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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塑料工程学会是上世纪80年代中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成立的,挂靠于兰州塑料工业总公司,依托总公司直属企业和行业相关企业,联系驻兰各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曾经红火一时。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学会的生存也出现了问题。可以说,目前的兰州塑料工程学会也是属于站在十字路口的那一类,弄得好,学会将会有所发展,弄得不好也可能被时代所淘汰。2000年前后,我们理事会全体成员就已意识到这种危机的严重性,一直在思考如何能冲出困境,改善学会的处境。
根据市科协的总体改革计划,2003年,初步形成了我们学会改革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即:确立以会员为主体,实现民主办会,具有现代科技团体特点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模式,完善自立、自强和自律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学会的组织优势和行业职能,改进和丰富活动方式方法,创立和形成具有学科特色活动项目,树立学会的学术权威和鲜明的社会性形象;加强学会的能力建设、组织建设,把兰州塑料工程学会真正办成满足党和国家以及塑料科技工作者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科技团体发展规律,具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现代科技学术团体。
按照理事会既定的改革思路,这些年,学会主要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
1、顺应经济体制和社会基础的变化,改进学会的组织体制。建立以会员为主体的组织体制,制定相应规章制度,明确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定期向会员征询意见和建议,接受会员的监督和约束。理顺学会内外关系,加强与挂靠单位的联系,积极吸纳塑料学科的企事业单位和科技工作者入会,扩大会员覆盖面及个人会员的比例,重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科技工作者入会。
进入21世纪以后,市属国有企业一直处于动荡不安的体制改革浪潮中,诸多企业会员破产重组,科技人员去留不明,组织机构的建设不能正常进行,学会改革的事成效甚微。
今年3月,在兰州市“393”国企改革工程框架已经明朗,民营企业迅速发展,市属工业结构逐步理顺的大好形势下,我们召开了第五届会员大会,顺应形势发展,适时修改了学会章程,积极扩大会员基础,在原来以国企科技工作者为主体的基础上,吸收了新近崛起的民营、合资企业榆中鸿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永登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兰州西固区塑料制品厂、兰州双信塑料橡胶制品厂、甘肃中立塑料有限公司、兰州华王塑料容器有限公司为团体会员,其主管生产管理、技术质量工作的负责人也进入了学会理事会领导机构,加强了学会在塑料加工行业的影响力,扩大了塑料科技队伍的社会基础。
2、根据自身条件,突出信息服务,改革学会活动方式。积极开展跨学会、跨行业、跨部门的学术活动,探索适合市场经济条件的学术活动形式和方法,争取社会对学会活动的支持与认可;努力提高学术会议、学会会刊和科普活动的质量与水平,活跃学术思想、鼓励创新思维,定期组织论文评选,争创精品项目,以积极有效的工作实绩,争取政府在制定发展规划、技术标准、成果鉴定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方面的授权和委托,拓展学会活动空间;在信息服务方面加大工作力度,用现代技术手段提升学会管理水平,提高学会办事效率,促进塑料科技信息的交流和资源共享。
——学会与兰州塑料工业总公司联合,创办了《兰州塑料科技与信息》内部刊物。其主旨在于加强省内、兰州地区塑料加工行业科技信息的交流,促进“科技兴市、科技兴企”事业的发展。学会工作人员克服人员少、资金有限的困难,积极开展塑料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编辑工作,主办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跑省市图书馆、情报所,翻资料,查信息,扫描图片,追寻最新的科技信息,尽力美化刊物版面,注意提高刊物的技术性、实用性、观赏性。截止目前,共编发刊物98期,开辟了“专家论坛”、“行业经纬”、“政策法规”、“塑料信息”、“知识库”、“加工技术”、“市场价格”等8个固定栏目,刊登各种科技信息2000多条;定时塑料原辅材料市场商情98次;转载专家分析评述、争鸣文章100余篇;发表技术性论文90余篇。总计约250万字。从收集到的反馈意见看,政府有关部门认为此刊物建立了兰州地区塑料加工科技信息传播、交流的有利渠道,加强了工程学会在塑料加工技术上的权威形象;学会会员和兰州塑料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业看后,认为刊物刊登的信息比较新鲜,摘编的技术资料可靠实用。
——根据信息经济的时代要求和已具备的条件,开展了信息管理网络化方面的基础建设工作。学会与兰州塑料工业总公司合作,用一年时间,完成了公司机关计算机局域网的建设,为“兰州塑料加工行业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打下了坚实的硬件基础,提高了公司机关行业、企业管理和办公自动化的效率和水平;五年来,我们充分利用这一有力工具,先是坚持每周一、三、五,现在是全天为公司机关和会员单位提供网络信息服务,查询相关技术资料和信息咨询,实现了塑料行业信息资源的快速查询和交流,对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今年8月,在市科协和兰州塑料工业总公司的大力资助下,投资1万余元,我们建成了“兰州塑料网”网站,注册了独立域名,设置了“塑料资讯”、“供求热线”、“技术资料”、“交流与咨询”、“会员展台”、“视频点播”、“学会期刊”等七个版块,并为会员单位提供了免费邮箱服务,截止10月底,已各类信息1000多条,在兰州地区塑料加工企业与国内外同行之间搭建起了快速、便捷的信息交流平台,提升了学会在塑料加工行业中的影响力。
——十分重视学术论文的写作、发表和评比推荐工作。多年来学会领导亲自动手撰写学术论文,在学会内形成了浓厚的学术研究氛围,使塑料学术研究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会员们先后在省内外重要的科技、行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学会从中精心筛选出8篇论文,参加了甘肃省2002年学术年会和两届兰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活动,其中论文《PVC粉料吹膜产品质量的改进》获二等奖;论文《PVC/NBR油封塞的研制》、《塑料复合中空异型材》获三等奖;论文《纳米聚合物材料开发与技术》和《PVC/ABS塑料合金压延板材试制总结》在甘肃省2002年学术年会上进行了交流并被收入论文集。
