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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23 15:14:33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知识产权保护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篇(1)

[关键词]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

1、民族传统文化范围和特征

1.1范围界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来自于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工艺及民间民俗三大类。其中,民间文学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曲艺、民间美术、语言文字、戏曲和杂技等。民族传统工艺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涉及许多领域,包括、绘画、雕塑、木偶、皮影、剪纸、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以及与上述有关的代表性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等等。传统习俗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从历史沿袭而巩固下来的,具有稳定的社会风俗和行为习俗,并且已同民族情绪和社会心理密切结合,成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的行为准则。

1.2特征。作为一种知识产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这与现代知识产品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它又具有不同于现代知识产品的显著特征:(1)它不仅凝结着当代人的劳动,而且凝结着历代人的劳动,其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维的,从国家层面上讲,它是一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文化财产;从族群层面上讲它是特定民族智慧的结晶,是该民族的文化财产;从个体层面上讲,它又可能成为个人的文化财产。(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利用中生存和发展,停止利用之日便是民族文化的消亡之日。保护民间传统文化,不是将其束之高阁,而是合理利用,在利用中实现保护。(3)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消失将不复存在。民族民间文化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对其保护的难度。

2、民族传统文化的现状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商品化步伐的加快,以自生自息为主要特质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境遇堪忧。经济对文化的影响从来就是鲜明的,但是,这种影响并不都是积极的。因为经济以同质性为其发展路径,文化则以多元为其运行轨迹。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我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带来繁荣。恰恰相反,由于人们对现代经济生活的过多关注,对传统东西的无暇顾及或不愿顾及,致使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面临消亡的危险。主要表现在:(1)过度商业化地滥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流失现象严重;(2)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面临着年久失传的危险;(3)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习俗正在消亡;(4)大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5)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人员短缺,出现青黄不接的断层。更让我们气愤的是,一些国家和个人为了商业利益或者其他的目的,纷纷来中国寻找淘金点,针对目前我国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的漏洞,对我国的一些历史、传统知名人物进行注册,以中国文化名人来创作影视节目;或者抢注我国知名但未注册的商标,等等方面的问题和现象越发严重。

3、民族传统文化的立法完善

根据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特点和国际经验,笔者认为,一部开拓性的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应当确立以下保护机制:3.1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通过普查,全面了解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生存状态,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抢救和保护工作。普查是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对无形文化遗产的记录和对一些反映民族民间文化内涵的实物和资料的收集,其目的就是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档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展了搜集、整理民间艺术的系统工程——编纂十大文学艺术集成志书。据不完全统计,该工程共收集民间歌谣302万首,谚语748万条,民间故事184万篇,民间戏曲剧种350个,剧本l万多个,民间曲艺音乐13万首,民间器乐15万首,民间舞蹈1.71万个,文学资料50亿字。在调查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有许多濒临灭亡的民族民间文化瑰宝被抢救性地记录下来,也有许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经过挖掘、整理,重新焕发出生机,因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意义重大。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得以规范而有序地进行下去。法律应明确普查的方式和要求、普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政府的责任和普查人员的职责、公民协助普查的义务。

3.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重点保护和传承机制。对于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价值的濒危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国际采取了重点扶持的保护政策。在普查的基础上,对认定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给予重点保护和抢救;对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政府一方面通过组织人员进行记录、整理的方式予以抢救,另一方面给予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以适当的资助,鼓励其带徒弟传承民间技艺。为了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认定重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标准,政府公布重要民间文化遗产的名录并指定保持的方法、保持者享有的相应权利和荣誉、赋有的义务。为了鼓励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法律还应规定:政府给予长期生活在民间熟练掌握一种或多种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且有很高造诣的民间艺人以“民间艺术家”的荣誉;对于具有民族特色或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该项民族民间文化在当地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艺术水平的地方,政府命名其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以推动该艺术的弘扬;通过财政拨款、鼓励社会捐赠等形式扶助以民族民间文化为创作对象的艺术表演团体,鼓励它们进行创作和演出。

3.3文化生态保护机制。特定的生存环境是民族传统文化持续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保持文化生态,将文化遗产在适宜其生存的社区和环境中原状地加以保存,使其成为“活文化”,不失为保护文化生态的一种有效方式。当前,一些省区都在进行着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筹划,为了规范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立法应当明确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方式、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保护区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破坏文化生态者应承担的责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行政保护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此必须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

民间传统文化是我们宝贵的资源,其意义是多方面的,历史要保留,文化对我们的价值是有形和无形的,而一些民间工艺更是丰富了我们的生活,特别是民间传统文化里一些独特的手法和理念,如中医,更是让我们收益无穷,我们要保护民间传统文化,我们要发扬民间传统文化,这对于我们的国家和国人都有巨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马治国主编.西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4.

