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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资金监管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摘要:随着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国家对卫生投入的调整,社区卫生服务站如何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以及政府投入的资金如何监管成了一项重要的工作。就社区卫生服务站如何强化其职能以及资金监管方式提出建议。
关键词: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问题;对策
1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开展情况
1.1深入宣传,居民健康意识有效增强
2009年以来,以龙泉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13个社区服务站以各种形式分别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一是发放资料。各社区共发放健康手册共6000余册,发放疾病预防资料10000余份,宏图社区还发放健康教育处方300余份。二是办宣传专栏。共办健康知识专栏30余期。三是培训讲座。各社区分别请资深专家开展健康教育讲座15次,共培训居民达3000多人。通过以上措施有效地提升了居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增强了居民预防疾病的能力。
1.2优质服务,居民健康水平有效提升
(1)保健服务成效明显。一是免费对0-3岁儿童实行“4•2•1”管理和生长发育监测,开展与儿童相关的服务和新生儿保健、访视。二是开展妇女保健服务。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实施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三是开展老年人保健服务。对老年人疾病预防、常见伤害预防、自救和他救、自我保健等服务。1-8月对儿童共实行“4•2•1”管理监测1980人,随访新生儿218人,进行各种疫苗接种3193人次;共开展孕产妇保健服务233人;登记管理高血压、糖尿病等六类慢性病人3297人。
1.3强化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效处置
一是不断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预案要求进一步明确,措施进一步有力,责任进一步加强。二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得当。今年,在甲型H1N1流感疫情期间,迅速启动预案,严格监测,及时报告,排查出入境人员,坚持七日健康监测,共查出入境人员933人,监测入境人员47人,有效控制了疫情漫延。三是卫生消毒制度落实到位。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坚持开展消毒灭菌活动,配合社区开展卫生大扫除活动,公共卫生环境得以净化。
2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服务体系不顺,双向转诊机制未形成。社区卫生服务站是国家卫生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广大居民群众的需求。使有限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资源使用率低,造成资源浪费。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益服务未完全体现。
二是管理体制不顺,管理机制不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其主要工作依托的是社区,所服务对象是社区居民,最终落脚点是社区,那么,社区居委会理应是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基层管理者,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管理与服务、考核与评价,社区居委会都应参与。
三是人员流通不顺,用人机制未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站人才队伍建设不足,主要表现在人员学历偏低,专业技术人员短缺,加上社区卫生服务站均系民营私立性质,人才不能统一配置,学历较高的院校毕业生不愿进等,影响了社区卫生服务站发展。
四是经费渠道不顺,影响卫生服务站发展活力。2008年,国家实施“3342”(中央3块、省3块、市4块、区2块)财政补贴,下拨龙泉社区卫生服务站补助经费110万元(一般的卫生服务站6万元,较大的卫生服务站7万元,较少的卫生服务站3万元),但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站实际需求还有较大差距。同时,也存在财务管理体制不健全的问题。
3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一是完善机制,坚持建、管、用的原则。政府应将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在批准规模小区建设时,要审定规划具有服务功能的卫生服务站的地点。进一步完善由街道、社区参与管理的联运机制。同时,把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考核考评纳入监督机制,真正实现社区卫生服务站为民所办、为民所用。
二是用活政策,促进社区机构与辖区大医院双向转诊的合作关系。主管部门要切实把国家医疗政策用好、用活,并落到实处,深入探索社区居民双向转诊的新路子,充分引导社区卫生服务站把握政策尺度,坚持居民“小病在社区、大病上医院”的原则,积极主动与大医院协作互动,建立和稳定双向转诊关系。
在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精神和普惠金融发展的同时,我们要深刻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基本功能和本质。互联网金融在用户体验、交易技术、交易渠道、交易方式等方面进行了大量创新,创造了令人眼花缭乱的业务技术和经营模式,但其功能仍然集中在资金融通、发现价格、支付清算、风险管理等方面,并未超越现有金融体系的范畴。此外,从风险角度看,互联网金融更加具备普惠精神,将传统金融服务不到的或者风险较大的客户吸引过来,创造出大量涉众型交易模式,参与者众多。互联网金融发展良莠不齐,灰色地带普遍存在,很容易触及法律和监管的红线,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股票债券,甚至从事金融诈骗等。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甚至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突出。因此,为推动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势在必行。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张晓初(2014)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12条监管原则,并将动态金融监管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是市场自律,由金融企业和行业协会自律准则,主要采取自愿实施的方式;第二层是注册,相关部门可以掌握有关机构的信息;第三层是监督,持续监测市场或机构的运行,如非必要不采取直接监管措施;第四层是最严格的审慎监管,对相关机构提出资本、流动性等具体监管要求,并有权进行现场检查。