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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中亚五国,农产品贸易,互补性
中亚五国与中国毗邻,地域辽阔,土地资源丰富,属于典型的大陆气候,具有得天独厚的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以种植业和畜牧业为主。中亚五国在以土地密集型为主的农产品生产上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如哈萨克斯坦的小麦,乌兹别克斯坦的棉花等。然而,在以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为主的农产品生产上还比较欠缺国际贸易论文,尤其是反季节水果、蔬菜以及加工农产品等。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农业生产的优势不在于农业生产资源而在于农业生产水平高,因此,我国与中亚五国在农业合作领域,尤其是农产品贸易方面存在着十分广阔的合作前景。随着上海合作组织自由贸易区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和中亚五国农产品贸易会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布娲鹣·阿布拉2008)。总的来说,积极开展与中亚五国的农产品贸易,加强农业区域经济合作,对于我国农业“走出去”战略和农产品贸易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实施,对于提高我国粮食安全和资源性短缺农产品的供给程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期刊网。
一、中国与中亚五国农产品贸易现状
(一)农产品贸易总量与趋势
中国与中亚五国的经贸合作由来已久,闻名与世的古丝绸之路就是双方经济贸易与文化往来的有力见证。在经贸交往的过程中,中国与中亚五国在农产品贸易领域形成了较好的历史基础。自2000年以来,中国与中亚五国农产品贸易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新时期。2001年上海合作组织的成立给双边农产品贸易合作搭建了一个良好的合作平台。2003年《上海合作组织多边经贸合作纲要》规定把农业等领域作为经济合作的优先方向,并制定出了相应的实施措施和计划。2006年上合组织部长级会议也再次强调,要把农产品贸易和农业合作作为重大的合作领域。在近十年中,中国与中亚五国农产品贸易得到的高速的发展。
2000年中国与中亚五国农产品贸易总额仅为10102万美元,其中出口2941万美元,进口7161万美元。到2009年国际贸易论文,双边农产品贸易总额已经上升到52386万美元,其中出口27335万美元,进口25051万美元。不考虑物价与汇率的情况下,总贸易额增加了4.2倍,年均增长17.89%,其中出口增加了8.3倍,进口增加了2.5倍。从贸易趋势来看,在过去的十年中,除2002年和2009年外,中国从中亚进口农产品要大于出口农产品,双边贸易一直呈逆差。从贸易总量来看,中国与中亚五国农产品贸易规模还较小,农产品贸易额占中国农产品贸易的比重不到1%。
表1中国与中亚五国的农产品贸易额单位:百万美元、%
年份
进出口额
哈萨克
斯坦
吉尔吉
斯斯坦
塔吉克
斯坦
土库曼
斯坦
乌兹别
克斯坦
中亚五
国合计
占中国农产品进口、出口及总额比重
2000年
出口额
13.49
2.97
0.27
2.09
10.59
29.41
0.18
进口额
47.30
7.16
3.43
3.71
10.01
71.61
0.37
进出口总额
60.79
10.13
3.70
5.80
20.60
101.02
0.28
2001年
出口额
16.55
3.50
0.51
2.47
11.68
34.71
0.21
进口额
49.22
13.10
2.12
1.12
2.99
68.56
0.03
进出口总额
65.77
16.60
2.63
3.59
14.67
103.27
0.05
2002年
出口额
29.28
5.60
1.14
2.42
11.77
50.21
0.27
进口额
17.32
3.04
0.77
0.42
24.66
46.22
0.21
进出口总额
46.60
8.64
1.91
2.84
36.43
96.43
0.24
2003年
出口额
34.81
7.90
4.12
1.49
10.17
58.48
0.26
进口额
48.05
6.74
13.60
3.50
162.84
234.72
0.77
进出口总额
82.86
14.64
17.72
4.99
173.01
293.20
0.56
2004年
出口额
30.14
7.80
2.27
1.66
15.46
57.33
0.24
进口额
51.90
13.56
3.36
9.91
339.40
418.13
0.99
进出口总额
82.04
21.36
5.63
11.57
354.86
475.46
0.72
2005年
出口额
53.83
21.90
2.38
3.07
15.38
96.57
0.35
进口额
42.90
17.74
5.49
16.90
389.98
473.00
1.05
进出口总额
96.73
39.64
7.87
19.97
405.36
569.57
0.78
2006年
出口额
54.12
60.05
3.78
1.80
15.92
135.67
0.42
进口额
61.45
28.86
7.42
9.40
512.28
619.41
1.20
进出口总额
115.57
88.91
11.20
11.20
528.20
755.08
0.90
2007年
出口额
85.19
74.79
6.68
2.59
24.81
194.07
0.50
进口额
35.22
34.17
1.45
21.48
320.15
412.47
0.63
进出口总额
120.41
108.97
8.13
24.07
344.96
606.54
0.58
2008年
出口额
123.62
90.67
9.23
6.71
39.57
269.79
0.81
进口额
26.72
42.76
3.82
24.73
291.60
389.64
0.45
进出口总额
150.34
133.43
13.05
31.44
331.17
659.43
0.55
2009年
