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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经济发展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23 15:16:11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村委会经济发展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村委会经济发展

篇(1)

[关键词] 农村 财务 会计 管理

[中图分类号] F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2013)03-0238-01

近年来,有关部门就加强和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政策,推行村级会计委托制,规范和完善农村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制度,更好地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管理权、监督权。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村财务管理不断出现新的问题,其中一些基层长期无法解决的问题,与我国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设计缺陷不无关系。

一、当前我国农村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制度性缺陷

1.会计制度缺失

1.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能管理公共事务和提供公益服务,其性质显然是以非营利性为主。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农业法》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有经营自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是不同性质的两套机构。

1.2为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财政部颁布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明确“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但实践操作中,各地财政和农业经济管理部门则不再区分是否“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统一要求村级组织全部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并且普遍实行村委会与村集体组织在同一套账簿核算管理,从源头上导致农村财务管理上的混乱,表现在:

一是会计核算混乱,不同性质的公益类和经营类业务合并核算,其性质类似于国资委与其属下企业如中石油、中移动等合并核算。核算中将村干部与管理人员工资、福利,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日常运行费用、社会公益事业管理费用等统统计入管理费用,成本核算不清晰;上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村干部工资补助等都列入收入,无法反映真实的经营成果等。

二是资产管理管理混乱,村委会资产与村集体资产不分,村干部直接经营集体资产,资产经营收益主要用于村干部工资福利,村民难以分享,集体资产流失严重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不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经济组织运行规范性法律,为构建市场经济体制夯实了基础。影响数亿农民利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却一直没有立法。目前各省(市)以“条例”、“规定”等形式对其运行机制作了初步规定,其中许多关键性的问题一直不明确:

2.1性质和法律地位不明确。农村集体组织不能作为独立法人登记,成为没有身份证的“黑户”,不能独立参加社会经济活动,限制了其参加经济活动的空间,影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等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函字〔2008〕156号)也明确村委会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

2.2组织治理结构不规范。各省(市)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条例”、“规定”都比较简单,组织架构、运行机制、议事规则、管理人员权利与义务、任职条件和程序、日常监督、内部控制体系、利益分配机制不够明确规范,基层难以操作。

2.3与村委会关系不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被虚化。如《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那与村委会关系如何协调?制度缺位客观上鼓励了村民委“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导致村党支部、村委会与村集体组织一体化,甚至长期不成立独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干部直接负责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决定经济事务和利益分配。村委会经济组织化、利益化,并且缺少决策和监督机制,导致每次村委换届都变成经济利益分配权的争夺,特别是条件较好的、土地等资源丰富的村冲突激烈。

3.农村财务管理体制尚未理顺

《会计法》规定:“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但我国的实际情况是绝大部分地区由农业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农村财务管理业务,造成农村财务会计工作多头管理。

二、解决我国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性缺陷问题的建议

1.明晰村委会的主体角色定位,完善财务会计制度

《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委会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从事农村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的社会组织,不是生产经营性营利组织,也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具有明显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特殊。根据其实质和形式,应该明确规定村委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加强立法,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运行治理结构

就目前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看,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组织机构、职责权限等方面都没有划分清楚。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农民的经济核心利益,其地位、作用、影响毫不逊色于村委会组织。当前我国在理论、法律上与实践中对农村集体组织的认识和定位明显滞后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程。因此尽快必须以立法形式澄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与性质界定,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营利性组织、属于企业范畴、集体所有制性质。要参照《公司法》等法律成功经验,尽快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给予其独立法人资格,规范其权责和与村委会的关系,规范其组织架构设置、议事规则、管理人员权利与义务、监督和内部控制体等组织治理结构,让其真正依法独立经营,保值增殖,为农民创造收益,为规范农村财务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财政部 财会〔2004〕12号.

篇(2)

村民自治20年来的主要成就在于民主理念、民主规则和技术程序在农村的推广,各种村民自治组织通过民主方式建立,并按照民主方式加以运行。这给农村带来了村庄的基本社会秩序,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保障了农村改革的推进,化解了矛盾,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并为村庄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平台。它对基层民主和整个国家的民主化都在产生推动和借鉴意义。

二、当前村民自治面临的环境和存在的问题

(一)面临新的制度环境

一是国家化推进的环境。取消农村税费以后,国家加大了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过去由农民承担的公共产品逐步由国家承担起来,村级自治范围的内容逐步缩小。二是行政化发展的环境。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干部出现行政化的趋势,村干部工资由财政支付,村财乡管,乡镇政府加大了对村级的干预。三是城市化的环境。在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新形势下,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结构正在发生变化,乡村城市化的步伐加快,农民工进入城市,农村务农的劳动力大大减少。四是市场化和国际化的环境。封闭的乡村经济、文化传统越来越受到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冲击和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民主意识也在发生新的变化。