——始终保持对会员企业生产经营、技术改造和质量管理情况的不间断了解,及时提醒、督促企业会员企业重视对产品质量检测队伍的建设,健全机构,规范教育培训制度,使会员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2001年,学会帮助兰州塑料厂率先完成了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及以后的版本升级工作;配合市经委、市技术监督局和市消费者协会对会员企业名优产品进行了严格的考评、复查,其中兰州塑料厂的“LS牌聚氯乙烯大口径管材”通过了市政府组织的“兰州工业名品”复评,保持了“兰州名品”的荣誉称号。兰州塑料包装材料厂的“好利快牌”塑料装饰板材、兰州塑料六厂的双色雪地鞋靴保持了“兰州市质量信得过产品”的荣誉称号。
据近五年综合统计,会员企业的产品质量合格率始终保持在95%左右;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率为100%;产品质量损失率为1%以下,质量管理的主要指标都达到了综合计划的预定目标。五年中,会员企业共计开发新产品80项,累计产值达13411.71万元,占总产值的40%左右。
3、拓宽经费筹集渠道,增强自主发展能力。积极开展信息、教育、技术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取得一定经济收入;积极承接政府或社会委托,开展学术课题研究、技术与产品开发等工作,争取课题经费和项目经费支持;积极争取挂靠部门经费支持,严格会员会费缴纳制度和会费账目定期公布制度,巩固和扩大经费来源。
近年来,学会领导对会员企业的科技进步工作倾注了大量心血,先后多次率会员企业的领导和技术人员赴上海、北京、西安、长三角等发达地区进行经济考察和技术交流,积极参加了国际橡塑机械产品展销会和2001年亚太国际塑胶工业论坛学术会议及甘肃省2002年学术年会;学会领导以特邀专家身份参加了中国塑料包装委员会苏州年会和汕头专家组会议,参加了省经贸委轻纺行业办组织的对金昌市金川万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塑料管材及编织布生产工艺改造》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加大了与省内外、发达地区塑料同行交往的深度和广度。
学会十分关注会员企业技术合作和生产实践中技术难题的研究工作,2000年,学会就北京化工大学无滴防雾棚膜、交联聚乙烯管生产技术的转让项目,香港声威塑胶有限公司合作生产塑料包装袋项目,菲律宾中亚工业公司合资生产塑料管材、管件项目与合作方进行了多次洽谈和技术论证;并配合市经委、市科委组织和“专家企业行”活动,到两个企业实地研究了“200升双L环形桶皱折问题”、“特丽纶复合装饰复合技术”等技术难题。帮助兰州塑料包装材料厂完成并通过了联合国蒙特利尔多边基金执委会委托国家环保总局对“PE/PS挤出发泡CFC-12替代”项目的竣工验收。2001年,学会指导3个会员企业开展了对新型塑料材料的研究和试验,重点研究了超细颗粒绢云母加入PVC对塑料制品品质的影响及经济效益;研究了纳米技术在塑料加工上运用的可能性和具体技术。2003年,学会与会员单位兰州塑料厂协作,共同完成了“PVC双壁内螺旋排水管”项目,学会协助报送,将该项目列为兰州市2003年度“工业科技攻关项目”,并争取到8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帮助兰州塑料厂利用现有厂房和旧的挤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重点在工装改造、设计制造模具和工艺配方试验等方面进行科技攻关,提供技术咨询和工装设备选型等方面的指导;协助兰州塑料厂编制了此类管材企业标准。
2006年10月25日,在省经委、省建设厅和市科技局主持下,对兰州塑料厂“PVC双壁内螺旋排水管”项目进行了新产品鉴定和科技项目验收。专家评审委员会认为:双壁内螺旋排水管内壁设置的螺旋形筋和双壁结构,具有明显消音、隔音作用,可有效降低排水管的噪音;产品符合Q/LS13-2006标准。此新产品技术先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PVC双壁内螺旋排水管的研制成功,凝聚了学会专家、企业领导和项目组技术人员的心血,他们以科学、严谨的态度组织项目实施,充分利用现有厂房和旧设备修旧利废、挖潜改造,重点在模具设计、工装改造和工艺配方等方面进行科技攻关,在精确计算的基础上,反复调试工艺、配方,大胆使用了较高比例的填充材料,在降低生产成本的同时,又保证了管材各项质量指标。
近年来,我们学会的改革工作始终受到市科协领导的关心和支持,05年、06年在有限的科协经费中都拨出专款,资助我会的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和塑料网站的建设。我们挂靠的兰州塑料工业总公司,对学会工作也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学会的办公场所、管理人员和主要运作经费,全部由兰州塑料工业总公司无偿提供,为学会的基础建设提供了强有力资助。
近年来,我们兰州塑料工程学会根据本学会的实际,突出信息服务方面和技术咨询方面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学会的改革,争取到了生存的权力和喘息的机会,但学会前面的路还很艰难,我们不敢有稍许懈怠。今年第五届会员大会上,黄增源理事长代表理事会对学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继续办好学会内部刊物《兰州塑料科技与信息》,多塑料行业新项目、新产品、新技术方面的信息,多刊登企业改革创新、技术进步和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和消息,进一步提高刊物的档次和水平;二是利用好学会的联系渠道,定期召开塑料行业信息会,为会员企业搭建一个与社会和同行交流的平台;三是完成“兰州塑料网”网站的建设,以电子通信手段提高兰州塑料加工业的影响力;四是充分发挥学会现有专家资源的作用,争取创办一个塑料科技咨询服务实体,为政府项目决策论证和企业的科研创新产品鉴定提供服务。
我们学会将按照理事会的要求继续努力奋斗,争取在学会改革中有一个好的表现,切实把兰州塑料工程学会办成满足党和国家以及塑料科技工作者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科技团体发展规律,具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现代科技学术团体。
兰州塑料工程学会简介
【关键词】出生性别比;失衡;性别结构问题;文献综述
我国对人口性别结构的学术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至今三十余年的研究历程是一个对人口性别结构不断深入认知的曲折过程。本文将通过回忆这一历程,梳理学者们的研究,客观展现这一研究领域中的成果和可能的新奇点,以期能对以后的研究和政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这里主要通过CNKI数据库查找搜集已有文献,辅以一些涉及人口性别结构研究的著作进行文献梳理工作。在CNKI上,以“性别结构”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共查到1981年至今293篇相关论文。在所有相关文献中,最早涉及人口性别结构的讨论是1981年《人口研究》第二期刊登的康明村的《对新疆石河子地区独生子女性别比例调查》一文。然而,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绝大多数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是否有性别结构问题的争议之中,从90年代中后期,我国学者对性别结构问题基本达成共识,研究集中转向了更深入的关注点之中。通过对1982年至今的293篇文章的标题、内容进行细致筛选,笔者最终选择确定了本次综述所将分析的44篇文章。