出口额
127.16
94.01
12.12
6.31
33.75
273.35
0.67
进口额
19.19
10.50
3.28
27.65
189.88
250.51
0.33
进出口总额
146.35
104.51
15.40
33.96
223.63
论文摘要: 在中国加入WTO六年多以来,经济发展欣欣向荣,国际贸易呈稳步发展趋势。但是在农产品贸易中,我国却出现了不少的问题,很多就是由绿色贸易壁垒引起的。而绿色贸易壁垒的扩散效应又比较明显,需要我们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分析。而运用关联规则对其扩散性进行检验又从数理的角度给这个问题提供了更多有意义的想法。
一、引言
非关税壁垒作为国际贸易壁垒的一个重要种类,对于一个国家的国际贸易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加入WTO后,非关税壁垒成为了其他国家对我国进行贸易制约的重要手段。而我国的农产品贸易作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贸易项目,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由于其他国家对我国实行越来越广泛和严苛的绿色贸易壁垒(非关税壁垒中技术性壁垒的一种),使我国的农产品出口贸易占总贸易额比率呈下降趋势。很多学者对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进行了深入地研究,也取得了很显著的成果。而绿色贸易壁垒由于其涉及人类健康和生态安全等和人类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的方面,因而和一般的技术贸易壁垒相比有其特殊性,也有着比其他技术性贸易壁垒更强的扩散性,对其扩散性的成因和特点的分析就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二、案例分析
由于数据来源的有限以及关联规则数据挖掘过程的复杂性。下面以案例为主结合关联规则对我国农产品贸易中的绿色贸易壁垒的扩散效应(又称连锁反应)进行分析。
案例一,欧盟、美国、日本相继宣布对动物源性产品、水产品进口的一系列新规定(禁令)对我国出口造成严重影响。
欧盟禁令,以在我国出口产品中多次检出氯霉素、磺胺类等药残为由,认为我国动物药物残留监控体系不符合欧盟要求,对我国动物源性产品、水产品出口造成严重影响。2002年1月25日,欧盟以产品中含有抗生素为由通过决议,暂时停止从中国进口鸡肉、兔肉和冻虾等产品。随后,日本也跟着发表申明表示要与欧盟合作,共同检查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题。以鳗鱼为代表,日本厚生省于2002年7月正式对中国进口的蒲烧鳗追加9类药物残留进行检测,这标志着日本政府对我国鳗鱼业正式形成“绿色壁垒”(“技术壁垒”)。1
从这一案例中可以看出,就农产品中动物源性产品的绿色贸易壁垒的扩散效应是比较强的,主要表现为在较短的时间内,从欧盟转移到日本,并且有放大趋势。
案例二,以我国为例,2002 年1 月 欧盟以我国动物源性产品抗生素残留超标为由,全面禁止中国蜂蜜进入欧盟市场;以欧盟实施禁令为由,2002 年2 月初沙特宣布禁止进口中国蜂蜜,至今未开关;日本也于同期开始对进口中国蜂蜜10%抽样检验氯霉素等抗生素残留; 2月20日加拿大开始对中国蜂蜜加强抗生素检验,并要求对进口蜂蜜中苯酚和19种磺胺等残留进行检测;5月,美国FDA宣布中国蜂蜜氯霉素残留检测限为0.3ppd, 这一举措使我蜂蜜2002年对美出口比上年下降52.35%,出口额约 809万美元,下降43.56%;墨西哥农业部6月2日下令把扣留的356吨受污染的中国蜂蜜销毁或退回中国,主要是在抽样检查中发现这些蜂蜜中含有链霉素等一些有毒物质的残留物和一些对人体健康和国家养蜂业造成危险的污染物,而实施这一严厉措施实质上是为了保护墨西哥的养蜂业。2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更加清晰地看到农产品贸易在遭受一国绿色贸易壁垒制裁后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扩散到其他国家。一般的发展中国家难以提出一个公允的技术法规、产品标准或环保标准,也难以建立起复杂有效的检验方法和检验程序来实施绿色贸易壁垒措施。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到另一方面,绿色贸易壁垒的扩散也有较强的地域集中和连带现象,可以观察到这样一个传播轨迹: 转贴于
欧洲(欧盟) 亚洲(沙特、日本) 北美洲(加拿大、美国、墨西哥
这次对于我国蜂蜜的绿色贸易限制,从欧洲起源,向东逐渐传播到亚洲和北美洲。可以看出对于这个扩散过程,地域还是起到很大的作用的,基本遵循逐渐传播,边缘影响的规律。
三、结论
通过以上的理论阐释和案例分析,可以看出绿色贸易壁垒作为限制我国农产品贸易的重要因素,具有很强的扩散性,其特点可归纳如下:
(一) 地域扩散性特点突出。
(二) 扩散对象经济水平相近,一般较高。
(三) 部分实施新条例的国家有明显保护国内相同产业的目的。
(四) 农产品内部商品种类扩散性明显。
参考文献
张诤 王惠文:《技术性贸易壁垒扩散效应分析》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07年第4期
林国华、林卿、王庆:《农产品贸易——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年1月
【论文摘要】绿色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一国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由而制定的一系列环境贸易措施。本文对关于如何正确对待绿色壁垒,从根本上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从而跨越绿色壁垒提出几点建议。
