障性住房,其中包括针对低保用户的廉租房,低于市场价格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等。有人认为部分城市农民工廉租房政策的实施陷入困境,应当为农民工提供经济适用房而非廉租房。陈思颐系统地分析了为什么廉租房政策相比经济适用房更有利于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廉租房由于不出售产权,有钱人不会因投资性需求而挤进购房队伍,因此不会出现最应得到保障的人得不到保障的情况。而且农民工流动性很强,没有在城市购房的意愿(陈思颐,2008:261)。此外,笔者认为农民工购买经济适用房缺乏现实性。农民工作为低收入群体,大多数还是没有什么积蓄,每月的工资只能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需求,他们基本上不考虑购买住房。农民工仍然是农村户口,他们认为农村才是自己的家,在城市中没有归属感,所以也不愿意购买住房。而且农民工也并不了解经济适用房,甚至不知道存在这样的保障性住房,他们只知道城市中的住房都是“千金难买”。况且经济适用房的适用对象标准很高,农民工难以迈过这个高门槛。相对而言,租房是大多数农民工的选择,租房的灵活性较强,并且每月的房租还可以接受。因此,廉租房政策是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有效政策。
尽管如此,廉租房只是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它的适用对象必须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而农民工的户口在农村,也就不被包含在内。所以,住房政策的排斥和户籍制度的限制造成了农民工无法租住廉租房。
2)社会排斥:
从社会学角度来讲,农民工在住房问题上被边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会排斥。城市中的人总是给农民工贴上一种“标签”,认为他们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很低,是城市中问题的制造者。城市中的环境差、治安差多数是由他们造成的。这是一种对农民工的刻板印象,也正是由这种刻板印象导致了城市中不同群体对他们的排斥。政府制定的政策排斥他们,房地产市场也排斥他们,城市中的公共场所和服务排斥他们,市民更是排斥他们,农民工就这样被边缘化了。城市群体的排斥让农民工在城市中没有归属感,“流动人口对城市身份的不认可使他们成为辗转于城市与乡村之间的‘两栖人’,他们与乡村联系更密切,不能完全融人城市社会。这种心理使得流动人口不愿在城市购置以住房为代表的不动产”(王瑞,2007:55)。相比农民工,房地产开发商即使建造保障性住房也更愿意为城市常住人口提供。开发商选址都尽量远离农民工聚居区,因为靠近农民工聚居区的房地产收益很低。地方政府也不能正确认识农民工对城市发展的贡献,也将农民工群体边缘化。“由于地方政府往往关注房地产市场发展对当地经济增长的贡献,而廉租房在利益和政绩方面都无利于地方政府和财政,在缺乏严格的监督情况下,往往很难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汪洁,2009:113)。
3)经济因素:
笔者认为,农民工在住房问题上被边缘化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制度的不完善。一方面,中国的通货膨胀率很高,过高的房价让人触目惊心。房地产开发商在市场上有利可图的情况下不愿意协助政府建造保障性住房,政府当然很难增加廉租房的数量,也就不能为农民工提供充足的廉租房。另一方面,过高的房价让农民工连房子都租不起。如果房价与收入比处于正常范围内,那么农民工可以依靠自己的工资来租房,哪怕是私人租赁房也能够承担得起。最后,物价的增长速度超过了工资的增长速度,低保线的提高让很多城市常住居民成为了低保户,他们占据了大量的廉租房,农民工根本没有机会入住。
要想改善农民工的住房条件,最根本的还是要改善他们的收入状况。只有不断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保证收入分配的公平、公正,才能更好地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农民工的住房问题不是仅仅依靠制定合理的住房政策就能彻底解决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还是要依靠社会经济建设。
4)农民工自身因素:
农民工的住房问题不能仅仅通过外部力量来解决,最重要的还是依靠内部力量。农民工为了改善自己的住房条件,必须提高自己在城市中的地位,而文化就是农民工的有力武器。文化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农民工通过学习专业的技能技巧,能够从事有更高、更稳定收入的职业。(2)农民工通过学习文化知识,能够树立维权意识、法律意识,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显示出自己的尊严和力量。(3)农民工能够认识到组织的重要作用,借助组织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是提升他们地位的重要障碍。“在惠及农民工群体的廉租房制度中,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组织化程度很低,还很不成熟,至今没有专门性、全国性的属于农民工自己的群众组织”(周玉艳,2009:34)。
三、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途径:
1)政府政策改革:
关于政策改革方面,有两个相关政策备受争议,一个是户籍制度的改革,一个是廉租房政策的改革。丁富军和吕萍提出,“建立农民工住房保障体系并允许农民工有条件地享受城市住房保障政策,或直接取消城乡二元结构,都不是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最优政策,但前者作为渐进的决策途径,还是有助于缓解社会转型矛盾的”(丁富军,吕萍,2010:58)。对于二元户籍制度是否应当变革的问题,吕云涛、惠亚婷针对大、小城市提出了不同的改革意见。他们认为,“对于大城市要适度放宽户籍限制,在以稳定为前提的条件下,有计划、分步骤地满足群众的落户愿望,防止人口过渡膨胀。对于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积极推进其建设,不断深化小城镇户籍及配套制度改革,形成有利于引导农民向小城镇合理流动和集聚的机制”(吕云涛,惠亚婷,2012:323)。不少学者提出应当把流动人口纳入廉租房的分配对象,其中王瑞提出,“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流动人口纳入廉租房的分配对象应该成为解决流动人口住房问题的核心内容”(王瑞,2007:58)。
笔者认为,廉租房政策需要逐步放宽对户籍的限制,但不能完全取消对农民工申请廉租房的限制。农民工的流动性很强,在城市停留时间不长,如果大量流动农民工入住廉租房,那么农民工返回农村后就会有大量廉租房空缺,廉租房的利用率很低,造成资源浪费。再者,现今我国的廉租房房源不足,廉租房数量有限,无法保证所有农民工都能居住。所以现阶段取消对农民工申请廉租房的限制是不现实的。不过,政府可以允许那些在城市工作并居住满一定期限、符合规定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面积标准的农民工申请廉租房。至于期限的长短,则需要统计农民工的数量和在城市居住的期限长短,再结合城市廉租房的数量和可提供给农民工的数量,最后做出一个合理的规定。
直接取消二元户籍制度也是不合理的。如果直接取消二元户籍制度,短期内就会有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城市人口迅速增多,而城市建设无法跟进,“城市病”更加突显。这也并不是说农民工永远无法拥有城市户口,政府可以制定一个标准,让符合标准的农民工能够申请城市户口,这个标准就有待研究了。
2)经济建设:
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最根本的是要稳定房价、保证收入分配的公平。国家现在正在努力解决通货膨胀和收入分配的问题,这两个经济问题关系到的不仅仅是农民工的住房问题,可以说是大多数社会问题的根源所在。
3)农民工自身建设:
农民工需要依靠自己的力量提高在城市中的地位。农民工可以向政府或非营利组织求助,为自身创造学习的机会,积极主动地学习科学文化,提高自身素质,努力向更高的阶层流动。
农民工通过提高组织化程度也能够改善自己的境况。农民工如果形成统一规范的组织,他们的利益和呼声就会更有份量。农民工可以借助组织来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源,改善自己的就业和住房等境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农民工有着吃苦耐劳、勤俭节约的美德。农民工应当发扬这些优良品质,在城市中树立良好的形象,成为城市建设的好榜样,让农民工这一群体受到整个城市的尊重和敬佩。(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
参考文献:
[1]陈思颐,2008,“农民工廉租房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长沙市为例”,《法制与社会》,第261页。
[2]丁富军、吕萍,2010,“转型时期的农民工住房问题—一种政策过程的视角”,《公共管理学报》第7卷、第1期,第58-66页。
[3]吕云涛、惠亚平,2012,“论当代中国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户籍制度改革的路径”,《农业考古》第1期,第320—324页。
[4]邱冬阳、王牧,2003,“廉租房——城镇住房弱势群体救助的现实选择”,《重庆建筑大学学报》第25卷、第6期,第124—129页。
[5]汪洁,2009,“海口市弱势群体住房保障制度——廉租房制度研究”,《云南行政学院学报》第5期,第112—114页。
[6]王瑞,2007,“中国城市流动人口住房问题研究——以武汉市为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第2期,第54—58页。
Abstract: Fairness is relative to unfairness. For vulnerable groups it is not fair, and they can't rely on the powerful group to change it, so it is exactly the government's responsibility. In the market under the condition of limited involvement in education field, how to adjust the education institutions and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educatees? The role of education policy is crucial.