在当前我国现实情况下,综合考虑分业监管框架下监管资源的成本和监管效果,依靠市场自律和注册在一定程度上所需的监管成本最小,其监管效果也相当有限,而最严格的审慎监管在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与时代潮流相悖,因此,笔者认为新型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设计的最优路径是在第三层次上的监管突破,也就是借助某种手段和机制持续监测市场或机构的运行,如非必要不采取直接监管措施,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非现场监管,最有可能在监管资源硬约束下取得较优效果。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大额资金监测方法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方向是深入理解资金的真实运作
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的真实资金运行情况是我们理解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关键,而互联网金融客户(参与者)的资金运行模式是我们理解实际金融风险的基础。因此,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和风险的准确掌握是金融监管部门最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也是进行监管决策和政策制定的依据。归结起来,客户与机构的实际资金流动情况是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的核心和微观基础。
(二)互联网金融是否脱离传统金融监管之观念的澄清
有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交易所具有的特殊性使之游离于传统金融监管体制之外,胡月晓(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脱离了央行统一清算体系,削弱了央行货币监管能力。在传统金融领域,货币结算除了现金结算外,所有的结算手段都是通过银行体系进行的;通过中央银行的清算系统和商业银行的结算网络,货币监管当局能够对货币流转保持有效的控制和监控,实现诸多政策和管理目标:如货币政策宏观调控、货币流向与结构引导、反洗钱、资金监控等。而建立在网络支付基础上的各种互联网金融,其结算体系发展趋势是依托第三方支付平台,使得大量资金脱离银行体系进入第三方支付系统,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主体之间流转。这些脱离银行体系的资金,自然也将脱离了央行的统一清算体系,造成央行对社会货币资金流转掌控能力的下降,动摇了国家金融安全的基石。换言之,相对于银行货币体系而言,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手段和基础设施都不完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还处于监管规范阶段,缺乏对第三方平台上流转货币资金的有效监控。报告还认为央行就网络支付管理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和《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两个征求意见稿实际上都是在规范网络支付业务发展的同时,弥补过去监管办法在货币监管方面的缺位,实际上也是为防范资金流转脱离银行结算体系,脱离央行的“视线”。实际上,我国货币资金的流转始终在央行的掌控范围内,央行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具有其他机构不可取代的优势。其中的奥秘就蕴含在央行反洗钱职能中的大额资金监测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接收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上报的大额交易报告,负责建设并维护国家大额交易数据库,承担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及其他上游犯罪职责。国家大额交易数据库真实记录了我国金融体系内发生的每一笔大额资金交易,例如单笔或当日累计超过20万元以上的现金收支业务,单笔或当日累计超过20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等。大额交易数据来源于我国境内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业、保险小部分,但是这部分基础数据的重要性会日益显现。银行账户和支付系统是金融基础设施。在我国当前的金融环境下,不论互联网金融如何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服务机构及其客户都离不开银行账户和支付系统。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是金融机构,在整个支付产业链中只是对接银行和客户的支付通道,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对应的实际资金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账户兑现,银行作为实际资金的托管机构。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大多选择第三方支付企业或银行进行资金支付与结算。第三方支付按照企业系统对接方式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类(易观智库,2012):其中以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为代表的互联网支付企业,采用的是银行直连的方式,通过支付企业提供的第三方支付账户作为资金中转平台解决跨行、跨地的资金处理问题。另一类以银联为代表,银联旗下的支付公司(如银联商务)和与银联系统对接的支付公司(如拉卡拉)等通过银联的银行卡线上、线下在线支付接口进行资金支付,能够实现付款账户和收款账户之间的资金互通,无需通过第三方支付企业的银行账户中转。揭开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的面纱,我们可以看到的情景是: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通过各种虚拟账户系统实现了整合电子商务、金融资源的目的,或通过第三方支付账户绑定银行账号等方式进行资金支付结算,为客户提供了各种金融服务便利,后台支撑的依旧是银行账户和对接的支付系统,庞大的用户规模和交易规模都实实在在地落地到物理的银行账户和支付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上。综上,我们可以看出银行体系在整个互联网金融生态的资金监管方面具有基础性作用,因此,围绕互联网金融监管与监测的核心就是各种中间账户和支付接口。笔者认为,在法律授权下,依托国家反洗钱数据库中的大额交易数据库,借助大数据处理与分析技术,对互联网金融涉及的银行账户和支付接口进行持续的监测分析可以实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通过监测实际资金流动有助于理解互联网金融的实际业务和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大额资金监测分析方法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大额资金监测分析方法的核心就是对机构银行账户和支付接口的持续监测和分析,关注重点机构和个人账户的资金运行模式和大额资金流向,对不同类型的账户实行分类监测,建立分析研判和预警机制。