绿色贸易壁垒,也称绿色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一国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由而制定的一系列环境贸易措施,通过颁布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条例,建立严格的环保技术标准和产品包装要求,实施繁琐的检验认证和审批程序,推行环境标志制度以及课征环境进口税等方式对进口产品设置的贸易障碍,使外国产品无法进口或进口时受到一定限制。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业的出口有较大影响,我国出口额出现了暂时的增速缓慢甚至下降。我们应该认清绿色壁垒的内涵,以积极的态度去面对绿色壁垒所带来的影响,同时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
一、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构建和完善农产品标准体系
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要认真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重视发展绿色生态农业,要积极倡导绿色生态农业,对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农业实施收缩战略。制定技术法规和标准时应以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为依据,尽量等同采用;从国际贸易角度来开展标准化活动,使省级标准、行业标准与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协调,及时掌握国际标准的动态及其指定背景;建立先进完备的农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体系。
二、建立绿色壁垒预警机制
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承担起建设专业信息中枢的使命,加强对国外环保认证标准的研究,收集国外的绿色壁垒措施,建立绿色壁垒信息中心和数据库,对绿色壁垒给我国出口商品和市场带来的现实和潜在影响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这样可以帮助我们对国外可能实施的新的技术、标准和法规有所估计和预测,快速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措施。
三、加快企业技术创新步伐,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科技进步,科学技术决定着未来农产品的份额和农业发展的前景。因此,政府应鼓励企业加大项目科技投入,提高项目科技含量,从而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效益,进而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双增”目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应抓住科技示范园建设的契机,以科技推广为重点,不断加强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的引进、示范、推广工作,提升科技开发水平,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是扩大农产品出口的有效手段。我们应密切跟踪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和认证制度,从源头抓起,实现用标准贯穿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消费等各个环节,加快制定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
四、完善外贸体制,实施绿色营销战略,形成强大合力
应强化农业产业一体化建设,促使各类农业主体走向合作和联合,推广能高效率为外向型农业发展服务的组织体制模式,企业应积极进行绿色农产品的技术创新,同时,按照生态模式,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强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控制和生产全过程控制,采取必要的清洁方案,尽量避免使用有害原料,减少生产过程的能源和材料浪费,减少废弃物。并且,建立企业环境管理新体系,要积极申请国际环境质量管理体系系列标准认证及绿色标志,增强出口产品的环境竞争力。通过推广,使单个农民融入到外向型农业发展的各类组织整体中去,使之充分享有获取市场交易信息和经济收益的机会。
五、加大科技培训力度,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
农业发展的重要标志在于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如何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高他们的环境意识,促进他们更好地接受现代知识、技能和信息,始终是我们破解绿色农业壁垒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必须加强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培训力度,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因地适宜、因材施教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方面得知识和各类蔬菜、优质粮食、养殖、加工等绿色技术和标准化生产的培训,使农民对科学种田,向土地要效益,向环境生态要效益有更形象的认识。通过项目的培训活动,使农民受益,使农民及时掌握各项农产品绿色栽培技术和畜禽绿色养殖技术,聘请专家进行培训与现场指导、答疑,给农民下发种植、养殖等各类科技书籍,加大资金投入,在省内各个农村社区建立小规模型的农科图书室,并进行适当的培训指导。
参考文献
[1] 方明:我国农产品贸易中的绿色壁垒问题研究[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5 (1).
