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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在我国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始终存在一个重要问题——供给问题难农民贷款难。而小额信贷组织可以作为农村金融供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消除农村贫困和发展农业生产做出贡献。
一、小额信贷及其在我国发展的现实意义
1、小额信贷的概念
小额信贷从国际流行观点看,是指专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通过适当的组织形式和有效管理,以合理的利率向穷人贷款,帮助更多穷人增加收入。在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具体是指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一种不需要抵押、担保的贷款。它是在吸收和借鉴国际上小额信贷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2、我国发展农村小额信贷的现实意义
许多报告都指出,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的主要问题仍是供给问题,而小额信贷组织可以作为农村金融供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积极作用,并同时担负着社会扶贫、保障的责任。
(1)发展小额信贷是我国农村金融“借贷输血”的一剂良药。农民贷款的低利率、不确定风险都使正规金融机构部门的诸多业务“趋利避害”,转战“非农”。同时,正规金融部门的高门槛,也使得广大农民望门止步。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小额信贷依据自身额度小、限期短、分期还款、不需担保或具有灵活性担保形式等特点,专门向农村中低收入农民提供贷款,为农村贷款提供了巨大的支持。小额信贷灵活的担保形式或不需担保的特点降低了我国农民贷款门槛。
(2)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肩负着解决好“三农”问题的三大功能。经济杠杆功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村贷款难的困境,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同时,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又促进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状况的改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通过办理该业务推动县域以下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自身也能得到长足发展。政策性支农功能。在我国,小额信贷扶持的主要是社会的弱势产业,服务对象普遍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额小面广量大,管理成本高,很大程度上承担起党和政府的政策性支农服务功能,带有一定的扶贫性质,这也是国有商业银行纷纷从农村撤走机构的基本原因。社会保障功能。目前在我国的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工人再就业贷款等社会保障性质的贷款,大多通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小额贷款的方式进行发放。在操作上采用“政府+银行+扶贫组织”的运作模式,小额贷款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扶贫组织的责任。
二、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现状及面临问题分析
1、基本现状
(1)放贷主体。在我国,小额信贷的放贷主体有三类:一类是以国际资助为资金来源,以民间或半官半民组织为运作机构的小额信贷试验项目,包括一些国外扶贫信贷投资和接受国外捐赠,还包括民间自发的借贷融资。其中,民间借款融资一般占地区融资总量的20%-25%之间;第二类是以国家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为资金来源,以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为运作机构的政策性小额贷款扶贫项目,一般由农业银行发放。贷款金额在2万元以内,利率相对较低,期限在1-3年,此类贷款占农村地区小额贷款的8%左右;还有一类是以农村信用社存款和央行再贷款为资金来源,以农信社为运作机构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社贷款。贷款额度在万元以下,期限在一年左右,贷款性质为商业性质。在农村小额贷款比例中占较大比重。依不同地区有不同比例,一般达到30%至40%之间。
(2)发展形势。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总体来说有发展速度快、总体数量大、涉及面广等特点。为推动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陆续出台了相关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早在2000年前后提出农村信用社要适时开办农户小额信用和农户小额联保贷款,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借贷。在中央银行再贷款政策、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等推动下,全面试行并推广小额信贷活动在2001年以后得到了迅猛发展。据统计,至2007年9月末,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项贷款31619亿元,其中农业贷款14498亿元,分别比2001年增19648亿元、10081亿元,增幅分别为164%、228%,全国2000多个县中几乎所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都开办了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在增量贷款中有90%以上是靠小额贷款的增长。最新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农村小额贷款覆盖面已达32%,在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小额贷款受益面更高。农村小额贷款有效解决了农村中低收入群体贷款难、融资难问题,成为广大农民脱贫致富的法宝。
2、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的障碍
小额信贷在中国农村的发展虽然获得成功,但是可持续发展率较低,而可持续发展率的高低,是国际上衡量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通过归纳总结,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发展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法律体系、相关政策及机制建设等外部条件不完善:第一,关于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问题始终困扰其发展;第二,功能定位不清晰导致发展矛盾重重,只有明确功能定位问题,才能确定小额信贷组织创立管理的主体、资金来源、信贷产品设计、风险监管等一系列问题;第三,保障机制、政策体系不完善加大行业风险。目前农业灾害补偿制度等政策性扶持和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不同程度上也制约了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
(2)资金来源和后续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农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当前农村信贷资金不能实现有效配置,农村资金分流仍然严重。正如前文所述,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始终不能得到解决,小额信贷在农村的资金支持同样难以得到保障。
(3)自身特性的限制:小额信贷具有额度小、期限短、分期还款、不需担保或具有灵活多样的担保形式等特点,这些特点,促使它能够较好较快地适应我国农村的贷款市场,但同时,贷款利率偏低、贷款品种单一、额度小、风险大等一些问题也阻碍了小额信贷的进一步发展。
(4)管理困境:第一,外在金融监管力不从心。有关部门对具体监管方式未做出统一规定,协调小组并非专门的监管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另外,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的投资人又多为非金融专业人才;农行和政府部门两者的责任和权利关系不清楚或信息不对称,也造成了金融监管的困难。第二,商业性小额信贷公司内部治理经验不足。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农村小额信贷组织成功并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关键,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的组织架构、制度框架在央行指导下已初步建立,但在内部管理授权、职责划分、激励约束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三、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发展的建议
针对上文所提出的发展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要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普遍推广小额信贷,实现小额信贷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可采取以下措施。
1、确保资金来源,保证充足的后续资金,是实现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