大额资金监测方法是一种轻量级的监管手段,占用的监管资源也相对有限,能够在监管法律滞后的情况下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监管视野,及时化解潜在个别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实现非现场监管,为今后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积累经验。例如央行可以监测广受关注的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在典型的电子商务情景下,当买方把资金划入第三方支付账户,买家收到货物后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把资金支付给卖家。在整个支付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只是起到资金保管、监督的作用,没有资金的所有权,也没有权利擅自使用这笔资金,但是这笔沉淀资金的去向仍为很多人所关注。为防范第三方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央行规定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并需要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在央行的大额交易数据库中,准确记录了每一个机构账户的资金流转情况,从而为判断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合规提供了依据。例如,对互联网金融中小微贷款运作模式、众筹模式、P2P模式的监测,大量小微客户的资金支付模式,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账户大额资金的去向,市场资金的流动性状况,无一不在大额交易数据库中积累下来,通过分析,“资金池”、“庞氏骗局”、“金字塔式传销”、“跑路资金之谜”等一目了然,对资金的持续监测和流量分析可以为监管机构掌握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第一手资料,对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提供了独特的工具和手段。例如持续监测互联网金融在特殊时点,如电子商务“大促”和节前消费等深度冲击金融体系安全运行的资金交易模式,可以促进银行体系改善货币供给,提高安全运行能力,积累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计量和控制的经验,有助于监管当局深刻理解互联网的金融风险全貌,防止出现监管“黑洞”。
(四)互联网金融大额资金监测分析方法满足的监管原则及优势
利用大额资金监测分析方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以一种便捷的方式满足了12条监管原则,在无需额外监管资源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以下优势: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大额资金监测分析政策建议
(一)逐步完善监管法律体系,扩展反洗钱职能内涵。
央行依据《反洗钱法》承担大额资金监测分析职责,为充分发挥大额交易数据资源在金融监管领域的作用,在监管法律体系设计方面需要考虑:一是授权各金融监管部门对大额交易数据的获取与分析职责,以维护金融稳定为目标,扩充央行反洗钱职能的内涵。二是需要考虑互联网金融的区域性特征,授权地方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权责。三是建立授权机制,有关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可以查询分析特定机构和个人的资金交易情况。
(二)构建协调合作监管体系,以金融大数据信息资源为抓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
互联网金融便捷、门槛低的特点与安全属性相矛盾,混业经营成为常态,横跨多个行业和市场,交易方式广泛、参与者众多。在分业监管环境下,控制风险的传染和扩散,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协调和对称的监管信息(数据)。一是需要突破现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大额资金交易数据为抓手,加强跨部门的互联网金融运营、风险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沟通和协调监管立场,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二是以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为重点,加强司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深度协调合作。三是以维护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为目标,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三)完善大额资金监测体系,横向整合多种数据资源,构建国家金融安全数据平台。
加强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建设,实现国家大额资金监测体系的升级,整合政府各部门现有的信息资源,引入征信、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电子商务等社会信息资源,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发挥互联网思维优势,丰富、便利监管信息的获取,降低监管运营成本,划清各种互联网商业模式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明确法律与监管的红线,构建新一代国家金融安全数据平台。
(四)合理借力,引入社会力量提高政府金融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实现监管目标。
关键词:小额信贷;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模式;实践分析
一、国外小额贷款发展的主要模式
小额贷款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孟加拉国著名经济学家・尤努斯教授的小额贷款试验。经过若干年的探索和完善,形成了两大主流模式。
1、GB模式为代表的福利主义模式
1976年8月,尤里斯教授基于自己在乡村研究,在吉大港大学附近村庄做了一个试验――利用他自己的财产担保说服当地银行向贫困农民提供一些贷款。实践证明,这些贷款受到了这些人的欢迎,促进了贫困农民的生产自救,还款率也比较高。
GB模式下,以小组为基础的农民互助组织是其支柱。互助组织是按照“自愿组合,亲属回避,互相帮助”原则建立起来的,形成了“互助、互督、互保”的组内制约机制――即一个组员不还款,整个小组就失去再贷款资格。整个模式两大块机构中,自身机构与一般金融机构构建无异,贷款人机构也是从基层向上叠加构建。
2、BRI-UD