(二)村民自治实行中的现实问题

在现实调查显示,选举民主单方突进,后三个民主显得滞后。其一,选举成为村庄内各种政治社会力量的竞争焦点,但候选人的选举动机则偏向于个人和小集团获利,增加了贿选和不正当竞争的可能;其二,选举方式不规范,一些地方的问题还相当严重。其三,选举后治理呈现出“村委会少数人自治”局面,村民没有更多有效途径监督村干部。其四,竞选还不普遍。

(三)现行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不清晰、不具体、不明确

一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权力结构包含了村官腐败的可能性。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内容看,村委会是执行机构,村民会议是权力机构,同时行使监督职能。但《村组法》对具体的权力结构没有明确规定。

二是没有明确农村“两委”之间的职权范围。

三是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任职资格条件过低。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只有年龄上的要求,即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四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工作程序的规定上不利于村民代表会议发挥作用。笔者在实践中观察到,村干部常常不愿意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使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委会的监督流于形式。

三、推进和完善村民自治的对策建议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强村民自治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为村民自治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当前农村面临的最大问题仍然是经济发展不够快、经济发展不平衡,其别是当农民群众收入普遍提高的时候,部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缓慢甚至瘫痪,难以对民主建设形成有效支持和呼应。因此,农村的“四个民主”必须围绕村级经济发展来落实。要拓开视野,不拘成见,把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愿奉献的人选进村“两委会”班子,使村干部都要成为能够带头致富而且能够带领群众致富的“领头雁”。集体经济有了发展,村民福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就有了保障,村民也就愿意关心、参与村级班子建设和村务决策管理,村民自治也就有了持续发展的群众基础。实践证明,只有雄厚的集体经济力量才能为村民自治的正常运作提供重要的物质支撑,而集体经济愈发达,就愈需要通过村民自治,扩大村民群众的政治参与,保证集体经济规范运作,使利益得到合理分配,为群众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

(二)要完善和落实现行制度

要认真总结20年村民自治的成功经验,将现行经过实践证明的成功的做法通过法律制度加以固定下来,对存在缺陷的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对在实践中探索创新的内容要提倡和鼓励。要突出五个方面的制度完善:一是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产生于有关村级重大公共事务决策,其最初目的就在于让村民能够充分发表对于有关公共事务的意见,以使村民委员会的有关决策符合广大村民的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村民政治参与的渠道。随着这一制度的推广,其自身的功能也逐步得到了拓展,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在制约和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具体运作上,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村民可以通过这一制度关注有关村内公共事务决策的执行情况。二是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公开是防止腐败最根本最有效的办法,随着国家对农村投入的增加和公共产品的供给,农村资金数量不断增大,因此,要在村民自治制度中将村务公开作为核心的制度内容。它要求涉及村民的具体利益的公共事务,都必须对村民公开,以便让广大的村民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以确实维护自己的利益,促使村民委员会的正确运作。三是制定村民质询制度。这要求村委会每周召开一次质询会议,会上村民可以就村务财务政务等有关问题质询干部,村干部当面答复并给予解决。这一做法的特点进一步完善了“一事一议”制度,增强了干部的责任感和服务农民的意识。四是发动民众广泛参与的制度。包括村务会主任的选举可以吸收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吸收行政人员。五是村民自治的保障制度。将村民自治的经费法制化,主要通过国家财政提供。

(三)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评价体系

随着村民自治的深化,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评价体系,应当提到议事日程。评价体系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村民参选率的高低、村委会干部的素质包括文化教育程度、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形式和实效、村级经济发展的指标、文化、教育、社会发展指标、环境等指标体系等等。

(四)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使传统的村民自治向社区自治转型

篇(3)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演变历程及特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我国历年开展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变革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其基础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经历了以下几个演变过程:首先是互助组,再到初级社,然后发展为高级社,成立人民公社,最终演变为现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实现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功能,其组织形式和制度随着农村土地制度而不断发展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具有经济功能的社会组织,是社会主义的市场主体之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与农村基层社会自治组织相重合,对本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其它生产资料行使经营管理权,具有社会保障功能。

二、城镇化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必要性

1.是城镇化、工业化的必然要求

城镇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来说意味着资源的重新配置和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城镇化必然不会受到农民的拥护,甚至会遭到抵制,引发的利益冲突会影响社会稳定。随着农村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很多地方的村委会变成了居委会,在转变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归属关系发生了变更,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相关成员的利益严重受损,资产流失严重。这也是部分地区出现的逆城镇化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要顺利开展农村城镇化,就不能绕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

2.是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市场经济为依托的,作为我国市场主体中的主要成员,农村集体经济以土地为依托进行统一的生产和经营,参与市场竞争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积累财富。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主体。但是在实际市场经济活动中,其市场的主体地位并没有真正确立起来,落后的管理与决策制度难以适应高速发展的社会,导致农村市场经济很不完善。要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完善我国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改制,以适应不断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

