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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源税;最优税制;博弈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在当时对增加财政收入、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资源税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因此资源税改革势在必行。资源税的改革和完善,难点究竟在哪里呢?这决定了我国资源税改革是否一帆风顺。因此,对资源税的难点进行分析不仅具有理论意义,并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从最优税制理论看资源税改革的难点
最优税制就是在税收总额和公共支出一定的前提下,怎样征税才能使社会福利损失最小或者税收的超额负担最小。拉姆塞(Ramsey,1927)认为,为使超额负担最小,税收应当使所有商品需求量以同一比例减少。罗森认为,如果在对所有商品课税的同时,也能够对人们拥有的闲暇课税,就不会产生超额负担。狄格特商品税的最优结构(《美国经济评论》1970年第6期)对拉姆赛规则作了另一种表述,为使税收的扭曲程度最小,应对需求价格弹性较低的商品课以较高的税率。狄格特认为,因为商品的需求弹性越高,对其课税所造成的扭曲程度也就越大,所以,对需求弹性高的商品,应课以较低的税收。这种反弹性规则其实与拉姆塞法则的结论是相同的。科特勒和哈格认为,当存在3种商品时(不课税的劳动和两种消费品),应该对与闲暇互补性很强的那种商品课征较高的税率,对与闲暇互补性较差的另外的商品征收较低的税。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最优税制理论主要体现在税收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上。这是因为:社会经济资源的最佳配置和有效使用是人类谋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而人在社会生产中的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的公平,也是人类经济活动追求的目标。作为政府所追求的目标,这两者间的内在关联和制度安排,必然会在国家上层建筑包括税收中加以表现。一个良好的税收制度,也应当充分体现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
(一)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讲求效率,遵循效率原则。对于效率原则,从历史的发展看,先后有两种认识。最初的效率原则是指中性原则,即要求税收不干预资源配置,以免扭曲当事人的经济行为。从税收效应的角度讲,就是税收只产生收入效应,而不产生替代效应。如果税收只产生收入效应,则税收的课征只是资源由私人部门向政府部门的转移,是资源转移的零和情形,但如果还存在替代效应,则还会由于对个人行为的扭曲而产生效率损失,出现负数和的情形。即对纳税人而言,还会发生消费者剩余的净损失,这一损失称作超额负担(excessburden)(见图)。
假设在资源税改革之前,某人有一定的货币收入,其预算线用XY表示,说明他最多可能消费数量X的商品A,或者数量y的商品B,或者AB两种商品的一部分(数量轨迹为直线XY)。直线XY的斜率表示商品B和商品/A的相对价格。消费者的偏好可以由一组无差异曲线表示。其中商品A和商品B,表示两种资源产品。在资源税改革之前,这条无差异曲线为L1L1和XY的切点为A1,A1,点就为商品的消费组合。当对商品/A征收或者提高资源税时,这时候消费者消费组合为A2点。其中,QA3QA2为收入效应,QA3QA1。为替代效应。而消费者无差异曲线由L1,减少为L2,说明消费者的效用减少。QA2QA1为效用减少量,即税收的超额负担。
基于效率中性认识的最优税收,就最初的含义而言,所谓税收中性是指在不存在收入分配问题或该问题已经解决了的前提下,探讨征税如何不构成对人们行为的扭曲。那些不会引起商品相对价格发生变化从而不改变纳税人行为的税收被认为是中性的。其目的在于使超额负担最小化。从其政策主张看,它相信个体的选择是有效率的,主张减少来自税收的外部干预。从经济学上讲,在市场有效运行的前提下,不影响人们的行为,意味着不破坏现实中资源配置已经达到的一系列帕累托最优条件。那么,有没有这样一种理想的最优税收呢?
1.拉姆塞法则
最优商品课税问题的最早分析研究要算拉姆塞。他假设政府的全部收入只能以扭曲性的商品税筹集,为使效率损失最小,就必须做到边际税收的效率损失相等,即从每个商品筹集到的最后一单位税收的超额负担相等。
即保证:MC1=MC2=………=MCn(1)
(1)式中,MC1表示第1种商品的边际超额负担;MC2表示第2种商品的边际超额负担,MCn表示第n种商品的边际超额负担。
不妨假设人们面对以下两种选择:
(1)在两种商品A与B之间选择,其中,A、B两种商品都是资源产品或者资源加工产品;
(2)在闲暇x与工作y之间选择。
相应的帕累托最优条件为:
MRSAB=MRTAB=pA/pB(1)
MRSXY:MRTXY(2)
若只对A或B征收从价税,或同时对A、B征收税率不等的从价税,即选择性资源税,必将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加人一个税收楔子。由于这一楔子的存在,将使条件(2)不成立,从而破坏了帕累托最优;若同时对A、B征收同一税率的从价税(一般资源税),则条件(2)仍然成立。由此可见,一般资源税看起来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最优税收。但是,如果考虑一般资源税要做到对所有资源产品都一视同仁,就需要考虑对闲暇等特殊物品征税,而这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的。另外,如果上述A、B两种资源产品与闲暇有关,也必将影响到人们在工作与闲暇间的选择。即使不考虑闲暇问题,一般资源税也显然有失公平。如果对与闲暇有关的资源产品课税呢?则会影响人们
在闲暇与工作间的选择,也就是使条件(3)不成立。
由上述简单分析可以得知,基于效率原则即中性认识的理想最优税收,在现实世界中是无法做到的。并且拉姆塞法则与税收公平原则相违背。因为高收入阶层偏好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比较高时,按照拉姆塞法则应该征收较低的税率,低收入阶层偏好的商品需求价格弹性较低时应该征收较高的税率,这样才容易保证每个商品筹集到的最后一单位税收的超额负担相等。
2.斯特恩法则
所谓斯特恩法则就是斯特恩(Stern,1987)结合公平原则,对拉姆塞法则作了修改,他认为处于公平的考虑,对于高收入阶层偏好的商品,无论其弹性多高也应该征收一个较高的税率,对于低收入阶层偏好的商品即使弹性很低也应该征收一个较低的税率。斯特恩法则的思想就是将高收入者收入通过税收转移给低收入者,实现收入均等的结果。但是,这种斯特恩法则最大的缺陷是忽略了个人被课税之后在行为上做出的反弹,即忽略了税收在激励上的代价。
(二)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确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则。在现代社会,税收公平原则更是各国政府完善税制所追求的目标之一。税收的社会公平,最早是税收的绝对公平,即要求每个纳税人都应缴纳相同数额的税。从理论上说,绝对公平,无论是税收的绝对公平,还是税负的绝对公平,都要求普遍征税,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考虑,瓦格纳在其社会公正原则中,首先提出普遍原则,即征税要普及到每个人,不应存在享有免税的特权阶层。同时,瓦格纳将公平的标准从绝对公平发展到相对公平,即征税要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也就是支付能力原则。如今,在理论上,相对公平又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所谓横向公平,简单地说,就是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负担相同的税;而纵向公平,就是纳税能力不同的人,负担的税负则不能相同,纳税能力大者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小者应少纳税,无纳税能力者则不纳税。
在西方经济学界,这是迄今为止公认的比较合理也易于实行的标准。但同意按照纳税能力征税是一回事,怎样测度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又是另外一回事,毕竟经济学是以经济人假设为基础的,社会上的每个人每家企业不可能主动说出自己的纳税能力。西方经济学界对纳税能力如何测度的问题说法不同,主要存在着主观说和客观说的争议。
1.客观说
主张以纳税人拥有财富的多少作为测度其纳税能力的标准。由于财富多用收入、财产和支出来表示,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的测度,也就具体可以分为收入、财产和支出三种尺度。
2.主观说
主张以纳税人因纳税而感受的牺牲程度大小作为测定其纳税能力的尺度。而牺牲程度的测定,又以纳税人纳税前后从其财富的得到的满足(或者效用)的差量为准。这种说法认为,对纳税人而言,纳税无论如何都是经济上的牺牲,其享受与满足程度会因纳税而减少。从这个意义上讲,纳税能力也就是忍耐和承担的能力。如果税收的课征,能使每一纳税人所感受的牺牲相同,那么可说的数额也就同各自的纳税能力相符,即满足了税收公平原则。否则就不公平。
