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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22 17:41:30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犯罪心理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犯罪心理论文

篇(1)

    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字显示,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1.3亿,占总人口的10.41%其中65岁以上人口达到8811万,占总人口的6.96%。依照人口年龄结构的标准,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国家的行列,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的老年人口还将以较快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15年60岁以上的人口将超过两亿,约占总人口的14%。随着老年人口的比重日益增加,社会家庭的环境对老年人的身心及自身诸因素的影响老年人犯罪在社会犯罪占有的比重和数量也有增长的趋势。据统计,某地监狱在押犯常年1200人左右,而老年犯罪人员1998年占到在押犯总数的1.2%,1999年占到在押犯总数的1.4%,2000年以占到在押犯总数的2.1%。因此老年人的犯罪增长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本文就是从剖析老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以及如何预防老年人犯罪即预防老年人犯罪的对策等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 老年人犯罪的概念 

所谓老年人是指生物上的人体结构和生理上的衰老,受生物学规律和周围环境的制约与机体生长成熟这一序列同步,随着时间的推移必然老化,具有不可逆转性,但是由于人的生活环境不同,个人自身的生长条件和天生机体发育的差异,判断老年人的标准也有所不同,根据人的生理机能心理状态和角色作用,可分别从生理年龄、心理年龄、社会年龄来衡量。1982年在联合国“老龄问题世界大会”上将老年年龄的界限定义为60岁。我国若以退休年龄为界限的话,则男性60岁以上,女性55岁以上已基本步入老年人的行列。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把我国老年人的起点年龄定为60周岁以60周岁为标准便于正确的估量老年人口变动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更适合我国现有的国情。 

因此老年人犯罪概括起来说,指60岁以上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这是一种以年龄为标准对老年人犯罪下的定义。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可以区分为广义和狭义的两种。广义的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即老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狭义的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即由于身体、心理、社会生活等方面处于老年化的过程中而引发的犯罪行为。前者着眼于行为主体,后者着眼于行为特征。狭义的老年人犯罪所包括的范围较小,它把老年人实施的并非由于老年化过程而引发的犯罪行为排除在外。 

二、 老年人犯罪的特点   

老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之处在于,老年人犯罪没有因为年龄的增加而增加,反而因为年龄的增加而减少。然而 ,老年人犯罪也有自己特殊的犯罪现象、特点和犯罪原因,很值得我们注意。 

    从不同的角度来看,老年人犯罪表现为不同的特点: 

   (一)从犯罪主体上看,老年人犯罪多为孤寡老人,文化层次偏低。随着社会的发展,子女成家后大都与老人分居两处,致使老年人晚年生活孤独寂寞,单调乏味,易滋生不健康的心理,从而滋生犯罪。而且这些老年人多为文盲或半文盲,文化水平较低。 

   (二)从老年人犯罪的类型上看,男性多属猥亵、、诱骗、放火、盗窃、侵占、窝赃、伪造、诈骗等,女性犯罪则以扰乱社会治安为主。 

   (三)从老年人犯罪的手段上看,暴力型犯罪较少。进入老年期后,由于不同程度的生理疾病的存在,使老年人存在着运动障碍,这些决定了老年人所实施的抢劫、杀人等暴力型犯罪较少,他们往往采取教唆、诱骗、包庇等具有智能性、隐蔽性和间接性的犯罪手段。 

   (四)从老年人犯罪的对象上看,多为弱势群体。人进入老年以后,生理机能开始出现明显的衰老变化。因此,一些老年人往往把犯罪对象直接指向没有反抗能力或者反抗能力较弱的儿童、妇女、残疾人等弱者。 

    除了以上几个可以明显归类的特点,还有一些特点,一些老年人犯罪是低文化者较多,农村老年人犯罪较多。近年来还有一些退休老干部利用自己多年的人际关系网,为家人或他人谋求非法利益,这一点也值得我们注意。 

三、 老年人犯罪的特殊原因  

   老年人犯罪除与未成年人犯罪、中青年犯罪和其他的各类犯罪有共同的主客观原因外,还有一定的特殊原因。以下从几个方面阐述并具体分析老年人犯罪的具体原因: 

    (一)进入老年期以后人的身体机能和心理技能都面临明显下降趋势。在身体机能上进入老年期以后人的许多器官和组织有相当程度的萎缩现象,如听力下降,视力减退。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减弱、反应变得迟钝。因此老年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从心理机能上来看,此时老年人心理上容易产生孤独感和失落感。有些老年人变得敏感多疑。加上身体机能出现的衰退,自身抵抗能力的降低,使老年人对事物的认识出现了问题,从而引起了很深的猜疑心理和被害观念,总怀疑他人是否侵犯自己,往往由于猜疑被害而发生防御性的犯罪行为。有些老年人情绪不稳定以自我为中心,老年期的人在情绪方面出现重要变化,产生情绪回归现象,即老年人遇到挫折时不容易克制,常常失去理智,变得像儿童一样任性固执冲动。有时变得自私起来,整天怨天尤人、固执己见、缺乏宽容。这些心理倾向是由于他们身心衰退而造成的。他们往往会感到自己身体衰弱精力不济,不能恰当地解决遇到的纠纷,很容易因为小事而激起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出现攻击性的言语和行为,造成人际关系紧张,有可能导致攻击性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老年人在步入老年期以后,由于身体和心理的特殊变化常常会出现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

    1.对离休,退休的不适应。对于大部分老年人来说,工作是他们生活的重心,工作收入是整个家庭的经济来源。在工作当中可以全面的展现自我,体现自我价值,并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从中得到快乐与幸福感。对于退休的老年人来说,他们从忙忙碌碌的工作中一下子松懈下来,觉得自己的生活没有了重心,生活从此变得没有意义,个人价值也无从体现,于是变得消极颓废,此时最容易卷入违法犯罪的活动中。 

    2.对生活贫困的不适应,对一些老年人来说若有退休金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的话则出现有关财产犯罪的可能较小。但对于另外一些老年人来说,本身并没有很多的积蓄,一旦退休经济上的收入更少,不可能完全支付生活开支,加上老年人容易患病,更需要金钱来保证及时治病。对于农村老年人来说,由于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有子女提供,而子女因经济状况和思想道德水平不同,很容易发生赡养纠纷,当无人赡养又无经济收入时他们可能会进行多种财产犯罪活动,用来解决经济问题。 

   (三)与家庭成员的相处情况也会影响老年人的犯罪行为 

    1.与子女的关系影响犯罪行为。当老年人退休离休后,老年人的工资收入不再像以前那样丰厚,他们的地位权利也不如以前,给家庭带来的种种好处也不复存在,这样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逐渐动摇,以前家长形象逐渐减弱。对农村老年人由于年老身体机能的衰退,各种机能的下降,劳动能力不如以前,也不像年轻时撑起整个家,于是家庭中的地位也不如以前了。一些修养较差,缺乏道德观念,尊老养老意识淡薄的子女,看到这些情况很有可能以恶劣的态度对待养育自己多年的父母。同时老年人本身心理机能发生微妙变化,本身又会觉得自己为家辛苦操劳了一辈子做出了许多的努力,而当自己体弱多病身体不佳,正需要儿女照顾的时候却遭到如此冷漠的态度,老年人的心里肯定不是滋味,很容易产生绝望轻生无用等情绪,于是心理上便出现了报复心理,“我过不好你们也甭想过好”。尤其是那些老年丧偶身边无人陪伴,当在生活中遇到挫折,没有人可以安抚;当心中郁闷时没有人来倾听;当遇到生病时,没有人来照顾。长期的内心压抑情绪一旦爆发,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出现犯罪行为是很正常的。 

    2.与配偶的关系不睦造成犯罪

    当老年人退休后没有工作来充实生活,心中不免有失落感。对新生活也会出现不适应,使老年人变得敏感多疑,情绪不稳,以自我为中心。这些心理上的变化都可能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大多老年人容易激动往往无缘无故大发脾气,把夫妻间往年的烂事抖出,互相揭对方缺点,引起双方的不满,各不相让往往会造成夫妻间的矛盾冲突演化为犯罪行为。 

   (四)由于恶习不改造成犯罪 

    少数老年人之所以造成犯罪是因为恶习很深,积重难返,不思悔改造成的。如三进宫的老年犯郑某,利用封建迷信欺诈胁迫等手段奸女。老年惯犯王某采用利诱的手段,先后多次利用看电视,给钱等手段对邻居家的小女孩进行猥亵。 