(1)建立全面的小额信贷发放体系,依据不同目标实行不同政策。首先,国家应整合对农村的资金投入,用少量的财政补贴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农业和农村;其次,中国农业银行要以全面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综合性银行为目标,主要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再次,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妥善解决信用社的累积亏损和呆坏账,进一步增强支农能力。
(2)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是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开展经营的基础。在市场条件成熟或小额信贷组织自身实力足够强时,可以将其发展成为地区性或社区型商业性金融组织。另外,可以尝试改变小额信贷组织只贷不存的风险控制模式,在完善金融机构法制环境基础上放宽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吸纳存款的限制,确保资金的来源充足。
2、良好的宏观环境,健全的法律体制、政策保障是实现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外部条件
(1)加强立法,明晰借、贷主体,建立弱势群体便利融资的法律支撑。国家应该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关于小额信贷的法律、法规,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国家关于小额信贷的立法首先要依法明确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对象;其次要依法明确承办小额信贷业务的存款及非存款金融机构,并且在条件成熟的地区组建城、乡风险投资公司。同时,要依法加大社会信用治理力度,对一切不守信用的行为和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明确功能定位,因地制宜发展政策型或商业型或政策+商业型小额信贷。依据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现实条件,按照所在地信用社改革模式、金融机构的性质,因地制宜的开展“政策型”小额信贷、“政策、商业结合型”和“商业型”小额信贷,实现政府扶贫和小额信贷经营的分工与协调。依据不同功能定位来确定小额信贷组织创立管理的主体、资金来源、信贷产品设计、风险监管等一系列问题。
(3)建立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和风险保障系统。借鉴国际小额信贷的通用做法,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并建立起完善的小额贷款政策保障制度、新型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担保制度,以增强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同时减少信用社在小额信贷上的风险。
(4)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一是加快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二是进一步加强以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为主体的“信用工程”建设,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三是法院、银行、政府密切配合,坚决打击一切形式的逃废债行为;四是建立有效的监管方式,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发生。
3、完善、创新组织机制,提高部门管理效率,增强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内生活力。
(1)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国家对农村小额贷款对象、额度、利率、用途、期限、程序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放宽小额贷款对象、提高小额贷款额度、科学确定小额贷款利率、拓展小额贷款用途、灵活确定小额贷款期限、简化小额贷款手续,进一步提高贷款便利程度。
(2)提高部门管理效率,重视对组织成员及农民群众的培训。加强内部管理: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要按照国际惯例,参照业内经验并结合自身实际,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整章建制;其次,有关部门应为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建立信息监测系统,帮助其对业务潜在的风险做细致的研究,不断提高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水平;培训组织成员,不断提高组织内金融人才处理业务的能力;最后,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要完善激励机制,科学制定小额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责任目标及考核奖惩措施,充分调动信贷人员的积极性。通过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避免操作风险,确保健康发展。
四、结束语
关于农村小额信贷建设的内容十分丰富,本文只是在大量阅读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着重从其发展意义、发展中的问题及发展建议三个方面构建了分析框架,对如何促进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做了初步的总结和探讨。农村小额信贷对发展我国农村金融有积极的意义,担负着政策支农和发挥经济效益两大基本功能。本文基于这一指导思想,希望通过对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的研究,为使其成为解决农村金融困境、促进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支点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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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风险防范
经过6年的实践,中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无论从数量、影响程度还是机构的合法性来看,已成为我国小额信贷的主流,代表和反映了我国小额信贷制度的总体特征。从制度绩效来看,该信贷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农村金融的空白,丰富了农村信贷制度的内容,对农村金融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中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发展,其风险也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了小额信贷业务的正常健康发展。因此,研究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风险的表现,构建其防范对策,对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解决扶贫与追求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的矛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小额信贷业务的现状
1、中国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
自1999年开始,国有银行大规模撤离县及县以下基层机构,目前仍在农村开展业务的国有银行分支机构寥寥无几。随着国有商业银行逐步从县域经济以下撤退,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为分支机构最多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也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唯一与农业农户有直接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
从图1中我们可以看到,从2000年开始,中国农村信用社的农业贷款占整个农业贷款的比例不断提高,到2004年达到了近50%,超过农业发展银行成为主要的农业资金来源,农村信用社逐渐成为农村金融的绝对主力军。
2、农信社的小额信贷比例不断下降
针对如何解决农村信贷的问题,农村信用社借鉴国际通行的农户小额信贷的做法,于1999年、2000年相续制定了《农信社农户小额信贷暂行办法》,全面落实农户小额信贷。但从目前情况看,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占信用社农业贷款份额仍比较小,发放贷款的覆盖面较小,农业贷款的增长与农户小额信贷的增长还不成比例,农户小额信贷在有些年份甚至出现了下降,例如2004年农村信用社发放小额贷款1678亿,而2005年却减少到1578亿。
从图2中可以看出,农信社的小额信贷在农业贷款中的比例逐渐下降,这与国际上其他成功国家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趋势背道而驰。究其原因,随着小额信贷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广泛开展,其风险也日渐暴露出来,绝大部分信用社贷款的回收率较低。因此,有些农信社因畏惧风险而不愿向农户提供此类贷款,即便提供,也附加许多额外条件,大大降低了农户申请小额信贷的积极性。还有的农信社干脆对小额信贷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仍然未得到改善,农信社与农民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再次受到了严峻的考验。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的风险表现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小额信贷不但具有一般农业贷款的风险(如自然风险、市场风险),而且由于其特殊性,具有一般农业贷款不具备的风险。正是这些风险的存在,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社产生“惜贷”的行为。这些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道德风险