在西方税收中,公平通常是指社会公平,瓦格纳就称之为社会公正原则。而在现实中,政府征税,不仅要遵循社会公平的要求,而且要做到经济上的公平,也就是说,在现代经济中,税收原则事实上不仅包括社会公平,还包括经济公平。税收的经济公平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首先是要求税收保持中性,即对所有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包括经营者和投资者,要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以便为经营者创造一个合理的税收环境,促进经营者进行公平竞争。其次是对于客观上存在不公平的因素,如资源禀赋差异等,需要通过差别征税实施调节,以创造大体同等或者说大体公平的客观的竞争环境。这两个层次,也相当于社会公平中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但是,现实生活中的资源由于储藏在地下,具体的矿山资源的禀赋差异是多少,很难确定。
因此,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资源税改革中,具体的税率如何调整,等等,对以前的资源税是一种恶化,还是一种改善,我们很难加以确定。唯一比较明确的一点是,由于现行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是以资源高速消耗、环境急剧恶化为代价的,因此资源税改革势在必行。
二、从博弈论看资源税改革的难点
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间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一般认为,博弈理论始于1944年。最早最清楚而且全面认识到必须考虑经济行为者之间决策的“互动”性质的是奥斯卡·摩根斯坦。在他的《经济论著》中就提到了博弈论,说少数权势人的行为能够影响均衡那结果的情形。1944年,他与冯·诺依曼合作的《博弈论和经济行为》出版,使博弈论在经济学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1951年在他们两人的基础上,约翰·纳什引入了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并为非合作博弈提出了著名的“纳什均衡”的一般性解概念,从而为博弈论奠定了基础。20世纪60年代,泽尔滕将纳什均衡的概念引入了动态分析,提出了“精练纳什均衡”的概念。在经济学界,博弈论已逐渐成为经济学中应用特别广泛的理论。本文试图通过博弈论对资源税改革的难点进行分析。
(一)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分析
假设有同样条件的两个企业A和B,都面临着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他们通过估计得出,如果两个企业都不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则他们各自的收入为30个单位,缴纳10个单位的税收后,各自的净收益为20个单位;如果他们都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各分得的收入为25个单位(因为税收筹划和“寻租”,所缴纳的税收减少,收人增多,缴纳税收为5个单位),各自付出的税收筹划和“寻租”成本为5个单位。如果一个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另一个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则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的企业所获得的利益还是25个单位,但是没有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的企业所获得的利益只有20个单位。
博弈矩阵如下:
如果上述博弈中信息是完全的,A和B都知道双方的行为和可能的选择,对双方都有充分的了解,他们都是选择自己的行动且只选择一次。这样,文中所列模型符合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特征,博弈的最-优解(25,25),即是模型的最优解,也就是达到了纳什均衡。也就是说,处于竞争的需要,双方都有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的动机。
(二)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博弈分析
国家一旦选择提高资源税税率,必然会与相关利益企业之间发生利益博弈。这种博弈假设是征管部门先行的动态博弈。有些税收筹划活动可能完全在税收契约约束下展开,但是,有些税收筹划活动,其合法性需要由税务机关来界定。另外,进行“寻租”活动,由于“寻租”活动本身就具有违法性,因
此,进行“寻租”活动获得的收益也变得具有风险。企业是否进行税收筹划需要依赖于对税务机关行动信息的判断,本文仍然用模型进行分析。
现在假设:
1.征管部门加大征收力度的额外增加成本为C1通过加大征收力度所能获得的增缴税收为R1,通过加大征收力度所能获得的增缴税收R1的概率为(1-p),则征管部门预期收益为:U=R1x(1-p)-C1
2.相关利益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的成本为G2税收筹划和“寻租”所获得的少交纳税收利益为R2,通过税收筹划和“寻租”所获得的少交纳税收利益的概率为P,外部环境变化的风险成本为C3(外部环境变化的风险成本,主要是因为征管部门加大征收力度所增加的税收),外部环境变化的风险概率为(1-p)。则相关利益企业的预期收益为:
U=R2xP-C2-C3×(1-p)
如果相关利益企业发现其预期收益大于零,则发现自己有利可图,于是会不顾一切的与税务机关进行博弈,而且这种博弈会一直持续下去。
因此,通过博弈论分析,我们很容易发现国家进行资源税改革,即使知道具体对资源税进行如何调整,但是资源税改革的效果不见得十分明显,因此,这也是资源税改革的难点之一。
三、资源税改革的其他难点分析
资源税改革中碰到的其他难点就是其收入的归属问题。按理说,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代表国家利益的中央政府占资源税的大头没有什么问题。但问题在于,按目前制度,除了海洋石油外,陆上石油的资源税收入全部返还地方财政。煤炭资源税也一样划为地方收入。资源税之所以为地方所独享,是有原因的。第一,通过《统计年鉴2005》可以知道2004年资源税98.80亿元,而各项税收(不包括资源税)合计共24,165.68亿元,可知资源税不到各项税收合计的0.41%,说明资源税是个小税种,对中央财政而言,有没有这点钱关系不大。但对地方来说,则不一样。第二,我国许多地方是依靠资源才得以生存和发展的,而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往往伴随着环境损失,对土地和水资源的破坏严重。资源税可以为地方政府恢复生态、治理环境解决资金问题。
关键词:资源税改革完善
一、资源税的现状分析
现行资源税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征收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使各个资源开发企业在较为合理的盈利水平的基础上开展公平竞争,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没有表达政府对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无法通过征收资源税表达保护资源、限制资源开采的意图。单纯的级差性质的资源税没有正确反映资源的价值,不但不能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和不同资源在经济中的不同作用,而且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无助于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不能将资源开采的可持续成本内在化。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使用,也就无法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现行资源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设计思想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理念相悖
我国现行资源税的指导思想为调节级差与普遍征收相结合,但实际上却以调节级差收入为主,属于级差性质的资源税。单纯的级差性质极大地局限了资源税应有的作用。一是它没有表达政府对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无法发挥保护资源的作用。二是单纯级差性质的资源税没有正确反映资源的价值。不但不能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和不同资源在经济中的不同作用,而且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无助于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无法起到遏制资源被掠夺和浪费的作用,不能达到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目的,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三是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该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资源税这种立法精神、设计思想显然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不相符。