[2]国际行动援助中国办公室编.保护创新的源泉(中国西南地区传统知识保护现状调研与社区行动案例集锦[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5.

篇(2)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中分为七章来规定会展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诉处理,第三章展会期间专利保护,第四章展会期间商标保护,第五章展会期间著作权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及第七章附则。其中的第三章和第四章内容将在以下的专利权保护,商标权保护,著作权及邻接权保护方面做以详述。在此仅对第一章,第二章,第六章及第七章内容予以介绍。

该办法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展会管理部门职责,及参展方义务。展会管理部门职责部分规定,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在展会期间,展会主办方应当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展会主办方可通过与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的形式,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二章投诉处理部分主要规定了投诉机构的设立,权利人向投诉机构投诉时须提交的材料,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进行中的职责等。投诉机构的设立方面,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由展会主办方、展会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其职责包括:(一)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二)将有关投诉材料移交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三)协调和督促投诉的处理;(四)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五)其他相关事项。权利人向投诉机构投诉时须提交的材料方面,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也可直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权利人向投诉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涉及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涉及商标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并由投诉人签章确认,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涉及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著作权权利证明、著作权人身份证明;(二)涉嫌侵权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三)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四)委托人投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进行中的职责方面,未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有关案件的处理,展会主办方应当将展会举办地的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在展会场馆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在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或者请求程序中,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展会的展期指定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的答辩期限。

第六章法律责任方面,该办法主要规定了须承担法律责任的以下几个环节,对涉嫌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处理请求认定成立时,对涉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处理请求认定成立时,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时等等。对涉嫌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处理请求认定成立时,地方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许诺销售行为的规定以及专利法第五十七条关于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侵权项目的展板。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时,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附则部分是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确认。本办法中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指专利、商标和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本办法中的展会管理部门是指展会的审批或者登记部门。

二、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概述

篇(3)

一我国科技成果的界定和分类

科技成果,是科学技术成果的简称,指对科学研究课题通过调查考察。实验研究。设计试验和辩证思维等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1]的统称,属于科学技术这一特定范畴内的智力成果。科技成果的界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61年4月2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10次会议)通过并试行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从中可以看出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新产品新工艺。

此后,原国家科委于1978年11月颁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中把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分为三类:(1)科学成果即自然科学方面的具有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成果;(2)技术成果指使生产多。快。好。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3)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成果这是首次对科技成果进行分类。

在1984年2月颁布的《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中又明确了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是:(1)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2)在重大科学技术研究进行进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3)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4)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5)为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而在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将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拓宽为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并且还规定了不要求一切科技成果都进行鉴定,规定了三种视同鉴定的情况,此种划分已被沿用至今。

原国家科委于1994年10月26日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还明确指出:“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并规定:“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对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2)软科学研究成果;(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也就是说,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只是应用技术成果,科技成果涵盖的范围超出了鉴定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成人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明确了技术成果的一般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对技术成果所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总的来看,科技成果是人类的智力劳动产物,与有形物有很大差别。科技成果完成后,其内涵价值基本确定。

二。科技成果权的概念。性质

由于立法规定的粗简,人们对于科技成果权的性质。内容和特征,尤其是对于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权与知识产权三者之间的关系缺乏正确认识。

科技成果权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在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中出现:“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①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此后,在1993年10月1日实施的《科技进步法》第60条规定中也提到了科技成果权:“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从该条规定来看,“科技成果权”与技术秘密也属不同的概念。此外,在《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第97条第2款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作为《民法通则》知识产权这一节中的一个条款,可以理解为《民法通则》把科技成果当作一种知识产权,但是,现阶段的知识产权法中并没有针对科技成果制定专门的法律。在制定《民法通则》时,我国尚处在计划经济体制,生产。科研和应用等都依靠国家计划,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科技成果无偿使用,而知识产权源于“特权”,是法律授权获得的一项民事权利,从而造成了作为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却无法得到知识产权法的直接保护,科技成果权与发现权。发明权一样,实质上是一种有权获得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权利,与受专门法律保护的其他各项知识产权不同,并不是一种智力成果专有使用权,不具有其他知识产权的专有财产性质。

