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失业申报材料

失业申报材料精品(七篇)

时间:2023-01-16 05:26:15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失业申报材料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失业申报材料

篇(1)

为鼓励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政发[20**]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27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及对象

免费介绍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的城镇各类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成功就业,持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

二、补贴标准

(一)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的人员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40元/人.次。

(二)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的人员灵活就业,与用人单位签定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补贴标准为30元/人.次。

(三)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在上述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80元/人.次。

(四)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一年内同一人只可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

本办法所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政发[20**]76号文件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七类人员。

三、申报核拨

(一)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职业介绍机构,在季度终了后向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职业介绍许可证》;

2、免费推荐就业人员花名册;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新晨

4、《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5、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复印件;

6、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7、银行基本帐户。

(二)初审

区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负责对职业介绍机构和个人资质、条件的认定以及申报材料的初审,将符合条件的录入劳动保障信息系统,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三)审核

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各区上报的材料予以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材料汇总后送市财政部门。

(四)核拨

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从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管理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2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管理与监督

职业介绍机构申领补贴时要实事求是,据实申报,并建立、健全台帐;区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将定期联合进行重点跟踪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单位的申领资格,追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其他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自行制定补贴办法,并报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篇(2)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充分运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西银管发[2003]76号)和《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补充通知》(西银管发[2004]129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创建信用社区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创建信用社区的重要作用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供的一种信贷支持,是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内容。创建信用社区,主要是针对当前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在创业过程中缺乏启动资金和信用担保、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实际问题,建立的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为基础,通过承办小额贷款的银行与社区的合作,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以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创业式就业的一种信用担保形式。创建信用社区是搞好就业再就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通过“银劳”合作、“银社”合作的形式,做好贷前贷后的管理工作,扩大放贷规模,加快放贷速度,简化办理程序,有效预防资金风险,扶持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也是金融系统提高服务水平,拓宽服务领域的有效途径。各级劳动、财政部门和银行系统的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执政能力、坚持“人本”服务和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对创建信用社区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认真做好信用社区创建工作。

二、信用社区的条件和职责

信用社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备,工作人员到位,经费落实。有辖区平面图及工作简介、政策宣传窗、服务指南、办事须知、监督电话等。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具备微机;传真电话等必要的办公设施。各种台帐齐全,数据准确,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动向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

建立了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济档案和工作所需要的相关数据库,经济档案要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收入状况、家庭实有资产状况等;

3.还款的历史记录。

(三)、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廉洁自律,工作认真,服务热情,熟练掌握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资信条件、创业技能、经营项目、自有资金及盈利等情况掌握准确。

(四)、建立了自主创业回访机制,强化了后续服务。对借款人进行走访,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对贷后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指导借款人搞好生产经营,加强个人信用意识教育,未出现弄虚作假现象。对发现违约或恶意拖欠本息的采取了一定的预防措施,并有相应的文字记录。

(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供优质服务,积极支持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合伙组织起来就业,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小额担保贷款目标任务,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较多,社会效益显著。

信用社区的职责:

信用社区要克服困难,创造条件,圆满完成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各项再就业工作任务,要及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意愿,满腔热情地为他们自主创业出谋划策。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调查核实清楚的情况下迅速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积极主动配合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金融机构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信用社区要积极负责地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查和管理工作,包括下岗失业人员诚信情况、经营场地、创业项目风险评估分析,协助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催收本息。对恶意拖欠银行本息的,要如实登记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对贷到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指导搞好生产经营,提供政策服务。要善于发现和总结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及时推广他们的经验和做法。

信用社区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政策,明确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优质高效为下岗失业人员服务。

三、信用社区提供担保的要求

信用社区对辖区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其经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和贷款资格审核,申请人信誉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信用社区一律提供信用担保。

申请人在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信用社区要定期走访,跟踪了解,并将掌握的情况及时反馈到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

由信用社区推荐并提供信用担保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出现拖欠本息的,信用社区要积极协助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催收本息。