3.是对集体资产安全和农民利益的保障

目前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征体现在经济组织与行政组织的重合和对应。单一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对集体资产行使权利,但是农村基层行政管理机构却能够直接处置集体资产。导致集体组织的成员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是虚置的。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缺乏凝聚力,对组织管理和决策缺乏关注对集体资产的保增值缺乏信心,从而导致管理者对集体资产低价变卖、挪用、平调、挥霍浪费经营资产等腐败现象丛生。这一些现象严重伤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新模式,就必须进行组织改制,破除制度性的缺陷,破解产权模糊导致的产权主体缺失以及官僚主义管理方式、监督缺失、分配无序等问题。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与村委会等相关组织的关系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集体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集体组织有着明确的区分的,农村集体组织是在一定区域内通过自治代表和村委会的领导,由全部村民构成的生产队或村民小组。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以集体所有财产为基础,在固定的区域内,农民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在组织内实行民主管理、并服务组织内成员的经济组织,其法律人格具有企业法人和社会事业法人特征的双重性。实质上农村集体组织的外延较宽,其中包含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两个概念严重混同。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有着很多相似点,都是支撑农村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机制,在人员组织和地域上有着高度的重合性,在村民自治和社会保障方面都有着相似功能。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实行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村委会是村民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群众自治组织,属于非盈利单位,是政府基层组织的延伸,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有监督和保障职能。所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改制的时候,必须将两者进行区分,如果村委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班子完全重合,那么就会缺乏监督和保障,很容易实现监守自盗。

篇(4)

一、加强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意义

(一)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培养农民民主意识、增强民主观念、创造民主文化氛围的重要举措。一个国家的民主是否完善的重要衡量标尺就是民主的广度和深度。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卢梭主张主权在民,认为在社会治理中应该实行直接民主。从亚里士多德到布莱斯,民主理论家们都强调民主的维持靠公民的积极参与。我国是一个农民占人口大多数的农业大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文化的熏陶,使得农民参政意识较为淡薄,至今为止农村人口普遍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程度依然不高。把民主政治建设的着眼点放在农村,在我国幅员辽阔的农村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提高其参与管理本地方事务的积极性,提高民主参与水平,增强民主意识是我们的正确选择,也将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大成就。

(二)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当前依法治国战略虽然已经在我国农村得到广泛推广,但是由于综合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村基础民主建设过程中依然存在缺乏民主经验、民主习惯、不善于行使民主权利、法律意识淡薄等现象。良好的法治是民主实现的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的发展。因此扩大基层民主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经之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经之路。

(三)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一国民主化的程度与经济现代化的进程是相一致的。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层民主程度还不太完善,但是中国农村市场经济已经逐渐形成规模,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可以顺应时展潮流,增强农民的主人翁意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有力地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实现社会安定,国家繁荣的有力保障。俗话说“国泰民安”,对于国家来说,农村基层民主的实现,有利于农民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从而实现国家繁荣。在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原有的格局被打破,经济利益呈现多元化的趋向。加上基层民主建设不完善,导致民众上访、集访等群体性事件出现,给社会安定带来诸多不利因素。通过发展基层民主,为群众提供合法的参与渠道,有利于化解内部矛盾,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国家的繁荣。

二、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过程中的制约因素

近年来,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虽取得了长足进步,广大农民的权利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有了极大地提高,但是目前还存在许多制约民主发展的因素,分析研究这些问题有利于我们更好地探讨农村基层民主发展路径。

(一)村委会与乡镇政府职责关系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从立法来说,基层国家机关与村民委员会不存在隶属关系,乡镇政府只能对村民委员会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然而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一些乡镇政府把村委会当作自己的直接下属单位,控制村委会的人事权,对经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干部随意调动,对于村委会自治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横加干涉。

(二)农村经济发展滞后。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其民主化进程息息相关,其民主化的程度、方式往往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美国学者科恩曾说:“使公民体力情况恶化并迫使他们主要或完全关心自己或家庭生存问题的经济条件是不可能产生有生气的民主的”。贫困地区的农民首先关心的是生存的问题,他们既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来参与政治活动,由此产生了贿选、弃选等问题。

(三)农民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政治权利以及参政议政意识薄弱。列宁说:“文盲是处在政治之外的,不识字就不可能有政治”。在我国农村,受过高等教育的多留在城里,不愿回乡;留下来的大多文化程度不高,而我国村民自治需要农民具有相应的文化知识水平,从留下来的人员中所选出的村干部也难以胜任基层民主建设的职责要求。

(四)强大宗族势力的干扰。家族势力一直是农村过去和现在实际存在的强大力量,在选举中往往可以干预选举,借助人情关系网直接干预村集体事务的决策,往往形成牺牲大多数村民的基础上实现少数人的利益的局面,这是不符合村民自治的初衷的。

(五)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障,虽然目前我国农村社会的民主监督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是仍然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为农民对于信息的掌握,既没有量的保证,也没有质的保证;社会监督制约机制缺乏,监督如同虚设,没有约束力,村干部经济犯罪现象突出,村务财务公开难等都是当前农村面临的重要问题。

