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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应用法学 真实案例 实战演练 教学方法
应用法学亦即“应用法律之科学”,是指研究特定部门及其人员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规律、原则、方法、技术等内容的法学学科。??其既区别于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学,更区别于法理学、法制史学等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案例教学法有别于部门法学,本文拟就“实战演练”案例教学法的相关内容作一探讨,以抛砖引玉。
一、应用法学“实战演练”案例教学法的内涵
所谓应用法学“实战演练”案例教学法,是指在应用法学的教学过程中,通过选择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真实案例,让学生担任角色进行参与式的实战演练,以训练和提升学生应用法律实务能力和水平的教学方法。
应用法学“实战演练”案例教学法区别于诊所式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是一种重要的实践性教学方法,其所选案例是绝对真实的,但由于受办案周期、开庭时间和地点等因素的限制和影响,难以按教学计划进行规模化、程式化教学。而“实战演练”案例教学法选择的真实案例是已决陈案,不受时间和空间等因素的限制和影响,可以根据教学计划需要进行有序地教学。
应用法学“实战演练”案例教学法也区别于模拟法庭。模拟法庭也是一种重要的实践性教学方法,其所选案例是已决陈案,但其重点是强调法庭审理过程的仿真性,既不能反应出应用法学知识解决现实社会生活问题的全过程,也缺乏发散性、创造性思维训练。
二、应用法学“实战演练”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案例教学法既是部门法学的主要教学方法之一,也更应当成为应用法学最为重要的教学方法之一。但部门法学长期以来采用的案例教学法主要体现为一种举例教学法,与应用法学采用的“实战演练法”存在较大区别。从某种意义上讲,应用法学“实战演练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法。
部门法学教师的主要任务是传授法学知识,为了阐明相关法学理论问题,往往举出案例加以说明,以帮助学生准确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学知识。这种举例教学是传授法学知识的一种重要辅助手段,所选案例并不一定要求是真实的,且通常是单一性、标准化的案例。但是,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真实纠纷往往是错综复杂的,并不一定单一、标准,而存在着大量复合性的、非标准化的案件纠纷。如果不将复合性、非标准化的真实案例引入课堂教学,那么学生获取的仍然是停留在书本上的法学知识,进入社会后面对错综复杂的真实纠纷仍将无所适从。据目前实务部门普遍反映,高等院校法科学生毕业工作后大多数不能在短时间内适应工作需求,而要经过数年工作学习、积累后才能够胜任工作岗位,这不得不引起法学教育界的高度重视。应用法学教师的主要任务就是传授运用法学知识的方法和训练学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现实社会生活问题的能力。因此,教师选取的案例应当是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真实案例,而且案件资料包括原始证据和诉讼文书等均未有经过任何加工处理。只有通过对真实案例进行实战演练,才能够真正实现法律职业化训练,培养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
三、应用法学“实战演练”案例教学法有效实施的条件
(一)真实案件资料的收集和遴选
真实案件资料的收集和遴选是搞好应用法学“实战演练”案例教学法的基础条件,包括各种类型案件的原始证据、诉讼文书等。高等法学院校应当加强与实务部门的联系,建立校外教学实践基地,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大量收集具有教学价值的法律实务案卷资料,为应用法学案例教学提供丰富的教学素材。
(二)学生经过系统的法学知识学习
学生经过系统法学知识学习是进行应用法学“实战演练”案例教学法的前提条件。学生只有初步了解和掌握了相关法学概念、特征、原则等理论知识,才能够进一步进行应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训练。高等院校在课程体系安排时,应当先开设部门法学课程,然后再开设应用法学课程。
(三)“双师型”教师综合素质的提高
教师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是有效实施“实战演练”案例教学法的重要保障。教师既要精通法学理论又要谙熟法律实务,既要有专业发展方向又要全面通晓法学知识。通过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师进行言传身教,能够有效地提高“实战演练”案例教学法的质量。
四、应用法学“实战演练”案例教学法的课程设计
应用法学案例教学进行“实战演练”,可利用现代教学仪器设备,将真实案例融入课堂教学过程,通过多方面角色模拟将学生引入参与式、启发式、探究式、开放式、互动式教学过程之中,训练学生找寻法律规范、探寻法律事实和裁判法律纠纷等方面的能力,使学生亲身体验如何应用法学知识进行创造性思维以解决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真实问题,融合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于一体。
(一)课前准备
1.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学生分组可采用学生自愿和教师安排相结合的方式,每小组人数基本相当,小组数量适合课堂讨论角色安排和分配。
2.教师发放案件原始证据材料,介绍基本案情并提出讨论要求。
3.学生分组查找相关法律规范、讨论案件事实。学生尤其是要从不同主体角度进行讨论思考并制作相关诉讼文书等。比如,就找寻法律规范而言,既要从原告的角度查找请求权基础即支持诉讼请求的法律规范,又要从被告的角度查找抗辩权基础即对抗诉讼请求的法律规范,还要从法官的角度公正裁判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
(二)课堂讨论
1.教师通过PPT等形式再现原始证据材料等案件资料,对讨论程序作出安排,对讨论内容提出要求。
2.通过抽签方式临时决定各小组担任角色,并由各小组选派代表发言,相互讨论、辩论。学生讨论、辩论是“实战演练”案例教学法极为重要的环节,通过学生之间对真实案件的讨论、辩论以及与教师之间的交流互动,可以有效地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要坚持以学生为本位的教学理念,让学生在讨论、辩论过程中充分展现其逻辑思维过程及行为内容方式,力争在学生训练的“动态”过程中发现问题并予以及时纠正。为了激励学生踊跃发言,在成绩考核时可以向积极参加发言者予以倾斜。