   (五)由于法制教育的不全面       

    在我国,尤其农村地区,老年人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他们在为人处事是往往依照自己的经验和当地的风俗习惯,对于法律知识非常陌生,法律意识浅薄,也就无从遵法守法了。当前我国正在加大普法宣传,但往往会忽略对老年人的普法教育,尤其是农村老人。因此,他们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很容易违法犯法走向犯罪道路。                           

(六)由于道德教育的不全面                 

人们往往认为老年人人生经验丰富,辨别是非能力强,因此人们在关心老年人晚年生活中,往往认为老年人不需要思想道德教育。忽视了对老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当今多元化发展的社会,不免对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成员的思想价值观造成影响。加上一些老年人原本就存在一些不良思想意识,势必使这些老年人由于是非,善恶,美丑观念的混淆,比较容易主动或被动鼓励参与或组织如封建迷信,黄赌毒等丑恶行为活动,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以上是从老年人的身体机能和心理机能,对社会的不适应,与家庭成员的关系,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等不同角度对老人犯罪原因进行的分析,但这些分析在理论发展中还不完善,还没形成系统性和全面性。因此,当我们对老年人犯罪原因进行分析时要运用发展的观点,进行全面的系统的分析研究。 四、预防老年人犯罪的主要对策  

   (一)建立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物质生活保障体系。目前,我们必须大力发展经济,加强社会养老制度建设,实行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公平负担的原则。发展养老事业要学习借鉴外国成功的经验,完善社区保障制度,解决老年人的社区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济问题。加强老年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可以采取政府投资兴建,社会各界捐助赞助等多种形式兴建,如在社区加强老年医护,生活服务,文化体育等硬件设施,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服务软件建设。形成完善的老服务体系,使老年人的物质生活,医疗保健,文化娱乐

切实得到保障。   

   (二)建立城乡老年人的医疗保障制度。必须调整现有的医疗政策,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尤其要保证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看病交得起费用。建立健全老年的医疗救助制度,对城乡没有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以及虽纳入但无法获得必要保障的生活困难的老人给予医疗救济,国家实力贫困救济医院,专门救济生活贫困人口,特别是老人。各个地方要经常组织医疗队伍下乡送医活动,

帮助贫困老人渡过难关。                            

   (三)重点救助贫困,生活艰辛的特困老年群体。各级政府应当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贫困老人实行特别政策给予特别关爱。对贫困地区,国家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使贫困地区的贫困老人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政府可以通过建立救助贫困老年专用基金,有个政府老年工作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级政府应创建条件,逐渐把有子女却无赡养能力的贫困老年人纳入乡镇五保供养范围。建立城乡对口医疗支援制度,定期为贫困地区的老年人防病治病。发动社会力量实施有针对性的特别救助等等。  

   (四)依靠发展老年教育提升老年人身体,生活,精神质量。发展老年教育事业,针对老年的教育特点和规律,应从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入手,开展丰富多彩的老年教育和科学健身活动,使他们在学习,健身中得到快乐和知识。必须以满足老年的实际需要为目标,解决老年人全体普遍关心的热心和难点问题,争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可以积极安排他们参加各种力所能及的活动,充实精神生活,让有益的活动填补他们离开劳动岗位后产生的思想空虚,这样可以避免发生违法犯法的现象。要加强对老年人的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在全社会加强普法教育时一定要注意对老年人的教育,努力使老年人学法,知法,守法,不断提高老年人的法制意识和道德水准,争强老年人的法制和道德观念。另外,不能忽视家庭是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不能因为作子女的工作生活忙而忽略了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顾和情感上的慰藉,应当继承和弘扬尊老的美德,尊重老人的人格,加强与老人的交流,关注他们的精神生活,减轻他们的失落感,让他们幸福安度晚年。  

   (五)把维护老年人的权益摆在司法工作的重要位置。我国1996年10月1日起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我们要贯彻执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把老年人的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尤其要慎重对待,妥善处理老年人犯罪案件。对老年人犯罪的案件的审判,须根据老年人的犯罪特点,犯罪的原因,犯罪的情节和危害的结果综合考虑,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尽量从轻判处。刑种选择,刑期裁量,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对于依法可判刑可不判刑的,尽量以不判为主;对于判刑可轻可重的,尽量以轻判为主;对于可关押可不关押的,以不关押为主。在审判程序和审判策略上,尽量照顾老年人身心特点,注意说服教育;审理用语规范化,保护老年人的自尊。区分具体案情,正确使用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老年人犯罪,除难以改造的累犯和惯犯外,一般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加上老年体衰,再犯可能性也较小,除个别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外可以使用缓刑。对于身体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定保外就医条件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做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的,在减刑、假释条件上给予适当放宽,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就可减刑,假释。我们以要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被害老年人。另一面对老年人犯罪也要打击,通过打击使那些在犯罪边缘的老人能悬崖勒马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从而起到预防老年人犯罪的效果。

   (六)做好老年犯罪的教育改造和安置帮教工作。老年犯罪入狱人员比起其他年龄的罪犯相对较少,但随着老年犯罪案件的逐年增加老年罪犯呈上升趋势。由于老年人年老体弱独立生活能力差,加上社会关系来往少,这种情况下老年罪犯会变得心灰意冷对生活失去了兴趣,这会增加对他们改造的难度,介于老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改造机关应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尽量少分配繁重的劳动任务。在做好狱内老年犯罪教育改造的同时还要做好老年犯罪的出狱安置工作,防止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因生活无着,走投无路而再次犯罪。为此,家庭、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和社会福利部门,应及时解决刑满释放或假释后老年罪犯生活出路问题。各地老龄工作机构和民政部门应协调好工作,在安置上给予适当关注,落实生活保障措施,预防再次犯罪。 

    以上是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预防老年犯罪的对策与措施的,但我们还要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1.我们要在现实条件下来谈论某种预防措施,不能一味的追求预防成效而忽略了现实的可能性。如:在建设各种老年服务基础设施时,应考虑本地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 

    2.对老年人犯罪应该综合治理,充分发挥行政的、法律的、政策的、社会的多方面的积极作用。 

    3.我们应以发展的观点去研究老年人犯罪的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犯罪的原因,特点也会出现某些变化,我们的对策也应随之变化。 

    我们要把老龄工作视为社会主义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全社会都重视起来,努力创造一个适合人口老龄化的社会条件与环境,激发老年人为社会服务的意愿,引导老年人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充实他们的精神生活,使老年人安度晚年。这样老年人问题就可以得到圆满的解决的。另外,笔者认为在全国人口高龄化已到来之际,和现代社会小家庭日益增多的冲击下,对于老年人犯罪问题的加强研究,应列为犯罪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参考文献:

赖文.老年人犯罪的问题.  

人口老龄化的含义.

程东宁.老年人犯罪能不能网开一面[j].人民法院报,2003(4)  

费平 金进.当前老年人犯罪增长应以重视[j].

易明刚.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研究[j].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报,2002,3, 1 (57-58)  

吴宗宪.老年男性的犯罪心理[j].政法论坛,1992(3) 

陈丽平.关爱老人就是关爱自己[n].法制日报,2003(5) 

郭金亮 丁桂枝.论我国当代老年人的精神需求[j].求索,2003(4)  

赵秉志.犯罪主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m]. 1989 

侯玉波.人格与社会心理因素对老年人健康的影响[j].北京大学学报, 2000,9,5 (719- 724) 

赵俊康.中国大陆农村老年保障问题[j].