【论文摘要】发达国家对农业支持政策的坚持和完善以及国外以食品安全为借口的贸易壁垒措施持续上升,对我农产品出口形成了巨大的压力,农业面临的国际竞争会更加激烈。在这样的背景下,使用反倾销等维护公平竞争的政策工具来保障国内市场的安全稳定,对于我国这样的农业大国来说,是正当的,也是一段时期内不得不做出的选择。然而,由于我国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反倾销措施要想有效应用于农产品贸易领域,还需要进行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农产品贸易形势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贸易总体上是进出口额增长速度落后外贸平均增长速度,且进口增长快于出口增长,并于2003年后转为逆差。在结构方面,除水产品、蔬菜、水果、畜产品等劳动密集型农产品还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外,大宗土地密集型农产品、林产品和大多数农业原料产品已经不具有比较优势。根据美国农业部经济研究局对中国主要大宗农产品产需形势的预测,除大米外,玉米、小麦、大豆、棉花和豆油在2005-2010年间都是净进口,其中玉米、小麦和大豆的进口增长幅度较大,与2005年比,2010年的增幅分别为198%、73%和40%。大宗农产品进口激增,对相关产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势必造成严重冲击。从农产品贸易环境看,目前我国农产品进出口均面临来自国外的巨大压力。2007年世界农产品关税水平平均为62%,我国农产品进口关税已降至15.2%,并且削减、取消了大批农产品进口管理措施,目前我国已是世界上农产品市场最为开放的国家之一。在出口方面,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出口除频频遭遇技术性壁垒外,也是反倾销的主要受害者。
从农产品贸易的趋势看,随着WTO谈判的进展,农产品贸易扭曲的情况将得到缓解,农产品贸易将会逐渐更加自由和公平。但发达国家由于长期对农业实行高补贴政策,加之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及农业部门的压力,WTO多边协议首先会造成发达国家农业支持政策在“箱”间的转移。我们对农产品自由竞争和公平贸易还不能抱有过于乐观的态度。短期内中国农产品贸易环境无疑会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二、我国反倾销制度在农业领域的缺陷
由于我国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反倾销制度要想在农产品贸易中取得效果,尚存在以下缺陷。
1、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资格问题
尽管《WTO反倾销协议》赋予了相关产业在受到倾销损害时申请反倾销调查的权利,但同时又对申请人的条件和资格进行了严格限制。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此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均可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第十七条又规定“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这种对申请人资格的严格限定,对于发达国家产业组织比较健全及以农场为主的大规模生产模式来说,似乎不成问题;但对于我国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产业组织尚不健全及以农户为主的小规模生产模式来说,事实上等于剥夺了农民反倾销申请人的资格。
2、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能力问题
反倾销调查由申请人通过提交申请书的方式提出申请。在《WTO反倾销协议》的基础上,《条例》对申请书的内容也做了详细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对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的完整说明;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数量和价值的说明;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条例》第十五条又规定了申请书应当附具的证据:“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除此之外,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又附加了如下三条内容:“损害的类型,是指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如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地区),还应当分析进行累积评估的原因及理由;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及其他证据材料。”可见,申请人不仅应该掌握国内外两个市场上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信息、相关产品的数量及价格信息,还需具备对国内产业影响的总体评估能力。同时,对倾销、损害及两者的因果关系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
由于农产品的生产方式及市场的复杂性,即使通过地方性产业组织的联合或其他方式具备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人资格,也很难有能力提供一份信息充分、证据确凿、符合要求的申请书。在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的基础上,立案调查的可能性就更微乎其微。
3、政府保护的有效性问题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也“可以立案调查”,这就从法律角度赋予了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但是,反倾销调查是以维护行业或企业的利益为直接目标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整体利益的代言人,而不是某一具体产业的代言人,更不是某一企业利益的代言人。因此,在未接到申请,但却有“证据”的情况下,是否决定立案调查,也必然会从国家整体利益、对外经贸关系等角度综合考量,而不会只局限于某一产业的具体利益。尤其是在当前我国总体贸易存在巨额顺差,承受一些贸易伙伴国巨大进口压力的背景下,国家行政机关就更加难以自主做出对外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决定。
因此,由于国家利益和某一具体产业利益的不统一,不代表产业利益的国家行政机关并不会忠实履行反倾销申请人职责。国内外大量的反倾销案例也证明了这一点,绝大多数反倾销立案调查都是由企业或产业组织提出申请的。
三、在农业领域增强反倾销调查可操作性的建议
1、思想层面