至今学界对性别结构相关问题的讨论,大致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性别结构问题存在与否的争议;二是对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原因的讨论;三是对出生性别比失衡的社会后果的讨论;四是对防止和减小性别结构问题的发展策略的探讨。
一、对我国性别结构问题存在与否的争议
我国著名人口学家李建新认为,学界讨论的性别结构,一般指的是出生性别比。出生性别比是人口性别结构的一项重要指标,对总人口性别比、分年龄性别比都有着决定性的作用。著名人口经济学家田雪原在其著作《人口学》中指出,出生性别比指的是一定时期内(通常指一年)出生婴儿中男婴和女婴之比,一般以每100个女婴对应多少男婴来表示。在生物学意义上,出生性别比是个常数,在没有外界干预的情况下,它一般稳定在105左右。若偏离了这个常数,则意味着出生性别比失衡,性别结构问题也即将产生。
1982年的第四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出生性别比为108.5,199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出生性别比上升到了111.3,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中这个数据为116.9,而到2010年的第六次人口普查中出生性别比已经高达118.08。
在80年代初,我国出生性别比开始偏离正常值(105),然而在先前的研究中,学者对人口现象和问题的研究关注点更多地在全国人口规模、人口迁移等方面上。对人口性别结构做出的最早讨论是人口学学者康明村,他于1981年发表在《人口研究》第二期的《对新疆石河子地区独生子女性别比例调查》一文首次以地区的计划生育实际状况调查为基础,研究发现新生的独生子女中出生的男婴要多于女婴,并呈现逐年递增趋势。随后,1983年邹平通过在北京地区展开的对出生婴儿性别比的调查分析,发表了《关于北京市出生婴儿性别比的调查》一文,文章指出由于计划生育和生男孩的意愿,在偏远地区有瞒报的情况,并且瞒报的女婴居多,而因为这点他在研究最后也没承认康明村提出的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情况。
因此,有关我国人口性别结构的研究,一开始就在出生性别比是否有失衡各持看法。引起了八九十年代学界对性别结构是否存在的争议。这期间的有关研究中,主要有两种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则认为普查和抽查的数据反应了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失衡并有严重化趋势的事实;而另一种观点认为说中国存在出生性别比失衡是不科学的,因为先前的统计数据受各种原因影响是失实的。
一些学者依据人口普查数据和抽查数据发现中国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情况。1988年袁振相在《出生婴儿性别比初探》一文中指出我国出生性别比失衡不再是个别地区的问题,而是广泛存在并具有城乡分布一致的特点,但农村失衡情况要严重于城市。同年,刘爽在结合第四次人口普查数据和在我国本分省市的抽样调查数据分析,在《对中国人口出生性别比的分析》一文中描述的情况与袁振相基本相同。
而以徐毅为代表的学者利用1982年到1990年两次人口普查数据和部分抽查数据反复研究,于1991年在《中国出生性别比的现状及有关问题的探讨》中认为出生性别比偏高是由于存在很多出生女婴瞒报、漏报、错报的现象。贾威也在他的《收养子女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分析》中认为收养子女比例从80年代到90年代呈较大幅度上升,但大量被收养的女婴未被记入统计数据。因而他们认为所谓事实性人口出生性别比偏高,只不过是统计数据造成的假象。
这一争议在一些不争的统计数据比较和“光棍”群体的日益壮大等事实中得以逐渐平息下来,大多学者保持了一种客观的态度对八十年代的出生性别比现象重新进行了解读和思考。因此,从九十年代后期的研究就可以发现,研究关注点不再纠结于是否存在人口性别结构问题上,而是开始了一些更深入关注点的讨论中。
二、对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原因分析
虽然八九十年代,研究者更多偏向对性别结构问题存在与否的争论,但是也有不少学者同时讨论了一些关于导致出生性别比偏高的根本原因,马安和涂平认为,在20世纪80年代出生性别比偏高主要还是由瞒报漏报引起的,认为是这种原因的学者往往也对我国人口结构问题的存在持否定态度。而后有的学者则反思快速的高新科技推广对我们的社会生活带来的效应。于弘文则有不同的观点,他认为产前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流产是偏高的主要因素,而瞒报漏报是次要因素。
在后来的研究中,学者们也因统计技术的成熟而抛弃了“瞒报、漏报和错报”的解释,李建新等学者认为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流产等技术的发展是促成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原因,但不是根本的。
以杨菊华为代表的“政策论”者认为计划生育政策是导致性别比失衡的最根本原因。他在《中国生育政策与出生性别比关系的理论构建与实证研究》中构建和检验了生育政策和出生性别比的关联机制。他的研究发现,在一孩政策地区的出生性别比偏高、一孩半政策地区二胎及以上胎次的出生性别比又极度失衡。而在政策宽松的环境下使部分女胎与男胎一样受欢迎,比如而未实行生育限制政策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出生性别比基本保持正常。于是他认为,政策越强反而易使女胎受歧视而遭遇人工流产,而相对宽松的政策让女胎所受的歧视程度相对减弱。
“生产论”者认为出生性别比失衡是因为社会经济发展中男女不平等的影响。寿兰兰在《出生性别比失衡——两性不平等为和谐社会留下的重大隐患》指出,人口出生性别比失衡从本质上来说,是男女不平等的表现,当前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尤其在农村地区,社会生产对男性的需求大大高于女性,女性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普遍低于男性,出生性别比的失衡也是女性在社会生产过程中生存权和发展权受到侵害的反映。
“文化论”者则当然认为是传统的生育观念和重男轻女的生育文化的影响,刘强在《中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失衡》一文中指出,中国传统生育文化具有浓厚的重男轻女、男尊女卑色彩。即使是今天,“不生男孩不罢休”的生育意愿还没有根本转变,这是出现出生性别比异常的根本原因。
