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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社会主义法制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关于高校法制教育的性质。现阶段主要观点认为高校法制教育不是单纯的法律知识教育,而是全面的法律意识教育,属于德育范畴。2005年、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及其实施方案中,明确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列为四年制本科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四门必修课之一。但实践中对这个问题还有不同的看法,主要观点有:(1)高校法制教育有其独立性,不应从属于道德教育。[1]张晓敏认为素质教育的理念下,应当还高校非法学专业的法制教育之独立性地位。[2](2)法制教育是公民教育的主要内容。刘颖认为法制教育确定了公民教育的主要内容,推动了公民教育的发展与实践,是公民教育行进过程中的重要环节。[3]关于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标。主要观点有:(1)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标主要是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4](2)高校法制教育的基本目标在于培养知法、守法、护法的大学生,这是我国高校法制教育进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培养的前提和关键。[5](3)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质。[6](4)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终极价值目标应当是人的全面发展。[7](5)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并帮助其树立法律信仰。[8]还有论者认为高校法制教育的终极目标是培育大学生的法治信仰。[9]高校法制教育的体系与内容研究关于高校法制教育的体系构建研究。代表性观点有:韩世强认为当代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应当是兼容“意识”、“知识”和“行为”于一体的法律素质构建,其教育的真正发挥必须依赖一套健全完善的实现结合机制。[10]黄青燕认为应当建立法制教育的衔接机制,实现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心理教育相结合,课程教育与校园法制文化建设相结合,校园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11]高校法制教育内容,主要集中体现于“基础”课程之中。主要观点有:(1)高校法制教育内容要突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核心地位。黄文艺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在高校法制教育中具有核心地位,应致力于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培养法律思维习惯,形成坚定的法律信仰,增强依法办事能力。[12](2)应当调整法制教育相关教学内容。沈蓉等认为增加有关经济法内容的教学应当是高校法制教育的客观要求,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新经济形势下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13](3)完善“基础”课教材中的法制教育内容,构建实用型的法制教育内容体系。教材中的法制教育内容应当能帮助大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和社会主义法制观念;还要能帮助大学生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14]
高校法制教育的现状和原因研究
在高校法制教育的现状和原因的探讨方面,许多学者都通过相关的问卷调查进行研究。1.高校法制教育的不足。颜素珍等对南京地区的高校大学生的法律素质进行了问卷调查和个案访谈。[15]郭先根认为,目前高校法制教育缺乏领导组织机构和合理规划,法制教育课程尚未作为一门必修课正式列入教学大纲“,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仍然持续存在。[16]孙勉认为各高校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往往重视道德教育,而忽视法制教育,表现为重劝导轻约束、重自律轻他律、重扬善轻抑恶,其直接后果是“站得高、行得低,说得多、做得少,口气大、效果小”。[17]2.大学生法治信仰的缺失。一些研究者通过深入实地的调研,结合调研数据深刻剖析了当代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的困境及其根源。如谢山河、黄章华主持的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调查。[18]张雪芹对转型期大学生法治信仰的调查。[19]王美君以武汉市非法律专业大学生作为抽样调查对象,设计调查问卷,分别从基本情况、法律认知、法律服从及运用、法律权利意识、法律心理以及法治教育对被调查者进行调查。并运用统计分析软件,对大学生在法律意识上的共性特点进行了总结。[20]王西阁认为受传统法文化的影响,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很难内化为主体对法的动力,传统“无讼”思想也导致了大学生思想意识中对法律的轻视。高校法制教育的不足,法制教育单一的途径和高校学生管理行政色彩过浓以及社会现实支持的欠缺都有碍大学生法治信仰的形成。[21]高校法制教育的方法和途径研究高校法制教育的方法途径是学界研究最多的问题。具代表性的观点有:1.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的观点在学界已形成共识。陈大文认为,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新理论为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有机结合提供了理论依据。[22]余国政分析了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融合的客观基础,并从教育观念的变革、课程改革、教师素质结构的改善和思维方式的变革、“先德教”和“后法教”分层的教育等四方面来实现两者的融合进行了探讨。[23]2.不断创新高校法制教育的教学方法,深入研究比较教学法、讨论教学法和实践教学法等的开展。黄文艺认为除了法制教育中常用的案例教学法之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可以采用比较教学法、讨论教学法和实践教学法。[24]王康康、徐延平认为,应当利用主流传媒对大学生进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大学课堂,发挥课堂教学在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大学校园环境,将无声的熏陶与有声的教育相结合;走出校园,开辟第二课堂。[25]3.开展比较研究,借鉴国外法制教育的经验。李俊杰比较研究了中美两国法制教育,认为在理论上可以借鉴实用主义教育思想和人本主义教育思想;实践上值得借鉴的有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模式等经验。[26]车雷研究了英国的学校法制教育,认为其教学内容的选择侧重于与公民身份密切相关的法律,强调公民意识的养成;法制教育能够有效利用社会法律资源,为学生提供富有意义的实践教学机会,极富启示作用。[27]4.紧跟中国法治进程,及时调整更新教材内容。“05”方案之后“,基础”课教材经过几次修订,对法律基础部分的内容有所完善,使理论更加联系实际,贴近学生。陈大文认为,“基础”课教学应当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和内部关系,正确认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不断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使命感和责任感。[28]5.法制教育的方法途径应当体现人文精神。林国强认为,法治信仰的培育方式应当注重提升大学生的人文素质。[29]蒲鸿志认为青少年法制教育面临人文精神缺失的困境,忽视青少年的主体地位,导致法制教育的功利化。法制教育方法的人文向度是一种创新,强调沟通、感悟、互动和体验。[30]6.重视法制教育网络化的研究和实践,主张利用网络这个新载体,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弥补传统法制教育的缺陷。任莉莎在硕士论文中详细论述了增强我国高校网络法制教育实效性的对策,并提出从三个不同的层面着手探索增强实效性的具体途径。[31]7.优化校园法制环境,营造校园法治氛围,突出高校管理中的法治取向。黄蔡芹认为校园环境对大学生的思想言行能产生强烈的致导作用,优化学校法制环境能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起到潜态的影响作用,提出了校务公开制度、学代会制度等途径。[32]王西阁认为目前我国高校管理中存在人治色彩浓厚、行政化趋向严重的现象,对法制教育产生不良影响。高校管理必须秉承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民主自由等法治精神,依法治校,实现高校管理的法治化。要健全以大学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等。[33]张庆旭则从诉讼法学的角度专门研究了高校学生处分申诉制度的修正与完善,为保障学生权利、实现校园法治提供了有益参考。[34]
