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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消费者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消费者的权利可以划分为两种。一种以安全权为中心的一般权利,其依据在于生存权,包括安全权、受尊重权、质询权、求偿权、环境权和结社权属于民事权利,不具有制约、限制垄断者的垄断行为的作用。另一种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实质是消费者的自由权。它们具有反垄断法上的意义。消费者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除了具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外,还可以制约、限制垄断者通过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妨害市场竞争,维护竞争机制。
1.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为了保障消费者行使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知情权的目的是使消费者得到充分信息。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拥有完全的信息,而消费者并不具备各个经营者提供物品和服务的价格、质量、特性、效能等方面的充分知识,而且一般来说,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获得的信息比较少。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不能达到消费者效用最大化。所以,通过赋予消费者知情权、对经营者课以提供适当信息的义务,以便消费者行使选择权,否则信息不对称会导致市场失灵,使市场机制难以有效发挥机能。
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包括两方面内容:(1)要求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2)消费者有权询问、了解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情况。我国法律在第二方面的规定内容空洞,有待充实。消费者知情权的目的是使消费者得到充分信息,以便消费者能够按照个人意愿和需要进行选择。
2.选择权
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竞争法中的消费者利益主要是指消费者选择商品和自主交易的权利”,实质上表现为选择权。例如地域卡特尔提供分割市场或采购渠道手段使参加卡特尔的成员在其各自地域内享受垄断地位,剥夺消费者或用户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拒绝交易、搭售等可能会直接限制消费者的购买渠道,也可能会妨碍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控制企业合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市场上有多个竞争者,最终还是给消费者更多选择的机会。
以卡特尔为例。无论是价格卡特尔,还是数量卡特尔和地域卡特尔,都会产生如下危害:掠夺消费者剩余,减少社会福利。因为“如果一种产品的生产商联合抬高价格,消费者就得多付款,这就使社会收入个公平地从消费者手中转向生产者的手中,成为他们的垄断利润。不仅如此,产品不合理地抬价后,有些消费者本来可以消费得起的商品因为价格过高,消费者不得不放弃他们的消费打算。这部分损害虽然没有流向生产商,但是因为减少了社会消费,也会成为社会的净损失。”然而,如果除垄断者的产品外还存在消费者比较满意的替代品,有足够多的厂商相互竞争,不同品牌相互之间替代性相当强,消费者可以在很多方面有差异的竞争性产品中挑选,从而避免这方面的损失。消费者可能会选择替代品的行为对垄断者形成有利的制约,垄断者不敢滥用垄断势力。
3.公平交易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2条(c)的规定,一个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如果对于相同的交易采取不同的交易条件,由此使某些交易对手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这种行为即歧视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实践中,最严重的歧视行为是价格歧视,即“卖方对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货物的买方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格,或者买方对于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货物的卖方支付不同的价格,从而使相同产品的卖方因销售价格不同或者买方因进货价格不同而获得不同的交易机会,直接影响到他们之间的公平竞争。而且,同一产品的不同批发价直接影响到零售价,不同的零售价则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价格歧视行为不仅影响市场竞争,而且还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歧视虽然主要是垄断者针对交易对手的垄断行为,但最终会使消费者对同样的商品支付不同的价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对消费者的合法的歧视行为或差别待遇的前提条件是,消费者存在着选择自由,即市场上存在着替代品或有效竞争。
4.自由权
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有权通过签订合同,决定与某个消费者进行交易,或不与某个消费者进行交易,或对不同的消费者实施差别待遇。在这里,私法自治的前提条件是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替代品,经营者之间还存在着竞争。为保障消费者的自由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经营者已有的、可供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凡是经营者投放市场的商品或服务,只要消费者接受经营者提出的条件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经营者不得拒绝提供。与知情权一样,这也是消费者行使选择权的基础。
侵犯自由权的典型情形是索取垄断高价。按照欧共体条约第82条(a)的规定,索取垄断高价是指一个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直接或间接地实行不公平的购买或销售价格。厂商利润最大化的条件是产品的边际利益等于边际成本,而垄断者为了攫取垄断利润,在高于边际成本的水平上定价,掠夺消费者剩余,进而造成社会福利损失。“竞争法的理论认为,垄断者或者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凭借其市场优势,非常可能向市场提供比其实际可能生产的数量少得多的产品,而且与此相适应,索要与其生产成本相比不合理的高价。因此,反垄断法在这里的任务就是要求这些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保持在与市场竞争条件下相适应的水平,目的是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
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实质是侵犯消费者的自由。消费者的自由权被侵犯的结果是消费者效用被垄断者掠夺,造成价值损失,减少社会福利。
二、基本权利的性质与功能
