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3 15:13:5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价值理论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关键词:价值链;成本控制
一、价值链成本控制理论识别
价值链理论是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迈克尔?波特于1985年提出的。波特认为,“每一个企业都是在设计、生产、销售、发送和辅助其产品的过程中进行种种活动的集合体。所有这些活动可以用一个价值链来表明。”企业的价值创造是通过基本活动和辅助活动构成的,基本活动包括内部后勤、生产作业、外部后勤、市场和销售、服务等;而辅助活动则包括采购、技术开发、人力资源管理和企业基础设施等。这些互不相同但又相互关联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了一个创造价值的动态过程,即价值链。
波特把价值作业分解为取得竞争优势的“建筑砖块”形态,不仅考察这些“砖块”各自的性能,而且分析砖块与砖块间在空间上的相互结合方式,换句话说,价值链成本控制的重点是价值链间的连接部分。价值链连接关系按是否超出企业自身活动的空间分为两类:“内部连接关系”与“垂直连接关系”。内部连接关系主要是针对企业内部业务过程以消除无效、浪费达到降低产品成本的目的。垂直连接关系则是发展进化了的过程思想,它把一种超越自身的、全面的作业链导入业务过程,以利于更彻底的本源分析。这种拓展了的分析可视为高级的、战略性的过程思想。本文介绍的就是这种价值链思想,并以业务的“空间过程”形态为实施对象展开的。这里的“空间过程”包括上游供应商群和下游客户群,对这种广域价值链作业活动的成本和价值分析,有助于确认企业及其所属产业的竞争地位和战略格局,识别上游和下游客户与企业的战略关系和协同效应,了解各利益群在整个产业上所占的利润贡献百分比,而彼此结为战略联盟,共同达成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目的或识别兼并上游或下游相关企业的可能性。此外,企业还可以借助价值链工具估计竞争对手的成本信息。
二、借鉴跨国企业的成本控制经验,建立科学的成本控制体系
第一步,建立以成本控制为核心的战略目标。在成本领先战略的指导下,企业的目标是要成为其产业中的低成本生产厂商。如果企业能够创造和维持全面的成本领先地位,那么只要将价格控制在产业平均或接均的水平,它就能获取优于平均水平的经营业绩。所以,制定目标成本时首先要考虑企业的赢利目标,同时又要考虑有竞争力的销售价格。由于成本形成于生产全过程,费用发生在每一个环节、每一件事情、每一项活动上,因此,要把目标成本层层分解到各个部门甚至个人。
1.企业项目分析:各个部门以营销目标导向,进行年度工作的项目立项,列出为实现目标所需要做的各类项目,同时对项目进行任务分解,再对时间、成本、性能每个环节进行分析,对比成本与收益。比如市场部明年为了达到既定的目标,需要完成多少市场宣传及推广的项目,项目逐一分解成任务后,对每个任务所需要的费用进行合理预算,同时对产生的收益进行估算。
2.进行行业价值链分析:行业价值链:是企业存在于某一行业价值链的某个点,包括与上、下游与渠道企业的连接点,如供应商产品的包装能减少企业的搬运费用,改善价值的纵向联系也可以使企业与其上、下游和渠道企业共同降低成本,提高整体竞争优势。
3.竞争对手的价值链分析:竞争对手的价值链和本企业价值链在行业价值链中处于平行位置,通过对竞争对手价值链的分析,可以测算出竞争对手的成本。然后,自己企业与之相比较,就找出了与竞争对手在任务活动上的差异,扬长避短,争取成本优势。
第二步:价值链成本控制执行法。
1.减少目标不明确的项目和任务:在企业目标清晰的情况下,每个项目及任务都是为实现目标所服务的。项目立项分析后,可以把目标不明确的项目与任务削减掉。
2.实行“全员成本管理”的方法:企业在全员管理的活动中,需要按照员工的岗位责任和职责,设计出相应的成本目标。在实施全员成本控制过程中,首先要划分成本控制实体,应根据企业生产工艺的特点和职能部门、各类人员的职权范围,将企业内部划分为若干不同层次的责任实体,并与奖惩挂钩,使责、权、利统一,最终在整个企业内形成纵横交错的目标成本管理体系。
3.加强成本核算,实行精细化管理:伴随着成本控制计划出台的是一份数字清单,包括可控费用(人事、水电、包装、耗材等)和不可控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原料采购、利息、销售费用等)。每月、每季度都由财务汇总后发到管理者的手中,超支和异常的数据就用特别标识。在月底的总结会议中,相关部门需要对超支的部分做出解释。为了让员工养成成本意识,最好建立《流程与成本控制SOP手册》,提出控制成本的方法。当然,有效的激励也是成本控制的好办法。
4.实行成本定额管理:定额管理是成本控制中最普遍而又最有效的管理方式。它是利用定额(材料消耗定额、劳动定额、定员、费用定额等)控制成本的各项消耗,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实施成本定额控制可以和职责、考核、奖惩结合起来,从而使成本管理真正落实到全体员工和产品形成的全过程中。与此相配套的还有“配套发料制”。它是装配式企业在产品投产前,按产品投产批量及其消耗定额,由仓库全部配齐后一次全部发给生产单位。如生产过程中发生丢失、损坏等情况,需要另写申请单,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处理。这样可有效控制浪费和丢失。5.成本控制的“提前”和“延伸”:“提前”就是加大技术投资,加强和供应商在原材料成本控制方面的技术合作,控制采购成本:“延伸”就是将上下游整合起来,降低在产品流通过程中的损耗,减少浪费,加强对流通领域成本控制。
从某种意义上讲,成本决定一个企业的竞争力,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成本是企业逐步扩大市场份额的重要途径,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基础。在企业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化经营的转变过程中,研究立足于价值链的成本控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企业要想有长期效益,企业管理者就应转变传统狭隘的成本观念,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充分运用现代的先进成本控制方法以加强企业的竞争力,应从价值链的战略高度来实施成本控制。
参考文献:
马克思在定义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时说:“如果工人每天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平均代表6个物化劳动小时,那末,工人要生产这个价值,就必须平均每天劳动6小时。如果他不是为资本家劳动,而是独立地为自己劳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平均一天同样要劳动这么多小时,才能生产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获得维持或不断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但是,工人在不为资本家劳动、“独立地为自己劳动”的情况下,“其他条件”怎么会“相同”呢?