三、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对策

(一)明确政府职责,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两级组织的职能和作用。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加强正确的领导和指导,还政于民;其次提高乡镇人大的地位,充分发挥其监督权、罢免权,对村委会予以工作上的支持、指导和帮助;再次要科学划分职权,处理好两委的关系,处理好党的领导和具体事务之间的关系。村党支部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主要职责是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管理好党务工作和村党支部自身建设工作,这就决定了村党支部不能代替村委会直接管理具体事务。

(二)大力发展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在内的农村经济。经济欠发达地区,集体经济薄弱,难以正常开展村务活动。因此国家和政府要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投入,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搞活集体资产经营,大力发展集体经济。要加大对经济薄弱村的政策扶持力度,为经济薄弱村提供给项目、找市场的造血式支持,强化村民自治组织的资源分配功能。

(三)强化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农民和村干部的文化素质和政治素质。村干部是农村基层民主的直接执行者,其文化素质和思想政治素质水平的高低对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影响重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强化宣传教育,破除传统思想对村干部和村民的影响,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提供强大的驱动力。此外还要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政治素质,逐步增强农民的参政能力和民主法制观念,充分发挥农民的民主主体作用。

篇(5)

市农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是市委、市政府在原市林业局、市园林管理局基础上于2006年合并而成。五年来对口帮扶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成都市农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抓好扶贫困村和经济发展缓慢村对口帮扶工作的意见》(成扶发[2002]5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扶贫办安排,我们分别负责了邛崃市油榨乡川王村、邛崃市火井镇兴福村和彭州市桂花镇高峰村的对口帮扶工作。帮助作好扶贫开发规划,帮助改善了生产生活条件,帮助发展了经济和增加了农民收入,帮助提高了村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帮助了党支部和村委会建设。通过帮扶,3个村的社会经济发展了,生活水平提高了,治安状况改观了,村容村貌整洁了,社会文明和谐,年年完成人均经济增长的目标任务,受到帮扶村党员干部群众的赞扬好评。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领导高度重视

局党组和全系统干部职工对帮扶工作重视,局党组将对口帮扶工作列为局各年度专项目标任务,分工局党组成员、局领导主抓帮扶工作,落实机关具体处室抓帮扶工作。我局对帮扶单位邛崃市油榨乡川王村、邛崃市火井镇兴福村和彭州市桂花镇高峰村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实地深入考察和认真研究。局党组书记、局长率领局班子先后58次带领局机关和相关处室及基层相关单位的领导共310余人次深入3个村,与该村领导共商帮扶发展计划,同村民一起探讨脱贫致富的办法等,为帮扶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帮扶措施有力

我局专门成立了对口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健全了帮扶工作组织。每年初,局党组班子带领机关党员干部职工到各村开展调研,访贫问苦活动,与该市的乡、村两级领导共同研究,进一步修订了帮扶工作措施,结合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按照建设城乡一体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制定了大力发展种养殖业和林竹产业发展等措施,即可行又见效快。

三、帮扶五年对3个村实施项目和资金投入多

1、修建村级水泥公路和架桥。一是我局投入资金250000元,为川王村新修建一条3.5公里村级水泥公路,从此改变了该村不通公路的历史;二是支持兴福村改造修建了村级道路;三是我局投入资金15000元为兴福村二组修桥一座。

2、发展种植林竹产业。一是指导帮助3个村种巨桉共310亩;二是实施3600亩老化退化慈竹林改造建设竹源基地。兴福村、川王村、高峰村有低产慈竹林10000多亩,绝大多数为年产竹材0.8吨/亩的低效林,为此,我们先后投入资金共560000余元,开展了大规模慈竹扶壮工程,通过扶壮对比,当地干部群众看到了明显差异,扶壮后可以提高单产400公斤,亩均增收150元;三是大力发展种草养畜;四是开展培训技术指导(共310人次)。

3、帮助发展养殖业。一是发展12户养猪大户,每年每户出栏生猪100头;二是发展养羊大户;三是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共26人次)。

4、支持农民新建沼气池。已建设了农用沼气池5口,现在使用正常,群众反映良好。

5、帮助指导3个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建设。一是新建川王村党支部、村委会活动中心,我局发动全局党员干部职工捐款50000元修建;二是为川王村党支部活动室购置了大彩电和VCD等设备,该村还组建了一支文艺宣传队,经常开展卡拉OK比赛和文艺演出;三是投资50000元为兴福村党支部活动室进行了改造。

6、积极开展捐赠活动。一是我局先后发动团员青年为川王村和兴福村捐科普等图书共2000余册;二是为川王村修路捐款4850元;三是为川王村捐衣服、棉被共250件(床);四是为川王村5名家庭贫困学生每人每年学费600元的支持(成都动物园);五是每年春节局领导都到帮扶村进行慰问送温暖,送去大米、面粉、腊肉、香肠和现金等。

