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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最早是一个自然科学的概念,后被引入到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生态补偿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经济手段,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开始出现并逐步成为环境政策的一个重要领域,其核心内容是生态保护外部成本内部化,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改善、维护和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调整相关利益者因保护或破坏生态环境活动产生的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以内化相关活动产生的外部成本为原则的一种具有经济激励特征的制度。
财税视角下的生态补偿涵义更加广泛,其政策涵义是一种以保护生态服务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的,运用财政税收手段,调节生态保护者、受益者和破坏者经济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财税政策是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从财税视角下考察生态补偿路径,有助于拓宽生态补偿的理论思路和操作渠道。
一、生态补偿与生态税收政策
生态补偿资金筹措渠道是多方面的,但生态税收收入是其中重要的来源。借鉴国外先进的生态税收建设经验,完善生态税收政策,建立与生态补偿机制相适应的生态税收体系,是税制改革的要求,也是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的需要。
论文摘要 在经济发展突飞猛进的今天,生态环境的保护越来越重要,尤其是城市中罕见湿地公园的生态环境,对其的保护更是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对贵阳市湿地公园的生态保护进行简单的分析,以现下的经济法理论、环境法原理、可持续发展理论及已实施的法律法为支撑,从相关立法、执法、司法等几方面对贵阳市湿地公园建设中的生态补偿制度在法律构建方面提一些建议。
论文关键词 生态环境 湿地公园 补偿制度
近年来,生态补偿在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这一词的诞生逐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现阶段的生态补偿制度仅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种经济手段,虽然我国的生态补偿经过多年的实践,在林木业、自然保护区、遏制沙漠化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对于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构建仍是摸着石头过河,并没有现成的实例可以借鉴,只能在摸索中不断前进。为此,建立和完善贵阳市湿地公园的生态补偿制度仍需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因地制宜地制定规章制度,加强补偿制度的法律构建,以此来强化生态补偿制度对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的实际意义。
一、 贵阳市湿地公园生态之概况
贵阳市湿地公园的建设是近年才发展起来的生态项目,对于爽爽的贵阳而言,湿地公园的建设很是重要。目前,在贵阳市主要建设了两大湿地公园:花溪湿地公园和小车河湿地公园。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位于贵阳市花溪区中心城区的北部,距离贵阳市中心仅十二公里,是全国罕见的城市湿地。在环境上它属于亚热带湿润气候下的高原岩溶丘陵区,是以喀什特地貌为特征的城市湿地公园。贵阳市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范围内有天然的河流湿地、河漫滩,也有人工的水稻田、池塘、沟渠等。适宜的气候和多种多样的湿地类型为各种生物营造了安全的觅食、栖息、繁殖场所。花溪河水资源充足,年平均径流量9.84亿立方米。另外,花溪河的水质优良,清澈见底,达到Ⅱ类地面水水质标准,是贵阳市民生活用水的主要供水点。其次,小车河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地处贵阳市中心城区,根据规划,该湿地公园总面积约6平方公里,按照“世界眼光、国内一流、贵阳特色”的要求,充分发挥生态多样性的优势,突出海拔落差和梯次植被特色,彰显良好的河谷生态,在公园内建设有公用配套设施,并配有完善的垃圾处理、排污治理、慢性系统等功能,是展示贵阳生态文明建设成就的重要窗口。小车河湿地公园的建设直接惠及城市西部、南部的60多万居民 。
贵阳市中这两大的罕见湿地公园,为当地的居民带来的好处可以说是不甚枚举。为此,对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理论,笔者认为对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的保护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配套的生态补偿制度,促使人类更好地保护湿地公园,保护生态环境,以此造福于子孙后代。
二、 建设贵阳市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国内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非常重视,特别是对自然环境下天然湿地的生态补偿更是毋庸置疑。曾经学者们甚是担忧的生态环境问题如今已上升为了重要的法律问题,在2012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时候,首次将公益诉讼列入法律规范之中,这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一) 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不健全成为重要的制约因素
在我国,生态补偿制度在某些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上已有实践。众所周知,生态补偿制度适用于环境破坏甚是严重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而对于湿地公园的运用却是几乎没有先例可寻。为此,免不了在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的过程中采取生态补偿机制的措施会有缺失,或者是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根本就不健全,导致在对湿地公园进行保护的时候出现漏洞,以至于给那些损害湿地环境的人以可乘之机。在此情况下,对湿地公园的保护就会陷入很危险的境地,从而不能更好地保护湿地生态。如此看来,建设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重要性显而易见。
(二)湿地公园生态补偿不到位,影响湿地公园的生态建设
生态补偿制度是偏主观判断的制度范畴,其在被有关部门运用的时候会出现一定的问题。比如在生态补偿中,生态补偿标准需要人的主观判断,如果判断不到位,或者有关人员的判断标准误差较大,就会对被补偿人产生不公平。这样不公平很可能会导致对于生态建设付出的人、对环境保护付出的人而言,他们以牺牲自己的固有利益作为环境保护的投入成本无法得到收回,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产生利益不均衡。而由此产生的利益不均衡、人与人之间的不公平,就会导致生态保护与建设者之间存在的心理落差,进而滋生不满情绪,影响湿地公园的生态建设。
(三)湿地公园生态破坏严重,引发更严重的生态危机