由信用社区推荐并提供信用担保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在《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推荐意见”栏内加盖统一的信用担保条章,担保机构一律取消借款人的反担保。

四、创建信用社区工作的组织实施

信用社区申报审批程序是:

(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按照信用社区条件在所属社区中选拔推荐,上报申请报告并填写《西安市创建信用社区申报表》,经街道(乡镇)政府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推荐的社区要实际审查,对符合信用社区条件的,签署意见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三)、市劳动保障部门委托西安市就业服务中心对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信用社区候选名单。在充分征求银行、担保机构意见后,确定我市信用社区,三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命名,授予信用社区牌匾。

篇(3)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人事保险;工作流程

人事保险即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工作,它既是人事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又是各项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随着企业基础管理模式的深刻变革,人作为一项资源变得越来越重要。以人力测评、绩效评估和薪资激制度为核心的人力资源管理,只有对人力资源管理进行新的定位,才能真正使人力资源管理成为整个企业管理的轴心。

一、参与社会保险的原则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加剧,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养老保险支付压力越来越大,因此,在现有的养老保障制度框架内,明确定位养老保障体系,迎接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

办理人事保险是依据当地社会保险办理中心的有关政策,只要是已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再结合本单位职工一个月的工资总额,每个月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为其办理增减、申报缴费以及保险享用的综合性业务。以下对人力资源管理的人事保险工作流程进行分类介绍。凡是与用人单位或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应按照合同的有效期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参与社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指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因年老、患病、伤残、生育、失业、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时,给劳动者本人或遗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大类。

(一)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与原单位或者企业保留劳动关系,并由原单位或者企业或个人自理社会保险费用的,应与原单位或者企业签订聘任合同以及出具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二)与原用人单位或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已参保的,要补齐欠缴保险费用后才能转至新用人单位或企业的参保地。

(三)对于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原又未参与社会保险的人员,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参保之日开始办理。

三、每月正常缴费

(一)申报要求

用人单位或企业在获得社会保险费登记的批准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以下就相关规定进行介绍。

1.缴费比例:社会保险费用基数是由用人单位或企业上个月的实际工资总额和职工本人上个月的工资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组成的。其中若职工的月工资低于本市去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就按照去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以一定的比例进行缴纳;若超过本市去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就按照去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以一定的比例缴纳。由于每个地方的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缴费项目和比例有所不同,用人单位或企业需按照《工资、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来筹划工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或企业发放工资时按照劳动者实际工资总额以一定的比例代缴。

2.申报、缴费时间:在每月5日以前,用人单位或企业应依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参与社会保险的人员以及缴纳相关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实和批准后,用人单位或企业于每月10日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缴纳足额的社会保险费。每月的11日至13日是催缴期,用人单位或企业若逾期没有缴纳或者缴纳为足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了依法催缴欠费数额外,还应按日收缴从11日起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3.申报材料:参与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或企业如没有人员增减或者在办理完人员增减手续后,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企业还应提供本月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本月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盘表,其中社会保险申报表一次三份,以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即时审核。

(二)申报流程

对于用人单位,在成立、变更、消注的情况下,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以及注销登记手续。

1.参保登记

对于缴费单位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之内,按照注册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障登记,其分支机构也应作为一个独立的缴费单位,根据所属地管理原则单独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时,必须携带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及其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其复印件和其他相关证件、资料,如实填写社会保障登记表。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通过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障登记表进行审查,建立参保单位登记档案,确定该单位劳动保障正好,核发劳动和社会保障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已通过审核的缴费单位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确定该单位的参保险种及时间,通过对缴费单位参保职工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2.变更登记

当缴费单位遇到下述变更时情况,必须依法向原社会保障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以及邮政编码;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和联系电话);

(4)单位类型(包括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事业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7)开户银行或银行账号;

(8)参加社会保险险种。

缴费单位应当字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30日之内,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携带营业执照、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对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进行审核,更改相应材料,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重新打印发放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3.注销登记

当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时,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