与其他贷款不同,小额信贷以其“无需提供贷款抵押”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扶贫功能,降低了抵押过程中所需的各种成本。但其缺陷是农信社对“无需提供贷款抵押”要承担一定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从农村信贷机构方面看,有的农村信贷机构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没有形成对信贷人员行为的管制和激励机制,有的农村信贷机构人员素质低下,不能很好地处理小额信贷资金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的调查、计划、决策、信息处理和风险管理工作,这是导致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从农户方面看,由于受小额信贷无抵押的影响,农户产生依赖思想。一部分农民习惯性地认为,小额信贷是扶贫贷款,是“救济款”,是不需要偿还的或不要利息的政府贴息贷款,还款意识薄弱,抱着能拖就拖的心理。有少数农户从贷款一开始就无还贷念头,存在恶意拖欠行为。由于居住集中,有些农民会效仿自己的邻居、亲朋好友恶意拖欠贷款,甚至不理解主动还贷的行为。还有个别农户把借来的小额信用贷款转手放高利贷以牟取不法利益。有的借用信用证、身份证,冒名借用小额信用贷款。有的“凑零为整”,最终使贷款集中于一家一户。种种情况说明由农户所引发的道德风险不容忽视。
2、利率因素
国际上成功小额贷款的存贷差要高达8%-15%左右。在中国,由于不需要建立新的金融组织来发放小额信贷,加之贷款的方式也较国外简便,因此,成本可能比国外同类贷款低一些,但可能也需要5%-7%左右的利差。在目前农村信用社资金成本在3.5%左右的情况下,贷款利率在8%-10%左右才能使项目自负盈亏。而从实际执行结果看,我国绝大多数小额信贷项目执行的都是低利率政策,都没有从财务自立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制定一个合理的利率水平。在低利率的情况下,借贷者可能不注重贷款使用的效率,从而导致了高违约。另外,如果利率定得太低,虽对农户有利,却易被非农户或其它部门分割抢占,引发各种腐败现象。这样,真正需要低息扶贫贷款的农户却得不到贷款,而那些富裕农户、工商业者和政府干部反而能得到贷款。他们在获得贷款后往往并不运用于生产经营,或者把钱存入银行以获取利息收入,或者只需按市场利率或灰色市场的高利率转手贷出就能获利。结果造成在低利率政策条件下,社会各阶层都会出来争夺这份资源,往往使贷款难以到达真正的贫困者手中,也使借款者难以产生精心经营的压力和动力。
3、信用评定制度不健全
小额信贷理论认为,农信社贷款对象应是具有一定还款能力和还款愿望的中低收入阶层,我国目前对还款能力和还款愿望的评价是以农户信用等级高低为标准的。因此,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准确度与真实度成为决定还贷率高低的重要环节。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信用档案资料不够准确及时,评级带有盲目性;信用评价受多方干扰与影响,如村干部照顾关系评级,带有明显的偏向性,虚报数据和信用等级;评级缺乏复审,呈单一性。信用等级不准确,贷款额度核定不科学,甚至可能造成不够条件获得贷款的人也借此获得贷款。一些地方政府、村委会在协助农信社工作的过程中,认为信用的评定是一件有责无利的份外之事,还有些地方为了获得“信用村(镇)”的荣誉称号,在信用评定工作中不严格把关,这给小额信贷埋下了极大的风险隐患。
三、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风险防范对策
1、建立和完善小额信贷的激励机制
一是对农户的激励。信用社可根据农户信用等级状况和还款情况,建立动态的数据资料库,对按时还款的农户给予更优惠的服务。二是改变农信社对信贷员的单一激励机制,即由单一的负激励转变为正负激励机制并举。目前,许多农信社实行“三包”(包放、包收、包赔)制度,贷款损失由信贷员赔偿,这虽然不失为强化风险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但在实践中由于信贷人员的责权利不对等,在很大程度上抹杀了信贷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终导致小额信贷业务严重萎缩。因此,要进一步完善责权利相结合的考核制度,既要对信贷员实施一定的惩罚制度,又要实施奖励制度,只有双管齐下,才能保证较高的收贷率。三是对信用社的激励。人民银行对收贷率高的信用社应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如在分配制度上给予更大的灵活性,在再贷款的安排上给予更优惠的条件等。
2、确定合理的小额信贷利率
要让参与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赢利,这是这些金融机构愿意扩大并持续提供小额信贷的根本保证。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逐渐深入,银行商业化的程度提高,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是如果农村信用社在小额信贷项目中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又得不到有关部门的补助,那么目前开展得轰轰烈烈的小额信贷工作就不可能持久,也不可能更大规模地深入发展下去。要使参与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赚钱,国际经验证明最关键的因素是利率的高低。小额信贷与银行一般贷款的操作程序不同,有额度小、成本高的特点,因此较高的存贷差才能弥补操作成本。
这里似乎有一个悖论,一方面开展小额信贷的目的在于支持农业、帮助弱势群体,一方面又要收高利率,这里是否存在矛盾?首先,我们应该指出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是商业贷款,并不是政府的扶贫款,不亏损经营是最起码的商业要求。其次,国内外各种调查几乎一致显示,对于农民来说,他们更关心的是能否借到钱,利率稍高一些是完全可以承受的。以3000元的小额信贷为例,高一个百分点的利率,借款者一年要多付出利息30元。这一个百分点对借款者来说不算什么,但对农村信用社来说却是愿不愿意大规模开展小额信贷的关键所在。
3、建立有效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农户个人信用是信用社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的依据,是控制信用社贷款风险的基本要求。第一,要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统一操作规范,提高信用评级的层次和质量,整体推进农村的信用环境建设。第二,要加强与村委的联系,村委会是信用社与农户之间建立信贷关系的桥梁和纽带,当资金紧缺时可以帮助农户和信用社建立信贷联系,为农户和信用社取得“双赢”的效果做出贡献。由于村“两委”比农信社信贷员更了解本村农户经济状况,他们参与信用户评定和授信额度核定,能有效防范不知情放贷风险。同时,由于信用户评定和授信额度由农信社、村“两委”和村民代表等集体核定,并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在操作程序上可以有效地防范信贷过程中的内部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第三,要加大信用等级评价的硬件投入,健全资料档案,逐项认证审查核实,并且对农户的信用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农户资料要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农户实际情况。第四,要明确评级责任。农户的基本状况及信用反映等由村组干部负责审查把关,并签字负责,信用等级初评由信贷员负责,避免因不负责导致的评级不准确。第五,要严格按照评级标准,评定农户信用等级,对所有农户都采用统一的标准,以确保评级客观公正。
四、结语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主力军作用,真正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有效途径,也是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近年来的实践也充分证明,农户小额贷款对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及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效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存在多种风险。农村信用社的小额贷款事业正在从起步阶段向成长阶段过渡,如果我们能够正确引导,注意风险的防范,小额贷款必将在我国的扶贫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扶贫事业的发展。
(注: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基金项目编号05CJL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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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矛盾出路
为了优化农户贷款环境,1999、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制定并颁布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提出农村信用社要适时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借贷。这标志着中央银行决定在正规金融制度框架内开展过去主要由非政府机构或组织实施的贷款方式,并希望通过金融创新的方式改善缺乏抵押和担保能力的中低收入群体的金融服务。在中央银行的推动下,全面试行并推广小额信贷活动在2002年得到了大发展。据中央银行的统计,到2002年底,全国就有30710个农村信用社开办了此项目,占农村信用社总数的92.6%;两种小额贷款余额共近1000亿元,获贷农户5986万户;评定信用村46885个,信用乡镇1736个。农村信用社正以主力军的身份出现在小额信贷的舞台上。
1双赢的信贷方式——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