(1)牢固树立反倾销是维护公平贸易的手段的基本观念。反倾销是WTO赋予缔约方反对不公平贸易、保证市场平等竞争的正当手段。由于各国农业支持的出发点不同,对农业补贴的范围和强度也不同,尤其是发达国家,农业支持更是保障农民利益、强化农产品出口竞争力以及倾销剩余农产品的主要手段。因此,国际市场上农产品的不平等竞争还将长期存在。在这样的背景下,使用反倾销等维护公平竞争的政策工具,对于我国这样的农业大国来说,是正当的,也是一段时期内不得不做出的选择。(2)彻底放弃用农产品平衡总体贸易、缓解进口压力的想法。首先,在发达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及跨国公司大举进行海外直接投资的背景下,国际贸易的差额已经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该国真正的经济贸易利益。个别发达国家出现贸易逆差,无非是投资和贸易替代关系的显现。其次,中美、中欧之间的巨额贸易顺差也无法单靠农产品就能实现平衡。发达国家对我国农产品进口施加压力,其本意也是从保护国内农业利益出发,是国内农业保护政策的国际延伸。因此,任何的妥协和让步,换来的只会是对方的得寸进尺、变本加厉,对缓解贸易压力不会有真正帮助。最后,作为农业大国,我国农业发展和农民利益关系到国家整体的经济安全和长远利益,新农村建设更需要公平稳定的国际环境。用农产品平衡贸易,靠弱势的农民群体承担开放成本,本身也是缺乏全局观念的、不负责任的政策主张。
(3)根本转变靠农产品贸易促进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和优化的思路。有人认为通过农产品国际贸易可以促进我国农业内部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但农产品作为事关国家安全的战略性物资,还没有哪个国家真正按照比较优势的原则参与国际分工,特别是对于大宗主要农产品都要自己维持一定的生产规模。同时,目前农产品贸易是建立在扭曲和不公平基础上的,以此促进结构调整也很难实现优化的目的。另外,农产品的结构调整还受到技术和自然条件的严格约束,不但过程是缓慢的、循序渐进的,其结果也很难完全按比较优势原则分工。前些年我国部分地区农民种粮积极性下降,并未因此转移到有比较优势的产品生产中去,而是造成了粮食产量和农民农业收入的绝对下降。因此,农业内部的结构调整,应该靠国家宏观的、整体的和长远的政策来保障,靠扭曲的农产品贸易来促进显然是不合适的。
2、组织机制层面
(1)创新农民组织,建立产业协会。目前我国以农户生产为主的农业组织结构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不会有根本改变,仍然要个体农民面对高补贴与规模经济下生产的国外农产品,以及越来越严重的贸易保护的冲击,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建立产业组织是现实的选择。
(2)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进口设立反倾销调查警戒线。当某种主要农产品在一段时期内进口数量的增长或价格的下降超过一定幅度时,商务部应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授权,自动启动反倾销调查立案程序,以解决在国家利益和产业利益不对等的情况下,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主体错位问题。
3、技术层面
(1)深入研究农业高补贴国家的农业政策对农产品价格的控制程度和对贸易的影响,以便分析其是否属于国家垄断贸易的情况。《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附件一第6.1条补充规定二和《1994年反倾销守则》第2.7条,将国家垄断贸易称之为贸易被完全或实质上被完全垄断,而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控制。如果一国被确定为国家垄断贸易,那么允许进口国在有关反倾销调查时对该国企业实行差别待遇。西方国家通过对农产品的高额补贴影响或控制价格,进而导致国家垄断贸易,从逻辑上分析是有这种可能性的。一旦确认某国在农产品上有国家垄断贸易的行为,在对其反倾销时就可以比照西方国家对中国反倾销的做法,在成本核算时采用替代国制度。这一方面可以大大增强我国农产品反倾销的力度,同时也可以还“国家垄断贸易”以本来面目。
(2)加大农产品反倾销人才培养的国家支持力度。由于农产品的易腐性、季节性、价格波动大、固定成本高、财务记录不健全等一系列特点,农产品反倾销活动的方式和结果与非农产品、尤其是制成品有很大的不同,对于我国这样反倾销历史短、经验不足的国家来说,具体操作的难度就更大。因此,应加快相关人才的培养,以便深入研究农产品反倾销的市场条件,以及反倾销实施后的市场影响。应把掌握反倾销、WTO规则、相关法律与惯例知识的人才与农业技术人才一起,共同纳入对农业人才的培养支持范畴。这样,我国农业发展在具备了技术保障的同时,也提高了市场与规则的保障程度。
【参考文献】
[1]B.A.Blonigen:针对农产品的反倾销活动[DB/OL].,2004-11-9.
[2]美国农业部经济研究局:2005-2010年中国主要大宗农产品产需形势预测[EB/OL].,2006-3-10.
关键词:绿色壁垒 农产品出口 影响 对策
一、我国农产品出口遭受绿色壁垒的现状
随着各国对环境问题的重视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以及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利用绿色壁垒这一新型的非关税壁垒来实施贸易保护政策,绿色壁垒在当今国际贸易中已经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以及农产品出口大国,由于农产品出口质量不高,达不到进口国的各种苛刻要求而频频遭遇国外的绿色壁垒,传统的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已经失去了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自从2001年底,中国加入WTO,我国农产品贸易实现了持续的快速增长和全方面的发展,中国跻身成为世界农产品贸易大国。从表中数据可以看出,从2004年起,中国农产品贸易由长期顺差转变为连续的逆差状态,结束了此前长达20年的贸易顺差,而且逆差额逐年扩大,出口的增长远远落后于进口的增长。2007年农产品贸易总额是全世界第四位,占世界农产品总贸易额的3.4%,进口额和出口额分别居世界第四位和第五位。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我国农产品出口增长放缓,进口高速增长,贸易逆差快速扩大。我国农产品进出口总额为991.6亿美元,同比增长27.0%。其中,出口额为405.0亿美元,同比增幅由上年的17.9%下滑到9.4%;进口额为586.6亿美元,同比增长42.8%。贸易逆差为181.6亿美元,同比增长3.4倍。2010年我国农产品进出口总额首次突破千亿美元。2012年,我国农产品进出口总额为1757.7亿美元,同比增12.9%。其中,出口632.9亿美元,同比增4.2%;进口1124.8亿美元,同比增18.6%。贸易逆差为491.9亿美元,同比扩大44.2%。造成逆差的原因有很多个,但国际上非关税贸易壁垒特别是绿色贸易壁垒的盛行,对我国农产品出口构成的挑战无疑是最大的。
二、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1.积极影响
(1)有利于我国农产品出口结构的调整
随着各国绿色贸易壁垒的实施,尤其是有些发达国家打着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旗号,针对我国的某些农产品制定苛刻的检验检疫标准,从而将我国技术含量低、污染高、消耗大的劳动资源密集型农产品拒之门外。因此,我国出口的农产品必须进行相应的结构调整,以更好地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
(2)对我国农业的现代化水平和规模化效益的影响
在竞争十分激烈的当今社会以及面对发达国家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实施各种贸易保护政策,要想使我国出口农产品在国际上占有绝对优势,就必须增加农产品的科学技术含量,从而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农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就是对农业实施现代化的标准作业,通过对农产品全过程的控制,既能保证农产品的安全和规格质量,而且又能在更高的质量水平上实现供需平衡。同时,现代化的标准作业也有利于规模经济的实现,并且通过农产品标准的不断提高,形成一个良性循环、螺旋上升的农产品力量,不断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3)促使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企业农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