本文将讨论马克思《资本论》剩余价值理论中一个严重的逻辑错误,并且证明使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概念来证明资本利润来自对劳动者的剥削是没有说服力的。
课题的意义
卡尔·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在中国仍然占据着经济理论的中心地位,具有深远的影响。中国引进市场经济后,出现了经济理论严重脱离实际的情况。例如,在市场经济中是供求关系决定商品价格,而根据马克思的经济理论,是劳动价值决定商品价格;发展经济需要大量引进利用外资,但是政治经济学认为资本利润来自剥削。尽管如此,很多中国经济学界的重要人士,仍然顽固地坚持原有观点(1,2)。经过多年的政治宣传和理论教育,“资本家靠剥削发财”已经在中国劳动阶层的思想意识中根深蒂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是工人理论家激烈批判私有化改革理论的基本依据(3)。中国高等院校的经济学教科书仍然以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为主线,仅仅略微增加了一些有关市场经济的内容。虽然有人发出了“改写政治经济学”的呼吁(4,5),但是至今未见行动迹象。对于在大学中讲授西方经济理论,有人提出仅仅“述而不批”或者“批而不透”是不行的,必须“用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深入的评析”(6)。中国基本经济理论的滞后状态,可能成为阻碍中国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障碍,在经济发展遇到困难时,甚至可能成为走回头路的推动力之一。
中国的经济学家现在面临一个尴尬的局面:一方面,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严重脱离实际,既不能解释各种经济现象,又不能指导制定经济政策;另一方面,由于在中国的独特地位,无法把马克思的经济理论放在一个客观的位置上,批判其中违背客观实际的部分,利用其科学成分。
由于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经济理论的基础,中国很多经济学家正试图通过修正劳动价值论,走出这一两难境地。例如,有人提出不仅活劳动(人的劳动),而且物化劳动(机器等)也能够创造价值,试图在不违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前提下,为资本利润的来源找到一种正当解释(7)。虽然他们小心地遵循着马克思的思想方法,但是仍然受到了激烈的反驳(8,9)。
笔者认为,尽管面对经济现实,马克思的经济理论捉襟见肘,但是仍然占据着中国经济理论的主导位置,除了政治因素,还有三个重要原因:
(一)劳动价值论无法在实践中进行验证。
根据劳动价值论,商品价格取决于其劳动价值。但是,马克思又说,同样时间不同种类的劳动创造的价值量是不同的,而且商品价格可以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围绕商品价值上下波动。因此,在仅有的两个可以实际测量的参数──商品价格和劳动时间──之间,存在两个不确定的环节,即:
劳动时间和劳动价值之间的关系
商品价格和商品价值之间的关系
因此,对劳动价值论的定量分析根本无法进行,最多只能责问一声:有些商品的价格,偏离其劳动价值的幅度是否太大了?(10)无法使用实际数据验证理论,正是中国经济学家围绕劳动价值论多年激烈争论却不能得到一致结论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关于劳动价值论的争论是毫无意义的。
(二)反对马克思的人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释资本利润的来源。
马克思的理论在解释利润来源时,直观易懂:人类肌肉和大脑的劳动创造了价值,没有生命的货币、机器和土地不会创造价值,因此利润只能来自对劳动者的剥削。反对马克思的人只是坚持资本和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应该和劳动一样获得报酬。这种解释与其说是理论,还不如说是对现象的写照,因此缺少说服力。
(三)反对马克思的人,有一种错觉,即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在逻辑上是正确的。如果存在问题的话,也只是其基础──劳动价值论──存在问题。
马克思及其追随者们,特别喜欢引用一百多年前一个反对者的话:“驳倒价值理论是反对马克思的人的唯一任务,因为如果同意这个定理,那就必然要承认马克思以铁的逻辑所做出的差不多全部结论。”(11)这段话是这种错觉的起因还是加强了这种错觉,已经无从考证。但是可以肯定,正是这种错觉使得对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批判几乎全部集中在劳动价值论上。
然而,仔细研读《资本论》,可以发现,至少在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中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本文将主要讨论马克思在定义工人必要劳动时间时的一个错误。
一个无法成立的“如果”
我们知道,马克思把工人的劳动时间划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时间两部分。他认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要求雇佣劳动者提供额外的劳动:“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12)。
这种思想在农业生产中是基本正确的。因为一个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耕作,和在地主的土地上耕作,仅仅是劳动地点不同,劳动效率是基本一样的,例如,生产一千斤谷物所需要的总的劳动时间是差不多的(和地主雇佣的其他农民合作、使用较好的农具,会提高一些劳动效率),因此,农民只能在相当于生产自己生活资料的劳动时间之外,增加劳动时间来补偿地主的土地所有权。
但是,在工业生产中,情况不是这样。因为工人在工厂里劳动时,与其他工人合作并使用机器,和他作为个人、在家里独自使用简单的工具从事生产相比,劳动的效率要高得多。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模型是:一个工人每天在工厂劳动12小时,创造的价值量是12个物化劳动小时(马克思用来衡量价值量的单位,以下简称为“价值单位”。工人每小时创造的价值量是一个“物化劳动小时”,即一个价值单位)。然而他一天所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只有6个价值单位。资本家把新创价值的一半(6个价值单位)作为工资,支付给工人。另外6个单位的价值,即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成为他的利润。在这个模型中,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均为6小时。剩余价值率(马克思用来衡量剥削程度的指数)是
6/6=100%
马克思在定义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时说:“如果工人每天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平均代表6个物化劳动小时,那末,工人要生产这个价值,就必须平均每天劳动6小时。如果他不是为资本家劳动,而是独立地为自己劳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平均一天同样要劳动这么多小时,才能生产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获得维持或不断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但是,既然工人在生产劳动力日价值(如3先令)的工作日部分内(即6小时内──引者注),只是生产资本家已经支付的劳动力价值的等价物,就是说,只是用新创造的价值来补偿预付的可变资本的价值,所以,这种价值的生产只是表现为再生产。因此,我把进行这种再生产的工作日部分称为必要劳动时间,把在这部分时间内耗费的劳动称为必要劳动。这种劳动对工人来说所以必要,是因为它不以他的劳动的社会形式为转移。这种劳动对资本和资本世界来说所以必要,是因为工人的经常存在是它们的基础。”(13)
这段话有几层意思:
(1)如果工人每天生活资料的价值平均代表6个物化劳动小时,那末,工人要生产这个价值,就必须平均每天劳动6小时。
(2)如果他不是为资本家劳动,而是独立地为自己劳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平均一天同样要劳动6个小时,才能生产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获得维持或不断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
(3)这6个小时的劳动只是劳动力价值的再生产,所以称为“必要劳动”,这6个小时就是“必要劳动时间”。
(4)这种劳动对工人来说是必要的,因为不论他是为资本家劳动还是为他自己劳动,他都必须进行这部分劳动。
(5)这种劳动对资本家来说是必要的,因为资本家需要工人能够长期进行劳动,而且不断有新的年轻工人接替年老的工人。
然而,上述第二点是存在问题的。工人在不为资本家劳动、“独立地为自己劳动”的情况下,“其他条件”怎么会“相同”呢?资本家之所以成为资本家,是因为他预付了货币,准备了机器等各种生产资料,把工人组织起来,实行分工和协作,使生产这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大大缩短。一个工人“独立地”劳动,怎么会有这些条件呢?
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商品的价值并不取决于生产商品实际消耗的劳动时间,而是由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14)。如果某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6小时,价值是6个价值单位,那么,一个人即使耗费了12个小时才能生产出一件这种商品,他的产品的价值仍然只有6个价值单位,而不是12个价值单位。
由于一个工人独立劳动时没有和工厂相同的“其它条件”,所以,他生产同样的产品劳动时间要长得多,但是产品的价值只能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因此他要在家里创造出6个价值单位的产品,劳动时间将不止6小时,而是几倍甚至几十、几百倍于他在工厂里的劳动时间。保守一点,我们假设需要两倍于他在工厂劳动的时间,即12个小时。
根据马克思的定义:“必要劳动时间”等于生产生活资料的价值所需的劳动时间。对于一个工人来说,他原来为自己劳动时,获得一天生活资料的价值,需要工作12小时。现在他在工厂里,也是劳动12小时才能获得一天生活资料的价值,那么对他来说也就无所谓剩余劳动时间了。