高校法制教育的原则和规律研究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途径
“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目标的确立,使中国步入了法制现代化的快车道。任何一项伟大事业的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确立,不仅仅是一个简单选择和积极着手实施的问题,而首先是个理性思考、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新思维的问题。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中坚力量,其法律意识的状况将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效。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时还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具体来说,与其他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相比较,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层次性。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层次性,指的是由于大学生所处的年级、专业的不同,从而具有不同水平的法律意识,表现出一定的层次性。第二,矛盾性。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在总体上具有一定的矛盾性。大学生一方面对我国的法制建设非常关心,表现出要求加快和完善法制建设的迫切心情和强烈愿望,也认识到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另一方面,有时有部分同学对我国的法制状况仍持冷漠、偏激的态度,甚至对我国的法治表示怀疑和不信任。第三,不平衡性。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不平衡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大学生的宪法意识弱于部门法律意识;在具体的部门法里,大学生的民法意识、经济法意识、刑法意识、婚姻法意识、继承法意识等普遍高于行政法意识;大学生的实体法意识普遍高于诉讼法意识。第四,不成熟性。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使得他们的法律意识的内容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法律认知偏差
法律认知是人们对法律现象,主要是对现行法律制度内容的了解和把握程度。法律认知是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前提,影响和决定着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形成。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是建立在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的基础之上的。由于大学生法律知识的缺乏,经常表现出对一些我们常说的法律词语的不理解或是理解不准确。
(二)法律情感淡薄
在法制现代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过程中,作为法律意识还相对淡薄的大学生来说,这些方面的情感就比较缺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正义感不强。大学生对法的民主基础尚未有明确的意识,仍然秉持一种作为统治工具的传统意义上的或者说专制统治下的法律观,对法律正义性的信赖不足;大部分大学生不了解现行法律现象和法律制度,对其公平和正义性也不甚理解,也就很难有法律的情感产生。其次,法律信任感较差。当前我国法制建设不能够跟上市场经济建立的步伐,致使存在一定的、甚至是严重的腐败行为,使得大学生片面的观察这样的状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感。表现在日常生活中,部分大学生觉得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够惩恶扬善,因而对法律的信任感也就比较差。
(三)法律信仰缺失
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却令人担忧,部分大学生并未形成一定意义上的法律信仰。具体来看,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缺乏主要表现在:首先,法律规范的信仰失落。当前大学生对法律规范的信仰日渐失落,主要表现在有一部分大学生对法律不信任、不尊重和不服从,更有甚者对合法效力的法律予以蔑视、践踏,公
然以身试法,最终造成害人害己、令人扼腕的后果。其次,社会秩序的信仰缺失。大学生缺乏一定的对社会秩序的信仰,或者简单的过分夸大或者否认良好法律秩序的存在,进而也就很难将之转化为自觉服从和自觉遵守法律,并且在必要的时候甘愿为了法律而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
(一)树立以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教育理念
传统的教育模式没有把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作为其目标的理念,这直接影响到教学的方方面面。因此,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必须首先转变教育理念,树立全新的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教育理念。教育机构要树立注重法律意识培养的新教学理念,即转变教学观念,摒弃过去那种只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只传输给学生法律知识的旧理念,而重新树立一种注重知识的输送更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的新教学理念。
(二)合理设置大学生法律课程
合理设置大学生法律课程,是指基于对国家的教育方针、高等院校培养人才的模式以及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性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而合理安排相关的大学生法律课程。通过问卷调查和收集学生的反馈信息了解到,现在一些大学的法制教育供需矛盾很尖锐。一方面,学生希望学校开设系列法学选修课或法学辅修课,给他们提供更多的接受法制教育机会,满足他们学法的需求。另一方面,原来学校还有一门法律基础课,能够对学生进行相对系统的法制教育,而随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改革,《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远远不能满足学生求知的欲望。
(三)大胆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式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它与我们每个人的社会生活紧密相关,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一定要充分调动每个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让他们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是很有必要也是切实可行的。教学中,要运用多种教学形式,大胆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式。首先,案例教学要贯穿始终。案例分析一定要透彻,不能只讲出法院的判决结果和法律条文就行了,重要的是要引导学生思考法律规定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以及法律思想和法律精神所在。其次,讨论式教学应该经常运用。尤其是要留一些问题给学生课后讨论,这样会促进学生积极去思考问题和探讨问题,经他们激烈讨论过的问题会给他们留下深刻印象。再次,开放式教学也不可缺少。开放式教学就是教师事先不给学生留特定问题,让学生自己去寻找与法学有关的问题,而后到讲台上去讲。这样做一方面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锻炼了学生的口才,提高了学生的表达能力。此外,利用多媒体等电化教学手段、请法学专家、学者、知名律师搞讲座等也很重要。
(四)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
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首先,健全法律运行机制,为培养和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提供法制保障。健全法律运行机制,要求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执法程序化和公正化,守法自觉化,法律监督制度化。其次,加强权力道德建设,惩治腐败,为培养和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再次,社会、家庭、学校三位一体,有机配合,形成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合力。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氛围;家庭要加强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为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提供适宜的土壤;学校要发挥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主渠道作用,采取措施提高教育效果。
