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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研究生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28 15:01:5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行政管理研究生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行政管理研究生论文

篇(1)

研究生毕业论文质量的监控相对于本科生教学工作而言存在可比性差、现场教学信息采集困难、教学工作难于统一规范、同行评价难于全面开展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各学院授予研究生学位的情况时,常常难于确定统一的标准,个别学科专业甚至没有专家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即使有专业同行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也由于人数不可能多而难于公正评价某篇学位论文,因此,在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论文,决定是否授予学位时常常以该委员会委员多数不是同行为由,使研究生毕业论文的评议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

笔者曾担任研究生处长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多年,根据往年的工作经验和兄弟院校的有关情况,对研究生毕业论文的规范和质量监控进行了较为详细地分析研究,认为目前我国农业院校研究生毕业论文较普遍地存在选题重复前人研究、参考文献收集不全、统计分析方法使用不当、论文书写欠规范、研究工作创新性不强等问题。大家往往认为研究生毕业论文质量一定要通过同行专家才能进行评价,因而造成研究生毕业论文质量测评无法下手开展,使得许多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毕业论文质量监控或名存实亡或根本就无人提及。而实际上上述大部分问题不一定要通过同行专家才能检查和监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制订规范化的要求,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学术组织进行审查鉴别。在同行评价难于全面展开的情况下,可制订一般性的研究生毕业论文质量测评指标体系,供学位评定委员会或由其指定的专家组对研究生毕业论文质量进行测评,而关于学术创新方面的内容则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选择性的测评,即规范性评价与创新性评价相结合,全面评价与选择性评价相结合。这不失为当前状况下监控研究生毕业论文质量的优选之策。由于研究生学科众多,所属门类较广,不同门类之间的研究生毕业论文撰写要求和质量可能存在较大差别,此处仅对农科类研究生毕业论文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质量标准和监控措施分为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选题要求

目前,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重复他人研究,缺乏创新性及难度不当等。有的研究生为了保证论文工作的顺利完成而选择难度过小、工作量偏少的课题,或置理论和应用研究价值而不顾,完全照搬前人的研究路径选择相对容易的研究材料开展工作。

研究生教学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上述类似问题提出具体的规范要求以约束指导教师和研究生的选题工作。论文选题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所学专业和研究方向来确定,尽量与指导教师的研究课题相结合。论文选题的具体原则及要求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论文选题应具有-定的创新性研究生论文选题,一般分为基础、应用基础和应用技术研究等类型。无论是哪一类选题,都应重视其在学术方面的创新和开拓。所选题目应是前人没有专门做过的;或已有人研究但当前还尚无理想的结果,有进一步探讨的广阔前景;或是目前在学术界有分歧,值得进一步研究的课题;或原研究方法、手段和技术过于陈旧落后,有待创新后得出新的结论。学校和基层培养单位应鼓励研究生实行风险选题,向未知领域进行探索,但这必须要有相应的机制,避免造成研究生非个人原因而延误毕业。

(二)论文选题应具有^定先进性研究生论文选题要注意在技术方法应用方面的先进性,即研究过程中所使用的方法、手段和技术应先进适用。基础理论研究要选择处于学科前沿,在科学技术发展与应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应用基础研究应选择既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又有实际应用前景,力求是国家或部门的重点科研课题,或是企业、科研单位急待解决的科研课题。

(三)应用基础和应用技术研究等类型的论文选题应考虑其社会经济应用前景这类选题要密切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解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一些急需解决的科技难题,力求使其能产生一定的社会、经济或生态效益。

(四)选题难度和工作量大小要适中,要体现较高的水平,杜绝照搬前人研究成果,重复别人做过的工作论文选题不宜过大,过大不能深入,也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得出结果,但更应避免为了顺利完成任务而有意选择取材容易、难度偏小或路径过于简单的课题。在指导研究生论文选题时,指导教师要注意了解题目实现的可能性,充分考虑现有实验设备、场地、资料、经费等具体条件。同时,还应考察课题涉及的理论范围及数据计算方法与规模,并对试验手段进行初步分析,以确定论文选题的可行性。