如果我们假设生产同样的产品,独立劳动需要的时间是在工厂劳动时间的一倍以上,就可能出现负的剩余劳动时间,即工人在工厂劳动比独立劳动更合算(见表1)。
也就是说,马克思仅仅注意到“必要劳动”的必要性,是不以工人劳动的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但是他没有注意到,必要劳动时间的长短却是随劳动的社会形式的变化而变化的。
表1:对工人劳动时间的分析
在工厂劳动
(生产一件产品需要6小时)独立劳动
(方式I,生产效率为工厂的50%,生产一件产品需要12小时)独立劳动
(方式II,生产效率为工厂的25%,生产一件产品需要24小时)
劳动时间
(小时)121212
产量
(件)210.5
产品价值
(例中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等于工厂生产所需的劳动时间,即6小时;每件产品的价值是6个价值单位)1263
工人得到的报酬6
(工人得到新创价值的一半)6
(工人得到全部新创价值)3
(工人得到全部新创价值)
必要劳动时间
(每天生活资料的价值量为6个单位)6小时12小时24小时
对工人而言的
剩余劳动时间
(等于在工厂里的总劳动时间减去独立劳动时获得同样报酬所需的劳动时间)12-12=0(根据独立劳动方式I计算)
12-24=-12小时(根据独立劳动方式II计算)
对资本家而言的
剩余劳动时间
(等于工人在工厂里的总劳动时间减去创造工人工资的价值所需的劳动时间)12-6=6小时
对于工人和资本家来说,剩余劳动时间可以是完全不同的,工人在工厂劳动,使用先进的机器,和其他工人合作,必要劳动时间比他独自劳动时要短得多。因此马克思遗漏了一个极其重要的事实:对于工人和资本家来说,剩余劳动时间可以是完全不同的。
马克思的那段话实际上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如果工人不是为资本家劳动,而是独立地为自己劳动,由于其他条件完全不同,他平均一天要劳动更多的时间,不仅可能超过6小时,而且可能超过12小时,才能生产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获得维持或不断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因此他在工厂里劳动可能比自己独立劳动更加合算。工人在工厂里劳动,不仅可能不受到剥削,反而因为和现代化的生产方式融为一体,使自己的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尽管他只能得到自己劳动成果的一部分,实际报酬仍然比自己独立劳动时高得多。”
对于工人来说,在工厂劳动无所谓剩余劳动时间。但是对资本家来说,由于他准备了机器、组织工人相互协作,提高了他们的劳动效率,降低了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所以从他的角度看,工人是存在剩余劳动时间的。从这种意义上说,资本利润的确来自这些剩余劳动时间。
但是,能不能因此就说资本家剥削了工人?不能。因为剩余劳动的出现,来自劳动效率的提高,而劳动效率的提高,来自使用机器和工人的协作,而这一切均是资本的贡献。
把劳动效率提高产生的成果强行归给工人,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借助汽车,人们可以缩短从一地到另一地的时间,但是谁也不会把时间的节约归功于乘客的两条腿。因为这样的话,就没有人愿意制造汽车了。
把工人必要劳动时间以外的工作时间称为“剩余劳动时间”是不准确的,这段时间实际上是资本的“必要劳动时间”:维持投资者继续投资兴趣的“必要劳动时间”。利用资本,工人可以大大提高自己劳动的效率,获得独立劳动时不可能得到的报酬。资本和劳动的交换,对双方都是有利的。因此,工人为资本工作,为维持投资者投资兴趣而工作,也是在为自己工作。
我们可以看到,和分析商品交换时一样(15,16,17),在分析劳动和资本的交换时,也要考虑“劳动时间”以外的因素,例如不同劳动条件下生产效率的差别。工业生产方式中这种差别非常显著,是不能忽略的。因此,不能简单的认为和地主一样,资本家也只能通过无偿占有剩余劳动的价值才能获得利润。在工业生产方式中,使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概念来证明资本的利润完全来自剥削,是没有说服力的。
错误的原因
人们可能难以理解,为什么伟大的博学家马克思会犯如此简单的错误,把一个影响波及全人类的重要理论,建立在一个可能性等于零的假设上。笔者认为,问题在于
(一)马克思没有正确理解人类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本质动机。
马克思说“商品的物质区别是交换的物质动机”(18)。也就是说人们相互交换商品是为了互通有无。但实际上不是这么简单。
亚当·斯密有一个经典的关于商品交换的例子:“在资本累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以前的初期野蛮社会,获取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似乎是各种物品相互交换的唯一标准。一般地说,狩猎民族捕杀海狸一头所需要的劳动,若二倍于捕杀鹿一头所需要的劳动,那么,海狸一头当然换鹿二头。”(19)也就是说,捕杀海狸的渔夫和捕杀鹿的猎人,为了互通有无,按照“等量劳动相互交换”的原则进行交换。然而仔细分析一下就能发现实际上并非如此简单。
我们假设一个渔夫可以用两天的时间捕杀一头海狸,一个猎人可以用一天的时间捕杀一头鹿,他们两人在市场上交换各自的产品。
斯密没有告诉我们如果猎人去捕杀一头海狸的话需要几天时间。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猎人也能够用两天或不到两天的时间捕杀一头海狸,他就会自己去捕海狸,而不是花两天时间先去捕两头自己不需要的鹿,然后再来和渔夫交换一头海狸。因为这至少将额外增加交换产品的麻烦。就好像我们不会用5元钱买一本我们不需要的书,然后去旁边的柜台费一番口舌换一枝价格为5元的钢笔。我们肯定是直接去买那枝钢笔。
猎人不直接去捕海狸,而是去捕鹿,然后再用两只鹿换一只海狸,充分说明对于他来说,间接地得到海狸比直接捕杀海狸对他更加有利,最可能的原因是:只要花费较少的劳动。因此,猎人捕杀一头海狸肯定需要两天以上的劳动时间。我们不妨假设是三天时间(这是一个很保守的数字,但是足以说明问题)。
因此,当海狸和鹿的交换比例时1:2时,猎人用两天的劳动产品:两头鹿,可以换得他本来需要三天时间才能获得的一头海狸,因此他可以节约一天的劳动时间。
猎人需要一头海狸,这是他参加商品交换的出发点(他为什么需要海狸不是经济学研究的问题),但是,这不能成为他进行商品交换的根本动机。因为他完全可以自己去捕杀所需要的那头海狸。仅仅因为先捕杀鹿,然后去交换海狸可以节约劳动,他才选择了和专业的海狸捕杀者──渔夫──交换各自的劳动产品。
猎人捕杀海狸之所以需要较多的时间,可能是因为他没有足够的经验、合适的工具、居住地离开海边较远等等因素。
同样道理,渔夫需要鹿,不能成为他参加商品交换的理由。因为他完全可以自己去捕杀所需要的鹿。仅仅因为先捕杀海狸,再去交换鹿可以节约劳动,他才选择了和专业的鹿捕杀者──猎人──交换劳动产品。
渔夫捕杀鹿之所以需要较多的劳动时间,可能同样因为他没有足够的捕鹿经验、合适的工具、需要额外的时间进山等等。
因此,商品交换的本质动机是节约劳动,而互通有无仅仅是商品交换的表面动机。
由于我们(包括马克思)身处一个商品经济已经非常发达的社会,当我们需要某种物品时,我们首先想到的是去商店购买,而极少考虑自己制造的可能性。当孩子要吃巧克力时,我们总是花几块钱去商店买一包,而不是花费整个星期天的时间自己在家里制造,尽管这样可以彻底杜绝孩子吃到伪劣产品的可能性。人类自己制造所需物品的念头,已经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而退化得差不多了。反映在经济学中,就是错误地理解商品交换的本质动机仅仅是互通有无。当代经济学把“偏好”作为商品交换的出发点显然也是存在问题的。
由于马克思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只注意到了商品的物质区别,而没有注意到交换双方获得同样的物品需要不同的劳动时间(这种差别正是商品生产者利润的来源(15,16,17))。因此在讨论劳动和资本的交换时,他没有注意到同样的劳动时间对交换双方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也就不可能发现:从工人的角度看,必要劳动时间可能等于或者大于在工厂的总劳动时间(分别对应表1中独立劳动方式一和二)。
工人向资本家出卖劳动力,用自己的劳动换得货币,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被马克思忽视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工人因此得到的货币要多于自己独立劳动、然后出售产品所能获得的货币。劳动和资本结合后所产生的利益增值,是雇佣劳动者和雇主可以长期和平共处、雇佣制度得以稳定存在的基础。
(二)马克思没有把对工业生产方式的理解应用到对劳动和资本交换过程的研究中去,仍然使用农业时代的观点看问题。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详细地讨论了分工、协作和使用机器对商品生产的影响,说明他对工业时代已经有了深入而细致的研究。然而他是在建立了剩余价值理论的框架、确定资本利润只能来自工人的剩余劳动之后,才引入这些范畴的。这充分说明他的剩余价值理论并没有考虑工业生产方式不同于农业生产方式的独特之处。因此,在研究工人劳动报酬问题时,他只注意了“劳动时间”一个因素,却忽视了在不同的劳动条件下,同样时间的劳动会创造不同量的价值。
马克思有一个错误的观点,他说:“在价值生产上,多数始终只是许多个数的总和。因此对于价值生产来说,1200个工人无论是单独进行生产,还是在同一资本指挥下联合起来进行生产,都不会引起任何差别。”(20)这是和他自己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理论完全自相矛盾的。协作可以缩短生产商品的时间。因此,在同样的时间里,1200个工人相互协作,生产的商品数量肯定多于1200个单独劳动的工人。根据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理论,商品的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同样的商品具有相同的价值。因此,1200个工人协作劳动创造的价值肯定多于他们分散劳动的结果。
(三)马克思的论述方式存在问题,很多非常重要的问题没有展开,没有加以仔细的推敲,因此难以发现自己的错误。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在很多至关重要的地方,往往寥寥数语,几笔带过。对工人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只是其中的一个例子。另一个重要的例子是他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