3.教师引导学生进行讨论、辩论,并适时提问和追问。在课堂讨论过程中,教师既要坚持以学生为本位,同时又要主导整个讨论过程,及时加以正确引导和启发,尤其是要训练学生从多个主体角度进行换位思考的能力,以便查清案件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
4.教师通过PPT等形式再现原始诉讼文书等案件资料,并与学生的讨论发言及相关诉讼文书进行对比。案件的“真情回放”与学生的“实战演练”比对尤为重要,教师应当从理论和实务方面进行充分地深度地比较,尤其是对相同角色进行横向比较,既肯定成绩又指出不足,力求做到实务能力质的进步和提升。
5.教师进行最后总结和评介。讨论结束时,教师应当对各小组的讨论发言情况进行整体评介并进行总结发言。
1.中国近代民商法学的诞生与成长
2.民商法学教学中的三大关系及其处理对策
3.开启民商法学的钥匙——民商法学文献检索举要
4.浅析民商法学案例教学的问题与出路
5.关于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的研究
6.民商法学研究评述
7.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分界新探
8.1996年民商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9.浅谈民商法学
10.2000年民商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11.人大民商法学:学说创见与立法贡献
12.民商法学的突破与坚持
13.2002年民商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14.学术史视域下的近代中国民商法学研究
15.2005年民商法学学术研究回顾
16.民商法教学中的情境创设与理念超越
17.学术史视域下的近代中国民商法学研究
18.民商法学
19.世纪之交民商法学研究的五年回顾与展望
20.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点简介
21.浅析民商法学案例教学的问题与出路
22.关于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浅析
23.中山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简介
24.2004年民商法学学术研究回顾
25.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学科
26.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研究基地
27.甘肃省重点扶持学科、甘肃政法学院重点学科——民商法学
28.武汉大学法学院1999年民商法学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目录
29.公安院校民商法教学研究
30.面向现代企业需求的法学职业教育改革
31.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学科带头人——杨震教授
32.甘肃省重点扶持学科、甘肃政法学院重点学科——民商法学
33.略论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中的法学方法问题——兼对国际法学方法论课程的检思
34.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35.民商法领域研究的前沿学术之作——读《民商法专题研究》有感
36.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中民商事模拟审判实践研究
37.试论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
38.法学方法论在涉外民商事裁判中的适用探析
39.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40.民商法在公安执法中的地位及应用方式
41.“乘人之危”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效力
42.论法学二级学科对体育法学研究的影响——对278篇CSSCI核心期刊体育法学论文引证的调查
43.环境法学研究影响性因素实证分析——基于CSSCI法学核心期刊环境法学论文引证的调查
44.无效民事行为诉讼时效浅述
45.物业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和担保方式
46.知识产权与科技法律的专业团队——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系简介
47.多元视角的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以国际法为主线
48.论法学课程在保险学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中的作用
49.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学科的知识变迁
50.论体育赛事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化
51.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民商法基础
52.案例教学法在民商法教学中的应用
53.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54.刍议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障碍
55.解析经济法对民商法的价值超越
56.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研究
57.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探析
58.民商法在公安执法中的地位研究
59.关于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探讨
60.我国经济中现代民商法的价值体现
61.浅析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有效完善
62.浅谈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63.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民商法基础