缴费单位应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提供工商局注销证书或行政注销通知书、法院裁定破产单位破产等情况的相关法律文书及其复印件、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终止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和批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核实以上材料后,对符合注销条件的参保单位在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后,封存单位参保信息,并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人员增减办事程序

人员增减:依据社会保险关系由劳动关系决定的原则,用人单位在或企业在建立、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时,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办理人员增减手续。

(一)人员增加申办材料

1.需办理增员手续时,用人单位或企业需提供与新增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方才办理;

2.劳动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打印的增员表,复印件一式一份,增员表一式两份;增员办理手续随着每月的申报缴纳一起进行;

3.参与社会保险的人员在两单位或企业之间进行调动,若没有与原单位或企业办理减员手续的,在新单位或企业是不能办理增员手续的;

4.对于异地转入的人员,在办理保险基金转移之前应先办理保险转移手续和转入正常的缴费。

(二)人员减少申报材料

参与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或企业在办理减员手续时,应提供减员表和按减员原因提供被减人员的相关资料。

1.正堂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在办理减员时需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2.提前退休:由于病退、特殊工种退休以及享受伤残体恤金的人员在办理减员手续时,需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提前退休审批表;

3.其他情况减员:对于与原单位或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应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对于死亡人员,应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

人员增减手续的办理时间应以合同开始或终止时间为准,对于减员要在缴纳本单位或企业当月的足够的社会保险费,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在下个月申报前予以减员。

五、缴费方式

参与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或企业的缴费方式可以是支票、信用卡等,征缴部门在确认缴费后给予发票,用人单位或企业凭发票到本单位或企业的财务部门报销。

六、保险享用

根据权利和义务相等的原则,缴纳足额的费用就应该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这就根据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有关规定来执行各项保险的享用。

七、结束语

人事保险工作是一项规范且有必要的工作,它关系到用人单位或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所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做好人事保险工作,保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企业之间关系呈良性发展,进而发挥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在整个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贾俊玲.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J].中外法学,1999,(1).

[2]王怡.从企业保障制到社会保障制的思考[J].当代经济研究,2000,(11).

[3]张秀川.知识管理时代的人力资源管理[J].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6).

篇(4)

根据《安徽省职业院校升学考试改革试点方案(试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战略要求,遵循职业教育人才选拔和培养规律,构建合理的技术技能人才发展通道,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实施以技能为中心的素质教育,优化教育结构和提高教育质量;进一步落实本科高校办学自主权,支撑应用型本科高校办学定位,培育办学特色和品牌;加快我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实施内容

(一)招生对象

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中等技工学校)和综合高中职高班(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的应历届毕业生,包括具有中职学历的农民工、退役士兵、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失业人员等。

(二)考试与录取

采取考生自愿报名、高校联合自主考试招生的方式。

考试内容包括知识和技能。知识部分考试内容依据教育部2009年新颁布的教学大纲,可参考《2013年安徽省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纲要》。为保证改革平稳过渡,2014自主招生考试,文化课及专业理论考试实行对口招生院校联考;特殊专业可参照2013年的考试内容和方式,其他专业若组织技能测试,其成绩只作为录取参考,不计入录取总分。

各院校拟录取学生名单须在本校网站公示一周后,方可报省考试院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有关工作于4月10日前完成。

(三)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各招生院校根据就业状况、生源情况以及学校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等,确定报考资格条件,并制定自主招生方案、招生章程和人才培养方案,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正式公布。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版1份(包含以上所有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14年2月10日。报送地点:省教育厅职成处(金寨路321号省教育厅教科大楼809室)。联系电话:0551-62837839。

(四)管理与就业

2014起,高校对口招收的本科新生,不再实行一年预科制。

在校学习期间的收费标准按普通高校相同专业收费标准执行;师范类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享受相同专业学生的同等待遇;在校学生的管理按《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对口招生班的毕业生按照我省当年的就业政策,享受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的同等待遇。

(五)有关鼓励政策

1.获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奖项的考生、获安徽省教育厅联合主办的未纳入国赛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前3名且为一等奖的考生,报考相应专业,经本科院校面试通过,可直接录取。