(二)资源税课税范围狭窄
我国资源税只囿于矿藏品,对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都没有征税。范围过窄的资源税难以保护所有的资源,致使大量的资源遭到掠夺和破坏,造成资源后续产品价格的不合理。
(三)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不科学
从量定额计征方式使资源税丧失了对资源级差收入的“自动调节”功能。这种计征方式割断了资源税与应税产品价格的联系,使资源税对应税产品价格变动完全丧失了“弹性”,国家失去了对企业因价格变化而产生的利润调节手段,公共收益流入小集团手中,产生了新的不公平。
(四)资源税单位税额总体偏低
目前,应税资源品中最高税额60元/吨,最低税额0.3元/吨,税额偏低而且多年来很少调整。资源税单位税额偏低导致资源税在公司销售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比较低,企业承担的税负较轻,不利于资源税对资源的保护作用。
(五)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难以发挥
资源税调控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调节级差收入,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单位税额各档的差距过小,使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功能不能很好地发挥。
(六)资源税费关系混淆,征收不规范
我国现行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作用趋同而且关系紊乱。在资源税费并存的局面下,税和费由不同的部门征收,尤其是收费,各地在管理上不一致,缺乏规范性。其结果导致各地资源企业的税费负担高低不同,无法在资源企业之间形成一个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七)征管体系建设不完善,征管漏洞依然存在
从近几年的税收征管情况看,税务部门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征管手段,使资源税的税收总额呈现出稳定增长的态势。但在实际中,依然存在许多征管漏洞,税收流失现象比较严重。一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二是资源分布分散,征管部门不重视。三是资源税征管基础薄弱、征管手段落后。
三、资源税改革的设想
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资源,必须进一步完善和改革资源税。通过调整资源税税率,影响资源成本、资源价格的变化。间接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市场,杜绝一切非法占有利用资源和浪费资源现象的发生,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资源税的立法宗旨
资源税的立法应当树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使资源税在原有调节资源开采企业级差收人的基础上,更好地体现资源开采的外部性成本,使外部成本内部化。同时,对于资源开采者所发生的任何环境保护或恢复支出在计税时给予相当扣减。构建起“监督合理、激励有效”的资源开采和利用机制,从根本上提高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效率。
(二)扩大资源课税范围
从世界各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看,资源税税目可涉及到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以及海洋资源、地热资源、动植物资源等,其中以矿藏资源、土地资源和森林资源为主。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显得过窄,仅限于7种矿产品和盐。应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逐步扩展到所有自然资源,按照“宽税基、低税率、少优惠”的基本思路设计。资源税的征收不但要包括矿产资源,还应逐步包括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水、动植物、海洋、空间等自然资源。基于目前的征收管理水平,可以考虑先将国家目前已经立法管理的一些资源纳入其中,如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渔业资源、滩涂资源等。对现行资源税范围进行重新调整,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水资源费等并入资源税,成为资源税的一个税目,从而建立起一个具所有权性质的生态物质资源税制。
(三)合理确定资源税单位税额
在确定资源税的单位税额时应充分考虑和认识到以下因素:
1政府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让渡价格应以劣等资源为基础:
2政府作为资源的所有者应将自然赋予的利益收归国有,根据优质资源高税、劣质资源低税的原则制订单位税额:
3表达资源的稀缺度越大,政府对该种资源的限制程度就越强。资源税税率就越高:
4反映资源开采形成的外部成本,即资源的有害物质含量越高,在开采过程中给予环境造成的损害越大,资源税税率就应当越高:
5应考虑资源再培育的资金需要。
(四)完善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量或自用量作为计税依据明显不合理、因为自然资源被开发后,无论资源开采企业是否从资源开采中获得收益,资源都遭到破坏,对不可再生资源尤其如此。因而,规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应当使资源开采企业或个人为其开采的所有资源付出代价,而不仅仅是已获利的被开采资源。最理想的办法应当是按储存量计税,即接照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实际消耗的可采储量作为计税依据,这样,开采企业如能合理有效地开采资源,等量的资源储量消耗可以生产出较多的产品,单位产品的税额也就相对较少,企业可以获得较多的利润,这就能促使企业合理地开采资源。这种方法尽管符合资源税的立法精神,但其操作难度较大。
目前,现实的选择是以应税资源的实际产量为计税依据,而不必考虑该产量是用于销售或自用。这样能够从税收方面促使经济主体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以销定产,尽可能减少产品的积压和损失,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五)合并资源税费
就资源税而言。已形成地方固定收入;就矿产资源补偿费而言,其收入已构成中央和地方矿产资源勘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和矿产资源使用费征收机构的经费。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的关键是:1,顺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财产权益的经济关系和级差收益的关系,要求以资源税取代矿产资源补偿费,维护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2,行资源税按照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普遍从量征收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实质含义类似;3,家目前已对矿山企业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和公开出让制度,应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实行国际通用的权利金。
(六)减少资源税优惠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保留《资源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优惠政策,明确可以享受优惠减免的条件和优惠减免权的归宿,杜绝资源税中各种非法减免和越权减免的发生。同时。将税收优惠政策重点由鼓励资源开采转为鼓励资源节约,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资源循环再生的利用率,使资源税成为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税种。此外,适当调整消费税、出口退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机制,以协调发挥资源保护效应。