1.1农户小额信贷——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现实选择
从市场营销的一般原理看,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是农信社积极开展贷款营销活动的有效途径。市场营销学理论认为,要实现某一机构目标,关键在于确定目标市场的需求情况,能比竞争者更有效率地更快捷地为消费者提供其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就农村信用社而言,贷款业务是其最主要的盈利来源,农村应该是其最主要的市场,因此能否抓住并赢得一般农户关系着各家农村信用社今后业务发展与竞争成败。农村市场主体——农民大多数以家庭为作业单位,进行小规模经营,资金需求额度较小,又无有效抵押物作担保品。因而,改变了过去金融机构追求抵押、担保,寻找大户的贷款方式,采取了分散、小额贷款形式,按照农户信用等级或采取联保方式发放的小额贷款是农村信用社为农村市场提供的最适合产品。若要不顾自身经营能力、经济实力和公共关系盲目去抢占城市市场,无异于舍本逐末,得不偿失。
从农户小额信贷的实施效果看,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促进了农村信用社资产的优化和自身业务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支农实力,形成良性循环。如今的农村信用社已经是商业化了的独立经济主体,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首要目标。因此,如果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不能为其带来任何好处的话,其必然会退出小额信贷市场。但是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的热情不断高涨。这无疑源于农户小额信贷业务的成功实践。2002年,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比年初增加2589亿元,各项贷款增加1951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下降7个百分点,实现增盈减亏33.86亿元。通过对湖北省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展小额信用贷款与企业贷款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更是证明了这一点,其结论为:从风险的角度看,小额农贷的风险低于企业贷款,而对利息收入的贡献却大于企业贷款;从农户小额信贷与企业贷款的成本收益比较来看,如果考虑坏账损失这一风险成本因素在内,农户小额信贷总体收益率反而比企业贷款总体收益率高10.643个百分点。因此,作为我国农村金融中坚力量的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业务不仅是顺应时代潮流,不断满足农户贷款需求的一种积极表现,同时也是培育自身新的金融业务点和盈利点的需要。
1.2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农户脱贫致富的法宝
首先,农信社小额信贷极大地改善了农户贷款环境,而且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由于村委会成员对本村村民的具体情况比较了解,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业务采取与村委会成员合作组成信用评定小组(有些地区信用社还建立了村信贷协管员制度)对农户进行全面的信用等级评定的方式,并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贷款方式使农户在规定的信用额度范围内随时可以获得贷款。这种贷款方式对于农户来说,简化了贷款手续,免除了传统商业贷款活动中借款可能发生的公证费、资产评估费、招待费等,也不需要承担国际经典小额贷款模式所涉及的强制储蓄成本、缴纳小组基金的成本、频繁参加小组会议和频繁还款的交通成本及机会成本等;对于农村信用社来说,避免了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克服了金融机构与农户贷款博弈中长期存在的问题,极大地提高了农户获取贷款的可能性。
其次,实践证明,农村信用社开展的小额信贷业务,在有效缓解农村金融抑制,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方面起到了支持“三农”中坚金融力量的作用。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之后,农业发展有了新的要求——中国农业必须进行战略性结构调整。而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无疑为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山西省临汾市农户自2001年以来,在农村信用社的支持下,通过“公司十农户”的模式,办起了几十个333.3~2000hm2大小不等的蔬菜基地、特色水果基地和药材基地,建成了果蔬保鲜中心,组建了销售中心。通过企业建基地、小额信用贷款扶植农户进基地、基地带农户的方式,生态农业和特色农业得以发展,农业产业结构得到调整,农户也不会因贷款难而丧失追求农村新的经济增加点的机会,不断增加农民收入。武汉新洲区农信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成效显著。2002年,全区小额信贷累计投向渔业4000多万元,蔬菜1400多万元,蘑菇700多万元,蛋鸡680万元,鸡汤420万元,木业220万元。仅大埠水产养殖区投放贷款达850万元,接近40%农户得到了贷款支持,新增精养渔池400hm2,新增黄颡鱼套养面积333.3hm2,促进了养殖业超常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农业支柱产业的建设。通过调查,在当地通过贷款发展渔业的农户,户平收入增加2000元,人平纯收入达到了3400元,比上年增加400元。
2三大主要矛盾——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发展的“拦路虎”
2.1日益扩大的信贷资金需求与有限的信贷资金供给之间的矛盾
从资金供给方面看,截至2002年底,全国信用社不良贷款5147亿元,占总贷款额的37%,已由19542家信用社资不抵债,占机构总数的55%。巨额亏损严重削弱了信用社的资金投放能力。央行为弥补信用社贷款资金的不足,采取了输血型的再贷款,但资金规模远不能满足,而且农户小额信贷对农村信用社来说毕竟还是个新事物,处于试行阶段要其把大部分信贷资金转向小额信贷对于一向具有“城市化偏好”的农村信用社来说确实还需要时间和勇气。
从资金需求方面看,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成功运行,是解除我国需求型金融抑制的最佳途径。一方面说明农村信用社的借贷资金不再遥不可及,另一方面,许多由于获得了小额信贷资金支持而走上了脱贫致富道路的农户已经成为当地农民致富的活广告,在这种示范效应下,需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的农户肯定会有越来越多。随着该项业务的不断发展,农户的资金需求额也会越来越大。
2.2单一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与多元化、多层次贷款需求之间的矛盾
(1)期限。目前的农户小额信贷并未能建立起一种农村信用社向农户提供中长期贷款,满足农户多方面需求的有效机制。由于农信社自身资金实力有限,现阶段农户小额信贷资金主要来自于央行的支农再贷款,而支农再贷款的期限一般较短,为6个月、9个月,最长为一年,并规定不得展期。
(2)利率。小额信贷的利率问题是其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也是借贷双方都比较关注的问题。如果利率过低,小额信用贷款又会再次成为寻租的对象,中低收入农户又会面临再一次被边缘化的可能。如果利率过高,则会加重农户借贷成本,打消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的念头。比较合理的做法是根据自身的实际经营成本和农户的还贷能力实行浮动利率。
(3)金额。由于农产品需求结构多元化,农户的生产也不再局限于粮食生产,还要进行经济作物、特色养殖、花卉种植等,因此农户的贷款需求与以往相比大大增加。但是农村信用社在设定农户小额贷款金额时,非但没能充分考虑到农户的实际贷款需求变化,而且从农村信用社或者信贷人员自身利益出发,为降低信贷风险,存在人为压低贷款额的现象。
2.3小额信贷的扶贫性质与农村信用社商业化运作之间的矛盾
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其无疑是一箭双雕的好事喜事,即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了信贷服务,为其脱贫致富创造条件;又为农村信用社带来了新的可能的利润增长点。但是,但从农村信用社的角度来说,太多的利益外溢,因为其经济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收益是无法体现在其收益表上的,也就是外部化了,而且在现有体制下又得不到合理补偿,甚至还有可能承担部分社会成本。因为在没有完善的保障制度,特别是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担保制度尚未广泛建立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可能会承担本应通过保险由社会共同承担的风险。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的过程中仍出现严重的“扶富不扶贫”的现象。据报道,80%左右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际上是投向了高收人农户,在对中低收人农户发放贷款时,农村信用社仍然较为谨慎,中低收人农户可获得性仍然没有较大的改观。在经济发达地区更是如此,因为发达地区小额信贷资金机会成本会很高,农村信用社有更多的资金投向渠道。笔者曾对浙江省某市的一家农村信用联社农户小额信贷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调查。就该信用联社发放农户小额信贷的总量来看,呈现出上升趋势,从2003年的2900万增加到2004年的3400万,增长率为1.47%。但从其所占该农村联社当年贷款总额来看,该信用联社2003年的贷款总额为18.294亿元,2004年为19.218亿元,增长率为6.24%,明显高于农户小额贷款的增长速度,而且农户小额贷款所占总贷款的份额几乎是微乎其微的,分别只占1.59%和1.74%。
3三大有效措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发展的出路