它是小额信贷起步阶段的两大类型之一:制度主义模式的小额贷款。1983年,印尼开始金融改革。印尼唯一一家农村国有商业银行,BRI也引进了新的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在1984年成立乡村信贷部(BRI-UD),成为独立运营中心。通过5年的运营,在保证较高的还款率的基础上,它不仅成为了印度尼西亚最大的小额贷款机构,同时也使BRI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商业化。
BRI-UP模式下,最基本的单位是村镇银行。它是进行独立核算,自定贷款规模、期限和抵押,具体执行贷款发放与回收的单位。
3、两种主流模式的特色
二、中国小额信贷公司的发展模式
1、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国的发展
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其一(1993年底至1996年10月)小额信贷技术初步传入,相关机构进行了小规模试点,NGO小额信贷得到了初步发展。
在此阶段,我国引入了小组联保贷款为主的信贷技术。社科院发农所与商务部先后进行了小规模的试点活动,在农村引导了建立了联保小组,以小组为单位进行了小额的短期贷款。根据技术差距理论,由于外援资金的限制和技术的有限流入性,我国仍然要经历一段模仿滞后期。因此在这一阶段,小额信贷的规模很小,收益不明显,覆盖面有限。
其二(1996年10月至1999年)“政策性小额信贷”扶贫项目扩展,我国开始主要采取GB联保模式。
更多的相关机构(国务院扶贫办系统、民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妇联和工会等)参与到小额信贷领域,政策性小额信贷扶贫项目获得发展。
此阶段,我国主要采用GB模式,但与已经发展成熟的GB不同,此时小额信贷还是以国家财政资金和各界贷款为资金来源,没能成为真正自负盈亏的商业机构。小额信贷的积极作用在这一阶段还未能完全显现,仅仅是作为扶贫多样化的一种措施而存在。
其三(1999年至2005年6月)RCC(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逐渐发展。
此阶段,我国度过了掌握滞后期,将小额信贷技术与国情密切联系。在RCC开辟和扩大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此外还得到了中央银行支农再贷款的支持,扩大了小额信贷的影响力和业务深度。这是我国首次将小额贷款技术运用到正式金融机构。顺利开创了中国式的正式金融机构与农民互助组织相结合的小额贷款模式。但这仍然只是对已有主流模式的进一步吸收和改造。
其四(2005年6月以后)小额信贷多样化,小额贷款公司出现。这一阶段至今,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小额信贷技术的日臻成熟,我国开始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2005年6月我国开始了第一批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应运而生。
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和监管则是以2008年的《意见》为蓝本的。《意见》中提出了一些方向性措施:
A本省的省级政府有明确成立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的方可成立小额贷款公司。
B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即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C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贷款管理制度、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经营活动。
D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确保全面覆盖风险。
E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杜绝非法集资。
F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其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2、小额贷款现行模式存在的及潜在的问题
A发展呈现违背最初宗旨的倾向,福利性效用未能较好实现。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寻租问题也不可避免地出现。政府的介入和公司背景的控制,使得信息更加不对称,小额贷款公司悖离了其公益性宗旨,愈发地商业化。
B覆盖的范围有限,我国的贫穷人口未能获益。原因有二:其一,市场经济欠完善,许多贫困的地区的市场机制尚未成形。这从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它们融入市场经济的程度不够深,在“三农”问题上发挥的效用也相应打了折扣。其二,由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仍然在探索阶段,贷款发放的条件相对也较为严格,能参与到这个市场中的人群也相对有限。最贫穷的人依然只能依靠国家的援助,而无法从小额信贷上发家脱贫。
C收益无法较好覆盖运营成本,长期发展受限。主要表现有二:其一,资金短缺且资金来源单一。融资形式缺乏多样性。据《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只贷不存”。具体而言,如基金储蓄、代扣罚金和吸收入股等方式在中国小额贷款公司中都比较少或者没有。其二,理论与实际收益率出现偏差,受到税收及利率等问题的限制,许多小额贷款公司并未达到预期收益率。从目前的试点结果来看,现行格局下,农村闲置资金无法得到充分吸收,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规模不可能快速扩张。
D内部机制仍需完善。其一,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着无力承担不足的内部控制以及不可抗力的事件造成意外损失的瓶颈。相应的,小额贷款应对此类风险的能力也很弱。其二,内部决策和监督机制欠完善。其三,小额贷款公司高层并未有明确的计划和目标,仅仅知道从小项目做起,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在对小额公司的监管中,现行的政策框架也存在很多漏洞和疏失:
A监管主体的不明确性。尽管《意见》指出小额公司要有一个明确的主管部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出现了是人民银行还是银监局,是金融办还是县政府进行管理的悬疑之争。
B征信系统覆盖还不够完善。第一,员工的信息缺乏全面性,信息出现不对称性,公司在博弈上处于不利地位,道德风险系数更高。第二,在这种模式下客户群狭窄,长此以往,并不利于公司业务的扩大。
C缺乏具体的规范文本和制度。相关主管部门并未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汇报材料及监管细节要求给出明确规范。
三、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模式的完善方向
1、中央进一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战略,给小额贷款公司创造良好的市场载体时,还应给予小额贷款公司有力的政策和资金倾斜。国家应该充分认识到小额贷款公司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推手。此外,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也将为城市中小企业和薄弱产业提供更多样化的融资方式。