而“技术论”者则认为是B超技术的运用直接导致了中国出生性别比的极度不平衡。李树茁和郑真真等多位人口学专家认为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是造成目前出生性别持续偏高的主要原因。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我国从事计划生育的部门来说,他们会自觉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性,因而对政策论说产生一种抗拒。“在东亚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他们并没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却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现象。虽然出计划生育政策在某种程度上是加剧了性别比偏高趋势,但是二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之所以有这样的解释,是因为分析者把各个要素相互脱离的结果。出生性别比失衡并不是哪一个原因造成的,而是各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三、对出生性别比失衡的社会后果讨论
对出生性别比失衡的社会后果有很多,本文选取了学界认同高的后果加以呈现:
(一)女婴生存健康条件下降
根据世界各国的经验数据,婴儿死亡性别比为120—130(女性为100),这是因为女婴患遗传疾病的概率要低于男婴,女婴的免疫力强于男婴的缘故。如果一个人口中观察到了男孩与女孩的死亡水平之比低于这个正常值,则说明这个人口中存在着非正常的性别差异。张二力在《从五普地市数据看生育政策对出生性别比和婴幼儿死亡率性别比的影响》中指出,2000年在一孩政策地区的女婴死亡率偏离正常比例高达99.9%,是执行二孩政策地区的1.75倍。这一现象与出生性别比偏高同为严厉生育政策的副产品,也直接影响到了年龄性别结构,最终将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后果。朱楚珠认为,在我国严格的“一孩”“一孩半”生育政策之下,偏男的性别偏好不能通过正常生育来满足,在存在着性别歧视的地区人们对女孩生存的环境“漠不关心”,致使一些女婴生病得不到好的治疗而夭折,也还存在着大量的溺婴现象。因为这样的女婴死亡可以换取再生男婴的机会。
(二)婚姻挤压
婚姻挤压(Marriage Squeeze),最早由瓦莱丽·赫德森和安德烈亚·博尔两位学者提出,在2004年5月份,他们的名为《光棍:亚洲男性人口过剩的安全意义》著作在英美学术界引起广泛关注。这部著作把矛头对准世界上人口最多、而且性别比偏高的两个国家——中国和印度,具体就是由于两国成年男性远远多于成年女性,男性因此不能像传统那样选择配偶,而是以竞争的方式相互挤压选择配偶,复杂的竞争机制最后生产出了很多光棍。而这些光棍,往往是诱发社会问题和对社会安全产生威胁的重要群体。对于任何一个社会,男女正常婚配的人口学前提是在婚龄期阶段(20—39岁)男女性别比会均衡在100左右。刘建新在对我国2000年的普查数据中分析到,不仅年龄组如0—4岁的性别结构严重失衡,而且婚配年龄人群的男女性别比也不均衡,男性人口大大超出了对应的女性人口。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在一个新闻访谈节目中讲道,人们在选择配偶时出现“老夫少妻”、“城里哥找乡下妹”、“贫困男寻求跨国婚姻”这些现象来避免婚姻挤压带来的影响。这些非传统的婚姻搭配只是加大了婚姻挤压的效应扩散,并没法有效解决问题。
由我国目前出生性别比的偏高趋势可以预见,到2020年,将会出现3000万“光棍”。未来我国婚配人群的性别结构失衡引出的婚姻挤压仍将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而除此之外,还有更多的社会问题继续,甚至还有新问题产生。
(三)对社会稳定与安全的影响
刘建新认为,婚姻挤压产生的后果,绝大部分是被动单身。而这些被动单身的男性往往来自于偏远地区或者文化水平、经济水平和社会地位较低的男性。不能婚配不仅会影响到个体的身心健康,还将加重这些原本就边缘的男青年的失落感、挫折感。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爱女孩治理出生性别比专家组组长原新指出,性别比失衡带来的不仅仅是婚姻挤压的问题,还会引发性暴力、拐卖妇女儿童等非法行为的发生。孙江辉在《男女性别比失衡与违法犯罪问题研究》一文中认为,不能结婚的男性处于社会底层,已经具有这样的危险倾向:即基于体力建立一种系统,通过暴力得到他们无法以合法途径得到的东西,为了谋求正常的社会生活,比如婚姻、生活富有等,而又缺乏正当的手段时,他们便会以其自认为正当的方式来实现。
出生性别比失衡,带来的影响之重大,以至于我们再也无法忽视这个问题的存在,它正如一场静悄悄的危机,一步步向我们逼近。
四、防止和减小性别结构问题的发展策略
目前我国整体人口出生性别比仍然持续偏高,在对未来性别结构堪忧的同时,学者们也对症下药地探索了一系列措施和对策应对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严梅福在《变革婚居模式降低出生性别比》中分析到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最重要的是要改变传统的婚育观念,建立新型的人口道德,并通过招赘婚居,提高女孩的养老价值和“传宗接代”的预期效益价值,淡化宗族和家族观念。辜胜阻、陈来在《城镇化效应与出生人口性别比偏好》中认为通过人口城—乡迁移、制度城—乡迁移和生育文化的重构,在广大农村地区大力发展生产力,加速农村人口的非农化和城镇化,通过外部制度环境的改变和法制的完善来淡化人们的男孩偏好。王翠绒的《出生性别比持续升高的人口伦理学分析》提出应全方位构建完备的社会保障、利益补偿制度,树立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新风尚,提倡尊重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著名人口学家田雪原等人在《“软着陆”:中国人口发展战略的理性选择》则建议改革现有生育制度,全国不分城乡双方均为独生子女者结婚一律允许生育两个孩子。
五、对我国性别结构问题研究现状的评述与思考
通过对近三十年的关于性别结构问题的研究梳理,我们可以发现,这方面的研究经历了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然而,起初那段将近二十年的时间围绕问题真实性展开的争议不仅为我们展现了问题本身发展的清楚脉络,也开拓了后续研究者的视角和内容。总的来说,对于人口性别结构的问题囊括了对这个现象的描述、解释和预测。不管从研究视角还是研究内容来看都比较全面。但笔者从出生性别比失衡的研究现状也衍生出了一些相关思考:
(一)一方面,我们承认生育观念是影响出生性别比的重要因素之一,传统的重男轻女的观念减少了女婴出生或存活的机会。而另一方面,我们现在可以看到很多通过实证的问卷调查和研究并得出我国现阶段大部分地区“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等生育观念发生了重大转变的文章,“生儿生女都一样”、甚至是“女孩比男孩好”的观念无论在农村还是在城市都普遍存在。但是,事实上,即使在生育观念转变的情况下,不管是对全国还是对地区而言,非法使用B超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流产女胎的“两非”现象仍然严重,而出生性别比仍然是只高不下。怎样解释这种观念与行为不一致的非逻辑行为呢?