(五)建立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具体来说,法律教师要秉承法治观念,具备多种能力与素养:首先,应当热爱法律教育事业,对法律教育抱有很强烈的热情,应有忠诚和献身于国家法律教育事业的崇高使命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其次,教师应适当参与法律实践,更充分地了解司法实践,提高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和知识含量。再次,教师应该具有使用专业的法言法语的语言能力。法律是一种专门的技术知识,法律语言是这项专门知识中的最基本的要素。法律教师应该持之以恒地把法律语言渗透到教学过程中。
论文摘要:养成教育是我国德育工作的重点内容。体育专业大学生有其不同于其它专业学生的特征,高校教育者在对其实施养成教育过程中,需要有的放矢。本文从体育专业大学生的特点入手,分析了体育专业大学生养成教育的内容和开展养成教育的几个重要环节。
我国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强调,“公民良好道德习惯的养成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大学阶段是人一生的重要阶段,养成教育是高校德育工作的重点内容。笔者以从事体育专业大学生的辅导员工作实践来看,加强体育专业大学生的养成教育非常必要。
一、养成教育的内涵
养成教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养成教育是指人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的养成及其教育。广义的养成教育是一种使自然人成为社会人的教育,是使人具备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素质技能的教育。养成教育的内容广而细,它不但对学生进行品德行为指导,同时也要对学生进行生活、学习、个性和社会行为等方面的指导。
总的来说,养成教育一种培养良好道德行为习惯的教育,是教育者通过一系列教育训练活动,将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内化为受教育者自身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的过程。养成教育的内容十分广泛,如培养文明礼貌习惯、学习习惯、卫生习惯、语言习惯、思维习惯等等。
二、体育专业大学生的特点
体育专业大学生作为高校学生中的一个群体,既有普通大学生的共性,又有其不同于其它专业学生的特征,高校教育者在对其实施养成教育过程中,需要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具体来说,体育生明显表现出以下特征:
1.自理能力强,但缺乏自律性
体育生由于长期参加大强度的体育专业技术训练,比较能吃苦耐劳,绝大部分的体育生进入大学后自理能力很强。但同时又比较自由散漫,不善于约束、控制自己的行为。迷恋电脑游戏、满口脏话、无故旷课、打架斗殴等现象时有发生。
2.文化理论水平较低,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
由于体育生从事专业技术训练挤占了文化理论学习的时间和精力,使他们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而忽视文化理论课的学习,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和刻苦精神。上课迟到、早退、注意力不集中,上课说话等现象非常普遍。
3.个人主义思想严重,集体观念比较淡薄
体育专业学生大多争强好胜,喜欢表现自我,独立性很强。但是有些学生在集体生活中则表现出我行我素,而忽略他人感受。如有的同学因为个人的不良习惯,直接影响寝室成员的学习和生活。也有的凡事只考虑自己的得失,不愿参加集体活动。
4.接受新事物能力强,但缺乏坚持性
体育生外向活泼,反应迅速,接受新事物能力强,适应新环境的速度也很快。他们好奇心强,有激情,做事积极,但又缺乏坚持性。如大一之初,很多同学加入了学校各级社团组织,但新鲜劲一过,面对一些琐碎的具体事务时,很多同学往往不能持之以恒而选择了放弃。
三、体育专业大学生养成教育的内容
养成教育是高校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大学生的养成教育状况反映出其个人的综合素质水平,也反映出高校的整体风貌,更反映出当代社会的道德建设水平和文明程度。高校的养成教育,由高校的培养目标、培养手段和育人环境所决定。教育者需要充分考虑体育专业大学生的特点,实施有效的养成教育。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引导大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确保社会主义事业薪火相传,繁荣发展的迫切需要。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使其明确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2.社会主义法制和校规校纪教育
高校是大学生接受系统的法制教育的重要渠道。当前大学生法制观念较淡薄,法律素质较差。高校教育需要加强对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此外,还需做好校纪校规和安全常识的教育工作,加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学生的纪律观念,养成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的良好习惯。 转贴于
3.文化素质教育
较好的文化素质是学生未来自身发展的必要条件。体育专业学生普遍文化基础较差,在学习中又重专业轻文化。但要想在未来激烈的社会竞争中立足,文化素质非常重要。因此,对体育专业学生的养成教育中,要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获得必要的知识技能,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
4.身心素质
健康的身体素质和健全的心理素质是衡量体育专业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基本标准,也是现代人才的必备条件。身体健康,才能有足够的体力、精力;心理健康,才能有坚强的意志力、适应力、自信心和稳定的情绪等去完成专业学习,掌握专业技能。
5.礼仪规范教育
加强对大学生的生活习惯和行为规范教育,是学校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作为现代大学生,自身拥有良好的礼仪规范行业非常重要,是个人修养的体现,也是成功的社会交往的前提。礼仪规范涉及大学生生活学习的各个方面,如仪容仪表、举止谈吐、待人接物等。体育专业大学生,要从日常生活小事入手,行为文明,培养自身修养,提升个人形象。
四、把握体育专业大学生养成教育的几个重要环节
1.入学教育
新生入学阶段是养成教育的关键时期。入学之初,学校积极开展校纪校规学习、法制安全教育、专业思想教育,特别是通过新生军训,引导学生增强法制安全意识、组织纪律观念,使学生从思想上、生活上规范自己的行为习惯。
2.课堂教学
课堂教学是高校教育的重要方式,目前已经开设了一些养成教育课程,如法律基础、思想道德修养、大学生社交礼仪、心理健康教育等,有的课程在教学中,涉及到了很多养成教育的内容。不论是否专门的养成教育课,教育者都要通过自身言传身教,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帮助其养成良好的心理、学习和行为习惯。
3.课外实践
养成教育是理论学习与实践学习的统一体,实践训练是养成教育的重要途径。学校通过开展各种校园文化活动,提供校内外社会实践机会等方式,注重在实践中引导学生将养成教育的理论,深刻内化为自我行为,使其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个人修养及行为习惯。
4.网络教育
网络已成为大学生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影响大学生理想信念、道德修养、行为规范的重要途径。教育者要利用网络的开放性和多元性,开展生动活泼的网络教育活动,加强对学生的养成教育宣传,引导学生树立良好形象,营造良好的校园网络文化氛围。
高校教育者应该在教育、培养学生全面发展过程中,循循善诱、循序渐进地对体育专业大学生进行养成教育。同时也应认识到,高校对体育专业大学生的养成教育只是一个方面,学校、家庭、社会必须要做到协调一致,共同教育,才能形成养成教育的良好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刘春魁.养成教育的含义、特点、功能及本质[J].邢台学院学报,2004(2)