64.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65.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66.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创新
67.试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68.浅析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69.浅谈民商法在警察执法中的地位及运用
70.关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剖析
71.论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完善措施分析
72.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公平与效率之视角
73.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74.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75.浅议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
76.探究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
77.试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78.探讨民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发展历程
79.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80.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探究
81.民商法领域研究的前沿学术之作——读《民商法专题研究》有感
82.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探析
83.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探究
84.经济法与民商法关系新探
85.民商法与经济法二者的区别与联系
86.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初步探讨
87.关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探究
88.民商法的目的价值探析
89.民商法目的价值的有效体现
90.论民商法上的外观主义
91.基于平行语料库的汉语法律文本“的”字结构英译研究——以20世纪90年代民商法为例
92.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探究
93.谈民商法的信用原则
94.民商法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
95.市场经济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研究
96.试分析现代民商法中的均衡问题
97.论现代民商法在我国经济中的价值体现
98.关于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实践探讨
99.社会变迁与民商法发展——第三届海峡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圆满举行
100.市场经济体系下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
101.探究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102.市场经济体系下如何完善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103.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分析研究
104.论民商法的信用原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105.浅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06.关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讨
107.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探讨
108.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探讨
109.试分析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
110.论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三者之间协调关系
111.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法律制度选择——民商法不容忽视
112.浅析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互补关系
113.关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研究
114.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
115.民商法的目的价值浅析
11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研究
117.论加强民商法建设的重要意义
118.民商法信用原则的体现
众所周知,无论是文化交流还是科技创新,背后都离不开高素质人才作为坚实支撑和后盾,正是在知识型、技术型人才的保障下才有了经济技术的进步。我国与发达国家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因此加强国际化、高素质人才的培养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首要任务,中外合作办学是培养国际化人才的重要途径之一。由林金辉主编的《中外合作办学与国际化人才培养》(厦门大学出版社,2015 年 4 月出版)一书收录了第五届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年会的相关新闻报道及参会论文,从新闻报道、领导讲话、主旨报告、参会论文和闭幕词五个方面涵盖了关于中外合作办学和国际化人才培养的课程探究、经费标准以及质量提升等问题,对于办学模式和办学标准等方面均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笔者在完成浙江省高校“十三五”优势专业建设项目———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 2015 年度研究课题:基于跨境电子商务背景的国际贸易专业课程改革(2015SB102)中阅读该书,深受启发,该书特点概括如下:
第一,该书写作从整体到局部,研究框架清晰明了。第五届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年会旨在通过提高教学质量、强化教学设计过程,让中外合作办学充分体现国家的文化特色,加强对人才的知识和精神两个层面的培养。 该书由会议论文及新闻报道汇编而成,涵盖了整个第五届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年会的重要成果。 在开篇中,列举了国际顾问委员会主席瞿振元教授、厦门大学党委副书记李建发教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副主任车伟民先生等专家学者讲话对会议主旨的阐述与呼应。 参会论文选题有人才培养模式的综合改革、中外合作办学的具体实践、课程建设相关因素分析、教学成本与学费标准研究、教师队伍建设及问题分析等方面,从理论出发结合实际办学案例,从学术和实践的角度高瞻远瞩分析了当今中外办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解决策略,这种由整理到局部的结构,随着问题的深入层层而展开。 会议闭幕辞“以高质量的科学研究为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专业支持和人才保障”充分涵盖了这次会议的内容要点和发展期盼,全书首尾相连、交相呼应使得框架清晰完整,为高校合作办学的教学改革和未来进一步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也为国家和政府的政策制定、完善以及会议经验积累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第二,该书研究方法全面,内容可读性较强。 该书所收录的参会论文涵盖研究方法多样,关于迪拜跨境高等教育机构的特点、办学进展和支持环境一文便综合运用了文献研究、调查研究和案例分析法等,作者基于实地考察和文本分析,以丰富全面的文献综述和考察数据诠释了迪拜高等教育机构的办学历程和办学环境。 除此之外,《国际化复合型高素质人才培养体系初探———以北京邮电大学中英联合培养项目为例》《中外合作大学国际化人才培养的优势与挑战———以宁波诺丁汉大学为例》《“以天下之目视者 ,则无不见 ”— ——中欧法学院致力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 》等论文 ,通过选取典型的国际化办学案例对人才的培养体系、培养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及挑战乃至未来国际化办学的发展趋势等进行了分析、总结与展望。总之,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步伐日益加快,这与经济全球化是息息相关的,通过研究可以发现中外合作办学不仅是培养综合型人才的重要途径,也吸引力了优质国外教育资源。 该书不仅分析了中外合作办学中相关项目的合作模式、人才培养目标以及评价体系,更为我国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探究及实践教学体系构建进行了深入挖掘。
作者:王 珍单位: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病理生理学
案例教学法是指以案例作为教学材料, 结合教学主题, 通过讨论问答等师生互动的教学过程, 让学生了解与教学主题相关的概念或理论, 并培养学生高层次能力的教学方法[1]。它最早起源于20世纪初美国的哈佛大学医学院、法医学院,后经哈佛大学商学院的推广与发展,己成为一种成熟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己是美国当今师范教育、师资培训、医学与法学教育中非常盛行而有效的一种教学法[2],在我国案例教学虽然开展已久,但对我们学科来说是新的尝试,2008~2009 学年上学期,我们在2006级五年制本科临床医学专业及2007级五年制本科护理医学专业开展了病理生理学案例教学。本文结合病理生理学案例教学实践,总结如下,旨在为案例教学进一步开展提供思路。
1.授课对象及案例的选择
本轮授课对象为两个年级的两个专业分别为2006级临床医学专业98人和2007级护理学专业111人。护理学专业学生由于所学的医学基础理论知识的学时数及难易程度均低于临床医学专业的学生。因此对于案例教学的掌握程度二者也不尽相同。
案例作为案例教学中的重要依托材料,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要对大量的临床案例进行筛选,选出符合教学要求和学生基础的案例。所选案例应围绕教学目标和授课的重点和难点。在病理生理学的教学中发病机制和临床表现的病理生理学基础是重点内容,在案例分析中着重把握这两点其次,案例的选择应建立在学生已有的知识背景的基础上,通过对于所学其它医学基础知识的掌握中,通过思索、讨论,拓展学生的思维,促进学生对于未知知识的探索,使所学的基础基础课程与临床专业课程相关联。一般来说,所以疾病的病因和治疗原则与其它医学基础课和临床各专业的联系,在案例中也要对这些有所体现。其次,对于案例大小的把握,课堂案例应以较短小篇幅为主,以便在较短的课堂时间内完成。课后案例可以较大篇幅的案例为主,学生在课后有充裕的时间来完成。比如在讲到高渗性脱水时提到剧烈体育运动以后大量出汗就属于高渗性脱水。这种短小的案例在课堂时间内完成。
2.授课方式
案例教学与传统的教学方式相比,强调启发式, 强调学生的亲自参与, 充分重视学生的能动性和实践性[3]。课堂教学的基本过程是:
2.1提出案例:根据授课内容和授课的重点、难点提出案例。案例根据内容和授课的重点、难点分为两种:一种是大案例;一种是小案例。对于这两种案例解决方法也不同。
2.2课堂教师讲解案例:对于典型案例的充分分析,使学生对于课堂讲授的基本理论加深理解,同时给同学一个案例分析的思路,指导学生通过正确的方式分析案例。
2.3对于小案例,留给学生在课堂上分析解决,一般可以以随机提问、分组讨论等方式来完成,这种案例一般具有趣味性,同时与生活实际紧密相连,让以往枯燥的课堂充满生气,也使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的知识来解释更多的生命现象,做到学以致用。`
2.4对于大案例,给学生留做课后作业。课后作业的案例篇幅较大,内容多,联系广,便于全面疏理知识。论文参考。可以进行分组讨论。
2.5教师点评:教师根据学生所上交作业的情况进行适当点评。要启发和引导学生提出多种假设,同时要引导学生向正确的方向来进行分析,有理有据。论文参考。
3.教学效果
从授课的效果上来看,学生对于医学基础课程如生理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免疫学的掌握程度直接关系着对于案例分析教学的接受程度。2006级临床专业的学生的接受程度明显高于护理学专业的学生。另外,在评价学生掌握程度上因为最重要的大案例分析放在课后进行,不排除学生有互相抄袭的可能性。根据作业完成的情况来进行评分,但同时也要有区分度,提倡差异化答案,不允许完全雷同的答案发生。
