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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监管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27 16:42:4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农村金融监管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农村金融监管论文

篇(1)

一方面,从金融监管的设备来说。由于农村经济的落后,使得监管体系所需的设备较落后,不同监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程度不够,出现较多困难。加上监管设备的落后,使得信息共享程度较低,最终导致无法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另一方面,自律性较差。由于组织结构的分布大多尚未涉及到农村地区,使其相关制度及信息披露性还不够完善,金融市场的自律性几乎不存在,更别提自我监督机制。由于自律性较差,又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管工作及信息披露制,使农村金融的外部监管丧失作用。

二、农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1.缺乏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主要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行政法规三部分组成。其中较为重要的两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督管理法》及其《中国人民银行法》,基本构成了农村金融监管的法律依据。然而,由于农村金融的持续性仅仅依靠这两部法律无法很好地监管农村金融,监管工作无法正常运转,较难准确把握监管尺度,操作性较弱,监管工作工作无法真正做到公平及公正,制约了农村金融业的发展。

2.没有完善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当前在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由于缺乏政府主导作用及各个部门间的协调,使得监管环境无法深入到农村金融体系中,仅仅停留在村、户的建设上。由于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未充分认识金融环境的重要性,缺乏统一监管的认识。导致大部分执行部门仅仅做一些日常业务,而忽视了金融监管。另外,农村企业及居民的信息意识普遍不高,缺乏自律监管意识。

3.民间金融监管缺失。

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中民间金融监管尤其重要,然而,在实际监管工作中,民间金融监管缺失,农村民间金融无人监管。尚未建立完善的金融风险防范制。由于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没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使得较多人群通过不透明的方式进入到民间金融领域中,进而增加了民间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难度。

4.未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就当前来看,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机构如形同虚设,并未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加上监管内容不科学,使得农村金融难以快速发展。在农村金融改革中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注册资金得到降低,相应扩大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建立。然而,由于注册资金的降低使得进入金融机构的门槛得到降低,导致更多没有多大信用的金融机构出现,使得金融监管范围面得到扩大。但我国金融监管制、监管人有限,存在较大金融风险。

三、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

1.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是导致金融机构与储蓄者利益不能协调统一的最主要的因素,而完善的法律法规的建立能有效地克服这种不利因素。规范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行为,协调金融机构与储蓄者之间的委托关系,这也是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农村资金合作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是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与大型的商业银行相比较,新型的金融机构在市场定位、资产规模、员工素质等方面有很多的差别,它不仅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社区银行法》的监管范围,并且其设立、经营都会受到银监会所设立的原则性规定的约束。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对农村金融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我国应尽快建立《合作金融法》、《社区金融法》等一些列农村金融法规。以期改变目前无法可依的情况,让具有明显合作金融性质的农村资金合作社、农村信用社有法可依,满足农村金融快速发展的需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侧重于对金融机构进入市场的约束,但并没有关于金融机构退市的内容,影响着农村金融机构退市机制的建立,并且由于新型金融机构的出现,其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现阶段农村金融发展的需要,所以要加快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2.建立有效的金融监控体制。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一会三行)形成的金融监管格局的弊端越来越明显。银监会与中央银行是农村金融的主要的监管者,由于保险业在农村的发展缓慢,监管有许多不足之处:一是监管机构之间不能有效地配合,导致监管死角出现,这样不仅拉升了监管的成本,还阻碍了监管效率的提高:二是由于中央银行与银监会不能及时进行信息的互换和共享,导致监管合力的力度不大,影响协调机制的建立;三是监管机构的基层组织薄弱,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复杂性和多元性,在人力和物力上投入有限,不适应对农村金融进行监管的需要。而各监管部门间协调机制的建立,能有效地减少“一行三会”在监管上形成的空白和交叉,各机构相互配合,并有所侧重,能提高工作效率。特别是在农村金融发展较快的地区,为了全面协调各监管部门的工作,可建立由政府主导、“一行三会”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考虑到农村金融组织与国有银行相比缺乏国家信誉担保,主要以服务农村地区中小经济体为主,为刺激农村经济发展,国家还要给予一定优惠政策扶持,比如增加增设网点的权力,扩大业务范围的权利,适度范围内的税收优惠,地方政府还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需求动员当地大规模企业和农民等参与金融活动,给予这些金融组织拓展业务、壮大自身实力的机会,以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个体,增加农民就业与创业的机会,逐步建立起企业与个人信用制度,并紧跟全国信用制度建设步伐。

3.建立科学的金融风险预警体系。

科学高效的金融信息收集与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对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由于自身原因和所处环境的影响,农村金融机构对信息的收集效率低、传递速度慢,导致监管机构获取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严重影响着监管机构对风险的识别、预警和规避。为了有效地推进社会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要加大农村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力度,金融机构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其主要业务数据、风险状况,这不仅方便了社会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也促进了农村金融机构加强自身经营和管理,还为支农效果的测评提供了信息支持。

4.建立行业自律体系。

国外金融制度建设发展经验表明:作为在行业内部进行协调及监管的组织,行业自律协会能有效地对行业实施保护。在2005年,我国成立了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金融工作委员会,作为农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其主要的工作对象。同时,要尽快进行论证和确定,是否需要建立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的自律组织。如果不需要,可以把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吸收为会员。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农村金融行业自律体系的建立有利于良好的金融秩序的形成,行业自律组织与监管职能部门统筹合作,依托于同业自律公约,对同业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5.建立社会监督体系。

金融关系到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尤其是经济活动。而造成金融风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并且这些因素大多复杂。所以说,单依靠官方机构,难以进行全面周详的监管和防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应该建立以基层政府为核心,由广大社会公众、社会中介机构、各职能部门参与的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这样不仅为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又避免了政府对农村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过度干预。

6.建立被监管金融机构自身内控系统。

被监管金融机构自身的内控是建立有效监管体系的关键。内控系统既是有效监管的基础也是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的要素,使金融机构能及时规避金融风险,保证金融活动的有序进行。规模小,人员少是农村金融机构的特点,决定了它不能像大型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自律机构。但是,由于没有关于农村金融机构内控系统的相关法律法规,且农村金融机构所处环境的复杂性和自身的脆弱性,内控机构建设显得尤为必要,所以农村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状况,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内控系统。为了从源头上加强内控制度的操作效力,内部组织和管理制度建设的程序要规范;为了保障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和威慑性,要奖罚分明,加强违规惩治力度;注重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为长效风险管理体制的发展创造条件。

四、结束语

篇(2)

[论文内容摘要]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方面。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民间金融监管还比较滞后,因此应当转变观念、承认民间金融积极作用的前提下,构建适合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监管体系,克服其消极影响,使其更好地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农村民间金融是指由农村中的个体、家庭和微小企业等经济实体投资和经营,依靠民间信用,在官方监管之外的金融交易。主要形式有:民间借贷、合会、银背、私人钱庄、农村合作基金会等。近几年,中国农村民间金融呈现出:资金规模较大、分布地域广、发生率存在地区差异、利率浮动大的特点。农村民间金融虽然表现出极强的自生能力和可持续性,但相对于制度化的正规金融组织而言,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一直没有合法地位,处于灰色地带。

一、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成因分析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之所以能够广泛存在,表现出极强的生命力和持续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新农村建设中,资金需求旺盛是民间融资发展的重要原因。伴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展开,农民收入和消费水平的逐步提高,正规金融的信贷支持已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消费的增长。一方面,随着收入增加,农民倾向于把大量的资金用于建房、买车等炫耀性消费上,而不是投资生产。这种消费方式具有很强的负的外部效应,刺激其他农民效仿,结果造成私人赤字,对付这种赤字的手段不外乎:民间借贷、正规金融的信贷支持。另一方面,农村大型的农用机械及耐用消费品的购买更需要大量资金,尽管国家给予购买农机具予以财政补贴,但是并没有完全满足农民的投资需求,因而农民需要依赖民间借贷。