湿地公园的建设对于正处于城市化进程中的人类来说至关重要。在城市化的进程下,公民早已远离了碧水蓝天的生活环境,现如今每天都是和现代化的设备打交道,这固然就免不了现代社会的发展给我们的生态环境造成威胁。生态环境被破坏,生态建设不安全,很有可能就此引发生态危机,从而触发生态威胁。近年来自然灾害的频发就是生态遭到严重破坏带来的结果。贵阳市具有“凉都”之称,“爽爽的贵阳”也是家喻户晓,这些称号来源于贵阳独特的生态环境和天然的气候条件。笔者认为,如若我们不对最基本的生态环境予以保护,那生态遭到破坏带来的后果是很严重的。所以,建立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对于保护生态环境,避免生态危机有着重大意义。
三、 构建贵阳市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贵阳市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构建不是空中楼阁,这是需要一定的理论为支撑。经济法这一独立的学科,在一定的程度上给环境保护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对于湿地公园而言更是对至关重要。现笔者就从外部性、公共物品供给以及可持续发展三个方面来阐述构建贵阳市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所需的理论基础。
(一) 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是经济法这门学科里一个独有的概念,其含义是指一种经济行为给外部环境造成非自愿的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导致他人的成本降低收益增加或者是成本增加收益降低的效用,由此外部性就可以划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 。环境保护作为经济法学科里的一个分支,也具有经济法学科应有的基本特征,外部性问题在生态环境保护仍然存在。对于生态环境保护而言,外部性理论是湿地公园生态保护中生态补偿制度建设的有力理论支撑。“鼓励和保护正外部性,预防和制止负外部性,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在规制外部性方面,行政法主要从明确政府的职权和职责、强化正当行政程序以及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着眼,发挥重要作用。” 对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的保护,在某种程度上定会造成外部性的影响,有正外部性也有负外部性。对此,对那些为保护生态环境予以付出的人而言,可以对其进行奖励;相反,对于那些破坏环境的人而言,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经济法对带来正外部性的个人或企业,通过授权政府采取补贴、减免税收等鼓励措施,使私人的收益低于社会收益的部分得到补偿,以克服或减少‘搭便车’的现象。”
(二) 公共物品供给理论
公共物品,顾名思义就是人类公用的物品,当人们在使用公共物品的时候,因为人的本性,会导致人类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忽略其他人的利益,甚至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公共物品,由此损害他人的利益。生态环境就是一个典型的公共物品,当人类在享受生态环境带来的好处的时候,因为目光短浅或者利益使然,就会促使有的人在享受生态环境带来的好处的同时,因为一己之私而损害生态。诸如很多人在享受环境的时候故意破坏环境,他们认为这种破坏暂时不会对自己造成不利,至于会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害,他们置之不理。久而久之,就会造成希望享用环境好处的人越来越多,相反对环境建设投资的人越来越少,最终就会出现资源浪费殆尽、生态逐渐恶化的后果。因此,就需要建立一套生态补偿制度,给予那些为保护生态环境免受损害而牺牲自己利益的人一定的补偿,对那些破坏环境的人予以惩罚,同时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以致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三)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理论是“一种实现社会与经济能够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多元目标相互协调的新型战略。 ”保护生态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人类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当代人有权使用资源和享受生态环境并从中受益,当然地也有责任为后代人保护有限资源和避免环境受到破坏,当代人同后代人都具有平等的权利,每一代人都应当对后代人负责。“可见,为了防止当代人为有利自己、以后代人利益为代价滥用自然资源,在法律上承认代与代之间的权利和当代人对下一代人的义务是至关重要的。”
四、贵阳市湿地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构建
(一)确立生态补偿的法律地位
法律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第二大法律体系,其重要地位是举足轻重。湿地公园的生态补偿是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保护现有自然环境良好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所以只有明确湿地公园生态补偿的法律地位才能顺利地实现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法律对于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的规定,是其重要依据。在应对生态危机的法律对策中,希望国家能将生态补偿列入生态保护的法律条款中。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以明确对生态补偿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虽然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专门法律,但其对生态补偿的规定提及甚少。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环境保护法》作为综合性的环境基本法律,存在着大量的缺陷,环境保护法更多地侧重于保护环境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和粗略的监督制度,而关于生态环境的生态补偿方面的规定却是模糊不清。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做一定的理念更新,毕竟法律是滞后的、僵硬的,法律只有与时俱进才能确保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不至掉队。将生态环境补偿制度上升为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促使国家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法制化,才能从整体上更好地促使生态补偿有很好的法律积淀,更重要的是对湿地公园的的环境和资源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制度基础。
【论文摘要】截止2002年底,
生态问题已经成为人们所面临的最严重的、共同的、不可规避的首要问题。由于 政治 、 经济 发展的不平衡性,这些灾难对于经济弱势区域和经济弱势群体表现得更为突出。资源型城市矿产开发引发的 地质 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同时,由于资源型城市长期以来受“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思想的影响,产业结构比较单一,人们对资源的依赖性比较严重。伴随着矿产资源的枯竭,人们心中的赖以生存的支柱开始坍塌。经济的发展对资源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资源的开发必然产生许多资源枯竭型城市。如何实现我国“生态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资源、人、生态”的和谐,更好地解决资源枯竭型城市所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为资源型城市及其市民的将来寻找出路,已经变得越来越迫切。