关键词: 教育公平;社会排斥;公平教育资源
Key words: education fairness;social exclusion;fair education resources
中图分类号:G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7-0286-02
1 教育政策与教育公平的逻辑关系
1.1 教育政策的价值基础和目标指向
我国的教育政策一定要使大多数受教育者受益。在义务教育阶段,要维持它的公共性和公益性,维护教育机会的公平。在高等教育阶段,要实现有限的教育公平,将市场机制有限的引入进来,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有助于提高受教育者的质量,提高教育的效率。同时辅以弱势补偿制度来保证教育公平。
1.2 教育政策公平性的判断原则
1.2.1 确保社会成员公平地获得基本的教育资源
在当今知识社会里,不论出身、地位和财富,必须要接受基本的教育,才能保证一个人真正的融入社会,获得自己想要的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利益。因此,能否保证每名社会成语享有基本的教育资源是判断教育政策是否公平的标准。
1.2.2 要保持基本教育和非基本教育的合理差距
教育公平必须以差别为前提,教育公平只是在特定的范围内消除差别,但不能全盘抹杀差别。因为现实中的教育资源是有限的,相对于社会成员公平的接受基本教育,却不能无差别的接受非基本教育。在非基本教育当中,应当适当的收取学费。
1.2.3 教育资源的补偿原则
在上述不均等的分配了非基本教育资源后,我们还要根据教育公平的原则,给非基本教育资源中,获利较少的社会成员适当的补偿,因为无论如何,非基本教育资源也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创造的,适当通过优惠或减免的手段,给弱势群体适当的补偿也是应该的。但是这对那些天赋聪慧、出身幸运、辛勤努力的人是不公正的。更好的方法是对他们的上一代,通过征收遗产税或是个人所得税的手段来转移非基本教育资源。
1.3 促进教育公平的政策逻辑
第一,要建立教育资源的调节机制。逐步缩小城乡教育之间东西部之间的教育差距,进而缩小不同地区的教育就、经济、社会的发展程度。
第二,要形成一种有效的利益平衡机制。来平衡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教育政策要显现教育公平的目标,就要满足大多数人的需要和利益。
第三,教育政策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补偿力度。要形成一种机制,在公平和效率的目标权衡中,始终把公平放到最基本的价值标准上,教育公平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反思现阶段教育领域中的效率主义倾向,需要相关的教育政策来调节和保障。
2 流动儿童的教育公平的问题
2.1 制度排斥造成的流动儿童的教育不公平
制度排斥是结构性排斥的主要表现,是因为政策的制定或失误造成的,无论什么原因,这种排斥受到了政策、法律和习俗的保护。在中国,弱势群体受到制度排斥的显现十分突出。最典型的就是户籍制度了。与流动儿童教育公平密切相关的就是由户籍制度衍生出来的两个具体制度了,即教育财政投入制度和升学制度。
2.2 经济排斥造成的流动儿童教育不公平
经济排斥主要指劳动力市场的排斥。正是由于经济排斥,造成了进城的农民工经济状况不好,影响到了流动儿童的教育,造成了流动儿童的“上不起学”的状况。经济排斥究其原因还是来源于户籍制度造成的二元劳动力市场。城市人因为有城市户口,可以找到待遇好、医疗好、有各种保险和保障的国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作。而进城农民工由于是农村户口,只能成为临时工、合同工等,小部分人成为雇主,大部分人的收入比较低,应得的社会保障无从谈起或比较差。严重影响到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他们只能上民工子弟学校,或者虽然能到公办学校,却要负担高额的学杂费和借读费等。更有甚者,部分流动儿童过早辍学。
2.3 文化排斥造成的流动儿童教育不公平
文化排斥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偏离了社会认可的主流的行为、生活发展方向(life orientation)和价值观而受到的排斥。第二个是少部分人由于坚持自身的文化权利而被主流社会所隔离。中国的文化排斥也和户籍制度相关,是因为偏见造成的,需要沟通和了解。流动儿童的文化排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进城的农民工和孩子受到的文化排斥。其次,是城市儿童对流动儿童的文化排斥。最后,是教师对流动儿童的文化排斥。