4.案例教学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4.1教师的引导作用。对于案例分析教学需要多个学科的知识,包括基础医学的和临床医学的相关学科和知识。为了能让学生掌握这些知识,那么教师本身必须对这些知识做到清楚明确。同时,在案例分析中学生会提出很多新的大胆的想法,教师对于学生这种创造性思维不应该一味的否定,而应该肯定和鼓励学生有自己的新的见解,在存在争议的问题的处理中,鼓励学生自己去查找相关的资料来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再次,在案例分析中,如果学生的思维过于偏离,教师也应该适时引导通过正确的思维方式来思考问题。
4.2所选的案例有针对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在对于不同的专业的学生对于案例的选择的程度也要区别开来。论文参考。
4.3对于结果的考核也要多些客观的指标,同时要有良好的区分度,尽量做到防止抄袭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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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应用法学;案例教学法;实训教学法
一、选择和设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依据
第一,首要依据是法学教育的任务和目的。方法作为途径和手段,首先应当服务于其目的。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它不仅要为法律职业培养后备力量,也要面向全社会培养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培养各行各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专业素质的培养是法学教育的中心任务,就法学教育来说,其素质教育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素质。包括法律思维能力,特别是准确掌握法律术语,正确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法律评论和创新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对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能力;二是文化素质。法学教育要加强外语和计算机技能培养,加强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环境学、生物学等跨学科的知识和理论教育;三是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要提高法律人才的道德素养和公共责任心,使法学学生在受教育阶段就牢固树立权利和义务观念、民主和法治观念、公正和效率观念、理性与宽容精神等。
第二,教学内容。方法属于形式,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为内容服务。法学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以及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法律语言、法律方法、法律推理、法律伦理等等。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在方法上应当注重实用性。中国法学教育过去对应用教育重视不够,大部分法学教育资源被用于发展基础教育,这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刚好相反。为此,我们在法学教学内容上应当加强法学的应用性教育,加强法律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所以,就相应的教学方法而言,在教授实体法内容时应注重选用案例法和模拟法,在教授程序法内容时则要注重讲授法和讨论法的使用。不同的内容适用不同的方法。即使在同一门课的教学过程中,也应当依据每一次课教学内容和目的的不同,在教学方法上做必要的调整。
第三,学生状况。在教学过程中,虽然教师是主导,但学生是主体,教师的“导”完全是为了学生的学,教师的“教”只有通过学生的学才能起作用。所以,任何学科和课程的教学方法都必须适合学生的需要,这是共性。无论是法学教育,还是其他教育,都应当确立“学生本位”理念。作为老师应当把教育当做服务行业来看待,都应当确认,教师是服务者,学生是教师的服务对象。而在事实上,我们一些高校教师,包括法学教师往往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主导兼主体”,学生成了被动的、单纯的“受体”。教师没有“学生为本”的观念更新,是很难在教学上渐入佳境的。关于了解学生的途径,教师可以通过座谈会、平时师生交谈、师师交流、听课评课、意见反馈等途径了解学生的学习、思想、生活、志趣以及希望和要求等状况,然后因材施教。
第四,其他微观方面的依据,例如学生人数和教学空间。我们法学专业生源较广、在校生人数较多,上课时可能有一两个班的小班课,也可能是若干个班的大班课和阶梯教室的合班课。教室越大,人数越多,越难于使用模拟法、讨论法等较激趣的方法。对此,教师可以加强讲演法、案例法的使用,着重从教学内容和表达上去吸引学生。再如教学时间。方法随时间、地点而转移。一周或一天内的不同时间会使师生的体力、智力因素,尤其是非智力因素有着不同的状态。一般而言,第一节课,或者上午,或者周一、周二时,师生的状态较积极,而最后一节课,或者下午,或者周五时,师生的状态较倦怠。所以,同一教法在不同教学时间的效果会有所不同,不同的上课时间要求教师在教法上有相应的微调。当学生处于上述积极状态的时间段时,教师可多使用信息容量较大、要求学生听、思、记较多的教法。反之,在学生容易倦怠的教学时间中,多使用一些较生动、活泼、激趣的教法或技巧。