一、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界定及
四、资源枯竭型城市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特点
只有正视上述问题,才可能找到问题的出路,才能够建立比较完善的生态补偿制度。
1、补偿方式的多样性
应当说资源枯竭型城市生态补偿制度建立所遇到的第一个难题就是“缺钱”。对于生态补偿资金的筹集,应当在“破坏者恢复、使用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的指引下,利用一些可以利用的方式,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筹集。生态补偿资金,既要依靠国家 投资 ,因为生态建设属于公益事业,国家应投入一定的资金确保生态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同时也要依靠其他渠道,包括:实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收取矿产资源费,用于自然资源的养护、更新与恢复;建立生态 环境 补偿基金,集中 社会 财力、物力进行生态建设;开展对外交流,引进外资;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企业负责解决自己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不允许转嫁给社会,地方政府负责基础设施建设,设施运营费由收益者合理负担。
2、 经济 发展与生态补偿的同步性
资源枯竭型城市由于资源的开发滋生出大量的生态问题。同时,随着矿产资源的逐渐枯竭,加上这些城市的产业结构单一,造成大量原来以矿业为生的人员下岗,产生这些人员生活的贫困。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这种新滋生的贫困加剧了生态系统的压力,因为他们必须直接从生态系统中获取生活资料。同时,由于面临生存压力,这些人员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很难得到提高,也没有多余的财力进行生态投资,加大了生态补偿制度实施的难度。如何进行资源枯竭型城市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建立和资源枯竭型城市生态补偿制度的确立与实施同等重要。并且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相互促进的良好效果。确立资源枯竭型城市的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关键在于产业结构的调整。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的一个重要的方面也是生态产业的建立。我们应当在资源枯竭型城市产业调整时尽量选择生态产业以及对环境污染损害较小、科技含量高的产业。
3、注重生态补偿的 市场 性
单纯依赖国家 财政 的方式不仅不能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而且许多地方产生了依赖思想。市场机制是一种效率机制,在生态补偿制度中引入市场机制,不仅可以增强其灵活性,而且也可以拓宽 融资 途径,增强人们实施生态补偿制度的积极性。一国的生态环境保护绩效主要取决于其生态产权市场的配置效率,这种效率来自“公”权市场与“私”权市场的组合。对于生态补偿市场性的建设,应当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实行生态保护领导责任制建设。将生态保护纳入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体系,将过去单纯地强调gdp转化为通过对绿色gdp的考核作为 行政 人员特别是领导者政绩的依据。同时,政府间引入准市场化的竞争,可以迫使政府对公民的环保需求做出迅速有效的反应,从而实现效益最大化。第二,生态资源的使用权获得市场化。特别是为生态保护创造市场,如实行资源开发权拍卖和交易,对一些缺乏税费征收标准或难以专门制定标准的开发项目,可在对资源进行价值评估的基础上,对开发权进行招标拍卖,将拍卖所得资金作为生态环境的恢复费用。第三,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赔偿的标准市场化。长期以来由于环境无价、资源低价的现象,造成许多企业在进行生产时,单纯注重“投入——产出”比,而未把环境影响,环境损害计算到生产 成本 中去。
4、注重生态补偿科技性
依赖科技进行生态补偿,应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依赖科技进步,资源开发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依赖科技,一是要改变规模扩张、粗放开发的资源利用方式,对资源集约开发利用,着力产品精、深加工,实施名牌 发展战略 。二是采用国内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加强深部勘查找矿,并对共生矿、伴生矿床进行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综合开发、综合利用,把没有找到的矿找出来,把原先不能利用的矿利用起来,提高探矿、采矿、选矿、冶炼加工的水平,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回收率和产出率。(2)依赖科技进步,大量研发生态环保产品及寻找新的环保型替代能源。资源型城市应当通过减免 税收 的方式鼓励研发生态环保产品,减少环保产品进入生产领域的环节,并且大力提倡各种生态环保产品的使用。对于各种新开发的项目,制定各个环节的生态环保系数。对于使用环保产品的应当给予各种方式的优惠。同时,传统的能源使用污染大,对环境破坏相对严重。鼓励依赖科技,寻找新的替代型能源。(3)依赖科技进步,研究解决 地质 环境恶化等资源环境保护整治的新技术与新方法,保持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4)依赖科技,建立高效的生态补偿机制。
5、生态补偿的层次性和连续性
从微观而言,资源枯竭型城市仍然会有矿山新开发。对于新开发的矿区,从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的立项、设计、建设之始就应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减轻矿业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禁止批准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逆转性破坏的矿产开发项目。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和生态脆弱区开采矿产资源。限制在 人口 密集区、环境敏感区开采矿产资源。对新上的矿产开发项目,矿山基建时环境保护的设施、环境问题的 预防 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坚决杜绝“先污染,后治理”项目的上马;对于正处于开采鼎盛期的矿区则采用“边开发,边治理”以及“谁治理,谁受益”的方式,加大利益导向机制。资源枯竭型城市为我国人民生活和经济建设贡献了大量的能源和原料,但伴随着资源开发其自身生态环境恶化却成了禁锢其继续生存乃至发展的“恶疾”。正确认识资源枯竭型城市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存在的各种特点,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第一步。
【参考文献】
[1]刘云刚:《大庆市资源型产业结构转型对策研究》,《经济 地理 》,2000.9.