论文摘要: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因此,农民权益保护问题历来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是新农村建设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尽管当前我国在农民权益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当前农村的消极影响依然是农民权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我们要重视传统法律文化对农民权益保护产生的影响,同时通过在广大农村建设现代化法律文化,加强农村法治建设,以达到真正的保护农民权益。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民是我国最大的社会群体,农民权益的实现和保护程度在一定意义上直接标志着我国法治文明与和谐社会的发展程度。因此,农民权益保护问题历来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是新农村建设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农民权益是指农村居民作为社会成员、国家公民享有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卫生及社会保障等各种权利和应得的利益,包括政治权益、经济权益和社会权益。通过新农村建设,广大农民将能够真正享受到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不仅经济权益、政治权益能够得到改善,而且在社会权益和生态权益方面也将获得更多实惠翻。尽管我国在农民权益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我们仍然应当看到在当前的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权益受损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影响了新农村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我们应当给予相应的关注,加强农民权益保护。在当前新农村建设中,导致农民权益受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而我们从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研究则会发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当前农村仍然有着一定的市场,使得农民权益保护存在着诸多问题,影响着新农村的建设;同时传统法律文化中适应农村社会的积极因素却没有得到适当地引导而影响了农民的权益保护。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农民权益保护的影响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法律文化”在我国法学界一直被热烈地讨论着,人们发现,将“文化”的概念引入法律领域,赋予了法律更加丰富深邃的内涵。法律文化本质上是一种观念、原则和价值体系,但它内存于思想、制度、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并通过它们表现出来。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法制的内在逻辑,它表明在受历史传统制约的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等等之中,直接或间接、有形或无形地影响着社会主体的法律实践和法律行为,进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一个国家法制运作模式及其发展方向四。法律文化在现代中国法治社会的构建中的作用极其重要。
中国社会当前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受到了多种法律文化的影响,其中,对当前法律文化影响最深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典型的伦理主义型法律文化,它根植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土壤上的宗法社会组织,伴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延续了几千年。对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既存在着有利的积极因素:如重视道德教化在调节和控制人的行为方面、重视调解在解决一般纠纷中的作用等,同时也存在着阻碍法制建设发展的消极因素:
第一,伦理化特点:所谓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非指传统中国法律的全部规范为伦理,只是表明儒家伦理的原则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成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法的内容渗透了儒家的伦理精神。在这种“情理法“的影响下,形成了重道德、轻法律的消极思想,使得法律依附于伦理人际关系,没有独立公正的法律调节模式。现代化的法律是在与封建和宗教专制的长期冲突中形成的,这一背景铸就了它的民主性格。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中心)最初形成于部族之间的酷烈征战,许多法令是部族首领的军事命令,这使之具有了与生俱来的专制性。伦理化并未改变这种专制性,而是使之更隐蔽。传统的儒家伦理以阴阳为其哲学基础,将专制的君权、族权、父权、夫权神圣化、神秘化,使仁义/礼教与杀戮/刑罚一镜两面,融为一体。因此,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在社会中竭力确认并维护等级特权制度,民主平等的观念在中国传统社会是无法产生的。
第二,集团本位特点:自西周形成宗法制度以来,中国社会自然经济的长期延续,为宗法制度的推行和宗法思想的流行,提供了丰润的土壤,中国法的形成过程,也是紧紧地沿着宗族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运行逐渐形成传统法律文化“集团本位”的特点。从现代法学观念来判断,集团本位法实质上只是一种义务本位法。在这种法律构架下,普通民众的权力是微乎其微的,民众的公、私权利都受到严格的限制和基本的轻视,集团本位的结果不只是压制了人的本性,束缚了人的解放,还限制了法律(权利)和社会的发展。
第三,无讼的价值取向: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追求的这个理想或者说价值取向称之为“无讼”,取自孔子所说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的直接含义是没有或者说不需要诉讼,引申为一个社会因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所谓“刑措”。中国在长达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一家一户为一个生产单位、男耕女织的自然分工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生产方式;中国传统社会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本位,导致了家庭内部成员身份的不平等,这种家庭关系进一步扩展,形成森严的社会等级制度以及中国传统社会政治制度缺乏权力制衡、公平裁决的讼争环境,缺乏西方的契约观念和法制机制导致司法黑暗等是无讼价值取向形成的主要原因。在这种无讼价值取向的主导下,中国传统法律属“政府型”抑或“义务型”法律,其价值前提是要人如何地去保障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如何地维护社会秩序、履行社会职责,至于法律能为个体的人带来何等利益、规定了哪些权利则尽量少提或根本就避之不提。受其影响,民众始终将法律视为一种工具,是一种外来的强制的力量,法律规范价值没有内化为自觉的行为准则,人们无法对法产生亲近感和认同感,更谈不上对法律存在任何的信仰,这种状况的存在,严重不利于中国迈向法治社会。同时为了追求无讼一味地调解,也打压了人们的权利意识,压抑了人们正当权利观念。使人们形成强烈的“贱讼”和“厌讼”心理。这一切就使广大百姓视对簿公堂为畏途。“一场官司十年仇”,能私了便私了,不幸遭讼,还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为好。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很多,我们只是摘其较为重要的特点作一论述。
总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个以宗法为本位,法律与道德融为一体的价值体系,这样一个独特的价值体系已经在中国大地上存续了几千年,它深刻地影响着广大中国人的法律心理和行为,在我国广大农村,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依然有着重要的影响力,直接关系到农民权益保护和新农村的建设。
(二)当前农民权益保障的现状
第一,政治权利方面:当前,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村民自治的普遍实践,农民的经济自主权和政治民主权利El益扩大,农民的政治参与性空前高涨。但是,综合来看,农民的政治权益依然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在部分地区,有相当数量的农民政治参与意识不强,对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缺乏积极性,从众心理严重,某些农村基层干部随意剥夺农民的选举权,村务根本不公开,肆意糊弄基层农民群众,而大量的农民对此侵害自己利益的行为抱着无所谓的态度,缺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主体意识。
第二,经济权利:近些年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而农民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也不断扩大,半数以上农村居民的收入在人均纯收入水平以下,山区农民收入差距的绝对额呈扩大趋势。其次,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保护不力。一些地方存在征地不规范的情况,而且征地补偿费偏低。农民不仅失去了赖以为生的土地,而且获得报偿是非常少的,为了生计,更多的农民涌向了城市。而农民工从事的多是城市中最苦、最累的工作。