1.消费者的权利是法定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是法定权利,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剥夺消费者权利的法律行为无效。作为法定权利,其内容是由规定的,对其进行限制的法律行为也是无效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名、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作为法定权利,其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与物权法定原则不同的是,消费者在消费合同中可以创设新的权利类型,但其有效的前提条件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或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原则。2.侵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适用本身违法原则
侵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如果通过一个合同侵犯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各国反垄断法都规定,为获取超额垄断利润而进行的共谋定价一律被禁止。侵犯选择权、自主交易权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取垄断利润。
三、基本权利的功能
1.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
反垄断法的功能是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有效发挥其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提高社会总体福利,保护公共利益。提高消费者福利是维护市场机制有效运转的手段和必要条件。
反垄断法的任务是维护市场机制,因为市场机制可以优化配置国民经济的资源,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企业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是维护市场机制或提高效率的手段。当然,维护市场机制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前提,因为“只有当市场上存在竞争,企业能够灵活地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情况,即根据需求者的愿望配置资金和生产资料,社会生产资源才能实现优化配置。”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必须维护市场机制和自由竞争。
2.私法自治的工具
私法自治产生垄断,垄断危害私法自治,打破垄断有利于保障私法自治,促进自由竞争。“《禁止垄断法》的保护法益,是作为公益的自由竞争经济秩序,而这种法益只要由《禁止垄断法》加以维护和促进,消费者就有了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自由。这种自由正是《禁止垄断法》给予消费者的自由。”
自由权、选择权是私法自治的内容和体现。如果消费者能够充分地行使自由权、选择权,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进行制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保证市场机制正常地发挥功能,从而无需国家干预。国家干预是私法自治的补充、辅助手段。
反垄断法保护自由竞争,自由竞争是私法自治的前提,所以私法自治不能危害自由竞争。
3.为权利而斗争
法律赋予消费者权利不仅体现了保护弱者的社会思想,更是活生生的力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体现了国家权力的作用,行使基本权利制约垄断行为更要靠所有消费者的努力。行使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不仅是消费者对自己的义务,是对国家社会的义务,是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而斗争。
基本权利是一般民事权利的保障。如果消费者不能行使或充分行使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可能就会受到侵害,所以基本权利发挥着保障基本人权的功能。
[论文关键词]消费者权利基本权利功能
[论文摘要]消费者权利是一种制约和平衡的制度。消费者的权利可以划分为两种。一种以安全权为中心,其依据在于生存权。他们只是一般民事权利,不具有反垄断法上的意义。另一种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实质是消费者的自由权。在反垄断法中,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属于强制性规定,而垄断者的义务属于禁止性规定。如果消费者认为他们被卡特尔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所损害时,可以提起私人的反垄断诉讼。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除了具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外,还可以制约、限制垄断者通过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妨害市场竞争,维护竞争机制。
参考文献:
[1]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知情权是直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登记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常被列为经济法范畴,因而往往招致一种误解:知情权为经济法上的权利。其实,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应属于民法上的权利,且属与现代民法上的权利。因为享有知情权的主体是消费者,义务主体为经营者,两者皆为民法上的主体,因而这种权利必然具有私法之性质,即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已与传统民法精神大相径庭:传统民法从自由平等的抽象人格出发,完全着眼于主体间的平等关系,强调对双方主体同等的保护。而知情权体现的是一种非平等的关系,强调给予作为弱者的消费者以侧重保护。这正如中国民商法学者梁慧星先生所言:“消费者权利与传统民法上的权利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因为消费者权利是以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为基础的,其目的在于对消费者的弱者地位予以补救。”可见,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现代民法精神相整合,属于现代民法范畴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知情权是专门针对保护消费者的弱者地位而提出的,是与消费者这一身份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是确立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实质平等的法律人格的基础。因此有学者认为知情权是民法中人格权内容扩张的一个表现。
二、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方式
(一)政府直接提供及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信息披漏行为