显然,我们首先会想到这是因为造成出生性别比失衡的现象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以往的研究只是说明有共同作用,但并没有对这种共同作用何以产生和以何种形式表现并没有做明确的分析和说明。因而,仅仅以“共同作用”这样粗糙的解释也着实有些尴尬。试想在众多造成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因素中,生育观念这种内化于行为者的东西直接引导和支配人们行为,但在与国家政策、社会生产和B超技术相碰撞的时候发生了妥协,做出了与生育观念不一致的行为,而使得出生性别比持续偏高。观念的妥协为何,暂时不得而知。但是,有一点,应该可以清楚地看到,即即使生育观念已有大的改变,但如果国家政策不尽快进行合理调整,人们在社会生产中对男女性别观念不转正,B超技术还肆意滥用,想要在未来平衡出身性别比,也可能只是一个空谈的理想吧。
(二)另外,国家政策也是影响出生性别比的重要因素。在此寄希望的对国家政策进行合理的调整,并不是无根据的。
从70年代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的负面影响从一开始就慢慢凸显出来,其实早在80年代中期“一孩”政策遭到质疑后,在部分地区(多数是农村)开小口实施“一孩半”政策,近几年“放开二胎”的声音也越来越多。
据统计,2009年全国范围内生一胎的性别比是107.1,二胎的性别比是151.9,三胎的性别比更是高达159.4,远远偏离正常范围。也就是说,生的胎数越多,生男孩的意愿反而更强烈,性别比就越高。所以有学者便认为 “二孩”生育政策还是满足不了生育者对婴儿的性别需求,第一胎生女孩的家庭再生男孩的愿望变得更为强烈,而以出生大量二孩甚至是多孩来平衡性别比是不科学也是不现实的。显然让我们尴尬的是,目前不管是一孩还是二孩的政策下,婴儿出生性别比都不乐观,在未来仍然是我国人口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这意味着要减小和平衡出生性别比,仅靠人口政策的调整也是不够的,正如影响性别比失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样,要减少性别比失衡需要多方力量共同努力,一种适宜的政策和合作方式的探索也将成为未来性别结构问题研究领域中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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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博弈论视角;ERP实施;双方关系
中图分类号:F27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291X(2012)08-0012-03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企业经营随着科技发展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企业要能快速反映市场需要,更能结合供应链、客户关系管理与数据仓库进行有效管理,为企业提供多角度全方位信息化运筹管理的整体解决方案,在此背景下ERP(企业资源计划)应运而生。ERP系统要求企业对现有的业务流程进行重新审视,对客户、企业自身与供应商组成的整个供应链的业务流程进行新的设计,优化流程中的各项活动,消除业务处理过程中的重复劳动,实现业务处理的合理化、标准化、规范化。但ERP 的实施是一项周期长、工序多的复杂系统工程,我国企业在实施ERP 的过程中成功率低下,在国内企业所有的ERP 系统实施项目中,一般只有10%~20%能按期按照预算成功实施,实现系统集成;约有30%~40%的没有实现系统集成或只是实现部分集成;约50%的实施项目遭到失败。笔者试运用博弈论基本知识,对实施ERP的两个参与者的博弈关系进行模型建立及分析,其中一个参与者是提供ERP解决方案的供应商,另一个参与者是上马ERP项目的企业。目的在于从博弈的视角对ERP的实施进行思考,基于博弈理论分析ERP实施双方关系,从而对ERP实施问题提出建议。
一、博弈论的发展历程及内涵
博弈论是研究利益冲突各方如何决策及决策结果的,也称为对策论。博弈论往往利用数学工具,建立博弈各方的理论模型,然后进行分析。博弈论最早是由美国数学家冯・纽曼和摩根斯坦在1944年出版的《经济行为和对策论》一书中提出的,并构建了博弈论的理论框架。1950―1954年间,美国数学家和统计学家纳什连续发表多篇博弈论的论文,提出了著名的“纳什均衡”,奠定了现代博弈论的理论基础。20世纪80年代博弈论开始进入主流经济学领域,成为现代经济学的重要分支,也是应用经济学科的核心分析工具,得到了广泛而成功的应用。该理论的充分发展为西方国家制定经济政策、完善市场经济起到了重大作用。与此同时,博弈论对于社会科学也有着重要的意义:从理论上讲,博弈论是研究理性的行动者( agents)相互作用的形式理论,而实际上它正深入到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等,被各门社会科学所应用,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思维。该理论正成为社会科学研究范式中的核心工具之一,以至于我们可以称博弈论是“社会科学的数学”,或者说是关于社会的数学。博弈论的基本假定是:人是理性的( rational) 。所谓理性的人是指他在具体策略选择时的目的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博弈论研究的是理性的人之间如何进行策略选择的。一般博弈双方的博弈结果有三种情况:负和博弈,指的是由于博弈双方的冲突和矛盾造成的两败俱伤。零和博弈,指的是博弈双方中一方得益而另一方受损,且得益与受损在量上相等。正和博弈,指的是博弈双方的利益都有所增加。
不管博弈各方是合作、竞争、威胁还是暂时让步,博弈论模型的求解目标就是使自身最终的利益最大化,这种解是以双方采取“最好策略”为前提,各方最终达到一个力量均衡,也就是说谁也无法通过偏离均衡点而获得更多的利益。这就是博弈论求解的本质思想。
二、ERP实施双方博弈关系模型的建立及分析
ERP项目实施企业(下称企业)是能够独立决策和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ERP供应商(下称供应商)也是能够独立决策和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所以企业和供应商可以看作为双方博弈关系中的局中人或参与者(下称参与者)。ERP项目的实施是供应商根据企业中存在的管理问题,在与企业相关人员充分交流后,针对企业的问题提出相应的ERP解决方案。企业组织人员对解决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可行性是指基于企业的管理问题和拥有的资源,该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有效性是指该方案实施后,是否能提高管理水平或带来经济效益的预期。对于企业而言,如果评估结果达到一定的标准,则企业决定实施该方案,否则不实施该方案。这里所说的标准可以是IT行业的相关标准,也可以是由企业组织相关专家制定的标准。对于供应商而言,企业能够满足其报价,则决定提供服务,否则不提供。由此可见,双方由合作前到合作关系确立的决策是同时的,只有双方都决定合作才能确立合作关系。所以供应商跟企业合作前的博弈是完全信息的静态博弈。
文章从博弈的视角分析ERP实施双方的关系。一些供应商基于自身良好的技术条件,较高的职业素养以及丰富的成功实施经验,会根据企业的管理现状提供一份高效的ERP解决方案。但是也存在一些供应商急功近利,急于拉单以及盲目地做出一些不现实的承诺,因此,他们提供的是低效的解决方案。本文仅从高效和低效两个维度对供应商提供的ERP解决方案进行分类。所以供应商的策略有两个,即提供高效的解决方案和提供低效的解决方案。企业在充分评估供应商提供的方案和所需付出的费用后,评估达到相应标准则选择实施该方案,否则选择不实施,所以企业的两个策略是实施和不实施。本文据此构造了双方的博弈关系模型,如表1中的四组数据所示:
表1 供应商,企业的收益组合