二、应用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和设计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法的主线是教师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讨论来指导学生去理解法律理论和原则。由于课堂教学时间有限,所以在应用该法时,教师应首先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有相应难度的教学案例打印成册,提前发给学生。要求学生在课前对案例资料认真阅读、分析并作出判断。必要时还应要求学生去独自查阅更多的资料,而教师则负责提供参考文献目录和出处。选取案例的途径要拓宽,既可以从“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现在开庭”中选择,也可以从《法制日报》、《文摘报》中选择。案例编写中提出问题这一步非常关键,这关系其利用价值大小的问题。所以,从何种角度评价并提问,必须既要集中抓典型侧面,又要综合考虑,从深层次、多方面挖掘。案例教学法离不开教师的讲解,但是应当精讲多练,教师要精心提炼和设计必须讲授的理论内容,以腾出足够的教学时间给师生研讨案例。另外,还要注重贯穿启发式精神。在案例法教学活动中,教师扮演的是经验丰富的“引导者”角色,教师应当给学生足够的自由发挥的空间,不轻易地就某一问题下结论,而是通过各种巧妙的设问、提问、讨论等去帮助学生培养主动探索的精神和能力。
那么,案例教学如何进行呢?教师在课堂上讲述一定的法学原理根据需要采用虚构或真实的案例,展示了法官根据这些案例所作的各种判决来反映各种法理学流派的特点,让学生们可以了解,法官是如何根据他对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认识以及对法律制度的认识来参与法律程序的。同时,为了做到公正的判决,法官是如何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难题的。根据这些虚构或真实的简要案件事实让学生将扮演律师和法官,根据他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以及他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如民法、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对此作出判断和裁决。教师将根据学生的回答,指出学生在运用法律推理时出现的错误和法律知识上的缺陷,引导学生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二)模拟教学法
“训练学生能力需要教师讲,但主要是在教师指导下靠学生自己去学习。”法学教育要注重应用性教育,要大力培养法科学生的动脑、动手、动口能力,“模拟教学”在这方面大有用武之地。模拟教学方法包括模拟律师办案、模拟法庭审判、模拟检察、模拟公安办案、模拟法律咨询、模拟非讼实务等。该法有很强的综合性,往往同时涉及若干课程内容的应用,从而要求教师必须做好指导工作。以模拟法庭教学为例,首先要精选难度适中,贴近生活,不涉及过多专门知识的案例,事先把尽可能详细的案情资料和有关法规打印出来交给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以使他们事先做准备,同时也要求他们到图书馆和网上去查找更多资料。教师事先应当有针对性地对开庭程序及注意问题做重点讲解,并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庭审,实地观摩。在模拟法庭开庭过程中,除非迫不得已,教师不要打断学生的进程,而是要做好看、听、记的工作,以便在开庭结束后做好总结讲评,帮助学生逐步提高。
(三)读书指导法、课堂讨论法
该法有助于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生在自由讨论、激烈争辩的氛围中求得共识,获得新知。它还能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独立思考和求异思维的能力,而这些能力都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其学习和未来工作中非常需要的。讨论内容可以是法理,也可以是案例等。为了保证效果,教师在讨论前应精选讨论题目,并要求学生先行准备,写出发言提纲。在讨论中,教师要做好控制和引导工作,使讨论围绕中心议题展开并逐步深入,使学生积极参与进来。讨论完之后,教师要做好归纳总结,画龙点睛,使学生的认识得以升华。该法的具体应用形式可以是全堂、半堂、十分钟、五分钟讨论;可以全班、分组、前后桌讨论;可以课上、课下讨论:可以课前准备、当堂准备、无准备讨论;可以先讲解后讨论、先讨论后总结;可以适用于旧课或新课。总之,不拘一格,以课堂效果兼教学效果双佳为取舍标准。
(四)师生对话法
指课堂上师生间问答式的口头交流。“学起于思,思源于疑。”该法不同于简单的课堂提问,而是教师就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主动参与,双向交流,教学相长。这也是法学教师必不可少的教法。该法可分为问答式和诱导式。问答式主要适用于复习巩固学过的知识,了解学生学习状况,以温故知新。诱导式是为了启发学生思考,进而理解掌握新知识。所以,诱导提问时应符合学生的知识和认识水平,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另外,备课时对所提问题要有所准备,不能上课时跟着感觉走,随心所欲地问。提问的形式要灵活多样。如以旧带新式提问、案例引发式提问、反面设疑式提问、比较区别式提问等。
(五)实训教学法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必要的实训有助于学生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在实训教学法中,可利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为更多的学生提供经常性的实习场所,按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定期固定的各项法律业务的专业实习即学生在法律援助中心、法律事务所进行义务法律咨询,在校外实习基地法院、检察院参加具体办案,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就能够有亲自处理各种法律事务的机会,使学生既增强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又锻炼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以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此外,也要加强对学生口才与写作的培养。因为从事基层法律工作,对口才的要求很高,学生不仅要掌握法律理论和实践知识,还要有雄辩的口才,才能在法庭辩论和日常法律服务工作中取得优势。书面写作能力也是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的素质之一。所以,口才的锻炼和写作的培养是非常重要的。定期安排学生写专业论文,然后课上互相交流,采取一方阐述,一方提问的方式,通过这种论文方式,学生不仅可以加深掌握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还可以提高自己的写作和口才能力。提高写作和交流能力还可通过其他方式,如就某一专题进行讨论交流,或辩论、演讲等方式。
参考文献:
[1]赵相林.对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国高等教育,2002,(7).