3.1探索科学的运行机制——科学设计农户小额信贷的利率、期限和金额
一要本着为农户着想、为农民服务的宗旨,依据风险大小、信用高低和农户的偿还能力,适当控制贷款利率的浮动,实行差别贷款利率;二要根据农业生产的实际,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使农业生产周期与农业资金周转速度相衔接,坚决克服人为缩短贷款期限和违背农户意愿安排贷款的做法;三要确定符合农户资金实际需求的贷款额。农户小额信贷以“小”为特征,主要解决单个农户的资金需求,防止“垒大户”造成的信贷风险。但小额信贷也不是越小越好,发放的贷款额应至少能维持农户整个生产周期的资金投入量。
3.2构建完善的保障制度——建立新型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担保制度
农业的双风险性使我们在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过程中,为保证小额信用贷款的良性循环,应规定农户投资的农业项目向保险公司投保。这是一种将自然灾害经济损失转嫁给了社会的有效途径,并且符合分摊风险的互助原理。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开展了农业保险业务,我国自1992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以来,在很多地方进行了试点,但由于商业保险机构的商业利润动机和实际政策功能之间的矛盾,使其发展困难重重。实践证明,这种商业化的农业保险模式是不符合我国农业发展形势的。这就要求我们建立起符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新型农业保险和农业保险制度。可以建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明确界定农业保险公司的性质,专门办理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确定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确定其主要经营目标不是盈利,其经营目的、方式和规则等都是与商业保险不同。
3.3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给予优惠政策,引入竞争机制
给中低收入人口特别是贫困人口提供贷款具有社会性,能增加社会福利。研究表明给穷人贷一美元比给富人贷同等数额的款能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如果农信社的农户小额信贷将服务群体扩大到贫困者或低收入人群,则不再是完全意义上的商业行为,而且带有公共品性质。按照微观经济学的原理,由于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公共品的供给永远是低于最佳供应水平,即公共品的供给是不足的。因此农村信用社在没有任何外部条件激励的情况下,向贫困者提供小额信贷显然是没有动力的。作为反贫困主体的国家,不能将带有反贫困性质的业务完全推给已商业化的农村信用社,应通过减少税费或资金的优惠来帮助农村信用社发展小额信贷。如在再贷款利率方面给以适当的优惠以降低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成本或调整支农再贷款期限以适应农业生产周期,或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小额信贷营业税与所得税,鼓励农村信用社多发放小额贷款。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支持,允许像邮政储蓄等机构进入农村小额信贷市场。这样不仅可以减低因农户业务不断扩大而带来的资金压力,而且通过竞争,不断完善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市场,提高其运行的效率和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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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额信贷;农村金融;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确立,市场力量的不断成长,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经济飞快的发展,农村发展中的资金需求也不断增长,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村每年资金需求缺口约为1万亿元,农村发展中的资金供给不足,将深刻影响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也关系到“三农”国策的顺利实施。如何解决农村地区的资金缺口问题,普遍推广小额信贷不失为一种良策。
小额信贷从国际流行观点看,是指专向中低收人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它通常具有额度小、期限短、分期还款、不需担保或具有灵活多样的担保形式等特点。
国内的小额信贷始于1994年,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计,截止到1998年8月,政府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已经在全国22个省的605个县开展,发放贷款6亿元。到1998年底,投入资金总计10多亿元。政府项目规模较大的省(区)有陕西省、云南省、四川省、广西自治区、贵州省等,到2001年底,累计发放扶贫到户贷款250亿元,累计扶持贫困农户1715万户。
一、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中的问题
(一)放贷主体缺少金融监控
目前我国的小额信贷根据放贷主体,分为三类:一类是以国际资助为资金来源,以民间或半官半民组织为运作机构的小额信贷试验项目;一类是以国家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为资金来源,以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为运作机构的政策性小额贷款扶贫项目;还有一类是以农村信用社存款和央行再贷款为资金来源,以农信社为运作机构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社贷款。第一类项目的主要矛盾是长期发展的合法性问题没有解决。如何把这类机构纳人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中,对其行为进行金融监管,是解决这类项目问题的关键。从目前来看,这类机构项目由于利用的是非政府资金进行扶贫活动,一般不吸收社会存款,作为小范围内的短期项目是可以进行利率灵活性的运作的,但如果作为长期生存和推广发展的金融活动,那么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稳定其运作规程,使之规范化,才能有利于农村金融稳定的发展。而第二类项目可称之为“政府主导型”项目,它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政府的扶贫攻坚任务,但其在确立项目和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上尚未得到重视,且在体制和管理制度上存在着弊端,加之农行和政府部门两者的责任和权利关系不清楚或信息不对称,也造成了金融监控困难的问题。
(二)利率偏低
小额信贷的第三类项目,也就是农信社作为放贷主体以存款和央行再贷款为主要资金来源开展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贷款项目,在整个小额信贷的业务中处于主力军地位。现阶段,我国小额信贷具有涉及面广、操作成本高的特点,因此必须收取较高的利息,才能弥补成本。然而我国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浮动,利率控制使目前大部分小额信贷机构的利息不能补偿操作费用,不得不依靠外部补贴,因而不可能达到可持续发展。
(三)缺乏保障机制,风险无法分散
一般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都需要担保。坚持有担保原则,对保障贷款债权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而现行小额信贷原则上不需要抵押担保或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抵押担保形式。但是因为贷款对象都是最贫困的农民,其担保作用与一般金融机构的商业贷款担保相比也是微乎其微。因为当前我国很多地区的农业并没有形成集约化、产业化经营,仍处在粗放式经营的自然经济时期,靠天吃饭的现象十分普遍。农民一旦遭遇“天灾”影响,导致收成减少,便会无法及时还贷,其授信额度因此下降,使得小额信贷无法发挥其正常作用,发出去的贷款成为呆、死账,对信用社等小额信贷机构造成冲击。
(四)贷款种类单一、额度小、期限短
现行的农村小额信贷的发放,主要集中在种植业和养殖业,贷款投向结构单一;实行贷款额度“一刀切”制度、额度小,难以支持农户在高效农业、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等方面的大额资金需求;目前农村小额信贷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使得小额信贷在促进发展农村经济的金融支持中难以发挥更大的作用。也加大了信贷资金使用的风险。
(五)资金供求矛盾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广大农民越来越多地参与市场竞争,迫切需要资金支持,而当前农业银行全面收缩乡镇网点机构,将业务的重点转向大中城市和获利高的行业;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单一,服务农村经济的功能存在缺陷,设在农村的邮政储蓄机构只吸收存款,而不发放贷款,大量分流了农村资金。因此,直接为农民服务的金融机构实际上只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一家,但农村信用合作社也缺乏足够的资金。一方面是农户强烈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是农村资金的大量流失,农村的资金缺口很大,农民贷款难的问题长期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
二、促进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对策