【关键字】煤沉陷区,治理技术,现状,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 P61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煤炭资源的大规模开采和利用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但采煤沉陷也给人类的生存环境产生一系列的消极影响,采煤沉陷区的生态恢复与治理直接关系到矿区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矿区所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十二五”规划均将矿区生态保护及恢复技术的开发作为工作重点,提出发展绿色矿业,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工作。因此,对采煤沉陷区进行综合治理,恢复矿区生态环境将成为近些年我国矿山工作者的主要研究课题之一。
二.煤炭资源开采及沉陷现状以及采煤沉陷区治理技术现状
1.煤炭资源开采现状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自1988年以来,我国煤炭的产量在世界上一直居首位,占世界总产量的30%左右。中国原煤产量自2000年降至0.999Gt的低谷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而加速增长,2002年原煤产量为1.415Gt,2005年突破2.0Gt为2. 113Gt,至2009年我国原煤产量破3. 0Gt。2002~2010年全国煤炭产量见图1。
图一 我国煤炭产量变化
2.采煤沉陷区治理技现状分析
(一)农业复垦技术现状分析
采煤沉陷使大面积耕地受到损害,生产力降低甚至无法耕种,保护和恢复耕地是栗煤沉陷区治理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我国经过几十年的积极探索逐步发展了疏排法、就地取土法、挖深垫浅法和固体废物充填法等农业复垦技术。在我国淮南、淮北、徐州、充州等矿区对采煤沉陷区进行综合治理,本着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综合利用的原则,坚持“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宜水则水”,开发了集种植业、渔业、家禽养殖业为一体的综合治理模式。将煤矸石、粉煤灰等矿业固体废物作为充填材料进行充填复垦,释放了大量的压占土地,改善了矿区生态环境,破解了采煤沉陷区失地群众的居住、就业、后续发展等系列难题,实现了矿区经济、生态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筑复垦技术现状分析
城镇化建设是我国“十一五”和“十二五”的主要发展目标,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理想的工程建设用地日趋紧张,综合应用采空区探测技术、采动区地基稳定性评价技术、采空区处理技术及建(构)筑物抗变形等技术,将沉陷区开发为建设用地是缓解我国城镇建设用地“瓶颈”的有效途径。在不断的应用和实践过程中,我国采煤沉陷区建筑复垦技术不断地得到发展和完善。如开滦矿区在开采50年以上的老采空区地面建设了大型工业厂房、在开采30年左右的老采空区地面建设了2~3层楼房、酒店、会议中心等建筑物;焦作市工业聚集区在采煤塌陷区上进行工业园区建设,建设抗采动变形的框架结构工业厂房14栋,总建筑面积19 37hm2,居民住宅楼34栋,总面积95hm2,建筑采取了基础圈梁、变形缝等挽变形技术措施.所有建筑自投人使用以来一直安全使用。
(三)景观生态复垦技术现状分析
将景观生态学、恢复生态学等理论引进到采煤沉陷区治理中,这一复垦模式改变了过去以恢复采矿受损土地为重点的土地复垦理念,土地复垦更加关注矿区的景观生态协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安徽淮南、河北开滦等矿区将景观生态复垦技术应用于采煤沉陷区的治理工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唐山市在开滦矿区开采百年的沉陷区范围内,建设了集生态保护、休闲娱乐、旅游度假、文化会展、住宅建设、商业购物、高新技术产业为一体的新城区——南湖生态城,城市中央生态公园面积达28km2,其中有11.5km2的湖面面积,18km2的城市森林,引入各类昆虫、鸟类等动物,形成了良好的生态系统,在全国树立了采煤沉陷区治理的典范。
(四)充填开采技术现状分析
在煤炭资源开发的同时减少生态环境的破坏,实现绿色开采是时展的必然需求,充填开采已成为煤矿绿色开采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矿充填开采经历了由水砂充填、低浓度胶结充填、高浓度胶结充填和膏体泵送充填阶段,目前充填开采有超高水材料充填、膏体充填、固体物充填3种。现阶段充填开采将煤矸石、粉煤灰、劣质土等固体废物作为充填材料,通过泵压或重力作用,经过管道输送到回采工作面,形成以充填体为主的上覆岩层支撑体系,有效控制地表沉陷在建筑物允许值范围内,实现村庄不搬迁,矸石零排放,安全开采“三下”压煤,保护矿区生态环境。充填开采具有充填材料来源广泛、成本低廉、制浆与输送工艺简便、充填体强度高等显著优势,目前已在我国河北邢台、山东兖州、黑龙江双鸭山、七台河等矿区试验应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煤沉陷区治理技术的发展趋势分析
1.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国有骨干大中型矿井“三下”压煤量达到14Gt以上,其中建筑物下压煤占整个“三下”压煤量的60%以上,水体下压煤占28%左右,铁路下压煤占12%左右,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仅从“三下”采出的煤炭约有1Gt,只占整个“三下”压煤量的7%左右,这些压煤量严重制约着矿区的生产和可持续发展。随着资源可采储量的减少及对煤炭资源采出率要求的提高,如何实现绿色开采成为近些年煤炭企业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充填开采技术已取得了一定阶段性成果,近些年来将会不断完善并逐步推广应用。
2.合理规划开采布局是减轻甚至是避免开采沉陷损害的必要手段和措施,要充分利用变形规律和地面规划要求有机结合,做到有的放矢,避免开采和治理的脱节。
3.伴随着煤炭资源的大规模开采,我国中东部煤炭资源将逐步枯竭矿井相继关闭,我国煤矿的关闭开始于上个世纪末,自2000年我国集中关闭40个国有煤矿后,到目前为止,已经先后关闭了约300个国有大煤矿。关闭矿井综合生态问题越来越凸现出来,其特点是修复的综合性和复杂性,进行集关闭煤矿的塌陷地植被、水环境、工业垃圾堆积为一体的综合生态修复再造,是资源枯竭型矿区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
4.随着资源逐步减少,开采难度加大,我国能源重心西移趋势越来越明显,晋陕蒙宁甘等5省区煤炭资源储量占全国总储量的68%,2010年晋陕蒙3省煤炭产量占全国煤炭产量的50%以上,并有逐年增加趋势。西部地区由于独特的干旱气候和地理环境,生态环境极为脆弱,环境容量低下,敏感性强而稳定性差,抵御外界干扰能力弱和自然恢复功能差。因此,西部生态脆弱矿区采煤沉陷区治理及生态环境保护的任务艰巨。