7、文明新村建设取得成效。

四、帮扶工作的建议

1、对全市贫困村需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找出贫困的根本原因。分为二步走,第一步:由各区(市)县组成调查组进行深入调查,写出调查报告送市扶贫办。第二步:市扶贫办根据上报情况,在分别到各区(市)县、村进行核查情况,最后列出真正需要帮扶的贫困村。

2、对贫困村进行发展项目的统一规划。

3、对贫困村的发展主要是当地党委政府和各村的能人来抓。

4、市级部门主要是帮助指导和引导,教育贫困村干部党员群众增强脱贫致富的信心和决心。

篇(6)

一、问题的缘起

“新移民”一般系指“改革开放以后移居国外的我国公民”[1]。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东南沿海侨乡地区出国移民潮发展迅速,据有关学者统计,近年来,福建省和浙江省海外新移民人数已达90余万,广东省海外新移民人数也有60余万[2]。其中,从迁入地分布来看,这些新移民的流向主要集中于欧美发达国家或地区,并呈现出“全球化”的特征[3]。就迁出地分布而言,这些新移民的来源主要集中在沿海传统侨乡和内陆新侨乡地区,特别是福建省福州、三明(明溪县)、南平(建阳市),浙江省温州、丽水(青田县),以及广东省江门、梅州等地农村地区海外移民现象最为显著。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当代东南沿海侨乡出国移民潮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特征和移民网络,并对当地农村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目前,不少学者对海外新移民的迁移动因、移民网络及其海外生活状况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地探讨,但对其所引发的当地农村社会经济文化变迁的研究尚显薄弱。有鉴于此,本文将以福建省福清市J村为个案,运用实地调查材料与相关文献资料,从微观角度对当代出国移民潮所引发的乡村社会变迁进行解读与思考,以期为制定该进程的健康引导策略提供一定的参考性资料。考虑到篇幅所限,本文仅围绕经济方面的变迁展开讨论。

二、个案基本情况简介

J村位于我国东南沿海一带,隶属于福建省福清市,这里既是中国传统意义上的侨乡,也是当代农村人口跨境迁移现象凸显的活跃区。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为了进一步拓展生存空间,实现求富的理想,先后有数百个J村人通过各种渠道前往世界五大洲的20多个国家或地区谋生,对村内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据村委会记录资料显示,截至2004年,该村在海外(包括港澳地区)的新移民群体中合法定居者共有552人,占了全村总人口数的1/5强。按照村民的普遍反映,村内每家至少有一人出国打工。就其周围环境而论,J村所在的镇辖区、市辖区均是当代农村人口跨境迁移活动频繁的典型地区。这种实况与浙江省温州市、丽水市(青田县),以及广东省江门市、梅州市等农村出国移民潮迁出地聚集区有着颇为一致的人文地理环境。因此,考察J村个案对于认识我国当代农村人口出国移民潮的整体社会经济效应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意义。

三、实证调查状况解析

(一)农民收入的迅速增多与巨额民间资金的形成

当代农村海外新移民的出国动机主要发端于经济原因,进一步拓展生存空间与获得更高的劳动报酬始终是其主导目标。笔者在J村调查中发现,几乎所有被访者对于出国动机的回答均为“赚钱”和“多赚钱”的一致表白。从这个意义上讲,“当代福建侨乡的移民潮,以进入发达国家劳动力市场为主要流向,其实是一种以民间方式运作的跨境劳务输出[4]。”根据村民的普遍反映,笔者在调查中总结发现,目前J村新移民在国外务工的年收入基本呈现出三个层次。美国是第一层次,一般月收入在2万元人民币左右;英、法、意等欧洲国家是第二层次,一般月收入在1万元人民币左右;新加坡则是第三个层次,一般月收入在7千元人民币左右。依此标准估算,这三个层次下每年每人的国外总收入依次为24万元人民币、12万元人民币和8.4万元人民币,平均为14.8万元人民币。考虑到农村出国人员在国外生活普遍节俭,以及按照村民们的普遍说法:“全村(国外)打工的70%-80%的钱都会寄回来”,因而估算每人每年寄回家中的平均款额在7、8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由于一个家庭中有时还不止一个人出国务工,所以几年下来,一个农民家庭仅靠国外打工的收入便可以获得数十万元的财富。用村民自己的话说,“我们早就小康了。”当然,若是对于部分在匈牙利、西班牙和阿根廷等国做生意的新移民来说,百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的资产也是有的。由此可见,当代农村出国移民潮最显著的经济效益就是促使个体家庭收入迅速增加。个体家庭经济收入的普遍增多必然使全村整体资金数额变得日益庞大,从而汇聚成一股巨额民间资金。据一位退休的村干部估计,以每位新移民一年寄回7万元人民币的保守标准计算,那么全村500多位新移民的侨汇总额将达到3500万元以上。不仅如此,随着村内出国人员数量的继续增多,这个数字仍有增长的趋势。如此看来,目前J村的侨汇资金流入数额是相当巨大的。甚至有村民反映,几年前村里就有了存款总额上亿元的说法。巨额民间资金的形成为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不但大大推进了农民生活奔小康的进程,而且还为当地产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雄厚的资金储备。抓住这一历史机遇,迅速实现闲置资金向工业生产领域的转移,对于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巨额民间资金的合理使用过程却并非那么顺畅。就目前状况而言,J村巨额民间侨汇资金的流向主要集中于如下几个方面:偿还出国成本中的债务①;家庭生活消费支出②;“换代迁移”的成本资金③;经济创业投资;公益事业捐献;银行存款。其中,家庭消费支出中的庞大建房投入造成很大的资金浪费,而经济创业投资的资金使用比例则明显不足。这种多元化资金流向反映出当地村民在如何合理使用巨额侨汇资金的想法上还不成熟,特别是在如何处理消费资金与生产资金之间的协调方面认识不足。“侨汇是国际移民将其在国外所得的部分收入寄回原籍用以赡养家庭和其它用途的汇款,是移居者对家人的一种回报,也是移民输出国在流失大量劳动力后的一种经济补偿[5]。”合理利用这笔巨额补偿金促进新移民迁出地乡村经济发展,对于我国当前的新农村经济建设是一个新机遇,也是一种新尝试。该问题涉及侨汇的消费、储蓄和投资使用等多方面内容,其最终的合理解决尚需要各相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做出更多的理论分析与实践探索。