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可以依照《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要求申请科技成果的奖励,科技成果的权利范围不像专利权那样与现有技术可以明确区分。有专家在解释我国科技奖励制度时指出:“获得自然科技奖励的公民,将对其科学发现享有发现权,获得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将对其发明创造享有发明权,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公民,就对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权。从权利性质来讲,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属于精神权利。”

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保护

通过科学研究活动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论成果价值多大,就目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来看,均不能直接产生独占权利,科技成果要想获得法律保护,必须通过获得其他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保护。从一定意义上讲,科技成果首先要通过某种途径依法确认才能产生相关的知识产权,也就是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都有一个依法确认的过程,不是科技成果自然产生的,更不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声称”的。科技成果是重要的无形资产,但要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才能具备财产权特征,一项科技成果可以拥有多项具备财产权特征的知识产权,但拥有科技成果不等于自动拥有了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类法定权利,它必须依法产生,任何人不能随意宣布自己拥有某项知识产权,不能宣布自己是某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所有知识产权都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才能得到确认。科技成果是产生知识产权的源泉之一,知识产权是保护科技成果的手段,科技成果中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应当采取知识产权形式的保护。知识产权本来就是工业经济时代为保护和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而诞生的一种新型权利,是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活动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本质是一种智力产品在市场交易中获得的经济权利,其产生。行使和保护与市场紧密结合。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根据先申请原则来确定的,如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从而使其享有一定期限的独占权,法律上承认知识产权这一权利从一开始就是为了有目的地保护权利人的独占性。

由于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权的客体均是科技成果,两者存在着重合或交叉,但是,知识产权不等同于科技成果权,科技成果广泛存在于知识产权之中,或者说知识产权保护那些需要保护的科技成果,两者是包含。重叠和交叉但不是全部的关系。至于科技成果应该采取何种知识产权方式来加以保护,则应根据具体的科技成果类型来确定合适的保护方式,不管以何种方式来保护科技成果,各种权利的性质。范围和边界是不相同的。

科技成果获得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是知识产权法。依据知识产权法,对科技成果进行产权界定,使其成果的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科技成果的独占权,并享受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是调动企业。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科技创新积极性的重要保证。只有使科技成果取得专利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得到保护,才能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一种鼓励创新。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利益的激励机制,是一种成果权属机制,其植根于市场经济,以明确界定知识成果的产权并为之提供有效保护为其主要特征。

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来看,科技成果若不申请专利,将得不到国际承认,而且国外法律中也没有“科技成果权”这个概念。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则是界定相关产权,明确产权的范围与归属,从而实现科技成果的产权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表明:世界上90%~95%的发明能够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并且许多发明只能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可以说,专利文献几乎记载了人类取得的每一项新技术成果,它融技术。法律。经济情报为一体,是世界上反映技术发展最迅速。最全面。最系统的信息资源。[4]由此说明,其他国家。尤其是科技发达国家十分注重用专利来保护最新的科技成果。在全球科技经济。法律体系等一体化趋势日趋明显的大环境下,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管理体制不具有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对获得的科技成果应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没有有效的保护手段科技成果将无法得到保护。

从法律上看,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明确的,科技成果的范畴涉及科学技术领域内一切智力劳动成果,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有些则不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如专利法中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均不授予专利权①,而以上这些均可纳入科技成果的范畴。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将随之扩大和增加,但采取何种保护方式应由法律来规定。由于新技术的进步所带来的新的技术成果,可以通过扩大解释现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法律,将其纳入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内。例如,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就是通过重新定义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概念来实现的,也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保护。我国现阶段对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的保护,均有法律保障,这些成果广义上都属于科技成果的范畴。随着新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也将会进一步得到拓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新的客体。新问题,必须通过法律修正和新的立法使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丰富和发展,以适应知识创新时代的需要。

四结论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表明,并非一切科技成果都可以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也不尽相同。科技成果的范围十分广泛,能够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只是其中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创造性和单一性的部分。对具有创造性的科技成果能否授予知识产权,还要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国家政策和科技发展水平。对于列入某种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保护范围的科技成果要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才能取得知识产权。

[摘要]在科学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包含着众多的内容,在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管理体制下,对获得的科技成果应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没有有效的保护手段,科技成果将无法得到保护

关键词: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

参考文献:

[1]曹昌祯.中国科技法学[M].上海:复旦成人出版社,1999:69.