在具体进行毕业论文质量测评时,可重点根据上述几个方面制订测评指标,并确定相应的权重。

二、论文规范

学术论文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观测性上具有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和知识的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中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讨论;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其它用途的书面文件。

学位论文是表明作者从事科学研究取得创造性的结果或有了新的见解,并以此为内容撰写而成,作为提出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时评审用的学术论文。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即为学术论文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在撰写研究生毕业论文时必须遵守学术论文撰写的基本规范。

(一)论文格式在格式上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有关“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中的有关规范要求,在数字用法、符号和计量单位使用等方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等法规条文中的有关规定。至于毕业论文中的各层次标题与序号、参考文献、字体及其大小、各部分应包含的主要内容等方面的写法除了应遵守学术论文撰写的一般性要求和常识外,还应遵守学校有关此一方面的规定。很多高校为了统一研究生学位论文书写形式,还相应制定了有关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形式规范。

目前,研究生毕业论文在规范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数字符号、略缩语和计量单位使用不规范,如有的研究生仍以亩来作为面积单位;论文格式失范,如有的学位论文未按规范要求使用三线表,参考文献的排列和书写格式不规范等;表达不够流畅,逻辑性差,循环论证等。

(二)英文摘要目前,研究生毕业论文英文摘要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撰写不符合学术论文摘要的基本规范,“汉语味”太浓,句式和词汇使用不地道等方面。如在科技论文英文摘要中应用过去时态叙述作者工作,用现在时态叙述作者结论,但很多研究生未能按此要求撰写,在时态使用上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除此之外,甚至出现文法不当和略缩语、代号及法定计量单位使用错误的现象。

英文摘要是应用符合英文语法的文字语言,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目的,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简明、确切地论述文章重要内容的短文。英文摘要必须符合“拥有与论文同等量的主要信息”的原则,应重点包括研究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4个要素。据此,农科类研究生毕业论文的质量标准和监控指标可包含:内容的完整性,英语语法错误率,符号和法定词语使用错误率等。

(三)参考文献目前研究生毕业论文中有关参考文献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参考文献收集不全面,部分研究生则为了凑数,竟然将二次文献不经查阅原文甚至摘要都未看就列入,而将文摘性刊物中的文献作为正式参考文献列入的情况就更加普遍了。该问题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是部分参考文献的年代过于久远,这主要是因为部分高等院校或研究机构在某些领域的藏书和期刊订购不够全面,无法满足研究生查阅文献资料的需要,或尽管有相关的图书和期刊收藏,但部分研究生仍然不愿花功夫查阅;现在各研究生培养机构信息化建设都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准,但部分研究生仍不愿意花时间收集校外的文献资料。

参考文献应着重考察学生选用参考文献的数量、外文参考文献的比例、参考文献发表的年代。具体进行测评时可就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列出具体的指标要求,供评估该项指标时使用。

三、创新工作

创新是学术发展的灵魂,是科学研究的原动力所在。创新在研究生学位论文方面可体现在研究思路的创新,研究方法、技术和手段的创新。在研究过程中对自然现象、实验结果或实验过程中出现的细微变化等超乎寻常的洞察力,并导致对此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的好奇心及由此得出的异于常态的结论,这更是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具体体现。

现在在学的研究生中很多人经历的是从校门到校门的学习过程,由于我国教育体制和人才培养机制的束缚,使他们在过去的学习阶段里较少接受到创新思维的培养和训练,以至创新意识比较淡薄,他们在实际科研工作中表现出来的思维方式较多的是“模仿式”的。这些研究生也“喜欢”阅读本专业的文献,但他们阅读文献的目的并不是找寻某一研究领域新的生长点,以便另辟蹊径做出开创性的工作,而是从文献中找寻他人的研究思路或是套用别人的研究方法、手段来完成自己的“学位论文”。殊不知,创新的对立面即“模仿”,创新最大的禁忌就是鹦鹉学舌、人云亦云,这种“邯郸学步”式的研究方式最终必将遭到无情的淘汰。

对于研究生毕业创新性的评价,可着重从研究思路创新,研究方法、手段和技术创新,新开辟研究领域或方向的情况,研究结论的理论和应用价值等方面进行。

篇(2)