2.农民人均收入逐年增加,闲置资金较多,投资渠道狭窄,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农民个人收入显著提高,社会闲散资金也就随之增多,为民间金融提供了资金保证。由于银行存款利率较低,大量的民间资金便急于寻找出路。农村资本市场落后及投资信息体系不发达,相关的配套设施缺乏,农村没有证券营业部,农民无从获得股票、外汇市场的即时信息,再加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对农村市场的开发不够重视,对其产品的宣传没有深入到农村市场。适合农民需要的金融理财产品的缺乏,造成农民投资渠道狭窄,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

3.农村正规金融服务“三农”功能弱化。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由股份制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组成,而资本市场、信托等其他金融形式在农村几乎不存在。现有的金融机构越来越呈现出“脱农”的特征:(1)股份制商业银行从农村市场退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弱化。(2)随着粮棉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业务空间越来越窄,难以充分发挥政府金融支农的作用。(3)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不少选择了商业银行、股份合作制模式,使得农村信用社改革越来越远离合作金融。(4)邮政储蓄只吸纳存款,不发放贷款,吸收的存款除少部分以支农贷款形式返回农村外,绝大部分流出农村。据统计,平均每年全国通过银行、邮政储蓄两条渠道从农村抽走的资金在6000亿元左右,平均每个县3亿元。

4.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紧缩了正规金融供给,客观上促进了民间融资的活跃。2004年以来,针对我国投资增长过快、粮食和能源原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经济发展中的一些不稳定因素,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平抑物价、遏制经济过热,采取了适度偏紧的货币政策,如调高了法定存款准备率和利率、减少了货币供给、收缩了银行信贷等,使得市场资金趋紧。造成农村中小企业生产周转资金缺口进一步扩大,转而寻求民间融资的现象,客观上促进了民间融资的活跃。

5.民间金融运作自身所呈现的独特优势。(1)民间金融信息成本、管理成本低。民间金融由于交易双方在地缘、人缘和血缘上的便利,因而能够低成本收集和处理借款人的信息,“软信息”的把握使得贷款人能够较好识别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及时了解贷款的风险程度,进而降低贷款的监督成本。(2)民间金融的门槛较低、程序少。银行贷款手续繁杂且收费较高,与农村中小企业和广大农户资金需求短、快、急的特点不相适应。而民间金融经营方式灵活,手续简单,一般情况下,既无需贷前调查,也无需贷后检查。(3)民间金融的担保机制灵活。民间借贷双方居住地域相近且接触较多,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抵押和担保的可以用于民间借贷市场中,如房产、土地、设备等。同时,民间金融市场上存在一种社会担保机制,借贷双方在确立信用关系的同时,信誉担保会给借款人施加更有效的约束。

二、新农村建设中民间金融的绩效评价

民间金融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广泛存在,具有天然的生存优势,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是一把“双刃剑”,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方面。

1.民间金融对农村社会、经济积极影响。(1)缓解农户的信贷约束,满足农户的消费需求。由于信息不对称、农户收入不确定性以及抵押品不足等原因,正规金融对农户贷款,尤其是消费性贷款普遍存在着“惜贷”行为,而农户往往需要预支未来进行消费,比如婚丧嫁娶、修缮房屋、看病买药等。特别是在欠发达的西部地区,农村金融不发达,农户的信贷约束在正规金融组织中得不到缓解。而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一空白,缓解了农户的信贷约束。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地区,正规金融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农户的消费需求仍不能完全得到满足,信贷约束仍然存在。该地区活跃的民间金融组织,则为农户提供了更多的金融服务,使得农户受到的消费限制进一步降低。因此,无论正规金融发达与否,地区民间金融始终在放松农户信贷约束、克服其消费的资金限制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有助于解决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促进其持续发展。农村金融资源短缺对农村中小企业发展的约束已是社会各界的共识。资金瓶颈一直是其发展的重要障碍。从我国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比例偏低以及乡镇企业贷款余额占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份额逐年减少的现状可以看出,我国农村中小企业很难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中小企业的这种压力,提供了一种较为灵活的融资渠道。国际金融公司对北京、成都、顺德和温州等六百多家私营企业的调查表明,对中小企业而言,民间金融市场是其外源融资的最大来源。(3)优化资源配置。金融体系对资源的有效配置有两个条件:一是资金的价格由市场自主形成,反映市场供求;二是金融机构能充分利用信息,对资金需求者进行甄别,通过交易对象的选择来控制风险,客观上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农村民间金融的利率不受国家管制,由市场自主形成,比较真实地反映了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而且能充分利用社区内的信息,对交易对象做出全面的判断和选择,回避风险的同时也就相对有效地配置了有限的金融资源。(4)推动农村金融市场形成多样化竞争格局。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由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参与,其中的利益分配必将发生许多变化。这有利于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气氛,形成多样化的竞争格局,尤其对打破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事实上的垄断局面更是具有直接意义。民间金融的存在和适度发展对农村正规金融施加压力,这种压力有助于农村正规金融挖掘内部潜力、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同时农村正规金融的这种回应行为也有助于民间金融把较高的名义利率降下来以便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之间的这种良性互动关系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育是至关重要的。(5)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农村民间金融业通过直接和间接两种形式为农村社会提供了就业机会。其一,通过促进资本投入量的增加吸纳更多的就业人数;其二,农村民间金融领域直接吸纳了从业者。

2.民间金融对农村社会、经济的消极影响。(1)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金融宏观调控的力度。民间金融的运作导致一部分资金从正规金融机构体系中分流出来,造成资金的“体外循环”。如果过多的资金流入政府控制之外的民间金融市场,则意味着国家经济宏观调控能力的减弱,政策效果下降。例如,当经济过热,政府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时,处在政府货币政策作用之外的民间金融反而会利用正规金融力量减弱之机,加强信贷活动,以牟取更多利润,这将抵消货币政策的紧缩效果,使得经济难以“软着陆”。另外,民间金融活动的隐蔽性导致有关民间金融活动的税收无法收缴。按照国家规定,储户利息收入必须缴纳所得税,但在民间金融活动中,国家没有相应措施对其进行有效规范,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2)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当前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运作机制还不规范,内在风险较大,一旦释放出来,不仅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而且可能导致社会的不安定。民间金融的发展容易导致信用危机,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信用做保障,而民间金融组织不但没有国家信用作担保,甚至连基本的法律保证和法律规范都没有,因而潜在风险极大。此外,由于民间金融缺乏政府必要的监管和约束机制,加之一些民间金融组织具有投机性和非法集资等特点,与广大群众的利益攸关,一旦产生风险,很有可能引起社会震动。(3)民间金融的存款安全性得不到保障,经营风险大。处于农村地区的大部分民间金融机构,没有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稽核制度,其筹资、征信、信用审核、授信、风险承担等能力低下,人员素质也不高。此外,民间金融机构大多不提取存款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以抵御风险,经营风险极大。(4)一些民间金融组织依靠暴力手段维护民间信用体系的运转,有可能演变成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经济组织。这种情况在东北地区比较严重。东北地区的民间金融不同于南方,南方的民间金融是建立在中小经济的需求之上的,颇具民营中小银行的雏形。东北则不同,民间金融更多的是同“地下经济”联系在一起,存在着严重的非法性,甚至牵涉到黑势力,潜伏着无法预计的危机。

三、新农村建设中民间金融的监管制度创新

目前,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民间金融监管还比较滞后,因此我们应当转变观念、承认民间金融积极作用的前提下,构建适合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监管体系,克服其消极影响,使其更好地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1.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管理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由于民间金融机构具有分散性和地方性的特征,使其风险大、可控性差。面临道德风险、寻租风险、流动性风险、内部人控制风险、经营风险以及退出风险等,为此,应加快建立健全与民间金融发展有关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着重解决两个核心问题,一是明确国家对民间金融的宏观政策,通过国家法律形式对民间金融进行必要的界定,使民间金融有法可依;金融监管当局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条例监管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规范农村金融秩序;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也必须按照法律规范经营,以减少经营风险。二是明确民间金融管理的主体、职责和内容,对民间金融的用途、期限、利率做出指导性的规定。另外,还应加快农村保险和信用体系建设,包括农业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信用担保体系等。