陈永革李缨.老年人犯罪的英法问题刍议[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报,2003,12(12)  

篇(2)

[论文关键词]犯罪预防 犯罪 科学性

当前,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 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领域存在各种矛盾, 犯罪现象频频发生,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步伐。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是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之一。在这种背景下,犯罪预防可以说是整个刑事法学科中的一个核心问题, 也成为学者共同关注的话题。正如德国著名的犯罪学家李斯特所说:“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 更为重要。”所以建立合理的犯罪预防体系成为我们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犯罪预防的可能性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认识和预测的,其主要理由是:

首先,犯罪规律和犯罪原因的可认识性,为犯罪预防提供了哲学依据。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其发生、发展的过程都是可以认识的,都是有规律可循的,都受因果论、量变质变规律支配。了解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这种由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及其规律,就可以在日常生活中采取种种有针对性的措施,减少和削弱消极因素的影响,增加或强化积极因素的作用,从而可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其次,犯罪学理论的深化和发展,为犯罪预防提供了理论基础,在认识犯罪的基础上,分析犯罪原因、总结犯罪规律,使犯罪预防对策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另外,在长期与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已经积累的大量经验和犯罪相关资料,为犯罪预防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也为科学地预测犯罪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最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为犯罪预防提供了科学的手段与方法。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在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 也为社会预防犯罪提供了先进的物质、技术手段, 这为从根本上减少和控制犯罪创造了条件。尤其是以电子计算机为代表的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 使得现代社会得以占有大量翔实的信息资料,为科学地预测犯罪提供了条件,从而能够准确有效地预防犯罪。

二、犯罪预防的价值所在

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对犯罪预防的价值作了精辟的概括,他曾指出:“预防犯罪要比惩罚犯罪更高明, 这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具体分析,犯罪预防的价值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 犯罪预防是控制犯罪的根本途径。菲利提出的犯罪饱和论认为犯罪是不能被消除的,“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应的。”即使在某种意义上犯罪现象的确不能完全被消灭,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进行控制还是可以实现的。因此,犯罪预防应运而生。在深刻剖析犯罪现象的基础上, 找出产生犯罪心理的原因, 总结犯罪发展的规律, 通过减少或消除犯罪原因和犯罪借以发生的条件, 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

第二, 犯罪预防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手段。犯罪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造成了社会公众的担忧甚至恐惧心理, 严重扰乱了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成为新时期威胁社会稳定的重大因素,妨碍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犯罪预防通过控制犯罪, 保障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提高了人们的社会安全感, 消除了威胁社会稳定的重大因素。

三、如何实现有效的犯罪预防

(一)对潜在犯罪人和犯罪人的预防

犯罪预防包括一切制止犯罪、惩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活动。它除含有犯罪发生前的预防外,还包括犯罪发生中和犯罪发生后的打击与改造措施,通过一系列的综合措施形成预防犯罪的合力,减少和控制犯罪的发生。可见,犯罪预防的对象是可能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这部分群体有一定的共同特征。通过研究这些人的特征, 有助于我们把握犯罪规律, 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1.对潜在犯罪人的预防

(1)注重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实施犯罪的人很大一部分都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当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而又没有合理的救济方式时,他们往往会采取原始的手段暴力捍卫自己的权利,引发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法律应该为他们提供顺畅高效的权利救济渠道,预防其犯罪行为的发生。

(2)对于那些受过违法处罚的人员,定期对其进行生活指导、心理治疗、欲望克制,加强监督,一旦发现其心理有向不良方向转化的苗头,就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有关问题,去除犯罪隐患。日本犯罪学家平尾靖曾说过一段话:“在人格的深层有着易于走向一切犯罪的倾向,只要受压抑的欲望继续存在于心。”这些人员较其他社会大众更易于走上犯罪的道路,犯罪预防应该重视改造与消除这些人与社会不相适应的缺陷与矛盾,以达到预防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目的。同时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震慑潜在犯罪人,使其不敢从事危害社会的行为。

2.从犯罪人的角度出发预防犯罪

(1)对犯罪行为人给予刑事处罚,发挥刑罚惩罚、威慑的功能,遏制犯罪行为人再犯的欲望。刑罚是惩罚犯罪的手段,以剥夺犯罪人一定的权益为内容,同时包含着对犯罪人的否定评价,使犯罪人感到痛苦。这种痛苦既来源于国家对犯罪人否定性评价造成的精神痛苦,也来源于犯罪人服刑亲身感受到的身体上的痛苦。这种痛苦会给犯罪人留下很深的烙印,以致其在以后生活中为了避免再遭受同样的痛苦而不再产生重新犯罪的意念。若对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不仅不能使犯罪人认识到其行为给自己和社会带来的不良后果,反而会间接地增强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勇气。

(2)加强犯罪人服刑期间的心理和行为矫治,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菲利曾说过:“为了预防犯罪, 我们必须求助于我曾称之为‘刑罚替代措施’的那些措施。它们之所以能够防止犯罪的发展,因为它们深究了犯罪原因,并力求消除这些原因。”刑事司法者在执行刑罚时, 一定要充分意识到刑罚适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 而并非为了报复、惩戒犯罪人, 因此本着教育改造犯罪人的目的, 对他们准确适用刑罚,同时加强犯罪人服刑期间的心理辅导,培养罪犯健全的人格,最大限度地为犯罪人以后重返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二)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预防犯罪

这里所指的被害人主要是指潜在的被害人。这些人之所以被犯罪行为人挑选为侵害的对象,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其具有被告人所期待的一系列特质,比如轻浮、妄动、胆小怕事、贪婪等。并且,有很多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双向互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很多情况下被害人发挥了积极主动的作用。因此,从被害人的角度来预防犯罪也是很有必要的,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强化被害人的预防意识。被害预防意识其实就是要求社会成员形成警惕意识和防范意识,目的是社会成员在遭遇特殊事件、应对敏感人物时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迅速的应变力。一方面,教育人们克服麻痹思想和恐惧心理, 主动发现并自觉消除自身存在的各种容易致害的因素,避免自己成为犯罪的被害人。另一方面,教育人们要有意识地培养在突况下的自我救助能力,提高应对犯罪行为的心理承受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被害人对自我行为进行一定约束。这是因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有些是由被害人自己的行为导致的,如被害人先前存在的一些不当言行或挑衅行为,使得犯罪人由正常的社会心理逐渐演变为犯罪心理,诱使其用犯罪行为进行反击。所以预防被侵害,要从被害人自身做起,控制自身的一些不良行为。

(三)从社会的角度出发预防犯罪

一方面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不和谐因素,破坏了社会的稳定性,另一方面,犯罪行为又是发生在社会的大环境下,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利益往往是与社会本身的利益诉求相违背的。鉴于与大多数人生活的社会环境最为密切的是家庭、学校和社区,下文将从这三方面进行分析。

1.家庭预防。家庭是人类最早接触的场所,在人类社会化过程中充当着幼师的角色。充分发挥家庭的教育指引功能,可以抑制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家庭承担预防犯罪的功能主要依靠两点:第一, 父母对子女的良好教育。父母应以身作则,采取科学的教育方法和教育态度, 正确地培养和教育子女,从小形成良好的个性品质和健全的人格。第二, 家庭成员之间要相互体恤关爱, 经常交流,若发现家庭成员有不良的行为倾向时,应对其加以疏导,多多沟通,及时化解其不良心理,释放其不良情绪,遏制其犯罪人格的形成,减少犯罪的发生。

2.学校预防。学校是伴随青少年成长期生活时间最长的场所,重要性不言而喻。学校是个体从家庭走向社会的桥梁,其对培养合格的守法公民, 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一,学校要强化素质教育,针对广大青少年学生的不同特质,采取科学的教学模式,培养广大青少年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充当起这个时期的指路人。第二,关注问题学生。对学生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疏导,发现其不良的行为动向时,及时引导和治疗,遏制犯罪人格的形成。

3.社区预防。社区作为社会成员生活的最主要场所,也是犯罪发生的最主要空间,社区预防毫无疑问地在预防犯罪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社区预防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第一, 加强社区巡逻,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加强保全系统,切实保障社区的安全。第二,对社区居民进行宣传教育,预防居民的不良情绪导致的犯罪行为的发生。社区应当设立犯罪预防小组,在社区居民中间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提醒大家提高警惕, 掌握一定的应对犯罪的知识和技巧。

篇(3)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律师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律师工作,取得二级律师资格5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法律援助条件

任二级律师期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十件以上,并提交律师事务所证明。

六、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级以上法院管辖的六起以上案件的主要律师或辩护人;

(二)主办五起以上涉外案件;

(三)标的额五千万元以上非诉讼案件的主要参与者;

(四)担任二十家以上单位的法律顾问;

(五)担任二家以上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主办二起境外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七、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刑事辩护律师,出具无罪或死刑改判死缓的辩护意见,有三次以上被采纳的;

(二)担任民事(含经济)案件律师,出具的意见,有八次以上被采纳的;

(三)担任行政案件的律师,出具的意见,有五次以上被采纳的;

(四)担任仲裁案件的律师,出具的意见,有五次被采纳的;

(五)担任各种案件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律师,出具的意见,有八次被采纳的。

八、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2部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报刊4篇以上;

九、破格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突出贡献者,并取得二级律师资格二年以上。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二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奖励、称号;

篇(4)

【论文摘要】人格缺陷,又叫人格障碍,它是相对于人格健全、精神健康者而言的。人格障碍是一种病态,心理学上对其研究已较为丰富,而人格缺陷在正常人身上均有所体现。当人格缺陷在遇到合适的诱因时就非常容易使人走向犯罪道路。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的价值观、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对青少年加以必要的引导和人格缺陷预防,是积极的、有益的,也是可行的。