[2]段瑞春.关于科技进步法的主要制度[J].中国科技论坛,1994(3):68.

篇(4)

【关键词】 高等院校;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信息化、数字化时代的到来,高校的教学、科研人员以及大学生们工作和学习中需要的知识越来越多,越来越广。高校图书馆这一信息集散的平台,在各种信息资源的采集、汇编或整合以及为教学、科研和面向社会开展信息服务的过程中,会涉及到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多问题。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大多数人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淡薄,在日常的工作、科研和学习中,经常出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人侵犯,或者对别人的知识产权随意侵权的现象。加入WTO以后,知识产权保护被提到一个非常紧迫又极为重要的位置上来,遵守国际公约,保护知识产权,增强全体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这一严肃的法制问题摆在面前。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点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以人们的智力劳动成果,即知识成果为保护对象,法律上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即人类脑力劳动创造的非物质性财富,没有形体。不占空间,通过为人们了解、掌握和利用,转化为经济、社会的效益。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其取得须经由法律确认,是一种绝对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既保障所有者的人身权利,又保障所有者的经济权利。保护知识产权是为了使知识成果的创造者获得自己创造性劳动成果的回报和奖励。保护创造者的合法利益,进一步鼓励发明者的创造性活动,促进和推动社会的科学技术发展。

二、高校图书馆工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1.馆藏资源数字化过程中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高校图书馆要将馆藏信息资源数字化或直接通过网络为教学和科研提供信息服务,就会涉及信息资源数字化的问题,不可避免地会引起有关信息资源数字化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信息资源数字化是将有价值的印刷型文献或视听文献通过数字技术转化为数字化文献。关于信息资源数字化行为的性质界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第1条第4款和《伯尔尼公约》第9条均规定:复制权及其所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文献作品的数字化转换,同以往采用的摄影、影印等技术手段处理作品一样不是新作品,只是提供更新的表现形式而已,作品进行数字化的目的是实现制作与原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复制而不是改变作品本身,它是一种复制行为。

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界和信息界经过长期的争论已基本取得了一致意见:信息资源数字化行为应视为复制。这种转换只带来形式上的变化,并没有创新作品,不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改变,信息资源数字化可视为复制。《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和艺术品的作者,享有批准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由此可见,复制允许“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进行,当然也包括数字化的方式在内。

2.数据库使用开发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高校在数字化图书馆建设中购买了一些商用数据库,有条件的图书馆还自行开发数据库。数据库的使用为高校图书馆提供了一种新的服务方式.提高了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某种程度上图书馆的用户利用数据库也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高校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使用的数据库主要有书目数据库、文摘数据库、全文数据库和学位论文数据库等几种类型。其中书目数据库和学位论文数据库一般为高校图书馆自行开发。书目数据库的开发使用基本上不涉及侵犯著作权的问题.在开发使用的过程中要保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各个学校开发的学位论文数据库则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存在较多问题,图书馆的联机用户可以通过网络在学位论文数据库下载论文,论文下载后可以不受限制地存储和传播,这就在事实上产生了对论文的发表和发行行为,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和发行权,还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著作权法第l0条第l款规定:作者的发表权是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作品在创作过程中或发表之前,始终是作者的秘密。是否泄漏这个秘密是作者的自由。还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在高校图书馆的馆际互联、互借中也构成了对学位论文的发表、发行。高校图书馆学位论文数据库在收录学位论文时应与作者签订“使用授权书”并支付相应报酬,避免对作者发表权、发行权、报酬权等权利的侵害,目前,大多数高校图书馆均未做到这一点。文摘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一般为高校图书馆购买所得,以教学、科研、学习为目的的少量复制行为并不侵犯知识产权,实际使用中存在用户通过图书书馆联机网络大量复制并传播数据库内容的行为,高校图书馆要注意控制数据库的使用范围、使用场合。