马克思关于商品价值取决于生产它们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观点,在他的经济理论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但是,他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却非常简单:“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14)那么,具体如何确定某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呢?马克思只给了一个简单例子:“例如,在英国采用蒸汽织布机以后,把一定量的纱织成布所需要的劳动可能比过去少一半。实际上,英国的手工织布工人把纱织成布仍旧要用以前那样多的劳动时间,但这时他一小时的个人劳动的产品只代表半小时的社会劳动,因此价值也降到了它以前的一半。”(14)可是,在蒸汽织布机刚刚开始被使用,产量远远低于手工产品时,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是等于手工织布的一半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除非“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恒等于最短必要劳动时间(这和马克思的定义相冲突)。因此,根据马克思的逻辑推导出的结论应该是: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仅和生产它所需的劳动时间长短有关,还和它在各种不同生产方式中的产量有关。只有用蒸汽织布机生产的布大大超过了手工织布的产量,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等于(严格地说是“接近”)用蒸汽织布机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也就是说,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仅与生产它所耗费的劳动量有关,还与不同生产者的产量有关。即使生产商品的劳动时间不变,只要企业主调整各自的产量,就可以改变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商品的价值。
与此同时,马克思常常在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上不惜笔墨,反复论述。例如,他花费了二十多页的篇幅,讨论“20码麻布值1件上衣,1件上衣值10磅茶叶,所以10磅茶叶值20码麻布”之类的问题(21)。尽管如此,这一长篇论述中仍然存在一些严重的错误。
例如在讨论一种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发生变化、其相对价值也将发生相应变化时,马克思列举的第二种情况是:“麻布的价值不变,上衣的价值起了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生产上衣的必要劳动时间由于羊毛歉收而增加一倍,现在不是20码麻布=1件上衣,而是20码麻布=1/2件上衣。”(21,第68页)羊毛歉收为什么会引起生产上衣的必要劳动时间增加?根据常识,只要羊毛的质量没有变化,工人生产上衣所需的劳动时间不可能因为羊毛歉收而发生任何变化。马克思这样说,其出发点显然是:羊毛歉收,供不应求,价格上升,上衣厂的资本家必须花费更多的货币去购买羊毛。多支付的货币属于生产成本,而生产成本可以折算成生产上衣的“必要劳动时间”。所以羊毛歉收后,生产上衣的“必要劳动时间”增加了。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把构成商品成本的不同因素全部不加说明地换算成“劳动时间”一个因素,然后再用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劳动时间是决定商品价值的唯一因素。
结论
(一)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
(二)本文的分析并不需要以否定劳动价值论为前提。相反,在本文的论述中,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来源。所以,即使劳动价值论成立,剩余价值理论也不能成立。因此,《资本论》没有证明对雇佣劳动者的剥削是资本利润的唯一来源。
结束语
《资本论》中简短有力、象现代广告的口号一样简洁明了的结论(例如,“工人是半天为自己劳动,半天为资本家劳动”)(22),很容易引起文化程度不高的劳动大众的共鸣,得到他们的认同;而它壮观的厚度和拗口晦涩的论述,给真正想研究它的知识分子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只有象研究自然科学一样,结合对实际经济活动的深入观察和理解,坚持独立和客观的立场,逐字逐句地推敲分析,才能在马克思的文字丛林中理出一点头绪来。
1997年8月于上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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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则柯:“‘物以稀为贵’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上海经济研究》1995年第6期,第1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六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2月版,第353页,注3
12,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第263页
13,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第242页(其它版本《资本论》中的此段中文译文见注)
14,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第52页
15,黄佶:“剩余价值不是资本利润的唯一来源”,《民主中国月刊》,1993年11月号,第28页
16,黄佶:“利润:消费者给生产者的报酬”,《民主中国月刊》,1994年10月号,第38页
17,黄佶:“商品不是等价交换的”,《中国研究月刊》,1995年7月号,第68页
18,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第182页
19,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42页
20,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第358页
21,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第61至87页
22,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第245页
注:
马克思:《资本论》(根据第一卷德文版第一版翻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87年9月版,第190页:
“如果他不是为资本家劳动,而是独作为独立的劳动者,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平均一天同样要劳动这么多小时,才能生产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获得维持或不断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注1:“独作为独立的劳动者”:原文如此;2,着重记号是原有的──引者)
在我国新的《反倾销条例》与WTO及欧美各国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是整个反倾销的基础和关键。确认正常价值主要有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第三国出口价格和出口国结构价格三种基本方法。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结果可以确定倾销是否存在以及倾销幅度的大小。但是,正常价值的确认及其与出口价格的比较是复杂的,我们要通过对各国反倾销法的比较来深刻分析、认识正常价值。
面对我国成为欧美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和外国商品不断倾销中国的现实,为了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务院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为我国实施反倾销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而正常价值是反倾销的基础和关键,对正常价值的理解和认定直接关系到反倾销措施的运用。本文依据世界贸易组织(含GATT)《反倾销协定》,借鉴欧美反倾销立法的实践,对我国《反倾销条例》中正常价值的法律意义、认定方法、具体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正常价值的含义及其法律意义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这表明,要确定某一进口产品存在倾销价格,构成倾销,首先要确定其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又称标准价值。我国《反倾销条例》没有对正常价值予以定义,但在第四条规定了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1)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2)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3)进口产品不直接来自原产国(地区)的,按照前款第(1)项规定确定正常价值;但是,在产品仅通过出口国(地区)转运、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无生产或者在出口国(地区)中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价格为正常价值。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正常价值一般上是指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在出口国或第三国市场的销售价格。