3 问题和建议
3.1 对流动儿童的社会排斥
儿童期是人的社会化的出发点,同龄群体是儿童社会化的媒介,在儿童社会化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流入地儿童对流动儿童的社会排斥,两者之间不能组成同龄群体,因此,流动儿童就没有归属感和安全感,不懂得遵守规则和团结互助,可能对城市世界产生恐慌,导致叛逆等行为方式的出现。
根据U曲线假设,迁移者对迁移地的适应时间呈现U曲线形状。在第一阶段,迁移者对迁移地表现出新奇和兴奋。在第二阶段,开始表现出对未知的地区和人的陌生和压力。第三阶段,如果很好地和迁移地区融合,就进入了第三阶段。但是由于我国的呈现二元结构,迁移地对流动儿童的社会排斥,延缓了流动儿童适应城市生活的过程。
3.2 建议
消除制度。必须铲除户籍制度对流动儿童的不利影响。在我国,正是户籍制度形成了一道屏障,限制了流动儿童接受公平教育的权力。改变人们的观念,城乡之间是平等的,不存在特权阶层,消除对流动儿童的社会排斥。因为流动儿童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还要建立专门组织和机构,来维护流动儿童的权益。
4 新贫困家庭子女教育公平问题
新贫困家庭的界定是依据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作为标准,城市的贫困人口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人的三无人员。第二类是:失业后,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第三类是: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后两类就是城市新贫家庭。前一类是传统的城市贫困家庭。我们的研究聚焦在后两类家庭中子女对教育资源的需求;还有经济状况对这些家庭子女教育的影响。
良好的教育对贫困家庭的子女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将帮助他们认识客观环境和自身,将为他们的未来创造更多的机会。如果没有受到教育或者足够好的教育,将有可能导致贫困,而贫困家庭会逐渐被社会边缘化,反过来又成为子女受教育的障碍。这样我们得到了一个有用的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
图1分为内外两个循环,内循环表示,因为贫困使子女教育受到影响,以及因为贫困受到社会排斥,成为贫困家庭子女教育的障碍。外循环表示,由于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子女仍然处于贫困状态,同样受到社会排斥,处于贫困状态不能自拔。
4.1 入学机会的排斥
入学机会的排斥直接影响到被排斥着接受教育资源的数量和质量。所谓入学机会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机会。二是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机会。新贫困家庭子女教育社会排斥主要体现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机会。在教育资源有限而教育成本不断升高的前提下,越来越多的贫困家庭的孩子选择了念职业高中或者直接选择就业。
4.2 学习条件的排斥
教育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个部分。其中,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对学生来说尤为重要,这些教育过程都需要必要的学习环境、学习用品和其他各种花销,另外还有些课外活动也需要不少钱。由于经济负担沉重,贫困家庭的子女没有条件参见各种各样的补习班,也没有条件参加各种各样的兴趣班,相对来说,学习的质量和素质就很难保证。甚至有些学生还有照顾家庭的生计,影响了学生的学习,有的学生因此自卑,对学习失去了
兴趣。
4.2.1 学校的学习条件
非义务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的孩子就读的学校的质量普遍低于其他的家庭。
4.2.2 家庭的学习条件
和其他孩子相比,贫困家庭的孩子明显缺乏教学辅导书和课外书籍,不利于孩子们的学习。对青春期孩子们来说,学习条件差,不仅仅是物质上缺乏的问题,在主观上会造成孩子们的自卑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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