2.加快利率化市场改革,允许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利率与经营风险挂钩。以小额信贷为例,由于贷款主要用于农业生产,而农业易受自然条件、市场等多种因素影响,因此贷款风险较高,再加上每笔贷款数额虽小,但都需进行贷前审查贷后监管等,相应管理成本较高,这些都需要市场化的利率来弥补。然而,如果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合法化意味着将其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那么目前的低利率管制和有限的利率浮动空间将无法补偿农村民间金融的高风险和高成本。因此,必须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通过农村金融监管组织,对利率变动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利率,这是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化的制度条件之一,也是金融资源按市场规律有效配置的基本标志。

3.探索适合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监管机制。加强农村民间金融监管是在农村金融市场运作中保证民间金融机构安全和提高资产质量的内在要求,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为此,对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农村民间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其作用是及时转移和化解民间金融组织出现的风险,防止危机的蔓延。设立由有关金融专家组成的危机评估机构,与监管责任部门配合,监测区域内外各种风险、危机对本区域内各金融机构的影响,进行追踪分析、预测,建立警报机制。二是建立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危机处理机制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在金融体系的某一部分出现严重问题时,对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避免危机的蔓延。危机处理体系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发挥作用:一类是救的,主要是针对经救助后有可能继续维持经营,并能逐步化解风险的金融企业,救助的方式主要有股东注资、新募股、债转股等自我救助方式以及收购、兼并、政府注资、央行再贷款等外部救助方式。另一类是处置性的主要针对危机严重恶化、救助成本极大、或虽经救助仍可能无法继续经营的金融企业,处置的方式主要是有条件破产,如兑付个人存款后行政关闭、兑付个人存款后托管、清理完债权债务后清盘破产等。

4.发展和完善正规金融,鼓励民间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连接,构筑一体化金融市场体系。现有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原因之一是由于我国正规金融的服务不到位所导致的。因而要大力发展和完善正规金融机构和服务,鼓励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创新,替代部分农村民间金融。另外,要充分利用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势和民间金融的信息和履约机制的优势,将二者连接,构筑一体化农村金融体系,从而更好地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参考文献:

1.李丹红:“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现状与重点改革政策”,载《金融研究》2000年第5期。

2.赵连友:“我国民间金融边缘化问题及对策研究”,载《新疆财经》2006年第6期。

3.莒娜:“论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载《经济研究导刊》2007年第2期。

4.朱信凯、刘刚:“非正规金融缓解农户消费信贷约束的实证分析”,载《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7年第4期。

5.柳松、程昆:“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绩效、缺陷与治理”,载《农业经济问题》2005年第8期。

6.乔桂明:“江苏省农村民间金融发展问题研究”,载《农业经济问题》2006年第9期。

篇(3)

论文摘要:分析了现行金融制度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制约,指出,要根据农业产业化的特点和金融需求,构建新型农村金融体系;要扩大直接融资渠道,培育农村资本市场,加快推进农村利率市场化进程,解决农村信贷资金的外流,健全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为农业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要创新农地担保制度,解决农业中小企业贷款抵押难问题;要放开民间借贷,加快农村征信工作进程,为农业产业化的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要创新监管制度和模式,对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差别监管。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坚持把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作为首要任务”。而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必须实现农业的产业化经营。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其总体水平还处在初级阶段,发展中面临着很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信贷资金和金融服务缺失的问题。本文在认真剖析现行金融制度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制约的同时,从现代金融发展理论和功能视角出发,提出了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现行金融制度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制约

(一)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缺乏金融扶持

从产业经济和金融经济相关联的角度来看不同的产业性质决定不同金融机构的滋生和发展…。我国目前农业的生产特点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迫切需要与此产业性质相对应的金融机构产生,农村信贷资金和金融服务要素的缺失,恰恰是农村金融机构缺失的充分体现。我国农村金融体制虽然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和创新,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农业产业化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从现行农村金融机构来看,其市场定位虽然是为“三农”服务的,但从贷款的额度、期限和服务方式上很难满足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更不用说需要大量资金支撑的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发展。同时,对农业产业化发展一直处于主导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深化改革后调整了其发展战略,在县域及农村的分支机构向中心城市收缩,信贷业务向大中城市倾斜。据统计,4家国有商业银行从1998年开始至今,共撤并3.1万个县及县以下机构,上收了贷款权限,县域网点功能萎缩。

(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融资特别是直接融资制度缺失

尽管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较快,但农村直接融资所占比重很小,间接融资仍然占主导地位。一是股权融资渠道狭窄,占比较低。我国较严厉的企业股票上市条件,只对大型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上市有利,导致金融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严重不对称。据有关部门统计,在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人增长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龙头企业,上市的仅有10%,绝大多数国家龙头企业资金供给主要依靠间接融资。二是债务融资渠道单一。在中国债券市场发展严重滞后的情况下,长期以来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农村企业,外部融资的主要渠道是债务融资,而债务融资的90%以上来源于银行。在不能获取信贷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农村中小企业就不得不以非正规金融形式融资,造成企业成本上升,影响了其发展。

(三)农村金融利率市场改革缓慢,致使大量信贷资金从农村流出

农村经济因受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的影晌,生产效果和经营效益存在着较大的不稳定性和难估测性;农业实行产业化经营出现的众多中小企业,分布广泛,监测、管理成本相对较高。因此,金融机构投到农村的信贷资金,必须获得与其风险监管相对应的回报,但是由于我国利率市场改革步伐缓慢,国家对利率的控制较严,投向农村的信贷利率,不能覆盖整个风险,不仅国有商业银行不愿发放贷款,而且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也经常出现非农化的现象。据统计,从2000年至200年9年间我国农村资金金融系统外流量累计高达27344亿元,且每年呈递增趋势。

(四)金融中介组织不到位,使众多中小企业缺少担保服务

我国银行业的改革,不但使金融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且日常经营管理也更加严格、规范和有序。源于民间资本兴建起来的农业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达不到银行贷款所要求的条件,加之县域范围内基本没有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的担保公司、信托公司或者租赁公司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中小企业在急需信贷资金支持时,由于没有相应的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担保服务,不能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只能依靠自身力量来发展,丧失了很多发展机会,企业在缓慢发展中求增长求生存,很难取得规模效益。

(五)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与抵押担保制度的矛盾,使农业企业有资产而无法抵押

厂房抵押是当前银行信贷通用的一种担保形式,也是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重要途径。《担保法》明确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大多数农业企业建在乡镇或村组,厂房用地多是集体用地、宅基用地,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法律上的模糊,造成在实际工作中集体土地所有权很难确定,这种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在抵押上的错位,已成为众多农业企业难融资、金融机构难变现、担保机构难担保的“死结”。

(六)民间融资长期得不到政府的承认与支持,削弱了民间资金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促进作用

民间借贷自古有之,特别是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更是普遍存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使民间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同时农业企业的兴起和发展,也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在银行信贷资金缺位的情况下,民间借贷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地区通过民间借贷的融资高达8000亿元至14000亿元。民间借贷虽然有发展的必然性,也有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在历次金融改革中都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地位得不到认可、发展得不到支持,致使农村金融市场出现了“有资金的不能发放、需求资金的又得不到资金”的困境。

(七)农村信用体系不健全,农业企业信用等级普遍较低

我国金融机构的征信工作不完善,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还不普及,不用说是在农村,就是在城市对贷款客户的认定也有困难。由于广大农村地区征信工作开展得较晚,对贷款客户资料的收集存在不少困难,目前农村的各类企业法人和农民的信用档案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而少有的中介机构服务又不规范,信息经常失真,使得农村企业信用等级普遍不高,难以得到银行的支持。再加上当前农村逃废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律“白条”增多,金融胜诉案件执行不到位,兑现的资金甚至不足以弥补维权的成本开支,使得银行在涉农贷款的发放上更加谨小慎微,不利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八)统一的金融监管制度,削弱了农村金融服务的效能

农村金融天然具有较高风险,其服务对象是我国的弱势产业(农业)、弱势群体(农民)、弱势区域(农村)。在当前我国尚未全面建立农业保险体系的情况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更高于其他商业银行,但是金融监管部门在制定监管指标和进行日常监管工作时,大多数还是实行统一的监管制度和办法,没有考虑农业经营成本高、收益低、风险大的行业特征,区别情况,分类对待。