政府与公益性团体对信息的直接提供能使消费者获得市场所不能提供的信息,是消费者实现知情权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国家与社会适度干预原则的具体体现。政府与公益性团体向消费者提供信息的最大优势在于他们具有一般个体消费者所不具有的能力去获取被经营者掩盖的真实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因此国外许多国家与地区都规定了政府与公益性团体对消费者的信息提供义务。
当然消协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的社会监督也应该是程序合法正当化,不能随心所欲,应该按照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认可的标准定期把商品或服务排一个队,按照公正的程序进行比较,不能厚此薄彼,并把相关的信息及时,准确告知社会公众,同时政府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在提供信息是注意不能侵犯经营者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二)消费者自己主动收集信息
消费者主动去收集,了解信息,有利于激励消费者运用自身的力量去改变信息劣势,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正如李昌麟先生所言: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消费者觉醒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三大法宝。而消费者本人应是其自己利益的最好维护者。当然消费者主动去搜寻有关信息是消费者实现其知情权的一种方式但不应是主要的方式,同时消费者主动搜集信息也要注意不能侵犯经营者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经营者的自愿信息披漏行为
在市场竞争的体制下经营者为了争夺消费者,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更有力的位置,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能为广大的消费者所接受,以便使自己的企业能够生存与发展下去,越来越多的经营者会在法律规则或交易规则之外自行披漏一定量的信息。这种行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值得法律肯定与鼓励的行为。如在SARS病毒流行期间,不少商业经营者打出了本店不以野生动物作为食品原料。本店提供分食制服务,本店每个4小时消毒一次等广告,主要向消费者披漏信息,做出承诺,以争取消费者的光顾。
三﹑消费者知情权受损的法律救济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知情权受损救济的实体性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应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征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抵制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后服务的费用的1倍。第50条也有相关规定: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做人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款,责令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上述保护性规定是比较具体的。这些规定主要侧重于民是与行政上的救济规定,并具有相当的现实操作性。这些规定为消费者的维权行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知情权受损救济的程序性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讼。
这一条文为消费者知情权受损救济提供了程序法律依据。
(三)完善对消费者知情权受损的程序立法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调解,仲裁诉讼等消费者之情权受损救济的程序性规定,但往往由于受害者的劣势地位,人数众多,诉讼费用昂贵及其他诸多因素,只是在中国阶段发生的许多损害消费者权利纠纷不易迅速解决。而根据对消费者知情权受损救济的特点,美国的小额法院及集团诉讼制度可供我们参考:小额法院审理形式简便,诉讼费用低,纠纷解决迅速。而在集团诉讼中,当一个受害者后,法院可发出通知,其他因该侵权行为而受害的消费者可来登记并在这项诉讼中得到赔偿,有利于迅速保护受害消费者的权益。
四、结语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知情权的规定体现了该法向消费者倾斜,给消费者以特别保护的原则,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及促进社会生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应进一步修改立法以利于消费者知情权的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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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购买者行为对于广告创意来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通过对消费者消费行为过程中的种种因素的分析,能够使广告创意者在制广告创意中做到心中有数,用最适合和消费者喜欢的方式来吸引消费者,提高销量,获得更大的效益和发展。在实际的消费过程中,会对广告创意者在进行产品宣传和消费引导时产生一定的指导作用,消费者受到的各方面因素都会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积极或者消极的影响。这时,也要尽可能的控制这些情况中的不稳定因素,将其进行引导,使其转化为消费者对产品正面而稳定的总体印象,使消费行为顺利进行,这时就要尽可能的的利用稳定的因素,对消费者决策施加以积极的影响,以促使其做出对产品销售有利的决策行为。
当然,广告创意有着一定的模式可追寻,分别体现在思维、情感、个人价值、生活方式、环境影响等方面。我们知道,人的情感相对于丰富和具有激发力,而广告的目的则是要激发人们的消费欲望,而人们消费行为的发生一般是和情感活动一起。情感活动越强烈,消费行为就越容易发生,甚至可以说相当程度上购买行为的产生根本就是取决于个人的情感,感性诉求广告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产生的。它并不完全从商品本身固有的特点出发,而是更多地研究消费者的心理需求,运用合理的艺术表现手法进行广告创作,寻求最能够引发消费者情感共鸣的出发点,从而促使消费者在动情之中接受广告,激发购买。如今的消费者需要正从物质需求上升到精神需求,这就是消费的高层次的提高。也就是说消费者越来越需要体现自身的价值,他们更需要拥有该产品所获得的价值观念,即产品实用价值之外的心理价值,如荣誉、地位等,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品牌的名气比用途更重要。广告的创意也是有规律可言的,比如G.塞利尔的“生殖过程”七分法,他将创意的产生的过程比喻成人类的生殖过程一样,要经过恋爱期;受胎期;孕育期;产前阵痛期;分娩期;产看检验期;生活期这几个阶段。
分别指创造者对知识的强烈兴趣、热情和欲望,以及对哲理的追求;指创造者的创造潜力必须用具体事实和知识来进行“受胎”,否则其智慧依然是无“生殖力”的;指创造者孕育着新思想,期间经历了无意识孕育的漫长过程,也即“十月怀胎”的过程;当新思想完全发育成熟时,创造者感到一种不舒适,一种答案即将降临的独特感受;指新思想的诞生,即创意的清晰出现;像检查初生婴儿一样,使新思想接受逻辑和实践的检验;新思想被确认后,开始存活下来,并可能被广泛使用。我国的王国维先生把创意产生形容成“三境界”,用一首诗词比喻: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衣袋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