四.结束语
煤沉陷区治理技术对于我国环境生态的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这也能更好的促进我国采煤业的发展,促进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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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家海洋公园;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海洋资源
[中图分类号]F591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095-3283(2013)04-0105-03
基金项目: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W2012229);辽宁对外经贸学院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2012XJYQ01)。
国家海洋公园是由中央政府指定并受法律严格保护的具有一个或多个保持自然状态或适度开发的生态系统和一定面积的地理区域(主要包括海滨、海湾、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等);该区域是旨在保护海洋自然生态系统、海洋矿产蕴藏地以及海洋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等,供国民游憩娱乐、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的特定地域空间。
一、我国国家海洋公园的建设背景
(一)国际背景分析
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国家海洋公园,其中澳大利亚大堡礁海洋公园,总面积35万km2,有效地保护了海洋生态系统,每年吸引超过200万世界游客,可为澳大利亚带来45亿美元的收入。在不影响保护目标的前提下,美国的海洋保护区尤其是国家海岸公园对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据统计,滨海旅游业已成为仅次于海洋运输的美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巨大驱动力,平均每年有2亿人前往海滨休闲度假,为当地社区带来近百亿美元的经济效应。
(二)国内背景分析
我国陆上有众多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国家矿山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等,但直到2011年5月国家海洋局才正式公布首批国家海洋公园,目前我国海洋资源环境保护的主要形式仍为自然保护区。我国地大物博,从南至北纵跨热带、亚热带及温带,气候差异性较大,且拥有32万km的大陆海岸线和岛屿岸线,320万km2的广阔海洋空间上分布着6961个大小岛屿(未含海南岛、台湾岛及台湾地区224个海岛、香港183个海岛和澳门的3个海岛),还拥有着丰富的海洋资源及各具特色的海洋景观。
从1956年设立第一个自然保护区――广东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直至今日我国已建立起庞大的自然保护区体系,据2009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截至2009年底,我国共建立各级自然保护区2541个,总面积约147万km2,已达到国土总面积的147%,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19个。
然而,我国对海洋区域的自然保护重视尚有不足。目前我国仅设立各类海洋保护区170处,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32处,分别占我国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量的669%和1003%,其中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仅16处,与我国所管辖的海域面积相对照,海洋保护区的面积仅占112%,有效覆盖我国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的海洋保护区网络远未形成,海洋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
此外,我国的海洋保护区在分布和类型上还存在明显的缺陷。在已知的32处国家级保护区中,以海洋、海岸带生态系统以及野生动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海洋自然保护区约占875%,而其他各种类型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总数之和才占125%。这些已经建立的海洋自然保护区中大多以珊瑚礁、红树林、海岛以及河口湿地生态系统中的野生动植物为其主要保护对象,却忽略了对生物多样性及非生物资源保护。而且,这些海洋自然保护区多是陆地自然保护区向海洋的自然延伸,远不能代表我国纵跨三个气候带的庞大海域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以及非生物资源等。同时,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选址的聚集现象也不容忽视,在现有的32处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中,仅在渤海海域就分布了9个,广东到海南则分布了10个之多,然而从黄海至东海,包括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这五个省的一段漫长的海岸线上却只寥寥分布了13个海洋自然保护区。目前的这种状况导致了海洋保护区的分布不均,促使海洋保护区重复建设的现象较为严重。如此一来,原本就紧缺的建设经费变得雪上加霜,更为严重的是应该被重点保护的海洋资源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必须指出的是,目前我国的保护区政策主要关注当地社区生产活动对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影响,很少考虑保护区的建立给社区带来的社会经济影响,很多情况下,自然保护区把生态保护与资源开发、游憩娱乐等活动机械地割裂开来,并没有为解决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提供更多解决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区域开发利用优势资源、发展经济的进程,从而导致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并且影响了当地建设自然保护区的积极性,进而影响了生态保护的效果。