二、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对策

(一)根据农业产业化的特点和金融需求,构建新型农村金融体系

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和层次性,各种需求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表现出较强的多样性。因此,在构建新型农村金融体系时,应从功能视角出发,以有利于农业产业化发展为标准,逐步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健全和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小企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借贷组织等多种形式并存、功能互补、协调运转的机制,打破和消除垄断格局,真正形成基于竞争效率的多元化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国有商业银行要把在县域经营的重点放在农村新的经济增长点——农业产业化发展上,根据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实际需求,不断创新信贷产品种类,积极拓展金融服务方式,扩大金融服务领域,在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同时,不断壮大自身实力。

(二)扩大直接融资渠道,培育农村资本市场

由于种种原因,中国资本市场发育较晚,农业运用资本市场又更为滞后。农业的产业化和现代化,是一个资金大量投入的过程,也是一个资产负债结构不断优化的过程。要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必须依靠资本市场、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一是深化农业产业化国家龙头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组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股份制运作;二是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农业产业化国家龙头企业进入证券市场,充分发挥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直接在证券市场上为涉农公司融资的作用,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提供持久的动力。

(三)加快推进农村利率市场化进程,解决农村信贷资金外流问题

风险不同,要求的收益也不同,这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农村金融服务的对象是分散、小额、风险状况各异的众多农户和农村企业,客观上要求农村金融机构有足够的利率自对不同的客户收取不同的利率,从而减少风险、增加收益。金融市场利率放开后,农村地区资金价格一般会呈现出较高的水平,不仅能有效地动员农村地区的资源、调动农村居民进行货币积累的积极性,而且能够极大地吸引非农资金流人、扩大资金供应。同时,资金将会更为有效地使用,从质和量两个方面保证农业产业化投资的顺利进行。

(四)健全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为农业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国外经验证明,中小企业因受自身条件限制达不到银行贷款所规定的条件时,完善的金融中介服务便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因此,应由政府出面或者出政策,成立各种类型的担保公司,为产品有订单、经营有效益的中小农业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同时积极推动民营资本参与组建担保公司,拓宽担保公司资本金的来源;发展信托业务,通过为农业企业发行各种信托产品筹集发展生产所需资金;大力兴办金融租赁公司积极发展金融租赁业务,为农业企业发展壮大提供租赁服务。

(五)创新农地担保制度,解决农业中小企业贷款抵押难问题

修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将宅基地归农民所有,扩大集体用地的使用权,使建在集体土地上的农业企业真正享有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含抵押)在内的土地经营权。建立农地使用权登记管理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农地的流转,将农地使用权这种固定的财产价值变成流动性较高的价值,优化资源配置,扩充农地贷款资金来源。

(六)放开民间借贷,尽快出台《贷款人条例》,为农业产业化多渠道融资开辟合法的途径

实践证明,一个经济体健康持续的发展,应该是以民问和社会投资为主体。特别是在当前,不经过银行体系的实体经济投资活动,还有助于减少货币创造。因此,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顺应经济发展要求,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引导与规范,尽快制定《贷款人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民间融资应有的地位,明确其性质、活动范围、运作方式和借贷原则等,建立长效管理和监测机制,适时向社会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为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和制度保证,以便更好地发挥其弥补农村金融市场信贷资金不足的作用,为县域经济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服务。

(七)加快农村征信工作进程,为农业产业化的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是增加金融有效供给实现经济与金融互动发展的根本所在。因此,要在现有基础上加大对农户、农业中小企业等征信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他们对征信工作的认识,促使其逐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统计报表等规章制度,提高与银行打交道的能力。同时,要不断完善征信评价机制,规范对农户、农业中小企业信用评定的管理工作,提高其信用等级,促进农业产业化金融信用环境长效机制的建设。

(八)创新监管制度和模式,对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差别监管

农村金融服务对象的弱质性,决定了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不能同商业银行一样,应给予其更加宽松的监管环境和优惠政策。除了在存款准备金率、存贷款比等方面实行差别监管外,还应在市场准人、资金拆借市场、投资保险、中间业务发展等各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壮大农村金融机构实力,从而支持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郑秀峰.中国农村金融深化的产业约束分析[J].财金问题研究,2004,(4):57-62.

[2]何广文.中国农村金融转型与金融机构多元化[J].中国农村观察,2004,(2):12-20.

[3]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办公室.增加农业投入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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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地金融;改革;农地流转;影响

中图分类号:F3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40-01

在我国的农地流转过程中,农地金融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是在这其中还是存在许多问题。

(一)中介组织无法使信息功能有效发挥

我国农地流转市场中中介服务机构相对薄弱,土地流转信息不能得到及时的获得、有效的传递,导致信息不平衡,增加了土地交易市场的搜寻成本。这种情况既影响农户的土地交易行为、妨碍了土地价格的确定,又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制约了土地使用权配置的市场化进程。

(二)定价机制较为欠缺,价格市场出现真空带

农地定价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农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形成和发育的基础。目前,我国在农地交易中,由于我国目前对农地市场定价的基准五花八门,科学的农地价格评估制度又略显稚嫩,因此容易导致入市土地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土地的供求关系,价格信息差异很大,市场价格出现真空。

(三)风险不易分散,分担机制不健全。

农业是特殊行业,生产状况易受到自然环境、市场环境、农户情绪和农业内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产出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我国农村金融机构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提供的风险对冲工具单一,农业保险发展缓慢,使农地抵押担保制度难以建立,抑制了金融对农地流转的支持与农村土地流转的需求。

二、农地金融改革对于农地流转的影响

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将从下面几个方面来探讨农地金融的改革对于农地流转的影响:

(一)有效的金融组织机构必然完善农地流转的进行

农地金融制度的建立,首先要解决组织体系的构建问题。农地金融制度带有强烈的政策金融性质,而我国的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国有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其承担国家规定的经批准开办的涉农商业性金融业务,这需要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主要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支付,为我国的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因此,可以在农业发展银行内部设置类似土地银行的部门作为农地金融体系的上级机构,专门从事土地金融业务,这对我国农地流转有着最为基础的影响。

(二)完善土地金融监管体系提高农地流转的完备性

监管体系是保证土地金融体系高效、健康运作的重要条件。监管体系的核心是立法,即通过法律建设来保障整个体系的规范运作,否则,土地金融规范运行便成为空谈。目前,对土地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由银监会来负责。同时,必须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确立以非现场监管为土地金融监管的主要手段,建立完善的银行信用评级制度,并定期公布,以强化银行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识别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力。还要培养高素质监管队伍,可以对银行监管从业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以提高银行监管人员素质。因此,我们如果能够完善我国的农地金融体系,将对农地流转的完备性有着重要的提升效果。

(三)良好的农业保险机制的建立是农地流转的命脉

在我国,许多农业保险的公司还是处在保险业的初级阶段,这就致使农民认为自己的土地得不到保障。我们要想农地流转能够顺利的进行,我们就必须建立良好的农业保险机制。农民认为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自然愿意将自己的土地拿出来,因此在我们看来农业保险机制的建立是我国农地流转的命脉,对于我国农地流转有着很重要的影响。

(四)增加农地金融咨询建立平等对话

通过增加农地金融的咨询活动,令更多的农民对于农地金融有着全方面的了解,加入到农地流转的活动之中。目前,我国在这一方面,只是以单方面的提出要求,并没有与农民进一步的沟通,使得农民不愿意配合政策法规的实施。因此我们需要进行真正的平等对话来打消农民的疑虑。

三、结论

在整个文章形成的过程中,我们通过剖析了农地流转中农地金融所产生的重要作用,为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几个结论:

1.我们必须认清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农地金融是非常重要的经济手段之一这一手段不仅影响着农地流转的顺利进行,同时对于农村的经济也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我们需要从本质上改变现在的较为滞后的农村经济现象,必须从农地金融的改变开始,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我国的农地金融建设是有其特殊性的农地金融和其他的金融不同,我国的农地金融建设是在起步阶段,我们必须认清我们国家还没有建立完全的农地金融制度。这主要是因为我们国家的农地金融组织形式是股份制不是合作制,我们的农地金融制度是抵押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资金方面,我国的农地金融目前属于财政划拨,因此资金严重不足。