广告创意的策略目的在于寻找说服消费者的一种或几种方式,说服消费者购买产品,同时,广告创意也是产品特征、价格观念和观念价值的一种体现,它有着一定的模式和规律可言,但是,也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而发生着变化。广告创意也随着消费者的环境、年龄、文化的变化而发生这变化。总之,好得广告创意,广告创作者必须有极高的策划能力和审美能力;必须对市场有着行之有效的解读方式。一个广告就是在表现“说什么”和“怎么说”的问题。“说什么”就是广告创意者的问题,比如广告的创意、卖点;“怎么说”是广告的实施战略问题,比如说表现形式、形象、语言、图形、媒体等等。消费者随着年龄、环境、心态、收入等的变化发生着消费行为的变化,所以我们之所以研究广告创意也是为了跟随消费行为的变化而产生的。
作者:王婷 单位:西安航空学院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消费和谐
一、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的现状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规定,消费者有以下九项重要权利: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知情权;索赔权;受尊重权;依法结社权;获得知识权;批评监督权。此外,我国目前己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管理条例》、《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由此可见,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视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消费者权益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现状比较普遍,也比较严重。
(一)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绝,严重侵犯和威胁着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近几年来,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投诉始终高居榜首。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信息网公布的数据,2006年上半年全国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投诉件数为318868件,其中投诉商品质量问题的就占到了63%。又如2007年第一季度,广西区各地消协受理消费者投诉的案件有2823件,其中商品质量的投诉就有1789件,占投诉总量的63.4%。贵州省各地消协在2007年上半年受理消费者投诉3787件,其中对商品质量的投诉有2743件,占投诉总量的72.43%。福建省各地消协在2007年上半年受理消费者投诉28734件,其中对商品质量的投诉有14792件,占投诉总量的51.48%。
(二)电信、汽车、医疗、商品房等服务行业的价格缺乏透明度,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权,价格欺诈现象也时有发生。如2007年第一季度,广西各地消协受理价格问题方面的投诉就有274件,占总投诉的9.7%,与2006年同比增长45%。其中电信145件,占总价格问题投诉的52.9%,与去年同比增长163.6%;商品房24件,占总价格问题投诉的8.8%,与去年同比增加24%件。贵州省各地消协2007年上半年消费者对价格的投诉206件,占投诉总量的5.43%;浙江省各地消协2007第一季度受理的价格投诉335件,占投诉总量的5.26%。
(三)虚假广告的投诉增多。一些经营者用虚假广告、包装、说明书等形式,故意隐瞒产品的真实性能、主要成分、使用方法等,对必须说明的内容含糊其辞或故意夸大功效,引诱消费者上当。如著名的欧典地板事件和全国牙防组认证事件。
(四)不平等格式条款难以遏制,继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在一些行业、宾馆、超市、酒店、商场等继续以不平等格式条款、店堂告示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商品拆开包装,概不退货”,“寄存物品丢失损坏,最高赔偿额为100元”,“降价、中奖商品不予三包”,“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等。
此外,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自由选择权和维护尊严权也时常受到各种非法干涉或者侵害。如在2007年第一季度,广西各地消协受理了消费者人格尊严被侵犯方面的投诉7件。贵州省7件,占投诉总量的0.18%。浙江省各地消协27件,占投诉总量的0.42%。
综上所述,目前,消费者的权益并没有得到较好的保障。2007年3月12日,中消协将其于2006年起联合全国45个省市对消费者进行的调查显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35.9%的消费者表示合理要求虽然得到解决,但本人并不满意;27.2%的消费者反映合理要求根本没有得到解决。
二、消费者权益屡受侵犯的原因
在我国如此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有大量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存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消费者的相树弱势地位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所以被侵害,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单个的消费者在经济实力和专业知识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特别在在现代社会,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经营者通晓商品的技术性、了解市场行情、掌握顾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而消费者却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相关知识,所接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销和诱导成分。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约。加之商品与服务技术含量的提高,会进一步加剧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即强势更强、弱势更弱。
(二)法律赋予消费者维护权益的途径虽多,但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实效