3.参考咨询工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参考咨询工作是高校图书馆提供给用户的一项重要的信息服务。在信息时代,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支持来进行网上的虚拟参考咨询逐渐成为参考咨询工作的趋势。虚拟参考咨询具有很好的交互性,可以把用户的提问和咨询人员的答案完整记录并发送给用户。在这一过程中涉及以下的知识产权问题:用户的提问和参考咨询人员的答案的版权归属问题,及其可否公开,公开后的发表权、发行权问题,虚拟参考咨询过程中使用的信息资源是否受知识产权法保护以及怎样的使用方式不侵犯知识产权,以上这些均应进一步详细研究,并在法律法规上予以明确详细的规定。

鉴于网络信息的庞杂无序,为了提高读者获取信息的查准率、查全率,以学科分类为基础建立学科导航服务。对相关学科的网上资料进行采集、整理、分类使之有序化,为读者进行信息检索时提供一个指引。导航服务在进行网络信息资源链接时应特别注意链接地设置问题,以免造成侵权,不要进行深度链接,要避免链接已经声明不允许链接的资源。原则上要链接所需信息资源所在网站的首页再附以对链接对象的说明。

4.文献采访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就文献的采访而言直接或间接的侵权表现为:

(1)为节省外汇而直接翻印或影印一些受权法保护的外国出版物。

(2)未经正当途径而允许部分非法出版物(例如盗版图书)流入馆。

(3)并非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或他馆的各类文献以增加馆藏等等。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对尚未发表的作品,图书馆可用作样本收藏,供内部使用;若需要公开、传播,或以其它方式提供社会利用,事先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4)网上采购图书属于电子商务的一种,电子商务的核心是数据信息的传播与交流,时常涉及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以及域名、网站等知识产权问题。

5.借阅中出现的侵犯知识产权问题

作为高校图书馆工作基础之一的借阅流通工作中侵犯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为长期存在。为了更好地管理馆藏信息资源,提高馆藏资源的利用率,高校图书馆一般均规定了书刊的借阅期限,对于逾期不还者予以经济上的处罚.甚至有些商用数据库的开发者开始借用高校图书馆馆藏资源采集信息资源,充实商用数据库内容以获得经济利益,高校图书馆这种外借行为无论是否收取费用均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

三、高校图书馆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措施

1.提高高校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高校图书馆作为学校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高校图书馆员在为广大师生提供信息服务、传播文明、服务育人的同时,还必须充分了解和学习版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公约.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坚决执行知识产权法规,有效保护数字化信息的知识产权资源。

2.在知识产权法允许的范围内,掌握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则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版权作品而不必征得版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版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 我国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况主要有:

(1)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学校课堂教学或是科学研究,翻译或是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

(3)图书馆为保存本馆收藏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4)国家执行公务需要而进行的复制。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为高校图书馆有效规范自己行为提供了最基本的尺度。高校图书馆使用各类文献信息资源主要是出于教学和研究的目的,只要所使用的资源是公开发表的,使用时注明名称及作者,不损害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就是在知识产权允许的范围内,可视为合理使用。

3.采用新技术手段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尚不完善、图书馆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图书馆可采用新技术手段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如利用访问控制技术、密匙管理和加密算法技术、IP权限设置、数字水印技术、VPN技术、防火墙技术等,对图书馆的数字化资源进行技术武装,对读者利用资源的行为加以控制,保护网上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从而达到预防侵权的目的。

参考文献

篇(5)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G250文献标识码: A

一、知识产权和数字图书馆的概述与关联

.知识产权对数字图书馆的影响有正反两面,不但只是对数字图书馆的建设有促进作用,也有对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有压制效果。同样的,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有推动与制约两个方面的影响。所以说知识产权保护和数字图书馆建设密不可分。以下就来探讨两者之间的关联。

1、知识产权保护与数字图书馆建设的相互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了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和完善。为了保证作品原创者的权益,数字图书馆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相应的措施,例如数字图书馆建立了目次库、文摘库等对象数据和元数据对数字图书馆里的信息做了明确的知识版权分类和详细说明,为作品原创者的智力和精神劳动成果、权益提供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的迫切需求促进了数字图书馆的改革和完善发展,同时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让版权持有人敢于将作品交给数字图书馆,让数字图书馆在知识来源方面进一步扩大,为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提供基础条件。.