第三,社会权利:农民社会权利方面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劳动就业权益的缺失;二是社会保障权益的缺失。尽管这几年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大量的措施来加强农民的社会保障,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保障主体责任不明,保障手段单一,相应的保障机制以及法规、政策不完善等。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农民权益保障的影响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当前农民的权益保障方面亦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从法律文化的角度来分析我们会发现,在我们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今天,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没有因为封建社会的消失而随之消失,尤其在广大农村,长期受到封建传统思想影响较为严重,虽然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当今农村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和进步,但是,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和城市相比仍然有着较大的距离,在这样的社会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依然得以保留并进而影响着当前的新农村建设,在农民权益保护方面,我们则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首先,宗族主义的影响严重,在民主选举中,任人唯亲,以宗族势力操纵选举的事例时有发生,造成恶劣的影响。而且宗族主义的影响表现在农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男女不平等的观念依然存在,大量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被侵害,大量农村女童的受教育权被剥夺。由于在广大农村长期以来缺乏民主、平等的观念,并且在封建社会形成的官本位思想目前在农村依然有一定的市场,受到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以及受长期封建主义无讼观念的影响,农民缺乏应有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时至今日,大量的农民依然抱有自古民不告官的传统意识,对待一些地方政府无视农民权利的侵权行为,农民往往是不敢与地方政府进行维权,或者采取了非法律途径,当前大量存在的上访行为以及围堵政府机关的不理智行为,足以说明大量的农民缺乏理性的法律思维,不知道或不敢用正确的法律途径同地方政府对话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一部分地方政府的公务人员依然停留在传统的官本位思维,把自己视为特权等级,毫无法治观念,无视农民权利,以行政行为肆意地侵犯农民的经济权利。这都表明传统法律文化在当前农村的影响依然强大,而且其自身的一些消极因素没有得到现代化的转化而影响着农民的权益保护。
二、在农村建设现代化法律文化。加强农民权益保护
传统法律文化是我们一笔宝贵的文化遗产,但是其中的一些消极因素已经影响到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尤其在广大农村,这种影响更不可忽视。为了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建设,保障农民权益,必须要在农村构建现代化法律文化,加强农民权利的保障。
第一,要加强农村经济建设,为现代化法律文化的产生和发展构建良好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没有现代化的经济发展,是无从建设现代化的法律文化。当前的经济落后地区多存在于广大农村,我们必须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可以促进农民参与意识的觉醒,使其政治参与能力和自主能力得到显著提高。我国农村应当要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为切入点,扎扎实实地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各项任务,认真落实“多予少取放活”方针,继续巩固并扩大对农业直补等惠农措施,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第二,推进农村民主体制改革,加强制度建设
当前农村一些基层政府干部法治观念的淡薄受到传统法律文化消极因素的影响,如官本位思想、等级特权思想的影响。那么,如何遏制这些消极因素的影响呢?关键在于要努力推进农村基层民主体制改革。要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加强依法行政的观念,消除官本位思想以及部分干部所抱有的特权等级观念,纠正并规范乡镇政府和村干部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同时要加强制度建设,以完善的制度来制约农村基层干部权力的行使,健全农村政务公开制度,强化农村政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农民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畅通的渠道来保障农民能够真正行使自己的权利,来制约政府权力的肆意膨胀与扩张。
第三,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旧因素加以改造,发挥其积极作用
论文摘要:文章从高校保卫工作实践的角度,分析了对大学生开展安全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就大学生安全教育的体系、形式和内容提出了对策。
近年来,高校校园安全和大学生安全问题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对大学生的安全教育已纳入社会主义法制轨道。1996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管理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此外,在《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动准则(试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中,也都明确了高校在大学生安全教育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这从法律层面将开展大学生安全教育、依法治校确定为高校的法定义务,推动了高校各级组织对大学生安全教育的管理工作。
然而,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高等院校对大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尚存缺失,大学生的安全状况、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等现状不容乐观。
安全状况方面,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和高校建设步伐的加快,高校对外交流机会增多,办校规模和招生人数扩大,高校及其周边治安状况日趋复杂,各类刑事、治安案件时有发生,不安全因素增多。据统计,2001年全国58所高校共发生刑事、治安案件11725起,平均每校202起,发案率占管辖人数的3.45‰,占师生员工总人数的4.87‰;立案5736起,立案率49%(2002年10月在浙江召开的全国特大规模高校保卫工作会议)。以我校为例,2000年至2005年,校园区共发生刑事案件共45起,其中有13起涉及学生生命财产安全,占全部发案总数的约30%。
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方面,有调查显示:52%的大学生曾在寝室违章使用电器、71%的大学生不知道如何使用灭火器、43%的大学生对安全防范怀有侥幸心理;80%的受调查人员的消防观念仅仅局限于火警电话119或发生火灾后等待消防队员的扑救,对于消防监督、火灾隐患整改、火场逃生和疏散以及如何加强消防工作感到茫然;63%的受调查人员对消防防范工作认识不清或持无所谓的态度。
上述局面的形成因素较多,客观方面:第一,高校与国际接轨,校园实行开放式管理,校外人员进出校园流量猛增;第二,高校后勤社会化,校内外聘人员、临时工增多,进校经商的校外人员增多;第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学生的娱乐和消遣方式呈多样化,校园及其周边的娱乐场所迅速增多,但配套的规范管理还不到位,各类娱乐场所成为治安事件和事故的多发场所;第四,高考制度改革后,大学生的年龄差距增大,其生理与心理差异很大,在应试教育和独生子女两大背景下,大多数当代大学生,进入大学后普遍缺乏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基本常识,部分学生心理素质较差,遇到挫折或失败时,易走极端,导致事故发生。
主观方面表现为高校在大学生安全教育中缺位,具体表现为:部分高校管理层对大学生安全教育的认识不足,安全教育在高校日常工作中的重要程度得不到体现;安全教育在高校各部门中权责划分不明晰,二级学院认为安全教育是保卫部门的工作,而保卫部门或是认为安全教育是学院和教育部门的责任,或是因“无权管辖”而兴叹;现有安全教育无体系可言,没有规范的教材,没有固定的课时和相应的学分,没有专职教师从事安全教育,因此,多数的大学生安全教育流于形式,“任务来了一阵风,任务走了都轻松”;安全教育经费不足,安全教育与其他课程相同,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而现实中,鲜有高校能够将安全教育作为一个常规项目给予足够的经费支持,导致不少好的安全教育活动无法开展,或不能满足年轻受众的需求。
那么,究竟什么是大学生安全教育,这项工作应当包含哪些内容,又该如何开展?