根据《消法》第34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讼。这款规定似乎为消费者解决消费纠纷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天地,但实际的情况却是: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违法经营者很少会积极主动配合协商;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较少,且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因此,调解成功率并不高;我国行政执法部门职责不清,在处理案件上相互推诿。而且即使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行政机关不能强制执行,所以,行政机关也难以成为消费者依法维权的靠山。由于实行仲裁制度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事前就纠纷解决办法达成了仲裁协议。而现实生活中,在消费纠纷发生后,很少有经营者主动愿意或积极配合与消费者达成通过仲裁解决消费纠纷的协议。因此,在客观上,消费纠纷仲裁制度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此外,目前我国的诉讼制度比较传统,针对小额消费纠纷和群体性诉讼,虽然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已经在积极探索、尝试灵活、便捷的诉讼方式。但就全国来说,还没有建立起一套适合解决我国消费纠纷特点的诉讼制度。烦琐的诉讼程序和漫长的诉讼时间严重地打击了消费者提讼的积极性。因此,就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发生消费纠纷后,大多数消费者选择消费者协会,然而,在消费者协会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大多数消费者就只好自认倒霉了。
(三)《消法》规定的对违法经营者进行惩罚的力度不够
《消法》中规定的对违法经营者进行惩罚的大多数条款都是建议性的,不能有力地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而真正具有惩罚性的只有《消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经营者拒不接受调解,消费者最终还是要通过打官司才能获得此赔偿。因此,此条款的作用就大打折扣,导致虚假广告和假冒伪劣产品到处都有。
三、促进“消费和谐”,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建议和对策
(一)完善消费诉讼制度,简化诉讼程序
消费纠纷中,一方为实力雄厚的企业,另一方为势单力薄的消费者个人。因此消费诉讼应当实行简便易行的程序,强调简易、迅速、经济地解决消费纠纷。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根据消费纠纷的特点专设诉讼程序的规定,而将消费纠纷与一般的民事纠纷一起共同适用普通审判程序,不能体现国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我国必须借鉴吸纳发达国家的消费者诉讼制度,简化诉讼程序。一是建立小额的消费诉讼法庭,灵活的解决消费纠纷。二是实行巡回法庭办案,独任审判等,以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激起消费者诉讼的积极性。
(二)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
由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关系到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正常的经营秩序,因此,当前各国在消费者立法中,普遍加重了对违法者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我国消费者权益屡受侵犯,假冒伪劣产品大行其道的情况下,我国也应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让违法的经营者得不偿失,再也不敢涉足违法经营。
(三)制定《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借鉴日本《消费者契约法》的规定,规定公用事业部门等垄断行业在与消费者订立和履行交易合同时,必须履行保护消费者的承诺,否则,消费者有权终止交易合同,规定交易合同中与消费者保护契约相抵触的条款,一律无效。
(四)构建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每一个消费者都是潜在的可能受害人。而且由于现代的消费涉及的面较广,特别是那些虚假广告和假冒伪劣产品涉及的地域广,受害的消费者也多,所以,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消费者诉讼具有公益诉讼的属性。如果在消费者诉讼中,仍然以“直接利害关系”限定消费者诉讼的主体范围,可能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而无法保护公众及社会利益。因此,为维护公共利益提起的消费诉讼,不应恪守传统诉讼法理论“无直接利害关系便无诉权”的要求,而应将原告范围扩及于任何组织和个人。这就解决了我国传统的诉讼法理论导致的消费者公众利益受害无从救济与热心公益事业者投诉无门的尴尬境地。
(五)强化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我国消费者协会把“消费和谐”作为2007年年主题。所谓“消费和谐”,就是在消费领域中全社会要树立一种“消费和谐”的理念,经营者、消费者、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消费和谐”的市场环境,推动扩大内需,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因此,要促进消费和谐,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就需要全方位地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特别是要强化各级行政机关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产品进人市场之前,政府职能部门要把好注册审批关,从源头上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在产品进人市场之后,工商、质检、卫生防疫、药品监督等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尽量降低消费侵权发生的可能性。在消费纠纷发生后,各职能部门要及时接受消费者的投诉,绝不能互相推诿。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建议赋予消费者行政机关的权利。此外,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保障各级消费者协会的经费和人员,赋予消费者协会更广泛的职能,真正成为消费者维权的可靠对象和信赖对象。
参考文献
[1]李昌麒,许明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朱晓宇.浅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缺陷与完善[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
[3]2007年“消费和谐”年主题宣传提纲.中国消费者协会网,2007-10-10.
[4]王彪.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D].安徽大学,2005-10-18.
关键词:消费者身份认同电视广告语境
“身份”一词是identity,主要词义是“整一性”、“个体性”、“独立存在”,或“一种确定的特性组合”。《现代汉语字典》上解释为:“身份是人在社会或法律上的地位和资格”,而在社会学领域,“身份”是与角色、地位、阶层等都有密切关系的一个概念,是“一个个体所有的关于他这人是其所是的意识”。也就是说,身份是一个人对自己的一种自我认同或自我确认,这种自我认同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形成的,并且是与一定的社会相关联的。
一、身份认同的内涵及其在电视广告语境中的表现形式
身份认同是一个社会学的概念,它是指人在社会中对自我身份的认定,即对“我是谁”这一问题的自我意识。这种身份认定并不是完全主观或虚无的,它总会通过每个人的生活方式特别是消费方式表现出来。电视广告借助对白、广告口号、品牌名称等语言形式营造特定的语境,从而引导消费者寻找自我身份认同意识,并促使其依照广告中宣传的内容去消费。因此,电视广告语境总是尽量地将所宣传的消费内容与消费者的身份认同密切联系,通过制造出商品的符号象征意义来诱导消费,开拓市场。