对上表进行的分析如下,若供应商和企业采取的策略组合是(高效,实施),则受益组合为(2,2)。即是供应商提供了高效的ERP解决方案,企业对方案进行评估后也决定在供应商提出的条件下实施该方案。成功实施方案后,企业的效率和效益得到了大幅度提高,从而企业有了2个单位的收益;供应商获得此次经济报酬和成功实施ERP经验,从而供应商也获得2个单位的收益。此时的博弈是正和博弈。若供应商和企业采取的策略组合是(低效,实施),则受益组合为(1,-1)。即是供应商提供的是低效的ERP解决方案,但是由于其他的原因,企业评估后决定实施该方案。项目完成后,企业仅仅是从IT设备中获得收益,而方案中ERP思想价值并没有给企业带来收益,所以企业付出的正好是供应商得到的,企业获益-1个单位,供应商获益1个单位。此时的博弈是零和博弈。若供应商和企业采取的策略组合是(高效,不实施),则受益组合为(-1,-2)。即是供应商提供了高效的ERP解决方案,但是企业在评估中因为其他的因素导致评估结果不达标,从而决定不实施该方案。此时,企业由于没有实施ERP解决方案,企业的管理问题继续恶化以及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企业获益-2个单位,而供应商提供的已经是高效的方案,失去的仅是此次的被肯定,所以供应商的获益是-1个单位。此时的博弈是负和博弈。若供应商和企业采取的策略组合是(低效,不实施),则受益组合为(-2,-2)。即是供应商提供的是低效的ERP解决方案,企业通过评估正确地判定该方案不达标,从而决定不实施该方案。企业由于没有实施ERP解决方案获益-2个单位,供应商不仅失去了此次被肯定,而且该方案本身是低效的,说明供应商在提供ERP解决方案上还需要不断提高,本身还是低水平,因此供应商获益-2个单位。此时的博弈是负和博弈。
三、基于博弈视角提出对策
通过上述对ERP实施双方之间的博弈关系模型的建立和分析,我们能很清楚地看出供应商和企业的策略组合以及相应的利益得失。不同的策略组合得到不同博弈结果,包括正和博弈、零和博弈和负和博弈。
(一) 避免负和博弈,企业需积极实施ERP项目
目前,企业面临两方面问题:第一是市场竞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企业面临的是一个全球化的市场,今后的竞争不再是单独的企业与企业间的竞争,而是企业联盟与企业联盟或者是供需链与供需链之间的竞争。第二是企业内部管理,它要求及时掌握、正确分析企业内部的各种信息,做出准确的决策,这是企业的发展基础。而ERP的发展历程既展现了管理思想与信息技术不断结合,又说明了ERP在企业竞争中所发挥的作用。ERP给企业带来的价值有:集成财务信息,集成客户订单信息,标准化和加速生产进程,降低库存,标准化人力资源信息和集成不同时间、不同来源的信息等。所以,积极实施ERP是企业面对未来的最佳选择。
(二) 减少零和博弈,供应商需提高自身水平以提供高效的ERP解决方案
供应商应竭尽全力使系统更高效、有弹性,容易实施和使用,并且随着最新技术的引入,他们还要对自己的产品不断升级。供应商还应提品及一系列书面材料,并且有责任解决项目实施小组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供应商的另一个角色是充当培训者―为企业将来系统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人物提供培训。供应商不仅提供培训,还要提供项目支持并在实施过程中实现质量控制。供应商应该尽全力改进企业的现有流程以使之适合初始的ERP软件包,这可以优化系统的实际绩效并且最大程度地增大将来操作人员的满意度。他们还有责任对系统客户化进行分析和界定,详细说明每个领域某项做法的优劣并最终提供一个高效的解决方案。供应商还应留下技术文献资料,因为项目完成后,供应商的顾问将会离开企业,然而他们的知识还要留在企业中,因此,供应商应该培养足够掌握相关知识的企业员工以保证项目继续开展下去。
(三) 增加正和博弈,供应商和企业应竭诚合作以实现双赢
ERP 实施中要讲求合作,注意效果。ERP 的实施需要供应商( 软件人员、管理顾问)与企业之间的紧密配合,供应商应该在自己的培训内容中除了技术内容之外增加一些人际关系处理技巧、企业的文化认知与敏感性训练等内容,以使得外部项目组能够更快的与目标企业的项目小组产生认同感,减小来自目标企业的抵触干扰,在项目组进行技术指导时,注意沟通方式,不能只向企业相关人员如何去做的指令,同时要告诉相关指令的原因与意义 ,只有这样,外部软件设计人员和管理咨询顾问才能够获得企业的全面信息,将技术与企业需求无缝衔接。以更好地成功实施ERP项目,从而使供应商和企业能够获得双赢。
四、结论
我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进行了三十多年,伴随着的是我国的企业在数量上达到一定的规模。但是就我国企业的管理水平与国际先进管理水平相比还有差距。随着国际化进程的深化,我国企业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在此形势下,已有大中型企业完成了ERP项目的实施或正在上马ERP项目,且已初步获得成效。实践表明,ERP的成功实施可降低库存20%~35%,平均提高生产线生产率5%~10%、装配线生产率25%~40% ,降低采购成本5%、制造成本12%,按时交货率达到90%~97%。近期有大量的中小企业也开始接触并实施ERP项目,这一切说明企业的管理者们已经认识到ERP对企业未来命运的重要影响。基于对这种趋势的把握,笔者从博弈的角度对ERP实施前双方的关系进行了模型建立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供应商提供高效的ERP解决方案以及企业实施ERP解决方案是双方最佳的选择。
ERP在我国企业中应用趋势是可喜的,中国作为经济发展迅速的发展中国家,企业成长很快,企业管理水平若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快速提升,ERP 则是最理想的法宝。但是,ERP能适用我国企业并促进企业快速发展的过程是漫长的,还需要理论研究者和实践者们不断地努力。文章只是研究了ERP实施前双方的关系,还需要重视的有实施中的双方关系,以及系统运行后的双方关系。除了实施双方关系外,ERP本土化、行业化以及客户化也有探究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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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体育产业;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激励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3612(2011)03-0005-04
Research on the Taxation Incentive Policy of Sports Industry Dev elopment in China
YANG Jing zhong1,LV Qing hua2,YI Jian dong3
(1.Economic and Trade Department of Liming University,Quanzhou 362000,Fujian China;
2. Business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Hua qiao University, Quanzhou 362021,Fujian China;
3. JiangxiFinance an d Economics University, Nanchang 330013,Jiangxi China)
Abstract: To study the incentive role of tax policy on the sports industry in China, thepaper adopts the method of comparative analysis and charts to make a qualitativeresearch on the current tax laws and incentive policies to support the developm ent of sports industry and make a comparison on the active role of current tax p referential policies in support of the sports industry to achieve a positive rol e in its development and its problems and deficiencies. The results indicate th at, on the one hand,tax incentives policy have close correlation with the spo rts industry. On the other hand,tax policy can play an instrument of economicleverage to encourag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hina's sports industry,and then facilitate the building of the tax incentive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 teristics for sports industry.