(二)农村产业结构的显著变动

在出国移民潮出现以前,J村产业结构以传统种植业和简单捕渔业为主,但由于人口多,资源少,因此传统农业发展空间不大。出国移民潮兴起之后,随着经济收入的迅速增多、人口结构以及个人观念的日益转变,也促使J村产业结构发生明显变动。

1.第二、三产业的兴起与发展局限

按照一般的经济思维逻辑,当一个人或一个家庭具备充足的闲余资金时,往往会把其中的一部分资金投入到某项事业中,以期通过充分利用资金的价值而获得更多的收益。J村新移民也不例外,多年的国外打拼经历使他们的见识更为广阔,他们开始在本地进行一些投资创业的尝试。特别是近些年来,在村委会的积极引导下,不少村民把侨汇资金投入到第二、三产业领域中来,并取得了一定成绩。在村委会带领下,部分新移民先后参与创办了纸箱厂、制衣厂、雕塑厂、加油站、液化站、饮食服务场所等8家个体企业,不但安排闲散劳力就业300多人,并且加快了第二、三产业的发展步伐。这是有利的一种产业结构调整趋向。由于拥有颇为雄厚的侨汇资金以及更广阔的发展视野,新移民在当代J村第二、三产业的发展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整体而言,J村现有新兴企业个体在数量与规模上还比较有限。特别是相对于村内数千万元民间侨汇资金所蕴涵的潜能而言,当地第二、三产业的发展程度还明显不够。这种情况的存在,既有投资环境薄弱的客观因素限制,也受心理氛围的主观因素制约。一些村干部告诉笔者,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村内集体兴办木具厂,但由于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销矛盾过多而失败。80年代,部分老移民筹资兴办制衣厂,又因为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此后,一些村民也试办过制鞋厂、碾米厂、服装厂等个体企业的尝试,但均未获较大成功。诸多失败的历史教训在村民心理留下一定阴影,使其在当地创业的热情受到限制,民间巨额侨汇资金也因此无法顺畅地实现向第二、三产业转移,最终也阻碍了J村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与发展。该问题的解决,尚需各级相关政府部门的大力引导和政策扶持才能有效解决。正如一位曾在政府部门工作的村民所言,对于目前村内产业发展规划,“村委会能力有限,市里应有统一规划、指导。否则,只有钱(侨汇资金)还是不够的。”#p#分页标题#e#

2.传统农业发展中的机遇与挑战

(1)基础环境的巨大改善

农业基础设施的更新。出国移民潮兴起后,随着国外侨汇资金积累的逐渐增多,J村大部分家庭都已脱贫致富。这种情况的出现使得村委会可以放心地调整工作规划,逐渐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产业发展的基础建设中来。在实际工作中,村委会努力进取,积极向侨胞、向社会、向政府争取资金,逐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近两年来,累计投入70多万元,修建了3条总长2公里的机耕路,修复了3座海堤闸门,加固了1700多米长的海堤,兴修了3条灌溉小渠,改造了270多亩低产田,同时还推广了300多亩优质龙眼、枇杷品种。另一方面,出国务工潮的兴起迅速消化了本地的剩余劳动力,使原来地少人多的矛盾得以大大缓解,并为J村耕地、山林、海滩等农业资源的统一规划与集约化经营开创了有利形势。近年来,村委会重新估量了本地山海资源价值,不但发展了传统林业与经济作物种植业,还将部分海滩资源承包给外地人发展养殖业,从而进一步深挖了当地农业资源的潜力。