二、在电视广告语境中,身份认同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性别认同
性别是与生俱来的身份特征,日常生活中人们常以性别特征来界定身份,如:“某某才叫男人”、“女人就应该……”等,因此,电视广告也常会用性别来诱导消费者,使其找到消费的理由。如在电视广告语中的:“其实男人更需要关怀”(丽珠得乐),“女人健康就是美”(美媛春口服液)等,都是针对不同性别来引导消费者区别自我的身份,从而确定消费与身份的必然联系。
(二)年龄认同
年龄是身份的一个重要标志,在广告中以年龄来界定身份意义的宣传也不少,如“这人上了年纪呀,就容易缺钙……”(钙中钙)等,这样的广告会使消费者最快、最直接地找到与自己身份意义相同或相似的消费内容,并完成消费行为。
(三)民族认同
民族认同是指一个民族身上所具有的、以区别他民族的一些稳定的属性和特征,是此民族的成员之间所具有的相似性。对于民族的认同是人们社会认同的重要内容,而民族认同不仅能够引发人们深沉的依恋之情,还能诱发一种无私而尊贵的自我牺牲精神,民族认同对其成员具有精神上的聚合作用。
在电视广告创意中,经常会有民族企业利用消费者的民族认同的情结,与外商进行竞争,如“以民族振兴为己任”的口号,中华牙膏“四十年风尘岁月,中华在我心中”的诉求及蒙牛“蒙牛牛奶,强壮中国人”的广告语,强化商品与民族认同之间的关系,以唤起消费者对产品的认同感。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牵动了全球华人的心,许多企业公关广告倡导:“我们是中国人,让我们一起去面对”,这也是利用了民族认同感来激励爱国人士的爱国热情和奉献爱心的强烈意识。
(四)地位认同
地位是指人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位置,是社会对人的一种认定,人们所说的社会阶层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地位的体现。电视广告往往通过豪华、高档的商品或服务来体现消费者的身份不菲。如世界名表的广告就以宣扬自身的名贵来彰显消费者地位和身份的高贵:欧米茄与名模辛迪•克劳馥的“与时俱进”;资深博士为劳力士代言:“对它那足堪炫耀的价值,艾尔博士同样从不怀疑”;雷达则坦率地表示:“雷达表‘拱形’系列最新表款,用黑色钨钛合金、白金及美钻至臻融合,尽显前卫时尚,超凡脱俗。售价:女装表人民币39800元,男装表人民币53000元……。”透过这些广告语,人们感受到的是商品的高贵和其消费者的名贵身份,赋予了商品和服务特殊的意义。
三、电视广告语境对消费者身份认同的作用
(一)创造商品符号价值并引导消费者的身份认同
一方面,广告不断地创造商品的符号价值。广告最基本的功能是传播商品的信息,而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广告现在正努力使商品变成有某种文化含义的符号象征,借以象征某种地位、身份、品位、个性,从而改变商品原始意义和使用概念,进而刺激人们的消费欲望。广告就是这样“把罗曼蒂克、奇珍异宝、欲望、美、成功、共同体、科学进步与舒适生活等等各种意向附着于肥皂、洗衣机、摩托车及酒精饮品等平庸的消费品之上”。因此,人们所消费的不只是商品和服务的使用价值,而且是它们的符号象征意义,这样的广告比比皆是,尤其是非生活必需品(比如奢侈品和高档消费品)的广告,更是如此。法国社会学家鲍德里亚指出,在消费社会里,商品实在的使用价值往往已经变得无关紧要,许多商品和消费行为已经变成了结构主义语言学意义上的符号,也就是说,“消费什么,你就是什么”,对商品的消费就是对符号的消费。“消费过程不但是满足人的需要的过程,而且是社会表达和社会交流的重要过程。”
另一方面,人们对身份认同的内涵主要是后天在社会中习得的,广告在此起了指导和教育的作用。在传统社会中,身份认同主要是指一些与生俱来的东西,如地位、血统、阶层等。到工业时代后,这种身份认同受到挑战而崩溃,新的认同体系很复杂,并与因工业时代而产生的消费时代密不可分,消费方式和内容成为人们身份认同的一个标尺,也是建构新的身份认同体系的重要手段。
在今天,消费不仅具有物质形态意义上的使用价值,而且越来越成为人们“自我表达”的主要方式和“身份认同”的主要来源。在这里广告担当了必不可少的说教者,它会不停地告诉人们,不同的性别、年龄、民族、身份等,就应该穿什么、吃什么、用什么来与自己的身份相一致。电视广告语言中随处可见的“我买了,从而我就是什么”的模版式广告语,点破了其中的奥秘。如森马服饰提倡“穿什么是什么”的消费主张,这种“我”消费什么,怎么消费,实际上体现和贯彻了“我”对自己的看法、定位、评价及对自己角色和地位的某种意义上的认同,这是一种象征意义的消费,消费者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广告中找到自我的身份定位并受其引导进行选择,广告在某种程度上引导着消费者的身份认同。
(二)诱导消费者通过身份认同进行“象征消费”
不管是使用价值还是符号价值,广告最重要、最根本的作用是使消费者意识到消费商品的重要性,意识到商品是人的身份认同和个性表达的一种手段,消费商品是和身份、地位、品位等因素相关的,是人与人之间建立联系和交流的方式。广告通过日复一日的“联系示范”,使商品变为无所不能的神话主体。这是典型的“象征消费”,即一方面消费是某种意义和信息的符号表达的过程,另一方面又是对这种符号所代表的意义消费。如电视广告通过精彩的画面和语言宣扬凯迪拉克的“纵横自由,凯迪拉克SRX,豪华SUV,敢为天下先”的品位,购买它就意味着其拥有者的身份显贵;而国际铂金协会则在电视广告中将国际影星张曼玉与水、铂金三者相结合,演绎出“铂金女人,如水气质”的完美融合。
可见,电视广告营造了特定的语境,创造出商品更多的附加价值和符号意义,并将这些意义与消费者的身份认同密切结合,引导消费者完成了象征消费的全过程。从传播学的角度看,电视广告正是通过语言在身份认同和消费之间进行编码,并诱导消费者在这些编码之间产生某种思想和情感上的回应,从而实现对消费者身份认同的诱导。
电视广告语境中消费者身份认同存在的问题
(一)身份认同的单向性和贵族化
电视广告语境中所营造的身份内涵是以促进消费为目的的,为此,它就会更多的在语境中描述精英阶层,相比之下,对其他阶层的关注就少得多。这使在广告语境下所呈现出的身份认同趋于单一性和贵族化,特别是汽车、房地产、高档服饰、化妆品等,如某房地产的广告:“某某顶级别墅,成功人士的首选”,诉诸身份地位;某现代城的广告:一个上身穿着西装的人在打手机,戴着游泳帽和太阳镜,翘起的二郎腿上套着足球袜,脚上穿着足球鞋,网球拍就立在边上。“我可以去踢球,我也可以去游泳、也可以去健身房,还可以去溜溜弯儿、跑跑步、钓钓鱼,可我现在什么也不想干,只想坐在中心花园里,打电话……”;再如汽车广告:“与尊俱来,大大享受”、“为品位生活注入全新活力”等,这种在广告中对奢华、享受等为特征的高档消费所进行肆意渲染,给大众强烈的心理刺激。
众所周知,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生活水平与这种身份认同的消费境况相差甚远,他们根本无法在电视广告中找到自己的身份认同对象,从而获得认同感和归属感,能找到的只有危机感和失落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这也成了人们常常批判广告的理由。
(二)身份认同的表层性和低档化
身份认同的内涵应该是复杂的一个体系,它既包括外在的形式,又强调内在的本质。试想如果人们的身份认同中,把高档地位视为穿上高档西服、出入高级场所等,是不是又荒唐又肤浅?然而广告中所传播的身份认同信息就是这样。这种只注重外表形象的身份认同意识,必然导致在这个问题上的表层性和低档化,因而,“穿什么就是什么”的消费概念很值得怀疑。
结论
综上所述,身份认同是社会学中的重要问题,它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特别是消费方式,而电视广告对营造消费者身份认同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它往往通过语言来展示性别、民族、阶层等身份认同的形式,诱导人们进行象征性的消费。同时,在电视广告语境中所传播的身份认同概念也存在一些问题,只有认真对待广告与身份认同的关系,才能发挥电视广告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刘红.广告社会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2.王宁.消费社会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关键词]五感行销再定位推广主题