2.获得由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合主办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级奖的、或获得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在职在岗的、或具有中级工以上(含中级工)技能等级证书的考生,报考相应专业,可适当加分,具体分值由招生院校自主确定。

三、组织领导

应用型本科高校对口招收中职毕业生工作在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进行。省教育厅职成处、高教处、发展规划处、考试院共同负责对口招生的政策制定及对口招生工作的规划、管理与指导工作,确定对口自主招生院校,审定各自主招生院校的自主招生方案、招生章程和人才培养方案;发展规划处负责对口招生计划的管理;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录取工作和对自主招生院校的考务指导工作;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负责对自主招生院校考试内容的指导工作,协助审定自主招生人才培养方案。

篇(5)

一、扶持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一)扶持对象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合适经营项目和一定经营能力的城镇未就业、失业残疾人以及持有《青岛市农村贫困人口社会保障优惠证》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已经从事个体经营或已被扶持过的残疾人不再扶持。

(二)扶持形式和标准

对首次经营服务业、维修业、加工业、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的残疾人,根据项目类型和规模等提供一次性扶持金。工业项目不超过8000元;小商业、服务业、种植、养殖业等不超过4000元;三人以上组织起来经营较大项目不超过**0元。

(三)申请程序

1、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扶持资金申请程序:

城镇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经营,须同时提供下列证件和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户口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营业执照(副本);

(5)税务登记证;

(6)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

(7)经营场所房屋证明。

农村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经营,须同时提供下列证件和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户口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青岛市农村贫困人口社会保障优惠证;

(5)经营项目方案或可行性报告。

申请人携上述证件、材料原件到街道、乡镇残联申请扶持金。街道、乡镇残联对证件、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核实是否符合扶持条件,对扶持项目的可行性签署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指导填写《青岛市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经营扶持资金审批表》(附件1)一式三份,连同其他证件、材料的复印件各1份,报区(市)残联。

二、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促进残疾人社区就业

(一)社区就业岗位的范围

社区就业岗位是指涉及社区居民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和公益岗位。适宜残疾人就业的社区就业岗位具体范围包括:

1、社区安全保卫、社区卫生保洁、公共环境绿化;

2、社区停车场管理;

3、社区公共设施维护;

4、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托残服务;

5、其它适宜残疾人就业的社区就业岗位。

(二)社区就业岗位从业残疾人认定条件

1、社区就业岗位安置的人员为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有本地常住城镇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未就业、失业残疾人;

2、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1年以上并为残疾人办理社会保险;

3、月工资不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

4、就业岗位为社区就业岗位的残疾人。

(三)社区就业岗位工资补贴、保险补贴

符合认定条件的残疾人从事社区就业岗位工作,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150元工资补贴和200元社会保险补贴。

(四)社区就业岗位开发补贴

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不含物业管理公司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每安置1人且工作满1年,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1000元岗位开发补贴。

(五)社区就业岗位补贴申报

1、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填写《青岛市残疾人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工资、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2),于申报当月报同级残联,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1)《青岛市残疾人社区就业岗位(工资、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3);

(2)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4)从事社区就业岗位劳动收入凭证(工资发放表);

(5)招用残疾人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2、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社区就业岗位开发补贴、从业残疾人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发放和管理。社区就业岗位开发补贴,于人员安置满一年后核拨。社区就业岗位从业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补贴于人员安置次月逐月申报。

3、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补贴后,要认真做好补贴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建立资金补贴发放台账。社区就业岗位开发补贴主要用于用人单位岗位开发费用。社区就业岗位从业人员工资补贴,纳入残疾人工资发放。社区就业岗位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统一为从业人员办理代缴社会保险费手续。

三、鼓励企业举办庇护性生产班组安排残疾人就业

企业举办以安排智力残疾人为主的庇护性生产班组,安排5人以上,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一次性按每人5000元给予补贴。补贴用于购置方便残疾人生产的工具、设备和改善残疾人生产环境。另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给予工资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附件4、附件5)。一次性补贴在企业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次月发放;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每半年核拨一次。