事实上,各国反倾销法律一般都没有给正常价值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规定、1967年制定的《反倾销协议》和1994年的《反倾销守则》都只给出了确定正常价值的一般方法。欧盟、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反倾销法也和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基本一致,一般以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或出口国在第三国市场销售的最高价格、或出口国结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这里的正常价值是指产品在一个成熟和竞争有序的市场上的推定价格或正常交易过程中的成交价格。
按照国际反倾销惯例,倾销的认定必须经过三个过程:第一,正常价值的认定;第二、出口价格的认定;第三、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比较。这就是说,倾销的认定要以正常价值的认定为前提,正常价值的认定是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基础,甚至可以说,正常价值是整个国际社会反倾销法的基础。因而,正常价值在反倾销立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法律意义。
二、正常价值认定的基本方法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确定正常价值的基本方法有三种:一是出口价格,即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二是第三国价格,即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三是结构价格,即推定价格。这三种方法也是国际反倾销法确定的最基本、最普遍的方法,1948年1月生效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1967年《反倾销协议》、1994年的《反倾销守则》及WTO反倾销协议和欧美各国的反倾销法都作了同样的规定。
1、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是确定正常价值的最基本方法,在一般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只有在不存在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时,才能考虑其他方法。它规定,“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也就是指同类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
在反倾销立法中,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的确定方法各有差异,如GATT《反倾销协议》第二条规定,既可以用出口国的价格也可以用原产地价格;WTO《反倾销协议》规定了同类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售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向进口国出口数量的5%;美国反倾销法也作出了与WTO《反倾销协议》一致的规定。但各国普遍认为,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的确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用于与被控倾销的产品相比较的产品,必须是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这里的类似产品是指其外部特征与被控倾销的产品在各方面都一样或近似;如果不存在这种产品,则取其特征十分相似的产品。(2)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必须用于出口国国内消费,并应在国内市场的销售数量上达到一定比例。WTO《反倾销协议》和美国反倾销法都规定,作为正常价值比较的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其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向进口国出口数量的5%。(3)这种销售价格必须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形成的市场价格。(4)国内市场价格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出口国市场一般交易水平[1](p37-39)。
2、第三国出口价格
第三国出口价格是指出口国产品出口到第三国市场销售的价格。我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进口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没有可比价格的,以该相同或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市场的可比价格作为正常价值。但是,对第三国如何确定、第三国出口价格如何计算等问题没有规定。
WTO《反倾销协议》和欧美反倾销法则对第三国出口价格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1994年《反倾销守则》规定,选择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时应满足四个条件:(1)向第三国出口的产品必须与向进口国出口的产品相同或者最相类似。(2)必须是向所有第三国出口价格中最高的价格。(3)该第三国市场在组织机构和其他销售渠道上与对进口国的销售做法类似。(4)其销售价格不能低于成本。
美国反倾销法规定,作为正常价值的第三国出口价格必须是向美国以外的国家出口量最多并且达到5%比例要求的第三国出口价格。欧盟反倾销法规定,如以第三国出口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应选其中最高的,也就是最有利于认定倾销成立的价格。
虽然各国反倾销法对如何确定第三国出口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有不同的规定,但是在适用条件上却基本一致,即进口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没有可比价格时,才以该相同或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市场的可比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没有可比价格”,一是指相同或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没有销售,当然也就不存在可供比较的价格;二是指相同或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的销售额太小以致不具有代表性。
3、出口国结构价格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作为正常价值。这里的“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而得到的正常价值”就是指的结构价格。
按照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结构价格是根据原产地国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生产和销售相同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一般费用以及利润进行比较确定。并对计算结构价格的数据作了明确规定。这比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要明确多了。美国依据WTO《反倾销条例》,对结构价格的计算作了更为具体详细的规定,要求结构价格应包括以下三项的总和:一是生产成本;二是管理费用及利润;三是其他运输、包装等费用。并且美国反倾销法对合理的管理费用和利润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管理费用一般应为生产成本的10%左右,利润则为生产成本加管理费用之和的8%左右[2](p135)。
在国际反倾销实践中,结构价格因其构成为生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可以避免其他价格方法可能出现的低于成本的亏本价格,而更显合理。但是,它在具体计算时也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因而各国的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
以上关于正常价值的认定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般情况,在国际反倾销史上和我国反倾销的实践中,正常价值的认定要复杂得多,在通常情况下还要考虑替代国价格、进口国结构价格和第三国对进口国的出口价格等特殊因素。但是,我国反倾销条例对这些都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中都要按具体情况依据国际反倾销法的相关规定灵活适用。
三、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
倾销是否存在以及倾销幅度的大小都取决于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然而,他们之间的比较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就必须明确什么是出口价格;其次就必须清楚两者如何进行比较。
出口价格,一般而言,是指出口商将产品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主要包括FOB、CIF、CFR等几种价格形式[3](p134)。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规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应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二)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的,以根据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但是,该进口产品未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可以以外贸部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这一规定与1994年《反倾销守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完全一致。即出口价格是指(1)出口商支付的价格;(2)若没有(1)或者其不能确定,则按(a)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或(b)推定价格。并且,欧盟反倾销法的规定与上述规定基本一致。