【关键词】 比例原则;行政裁量;司法审查

一、前言

行政裁量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所实施行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自由进行选择或者是自由根据自己的最佳判断而采取行动的权力。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行政裁量扩张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也对行政裁量的控制提出新的要求。英国行政法学家韦德认为,绝对的和无约束的自由裁量权观点应该被否认。尽管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授权,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裁量基准的方式加强自身的监控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可以进行制约,但正如孙笑侠教授所言: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为当代行政法治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而司法权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控制便成为当代行政法的焦点所在。司法权作为权力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对弥补立法授权概括性,行政机关自身控制的不足起到重要作用,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制度是行政裁量控制理论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德国行政裁量司法审查中比例原则运用

比例原则是一种目的和手段间的考量,简而言之,就国家一切措施之目的和为达到目的所采取手段而产生对人民负担间的考量。。一般认为广义的比例原则具体包括妥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三个子原则。比例原则源于对正义价值的理解,其意义在于保护和平衡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也就是正确处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既要保障国家权力的优越性,以集中力量实现公共利益,又要防止国家权力的膨胀和越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比例原则在德国行政法中起到重要作用,在1958年药房案中,联邦通过引出此原则,使得比例原则已经通过司法判例提升为德国一项宪法性原则,从而深刻影响德国各个领域。

比例原则是德国行政裁量司法审查标准的核心,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0条授予了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力,但是该法条在规定了裁量授权之后,还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授权的目的进行裁量,并且遵循裁量的法定界限,如果行政机关不遵守法律规定的要求,就会出现裁量瑕疵,裁量瑕疵是违法的。现行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114条规定:行政机关经授权依其裁量而为时,法院仍得审查行政处理、与拒绝以及不作为之行政处理,是否因裁量行为超越法定范围,或因与授权目的不相符合之方法行使裁量权而违法。比例原则要求法院在审查行政裁量时考虑到行政机关在作出裁量行为时的相关因素,目的与手段的适当性,必要性与法益相称性,这是德国著名的三阶理论,这三个层次蕴含着行政裁量的合法性要求,只有满足这三个要求时,裁量行为才能合法有效。

三、中国目前行政裁量司法审查现状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中可以看出和显失公正是我国行政裁量司法审查的主要标准,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但是我国当前这样的审查标准不仅在理论上有一定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难以适用的问题。

首先,概念较为笼统。关于,有学者认为是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也有学者认为是合理性审查的标准。行政处罚行为何时才被认为是显失公正并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其次,对这两项标准之间的关系界定不清。最后,审查标准缺乏可操作性。由于这两项对合理性审查的标准自身规定的模糊性,缺乏有层次性的适用规则和弹性空间,在实践中只能依靠法官判断。然而在我国司法权相对弱势,分析法学派影响、规则中心主义盛行,司法能动主义欠缺的现实下,这种笼统模糊地规定,只能是导致标准的落空和虚化。同时,我国整个法律制度对合理性审查的错误导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也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样必然导致了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长期得不到重视,在实践中显示公正与的适用鲜见,形同虚置。

根据郑春燕教授以文献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自1985年创刊以来至2012年5月总共187期上刊载的76份行政裁判文书进行的实证分析中可以看出。在这76份行政裁判文书中,出现概念的合计有7份。其中,原告或上诉人主张被诉行政行为的判决书合计有4份。在前3个案例中,原告或上诉人将等同于违反法律、法规、无法律依据、越权办案,这是对《行政诉讼法》标准的误读。第4个案例中人民法院只是从程序违法和法律适用的层面进行了分析,并未对行政裁量是否构成作出回应。另外3份人民法院主动认定被告或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构成的案例中,仅在王丽萍案中,人民法院从不符合合理、适当的要求层面诠释的内涵。人民法院适用显失公正标准的情形更少。在76个行政案例中,出现显失公正概念的行政判决书仅有2份。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缺乏有效的标准,在我国的行政裁量司法审查中对和显失公正,或错误判断、或难以判断,影响了我国司法权对于行政裁量的制约。