作者认为,“安全教育”就是教育管理者通过一定的教育实践活动,使受教育者在突发状态下,具备应急、应变能力、安全防范、防卫能力以及法制观念、健康心理状态和抵御违法犯罪能力的教育。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应对社会发展形势,确保校园乃至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提升大学生自身综合素质的需要;也是各高校进一步加强管理,降低安全管理成本的需要。理想的大学生安全教育,应当具备如下特点: 转贴于
第一,安全教育主体权责明确。高校保卫部门,有特有的人力资源和对本校及周边安全环境熟悉的优势,应当成为高校中开展大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责任单位。同时,高校内部各相关部门,如学生管理、教育、后勤保障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能和特点,共同做好配合工作,最终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第二,安全教育系统化、常规化。大学生的安全素质,包括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与政治素质、法律意识等一样,是大学生自我修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被列入大学生基础课程中,并配给适当的学分。同时,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尽量为安全教育课程安排固定的课时和教师。通过上述措施,建立起安全教育的长效机制,避免形式主义。
第三,安全教育应手段丰富,能够吸引年轻学生。由于安全本身的内涵与外延极广,安全教育所涵盖的内容也应相对全面,以使受教育者掌握尽可能多的安全知识,从而实现教育目的。同时,由于大学生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安全教育手段应当丰富多彩,利用前沿的教学手段和技术,以保证受教育者参与的积极性。在我校的保卫工作实践中,我们尝试开展了贴近学生的主题征文、知识竞赛和座谈活动,均收到了良好效果。
如前所述,大学生安全教育所涵盖的内容相当广泛,涉及国家安全、治安安全、交通安全、网络安全、心理安全等诸多方面,归纳起来,笔者认为,对大学生的安全教育应包含以下方面内容:
第一,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是保护大学生远离危险的思想保障。当代青年学生成长于新旧体制转换的伟大变革中,在社会秩序多样、价值观念多元化因素影响下,其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的确立较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艰难。尤其是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还未成型,尚未适应社会生活,这导致他们的思想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一旦遇到诱惑,就可能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所以,对大学生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应着力解决其思想上对“理论”、“理想”、“政治”的轻蔑和错位,帮助大学生把握好人生的“航船”,学会用科学理论武装自己,学会与他人正确相处。
第二,法制教育。良好的法律意识,为大学生形成安全意识、正确地选择自我保护手段和防范法律风险提供有力支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社会主义法制进程也在加快进行。浩繁的法律条文,正在无声却有力的调整着我们的生产生活。通过选择与大学生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开展教育活动,有利于帮助学生形成法律意识,从而为大学生正确地保护和约束自我创造条件。从实践看,除已被列入高等教育基础课程的《法学概论》及其中包含的民、刑相关法律知识外,大学生安全教育还应包括《国家安全法》、《治安处罚法》、《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相关法律知识。
第三,安全防范技能教育。过硬的安全防范技能,是大学生抵御各种危险的最终屏障。对于大学生防范各种危险来说,仅具有安全意识仍显不足。安全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使受教育者在突发状态下,具备应急、应变能力、安全防范、防卫能力以及法制观念、健康心理状态和抵御违法犯罪能力。”上述能力的培养,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过程。教育者可采用案例教学等方式,让学生亲身体验在不同“危险状况”下,如何进行正确操作,采取及时措施,防范危险。此外应着力通过训练,使大学生具备一定的自卫技能,以防范可能发生的暴力危险,最大可能地降低危害。
总之,对大学生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是摆在高等教育工作者面前的共同课题,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与思考,才能探索出一条与我国高等教育实际相适应的道路,才能真正地使广大学生成为保卫工作的受益者,才能真正将高校的中心精力解放并投入到日常的教学和科研中去。
参考文献
[1]刘勇.如何做好高校安全教育[J].科技资讯,2008,(6).