此外,在我国现有的208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710处国家森林公园和182处国家地质公园中,陆地类所占比重偏大,而海洋类所占比重甚小。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为例,海滨海岛型的只有10个,仅占总量的481%。对海洋区域缺乏系统地旅游开发及利用,无法满足我国旅游业迅速发展的需要。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目前仍是以开展旅游项目为主,而生态保护功能则严重缺失,导致保护与开发失衡,无法起到对自然生态系统有效保护与维持等作用。
二、我国国家海洋公园的建设目的
根据各种类型保护区的性质差异和管理目的不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将世界各地种类繁多的保护区归纳为6大类,即:I严格的保护区;II生态保护和休憩区;III自然特征保护区;IV通过活动管理进行保护区;V陆地及海洋景观保护和休憩区;VI生态系统可持续利用区等。从保护区的分类不难看出:不同的保护区类型有不同的管理目标,有的以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为主,如Ia/Ib/IV/VI类保护区;有的则结合公众的游憩娱乐活动进行保护,如II/III/V类保护区(见表1)。
在IUCN分类体系中,前面所述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基本上属于I、IV以及V类。这些保护形式在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目标上常常无法得以协调。鉴于此,应统筹现有的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两大体系,在借鉴国际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中国的国家海洋公园体系,把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完美地结合起来,走出一条可持续利用海洋的新路。通过比较国家海洋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三者之间的关系(图1),可以发现,我国建立集保护和开发于一体的国家海洋公园体系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是未来我国海洋保护区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图1国家海洋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
自然保护区三者之间的关系
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全民族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不仅关系到海洋事业的健康发展,更是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正处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最关键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别指出:“科学规划海洋经济发展,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积极发展滨海旅游。制定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海洋经济空间布局。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海洋管理体制。强化海域和海岛管理,推进海岛保护利用,扶持边远海岛发展。统筹海洋环境保护与陆源污染防治,加强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控制近海资源过度开发,完善海洋防灾减灾体系,完善涉海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大海洋执法力度,维护海洋资源开发秩序。保障海上运输通道安全,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海岛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保护的需要,对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依法批准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者海洋特别保护区。”
国家海洋局的《海洋保护区宣言》中也特别指出:“继续大力推进海洋保护区建设,努力实现到2015年和2020年分别使海洋保护区面积达到我国管辖海域面积的3%和5%的规划目标;建立起类型多样、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管理有力、保护有效的海洋保护区网络体系,使我国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物种、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得到有效保护;将继续以人类的智慧善待海洋,以人类的情感关爱海洋,全力构建海洋生态文明,永葆蓝色世界生生不息。”
2010年颁布的《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指出:“根据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地理区位、资源环境状况、海洋开发利用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海洋特别保护区可以分为海洋特殊地理条件保护区、海洋生态保护区、海洋公园、海洋资源保护区等类型。为保护海洋生态与历史文化价值,发挥其生态旅游功能,在特殊海洋生态景观、历史文化遗迹、独特地质地貌景观及其周边海域建立海洋公园。”
三、我国国家海洋公园的建设现状
自2011年5月19日国家海洋局公布首批国家级海洋公园名单以来,2013年1月7日国家海洋局又批准建立了一批国家级海洋公园,截至目前,我国已有国家级海洋公园18处,分别是:广东海陵岛国家级海洋公园、广东特呈岛国家级海洋公园、广西钦州茅尾海国家级海洋公园、福建厦门国家级海洋公园、江苏连云港海洲湾国家级海洋公园、山东刘公岛国家级海洋公园、山东日照国家级海洋公园、江苏海门蛎蚜山国家级海洋公园、山东山国家级海洋公园、山东长岛国家级海洋公园、江苏小洋口国家级海洋公园、浙江洞头国家级海洋公园、福建福瑶列岛国家级海洋公园、福建长乐国家级海洋公园、福建湄洲岛国家级海洋公园、福建城洲岛国家级海洋公园、广东雷州乌石国家级海洋公园、广西涠洲岛珊瑚礁国家级海洋公园。此外,浙江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加挂国家级海洋公园牌子。至此,我国的国家海洋公园体系已初步建成,成为了我国海洋保护区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为建设海洋强国、打造美丽海洋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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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前进出席论坛并发表重要讲话,陕西省副省长祝列克出席论坛开幕式,国务院扶贫办派专家莅临指导并发表主题报告。