关键词:资源税;地租;外部性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9月2日
一、国外理论研究情况
(一)关于资源税理论基础。马克思以科学的劳动价值理论和平均利润理论,批判的吸收了李嘉图等人的古典地租理论,创立了马克思的级差地租理论。这也是资源税制的最根本的理论基础。马克思指出,矿产所有权的垄断是产生矿山绝对地租的原因;资源禀赋及分布是产生级差地租的源泉。
英国经济学家阿瑟・塞西尔・庇古是最早提出用外部性思想解决环境污染的学者。他在其老师马歇尔外部性理论的基础上,完善了外部性理论。庇古建议,政府应当根据排污者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对其征税,用以弥补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差距,后人称此税为“庇古税”。
科斯则认为造成环境外部性的原因是产权不明确的原因,他主张在交易成本为零的假定条件下,污染者与受污染者双方通过谈判,明确产权,将外部性问题内在化,这个过程不需要政府的干预。
美国著名资源经济学家阿兰・兰德尔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利用效用函数建立帕累托外部效应模型,对自然资源与环境问题进行了经济分析,阐述了污染与价格之间的关系,提出通过交易解决污染的可行性分析。
美国经济学家曼昆用寓言“共有地悲剧”说明一个问题:当一个人用共有资源时,他减少了其他人对这种资源的享用。由于这种负外部性,共有资源往往被过度使用。政府可以利用管制或者税收减少共有资源的使用来解决这个问题。
韦斯利・D・塞茨、杰拉尔德・C・纳尔逊、哈罗德・G・哈尔克罗在《资源、农业与食品经济学》一书中写到:所有的资源最初都是公用的,只要资源不稀缺,公用的原则就不会产生问题。当公用资源的潜在使用不可兼容或者其他人认为某一群人的资源使用率过高时,就会产生问题,政府就会采取措施。
(二)关于资源税制问题研究。国外对资源税制的研究目的主要是为减少自然资源开采、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资源而征收的税,如资源税、开采税、地下水税、森林税、土壤保护税。对于资源税不同国家之间课征标准不尽相同,甚至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州之间也不相同。总体来看大致可归纳为三种:一是产出型资源税。以加工后的矿石或未经加工的原矿为课税对象,或者从量定额征收,或者从价定率征收;二是利润型资源税。以开采企业的盈利为课税对象,对亏损企业不征税;三是财产型资源税。以矿产财富为课税对象,按价值征收,是一种从价税。
国外经济学者对于资源税制的研究往往借助相关的模型对现行的税收征管情况进行分析,结合相关税种的具体征收现实,对原有模型进行完善,从而得出完善或新设税种的政策建议。
Hotelling(1931)最早研究了可耗竭资源的最优开采问题。他提出:“在最优的耗竭条件下,资源的价格与开采成本之差(所谓的“租”)的增长率等于其他资产的利息率。最终,由于租的上涨和开采成本的增加,资源产品的市场价格上升并导致矿产品的需求下降,按照最优的耗竭率,资源将在需求下降到零时完全耗尽,生产也就因此完全停止。”因此,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资源税收政策控制可耗竭资源的开采速度。
以Hotelling模型为基础,P.Dasgup等(1980)通过总结过去50年石油利润税和销售税的变化,发现税收对资源的开采影响主要依赖于人们对未来税收的期望。结论认为,竞争市场中资源价格变化越快,人们对资源的生产和消费速度也就越快。所以,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税收政策影响资源价格的变化速度,从而达到控制资源开采速度的目标。
Stefan Giljum,Arno Behrens等认为通过对自然资源课税能影响资源性产品的价格,从而对其经济发展产生影响,因而课征自然资源税有助于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二、国内理论研究情况
(一)是否征收资源税。随着自然资源耗竭的威胁,人们保护资源的呼声越来越高,国内专家对资源税的研究也越来越多,总的来说,关于是否应该征收资源税,国内学者对资源税的研究有三种观点和意见。鲍荣华等(1998)认为我国矿产资源在开采时已经征收了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再征收资源税就会造成重复征税,违背了公平原则,增加了矿山开采企业的成本,起不到调节级差收益的目的,因此建议取消征收资源税。肖兴志(2006)不仅认为应当对矿产资源征税,而且对水资源也应该征收资源税,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中,一并征收资源税。张晓东等(2004)认为,由于资源的不可再生性,资源会逐渐减少,而需求却随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大,这种资源供不应求的局面必然导致资源价格的不断攀升,资源税负过低导致煤炭行业进入门槛过低,现行资源税已经不能将资源级差收入及时足额转化为国家税收,这使得资源开采者取得暴利,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二)资源税制度问题研究。张新安比较分析了40多个国家的矿业税费制度,对市场经济国家矿业税费制度的主要目标、演变过程、税制模式、税费种类、税收优惠以及近年来一些重要矿业国对矿业税费制度的调整等内容进行了比较,发现他们虽然矿业税费制度不尽相同,但其核心大致相同,都是以权利金制度为核心的财政制度,这不仅有利于保证国权益和区域经济发展,还提高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促进矿业的发展。
刘晓凤(2009)在对中国、印度、俄罗斯和巴西四国的资源税费历史演进及现状比较分析后,针对我国资源税中存在的征税范围、税源划分、税费标准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以期对我国资源税的完善有所裨益。
先福军(2010)针对2010年6月1日在新疆实施的资源税改革,对改革前后税制变化进行了分析,并对资源税改革深层次问题进行探讨,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出建议。他建议原油的计税价格由结算价改为由基准价计算,及时调整中外合资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资源税政策,建议进一步提高资源税税率。
贾康(2011)认为我国原有的从量课征的资源税已不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现状,应尽快推进资源税价的联动改革。文章主要分析了资源税价改革的必要性、资源税价改革与民生之间的关系问题、配套制度改革与改革难点问题、资源税价改革的时机问题等涉及资源税价联动改革的几个重要问题。
李志学等(2010)介绍中国和世界石油业发达国家石油资源税费制度,从性质上对国内外石油资源税费制度进行对比分析,认为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度存在税费体系过于复杂、资源税费重复征收,企业负担较重、矿产资源补偿费定位不够准确等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并给出改革建议。
总结国内外研究情况可以看到,外国专家学者对资源税制的研究主要是从不可再生资源为出发点,无论是对资源税制理论还是实际制度分析都有了比较成熟的结论,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建立模型对资源税制进行改革和完善,形成了完善的资源税制度。但也有其不足之处,由于社会背景不同,西方国家是以发达国家为研究背景的,因此我们在借鉴时就不能照搬,应该根据中国国情有选择的参考。而国内专家学者对自然资源税制的研究侧重于理论分析和政策方面,主要是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考虑,缺乏定量分析。另外,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是对国内资源税现有税种的改进,对于现阶段国内不征税的自然资源的研究较少。本文想通过对资源税理论基础深层次的理解,分析资源税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提出我国资源税制改革的对策。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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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致谢 9参 考 文 献 10附录X译文 11译文标题 11附录Y外文原文 12 第1章 绪论1.1 引言(小4号宋体,1.5倍行距)1.2 (小4号宋体,1.5倍行距)1.2.1 ⑴ ⑵ (小4号宋体,1.5倍行距)1.2.2 (小4号宋体,1.5倍行距)(小4号宋体,1.5倍行距)第2章 2.1 (小4号宋体,1.5倍行距,下同)2.1.1 ⑴ ⑵ 2.1.2 2.2 2.2.1 2.2.2 第3章 3.1(小4号宋体,1.5倍行距,下同)3.1.1⑴ ⑵ 3.2 (小4号宋体,1.5倍行距,下同)3..学年论文格式求助:金融学年论文格式是什么样子?求工商管理系学年论文的格式【写过的进】学年论文的格式是什么样的?学年论文Word格式设计不要简单说明,最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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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林特产资源;财政政策;研究综述