2、知识产权保护与数字图书馆建设的相互制约

知识、信息在数字图书馆里的流通、共享过程中往往会被修改或者复制,为了确保创造者的精神劳动成果和权力,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做了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明文规定,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护,例如《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和我国版权局颁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都对电子化的知识产权提供了硬性的保护,明文规定了通过翻拍复制等手段把电子化的知识进行制定的行为属于知识产权侵犯行为,把产权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扩展到电子知识方面上。知识产权的法律手段的保护让原创作品有了实质性保障,但知识产权的保护却抑制了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原创作品的对外共享、交流都需要等价的劳动资源交换,这在一定程度影响了通过数字图书馆浏览知识的选择,同时还增加了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成本,很多数字图书馆都会选择一些不存在版权问题的作品,例如电子期刊、一些古代书籍等。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1、知识产权保护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发展过程

知识产权保护从以前的不被重视到逐渐走到人们的视线中,越来越多人开始看重对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根据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论文的调查显示,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在文献中的比例由2000年的1.36%发展到2009年的3.32%。目前的相关法律都对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明确的措施,对知识产权中的修改权、效益权、发表权作出了明文规定,为版权拥有者的个人权益作出了保障。知识产权保护在一方面对促进精神文明还有智力成果的创造,但是另一方面却又在实际的社会应用中产生了限制,如果知识版权的永久独专性继续存在,那它对于社会文明的进步显然是无利的,所以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根据知识的社会需求的发展,做出相应的调整。数字图书馆打破了传统的图书馆的运行方式,运用现代的科学技术作为载体和渠道进行信息储存、存档,为社会科研和教学提供帮助。

2、数字图书馆建设中还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在建设过程中进行网络传输、文献知识资源转变为数字模式、利用和开发数据等环节中都存在一些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2.1在进行网络传输的环节上,网络传输就是指把信息通过网络信息流通的方法进行共享的过程,网络传输是数字图书馆对外进行开发的主要方法,但目前对于网络传输的信息是属于传播行为还是知识产权行为还不是很清楚。

2.2在把文献知识资源转变为数字模式的环节上,把文献知识资源转变为数字模式是生态图书馆建设过程中的第一步,也是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比较多的一个环节,数字图书馆和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矛盾体,目前就存在把馆藏的文献知识资源进行数字模式的转变,并且通过电子产品进行传播的过程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现在对这个问题是争论不休,社会各界人士各持己见。

2.3在利用和开发数据库环节上,数据库就是一个虚拟的信息聚集空间,数据库通过内部系统对信息进行处理然后传输出去,数据库的开发必须拥有版权人的允许。

3、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采取的保护方法

数字图书馆在国际舞台上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不同的国家都根据自身的条件还有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有些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在实践应用上都取得了很好的效益,例如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是国家公认的先进。我国的知识产权在图书馆建设中进行保护上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多学习西方先进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三、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3.1积极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思想是问题的根源,也是行动的支配点,所以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思想的教育,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思想上的教育对象有立法人员、数字图书馆工作人员、读者、作品原创者四个群体。让他们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1)对于立法人员的思想教育,立法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保护,所以一定要在思想上引起对知识产权立法的重视,以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建立、完善;(2)对于数字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数字图书馆作为信息流通的一个中介平台,要提高工作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思想认识,确保在平常的数字图书馆信息采取、流通等过程中保证合法,保证信息在数字化流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3)对于读者的思想教育,读者是数字化信息阅览的人员,可以利用数字图书馆的信息流通为主要渠道,平常对读者进行宣传工作提高他们对正版的认识,从而阻断盗版信息的流通渠道;(4)对于作品原创者的思想教育,首先培养原创者在思想上重视自我保护意识,要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对自己的作品要做好保护措施,不能随便到网络上。

3.2在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完善相关程序

数字图书馆是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实行的参与者,要尽量发挥数字图书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首先数字图书馆要主动与出版社合作并取得数字化的授权,特别是在文献资源进行数字模式转变的环节上,出版社都拥有很多文献资源的版权和作品原创者的资料,数字图书馆直接和出版社合作就可以省掉中间搜寻原创者的难度,降低生产成本,同时利用出版社的反馈信息对知识的更新及时了解;其次,数字图书馆要建立、完善著作权管理机制,对著作权人进行付费和授权等工作,再者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力度,数字图书馆作为一个数字化信息交流的平台,有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警示的义务,一旦读者对原创作品有复杂、修改等侵权行为时要对读者进行及时的警示工作,有对信息进行掌控的能力,要保证数字图书馆内的信息不被偷取。对本馆自己建设的特色数据库在各图书馆交流共享中制定相关的版权协议,同时要加大技术方面的投入,做好对数字图书馆内的数据保护,防止在网络环境下被篡改、盗取等。