2、国家有层次地进行规划,再补充相应政策支持:首先,给予不同类型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与不同的政策优惠。公益性的商业性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其发展初期,我国应区别对待,在政策扶助资金及税收政策上对公益性的公司有所倾斜。其次,逐步放松其利率及融资方式、规模限制。与市场化进程同步,小额贷款公司的控制也应相应改变,促进其长远发展。此外,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名问题,一直保守争议。作为非经融机构,其业务相对不易展开。在鼓励经营效益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转型的同时,我国应该相应放宽准入和限制,允许其参加一些简单的金融活动。再次,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国家及公司自身都应加强对就业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同时,人民银行应尽快将其纳入征信体系,部分有障碍的地区可以与公安部门的征信信息绑定。
3、加大力度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推进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应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农村金融多层次服务体系进行规划。而现行的银行类金融服务,特别是资金融通服务和资金管理服务,主要关注点在大众城市和大中型企业,所以中小企业和中小资金需求的农村客户需要一个庞大的专门服务体系。今后的农村金融的发展不仅需要继续完善补充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同样也不能忽略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的金融服务机构的不断完善。此外,目前农村金融服务的现状,限制了闲散资金的吸收,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缺乏良好的环境。具体而言,实现农村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要完善相应的基础设施,扶植一些辅助金融机构的成立,并且实现农村的征信体系与相应更多金融机构的绑定。
4、建立健全内部机制,从控制风险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良性发展。其一,从放贷程序到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均要严格规范。其二,设立风险控制部门,加强对放贷资产的管理,在降低运营成本的基础上确保一定的收益率。其三,咨询相关人才,并聘请法律顾问保证公司日常的文件材料及一些行为的合法性及严谨性。再次,公司的决策部门要形成严格的责任负责制,权责明确。
5、避免小额贷款公司的的服务宗旨和管理目标的偏离。其一,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体系,防止公司背景及政府官员的操纵。在探索阶段,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各部门的监管出现重叠和偏差。结合社会各界的监督,我国应出台具体的条例辅助监管,并划出各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有主有次,层次鲜明。其二,严格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对国家扶助资金的运用,在保证一定收益率的同时,应真正惠及广大贫农及城市弱势产业。
6、扩大业务的覆盖面。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应该继续多样化,地域上从农村向城市继续拓展,服务领域不只局限于农业领域等;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步入正轨后也应该参考GB模式下的自动瞄准机制小额贷款,发挥自己的效用。
7、实现小额贷款与小额保险的结合,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拓展小额信贷的保险市场,一方面可以拉动内需,有利于保险业业务的创新和拓展;此外,也利于小额贷款公司承担道德风险或意外因素引起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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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加快我省非能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建议
我省是资源大省,除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能源矿产十分丰富意外,非能源矿产资源也极为丰富,如果能够开发和利用好非能源矿产资源,可成为拉动我省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生长点。
我省非能源矿产资源极为丰富,且分布比较集中。金属矿产主要分布在黑河、伊春、大兴安岭等行政区内;非金属矿产主要分布在我省的东部和中部地区。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曾一度缓慢,但“十五”以来发展较快。“十五”期间,我省共投入矿产勘查资金近10亿元,在重要成矿区带安排了铁、铜、金和优质建材等矿产勘查项目200多个。在大小兴安岭成矿区带及我省东部地区安排的铁、铜、金等多金属矿产勘查项目中,新发现铅锌铜铁等多处小型矿产地和重大找矿线索。石墨、硅线石、水泥用大理岩、玻璃用大理岩等优质建材非金属矿产勘查也取得了一批新成果。一些国家急需的矿种,不断得到开发和利用。世界上两个巨型成矿带—古亚洲成矿带和环太平洋成矿带,都延伸到我国境内,我省正是处于两个巨型成矿带的交叠部位,具有非常优越的成矿条件。与我省周边国家及地区的已知矿产资源分布情况相类比,我省还应发现较多和较重要的矿产。但在调查了解中发现节能减排论文,目前我省在非能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还存在地质勘查程度低、开发利用程度低和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小等主要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资金投入还不足。“十一五”以来,虽然省财政逐年加大了矿产勘查资金投入力度,但用于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带、重要经济区找矿的资金仍然不足,且吸引社会资金投入也比较少,勘查开发资金得投入还远远满足不了我省非能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的需要。二是市场主体作用不突出。总体上看,我省地质勘查市场发育还比较缓慢,市场主体作用发挥不够充分,这直接影响到勘查开发进展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我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具有人才、技术、资料等优势,但这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都属于事业单位,它们主要承担政府投资项目,没有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在体制、机制上限制了地质勘查单位作用的发挥。