一、引言
我国农林特产资源极为丰富并具有较高经济效益,对农林特产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已成为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重点。财政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手段之一,用财政政策促进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思路逐渐明朗,政策大方向上已有相关规定。然而,目前在资源保护与利用方面的财政政策较少,特别是农林特产资源方面,各项财政政策仍不完善。因此,应构建促进农林特产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财政政策体系。
二、农林特产资源的概念界定
目前,理论界对农林特产资源尚无明确定义。但普遍认为特产资源至少应具备两个条件,首先是地域性特点,这是形成特产资源的先决条件;其次是品质。本文将农林特产资源界定为生产要素,且农林特产资源为那些源于特定的地域、特殊的生态环境,具有特异的品质、较高的经济效益及经济价值的生产要素。
三、国内外研究概况
(一)促进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财政收入政策研究概况
我国对促进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财政收入政策研究逐步深入,并将重点放在了与资源保护与利用有关的税收研究上。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从当年起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征收资源税。1986年和1994年国家对资源税进行改革,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逐渐成为理论界研究和关注的焦点。随着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意识不断增强,资源税的改革将更加深入。世界各国为了保护资源,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均采取了有效的财政收入手段。通过对不利于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行为征税,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1、资源税设计方面。美国现行为保护资源而设计的税种有:原料税、开采税、新鲜材料税等;日本为治理环境、减少污染、节约资源,建立了世界上最庞杂的税收体系;欧盟及加拿大等国也在积极制定绿色税收政策;俄罗斯于2001年进行了税制改革,建立了新的资源税制系统。
2、资源税归属方面。国外资源税归属情况各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资源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英国资源税由中央独享,给地方以财政补偿。
(二)促进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财政支出政策研究概况
我国促进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财政支出政策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我国已初步提出生态转移支付构想。2007年9月,浙江省出台《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成为第一个促进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财政转移支付方面的制度。二是财政投资政策,目前大多数政府都采用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相结合的方式,并提出绿色投资理念。三是促进科技进步的财政支出政策,科技进步有助于资源种类和数量的增加,实现资源替代,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世界各国对保护环境及合理利用资源均十分重视。美国在环境与资源保护高新技术产业方面的投资占到了其政府科研投资的一半;日本、美国、德国、荷兰等国家积极采取政府投融资政策鼓励绿色产业的发展。
四、促进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财政政策存在的问题与启示
(一)存在的问题
1、资源税方面:主体税种缺失,当前我国缺少针对促进农林特产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资源税税种,弱化了税收对农林特产资源的保护作用,并且资源税征收范围狭窄,单位税额总体偏低,难以遏制对资源的过度开采,无法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计税依据不合理,资源税以销售量作为计税依据,对已开采但未销售或使用的资源不征税,造成了资源的积压和浪费,税收增长缓慢;资源税的指导思想与促进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思想相悖;资源税征收管理环节存在问题。
2、财政支出政策方面:目前我国用于促进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财政支出政策有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绿色投资及促进环境科技进步的财政支出政策。在实践过程中,以中央政府为主导的纵向转移支付的总量和标准普遍偏低,使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缺乏长期稳定的财政资金来源渠道;绿色投资的资金总量较小、效果较差,资金渠道单一,没有形成完善的市场机制;对有利于资源高效利用的科技研究项目资金支持不足。
3、财政政策影响评价方面:缺乏有效的财政政策影响评价机制,对影响评价的结果重视程度不够;财政政策影响评价的法制建设不完善、指标体系不健全;评价方法单一,结果的准确性较差。
(二)启示
1、农林特产资源税设计。对农林特产资源征税的目的: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农林特产资源的有效利用,防止资源浪费,起到保护农林特产资源的作用。农林特产资源税征收的指导思想以“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思想为基础,本着资源可持续利用、公平公正、节约与效率及依法征税的原则。同时,农林特产资源税设计体现在以下方面:农林特产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约定为在我国境内,利用农林特产资源作为生产要素生产农林特产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及用于出口的农林特产资源,对农林特产资源出口企业征收农林特产资源税;农林特产资源税采取“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农林特产资源税税率可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2、农林特产资源转移支付制度构想。目前,农林特产资源转移支付制度尚处于空白状态。农林特产资源转移支付制度应是“双重转移支付体系”,即为中央纵向转移支付与地方横向转移支付相结合的体系。农林特产资源纵向转移支付的目标是激励农林特产资源经济效益低的地区增加农林特产资源投资积极性,补偿农林特产资源提供区政府因保护资源而丧失发展可能的机会成本。具体实施方法:中央政府通过农林特产资源纵向转移支付,以财政专项补贴形式,对农林特产资源经济效益较低的地区提供一定数额的财政补贴,使各地区间农林特产资源均能得到有效保护;农林特产资源横向转移支付的目标是使农林特产资源受益区政府向该资源提供区政府支付一定资金,使后者提供的农林特产资源成本与效益基本对等。具体实施方法:本着“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区际资源转移支付基金,通过政府间的相互合作,由农林特产资源的受益区政府向该农林特产资源提供区的政府支付一定资金,补足后者在保护农林特产资源方面所花费的成本,促进其保护及经济的发展,构建农林特产资源转移支付体系(如图1所示)。