此类企业与其他企业同样执行保障金的收缴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政策,庇护性生产班组安排的残疾人计算在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之内。

四、鼓励能工巧匠以师傅带徒弟的形式对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聘请各行各业的能工巧匠以师傅带徒弟的形式对未就业、失业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并与师傅签订《能工巧匠名师培训残疾人技能协议书》(附件6)。残疾人经培训开业的,每培训一人,一次性给予师傅600元培训补贴。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领补贴金,需提供《能工巧匠名师培训残疾人技能协议书》、残疾人证、残疾人开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其它证明。

五、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

(一)培训对象及补贴标准

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未就业、失业残疾人在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指导人员指导下,参加初级职业培训,取得初级职业技能证书者,给予培训费、鉴定费全额补贴。参加中级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者,给予80%的培训费补贴。

对在市级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短期培训班接受培训的残疾学生培训费,参照同期社会培训机构同类培训项目的收费标准,根据不同情况由市或区(市)分别承担。其中,由市级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与各区(市)残联联合开办的培训班,培训费按照区(市)残联与市残联各50%的比例承担。市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自行办班,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由市级负担。

(二)残疾人培训费申领

培训机构申领残疾人培训费,需向本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2、残疾人的失业证复印件;

3、培训考核鉴定成绩单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季末填报《青岛市残疾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审批汇总表》(附件7)。残疾人培训费补贴每季度核拨一次。

六、经费来源与拨付程序

上述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除残联兴办的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按照上述负担比例执行外,市内四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6的比例支付。其他五市三区由同级财政支付。

市内四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领上述经费,将应报送的材料报送本区残联、财政审批盖章后,报市残联会同市财政核准。市财政负担的经费据实拨付区财政,由区财政部门拨付同级残联。

其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领上述经费,将应报送的材料报送本区(市)残联、财政审批盖章,由本区(市)财政部门拨付同级残联。扶持金、补贴等发放花名册汇总报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七、工作要求

篇(6)

一、资金来源

由区协税护税办公室从协税护税专项经费中拨出部分资金用于奖励三条商业街上业态调整的店铺产权人和经营企业。

二、奖励范围

(一)奖励对象:

位于象山北路、叠山路、民德路主干道上业态调整的店铺产权人和经营企业,并要求在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缴纳税收且税款入区金库。

(二)奖励重点:

1、金融保险业;

2、文化体育业;

3、广告传媒业;

4、中介服务业;

5、特色餐饮业;

6、娱乐休闲业;

7、国际知名、国家驰名、省级著名品牌企业专卖店;

8、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重点税源企业。

三、奖励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有利于增加区级财政收入,扩大就业,促进三条商业街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完善街区功能,全面提升三条商业街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二)项目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有关注册登记、申报审批手续齐全、完善。

(三)经营管理规范,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能够及时足额的按章纳税。

四、奖励标准

(一)店铺产权人的奖励标准:

凡符合三条商业街特色的业态调整企业,在本办法施行后,自开业之日起连续三年将经营企业缴纳税收区级财政受益部分的50%对店铺的产权单位(私人业主)给予奖励。

(二)业态调整企业的奖励标准:

凡符合三条商业街特色的业态调整企业,在本办法施行后,自开业之日起第一、第二、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税收区级财政受益部分的40%、30%、20%的比例对业态调整的企业进行奖励。

五、配套扶持措施

(一)三条商业街业态调整的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等)外的新办个体经营户,免收新办个体经营户1年工商注册费;在市工商局规定的范围内,为新办个体经营户减收1/3的工商管理费1年;继续实行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伍士兵、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政策。

(二)三条商业街业态调整的企业,办理卫生许可证实行“一站式”服务,由专人负责接待办理,对符合卫生要求的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卫生许可证;对符合三条商业街特色的企业,在办理卫生许可证时免收卫生审查费和工本费,各项培训费第一年减免1/2;卫生监测费按照收费标准实行第一年下调2个档次收取,第二年下调1个档次收取;对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伍士兵、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实行优惠政策。