一、继续加强并深入完善课堂教学
讲授是一种传统的教学方法,但也是是课堂教学的基本方法。讲授是以“教室为环境、以教师为中心、以纸介教材为工具”的封闭式、单向传输的课程教学模式,是教师紧扣教学大纲、教材编和讲义进行授课。课堂讲授可以让学生在课堂学习中能够系统、全面地掌握课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知识,但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前人的经验和知识,缺乏独立的思考,结果是导致了学生“知道了是什么”,却不知道“为什么是什么”。所以,传统的课堂讲授在今天受到了广泛的批评。批评者认为,课堂讲授基本上是以教师为中心,导致课堂完全由教师主宰,学生的认知主体作用被忽视,不利于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但,批评者不能否认的是,传统的课堂讲授模式有利于教师主导作用的发挥,便于教师组织、监控整个课堂教学进程,便于师生之间的情感交流,从而有利于系统的全面的知识传授,并可以充分考虑情感因素在学习过程中的作用。所以,我们对课堂教学的改革并非全盘否定,而是不断加强和深入完善。因而,就要求我们的教师在课堂讲授中力求以生动幽默的语言词汇和丰富多样的社会现实中的素材将深刻的理论传授给学生,从而使学生形成对民法学基本理论形象和深刻地认识。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要心系学生,主动关心学生,在教学中保持满腔热情,帮助学生认识和分析法律问题,帮助学生答疑解惑。教师要备课充分,资料准备翔实,善于学习,相互切磋教学经验。同时我们欢迎学生提出问题,有针对性地给予解答。对于对民法学学习有特殊兴趣的学生,还要给予特别指导和帮助。
二、积极推进参与式教学
培养应用性法学人才,必须重视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就要改变传统“灌输式”的教学方法,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的教学方法,使学生能够对知识有更为深刻的感受和理解,进而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也有利于培养学生坚持真理、敢于怀疑和批判的科学精神。课堂上,我们采用了更加灵活的教学模式,引导学生的直接参与课堂教学。要求学生作主题发言、以寝室为单位选派代表分组辩论、自愿结成小组集体完成论文写作等教学活动,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提供相关背景资料,只针对重点问题来展开讲授,让学生自主开展研究讨论和撰写小论文,也证明能够有效地提高学生的能力和水平。为使抽象的理论学习生动而不枯燥乏味,我们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进行专题讨论。提出思考问题,要求学生课下搜集资料,在课上进行讨论发言,并讨论发言情况作为评定学生成绩的依据之一。在这种教学方式下,教师和学生可以平等对话,同步思维,既有利于师生之间的思想交流,也有利于教师及时发现、解决教学中的问题,还能进一步促使学生主动看书思考,提高他们的思维能力和认识水平。
让学生直接参与教学过程,对于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提高教学实效具有重要意义。在课堂上,我们尝试让学生独立讲解某一节内容,要求学生自己备课、写教案讲义、制作课件,然后进行十到十五分钟的课堂教学,并且把讲课情况作为学生考核成绩的一部分。学生由于专业、基本功和思考问题角度的差异,备课、讲义和课件的制作也各有侧重,讲课的方式方法相应都有区别。通过这种互换式的教学方法尝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锻炼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同时借助学生的多角度思考方式,也有助于提高教师的综合能力。在民法学课堂教学方式的改革上,我们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讲授与讨论相结合,注重对问题的平等讨论和独立思考的启发;对教材的学习和经典著作的阅读相结合,注重基础的夯实和思想方法的理解;读书与论文写作相结合,注重学生研究分析问题能力的提高;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结合,增强学生理解和认知社会的能力。
三、不断完善案例式教学
民法学教学应当与法学专业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相结合,课程的学习要能够让学生解决现实中的具体问题,因此在课堂教学中就应有针对性地开展和完善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要求学生要主动参与到民法学教学中,积极思考分析面临的法律与事实问题,这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同时,对于培养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也大有帮助,进而对学生走上工作岗位从事法律职业亦大有益处。案例教学是在学生掌握了有关基本知识和分析技术的基础上,在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以案例为基本素材,将学生引入一个特定事件的真实情境中。