3、促进农林特产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绿色投资政策。建立用于农林特产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绿色投资体系构想如下:绿色投资主体方面,实行以政府投资为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人及外商投资为辅的政策,政府在促进农林特产资源保护与利用方面投资最多,但受到资金总量限制,需要实施联合投资方案;绿色投资方式方面,政府应采取直接投资、以入股的方式参与企业的发展及实行投资补贴政策等绿色投资方式,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减量化手段进行清洁生产;资金来源方面,实行投资单位自筹、银行贷款、财政拨款及利用外资等多种筹资渠道,使社会闲散资金最大限度地用于农林特产资源的绿色投资中;绿色投资制度方面,采用适当的激励制度,避免用于农林特产资源绿色投资的供给不足。制定有关资源合理利用的法律法规,解决绿色投资的外部性,弥补市场不足;绿色投资运行机制方面,促进农林特产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绿色投资主体为政府和企业,因此其绿色投资机制应体现为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如图2、图3所示。
4、促进资源节约型科技进步的财政支出政策。促进资源节约型科技进步的财政支出政策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将部分财政科技拨款直接投入农林特产资源科技进步领域,推动促进农林特产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科技进步,促进农林特产资源可持续利用产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形成,突破农林特产资源节约技术瓶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另一方面利用财政间接支出政策,将财政担保、政府补贴、激励政策用于促进资源科技进步。构建农林特产资源科技进步财政支出体系(如图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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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资源税 负外部成本内部化税费水平碳排放
[中图分类号]F062.1、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1)05-0068-06
煤炭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可耗竭性,使其在开采中面临代际负外部性问题。同时,煤炭开采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对土地、水、大气等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产生生态环境负外部性。论文分别采用使用者成本法和直接市场法测算代际负外部成本和生态环境负外部成本,根据两个负外部成本充分内部化的要求,提出了煤炭开采中税费水平的调整目标。通过比较目前煤炭开采企业实交的资源税费、生态环境费用总额与现行标准下煤炭开采企业应交的资源税费、生态环境费用总额之间的差距,可见煤炭开采中两个负外部成本内部化的欠账规模和水平。
一、煤炭开采中资源税费水平调整的依据――基于代际负外部成本充分内部化的要求
从代际公平的角度看,当代人与后代人同为煤炭资源的受益者,要实现资源可持续发展,就需要从资源开采收入中提取一部分折旧或经济税,用于后备资源和替代资源的开发,这样剩下的开采收入才是不减少资源资产存量的能够无限期维持的消费水平。使用者成本是现在开采一单位资源给未来使用者造成的福利损失,即代际负外部成本。只有在开采收入中所提取的折旧或经济税等于使用者成本,才能实现使用者成本或代际负外部成本的充分补偿。前期研究成果中,由于数据的可得性,测算煤炭资源使用者成本时没有考虑开采过程中所浪费的煤炭资源即资源损耗因素,事实上煤炭资源不仅包括采出的可售煤炭资源,也应包括在开采过程中所浪费的煤炭资源,进而测算出的煤炭资源使用者成本才是真实、完整的。山西省资源型工矿城镇的煤炭资源回收率为43%,大部分乡镇煤矿资源回收率在15%左右。据山西煤炭产业循环经济发展研究课题组估计,改革开放20年间,山西省共开采煤炭80多亿吨,但是消耗的煤炭资源则高达200多亿吨。由此可以估算出,山西省每采出1吨可售煤炭,实际上破坏和消耗煤炭资源2.5吨。山西省作为我国的煤炭资源大省,供应了全国70%的煤炭需求,笔者以“山西省每采出1吨可售煤炭,实际上要破坏和消耗煤炭资源2.5吨”为参数,采用使用者成本法测算了我国煤炭资源的使用者成本。2000~2008年我国煤炭资源使用者成本见表1。
将我国煤炭开采现行标准下应交纳的各项资源税费与煤炭资源的使用者成本进行比较,以考察我国煤炭开采中代际负外部成本的补偿状态和差距。目前我国煤炭开采中应依法交纳的资源税费主要是资源价款(探、采矿权价款)、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笔者根据山西省平均开采一吨煤炭交纳资源价款6元的标准,由全国原煤产量计算出我国煤炭开采活动中应交纳的资源价款总额(见表2)。煤炭资源税征收标准因各省区资源开采难易程度、品质不同而不一,此处取各省煤炭资源税征收标准的中位数(即2.50形吨)作为全国煤炭资源税的平均征收标准,进而根据全国原煤产量计算出我国煤炭开采活动中应交纳的资源税总额(见表2)。另外,根据1994年2月国务院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即实际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费率按矿种进行分档,其中煤炭资源补偿费费率为1%。由于各矿区核定回采率和实际回采率数据难以获取,此处假定核定开采回采率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相等,即将开采回采率系数定为1,进而根据全国原煤销售收入计算出我国煤炭开采活动中应交纳的资源补偿费总额(见表2)。
将2000~2008年我国煤炭开采中应交纳的资源税费总额与1%、3%折现率下的煤炭资源使用者成本进行比较,见图1。
可见,2000―2008年我国煤炭开采活动中应交纳的资源税费总额仅能部分补偿1%、3%折现率下煤炭资源的使用者成本。以2008年为例,我国煤炭开采活动中应交纳的资源税费总额是351.46亿元,远低于3%折现率下煤炭资源的使用者成本1612.38亿元,差额为1260.92亿元,补偿率仅为21.8%;更大大低于1%折现率下煤炭资源的使用者成本11456.50亿元,差额为11105.04亿元,补偿率仅为3.07%。由此,按照我国煤炭开采中现行资源价款(约相当于吨煤6元)、资源税(吨煤0.3~5元)和资源补偿费(从价1%)的征收标准,煤炭资源使用者成本中至少78%(3%折现率下)的部分不能得到补偿。
笔者认为,若将煤炭资源税征收标准由目前从量0.3~5元/吨(相当于从价1%左右)提高到从价10%,以2008年为例,全国煤炭开采活动中应交纳的资源税费总额将由351.47亿元提高到1668.42亿元,将能够完全补偿3%折现率下煤炭资源的使用者成本1612.38亿元,补偿率亦相应地由21.8%提高到103.5%;将能够部分补偿1%折现率下煤炭资源的使用者成本11456.50亿元,补偿率相应地由3.07%提高到14.56%。可见,煤炭资源税若由目前从量0.3~5形吨(约为从价1%左右)计征改为从价10%计征,可以有效解决3%折现率下我国煤炭资源使用者成本的补偿问题。这是资源税调整的近中期目标,而长期目标是补偿1%折现率下煤炭资源的使用者成本。
二、煤炭开采中生态环境税费水平调整的依据――基于生态环境负外部成本充分内部化的要求
鉴于煤炭开采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的严重性,对生态环境价值损失,即生态环境负外部成本进行测算就显得十分重要。前期研究成果中,笔者采用直接市场法测算出2003年陕北地区煤炭开采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价值损失为265716.68万元,即开采吨煤会造成生态环境损失34.63元,其中环境污染损失占12.46%,生态破坏损失占87.54%。由于生态环境累积效应和变动效应的存在,以及矿区居民环保意识的增强,部分原来未计入或不受重视的损害项目被重新加以审视和考虑。并且,2003年以来,在国内煤炭价格持续上涨的刺激下,煤炭开采规模越来越大,生态环境必然在更大程度上遭到污染和破坏。前期研究成果属于保守估计,表现在:
在大气污染的经济损失计算中,主要计算了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失,未计算酸雨给农业造成的损失和增加清洗费用造成的损失。并且在计算中,采用了较高的污染浓度标准,如果按照国际卫生组织的标准计算则经济损失更大。在水污染的损失计算中,主要计算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和对农业造成的损失,未计算水质污染所造成的缺水损失。在固体废弃物的损失计算中,仅计算了废弃物的堆存占地损
失,没有计算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损失。在水资源的破坏计算中,以神木县主要河流的水资源衰减量作为估算对象,实际上神木县有数十条地表径流断流,20多个泉眼干涸。在土地资源破坏的计算中,主要计算了采煤占地损失,采煤造成的水土流失、地表塌陷损失,而没有将所需的复垦费用计算在内。在植被破坏的计算中,计算了采煤直接破坏林地、草地的损失,以及地表沉陷、地水位下降或改向、粉尘对植被的破坏损失,但没有计算对物种资源、生物多样性、湿地生态系统等所造成的破坏损失,而后者的损失一般更大。2003年陕北地区煤炭开采所造成的生态环境价值损失估计值误差分析结果见表3。