从国外小额信贷的发展过程来看小额信贷真正进入制度化的发展阶段,真正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到中坚作用的明显标志是:政府对小额信贷政策的明朗和规范以及金融机构的大规模介入;在强调小额信贷扶贫和助农功能的同时强调其金融服务功能;加强小额信贷机构服务能力的建设;健全小额信贷机构的规范化的财务管理体系并提高其控制风险的能力;小额信贷的贷款本金从以外援和政策性资金为主,逐步过渡到来自当地金融市场的资金占相当比重。要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普遍推广小额信贷,实现小额信贷扶农助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目标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立法,建立弱势群体便利融资的法律支撑
国家应该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关于小额信贷的法律、法规,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国家关于小额信贷的立法首先要依法明确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对象,它应该包括在农村务农的农户、进城务工需要救助的农民、城市下岗失业人员等一切需要救助的社会弱势群体。其次要依法明确承办小额信贷业务的存款及非存款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均能获取此项业务的经营权,并且在条件成熟的地区组建城、乡风险投资公司,让其对需要救助的弱势群体投入创业资金,帮助广大的农村弱势群体及早符合申请小额信贷的法定条件。同时要依法加大社会信用治理力度,对一切不守信用的行为和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小额信贷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将小额信贷功能定位与信用社改革模式、城乡金融机构功能定位有机结合起来,按照所在地信用社改革模式、金融机构的性质,因地制宜的开展“政策型”小额信贷、“政策、商业结合型”和“商业型”小额信贷。
(二)明确信贷发放主体,建立全面的小额信贷发放体系
首先,国家应整合对农村的资金投入,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应向有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机构提供资金和补助,用少量的财政补贴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农业和农村。农业发展银行要全面开办“政策型”小额信贷业务,发放对象主要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贫困阶层。其次,加大中国农业银行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支持力度,中国农业银行要以全面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综合性银行为目标,主要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农业银行在农村吸收的存款必须拿出一定的比例用于城乡小额信贷业务特别要发放一定数量的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再次,要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解除信用社沉重的历史包袱,进一步增强其支农能力。妥善解决信用社的累积亏损和呆坏账,对农村信用社因各个改革时期国家政策导向所形成的沉淀资金,应比照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对此类不良贷款予以科学合理的处置。最后,在农村地区资金流失严重的情况下,央行可以增加对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再贷款,确保信用社的资金来源。
(三)建立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实现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
首先,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成功做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尝试由各级政府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对薄弱产业、弱势地区、弱势群体提供支持,培育出更多的符合小额信贷发放条件的借贷主体。其次,借鉴国际小额信贷的通用做法,由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解决小额信用贷款因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投入成本高而容易形成“财务不能自立”的风险补偿问题。再次,可以组建农村政策性保险公司,创立政策性保险基金,主要为农户、农业和农村提供互的保险,为开办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提供保险服务和补偿业务。最后,可以给予开办农村小额信贷达到一定量的金融机构给予税收优惠以调动各种金融机构开展此项工作的积极性。
(四)建立小额信贷科学管理体系,实现良性循环
一方面,疏通正规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的渠道。当前我国大多数农村以信用社作为主要的资金调度机构,因此可以在地方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建立区域性的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网络,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逐步扩大规模最终形成全国性的资金市场。另外农村地区的邮政储蓄机构应当改变其“抽血”的角色,可以通过同业拆贷和购买金融债券等的方式,将其吸收的储蓄存款转借给当地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使用,扩宽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建立健全一套责、权、利相统一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适应小额信用贷款建设发展要求的信贷管理责任制度。对各农村商业金融、合作金融信贷人员实行依据贷款发放的数量和质量进行业绩评价的机制,按照发放成效制定奖惩措施,以激发和调动农村金融机构信贷人员开拓业务的积极性和能动性,鼓励和促进信贷人员多放款、放好款。此外可以实行贷款“风险比例管理”制度,根据农村金融机构的实际业务量和收息情况,按年核定不良贷款的相对数或绝对额,制定相应的收款政策,保证贷款的按期收回。
(五)实行灵活的小额信贷利率并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
利率的过分管制会带来资金使用价格的扭曲和金融资源配置上的不合理,而且还直接影响到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赢利水平。小额信贷扶贫是一种经济行为,不是权宜之计,应考虑信贷资金的回收和财务上可持续发展。世界上不少小额贷款项目半途而废的原因归根到底都是因为亏损,特别是由国际组织、国外资金所资助的小额贷款项目,往往是国际组织撤出之日,就是小额贷款活动的完结之时。鉴于此,监管部门要根据市场需要,放宽利率浮动的范围,对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实行灵活的利率。
(六)扩大贷款种类和额度,放宽贷款期限
目前小额信贷的对象仅限于生产性贷款。可以按照消费信贷模式,拓宽小额信贷的种类和领域。比如,可以结合当前农村的税费改革和对农民的直接补贴,给农民提供农机补贴等,在促进农业发展的同时,使得农民的收入提高。同时,在总结农户小额信贷和推行农户资信评价系统的基础上,尝试对有一定经济基础,发展高效农业,农产品加工业、流通和畜牧养殖业的农户提供额度较大的“中额”农户信用贷款。
在扩大小额信贷种类和额度的同时,也要对小额信贷实行灵活的贷款期限。根据农户的不同贷款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力求在贷款期限方面进一步贴近生产经营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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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信贷保险,违约风险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面临的违约风险性质分析
在中国的传统乡村社会中,社区内或是家族内存在着较稳定的合作基础,以共同合作,共同分享为特征,这种基于合作规范的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生产和保险共同体,其运行的基础是非制度信任。非制度信任既包括私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也包括社群信任。社群信任广泛存在于特定的社会群体之间,社区中的人员相互信任,互不戒备。中国民间的信任一般沿以下路径拓展:首先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然后是宗族(村)信任,乡亲(地缘)信任,朋友圈中的信任,再是正规及非正规组织,如合会、商会、钱庄等组织中的信任。民间自发创新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大多产生于一个村庄或几个村庄之间,社员相互之间熟知,在经济互助的基础上发展出资金互助,这种基于私人之间的非制度信任的信用环境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
在社区规范中,由于成员的违约成本极高,使农村资金互助社能够在缺少担保或担保不足的情况下运行下去。由于社区信息传播速度快,基本趋于完全信息市场,社会嵌入性诱发的交易域和社会交换域的关联度强,乡村社区主体的声誉价值高从而使得违约的社会成本高昂。乡村社区主体因为惧怕其他社区成员将其视为“坏人”而付出巨大的社会成本农业论文,因此从主观上来讲,社区成员会千方百计的避免违约。这种违约成本在很多情况下可以作为担保和抵押的替代,降低了资金供给与需求双方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可以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成功运作下去的非制度基础。由于资金互助社贷款只在社员之间发放,经济文化的紧密联系和违约的高成本将使贷款违约率非常低,信息上的优势和社员的相互信任使其相对于非合作金融机构更能满足农户和农村小型企业的需求。