关于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我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倾销幅度的确定,应当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或者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出口价格在不同的购买人、地区、时期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难以比较,可以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一出易的价格进行比较。”在这里,我国《反倾销条例》要求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比较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在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前,需要对这两个价格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使他们尽可能地在同一贸易水平上进行比较,努力做到公平合理。同时,倾销价格或倾销幅度的确定可以采取多种方法:一是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二是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三是在前两种方法比较困难时,可以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一出易的价格进行比较。
在WTO和欧美的反倾销法中,不仅规定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的原则和方法,而且为了保证比较的公平合理,对具体操作的一些细节问题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比较需要进行货币兑换时,该兑换应按销售日(指合同、购买订单或发票确定的日期)使用的外汇汇率进行;出口价格可以按照产品差异、进口费税、销售费用进行调整;正常价值也可以按照销售条件、数量或产品差异进行调整。这样就可以使倾销的确定更加公正,也更合乎WTO的宗旨和原则。
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进行比较,有三种结果:一是存在倾销。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这里的出口价格就是倾销价格,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差额就是倾销幅度;二是不存在倾销。即出口价格高于或等于正常价值。三是倾销可以忽略不计。出口价格略低于正常价值且微不足道时,倾销可以忽略不计。我国《反倾销条例》对此没有规定,但WTO及欧美反倾销法却有明确规定。WTO《反倾销守则》规定,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差额小于2%,可以忽略不计[4](p41)。欧盟《反倾销规则》第二条第十款规定,“微不足道”系指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差额小于5%。
【参考文献】
[1]李炼.反倾销:法律与实务[M].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
[2]蔡镇顺.中国与WTO及西方国家反倾销实体规则比较[J].现代法学,1999:(4).
(一)促使预算编制覆盖范围更广、准确性更高
价值创造理念下的全面预算,不仅是预算时期的财务指标,也是一个综合财务管理体系,对企业的每一个决策,例如年度资本预算、战略规划、公司出售等,在预算管理中加入财务以及非财务指标,增加预算管理的范围,拓展预算管理的深度,更加及时和透明的传递信息,确保准确预算,充分发挥预算管理的作用。
(二)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价值创造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完成,经济增加值的计算特点决定企业基本不能操纵利润,也就促使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不能发生短期行为。企业需要以发展战略为起点,认真分析企业内部控制环境和外部变化的市场环境,发展自身的优势,持续考核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各项业务活动以及关系,避免发生因为传统预算考核引发的短期利润行为,促使企业严格依照制度实施预算编制,促使预算更好的服务企业发展。
(三)有利于企业降低经营和财务风险
企业制定的预算目标要和生产、销售、财务等业务相联系,进而对企业承受整体风险的能力、业务层面可接受的风险水平进行提高。预算管理以价
值创造为指导,促使企业既要通过盈利能力体现出企业价
值增值,也体现在对所占资本回报率的大小上,确立衡量企业经营成果的标准为经营增加值,所以最大程度的降低企业经营和财务风险。(四)有利于优化业务流程,加强资源整合企业各个业务之间的协调统一直接影响着企业利用资源效率,有效提高企业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运行效率,因为这几方面属于价值链的组成,所以可以优化企业内部各个业务流程,才能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在管控预算的过程中,对企业的各项活动进行量化分解,发现可以促进企业价值增值的驱动因素,加强监督和控制业务层面的各个关键环节,促使企业配置足够的重要资源给增值活动。
(五)提高绩效考评管理体系的科学性,激发员工的主动性
预算管理提供绩效评价标准给企业,经济增加值是充分发挥资本预算、业绩评价以及报酬相结合的作用,推动企业合理管理价值和衡量业绩。之前,企业发放奖金的依据为净现值和内部报酬率,以权益资本报酬率为依据评价企业业绩,这些促使管理人员重视财务指标。可是坚持经济增加值的管理方式直接、统一,充分调动每一个员工积极参与。预算管理以经济增价值为导向促使企业对各部门的业绩进行量化考核,对各部门的表现进行奖惩,与此同时,企业依照相关制度规范了各个部门的经营活动,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二、价值创造视域下预算管理的思考
企业传统预算管理时确定预算编制的出发点为产量和规模;重编制请考核;重单个部门职能,轻整理流程;缺乏合理业绩评价指标和鼓励措施;这些导致传统的预算无法满足当前企业对预算的要求以及企业发展的要求,所以需要重新定位预算管理的理念,制定新的措施。企业财务战略目标是经济增加值最大化,以做大做强主业为中心,不断创造极致,实现企业发展战略是全面预算管理的目标。全面预算管理的起点为价值创造,通过科学合理的编制预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分析,不算改善EVA,有效管控预算。
(一)加强全面预算管理,覆盖企业所有业务活动
企业需要重视组织领导全面预算管理,制定合理的预算管理体制,明确各个单位的职责权限,对批准程序和工作协调机制进行授权并批准。企业也要组建预算管理委员会监督和协调预算管理工作。企业以发展战略和年度计划为依据,以市场环境、经济政策为背景编制全面预算。此外,也要建立预算管理中心,针对投资支出、成本费用、在建工程等深入实施从紧预算控制,并且严格执行预算,进行相应的奖惩。企业要精细化管理每项业务,层层分解预算指标,由具体的部门、小组以及岗位人员完成指标,合理配置和利用各项资源,促使预算进行有效的管控。
(二)重视资金管控,降低企业财务风险
资金促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企业的血液。筹资、投资、营运等都是资金活动,企业对投资战略目标以及规划进行科学的决策,并且建立健全授权、批准、审验资金等管理制度,强化对资金活动的管理,制定和执行各种资金活动的程序、职责、权限以及各种制度规范,也要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和评价资金活动,依照相关制度追究责任,保障资金运行。接着,以边界控制为依据,不断优化财务结构,结合企业的发展目标和经营目标,管理和经营发展相关的重要事项和风险等,通过引导相对边界和绝对边界,把握和控制资产、负债、存货、投资等总体边界。在编制和执行预算时,需要周密分析企业债权债务,设置预警红线,充分发挥出财务的杠杆作用,促使企业安全运行。建立健全应收账款的账龄制度,有效评价企业客户的信用,并记录在档案内,避免发生呆账现象,降低企业的损失
。(三)重视资产安全和运营质量,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企业要对生产资金以及生产计划进行科学安排,对生产工艺和流程进行优化和改良,加强组织管理,提高存货以及速动资金的周转率,避免发生过多存货占用资金的现象。也要严格管理固定资产以及在建工程项目的预算,促使投资规模适应企业发展,充分利用资源。而如果企业针对固定资产的投资失败,就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不良影响。所以需要依据企业发展战略编制预算。同时,积极分析固定资产的使用率,将现有资金盘活,及时分流和转移闲置落后产能,对资产进行有效使用。
(四)明确最大化经济增加值为财务战略目标,加强管控预算
现代企业需要建立以价值管理为核心的财务体系,通过价值管理可以推动价值创造理念深入各个管理人员和普通人员的心中,又符合企业资本提供者的要求,也就是收益比资本成本更高。也要充分应用先进的成本管理理念以及方法,分析驱动经济值增加的因素,合理管理成本。也要不断研发,对工艺、设计、技术进行创新,应用国家的鼓励政策以及措施,利用先进的技术增加收益。以财务预算管理为中心,全面管理生产和经营成本,管控生产经营各项目业务全过程的预算。此外,也要加强建设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健全。企业各个部门也要详细梳理各个业务的流程,对各项业务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明确岗位责任制度,并且积极评估内控的有效性,以预算故那里制度为依据规避各种风险,提高其承受和应对各种风险的能力,切实最大化经济价值和加强管控预算。
(五)积极分析经济活动,对预算管理评价体系进行完善
随着内外环境的改变,财务会计工作要转向管理和分析。财务管理的整个过程中都涉及到了预算管理,因为预算管理可以提供真实准确的基础数据信息给企业经济分析。企业需要依据年度目标和预算指标,分析各个部门和业务执行预算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发现引起问题的因素,合理应对问题,实现企业财务目标,实现企业发展目标。