在讨论前,教师不具体讲解,学生自己阅读、查阅相关资料或开展社会调查,联系以往学过的知识,积极思考案例中的问题,并通过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双向和多向互动,主动参与平等对话和研讨,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和学生处于平等地位,就同一案例展开针对性的讨论,教师以理服人,通过不断的案例分析辩论使学生接受知识,而不是不强迫学生接受自己的观点。案例教学法的特点在于学生不是通过死记硬背具体的法律条文来学习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而是通过学习、研究大量的案例来把握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学生在上课之前必须进行大量的课前准备工作,必须认真查阅、老师先前所发的案例汇编,查阅相关的资料。在课堂教学上,基本的方式是问答式、对话式或讨论式。教师在授课中不断提问,与学生就某个虚拟或真实案例进行讨论,在讨论中引导学生总结出法律的原则、规则以和不同各种法律之间的关系。在课堂上,教师上讲述依据法学原理精心挑选的虚构或真实的案例,展示法官对这些案例所作的各种判决,从而可以使学生了解法官是如何根据对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认识以及对法律制度的理解来参与法律程序的。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对他们所面临的难题又是如何解决的。在这些虚构或真实的案件中,学生或扮演律师或担任法官,要求他们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结合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作出判断和裁决。
教师根据学生的回答,指出学生在运用法律推理时出现的不足和法律知识上的缺陷,引导学生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思考。案例教学要求教师在课堂要善于抓住重点,突出主要矛盾,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在课堂上,虽然教师和学生地位平等,一起讨论理论上的问题和法律上的疑点,但在讨论过程中教师应起主导作用。案例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与批判精神。学生必须认真学习法律规范包含的大量深刻思想,用批判的眼光去审视当今法律的目的和范围,并且判定该目的和适用范围是否仍然和我们现今的社会道德相一致。学生必须随时做好对老师们所说的话提出质疑的准备,对老师所说的话不但要理解,还要努力证实。做好案例教学还要克服两方面的错误认识:即过分重视案例教学而忽视理论教学和将案例教学理解为一种单纯的减轻了教学任务。案例教学的优点显而易见,但它不可能替代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教学。
案例教学有效性的发挥是基于一定的条件假设,即在开展案例教学之前,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只有掌握了必要的学科理论知识,才能形成正确的思维方式,具备基本的分析问题与处事决断的能力。而在实际教学中,部分教师为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过分迷信并全盘应用案例教学,课堂虽生动形象了,但学生没有系统的理论知识作为基础,一节课结束后,留给学生的是一盘散沙,只是得到了一些零散的经验,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因此,片面强调案例教学而忽视理论教学显然不是一种科学的态度,是否需要采用案例教学,如何开展案例教学,应服务并服从于整体教学目标的实现。而有些教师错误地认为实施案例教学意味着教师的任务减轻,因为教师不需要在讲台上讲授。其实不然,实施案例教学并非意味着教师负担的减轻,而是教师的工作性质和重心发生了变化。案例教学对教师的知识结构与教学能力要求更高,教师肩负的责任更重。首先,教师要有渊博的理论知识,而且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能将理论与实践融会贯通。其次,教师要有良好的表达能力和沟通技巧,案例教学不同于传统教学中的知识单向流动,案例教学的教与学是互动的过程,通过师生相互交流,使学生逐步形成一定的学习能力、社会能力与职业能力。再次,教师要有较高的教学组织能力,能发动学生广泛参与讨论,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理论提升,鼓励学生在讨论和探索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使学生对案例中所包含的问题进行透彻的思考和理解,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在实际的案例教学中,有些学生由于习惯了传统的被动学习模式,常感到无所适从,不知如何下手,缺乏主动性,不肯开动脑筋,发言不积极;有些学生积极性很高,但相互间不配合,敷衍了事,把案例课堂当作轻松课堂、趣味课堂。这是案例教学中学生的两种极端表现。因此,教师要自如地驾驭和运用案例教学方法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只是某一课程的讲授者与实施者,还要成为课程的建设者与开发者。