3.3国家要在法律方面给予全面的支持

国家法律是保护知识产权最有力的保护渠道,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硬性条件,国家的立法上必须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以重视,让知识产权保护上做到有法可依。首先国家立法前要根据我国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问题出发,要以社会调查实践作为了解问题的主要手段,不能生搬硬套;在法律实行后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进行实地了解。

三、小结

综上所述;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现在和历史发展遗留下来的问题,本文从知识资源转变为数字模式、进行网络传输、利用和开发数据四个方面对问题进行了剖析,并且在立法、数字图书馆建设、相关人员的思想教育三方面做出了建议。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还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陈益君,吕慧平.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若干知识产权问题探讨[J].图书情报工作,2005,49(2):13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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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基层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 D923.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09)11-0322-01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基层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工作和激励机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产生了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是年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保持较快增长;二是专利成果技术含量高,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所占比例高;三是科研人员对一些优势技术领域进行多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也有了显著的提高。但是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不健全,技术市场发育不完善,缺少较强的政府与产、学、研相结合的配套体系,使不少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面临一定困难,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现状不容乐观。

1存在的问题

1.1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匮乏,管理工作滞后

各类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和专业服务人才匮乏,尤其缺乏具有理工科专业知识、熟悉知识产权实务和国际规则、精通外语的高素质专业人才,难以满足政府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的客观需求。

1.2知识产权意识比较淡薄,保护意识不强

科研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起步相对较晚,虽然在知识产权普及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落实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等方面还不到位。在技术创新中能够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战略,进行研发选题、技术跟踪、二次开发、市场分析、侵权判定、确定竞争策略的企业寥寥无几。大部分科研人员急于职称评聘,成果通过、成果鉴定、学术研讨等形式公开,使大量的科研发明因失去了新颖性而不能申报专利,知识产权的总体效果与社会预期相差还比较远。

1.3知识产权不贴近市场,成果转化率低

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主要是通过科技成果的转化来实现的。虽然科研单位制定了科研奖励办法,但科研单位技术成果、论文与专利的比较极不平衡,技术成果和文化数量多,而职务发明专利数量少,科学研究重理论,轻应用。只注重成果的鉴定、论文数量、获奖情况等,而不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和经济价值,导致许多很有价值的科研成果没有有效、及时地转化成生产力。不仅制约了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水平的提高,还导致了一些前景不错的科技成果提前夭折。

1.4知识产权成果流失,浪费国家资源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科技人员流动日益频繁,一些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专利意识薄弱,疏于管理,使不少人钻了调动、退职、退休的空子。他们将在职时参与某项科研工作所获得的技术资料、阶段性成果等转移或做些“地下发明”或“灰色发明”等,摇身一变,成为一种新技术、新产品,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后投入市场,从而使原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流失。

1.5申请自主专利权少,竞争力不强

据对全国专利申请公开/授权数的检索、统计,自我国专利法实施以来,基层农业科研单位高新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量少,专利申请中职务发明不高;尤其是大科研院所专利申请量偏少,亿元GDP产出、亿元R&D投入生产的专利数较低。

2对策

2.1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及相关政策

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紧密结合农业科研实际,研究并制定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出台有关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管和管理等工作的政策措施。投资政策,应加强创新资金扶持,细化研究开发的财政投入。科技政策,应注重科技成果的产权化与产业化。产业政策,应着力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智力成果产业化。

2.2搭建知识产权运用平台

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制定与落实知识产权创造和转化的激励政策,利用各种机会和渠道宣传展示知识产权,扩大自主实施转化的产品影响力,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定价,为成果的转让或许可实施寻找合适平台。将知识产权意识贯穿于科研管理全过程,提高知识产权成果在市场中的显示度,提高知识产权交易的效益。