Key words: sports industry; tax policy; tax revenue preferential;ince ntives
体育产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体育社会化、产业化是体育发展的必由之路。改革开 发以来,我国以体育健身服务、体育竞赛表演、体育用品市场等为主要内容的体育产业体系 初步形成,体育产业已经构成了一个独具特色的产业门类。[1]随着我国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消费意 识从生 存向休闲娱乐转变,这给中国体育产业带来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极大的发展潜力。鉴于 此,从现行税收政策的视角来研究中国体育产业的大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和现实意义 。
1 体育产业与税收激励政策的关联度
体育产业是当今全球经济中发展最快的产业之一,是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最具活力 的新兴产业之一。体育产业市场潜力大,启动速度快,产业关联度广,提供就业机会多,具 有明显的综合效益。同时,体育产业具有污染小,产值高,具有关联效应和正外部性,能为 社会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等特征。[2]作为国民经济中极具关联效应和巨大发展潜 力的新兴 产业,由于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潜力巨大。目前,国内从事健身娱乐业、 竞赛表演业、技术培训业的体育企业、体育产业经营性机构2万多家,总投资额已超过2 000 亿 元人民币,年营业额超过600亿人民币。[3]另据北京奥组委统计,2008北京奥运会 直接带动 体育产业的收入约在30亿美元,而间接收入在54亿美元左右,促进国民生产总值增长0.5个 百 分点。[4]由此可见,体育产业由于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附加 值高,发展潜力大,因而是具有广阔发展情景、永不衰落的“朝阳产业”。
然而,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尚处于初期阶段,规模小、产业结构不合理、产业社会化、 产业化程度不高,体育市场零星单一、发育缓慢,面对市场经济环境的适应能力不强,运用 市场机制推进体育产业发展的竞争能力也不强。基于此,其建立、运行和发展迫切需要国家 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予以扶持和促进。体育业是产业和事业的结合,并不排斥政府公共财政 对体育的大力支持,这是因为体育产业的许多内容是公益性、社会性的事业,很多不完全是 商业盈利,体育产业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的是国家财政和体育业的相互关系。在目前我国 体育业仍然是“举国体制”的国情下,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强有力 支持。我们知道,税收政策是国家重要的经济调控政策之一,对资源配置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在对体育产业资源的配置方式上起着宏观调控的主导作用。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税收优 惠支持,这是税收杠杆的经济调节手段。特别是在体育产业的发展进程中,税收政策的激励 目标主要体现了国家对这一绿色朝阳产业和仅处于起步阶段和初步增长阶段的弱势产业的支 持与激励,以及对体育产业税收负担的减轻和产业利益的保护。国家通过采取税收优惠政策 措施来促进体育产业结构升级和优化,促进区域体育产业的协调发展,降低体育产业发展成 本、降低体育产业的经营风险,促进就业,鼓励出口,增加产业收益等发挥着主导作用。同 时强调对体育产业的税收公平,而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对诸如高新技术产 业、软件产业、集 成电路产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创投企业、非居民企业等均制定有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极大 地支持这些产业(企业)的发展,而对体育产业、文化产业等具有国民经济新增长点的新兴 产业却没有制定优惠政策来专门加以扶持和激励。因此,不管从体育产业是绿 色朝阳产业且具有新经济增长点的长远角度讲,还是从产业周期理论中我国体育产业是幼稚 产业的角度而言,体育产业都应得到国家税收政策的大力扶持与长期激励。国家要立足我国 体育产业的发展的现实国情,依据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使体育产业承担的税收负担与其发展 能力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从税收激励传导机制而言,运用税收宏 观调控手段来实现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目标。主要通过诸如减免税、税前扣除、宽 限期、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措施对体育产业资源实施优化配置,降低企业的税收 负担,促使其投入与产出效率的最大化,进而影响、调节体育产业中的产品和服务的总需求 和总供给,最终调整和优化体育产业结构,实现充分就业,保持体育产业经济的快速增长。 据国家体育总局资料显示,我国财政对体育产业的扶持每年以12%~13%的增幅增长。[5]可 见,凭借税收扶持激励政策给予相关的体育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为体育产业的做强做大创造 有利条件,获得良好的体育投资效益。而且税收激励政策产生一种良性示范效应,引导更多 的资金流向体育产业,从而带动体育产业的发展。同时,体育产业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和社会利益,承担包括增加国家税收、增强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等社会责任 。体育产业越大,为社会所做的贡献就越多。这种税收与体育产业的关联性必将有助于促进 我国体育产业的大发展大繁荣,成为现代服务业新的经济增长点。基于此,我国体育产业的 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积极引导,税收政策作为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宏观政策调控工具,激励体 育产业可持续发展,有其客观必然性,必将大有作为。
2 现行体育税收激励政策存在的问题与制约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体育产业已经形成了“体育竞赛表演业、体育健身娱乐业、体育用 品业”比较成熟的三大产业板块。[6]现行在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措 施在相关 税种的税收优惠措施中加以体现,主要反映在流转课税、所得课税、资源课税和财产课税中 (表1)。
我国对于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零散、没有形成完整、规范、统一的税 收政策激励体系,而且激励体育产业的税收政策不稳定,特别是临时性的体育税收政策扶持 多,持久性的税收激励政策少,但总体上税收支持力度不大,激励不足,存在诸多的问题和 制约因素。
2.1 现行税收政策对体育产业的激励手段单一、内容不完整,税收负担沉重主要表现在:一是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激励手段单一,以直接优惠政策为主, 其他方式较少。[7]即从产业(行业)税收优惠的角度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 策极少。 二是没有建立一套长久、有效执行的税收激励政策体系。缺乏通过投资抵免、减税、免税、 退税(出口退税和再投资退税)、加速扣除、税项扣除、亏损弥补等直接和间接税收手段来 全面、完整激励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三是现行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内容不完善。如对我国未来发展前景广阔的体育创意产业、体育休闲旅游业、体育用品业、 体育竞赛表演业、全民健身服务业、体育广告业、体育会展业等新兴体育产业,以及重点培 育大型体育企业集团和对龙头体育企业的资产重组、创业投资等的税收优惠激励政策几乎没 有,致使扶持我国体育产业的税收政策激励内容不全面、不完善。四是目前体育产业的税收 负担沉重。现行对体育产业征税的税种主要分布在流转课税和所得课税中,其中营业税和个 人所得税是对体育产业征税最多的税种(表2)。如体育健身娱乐经营企业缴纳营业税平 均超过10%,体育休闲娱乐业实行20%的高税率。体育赞助、体育广告等创收收入均要征收 25%的企业所得税等,[8]且体育赞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列支扣除,还应按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4条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入体育企业收入总额中全 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其税收负担的沉重。
2.2 体育业捐赠税收政策存在诸多限制性矛盾,极大制约了体育业筹融资的积极性 一方面,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53条均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公 益组织对体育业公益性捐赠可按年度利润总额12%的标准扣除的规定,超过此标准的部分要 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明确规定,企业赞助 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允许企业将其计入成本,这意味着企业对各类体育竞赛和体育产 业的赞助支出不能扣除,增大了体育产业的纳税成本和体育企业的税收负担,极大制约了体 育产业的筹融资,[9]极大地影响了社会对体育业(包括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赞 助捐赠的 主动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向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的 捐赠未超过个人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扣除。
然而,两部税法中的捐赠税收政策存在矛盾和限制性规定。具体体现在:个人向非营利 性的社会团体和体育组织的捐赠超过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不准扣除,而且还 需纳税调整缴纳个人所得税。尽管2008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 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但对企业捐赠给国内合法的 其它民间体育公益性团体等非营利性组织,仍然没有享受到捐赠扣除比例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它们没有一视同仁。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体育产业税前捐赠扣除比例12%依然偏低, 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如西班牙对体育产业捐赠扣除比例高达100%,免征企业所得税;英 国对体育产业的赞助实施“体育配对”计划和“一英镑对一英镑”政策,[10]鼓励 社会进行 捐赠,以发展体育产业服务于社会。因此,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现行对体育产业的捐赠比 例仍然偏低。