因而在正常情况下,农村资金互助社面临的违约风险是比较小的,但是农业是弱质产业,受自然因素的影响比较大,如恶劣气候、病虫害、疫情等都可能对产量造成严重影响,且农产品价格往往呈季节性大幅波动特征,可能对农民预期收入带来重大影响并减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由于农业生产收益不稳定又没有充分的补偿机制,一旦发生风险将直接影响农户还款资金的安全免费论文。此外,农村社会保障比较落后,借款人一旦遭受到意外伤害,在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的情况下,会丧失还款能力,所以农村资金信用社面临的违约风险主要来源于由于自然灾害和人身意外伤害而带来的还款能力的丧失。针对这种情况,可引入农村小额信贷保险,锁定农民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和由于遭受人身意外伤害而信用违约的风险,降低其收入来源的不确定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农村资金互助社面临的违约风险。
二、引入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的意义
国际上通常把对城乡低收入家庭或个人提供保费低廉、缴费灵活的小额保险保障的商业保险服务称为微型保险(Microinsurance),在我国普遍称为“小额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险是近年来在发展中国家受到广泛重视的创新型保险业务,其主要面向农村低收入群体,采取低费率、广覆盖、灵活多样的组织与销售形式,旨在减少风险,为低收入农民提供一定经济保障。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球该类保险已覆盖不发达国家近8000万农村人口。作为一种政策性金融扶贫手段,农村小额保险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基本保障问题的有效方式,具有多险种、低价格、面向低收入群体等特点。为帮助广大农民,特别是低收入农民获得保险保障,避免因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伤害致贫,中国保监会已于2008年6月下发相关通知,鼓励各大保险企业开展农村小额保险新产品的研发工作。目前,小额信贷保险在全国很多地方已经开始实施了,产品品种主要有小额农业和财产保险、小额寿险、小额意外险、小额健康险等,其中小额农业和财产险险种产品已达160多个。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农民来讲,引入农村小额保险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可通过农村小额保险业务降低信贷风险。由于农业产业的弱质性和高风险性,以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面临较高成本,缺乏足够信贷保障手段,使资金互助社面临的风险较高。引入保险手段,可有效强化贷款的担保机制,减少其中一些客观因素造成的贷款损失,虽然正常情况下,农户贷款违约的可能性并不大,但如果遇上自然灾害和借款人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情况农业论文,资金互助社就可能面临较高的信贷违约风险。资金互助社资金主要来源于社员,资金实力有限,因此转移这种风险对资金互助社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大的实际意义。
(二)农户可在保险和信贷两方面获得收益。农村小额保险可以增强农户的信用,通过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可助推农户小额信贷,从而在农村建立以信贷保险为核心、包括一系列相关保障的保险服务体系,小额保险通过为农户提供低成本、全方位的保险服务,能有效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因为违约风险降低,可减少对农户贷款利率的上浮幅度,切实降低农户贷款成本。
(三)有利于探索支农的新方式。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助推农户小额信贷,使保险业参与支农体系,国家财政还可以通过补贴保费这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方式对发展农业生产实行间接的资金补贴,这都有利于形成金融部门支持农业生产的新方式。
三、农村小额保险与资金互助社相结合的运行模式
当前在农村可将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农村小额保险结合起来。在具体操作上,目前有的地方是由涉农金融机构提供农户小额信贷的相关信息,并利用其网点进行保险营销。资金互助社可借鉴这一做法,在农户自愿原则基础上,由保险公司收取一定保费后对农户还款行为进行担保,各级财政则对保费给予补贴。在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农户出现违约或贷款逾期时,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以涉农信贷机构作为第一受益人,使农户小额信贷获得充分保障手段,减轻涉农资金互助社面临的经营风险。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助推农户小额信贷必须有有效的实现途径,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和农户的积极参与,此外还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在政策上予以协调配合。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加快业务创新步伐,加大人员培训力度。在新模式下,农村资金互助社不仅是农户小额信贷资金的发放者和管理者,还是保险公司与农户的中间方。资金互助社可向保险公司提供有投保需求的农户小额信贷信息,并根据不同的需求主体,将农户贷款需求与投保需求结合起来,提供不同利率与保费标准的信贷产品予以定价销售;同时,应根据风险定价原则,简化投保后农户小额信贷的程序,降低贷款利率,以节约管理成本免费论文。此外,还要充分利用自身网点和人缘等优势,加大对业务人员的保险知识培训力度,大力宣传农村小额保险业务,培育农民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农民选择和运用保险产品规避风险、获得贷款的能力。
(二)保险公司应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保险业务。要加强对农户小额信贷保险市场的研究,开发符合农业生产特点、能够满足农民需求的保险产品,力争以多样化的保险品种赢得利润空间和广大农村市场。同时,要探索农村小额保险多元化的营销渠道,深入农村,及时了解农民对保险产品的需求特性农业论文,向广大农民宣传并推销农村小额保险,提高保险的渗透力和覆盖率。同时,保险公司也要加强营销体系的创新,加大对涉农保险的宣传力度,培育农民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农民选择和运用保险产品规避风险、获得贷款的能力,力求使农村小额保险成为农民规避市场风险和人身风险的重要风险防范手段。
(三)增强农户投保的积极性。将农村小额保险与农户小额信贷相结合,对农户而言,除支付贷款利息外还要额外增加一定数量的保费支出,部分农户的投保积极性可能会受影响。具体办法可通过资金互助社和保险公司的宣传引导,辅之以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和保费费率,同时提供其他小额财产保险服务,调动农户投保的积极性。
(四)各级政府应积极加大支持力度。作为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倡导者,政府应积极为推行农村小额保险与农户小额信贷相结合的模式创造有利条件。政府部门应按照政策性保险的相关规定,对农村小额保险的保费给予财政专项差额补贴,在税收上给与优惠措施,减免部分营业税和所得税,提高保险公司介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同时,加大对农村地区注入扶贫资金的力度,加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努力改善农户小额信贷的外部环境。此外,还要加强对涉农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的监管,严格规范农户小额信贷营销机构的行为,确保农村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以达到增加对农户保险服务和方便农户贷款的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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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小额信贷;博弈
农村小额信用贷款是一种帮助农民脱贫致富,支持农民创业就业的有效手段,其为解决农村发展所面临的资金约束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政府为农民个人贷款提供政策支持,各地纷纷出台了“小额农贷”政策。政策实施初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之后相继出现了众多问题。本文将以动态博弈方法对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供给方农村信用社与需求方农民的动态博弈关系及政策进行剖析。
一、模型设定
小额农贷博弈的参与方为农村信用社(博弈方1)和农民(博弈方2),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但不参加博弈。
该博弈为动态博弈。博弈中信用社先进行选择,个人后进行选择,因而双方地位是不对称的。由于个人作为后行为的博弈方可针对性地作选择,因此处于较有利的位置。博弈如图1所示扩展形表示。
第一阶段由信用社先进行选择,可选策略为贷款和不贷款,若选择不贷款则博弈结束,此时信用社与个人的得益数组为(0,0);若信用社选择贷款,则由个人进行选择,可选策略为还款和赖帐,若选择还款则博弈结束,得益数组为(I,Sp-(I-Id)),其中Sp 为个人利用贷款进行生产获得的收益,I为贷款利息,政府所提供的政策支持量化为Id。若选择赖帐,信用社追收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成功的概率为p,成功得益数组为(I-Bc,Sp-(I-Id)-Sl),其中Sl为个人因违约而受的惩罚,Bc为信用社的追讨费用,失败的得益数组为(I-Bc-C,Sp-(I-Id)+ C),其中C为拖欠的本息。