我省民营勘查企业虽然数量不少,但技术装备落后、资质低,只能承担简单的勘查和服务性工作,无法承担一些重要的、大型的勘查开发项目,这也影响了我省非能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的进展。同时,还因受政策环境不够宽松、野外作业的季节性强、勘查难度大等因素影响,省外单位到我省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还是比较少。三是服务效率低。目前我省矿业权审批程序还是比较繁杂,环节过多,涉及多个部门,每个不同的部门都根据各自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行其使审批权和管理权,有些审批事项互为前置,相互掣肘, 造成申办企业无所适从,矿业权审批时间过长。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非能源矿产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凸显。面对国际资源争夺不断加剧和价格不断攀升的形势,国内一些资源大省不失时机地把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作为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取得了明显效果,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大小兴安岭地处世界两大巨型成矿带的叠加部位,矿产资源极为富集。但目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还没有“火”起来,具专家分析,我省至少还有2/3的找矿潜力。尽管如此节能减排论文,如果我省能把现已探明地质储量的资源有效开发利用起来,也将会成为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生长点。因此,把发展非能源矿业经济作为全省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明确地位,完善措施,使非能源矿业成为我省支柱产业,经过几年的努力,是完全可以实现的。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几点建议:
1、将大小兴安岭矿业经济带的勘查开发纳入我省重点发展战略。我省各个经济板块中,大小兴安岭生态功能区发展略显薄弱,主要是缺少替代产业的强力支撑。我省应抓住国家重点支持的重大机遇,结合大小兴安岭生态功能区发展的实际需要,把建设大小兴安岭矿业经济带纳入全省经济发展战略,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通过开发利用实现更有力的保护,使大小兴安岭环境保护与矿业开发形成良性互动。制定大小兴安岭矿业经济带总体规划,重点明确该经济带在全省经济发展中的地位,重点矿区开发时序,产业发展布局及相应政策扶持等,用于指导和促进矿业经济带又好又快发展。
2、对全省矿业权进行全面梳理,加快开发步伐。建议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对我省非能源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分类。一是对现阶段已具备开采条件的矿,组织专门推进组,一矿一议,理顺关系,分头推进,尽早开发。二是对于勘查程度较高、找矿潜力大、成矿远景好的矿产地,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勘查,争取尽快具备开发条件。三是加快全省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坚持边核查边处理节能减排论文,该注销的注销,该出让的出让,尽快理清关系,加快勘查开发。
3、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勘查开发投入。一是争取加大国家投入力度。围绕重点矿种、重点区带,加强立项前期论证研究,力争筛选一批潜力大、前景好的项目,扩大与国家合作的领域和规模,争取国家多投入。二是争取加大地方投入力度。财政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经费主要来源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出让矿业权价款收入,为扩大对地勘的投入,首要的是扩大这两项财政来源。除严格规范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外,重点在出让矿业权上扩大财源。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协调力度,理顺矿权关系,尽快回收价款,增强财政投入能力。如尽快启动地质勘查基金,重点支持重要矿种和重点成矿带的勘查。三是争取加大吸引社会资金力度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单纯依靠政府资金,实现地质勘查突破是不可能的,必须想办法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当前应建立完善我省地勘市场体系,重点建设矿业权交易中心,以此为载体,完善信息、评估、交易等服务功能。聘请国内外专家,为我省地质勘查开发提供咨询、论证和推介,既提高工作的科技含量,又有利于扩大宣传影响。
4、搞好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我省应积极研究改进审批方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大力发展中介机构,为办矿企业提供专业服务。抓紧理顺勘查工作与林业部门的关系,建立健全地勘单位与林业部门防火责任制度,由林业部门派专人全程监督,保证在防火期内正常勘探。认真研究处理勘查工作与自然保护区的关系节能减排论文,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外都应允许勘查,在满足必要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开采。
5、调动国有地勘单位积极性,努力加快地质勘查工作。我省共有地勘单位100多家,其中国有地勘单位30多家,绝大多数具有甲、乙级资质,从事地质工作人员达2万人。应大力支持国有地勘单位,为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鼓励他们多找矿、找好矿、找大矿。同时还应加快我省国有地勘单位的改制,加快企业化进程。
6、加强监管工作力度,保证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建议有关部门要把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纳入重要日程,认真组织和支持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制,及时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当前要重点解决圈而不探、探而不采等问题,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提交地质成果、投入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取消其矿权。同时,要坚持重点武装矿权所在地监管队伍,在矿权价款使用上要保证必要的监管费用,提高基层单位的监管能力。
论文关键词:小额信贷,SWOT―PEST,战略
一:引言