3.我国的农地金融制度需要更好的支持与鼓励。我国的农地金融制度需要我国的人民加以支持,只有得到了人民的认可,农地流转等一系列新农村建设的活动才能得以实施,因此我国的农地金融制度就需要更加的透明、开放,令更多的人参与其中制定,满足更多人的需要。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也作为一个农业的大国,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农地金融制度将得以完善,更多的人将在良好的完善的金融制度下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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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在我国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始终存在一个重要问题——供给问题难农民贷款难。而小额信贷组织可以作为农村金融供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消除农村贫困和发展农业生产做出贡献。

一、小额信贷及其在我国发展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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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信贷的概念

小额信贷从国际流行观点看,是指专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通过适当的组织形式和有效管理,以合理的利率向穷人贷款,帮助更多穷人增加收入。在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具体是指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一种不需要抵押、担保的贷款。它是在吸收和借鉴国际上小额信贷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2、我国发展农村小额信贷的现实意义

许多报告都指出,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的主要问题仍是供给问题,而小额信贷组织可以作为农村金融供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积极作用,并同时担负着社会扶贫、保障的责任。

(1)发展小额信贷是我国农村金融“借贷输血”的一剂良药。农民贷款的低利率、不确定风险都使正规金融机构部门的诸多业务“趋利避害”,转战“非农”。同时,正规金融部门的高门槛,也使得广大农民望门止步。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小额信贷依据自身额度小、限期短、分期还款、不需担保或具有灵活性担保形式等特点,专门向农村中低收入农民提供贷款,为农村贷款提供了巨大的支持。小额信贷灵活的担保形式或不需担保的特点降低了我国农民贷款门槛。

(2)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肩负着解决好“三农”问题的三大功能。经济杠杆功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村贷款难的困境,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同时,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又促进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状况的改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通过办理该业务推动县域以下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自身也能得到长足发展。政策性支农功能。在我国,小额信贷扶持的主要是社会的弱势产业,服务对象普遍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额小面广量大,管理成本高,很大程度上承担起党和政府的政策性支农服务功能,带有一定的扶贫性质,这也是国有商业银行纷纷从农村撤走机构的基本原因。社会保障功能。目前在我国的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工人再就业贷款等社会保障性质的贷款,大多通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小额贷款的方式进行发放。在操作上采用“政府+银行+扶贫组织”的运作模式,小额贷款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扶贫组织的责任。

二、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现状及面临问题分析

1、基本现状

(1)放贷主体。在我国,小额信贷的放贷主体有三类:一类是以国际资助为资金来源,以民间或半官半民组织为运作机构的小额信贷试验项目,包括一些国外扶贫信贷投资和接受国外捐赠,还包括民间自发的借贷融资。其中,民间借款融资一般占地区融资总量的20%-25%之间;第二类是以国家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为资金来源,以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为运作机构的政策性小额贷款扶贫项目,一般由农业银行发放。贷款金额在2万元以内,利率相对较低,期限在1-3年,此类贷款占农村地区小额贷款的8%左右;还有一类是以农村信用社存款和央行再贷款为资金来源,以农信社为运作机构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社贷款。贷款额度在万元以下,期限在一年左右,贷款性质为商业性质。在农村小额贷款比例中占较大比重。依不同地区有不同比例,一般达到30%至40%之间。

(2)发展形势。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总体来说有发展速度快、总体数量大、涉及面广等特点。为推动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陆续出台了相关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早在2000年前后提出农村信用社要适时开办农户小额信用和农户小额联保贷款,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借贷。在中央银行再贷款政策、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等推动下,全面试行并推广小额信贷活动在2001年以后得到了迅猛发展。据统计,至2007年9月末,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项贷款31619亿元,其中农业贷款14498亿元,分别比2001年增19648亿元、10081亿元,增幅分别为164%、228%,全国2000多个县中几乎所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都开办了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在增量贷款中有90%以上是靠小额贷款的增长。最新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农村小额贷款覆盖面已达32%,在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小额贷款受益面更高。农村小额贷款有效解决了农村中低收入群体贷款难、融资难问题,成为广大农民脱贫致富的法宝。

2、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的障碍

小额信贷在中国农村的发展虽然获得成功,但是可持续发展率较低,而可持续发展率的高低,是国际上衡量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通过归纳总结,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发展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法律体系、相关政策及机制建设等外部条件不完善:第一,关于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问题始终困扰其发展;第二,功能定位不清晰导致发展矛盾重重,只有明确功能定位问题,才能确定小额信贷组织创立管理的主体、资金来源、信贷产品设计、风险监管等一系列问题;第三,保障机制、政策体系不完善加大行业风险。目前农业灾害补偿制度等政策性扶持和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不同程度上也制约了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

(2)资金来源和后续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农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当前农村信贷资金不能实现有效配置,农村资金分流仍然严重。正如前文所述,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始终不能得到解决,小额信贷在农村的资金支持同样难以得到保障。

(3)自身特性的限制:小额信贷具有额度小、期限短、分期还款、不需担保或具有灵活多样的担保形式等特点,这些特点,促使它能够较好较快地适应我国农村的贷款市场,但同时,贷款利率偏低、贷款品种单一、额度小、风险大等一些问题也阻碍了小额信贷的进一步发展。

(4)管理困境:第一,外在金融监管力不从心。有关部门对具体监管方式未做出统一规定,协调小组并非专门的监管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另外,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的投资人又多为非金融专业人才;农行和政府部门两者的责任和权利关系不清楚或信息不对称,也造成了金融监管的困难。第二,商业性小额信贷公司内部治理经验不足。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农村小额信贷组织成功并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关键,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的组织架构、制度框架在央行指导下已初步建立,但在内部管理授权、职责划分、激励约束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三、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发展的建议

针对上文所提出的发展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要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普遍推广小额信贷,实现小额信贷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可采取以下措施。

1、确保资金来源,保证充足的后续资金,是实现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

(1)建立全面的小额信贷发放体系,依据不同目标实行不同政策。首先,国家应整合对农村的资金投入,用少量的财政补贴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农业和农村;其次,中国农业银行要以全面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综合性银行为目标,主要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再次,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妥善解决信用社的累积亏损和呆坏账,进一步增强支农能力。

(2)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是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开展经营的基础。在市场条件成熟或小额信贷组织自身实力足够强时,可以将其发展成为地区性或社区型商业性金融组织。另外,可以尝试改变小额信贷组织只贷不存的风险控制模式,在完善金融机构法制环境基础上放宽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吸纳存款的限制,确保资金的来源充足。

2、良好的宏观环境,健全的法律体制、政策保障是实现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外部条件

(1)加强立法,明晰借、贷主体,建立弱势群体便利融资的法律支撑。国家应该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关于小额信贷的法律、法规,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国家关于小额信贷的立法首先要依法明确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对象;其次要依法明确承办小额信贷业务的存款及非存款金融机构,并且在条件成熟的地区组建城、乡风险投资公司。同时,要依法加大社会信用治理力度,对一切不守信用的行为和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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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功能定位,因地制宜发展政策型或商业型或政策+商业型小额信贷。依据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现实条件,按照所在地信用社改革模式、金融机构的性质,因地制宜的开展“政策型”小额信贷、“政策、商业结合型”和“商业型”小额信贷,实现政府扶贫和小额信贷经营的分工与协调。依据不同功能定位来确定小额信贷组织创立管理的主体、资金来源、信贷产品设计、风险监管等一系列问题。

(3)建立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和风险保障系统。借鉴国际小额信贷的通用做法,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并建立起完善的小额贷款政策保障制度、新型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担保制度,以增强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同时减少信用社在小额信贷上的风险。

(4)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一是加快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二是进一步加强以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为主体的“信用工程”建设,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三是法院、银行、政府密切配合,坚决打击一切形式的逃废债行为;四是建立有效的监管方式,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发生。

3、完善、创新组织机制,提高部门管理效率,增强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内生活力

(1)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国家对农村小额贷款对象、额度、利率、用途、期限、程序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放宽小额贷款对象、提高小额贷款额度、科学确定小额贷款利率、拓展小额贷款用途、灵活确定小额贷款期限、简化小额贷款手续,进一步提高贷款便利程度。

(2)提高部门管理效率,重视对组织成员及农民群众的培训。加强内部管理: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要按照国际惯例,参照业内经验并结合自身实际,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整章建制;其次,有关部门应为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建立信息监测系统,帮助其对业务潜在的风险做细致的研究,不断提高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水平;培训组织成员,不断提高组织内金融人才处理业务的能力;最后,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要完善激励机制,科学制定小额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责任目标及考核奖惩措施,充分调动信贷人员的积极性。通过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避免操作风险,确保健康发展。

四、结束语

关于农村小额信贷建设的内容十分丰富,本文只是在大量阅读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着重从其发展意义、发展中的问题及发展建议三个方面构建了分析框架,对如何促进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做了初步的总结和探讨。农村小额信贷对发展我国农村金融有积极的意义,担负着政策支农和发挥经济效益两大基本功能。本文基于这一指导思想,希望通过对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的研究,为使其成为解决农村金融困境、促进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支点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佘传奇: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农村经济,2005(3).