2000年以来我国原煤平均销售价格持续上涨,尤其是2003年以后上涨速度进一步加快(见图2)。2003年我国原煤平均销售价格是142元/吨,2008年已上涨到549元/吨,几乎是2003年平均销售价格的4倍。在原煤价格飞速上涨的刺激下,煤炭开采企业加大开采力度,生态环境在更大程度上遭到污染和破坏,开采活动所造成的生态环境价值损失需再估算。
山西省环保局《山西省煤炭开采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经济损失评估研究报告》得出山西省2003年采煤造成的大气、水及固体废弃物污染的环境价值损失约62亿元,平均开采一吨煤炭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为13.78元;造成的生态破坏价值损失约为226.77亿元,平均开采一吨煤炭造成的生态破坏损失为50.45元。也就是说,山西省每开采一吨煤炭,会造成生态环境价值损失64.23元。以陕西、山西省开采吨煤所造成的生态环境价值损失为依据,估计2008年全国开采吨煤所造成的生态环境价值损失在64.23~68.47元之间。
生态环境税费制度是实现煤炭开采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的有效手段。将我国煤炭开采现行税费征收标准下应依法交纳的各项生态环境税费与煤炭开采活动所造成的生态环境价值损失进行比较,以考察我国煤炭开采中生态环境价值损失的补偿状态和差距。目前我国煤炭开采活动中应交纳的生态环境税费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生态环境费用项目,主要有排污费,土地复垦费、水资源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及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等;一部分是生态环境税收项目,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等。根据笔者调研情况,税收部分占生态环境税费总额的比重较小(约为10%~15%),这里不予考虑。下面以山西省为例,比较2008年开采吨煤应交纳的生态环境费用额与生态环境价值损失之间的差距,见表4。
2008年山西省开采吨煤应交纳的生态环境费用是24元,低于开采吨煤所造成的生态环境价值损失64.23~68.47元,差额为40.23~44.47元,补偿率仅为35.05%~37.37%。可见,按照我国煤炭开采现行生态环境费用征收标准,生态环境负外部成本中至少62%的部分不能得到补偿。
综合以上对煤炭开采活动中两个负外部成本补偿状态的分析,若要实现使用者成本和生态环境负外部成本的充分补偿,以2008年为例,煤炭开采中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应由目前的从量0.3~5元/吨(约从价1%)提至从价10%;开采吨煤应交的生态环境费用标准应由目前的24元/吨提至64.23~68.47元/吨,即每吨提高40.23-44.47元。综合资源税和生态环境费用的提高幅度,煤炭开采活动中的税费水平应提高约21~22个百分点。
另外,考虑到目前我国环境税迟迟难以推行,以及“费改税”的发展趋势,作为一项过渡政策,可以提高煤炭资源税征收标准21~22个百分点,以实现两个负外部成本的内部化,达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双重目的。
三、我国煤炭开采企业实交税费水平与碳减排
上文提出煤炭开采活动中的税费水平提高21~22个百分点才能满足两个负外部成本充分内部化的要求,这为改革煤炭开采企业的税费征收标准提供了参考。接下来我们要考察煤炭开采企业在现行税费征收标准下的执行状态。
目前煤炭开采企业实交的资源税费、生态环境费用额与现行标准下开采企业应交的资源税费、生态环境费用额之间存在着差异。以2008年为例,我国煤炭开采企业实际交纳的资源税费额为220.24亿元(见表5),即开采吨煤实际交纳资源税费7.9元。而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应该交纳的资源税费额为351.46亿元(见表2),即开采吨煤应交资源税费12.61元。实际交纳的资源税费额低于应交纳的资源税费额,差额约为131.22亿元,也就是说,每开采一吨煤炭,煤炭开采企业实际少交纳资源税费4.71元(见表5)。
数据来源:实交资源税额来自《中国税务年鉴2009》,探、采矿权合同额来自《中国国土资源年鉴2009》,实交资源补偿费额用应交资源补偿费额来代替,即等于煤炭销售收入的1%。
另外,据山西省社会科学院的研究,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开采一吨煤炭实际交纳的生态环境费用为12.6元。根据笔者前面的分析,2008年山西省开采一吨煤炭应该交纳的生态环境费用为24元。也就是说,山西省煤炭开采企业每开采一吨煤炭,实际交纳的生态环境费用比应该交纳的生态环境费用低约11.4元。由此推及全国,2008年我国原煤开采量27.88亿吨,实交生态环境费用额和应交生态环境费用额之间相差约317.83亿元。
综上,目前我国煤炭开采企业实交的资源税费、生态环境费用总额低于现行标准下开采企业应交的资源税费、生态环境费用总额,降低了开采企业的生产成本,实际上是政府对开采企业的隐性税费补贴,2008年补贴规模达449.05亿元,即吨煤补贴16.11元。
如果政府取消对开采企业的此部分补贴,假设开采企业将此部分成本完全转嫁给煤炭消费者,那么,吨煤的销售价格相应上升16.11元,进而会抑制一部分煤炭消费量,我们仍以2008年为例,运用价差法2计算取消此部分补贴后煤炭的消费量,并计算相应的二氧化碳减排效益。
根据国际能源机构出版物(1999)中的公式进行研究:
其中:ε为煤炭长期需求价格弹性;Po和P1分别为取消补贴前后的煤炭价格;QQ和Q1分别为取消补贴前后的煤炭消费量。
对于煤炭长期需求价格弹性s的计算,由于采用方法与数据的差异,不同学者计算的结果不同。本文选取焦建玲计算的数值-0.96作为我国煤炭需求价格弹性。-0.96的数值说明我国煤炭需求关于煤炭价格变化近似于同比例变化,弹性偏大,原因之一可能在于我国经济仍然属于粗放式增长阶段,资源使用效率较低,浪费现象比较严重。
根据公式(1)可得公式(2):
其中,各项参数意义同前,根据上式可以计算取消补贴后煤炭消费的减少量。然后根据煤炭的碳排放系数,利用公式(3)可以计算取消补贴后二氧化碳的减排量。
其中,ACO2是取消补贴后的二氧化碳减排量,ξ是煤炭的二氧化碳排放系数(t/tee),此处用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的推荐值0.67。
结果表明,取消此部分税费补贴将可以削减3653.69万吨二氧化碳,尽快取消我国煤炭税费补贴,对于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转变煤炭开发和消费方式以及我国完成至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0%~15%具有积极意义。
论文关键词:环境税收;问题;成因
一、我国现行环境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税费并存不利于建立绿色环保激励约束机制
尽管我国目前有不少绿色环保的税收政策散见于各税种之中,但大多属于辅的规定,而解决环境污染的主要方法是排污收费制度。该制度以筹集治污资金为目的,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按照法定标准,向排污超标的单位收取一定的费用。尽管这一制度对于治理污染、控制环境恶化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总体上并不理想。
(二)含有绿色成分的税种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
1、资源税存在的缺陷
首先,资源税性质定位不准。我国的资源税以开采企业因开采条件不同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为调节对象,属于对级差地租的征收,虽然客观上具有保护资源的作用,但制定法律的初衷没有过多考虑绿色环保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税作用的发挥,不能做到开采资源的成本内部化,也就不能从根本上起到遏制资源浪费,保障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进而保护生态环境。
其次,资源税征税对象的确定,是以矿山为标准,并不区分某一矿山的富、贫,使得部分企业采取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大弃小的方式加大矿产资源的开采率,尽最大可能增加资源税的实现数量,以寻求最大的短期经济效益。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了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效益降低的结果,助长了破坏和浪费国家资源的现象。
第三,资源税征税范围过窄,不利于全面保护现有的资源。由于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矿产资源和盐,而更多的资源如水、森林、地热、滩涂等没有征税,使得企业对这些资源进行无序甚至疯狂的开采,不仅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也造成了应税与非税资源产品生产企业经济利益的不同。