汽车市场的飞速发展,带动了汽车营销事业的繁荣。许多业内人士从宏观的营销管理层面对汽车营销提供了决策思路,但是具体到汽车上市策划的营销策略却相对匮乏,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部分营销人员认为汽车上市广告策划相对其它产品而言手法单一,其要点在于“三板斧”,即产品新闻会、试乘试驾、(巡回)展览等,部分企业在新产品上市过程中由于忽视了上市策划的创新而遭受了严重的挫折,福特微轿嘉年华就曾遭遇上市冷落的尴尬。汽车上市策划是一个系统工程,而且环环相扣,“三板斧”固然要舞,但是要把它作为一个不可或缺部分放入新品上市策划方案中综合考虑,而且还须立足营销调研大胆创新。
一、产品的定位及再定位
产品是核心产品、形式产品和延伸产品的整合。产品的定位需要以市场调查结果为依据,结合产品的品牌力,消费者心理及市场的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以东风雪铁龙为例,2003年下半年市场竞争环境更加激烈,福特、丰田、标志等世界汽车巨头也已介入中档轿车市场。新车型的层出不穷和老车型的不断翻新,使得东风雪铁龙面临在品牌定位上面临艰难境地。东风雪铁龙在综合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了爱丽舍汽车以品牌提升为主要目标的产品策略。广告语“爱丽舍:精致生活,精彩演绎”深刻表现了该车装扮精彩人生的亲民形象,并通过一系列公共关系活动强化了这一定位,如组织用户参观法国标志性文化载体,包括卢浮宫、埃菲尔铁塔等,对东风雪铁龙中国产品序列的法国文化传统予以暗示。
对于老产品而言,时刻关注产品和市场变化,并及时调整产品定位是延长产品生命周期的关键。以江铃全顺汽车为例。2004年以来,轻客市场表现出的新特点包括:呈总体下滑趋势,欧系占据轻客高端市场,日系占领低端市场;由于MPV在商务车上的优势,轻客更广阔的市场在于客货两用;柴油发动机将逐渐扩大今后在轻客市场的比例等。江铃全顺在在洞悉市场这一新特点后灵活调整企业战略,顺势推出全顺06款,并对全顺产品进行再定位,由高端商务车转变为多用途业务用车这一实际的立足点,重新定位后的全顺以同类车中高性价比优势迅速占领全国市场,有力回应了市场的挑战。
二、产品推广主题的凝练
产品推广主题是产品定位的外在显现,是产品之于消费者突出利益的郑重承诺,是产品区别于竞争对手的明显特征。产品推广主题是在市场、产品、消费者的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最终确定的。
汽车产品定位在广告表现中的关键是创造USP,即独特的销售主张。看似寻常的主题却是最见策划人功底的活儿之一。
就豪华轿车而言,劳斯莱斯强调的是产品的优良工艺:最大的声音来自车上的电子钟;宝马强调的是它的驾驶乐趣:驾乘乐趣,创新极限;奔驰重在彰显成功豪气:“领导时代、驾驶未来”;VOLVO炫耀的是它对生命安全的保障:VOLVO(富豪)关爱生命,享受生活(VOLVOForLife)。中级和紧凑型经济轿车的推广主题也呈现出多样化特点。蒙迪欧:世界,就看我的。中华:超越期望,超越自我。菱帅:人性化科技──三菱血统,世界品质。雪佛兰Spark只代表你。面对新车辈出的市场使得寻求独特的、有销售力的诉求主题变得日益艰难,雷同现象时有发生。如宝来的“驾驶者之车”,与宝马“驾驶的乐趣”如出一辙。
一则优秀的推广主题既是文字的锤炼,更是对产品定位的整体把握,是产品品牌、文化、科技、生活方式等内涵的显在表达,也是时代热点的反映,如丰田皇冠的上市主题是“和谐为道,欲达则达”,“和谐”是当前我国社会建设的一大热点,丰田皇冠借势炒作引起了消费者的共鸣,也突出该车配置合理的特点。
三、产品的定价和命名技巧
价格的划定是新品上市策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新车的价格是在产品生产成本的基础上比较竞争产品的配置、品牌等结合自身产品定位并适应消费者需求的基础上确定的。如何在价格战中取胜?除了降低配置推出低价车型、更换低排量发动机、加快新旧车型的更替低价清仓等策略外,东风标志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新的视角。东风标志采用高价入市,再降价返款的价格策略令竞争对手望尘莫及。此举既兼顾了老客户的售后心理又通过降价给竞争对手以重创,当然,若要采用这一策略,企业自身实力无疑是坚强后盾。
汽车新品的命名也十分考究,汽车新品的命名除应遵循营销理论中一般的命名原则外,还具有自身的命名特点。仅以该产品的前身为参照物的命名方法就有“新××”、“××第×代”、“06款××”或采取同“名”不同“姓”形成系列等方法,每一种命名方法都有各自的适用范围。
“新”××,这一命名方法适用于产品系列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车型,具有延续原有品牌降低新品推广成本等优势,缺点是没有更“新”空间。如:新马自达6。
“××第×代”,这一命名方法适用于产品系列历史较为悠久,且口碑较好的车型,缺点是容易产生陈旧感。如丰田花冠。
“06款××”,这一命名方法适用于产品更迭较快,能保持技术优势的车型,不足是容易过时。如全顺06款。
同“名”不同“姓”,这一命名方法适合于同企业的系列车型,具有推广成本低,产品知名度高等优势。如乐风,乐骋,乐驰。
四、以“五感行销”增强产品体验
“五感行销”是指通过诉诸用户的听觉、视觉、触觉、味觉、嗅觉,让客户切身感受产品带来的价值,提高对产品的认可度,进而激发其购买欲望的营销策略。
要使得“三板斧”具用震慑力,须使营销活动超出消费者的心理预期,运用“五感”行销能有效激发参与者的热情,体验产品的价值。日益成熟的消费者对对广告的产品利益诉求持普遍怀疑态度,坚持“耳听为虚,眼见为实”,甚至经过切身体验后才形成对产品的判断。导入“五感行销”正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这一心理。
关键词:顾客满意顾客信任服务和文化消费心理
研究消费者心理动态的意义
让我们先来谈“顾客满意”和“顾客信任”,实际上,顾客满意只是顾客信任的基本前提,顾客信任才是企业所需要的,也最希望达到的理想结果。而为了使这两者能够达到一种有效地结合,就必需深入研究现代消费者的消费心理的变化。
如果顾客对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感到满意,那么他们会乐意将自己的消费感受和体验通过口碑传播给自己周围熟悉的人或其他消费者,这无形之中等于扩大了产品的知名度,从另一个侧面也提升了企业形象,为企业的长远发展不断地注入了新的动力和活力。
顾客信任就不一样了,它会带来重复购买的质的不同,顾客的重复购买将增加企业的利润和收入,并且老顾客保持的时间越长,购买量就越大;同时招揽顾客所花费的费用相应减少,无形之中也就使企业的成本大大降低,再者在当今这种已经非常成熟的且竞争性较强的产品市场中,产品品种系列繁多,产品同质化日盛,可以说没有谁的综合实力能真正做到出类拔萃,也没有谁的品牌打造能够做到有口皆碑,企业为争取到新客户的难度也就随之增大。那么,企业要寻找出路,走出困境就需要先来了解一下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前后究竟是怎么想的,他们的思路怎样,然后再作出抉择。
前面说了顾客满意和顾客信任带来的好处,但如果一个企业,因为其未经过训练的员工粗鲁的服务态度或者是产品没有特色不能吸引消费者眼球,甚至是质量低劣的商品,则会导致大量顾客流失的严重后果,这就好比一只装满了水的木桶,里面的水就像是现代消费者,而粗鲁的服务或低劣的商品就如同是在桶底打了好几个大小不一的洞。此时,如果企业仍想保住原来的营业额或者有所发展的话,就必须不断注入“新鲜血液”来弥补已经失去的客户。因此,多研究研究消费者的心理感觉,了解他们的消费心理动态,通过提高自身服务质量,提供有个性、有特色的优质产品和服务等方法和手段来吸引有不同消费需求的消费者,或许带来的并不简单是“顾客数量”增加,更有可能是“顾客质量”的提升。
消费者购买心理的关键因素分析
赢得顾客掌握消费心理周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重视消费心理活动的研究,了解消费者的心理动态,对于维护目标顾客对品牌的持续忠诚显得尤为重要。有古语说得好,客户只会从他们喜欢、信赖的人手上买东西。确实是再实际不过了。说到这里,我们可以说:没有顾客就没有品牌,即使拥有了品牌,仍需要继续地深入研究顾客的消费心理。