(2)农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

首先是适龄农业劳动力的过量流失。由于当代农村出国务工群体主要以青壮年为主,平均年龄一般在30岁左右[6],且以男性居多,从而导致迁出地村落留守人口结构向老龄化和幼龄化以及女性化的方向转变。鉴于在当前我国还未实现农业完全现代化的前提下,具有较强体力劳动能力的青壮年尤其是男性青壮年依然是农业生产发展的主力军。因此,这种人口结构平衡的失调必然会对J村的农业生产造成冲击。尽管适量人口出国就业对当地剩余劳动力转移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然而当适龄农业劳动力数量的下降超过一定的限度时,则会对田地的有效利用产生负面影响。有学者就此指出,“由于农业和非农产业比较利益的差别,农村中大批青壮年精英出走,使农业生产者队伍整体结构弱化,这必将成为福清现代农业发展的新隐患[7]。”其次是村民农业生产积极性的下降。与出国人员在国外获得的高额劳动报酬相比,村内原有传统农业劳动收入明显“微薄”。有学者对长乐市农村出国就业者在本地与在美国的收入做了比较,指出如以汇率计算,二者相差20至25倍,即便以购买力平价计算,差距也在5至6倍[8]。按照J村人自己的说法,国外打工一年的收入差不多等于村内十年农业生产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田地耕种的经济价值日渐失去吸引力。目前,J村的田地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由留守的家人(一般是老人或妇女)继续简单耕种;二是找亲属或他人(附近村人)代种。此外,还有极少量土地出现抛荒情况。笔者在调查中还发现,有些村民之所以选择继续耕种土地,主要是为了遵守政府禁止土地抛荒的政策或是因为多年的习惯使然而仍以少量生产劳动作为老人休闲活动的一种方式。这些状况反映了当地村民对于传统农业生产积极性的日渐低落。再次是可耕地土地资源的逐渐减少。如前所述,由于村民农业生产积极性的不断下降,对田地“不怎么种”或“偶尔种一下”,再加上其他自然原因作用,从而导致村内耕地质量的降低。一位村民反映到,“如今村里田地草很多,由于临近的别人家的地荒了,我的地也就不好了。再加上山坡上雨水直接入海,海水咸缺淡水,地没法种了。”由此可见,尽快制定措施以实现可耕地资源的保护利用已成为当地农业发展的一个迫切要求。

(三)传统农村就业结构的迅速转变

农业生产劳动是J村传统就业结构的主导特征,出国移民潮兴起之后,受国外高额经济收入的利益吸引,村民在“相对失落”心态[9]的刺激下纷纷出国就业谋发展。进而引发当地农村传统就业结构迅速转变。就目前状况而言,J村就业结构主要有如下一些职业构成:出国务工(主要是在欧美等地的中餐馆或华人工厂打工,该群体是出国人员的主流)、国外经商(个别新移民在匈牙利、澳大利亚和阿根廷等地经营服装或超市生意)、农业劳动(大部分留守在家的人员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国内务工(有些未出国的年轻人往往也会前往省外或省内大城市打工)、事业单位供职(少量村民在当地乡镇、村委会或中小学工作)、国内创业(一些村民到中心城市或本地附近办厂或经商)。其中,出国务工与农业劳动两种就业方式所占比例较大,而出国务工又往往成为当地年轻村民就业的首要选择。与此相对,同样是打工,在国内就业的吸引力则大大降低,正如福清市侨联一位工作人员所言:“福清人现在观念变了,国内800-1000元的岗位都不愿干了。”由此可见,当代出国移民潮的兴起对于当地农村多元化就业结构的冲击是强烈的。笔者在调查中感觉到,J村目前日益形成一种出国谋发展的浓厚社会氛围,在村民的观念中,出国打工行为已经成为一条致富的捷径。按照当地村民的反映,除了在国内已经找到合适工作的人,其他的年轻人一般都打算出国打工,正如村民的解释:“有工作的不出国,没工作的就要出国”,“出去可以赚到更多的钱”。当地中学教师也反映到学校里已经有一些中学毕业生踏上了或者准备踏上出国务工的征程。近十年来,J村人口迁出规模呈现着波浪式演进的特征,虽然由于国内外出入境等政策变化而出现过短期的低潮。但总体上保持着年均数十人的规模。这种状况从量化角度反映了目前J村农民对于出国打工行为的某种“偏好”,同时也再度表明了当地就业结构向出国劳务转向的强劲趋势。这里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深思。一方面,当代出国移民潮的主要动力源于当前国内与海外发达国家劳动力市场之间的就业机会和劳动报酬差异的存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迅速提高,这种差异必然会逐渐缩小乃至发生反向变化。与此相应,出国移民潮的发展趋势始终存在自我停滞的潜在可能。对于这种长久隐忧,J村个别有远见的返乡新移民已经对此有所认识,一位曾在国外打工多年的村民对笔者指出,“我们这样过去只是打工,不是用脑子赚钱,卖苦力,不是真正的出路,等过些年中国发达了,汇兑变窄,在国外就难挣到钱了。”因此,我们有必要尽早为此未雨绸缪,以便在这种情况来临之前作好足够的应对准备。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大量青壮年劳动力的迁出造成当地农村精英实力的弱化,进而也使当地产业经济发展遇到一定的人力资源限制。因此,如何合理利用出国移民潮带来的积极效应,既做到适量农业剩余劳动力的顺利转移,又能保留当地经济发展所需的必要人力资源,将成为我们必须努力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篇(7)