人格是指在一定社会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比较稳定的心理特征。人格不同于性格,性格是一个人区别于他人的鲜明而稳定的、多维的心理特征,它无好坏之分,无道德评价问题。而人格却具有强烈的社会性、倾向性、实践性,它链接着一个人对待他人、集体与社会的态度,反映一个人人品的好坏、善恶、美丑等。人格的道德性是人格最重要的内涵。人格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心理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

人格是由特质和倾向性构成的,它们决定了个体行为的差异,每个人尽管在某些方面像其他人,却都有一个独特的人格。心理学认为,正常的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其心理多少都会残留一些不健康的特质和倾向性,本文将其称为人格缺陷。

人格缺陷,又叫人格障碍,它是相对于人格健全、精神健康者而言的。是介于正常人格与人格障碍之间的一种人格状态,也可以说是一种人格发展的不良倾向,或是说某种程度的人格障碍。常见的人格缺陷有自卑、抑郁、怯懦、孤僻、冷漠、悲观、依赖、敏感、多疑、焦虑或对人格敌视、暴躁冲动、破坏等等。这些都是不健良的心理因素。它们不仅影响活动效率,妨碍正常的人际关系,同时还会给人蒙上一层消极、阻阴暗的色彩。

一、人格缺陷的表现特点

1、重自我价值,轻社会价值。人生价值涵盖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自我价值是实现社会价值的前提,而实现社会价值则有助于实现自我价值,是自我价值的最终归宿。因此自我价值应融合于、服务于社会价值的实现。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格的价值过于定位社会,重社会价值轻自我价值。而如今则过于定位个人,在当代一些学生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吃了苦中苦,方为人上人”,读书更多是为了自己将来有个宽裕舒适、安静自在的生活,更多是为了出人头地,一路风光。而对自己将来如何对社会、对国家尽份责任却考虑甚少。

2、重书本知识,轻道德实践。人格问题的实质是道德问题。受传统应试教育的不良影响,某些学生关注得最多的是自身的成绩,“搞好学习是我的唯一任务”,成绩搞好了便能赢来一路赞歌,便会一好百好。因此他们不愿参加班集体活动,不愿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愿反省和检讨自我,缺乏道德实践,无视道德评价,在情感、品质、习惯、为人处事等方面不讲原则,没有“格”的标准,缺乏正义感,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和明辨是非的能力。

3、重主动人格,轻和谐协调。过去被动人格的人较多,一切服从安排,对人生缺乏设计,奋斗目标模糊不清,没有前进动力,顺其自然,得过且过。而当代学生更多则过于“主动”,以自我为中心,摆不正自己与社会、集体、他人的关系。盲目炫耀自己,逞强斗胜,抬高自己,压低别人,没有协作精神、团队意识;有些甚至为了个人出人投地,无视集体利益,不顾他人感受,不择手段,我行我素。乃至于限入一种病态,处处与他人为“敌”,与群体、他人格格不入。

4、重外表形象,轻内在素养。笔者认为,人的一切都应该是美的,面貌、衣裳、心灵、思想。当代青少年渴望表现自己,关注自身形象,这本无可厚非,是一种积极健康的心理反映。但某些学生更多地关注自己的外在美。他们讲究穿着,追求时尚,崇尚“潮”、“款”、“名牌”,什么“靓”、“酷”、“帅”经常挂在嘴边,而对自身的知识积累,内在气质,个性修养却很少顾及。这对健康完美人格的形成极为不利。

二 人格缺陷的常见类型

缺陷是相对人格障碍而言的,人格障碍是一种病态,心理学上对其研究已较为丰富,而人格缺陷在正常人身上均有所体现,参照人格障碍理论将其归为以下几类:

1 偏执性人格缺陷。我们可能都有过这样的体验,当自己从外面突然走进房间内,里面正在聊天的人全都闭口不谈了,此时我们脑中会闪过一丝念头:他们是不是在说自己呢?但这只是一时的,可能很快就消失了,不至于影响正常的工作学习,但有些人却会因此而心烦意乱,甚至寝食难安,人物别人一定是在讨论他、说他坏话,也许他们有时也知道这不大可能,但就是无法摆脱这种猜疑,而进行一系列的联想,以致影响正常的工作学习,这就是偏执性人格缺陷者的惯常表现。主观、固执、敏感、多疑是他们显著的性格特点,例如,他们在单位表现一般,却总是无端夸大自己的重要性,甚至认为自己怀才不遇、受到别人的压制和迫害,等等。针对他们的人格特性,在某些掌握证据不是很充分的案件当中,进行审讯时可适当的出示证据,并根据推测对没有证据的部份进行言语暗示,制造全面掌握证据的假象,施加压力迫其如实交待。

2 戏剧性人格缺陷。戏剧性人格缺陷者最大的特点是过分情绪化和吸引他人注意,他们大多追求新奇、爱幻想,处处以自我为中心,情绪外露且夸张;在生活中,常常将自己视为受人尊崇的主角,干什么事情都希望得到外界的赞扬、承认,否则,就表现的没精神、感到难受;他们只为寻求自己的新鲜体验而努力,对别人的利益、疾苦从来没有发自内心的关心。这类人常常有活力,能做出巨大成就,待人看似热情比较容易结交,常是社交界的宠儿,有的则适合冲任领导干部。这类犯罪嫌疑人一般智商较高,人际关系较好,审讯外围较难突破,应结合证据情况适时出示,打乱其心理防御体系,出奇制胜。

3 强迫性人格缺陷。此种人格缺陷者有一种较为强烈的完美主义心理,在待人、接物、对待自己时,经常有种求全的心理,做任何事情都要力求完美,他们对合作者、对下属总是百般挑剔,很少有满意的时候,什么事情都觉得别人做不好。同时,他们的原则性很强,对于不符合他们要求的事情从吧接受,他们认定的事情也很难改变,相对来讲,他们较难接受新事物。因此,这种人格缺陷者犯罪时,对自己所犯罪行常有自己的一套解释谬论。

4 回避性人格缺陷。具有此种人格缺陷者通常的表现是行为退缩、心理自卑、胆小懦弱,面对挑战多采取逃避的态度或无能应付。他们被人批评指责后,常感到自尊心受到了伤害并且很难弥补,不能从中解脱出来,因而非常痛苦,他们害怕参加社交活动,唯恐自己的言行不当或不能回答别人的提问而被他人讥笑讽刺,因此他们即使参加集体活动,也多是躲在一旁沉默寡言。在处理某个一般性问题时,他们往往表现的瞻前顾后、左思右想,常常是等决心下定时,却又错过了解决问题的时机。这类人好漫无边际的想象,审讯中若要其积极地配合,应给予其生的希望。

5 冲动性人格缺陷。这是一种以行为和情绪具有明显冲动性为主要特点的人格缺陷,有称为爆发型或攻击型人格缺陷。具有此种人格缺陷者常有不可预测和不考虑后果的行为倾向,他们多不能控制不适当的发怒,易与他人争吵或冲突,尤其是行为受阻或受批评、指责时。这类人临时起意犯罪较多,且过后容易后悔,审讯时教育适当便可突破。

6 依赖性人格缺陷。此种人格缺陷者是个体在成长过程中某些方面发展不成熟所造成的,如自立、自信、自主等方面。他们从小一切多由父母安排和照顾,很少为自己的事情考虑,走向社会后,他们的这种缺陷便会有所体现。工作当中对一些日常事项也常会犹豫不决,总希望他人能够给予指导和帮助,他们一般很少有个人见解,因为他们不自信。因此,这类人在犯罪中多为从犯或者是被教唆者,对他们给予适当的压力,根据实际情况解除其后顾之忧,便会突破其口。

7 反社会性人格缺陷。具有此种人格缺陷者大多会触犯法律,他们责任感很差、性格暴躁、攻击性强,对社会规范和周围的事物常心存敌意,犯错后无内疚感。他们在学生时代经常逃学、欺负弱小同学、参与破坏公共财物活动,经常撒谎等,成年以后他们多不能维持长久的工作,或多次无计划的变换工作,常有作出不符合社会规范行为的念头。这类人的犯罪率最大,且多为惯犯、累犯。