(三)三条商业街业态调整的企业免收(1年)装修施工许可手续规费,并协调办理临时占道有关手续。

(四)三条商业街业态调整的企业,在店铺招牌装修时实行免费审批,并可电话预约上门服务。

(五)三条商业街业态调整的企业,免收环保排污许可证工本费和环保学会会费,并减免50%的环境评估报告费用。

(六)三条商业街业态调整的企业,办理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申报登记时,涉及到改变房屋构造时由房管部门协助办理报批手续。

(七)三条商业街业态调整的企业,在报批手续、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审批、办证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奖励的申请、审批、拨付程序

(一)申请

1、凡享受奖励的产权单位人和业态调整企业,必须是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经区三条商业街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的业态调整企业。

2、奖励申请由奖励对象向当地街道财政所提出,街道财政所初审后报区协税护税办公室。

3、奖励时间以年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年的以实际缴纳税收时间为准,连续奖励时间从第一次缴纳税收之月起至缴满36个月止。

4、凡享受奖励的企业,应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收.未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收的,按所欠缴的税收扣减奖励金额;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企业在税收减免期间不予奖励。

5、申请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1)区业态调整奖励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企业第一次缴纳各税的完税凭证;

(6)街道财政所和区协税护税办公室需要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

1、街道财政所对奖励对象提交的奖励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就申请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奖励的额度提出初审意见,报区协税护税办公室。

2、区协税护税办公室根据街道财政所提交的初审意见,对申请奖励的企业纳税情况会同税务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的金额,上报区政府审批。

3、区政府对申请奖励的奖励对象进行审批,并下达执行奖励文件。

(三)拨付

区协税护税办公室根据区政府下达的奖励文件,由街道财政所分别通知奖励对象,随带统一的收款收据到区协税护税办公室领取奖金。

七、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所奖励的对象为12月31日以前在三条商业街上进行业态调整、并开业经营的店铺产权人和经营企业。

(二)本办法规定的业态调整企业是指:三条商业街上原经营机电、五金、化工、建材、水暖器材、标准紧固件、卫生瓷器、物资供应等生产服务的工业产品类及铝合金制品店、不锈钢制品店、铁皮加工店、摩托车修理店、汽车修理店、殡葬祭品店、玻璃加工店等商铺转为经营符合商业规划要求的企业。

(三)本办法规定的开业之日是指依法办理完毕工商、税务等经营所需的证照之日。

(四)本办法规定的店铺产权人包括店铺的所有权人和依法有权出租店铺的人。

(五)本办法规定的经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依法成立的企业形式。

(六)进行业态调整的企业如果不符合三条商业街的业态调整特色或未经区三条商业街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调整的,一律不予奖励。

(七)业态调整的企业属国际知名品牌、国家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的,由企业提供相应的认定证书并经工商部门确认。

篇(7)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政策今年3月,12333人力社保热线共受理来电总量263873人次。其中自动服务总量149492人次;人工服务总量114381人次,人工服务总量比去年同期减少11251人次,降低8.96%。按照咨询内容分析,本月咨询排名前五位依次为:咨询医疗保险方面的问题17960个,占总数的15.63%;咨询社会保障卡方面的问题17372个,占总数的15.12%;咨询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方面的问题14041个,占总数的12.22%;咨询养老保险方面的问题13265个,占总数的11.54%;咨询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7591个,占总数的6.61%。本月受理社会保险信息自助查询服务5134人次;受理监察投诉、举报案件15件,已反馈处理去向的2件。本期12333人力社保热线专家就本市居住证积分政策相关问题给予解答。

规范居住证积分办理,维护用人单位和积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进一步落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保障境内来津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近年来市人力社保部门在市发改委的牵头组织下,联合市公安局、市教委等部门,出台了《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居住证积分的相关问题。那么,居住证积分该如何申请?积分又如何计算呢?现专家给予解答。

问:居住证积分申请条件有哪些?