关键词:集体土地;征地模式;农地开发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2月15日

近年来,随着中国城镇化与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由于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造成了大量的失地农民。这些失地农民游离在城市与乡村之间,影响了国家发展与社会稳定。本文首先从规范法律制度方面确立农民在农村土地上的合法权益,然后探求新型的征地模式。

一、明晰农村土地产权法律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收益

(一)农村土地产权权利界定模糊。农村土地在承担城市保障的同时也承担着农民生活保障的任务,不仅如此还是部分城市开发建设的资金来源。我国关于征地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宪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条款中均规定除过城市土地与在农村的国营农场属国家所有的外,其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宪法》规定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利,而《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农用地转非农用地,农用地流转只限于农业用途。农业用地不得参与城市房地产建设,将农业用地转为农村建设用地需要经过审批。农民行使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内容在法律上自相矛盾。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公共权利”的概念界定不清,建议在相关下位法修订时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与界限,以便于合法的区分哪些是公益性事业用地、哪些是经营性商业用地,严把征地审批手续。

(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主体缺位,虚位所有权不具有排他性。现行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属于全体村民所有,但同时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包括三类:一是村农民集体;二是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三是乡(镇)农民集体。权利主体多元化导致权利主体缺位,致使村委会或地方政府代行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引发农地非法征用、侵害农民利益事件的根源之一。笔者认为,应在法律高度具体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主体。

(三)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农地承包经营权不完整。目前,我国农民在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所享有的权利并不完整,仅有耕作权,部分作物受益权以及受限制的处分权。农民并没有农转非农的转让的权利以及将农地用于除农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权利、无租赁权。实践中农地承包经营权被严格的限制,只准许以从事农业为用地目流转农地,农转非农尤其是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政管理审批制度非常严格。笔者认为,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使该项使用权囊括转让、转租、入股、抵押、收益等多项权利。将权利主体、全力施行范围、权力实行对象,以及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方式等都要列明。

二、构建新型的农地征用模式

(一)构建“城镇开发建设小组――村委会+城市开发建设小组――开发商”的征用模式。主体农地征用的利益相关方有3个:政府有关部门、村民集体、开发商。

1、政府有关部门主导城市建设,是农地征用的主导力量。在二级市场中,政府与开发商在工程项目投资上有相同的经济利益。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相互矛盾又相互促进,一旦两种利益失衡,社会利益就会流向经济利益。在确立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之后,就在法律层面认可且保障了农民合理且合法的社会利益。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在政府主导之下达到了一种平衡状态。

2、由村民委员会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地承包经营权,并且由村民委员会出面与开发商和政府部门商讨农地开发面积与开发强度。

3、开发商主要指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商提供开发方案与并垫资部分项目,在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之下与村民委员会商讨具体的合作细则。

(二)征地模式的运行管理机制。在法律明确农地产权主体地位的基础上,依托“城镇开发建设小组――村委会+城市开发建设小组――开发商”的征地模式主体,以投入资金与行政控制、征地补偿费用控制、项目进程控制为驱动力,形成适应新环境的征地“三控”驱动管理模式。

(三)征地“三控”驱动管理模式内涵

1、项目进程控制。在城市开发小组的行政主导之下,由村民委员会与开发商确立项目进度责任制。由三方代办机构签订项目进度责任协议,确定交地和开工建设的最后期限,并明确在协调工作中的各自责任和义务。

2、投入资金与行政控制。在确立项目后,由城镇开发建设小组与开发商共同投入资金启动项目。在施工阶段,由城镇开发建设小组负责监督财务与工程质量,由开发商具体负责项目进度。社工完毕后进入盈利阶段,该阶段由城镇开发建设小组与开发商分享项目带来的经济利益。

3、征地补偿费用控制。维护征地模式良性运作的关键管理控制机制。城镇开发建设小组把开发项目所获利润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补偿款拨予村民委员会。这里的征地补偿费用既要包括被征地农户农作物收成的损失,也要包括土地在市场化进程中的增值部分。既要保障农户的生活水平不变,也要考虑到农户失地后再就业以及重新融入社会的成本。于是在城镇开发建设小组主导下,实现了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长期有效运行的征地模式必须建立在明确的农村集体所有权与合理的农地流转制度的基础之上,而这些制度必须体现在法律中。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主导性作用,不仅应承担起经济全面发展的任务,而且应承担起在全社会公平分配经济红利的任务。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