在不断遭受绿色贸易壁垒的巨大冲击后,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为了寻求突破之道,在国际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已经深刻认识到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的重要性。因为只有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农业理念,企业才能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以及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进而突破绿色壁垒的限制。我国于1984年正式加入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根据WTO/SPS协议,WTO成员有义务并采纳CAC国际标准。因此,我国应该应该严格按照CAC标准的要求,加大质量认证力度,使产品国际竞争力得到显著提升。
2.消极影响
(1)导致我国农产品出口总量大幅下降,市场份额减少
在贸易保护主义演进过程中,发达国家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先后出台了各种环保法规和标准,绿色标志等创新的制度安排,以期达到抑制负外部性的输入和保护国内经济的目的。我国的农产品出口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型工业化国家或地区,由于这些国家大多数属于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成员,因此绿色贸易壁垒的设置程度都比较高,又因为我国采取的很多环境标准都低于国际标准,来自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各种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已经造成了或即将造成市场准入的障碍,从而导致我国农产品总量大幅下降,市场份额减少。
(2)增加了我国农产品的生产、出口成本,削弱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我国出口的大多数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主要基于廉价劳动力和较低的生产成本而形成的价格优势,而绿色壁垒的实施则要求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无公害、无污染的环境管理体系,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为了适应国际市场的要求,加大在农产品生产上的科技投入以及高技术人员的配备等,这势必增加我国农产品的生产和管理成本,从而使我国农产品与发达国家的民族产业相比处于比较劣势,价格竞争优势受到严重削弱。日本从2006年5月起正式施行《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最终草案》,明确设定了进口食品、农产品中可能出现的734种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近5万个暂定标准,大幅抬高了进口农产品、食品的准入门槛。
(3)严格的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加大了我国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难度
很多发达国家利用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制定了一系列严格而又繁琐的卫生检疫措施,实际上是实施贸易保护措施,防止外国农产品进入本国,增加了中国农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的难度。在农产品和食品出口中,我国正是一些发达国家名目繁多的卫生和检疫措施的直接受害者。例如,欧盟从2000年7月起,提高了进口茶叶的安全及卫生标准,对外其中的农药残留有检查极其严格,比原标准高出100-200倍。又如,日本、英国、加拿大等国要求进口花生中黄曲霉素含量不得超过0.02‰等。
三、我国农产品出口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
1.发挥政府的主导性作用
为了从根源上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突破绿色贸易壁垒,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主体作用,为企业指引前进的方向。
(1)积极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技术标准
按照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迅速设立我国的“绿色贸易壁垒”机制,建立和完善国内环保贸易法律体制。同时,积极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新体系,推行清洁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目前,ISO14000国际标准已经成为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护照”。
(2)加强对绿色生态农业的支持,强化国民绿色消费意识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绿色农产品的需求不断加大。为了适应这一趋势,首先,政府应发挥其主导作用,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限制高污染的农产品生产,加大对示范性绿色生态农业项目的支持,拓宽绿色融资渠道,实施绿色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发展生态农业,形成产业结构绿色化,使更多出口农产品符合国际环保标准,减小绿色贸易壁垒给我国带来的消极影响,增强农产品在对外贸易中的竞争力。其次政府还应该从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加强生态环境教育,从而使人们提高绿色农产品消费的自觉性。
(3)积极建立绿色壁垒预警机制
随着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大,我国应积极建立绿色壁垒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帮助企业掌握国外的技术标准和法规、认证、检验检疫等市场准入条件,以便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做好防范工作,赢得在贸易中应对绿色壁垒的主动权。绿色壁垒预警机制通过对国内外信息系统的收集、分析、处理,在绿色壁垒所引起的贸易危机到来之前及时发出警报,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负面影响。
2.突出出口企业的主体性地位
(1)企业应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不断创新