[2]杜晓山: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实践尝试[J].中国农村经济,2005(8).

[3]田文会:小额信贷在中国:发展、困境和机遇[J].农业经济,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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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金融 服务意识

我国农村正规金融组织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银行三部分。随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不断改革,农村金融不断呈现出多元化发展态势。但是,在农村金融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农村金融服务业依然存在着许多亟需改进和提高的方面。

一、农村金融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金融服务和产品单一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业务仍然以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为主,表现出贷款投向单一。以农业发展银行为例,农业发展银行最初的政策性业务涵盖范围甚广,包括农业综合开发、农副产品收购、农业技术改造等多项贷款。自1998年以来,我国加强了对粮棉油收购资金的管理,粮棉油加工企业贷款和开发性贷款先后从农业发展银行中划出,重点放在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截至2007年,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结构中,粮棉油收购贷款总额占比99%,其他贷款不足1%。

(二)员工业务水平低

从总体来看,农村金融机构员工主动服务的意识欠缺,为数不少的员工认为所谓的服务就是“办业务”,没有达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的服务标准,员工安于现状,精神面貌不佳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部分员工服务意识极差,对客户缺乏应有的热情,与客户发生正面冲突的报道也经常可见,极大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形象。

(三)服务效率低

虽然各银行内部也在积极组织员工进行业务培训,但没有充分调动他们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加之随着近年来金融业的发展,个人金融业务种类增多,业务更为复杂,每个客户办理业务的时间也更加漫长。金融服务效率低在一定程度上是员工的操作技能不熟练,技术不过硬而导致的。

(四)金融信息宣传工作不到位

金融信息工作是制定货币政策并了解落实情况的重要途径,是实现经验交流,加强各级银行联系,确保行业内部有效沟通的重要方式。但是,基层金融服务机构常常忽视了金融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缺乏高素质的信息队伍,信息收集与传播不及时;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信息工作制度,信息工作缺乏制度保证;信息交流平台建设不完善,没有形成资源丰富的信息平台;信息实用性不强,不能反应基层实情等等。

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建议

(一)全方位支持“三农”发展

一是积极改善农村贷款管理,引导贷款投放,并在适当范围内将再贷款审批权限下放,增加跨年度贷款权限和产业调整贷款权限。二是农村信用社要保证完成基本业务前提下,加大对农业产业支柱的支持力度,为农粮生产提供资金保证。三是农业银行要加大对农产品精加工、深加工以及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支持力度,对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高科技产业或项目要加以重点支持。

(二)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

农村金融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会对农村金融服务质量产生显著的影响。就目前而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尚未建立明确的行业服务准则和统一、规范的服务礼仪标准,农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素质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1、人员招聘科学化

若想保证农村金融服务人员选聘的科学性,就要保证评价技术的先进性,要将品德素质测评加入到原有的测评中去,不仅要考察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也要充分考虑品德素质。

2、培训规范化

在培训内容上,不仅要强调金融服务和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强调行政管理方面的知识;在培训过程中要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考核;培训及考核形式上,要采用标准化的操作手段、工具、程序,以先进的服务技术武装服务人员队伍,保证培训能够做到“学以致用”;在思想培训方面,要注重提高服务人员的政治意识、道德水平、思想能力等等,使其能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3、管理严格化

要想在公众心中树立起一个良好的形象,首先要保证金融机构每个服务人员要保持自身良好的形象。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内容对服务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将其自身素质及服务效果与职务升降、奖金福利等相挂钩,对于有损于金融行业整体形象的个别行为要进行严厉的惩罚,从每个工作人员着手,坚决执行每一项政策法规。

(三)提高服务效率

1、全面提高网点业务办理效率

对于农村金融机构而言,可以适当采用弹性工作制,允许基层机构在完成固定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长度的前提下,灵活地选择工作的具体时间,以满足群众的需要。对于特别繁忙的网点,可以适当增加网点人员配备,在保证每个人应有工作量的前提下适当延长营业时间。在一些办理业务客户特别多,临柜服务压力过大的业务办理高峰阶段,争取做到网点柜面100%的开工率,这样可以缓解工作人员的压力,有效提高服务效率。

2、有效增加自助设备的使用

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应当积极发展离柜业务,更多引导客户通过自助设备和电子银行办理部分业务。具体措施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网络银行、电话银行、银行自助设备的便捷性与安全性进行积极宣传,扩大自助设备、电子银行的影响力,同时应当对如何防止网络诈骗等技巧进行宣传,使群众能够安心使用。二是通过加强对自助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24小时实时监控,进一步减少故障发生率,使自助设备的完好率控制在98%以上。三是按照网点服务区域布局,适当增加自助设备的投放数量,并将自助设备投放重点分布在商业贸易区、居民社区等地方。此外,应当将自助服务范围逐渐扩展到水、电、有线电视非代收业务上,减少临柜业务压力。

3、合理配置银行资源

银行应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业务操作流程加以规划,采取业务分类处理的方法,针对不同业务而开辟不同营业柜台,实现网点柜台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多种措施而提升业务办理效率。

(四)完善监督机制

基层金融服务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服务监督组,对各网点进行不定期的突击检查,抽调监控录像,对存在服务问题的单位、个体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适当的经济与行政处罚。各地区应当制定相关的监督管理办法,开设统一投诉电话并长期公示,为客户投诉提供途径。此外,各地方报纸、电视台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对金融服务行业的监督宣传,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五)抓好信息平台建设工作

在以往的农村金融服务中,常常会因为信息的不对称而导致金融服务中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为使服务双方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必须要以现代化信息系统为基础,建设一个能够整合相关服务信息并及时的信息服务平台。这个信息服务平台不仅要包括传统的信息传递方式,还要借助现代化的信息通讯手段,充分发挥报纸、书刊、网络、电视等媒体的信息传递作用。

在建设农村金融服务信息平台时,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畅通信息,确保快速收集、传递和有关信息。二是做好动态信息的交流,及时对各种金融政策、金融服务信息、客户需求等进行公布。三是以点带面,逐步推进,通过信息平台将先进事迹进行及时推广。四是要本着为客户服务的原则,提高信息平台服务效能。五是加强对服务信息公布的监控。

参考文献:

①徐驰良,王蕴慧.增强金融服务意识 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农村金融,2005(2)

②徐芳芳.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缺陷及完善.中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③何广文,欧阳海洪.把握农村金融需求特点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国金融. 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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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村镇银行;农村金融;小额信贷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国家越来越意识到农村发展的重要性。村镇银行则正是在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下的试点产物,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先行者,也成为我们关注的重点。

这次实践,笔者走入了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县进行了村镇银行情况调研。湘乡土地肥沃,农业发达。全市有耕地66万亩,是商品粮和瘦肉型生猪生产基地,居全国粮猪生产百强县(市)前列。2008年3月26日,湖南省第一家村镇银行在湘潭市湘乡挂牌,湘乡也成为农村金融重点试点地区。