2.3创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加强宏观管理,及时对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对市场开发前景并已进入生产试验的材料适时申报。对不宜申请保护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作为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加以保护,控制成果的过早鉴定公开。严格界定职务成果和非职务成果,加强对退休、停薪留职或调离的职工以及流动人员的知识产权管理,对科技开发与转让合同、人员聘用合同进行管理和规范,避免知识产权因科技人才的流动而流失,防止个人将职务成果擅自或低价甚至无偿处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要彻底改变“重成果、轻专利”的做法,广泛宣传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使领导和广大科技工作人员知道如何应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科技人员都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潜在的价值优势,增强维护科研单位知识产权潜在的价值优势。对发明创造先申请专利保护,然后再和成果鉴定,同时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加强对科技资料的管理,注意保密,防止资料的丢失。

2.5设立专利培育基金

在最新技术的起点上确定研究方向和确立选题,进一步加大R&D和知识产权经费投入,推进自主创新,努力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在国际合资、合作、技术引进中,强化知识产权资源利用,提高技术引进水平,提高专利培育基金利用率,鼓励科研单位争创国家名牌乃至世界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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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和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迅速提高,世界各国纷纷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本文通过分析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对世界贸易格局的影响,从而对发展中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当代国际贸易中竞争优势的主要祛码和最有价值的搏弈工具,是世界各国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一、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及发展现状

在经济全球化与知识经济大潮的推动下,发达国家尤其是具有技术优势的经济强国,不仅在在其知识产权国内政策中制定了符合本国实际和服务国家利益的战略目标,而且随着国际贸易发展和利益的驱动,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进程。相比之下,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化的推进过程中则处于被动,缺乏发达国家从低水平保护到高水平保护的必要过渡期,在国际贸易的现代化进程中处于不利的发展地位,发展中国家强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并没有对本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预期的效果。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增强对国际贸易格局的影响

从全球贸易角度出发,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增强,使国际贸易利益分配两极化趋势更加明显,加剧了南北贸易发展不平衡。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后,由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绝对垄断优势,以及发展中国家市场对发达国家的高度依赖性,贸易利益流向发达国家,从而加大两极分化趋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具有绝对的垄断优势,使之成为发达国家利益分配的有效工具。

跨国公司是知识产权申请的主要微观主体,也是发达国家保持和强化垄断性贸易经营的重要工具和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其跨国公司的垄断实力大大增强,延长获得超额利润的周期,进一步加强其技术垄断优势和市场垄断优势,占据更大的市场规模,,始终占据国际市场有利竞争地位。结果必然是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公平贸易和竞争无从谈起。

(二)知识产权保护形成贸易壁垒,成为发达国家遏制发展中国家贸易发展的有力武器。

国际贸易中的标准壁垒己经成为遏制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市场的有力武器,发达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使发展中国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遇到更多的贸易壁垒,产品国际市场占有率降低。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运用,使得发达国家得以控制产业链、遏制竞争对手,从而进一步攫取产业利益,并削弱后发国家和后发企业的低成本优势,两极分化进而加剧。

(三)发达国际利益主导国际规则的制定,导致国际贸易主体地位不平等。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法则问题成为另一个阻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制约因素。为保持和加强竞争优势地位,发达国家极力主张把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要求建立一整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减少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充分而给国际贸易带来的扭曲和障碍,增强其经济和贸易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发达国家还积极通过国际公约和单边或多边贸易协定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深深打上了发达国家利益的烙印,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从而陷入长期经济贸易发展困境。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及对我国的启示

知识产权通常被称为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进步动力,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然而,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为知识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带来障碍,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全面衡量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和成本。

各国要根据自己的经济、科技发展阶段选择适宜的国内知识产权政策,根据经济学基本分析工具,满足知识产权保护成本收益的平衡,从而制定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能对贸易及经济造成扭曲,更不能成为知识和技术扩散的阻碍。

(二)从各方引入国外技术,形成竞争机制,削弱国外技术的垄断力度。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越高,国外企业在该国的专利产品的市场垄断能力越大,为了削弱技术持有方的垄断势力,我国在引入国外技术时可以引入多家相同类型的国外技术,加强他们之间的竞争,从而削弱国外企业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而增加的对我国产品市场的垄断力度,降低我国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产品的成本,提高模仿能力。

(三)大力支持民族产业的科技研发,提高我国知识和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转化率。

我国政府要增强对出口企业的技术支持,加大自主研发力度,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有目的性的引导发展核心技术,提高科技的市场转化率,减少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贸易的不利影响。此外,要加强我国跨国公司和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提升自主创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