四、行政裁量司法审查引入比例原则可行性

(一)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已经存在引入比例原则的现象

人民法院在解决和显失公平操作性不足的问题上,存在着通过比例原则解决问题的先例。

在王丽萍案中,法院在判决中,同样运用比例原则,来解决如何理解的问题。本案焦点是扣留这一行政强制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其导致的相对人经济损失是否应该给予赔偿。对即时性行政强制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一般只承担补偿责任,但若该行政强制行为被认定为违法,则承当赔偿责任。本案中交管部门的扣留行为时不合理还是应经构成了违法的情形?依比例原则的内涵进行分析,在法院对审理过程中,首先判断交警采取扣留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符合妥当性原则,是否能达到随追求的法律效果,及时扣押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证上述目的的实现,在妥当性原则上符合要求。但是要充分考虑扣留之后所导致的后果,当时车上所载的是有生命的商品,在当时炎热的环境下,在强行扣留之后放任不管势必会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而且这些损失是可以预见并可以避免的,可以认为中牟县交警部门当时采取扣留交通工具的行政决定是违反必要性原则的,机械执法,造成生猪的死亡,给相对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在结果上也明显违反了均衡原则。所以中牟县人民法院依据比例原则进行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因严重不合比例而违法。人民法院从不符合合理、适当的要之层面诠释了的内涵,体现了比例原则的适用。

(二)比例原则自身有效性和包容性

比例原则所体现出的是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价值理念,是对人权的尊重和维护,体现的是保护人的终极追求。比例原则的渊源可以追溯到雅典的梭伦时期。雅典的立法者梭伦早已对限度和过度的思想给予高度的重视,他将正义作为出发点,将限度作为社会秩序的界限,使其成为以后立法者的楷模。后来,德国颁布的《警察法手册》使广义比例原则得以蔓延。由于比例原则的重要性,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荷兰、西班牙也对比例原则作了研究或规定。比例原则在行政法学领域的地位逐步得到确认,成为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要原则。迈耶教授曾将比例原则誉为行政法中的皇冠原则。我国台湾学者陈新民教授认为,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的最有效的原则,其在行政法中的角色如同诚信在民法中的角色一样,两者均可称为相应法律部门中的帝王条款。可以说,比例原则的运用,可以弥补当前审查上的不足,更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行政质量,拓展司法审查的深度,加强对行政的监督。

(三)当前法律中存在比例原则因素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此条较全面的体现比例原则内涵,既体现必要性原则要求的最小侵害性,也体现均衡原则追求的公益和私益的平衡。警察法的规定则更具体。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普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仿亡、财产损失为原则。体现必要性原则。虽然以上条文没有明确的比例原则的字样,但其思想已经蕴涵其中。这也为法院在具体适用法律时,提供了直接适用比例原则解释适用法律的可能。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其中强调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时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首次对比例原则全面表述,这也为比例原则的引入提供了理论支持和政策上的支持。

五、比例原则具体适用

在前文中,我们了解在德国比例原则作为德国行政裁量司法审查标准的核心,要求法院在审查行政裁量时考虑到行政机关在作出裁量行为时的相关因素,目的与手段的适当性,必要性与法益相称性,按照三阶理论进行审查,在我国由于司法权相对弱势,分析法学派影响、规则中心主义盛行,司法能动主义欠缺的现实下,显示公正与笼统模糊地规定,导致了司法审查的落空和虚化,出现了、显失公正避而不用,用而不准的现象。

比例原则在行政裁量权行使的审查中拥有优势,作为一个法律原则,它有极大的延展,作为一个可以操作的审查标准,它又有极大的适用性,通过引用比例原则可以有效解决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性案例以此逐渐引入比例原则,已经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各级法院应该通过司法判决逐步深化我国比例原则研究的实践基础,一方面通过用比例原则的思维方式,解决途径结合法律判断、显失公正的成立条件,另一方面通过对我国已经含有比例原则精神的法律加强适用,用比例原则细化法律适用的条件,条件成熟,司法实践基础深厚后上升为立法规定,符合我国行政法发展的趋势,对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乃至对中国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283

[2]蔡振荣.行政法理论和基本权利之保障[M].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2:104

[3]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51

[4]胡建淼,江利红.行政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74

[5]娄宇.德国法和欧盟法中的比例原则及其在中国法上的借鉴,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论文,2008

[6]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15316

[7]郑春燕.隐匿司法审查下的行政裁量观及其修正[J].法商研究,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