今年5月,国务院批复了《秦巴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2011~2020)》,首次将秦巴区域上升到国家发展战略地位。秦巴山片区涉及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六省市共97个市、县、区。论坛上,来自秦巴山片区的陕西、甘肃、四川、湖北、河南等省30多个地市的170余名与会代表提交了60余篇论文,为大秦岭的生态保护与绿色产业发展建议献策,并提出提以品牌和标准,以“秦岭”品牌拼占市场的新建议。论坛达成了“打造中国持续发展绿色高地,构建中华民族生态文明家园”的共识,签发了《大秦岭发展论坛太白宣言》,签署了《大秦岭发展论坛战略合作备忘》,建立起了长效合作联络机制。
论坛分为大秦岭市长峰会、秦岭绿色产业发展论坛、太白县突破发展论坛和秦巴社科院长论坛。秦岭各市领导交流了各地在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经济发展及生态城市建设方面的的经验,并对秦岭区域发展政策及发展设想进行了积极探讨。专家学者积极为扶贫攻坚中的秦岭区域突破发展献言献策,并对秦岭奇珍绿色产业品牌战略工程实施进行了论证;探讨了“雪域太白秦岭夏都”品牌运作策略,对太白水资源利用前景、太白林果资源利用与发展、太白中草药产业发展、太白旅游产业发展都提出了积极有益的建议。来自省内外的学者还对大秦岭区域发展模式探讨“建设大秦岭生态城市群 构建大秦岭生态经济区 创建大秦岭生态文明示范区”的进行了积极深入的探讨和交流。
自2009年以来,大秦岭发展论坛已经成功的举办了三届,论坛已在加强秦巴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秦巴区域发展、深化各地市之间交流合作、促进共同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全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成为社会各界关注大秦岭、研究大秦岭、保护大秦岭的重要平台。大秦岭发展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大秦岭发展论坛所构筑的“大秦岭生态文明示范区”,将会在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发挥秦巴地区特有资源,实现秦巴经济发展等问题中提供重要的智力支持。
关键词:生态责任;合作博弈;旅游
从国际方面说,不管是《寂静的春天》公开出版,还是政府的公共政策中出现 “生态环境”这一名词,但在此之前的环境污染(如伦敦烟雾事件等)已经对社会公众的身心健康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但是不管怎样,生态危机的出现,已经严重的影响人民的生活,当然随之出现的种种迹象已经给人类敲响了警钟。美国社会学者莱斯特•R•布朗(Lester Brown)先生也郑重地指出:“我们花很多时间为经济赤字而烦恼,但是威胁我们经济长远前景的是生态赤字。经济赤字是我们彼此之间的借贷,生态赤字却是我们取自于子孙后代”贾中成在他的博士论文中提出写作的初衷正是来源于此。当然作为当今经济增长热点的旅游业,其生态责任的研究便成为重点。
一、合作博弈的评述
合作博弈(cooperative games)又被称为联盟博弈(coalitional games)。其主要是指在博弈中,若协议、承诺或威胁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且可以强制执行的,合作利益将大于内部成员各自单独经营时的收益之和,同时对于联合体内部应存在具有帕累托改进性质的分配规则。也就是说合作博弈是针对结果而言,是把合作视为先验条件或者前提而对联盟收益分配的处理,且所有局中人接受与其他局中人甚至竞争对手共同努力争取更多收益。其大致可分为可传递效用博弈(联盟成员的效用可以叠加)与非传递效用博弈(效用不具有编辑支付性质)。合作博弈强调的是团体理(Collective Rationality),强调的是效率(Efficiency)、公正(Fairness)以及公(Equality)。在合作博弈的框架下才会有出现“双赢”的可能,它通常能获得较高的效率与效益。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生态责任的国内外研究
西方发达国家没有提出生态责任的概念,但是其同样关注政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其更注重的是生活中的生态问题。但是,综观西方发达国家对政府在生态问题方面的责任研究,我们就会发现,他们似乎不太重视基本原理,范畴和科学体系的探讨,而比较重视对人类经济社会未来发展和所谓的“全球问题”的研究,他们较早的认识到生态问题的严重性,所以他们在这方面的研究也比中国起步早些。
国内对生态责任的研究并不是很早,谢菊(2007)在论生态责任中提出生态危机已向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提出了巨大挑战,政府、企业和普通公众等生态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履行各自的生态责任:政府应该倡导正确的生态观,完善政府生态制度,推进生态和谐的法制建设;企业从绿色消费,绿色生产,和企业间的生态和谐入手来从而达到个体、社会、生态的三赢效果;公众应尊重并崇尚自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另外通过环境NGO来推进中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李外禾(2007)在论政府在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生态责任中提出在政府在经济社会中作用,进一步深化了有关责任政府的相关理论,为建立新型的政府奠定了理论基础是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完善和补充。它着重从人与自然和谐的角度出发,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定位为“政府调控行为,科技能力建设和社会参与”三位一体的系统复杂工程,深化了可持续发展系统观的相关理论。李晶(2009)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政府的的生态责任研究中分析了政府生态责任缺失的原因以及在建设生态文明中政府应具备的责任,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经济建设,发展循环经济,在经济发展中实现生态保护;其次,加强对国民的生态教育,营造生态文化与道德体系,再次,健全政府生态制度;另外,推进生态保护的法制建设;最后,强化生态国际合作,注意保护国家的生态资源不被掠夺,警惕各种掠夺生态资源的形式,防止国家的流失,维护国家的环境权和发掌权。