三 人格缺陷与犯罪

当人格缺陷在遇到合适的诱因时就非常容易使人走向犯罪道路。爱和恨都是需要理由的。在这个世界上的任何人,只要他神智正常,他的行为就会有原因,就会有理由。只是这个理由是他自己心目中的理由,这个理由合理还是不合理,是不是要付诸行动,付诸什么样的行动,因人而异。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在愤怒的时候,确实有泄愤报复心理,但是对什么事情会愤怒,愤怒到什么程度,用什么手段泄愤,泄愤时候的理性考量的深浅大小,对生命的珍惜和尊重,每个人情况有所不同。但无论如何,都不能忘了诱因的存在,也就是理由。做出犯罪行为不一定需要巨大的冤屈,也不一定需要合理的理由,但是冤屈、理由总是存在的。我们要反对这种残暴的行为,但这种残暴的行为后面总有一些理由存在。这是我们预防犯罪、惩治犯罪的基础,也是我们敢到大街上去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常态条件下,犯罪总是不外乎为财、色、名、利、仇、怨。在精神正常者中,不可能有所谓的无理由的犯罪。

任何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都是主客观因素相结合的结果,具体来说,犯罪就是外在环境诱因和内在人格缺陷相结合的结果。诱因可以多种多样,如受到委屈、情绪波动、天气变化、金钱刺激、言语、不公待遇等等,然而什么样的因素可以成为犯罪的诱因也是与人的主观心态、人格缺陷分不开的。常见导致犯罪的人格缺陷心理有:

1 敌视社会和他人的心理。对社会环境和他人抱有负面的看法,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和义务感,甚至还会产生一种报复社会的潜意识。在这种社会态度的作用下,个体不仅难以与周围环境和他人沟通与协调、社会适应不良,而且还会使其在犯罪时缺乏心理压力,从而使犯罪变得轻而易举。日本犯罪心理学家森武夫曾指出,“欲杀人的情况下,需要把对方视为垃圾、敌人、魔鬼、畜生、忘恩负义之徒,不把他看作人,割断与对方的情绪联系。”[12]敌视社会和他人的心理的存在,就使个体不用经受犯罪前的心理痛苦和压力,较易导致犯罪行为发生。

2 漠视自己的生命和前程。敌视社会和他人意味着个体的自私、自我中心,但同时也表现出对自己生命和前程的不尊重、不珍惜,不懂得生命的真正价值,甚至对死亡无所畏惧,视死如归。这种缺陷非常具有致罪性。因为,如果一个人不首先对自己负责,就不可能相信他会对别人负什么责;如果一个人不首先珍惜自己的生命,就不可能指望他会珍惜别人的生命,生命的意义就会被淡化,穷凶极恶的过激行为、鲜廉寡义的无耻行为就会变得轻而易举。

3 缺乏共鸣和移情的能力。所谓共鸣,是指与他人情绪体验的同一性,即喜他人之所喜,忧他人之所忧。所谓移情,是指与他人在情绪体验上互换位置,即设身处地,将心比心,己所不欲,不施与人。缺乏共鸣和移情的能力,是人格缺陷的一个重要方面。

4 思维偏激极端、相对剥夺感强。思维偏激极端者往往不讲分寸,不讲度,容易产生相对剥夺感。所谓相对剥夺感是指与别人相比较感到自己在某方面或多方面被剥夺了而感到不公平的一种心理不满状态,与绝对剥夺相对应。相对剥夺感高的人容易产生反社会意识,导致违法犯罪。

四 人格与人格缺陷在司法实践当中的运用

1 建立缓刑适用前的人格调查制度。缓刑是人道化刑罚制度的具体体现,根据法律规定对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至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因此适用缓刑前,应当对罪犯是否具有再犯可能性进行预测。预测本是基于现已掌握的信息对将来可能发生情况的一种推理,其掌握的信息越是全面,得出的结论就越准确。笔者认为为了保证这种预测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应当对罪犯的人格素质进行评判,建立缓刑适用前的人格调查制度。所谓缓刑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指的是法院在适用缓刑前,通过适当的方式,了解罪犯的个体素质,判定再犯罪可能性的大小,以此决定是否对其适用缓刑的制度。人格是具有一定倾向性的各种心理特征的总和,人格具有稳定性的特点,这种在日常生活中养成的品质具有很强的贯穿力。人格缺陷者,其某些特征相比与正常人即处于一种亚健康状态,成为社会危害的重要原因。那么就应当对罪犯进行科刑前的人格调查,评定是否具有人格缺陷以及其具有的人格缺陷是否会导致再犯罪。同时缓刑适用前对人格进行调查,将突破刑法现有的对再犯罪可能性的预测局限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的缺陷,为法院在判定再犯罪可能性的问题上提供更多的信息,使得再犯罪可能性的预测更加准确。 转贴于

其依据在于,首先罪行相当原则一个重要的派生规则就是刑罚个别化,刑罚发展的趋势要求在进行实际科刑时要充分注意到罪犯的个体因素,将刑罚由原本局限于对罪犯概括性犯罪行为的评判上延伸至对犯罪行为实施者的关注。该原则认为犯罪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是导致一个人实施犯罪的原因却不尽相同,忽视这些个体的差异性将有碍于刑事司法个案公正的实现。因此刑法要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就必须在科刑时充分衡量罪犯的个体因素,那么进行缓刑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实质上是刑罚个别化原则在缓刑适用上的具体体现。其次,司法实践对罪犯进行人格调查首先在未成年人犯罪处置问题上进行有效的尝试,且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自然缓刑判决前对罪犯做一定的人格调查是司法实践发展的要求。

其意义在于,第一,进行缓刑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将使得法院对罪犯的个体品质有着充分了解,保障缓刑适用的准确性,减少缓刑适用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使被害人、社会公众对个案的合理诉求得到司法上的认同,实现这部分人对刑事司法公正的期待,充分保障普通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第二,进行人格调查,将使反映个体本质属性的关键因素纳入评判的范围,使得法院能够避免被罪犯的“假象性”悔罪等所蒙蔽,切实保障缓刑的正确适用。第三,进行人格调查,在于收集客观的事实对犯罪人的个体素质进行认定,并成为法官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前的参考,将有效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2 在具体案件当中人格缺陷理论的参考。在很多的案件当中,分析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环境、学习经历、身体状况、身心特征、性格特点等方面的信息,可以充分抓住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抓住其人格缺陷,从而真正抓住侦破案件的关键点,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奠定基础。如案件的侦查,从接受线索开始到查明主要犯罪事实,一般都是背着侦查对象进行的,由于这整个侦查过程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定是初步的,必须经过审讯来查证核实。审讯非但是侦查的必经阶段,更是使有罪之人得到应有惩罚,无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保证。同时,审讯是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进行的一种面对面的对话活动,要在法定的时间内侦结案件,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深入了解,这就迫使我们对其进行人格剖析。

司法实践当中需要注意的问题。首先,如何确定人格缺陷类型的问题,条件允许的话当然是寻求专业人士,当然更多的时候是需要司法人员具备这个意识,出于慎重可用心理学上诊断人格障碍的标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设计问卷,以对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亲朋好友、合作伙伴的回答为主,目前常用的人格障碍诊断标准有《DSM—IV》与《CCMD—II—R》。其次,要明白人格缺陷不是智商低下,其实我们每个人都存在一定的人格缺陷,只是明显程度不同而已,我们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存在较为明显地某类人格缺陷而认为其智商存在问题,相反人格缺陷者往往是有“特长”的,比如戏剧性人格缺陷者若从事导演、演员便不逊色,强迫性人格缺陷着从事文秘、校对、安检正是发挥其“特长”,依赖性人格缺陷者会是个不错的下属,正所谓“尺有所长,寸有所短”,不能轻视人格缺陷明显者。最后,要注意 慎用人格缺陷理论,人格缺陷是相对人格障碍而言的,它是属于心理学范畴的概念,将其引入侦查审讯当中尚处于尝试阶段,两种学科的衔接、理论结合还存在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但它可以做为一种对传统讯问思路的补充,在案件难以推进之时可做适当的参考。如有兴趣可以在案件讯结之后加以验证,不断地积累经验,熟能生巧。

当然人格缺陷理论绝不仅限于上述方面,它应该有更广阔的运用空间和价值。

五 预防人格缺陷及诱因,减少犯罪的发生

一个人的价值观、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在于其身体成长、知识积累的青少年时期,青少年的成长历史可能会决定一生的趋向,所以笔者认为对青少年加以必要的引导和人格缺陷预防,是积极的、有益的,也是可行的。

1 预防人格缺陷方面。应该说,如果我们整个社会(特别是家庭和学校)对青少年能从小就进行正确的引导和帮助,哪怕是在他们已经表露出这方面问题的时候,加以及时的心理干预,类似的悲剧是能够避免的。那么,怎样预防人格缺陷?笔者认为,可从两方面进行。