答:居住证持有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积分:

(一)在我国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居住证;

(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20xx年申报指导分值为140分)。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政策注释1.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是指:在津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2.用人单位名称变更的,在申报积分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名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积分申请由申请人现劳动关系所在用人单位进行申报,在该用人单位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

一年以上是指,自申报当月的上月向前数12个月,且期间无中断、补缴、漏缴等情况。

问:积分申请时间和方式是什么?

答:(一)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并书面委托本单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于每年的1月至4月和7月至10月收集汇总本单位申请人相关材料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积分申请人应当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准备相应材料,交本人所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登录积分联办系统完成注册、填写申请人信息后,对申请人的申报指导分值进行初步测评。经初步测评达到规定分值的,用人单位应当制作本单位积分申请人名册,通过登录积分联办系统预约受理时间,按照预约的时间到积分受理点办理相关手续。

(三)用人单位只有1名申请人的,该申请人可以持用人单位的委托书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直接申报。

(四)用人单位提交本单位积分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

(五)需要落户在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属单位(包括大型用工企事业单位和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负责申报。

(六)积分申请人未在预约日或限定的时间内按规定提供必备材料的,不予受理积分申请;未提供加分项材料的,不予确认相应分值。

问:积分申报材料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居住证积分,应当提交下列必要材料:

(一)经办人身份证明及用人单位委托书;

(二)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和积分申请人名册;

(三)积分联办系统自动生成的预约凭证;

(四)申请人在本单位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证明(申请人按照个人参保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计算积分);

(五)用人单位还应当携带申请人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提供的与《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相对应的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和毕业证书;

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4.结婚证、配偶在本市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证明;

5.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证书、荣誉称号及表彰决定;

6.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二三等功的证书、立功受奖登记表及退出现役登记表;

7.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或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人生育或者收养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审批证明或收养证明;

9.申请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0.颁证日期在3个月内的中国发明专利登记簿副本;

11.申请人交件之日前1个月内的简版个人信用报告;

12.对于申请积分人数5人及以上的用人单位,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应当要求其提供个人收入全员全额申报明细和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申请人数在5人以内的,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可以视情要求其提供上述凭证。

注释:

(1)年满50周岁的女性积分申请人,从事管理岗工作的,应提交劳动合同原件、用人单位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2)积分申请人提交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外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应填写《国家职业资格证申请复核表》,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复核。复核形式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定。复核合格的,予以确认积分;未按规定参加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不予确认积分。

(3)积分申请人申请确认职业(工种)紧缺程度积分的,其经确认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所标明的职业(工种)应当与当年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天津市《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中的行业、职业(工种)名称一致,且与所在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批准经营范围、本人当前工作岗位职责相符。同时,本人需提供《岗位承诺书》,用人单位需提供《岗位证明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经核实后,可按照相应的紧缺程度确认积分。未提供上述材料的,不予确认紧缺程度积分。如受理申请之日尚未公布当年天津市《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的,以上年度公布的目录为准。

(4)积分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简版个人信用报告。积分申请人填注个人信息应完整、真实、准确。因填注信息不完整、真实、准确,造成积分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积分不予确认的,由积分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

(5)积分申请申报时提交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等原件的,积分申请人(经办人)应在入户名单公示后6个月内,携带身份证、材料接收凭证,到原交件窗口取回相应材料。逾期不取回的,积分窗口不再承担保管责任。

问:居住证积分如何计算?

答:(一)总积分为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负积分之和。同一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只计算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二)积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累计扣减。

(三)积分申请人在本市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满6年的,积分申请人配偶在本市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满1年的,可以按照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规定的分值计算积分。

(四)社会保险积分按照缴费每满1年,养老保险积4分、其他险种各积2分计算,五项保险每满1年积12分;也可分险种单独计分。申请人积分时社会保险缴费不足整年的,积分可按险种分值计算到月后再行累加。

(五)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予计算积分。积分申请人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算积分;但是年龄不超过35周岁,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申请人,按规定补缴的社会保险费除外。补缴社会保险费计算积分的,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的12月31日为计算补缴截止时间,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计算补缴截止时间。

(六)由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自公布后的次期起不再计算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