论文摘要:法务会计是伴随经济的发展而出现并为经济发展服务的,从业人员通过综合运用会计学与法学知识和技能,最终在法庭上展示或陈述调查获取的有关财务证据资料,用以解决涉法经济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法学等多门学科的有关内容为一体的新型跨学科复合学科。目前国际范围内法务会计发展均呈良性态势,出现了相关的研究组织和业务结构及业务精熟的从业人员。由于起步较晚,加之市场经济法律环境不很完善、理论研究和业务开展发展缓慢等原因,我国法务会计发展不很理想。本文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远角度,汲取国外经验,对我国法务会计理论、业务及组织机构等方面的发展较为系统地提出了三点建议。
自 "红光实业"开创了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的先河, 接着"银广夏"财务舞弊案、"东锅事件"及蓝田股份、嘉宝实业等公司的财务舞弊案件先后发生,这就越来越凸显法务会计的市场要求和现实意义。在我国,法务会计近几年有所突破,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总的来说还是存在许多不足。如对国外相关观点的学习整理以及对会计制度构建研究不深入、学科体系尚未最终形成、实践运用的系统研究仍然缺乏等。本论文提出三点促进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建议。
一、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不断完善法务会计相关法律、制度和机构
虽然新颁布的《会计法》对新世纪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做出了一定的规范,但其他与法务会计有关的如证据法、企业会计法等法律制度并不完整。法务会计是社会主义法制市场经济中调节各种经济行为的重要手段。因此必须依靠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使法务会计在执行业务时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即为法务会计的良性发展提供一个好的法律环境。在国际上其他国家均设有有许多法务会计组织和机构,如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ACFE)、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属的法务和诉讼服务委员会(FLS Committee),为促进法务会计的发展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相关的组织却只有注册会计师协会,相对而言并不够细化到具体地指导法务会计业务,更谈不上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因此,我们不妨借鉴国外经验,进一步将与法务会计业务开展有关的组织机构完善起来,使从业人员在业务开展上既能自觉接受管理、指导、监督,又能公平、自由地交流工作方法、操作规则等方面的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达到提高服务质量,减少从业风险,拓宽业务范围等目的。
二、大力推进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的同时,加强对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素质提高
理论研究是一门学科不断成长和持续焕发活力稳步健康发展的源头。作为新生的极具前途的法务会计专业,更应当重视基础理论研究和实践理论研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规范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参考国外的经验,基础理论研究的任务应当主要由专业机构或大学来承担,这是因为专业机构和大学能够集中优秀的专家学者一起研讨和掌握专业最新最前沿的基础理论动态。而实践理论研究的任务则应当主要由各会计事务所(或相当机构)承担,这是因为实践理论主要是具体技术(如检查技术、鉴定技术等)在法务会计在业务开展中的运用,而会计事务所(或相当机构)是实施这些具体技术的最终主体,相对而言更具有实践优势。但无论是基础理论还是实践理论的研究成果都应当在学术研讨会、专业刊物等平台公开,使之得到广泛的交流,促进法务会计理论的发展。
法务会计的发展归根结底还是要为市场经济经济活动服务,因此大力培养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势在必行。相比传统会计,法务会计的从业人员要求更高--不但要具有扎实的会计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会计实践工作经验,而且还应当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证据规则知识,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独立敬业的精神。鉴于我国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匮乏的现状,可以在院校学历教育上加大对会计学和法学的交叉培训,打好后备人才的基础。同时,在有经济或法律专业特色的高等院校中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借鉴国外同等学历的教育机制系统地培养法务会计的基本从业人员。再次,可以在现有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等相关专业人士中开展业务培训,针对性地补足薄弱和发挥特色,"快速"地解决市场经济对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需求问题。另外,法务会计从业人员不能无原则赞成客户的立场,而应提供独立的法务会计服务,遵循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不可忽视的是,人才培养方案都应当建立在法务会计资格认证制度完备的基础上--比如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全国(或国际)统一的资格考试以获得从业资格。
三、大力拓展法务会计业务范围的同时,促进业务实践有序、规范。
我国法务会计发展具有业务范围不够宽阔的缺点。就国内实际情况而言,目前开展得较为突出的业务主要有:税务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海损事故理算会计等,但仍以税务会计为主。社会公证会计、物价会计、基金会计等则需待社会各项法律规章制度完善后逐步开展。要拓展上述业务,除了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外,还应当建立完善法务会计的业务部门。由于法务会计业务的开展牵涉诸多机构部门,因此还要加强各相关机构部门之间的协调,恰当处理其关系。只有这些机构、部门之间通力合作、相互协调,才能增强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继而促使法务会计的业务开展有序、规范。
参考文献:
[1]张苏彤:《高级法务会计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陈慧慧:"法务会计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和前景",载《中国工会财会》 2004年04期 。
[3]罗鹏:"论法务会计发展的问题与对策",载《现代商贸工业》2009年第13期
随着当今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各学科间的交叉融合,社会对创新型、复合型人才需求不断增加,大学选修课作为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大学通识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拓展学生知识体系,培养学生广泛的兴趣爱好,全方位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帮助学生发展健全健康的人格等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高校教育改革和素质教育课程体系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对于大学公共选修课的改革实践也一直在探讨和摸索中进行。本文是对法学类的公共选修课的改革实践进行探讨。
一开设法学类公共选修课的必要性
法学是研究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科,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这对我国国民的法律素养必然会提出较高的要求。法律素养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的看法和法的作用的认识,对现行法律的态度与期望,对法律的评论与认知,以及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问题能不能自觉地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手段去解决。大学生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生力军和后备主力,法律知识的具备和法律素养的形成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大学生队伍相当庞大,正处于各种转型期的他们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尤为重要,对于大学生来说,学习了解法律知识的意义也日益凸显。高校作为社会的一部分,社会上的各种矛盾、各种不安定因素必然也会反映到高校来。青年学生法律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命运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必须用社会主义法制思想教育大学生,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大学生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才能自觉地遵守法律,自动有效地运用法律调整和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才能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建设中作出应有的贡献。总之,法律素养是现代公民必不可少的一种素质,现代法制社会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学法、知法、守法,依照法律从事生产和生活,一切活动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而法律素养的培养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又依赖于法制教育。因此相对于非法学类的大学生来说,法学类公共选修课的开设对他们的发展至关重要。目前,我国高等学校中法学类公共选修课在课程设置和教学实践过程中都还存在较多的问题。一方面,课程的开设较少,同时课程比较单一,对广大学生的吸引力不够,造成选修法学类公共选修课的人数不多,受众面较窄。另一方面,在教学实践上,限于授课内容和授课方式及我国大学公共选修课普遍存在的问题,造成授课效果不理想,选修的大学生不能通过课程扎实地学到法律知识。