(一)对全体青少年进行一般预防。我们的家庭和学校应该在尊重和关爱的前提下,着重对青少年进行以下几方面的教育和培养,并贯穿于他们成长的全过程。

(1)培养移情能力和自我反省能力。要教育青少年凡事多从自己身上找原因,多从别人角度考虑。所谓将心比心、设身处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教育他们既珍爱自己,也珍爱别人;既学会欣赏这个世界、这个社会,也学会欣赏自己。

(2)培养处理纠纷、应对挫折的能力。要培养青少年在遇到困难和挫折时能以正确的方法应对并调整好心态。要教给他们一些具体的人际交往的技巧。

(3)培养合理发泄郁闷和挫折感的能力。要教育青少年在遭遇挫折时善于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去发泄自己的不满,学会正常、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情绪和情感,而不是动辄就走极端,采取各种自虐或攻击的做法,走上一条害人又害己的道路。

(二)对某些青少年进行特殊的预防。我们应该对那些内向、孤僻、忧郁、与社会联系面狭窄的青少年予以特别的关注,这类青少年往往会因自卑、脆弱而导致适应社会不良,产生消极心理倾向,从而导致违法犯罪。而且,因为他们的沉默寡言和平时表现不突出,往往会受到人们的忽视。因此,我们应该对这类青少年给予及时的心理关怀、沟通、疏导、教育,使他们感到社会的温暖,帮助他们形成良好的调适能力和对社会、对他人、以及对自己的责任心,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各级各类学校要尽可能开设学生心理辅导中心,及时发现在人际交往、两性相处、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有困难和问题的学生,进行一对一的帮助和辅导,防患于未然。

2 预防环境诱因方面。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减少不公平社会现象的发生,增加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信心,使人们感到生活的乐趣和幸福,这当然需要全体社会每一个人的共同努力和加油。

仅针对司法执法活动而言,如何使我们的执法工作更加规范、文明、柔性化;如何使我们在纠纷发生后的息访说服、疏导劝解工作更加有效;如何使我们对恶性犯罪的预警工作更加有力,避免或减少牺牲和损失。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深深地反思并积极地行动起来,加以改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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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论文关键词]假释 刑事 法律

问题的提出

假释制度的产生是刑罚史上的深刻革命,是刑罚观念嬗变的必然产物。在我国,经历了从肉刑为主体到自由刑为主体的转变的深刻刑罚变革,而将来由自由刑为主体向非监禁刑为主体的转变将是另外一次深刻变革。我国的假释制度最早规定在1911年1月25日颁布的《大清新刑律》中,从此假释制度这个舶来品在中国生根发芽并逐步完善。假释制度在改造罪犯、预防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架起了从监禁到自由的桥梁,体现了社会的进步。随着理论探讨和实践的深入,我们对假释概念的定义更加规范,其内涵从假释后不再危害社会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从所有罪犯都可假释到部分犯罪因其危害性和悔罪性而被禁止假释,取得了很多成果。在具体司法执行中,假释罪犯的撤销率相对较低,社会反响不错,但是随着人类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假释制度也暴露出了假释定义主观性强不好把握,导致假释实施率偏低等一些不足。在当今世界,行刑社会化、假释适用广泛化等成为了假释制度发展的趋势,我们应该一如既往地立足国情,借鉴国外经验,分析、解决假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对假释的内涵进行反思。笔者从理论和实践工作经验出发,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希望能对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假释的内涵与定位

(一)假释的含义

顾名思义假定释放,是区别于刑罚执行完毕后的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是附条件的释放,如果违规或重新犯罪、存在漏罪,将被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考验期内矫正良好,刑罚视为执行完毕。具体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定时间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其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司法机关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

(二)假释制度的理念

1.刑罚执行社会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刑事执行的社会化趋势已经逐步在刑罚理论中占据了主要地位。这种理由的出发点在于使刑事执行活动尽可能与社会发展同步,并积极塑造服刑人的“公民人格”。同时刑事执行的社会化又使社会最大限度地参与刑罚执行机关的刑事执行活动,使全社会都担负起矫正犯罪人的责任,帮助犯罪人重返社会。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假释体现了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对表现良好的罪犯予以宽大处理的效果。

3.教育、改造与惩戒相结合。假释人员都经历过监狱服刑,接受监狱的教育和改造,在准予假释后,继续在社区进行矫正,接受社区的教育和改造。惩戒是打击犯罪的基础,教育和改造成守法公民是刑罚的目的。

(三)假释的特点

假释制度的设置完善和有效运作,不仅是刑法和刑事政策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而且事关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执行质量以及服刑人员的改造效果。假释相比监狱服刑有自己的优点:第一,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争取早日释放,回归社会。渴望自由是人的天性,假释的提前释放性正好满足犯罪分子的愿望,在一定程度上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争取假释,早日获得自由。“20世纪国外的罪犯矫正实践表明,监禁刑的矫正效果似乎并不大,似乎没有实现人们预想的矫正理想。”“监禁刑不仅不会对罪犯产生显著的矫正效果,而且有可能使被监禁的罪犯的心理和行为产生更加消极的变化。简言之,监禁刑的执行有可能使犯罪人变得更坏。”而假释正好有利于克服了监禁刑给罪犯带来的消极变化。第二,可以减少或避免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有利于罪犯更好地融入社会,减少对社会的不适应程度,促进社会的和谐,实现从失去自由的监狱生活到恢复自由的社会生活的过渡。在监狱服刑是将罪犯和社会分割开来,但如果罪犯长期在监狱中服刑,那么他们释放后适应社会的能力就会减弱。在监狱中服刑时间越长,释放后适应社会的能力就越弱,适应社会生活的困难就越大。而假释的提前释放正好缩短了在监狱中的服刑时间,有利于其对社会的适应。第三,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顺应了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措施,应当是越来越重视人道主义,越来越重视调和与友善。中国古代思想家倡导的仁爱、和合、和为贵、宽厚等思想,应当说代表了人类社会的终极理想。

当然,假释也有缺点,假释增加了社会的危险性,正在监狱服刑的人员获得假释后,重新获得了犯罪的可能,尽管我们对假释人员实施了社区矫正等,但很难让其失去重新犯罪的机会,假释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的危险性,给民众特别是社区人员带来心理上的压力。

二、假释的发展方向及趋势

(一)非监禁刑适用的广泛化

假释应用比较广泛,具体表现在假释的内涵逐步宽松,假释的适用比例比较高。“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的刑罚立法和实践发生了很多新的变化,其中,十分明显的一个方面是非监禁刑的大量应用。联合国的许多文件和公约也大力倡导非监禁刑措施或监禁替代措施。”

(二)假释适用范围的限制呈现动态化趋势

从1979刑法的假释适用范围没有限制,到1997刑法后对累犯和重大暴力犯罪等的限制,再到《刑法修正案(八)》的补充,增加判处十年以上的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假释限制,同时针对修正之前的“等暴力性犯罪”进行了明确,可以看到我们针对假释的限制适用的范围有所调整,这是随着我国的社会治安状况进行相应调整,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严则严,通过对其限制假释,来达到有充分的时间来磨砺其人格。

三、假释内涵确定的完善

对“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考量,既涉及到假释决定的正确性,也涉及到假释能否成功,因为只有那些真正决心痛改前非,好好做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提前释放出去后不会再对社会产生犯罪的危险的犯罪分子才有资格被假释。

笔者认为对认罪悔罪的分析,要从主客观即从罪犯的客观犯罪行为和主观心理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对其主观方面,应该运用心理学知识考察罪犯犯罪前的一贯表现、实施犯罪的手段、原因、犯罪后的认识等心理变化,揭示其心理真实反映,确定其人身危险性是否通过监禁改造减弱,“物质是可以检测的,由特殊物质构成的大脑及其技能(心理能力和意识事实)也是可以测量的。”笔者建议可以在入狱的时候进行心理测试确定其监管级别,日常监管时也可以通过心理测试来实时调整干预措施,假如拟假释,再行心理评估,通过多次测试评估比较,看是否有所改善,是否在主观上认罪悔过,评估的项目、指数等可以因人因罪而异,通过对所犯罪行的一些可能导致再犯的一些因素有针对性地列入评价体系,不能流于形式。对其客观方面,参考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来判定其悔改变现的外在表现。把握住了内在心理和外在表现,才可以准确考察其是否具有悔改表现。比如对于贩卖罪犯的假释,如果其本人存在吸毒的情形,假释时就需要在心理测评上着重考察其对的认识及抗诱惑的能力,另外还参考其假释出去后的社区环境,是否会刺激其重新吸毒、贩毒的冲动,而现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本人吸毒而又贩毒的,倾向不予假释;盗窃罪的假释,一定要重点测评其对金钱取得有无正确看法、假释后的收入来源等考察。