第四,资源税计税依据和方法不尽合理。目前的资源税根据销售量或生产量计税,不能随资源的价格变化,在资源价格持续上涨的今天,不能有效调节企业利润,进而发挥税收“内在稳定器”的作用,不仅是国家的经济利益受损,还促使企业对资源产品疯狂涨价,通过涨价攫取更多的利益。
最后,资源税采用定额幅度税率,只反映了劣等资源和优等资源的级差收益,不能根据资源市场变化而调整,与市场机制要求相背离。同时,我国资源税单位税额多年来没有大的调整,使得税负明显偏低,难以发挥税收的调节和保护作用。
(三)消费税存在的缺陷
1、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过窄。在防止环境污染方面,只将鞭炮焰火纳入征税范围,没有将剧毒农药、含磷化肥等纳入;在防止资源浪费方面,只把一次性木筷、实木地板等纳入征税范围,而没有将一次性的塑料袋、电池、纸尿裤、包装物列入;在抑制能耗方面,只将成品油纳入征税范围,而没有将煤炭、天然气等纳入。由此种种,造成人们对环保认识的偏颇,好像有的资源不能浪费,有的就可以随意使用,有的污染要制止,有的则可以为所欲为,这不利于全面培养人们的环保意识,发挥消费税的环保作用。
2、消费税部分税目的税率偏低。如一次性木筷税率只有5%,无论对生产者还是使用者都不能感到“切肤之痛”,起不到抑制该行为的作用。同时,成品油采用定额税率,不能发挥价格的调节作用,没有起到燃油税的目的。
3、三个土地税存在的缺陷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小、税负偏低,只能作为地方财力的补充,对合理使用国有土地,节约土地资源起不到应有的刺激作用。耕地占用税的初衷是保护农业用地,对占用耕地的一种补偿。由于税额较低,采用一次性征收等不足,对农用土地的保护作用甚微。
土地增值税出于抑制房地产炒作和牟取暴利的投机行为,事实上只起到了“把左口袋的钱装入右口袋”的作用,并没有减少土地资源的滥占、浪费等情况,2009年在世界经济危机的背景下,我国各地的“地王”却被不断刷新就是很好的例证。
4、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存在的缺陷
车船税是按照车船的种类、大小确定不同税负的,没有考虑该车船的性能、油耗及尾气排放量等因素对环境的损害程度,基本上没有考虑环保因素,不利于发挥该税缓解交通拥堵、减轻大气污染的作用。
车辆购置税对于限制车辆过快增长、防止能源类资源浪费、减轻环境污染的作用未能发挥,相反,近两年来对小排量汽车采取优惠政策,刺激了小汽车的激增,表面上看“限大放小”能够减少尾气排放,减轻大气污染,而实际上忽视了“积少成多”的累积效应,该税实施的效果适得其反。
5、城市维护建设税存在的缺陷
城市维护建设税定位不准,只照顾了城镇,却忽视了更广大的农村地区的环境建设与保护。同时,该税作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附加,没有独立的课税对象、计税依据及减免措施,在实际工作中成为“三税”的附庸,很难发挥独立税种应具备的各种功能。
(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绿色环保理念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优惠方式种类繁多,包括减税、免税、延期纳税、出口免退税、再投资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投资抵免、税额抵免等方式等,但原有涉及绿色环保方面的优惠方式仅限于免税和减税,即便在2008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和2009年修订的增值税等税收法律法规中,也只增加了即征即退、投资抵免、税额抵免等有限的几种,纳税人可选择的余地很小,不利于绿色环保事业的发展。
(四)缺少专门的绿色环保税种
尽管在诸多税种中出现部分绿色环保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力量过于分散,而且多为阶段性政策,系统性、协调性较差,既不能体现税收对绿色环保的调控力度,也不能集中有限的税收资金用于环境建设。因此,在税收政策方面,应该完善现行税制的基础上,开征环境保护税。
二、我国现行环境税收体系存在问题的成因
通过上面对环境税收存在的问题进行揭示可以看出,我国环境税收制度发挥的作用较小,对构建环境税收体系还缺乏全方位的思考。我国环境税收体系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取决 于目前的经济环境、制度环境、社会环境,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经济体制与政策取向等方面存在着更深层次的关系。
(一)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忽视了对资源环境的保护
如同经济基础决定税制变革一样,经济的增长方式也对资源的利用及环境的优劣至关重要。我国从经济体制改革至今不过三十年的时间,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经济总量和人均产值较低,使得人们在盲目追求“大规模、高增长、高产值”的同时,忽略了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及环境的有效保护。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是造成我国资源耗竭、环境污染日益恶化的根本原因。
(二)经济体制的不完善抑制了环境税收体系的变革
税收要发挥其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就必须以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前提。我国尽管在1992年就宣称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然而,“建立”不等于“健全”。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市场不能完全遵照价值规律运行,价格对商品的供求关系有时不能快速、准确地反映,甚至出现滞后和偏差,因此,以调节价格影响企业和消费者行为的环境税收的使用受到制约,作为环境政策手段的作用效果具有不确定性,从而影响了政府采用这种手段,导致税制中对环境保护缺乏关注。
(三)地方政府的行为模式导致环保功能的弱化
近年来,中央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的作用是积极的,不仅做出了退耕还林等重大举措,还出台了诸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却屡屡发生,究其原因,是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中角色的异化,从而导致环保功能的弱化。
(四)各经济主体对环境税收采取漠视甚至抵制态度
环境税收在某种意义上讲求的是社会整体利益,所以更强调社会的公平性。然而,这一政策的实施毕竟要影响到各经济主体的微观利益,所以,随着环境税收的增加,其潜在的收入分配功能就会显现出来。
首先,就企业而言,环境税收作为经济杠杆,能够促进企业节能降耗,节约费用,但税金毕竟是一项实实在在的费用支出,相对于直接管制(即标准)手段而言,使企业承担额外的纳税费用。尽管在环境税收手段下,社会总费用在减少,但对企业来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的费用都是上升的,而且费用增加最明显的是那些处于平均控制费用水平上的企业。这类企业数量比较多,因此,这也就是为什么环境税收难以得到我国企业界支持的原因。
其次,就消费者而言,他们是税负的最终承担者,即负税人。也就是说,一方面,如果向企业开征环境税收,企业会利用价格转移将该笔税收负担转嫁给消费者。另一方面,如果直接向消费者开征环境税收,这些消费者既是环境税收的缴纳者,也是环境税收的最终负担者,对于环保意识薄弱的消费者而言,凭空增加了很大的经济负担,消费者会对这种税负做出激烈的反应。在这种情况下,环境税收的开征往往得不到消费者的深刻理解和大力支持。
(五)普通人群对环境保护的观念仍存在一定偏差
尽管大多数消费者的环境保护意识有了一定提高,但仍没有达到“自觉自愿”的程度,对环境保护的态度,一般是“说起来重要、行动上次要、效果上不要”,就是说,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环境保护经常侃侃而谈,但是在具体行动上却不那么重视,比如,我市近年来实行垃圾分类办法以来,在大街上的垃圾箱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人们照样把可循环利用的和不能重复利用的甚至有毒有害的垃圾混在一起丢弃。人们在“节能还是节钱”上,如果涉及照明灯具、空调、冰箱等是否节能环保,如果既节能节省开支,人们乐已接受节能环保,而如果节能却不省钱,人们往往放弃节能而选择省钱。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体制是一种国家本位主义的环境保护理念,把环境保护的权利通归国家所有,造成公民保护环境的权利缺位。人们在环境保护的功能上,更多的认为环保是国家的事,和自己没有太多的直接关系,甚至坚持只要自己不故意破坏环境,随意丢弃垃圾没有什么大不了,相信大自然是“自然净化器”,生产和生活垃圾会自然分解。由于普通人对环保及其环保措施存在着种种误解,包括环境税收在内的各种环保措施的推行就不可避免的遇到阻力,延缓了其制定和实施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