三、结束语
论文内容提要决定村庄治理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是村庄自主生产价值能力的强弱。而较强的村庄价值生产能力,有助于达到村庄善治,并有助于将广大的农村建设为中国现代化的稳定基础。对此,国家可以通过财政及行政支持,来提高村庄自主生产价值的能力。
一
村庄是一个熟人社会,在这个熟人社会中,大家彼此了解,相互熟识。因为长期共同生活,并且有未来仍然共同生活的预期,村民便会在乎他人的评价,希望获得道理上的理解、支持。在这个熟人社会中,村民的一言一行都十分真实,几乎没有人可以瞒得过他人。村民也不仅仅在乎一时一地的得失,而希望此时的言行可以获得彼时的报偿,或此时的言行就是对彼时的报偿。村民便因此有着不同于理性人的道德人逻辑,有着对异端行为的强烈谴责,和对在理行为的有力赞赏。
村民不仅生活在一个物质的世界,而且生活在一个道义的世界。村民因此不仅看重物质的好处,而且看重道义的好处。在这样的世界中,村民的行为目的,就不仅在于获取物质利益,而且希望得到价值收益。这样的村庄,就是一个具有自主生产价值能力的村庄。在这样的村庄中,村民会在乎是否有理,有无面子等表达性的收益,村庄的舆论因此有力,村庄预期也因此更为长远(这正是村庄是否具有自主生产价值能力的标志与原因,它们总是一体的)。
在一个具有自主生产价值能力的村庄,村庄精英因为村干部是公共职位而愿意担任,村干部职位不仅具有作为中心人物的荣耀,并因此成为村庄不同派系势力争夺的目标,而且具有向村民表现自己才情,并因此获得村民尊重的机会。当上村干部,不仅表明自己是村中精英,而且可以通过在任期间一系列雄心勃勃的计划来向村民证明,自己甚至比村民想象的更为优秀。
在一个具有自主生产价值能力的村庄,村干部职位总是被村中精英所竞争。村干部的行为往往不会与村庄的舆论反着来。村干部可能也想得到经济上的好处,却不至于用村民认为是的手段去获取。村干部会为乡镇办些事情,却不愿冒着被挨骂的风险。总之,村干部的所作所为,更多的是考虑当前及长远的后果,他们会深思熟虑,而不会由着性子和私人利益胡来。
村庄具有自主生产价值的能力,村民就会在乎表达性的收益。村民不会为了现时的丁点利益而放弃长远预期,他们有着做人的基本原则,不会随意破坏公共利益。搭便车的行为虽然可能难免,但村庄舆论一旦明确,即使吃亏也要随大流。虽然可能从外来制度中获取个人利益,却没有人愿意与村中“习惯法”作对。例如,虽然国家《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土地30年不变,但土地是集体的,人人都要靠土地吃饭,几年下来,有的农户人均土地较其他农户多很多,土地当然要调整,虽然调出土地的农户内心希望严格落实承包土地30年不变的国家法律,他们却不会公开讲出来。
在有着自主生产价值能力的村庄,搭便车行为相对较少,公益事业比较容易响应,公共物品相对较多。同时,村干部不会为了蝇头小利而牺牲村庄公益,村干部在组织村庄公共事务中,因为公心而少有人顶牛,村务管理相对良好有序。村庄合作能力较强,村庄自主生产秩序的能力较高。
在一些中国传统的村庄社会中,因为村庄生活封闭而稳定,加之村民之间相互合作的压力始终存在,而产生了村庄内部的道义评价机制,并因此具备一定程度的自主生产价值的能力。在这些村庄社会中,村庄自主生产秩序的能力很强,农民的生老病死、社会治安、道路修建及鳏寡孤独者的照顾,都有一套自行解决和维系的机制。
二
考察村庄是否具有自主生产价值的能力,可以通过考察村干部职位对村庄精英非经济方面吸引力的大小,和村民对村干部职位的评价来作出。同时还可以有一些更为细致的指标,比如在明显合乎公共利益的事务中是否出现反对者,承包土地小调整能否实施,有无及有多少村民利用制度来公开反对“习惯法”(比如山东农村农民普遍认为承包地小调整有道理,却频频出现那些土地较多者借国家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土地30年不变的条文,来反对村干部调地,并因此频频上访等),村民是否在乎他人的评价,是否关心声誉,是否在乎村庄内标志性建筑的竞争,是否讲理(村庄的道理),等等。
反过来,我们也可以从结果上来反推村庄是否具有自主生产价值的能力。村庄秩序较好,合作力强,公共物品供给充足,公益事业有所保障,村级债务较少,村集体资产没有被破坏性卖掉的村庄,村民的主要收入用于建房等长期投资,就是自主生产价值能力较强的村庄。
自主生产价值能力强的村庄,是村庄生活面向朝内的村庄,是有大量“庄外的庄里人”的村庄,是“第三种力量”发挥作用的村庄,是社区记忆强的村庄,是村庄社会关联度高的村庄,也就是具有共同体特征的村庄。在这样的村庄中,村民生活朝向村内,因此在乎其他村民的评价;外出工作的村民很难断绝与村庄的联系,他们关心村庄的事务,并因此成为“庄外的庄里人”;成为村庄治理中除村干部和村民以外的“第三种力量”。
如果从当今中国农村的情况来看,自主生产价值能力较强的标志,正是那些宗族和地方传统重建较为完整的村庄,是那些理性人逻辑没有完全浸蚀村民,而地方性知识可以发挥作用的村庄。
三
列出村庄自主生产价值能力,有助于理解乡村治理中的诸多事务。因为村庄价值生产能力强,村干部职位对村庄精英具有吸引力。村庄精英愿意当村干部,是因为他们认为当村干部可以获得体面和尊严,可以为本宗族增加荣耀等。因此,在这类村庄中,无论是村党支部还是村委会的干部,都在乎村民的好评,而在对待乡镇要求与村民利益上,偏向村民利益。这也是时期,南方农村普遍出现村庄秘密共守和瞒产私分的原因,至今仍然如此。在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上,也因此不会出现村党支部倾向作为乡镇人,而村委会作为村庄的人,而展开对立的事情。
村庄自主价值生产能力也是理解村庄事务的重要指标。在某些村庄,村民主要的经济收入用于长期投资,比如河南农民关心的两大人生任务,一是建房,二是为儿子娶媳妇,而在短期消费上极其节俭。而有些农村,主要经济收入用于购买短期消费品,如吃穿较好,购买生活奢侈品等。在同等经济收入的情况下,一些农村农民将几乎所有收入用于建房,住房宽敞明亮;一些农村将大部分收入用于生活性的消费,住房却破败不堪;一些农村注重外在的装饰,而另一些农村却关注个人的享受。自主价值生产能力强的村庄,更为关注长期投资,反之则会凸显短期利益。
具有自主生产价值能力的村庄,并非只是宗族村庄。因为生产价值的能力,本质上是为村干部和村民行为提供意义说明的能力。一个具有自主生产价值能力的村庄,一定是一个有着共同体意识的村庄。现代传媒和市场经济不断地瓦解和破坏着村庄的共同体意识。但是,今天的村庄依然有着作为共同体来建设的诸多潜力,其中之一是土地的集体所有。如果允许村民自愿决定土地的小调整,则可以调动村民关心村庄事务的那部分力量。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工商业和城市,向农村转移支付不仅具有道义上的合理性,而且有着现实的可能性。如果国家不断给村庄一些财政转移支付,用于建设与村民共同利益有关的公益事业,会有利于村庄共同体的建设与维系,从而有利于村庄自主生产价值能力的提高。
美国的档案学者莫斯曾经指出在档案的整个系列的工作中,档案鉴定是第一关键性决定。鉴定是档案工作整个系列中第一关键性决定,在其后的所有档案管理工作都是建立在它的基础上。从这里就已经可以看出在整个档案管理的过程中档案价值鉴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整体上来讲,档案是对各种信息的原始记录,是人类宝贵的文化财富。但是具体到每一份文件、每一份案卷时,则不是所有的档案都具有参考价值。有的参考价值大一点,有的参考价值小一点,有的是曾经具有参考价值,现在不具备参考价值。档案价值鉴定的工作就是对每一份档案所具有的价值进行甄别。档案价值的鉴定将会直接决定档案的存亡。当档案价值鉴定判定档案已经没有保村存的价值的时候,档案就会被销毁。所有在进行档案价值鉴定的时候需要慎重。通过档案鉴定可以让所保存的档案在整体的价值上面有质的提升,是提高档案质量的重要途径。现在档案不仅有纸质的,还有电子的。对于纸质的档案,档案数量的急剧增加,会导致库房的紧张,设备短缺,经费不足等一系列的问题。通过对档案价值的鉴定,有利于档案库房、设备人员的合理和有效利用。提高档案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实现优质服务。
二、档案价值鉴定存在的问题
虽然从客观上讲,我国的档案鉴定工作受到国家的重视,也有所发展,但是由于政策理论和法规等多方面的原因,使得我国档案管理工作中档案价值鉴定存在着许多的问题。
(一)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研究混乱
在我国几乎是没有对档案价值鉴定进行一个准确的定义。在一些教科书中虽然对档案价值鉴定进行了描述,但是描述的内容只是与归档文件产生的历史背景、条件、内容的重要程度等因素进行价值鉴定的方法和原则,而没有涉及到对档案价值鉴定的明确定义。这就使得在进行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研究时出现判断性的失误,最终使得档案价值鉴定的理论研究出现混乱。比较明显的表现就是有的将“文件”与“档案”两个概念相混淆;有的弄不清档案价值鉴定的起始点和终止点;也有的将档案价值与档案价值鉴定混为一谈。
(二)档案价值鉴定队伍建设急需改善
我国的档案工作队伍存在着不稳定,缺少档案价值鉴定人才的现象。档案价值鉴定人才的缺少导致了档案价值得不到有效的判定,从而对档案管理的后期工作形成了障碍。此外对于现有的档案价值鉴定人员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主要的表现有以下几点:(1)档案价值鉴定在档案管理工作中有着很强的“困惑性”和“疑难性”,有部分档案管理人员存在着畏难情绪、怕担责任的心理,使得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无法有效的开展;(2)档案价值鉴定标准的可操作性不强,为档案价值鉴定队伍的建设带来了许多困难;(3)档案鉴定人员缺乏相应的理论知识,对档案鉴定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缺乏认识。
(三)档案价值鉴定质量不能够令人满意
随着时间的推移与社会的变化,档案的价值也会进行改变。在着一些列的变化中,档案价值鉴定的重点也会进行变化。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很难准确的对档案价值鉴定的重点进行准确的把握。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缺乏重点,其很明显的后果就是工作的质量也不能够让人满意。在现在的档案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有些已经失去保存价值档案仍被继续保存,原有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不清的现象。形成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档案价值鉴定工作不到位。
三、加强档案价值鉴定的措施
有问题不可怕,可怕的是知道问题却不知道进行改正。对于档案价值鉴定工作也是如此。为此,针对上述问题,个人提出以下几个改善当前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意见。
(一)加强理论研究