篇(6)

 

关键词:抢劫罪   加重情节   转化型

转化型抢劫罪涉及到转化前的犯罪行为和转化后行为和转化的条件。转化型抢劫罪主要表现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和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由此可知,转化型抢劫罪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携带凶器抢夺转化而成的;第二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出于某种目的继续实施特定行为转化而成的。

前    言

    抢劫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之一,本文着重对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进行了分析,从各个加重情节中争议较多的问题入手,对一些认定加重情节的关键词语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用具体的事例阐述了抢劫罪的各个加重情节。本文从司实践出发,根据刑法学有关理论,结合有关学者的观点,将重就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的有关情节,作一个论述,谈一些看法,以期有益于司法实践的准确适用。

1. 引  言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抢劫罪的八种法定加重情节,它们既有因情节加重的,也有因结果加重的。对于这些加重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比一般的抢劫犯罪处罚更加严厉,体现了这八种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性和依法惩处的重要性。本文深入探讨了这八种情节的具体认定。并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九条涉及的准抢劫罪和转化型抢劫罪两种类型进行了论述。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犯罪客体,也就是抢劫罪所侵犯的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权益。犯罪客体的性质决定于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心理态度(即主观罪过)与犯罪行为,抢劫罪由其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的内容与特点所决定,其犯罪客体表现为双重客体,即抢劫罪既侵犯公私财产权利,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这是由该罪的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的内容与特点所决定的。同时其中公民财物的财产权利是双重客体中的主要客体。这是因为,其一,我国刑法分则把抢劫罪归类为侵犯财产罪一章中,说明其主要的客体是财产权利;其二,抢劫犯罪的最终目的是占有财物,侵犯人身权利是由侵犯财产权利派生出来的,并为后者服务的,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其三,就抢劫罪的基本构成而言,只有实际占有了公民财物,视为犯罪既遂。否则,虽然实施了抢劫行为,但未占有公民财物,只能构成未遂。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是指抢劫罪的加重犯、转化犯及准抢劫犯形态。其中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涉及的八种情节主要是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九条涉及的是准抢劫罪和转化型抢劫罪两种类型。

2.  对抢劫罪加重构成情节的理解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抢劫罪规定了七种加重情节和一种加重结果,对于这几种加重类型下面分别予以分析:

2.1  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情节加重之一,是指行为人用各种非法手段进入公民家中实施抢劫的行为,入户抢劫是近年来抢劫罪中的常见多形。入户抢劫的社会危害远远大于一般的户外抢劫,入户抢劫的危害辐射公民家庭生活的整个领域,户内所有在场的人极其财产,都构成了抢劫的对象,都有可能受到犯罪的侵害,同时,行为人入户抢劫时对于受侵害人来说,其处于相对封闭的环境内,对突然遭受的侵害没有预见性,也不易于寻求外援,故而该犯罪的危害性较大。“户”是公民安身立命,抵御灾害的前后屏障,是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庇护所,如果在自己的住所内都不能保证自己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整个社会生活秩序也将消失殆尽,入户抢劫在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同时,亦侵犯了公民的日常生活隐私权。

2.1.1  “户”的概念及特征。“户”是指居民生活的私人住宅,包括住室、庭院但并不包括其他场所,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公楼、学校、旅店、饭店、客房、公共娱乐场所等,不应当介入“户”的中概念中,否则,有悖立法原意。在衡量一处所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户,应考虑该处所是否足以提供权利保障以及秩序的安定感。因此,法律意义上的“户”是指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居民住宅是“户”的典型,包括封闭的院落、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牧民居住的帐篷、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等。其他场所,如在实际功能和心理感觉上存在与私人住宅相同之处,也应将其视为“户”,对于公共场所,由于并不存在这种特征,不应认定为户。“户”具有如下几种特征:

“户”具有特殊性。“户”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庇护场所,通常被视为公民最终并且往往最为依赖的权利所存在的处所范围,尤其是在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保护中,该概念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入户”不能仅理解为进入住宅房间或者室内。对于抢劫独门独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为人进入了住宅院内,也应视为“入户抢劫”。对于“户”的侵犯,往往使被害人对社会秩序的信赖和安定感丧失,这是刑法典将户作为加重情节的理由之一。

“户”具有封闭性。“户”一般相对封闭,在安全防范上具有一定的措施和保障,入户作为加重情节也正是因为此种处所,被害人往往孤立无援,易受到侵害且因不敢反抗或反抗力度不够,使犯罪人目的更易得逞,这是入户的社会危害性的客观表现,也是法律对户进行特别保护的根源。因此认定入户,以行为人进入一个相对封闭区域为限。公共场所恰恰并不存在这种封闭性,因而也不适于认定为“户”。在实践中,也不应简单地认为只有进入室内才能认定为入户,例如在独门独院的住所中,只要进入住宅院内,即构成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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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艺术教育;儿童音乐艺术

迄今为止,国内外诸多专家、学者对儿童艺术各领域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与研究,在儿童动漫、儿童影视、儿童广告、儿童游戏、儿童音乐、儿童美术等方面都做出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使得儿童艺术越来越成为儿童精神生活重要的一部分。但是,从近些年看,针对儿童音乐艺术的研究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存在缩水现象。造成儿童艺术整体研究结构上的失衡。以下将简要评述儿童音乐艺术领域相关的研究成果。

一、从审美与快乐角度进行的研究

“审美与快乐”式幼儿音乐教育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注重音乐与幼儿生活的联系,注重幼儿生活经验和审美经验的有机整合,提倡幼儿自主地感受、体验、探索和创造音乐,鼓励幼儿独有的个人感受和个性化的表现方式,并综合运用各种艺术形式帮助幼儿形成完整的审美心理结构等等。现代先进的教育理论为该课程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主要研究成果有许卓娅《学前儿童音乐教育》、楼必生、屠美如《学前儿童艺术综合教育研究》、李亚丽《以审美教育为核心的音乐教学法的探索》、金亚文《音乐教学审美功效研究》、周洁嫦《音乐教学要善于创造美》、林白玲《从审美的角度调动学生音乐的兴趣》、程英《审美与快乐式幼儿音乐教育初探》、陈岚《谈音乐审美教学法》、郑丽《幼儿音乐游戏中的审美体验》。

二、从教学策略角度进行的研究

在儿童音乐领域,如何调动儿童的学习积极性,使其主动参与音乐教学活动,一直是儿童音乐领域广泛关注的一个话题。这方面所形成的研究成果可以说也是最多的。为了能更清楚地呈现,笔者对其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归纳:1.以国外著名教学法为切入点进行的研究。覃晓宁《铃木音乐教学法给音乐教育的启示》、李琦《浅谈奥尔夫的元素性音乐教育》、刘文靖《奥尔夫教学法浅识》、娜仁其木格《奥尔夫音乐教学法与中小学音乐教学》、梁燕《柯达伊的音乐教育思想对中小学音乐教师的影响》、徐颖《柯达伊音乐教育体系给我们的启示》、陆建珍《美国综合音乐感在教学中的运用》、崔伟《探究奥尔夫音乐教学法的音乐教育观》、谢春燕《奥尔夫音乐教学法对幼儿的启发》。察觉民《奥尔夫音乐教学法的构成》。2.以针对目前儿童音乐教学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进行的研究。刘莉萍《音乐教育存在问题及创新途径研究》、张卫民《点击儿童艺术教育实践中的异化现象》、张占春《音乐课程改革中的“反音乐教育”现象》、赵大刚《谈幼儿音乐课程改革中的教学误区》、吴欣光《小学音乐教学误区》、侯杰《对综合艺术课程改革的几点反思》。3.以教材为切入点进行的研究。赵继红《幼师音乐教材改革初探》、韩天寿、吴霞飞《从幼儿音乐教材视角谈学前教育管理缺失――对当前幼儿园音乐教材错误问题调查分析》、《小问题、大思考――对当前幼儿园音乐教材错误问题的调查分析》、王信东《云南省小学音乐美术乡土教材建设与研究》。4.以儿童舞蹈教学为切入点进行的研究。夏珊珊《浅谈幼儿舞蹈能力的形成与培养》、吴婉媚《儿童舞蹈教育浅探》、陈波《浅谈幼儿舞蹈的童趣性》、王萍《浅谈幼儿舞蹈的学与教》、赵焕生《浅谈幼儿舞蹈的编排技法》、齐娟《幼儿舞蹈教学新探索》、商策《浅谈幼儿舞蹈的创编艺术》、杨秀敏《幼儿舞蹈教学的生命线》、樊星《论基本功训练与幼儿舞蹈教材开发》、文畅《兴趣培养―幼儿舞蹈教学的成功所在》、朱宝仙《少儿舞蹈活动的几点思考》。5.以儿童钢琴教学为切入点进行的研究。张应辉《儿童钢琴现状思考》、康晓蕴《浅谈儿童钢琴教学》、姜晓琳《怎样培养儿童的钢琴兴趣》、张丹宁《儿童钢琴教学中创新能力培养的初步研究》、陈宇兰《谈儿童钢琴教学中情感因素的作用》、杨振《谈创新能力培养目标下的儿童钢琴教学》、罗魏《论儿童钢琴教学中创造性音乐思维的培养》、海宏《儿童钢琴教学中的几个心理问题》、李斯娜《学前儿童钢琴学习能力的培养研究》、薛瑾《儿童钢琴学习心理问题初探》。6.以儿童声乐教学为切入点进行的研究。田丹《儿童声乐教学中良好心理状态的培养》、臧欢《儿童声乐快乐教学初探》、魏桂珍《谈儿童声乐教学》、唐建平《儿童声乐教学的作用与训练方法》、赫嵘《关于从事儿童声乐教学工作的初浅探析》、张郁《儿童歌唱教学与训练》、李福《论赏识教育在儿童声乐教学中的应用》、宁馨磊《声乐早期教育中的快乐教学》、秦玮蔚《儿童声乐教育中创造思维能力的培养》、李宝秀《浅谈儿童歌唱教学及兴趣的激发》、陶小卫《儿童学习声乐的教学体会》。