二法学类公共选修课教学改革思考
1.课程设置首先,在开课教师的筛选方面,主要是关于开课教师的资格审核。开课教师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背景,且在该领域具备一定的学术能力和实务工作经验,同时,开课教师一定要本着为学生服务的目的,不能仅仅是为了完成教学工作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开课程的质量,为较好的教学效果打好坚实的基础,才能真正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真正做到不误人子弟。其次,在所开课程的设置上,法学类公共选修课开设的课程不能仅是对法理或各种部门法的简单讲授。因为,前者,相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会显得深奥、难以理解;而后者,如果仅仅专注于法条的讲解就会显得枯燥和乏味。所以,这两种类型的课程都不能较好地达到教学目标。笔者认为,法学类公共选修课的课程应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可以开设一些法学交叉学科的课程,或者结合各自学校院系特色开设相关领域的法学课程。如面向经济管理类院系或学校开设金融法、合同法、证券法等选修课程。面向计算机类院系和高校开设网络安全立法和网络犯罪等方面的课程。这些课程既可以扩展大学生本专业领域的视野,同时可以巩固学生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要开设具备实用性的课程,主要是关注在现实中可能会遇到的一些法律实务问题,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即运用学到的知识能够解决在生活中遇到的简单的法律问题。2.教学内容首先,注重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与案例相结合。在法学类课程的学习中,法律基本原理的学习是非常重要的,但相对于非法学专业的选修学生来说,如果单纯花费大量精力去一味地灌输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这既会打消学生的学习热情,也会导致教学效果事倍功半。因此在教学实践中应注重案例教学,通过一些现实中的案例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并由此引出法学的基本原理和知识。例如,可以结合最近的新闻时事或社会热点来提出问题,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之后再与课堂教学内容进行联系,或者用社会生活或网络报道的鲜活实例来抛砖引玉,导入新课,使学生对教学内容产生亲切感,从而激发学习热情。其次,注重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帮助学生培养专业素养。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法学类公共选修课的讲授内容绝不能局限于具体专业知识的传授,重中之重是要通过整个课程的学习贯彻对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及专业素养的培养。在任何学科的学习中,专业素养的培养对整个学科的学习和讲授都是首要的目标,而思辨能力对于法学的学习来说又是必须具备的重要能力之一。因此,在课程内容的设置上要注重通过一些生动而富有争论的案例展开讨论,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实践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学生在实际生活中的知识运用能力和各种实际问题的应对能力;也只有这样才能培养他们健康的思维方式,在遇事处事时能经常从法律的角度来进行处理。最后,注重通过教学来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帮助他们发展健全的人格。我国以叶澜先生为代表的教育理论家们认为,教育是“为了人们生命质量的提高而进行的一种社会活动”。而素质教育从本质来说,就是以提高国民素质为目标的教育。其中的法制教育本身及其产生的结果对人的综合素质如价值观、道德素质、思维方式、精神状态等各方面都有着积极而重要的影响,有利于人的素质的全面提高。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时时处处规制着公民的行为。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大学生急需在学校的正确教育和引导下,不断学习,努力提高和完善自己。所以,教学中要最大限度地使大学生从历史和现实的大量素材和生动事例中汲取有益的精神养料,获得真善美的心理启迪,提高综合素质,为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健康发展打好基础。3.教学方法教学方式多样化,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学习兴趣。教学方式是指教师在要求学生获取知识,提高能力,获取学习方法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方式与手段的总称。目前我国高等学校的公共选修课普遍存在着学生上课热情不足、兴趣不高、应付了事等情况,这对选修课的教学方式无形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法学类公共选修课的特点,教学方式要避免采用单一枯燥的教学方式,要在以下方面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式,多角度地提升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学习兴趣。(1)注重突出学生的学习主体性。学生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具有主体地位,因此,在教学方式上要注重创造性地运用多种方式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忌采用传统的注入式的教学方式,如简单的知识灌输、死记硬背的练习和教师在课堂上的绝对权威控制等方式。(2)注重突出师生教与学的互动性。教学的本质具有交往性这一特点,而教师和学生、教和学这两方面互动的质量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选修课教学的质量。因此,在实际的教学实践中,应当尽可能地采用启发式教学、合作式教学等方式促进师生互动和生生互动,把学生的注意力牢牢抓住,尽可能地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和兴趣,使他们能主动地发现问题,课后能自觉地去寻找答案或帮助。4.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可以多样化,应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提升教学效果。高校公共选修课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公共选修课的考核方式的特殊性和多样性。课程的考核应该针对课程教学的目的采取多样化的方式,全面地多角度地进行考核,从而促进教学效果的提升。目前,大多数公共选修课的教学方式与必修课相比较为灵活,但还存在考核方式简单、单一,考核不够全面等问题。要想取得较为理想的教学效果,需要将多样化的考核方式贯彻课程始终,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考核体系的建立要以课程的教学目的为基础,以提升教学质量和效果为目标,注意考核内容的全面性与考核结构的合理性,同时要尽可能地通过考核体系端正学生的学习态度,激发学生后续学习该课程的主动性和热情。在具体教学实践中,如考核内容上,学生期末的成绩应包括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应包括平时出勤、课堂上的师生互动表现、生生互动表现、平时作业、课后的资料搜集与学习等项目,以此强调学习过程的重要性,防止为考试而学习,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同时,应侧重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里所说的实际能力不单单是指在现实生活中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也包括能不能通过多种渠道搜集资料、整理资料、消化资料主动学习的能力。在考核形式上也应多样化,如除了小测试、小论文等方法之外,小组讨论、课堂上分组辩论、定期布置小作业、对授课案例的分析和阐述等都可以作为考核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