小额信贷问题一直受到国内学者的关注。赵芝玲,邹帆(2003)通过对农户小额信贷的绩效的分析,指出中国小额信贷能实现农户增收与信用社盈利增加的双赢结果。李莉莉(2005) 通过对正规金融机构小额信贷运行机制的绩效评价金融论文,指出对于农户收入有正的显著影响论文开题报告范例。张立军,,湛泳(2006)通过分析小额信贷与当地农户贫困之间的关系,认为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对农户家庭经营收入产生了正面的影响。朱乾宇,董学军(2007)选取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为研究对象,构建当地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农户小额信贷的扶贫绩效的研究,认为小额信贷对农户的增收有积极作用金融论文,且非农业贷款投向相对农业贷款投向而言具有更好的绩效。总体而言,国内对小额信贷的研究大多数还停留在小额信贷的绩效分析方面,采用SWOT―PEST分析整个小额信贷产业的战略选择的文献相对较少。在加快发展农村的同时,不能光靠增加小额信贷的投入,还应注重农村小额信贷的战略发展,为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因此金融论文,有必要对农村小额信贷的现状作系统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厘清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优势与劣势,为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提供有益的借鉴。基于以上思考,本研究运用SWOT―PEST模型对农村小额信贷进行评价和分析,为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建议。
二:研究的方法
SWOT―PEST矩阵方法是一种战略分析方法,利用它可以把影响小额信贷发展的政治(P)、经济(E)、社会(S)、技术(T)等因素放到统一的框架内进行系统的SWOT分析金融论文,辨别出影响中国小额信贷发展的关键因素,从而有利于了解小额信贷发展的环境条件,为小额信贷的发展提供战略性的决策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表1 我国小额信贷产业的SWOT―PEST分析
Pest/
Swot
政策法律环境(politics)
经济环境(economics)
社会文化环境(society)
技术环境(technology)
内在因素
优势S
政府为小额贷款的可持续发展采用贴息的政策
激活农村金融市场
越来越多的农民从事非农生产,还贷周期短、投资回报率较高。
征信系统
无需抵押物与担保品
劣势W
未还款者法律追究问题、正规银行贷款贷款者的道德风险
农业的天生脆弱性使得小额信贷风险加大
农民的盲目投资
融资难、限制了规模、没规模效应、服务滞后
外在条件
机遇O
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视及对农村的发展建设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小额信贷违约率降低。
先让一部分区域先推广,利用“示范效应”逐步推广的理念得到认同。
正规金融机构开办小额贷款业务金融论文,使得资金时间与安全性监管体系成熟。
挑战T
目前还没任何法律界定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
农业受到自然灾害与市场变动影响较大,贷款农户日益产生贷款危机,形成不良贷款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律形式是有限公司,而不是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自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身份定位的尴尬,它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从事金融业务却不能取得金融许可证,该困惑给其生存发展带来诸多问题: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难以获取金融机构的资金和运用渠道;另一方面无缘享受财税优惠政策。[1]
1 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定位不明引发系列问题
1.1 法律适用问题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2007年中央一号文要求“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在贫困地区先行开展发育农村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的试点”;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和央行联合颁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年6月,中国银监会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这些文件均为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没有提升到法律层面,从法律渊源上讲,位次比较低。
《指导意见》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直接依据,也只有一些粗线条的硬性规定:操作性不强,如没有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与现行法律精神相左,如小额贷款公司须坚持“只贷不存”的原则,只提供贷款业务不能吸收公众存款,所以它不同于商业银行,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法》,但贷款业务本质上属于一种金融行为;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金融业务所以不同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故不能完全适用《公司法》,但又必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受工商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
1.2 监管主体虚化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是中国银监会,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在法律上不是金融机构,所以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不是中国银监会。《指导意见》规定,省级政府应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 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并未赋予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相应的监管职能。从全国各地的试点实践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阶段的监管,主要由当地政府组成试点管理办公室履行对小额贷款企业的市场监管职责;但各试点地区成立的政府各部门联席的管理办公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监管也容易形式化。小额贷款公司正式运营后,大部分试点地区都将监管任务交给县级人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定时向县级人行报送资料,人民银行只是承担着贷款利率和资金投向的简单监测工作,并参照有关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具有宏观调控职能的中央银行和银行业专业监管部门均被排除在金融监管之外,而政府部门作为监管部门,往往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因此出现监管盲区。