三、从儿童音乐心理角度进行的研究

儿童音乐心理研究是儿童音乐教育的基础课题。目前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进行的:1. 从幼儿自身审美心理建构的角度,来说明幼儿音乐审美心理功能的发展与培育。许卓娅《学前儿童音乐审美心理发展研究》、杜悦艳《论学前儿童音乐审美经验的建构》、薛瑾《钢琴教育与儿童音乐审美心理发展研究》、郭蓉《关于音乐审美心理过程几个问题的研究》、宁晓芬《从心理学角度探讨培养音乐内心听觉能力》、魏欣《论音乐审美教育的心理功能》、尹娟《浅议音乐教育中的审美化教学》、孔起英《论儿童审美与艺术行为的心理机制》、印小青《论儿童审美心理结构发展的三个标志及特点》、张富生《音乐美育中的心理因素分析》。2.从幼儿智力发展的角度,来研究音乐教育对于幼儿智力发展的作用。王子婴《幼儿音乐创造力教学设计的行动研究》、郑虹《儿童音乐创造力培养的理论研究与教学实验》、霍华德•加德纳《艺术•心理•创造力》、张琴《儿歌教学如何启迪幼儿智力》、何化均《音乐―开发幼儿智力的一把钥匙》、陈瑞委《音乐训练可以促进幼儿智力发展》、李芳《音乐教育对儿童智力发展的影响》、杨望舒《幼儿多元智能中的音乐领域》、肖庆玲《舞蹈教育与多元智能发展的关系》、武艳《多元智能理论对舞蹈教育的启示》。3.非智力因素对儿童音乐心理的作用与影响。张静《在音乐活动发展幼儿非智力因素》、张双琴《歌唱于幼儿非智力因素培养》、王诗春《浅谈钢琴学习对幼儿非智力因素的培养》、孙伟《幼儿民间艺术教育与非智力因素的培养》、李馨怡《幼儿钢琴教育对孩子非智力因素的培养分析》,余红梅《挖掘音乐活动中的非智力因素,促进幼儿社会性发展》。4.从美育的角度探讨音乐教育对儿童审美心理发展的作用。修海林《美育与音乐教育的若干理论问题》、秦艳《幼儿音乐素质的结构与要素分析》、沈建洲《幼儿艺术教育的性质》,李小琰《童心•童话》,张殿柱《美育与儿童的全面发展》。

从上述研究成果看,我们可以看到从教学策略角度研究儿童音乐艺术教学的研究者是最多的。可以说这是最基本的,也是最一般的选题范围。因为这一选题的研究者多是从事普通音乐教育的工作者,在自己的研究或工作范围内选题,自然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然而从研究内容上看,大家研究的内容多是对儿童音乐艺术教学实践的思考与反思。当然,这其中不乏研究角度新颖、论述精彩的论文,但数量少之又少,绝大部分感觉难有新意。因此,要想在这一领域进行突破,必须要求研究者避免材料的堆积,避免对问题表面的分析,应突破传统儿童音乐艺术实践的研究模式,过于阐述具体而细微的问题,而忽略将儿童音乐艺术领域中的理性思考纳入到实践问题分析的过程中去,利用理性层面的辩证性思维来看待儿童音乐艺术感性层面的问题,从而获得客观、深入的结果。其次,从审美角度进行的研究成果也是很多的。“审美”是这些年来音乐教育领域出现的热门词语,可以说针对音乐教育中审美层面的研究超过了任何一个时期,这是人们对音乐教育本质了解越来越清楚的表现。很多研究者纷纷从审美的角度展开对音乐教学的分析,其中又以对基础音乐审美教育的研究最多。在“审美”这个热点、焦点上选题,这本身就意味着更受人关注,因而成功的可能性也就更大。我们看到在2004年郭声健博士撰写的《音乐教育论》书中,就对审美教育做了深刻的分析,明确提出了审美教育是音乐教育的核心价值。此后,更多的著作与论文开始对音乐教育中的审美价值展开研究,获得了丰富的成果。但从目前的研究现状看,针对这方面的研究虽然数量很多,但往往多是泛泛而谈或者说是现象罗列。许多论文有人云亦云,跟着别人跑的感觉。因此,如要从审美角度进行思考,必须要求研究者能提出与别人不同的观点,或者在别人不同的层面上选题,或者要从新的角度选题。从学科边缘或交叉点上选题,已成为未来儿童音乐艺术研究领域的一个必然趋势。越来越多的研究者试图从两门甚至更多的相关学科上进行较深较独到的研究,也形成了一批有一定水准的科研成果。比如郭蓉《关于音乐审美心理过程几个问题的研究》、宁晓芬《从心理学角度探讨培养音乐内心听觉能力》、许卓娅《学前儿童音乐审美心理发展研究》等论文中涉及的学科就包括了心理学、艺术学、教育学等知识内容。其实,在儿童音乐艺术研究领域里,完全可以将其他学科知识结合起来,这样会有效避免撞车,较易获得突破和取得成果。比如湖南师范大学吴跃跃教授国家教育部课题《音乐教育对少年犯的教化功能及实践研究》将音乐教育学、犯罪心理学结合起来。魏豪扬硕士论文《社会音乐教育之音乐艺术培训市场营销研究》是将音乐教育学、文化策划学、市场营销学结合起来,对社会音乐教育活动中包含的客观存在的市场经营管理实践和现象进行解释和阐述。这些研究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填补空白的价值。当然,这类选题要求研究者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能跨学科综合与分析。否者,就会感觉一知半解而生拉硬扯,牵强附会。最后,从冷门和盲点上选题,也是目前儿童音乐艺术研究的一个方向。冷门和盲点,或是因为远离当时的焦点、热点,或是一时被认为是无关紧要的问题。或是尚未被绝大多数人意识到的问题。这样的研究成果在儿童音乐艺术研究领域有,但还不多。比如以上列举的论文张琴《儿歌教学如何启迪幼儿智力》、何化均《音乐―开发幼儿智力的一把钥匙》、陈瑞委《音乐训练可以促进幼儿智力发展》、肖庆玲《舞蹈教育与多元智能发展的关系》就是这样的体现。这样的选题由于有其本身的价值所在,一旦其价值被人发现,研究出成果,便会向热门和焦点转化。儿童音乐艺术研究领域相信这类选题还不少。

综上所述,从审美与快乐角度进行的研究和从教学策略角度进行的研究,占据着勿庸置疑的主导性地位。这样的研究成为热点,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从国外儿童音乐艺术研究的内容来看,艺术与多学科知识的结合,特别是将心理学的实证方法运用于儿童音乐艺术研究领域,已成为研究的常态。因此,开阔我们的研究视野,增加更多有价值的学术研究生长点,是我们儿童音乐艺术研究者急需要做的工作。毕竟,儿童艺术的发展,需要丰富的可能性;儿童音乐艺术的研究,亦当如此。

参考文献:

[1]周世斌.音乐教育与心理研究方法【M】.上海:上海音

乐出版社,2006

[2]郭声健.艺术教育【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

[3]楼必生、屠美如.学前幼儿艺术综合教育研究【M】.北

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