在调研过程中,笔者与湘乡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信用社及其分社以及村镇银行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交谈。同时走访了3家农业大户、10家普通农户以及1家中小型企业。通过此次调查,笔者重点了解了农村金融体系供给与需求两方的现状,了解了村镇银行的实际定位以及诸方对它的评价,同时对于这个政策下的产物有了一些自己的感想。

一、调查地区农村金融体系现状

(一)调查地区农村金融供给情况

邮政储蓄在农村地区只能吸收存款,没有权限在农村地区发放贷款。它将大量的农村资金输向城镇,成为了农村的“抽水机”。而政策性银行农发行在业务上主要经营粮、棉、油等收购资金的管理,其他支持农村经济开发的多种专项贷款已经停止。由于此处供给方更主要是谈贷款的供给方问题,以上两种金融机构就不予以太多讨论。下面只就与农村金融体系以及村镇银行关系密切的金融机构进行讨论,各金融机构贷款比例见下图1。

1.农业银行

相对于其他彻底撤出农村的国有商业银行,农业银行作为唯一未改制商业银行,以“服务三农、走进乡市”为宗旨,支持产业化农业,仍推动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就湘乡农业银行为例,目前为止,农行仍然支持着湘乡重点的产业如皮革业(如湖南怀其制革集团有限公司)、石油加工业(支持中石油进行往南方发展网络建设)、贸易行业(如农副产品的销售)、教育产业(湘乡一中和东山中学)以及部分个体工商户。另外,在谋求改制的过程当中,农行对进出口公司、建筑公司、劳保手套公司等大中型农业企业提供了强有力的贷款支持。但在更长的时间内,农行自身问题重重,对于三农的支持也是相当有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行并不贷给农户。农户生产的风险对于农行来说太大,原因如下:①农户生产不成规模;②金融环境不好;③抗风险能力差,农业保险不到位;④农户无法提供有效抵押品(由于抵押是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而根据担保法农民的田和房产不能作抵押)。

(2)农村网点的减少。现在普遍的要求是农行进城,湘乡农业银行真正在农村的只有4个点。

(3)历史包袱太重。如今湘乡农行贷款有3亿贷款,而不良贷款就有2亿,有较重的历史包袱。

(4)贷款限制收紧在国务院下发的2004年第20号文件《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严格了贷款的责任追究,规定贷款必须符合国家要求,符合环保要求,进行高消耗严格控制,从而缩小了农行能贷款行业的范围。

2.农村信用社

在商业银行逐步退出农村金融后,农村信用社成为了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成为小型农户存款、贷款的首选,而且至今为止仍然是面向普通农户的唯一窗口。就湘乡当地而言,农信社贷款占到了整个湘乡的65%。然而通过与农村信用社机构人员的座谈、到基层信用社的了解以及与农户的座谈,目前农村信用社面临着很严重的问题。

(1)不良资产增多,信用环境不好。小额信贷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营业务。由于小额信贷没有抵押,农户诚信缺失和农业保险不完善,农信社的效益更多是外部的社会效益,而无法顾及经济效益。

(2)成本升高,目前一个信贷员要负责信贷的发放、管理、收回工作,还要每月了解家庭情况,看贷款的运作。任务繁重导致人手不够,而增加信贷员又会增加管理成本,这样的状况导致工作很难到位。湘乡市东郊乡信用社在联络员取消后,信贷员只有10个,为控制成本有时连分社长也要承担信贷员的工作。

3.民间借贷

农村民间借贷即指农村民间从事存款与贷款业务个人或组织,包括农民自发组织的社区性金融机构、街坊中较有声望的农业大户、非法的地下钱庄等等。在国有银行渐渐在农村边缘化以及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较多、机制体制正在改革的现况下,小型农户的贷款只能依靠民间借贷机构。虽然目前民间借贷机构并没有得到官方的认可,但却是现有情况下一种必不可少的普通农户融资、贷款的方式。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了一个类似民间借贷例子。一位养猪大户基本不依靠贷款,而是自己成为民间借贷机构,从周围农户融资,从事自己的扩大再生产,并按期为存款农户支付利息。可见,这位大户已经成为了小型民间银行。存在即合理,民间借贷符合市场规律,有一些其它金融机构不可比拟的本土优势:

(1)信息与地理优势。民间借贷机构是本土产物,其工作人员更多是农业参与人员,其从自身从事生产获得信息是第一手而且是迅速的。相较而言,商业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的工作人员更多地已经城市或城镇化,信息敏捷性明显逊色。同时,在地形崎岖不平的湘乡地区,居民居住分散,联系分散,位于农户住家附近的民间信贷有着很明显的地理优势。

(2)信用与心理优势。如上例子所述,那位养猪大户在周围农户中都享有很高的声誉,大家都愿意将钱拿给他保管。这种邻里街坊的信用优势是通过大家几十年的相处以及信用积累而来的。另外,远亲不如近邻,民间借贷对于有着传统价值观的农户来说,无疑有着无可比拟的心理优势。

(3)弹性优势。由于民间机构信息的敏捷性以及其不受官方束缚的灵活性,其各种金融指数都能得到及时调整,滞后性损失相对来说要小。同时由于其弹性优势,可以针对宏观及微观经济环境进行适当的调整,稳定及吸引更多的农户,竞争力强。

当然,民间借贷也有其劣势:

(1)不规范。由于非官方性,民间借贷缺乏真正金融监管机构的规范监管,因而各种操作不规范之处众多,对于发生问题的准备并不够充分。

(2)缺乏政府支持。至今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都未能得到承认。若得不到政府支持,民间借贷只能长期处于初级阶段,无法形成完善的体制。

(二)调查地区农村金融需求情况

由于对湘乡大型企业的探讨已在农业银行涉及,在此不再讨论。以下针对其他金融需求进行讨论。

1.普通农户

对于普通农户来说,金融需求多是生存性,如资金周转不灵时对贷款的需求。对于一家普通农户来说,是遇到结婚盖房等事情,一定会有一段资金短缺的时间。此时的贷款需求即是暂时性的,当外出劳动力回来带回收入之后便可以还上这笔钱。而这笔钱虽然风险很小,却常常贷不到。由于农信社发放贷款的谨慎,贷款供求无法对口,造成了一定的无谓损失。另外,少部分是发展性的,如进行小规模生产所需的投资资金。东郊地区的一万多户中,百分之六十农户就曾有过这样的贷款记录。这种贷款主要是用于家庭小规模养殖,或是农业机器的购买。东郊信用社分社长认为,真正的养殖贷款只有在上了规模之后才会有效益,而信用社贷款限额却在2万元以内,对于养殖投资来说也是杯水车薪,帮助并不大。

综上可以看到,对于中小型农户来说,日常小额资金周转得不到保障,生产性投资贷到的款也并不充足,需求没有得到满足。

2.农业大户

农业大户是农村中的先富者,也是农村农户经济很重要的带动者。他们的发展性金融需求也应是农村金融重点扶持的项目。然而,就现有状况来讲,似乎农村的金融服务并没有对其有太多的帮助。由调研得知,他们的资金渠道主要有三种:

(1)自身及亲戚的储备资金。如一家种植大户,他基本上没有闲置资金,而是立马将赚到的钱用于投资。该资金的风险在于严重依靠大户上一轮的生产资金,种植或养殖自然条件的不稳定性也导致了其资金来源的不稳定性。

(2)从周围农户融资。即成为小型存款银行。在上面提到过的养猪大户即是通过周围农户集资来生产,但由于其民间性与不规范性,也难以成为稳定资金来源。

(3)政府专项贷款。政府对于重点培养的种植养殖大户通常会有一些特殊的资金补助政策,但也是临时性的举动。

纵然大户们目前都能想办法找到资金来源,但其来源并不稳定,其潜在的金融需求仍然很大,一个稳定的、充足的资金来源对他们的进一步规模化发展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3.中小型企业

长期以来,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小企业,外部融资困境已经严重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如湘乡伟鸿正旺食品有限公司,它的主要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的150万和地方配套投资的75万,但发展的最大阻力仍然来自于资金。探究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我认为有以下几点因素:

(1)中小企业自身弱点。中小企业资产负债率高、经营方式落后并且财务管理混乱,自有资产抵押明显不足,导致银行无法支持放贷。

(2)金融机构对农村中小企业的还贷能力缺乏信任。这个原因无疑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症结。如图2所示,中小企业的现状与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态度相互关联,形成一个恶性循环。

(3)政府扶持力度不够。2008年9月4日的新闻中,政府就大力发展农村中小企业促进新农村建设给出了指导性意见,从反面证明了以前政府重视程度不够。政府如何宏观调控,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将是一个重要的命题。

(三)小结

由以上农村金融供给方与需求方的分析可以知道,在农村金融体系中,金融供给明显不足,而金融需求又日趋旺盛。供求的不对称性呼唤一种新的改革措施,一种新金融力量的出现进行新的尝试,为现代农村金融体系改革作先锋,这就是村镇银行。

二、村镇银行的目标定位和实际作用

1.目标定位

2006年12月2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在其中正式指出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建立村镇银行。

根据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对于村镇银行的目标定位应有以下几点:

(1)解决问题:解决金融服务空白,扩大金融供给,引入市场竞争。政府希望村镇银行能够开展多种业务服务,提供更多金融多元化产品,并在小额信贷方面能够通过利率等指标与农信社构成竞争关系,更好发挥市场规律运作。

(2)主营业务:小额信贷。据规定,村镇银行贷款以小量、分散为原则。

(3)经营对象: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

(4)建立地区:欠发达农村地区以扶持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发展。

(5)发起方式:以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

(6)管理方式:简洁、灵活、先进、独立。村镇银行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没有沉重的历史包袱,可以放手建立先进的内控制度、领导管理制度以及资产审核制度。

2.实际定位

2008年3月26日,湖南省第一家村镇银行在湘潭市湘乡挂牌。它是由湘潭市商业银行为主发起人,红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等14家发起人出资共同组建的。湘乡市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收付款项及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在实际的调研中我们看到湘乡村镇银行新的经营理念确实为农村金融组织发展注入了活力,这种新的管理体制与金融服务确实为农村金融体系带来了新变化。

(1)输血作用增强。首先,“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是银监会的明文规定。由于存款来源不限,贷款只限于当地,全部存款包括一部分城镇资金都留在了农村本地。相比于商业银行或者邮政储蓄的抽血行为,村镇银行在“保血”的同时有一定的“输血”作用。其次,村镇银行发放贷款按规定必须首先充分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才能自由处理富足资金,因而留下来的资金更多地支持了三农。

(2)服务效率提高。村镇银行的独立法人地位决定了它先进的体制机制。省去上报的道道程序,村镇银行自己做主,办理贷款的速度非常快,这也是其他机构无法比拟的优点。同时,政府的强烈支持使湘乡村镇银行享受了众多优惠政策如地方税收的减免,从而能在贷款时有更少的包袱。

(3)促进竞争。农村金融主体的单一化和垄断化造成了农村地区较高的利率以及农信社低效的运营。村镇银行的介入能够使利率指标更加市场化,更利于三农的贷款。湘乡村镇银行的利率上浮30%,下走10%,相对合作社更低,吸引了更多客户。村镇银行的出现有利于农村金融体系逐步迈向市场化,更加加快农信社改革的步伐。

(4)支持“三农”村镇银行贷款的各种中小企业都属于当地龙头产业,同时也能为村镇银行带来较好的利润。至今,湘乡村镇银行已有贷款0.4亿,利润已达32.5万。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执行的过程中,村镇银行的实际定位与目标定位有了一定的偏差,其真正有效的支农能力也受到了怀疑。实际上,包括湘乡人民银行在内的众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其存在意义仍有质疑,对其发展也不持乐观态度。村镇银行在萌芽发展过程中确有很多问题:

(1)经营对象的偏差。在调研中我们惊异地发现,湘乡村镇银行中的农户只占不到20%,其中很多还是实力强的有抵押品的养殖大户,而真正对普通农户的贷款微乎其微。以小额信贷作为主营业务的村镇银行,因为商业银行控股,并没有像大家所想的支持更多普通农户。以市场化运作的村镇银行出于商业考虑,无法向农信社那样接受那么多无抵押的贷款请求,过大的风险使其望而却步。部分信用社的工作人员说:“村镇银行不过是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纵然偏激,却也反映了大众对村镇银行在这方面作用的失望。

(2)输血作用有限。湘乡村镇银行目前有存款1.5亿存款,但却只有0.4贷款,多余的1.1亿一方面作为准备金,另一方面委托商业银行进行运作。由于其较于严格的贷款准入以及商业利润驱使,本应更多的应用于“三农”的款项却正在被进行商业运作,村镇银行输血作用实在有限,甚至在另一方面来说,湘乡村镇银行也充当了“抽水机”的作用。

(3)机构小的弱点。目前湘乡村镇银行只有员工223人,虽然能够发挥机构灵活的优势,但是当涉及普通农户放贷时却远远不够。相较之下,农信社的庞大分支以及民间借贷的本土优势更利于一户户的小额信贷。

总之,村镇银行的症结是商业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矛盾。村镇银行的设立本带有很强烈的社会目的,但又要求其市场化运作。可见,虽然村镇银行目前遍地开花,若要谋求可持续发展,必须解决好这种矛盾。

三、关于村镇银行理想定位的建议

通过分析和思考,由图3所示,笔者认为村镇的理想定位应位于目标定位与实际定位之间,才能更好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对于民间信贷来说,普通农户是它的主要服务群。利用其各种优势,我认为民间信贷应成为小额信贷的主要发放机构。对于农信社来说,其目前的客户群为部分农业大户和普通农户,短时期内客户群仍然比较稳定。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其客户为大型企业与部分小型企业。

湘乡虽是农业发达,但经济水平仍不高,湘乡当地的普通农户收入有限,生产性贷款较少,需求数量并不十分旺盛,也可以通过民间信贷与信用社解决。同时,农业保险的薄弱导致农民生产非常不稳定,尤其对普通农户的收入有较大影响。而较差的信用环境也会让银行不良资产增加。针对此情况,村镇银行若是定位更偏向普通农户,商业效益会受到较大的损害,更会因此而背上沉重的包袱。因此在未来普通农户的贷款需求能够通过信用社与民间信贷满足的情况下,村镇银行的定位应该集中于收入稳定、需求更为旺盛但却在金融服务中较为疏漏的中小型企业以及更多的农业大户,即是介于商业银行和农信社之间,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在应用其各种优势更好地发展中小企业并扩大农业大户的贷款客户群的同时,避开劣势,不成为普通农户的主要贷款来源,才能更好地保证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

四、调研启发

村镇银行的某些特点让笔者想起了目前社会上一个热点话题―社会企业。也许对于一个社会企业来说,寻求社会效益和商业效益矛盾中的统一是关系其是否成功的最重要方面。所谓社会企业,应是以社会目的为缘由而建立,同时兼顾经济效益的企业。我们不能说村镇银行就是我们普遍意义上的社会企业,但它也是以政策扶农为目的,商业化运作的企业。商业与社会效益的矛盾成为其发展道路上的一条绊脚石,但如果合理利用社会效益而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这种矛盾也许就能得到一定的统一。

我们也许可以参照国外的某些社会企业的案例,他们利用其社会性大力宣传,不仅带来很好的社会口碑,还有可观的经济效益,同时又有很多志愿者为其服务。

同样,对于村镇银行,我们是否应该在宣传上更下工夫,打造其社会性的良好印象,扭转其在农村地区的不好口碑呢?同时,我们也许可以考虑征收更多的长期志愿者(比如大学每年的实习生)以服务社会的名义进行工作,使之感到村镇银行的强烈社会性从而激发更多社会责任感。这种志愿者也许不可行,但至少可以使员工增加更多的社会责任感而更加尽职,提高效率。

建立社会企业不是目的,而是要起到示范作用,带动更多这样的企业。同样,村镇银行的存在如果能够带动更多的民间资本甚至国际资本参与其中,一齐共同探索发展的道路并且公平竞争,甚至能够促进民间借贷的合法化,这才是我们真正所要达到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

[2]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银监发〔2007〕8号.

[3]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