所以,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金融办都可以介入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若各部门一起严格监管,会把小额贷款公司“管死”;多头监管往往是“每人一把号,各吹各的调”,其结果是“没人管”,从而造成监管主体虚化,给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埋下隐患。
1.3 后续资金匮乏
为避免吸储带来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确立了一个铁的纪律:禁止吸收公众存款。在我国经济环境和不完善的金融市场条件下,有一定的合理性。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后续资金匮乏,主要是由于制度设计带来的“后遗症”。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欠发达县域1亿元),但是中小企业和“三农”经济的融资需求旺盛,很多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两三个月后就把全部注册资金都贷出去了。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的管理办法,无法获得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国家开发银行的批发贷款也无缘享受,所以只有增资扩股和商业银行拆借。增资扩股无非是新增股东或原有股东增资,但受入股人数限制,实际融资效果并不会太明显。
《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且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统计表明,截至2009年12月31号,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总数是1334家,注册资本金是821.98亿元,实收资本817.20亿元,实收资本占资金来源的86.85%,从商业银行融入资金余额63.2亿元,仅占全部资金来源的6.71%,远远没达到50%的水平。如此低的融资比例,并不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愿给其贷款,而是小额贷款公司达不到其放款要求,实际操作中存在两个难题:一是,这部分从银行融入资金的定性及由此产生利率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是工商企业,凭贷款卡从银行融入的资金,在银行看来是对一般工商企业的普通贷款,当然要按照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计息;但在小额贷款公司看来是同业“拆入资金”,应该享受同业拆借利率计息,因此二者之间找不到一个共同的利益平衡点,银行融资就无从谈起。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要求有价值稳定的不动产抵押,而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产为缺乏流动性的对三农经济和中小企业的贷款,这些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看来属于“次级贷款”,不能用于抵押融资。
2 专家学者探讨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定位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定位,目前我国理论界、实践运作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视角,笔者将逐一评析。
2.1 专业贷款公司
有学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可朝专业贷款公司的方向发展,即贷款零售公司,在我国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设立和运作,拥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经营贷款发放业务,依据自身条件从正规金融机构批发贷款,专营贷款的“批发”与“零售”,并具有自身的市场定位于目标客户群,商业化可持续经营的现代公司。论文大全,小额贷款公司。
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转型定位为专业贷款公司并不现实:专业贷款公司须由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资控股,而“草根金融”出身的小额贷款公司大股东基本上是当地民营企业,如温州小额贷款的主要发起人为当地骨干民营企业(见表1),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转型前的股东身份受到目前法律法规的限制。
表1:温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结构
论文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中央银行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实践,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我国中央银行成立初期的金融监管框架包括监管目的、内容、手段,及其逐步发展的过程;二是在1988年我国出现通货膨胀和金融波动时,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监管,这个时期监管的特点和风险监管意识的萌生;三是在1992一1993年上半年,金融业发生严重混乱时,中央银行稳定金融的监管过程及监管实践的启示。
第二部分为监管客体与金融环境分析,主要阐释产生违规行为和金融风险的制度性因素。首先是对国有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行为机制进行分析.主要分析金融机构的利益机制对其经营行为的影响,指出中央银行进行监管时必须考虑到这一因素的影响。其次分析了资产负债结构对经营行为的影响,指出在计划体制下金融机构缺乏流动风险意识,而随着中央银行职能和机制的改变,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也都将随之发生变化。之后分析了政府行为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包括:政府行为对金融机构设置的影响、政府行为对金融机构资产扩张的影响及政府行为对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的影响。最后阐述了企业行为对金融机构的影响,指出由于企业自身积累不足,资金来源严重依赖金融机构提供,企业的经营困境最终导致了银行的经营陷入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