做任何事想要成功都必须要考理论来进行支持。对于档案鉴定工作首先要做的就是加强理论研究工作。对于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应该将其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的工作,并组织专人进行攻关。既然我们国内的档案价值鉴定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那么我们可以先借鉴、吸收国外在档案鉴定方面的先进思想与优秀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档案鉴定的理论体系,从而更好地指导我们的档案鉴定实践。此外我们还必须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利用现有理论,积极开展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创造经验,为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的研究提供丰富的实际材料;另一个方面是理论研究人员要深入实际,在调查研究、收集和掌握档案价值鉴定的丰富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理论研究,并将研究成果应用到实际的工作实践中来,从实践中完善理论体系。
(二)完善档案价值鉴定队伍
首先我们应该培养出专门的档案价值鉴定人才,然后是各级档案局、馆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起专门的档案价值鉴定机构。档案价值鉴定机构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内容:提出职能范围内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总的规划和“永久”档案进入档案馆的比例,协助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及标准,监督检查和指导所辖各类档案的价值鉴定,并负责鉴定业务咨询。
【关键词】《血证论》唐容川学术价值
《血证论》为清末唐容川所著。唐容海(1862~1918年),字容川,四川彭县人,在他年少时期,因父骤患吐血,而遍请名医,均治无效,他又遍查医书,均无精详之述,其父终故。由此激发他立志学医并钻研血证,研习经典,触类旁通,并结合自己临证所得而著成《血证论》一书。其书自序言:“精微奥义,一一发明,或伸古人所欲言,或补前人所未备,务求理足方效,不为影响之谈”。唐氏治学严谨,从实效验证出发,并师古而不泥古,在书中对血证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述,并多有创见,许多观点充实和发展了中医理论,兹就其主要学术观点作一概述。
水、气、血、火关系
前人对气血关系及气火关系、血水关系均多有论及,如“气为血帅,血为气母”、“气行血行,气滞血瘀”、“气有余便是火”、“壮火食气,少火生气”、“津血同源”、“伤津则耗血”、“血少则津枯”等等,但对水与气之间,血与火之间则少有所及。唐容川在这方面填补了不足,重点阐述了“水即化气”、“火即化血”的观点。他认为:“盖人身之气,生于脐下丹田气海之中。脐下者,肾与膀胱,水所归宿之地也。此水不自化为气,又赖鼻间吸入天阳,从肺管引心火下入脐之下蒸其水,使化为气。”“五脏六腑息以相吹,止此一气而已。”天阳蒸化肾水而化为气,气之所生则为鼓动五脏六腑的生理机能之动力,并且各脏腑之间的联系也都依靠气来维系。气随太阳经脉布护于外,是为卫气,气上交于肺而司呼吸,故气与水本属一家。然气生于水又能蒸化水,水随气而化,则外达肌表气化为汗,下走膀胱气化为溲,上输于肺气化生津,如雾露之溉而濡泽周身。气之与水生理相依则必病理相及,若水病停滞则影响到气化,津液不生,无以输布,五脏失荣;若气病不能外达肌表则无作汗;气病不能升降,则水停聚饮为癃、为肿、为泻,不一而足。故临床“治气即为治水,治水即是治气”。以人参补气立能生津,小柴胡汤和胃气亦能通津液,清燥救肺汤生津液以补肺气,猪苓汤利水而助气化,都气丸补水以益肾气等实例来示以后人气水同治的大法,“此治水之邪,即以治气,与滋水之阴,即以补气者,并行而不悖也。”
关于火和血的关系,唐容川认为,火和血都是赤色,中焦运化,脾经化汁,上奉心火,变化而赤是为血。心主火而生血,故血为火所化,火性上炎而血性下注,火得血而不炎,血得火而不凝,并能“内藏于肝,寄居血海,由冲、任、带三脉行达周身,以温肢体”。如血虚则肝失所藏,心失所养,血不涵木,则木旺而动火,心火旺而伤血。此是血病即是火病之实也。以大补其血则制其火,此也“壮水之主,以制阳光”思想具体体现。唐氏同时也指出:血虽由火生,但“补血而不清火,则火终亢而不能生血,故滋血必用清火诸药。”他例举四物用白芍,归脾汤用枣仁,天王补心汤中用二冬均含有清火之意,以白芍阴柔以制芎、归之辛,枣仁甘润生津以防参、术、当归之温燥,二冬更增肾水以济心阴故也。而六黄汤、四生丸更是以泻火热而达补血之效,借以说明火化太过不能生血,补血要清火。同时唐氏也例举炙甘草汤用桂枝宣心阳,人参养荣汤用肉桂补心火,说明补血剂中,不但要注意清热,也要适当加以甘温补火之品,以火化不及、阴血不生之故也。
唐氏虽然着重阐述了水与气,火与血的关系。但并不否定气血水火之间的整体关系及相互生发和相互制约的关系。他指出:“夫水、火、气、血固是对子,然亦互相维系,故水病则累血,血病则累气……气为阳,气盛即为火盛,血为阴,血虚即是水虚。一而二、二而一者也,人必深明此理,而后治血理气,调阴和阳,可以左右逢源。”
注重脾胃而发乎脾阴
唐氏无论在对气血水火的论述中,还是在对血证的治疗中,都强调了脾胃的重要作用。虽然唐氏认为“血生于心火而下藏于肝,气生于肾水而上注于肺”,但他也明确指出:“人之初始,以先天生后天,人之既育,以后天生先天,故水火两脏全赖于脾。”脾胃是生化气血等物质基础之来源,是运化精微、维系气血水火的后天之本,也是中焦运化上下,具有斡旋作用的重要之脏。“期间运上下者脾也”,“食气入胃,脾经化汁,上奉心火,心火得之,变化而赤,是之谓血。故治血者,必治脾为主。”“气虽生于肾中,然食气入胃,脾经化水,下输于肾,肾之阳气,乃从水中蒸腾而上……故治气者必治脾为主。”唐氏列举炙甘草汤补血,参芪运血统血,皆有调理脾胃而发挥其功用;而大黄下血,地黄滋补阴血,也是通过泻地道,润脾土来调理脾胃达到治血之效。余如六君子汤、真武汤、十枣汤等在治气治水同时都以调理脾胃为基础。而针对血从上逆而出的血证,唐氏认为是与冲脉之气逆上而血随之上逆有关,故治血上逆,必以平其冲脉冲逆之气为其要,而冲脉隶属阳明,治阳明即治冲也,所以治吐血应“急调其胃,使气顺吐止,则血不致奔脱矣”。“胃气下泄,则心火有所消导,而胃中之热气亦不上壅,斯气顺而血不逆矣。”在注重脾胃的基础上,同时唐氏还补东垣之未备,提出滋养脾阴,“脾阳不足,水谷固不化,脾阴不足,水谷仍不化也。譬如釜中煮饭,釜底无火固不熟,釜中无水亦不熟也。”唐氏在实践中体会,脾不制水,宜燥湿健脾,而脾不升津则宜滋脾升津,脾阴充足则可转输津液,运化水谷,发挥正常的生理功能。所以特别指出:“脾阳虚不能统血,脾阴虚又不能滋生血脉。”“补脾阳法,前人已备言之,独于补脾阴,古少发明者,予特标出,俾知一阴一阳,未可偏废。”
首创治血“四法”
唐容川以治吐血为例,创造性地总结出治血的四大法则:止血、消瘀、宁血、补虚“四者乃通治血证之大纲”,为后世医家治疗出血性疾病提供了指导性的理论依据。
1.止血为第一要法唐氏认为人之一身不外阴阳,而阴阳二字即是水火,水火二字即是气血。气由水化,血由火化,血以养火,血濡周身,留得一分血,便保得一分命,故失血时应以止血为第一要法。而止血“非徒止其溢入胃中之血,使不吐出而已也。独动于经脉之中而尚未溢出者,若令溢出则不可复返矣。惟急止之,使犹可复还经脉,仍循故道复返而为冲和之血。”对于止血,以审证辨之,止法各异,顺降逆气,而血随气降而止;釜底抽薪,泻火祛实,血无以被扰而止;水虚火盛动血,则补肾水而清虚火,血自守而止;亦有阳不摄阴者,阴血返溢,以温阳益气以固血而止者。种种数法,均为止血之要。惟正在出血之证,不可轻用活血化瘀之法,唐氏指出:“不知血初吐时,尚未停蓄,何处有瘀?若先逐瘀,必将经脉中已动之血尽被消逐,则血愈枯而病愈甚,安能免于虚损乎。惟第用止血,庶血复其道,不至奔脱尔,故以止血为第一法。”
2.消瘀为第二法唐氏已经认识到,离经之血为瘀血,瘀血踞位于经隧则可导致再次出血,所以他继止血之后又指出:“经隧之中既有瘀血踞位,则新血不能安行无恙,终必妄走而吐溢矣。……旧血不去,则新血断然不生,而新血不生,则旧血亦不能自去。”而且唐氏对瘀血日久不消,继发其他病理变化,也明确告之:“或壅而成热,或变而为痨,或结瘕,或刺痛,日变变证,未可预料,必亟为消除,以免后来诸患,故以消瘀为第二法”。
3.宁血为第三法止血消瘀之后,尚有再动血之忧,须针对引发出血的病因而予以调治,而血动不安的根源,唐氏认为关键在于气,气之冲逆,血随而上逆外溢,故宁血必以调气、顺气、宁气、清气,总使冲气安和,血海安宁,血能安生而不妄行脉外,故宁血首要宁气。
4.补虚为治血收功之法血既离经,不为人体所用,耗损于外,阴血无有不虚者,若不能及时补其所失,阴血不足,阳无所依附,日久则阳也随之消弱,故视虚而补之。唐氏认为,肺为华盖之脏,外主皮毛而内主制节,肺虚则津枯失润,制节失司则气失肃降,常易引动阴血亦上行逆乱,故血止尤要先补肺、润肺,使其气得肃降,下利膀胱,导传大肠,肺得宣发,则如雾露之溉而诸窍润降,五脏受益。另有脾之统血,肝司藏血,肾以摄精,诸脏若虚,则血无所统,无所藏,失常道而多外溢出血。所以宁血之后,视其虚而补之,实为治血收功之法。然唐氏也告之,血证虽为虚证之属,宜滋补,但要考虑留瘀邪实之患,干血瘀滞犹须峻药去之,恐瘀之不去,新血不生,骤用补法,正反不受,故虚之未成,不可早补,留邪为患,而虚证成或有夹实者,攻补兼施,并而行之,以补虚不留邪为要。
唐氏体会:“血证中当补脾者十之三四,当补肾者,十之五六。补阳者十之二三,补阴者十之八九。”另外,若见气脱者,则补气以摄血;若下元虚损,水冷火泛动血者,则宜温下清上,引火归元,以甘寒滋阴制阳而护其血。
血证治法宜忌
《血证论》中,唐氏在对血证的治疗,除开创性地提出“四法”外,还进一步提出血证的治法宜忌。他认为:“汗、吐、攻、和为治杂病四大法,而失血之证,则有宜与不宜。”
1.禁汗津血同源,仲景对衄家严禁发汗,告之“衄家不可发汗,汗出必额上陷脉紧急,直视不能,不得眠”,过汗伤津,衄家血虚阴伤,发汗复劫其阴津,津伤血更虚,阴液竭则坏证迭起,故唐氏认为出血既伤阴血又伤水津,故忌发汗更伤其阴,更况“发汗则气发泄,吐血之人气最难敛,发泄不已,血随气溢,而不可遏抑”,故虽有表证,上宜和散,不得径用麻、桂、羌、独,果系因外感失血者,乃可从外散,然亦须敛散两施,毋令过汗亡阴。
2.禁吐唐氏认为出血之证之所以出血,是因气机逆乱,血随气乱,上逆为吐血、咳血、衄血。下迫则为便血、尿血。所以唐氏明言:“至于吐法,尤为严禁,失血之人,气既上逆,若见痰涎而复吐之,是助其逆势,必气上不止矣。……知血证忌吐,则知降气止吐,便是治血法。”气下则血下,降肺气,顺胃气,纳肾气,以使气不上奔,而血不上溢。血家最忌是动气,不但病时要禁吐法,即出血已愈后,另有杂证,也不可轻用吐法,往往因吐而引发血证。故吐法为血证之大忌。
3.适下血之外溢,为气所乱而随气腾溢。而下法,有折其之冲势,平气之乱势之功,故若血证属气盛火旺,血随气乱而外溢者,则宜用下法而止血于平降之中。唐氏认为,仲景有因阳明热实竭阴之虞而用急下来存阴救阴;而血证火气冲逆亢盛之时,也有动血耗阴之急,故“下之正是救阴,攻之不啻补之矣”。血证下法要用于正当之时,若无实热气盛冲逆之势,或脾虚正气不足,则不可攻下,“只可缓缓调停,纯用清润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