创新是企业文化的精髓、是企业的灵魂、是企业长盛不衰的法宝。目前,绿色贸易壁垒已成为了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拦路虎”。在绿色贸易壁垒盛行的国际出口环境下,我国的农产品由于难以“达标”而被拒于发达国家的国门之外。因此,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更应该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不断进行技术与产品创新,生产出符合绿色标准的健康农产品,力求突破国外绿色贸易壁垒限制,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以及竞争力。
(2)主动申请国际绿色认证,实施国际环保标准,减少出口贸易壁垒
获得国际认证是农产品走向世界、走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企业应积极争取通过国际相关组织质量认证、安全卫生认证,如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等,认真学习HACCP和ISO14000等国际环境标准内容,做到尽快与国际接轨,不断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企业通过国际认证,特别是针对性地取得出口目的地的相关认证,就能使产品出口畅通无阻,突破国外绿色贸易壁垒。
(3)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
目前,我国农产品出口市场过分集中于实施绿色贸易壁垒最为严重的国家和地区,例如,美国、欧盟、日本等。这些发达国家往往依仗其较高的科技水平和先进设备,制定极其苛刻的环境标准,设置较高的市场准入门槛,对我国农产品出口造成很大障碍。因此企业应放眼全球,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开拓其他层次的新型市场。市场多元化战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分散目标市场过于集中所导致的出口波动风险,由于企业有更大的选择余地,从而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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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秋红.国际贸易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205-206
论文关键词:产业内贸易,指数,协整分析
一、引言
自1972年12月,中澳正式建交之后,两国的经贸合作路径不断拓宽,水平逐年提升。截止到2008年,中国已成为澳大利亚第二大贸易伙伴,是澳大利亚第二大出口目的国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国。在货物贸易上,中国为澳大利亚第二大货物贸易伙伴,货物贸易额占澳大利亚货物贸易总额的15.1%。期间中澳两国农产品贸易虽有波动,但贸易总量呈上升趋势,自1996年起,双边的农产品贸易年均以9.97%的速度增长,2009年,中澳农产品贸易总额达到15.37亿美元,其中中国从澳大利亚进口的农产品为9.84亿美元,中国向澳大利亚出口的农产品总额为5.53亿美元。随着中国经济的将快速发展,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使得我国在各种农产品的进口方面大大增加。可以预见,未来中澳两国的农产品贸易仍将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近年来,国内学者对农产品产业内贸易日益关注。所谓产业内贸易是指同一产业内部差异品的交换及中间品的交换,也就是在某一时期出口某种产品的同时又进口同种同类产品。与强调比较优势等的产业间贸易不同,它与规模经济、产品差异化、偏好相似性、需求多样化和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等有着密切关系。[2]就中澳农产品双边贸易而言,各位学者的研究结果显示:中澳农产品贸易整体而言产业间贸易占优势,产业内贸易水平不高,双方农产品贸易互补的特征明显。但对中澳各章节农产品进行产业内贸易研究的较少;另一方面,结合产业内贸易指数与产业内贸易的影响因素做实证分析的很少,故本文将按照HS体系的细分农产品目录,在测算中澳农产品产业内贸易指数基础上,分析两国农产品产业内贸易的发展水平,并对影响中澳农产品产业内贸易的因素进行实证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二、中澳农产品的产业内贸易衡量及数据
(一)中澳农产品的产业内贸易衡量
中澳农产品产业内贸易的分析将以产业内贸易指数为基础,产业内贸易指数可以衡量一国产业内贸易的发展水平,直观地反映一国产业内贸易的现况。本文选取格鲁贝尔-劳埃德指数进行分析,指标如下:
GLIi=1-{|Xi-Mi|/(Xi+Mi)}
i指中国农产品贸易行业中第i个农产品行业,以Xi和Mi分别表示其出口和进口;当此值越接近1,则表明该类农产品贸易模式越倾向于产业内贸易,越接近0表示该类农产品贸易中产业间贸易越重要。一般情况下,GLIi>0.5时,产业内贸易占优势;GLIi时,产业间贸易占优势。
(二)中澳农产品产业内各贸易指数定量数值
本文所用数据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年鉴、世界银行网站以及联合国的商品贸易统计数据数据库(UNCOMTRADE),农产品具体分类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HS1996准则。其中HS01到HS24以及其他部分章节为农产品的商品目录,据此得出各章进出口农产品数值,选择年份为1996至2008年。
三、中澳农产品的产业内贸易实证研究结果
(一)中澳农产品产业内贸易指数测算(G-L指数)
表1:中澳各章农产品产业内贸易G-L指数
G-L指数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平均值
hs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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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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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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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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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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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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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
[论文摘要]教学是高校发展的生命,科研是高校发展的动力,两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教学和科研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真正为社会培养所需人才。
0.引言