(1)式与(2)式的意义在于两式体现了“小额农贷”发生违约风险的条件。(1)式成立表明个人违约率高,还贷难;(2)式成立表明个人借款难,信用社惜贷。如果,对于大多数信用社和个人来说,(1)(2)式均成立的话,那么“小额农贷”必然会呈现贷、还两难的局面,从而无法开展。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1)(2)式是否成立取决于C、Sl、p值的大小。个人选择还贷是“小额农贷”可持续实施的基础,因此,从模型出发,(1)式不成立是前提,我们要设法减小C,增大S1和p。也就是说要解决还款难问题,就要减少个人违约的本息,增加其违约的代价,提高贷款追收成功率。具体地,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减少违约的本息:C为违约的本息,C越大,则(1)(2)成立的可能性越高。进入还贷期后,随着个人已还款额的增加,本息之和越来越小,其违约的概率也越来越小。因此,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多发生在还款初期阶段,这说明加强还贷初期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
2、提高违约的成本:让个人征信体系尽快覆盖所有农户。在此之前农村信用社可以自己对农户进行信用评级,按信用等级给予不同的信用额度。其次信用社应该加强宣传力度,让贷款人深入了解不还款的危害,同时对按时还款的农户积极宣传,甚至给予一定奖励。而对恶意赖账的农户应联合公检法部门,严厉打击,引导资金正常回流。
3、提高贷款追收成功率:由于“小额农贷”数目小、分散性大,提高贷款追收成功率对目前的信用社来说是非常困难的。可以考虑成立相关“小额农贷”专门机构协助信用社追收欠款,一方面提高贷款追收成功率,另一方面可以降低成本信用社的追讨费用,即减小Bc,使信用社期望收益大于0,从而增强信用社贷款意愿。另外,可通过其他途径分担信用社风险,也变相相当于提高了贷款追收的成功率。(作者单位:1.西华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2.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林翰,我国农村小额信贷运作和发展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2]韩红,中国农村小额信贷制度模式与管理体系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08
论文摘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在解决贫困农户贷款难、增加农户收八及缓解贫困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推行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本文介绍了农户小额信贷的概念,并重点对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1 农户小额信货概述
小额信贷是指通过向低收入客户、个体经营者提供金融服务和社会服务等,借以帮助贫困者增加收入、摆脱贫困的活动,其含义具有金融含义和社会含义双重属性。国际社会一般将其视为农村金融服务的一种制度创新,主要目的是增加收入、缓解贫困。
农户小额信贷是指以农户为贷款对象,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农户小额信贷资金来源是农村信用社依法吸收的存款及中央银行的再贷款,贷款发放及收回的整个过程均由农村信用社办理,并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具体如下:首先由农户向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再由农村信用社对农户信用进行评定,在信用评定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等级,对农户发放不同信用额度的贷款证,持有贷款证的农民,在需要贷款时,可以凭贷款证及有效的身份证件直接到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限额内贷款,无需层层办理手续。
2 我国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存在问题
农户小额信贷的实施时间虽然不长,但在全国及各省市地区发展迅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然而,如果将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可持续信贷服务作为农户小额信贷的终极目标,那么中国目前的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项目处于发展初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2.1 运作机构问题分析
农村信用社产生于中国农村,并伴随着中国整个金融体系及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健全,其职能、性质都在不断的发生转变,几十年曲折的发展历程都打下了中国经济发展的烙印,也留下了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影响着农村信用社支农的实力和小额信贷的发放。
首先,由于政策性原因,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了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农村信用社盲目地将大量的资金贷给乡镇企业,而大多数企业又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投资失误等原因形成了不少坏帐。其次,农村信用社产权含混不清。由于产权不够明晰,法人治理中权力义务责任的严重失衡,引发了一系列侵害信用社利益的行为,如经营管理者的道德风险、滥用职务、粗放经营、滥用职工、加重农民负担、挪用资金、奢华消费等等。最后,业务素质普遍偏低。相对于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的员工的文化程度低、专业技术水平差、且观念保守、知识老化,加之农村信用社不重视对员工知识、技能的培训,其业务素质普遍偏低,在众多金融机构中不具有竞争优势。
2.2 运作流程中的问题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的运作流程,从为农户建立信用档案开始,中间经历了贷款申请、信用评定、发放贷款证、取款、贷后监督,直到收回贷款并做出记录,又再次进行信用评定结束,这八个环从环环相扣,并形成了一个有跟踪反馈并能不断完善、更新的循环系统。
从实践上来看,由于受到内部、外部一些因素的制约,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或是某些环节缺位;或是某些环节虽然名义上存在,但实际上形同虚设,或是在执行过程中不够规范,贷出资金的投放资质量及可回收性均难以保证。
为客户建立信用档案环节。很多农村信用社对于建立农户信用档案这一基础性环节十分不重视,有些直接从当地的派出所抄来农户资料建立农户经济档案,内容也十分简单,对于一些诸如个人品质、经济收入、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内容、经营能力等重要的资信内容基本没有记录,不能全面反映农户真实的情况。虽然有些农村信用社也对农户进行实地调查,但是很多流于形式,调查的质量不能保证。
对客户进行信用评定环节。由于某些信贷员对农户不甚了解,使得评定小组对农户代表和村组干部有着强烈的依赖性,仅凭他们的一面之词便予以授信。加上在农村一些工作极易受人情、关系和其他一些外在因素的影响,致使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存在较大的主观盲目性和随意性,导致农户小额信贷信用评定失真。除了上述主观原因以外,由于基层农村信用社外勤工作人员编制普遍较少,但对于农户进行信用评定工作量很大,很多信贷员虽想尽职尽责,却力不从心,无意中造成了信用评定的不客观、不准确。
关于贷后监督环节。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农村信用社按农户贷款证对他们发放了小额信贷,可是贷后检查、跟踪管理工作却没有及时跟上。尤其是一些信贷员,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认为款项贷出后,就完成了信贷工作,也不愿意在事后深入农村的田间地头,了解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对于一些农户将自身贷款转借的行为,更是无法察觉。贷后监督环节缺位严重,间接降低了信贷资金的可回收性,增加了农户小额信贷风险。
关于信用等级的再评定环节。这一环节是农户小额信贷运作流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下一轮信用评定的开始,严格的讲,应该准确地记录贷款的还款数额、未还数额及到期日,同时将这些信息反馈到农户信用档案中,以便下一次进行信用评定,确定新的信用等级。但是一些农村信用社没有严格执行这种制度,没有根据持证农户贷款到期偿还情况和信用程度适时进行调整,对授信额度该增加的没有及时增加,该调低的没有及时调低,该取消持证资格的也没有取消,大大影响了农户小额信贷的质量。
除此之外,对于农村信用社有限的资源来说,农户小额信贷业务量非常大,而大多数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都用手工操作完成,即使一些信息化管理条件较好的农村信用社也只是运用电脑进行简单的记录与操作,工作效率低,信贷质量也不能保证。至今市场上还没有一套包罗整个小额信贷运作流程的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帮助小额信贷机构提高资金监控的深度、广度、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全面的获得信贷资金的运作情况。
2.3 保障制度问题分析
(1)法律制度不健全
农村信用社虽然属于金融机构,但目前还没有完整意义上的合作金融法律、法规,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合作金融机构的地位和权益,使得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中常常处于困境之中。也正由于农村信用社的性质、服务宗旨、服务范围等一系列问题没有用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规范,农村信用社在农户小额信贷的推广过程中不能轻松上阵,既背负着沉重的历史包袱,又受到多方面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