2.3 现行体育业税收政策大多是临时性的,缺乏连续性和持久性 从现行税收政策看,我国体育业税收政策更多的是具有临时性和非持续性,一般是针对 国际(国家)某一大型比赛专门特殊制定而颁布实施的,大都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临时性, 其政策缺乏连续性和持久性 。如为支持2008年第29届奥运会和第13届残奥会,我国政府从2003年开始,先后制定和颁布 了一系列专门针对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0号),对第29届奥运会组 委会实行了13项税收优惠政策。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运会场馆建设占用耕地 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财税[2004]38号),明确对北京和青岛的奥运场馆免征耕地占 用税。3)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第13届残奥会和好运北京体 育赛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8]128号),明确了对北京第13届残疾 人奥运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4)针对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参与者实行6项税收优惠政策。 至此,国家对涉及奥运会的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 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新购车辆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等11个税种给予了免税待遇 ,这无疑对奥运会在我国的成功举办发挥了巨大的支持和促进作用。然而,上述税收政策均 具有一次性,临时性的特征,2008年奥运会结束,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也就随之弱化或消失。
3 完善具有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体育产业的税收政策建议
与发达国家体育产业GDP平均贡献率3%的水平相比,我国体育产业对GDP的贡献率尚不 足0.5%,[11]这说明我国体育产业化水平仍然十分落后,这与我国竞技体育在国 际上的地 位极不相称。纵观西方各国体育产业发展,政府都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基于此, 以国务院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2010〕22号)为指南和契 机,适时构建一套完善、持久性的具有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的体育产业税收政策激励体系, 显得尤为必要。
3.1 丰富现行体育业税收政策,构建规范统一的体育产业税收激励政策一是扩大体育业税收激励政策范围,将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的的税收激励范围扩大到现行 的流转课税、所得课税、财产课税、资源课税和行为课税等所有税种中,构建完善、规范的 体育业税收政策激励体系。二是丰富体育税收政策内容,通过联营、合资(作)、特许经营 和参股等方式,鼓励境内外企业参与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在出口退税、期限(税率)减免、 投资抵免等方面给予税收政策优惠。三是凭借税收政策的调节机制,政府应设置“体育产业 风险投资基金”来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体育产业发展,[12]通过再投资退税、税收抵 免、加速 折旧、税利返还等不同的税收政策,激励境内外企业不断增加对体育产业的投资比例,扩大 其产业投资规模和效益。四是实施差异化的税率政策。由于体育产业中的体育产品(服务) 具有不同的特性和特质,可采取差异化的比例税率形式。[13]如对政府提倡的大众 体育休闲 、全民健身娱乐活动、体育场馆开放免征营业税;对属于高档奢侈体育消费的高尔夫球等高 利润体育项目,应在征收20%营业税的基础上加征五成或十成的特别附加征税;对属于体育 核心层的体育文化推广业、体育会展业、体育新闻传播业,体育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业,体 育影视业、体育品牌服务业等体育高端服务产业可从低适用税率,采用2%的优惠营业税率 符合激励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目标。五是鼓励中小体育企业的发展,对新成立的中小体 育企业给予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待遇,同时给予其免征3年的营业税优惠 措施等。
3.2 完善激励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 在体育捐赠方面,借鉴发达国家鼓励体育产业发展的成熟做法,建议在企业所得税中 ,社会捐赠给各类体育产业的税前扣除标准由目前的12%扩大到30%或50%的扣除比例, [1 4]进而鼓励或培育社会大众捐赠体育产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对社会捐赠给其他 合法 的体育业非营利性、公益性组织的捐赠款项,按照税收全面优惠原则也应平等地享受国家规 定的捐赠扣除标准的优惠政策待遇;2)在体育产业科技研发方面,对体育企业自主研发(如 体育科技器械、体育装备研发、体育医疗技术等)形成的技术开发费用,允许按当年实际发 生额的200%加计扣除。[15]体育科技企业科技开发前期试验费用,按10%的比例 在企业所 得税税前列支。准予企业按收入总额的5%计提技术开发风险准备金和呆帐准备金,以降低 体育企业的研发风险和研发成本;[16]3)在体育产业的赞助方面,调整现行体育赞 助支出不 得扣除的税收政策,允许企业和个人赞助体育赛事和体育活动的,其出资部分可计入生产成 本或在广告费用中列支, 以鼓励体育产业的筹资融资。4)在体育产业投资方面,对于境内 外企业或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办新的体育产业项目,或新建(改建、扩建)体育训练、竞赛、 科研设施工程投资建设的,或增加体育企业注册资本的,且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给与其60 %或100%比例的再投资退税。[17]5)在进口体育器材方面,运动队训练使用的进 口器材的 进口税,采用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给予支持。6)在体育彩票征管方面,鉴于体育彩票的筹资 成本低,开拓体育融资渠道,极大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发展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特殊优越 性等特点,笔者建议国家应取消体育彩票中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吸收更多的社会闲 散资金发展体育产(事)业。7)在新兴体育产业方面,借鉴国外做法,对体育赛事经纪、体 育健身等产业,自开办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经营性体育事业单位转制为大型体育 产业集团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3 开征体育税,构建中国特色的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税收政策体系 发展体育产业是体育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纵观美国、 俄 罗斯、韩国、西班牙等国家在体育产业发展进程中,各国政府都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先扶持 和激励。[18]基于此,国家应建立与规范、持久的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相互协调发 展的税收 政策体系。笔者认为,体育产业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国家实行“费改税”,将 从1997年1月开始附加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改革为具有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的“体育 税”。其征收的税收收入专门用于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体育事业,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导向的弱势体育产业的发展,专款专用。具体讲:1)体育税可以设计为独立的税种, 有自己完整的一套科学、合理、有效征管的课税要素和税收政策体系,由国家税务局单独征 收管理;2)体育税也可设计为附加税种,像现行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那样, 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 额为计税依据,按照3%的征收比例分别与现行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附加征收,专 款专用,从而构建具有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的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激励 体系。
4 结 论
我国的体育产业尚处于产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受其产业规模、产业结构、产业化程度、 产业发展阶段、市场经济环境,市场竞争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极大地阻碍了我国体 育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其良性运行和长足发展迫切需要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大力支持 。而税收政策作为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对体育产业的资源配置发挥着基础性调节 作用,能够通过税收优惠激励政策,有效引导调节更多的资本流向体育产业。同时,减轻或 消除现行对体育产业税收政策的制约因素,与时俱进,扬长补短,适时构建和完善一套规范 化、常规性的且具有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的体育产业税收政策激励体系。为我国体育产业的 做大做强提供强有力的税收政策支持,进而获得良好的体育产业投资效益,最终达到社会效 益和经济效益“双赢”的体育产业良性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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