毕铁居,吴绍琪(2006)在和谐社会与政府生态责任体系的构架中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三方面介绍了和谐社会遇到的问题,从而提出了构架制度化的生态责任政府,首先政府树立新的生态观念,倡导正确的生态价值观,矫正错误的自然观念,坚持代内公平、代际公平与自然公平的辨证统一,坚持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辨证统一;其次,建立生态责任政府,完善政府生态责任,,明确资源产权关系,建立广泛的资源环境有偿使用制度等张存良(2007)在和谐社会中政府的生态责任中,提出政府实现领导者生态责任问责制和丰富政府生态责任履行方式等措施冯清(2007)在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中的政府生态责任研究中对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政府、生态责任等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对相关理论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又列举了政府生态责任引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分析了我国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生态问题及其原因,通过研究分析得出结论,政府生态责任的培育应做好以下工作:加快相应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走生态管理制度化的道路;在实现旅游资源“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加强政府监管力度:加大科学合理的规划与开发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培养生态意识、树立生态文明的观念;抓住时机,大力推进生态旅游等措施宋宝莉.揭r纹.窦玉凯(2007)在企业承担生态责任:构建和谐社会的第一步中,运用企业生态责任战略地图模式,分析之处企业承担生态责任从长期看能够增加企业价值,并探讨了应如何增强企业的生态责任意识贾成中(2009)在企业生态责任的经济学分析中认为,人类的经济活动的直接执行者――企业的行为是直接影响人与自然关系的关键性因素,只有改变企业的行为模式,通过制度性约束改变企业的经营理念,变原来的“经济人”为“社会人”,再向“生态人”过度,从思想上彻底改变,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并据此得出结论:企业变“经济人”为“生态人”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趋势,是社会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人类社会活动对自然的一种责任体现。企业承担生态责任是一个系统工程,首先,宏观层面的政府政策引导将是企业生态责任实现的重要因素,即使是限制性政策也会为企业带来无限商机;其次,产业政策、区域性政策以及行业协会管理等中观经济环境的完善和发展,是政府宏观政策制度作用于企业微观行为的“中介”传递功能实现的保证;最后,企业自身能力和素质的提升,是实现企业生态责任的内生决定因素,企业生态化建设是企业生态责任的实现路径,同时,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绿色选择等外生变量亦是不可或缺的因素姚海静(2006)在企业生态责任的哲学基础研究中就企业生态责任的哲学基础这一问题展开讨论,从人性的视角分析企业生态责任的正当性,指出企业本质不是纯粹的经济组织,而是人性实现的场所。人性是企业责任的哲学基础,人性的生态本质决定了企业必须对自然界承担道德责任。从四部分来分析企业生态责任的哲学基础:首先,企业生态责任的提出;其次,从企业本质着手寻求企业生态责任的正当性;再次,从人性异化的角度分析企业生态责任缺失的根源;最后,论述人性限度内的企业生态责任。
(二)博弈论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随着博弈论在中国的发展,研究者运用博弈论来研究旅游现象和问题,博弈的经济模型的方法也被引人了旅游研究中(以经济管理和应用数学专业为最多)。由于经济模型能更为全面、更为便捷的反应研究对象的特性.因此,简单的博弈经济模型的在旅游研究上的运用是这一阶段的代表。相关博弈模型研究主要以有限博弈和纯策略博弈为主(局中人具体明确了一个非随机性的行动计划,即选择一个策略的机率为100%,其它则为0,其中田喜洲、王渤(2003)建立不完全信息条件下旅行社与消费者对产品选择的博弈模型,运用成本理论和博弈树(序贯博弈)进行分析得出提高旅游市场效率的最佳策略选择以及齐子鹏、黄昆(2003)建立旅行社间的价格竞争博弈模型并进行需求分析得出纳什均衡策略集合,用以解释旅行社业发生价格竞争的原因和价格联盟终遭解体的原因的研究最具代表性到了2004年以后,博弈模型的建立又向前迈近了一步。2004年以后的研究由有限博弈向重复博弈发展,同时由原来的纯策略博弈向混合策略博弈(局中人可以按照一定的概率,随机地从纯策略集合中选择一种纯策略作为实际行动,即选择一种策略的机率为0.4的条件下,选择其它策略的机率相加为0.6发展。如:田喜洲(2004)通过建立旅游市场监督人员与旅行社,运用在完全信息条件下静态博弈分析后,得出混合战略纳什均衡策略,来解决旅游市场效率低的问题而梁艺桦,杨新军(2005)通过合作博弈与竞争博弈的优劣对比,运用合作博弈的研究方法,对旅游企业产品建立模型进行分析。并用合作博弈对旅游企业模型研究,提出单纯的合作战略或竞争战略已经不能适应日趋复杂的区域旅游活动,合作竞争战略才是新阶段我国区域旅游活动开展的首选策略春宇,黄振方,舒小林(2009)在旅游地利益主体博弈关系变迁的演进论解释中对现今旅游地利益主体关系研究成果进行梳理,辨析其研究现状与不足,提出以旅游地演化理论为指导,从时空角度动态审视旅游地利益主体博弈关系的演化过程及其规律性、演示其关系的演化轨迹与逻辑内涵,在此基础上构建了旅游地利益主体博弈关系演化理论研究框架,促使旅游地利益博弈达到一种能够实现自我调节的动态均衡状态。
三、结论
伴随着旅游业飞速发展,旅游景区的生态安全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普遍关注研究的重点,生态责任的研究已经成为近几年的热点,但是当前对生态责任的研究,基本上归属于纯理论学科领域,还没有构架起通向实践领域、指导生态保护实践的桥梁,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在实践过程中,对生态责任的研究只是局限于政府或者企业或者社区居民或者旅游者单个生态责任研究,并没有就政府,企业,旅游者和社区居民四者之间构建一个和谐的生态体系,对旅游景区的长远和谐的发展和解决当代民生问题的实践并没有搭建一个明晰的生态平台。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视野中,如何确保生态和谐,如何构建生态和谐的责任体系,政府,企业,旅游者,和社区居民应该承担哪些生态责任,怎样实现其责任及其这四者之间的应建立怎样的合作关系来确保生态和谐等等问题,都是现阶段旅游景区所迫切需要解决的理论与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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