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是学校工作永恒的主题。而科研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推进器,以科研促进教学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科学研究是学科建设的核心,它不仅可以增强教学的深度、拓展教学的广度,而且可以更新教师知识结构、完善教师的知识体系,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没有科研的支撑作用,教师便不能对学科的前沿、动态有及时和深入的掌握,无法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学科特点以及相关学科之问的关系,往往沦为有限知识传授的输送者,难于启发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科学是源,教学是流,只有把教学和科研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真正为社会培养所需人才。
1.科研带动了教学改革
现代科学的发展速度惊人,新思维、新方法、新成果、新观点层出不穷,国际贸易学科发展更是如此: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学科的发展有了很大变化,主要表现为:第一,国际贸易研究对象出现了新领域、新课题,诸如“跨国公司与国际贸易”、“标准化与国际贸易”、“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第二,国际贸易理论出现新理论、新原则。伴随各国经济发展,利用外资理论、新保护主义理论、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国际贸易非零和竞争理论、国际贸易“双赢”理论诞生。第三,国际贸易实务出现了新方式、新岗位。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飞快发展,出现了以计算机为媒介的网络上所达成以货物(或服务)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为标志的电子商务。新形势下,外贸行业内的分工趋向细化,新的岗位不断涌现,如外贸跟单员、报检员等等。
如果我们对国际贸易学科发展不加研讨,对社会需求不予荚注,对本校国际贸易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不进行改革,所培养的学生显然不能适应社会需求。因为国际贸易学科发展对人才提出了新的要求,既能掌握国际贸易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现代化经营管理模式,精通国际贸易相关法规惯例,又能独立完成各类企业的进出口各项环节的运作。而我校原人才培养方案无论在实践教学体系构建上还是在专业课设置上都存在很大问题。教学理论与实践环节脱节,专业技能课程缺失。正是从国际贸易学科发展角度探讨我校国际贸易专业教学,我们才大胆提出国贸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包括课程设置要改革。相关论文——“从学科建设的角度探讨我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课程建设”于2007年公开发表。实际上,课程设置是高等学校教学的一项基本任务也是专业教师科学研究的一部分。更广义地说,教学研究可视为科研的一部分。我校新制定的09版国际贸易人才培养方案,就是本校国贸教研室专业教师深人研讨国际贸易学科发展所完成的科研成果。
通常而言,脱离科研工作的教师,往往没有机会或热情对本学科发展和专业设置、课程建设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索,难以实现对本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综合应用。其教学内容必然容易枯燥、过时。专业教学的目的就是培养学生在其专业方向领域拥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学习掌握科学的研究方法和手段,了解最新的学术前沿的动态。这一目的得以实现则需借助科研,科研推动教学与时俱进。
2.科研提升了学生的素质和能力
本科生毕业论文是本科教育阶段中一项重要的工作,是全面检验学生四年学习成果的重要环节。毕业论文指导是高等教育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毕业论文的质量和水平是检验四年教育、教学成果的一个重要指标。认真指导学生毕业论文也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实际能力所必不可少的教学环节。毕业论文的写作是一个收集文献,调查资料,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创造,提升学生研究问题能力的一个过程。带领学生参与到教师的科研活动中,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最直接、最重要的举措。人才的培养不仅在于教给学生多少知识,更重要的是提高学生获取知识和运用知识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培养必须经过实践丁二作的锻炼。在05级国贸专业论文设计中,大多数同学都参与到我的科研课题。如虢威同学毕业论文课题“湖北粮食物流产业外资进人现状分析”正是我所主持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湖北粮食物流安全问题探讨”中的部分内容。梁华迪同学的毕业论文题目“湖北省农产品出口贸易现状分析与对策”同样是我参与的省级项目——“中国农产品国际营销环境研究”中的一个分支。在没有参与论文课题申报前,多数学生对论文的架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论文研究目的是模糊的,对收集的资料也不假思索地填充在论文中。论文没有太强的逻辑性,中心也不突出。通过反复指导并阐述自己在科研论文所表达的观点以及课题研究所要实现的目标,启发引导学生思考,帮助他们归纳提炼论文所要表达的观点,经过多次比较国内外相关论文,激发他们独立研究并找到与课题有关论据,使他们在经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巾得到切实锻炼。这种启发式的指导学生参与科研,并严谨负责地把守论文质量关避免了学生盲目抄袭或草率应付。教师在科研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敬业精神、创新意识、强烈的进取心,往往对学生的创造能力、探索精神、治学态度有着潜移默化的熏陶作用。学生对知识整体把握能力和创新能力在科研过程中得到全面提升。
3.科研有助于提高教师自身素质
专业课的教学内容往往涉及到本专业的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对于国际贸易专业教师而言,需具有宽广的知识,能够将专业课教学中涉及到的多个领域的知识如国际经济学,国际商法,国际金融,国际商务管理,国际贸易实务,WTO规则等融会贯通。而要做到这些的前提则必须在科研工作中不断了解国内外的最新动态,不断积累丰富的研究成果资料,了解技术发展的现状和趋势,这样才能将专业最新的前沿带进课堂。大学专业教学内容虽有基础性的一面,但其流动性,变异性最强。确保教师和学生一起站到最前沿,其保证就是大力开展科学研究。教材作为知识的载体和传播者,是教学活动中的重要依据,它包含教学的内容并反映学科的最新进展。《外贸函电》是我校双语教学的示范课程,身为主讲教师,在对该课程近40本国内外教材深入学习同时,不断总结并探索新的教学内容,大胆摒弃国内诸多《外贸函电》教材中已完全过时教学内容,例如,电传的格式及运用根据学科发展,把电子商务运用及电子邮件的运用充实到教学中,并主编了《商务英语函电教程》。在完成这本教材的同时,视野开阔了,创新意识、实践精神、独立探索的能力得到提高。由此可见,科研是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增强教师底蕴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