在如今这个高科技信息时代,顾客已渐渐从信息的被动接受者转变成了信息的主动搜寻者。以产品为导向的旧的营销理念也自然应顺应时代的潮流,逐步转向以顾客为导向的新的营销思维。在现阶段这种买方市场条件下,顾客已逐渐成为现代企业最重要的稀缺性资源,可以说顾客决定着企业的命运与前途。长期以来,企业营销活动都一直倡导以消费者为中心,“最关键的就是占领消费者心理”。但是现实情况是,消费者的心理越来越难以琢磨,更糟糕的是即便你花了大本钱让消费者在电视机前决心要买,但到了店里,在面对琳琅满目、丰富多彩的同档次其它品牌的产品,以及其他竞争对手极具特色的促销活动时,作为一名聪明的消费者,他极有可能临时改变注意而买了其他牌子的产品。因此,能掌握消费者的心理,就可以占有更多的顾客资源,自然也就拥有更多的市场份额,就能在这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击败对手,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品牌营销和文化营销是满足需求的最有效手段
现代人既是“经济人”,更是“社会人”与“文化人”,他们的消费行为已经打破过去那种狭隘的经济人假设,今天的消费者在面对空前丰富的众多产品系列时,渐渐的已很少根据客观细致的比较来选择所需要的产品。现在很常见的一个现象就是:经同一家工厂加工生产,使用同一种布料,且出自于同一工人之手生产的西服,因贴上不同的牌子,由于人们各自的心理感觉不同,却愿意为此支付数倍的差价,这种现象在现在,已是再平常不过的事实了。随着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作为企业要想在技术上、产品功能上远远超过自己的竞争对手是比较困难的,而传统的、纯经济操作的市场营销行为也很难超过竞争对手轻而易举地打动消费者的心。因而文化营销,运用丰富的文化内涵和独特的人性手法开展营销活动,满足人们更高、更复杂的内在需要,已逐渐成为精明的现代企业营销者不得不考虑的非常有前途的出路之一。
品牌对消费者选购商品有积极的心理作用
现在,来进一步看看品牌的作用在消费者选购商品时所能产生的积极效应。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品牌的概念。在对品牌概念的认识上,许多人把品牌看成是一种商标,一种与竞争者相区别的标识,然而他们却常常忽略了消费者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和拥有的地位。其实,品牌的市场概念是目标顾客的口碑,品牌价值的大小实质上是顾客对企业产品的满意程度和对企业所作出的承诺的信任程度,换句话说,一种商品品牌的顾客群越大,消费选择时间越长,该品牌的顾客忠诚度就越高,价值量也就越大。顾客相信了经营者在品牌宣传中的承诺,便会发自内心地产生认牌购买行为,从而使品牌的价值同顾客的信任和忠诚更紧密相联。如果说品牌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那么它的价值便来自于目标顾客对品牌的忠诚的基础上所产生的对该企业产品的连续购买行为。由此我们不难发现,目标顾客因对品牌的信任而产生的忠诚,进而发生不断的认牌购买行为才是决定品牌价值的关键所在,显然可见,它也在消费者准备进行购买这一行为时,对他们的消费心理产生不可小视的影响。
品牌文化的动态营销
一个战术点子,可以一个月有效;一项征战策略,可以一年有效;一项竞争战略,可以十年有效;一项文化战略,则可以百年有效。就象美国的NBA体育文化、麦当劳快餐文化等等几乎天天都在浸染着全世界的各个角落,其力量之巨大,势不可挡。
从麦当劳的做法,我们可以得到更多的启示。比如麦当劳通过各种各样的文化促销形式(如推出史努比公仔引来学生的追捧),极大地建立起了消费者对品牌的忠诚,使得麦当劳这一品牌在世界的各个角落扎根。当麦当劳在进行产品促销的同时,对其所有的促销产品都想尽办法挖掘其中的文化资源,并努力把其附加于汉堡之上,以增加产品的人性化,从而达到与消费者最佳的沟通状态。科学系统的促销活动,可以建立起品牌忠诚,尤其是系统的文化促销,这种忠诚就会更加稳固。她之所以能够纵横四海,靠的就是形成了一套具有独创文化氛围的经营哲学:营造愉快、消费愉快、传播愉快,让服务变成文化。比如她制造了许多礼品和玩具,在新春佳节之际为顾客送上“财神到”、“福”字等对联,给儿童送上含有“M"字标徽的玩具。这些对于创造麦当劳文化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小朋友的眼里,其促销的玩具礼品已成为一种文化的象征,他们甚至以集齐促销玩具礼品为荣、为乐。这种心理感受与满足是一般的商品所无法替代的,在产生效用的同时,也把品牌推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尽管麦当劳来自于西方,但到了我国却能顺应和把握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与消费理念,令人感到麦当劳不是在推销他的产品—汉堡包、饮料和薯条,而是在出售一种特殊的文化。当我们来到麦当劳餐厅时,仿佛发现自己正融入到一团浓浓的家庭氛围之中。而正是这无形的文化气氛极大地增强了他们的市场竞争力和渗透力,其文化价值也正在这不知不觉中转移到了有形的产品和服务上,从而提高了它自身的品牌价值。
消费心理和动态研究的作用日益重要
在现代社会,人们更加关心自身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关心自己在心理上和精神上获得的满足程度。一方面如今的消费者不仅重视产品或服务给他们带来的功能特效,更重视购买和消费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所获得的符合他们心理需要和情感欲望的特殊体验。在产品或服务功能相同的情况下,自身体验成为关键的价值决定因素,它是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与以往相比,人们对体验性消费的需求与日剧增,“花钱买体验”,“花钱买感受”已经成为一种消费时尚。
心理和精神消费品可以有—种物质载体,也可以没有;他可能消费的是产品的结果,也可能是它的过程;它可以是一种体验,也可以是一种深刻的感受,总之,只要人们对它有感觉,它就有了卖点,就可以形成市场。
消费者心理特点是消费者所想的,他们所感觉或体验的,他们所做或想做的以及影响这些内容发生的情境或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正是由于每一位消费者在各个方面存在着差异性,才使得每个人的消费行为显示出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市场也变得多姿多彩、千变万化。
当然在我们的生活中,还有其它许许多多消费者的购物心理情况同样不可忽视。现在的情况是,仅仅了解最终消费者往往用处不大,因为他们很可能并不去购物。在商品不发达的年代,品牌代表了可靠的质量,优良的品质。而现在,能在正规超市销售的产品,质量已经不是我们主要担心的了。我们更习惯于来到超市再决定购买什么品牌的产品。因为我们并不清楚今天又上市了什么新产品,哪些产品在做特价促销活动等等。还有“百事可乐”和“可口可乐”,“芬达”和“雪碧”的区别,它们味道不同的,其实可以这么说,包括我在内的大多数人并不一定十分清楚,其实也不一定需要弄得一清二楚,但是选择的方法很简单,哪个价更优,哪个量更足,更实惠,我们就选择哪个。
另一种现象就是,因为“冲动型购买”导致许多消费者的购买决定在店堂或者超市内做出。当你每次去超市买东西的时候,如果回头留意一下你的购物车,发现里面有很多东西是你在家中并没有计划好的。或许你本来只是想买牙膏,结果发现新出了一款“洗发液”;推着购物车继续向前走的时候又看到了在做特价的“巧克力”,到了结帐的时候,顺手又拿了几块口香糖。实践证明,在大卖场有超过半数以上的购买行为是计划外的,而且这一数字还在不断扩大之中。
21世纪做营销一定得转变观念,必须重新认识新消费者。认识新消费者要以需要、环境和文化三者交互作用为主线,深入研究他们的消费心理动态,掌握他们的在购物时的心理变化因素和规律,只孤立地考虑某一因素的作用是不可取的。希望笔者能抛砖引玉,给各位学者和同行以启示。
参考文献:
1.孙成志著.组织行为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
2.陈映桥著.简明消费心理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
3.徐章一.顾客服务:供应链一体化的营销管理.中国物资出版社,2002
4.(美)约翰?A?昆奇著,吕一林译.市场营销管理-教程与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